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六章 事實之利用
一、斷定事實之困難
——實際上之解決
學者考訂史料時所宜注意之要點,吾人雖已討論及之,然吾人所得之結果,尚未得稱為確實可信之史料也。吾人之進行,惟有用精細之分析功夫,以達於為史料原質之斷語。吾人對於各斷語僅能施以間接之研究,而無法可以正確斷定其價值之為何。吾人所得之結果僅消極之結果而已,此種結果,雖足以明示史料之有無效用,足以消滅偽造之史料,並足以阻止吾人陷入污濁之泉淵,然對於吾人之編著歷史終無何種積極之貢獻也。所有積極之結果皆屬相對之結果,言其公式則為「史料之構成有進行不當之機會,史料中之各種斷語亦有毫無價值之機會」,或為「吾人並不見其有失真之機會」,如是而已。此種模糊影響之結果,有時且仍在疑信參半之境狀中,因其始終為一部分主觀之賞識,其價值高下與吾人對於撰人工作情形之明了與否大有關係也。
此外吾人對於撰人在不利狀況中是否必出妄言或觀察不當,及撰人在有利狀況中是否必能秉筆直書或觀察無誤,亦初無絕對之把握。就吾人經驗而論,世人中亦每有行動反常者,或其所處境遇之影響適與吾人所知相反者,是故吾人自此種研究得來之初步印象抑若吾人決不能利用歷史研究法以獲得真相者然。
然在實際上此種方法殊能使吾人決定無可再疑之事實。吾人決不再疑秦始皇帝以前吾國有封建制度之存在,或秦始皇帝以來吾國有郡縣制度之存在。是則吾人固未嘗不可自歷史考訂所得之結果獲得歷史事實之真相也。
二、容有之事實
——極難誣罔之事實——極難致誤之事實——非常之斷語適足為一種真相之假定
吾人編著歷史時而欲利用史料中之斷語,蓋有條件焉。條件種類可分為二:其一關於斷語之本質者,其一則關於各斷語間之關係者。
斷語本質極其不同。事實之中有極易斷定者,亦有極難斷定者。根據此種事實所下之斷語,亦遂因事實性質不同之故有屬容有者,有屬可疑者。
吾人通常所謂事實,無論其在通俗語言中或即在科學中,實指一種斷語而言。所謂斷語,蓋即指一種集合幾個印象於一處而斷定其與一種外部實質相符之結論也。然因事實種類不同之故,在決定一種斷語是否正確而真實時所進行之各種工作間,其困難程度相去甚遠。關於歷史事實一部分之積極結論,即自此種困難中得來者也。
就大體而論,吾人妄言之誘惑甚強,錯誤之機會亦甚夥。吾人因之可在先驗上懷疑撰人所下之斷語不盡能避免所有種種誣罔之誘惑及錯誤之機會。然同時亦有種種狀況足使撰人或不願妄言,或極難致誤,因之誣罔與錯誤均成為不容或有之事。此種狀況可分為三:
(一)吾人有一種狀況不容撰人之妄言。人類之妄言也,其目的本在產出一種印象,故必自信其能產出此種印象,而且斷定此種印象之產生必有利於一己,然後方始妄言。因之吾人有三種情形不容撰人之誣罔。
(甲)當斷語之意義與撰人所欲產生之影響相反時,當其與撰人利害、情感、個人或團體之虛榮心,以及文學興趣相反時,則撰人所下之斷語,每能秉筆直書而不失其真。然此種標準極難應用得宜;蓋此種標準並假定吾人已確知撰人所欲產生之印象為何,其所視為主要之利害關係為何,其情感為何,其主要之虛榮心為何,其個人或其團體之利害為何也。其危險在於假定撰人之情緒為與吾人所有者相同。此種標準,歷史家所視為足以自豪者,每足陷歷史家於錯誤之境中。吾人往往輕信所謂「自承之證人」,如近日北方某省之國民黨人,常自命為炸殺張作霖之主使人,即其一例。殊不知撰人為虛榮心所動之故,往往不惜以吾人所視為罪惡者加諸己身也。
(乙)如撰人明知其所出之妄言將來必為公眾所揭穿,而且其所期望之目的不盡能正償其所願,則吾人亦可假定其言之不致失真。此種情形凡有二類:(1)當撰人所遇之公眾不易欺罔時,此或因公眾對於撰人所述因有利害關係故特加監視,或因公眾向有不願受欺之習慣。此種標準亦極為精微,不易應用得當。蓋吾人通常不能確知撰人對於其公眾之觀念為何,及撰人是否誤以公眾為輕信之輩也。(2)當撰人已曉然於其誣罔之斷語極易為公眾所察知,所述之事實本為公眾所深悉,或極易為公眾所認明者。此種標準較近實際,足使吾人對於撰人所述大規模物質上之事實,其性質本屬永久不變而又為時甚近者,視為近真。惟吾人於此須注意撰人智慧之程度如何,蓋如撰人智慧程度甚低,則此種標準即難以應用也。
(丙)當撰人因欲證實其主要之妄言起見,故將與其妄言目的無關之他種次要事實秉筆直書。是故在一種書牘中,如主要之宣言為偽,則其輔助之詳情,每能不失其真,以便掩飾其主要誣罔之部分。例如民間土地之賣買,為減少租稅負擔起見,契約上所書之售價往往失真,而雙方當事人名及畝分大小則標明甚確。
吾人可用上述種種標準於一種史料中求得近真之斷語。
(二)此外又有幾種情形足使撰人所述之不致錯誤。科學觀察,當然甚難,而且史料撰人對於正當觀察之條件亦決不能實現;此外,史料中大部分之斷語並不直接自觀察者得來,往往由中介自不知名氏之撰人轉述而來。故史料中之事實為何人所觀察,出何人之手筆,其所處之狀況如何,吾人每無從知之。在尋常科學中如生理學之類,此種間接之消息決擯棄不用;然歷史外此則幾無他種材料焉。為救弊補偏起見,吾人對於客觀科學中之事實,與社會科學中之事實,不能不注意其不同之點為何。尋常科學如物理學或生理學等所研究者為迅速運動之不易觀察或決定者也,為微細數量之必須精密衡量者也。至於社會科學所研究之事實,其為物遠較粗疏,吾人之觀察之也亦較不精密;只須證明物品、個人、團體或經過數年或數十百年之習慣等之存在斯可矣;而且均以通俗語言或簡單數目表示之,初無細密衡量之必要。故社會科學之觀察遠較自然科學為粗疏。蓋因社會科學所研究者,乃浮光掠影範圍不明之渾侖現象也:或系人口與物品之數目及比例,其約略之範疇為性別、年齡、學生、工人、農民等;或系社會與經濟之制度。凡此種種事實,皆極易研究者也。是故社會史料本已粗疏,而吾人所必須搜集之社會事實尤為粗疏。在社會科學中,吾人所研究者僅事實之大體而已。因之吾人可於觀察不精之事實中,辨明何種事實為規模甚大決難致誤之事實。此類事實中之主要者有如下述:
(甲)事實之經時甚久而且常常可見可聞者。如一人或一物之存在;常常重複之行為如習慣、制度、風俗等;由多年同意而產生之慣例如法律、規則、條約、稅則等;經時甚久之事象如危機、疫癘及革命等;皆其例也。
(乙)事實之範圍甚廣易於觀察者。如規模宏大之團體如民族、社會等;集合行為或狀況之應用於廣大地面者如法律、習慣、制度等;皆其例也。
(丙)事實因斷語之用語較為概括及觀察之不必精密而易於斷定者。如一種制度之存在而毋庸詳述其內容,或一種數量之說明而毋庸精確之術語,如「滿目荒涼」或「煙火萬家」之類,皆其例也。
是故吾人如以此自滿,即可自史料中得到極其平庸而且不甚正確之斷語。吾人可雲於此所謂正確,適與切實相反;斷語愈切實,則錯誤之機會愈多,而正確之蓋然性愈減。斷語愈模糊,則其正確之機會必愈多;斷語愈切實,則其不正確之危險性愈大。
(三)最後並有某種情形足使撰人所述正確之蓋然性甚大,此即當史料中之斷語與撰人心理上之習慣完全相反之時。假使一人所觀察之事實完全出諸意外,而且與其所有對於世界事物之觀念完全相反,例如彼所不諳之語言,或彼所視為荒謬之事實,則其所述之事實,錯誤之機會極微。蓋吾人慾令此人承受與其所有他種觀念相反之新觀念,吾人必有一種強有力之外部理由,而此種理由實即一種正確之直覺也。最著之例即為當人類尚未了解日蝕或隕石等現象時代所描寫之日蝕隕石等情形。是故撰人所視為極不正確之事實,在吾人視之其價值反往往甚高。惟此種標準極難應用得宜,其危險在於以吾人本身所具之心理推測史料撰人所抱觀念之矛盾。吾人須知撰人所視為不真之事實,必與撰人之觀念相反,而非與今日吾人之觀念相反也。迷信神奇異跡之人往往易見神異奇離之事,此與其觀念並不矛盾,然吾人斷不可視為正確之觀察也。
三、各種獨立觀察之暗合
——正當暗合之條件——研究斷語是否獨立之方法,來歷之考訂——獨立觀察之比較
是故分析功夫所能為力者在於提出大致可信之事實,因之可使吾人對於經時甚久範圍甚廣之社會現象,搜集容有之消息而用之於社會科學中。
僅就其孤立情形而論,此種消息將始終留在此種容有之境中。吾人無權可以視為已無可疑之科學結論。然則吾人將如何獲得此種結論乎?吾人至此乃進於觀察之範圍,除應用尋常所有觀察科學中之進程外,別無他種方法矣。
所有各種科學之共通原理,即吾人決不能根據一種單獨之觀察,即下一種科學之結論是也。吾人慾享斷定之權利,必重複施行所有之觀察而後可。吾人之應付社會科學亦復如是。
是故達到結論之進程在於綜合對於同一事實之數種觀察而審察其是否相合。如不相合,則其間必有一偽焉。如其相合,則必不外二種原因:或皆屬偽造而偶然相同,或因與真相相符故不謀而合。
然人類自欺之道不一而足,故事實錯誤之機會亦與之相同。觀察事實之正確方法唯一而已,故正確之斷語亦只能有一,不能有二。是故各不相謀之觀察者極不容犯絕對相同之錯誤;當相同之觀察逐漸增加時,此種偶然之相合益不容有。蓋數種獨立之觀察而且與實際真相無關者斷無不約而同之理。此種不約而同之情形固可出諸偶然,然此種偶然之遇合決無依時間次序迭次重複之理。蓋然性計算之應用即在於此。如獨立之觀察不約而同,則其間必有中介為之接合焉,此中介非他,即觀察者共有之基礎,所謂實際之真相是也。是故各種觀察間而有相同之點,則各種觀察必皆與實際真相相連。
以上所述即所有觀察科學中之根本原理也,如吾人不能重產現象而重複實驗之,則吾人所能利用者唯有此一種原理而已。此蓋一種實驗之原理也,其公式可如下述:凡親身觀察之錯誤決不相同;唯有正確之觀察方不謀而合。
吾人如欲應用此種原理於史料消息之上,唯有集合數種相合之斷語於一處。是故吾人必須將分析考訂所得之結果分別部居,將關於同一事實之斷語集於一處。
吾人入手之始,將斷語集於一處;然後比較之,注意考訂各斷語之為利或為害。如自二種以上史料中所提出之斷語並不相同,則其中必已有一種可疑之史料混雜其間,須加考訂。此種不同之情形益足增加吾人懷疑此種史料之心理。如吾人本無懷疑之心,則此種不同之情形亦足以使吾人產生疑意也。
然吾人如欲進行得宜,有二種必要之工作焉:(一)決定吾人所能應用之真正觀察究有幾種;換言之,即獨立之斷語究有幾種。(二)綜合所有觀察以便達到一定之結論。
(一)吾人之自然傾向每以為一種史料即構成一種觀察。吾人對於同一事實如有十種不同之史料,吾人每視為十種不同之觀察。殊不知一種史料往往產出另一種之史料,換言之,即一種斷語每產生另一種之斷語:因之數種史料皆產出一種同樣之斷語。然當吾人見有各個不同撰人所編之史料時,每陷入數種不同斷語之錯覺,誤其為如許觀察之結果。例如幾種報紙同述一事:各報記者間每有一種協定,僅令其中一人前赴參與,歸而詳述其事,其他諸人則照錄之,以發現於各報。吾人因之遂有幾種不同之史料。試問吾人在實際上亦有如許之觀察否?當然無之。此十種報紙之紀載僅代表一種觀察而已。如果視為十種不同之觀察,則與視同一印版史料之每一冊為一種觀察將無以異。實則吾人所應特加注意者蓋在於同一事實各種獨立之觀察,而不僅在於表面上之各種觀察其為數若干也。是故吾人必先審明各史料間之關係為何,以便斷定何者為真正各自源於獨立之觀察,何者為源於同一之觀察。在專門術語中,此種史料之來歷,謂之為淵源。
此種史料淵源之考訂,往往予吾人以意外之啟示,為史學技術上一部分重要之工作。言其原理,頗為簡單。當二種斷語相同之時,其來源不定出諸二種不同之觀察。蓋就吾人經驗而論,二種分頭進行之觀察,決無以相同之詞句造成其結論之理也。是故如二種斷語之形式相同,則其間必有一種為剿襲其他一種,或二種同自第三者剿襲而來;無論如何,吾人只能視為一種觀察而已。然在實際上有二種困難:(1)撰人之剿襲他人文字者往往故意埋滅其痕跡,故將形式改頭換面以欺讀者,學校中學生剿襲鄰座同學之文字,即往往如是。是故吾人須在事實之基礎上以求之,最宜注意事實之次序及其連鎖。如果事實之基礎及其關係雙方所述者大致相同,即足證明其間必有一人為剿襲,蓋二種獨立之觀察決無將事實之次序及其關係以完全相同之進程出之之理也。(2)撰人同時所取之材料不僅一種。在此種情形中,吾人工作較為複雜,不能不另用他種敘述比較之。此種工作在研究古代及中古時代之史料淵源固占重要之地位,即對於現代史料如報告、調查、研究、圖表、統計等,亦復必要。蓋吾人對於一種原本觀察之剿襲其誘惑本極為強烈,往往不願再耐親自進行之勞苦。故當吾人對於同一事實而遇有二種史料時,必須審明其中一種有無剿襲其他一種之情形。吾人亦可斷定某種事實之淵源僅有一種易於剿襲之直接觀察,吾人因之可以斷言各撰人所編之史料實同自一種同樣之成文剿襲而來。是故一種統計數目一旦引入一種著名作品中時,往往彼此傳抄,循至漸成信讞,無人再思有以矯正之矣。
此種史料淵源之考訂僅能予吾人以一種消極之結果而已,蓋僅能阻止吾人不致為假偽之獨立觀察所欺罔,而且僅許吾人保留其真正之獨立觀察也。
(二)當吾人對於同一事實之各種獨立不同之觀察完全搜集之後,第二步工作,即為綜合之以審其是否大致相同,足使吾人自其相同之處求得一種科學之結論。在歷史中與在所有科學中相同,真理之來必自各種獨立不同之觀察殊途同歸始。
吾人至此乃可提出下列有條理之問題矣:(1)吾人對於同一事實有數種觀察否?(2)其對事實相合之部分為何?(3)事實之僅有一種觀察者如何能使之與事實相合?吾人至此蓋已離開史料考訂問題,而進於科學著作之範圍中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