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二章 考訂之原理

何炳松 《通史新義》
一、考訂之必要 ——輕信之自然傾向,輕信之動機 史料為一種物質上之產品,然同時亦屬一種象徵。其價值之高下視其能否以象徵代表撰人精神所貫之各種步驟以為斷。所有此種步驟均屬心理作用也。而且即在最有利之情形中,其起點終屬一種絕無系統之觀察,超出科學觀察之規則以外。一種史料即屬最佳者亦僅各種理智作用最後之一端而已,其起點終屬一種不充分之觀察。 是故吾人若視史料為一種科學上之觀察則謬誤極大。當利用一種史料以前,吾人不能不謹受特種之告誡。此種告誡即構成歷史研究法之前半部者也,亦即所謂「考訂」者是也,換言之,即史料價值之估定也。 此種考訂工夫,在歷史上吾人固知其必不可缺矣,在社會科學中其亦有必要乎?吾人慾解答此問題,當以吾人研究此種科學之目的如何以為斷。如吾人之志願僅在謀利,則考訂工夫非徒無益而且有害者也。蓋如吾人著書之目的在於產生一種印象於公眾之上,或欲使之深信某一種實際政策之利弊,或欲使之震驚吾人學問之賅博,則最要一著即在藉口於與其過廢毋寧過存之理由,出版其大而無當,外強中乾之作品。蓋一般讀者甚至具有學識之一般讀者,對於一種例如統計之著作,不特無暇亦且無意以證實其價值之如何;而搜集材料之時間,且將為考訂工夫所虛費也。不特此也,考訂之業並不能增加固有之證據,僅能淘汰虛妄之證據;並不能增加已有之觀念,僅能肅清錯誤之觀念。故吾人所得之成績,永屬消極之一方。一般讀者對於社會科學僅賞鑒其量而已,蓋量者一望可知者也,實無暇以辨別其質。彼讀者初不辨何者為極意經營之著述,何者為自欺欺人之作品也。是故舍考訂工夫而不為,其利甚鉅。蓋一方可以節省時間,一方又無材料減少之虞也。吾人不甚樂於統計之利用,此蓋最要之一因。 吾人慾求考訂之有用,唯有抱科學眼光,力求真理,並辨明訛誤而後可。考訂之不可或缺蓋即在此種情形中時也。蓋吾人慾自史料中求得條理井然之真理,可以顛撲不破而成為所謂「科學的」真理者,唯有考訂之一法。是故吾人於從事考訂以前,有一先決問題焉:吾人其能不顧成敗利鈍以求得科學真理為目的乎?或吾人其以行賈手段欲激起大眾之注意而獲得實利與虛名乎?此外尚有一屬諸良心上之一問題焉:吾人果欲為謀利起見,以腐敗之商品售諸大眾而不令彼知之乎?吾人考訂一種社會科學之作品,亦可以同樣之問題施之。是故吾人慾明了一種著作之科學價值如何,只須提出下列之問題:撰人之目的在謀利乎,抑在學問乎?或問:撰人對於此種科學所抱之目的,其高尚或鄙劣之程度如何?吾人對於此種著作之信仰,將即以此種程度之高下為標準。 吾人如果真欲獲得科學之結果,非先事瞭然於考訂工作之必要不可,此固世人共喻之原則也。然誠如英國卡來爾所云,此實知易行難之原則之一。蓋考訂精神本與人類理智上之自然傾向相反,人類之自然傾向為輕信他人之所言。人有所言,吾必信之,對於文字所傳者尤深信不疑,對於以數目表出者更易輕信,如系官書則更視為顛撲不破者矣。是故實行考訂無異應用一種與自然思想相反之思想方法,一種反乎自然之心理態度也。吾人對於歷史著作中之各點既須處處加以考訂,則此種反乎自然之態度非使之成為吾人組織中必不可缺之習慣不可。吾人如欲達到此目的,純賴吾人之努力。落水之人,其自然運動適足以使之沉淪於水底。所謂學習游泳,即在獲得一種習慣以抵抗此種自然之運動而培養反乎自然之運動。 當吾人瀏覽一種史料時,吾人之自然運動即為深信史料中之所述。所謂學習考訂,即在獲得一種習慣以抵抗自然之輕信習慣,而審察史料之內涵。是故考訂之業,其為事與游泳同,非勤事練習不為功也。 吾人於此僅能略述考訂事業上應有之各種步驟。吾人所處之地位正與游泳教師同,僅能以各種運動詔示學子而已,至於各種運動之練習,則學子分內事而非教師之責也。 吾人切須注意抵抗游水時之自然運動也。就歷史上一般之經驗而論,人類之輕信習慣實出諸自然,吾人每深信他人之所述而不願加以深考。考訂之光明數千年來在中國僅三現而已,一為東漢之王充,二為南宋之「理學家」,三為清初之「漢學家」。其在西洋,則僅一現而已,而且僅現於一地,即希臘是也。吾人對於人類中此種普遍之輕信習慣,其動機為何,試加分析,固甚為有益者也。 (一)最普通之動機為吾人精神之混亂。吾人生平或耳聞人言,或瀏覽書籍,或自耳聞與讀書而想像某種之事實,因此形成之印象每與自他處得來之印象混而不分。欲加辨別,非努力於記憶不為功;而凡屬必須努力之行為幾皆與自然之習慣相反。是故人類之自然傾向為輕信入其心中之一切事物,初無暇辨其為自個人觀察而來,抑由他人轉述所得。 (二)其次極普通之動機,為吾人對於書籍之尊重,對於印刷之書籍尤其如此。最著之例之隨處可見者,即吾人輕信報紙是也。以文字傳達之思想每有一種不可抵抗之威權,印刷品尤甚。有時雖博學之士,對於報紙固深知其不可盡信者,偶不經意,亦往往不免生過度之尊重心,甚或完全加以輕信焉。 (三)由數目產生之特殊印象,在社會科學中尤為重要。蓋數目之為物具有算學之形式,常人每易誤視為科學上之事實。吾人之自然傾向每混「切實」與「正確」而為一。模糊之觀念決不能求絕對之正確。吾人鑒於模糊與正確之相反也,遂誤以正確為與切實本相等。殊不知消息愈切實,則其可信之程度愈低。例如吾人謂上海人口現有二五三六六三七人,此種數目可謂切實矣,較之「二百五十餘萬」一語切實多矣,然其去真相也反愈遠。西諺常謂「不仁如數目」,其意蓋與「無情的真理」同,以為數目之為物實真理形式之最完備者。吾人又常謂:「此數目也,可以證之」,抑若凡具算學形式之言必系真實可信者然。當多種數目用算學方式聯成一氣時,此種輕信傾向尤為強固。蓋算學方式原合乎科學而且一定不移,吾人遂將自此種信仰得來之印象推及於此種方式所施之事實之上。是故考訂家如欲明了數目中之觀察不盡可恃,必須努力辨明給予數目以價值者究為何物。德國莫爾豪爾(Mulhall)所著《世界進步》一書以極切實之數目敘述各國之財富,蓋一種未曾證實,純憑幻想之統計也,而竟能取信時人,風行一世,實此種錯覺有以致之矣。 (四)吾人對於政治界或科學界之當局,如國務之各部,如統計之機關,或學術之團體,莫不感有自然之尊重。凡此種機關中人所編訂之公牘皆具有一種半魔之性質,一旦正式公布,立即變成「可以徵信」之史料。殊不知此種可以徵信之性質來自行為之形式,初非源諸行為之內容,吾人之輕信之也蓋徒震其形式而已,未必因其精神真有可信之道在也。殊不知公牘中之所發表者通常皆未加證實者也。吾人往往混「可以徵信」與正確為一談。有時吾人即在議會中亦每誤指業已成立之事實為「可以徵信」之事實。吾人如欲銷滅此種誤會之習慣,非改變精神之方向而加意培養之不可。考訂專家或博學大家中亦有永不能為此者,若輩尊重當局之習慣已深,必欲其懷疑當局所主持之行為,幾與命其革命無異,將甚感苦痛也。 (五)動機中之最強有力者,允推人類生性之懶惰。考訂之業當然較直受不疑為艱難,此在考訂需時之科學工作尤其如此。故吾人最強之傾向每視史料為由科學觀察而來,只須選其可用者而編比成章,即為盡責。「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Vita brevis,ars longa),以有涯而追無涯,豈不殆哉?故為縮短求知之時間起見,竟不惜犧牲考訂工夫而廢置之,以冀工作之速成焉。 (六)最後尚有前曾述及之營業動機焉,學者因此往往絲毫不願犧牲其材料,而且貪多務得,並蓄兼收。蓋凡屬可以收容之材料,若竟多費時間以減少其數量,其不合謀利之目的顯而易見。唯利是圖之市儈對於商品之已腐敗者,如尚可陳諸肆中,決不願棄之不顧也,蓋若輩深知購物者對於此種腐敗之商品決不至加以精細之檢查也,而世之陋儒對於此種動機,至少就營業上之利害論,固初無懺悔之必要矣。 是故吾人而能明了此種無意識之動機為何,實為有益,蓋如是而後方能恍然於意識之檢查實系必要之舉,而對於各種外界之誘惑與夫自然之傾向亦均能加以先事之預防也。吾人如能將此種知識播諸大眾,為益尤鉅,蓋此種知識足以造成輿論以制裁無意識之著作家而懲罰貽誤讀者之著作也。 吾國現在之學術界正當青黃不接之秋,幾無學術之可言,更何有於學術界之輿論?西洋各國之學術發達者多有史學評論或文學評論等定期刊物之出世,此種輿論業已造成。自欺欺人貽誤讀者之著作每因懾於公正輿論之監視而不敢出版,蓋即此類刊物之威力有以致之。唯關於社會科學方面之此種學術警察則略較疏懶。然以視吾國學術界之混亂無序,則仍屬彼善於此矣。 二、考訂之雛形 ——證據觀念,司法證據理論之不足,分析之必要 當吾人離開輕信之自然狀況時,吾人乃始入於考訂之域。然有統系之進程仍未可以一蹴而冀也。考訂雛形蓋甚影響而模糊。吾人鑒於昔日嘗受毫無價值之史料所欺也,乃始注意於史料真偽之辨別,而對於假偽之史料亦已抱絕對排斥之決心。吾人在一束調查報告中一旦發見顯然偽造之痕跡,則對於全部報告均予以懷疑,因其出諸不可信賴之人之手筆也。 世人不察,每以此與司法機關之習慣相聯絡,而產生史料上所謂證據之理論。此種理論所依據之觀念乃為證人之中有善惡之分。凡明悉實情而且願意直言不諱者,乃證人之優良而可恃者也,蓋誠信而熟悉情形之人也,至於不善之證人則系口是心非,昧於實情之輩,既不明事實之真相,又復不願以其所知者告人。此種區別最初蓋適用於人。當吾人移用此種區別於文字之上時,吾人亦與司法上之分別證人然,根據撰人以分別史料:一方面為可信之史料,一方面為可疑之史料;法官判決必受證人所言之限制,此蓋司法上之舊觀念也。此外並另有一司法觀念焉與之相聯,即凡屬可以徵信——即官樣——之行為,因其具有此種形式之故,吾人必須承受;至於不合形式之史料必須排斥。此種觀念實完全不合科學精神者也。當吾人將此種觀念引入歷史上考訂之業中時,吾人實已忘卻學術問題與司法事件之截然不同而混之為一矣。 (一)司法事件之中必有兩造。為法官者無論如何必在兩造之間斷其是非。此種平衡必以傾於一端為歸束。因有此種實際之必要,故不能不建立習慣上之標準:即凡屬可以徵信之行為,或即系可以承受之證據是也。此種標準所在之地,即為平衡所傾之一方。即此已足以斷定曲直而下判決書,蓋此系外部之決定而非內部之信心也。至於科學則不然。吾人決無必須解答某一問題之必要,而且在斷定某事之先必完全明了其真相為何。吾人對於一種科學問題所持之態度不止二而有三:即「是,否,及吾不知情」是也。是故假使一種行為或一種證據不足以為斷定之根據時,吾人可以——而且必須——中止其判決。若將科學上之證據視同司法上之證據,危險實甚,蓋假使吾人對於某一問題僅有一種史料,則對於此種單獨而並不矛盾之陳述欲維持懷疑之態度,將與不信證人之言而侮辱之者無以異,實為困難也。是故吾人只得宣言:吾人既無懷疑證人之理由,則吾人不得不依以斷定。殊不知在科學上而欲解決一問題,非先有正確之證據不可,而且必須宣言:吾人既無斷定之理由,故非懷疑不可。在司法上所謂懷疑實與深信兩造中之一造無異,而在科學上則懷疑之結果必屬暫時之否定也。 (二)在司法上兩造之間蓋與決鬥無異,不能不屈服於進攻與防禦規則之下。一造提出一種證據或產生一種行為時,另一造必須提出一種相反之證據或相反之行為,否則即歸失敗。此種規則如應用於歷史範圍之中,即成為此種科學之桎梏。實則此種規則之目的無異以一種優越之地位給予最初發表之意見,顯然以為此種意見在相反之證據尚未提出以前,吾人不能不暫時承受之。至於在科學上,則凡屬未曾證實之意見,均應暫時排斥者也。當吾人應用此種規則於史料上時,尤為危險。吾人對於觀察不正確之史料,覺其可疑,自當暫時放棄,然因受此種優越地位之規則之影響,不能不視為可恃之史料而認其所述為正確。一旦證實此種史料為無價值時,則所有編比之功均將廢於頃刻,其足以阻礙歷史著述之業固甚大也。 (三)在司法上,吾人只須決定一個問題,而此問題之範圍又復受事件之限制。吾人之承受或排斥證據也,均就其全部而言。至於科學,則問題之量幾不可以數計。通常同一證人可陳述千萬件之事實。一紙統計表,一本調查錄或一種史料,往往含有各種不同之消息。司法上之原理在於考查整個之證據。至於歷史之考訂則不能不用相反之進程而分析史料為極其精微之原素。因每一原素代表撰人完全不同之心理作用,而撰人心理作用所予各原素之消息,其價值亦完全不同者也。欺人之史料中往往含有切實可信之概念。商人之作偽者可以偽造價格,而其售出地面之大小則或極其正確無誤焉。此固尋常事也。 吾人於此可得三種規則焉以與司法上之規則相對待:(一)考訂者必有健全之理由,方可斷定或否認某事之直確;否則唯有中止其結論。(二)考訂者若無充分之理由,對於先入之言決不可加以重視,在科學上成見之為物原無立足之餘地也。(三)考訂工作之進行必自分析史料始。 三、分析 分析者將史料分解至無可再分之原素之謂也。原素之為物隨吾人所欲研究之事實種類而不同。關於語言者,吾人應直達以至於單字,或甚至達於構成單字之部首。關於概念者,吾人應直達以至於觀念及構成單句之意象,不僅達於初步之判斷而已,並且達於暗比。關於外部事實者(此為社會科學之正當範圍),最後之原素並非事實之全部,而為事實必具之條件——時期、地點、當事人、數目,等等——存在之確定。例如「樊噲者,沛人也,以屠狗為事。與高祖俱隱」。此語所含之原素顯然有四,一為其名氏,二為其居處,三為其職業,四為其境遇。吾人於此必須一一加以考查以決定司馬遷將此四種原素引入史料中時,其進程是否無誤;蓋彼之觀察此四種原素有誤有不誤也。彼謂樊噲以屠狗為事或可以有充分之理由,而謂其與漢高祖俱隱,則或竟純屬無根之談亦未可知也。 吾人至此乃知歷史研究法與直接觀察之科學方法實根本不同。歷史研究法所運用之史料僅系一種間接知識之中介而已。夫吾人如追隨史料所以形成之各種步驟,亦可上溯至直接觀察之一步;而在一種觀察科學中,此種觀察實際上亦具有書面之形式,與史料極其相似。是則吾人正可以同樣方法應付之矣。然在事實上,吾人所取之觀察報告系出諸另一學者之手,往往不再加考訂功夫即用以為斷定之根據。實際上吾人只求了解何書為佳何書為劣,即以為滿足,吾人之承受或排斥某種觀察,亦往往視觀察者之意見為轉移。此種進程與前面所述證據之考訂相同,即整個之判斷是也。此種方法在科學上何以謂之合理,而在歷史上則否?吾人何以應用考訂方法於史料而不應用於經驗所得之書面報告? 此蓋因觀察與史料間實際上有一不同之點在。所謂觀察者乃根據精密與固定之規則施以觀察與紀錄之史料也。因有此種規則之故,觀察者對於所觀察之事實不能不加以精密之分析,對於所得之印象亦不能不加以謹嚴之考訂。分析與考訂之工作皆已由觀察者於觀察之際實行之。故吾人只須考查觀察者之工作是否優美,換言之,即觀察者之應用規則是否適當,即為已足,而經過此種考查之後即可以整個承受或排斥其作品矣。 至於史料則不然,蓋一種不根據規則而來之觀察也。史料所含之各種原素本可用各種不同之方法以得之,故吾人對之不能不加以原素之分析,以探究獲得各原素之各種方法是否無誤。當觀察時,觀察者既未嘗實施此種必要之工作,則吾人不能不將此種工作施諸史料,此即考訂家之分內事也。歷史所能運用者僅史料而已。社會科學既未能規劃一種科學方法明定搜集社會消息之精密規則,則亦唯有與歷史同其地位。故社會科學與歷史同,固未能放棄分析與考訂之兩種工作而不為也。 四、考訂之步驟 考訂工作實際上可分為三步,吾人可以下列之名目標明之: (一)詮釋之考訂,即決定史料意義——撰人概念——之工作也。 (二)誠偽之考訂,即考查撰人所述之為誠為偽,以便斷定其對於所述各端之信仰為何。 (三)正確之考訂,即考查撰人之是否自欺,其觀察是否無誤,以便斷定其所述外部事實之是否正確。吾人於此尚有一初步之基本工作焉,即史料來歷之考訂是也,目的在於斷定編纂史料者之為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