通史新義 · 第十九章 社會史與其他歷史之連鎖

何炳松 《通史新義》
一、決定連鎖之方法 ——原因及條件 所有系統,為欲說明各種社會現象之共通性起見,不能自承認社會生活之一貫入手,此蓋根據於一種無形一致之必要,違反科學方法之條件者也。吾人無權可以事先假定各種現象之一致,在化學上如是,在社會科學上亦復如是。他日吾人果能在各種現象中證實其有一種隱藏之一致,必在吾人經驗中已有各種不同之事實為之證明而後可,亦必在吾人已證實各種現象間互相依賴情形而後可。是故吾人慾發見社會事實史(經濟史)與他種歷史間之連鎖,非自實驗上之觀察入手不可,而此種觀察所求者即一種原因或條件之連鎖也。 「原因」與「條件」之區別本通行語中之物。在科學用語中,一件事實之條件為產生此件事實之必要事實,故其為物與原因完全相同。例如當吾人用火燃火藥以裂開岩石時,則岩石也,火藥也,火也,皆條件及原因也。然在通俗用語中——此即歷史中用語——所謂原因系一件最後事實之直接在一種現象前者,此種隨即發生之現象稱為結果。火燃火藥,即原因也,至於條件則為先前之事實,如岩石與火藥皆與結果有同等關係,然其本身不足以產生結果。此種區別純自實驗得求。事先之條件既不能產生顯而易見之結果,故吾人不能驟然了解之,唯有最後之一條件甚為顯著,故吾人僅以此一事為原因。其他各種原因非反省後不能發見,吾人遂名之曰條件。在哲學中則適與此相反,吾人往往稱原因為最普遍之條件,即構成火藥之原質之爆裂性是也。 紀事之歷史純注意於最後之原因,蓋能予歷史敘述以一種動情興趣者僅此而已也。歷史家之所以研究條件蓋因研究社會反映之故耳。就科學用語而論,吾人如將條件與原因概納諸同一觀念之中,則吾人在實際上不能不辨明兩個範疇:(一)條件或原因之被動者,消極者,永久者,必要者,然又不足以產生結果者。(二)條件或原因之主動者,積極者,偶然者,而且直接在現象產生之前者。 吾人於此有二類問題: (一)社會史所研究之事實如何影響其他各種事實(或不如謂為其他各種事實之條件)?反之,其他歷史所研究之事實如何影響經濟之生活? (二)一種事實及此種事實演化(即歷史)之同樣知識何以有益於他種事實與演化之知識?社會史何以有益於他種歷史之知識?反之,他種歷史之知識何以有益於社會史之知識? 吾人對於此四問題,先研究社會事實在其他事實上之影響及社會史對於其他歷史之用途。至於其他事實之影響及其他歷史之用途當於下一章中詳論之。 試問社會事實本身所及於其他事實之影響為何?吾人於此仍須辨明人口學上之事實與經濟學上之事實。 二、人口學上之事實 ——物質條件之影響,人類地理學,人類學,物質事實之特點,物質事實為生存之條件,非方向之條件 人口學所研究之事實為物質之事實,為人之生存,數目及分配等之事實(如一地方之人口,人口之密度、年齡、性別、疾病、犯罪、職業等),與物之生存、數量及分配等之事實(如全部之財富、農田之分配,動物,錢幣,生產工具,運輸機關,道路,運河,鐵道,所有各種出產品之數量等)。 此種事實之有影響於社會生活甚為顯著。無人口即無社會之生活,無生存與生產之方法即無人類之生活。此皆人類現象中不可或缺之條件。人口學上之事實在此種意義中實為所有歷史事實之「基本結構」。然吾人對於地理學上之非人的事實亦可予以同樣之地位。無土無水即無耕種,亦即無人類之社會。吾人其能因此而謂地理學為社會之根本原因,而歷史事實之原因即在地理現象中乎?此即「人類地理學」之題旨而德國拉最爾(Ratzel)所欲組成為科學者也。 若加以精密之研究,則此種科學之前提似大有討論之餘地——至少吾人可將其主旨另以下述同義之言申說之:即「凡人類不能生存之處,人類不能生存」是也。地理上固有某種狀況足使某種人類之組織無法存在,如在冰河之氣候中欲種橄欖實不可能,然此純屬消極者也。地理上固亦有某種狀況足使某種組織可以實現,如有海口者可有海船,然此純屬實際者也。實則人類地理學上之定律無一以歷史為根據者,亦無一有歷史為之證實者。吾人慾享「人類地理學上之定律」之權利,吾人必須能言「某一種地理上之狀況必能產出某一種社會之事實」方可。然此則永不可能者也。試證以事實,在同一地方,有同一之地理狀況,而各時代所實現之社會狀況則往往極不相同。例如十四世紀時之英國,其土宜與氣候與今日完全相同者也,然在當時則為牧羊之地與今日之澳洲無異,既無工業,亦無商業,亦無航業。 吾人之以人類學說明民族之歷史其情形亦正與此同。吾人以為某種人類學上之結構必將引起人類中某種社會之組織與某種之行為。各民族之生活與行為為其人種之結果。希臘人種必擅長哲學與雕刻,德國人種必富於自愛其母國之精神。德國薩維尼(Savigny)及其「歷史學派」將各種不同之制度歸功於「民族精神」(民族天才)之不同,法國泰涅發展其著名之人種理論,即根據此種學說而來。此種推理之缺點甚為顯著。即使吾人承認人種有遺傳之氣質為某種組織或行為不可或缺之條件——如唯有希臘人有造就希臘雕刻之氣質——無論如何,人種說之不充分則可以斷言,蓋在同一人種中祖宗與子孫之生活並不相同,希臘人在西元前七世紀以前並無雕刻之可言,而在羅馬帝國時代則竟不再產生矣。 以上所舉人類地理學與人種理論之兩例足以表明吾人決不能純用社會中人類之物質狀況說明人類之各種現象。物質狀況固屬不可或缺之條件,然不足以產生一種現象也。人口學上之事實亦然。例如稠密之人口多於每一百方基羅米突僅有一人者當然為一種民族開化之必要條件。然在密度相同之人口中其相異之處或且有較密度相異之人口中尤甚者。例如比利時為人口稠密之國家,反與人口較為稀少之挪威或美國相同之處較多,而與人口稠密相同之孟加拉或埃及相同之處較少。吾人決不能自人口密度中提出結論以斷定其他任何一種之社會現象。吾人所能斷言者至多為何種現象為可能,何種現象為不可能而已。然同一條件可含有兩種相反之可能性也。例如人口繁多,一方面有移出國外之可能,一方面亦有集合於一處之可能;一方面有建設各種工業之可能,一方面亦有限制消費至最低限度之可能。吾人固不能事先預言究竟此種相反之解決中何種將實現也。性別、年齡、疾病、職業等之分配亦復如是。財富與經濟行為之方法等亦僅屬行為之可能性而不能產生行為之本身;此種事實甚至對於擁有財富之人亦未必能產生必要之影響。貧富與否當然不能謂其與一種民族無關,然或貧或富不能使吾人預料其將來所取之方向為何。一種民族之活動決不與其財富成任何之比例,正如移民國外並不原於人口數目之多寡也。 是故人口學上之事實充其量不過一種社會組織生存之條件而非其直接之原因。此種條件之演化能為他種事實相當演化之主要原因,僅在其能使此種事實之存在為不可能而止——例如人口之消滅;或使前此不可能之事實成為可能而止——例如一種新人口之建設。然除此種極端情形外,人口學上之事實對於其他人類之事實並無一定之影響也。 三、經濟事實 ——研究此種事實在社會上及演化上之影響之方法 所謂經濟現象,其主要者為工作、分配及生活狀況等之習慣與規則。(1)關於生產之事實,專門技術與耕種器具、工業、運輸、分工及隨分工而來之人類專門職業。(2)關於評價之事實,價值、市場、交易、商業、信用。(3)關於分配之事實,產品之分配、財產、資本、租金、工資、轉移及契約。(4)關於消費之事實,及因分配事實而來之人類生活狀況,此為各人財富之分攤及消費,並因此而發生各種貧富不同之社會階級。 此種習慣與規則在生活之其餘部分究有何種之影響耶?吾人可觀察現代社會之情形而論證之。吾人已確知一人之特殊職業,其維持生活之方法,其在社會財富中所享受之部分,其本人及他人對於行動及享受方法之觀念,以及其消費之組織等——凡此種種在其所有他種之行為,其政治生活、理智生活以及一般行為上均有甚深之影響。然吾人切須注意具體之事實,不可以一種抽象之行為為能影響於他種之抽象行為也。例如吾人不能以經濟組織之行為為有影響於政治之組織或法律,吾人須用實驗工夫以研究各種習慣與狀況之影響如何發生也。 (一)就個人論,一人在經濟生活中所取之習慣及其所處之物質狀況,如何影響其他種活動乎?此種習慣與狀況能予以各種物質的方法使其獲得有利於他種活動之物品,如動產、衣服、美術品、教學方法是。此種習慣與狀況能操縱其專心致志於他種活動之時間與便利;亦能予以與他人接觸之機會或使之孤立;亦能發展或耗費其對於他種行為之興趣與能力。吾人對於此種不同之行為方法加以研究之後,吾人方可依據經驗以明定職業、工作、餘暇、享樂、財富等在各種不同之單獨現象上——無論其為私人生活(習慣、風尚、娛樂)、理智生活、實際道德,或甚至政治生活——有何種之影響。吾人將見有一種職業上或生活標準上之自然傾向於某種習慣、信仰、美術、道德及政治活動之形式等。 (二)就團體而論,吾人必須研究經濟組織之集合習慣與規則,在同一生產或運輸團體中各人工作之分配,執行機關之組織,即主持之人員及其職權、行為方法及補充;價值與交易機關之組織,即決定價值與交易規則之人員及其行為之方法;產品及財產分配機關之組織,即決定財產與享受規則之人員,社會階級及各階級間之關係。吾人亦須研究各機關中之屬員及主管者在其他非經濟之社會階級中——如中央或地方之政治團體或宗教團體等——占有何種之地位;此輩在此種團體上之行動其方法為何;其對於公眾規則(風俗、權利、判決、法律)及行政之組織,有何種直接之參與;其對於他種活動之受制於風俗或法律者,此輩間接之影響為何——在其實際經濟生活中,何種集合組織之習慣由此輩引入政治生活或宗教生活之中,何種經濟利害為此輩所欲厚待。此外並須研究為決定價值而建設之經濟集合組織其及於政府之影響為何——主持市場之人員如何影響及於政府中之人員;在產品分配中,政府人員與國家賦稅之地位如何規定。最後並須研究社會中有無根據經濟基礎而組成之階級。 吾人不僅須根據經驗決定在某一時期中,經濟習慣與組織如何影響人類生活之全部,並須研究經濟生活之演化其影響之及於他種演化上者為何。依經驗的方法而論吾人應在歷史上已知之經濟生活中,比較各種不同之演化,以察其是否常隨有他種活動之演化。例如在工作之技術上或分工之制度上發生一種變化時,是否有一種理智生活、風俗、法律及政府組織等之變化隨之而起?又如一種變化之產生是否常常原於價值決定方法上,交易或信用方法上,或產品分配方法上,或社會階級區別上,或各階級關係上,起有一種變化之故? 就經驗而論,吾人未嘗見有一種經濟組織之單純演化,在各種不同之社會中,永遠隨以他種組織之同樣演化。吾人所見者則有時果有此種互相關聯演化之產生,而有時則無之。各種演化間之連鎖在古代與在現代並不相同,在基督教社會中與在回教社會中亦各不相同。吾人如欲研究其一定之相互關係,吾人必須分析彼引起演化之各種條件,以便決定經濟之特殊影響為何。 是故吾人無權可以事先斷定社會事實——無論其屬諸人口或屬諸經濟——對於他種事實具有特殊之影響。此種事實不特不如經濟史觀學者之主張,視為唯一根本之原因而占有例外之位置。實則此種事實之地位適與經濟史觀之主張相反;並非通常所謂原因;實僅社會一般生活之消極條件而已。如無此種事實之產生,他種事實將不可能;如無人口或經濟工作,將無社會之存在;一個社會欲在各方面均有相當程度之活動,當然不能不先有相當之人口及財富。然此皆不過生存之條件而已。一旦社會具有此種條件以後,則其一切活動如宗教、道德、科學、政治生活等所取之方向,均將以社會事實以外之他種原因為其標準。而此社會在各種活動中之演化亦均以社會事實之演化以外之他種原因為其根據。普通意義中所謂原因——即產生社會顯著變化及指示社會方向之事實——並非經濟事實也,乃他種事實也。 吾人須知在人口上或經濟上之一般狀況中所能獲得者僅消極之條件而已。欲決定歷史上各種演化之積極原因,非注意他種現象不可。至於社會事實本身所及於社會全部之影響如何,吾人僅能依經驗之研究而決定之。此種研究即各種經濟事實之分析研究也。唯有此種研究方能建設所謂科學的「經濟史觀」,而所謂科學的「經濟史觀」,即研究經濟事實所及於人類演化之影響者也。 四、社會史在歷史知識中之地位 ——統計學之地位——經濟史 吾人於此尚須一論社會史上事實之知識對於他種歷史之知識何以必要。 (一)人口之統計對於他種歷史是否必要?無論如何,此於定性之歷史決不必要。吾人研究一個社會之理智生活(如語言、美術、科學、宗教等),其私人習尚或權利,甚至其政治組織等,均無明悉此社會人口數目之必要。實際上吾人對於上古時代及中古時代之人口雖絕無確定之觀念,然對於此二代之歷史未嘗不了解之。然若吾人慾求定量之知識,則人口學實為不可或缺之物。如吾人不知社會團體數目之重要及各政黨人數之比例,則政治組織史即不完備,古代制度史之大缺憾即在於此。如吾人僅欲研究他種演化之特點而不顧其比例,則人口現象之歷史——即人數之演化——即無研究之必要。然此種研究足助吾人了解因人口運動而生之各種變動,政治上之變化尤為如此。如吾人慾在現象中表明演化之實際上重要,則此種研究亦屬必要。吾人可以不求助於人口學而了解奴隸變為佃奴及騎士變為貴族等演化之性質。然吾人慾明了此種演化在各地方與各時代實際上如何分配,則數目之為物,又屬不可或缺矣。 (二)經濟史對於他種歷史之所以必要,蓋因經濟事實及其演化為他種事實之條件而又為他種事實演化之原因故也。理智史可不需此,蓋吾人不必表示其物質行為之方法也。凡信仰、科學、主義、美術等研究,亦莫不如此。然吾人決不能研究風俗史、制度史、法律史、政治史,而不注意經濟生活之一般狀況及重要之變化。是故經濟史者制度史及事實史必要之輔助科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