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貨原理研究 · 第十五章 評把通貨原理應用於我國的銀行制度

托馬斯・圖克 《通貨原理研究》
如果承認上述觀點是正確的,那麼作為這些觀點的合理推論,就肯定會看出,通貨理論的整個基礎是不牢固的。通貨理論認為,如果通貨完全是金屬貨幣,則每次輸出或輸入多少金塊,也就會如數減少或增加多少流通貨幣數量,這種看法顯而易見是錯誤的,而人們竟一直抱有這種看法,真叫人驚詫莫名。由此我們必然會得出結論說,以下看法也同樣是錯誤的,這種看法認為,如果在通貨學說提議的基礎上管理紙幣,即如果只允許一家銀行發行紙幣,如果以擔保品作抵押只發行固定數量的紙幣,如果超過這一數量,便可以用黃金兌換紙幣,或用紙幣兌換黃金,那麼,公眾手中紙幣的數量和價值,便會隨著輸出或輸入金塊數量的變化或銀行金庫中金塊數量的變化而變化。 我不想歪曲通貨學說;但從該學說擁護者的著作中和發鈔銀行委員會的調查中,可以列舉出無數例子,說明它正是持有我們所說的那種看法;通貨理論的擁護者提出了一些計算表,藉以顯示英格蘭銀行擁有的金塊數量和它發行的銀行券數量不一致,以此有時指責地方銀行管理不善,有時指責英格蘭銀行管理不善。導致他們犯錯誤的一個原因是,他們想像,在他們所設想的只有一個銀行發行紙幣的情況下,為輸出的黃金所支付的銀行券必然取自在公眾當中流通的銀行券,而輸入的黃金將被拿到英格蘭銀行兌換銀行券,這些銀行券將落入公眾手中;他們認為,現在情況不是這樣,是現行制度的恥辱。然而,假如我已把事情說明白了,人們肯定看得很清楚,在只有一家發鈔銀行的條件下,無論就哪種情況而言,都不一定或一般不會出現那種情形,或者更確切地說,很少會出現那種情形;除了在特別情況下,在一種制度之下和在另一種制度之下一樣,公眾手中銀行券的數量即使不是完全相同,也幾乎是相同的。 人們可能要問(在那些認為銀行券是通過其數量起作用的人和那些不清楚通貨和資本之間區別的人看來,問這個問題是極其自然的),英格蘭銀行或全體地方銀行,如果不能縮減發行額(正如我堅持認為的,它們不能通過任何直接的 運作來縮減發行額),也不能通過縮減發行額影響商品價格,那怎麼能認為它們能影響匯率呢?回答是,它們只有通過對自己擁有的證券採取強制性行動,才能影響匯率,從而制止金塊外流或阻止過度的流入。對證券採取強制性行動,一方面意味著利率的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則意味著利率的大幅度下跌。對利率作如此運作的理由是,這在前一種情況下會使可支配資本 短缺,在後一種情況下會使可支配資本充裕 ;在前一種情況中,它迫使資本從國外流入,在後一種情況下,則迫使資本流向國外。用這種方法吸收 或排出 金塊是可靠的;實踐中唯一的問題是道義上的、商業上的或政治上的考慮,它們可能會妨礙這種權力的充分運用。 正如我已說明的,英格蘭銀行無論從哪一方向對其證券採取強制性行動,都不一定會對商品價格產生立即和直接的影響。即使能產生什麼影響的話,這種影響也只能是通過信貸所產生的間接影響,並且還依賴於以前市場的狀況。 前面我談到對地方銀行家的調查時,曾提到發鈔銀行委員會的一些成員在提問時把通貨和資本混淆在了一起。之所以會把這兩者混淆在一起,是因為他們似乎一直抱有這樣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認為公眾手中銀行券的數量是應當關注的焦點,認為它對物價和信用以及貿易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而不是像實際應該認為的那樣——把公眾手中銀行券的數量僅僅視為各方面情況造成的結果,或各方面情況的顯示,正是各方面的情況召喚出並維持了公眾手中銀行券的數量。由於固執地信奉通貨學說,而通貨學說把銀行券且僅僅把銀行券視為我國貨幣制度中的原動力 ,因而發鈔銀行委員會幾乎未探究利率變化的原因和結果,同時那些進行調查的主要成員又對這一問題抱有叫人不可思議的錯誤看法。他們似乎自始至終都認為,利率的變化只有在影響流通數量時才具有重要意義。 實際上,在決定究竟是作某種修改而繼續實行現在的制度,還是改而實行只允許一家政府和國家銀行發行紙幣的制度時,從重要性上說,利率的或大或小的可變性是僅次於紙幣的可兌換性而應該加以考慮的因素。博贊基特先生在前面提及的那部著作中,過分誇大了利率的大幅度上升(他似乎把這看作是通貨價值的變化)對國家商業活動的災難性影響,以致在他提出的只允許一家銀行或多家銀行發行紙幣的計劃中,他根據與匯率相關聯的某些規則,規定了強制性的最高和最低利率,最高利率為6%,最低利率為4%:為制止英格蘭銀行的金塊外流,他不願政府操作利率,而寧願先暫時發行面額為1鎊的銀行券,如果這不足以制止金塊外流,就暫停兌換紙幣!任何一個不屬於伯明罕學派而又見聞廣博的人,怎麼會認真地提議暫停支付現金,而不提議提高利率,使商業界遭受某種不便,他認為提高利率會使物價下跌,這真叫我感到驚詫莫名。他的這種看法可當作一個證據,表明某些人往往誇大操作利率所產生的影響,這與發鈔銀行委員會和鼓吹建立政府或國家發鈔銀行的人幾乎不注意這個問題形成了鮮明對照。 我不像博贊基特先生和吉爾巴特先生以及反對通貨原理的其他人那樣,誇大利率大幅度變化產生的影響,但我傾向於認為,除了紙幣的可兌換性和銀行的償付能力(這兩項是在並且應該在立法機關的最細心的保護範圍之內)外,一種銀行制度和另一種銀行制度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利率或大或小的突然變化的傾向,在於一種銀行制度下不同於另一種銀行制度下的商業信用狀況;仔細思考一下為貫徹通貨原理而向公眾提交的各種計劃,便可證實我以前發表過的那種觀點,即:若把發行職能和銀行業務職能完全分離開來,則轉變將比在現有制度下來得更加突然和劇烈,除非(在我看來,這是問題的關鍵)存款和銀行業務部持有的儲備金比我所見到的任何計劃提出的數額都多得多。 讓我從一封已經發表的信件中摘錄以下幾段話,這幾段話再鮮明不過地表明了兩種銀行制度之間的區別。此信是托倫斯上校寄給我的,討論了我在以前的一本著作中就這個問題發表的看法。 托倫斯上校說:「我們之間的分歧是,你認為,把銀行的業務分為兩個性質不同的部門,將會制止發行部門的過度交易,但不能制止存款部門的過度交易;而我卻認為,這種擬議中的分離將同時制止兩個部門的過度交易。下面的例子可以說明何以會產生這種雙重作用。 讓我們假定,銀行持有18 000 000鎊的證券和9 000 000鎊的金塊,以抵付18 000 000鎊已公開發行的銀行券和9 000 000鎊的存款,假設出現了逆匯兌,致使儲戶要求以金塊的形式提取存款,其數量達到了3 000 000鎊。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行業務同存款業務混在一起的話,以金塊的形式提取3 000 000鎊的存款,除了減少3 000 000鎊的存款和金塊外,沒有任何其它的作用,而銀行券和證券的數量,以及證券到期時銀行繼續以從前的規模從事貼現業務的能力,不會減少和降低。但是假定發行部門和存款部門完全分開,那結果就完全不同了。 一旦這兩個部門分離開來,持有9 000 000鎊存款和9 000 000鎊證券的存款部門將不得不出售一部分證券,比如說三分之一,以應付儲戶的提款要求。那麼,兩部門的狀況就會是這樣: 發行部門 銀行券發行額 — — — 18 000 000鎊 證券 — — — 9 000 000鎊 金塊 — — — 9 000 000鎊 存款部門 存款 — — — 9 000 000鎊 證券 — — — 6 000 000鎊 銀行券儲備 — — — 3 000 000鎊 在這種狀況下,儲戶要求提取價值3 000 000鎊的黃金將引起下述變化。存款部門持有的作為儲備金的3 000 000鎊銀行券,將被儲戶提走,用來向發行部門兌換黃金,而存款部門的經理為了彌補相當於其三分之一存款的儲備,將不得不出售持有的6 000 000鎊證券中的2 000 000鎊。結果是,發行部門的金塊從9 000 000鎊減少到6 000 000鎊,發行額從18 000 000鎊減少到15 000 000鎊,存款部門的存款從9 000 000鎊減少到6 000 000鎊,證券從6 000 000鎊減少到4 000 000鎊,儲備從3 000 000鎊減少到2 000 000鎊。不言而喻,這種變化不僅會減少銀行券發行額,而且還會限制銀行在貼現和放款方面進行過度交易的能力。」 我願意承認,這種說法基本上道出了我們兩人之間的分歧。在我看來,由於國際支付會發生變化,換句話說,貿易差額會發生變化,而有關國家的通貨價值不會發生變化,因而可以作出這樣的推測,在偶然流出4 000 000、5 000 000或6 000 000鎊金塊之後,過不了多久,完全相等數額的金塊會流回來。這正是1828—1829年和1831—1832年間的情況,當時英格蘭銀行的金塊減少了5 000 000或6 000 000鎊,但該銀行絲毫未變動其證券的數量或利率,減少的數額就得到了補充。若繼續施行目前的制度,若英格蘭銀行經常持有大量的儲備,這種流出和流入就可能再次發生,而對貨幣市場沒有任何干擾,對公眾手中銀行券的數量也不會有任何影響。但是,如果把發行部門和存款部門分離開來,如果這兩個部門處於托倫斯上校所假設的情況,那麼輸出3 000 000鎊的黃金會產生什麼結果呢?對黃金的這種需求十之八九會完全落在存款部門頭上。 在這種情況下,存款部門的經理們便不能有片刻的猶豫,一旦出現提取黃金的要求,就得立即採取措施保持或恢復儲備。他們必然出售證券,或聽憑現有的短期證券流出,無情地拒絕所有要求貸款和貼現的申請。正像托倫斯上校所說的,這將限制銀行在貼現和貸款方面進行過度交易的能力。這實際上會最有效地限制銀行的能力,而且在某些情況下,會對信用狀況產生強烈的影響,在我看來,托倫斯上校對此沒有足夠的認識。就一個實際上並不精通貿易和銀行業的作家來說,這是不足為奇的;但另一些贊成分離方案的人;卻是正經八百的商人和銀行家,竟也沒有覺察到這一點,倒確實使我吃驚。在從公眾之間流通的數量中強制抽取2 000 000或3 000 000鎊的銀行券之前,對倫敦銀行家們儲備的壓力必然是十分強大的。當然,他們會儘可能地收回貸款,並堅決拒絕進一步放款。 [1] 雖然最近沒有發生過這種情況,但當任何一個商人、銀行家、或貨幣兌換商面臨這種情況時,他會對由此而可能造成的極端壓力有片刻的懷疑嗎?我深信,完全可以設想,在許多情況下,人們將不得不接受20%或20%以上的貼現率(假設銀行的大門和經理的耳朵對所有的申請緊閉著),而且如果很大一部分貨物是賒購的,貨物會以更加虧本的價格拋售。況且最終還有這樣一個問題,即英格蘭銀行出售其證券能否有效而及時地 恢復其儲備以應付緊急需求。這完全取決於存款的性質。如果存款是嚴格見票即付的,同時導致證券外流的情況很緊急,那麼伴隨著強制出售證券的3 000 000鎊的支付可能不能及時制止提款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發行部門仍然持有6 000 000鎊的金塊,但存款部門除了停止支付外別無其他選擇。這是一種極其荒唐而災難性的局面。但這太荒唐,後果太不堪設想了,以致人們不會聽憑這種局面發展下去。即將發生這樣的危機(公債利息到期的時候,最有可能發生這種危機)時,人們會緊急要求政府干預以制止這種荒唐然而又可悲的災難。能夠應付這種緊急情況的唯一干預,就是允許硬幣從發行部門暫時轉移到營業部門。 事實是,單純的存款銀行不能承擔政府職責,因為不管存款銀行有其他什麼業務活動,它的儲備只有3 000 000鎊,而政府的職責卻涉及50 000 000鎊的歲入和支出,有時收入不足,有時又收入過多。很難想像它在沒有發行部門的支持下,怎麼能提供所需要的巨大數額。但這個問題同本書論題無關。我要指出的只是,假設英格蘭大量出售其證券是有效的,則毫無疑問,這會給公眾帶來很大的不便。所有這些不便也許完全是不必要的,是為通貨原理所作的犧牲;因為對黃金的極大限度的需求,可以通過輸出3 000 000鎊或4 000 000鎊黃金來滿足,在發行部門和銀行業務部門結合在一起的制度下,便可以做到這一點,譬如1828—1829年以及1831—1832年的情況就是如此,沒有給公眾造成絲毫不便。 但人們可能會提出以下關鍵性問題,即假設對金塊輸出的需求很大,不是僅需要輸出3 000 000鎊或4 000 000鎊,而是需要輸出9 000 000鎊或10 000 000鎊才能滿足這種需求,那麼,不採取行動會帶來什麼結果?我的回答是,若黃金開始外流時英格蘭銀行的黃金儲備不超過9 000 000鎊,我就不對不採取行動的方案負責。1839年英格蘭銀行的黃金從9 336 000鎊減少到5 119 000鎊,直到此時,該銀行仍不採取任何行動,那是錯誤的。當時所作的唯一努力是把利率逐步提高到了6%。 [2] 這種努力是根本不夠的;每年提高2%的貼現率,對於最高期限為60天的票據來說,是微不足道的,因此,英格蘭銀行採用這些方法不僅沒有能減少其證券,反而實際上增加了其證券,只要貼現的大門是敞開的,就不可避免地會發生這種情況。因此,由於進行虧絀墊款,證券非但沒有減少,反而在外流壓力最大期間實際上增加了3 000 000鎊或4 000 000鎊。但藉助於巴黎的貸款,還是阻止了黃金的外流;雖然採取最後這一著很不光彩,可卻克服了危機,因而現行制度仍是有功的,它幾乎沒有帶來商業上或金融上的痛苦和不便,就擺脫了險境。產品市場完全未受擾動,沒有一家大商店、大工廠或大銀行倒閉,公債價格也沒有大幅度下跌;所以,造成的真正不便實際上不值一提。以上述方式在不遭受痛苦或嚴重不便的情況下阻止黃金外流,正像包括我在內的一些人所認為的,是以巨大代價換來的,但僅此而已。 然而,倘若1839年發行部門和存款部門處於分離狀態,情況又會是怎樣呢? 考慮到1839年1月英格蘭銀行的實際狀況,並假定發行職能與存款職能相分離,把12 000 000鎊的證券(不是9 000 000鎊,這一數量顯然太少了)分配給發行部門,則這兩個部門的情況有如下述: [3] 發行部 證券 金塊 公眾手中的銀行券 18 201 000英鎊 銀行營業部 3 135 000 21 336 000 12 000 000 [4] 9 336 000 銀行營業部 證券 金塊 存款 10 315 000英鎊 其它 2 500 000 9 680 000 3 135 000 一旦出現對黃金的需求(銀行營業部的儲戶很自然地會要求兌換黃金,而且事實上他們也兌換了黃金,一至三月對黃金的需求超過了1 000 000鎊),董事們很自然地就會覺得有理由出售或允許同樣數量的證券流出。如果他們同時不予受理虧絀墊款的貼現和預付,他們的債務將減少同樣的數量。銀行券將被從銀行營業部提取出來拿到發行部門兌換黃金,而公眾手中流通的數量沒有任何變化。可以想像,這一過程會持續到餘留的銀行券全都從銀行營業部轉移到發行部為止,而對公眾手中流通的數量不會產生絲毫影響。 然而,把證券強制減少到所設想到的程度,無疑會減輕黃金外流的壓力,而且可能會制止黃金的外流;但是,由於造成外流的情況錯綜複雜,這裡所假設的這種措施是否足以制止這種外流是頗為值得懷疑的。我確信,這種措施即便可以施行,也不足以制止黃金外流;而且我懷疑這種措施是否可行。儘管董事們在充分意識到採取預防措施的重要性時作出了種種努力,儘管貼現率上升並重新規定了票據期限,但證券不僅沒有像我推測在分離制度下那樣減少3 000 000鎊,實際上反而增加了3 000 000鎊,這部分是由於進行虧絀墊款造成的。這樣,由於一方面可自由支配的資本縮減了3 000 000鎊,另一方面又實際預付了3 000 000鎊,便會出現6 000 000鎊的差額。公眾手中可利用資本數量的這種突然減少,必然會給公眾造成嚴重的不便。正如市場上信貸大量增加那樣,這肯定會擾亂信用狀況。 但儘管造成了巨大不便,卻應該加以忍受,英格蘭銀行則不能不履約。 我希望這種看法給人的印象是,發行部與銀行營業部分離之後,銀行營業部將沒有時間判斷黃金外流的性質和可能的程度,但必須一出現外流的苗頭就採取強有力的措施進行自我保護。因而,若銀行營業部只擁有少量儲備,即只擁有迄今人們認為必須分配給它的那些銀行券和硬幣,則變化將是,在像1839年那樣的情況下(以及像在1835年和1836年那樣的情況下),所採取的制止黃金外流的措施,不管多麼迅速和有力,都不可能及時有效地制止銀行營業部的暫停支付;而在兩個部門聯合在一起的制度下,卻可以贏得時間,可以從發行部門得到黃金來支持存款部門,由此可能會大大減輕黃金外流的壓力,並最終克服這種壓力,而不會給公眾造成什麼不便。 但人們會再次提出這樣的問題,即究竟有多大把握最終將消除壓力並維持紙幣的自由兌換? 關於這個問題,我只需提及我以前發表過的觀點,這些觀點已被包含在發鈔銀行委員會報告中的大量資料、論述通貨問題的各種小冊子中,尤其是被最近的經驗所進一步證實和加強。 在1838年春天出版的一本著作中, [5] 我曾指出:「若最近14年即1824年以來事變頻仍的經驗可以作為判斷的標準,則似乎有充分理由認為,鑒於人們經常向英格蘭銀行突然提出提款要求,所以應該把不少於10 000 000鎊的數目視為該銀行的安全儲備。」兩年後,即1840年2月,根據這點我冒味地提出了下列計劃。在我看來,實施該計劃,可以很好地管理紙幣的發行,給公眾帶來極大的便利,而又絲毫不會威脅紙幣的自由兌換。 「我提出的計劃是,當貴金屬的流入趨勢再次達到最高點時,英格蘭銀行的貼現率應穩定地保持在高於市場利率的水平上,以此逐漸減少證券,而不通過其它投資增加證券。這樣做的結果將確保英格蘭銀行的儲備重新達到10 000 000鎊的數目。一般地講 ,為了保持那一數目,英格蘭銀行採取任何主動的 措施增加其證券是不妥當的。根據貴金屬以前流入趨勢的強度來判斷,英格蘭銀行的儲備數額達到 15 000 000鎊 ,這並非沒有可能,但根據以往的經驗,儲備數額是不可能超過15 000 000鎊的。結果可能是,隨著我國貿易的波動,特別是穀物貿易的波動,匯兌將向相反的方向變化;金塊將流出,市場利率將上升到英格蘭銀行利率的水平,於是便會感受到大規模儲備金塊的好處,因為在5 000 000鎊的限度內,可聽任國際匯兌或者國內需求對金塊的儲備產生影響,英格蘭銀行無需採取任何積極的措施提高其貼現率或出售公債去抑制那種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流通的貨幣數量不會減少,即便減少,減少的數量相對於金塊數量的減少而言也很小,因為提取存款會對貨幣市場造成輕微的壓力,使市場貼現率上升到英格蘭銀行貼現率的水平,從而又使一定數量的英格蘭銀行券返回流通領域,返回的數量幾乎與當初因提取金塊而退出流通領域的銀行券數量一樣多。在我國的通貨價值相對於其他國家的通貨價值發生變化的大多數情況中,不管這種變化是起源於我們還是起源於其他國家,國際收支差額很可能要由輸出相應數量的金塊來清償。然而,如果英格蘭銀行的儲備在減少到10 000 000鎊以後還繼續外流,便有理由認為存在著更廣泛和更為深刻的原因引致了對貴金屬的需求,就會採取措施加以抑制,這些措施一方面不會在金融市場造成恐慌和混亂,另一方面也不會使英格蘭銀行的儲備減少到過分危險的程度。 在15 000 000鎊和5 000 000鎊之間變化,要比最近在10 000 000鎊和零之間變化,能更大地免除金融市場的震動。 英格蘭銀行通過調整其證券,一般說來可以保持高水平的金塊數量,例如維持此處所說的足足10 000 000鎊的水平,對於這一點,不容有絲毫的懷疑。而且我認為,這樣的調節甚至比維持證券數量不變或維持金塊與債務的比例不變更加容易和更加切實可行。同採取後兩種方法相比,金融市場反而更不容易受干擾。英格蘭銀行或許有機會改變貼現率的最大幅度將不會超過1%;甚至作這麼小的變動,機會也很少。這樣的制度,限制性較少,也就是說,在這樣調節金塊的制度下,亦即在像當前英格蘭銀行把發行部門和存款部門合在一起的制度下,要比把這兩個部門完全分離開來,限制性會少一些。」 [6] 寫出此處援引的這段文章,已過去了四年時間,但我並未感到要對這個建議作任何修改。英格蘭銀行的儲備已達到了我所設想的最高限額;這將使旨在維持高額儲備的所有調節計劃更加切實可行。反對維持10 000 000鎊巨額儲備的主要理由是,這種儲備不產生收益,反而會減少英格蘭銀行的利潤;雖說這是實情,可英格蘭銀行的地位卻會更加鞏固;況且這一儲備數額並不比任何穩健的銀行家在看到英格蘭銀行負有數額如此巨大而又變化不定的債務後認為它應該持有的數額大。 除了這一自然很有分量的反對意見外,在《物價史》第198頁上,我還藉機談到了另外一種反對意見。這種反對意見雖然在我看來實際上毫無分量,但表面上卻似乎很有道理,也很流行,所以這裡值得重複一下我當時發表的意見。 「針對這裡提出的儲備巨額金塊的計劃,人們會提出另一些反對意見,其中之一依據的是這樣的推測:吸引額外的數額必然會導致和伴隨著不應有的過度通貨收縮,其結果是物價過大幅度地下跌。 這是一種為公眾著想的意見,與基於利潤方面的考慮反對巨額儲備的意見不謀而合。1938年春,英格蘭銀行的董事們試圖阻止金塊的流入和擺脫他們似乎認為過多的金塊時,這種意見可能對他們產生了很大影響。關於當時金塊的流入,諾曼先生在前面提及的那本小冊子中說道: 人們很可能會發現,英格蘭銀行的金塊儲備在去年春天的最低數額和下一個兌換期開始前的最高數額之間,從7 000 000鎊增加到了8 000 000鎊。金塊的這種流入是很不自然的,在只流通金屬貨幣的條件下絕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其結果,不論同這種錯誤相比是較大還是較小,都首先是伴隨著物價過大幅度地、過長時間地下跌,最後伴隨著一種反作用,導致金塊再次錯誤地過多流入。(第91頁) 為什麼在只流通金屬貨幣的情況下金塊絕不會這樣流入,或為什麼應把這看作是不自然的,叫人實在搞不懂。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急劇擴大,其中出口通常大都藉助於長期信用,進口大都藉助於短期信用的情況下,在我國當前限制穀物貿易的情況下,一方面會突然作巨額國外支付,要求在過量出口的商品帶來收益之前輸出大量金塊;另一方面,當對穀物和包括外國證券在內的其他進口商品的需求停止或減少時,以前過量出口的商品卻會帶來收益,在這種情況下,因為缺少其他手段,金塊必然成為這種收益的很大一部分,這就是1815—1816年以及1820—1822年的情況,也是1826和1838年初金塊流入的情況(不考慮穀物貿易)。如果各港口在今後兩三年中禁止穀物進口 ,與此同時 ,由於有益的懷疑或其它原因 ,對國外證券的需求減少 ,那很可能會出現流入貴金屬的強大趨勢 。 [7] 叫人不好理解的是,為什麼在只流通金屬貨幣的情況下不會出現同樣強大的流入貴金屬的趨勢。毫無疑問,英格蘭銀行可以像在1836和1838年那樣,通過其存款的投資,創造對國外證券的新需求,以阻止金塊的流入;但如果存款部門的職能同發行部門的職能相分離,存款部門也可能會這樣做。 然而有人卻把所謂不自然的物價下跌,歸因於流通數額的縮減,認為流通數額的縮減導致了我提及的貴金屬的流入。這種假說依據的是通貨價格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流通數額的縮減,在這裡提及的那種情況下,會使物價下跌,物價的下跌又會導致貴金屬的流入;實際上,流通數額的縮減,或更確切地說,流通數額的減少,在這種情況下是物價下跌的結果,而物價下跌則是由受貿易狀況以及一方面影響供給和生產成本另一方面又影響消費的獨特環境造成的。至於貴金屬價值的增加,可以被認為是永久保持額外的5 000 000鎊作為英格蘭銀行儲備的結果,但根據公認的計算標準,它在流通數額中所占的百分比極小,以致不會產生任何可以感覺到的 影響,因而完全可以忽略不計。」 這裡提出來供人考慮的上述看法,導致了這樣一個結論:銀行業務同發行業務的結合,在由管理良好的銀行指導時,同把它們分離開來相比,很可能會給公眾帶來多得多的便利。 我認為,諾曼先生和勞埃德先生非常明智,沒有提出什麼具體計劃來付諸實施其把銀行業務同發行業務分離開來的看法。另一些鼓吹相同看法的作家則沒有這麼慎重;他們提出了許多建立一個單一發行機構的計劃,而且大都主張由一政府銀行履行此項職能。本文不擬詳細考察其中任何一個計劃;但我不得不指出,就我注意到的那些計劃而言,大多是粗製濫造和毫無條理的,而其中的一些又是那樣的異想天開,以致使人感到近乎滑稽可笑。我認為,這些計劃無一不大大誇大了所設想的好處,而大大低估了伴隨著如此巨大的變化給人們帶來的不便。在所有這些計劃中,那些主張分離的論點都完全誤解了所要取代的現行體制的機制和實際運行情況。 * * * [1] 令人遺憾的是,發鈔銀行委員會1840年花費大量時間討論叫人爭論不休的定義問題,用含義模糊不清的術語把他們自己和證人搞得暈頭轉向但卻沒有對倫敦西區的銀行家和貨幣兌換商進行調查。其實不泄露這些銀行家和貨幣兌換商的具體交易,只稍許了解一點他們的業各,便可以使人明白,銀行券用在哪些方面,英格蘭銀行究竟有多大的能力直接影響流通數量。 [2] 雖然1839年10月以後英格蘭銀行的黃金外流停止了,但此後幾個月卻未出現回流的趨勢。結果,1840年10月15日英格蘭銀行的董事們很正確地宣布,把票據期限從95天改為65天。1841年1月3日取消了這一規定。 [3] 這是彭寧頓先生在寄交給我的一篇論文中所設想的1839年1月英格蘭銀行的狀況,這篇論文載於拙作《物價史》第3卷第279頁至283頁,此後,又轉載於1840年出版的《彭寧頓致柯克曼·芬利先生的信》第97頁。由於我認為彭寧頓先生深刻而準確地了解通貨原理和通貨的運轉情況,而且關於發行部和銀行營業部分離開來之後會產生的結果,我的看法同他在這裡提到的論文中發表的看法不謀而合,所以我又轉載於此,讀者可參閱附錄(D),附有他對托倫斯上校寫給我的信所作的評論。 [4] 第2版註:5月6日提交給議會的法案所建議的證券數量被確定為14 000 000鎊,因此,正文中的推理在考慮到這2 000 000鎊的差額,不過推理所得的結論並不會由此而受到嚴重影響。 [5] 《物價史》,第2卷,第330頁。 [6] 《物價史》,第3卷,第187頁。 [7] 由於這些原因,貴金屬流入的趨勢一直非常強烈,以致英格蘭銀行擁有的金塊數量超過了我所認為的最高合理數額,現在已達到16 000 000鎊。但有理由認為,這個數額中有大約1 000 000鎊可能是退出流通領域、用銀行券替代下來的不足值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