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新義 · 第一章 史料之理論

何炳松 《通史新義》
一、史料之性質 ——史料為一種過去行為之遺蹟——產生史料各種必要工作之解析:文筆,語言,思想,信仰,智識;各種工作與實際真相之連鎖。 一種史料如何能使吾人獲得對於一件事實之智識乎?史料與事實間其有一定之關係足以使明了史料者可因之而明了事實乎?如史料而能供給過去之消息,則史料本身必系過去事實所留之一種遺蹟。對於研究過去事實之歷史家,史料固一種消息也。遺蹟之種類有二:一屬直接,一屬間接。吾人須分別研究之。 直接之遺蹟為實物,例如建築物、機器等,為過去人類活動之產品,可助吾人直接明了此種活動之為何。當吾人慾明了一種實業之方法或其產品時,吾人可以利用直接之遺蹟如材料或工具皆是。工藝史之史料即系如此。然社會科學並無此類之研究,而且此即社會科學特有之性質也。蓋社會科學所研究者為社會現象,而其根本之對象則為實物,人口學所研究者為人體之分配及物質上之事實,經濟學所研究者為財富之生產與分配。然社會科學與真正物質部分之現象完全分離,人體之研究讓諸人類學或人種學為之,工業方法之研究則讓諸機械學為之。社會科學所研究者非屬於人體或行為之物質現象也,乃屬於人體間或行為間之抽象關係也,亦即研究人體或行為之數目或各種經濟制度也,換言之,即研究人與物之關係也。是故在社會科學中過去之直接遺蹟實無利用之餘地。 間接之遺蹟為文字,吾人通常專稱之為史料。史料為物僅能使吾人直接認識撰述史料者之思想而已,蓋史料僅繫心理事實之遺蹟也。然吾人可以憑藉史料間接以求得外部之事實。社會科學並不用另一種之史料。人口學之史料或系人口計算之元素(人數、長短、輕重及價值等之衡量),或系用算學或幾何形式所表示之計算結果。經濟之史料或系統計,或系制度之描述(調查、報告、專篇著作等),或系公私所定各種制度施行之規則。原理史之史料系著作家或宣傳者之作品。一言以蔽之,社會科學所利用者僅文字一端而已。史料原理之得以成立其故即在於此。 文字與社會事實如何能發生關係乎?吾人慾了解此種關係——往往間接而迂遠——吾人不能不分析史料所以出世之條件,而且不能不重新實現產生史料時必要之各種步驟。必如此而後吾人方知經過此種步驟以後能否在史料與事實之間尋出關係,俾吾人得以藉此明了事實之真相。 此種分析工作當然抽象而煩瑣,吾人為便利起見,試在社會史料中取一極簡單之報告為例。試任取一種統計之報告而分析其出世之各種步驟,以達觀察者直接獲得此種事實之出發點,換言之,即此種書面報告成立之出發點,則吾人所得者有如下述。 吾人試取此報告,在直接方面,吾人所見者白紙上之墨跡也。此種墨跡如何產生乎?當然出諸作報告者之手。吾人於此而遇第一個中介,即文字是也;亦並於此而遇第一種錯誤之原因;即撰人所書之文字或有乖誤,或有脫落是也。 此種墨跡並非任意下筆者也,其形式蓋隨一種書寫制度而為觀察者所深知者。由此種墨跡,吾人乃追縱觀察者所欲書諸紙上之符號,在吾人所用之文字制度中,此種符號蓋表示一種語言之音韻,而為撰人所能發音者。吾人於此乃遇第二個中介,即文字之符號是也;而且並遇第二個錯誤之原因,如撰人而不識音韻學,則此種錯誤之機會極多。例如不諳音韻學之人或誤末為未,或誤干為千,失之毫釐,謬以千里。吾人慾得其真義,非能以語音表出之不可。 語言本身不過一種心理思想上之生理符號而已。當發言之時,撰人必懷有一種思想。吾人於此乃遇第三個中介,即語言是也。吾人慾追溯撰人之思想而明了其字義,吾人不能不了解撰人所用之語言。而且於此又遇第三種錯誤之原因。撰人對於此種語言或不甚了解,或以習用之意義加諸外來新字之上,例如誤「考訂」為「批評」或誤「評論」為「抨擊」,皆其著例。 然在文字上所表出之思想不盡系撰人心中所信仰之思想。例如彼自謂彼之為佛教徒乃戲言耳,或謂彼之自稱為百歲老人乃夸言耳之類。吾人於此乃遇第四個與第五個之中介,吾人審察其文義時,不能不追溯撰人真正所抱之觀念,並藉此觀念以審察撰人誠心所信仰者為何。而且於此又遇第四種與第五種錯誤之原因,即誇飾及誣罔是也。 吾人至是乃深入撰人之心理狀態,而瞭然於其所信仰者為何。如吾人所欲研究者僅系原理問題,則吾人工作至此已告完成,毋庸再進,因史料已能以撰人信仰詔示吾人也。研究社會原理之歷史,實際上各種步驟即止於此。 然吾人而欲了解一件外部之事實,即不能以深知撰人之信仰為已足。吾人所欲研究者則正外部事實也;而撰人或本已受人之欺罔,例如一己年歲之多少即非吾人所能自知,而純賴他人之報告。故撰人意見之有價值與否純視其對於事實真相有無正確知識為標準。而知識之正確與否,又視其是否由正確之觀察——或親自觀察或重述他人——而來。吾人於此乃遇第六個亦即最後一個之中介,即吾人必須由撰人內心之信仰以達一種外部事實之觀察。是故史料為物既經過上述一切之中介,終與科學方法上之一種行為相接——即「觀察」是也。一種史料價值之高下當以其是否源出正確之觀察以為斷焉。 是故史學之為物根本上似與所有觀察之科學相仿,歷史研究法似亦以其他所有科學方法上之原理為根據,蓋史料終系一種事實之觀察也。當天文家在觀象台中,或化學家在實驗室中從事觀察而筆之於書,其觀察似與史料無異,蓋亦一種調查之報告也。然普通並不以「史料」二字加諸科學觀察報告之上,此中蓋有理由焉。史料與觀察蓋有一實際上不同之點焉。此所謂不同之點並不若通常所謂史料為一種久已不存無法觀察之事實的證據,科學觀察則可以再三重複行之之意。在天文學上,欲重行觀察一顆流星之飛過,決不可能,然觀察一顆流星飛過之書面報告則不僅一種史料而已。其不同之點實在「方法」。科學上書面報告之編纂依據一定之方法,嚴密而固定者也,至於史料之編纂初無一定之方法,其性質蓋與實驗室中助手之報告相同也。 是故吾人自手稿以追溯各種步驟,其必要者有如下述:(一)撰人筆記報告時有一種用手的行為,(二)在撰人心理中有一種對於書寫符號之觀念,(三)在同樣心理中有一種代表文字之聲音,(四)撰人所述有文義之文句,(五)撰人所已了解之文義的觀念,(六)撰人所抱而且易流於錯誤之信仰,(七)撰人根據觀察事實所得之直接知識。假使撰人之知識得自第二手,假使撰人所述者不出諸親身之觀察而重複他人之所述,則在上述之最後二種步驟間,並可插入另一個中介,即撰人所述者乃此中介觀察所得之報告也,而撰人對之並須經過上述之各種同樣步驟。 如吾人工作所施者已非手稿而系板本,則更加上一層困難。板本所代表者為根據手稿而來之一種印刷行為。是故欲追溯一種手稿,非經過印刷術上所有之理智作用不可。於此乃發生二種重疊之工作。然第一種工作在實際上無甚關係,蓋印刷術之狀況極便於觀察且便於重複試驗也;而且印刷時其清樣必曾經撰人自身之校對。 是故吾人如欲自一種史料中獲得一種事實之知識,吾人必須將所有介於其間之各種步驟重演一番,即設身處地抱撰人之心理而產生之而且將所有連貫之行為一一表出之是也。至少吾人當注意各種步驟間關係之起點,即事實是也。而欲決定起點與終點之關係,則唯有此法而已,所謂終點,即史料是也。 實際上在此種自事實以至史料之連鎖中,史料為撰人工作之終點而為吾人工作之起點;事實則為撰人工作之起點而為吾人工作之終點。吾人所能觀察者唯此二種實質而已。其為物也無異練條上兩極端之二環,其一為撰人所曾觀察之事實,其一為撰人所陳述與吾人所能觀察之史料。所有介乎其間之諸環,如信仰、觀念、語言等,均屬諸心理狀況,吾人不能直接以觀察施之,吾人僅能以吾人固有內心狀況用比論以測度之,蓋吾人直接所知者本僅吾人一己內心狀況而已也。歷史研究法所以純屬一種「根據比論的心理解釋」,其理由即在於此。社會科學之構成既純賴史料,則社會科學本身之不能不屈居於一種心理方法之下固可斷言者矣。 二、史料之來歷 ——知人論世之必要——決定來歷之各種步驟 吾人如欲根據史料以求得知識,其條件如何?史料價值之高下純視其與吾人所欲明了之事實有無關係。吾人以幻想中人物為材料而著成之報告,無論其情景如何逼真,文筆如何生動,終以內中消息純屬想像之故,吾人決不能稱之為史料也。 在報告與吾人所欲研究之一人之間必有一種真正之關係。然僅有關係之存在尚未為足也,必也此種關係能為吾人所深知。撰人所編之報告雖入吾人手中,然若吾人不知其著作之時日與地方,則此種報告對於吾人即無價值之可言,蓋吾人不能藉以溯明各種正確之真相也。如欲使史料成為有用之物,吾人必須瞭然於此種史料與何種事實有關;換言之,即撰人在何種狀況中著作此種史,吾人必須瞭然於著作之在何時,在何地,並著者為誰,此即吾人所謂「來歷」者是也。吾人對於史料所施之一切工作,必先自決定來歷入手。 此種論世知人之工作為歷史研究法上必不可缺之一部分,在史學工作上占有一極重要之地位。吾人研究過去甚久之事實時尤為如此。蓋過去甚久之史料往往或因轉輾傳抄,或因時地不明,或因撰人名氏不著,或甚至因後人偽造假託之故,已非複本來面目。考訂工作之大部分在於恢復史料之原狀,解除史料之訛誤,以及決定史料之來源。此系一種不可或缺之廓清作用,以免陷入極大謬誤之危險;然於吾人之知識初無積極之增加。社會科學之工作通常皆限於當代,故對於此種外部之考訂工夫往往可以省去。史料之上往往標明正確之來歷,如出版時日,出版地方,撰人姓氏,甚至纂輯情形亦復詳述於序文中。考訂來歷工作於此幾無利用之餘地。故在實際上考訂來歷之工作僅限於二種情形之中: (一)吾人懷疑史料所標著作之時日或撰人之名氏不盡真確;史料內容與表面所標者顯然矛盾;或外部所表消息頗覺不倫。如吾人曾知撰人本身對於某事自稱躬逢其盛而實則並未親身加以調查,或撰人所作報告中之文句與其尋常所用者不類,皆其例也。 吾人於此必須研究外部之消息以便明了史料真正之來歷,或分析史料以發見內部之矛盾及真正來歷之線索。吾人於此僅用歷史考訂法已足。總之,當吾人研究史料來歷時,吾人必須自懷疑入手,如欲不加考訂而利用之,則並須預向讀者聲明也。 (二)史料似非出諸一人之手筆(官書往往如此),吾人懷疑各撰人各抱互相矛盾之意見,或其所用方法各有不同之價值,吾人於此必須明了各撰人之工作如何劃分,並須竭力辨別各撰人所任之部分。否則吾人對於無法辨明之部分決不可加以輕信,如不能不利用時亦須特加聲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