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十四章 社會史之特殊困難

何炳松 《通史新義》
一、決定事實數量之必要 ——歷史中之定性知識——社會事實中數量決定之必要 吾人如欲說明經濟事實之一般情形非具有較他種歷史研究為多之補助知識及一種較他種歷史知識尤為切實之知識不可。 吾人第一須具有地理範圍之知識,因其能維持人類與物品也。此為所有歷史研究之公共條件。地理學為一種歷史之輔助科學,且因歷史事實之大部分皆屬物質,故地理學尤為必要。然對於理智事實之歷史如科學、美術、宗教等,則具有普通知識即為已足。此種知識之關於物質事實者必須格外切實,蓋因其受環境之限制較為嚴密也。是以經濟史之為物不能不有賴於地理學,如無地理範圍之知識,即將無歷史統計之可言也。 歷史事實所具之第一步形式為說明,描寫各種概念、行為、習慣——即時時更新之行為——對象、狀況及產品。此為所有說明科學(如動物學、植物學)之第一種形式。因歷史為關於人類之科學,故其間僅有某幾種說明為歷史所特有,即非物質形象所能表示之各種內心狀態是也,語言、思想、想像、規則、動機以及所有心理上之事實皆屬之。吾人曾知歷史上之一範疇,所謂理智習慣之歷史者,幾盡皆由此種事實構成之,此外則社會制度與政治制度之二種歷史亦大部分取材於此種事實。吾人能由此種事實得來者僅屬一種「實質」之知識而已,吾人可以決定此種概念之特點及其性質,然所謂定量知識者僅系其次數而已,而又無法探討者也。某人之懷有一種思想究有若干次?懷有此種思想者究有若干人?此種研究吾人決不夢想從事者也。 然吾人可以構成理智現象之歷史而不必以說明為出發之點,換言之,即不必研究定性之知識或量數之原質也。關於語言、美術、科學、宗教等歷史,即屬此類。吾人可以描寫美術品、科學產品以及某一時代所表示之各種概念,而不必說明其分配情形及次數之多寡。一八八六年波多(Bourdeau)所著之《歷史與史家》( L'Histoire et les Historiens )曾欲實現其應用統計學於歷史之主張,以作品數目之多寡為估定其重要與否之標準。此實一種錯覺也。吾人所得知者僅一種印刷之數目而已,而非文學現象之次數也,而所謂文學現象者乃讀者在精神中對於撰人所表概念之表象也。 至於風俗史所包括者雖屬物質行為,然吾人所能得者亦僅有定性知識之一種而已。試問當十四世紀之世住室有若干所?服制有若干種?一種法律或一種政治習慣之應用究有若干次?然吾人於此仍無明白數量之絕對必要也,吾人所當知者蓋即某一時代某一地方實際上有某種習慣或某種政治制度而已。吾人所注意者在於習慣之存在與否,並不在其次數之多寡也。唯吾人對於規則之是否切實遵行或其大體情形如何,則不能不有相當之了解焉。 社會史並亦包有一大部分經濟習慣之說明,如農業與工業之進程、生產、運輸、買賣習慣、信用、投機、分工、財產以及產品分配之規則等皆是。然僅此一部分不足以構成全部之社會史也,其能輔助吾人了解社會現象固有餘,至於建設社會現象則不足。某一時代某一社會之實情決非僅述其各種習慣即可了事。此種實情應並包有數目與分配之材料。人口之數目,性別、年齡、來歷、職業之分配,社會階級或專門技術之構造,財富之數量及各類人民中財富之分配,農業、工業及運輸機關之分配,凡此各種觀念,均不可或缺者也。若其不備,吾人即不能表出社會之真相,而得一整個之觀念。即經濟習慣本身本亦無甚價值,蓋其價值之發生純以其次數之多寡為標準,僅存在於數人間之一種習慣,在實用上與歷史上均屬無甚關係。自社會史之眼光觀之,對於一個社會之知識乃其結構之知識,即其各部分分配比例之知識也。然數目、分配、次數、比例等皆系定量之觀念。吾人對此,不能如文學、美術、科學或甚至法律與政治制度等之可以純用定性之社會現象描述社會之真相。是故吾人可以斷言,社會史必須為一種絕對之定量知識也。 二、決定數量之方法 ——度量——計數——估值——舉隅——通概 歷史而欲得一種定量之知識,其方法為何?就先驗而論,歷史既無直接觀察現象之可能,則此種方法必屬平常。綜之可得二種間接之進程: (一)搜集史料撰人所供給關於數量之消息,例如雅典所供給之阿第加人數。此種消息往往不甚精確,非加考訂,不能接受。然吾人於斷定以前,不能不先知史料撰人獲得結果時其進行之狀況為何。而吾人對此固不易研究者也,故不能不假定撰人之有誤,蓋數目上之錯誤本常見之事也。 (二)搜羅由分析史料得來之各種孤立材料而集合之以計算其數量;例如吾人將英國威廉第一之《英格蘭調查錄》( Doomsday Book )中之佃戶數目相加,再計其與人民總數之比例,即可斷定十一世紀末年英國之人口若干雲。 是故史料撰人與史家決定數量及說明數量時所用之方法為何,不能不加以研究。茲將各方法依其由密而疏之次序分述如下: (甲)度量。——數量之表示,其純屬科學者唯此而已。此法能得各種現象歸諸相同之單位,再使之受絕對之度量(如長短、面積、輕重、化學成分、運動等)。此法在社會現象之實際觀察中其地位漸形重要,關於經濟現象尤其如是。吾人對於鐵道或道路之長短,面積之廣狹,出品之重量,數目所表之價值,均已日漸注意。然對於過去之事實,吾人已無直接方法可以度量之,吾人僅能搜集史料中所提及之度量而已。此種史料中之數量有系撰人本身所得者,亦有系撰人襲自他人者,而前者則極為罕見者也。然就已往各世紀中所用度量之方法及史料撰人轉述之習慣而論,吾人實難望其度量之正確也。 (乙)計數。——此為統計方法之最稱美備者。此法在於選定一種顯然有定之抽象特性,並在某種範圍中計算具有此種特性之某一種人或物究有若干。計數結果往往以數目表出之,故常人每誤認為正確科學上之度量。此種錯覺不過人類將「正確」與「切實」混為一物之自然傾向之一例。事實上計數方法之具有此種切實特性,純自其所根據之慣例得來。此種求知方法之全部價值純以建設此種方法之慣例性質為標準。如吾人研究過於慣常之特性(如重罪、輕罪、公寓等),則計數所予吾人之實際消息甚為有限。吾人所知者僅在某一地方在「重罪」或「輕罪」各類中有法律案件若干起,或在房室總數中習慣上稱為「公寓」者有若干座而已。凡屬此類數目均未嘗表示一種單純之總數,無非將不能絕對計數及僅具有不甚重要之公同特點之物集合於一處而已。 然欲了解複雜之事物,則計數實為唯一可能之定量方法,而所有生物及生物所產生之物則又均極其複雜而不單純者也——除非吾人將此種事物表以輕重之觀念或用數目所表之價值觀念(吾人不能以度量方法施諸群羊,然可量其輕重)。故欲切實說明一個社會之結構,計數方法實不可或缺者也。至少吾人須知其人數,各中心地點之居民,居室之數目,動物之多寡等。計數並亦為人口學上根本之進程,即經濟現象亦唯有以數目表出之時方能成立。 社會史所能利用之計數,其有史料為之證明者為數甚少。吾人所有之數目幾乎全部皆屬可疑。此種數目如何得來,其情形非吾人所能知,吾人不能不假定其方法之不足。是故上古時代愛基那(Egine)奴隸之數目及雅典之人數均不能不視為可疑。中古時代之數目亦復如此。英國一三一七年之事,即其一例。是年英國政府提出征收五萬鎊新稅之案於國會,照四萬牧師教區計算,每區應各繳二十二仙令三便士。當著手徵收時,有九千教區不知何在。吾人試讀郎德所著一八九五年出版之《封建時代之英國》( Round , Feudal England ),吾人對於英王附屬騎士三萬二千人之數目,其感想為何如,而此種數目固以消息靈通之某大臣所言為根據者也。即名史家如蘭克(Ranke)所述十六世紀威尼思大使著名報告之數目,如引用之,恐亦不免有誤也。 對於各種數目最後之處置為綜合史料中得來之原質。然計數時必不可少之條件在於了解必須計數之全部範圍,蓋對於全部計算之單位必須絕有把握方可也。而包有全部範圍之史料能否保存,則又有賴於極難得之機會也。在全世界之歷史中直至中古末年為止,恐除英國之《調查錄》一書本身系一種財政計數外,別無他種同樣之史料矣。 (丙)估值。——此為代替計數之權宜方法。當吾人不能或不願計算全部範圍時,吾人可取其中之一部分,並在此一部分中計各類事物之數,而成立數目上之比例,以便曉然於各類之百分比。吾人假定此部分為全部分之縮影,並假定其比例之總數必屬相同。此種方法之危險即在於其根本上之假定。吾人固可承認吾人所選之部分與全部相同,且其比例亦復相等,然一旦此部分與全部不同,則吾人之估值即屬錯誤。例如吾人慾知中國失業者之比例為何,吾人必取上海人口之百分比,其估值必至過高。是故吾人必確知所選比例實屬相同,而此點又往往難於深悉者也。當一種史料表明一種比例時其情形亦復如是,吾人對於撰人所用估值之方法為何不能不加以研究。吾人嘗謂據十四世紀史料所載,一三四六年至一三四八年之間,人民之喪身於黑死病大疫者占全人口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吾人如假定其果曾有一種計算,更須進問此種估值究以何部分之人口為根據。 (丁)舉隅。——此亦為代替計數之一種權宜方法。吾人任意在擬欲計數之全部範圍中取其單位若干,再研究其含有某一種特性之單位究有若干。例如吾人計算在全部女子中究有若干人系屬寡婦,吾人承認其比例與本範圍中其餘部分相同。此種進程較估值之危險為少,因其墮入範圍中例外之部分之機會較少也。然吾人若誤以例外之單位為根據,而不能擔保此種單位之與全部相同,則其危險反較估值方法為大也。 當吾人應用舉隅方法於歷史上時,純賴史料所供給之消息,則其情形最為不利。吾人如研究現代之事實而欲了解其全部,吾人可先觀察其大體之情形,認明何者為例外,然後取其非例外之單位而加以有系統之研究。至於歷史上之事實,吾人所知之單位本極稀少,且純由史料得來而無選擇之餘地。然一種記載例外事實之史料,其保存盡可較他種史料為多,吾人於此中所得之例外單位必且大有妨礙於吾人之研究。例如吾人慾用舉隅方法決定十二世紀時在某一地方屬諸教會之土地其比例為何。留存之史料往往保存於教會檔庫中而與其領地有關者。吾人不能不於此中求教會領地之標本。其比例勢必甚大,幾乎所有土地均似屬諸教會者然。 (戊)通概。——此為歷史上最習慣之進程,不過一種估值方法之較為簡單而無思想者。蓋即就吾人在某一群人或物中研究其一部分所得之特性推廣至全群耳。此實一種無意識而且不妥當之舉隅。其合理原則為下述之一種假定:即如在某一範圍中任意取其若干單位,而具有同樣之特點,則此種特點必可於本範圍所有單位中求之,換言之,即假定觀察所得之特點為足以代表全部之平均數也。 凡吾人對於某一範圍之全部或一部無完全之知識時,此種進程實為唯一之方法,此蓋歷史上極尋常之情形,不獨社會史為然也。歷史上錯誤之原因當然以此種方法為最大,描寫一個社會一般狀況時所生之錯誤大部分均自通概不當而來。此蓋因普通史料所供給之消息大部分皆屬例外之事實,撰人之記之也正因其為例外耳,如犯罪之案件或英雄之行為,以及少數例外人物之習尚等往往最足引世人之注意亦最足令人生紀述之傾向。吾人於不知不覺之間將此種情形視為常事,以為可以代表社會全部之特點而稱為一般之習慣。現在吾國研究文化之歷史著作,即充滿用此種進程得來之概括論調者也。 社會史尤易犯錯誤通概之危險。蓋社會史之目的本在於描寫社會全部之結構者也,而其史料則甚為稀少,僅於紀敘史料及文學史料中有偶然之提及,或僅有一部分之刻文,而且檔案中所保存者又極不相等,如中古時代除教會外幾無其他史料之存留,即其一例。是故吾人之傾向每欲根據少數可信之事實以概括一切。社會史需要全部之史料在各種歷史中最為急切,而其獲得全部史料之方法在各種方法中亦適最為不足也。 三、實際上之結果 ——特殊之規則——編著之限制 因有上述種種情形,故實際上之結果,為吾人研究社會史上之事實時必須受較其他歷史尤為嚴密之規則,吾人必須了解史料之狀況以便限制吾人之研究於知識之可能範圍中。 吾人對於所有定量史料必須加以考訂,且考訂時必須較考訂說明尤為嚴密。蓋其正確與否既較不易知,則其可疑之程度亦必較高也。史料撰人對於一種觀念或甚至一種常常重複之行為(如習慣、風尚、制度等)之了解與描寫,本無格外切實之必要。然此中既含有一種數量之觀念,吾人不能不用一種特殊之工作方法以論證之。吾人預問撰人之得其結果所用之方法為何?此種方法之價值如何?其所依據之資料為何?其計算之方法為何?吾人於此所得者往往僅屬一種消極之確定而已,即撰人之進程並不正確是也。例如中古時代之編年史家對於大疫中之死亡或人口之數目亦絕無估值之方法也。無論如何,吾人必須加以精密之考查方可。現代之經濟史家對於此種必要之點,似仍未嘗注意及之,吾人試一觀最謹嚴之史家,其所撰述之上古史即可見其編比不甚經意之一斑矣。 當吾人慾用己力以獲得社會事實之數量時,研究過去事實時所應遵守之規則應與計算現代事實時所用者相同。此種方法,德國梅曾曾於其一八八六年所著之《歷史及統計之原理與技術》( Meitzen Geschichte , Theorie und Technik der Statistik )一書詳述之。 通概方法不能在統計上研究之。吾人必須將此法反諸有意識而且有系統之舉隅方法。吾人必須注意之點,條列如下: (甲)明定吾人所欲通概之範圍,即吾人假定其中單位均屬相同之範圍。如吾人所欲通概者為一群之人類,則範圍不可過大,使其單純之機會較多,不可將部分與全部混而為一,例如不可以一省而統括全國。 (乙)確知吾人在某一範圍中所已知之事實確屬相同,使吾人任意所取之單位有代表平均數之機會,對於名義上之相似最宜加意防止之。 (丙)確知吾人所欲通概之事實確非例外而實足以代表全部者。 (丁)確知吾人所已知之事實已有相當之數目。如遇動機及現象較為複雜之團體(如都會中富人之家庭預算),則數目須較大,如遇動機及現象較為簡單之團體(如一群農民之生活)則數目不妨較小。 吾人對於上述諸點如嚴密遵行,即知因缺少可信材料之故,確定之結果往往難得。此即編比社會史時必不可免之限制也。此種限制之程度當然不同,然其不同之情形每隨史料之狀況為轉移。所謂史料之狀況即觀察之能否正確是也。實則限制吾人之研究者非吾人求知之方法為之也,吾人濃厚之興味為之也。吾人試讀所有神學史及所有古代科學史,即知專門學者往往不惜終其身以解決一種不能解決之問題,其興趣蓋即在於問題之解決。吾人於此並須知吾人慾確定某一種事實,決不能以吾人慾了解某一種事實之願望為標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