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七章 事實之編比

何炳松 《通史新義》
一、事實編比之條件 ——由史料中提出之事實狀況,程度,性質,及蓋然性之不同吾人至是乃達第二部之歷史工作矣,即編比是也。吾人究用何法以編比由史料中提出之事實而使之成為一種科學——有統系之渾侖乎?歷史研究法如何應用於社會科學之構成乎? 一種科學之構成,其出發點非吾人之理想也,亦非吾人心意中所欲構成之科學也,根據實質而來,所謂實質即吾人所能利用之原料也。假使無相當材料可供實現之用,而欲計劃一種科學之構成,是欲於無中生有也,幻想而已。當哲學家意欲模仿生物學而以玄學方法構成一種社會科學時,若輩即忘卻此種實際上之必要初未嘗計及此兩種科學之材料固絕不相同者也。 是故吾人第一須問:社會科學所能應用者究系何種材料乎?就實際需要而論,社會科學之材料幾皆取諸史料,取諸與現代史所用者相同之材料,而非來自直接之觀察。此種材料之性質如何?何以與其他科學所用之材料有異? 第一此種材料必須由史料之分析而來。其入吾人之手中也,已經分析而剖成原質;蓋在一種史料之中本含有無數之斷語,而有時即在一種斷語之中亦含有數個之原質,吾人對之,有取用者,有排斥者。每一斷語即構成一件事實。然此種事實其種類極不相同者也。 (一)此種事實所能統括之程度極不相同。例如在一種統計之中,有屬個人者,有屬部分之增加者,有屬一般總數者。在一種說明之中,一種單獨特殊之事情可與一種制度之全部並列。 (二)此種事實所表出之對象,其性質大不相同。史料撰人之敘述事實時,其見解並不與分類者研究此種事實時相同。為撰人者並無必須依照編比者所必需之次序而敘述之理由。故編比者所得之事實往往雜亂無章,此在史家方面因其所研究之事實種類較為繁多之故,如語言文字上、概念上、信仰上、感情上、制度上之種種事實,當然較甚;然在社會科學中亦已足令人難以措手矣。吾人雖可將大部分之事實納諸社會事實之一類中,然即就此一類而論其內容之混亂,已遠較其他實驗科學為甚。在直接觀察之科學中,吾人可以任意抉擇吾人所欲觀察之事實而觀察之;至在史料科學中,則吾人所能利用之事實純自他人手中接受而來,在應用以前,非先加以選擇不可。 (三)由史料中提出之事實有可疑者,有容有者,有無定者,皆須經過一種考訂之手續。此種手續之簡單者僅表明吾人之贊成與否而已足,複雜者即須加以真偽之考訂。考訂所得之消息重要異常,故吾人因之不能不珍視此種考訂之手續。 吾人慾使此種雜亂之事實能與他種事實比次成章而得一確定之結論,非先從事於集合不可。在其他科學中亦然,吾人慾得確定之結論,非先將對於同一事實之各種觀察集於一處不可。然在實驗科學之中,吾人可以屢加試驗而後發表之。至於歷史,吾人所賴者僅有偶然之史料而已。其為物也單獨而特異者也,正如病人之症候然,必在醫學雜誌中積有多件而後方可診斷其究為何病。 是故吾人考訂史料之後最初所見者乃一團雜亂無章之瑣事,一種散漫無紀之知識,以一串價值不等之言詞,表出種類及統括程度均極不同之事實。在社會科學中,此種事實為:(一)關於各種不同生物或物品之統計項目,其價值高下依統計者之知慧或心術而不同;其所統括之時間空間之程度亦極不相等:或僅述一人,或關係一群,或僅述一部,或概括全部,或僅屬一時,或包有不同之各時代。(二)習慣、制度、物質狀況之描寫;一件瑣事或整件事情,或僅一民族中之一小群或一民族之全體,或全世界全人類之描述,其正確程度極不相同。(三)局部制度,一般制度,或全國制度之規則,其中有切實遵行幾與實際事實之描述無異者,有徒具虛名而實同具文者,亦有部分實行而部分則視同廢紙者。 二、暫時之編比 ——專著,類纂 吾人慾了解此種雜亂之事實,非先事分別部居之工作不可。所謂分別部居即先將史料中提出之事實加以分別,然後依同一原理而分其種類是也。然事實之混亂已極,而分類之事業又繁,故已非一種工作所能了事。在所有史料科學之中,吾人不能不用分工之制度。第一步實際而且臨時之分類為分解紊亂之事實,各依其性質歸入各類之中,而編成一種類纂或一種專著。第二步為科學與確定之分類,以類纂或專著為出發點,先求同一性質之事實間之關係,再求性質不同之各類事實間之關係。此二種工作甚至可由二類作家分任之,即博學家與專門家是也,或即章學誠所謂記注家與撰述家是也。其目的在於直接整理臨時分類所得之史料。至於確定之分類則讓諸具有通史見識者擔任之,此即通史名家具有良史三長者所有事也。 臨時分類之主要體裁有二:即專著與類纂是也。專著之形式較為簡單,其所依據之原理蓋為大部分著作家自然所應用者。吾人將全部性質相同、關係甚密之事實集於一處而嚴限於空間及時間之中。例如一年中或一短期中某一名人行止之專著,或某城中一種職業團體行為之專著是也。其另一種專著之形式則為分行並列之詳細統計表,其中事實曾經分析而且計數者,例如某城人口之分析統計或某一國歲出歲入之預算案是也。吾人在專著中所研究之事實其範圍甚狹,故可將同一標題中所有已知之事實集於一處。而且此種工作極易引人入勝,激起精神;吾人所感之愉快不在於多知,而在於較世界上他人之所知為多。對於某一主題,如能完全搜到吾人之所知,即搜羅事實而能賅備無遺,實為人生樂事;此實搜集家之理想也。 此種專著之範圍實受搜集家之限制,普通蓋有實際上之理由。故其結構之大小甚不相同,一視吾人所能利用之史料之多寡而定。假使材料甚少,撰人之傾嚮往往擴充其專著於人數較多或時間較長之一群。專著之題目其關於古代者往往較關於現代者為廣而且大,其故即在於此。 專著所以能存在於史籍中之理由,在其能駕馭某一範圍中所產生之一切事實。通常專著本在於編比性質相同之事實,然同時亦可將同一地方所產生各種性質不同之事實納諸同一專著中。此在實用上往往極便於參考,唯必須依事實之不同性質,分成顯著之段落以便於翻檢耳。 昔劉知幾作《史通》,稱美《列女傳》,謂其「博採經籍前史,顯錄古老明言;而事有可疑猶闕而不載。斯豈非理存雅正,心嫉邪僻者乎」。是故當專著根據史料編成時,對於各件事實非說明其來歷不可。此實一種必要之規則也而學者多忘之。彼為專家者初不知讀者對於其著作之淵源所自本有要求標明之權利,而從事於史料之整理者對於此點每屬最為健忘之一人。有時若輩對於來歷既不能為有統系之說明,遂並一切參考註腳亦排除殆盡,抑若其著作純屬其本身觀察之結果者然,此章學誠所謂以比類之功而妄援著作之義也。不標所出未免無征,無征且不信也,其能列入著作之林乎? 至於所謂類纂不過一種專著之匯編,將古今來名家之史學專著依其性質相同者而纂輯成書。然中外學術界中之類纂往往以簡略之專著或昔日單行出版之專著之綱要集合而成。上者略本原書,下者割裂餖飣,其價值高下至為不齊。唯科學之必須應用多數特殊事實者,此種類纂之為物實為一種實際上之必需品。因其既能集合散漫各處之專著於一書,復能刪其繁而撮其要,去其重複而著其關係,使覽者易於為功,作者資其參考,此即紀昀所謂「操觚者易於檢尋,注書者易於剽竊」者是也。故其編比也必以適於實用為主。普通編比之次序。其在吾國,則向有分門隸事,分韻隸事,十干為序,或五音分集等義例,而最近則有依字典部首而排比者,其有資實用,較前似更進一籌。其在西洋各國,則以依照字典式之字母排列為最多。然吾人決不可誤會類纂為一種科學也,蓋實一種科學之實際條件所謂「本無深意便於隨事依檢」而已。至於在統計中,吾人將事實或列為表,或繪為圖,故比次之時不能不略加武斷,其次序每另以索引表明之。 實際上吾人如欲構成一種確定之科學——即搜求各種事實間之永久關係——當然不能不求事實於專著及類纂之中。利用此種類纂或專著時,吾人仍須施以與研究史料相同之規則,而以考訂工夫開其端。然吾人只須加以一般之考訂,明了撰人利用史料之方法為何,即為已足,不必如史料之必須分析也,故此種事業較為簡單。蓋如撰人編纂得宜,必能原原本本標明其材料之來源,使吾人一望而知其材料之價值如何,及其利用材料之方法如何也。 三、事實之性質 ——一般事實或單獨事實,確定事實或可疑事實——生存,人類行為,動機 事實之暫時編比,或取類纂形式,或取專著體裁,本屬無所不可。然吾人若欲將所有事實編比而成為科學上之著作,則必須先問此事之是否可能;換言之,即先須注意吾人所編比之事實其性質為何也。 吾人編比事實可根據二種標準而分其範疇:(一)依據事實所能統括之程度;(二)依據斷語所隸之種類。 (一)就統括之程度論,吾人有個人之事實或單獨之事實,有一群之特殊事實或一群之一般事實。普通社會科學所研究者非純粹單獨之事實也,亦非某一個人在某一時代之行為也;社會科學所研究者僅人群而已,當其搜集單獨事實或個人事實時,如調查某一事實之類亦無非因其為全部社會事實之原質,或至少如研究袁世凱之取消帝制,因其在社會生活上發生極大之影響之故。而且遇到此種情形時,社會科學所取者僅事實之概要而已,非其詳情也。一言以蔽之,社會科學所研究者人群共通之事實也。 (二)就斷語所隸之種類論,吾人所有之事實中有因異口同聲已確定無疑者,亦有僅屬容有而未能絕對確定者。實際上社會科學中唯一可以斷定之事實每系公牘中所載慣例上之社會事實,或由文字之說明上得來一種廣泛之物質上事實。蓋吾人一旦欲利用數目以求其切實,則其確定之程度即將就此而停止。慣例上之事實其形式或為規則,或為命令,或為法律,換言之,即公家書牘也。所有公家書牘本暗示其包有一種編纂此種公牘者之同意,然此種同意,純屬官樣文章而已,決不足以為規則與外部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人遵行之規則始終為一種純粹心理上之現象,一種簡單之慣例而已,決不能成為一種外部社會之事情也。至於廣泛之事實或系一種文字上之說明,或系由數目相加得來之一種近真而不精確之報告,吾人如欲明悉其中計算之有無錯誤,仍不能不有兩種獨立之結果之比較,而此又罕有之事也。是故吾人不能不承認在社會科學中吾人所能應用者僅屬一種容有之事實而已,用彼此互證法而編比之,並用連續編比法而求其結論。 是故吾人於此不能不注意了解事實方法之不同,吾人必須研究事實性質是否屬於一般,是否屬於容有。其實即使吾人能了解事實之性質,吾人所能利用之知識仍以吾人所用之方法是否可靠為條件。然相異之處之最重要者仍屬事實本身之性質。總之,所有科學上之分類顯然不能以吾人與事實間之知識關係為標準,而必須以各種對象間之固有性質關係為標準,蓋前者系偶然之關係,變化無定;後者為永久之關係,顛撲不破也。 根據其性質而論,吾人間接由史料得來或直接由觀察得來之對象,可分為三類。此三類對象實為吾人在著作上所能利用之唯一事實,茲故列舉如下: (一)可以直接觀察之物質的存在。——計有二種:一為人體,其得為社會科學之對象,因其能為人類生活之條件也。其次為物質對象,則以能與人類有關係者為限。社會科學對於人體所注意者僅其數目及一部分極顯著之特點如年齡、性別、疾病或多寡等而已。至於物質對象,種類甚繁:人類所役使之動物也;人類所耕種、經營或利用之地面或水道也;房屋、森林、運河、器具、工場、道路、船隻、商品、動產、錢幣以及運輸材料等各種人類活動之產品也;皆屬之。吾人根據此種對象大略可以窺見人類之生存,其在地理上與年代上之位置,及一部分極其顯著之特質。此種特質之現於外者當然不足以為深究對象內部性質之根據,然至少可藉此窺見大群與支群之分配,數目之多寡,以及數目之變動如增加、減少及地位之變更等。例如吾人不必先事研究蠶之解剖,別其優劣而後再歸諸江浙兩省之蠶中也。總之,吾人於此不必求其原因,即可獲得對象之生存、數目及地位等無形現象焉。 (二)人類行為。——此種行為皆屬過去,吾人已無法可以觀察矣。然吾人固知製造人類物品或轉運人類物品必須具有何種人類之行為。是故當吾人既知此種物品之存在、來源及其地方,即可進而研究其工業上及運輸上之種種行為。此外尚有一主要之中介焉,足以使吾人了解過去之事實。此即史料撰人曾經施以直接之觀察而以口頭或筆述傳下之人類行為是也。凡自殺、罷工、市集、集會、會議、講演、規則、賬目等,皆屬之。此種行為多屬純粹之象徵;例如關於銀行或財政部各種行為之限於口頭或書面者是也。然此種象徵每能產生實際上之結果而且終歸於物質行為之實現;蓋由一種無形之信用而變為物質對象者也。 當此種行為出諸一人時,吾人稱之為單獨行為;出諸同時數人時,則稱之為集合行為。試問集合行為是否與單獨行為不同?學者對此問題多所爭論。然此系哲學上問題,在方法應用上初無關係:就觀察者方面言,吾人只有個人行為或個人語言之「總數」,而觀察則為尋求知識之唯一方法,凡屬科學均須由觀察入手者也。假使某數種集合之現象,即生存於社會中之個人所造成者,自有其特有之性質,則此種性質之發現,必在吾人對於孤立事實加以綜合研究之後,正如生物學上各種現象共通性之發現必先自觀察同一有機體中各種孤立之現象入手而後可。若對於某種現象預先假定其應有特殊之性質或先驗之理由,是以成見為真理而非真理之面目也,不且違反所有實驗科學中求知之方法乎? (三)動機。——吾人既達到事實之本體,即離開直接觀察之範圍,此所謂直接觀察之範圍即所有觀察科學之範圍也。然吾人如欲說明社會之事實,吾人勢不能永遠置身於此種範圍之中也。蓋社會中人類行為之原因決不在其本身或其他物質行為之中也。無論何種行為如商業上之往還,如工業上之製造,甚至如犯罪或自殺等,均不能直接與他種行為相連。其產生也必須有一種動機,即一種心理現象是也。動機一詞之為義當然甚泛,此蓋吾人對於一切現象之知識尚極幼稚有以致之。人類之一種行為吾人每可予以二種之解釋。其一為心理之解釋:其意以為行為系由一種精神之意識,如判斷、希望及志願等所產生,使神經與筋肉起一種機械之作用。其一為生理之解釋:其意以為行為之直接原因在於一種衝動,由知覺神經中樞之直接作用而產生;所謂意識,吾人誤認為志願者,不過一種附屬於某種神經現象之外表作用,對於各種運動絕無影響者也。然在此兩種解釋中,吾人所能確定者即物質行為或甚至象徵行為(如口談或筆述之行為)系外部之現象,由外部之機械作用而產生;至於行為之出發點往往在於中央而且隨有一種理智之意識現象。是故構成社會科學原料之人類行為必須以理智之意識現象為中介,方能了解之。因之吾人對於社會事實不能不適用心理之解釋。當法國孔德(Auguste Comte)根據外部事實之觀察以建設社會學時,曾欲避免心理之解釋;殊不知此種外部事實不過一種心理作用之產品。如僅研究外部事實而不知其所以發動之心理狀態為何,是猶不問病源而妄開方劑,不諳舞蹈音樂而欲了解舞蹈者之步伐也,豈可得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