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三章 史料來歷之考訂

何炳松 《通史新義》
一、史料來歷之考訂之條件 凡屬以史料為研究根據之社會科學,均可以前章所討論之考訂原理適用之。 第一步之工作即為史料來歷之考訂。此種工作施諸古代史料,費力而困難,施諸現代史料則大體甚為簡易。此種工作之全部在於明了史料構成之方法為何。其在今日,所有最必要之消息——如時期、地點、撰人名氏及其性質——大抵皆已在史料中詳細標明。吾人所應過問者,僅在此種標明之是否正確而已。大抵自印刷術發明以來,出版組織與目錄之學均日臻完備,故史料中所標明之消息已不如昔日之偽造,大體皆可以信賴矣。 然輕微之作偽與有意之失實仍在所不免,此於出版時日與撰人名氏尤為顯著。吾人對此既已無法可以考訂,故不如視為較近真相之消息之為愈。吾人見一標明1928年出版之書,不遂可斷定其不在1927年出版也。 吾人對於撰人著作地方、著作時日以及著作環境之各種情形,均宜明了。吾人應知在此種地方,當此種時代,處此種環境,其通常失實之習慣為何;因此並推知何種來歷之標明其失實之機會較夥。此種觀念固極模糊,然吾人已不能再為更具體之說明,而此種研究亦僅能產生一種模糊之懷疑態度而已。然此種懷疑態度如自始即抱諸胸中,應與史料之研究相為終始,而且對於史料上來歷標明之真偽亦易於發見。蓋史料內容與書前所標明時期、地點及撰人名氏之間如有矛盾之處,即可以立見也。 實際上吾人如以應付古代史料之方法適用諸現代史料之上,殊不合理。吾人在纂輯古代史料之先,必先讀其全部而研究之以探討其有無矛盾之處及足以決定來歷之詳情。至於現在史料之有需於此種功夫者實為罕見。然在社會科學之中,此種工作之範圍實甚廣大,且吾人所得之專家為數又少,故考訂史料來歷之舉,只可由利用史料者自為之。其實此種工作僅限於證實史料前面所有之標目而已。故吾人只須於閱讀史料時,存心注意其內容所述與其所標明之來歷有無矛盾之處,即可了事矣。 二、社會科學材料上之特殊困難 知人論世之道之最為困難者,為決定官書真正撰人之為誰。蓋官書出版往往不著撰人名氏或即由出版官書之機關首領署名,而實際上則每出諸其屬員之手筆。劉知幾嘗謂:「近代趨競之士,尤喜居於史職。至於措辭下書者,十無一二焉。既而書成繕寫,則署名同獻;爵賞既行,則攘袂爭受。遂使是非無准,真偽相雜。生則厚誣當時,死則致惑來代。」其意亦正在此。 至於統計材料,則其出諸眾人之手殆可斷言;蓋以一人而觀察如許之事物,表以如許之數目,在事實上決不可能也。假使無襄助之人為之搜集所有之消息,世上又誰能以一人而負全部調查之責者乎? 此種撰人在其所述之史料中每不留其工作經過之顯著痕跡,是故吾人慾明了其活動為何,幾不可能。唯吾人當閱讀此種材料時,至少應注意其序文或附錄中對於編輯此種史料方法之說明。吾人並須注意誰為可能之撰人,其性格及習慣如何,各人所擔任者何部;此外尤應注意各人搜集消息及此次成章時所用之方法為何。如吾人對於史料構成之方法無法明了,則吾人對於此種方法未明之作品,至少當永抱懷疑態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