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十三章 社會事實之編比
一、編比之必要
——並時事實與連續事實
吾人研究社會史尚有一種困難焉,其為物也與社會科學之資料,即吾人應加證實之孤立事實無關。此即此種事實之編比問題是也。此種特殊困難之研究能予吾人以一種實際之消息,使吾人可以先事預防,而且使吾人可以瞭然社會科學中不能倖免之缺憾,並因之使吾人可以明了吾人工作之界限及應行避免之範圍。此種困難之發生蓋有二因:(1)自社會科學中必須明了之事實範圍而來者,(2)自社會事實演化之特殊性質而來者。
第一種困難為社會事實編比成史時吾人不能不給以相當之範圍。吾人於此須先說明編比二字之真意為何,此蓋指著述歷史時最後之一步行為而言。當吾人以歷史研究法中分析及考訂等步驟研究史料時,吾人最後之工作即專在決定分析後所得之結果,即所謂孤立之史事是也。例如十六世紀時盎凡爾(Anvers)有一種商業交易所之存在。
分析工作所得之事實,吾人顯然不能任其在一種殘缺零碎之狀況中,至少須使之依字母次序成為一種類纂方可。蓋吾人如欲了解之,非加以整齊功夫不可也。
一種科學之構成,非將所有孤立之事實綜合而成為渾侖不可,此即所謂編比者是也。最簡單之原理即將事實根據二種纂輯之系統而綜合之,集並時之事實以便得一某一時代事物之一般情形,集連續之事實以便明了其變動及演化之經過。是故歷史之編比蓋含有二種之工作:(1)描寫某一時代事實之狀況;(2)建設時間中連續一貫之演化。此種方法可以應用於所有歷史之事實,所有各種習慣、衣服、居室、儀式、美術、文學、宗教、科學、政治制度之歷史;亦可以應用於所有社會之歷史,經濟生活、人口學及溯源統計學之歷史,社會主義之歷史。
二、並時事實之編比法
——審問,歷史審問與研究審問之不同
吾人慾編比事實,不能不先求得分類之標準;此蓋所有敘述科學中必不可少之物也。吾人曾知在史料科學中,吾人不能不用想像功夫以創造之,而且想像中之標準不能不取一種審問之性質。此種必要乃歷史家所不願承認者也。在社會科學中,著作家往往公然宣言而不諱。此輩因習於研究之故,往往以為研究之道徒恃文學而不加審問,實不可能。然所有歷史研究之目的若在於描寫一種組織或一類習慣,即屬一種溯源之研究,非適用一種審問功夫不可也。
是則在一種指導研究當時社會現象工作之審問,及一種指導研究過去社會現象工作之審問間有一種根本相同之點。在此二種研究中,著作者均須事先決定其所欲編比之事實及編比之次序為何。然吾人如欲提出研究之問題及排比之標準,必先具有與其所欲研究之事實相同之知識而後可。吾人慾提出一種審問,必提出一種與吾人所欲研究者相同之渾侖,而一一加以心理上之分析。是故吾人必須具有一種同類渾侖之知識。如無此種知識則對於全部研究即無提出審問之能力。歷史家亦然,若無相當之觀念,即不能提出編比事實之標準也。
然在一種歷史審問與一種研究現代事實之審問間,亦有其種種不同之點焉。對於現代事實,吾人之審問可以僅屬一種臨時之指導,研究之際,吾人往往直接置身於事實之全部渾侖中,吾人自然可以見到其間之罅隙,忘卻之事實,解釋錯誤之事實,以及分類不當之事實。此種直接之觀察常常足以改正忘卻之點及先入之成見,研究所得之結果每較審問為完備而不武斷。然歷史審問即無此種事後觀察之援助,吾人雖亦可在史料中求得吾人意中所無或解釋不當之事實,故歷史家必須常常準備完成或訂正其審問。然史料所能供給者殘缺之事跡而已,不能以全部之景色予吾人也。吾人慾了解之,必在對於產生事實之社會已得有一般之觀念,並以此種觀念解釋之之後,而此種觀念當然屬諸主觀者也。是則史料中之事實必永遠隸屬於歷史家對於一般社會所抱之觀念之下。歷史敘述所以遠不逮直接研究現代所得之敘述,其故即在於此。此種主觀主義為所有歷史著作中固有之特性,即原於歷史家研究史料所得之零碎事跡除想像外已無法可以窺見其全部也。
此外直接研究亦可以綜合所有某一時代某一部分中具有某種性質之事實,或者至少所有值得費力研究之重要事實,至於研究者有意不取之事實,必因其已斷定此種事實在全部了解上並無關係之故。至於歷史著作則適與此相反。其中所集之事實皆有賴於歷史家所能利用之史料,此種事實不僅必須由當時人觀察敘述而來,而且必須由史料留傳至今而為歷史家所知悉。重要事實有時湮沒而不彰,或因觀察無人,或因史料喪失,或甚至雖有史料而為歷史家所不知。是故歷史著作中之罅隙,純由機會決定之。時期長者此種罅隙愈大,蓋史料之自然命運往往數百年後即告終也,關於經濟事跡尤為如此。現代之研究有如一種建築家之計劃,吾人可於此中求其全部之建築,歷史之敘述則有如一種缺漏甚多之綱領標以臆度之線者也。唯物質建築之條件簡單而一致,故吾人可以恢復其缺點而大致無誤,至於社會團體之為物,其定律極其複雜,吾人而欲恢復非直接所知之事實,始終系一種可疑之臆度而已。
三、社會史之標準
——地理上之劃分——應有問題——現象之描寫
經濟史之標準其性質與經濟事實同。所含者為人與物質物品之關係,蓋物質物品足以滿足人類之欲望者也。然經濟史之為物,即使取通常所謂「經濟現象」者之意義,以物品之享用、創造、分配等現象為限,並使之有別於消費之現象及人口學上之一般事實,其界限亦往往難以確定。即在此種限制之中,各類現象之性質亦尚有討論之餘地。實際上各種歷史著作中所適用之標準各不相同。茲將吾人所視為與現代現象之觀察最相符合之分類法略述如下。
吾人慾將某一時代全部世界之事實綜合而敘述之,實不可能。是以吾人不能不以一種物質上之分部以救方法上之窮。此種分部敘述之原理必自所有事實同具之最通常狀況上得來。對於經濟事實,自然之劃分實為地域,蓋材料所自出,交易所由起者也,此即地理上之劃分。是故吾人選定某一地方而研究其中之經濟事實;再描寫同一地方(或系一區如普羅芳斯、西西里、愛爾蘭,或系一國如法國、德國、英國)之經濟狀況。此種分別敘述之篇幅可再綜合而成為一部分世界之敘述,然此種全部敘述僅屬一種舊日作品之集合,亦即各地地理分區事實之集合,實較有價值。在同一地方中,各種經濟現象間皆有互相影響為之聯成一氣,農業組織影響及於工業,商業影響及於農業,財產制度影響及於商業等。是故吾人應先構成某一地方所有現象之一般狀況,然後將研究各地所得之結果綜合而編比之,此種進行方法遠較僅研究所有世界各國一般狀況中某一類之現象為佳。根本劃分應以國家為標準,此外再細為劃分,始得以現象種類為根據也。
種類之劃分必須以創造物品與分配物品之藝術之目的及性質為根據。普通之劃分為:(1)生產,再可分為材料之直接生產及材料之變動(工業);(2)運輸,再可分為物質運輸與合法之交易(商業);(3)分配,再可分為分配、享用及移轉。
當吾人研究某一時期某一地方經濟狀況之沿革時,在此種一般標準中,關於各類事實,含有特殊之問題。居民所遵行之制度為何?實行此種制度者為誰?其在國中各部分分配之情形如何?凡此諸問題蓋含有一種習慣之描寫,一種特殊人員之描寫,及一種習慣分布之描寫也。茲更詳舉如後:
(一)生產。
(甲)直接生產,即原料;四種進程:(1)獵及漁,(2)飼養,(3)培植,(4)原料之提取(木料,石礦),此為轉入工業之過渡。此四種進程更可根據動物或物品之種類而再分之。吾人之研究將成對於各種生產形式之研究,而其問題有三:(1)產品及工作之進程;(2)擔任工作之人員,工作如何劃分,如何組織(並行之組織及隸屬之組織);(3)人員之分布(生產之中心,各人生產之數量)。
(乙)工業,即原料之變動。工業之為數甚大,故分類為難。吾人分類以材料性質為根據乎,抑以物品之目的為根據乎,極易令人躊躇而難決。吾人可分工業為鐵業、木業、紡織業等,亦可分為養料、衣服、建築、器具、器械及軍器、奢侈品,及理智生活等工業。每種工業均成為一種特殊研究之範圍,而含有同樣之問題:(1)所用材料及技術;(2)所用人員,即工作之劃分及組織,同一職業中工人之關係,與其他職業中工人及商業指導者之關係;(3)工人之地理上分配,各種工作之中心,工人之數目及產品之數量。
(二)運輸。
(甲)運輸,即工業與商業間之轉運。僅有二類可分,即海上與陸上是也。唯第二類可再分為河道、鐵道及普通之大道。每一類含有三問題:(1)運輸方法,曳引及裝包之方法與習尚(於此須辨明物與人之運輸);(2)運輸人員(與對於工業之問題同);(3)道路及運輸中心之地理分布,運輸物品之數量。
(乙)商業,即權利之交易。吾人須將實物交易之直接商業與信用及投機之象徵商業分別清楚。對於每種有如下之問題:(1)商業之材料及商業之進程;(2)商業人員,分工及組織,各團體間之關係;(3)商業及信用中心之地理分布,商業作用之數量。
(三)分配。
此項已無可再分,吾人只注意下列問題已足。
(甲)分配,包有下列問題:(1)財產制度,財產所概括之物品為何;(2)主有財產之人員階級之組織,各團體間之關係;(3)產主之地理分布。
(乙)物品之享用:(1)享用之制度,不固定之所有權,所有者間利益之分配,及合法之產主;(2)所有者之人員,階級之組織;(3)不固定所有權之分配。
(丙)權利之移轉:(1)死後根據契約之生活移轉方法;(2)移轉之數量。
吾人對於此種習慣及現象之分配,加以研究之後,吾人方可得一種某一時代某一地方經濟組織之全部情形。當某同一時代所有各地方之經濟狀況得經研究之後,吾人方得一般之經濟狀況。必如是而後吾人可以比較各種不同之組織,研究共通之特點,並瞭然於研究此一時代之世界經濟狀況是否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