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五章 誠偽及正確之考訂

何炳松 《通史新義》
一、二種考訂功夫之特殊條件 ——誠偽,變更原因,進行方法——正確、錯誤之原因,發見錯誤之方法 誠偽之考訂與正確之考訂論理顯系二種不同之工作,蓋其目的皆在於各得一種不同之結論也。誠偽之考訂無非在於決定史料撰人所篤信者為何;然所得者不過一種心理之現象,即撰人之信仰是也。正確之考訂在於明了撰人觀察所得之外部事實為何,故其工作直入事實之實際。有數種歷史之作品只須加以誠偽之考訂已足;撰人之信仰為何既經決定之後,工作即可告成功;凡主義研究之為社會科學一部分者皆屬此類也。是故吾人對於此二種考訂功夫之特殊條件不能不先後分別加以分析之研究。 實際上對於所有外部事實之研究,此二種考訂功夫並無涇渭分清之必要。實際上之目的既在決定事實真相之為何,則撰人之是否因缺少誠意或正確而以不可信之消息供給吾人,實已無甚關係。吾人所應注意者只在於決定消息之是否正確而已,而此二種考訂功夫之結果則同歸於一種特異之結論。是則就理而論,吾人先須研究此二種考訂功夫之特殊條件,再描述其公通之作用,蓋通常在實際上此二種功夫固常常合一者也。 吾人前曾述及所有考訂之工作實始於分析,吾人對於史料必先事分析之功夫,即分成斷語是也。吾人須將史料中所包之各獨立斷語分之使離而後分別研究之。吾人將知以此種記號所表示之斷語必為真,其他則假,反之亦然。吾人須確明其為撰人一種獨立工作之正確結果,至於其他斷語則反是。吾人之考訂功夫必須分別施諸此種獨立斷語之上也。 (一)誠偽考訂所根據之原理蓋一種經驗中之事實也,即人類所述者有時為其所信之事實,有時亦為其所不信之事實;是故吾人,對於一人自述其所信時,決不可即據其所言而提出附和之結論;亦不可誤以撰人所言者為與其所信者相符。斷語與信仰之間並無固定之關係,有時言出至誠,有時則純屬誣罔,其間初無一定標準足以辨別其孰偽與孰誠也。有時吾人所謂其言甚誠者,不過一種信心之外表,或竟適足證明其人之狡猾而無恥。彼優伶之流,妄言之士,均知如何以此種印象給人。劉知幾所謂「世之述者銳志於奇:喜編次古文,撰敘今事;而巍然自謂《五經》再生,三史重出」,蓋即此意。即在撰人之一般特性與其對於某一特殊事件之或誠或偽間亦初無一定之關係:有時對某一事甚誠,有時對某一事甚偽。是故吾人僅分別撰人之為誠為偽猶未為足也。 所有此種大體診斷之進程完了以後,所留者乃為正當之方法:此即分別考查各種獨立之斷語,或即撰人著述史料時之各種工作,並研究撰人所處之地位為何,以便明了此種地位是否足使撰人傾向於誠懇或傾向於欺人之一方,並明了吾人能否見到此種地位之影響。是故此種工作包有二種研究:(1)就大體言,撰人產生全部史料時所處之境遇如何;(2)就特別言,撰人進行其各種工作時所處之境遇為何。 此種研究所得者不過一種相對而且無定之結果。無非將撰人斷語分為二類:(1)疑屬誣罔者;(2)確實無疑者。然有時可疑之斷語或出諸至誠,而無可懷疑之斷語或竟屬誣罔。故上述之結果亦僅屬一種臨時結論而已。 吾人如欲進行此種考訂功夫,須知撰人在何種境遇中方有誣罔之傾向。此種境遇吾人可以先知,因其為人類心理中所共有之一般狀況,而為心理學上經驗之定律也。是故吾人可以預知撰人最易誣罔之動機為何,吾人可以列舉其細目,因之可以提出一種問題施之於各獨立斷語之上。據吾人所知,此種方法每能習成自然而進行甚速者也。 吾人編著社會主義史,此種工作已足於用,實則在此類研究中,吾人只須決定撰人之信仰為何斯可矣。蓋吾人所欲知者撰人之理智作用而已,非外部之事實也。此種工作遂變為一種作品之簡單分析。唯一困難在於追溯撰人思想之演化,並發見其各種主義如何產生如何變動。吾人所用之方法即在依年代次序嚴密研究各種之主義。此為研究主義之歷史家所忘為之事,而其實並不甚難者也。 (二)至於正確與否之考訂,其問題地位與此相仿。就吾人經驗而論,人類對於其所不知之事實往往津津樂道有如目睹,其立言也或毫無根據,或出於自欺,以求達於一種結論。就經驗而論,人類自欺之機會實較誣罔之機會為多。蓋吾人慾免自欺之病,必須多方經意,至於不出妄言則一任自然即可也。 在實際之真相與吾人所信為真確之斷語間,並無一定之關係;正如吾人無誠偽之標準然,正確與否亦初無一定之標準。是故詳細敘述之娓娓動人,往往適足證明撰人想像力之豐富,不過一種外貌之正確而已。一人之一般特性與其對於某一事實之正確間更無一定之關係。是故正確問題於此亦與誠偽問題同,不過一種相對之進程,旨在研究撰人所處之境遇為何,此種境遇是否足使撰人傾向於正確或自欺。吾人進行此種研究時,先就一般史料而考訂之,再就各種斷語而特別考訂之。 此種研究所得者亦與關於誠偽問題者相同,不過一種相對與暫時之結果。吾人僅能藉此辨別何者為疑屬錯誤,何者為正確無誤而已。然此尚有一類焉:即撰人所處之境遇絕不能使之明了某一種之事實,因其無法可以獲知其所述之事實是也。吾人對其所下之斷語,必知其毫無價值之可言。此種結果雖屬消極,然頗為明確。 二、共通之工作 ——審問,史料產生之一般狀況,各種工作之特殊條件,可疑之事件——結果 實際上當吾人編著歷史時,吾人並無分別應用誠偽考訂及正確考訂二種功夫之必要,吾人不必辨別撰人所信者為何,蓋吾人對於其信仰並無注意之必要也。撰人不過為吾人所欲知之外部事實之中介。是故為縮短工作時間計,盡可集二種考訂工作而同時舉行之也。 吾人對於撰人之觀察事實及編述史料須知其進行是否無誤,是否不欺,並是否不妄,此為全部考訂功夫中最為困難之問題。吾人至今尚未知誣罔或誠實之心理上定律為何;即使有一人焉在吾人之目前陳其所見之事實,吾人亦無法可以斷定其為誠為妄;至於撰人進行其工作之情形則吾人更絕無所知焉。唯吾人固知正確觀察之規則為何,此蓋觀察科學之規則也。茲列舉如下: (甲)觀察者始終注意觀察一件界限分明之事實而思索之,事先決定其屬於何類,並事先預知其行將產生,而且並只當其產生時而注意之。 (乙)觀察者對於其結果並無實際上之利害關係,亦無預抱之成見。 (丙)當吾人覺有一種事實發現時,立即觀察之,並依切實之系統以紀述之。 當吾人目睹一人工作時,吾人可以審察其進行之是否無誤,蓋吾人可以目睹其是否應用觀察科學之規則也。然吾人未嘗目睹史料撰人進行其工作之情形,吾人所能知者僅其進行工作時之狀況決不完美;其一部分工作必系錯誤。是故吾人所有之問題,乃為吾人既不能目睹撰人工作之進行,則其工作無誤之程度究達何等?其錯誤之工作為何?吾人所能希望者既僅屬一種相對之解決,則對於上述問題之決難滿意,可想而知。至於吾人如何能利用此種不完備之解答,後當詳述,茲不先贅也。 茲略述實際上可助吾人解答上述問題之方法如下: 第一,吾人可以匯集關於撰人工作時一般狀況之一般消息;吾人或得有來歷考訂所供給之外部消息,或得有史料內部分析所供給之知識。因之吾人應提出下列之數問題:撰人曾否以其工作之情形詔示吾人?其所予吾人之消息是否誠實?其進行時所用之方法有無痕跡之遺下?凡一般狀況之足以使人進行錯誤者,如妄言,如武斷,如自欺等,吾人最宜加以研究。是故吾人必須提出一種一般之問題以便先知人類所以作偽或錯誤最有力之動機為何。吾人須問:撰人有無個人或集合之利害關係足使其出言誣妄?撰人之情感上或主義上有無成見,其文字上有何種習慣足以害真?彼之工作是否具有必要知識之原質?彼知如何進行其研究之工作否?彼有目睹事實之可能否?凡此諸問題,吾人皆須代撰人答覆之,而比較其結果。當吾人進行考訂時,常須懷此種問題於胸中而不可或忘也。 然此種審問並不深遠。蓋吾人所當考訂者不僅撰人及史料之一般狀況而已,並須考訂產生史料時撰人心理作用之各種特殊狀況。然實際上此種狀況不能直接探知者也。故吾人唯有根據人類心理之習慣及人類害真之習慣所得之一般知識以想像之,然吾人須知此種方法之性質純屬心理方面,決不可忘其相對而且暫時之特性也。 吾人對於撰人各種工作之以各種獨立斷語代表之者,應有一種審問。此種審問之工作,其始也故意筆之於書,而終成為吾人自然之習慣。 吾人試注意撰人最易作偽之情形。普通秉筆直書其所信為真確等原較妄言為便利。然撰人如果欲埋滅真相,則稍費少許之精神即可使讀史料者獲得一種失真之印象。是故吾人應提出撰人故意作偽之處為何,以便為分別審查其斷語是否出諸至誠之用。茲列舉撰人作偽之動機如下: (一)撰人抱有實際上之目的;意欲用偽造之消息以獲得其預期之結果。凡屬與撰人有利害關係之斷語皆屬可疑者也。是故吾人必須細究撰人以此種形式敘述事實有何利害關係。吾人所宜注意者不僅個人之利害關係而已,即不易探討之集合利害關係亦須顧及,如黨派關係、宗派關係、團體關係,或民族關係皆是也。凡團體宣言及公家文牘皆屬之。 (二)撰人意在編著一種公家史料,而史料必具之條件如地點、人員或時期等,適與編訂此種史料之條件相反,彼既不能在史料中秉筆直書,則對於條例中所無之條件唯有作偽之一法。凡屬公家史料大體如此,大部分皆屬可信,而必有一部分為偽。例如法律規定某種公牘必須有二人以上之署名,則公牘中必依例書二人之名,其實真正署名者僅有一人而已。假使條例所定之時期已過,則公牘上之時日必且作偽而倒填之。如法定之副署者不在,亦必宣言其躬親參預焉,是又一種作偽之舉也。是故對於此類公牘之條例縱極嚴密,不特不足以擔保公牘內容之正確,反足增加誣罔之機會也。 (三)撰人對於某個人、某一團體或某種觀念抱有同情或反感。「蓋書名竹帛,物情所競。雖聖人無私而君子亦黨。」故吾人必須決定此種個人,此種團體及此種觀念之為何,然後方可瞭然於撰人情感作用所及於其斷語之影響為何。 (四)撰人懷有個人或團體之虛榮心。吾人須決定其虛榮心為何。蓋虛榮心之種類隨時隨地隨人而不同。劉知幾所謂「上起帝王,下窮匹庶,近則朝廷之士,遠則山林之客,莫不汲汲焉孜孜焉,夫如是者何哉?皆以圖不朽之事也。何者而稱不朽乎?蓋書名竹帛而已」,其意亦即在此。 人類虛榮心之發現,往往有出諸情理之外者,古人之將虛榮心置諸慘殺、劫略或欺罔諸事之上者,其例不勝枚舉,甚至為虛榮心所鼓動竟冒認為殺人兇手而自鳴得意者。吾人亦須知撰人所屬之團體為何,並須辨別其曾否染有民族、團體或宗教等虛榮心之色彩。 (五)撰人因恐受人責備之故,不得不阿意以曲從公眾之一般觀念,對於當日流行之種種主義不得不隨聲以附和之。吾人必須辨明當日流行之主義為何,因主義之為物隨時變化,且為撰人著述失真最有力之一原因也。 (六)撰人富有文學之習慣,往往於不知不覺之間參以一部分動情或閎辯等之文藻,以冀其所述之事跡能格外動讀者之心。此種失真之原因,在史料中最為顯著。 (七)撰人每覺搜尋消息之為時甚費,遠不如偽造之省事,此則完全懶惰性之所致。此為統計學中常有之陋習,根據詢問得來之一般史料亦大體如斯。試令屬員為其不願為之事,彼必任意答覆以敷衍了事。此殆為社會科學中所以致誤之最大原因,蓋其所根據之史料大體皆出諸屬員之手筆,敷衍成章之文字居多也。 以上所述,皆尋常因撰人心術不誠所致之錯誤之引入於史料中者也。 其次為撰人工作無方所致之錯誤。吾人於此先須辨明撰人工作所以不能正確之情形;蓋如撰人而無能力,則其斷語不特可疑而且無用也。 撰人工作不能正確或不容正確之條件,有如下述。其中一部分,吾人對於撰人工作一般狀況所提出之問題中已提及之。此外吾人須問:撰人熟知正確之理智工作否?撰人熟知如何抽象,如何推理,如何通概,如何計算,如何觀察等等方法否?當撰人利用他人所撰之第二手材料以證實其一己所不能觀察之事實時,亦知用相當之考訂功夫否?撰人曾表示其毫無能力常常暴露此種工作中易有之錯誤否? 此外對於每一種特殊之工作,吾人亦應有一種特殊之問題列舉工作之條件及致誤之機會。吾人所最宜考問者,即撰人工作是否出諸親筆?抑或僅系轉述他人之斷語?吾人對於此二種情形,應各施以特殊之審問。 (一)撰人親筆撰述者: (甲)撰人如何進行其工作乎?撰人之工作出諸自願乎,抑意在答問乎?此種區別在社會科學中極其重要,蓋其所用之材料以由詢問得來者居多也。吾人須問撰人之所述是否並非為解答問題而發,蓋自願發表之文字與答問而發之文字其價值大不相同也。 (乙)撰人工作時果曾親自直接觀察實際乎?或另有中介在其理智工作中乎?吾人於此須先問:撰人能有何種資料為其根據乎?一種工作之價值如何大體以工作所本之資料價值如何為標準。如工作所根據之資料並不充分,則其結果必無效用之可言。此為極重要之問題;而世之利用統計者對此每毫不經意,甚至對於統計表所代表之資料亦不加深考而貿然承受其計算之結果焉;初不念及統計表之為物固非一種直接之觀察也。吾人須再問撰人之工作如何。撰人曾實施抽象、通概及計算諸步驟否?其致誤之機會為何?吾人慾解答此種問題,只須施行考訂史料構成時所需之各種工作,並注意此種工作所常見之錯誤斯可矣。 (丙)假使撰人工作根據直接之觀察,試問撰人與對象之間有無個人致誤之原因?吾人之幻覺甚少而且亦不易預知,在社會科學中尤甚。然錯覺則常常有之,其來也蓋原於觀察事物在某種情形下經過時之習慣。如事物之來也與常見之情形不同,或吾人處在另一種環境中時,吾人之觀察事物每仍用往常觀察之習慣。吾人對於事物往往並未真正施以觀察,而事先在成見中承認其為必有。此即所謂胸有成竹之影響也。吾人成見每每阻止吾人洞見事實之真相。 (丁)假定撰人果曾施以真正之觀察,彼所處之地位果有利於其觀察否?並亦無成見在胸否?能即時將其觀察所得者切實記之否?或其所處地位適與上述相反而有種種不利之情形否?或撰人並不在直接觀察之範圍中否? (二)撰人工作並不出自己手,僅轉述他人之斷語而已,此為最習見之情形: 史料所涵之斷語大部分雖非第三手亦必出諸第二手。論理吾人必須追溯其來源以研究最初撰人工作時之情形,所謂最初撰人即直接觀察此種事實之人也;並須決定其工作之是否正確無誤。然實際上此種研究幾永不能以必要消息給人。吾人所能得者有時僅史料撰人如何轉受其消息之方法而已。吾人可以考知者僅撰人消息得自口傳或得自筆述而已。就原理而論,口傳史料經數傳之後,早已失真,已無價值之可言;史料至是遂一變而為舊聞矣。史家對此雖仍可施用種種方法以冀獲得幾微之真相,然在社會科學中此種舊聞決無再思利用之人,茲故置之不論。如傳述之史料系用文字,則吾人必須考其淵源為何並斷定其價值何若。 吾人應用此種審問,可將所有史料中斷語分為三類:即不可能者、可疑者與無疑者。此種分類之效用何在,下章當詳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