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八章 社會科學事實之編比

何炳松 《通史新義》
一、社會科學中事實之性質 ——物質與心理之特性,絕對客觀方法之不可能 社會科學原料所資之事實其所處之狀況每足以駕馭編比之進行而加以限制。 吾人所知之社會事實其大部分皆用一種間接之方法得來,即史料是也;以此種方法所得之事實其性質必膚淺而廣泛,僅限於研究生物、習慣、團體或個人之生存而已。是故所有社會科學中之事實必皆具有此種膚淺廣泛之特性。即吾人能用一種直接觀察得來之事實亦只能與自史料中提出之事實視為程度相同時,方可合於一處而應用之。例如在一種調查錄中,吾人對於某幾個家庭雖有由直接觀察得來之詳細情形,亦無所可用,蓋吾人不能將其加入調查者所需要之廣泛範疇中也。 此種事實之性質或屬實物,或屬行為,或屬動機。然其物質部分,即唯一可用客觀態度之部分,決不能與心理現象分別而利用之。吾人意想之中雖可有一種純粹之生理統計,列舉人體、性別、年齡、疾病及人類學上之各種特性;然此種統計本身決不足以構成一種社會事實也;吾人必使之與一種民族、一種宗教、一種階級,總之與所有內部各現象發生關係,然後方能決定吾人所欲統計之社會為何。一種實物之統計亦復如是,如商品或動物之類,必有一種心理事實——即享用——參入其間方可成為社會之事實,吾人所統計者乃一個社群中各人所享有之商品或動物也,是故於此必有財產權之心理觀念參入其間。事實之社會性即由此而來,即所謂政治上或經濟上之內部現象也。 所有政治上之事實根本上皆具有心理之特性,吾人於此實已無表明之必要。所有政治團體最重要之根據即為大眾應服從同一中心之觀念,或人與人間共通性之觀念。無論吾人是否另有他種集合現象與服從觀念或共通性觀念有關,姑不具論;無論如何,政治事實之存在必以此種觀念為根據,而且亦唯有以此種觀念為中介,吾人方感有此種事實之存在,則殆可斷言。一旦觀念變動,政治狀況即隨之而變動。同是朝鮮人當其自信為與中國同種時,其民族觀念即隨之變化焉。 在經濟事實中,此種主觀特性較不甚著;或至少因產生經濟現象之實物具有物質特性之故,此種主觀特性較為不甚明晰。然就實際而論,所謂實物不過經濟事實產生之機會或條件而已;真正經濟之事實實為人類對於此種實物關係之觀念。所謂享用即系一種處置吾人所有實物之觀念;其證據即為在財產中吾人可以發生革命,如秦商鞅之開阡陌,其初並無物質上之運動,即其一例。然當時所謂庶人及地主對於其權利之觀念已足為之一變。商業上之行為為一種慣例之集合,所謂慣例蓋即心理現象也,其目的在於變更實物之享用;而實物之真正移轉不過此種慣例之物質結果而已。即消費及生產本身亦有一物質之部分;然其經濟之特性純由一種純粹心理觀念賦予之。指導生產而決定消費者蓋價值為之也。而價值之在實際上實為一種主觀之現象。吾人所以必謂「在實際上」者,蓋因吾人對於可以數量之實質如力與熱亦可抱一種客觀之價值觀念也;吾人可用機械力與熱量之單位估計一切實物與物質行為也。然吾人對於此種機械上、化學上及生物學上之估價與經濟學並無何種關係。如以熱量價值估計養料,以力或熱之單位估計行為,則所有經濟實質必為之顛倒,而成為異想天開之笑話。例如謂一兩木炭將值一兩之鑽石,一小片之乾酪其價值將遠高於一瓶杏仁露,寧非奇語。誠以真正之經濟事實並不以此種純粹客觀之實物為基礎;而以純粹之心理價值為根據;所謂心理價值即吾人之想像賦予實物之價值也。吾人之證據即在於價值之高下常隨人類想像而變動,即絕對物質之對象亦復如是。豬肉與酒之價值在回教諸國中者決不與在基督教諸國中相同。吾人所以茫然於此種價值之心理特性而不甚感覺者,純由吾人居在一種有規則之社會中有以使然,蓋此中價值觀念之變化甚為 遲緩也。然其差異之著例仍屬不一而足,如骨董或首飾等時尚之實物其價值之升降皆出諸驟然也。 心理之特性既附諸社會事實之上而不能使之分離,則吾人編比社會科學時固無權可以埋滅之矣。是故吾人必須於社會事實中求其互相聯帶之關係,換言之,即實物與心理現象相關之事實也。而此種關係勢不能不具有主觀之性質焉。 二、社會之分析 ——社會分析與生物分析之不同——社會分析之抽象與主觀性,想像之地位 吾人獲知事實所用之方法必亦影響於吾人編比之性質。然此種事實大都自史料中得來,即由一種史料之分析而得來者也。即彼曾經直接施以觀察之事實,亦依社會分析之程序而搜集之;換言之,即在史料上或實質上之無數事實中吾人選其一部分社會之事實如習慣或制度之敘述等;此種事實固非分析不可者也。然則此種分析之特性究竟為何? 分析一詞在社會科學中其名義即已足為一種致誤之絕大原因。在客觀科學中所謂分析純系一種物質上客觀之工作;所謂分析本即分解或分化之意。在生物學上與動物學上,吾人之分析為一種對於真正動物之實際分析工作也;吾人實行解剖之;於是乃進行真正之綜合,集其各部於一處以考察其相互間之關係。在化學上吾人對於物質施以真正之分化或化合。此類科學皆以真正之分析與真正之綜合為基礎;吾人可以客觀態度明曉實物分化之部分為何,及其互相關聯之地方何在。 至於歷史上或社會上之所謂分析僅屬一種暗比上之分析。吾人並無真正之實物可資吾人之分析或綜合,故吾人並無真正實際工作之可以進行。吾人工作所憑藉者,不過一種文字而已,吾人所有之實物不過一種紙張而已。文字之為物本屬一種象徵,吾人只能以心理作用應付之,所謂心理作用即由此種文字所引起之想像是也。在歷史中,吾人工作進行,純賴想像之力。吾人研究宋元時代之海外貿易,至今已絕無具體之實物可憑,既無當日海商之留存,又無當時船舶之可睹,吾人所能利用者僅此種事物在吾人心理中所表出之想像而已。而此種想像中之事物又復純賴吾人對於現代海商或船舶之比論。吾人工作所依據者僅當日海商與現代海商共有之特點而已,此蓋抽象之想像也。調查亦復如此,其本意即在分析一個社會,然其工作進行僅在調查某一地方究有某種性別,某種年齡及某種職業中之個人若干;其為法也蓋用問題而不用觀察者也。即使吾人可施以直接之觀察,吾人亦僅向對象以求答案而已,初未嘗加以分析也。 是故社會之分析與歷史之分析同,純屬一種抽象理智之進程。其對於一種實物或一團之實物,一種行為或一團之行為,僅繼續注意此種實物或行為之各部分,而一一考查其各方面(此之所謂方面仍屬一種暗比);並細察其各種不同之特性為何。人類精神原極薄弱,故此種工作實屬必要。吾人所得之印象當然混亂不堪,故吾人不能不繼續考查各種不同之特殊印象以便切實辨明之。此種工作之結果不能予吾人以新知識也,僅清理吾人混亂之知識而已。此種分析與解剖絕異,其為法也並不在於發見新實物或各種實物間之新關係;僅系一種思維之方法,其目的在於清理吾人印象中所有之各種原質及其相互間之關係。 就實際而論,在社會科學中吾人所研究者非實物也,乃吾人對於此種實物所抱之表象也。吾人未嘗目睹吾人所調查之人類、動物或居室也;吾人亦未嘗目睹吾人所敘述之制度也。吾人對於人類實物、行為、動機等,不能不用想像功夫以研究之。此種想像即社會科學實際之材料,亦即吾人慾加分析之材料。一部分材料或系吾人躬親觀察實物所得之記憶;然所謂記憶並不較想像之真實性為強。而且大部分材料並不純由記憶而來,而以吾人所記得之想像仿佛其梗概;換言之,即用記憶中所有之想像以比擬之者也。在一種調查中,吾人意想各種不同之實物;例如吾人慾描述一種委員會之職務,吾人往往意想各會員之行為及其態度而推知其性質之何似焉。 是則在社會科學中與在歷史中同,吾人工作之材料純屬想像中之實物。吾人如欲以分析真正實物之規則施諸想像中之實物,其為不合理可無待言矣。 三、編比之進程 ——比論之應用——問題之應用 吾人之工作既純以想像為根據,則吾人所得之結果其能不純屬想像乎?此種工作當然屬諸心理。然心理上之工作不即非真實之謂。吾人對於一種心理意象與一種實質間正可有一種切實之關係,所謂記憶即其著例。世上決無人將記憶與幻象混而為一,而實際上吾人行為之大部分皆受記憶之指導者也。 吾人理想上之工作為能常有由記憶得來之意象以資憑藉。社會科學之勝於史學亦即在此,蓋其材料之得自記憶者遠較史學為多也。研究社會科學者進行工作時所用之材料雖屬文字,然亦往往曾經目睹此種實物而記憶中尚能仿佛其大概。唯實際上人類所能記憶之事物為數甚屬有限,以記憶中之事物供給專著之材料已覺困難,若欲供給宏篇巨製之文章必嫌不足。即在統計之中吾人亦幾不能不純賴非自記憶中得來之意象以為資料也。 是故吾人因記憶缺乏之故,不能不根據記憶中事物之比論自造意象以資憑藉。茲試述其進程之途徑。吾人假定吾人所不能觀察而又可在史料中間接窺知之生物、實物、行為、動機等均與吾人在現代世界中觀察而知者可以相比。此實所有史料科學中之必要原理也;假使史料中所述之事實不能與吾人所曾觀察者相比,則吾人對之即不能了解矣。 然吾人若僅單獨表出孤立之生物、實物、行為或動機尚未為足也。吾人所能止於此步之工作,最多以關於計數者為限,蓋此種工作只須將數目相加即可也。然即此亦尚有一條件焉,即吾人須知此種孤立之事實應屬於何一範疇是也。吾人目的既在表示其渾侖,則不特須想像其行為,並亦須想像各生物、實物或行為間之關係。吾人之想像此種關係純賴吾人對於現代各種事實間關係直接所知之比論。是故吾人想像古代之人類及其關係為與吾人現代所知者相同。吾人乃以先驗態度著手而斷定人類之一般特性及其關係。所有史料科學所以必包有一部分先驗之事實者其故蓋即在此。 吾人慾想像人類,不能不表出人與人間及人與物間主要常見之關係。此種關係吾人曾在生活中見之,吾人當然不致以意為之。然吾人之觀察始終仍在一種記憶之狀態中為吾人所有意象中之一部分,吾人於此應加辨明。唯實際上吾人慾在意象中提出構成社會之人類關係,實只有出諸審問之一途也。 是故吾人在社會科學中所以實際上必用審問之方法,其最初理由蓋即在此,固無待論理學上之理由為之說明。吾人慾分析現象,即吾人所有之意象,唯一方法即為審問,於是再決定各現象間假定之關係,以便綜合孤立之事實而編成渾侖。此種方法能以一種關於社會生活定律之標準供吾人綜合稀少事實之用。 史料既經分析之後,孤立之意象充滿吾人心理之中,審問之道即為整理此種孤立意象之唯一方法。吾人須審知吾人意象中之事實其在實質上產生時之條件為何。吾人慾答覆此問,必須了解社會事實必要產生之條件為何。此種條件吾人蓋預知之,因其為人類所同具者也。其為物也或屬人類及其物質狀況所共有之生理現象,或屬人類所共有之心理現象。在此種現象之中雖有種種之差別,而且吾人因不能預知之故,不能不辨其實現者究系何類,然吾人可以預知者乃吾人所遇現象之種類也。例如吾人固不能預知一民族之工商業等屬於何類,其人民之年齡與性別何如,然吾人可以預知其間必有一種製造與交易,性別與年齡間及各種性別與年齡不同之人口間必有某一種之比例。此種現象吾人雖不知其差別而卻知其種類,即為吾人審問之資料,吾人可用分析人類一般狀況之方法以構成之。 此種用先驗態度構成之問題或為一部分人所厭惡。然在實際上此外實別無他途。吾人只能根據吾人對於實際世界之知識以為分別想像中所有事物之標準。不問吾人願意與否,吾人終不能不利用問題。吾人雖無意於此而甚至有意避免之亦不可得。所不同者無非毫無意識而且因之混亂而已。吾人所能自主者不在進行時之是否利用問題,而在進行時或用未加思考殘缺不完之問題,或用思慮周密切實完備之問題也。 所有歷史事實或社會事實之編比必屬一種想像之工作,蓋觀察所能給予吾人之直接知識僅系個人或物質狀況而已。所謂社會乃一種關係之綜合,此種關係非吾人直接所能觀察者也,蓋純由想像得之。此種工作不問其在史料中或在觀察中總不外於搜尋先驗上所提出問題之答案。此種劃一之問題即居在社會中人類共有之一般狀況也。 是故社會科學事實之本身含有一部分內部主觀之現象,用一種純粹主觀之抽象分析得來,而且唯有用一種主觀之審問方法方可構成。主觀之特性既不能與自然之本質、知識之方法以及社會事實構成之方法絕對分離,則社會科學之方法當然不能不純屬一種主觀之方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