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九章 並時事實之編比法
一、社會事實主觀性質之結果
——算學方法,生物學方法,及歸納心理學方法之不合法——實際規則
歷史事實既經斷定之後,可用二種方法纂輯之:(一)將同一時間各地方所產生之事實聯成一氣;(二)將各時代所產生之事實聯成一氣。是故編比之方法有二:(一)為並時事實之編比,以描述一個社會之渾侖;(二)為連續事實之編比,以研究一個社會之演化。因此著作歷史之工作有二:(一)為某一時代事實與事實間相互關係之描述,目的在於表明事物之狀況;(二)為時間中連續變化之研究,目的在於決定事物之演化。
吾人慾描述並時之事實,決不可忘卻所有社會事實之主觀性。物質事實——如人體、工具、出產品等之中有一部分為行為之條件,固無可疑,吾人盡可努力於決定其數目及分配,然此僅初步之研究而已,決不足以使吾人了解社會之全部也。社會行為亦然,亦有其物質部分——如生產、製造、運輸等,吾人亦可努力於觀察,以決定其數目與分配。然此種研究仍未為足也,吾人所得之行為,東鱗西爪,仍屬一種不能了解之現象。所有人類之行為,均甚複雜者也;其主要部分之足以說明其餘一切者,或系個人之意志,或係數人合意之慣例,換言之,即系一種心理現象之分析未清而又具有表象者也。經濟事實所以與政治事實相同,其理由即在於此。是故所有歷史之著作非保有此種心理性質不可,蓋惟有此種性質方足以使吾人了解此種現象也。凡需有條理之編比之事實皆屬表象之事實也。
因有此種必要遂產生三種重要之消極結果。吾人雖欲根據比論應用他種科學上之方法於社會科學中,因之亦有所不能,或至少足以限制此種方法之應用於某幾種附屬特殊事實(人類學上者或工藝學上者)之研究。
(一)最直接而且在歷史上最早之嘗試為應用算學方法於社會科學中。法國克特來(Quetelet)實開其端,而波多(Bourdeau)在所著《歷史與歷史家》( L'histoire et les historiene )中甚至欲以算學方法研究歷史之事實。根據此法,先分事實使之以類相從,並計其多寡,然後比較各類數目而斷定各類事實間之關係如何。關於並時事實之研究即先計各類事實之數目,然後根據數目以斷定各類事實之輕重。例如波多主張吾人慾斷定某一書在社會中之影響如何,則計其出版數目之多寡即可窺見其梗概。此種方法之根據在於混分量與數目為一而不分。
其實社會科學中之分量僅能應用於少數不甚重要物質狀況之上,如身材、年齡、物產重量、錢幣價值等習見之物是也。此種分量固能供給一種有用之消息,然謂其能表出一個社會,或甚至一種社會現象之實情則勢有所不能。對於其他統計之事實,數目所代表者僅屬一種計數。然當吾人計數時,必先著手明定此種現象在習慣中之形式為何,或甚至取一種具有慣例特性之事實如婚姻、犯罪等等。計數所表者不過在吾人所計之現象中此種慣常性質發現之次數而已。此種性質往往僅屬於一種之表象,然吾人不能計其表象,更不應將表象之數目相加以建設科學之命題。吾人固可計算罪案、自殺、離婚及私生子等之數目,然吾人根據此種數目所得之結論將為何物耶?吾人所比較者本非等量之物也,或甚至並非可以數計之物也。在信仰異端亦視為犯罪之國家,暗殺之兇手與異端之信徒間其果有共同之關係乎?數目為物固未嘗無用,因其對於吾人必須研究之一種反常現象,有時可予吾人以相當之觀念也。然就其本身而論,對於此種現象迄不能下相當之結論。且數目所能應用者僅屬吾人所已深知而且範圍甚明之現象而已;又因其不能探討現象之性質也,故數目並不能分別現象之種類。吾國近日有人主張以統計方法用諸正史之列傳,以冀藉以明了各地人才及文化盈虛消長之情形者,蓋於此似未嘗致意也。
(二)為時較近為用較多之第二種嘗試為應用生物學方法於社會科學中。人類既屬生物之一支,社會事實既屬人類之產品,則視社會演化為合於生物之定律,並視社會科學為生物學之一支,似均理所當然。實則一部分之社會事實如疾病、生產、死亡等固均屬生理上之事實,故吾人可有人類現象之生理學,而在事實上吾人亦有此種生理學,即所謂人類學或人種學是也。然此種科學實擯棄社會事實如經濟關係及大部分統計所得之事實等於研究範圍之外。此蓋因此類事實決非生理學所得而說明。此類事實固亦有其物質之部分;然與政治上、藝術上或宗教上之事實同;同為人類行為之必要條件。至於事實本身,則皆屬慣例與信仰(即表象),決非生物事實之知識所能說明者也。
吾人在社會科學上既不能直接利用生物學上之知識,遂以為至少不妨假借生物學上之方法與定律直接引入社會事實之研究中。因此遂將生物學上之名詞加諸社會事實之上。個人則稱之為「細胞」矣,制度(即慣例及規則)則稱之為「器官」矣,人類習慣則稱之為「器官之機能」矣,人群因某種共同關係如語言、政府、宗教等而造成之團體則稱之為「組織」矣。抽象之性質既變成具體之機關,一種暗比之制遂以成立。於是遂以生物學上直接觀察所得之定律應用於此種暗比之上:如機能之優劣也,環境之適宜與否也,物競天擇也,進化退化也,器官之發展也,皆是也。
吾人如欲應用此種方法於社會科學之上。第一條件應證明一種生物之組織與一個社會之組織完全相同,或至少其性質應大致相似。此處所謂社會指具有同樣習慣、同樣風氣或隸屬於同一統治者之人群而言。然吾人所能表明者僅一種暗比之比論而已。殊不知社會事實與生物事實之間實有一種根本不同之特性,即心理的特性是也。神經中樞之機能與中央政府之職務固屬相似,然僅系一種暗比之相似而已。神經中樞之作用出諸生物學上之進程,而中央政府之職務則出諸心理學上之進程也。正當之方法不能自始即絕對置社會現象之根本性質於不顧。在社會科學之研究中,表象觀念切須始終保存,此則決非純粹生物學上之方法所能辦到。無論如何,吾人如必欲應用此種方法,亦只能以研究生物之現象為限。吾人盡可否認研究他種現象之可能,而且公然否認心理上之事實,然決不能破壞此種現象以求其能與生物事實之形似。根據此種暗比之方法,吾人所能得者僅一種文字上之科學而已,此於事實性質及關係之了解上決不能有所裨益,蓋吾人於此必先將此種暗比文字中之事實翻成社會事實本來所用之文字——即一種心理學上之文字也。
(三)第三種之嘗試,其性質又異,是為一種混合方法之應用,即以心理學為出發點而在編比時則適用論理學者也。十九世紀初半期之經濟學即通常稱為正統派者實為此法中之最完備者。凡屬自分析入手之科學,其研究方法均以此一般原則為出發點。吾人先之以一種暗比上之分析,即心理上之分析,試觀察極習見之社會現象。例如交易,吾人須研究此種現象所依據之心理現象何若。吾人辨別其中最尋常而又可視為最重要之一二種,即供給與需要是也,乃納之於一種原則之中。吾人自此可用歸納方法以尋求人類因謀貴出賤取之利而產生之行為為何。此殆為一種臨時過渡之方法,目的在於確實其正當之印象,以便研究構成一種賣買行為之他種心理事實,並用觀察方法以研究此種事實與實質之關係。然吾人每忘卻回返於觀察,吾人自此種最初所見之抽象原理即用歸納方法以斷定獨受此種表象之影響而產生之結果為何。而此種歸納所得之物吾人稱之為定律。此種進程一部分頗與算學上之方法相同。然吾人如欲以此種算學上抽象之理論應用於實質之上,吾人每將實質上之他種原質納入計算之中,而僅將無關緊要之微量除外。在合理之社會科學方法中,吾人每不加思索僅根據一種單獨之原質以計算其實質焉。
是則上述算學、生物學及論理學之三種方法均不甚正確。吾人如引用於社會科學之中,是吾人實為虛偽之比論所誤。吾人可用歷史以證其不合之處。吾人至今尚無一史家抱有應用此種方法於歷史之意。蓋亦有其事實上之理由。史家所能運用之材料,其心理特性甚為顯著,斷不能漠視不顧焉,此史家所以不致為生物學之錯覺所誤也。史料之含有數目者甚少,此史家所以不致誤信歷史事實可以變成數目之謬說也。史料性質極其複雜,此論理學上之抽象理論所以不適用於歷史也。是故史家不至誤入社會科學之荊棘中者,實因歷史性質極其混亂之故。此種混亂蓋足以取消史家提高歷史為科學之要求,而阻止歷史模仿他種科學而現出科學上之外貌也。
是故歷史研究法之為物雖至今無甚進步之可言,而卻大有造於社會科學之研究。因其對於不顧社會事實上心理特性之方法,不顧社會事實不能衡量之方法,以及不顧社會事實必須聯絡之方法,皆能一一指出其謬誤而不致輕用之也。吾人依據上述討論,可得一部分實際之規則如下:
(一)歷史之為物能使吾人瞭然於所有社會現象必須以觀察方法研究之以求得其心理之基礎為止境,所謂心理之基礎即人群公有之意思及表象是也。因之吾人必先決定在人群各種不同之事情中,人類共同之意思與表象為何。再決定所有事情中人類共同之意思與表象為何。其可用以描述與說明社會事實者蓋即此種共同之特性也。此外並須決定含有此種意思與表象之人群為何。所有社會之研究非自此種初步之考查入手不可。
(二)歷史之為物能使吾人瞭然於一時代中各種不同社會習慣之並存,依據各種不同原則所組成之社群,及各群之互相牽制;同一個人所組成而又互相衝突之政治上、宗教上、語言上及經濟上之各種團體,及語言同宗教同而政府不同之民族。歷史對於團體及組成團體之個人均不能不加以注意。下述規則之應用於社會事實之編比,即為歷史所許者也:吾人必須確定此種現象究產生於何種社群,而各社群究由何種個人所組織。是故吾人不必視人類社會所代表者為生物學上之組織而忘卻研究此種組織之成分;實則吾人對於集合名詞正宜加以切實之分析而發出下列諸問題:吾人所研究者為何種團體?此種團體以何種線索(政治的,經濟的,語言的)組織而成?其為單純之團體乎?抑為多群之混合體乎?如為多群之混合體,其屬群為何?吾人所研究之社會事實產生於何地及何時乎?
(三)歷史之為物能使吾人瞭然於一個社會之中可有多種不同之事實,換言之,即多種不同之狀況與習慣也。歷史不能直許吾人預知一切事實以為研究之根據,亦不許吾人細繹其結構以為編比之預備。蓋唯有觀察現在方可使吾人認識社會之現象也。然歷史之完成此種直接研究蓋有二途:(1)研究一個社會中所有各種之事實,使吾人不致忘卻某種事實範疇之存在,此蓋專家分內事也。(2)研究各種不同之社會使之先知各種社會組織之不同。其實以一般問題應用於一切社會,乃習於以一般眼光觀察人類之史家應有之觀念。一旦為歷史需要而建設之,則此種方法即可移用於社會科學;吾人至是乃得一普遍之問題,所有可能之社會現象均一望可知,且可藉以為編比所有現象之根據。
(四)此種綜合計劃之利益,非專科學者所能了解。唯有史學進步之經驗足以詔示之。現代史學上最大進步之一即為瞭然於社會中決無獨立之事實:一個人或一個人群之行為與習慣均互相關聯,互相影響,而互為因果。吾人對於種種事實加以門類之分別,此蓋純屬抽象者也。就事實本真而論,社會中決無所謂特殊經濟的、宗教的、科學的或政治的之事實。各種人類與各種習慣常在互相牽制之中。此中關係有時稱為「綜合性」(Complexus),德國人則稱之曰「聯帶性」(Zusammenhang)。
二、編比之方法
——社會之一般狀況——主要社會現象表
此種社會事實互相影響之探討實為歷史研究之一大目的。然社會科學之起源本已有其特殊之性質,故遂有流為專科研究之傾向,即以細究一種抽象之事實為限是也。科學之自然進程為分別研究各種活動所產生之社會現象,集同一類之現象於一特殊之範疇,並於同一範疇中之事實間探討其關係,而始終置他種事實於不顧。語言學家專究語言上之事實,經濟學家則專究經濟上之事實。然吾人之研究若僅以一種事實為限,則吾人仍無了解此種事實之望也;蓋此種事實本與他種事實有關,且亦因有他種事實而後方能存在也。是故無論何人凡專事研究一種特殊之社會現象者,對於聯絡人類一切活動之綜合性不可不特加注意焉。
吾人須知社會事實與解剖學上之事實完全不同。社會事實之門類並非真相之一片一段,乃純屬一種抽象之辨別而已,蓋一人或數人之行為或狀況,通常以暗比得其名義者也。朱熹嘗曰:「今人見說仁義禮智為性之體,便疑實有此四塊物磊塊其間,皆是錯看了也。須知性之為體,不離此四者,而四者又非有形象方所可撮可摩也。但於渾然一理之中,識得個意思情狀有界限,而實非有牆壁遮攔分別處也。」凡此所言正可為吾人此處所述者之註腳。錯誤機會因有此種抽象之類別而益增。故吾人對於上述之一點,尤有注意之必要。吾人而欲了解此類之事實,須始終毋忘其為生在社會中個人之境遇、行為及狀況;並須明了其在社會各種事實渾侖中之位置為何。此實科學上一種公有原則之應用也,將事實分析以研究之,然後綜合以了解之。
下列問題即為所有社會公有之重要現象,其一般之範疇為何即此可以窺見其大綱矣。
(一)物質狀況。可分為二種:
(甲)人體——此為兩種研究之原料。人類學,各人種肉體性質之一般研究;人口學,普通人體現象及其數目比例之地方分配。
(乙)一般物質環境。可再分為:自然環境,即地理學之對象,及人為環境,即人類經營之結果(種植、建築、運輸用之道路等)。
(二)智慧習慣。其主要者為:
(甲)語言文字。
(乙)美術。
(丙)專門技術。
(丁)宗教。
(戊)道德與玄學。
(己)科學。
(三)非強迫之物質習慣。
(甲)物質生活之習慣,營養,衣服與裝飾,身體之修飾,居處。
(乙)私人生活之習慣,時間之使用,禮節,娛樂。
(丙)經濟習慣,生產(農業、礦業、工業),運輸,交換分配,移轉及契約。
(四)社會制度。
(甲)產業制度及承繼制度。
(乙)家庭。
(丙)教育。
(丁)社會階級。
(五)公共制度。
(甲)政府人員之補充與組織(中央政府與特殊職務),行政法規,政府行政之實際手續(中央及特務)。
(乙)教會之組織、補充、規則及實際。
(丙)地方政府之組織、補充、規則及實際。
(六)自主社群間之關係。
(甲)國際關係人員之組織。
(乙)條約、規則、公共習慣之足以形成正式或實際之國際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