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四章 詮釋之考訂
一、初步之分析
——分解為原質——實際上之方法——智識之限制——進行之速度
史料來歷明白之後,吾人對於史料內容之工作於是開始,即普通所謂考訂者是也。考訂之道厥唯析。
分析與考訂,論理原屬二途,然此二種工作幾乎始終同時並進而且與上面所述史料之誦讀、意義之說明及詮釋等工作亦始終未嘗分離。所有此種工作無不同時進行,故吾人幾忘其為不同之行為矣。此如游水然,吾人於無意中同時表出幾種運動,特吾人學習時不能不加以分解之功夫耳。當吾人實際應用此種工作時,每能自然而然,進行甚速。吾人讀書每成一種習慣,而且瀏覽史料時每具一種考訂精神。此種精神遂於無意中習慣成自然矣。
內部考訂之根本原理即為凡屬一種史料必系一種分析未細、考訂未精之物,故吾人必須分成部分而分別考訂之。是故吾人第一步之工作即為將史料分成原質。自考訂眼光觀之,一種原質即為史料撰人所為之一種工作,此種工作因其進行不善,故在其所述史料中不免有錯誤之引入。然此種考訂常遇有二種困難:
(一)所謂史料,不過撰人多數理智作用之粗陋結果,然撰人又未嘗示吾人以此種作用之詳情。吾人在此種結果中將如何分析之乎?
(二)即使在論理學上此種分析為可能,吾人如何能有時間對於無數工作分別加以特殊之考訂乎?
此二種困難實為考訂方法上之根本問題。考訂方法之有用與否全視其能否在實際上解決此種困難以為斷。否則所謂考訂方法者將始終在理論之境狀中也。茲舉此種方法之功用如下:
(一)吾人慾決定構成史料之各種工作,雖無特殊之消息,然吾人可自人類心理作用上一般定律之知識中得到一般之消息。吾人已知一人慾得某一種結果其必要之工作為何;蓋此種工作為人類心理中所同具之特性也。吾人已知一種結果之產生至少須有下述之工作:一種觀察,一種信仰,一種概念,最後乃筆之於書而成為史料。是故吾人至少可將一種史料分成三種原質而各施以不同之考訂功夫,即(1)詮釋之考訂(2)誠偽之考訂(3)正確之考訂,是也。
而且吾人亦知所有史料上之斷語其原質為何。一種斷語必集合數個概念而成,吾人可以使之分離並確知其為一種不同心理作用之結果。吾人並亦知考訂之際,須分別進行,蓋每一個概念在正確上與誠偽上其價值並不相同也。在一種調查報告中,分析之形式本已備具,蓋報告本系一種分門別類之問答匯編也。統計表之性質亦然。然在所有綜合形式下之史料中,則非將其中所包之各斷語加以分析不可。
吾人所遇之困難不在於分析撰人所舉行之各種工作,蓋此種工作皆發源於同一人類心理之特性中也。吾人之困難在於決定撰人如何進行其各種工作,蓋實際上重要之點在於明了撰人工作之是否無誤,以便斷定其結果之是否正確而可以利用。吾人於此既無法以知其正確與否,亦無一定之方法可以明了撰人之如何進行,史料與科學觀察之不同其故蓋即在此。
吾人所能知者則撰人在某種情形中其工作之進行決不能正確無誤而已。所謂某種情形即撰人對於史料中所有之事實既不能觀察,又不能信仰,又不能有所感覺是也。是則史料中所記者不屬錯誤即屬誣罔,顯然無裨實用,或則此種史料必系偽造而托諸撰人者也。吾人因此可以擯棄此種無用之記述於不顧而所得者乃純系一種消極之結果。然此種結果並非毫無益處,蓋吾人可因此不至為毫無價值之史料所欺也。
假使吾人已知撰人工作進行之正確無誤,並無不可能之理,則吾人即可繼續考訂之功夫。就人類之經驗而論,吾人明知撰人著述史料時所處之境遇有時利於進行而得有正確之結果,有時則否。此種境遇為人類心理中共有之狀況,故吾人已深知之。是故吾人對於此種狀況可以事先提出問題以審察之。對於每一種工作,吾人可問:此種工作之進行時,撰人是否在有利之境遇中可以獲得正確無誤之結果;抑或在不利之境遇中足以使其結果有流為謬誤之機會?吾人因此可分此種工作為二類:其一為容或無誤者,其一為容或錯誤而因之可疑者。此不過一種相對與臨時之結果而已;吾人不能不更進一步以完成之。
(二)此外尚有一種驟視似難超過之困難焉,此即考訂上必要工作之步驟甚多是也。吾人何能有如許時間以進行此多種之工作乎?然此種困難若細考之實不過一種錯覺而已。言其原因,有如下述。以文字描寫各種無意行為之工作,吾人如欲施行有意之分析,其為事也當然複雜異常。蓋文字之為物極不完備,用為敘述行為之工具當然不足也。吾人如欲分析印象之進行亦復如是;吾人亦可云:誰有充分時間以追隨印象進行時所必需之各種運動乎?其實吾人對於一切工作,其最遲緩之部分即為習慣之養成。欲學習一種方法,需時亦復甚久。在考訂功夫之中,即為一般之分析習慣及有條理之懷疑習慣之養成。此種習慣一旦養成之後,則考訂工作每能不加思索隨研究而進行。瀏覽史料之際,吾人每能隨時明了構成史料之合理原質為何,與各原質相輔而行之步驟為何。在各種原質之上,吾人自能同時施以詮釋、誠偽及正確之三種考訂功夫,而不必故意分別提出應有之審問,蓋此種審問因屢次重複應用之後已成為自然之習慣矣。假使吾人對於史料中之文句不覺其可疑,吾人可以不加思索而繼續瀏覽之。如吾人感覺文句之間含有一種可疑之工作,吾人即能自然而然中止其瀏覽之進行,吾人可表明懷疑之動機而札記之,或僅留諸腦中而不加筆述。此種詳細之意見積諸片紙或書本之上,最後乃下一史料價值何如之斷語。如一種史料並無令人可疑之印象,吾人即知其構成時狀況之有利必與觀察報告無異,然此種情形實極為罕見。如或吾人對於某幾點感有可疑之印象,則此種可疑之點即可成為考訂之資料矣。
實際上此種工作皆同時並進者也。如吾人有時不能不分別先後加以說明,此則純系人類文字之不完備有以使然。茲依論理學上之次序分述各種工作進行之步驟如後。
二、詮釋之考訂
——語言文字——文義——迂曲之意義——此種工作之結果
第一步工作為詮釋之考訂,旨在斷定史料撰人給予史料之意義為何,並藉以推知撰人之概念為何。此步工作蓋假定吾人已知撰人所用之文字其意義為何。是則文字之為物成為詮訂上之一種輔助科學。然僅知史料中文字之一般意義,尚未為足也;僅知漢文不足以考釋用漢文所述之史料;蓋一種文字並非一種經久不變之象徵系統也。
在吾人所謂一種文字之中,其意義每隨時代而異,有時甚至僅隔數年其意義即為之大變。此外在一種語言之領域中,其意義亦往往隨地域而異。是故當詮釋一種史料時,吾人所應知者非一般之漢文也,乃史料撰人所用之漢文也。現代吾人所用之文字決不與元明時代所用者相同,唐宋兩漢更無論矣。
然吾人之自然傾向每以文字為一種一成不變之符號,各有一定之意義。是故吾人於此有一初步應行注意之點焉,即以一種考訂之反動對抗自然之運動是也。
實際上意義之變動在某幾類文字上為尤甚。意義變化最甚者莫過於標示社會組織或概念之文字,蓋此種組織或概念之界限往往明定甚難,而其演化亦較他種事實為迅速也。標示一種情感,一種概念,一種制度,或甚至一種尋常行為之文字,皆屬此類。吾人所宜時時注意不容疏忽者即此類文字也。撰人用此類文字時所抱之意義為何,吾人非加以審問不可。
在統計史料中此種注意尤為必要。蓋此中文字之通俗意義當其回答所有調查之問題時,往往浮泛異常,故撰人不能不用武斷之意義以確定之,以便決定其所調查之實際事實究應歸入何類。例如彼須問:何謂犯罪?何謂住室?何謂工人?撰人對於此種文字顯然予以特殊之意義。吾人慾詮釋史料中所述之文字決不能不熟諳其意義焉。
吾人究用何種方法以決定史料中文字之特殊意義乎?吾人對於史料中之文字必須視為一種素所未習之文字而對待之。最良之方法莫過於將同一史料中含有某字之章節集於一處,察其上下文之結構而審察其意義為何。然同一撰人之使用同一文字其意義亦往往各殊,故吾人對於此種字義之變化亦不能不注意者也。
以上所討論者雖僅指單字而言,然此種原理並須適用於數個單字所構成之文句。例如「大理院」之一詞,吾人慾詮釋之,僅知「大」「理」與「院」三字之意義決不足用,蓋此三字聯成一氣時,其意義即煥然一新也。
吾人慾詮釋撰人之思想為何,僅知文字表面之意義亦未為足也。吾人必須決定撰人之用字是否確取其表面之意義;是否並無諷刺引喻等等迂曲之意義,亦無暗比誇張等等修詞學上之誇飾。實際上在社會科學之史料中迂曲之意義甚少,唯吾人對於諷刺文字最宜注意。而撰人是否常常利用文學上之作品或私人之書札,尤宜辨明,蓋在此類文字中喻意或實言之文句往往甚多也。傳言曰,紂非時,與三千人牛飲於酒池。夫夏官百,殷官二百,周三百。紂之所與相樂,非民必臣也,非小臣必大官。其數不能滿三千人。傳書家欲惡紂,故言三千人,增其實也。
迂曲意義之表現並無外部標準之可睹;在文字中每不說明其為引喻寓言或諷刺。其實人類特性往往故意埋滅喜劇外部之痕跡而不令人知。是故吾人慾探討文字意義之是否迂曲,除將可疑部分與史料其他部分加以比較外,殆無他法。大抵文字意義不甚明了者、互相矛盾者或荒謬絕倫者,則其間即不免含有迂曲之意義者也。總之,除比較可疑部分與史部全部外,別無他種通常方法可以求得真意也。
史料之意義決定以後,詮釋考訂之功夫即可謂告成。此種功夫之目的本在於了解撰人之觀念。而撰人觀念之是否正確關係史料之價值者甚大。蓋凡人對於所見之事物必知之甚審而後方可敘述而無誤也。是故詮釋之考訂者乃吾人研究撰人著述史料時所抱之觀念之方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