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貨原理研究 · 附錄
(A) 本書第71頁
以下幾段文字是對正文的注釋,我在寫作正文時,由於不想妨礙論證的進行,未提及一種成見或偏見(提到的只是這樣一種偏見,即認為強制流通的政府紙幣與銀行券相類似),這種偏見會不可避免地使普通人認為:貨幣的數量(不論是用什麼標準檢驗這種數量)必然會對商品的價格產生直接影響。我提到的這種偏見,產生於下述似是而非的推理。
商品的價格取決於供給與需求;因而在供給給定 的情況下,價格取決於需求。但貨幣是需求的手段,因此,貨幣的任何增加必定帶來需求的增加,結果必定使價格提高。由於銀行券根據定義是貨幣,銀行券的增加必然導致需求的增加,從而必然抬高商品的價格。
已故的詹姆斯·穆勒先生在其《論政治經濟學》(第3版,第131頁)一書中寫了下面一段話,用以支持上述觀點,他用普通語言表達的這種觀點我不能不認為是一種錯誤的觀點:
「不難理解,正是一國的貨幣總量,決定了該總量中的多大部分可交換到該國的某一部分貨物或商品。
如果我們假定這個國家的所有貨物都放在一邊,這個國家的所有貨幣都放在另一邊,並假設它們立即進行交換,則顯而易見,貨物的十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一,或是任何其他部分將交換全部貨幣的十分之一,百分之一或任何其他部分,並且這個十分之一、百分之一或任何其他部分所包含的數量是大還是小,正好與國家的貨幣總量是大還是小成比例。如果實際情況確實如此,則很顯然,貨幣的價值完全取決於貨幣的數量。實際情況似乎正是這樣。」
西尼爾先生在一篇有關貨幣價值的講演中,以及在一篇我前面提到過的發表在《愛丁堡評論》上的文章中,對穆勒先生論文中的以上段落進行了評論,並且指出了它的謬誤之處在於忽略了這樣一點,即正是貴金屬的生產成本而不是它們的數量構成了它們的價值,並決定了商品的價格,商品的生產成本又用貴金屬的價值來衡量。
然而,穆勒先生在第167頁的一段話中又用一種假設的情況來舉例說明他的觀點。他說,「假設市場是一個非常狹窄的市場,一邊完全是麵包,另一邊是貨幣。假設市場的正常狀態為,一邊是100個麵包,另一邊是100先令,因此,麵包的價格是1先令1個麵包。假設在這種情況下,麵包的數量增至200個,而貨幣的數量則保持不變,十分明顯,麵包的價格必然下降一半,即每個麵包的價格下降到6便士。」
從這一段話來看,穆勒先生似乎給前面一段話表達的觀點加上了限制條件,或更為嚴格地說,也許忘記了那一觀點,而認為影響物價的貨幣數量僅限於在消費者口袋裡或手中、準備拿到市場上滿足他們直接需要的貨幣數量。在這一有限的範圍內,可以承認,貨幣的數量對物價有影響。但是,在這樣的限制下,穆勒的觀點就與通貨原理毫無共同之處了,因為通貨原理認為,影響物價的貨幣數量,在於流通銀行券的數量或全部流通手段所表示的貨幣數量。
(B) 本書第80頁
正文中談到了擁有資本和信用的個人的購買力,對此可能需要進行一些解釋,在這裡我就參照實際情況舉例加以說明。我的意思是說,那些擁有充足的資本開展正常業務並在其交易中享有良好信譽的人,如果對他所經營的商品的價格上漲的前景持有樂觀的看法,並且這種看法被他投機活動開始時和進行時的情況進一步證實,就可能使其購買活動達到同其資本相比非常巨大的程度。這裡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市場應該是十分廣闊的,並且所經營的商品很容易由於政治原因或自然原因而價格發生大幅度波動;事實上,只有這類商品,才是投機的對象,才足以吸引商人的注意力。我打算用1839年茶葉貿易中所發生的情況(該年中國爆發了動亂 [1] )以及1838至1842年之間穀物貿易中的投機活動來加以說明。
1839年我們同中國發生了爭端,預期茶葉價格將上漲,一些零售商和茶葉商便率先從事投機活動。該行業中一種普遍的傾向是儲存貨物,即,一次儲存夠滿足顧客未來幾個月可能需求的貨物。然而,其中一些商人,比其他人對前景更加樂觀和更加富有冒險精神,利用他們自己在進口商和批發商那裡享有的信用,購進遠大於他們的生意中估計需要的數量。由於這種購買活動最初是公開進行的,或許確實是為了合法的用途,並在他們正常生意的範圍之內,因而他們能夠進行購買而不需要支付保證金;而那些被人知曉的投機者則被要求在這種商品的三個月的付款期限到期之前每箱支付2鎊,來補償可能發生的任何價格上的差額。因此 ,不支付任何形式的實際資本或通貨 ,他們便購買了大量茶葉,用出售一部分茶葉所得的利潤,他們便能夠為購買更多的茶葉支付保證金,通常是在購買數量很大,引起人們注意時,才要求支付保證金。
投機活動就是這樣在價格上漲(上漲100%和100%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直到付款期限幾乎到期時為止:如果在付款期限到期時情況一直如此,證明在過去時期流行的那種關於未來的全部供應將中斷的看法是有道理的,價格可能會進一步上漲,無論如何不會回落。在這種情況下,投機者本來可以通過出售已購入的茶葉,即使實現不了全部預期利潤,也可以賺得很大一筆錢,用這筆錢他們可以大大擴展其生意,或完全洗手不幹了,落得個有遠見能賺錢的名聲。然而,並沒有出現這種有利的結果,同他們的期望相反,碰巧有兩三船轉運的茶葉一到達這裡就被允許進港井發現還有更多的茶葉在直接運往這裡。這樣,供給的增加就超過了投機者的預計,同時,高昂的價格也減少了消費。因此市場上發生了價格劇烈下跌的情況:投機者不虧本就銷售不出去,致使他們無力償債,他們中的一些人因而破產了。這其中,我要提到一個人,他擁有的資本不超過1 200鎊,他把這1 200鎊的資本都用來作茶葉生意,設法購買了4 000箱的茶葉,其價值在80 000鎊以上,由此遭受的損失大約為16 000鎊。
我要舉的另外一個例子是1838年和1842年間穀物市場上的投機買賣。有這樣一個人,根據後來的調查發現,他開始範圍廣泛的投機活動時擁有的資本不超過5 000鎊,由於開始時很成功,以及投機過程中情況很有利,他設法大肆購買穀物,以至當他停止支付時,發現他的債務數額已達到500 000鎊至600 000鎊。可以列舉的另外一些例子,是完全沒有任何資本的人,他們僅僅憑藉信用,在市場狀況證實了他們的看法時,就能進行很大規模的購買活動。
請注意,這些以很少的資本或根本不用資本而進行巨額購買的投機活動,是在1839年和1840年進行的,那時的貨幣市場處於最為緊縮的狀態,或者用現代的說法來講,當時貨幣極為缺乏。
(C) 本書第84頁
如果我們承認這樣一個重要事實,即儘管1839年利率上升到了6% ,但物價卻保持穩定 ,那麼,對於正確理解該年物價與流通狀況的關係而言,便很難想像有比包含在下述提問和回答(這是發鈔銀行委員會對諾曼先生進行調查時的問答)中更為錯誤的看法:
「1926.主席——1839年商品的價格一般不是由那些不服從規定的發鈔銀行 在那一時期保持的嗎?答:我認為,1839年物價保持得很穩定;但我也認為,英格蘭銀行的限制性措施對物價有影響 ;因為,我確信貴金屬的出口絕不能應付對額外國外支付的需求;作為解釋,我要說,我擔心從1838年秋季起對穀物的國外支付已達10 000 000鎊,我沒有發現超過6 000 000鎊或7 000 000鎊的出口記錄。」
在我看來,帕爾默先生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倒表達了正確的觀點:
「1473.主席——如果(1839年)採取更加嚴厲的措施來減少商業貸款,物價不是必然會下降,這樣就能增加出口滿足國外支付了嗎?答:我認為,從我國資本的數量和其所具有的力量來看,從商人擁有的商品庫存的減少來看,是否能達到那一結果,是很值得懷疑的。」
(D) 本書第108頁
彭寧頓先生寄交的論文
「一直有人建議,英格蘭銀行的業務應分為兩個不同的部門;一個稱為發行部門,另一個稱為存款部門。發行部門應持有數量固定不變的證券,其職能僅限於以黃金兌換銀行券和以銀行券兌換黃金。存款部門應根據倫敦銀行家所遵守的那些一般原則管理委託給它的基金,並獨立於期票部門。
研究一下該計劃的可能運作方式,或許是值得的。
我認為,執行這個計劃時,首先應該把英格蘭銀行持有的證券和金塊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存款部門,分配給存款部門的證券和金塊總額應等於存款總額。因此,如果英格蘭銀行持有18 000 000鎊證券和9 000 000鎊金塊以抵付18 000 000鎊已公開發行的銀行券和9 000 000鎊存款,就應分配給存款部門6 000 000鎊證券和3 000 000鎊金塊,留給發行部門6 000 000鎊金塊和12 000 000鎊證券。
如果進行這樣一種分離,則很明顯,由於在這兩個部門之間以黃金兌換銀行券,或者以銀行券兌換黃金,將不影響公眾手中銀行券的數量 ,由於這樣的交換會經常而且大規模地發生,因而除非人們同時知道存款部門持有的銀行券數量,否則已發行的銀行券數量的增加或減少 ,不會成為衡量流通銀行券數量的可靠標準 。
我們暫且不考慮這一計劃可能招致的反對意見,而立即看一下向英格蘭銀行兌換金塊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
如果我們假設在上述情況下,存款部門剛一建立,全部3 000 000鎊金塊就被兌換成了3 000 000鎊銀行券,那我們就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出存款部門的行動和狀況。此種情況下這兩個部門的情況將有如下述:
發行部門 存款部門
已發行的銀行券 21 000 000英鎊 存 款 9 000 000英鎊
證券 12 000 000英鎊 證券 6 000 000英鎊
金塊 9 000 000英鎊 銀行券 3 000 000英鎊
既然這兩個部門的情況如此,那麼讓我們假設逆匯兌創造了對英格蘭銀行金塊的需求用以輸出。這樣一種對金塊的需求,或者可以通過減少公眾手中銀行券數量的辦法,或者可以通過減少英格蘭銀行存款的辦法得到滿足。如果通過前一種辦法來滿足這種需求,那麼,把英格蘭銀行的業務分為兩個部門的做法便會達到預期的目的;如果通過後一種辦法來滿足這種需求,那麼,就公眾手中英格蘭銀行券數量的增減而言,國際匯兌的變化並不會產生令人滿意的結果。在後一種情況下,把業務分離開來的做法並不會使紙幣的發行得到更好的管理。
或許,有人會說,如果銀行業務同發行業務分離開來,並且按城市私人銀行所採用的方式和原則進行管理,則存款減少後,相應數量的證券會被立即出售或變現;這樣,在外部流通的銀行券數量會減少到與金塊的交割相一致的水平。
但是,在類似的情況下,在目前的管理制度下,也可以出售或變賣證券。無論是繼續實行現行制度,還是把英格蘭銀行的業務劃分為兩個部門,證券的出售或變現都必然取決於英格蘭銀行董事們的看法或判斷。這兩種情況的唯一區別是,在後一種情況下,向儲戶支付銀行券引起的反作用會被限制在3 000 000鎊的範圍之內,而在當前的管理制度下,所產生的作用則大得多。
此外,還應該指出,如果對金塊出口的需求超過了3 000 000鎊,如果該需求落在了存款部門之上,則存款部門的金塊數量將大大減少,以致要麼不得不強制變賣其一部分證券 ,要麼不得不停止支付 ,而此時發行部門卻有充足的硬幣 。
也許應該把上述原則和觀點應用於英格蘭銀行過去四年中某個時期的實際情況。
1834年1月債務和資產情況如下:
紙幣發行額 18 236 000英鎊 證券 23 596 000英鎊
存款 13 101 000 金塊 9 948 000
其它 2 207 000 33 544 000英鎊
33 544 000英鎊
假如當時決定把英格蘭銀行的業務分為兩個部門,則人們也許認為應把12 000 000鎊的證券分配給發行部門,作為該部門未來不得突破的固定數量。剩下的證券當然歸銀行營業部。因此,數量達到18 236 000鎊的已發行的銀行券就將有12 000 000鎊的證券和6 236 000鎊的金塊作為其基礎。但由於銀行券使用起來更為便利,存款部門很可能寧願要銀行券而不要黃金,因而這兩個部門的情況如表A所示:
根據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假如英格蘭銀行的業務在1834年1月被劃分為兩個部門,假如我們假設當時確立的規則以後被嚴格遵守,則1839年1月發行部門的紙幣發行額將會比那個時期的實際數量減少2 364 000鎊,存款部門的現金將被完全提出。1835年7月和1839年7月存款部門持有的證券會超過其它和存款這兩項的總和。存款部門不可能持有超過存款的那部分證券,除非發行部門違反規定的規則,發行與那一超過量相等的紙幣。
為了阻止提盡它的現金,毫無疑問,銀行營業部將通過賣掉巨額數量的證券來竭力從公眾手中收回銀行券。由於發行部的經理嚴格遵守所定的規則,由於銀行營業部的經理充分尊重所定的規則,銀行營業部在去年7月所擁有的證券數量會比其實際上所擁有數額要少3 000 000鎊或4 000 000鎊,換言之,當時公眾手中銀行券的數量會比他們實際擁有的數量少3 000 000鎊或4 000 000鎊,由此而會對金融市場造成非常沉重的壓力 。
到目前為止,我們假設英格蘭銀行被分為兩個不同的部門,並進行了正式的債務和資產分配。其實不進行沒有這種正式的分離和分配,只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則,也可以對通貨產生完全相同的影響,這條規則是,英格蘭銀行除非是在其貯藏的金塊的基礎上,否則不得在任何時候發行超過一定數量的銀行券(我們已假設那一數量為12 000 000鎊)。如果1839年1月正式通過了這一規則,並在以後堅決遵守這一規則,則英格蘭銀行為避免暫時停止支付存款必然會大大減少它持有的證券數量 。減少證券的做法很有可能會在今年的早些時候阻止金塊的外流。如果儘管減少了所持有的證券,金塊繼續外流,則英格蘭銀行必然會在(1839年)7月把其持有的證券數量減少到比它當時實際持有的數量少3 000 000鎊或4 000 000鎊的水平上。
可以預期,不論是把英格蘭銀行正式分為兩個部門,還是採用剛才提到的規則,公眾都會面臨金融市場上銀根較松和較緊的不斷交替 。
這裡應該指出,上面提到的規則和霍斯利·帕爾默先生及諾曼先生在其證詞中所解釋的規則之間的差別是:前一種規則會使英格蘭銀行為支付存款而發行的銀行券數量不得超過這樣一個限度,即任何時候已發行的銀行券數量和12 000 000鎊外加英格蘭銀行所擁有的金塊數量之間的差額,而在後一種規則下,英格蘭銀行則可以不受限制地用銀行券取代存款。前一規則所起的作用同把英格蘭銀行分為兩個部門是一樣的。後一規則的唯一作用,是使英格蘭銀行擁有的銀行券和存款的總量隨著其金塊數量的增減而增減。
有一點我還沒有提及,這點同所提議的把英格蘭銀行分為兩個部門有關係,因而需要談一談。有人建議,為了增加銀行營業部的可支配資金,應把該銀行現在借給政府的一部分資本用於銀行業務方面。我想,這個建議的意思是,應把英格蘭銀行購買的3%的公債出售掉,出售公債所得的收益由英格蘭銀行隨意支配,要麼用於購買其他證券,要麼用於發放商業貸款和進行貼現。
關於這個建議,應該指出,它是想從一部分人那裡抽回一定數量的資金,其目的在於,通過英格蘭銀行把這筆資金轉移給另一部分人使用。通過這一過程,在金融市場上並沒有創造出新的資金。變化僅僅是把已經存在的資金從一種投資轉移到另一種投資上去,其作用同某一公債持有者出售股票,用所得到的收益進行商業貼現是一樣的。從結果上看,該公債持有者的這種活動造成的影響較小。但是,如果像所提議的那樣,把英格蘭銀行5 000 000鎊的原投資本出售掉,並把所得的收益同英格蘭銀行的存款混在一起以同樣的方式使用,那麼,雖然銀行營業部擁有的銀行券儲備,不一定會因為資金的這種增加而增加,可是在商業繁榮和蕭條相互交替的時期,如此巨大數量的資金,用途不斷變化,卻會對總的流通產生異乎尋常的影響。在一段時間,增加的資金可能會被用於商業貸款和貼現,在另一段時間,大部分增加的資金可能會從公眾手中收回,以銀行券和硬幣的形式為英格蘭銀行所占有;這樣,英格蘭銀行便可根據自己的意願,交替造成公眾手中貨幣的充盈和不足。」
以上便是彭寧頓先生在那篇論文中告訴我的東西,現在,我要從他給柯克曼·芬利先生的信中摘錄下述片段:
「如果決定採納所提出的分離計劃,則需要考慮的最為困難和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確定發行部門應持有的固定數量的證券。這點一旦被正確地確定下來,便可以達到分離計劃的主要目的,而無需把英格蘭銀行正式分為兩個部門。這樣一種分離只有當能夠比其他方法更有保證地做到以下一點時,才是理想的:在未來,不論在多麼緊急的時刻,都不得超越證券的固定數量。
前面我假定,在分離之前,英格蘭銀行擁有18 000 000鎊的證券和9 000 000鎊的金塊,以抵付18 000 000鎊已公開發行的銀行券和9 000 000鎊的存款。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發行部門持有的固定數量的證券應該是12 000 000鎊。如果這就是證券的固定數額,那麼根據所制定的規則,公開發行的銀行券應為21 000 000鎊,其中,18 000 000鎊應在公眾手中,剩下的3 000 000鎊必然就由銀行營業部自由處理。
在最近發表的一封致圖克的信中,托倫斯上校為了進行說明,假設了同樣的情況,並規定發行部門應持有的證券數量為9 000 000鎊。在規定這一數額時,他假定銀行營業部(在假設的情況下)正好處於圖克先生認為可能出現的那種情況,也就是既沒有銀行券也沒有金塊用以支付儲戶的即期提款要求,因為,為了獲得必需的財力,不得不在金融市場上強制出售它的一部分證券。他假設,為此必須出售3 000 000鎊的證券。因此,先前公眾手中持有的18 000 000鎊將被減少到15 000 000鎊。
儘管金融市場上存在著這種壓力,我們還是假設逆匯兌導致了對英格蘭銀行黃金的需求,需求額達到3 000 000鎊。於是托倫斯上校說,『存款部門作為儲備持有的3 000 000鎊銀行券將被儲戶提走,拿來向發行部門換取黃金,而存款部門的經理們為了彌補相當於其1/3存款的儲備,不得不出售其持有的6 000 000鎊證券中的2 000 000鎊。結果是,在發行部門,金塊將從9 000 000鎊減少到6 000 000鎊,銀行券將從18 000 000鎊減少到15 000 000鎊;在存款部門,存款將從9 000 000鎊減少到6 000 000鎊,證券從6 000 000鎊減少到4 000 000鎊,儲備從3 000 000鎊減少到2 000 000鎊。不言而喻,其結果是,不僅發行額縮小了,而且在貼現和放款方面過度交易的能力也受到了限制。』
公眾手中銀行券的數量從18 000 000鎊減少到13 000 000鎊,確實會在貼現和放款方面有效地阻止過度交易 。
雖然不可能出現托倫斯上校所說的那種極端情況,但假如出現那種情況,則即使劃分債務和資產,嚴格遵守彭寧頓先生寄交給我的論文中所描述的那條規則也會產生托倫斯所描述的各種結果,那條規則是英格蘭銀行在任何時候都不得發行超過某一固定數量的銀行券,除非它擁有相應數量的黃金。因此,把英格蘭銀行的業務分為兩個部門,或者嚴格遵守上述規則而不把英格蘭銀行分為兩個部門,其結果是一樣的。
然而,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會使人懷疑,按照所假設的方法把英格蘭銀行分離為兩個部門,是否就是確保那條規則得到適當遵守的最有效方法。
到目前為止,英格蘭銀行的習慣做法是,凡是返回來兌迄的銀行券,一律予以註銷——絕不再發行它們。儘管在實施所建議的調整時遵守這一習慣做法不會引起任何無法克服的困難,然而,一般說來銀行營業部卻必須持有巨額黃金,或持有巨額已簽章的銀行券供隨時使用。持有巨額已簽章並已完全生效的銀行券可能被認為是危險的和不方便的。如果為了避免這種危險和不方便,銀行營業部持有註銷銀行券,隨時根據自己的臨時需要和方便,向發行部用舊銀行券換取新銀行券,那麼發行部實際上就成了銀行營業部的存儲處,並且通過銀行營業部,又或多或少地成為他人的存儲處。毫無疑問,可以作出安排,建立一檢查系統以防止發生違反計劃原則的事情。但是 ,需要建立什麼樣的機構是個非常微妙的問題 ,該機構的職能和目的不易為公眾所頓悟和理解 。」
* * *
[1] 指中國人民反對英國侵略的愛國鬥爭。——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