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貨原理研究 · 第十四章 發鈔銀行和非發鈔銀行之間的區別
由以上論述可知,無論是銀行券的發行額,還是利率或貼現率(就利率迄今為止的變化程度而言),都不會對商品的價格產生直接影響;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的性質所必然引起的那些波動除外),即使不是全部可歸因於,也是大部分可歸因於信用的擴張和收縮,而信用的這種擴張和收縮是受商人或投機者對市場前景過於樂觀或過於悲觀的看法影響的。
信用,最簡單地說,就是信任,這種信任不管有沒有充分的根據,都會使一個人以貨幣的形式或商品(其價值按事先約定的貨幣價值計算)的形式,把一定數量的資本託付給另一個人,並且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都要在規定的到期日予以償還。在以貨幣(不論是銀行券、信用放款還是代理銀行匯票)的形式貸放資本的情況下,必須在要償還的數額之上加上使用資本應該支付的利息(按每百鎊計算)。在以商品貸放資本的情況(商品的價值按約定的貨幣價值計算,實際上就是出售這些商品)下,所規定的償還數額,包含有直至約定的償還日為使用資本而必須支付的報酬和為貸放資本所冒的風險而必須支付的報酬。這類信用大部伴隨有規定償還日的書面契約。由於這種契約或期票到期後是可以轉讓的,因而如果放款人需要在他們持有的票據到期之前使用資本(無論是以貨幣的形式還是以商品的形式),他們大都通過背書轉讓票據來加強自己的信用,從而能以較低的條件借入資本或購入商品。我國批發商之間的大部分巨額交易,都是靠信用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信用關係在開始時都是簡單而直接的,然而隨後就變得錯綜複雜了。
顯而易見,商人之間(包括批發商、製造商和農場主)的信用,不管有時多麼容易被濫用,都無法通過立法機關的干預來加以管理。但人們卻指責我國目前的銀行制度,說它即使沒有引起,也大大加重了我國商業活動中時常發生的劇烈信用變動。在某種程度上,必須接受這種指責。毫無疑問,銀行,無論是個人的還是合股的,如果管理不善的話,都可能促成信用過度擴張,誘發各種投機活動,如商品投機活動,進出口貿易中的投機活動,建築業中的投機活動,或採礦業中的投機活動;而且這並非很罕見,在一些情況下,甚至非常嚴重,致使銀行倒閉,而那些利用銀行資產搞投機活動的人最終也沒有撈到好處。這種情況雖然是不幸的,但卻是十分真實的。
根據建立在通貨理論基礎之上的一般觀點,此處提出的這種責難,即使不是完全針對著發鈔銀行,也是主要針對著發鈔銀行的。下院似乎完全被這種觀點左右了。當它任命一個委員會調查銀行問題時,竟把發鈔銀行定為該委員會的調查對象。因此,我現在提議探究的問題是,這種觀點在什麼程度上可以被認為是有根據的。
前面我已摘錄了一些人於1841年就地方銀行的作用問題向發鈔銀行委員會提供的證詞。我認為,根據這些證詞中的觀點是不可能否定下述結論的。這個結論是:在某一地區流通的銀行券數量是嚴格地被該地區的需求所決定和限定的,因而增加該地區公眾手中銀行券的總量,不是某一家銀行或多家銀行或者全體銀行力所能及的;除非用英格蘭銀行券或硬幣取代地方銀行券,否則,直接 [1] 減少地方銀行券的數量,也不是某一家銀行或多家銀行或全體銀行力所能及的。如果這一結論是正確的,如果這一結論像我所認為的那樣依據的是不容置疑的事實和推理方法,那麼,通貨理論對發鈔銀行和非發鈔銀行所作的那種區分就是沒有道理的。通貨理論認為,發鈔銀行有能力影響和干擾流通數量,而非發鈔銀行則沒有這種能力。
下面摘引的諾曼先生致C.伍德先生的信中的一段話,詳盡闡述了他所想像的以下兩種銀行的區別。一種銀行(相當於非發鈔銀行)在只流通金屬貨幣的情況下有動機,也有能力提供貸款,從而影響物價;另一種銀行則有能力創造(這是他選用的詞)紙幣,為自己的其他業務活動提供幫助。
十分明顯,過度發行金屬貨幣絕不會給任何人帶來利益 ,因為硬幣所能換得的商品數量,絕不會多於鑄造硬幣的金屬所耗費的商品數量外加鑄幣稅,因而如果取消鑄幣稅,硬幣在正常情況下就不會產生利潤 。銀行券的情況則與此大不相同;它們可以產生十分可觀的利潤,因而保持儘可能大的流通數量 ,便是銀行券發行者的利益所在。所以銀行券是過度發行 的一個危險根源。另一個危險根源是發行銀行券的機構。在我國,英格蘭和愛爾蘭的銀行,無論是合股的還是個人的,都不僅是貨幣的創造者 ,而且還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家、兌換商人 ,處於這種地位,它們受到強有力的引誘 去利用它們作為發行人所擁有的特權,做有利於它們其它業務活動的事。當物價上漲時,或者當採取措施防止物價下跌時,銀行家的主顧們通常會要求他提供更多的幫助,對此,他很難加以拒絕,與此同時,如果利率也上升,則利潤增加的前景也會進一步誘使他增加放款,誘使他通過擴大發行額來增加其銀行資金 。因而物價上漲經常是在不利的兌換率狀況之前,並常常伴隨著同物價的下跌和利率的上升作鬥爭。這樣,我們便能看到,在金銀輸出的最初階段,銀行券往往會增加,而在只流通金屬貨幣的情況下,金銀的輸出必然伴隨著流通額的減少,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所有輸出的硬幣都取自於流通領域。因而在像我國這樣既流通金屬貨幣又流通銀行券的情況下,匯率不利時的事態正好與只流通硬幣時的情況相反。匯率有利時,也是如此。而且,在只流通金屬貨幣的情況下,輸入的黃金會增加流通額 ,同時在目前這種狀況下,物價會下跌,利率通常會較低,貸款會得到償還,墊款會被付清,這樣,紙幣流通額將縮減。最近幾年的經驗提供了大量事實,證實了這一理論觀點是正確的。」 [2]
在所摘錄的這段話中,凡帶著重號的語句,我認為都有詞義模糊、推理不正確的毛病。開頭一句話中提出的那個命題是站不住腳的。毫無疑問,過度發行金屬貨幣,有時會給那些僅僅從事金屬貨幣交易的銀行家帶來利益,不論是真正的利益,還是想像的利益。假設一個銀行家所收到的全部存款都是硬幣,那麼,在當前保存現金和應付儲戶支取要付出辛勞的情況下,他難道不會把他根據經驗知道儲戶不會立即提取的那部分存款用於放款或貼現嗎?難道不會把這當作自己的業務活動嗎?那又怎麼可以說在正常情況下發行金屬貨幣不產生利潤呢?又怎麼能認為他不會過度發行金屬貨幣呢?他不是正和發鈔銀行家一樣,也受到主顧的糾纏,不好拒絕他們提出的借款或貼現要求嗎?不是正和發鈔銀行家一樣,也受到高利率的引誘嗎?他難道不會受到引誘嚴重占用存款,以致有可能無法滿足儲戶的提款要求嗎?這難道不是過度發行金屬貨幣嗎?只流通金屬貨幣情況下的銀行家,究竟在哪些方面與現今倫敦的銀行家有所不同?他不是貨幣的創造者,不能利用貨幣發行者的特權來幫助自己的其他業務活動,然而,倫敦的一些銀行家卻可悲地過度發行貨幣。
不過,這種理論認為,保持儘可能大的流通額,是銀行券發行者的利益所在,假定是這樣,但他們願意並能夠在任何給定的時間增加公眾手中銀行券的數量,從而「通過擴大發行額來增加其銀行資金嗎?」正如前面說過的,誰假定銀行券的發行者有這樣的能力,誰也就不知不覺地把發行 可兌換的紙幣和發行 不可兌換的紙幣混淆在了一起。就不可兌換的紙幣而言,發行權可以達到使這種紙幣完全喪失價值的限度;而就嚴格可兌換的紙幣而言,發行權正像我們無可辯駁地證明的那樣,則被限定在狹窄的、無法逾越的、完全不受外匯影響的範圍之內。我承認(雖然是有條件地承認),事實上「物價上漲經常是在不利的兌換率狀態之前,並常常伴隨著同物價的下跌和利率的上升作鬥爭,同時,在金銀輸出的最初階段,銀行券往往會增加」。但我不僅不準備承認,「在只流通金屬貨幣的情況下,金銀的輸出必然伴隨著流通額的減少,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所有輸出的硬幣都取自於流通領域」;而且我毫不猶豫地認為:在只流通金屬貨幣的情況下,在物價上漲的初始階段,儘管開始輸出金塊,但硬幣的流通額在有限的一段時間內卻會增加。 [3] 金塊的這種輸出不一定、也不可能「完全取自於流通領域中的硬幣」;「在只流通金屬貨幣的情況下」,匯率有利時「輸入的金塊」也不會比現在更多地增加流通額。我完全不相信:「最近幾年的經驗提供了大量事實,證實了上面摘錄的理論觀點是正確的。」我承認某些事實,但絕不承認所假設的那種差異,而諾曼先生的理論就建立在這種差異之上。
為了證實我在這點上的觀點,我要借重一位很有成就的作家的權威地位,該作家既有進行哲學和科學表述的難得能力,又具有銀行家的實際經驗;我指的是那部很有價值的著作《論輿論……的形成》的作者。他在題為《為合股銀行和地方發行辯護》的小冊子的第85頁寫道:
「如果地方銀行犯有錯誤的話,那不是作為發鈔銀行犯有的錯誤,而是作為貼現和放款銀行犯有的錯誤;後者與前者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立法機關與此毫無關係,就像立法機關與魯莽的穀物和棉花投機活動,或盲目向中國和澳大利亞運送貨物的活動毫無關係那樣。
「這兩件事情常常混淆起來,許多禍害被認為是發行的管理不善、不適當的和過度的擴張和收縮造成的,實際上卻是不適當的貼現和放款造成的——無論在什麼樣的銀行制度之下,都會發生這種情況,這種禍害只有依靠智力的進步才能消除。確實,在有關某一家發鈔銀行或多家發鈔銀行的重大問題上,能否作出明智的決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正確理解並記住這一區別。
「沒有一個人會瘋狂到要干預銀行的借款和放款活動的地步,但說銀行作為借款和放款機構對於社會的重要性遠比其他機構大得多,卻不為過;而且還可以說,只要它們的紙幣是可兌換的,它們通過管理貸款所產生的影響就遠比它們作為發鈔銀行具有的影響力廣泛得多。因而無論對通貨採取什麼樣的安排,銀行制度帶來福禍的主要根源都將繼續存在下去。
「即使禁止地方銀行發行紙幣,只允許英格蘭銀行發行紙幣,地方銀行也仍然可以隨意發放它們認為合適的貸款。除了那些完全由地方紙幣造成的影響外,銀行制度對地方商業活動的所有影響,不論是好的還是壞的,都將繼續存在。管理得當的銀行將像現在那樣,仍對商業活動有很大的用處,而管理不善的銀行,仍會對沒有前途的企業進行過度的和不正當的預付,仍會隨意購買有風險或沒有價值的證券,從而給它們自己和社會造成很大的危害,正像掌握在拙劣的管理者手中的任何其他商業機構所做的那樣。
「因此,為了就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得出正確的結論,一定不要把借入資本和貸出資本帶來的好處和害處同發行期票所產生的影響混淆起來。」
雖然他清楚地看到了地方銀行的放款和貼現業務同發行業務的區別,但在談到英格蘭銀行的管理時,他卻似乎沒有看到這種區別。他對照比較英格蘭銀行和地方銀行的性質和地位時說(第62頁):「前者要多發行一定數量的紙幣,只需購買與那一數量相等的證券即可,而後者卻無法直接擴大發行。」我相信,我已令人信服地證明,在這方面英格蘭銀行並不比地方銀行更能直接 擴大發行額。
主張發鈔銀行和非發鈔銀行在過度發行貨幣 (正確地說是「過度預付資本」)方面存在著差別的論點有許多,但我所見到的似乎站得住腳的唯一論點是,新發鈔銀行相互競爭,力圖占有現有流通額的一部分,老發鈔銀行也相互競爭,力圖增加自己的份額,減少鄰近發鈔銀行的份額,於是,它們為了把自己的銀行券發行出去,便往往在擔保品不足的情況下過度放款。我認為,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承認這就是事實;在這一程度內也許有充足的理由制定各種規章防止銀行營私舞弊,特別是嚴格防止發鈔銀行營私舞弊。但是我所承認的這種程度的區別,並不影響通貨原理問題。
根據通貨原理,發鈔銀行可以在保證自由兌換的限度內,隨意發行紙幣即銀行券,也就是說,可以超過其財力而向客戶放款。非但情況不是這樣,即,發鈔銀行利用了發行權來增加其財力,實際情況反而是,在所有臭名昭著的管理不善的實例中,發鈔銀行都是利用其財力即存款和股東或合伙人的資本,努力占有現有流通額的一個份額,而不是增加現有的流通額,因為那是不可能的。退一步說,過度放款的較為突出的例子,究竟能否歸因於銀行有能力增加流通額,是值得懷疑的。
「北部和中部銀行」就是一管理不善的突出例子。該銀行的債務據說超過1 600 000鎊,然其發行額卻少於300 000鎊。因而可以作這樣的推測:雖然該銀行的放款無疑大大地過度了,但其發行額,即在市面上流通的該銀行的銀行券卻不過度;即沒有超過流通所需的數額;或換句話說,沒有超過假如在那裡僅僅流通英格蘭銀行券而可能流通的數額。支持這一推測的強有力的證據是,「北部和中部銀行」的全部銀行券,在喪失信用而被收回後,似乎被同等數額的英格蘭銀行券所取代了。1836年12月1日,英格蘭銀行決定幫助「北部和中部銀行」,作出的安排的一部分是取代後者發行的銀行券。英格蘭銀行的發行狀況為:
倫敦地方 1836年11月29日 1837年1月3日
13 556 000鎊 13 023 000鎊
3 733 000鎊 4 074 000鎊
17 289 000鎊 17 097 000鎊
可以看出,英格蘭銀行的地方發行額正好是在該銀行干預「北部和中部銀行」時增加的,這無比有力地證明,肯定是英格蘭銀行增發的銀行券,取代了「北部和中部銀行」被收回的銀行券。
此外,根據這裡提出的看法還有這樣很重要的一點,那就是,通貨理論的鼓吹者認為現有制度造成了一種反常現象,即:當英格蘭銀行縮減其發行額時,地方發行額有時卻擴大(他們特別談到了這裡提到的那一時期),從而削弱了英格蘭銀行調整匯率的努力;可是從上面所列的數字可以看出,實際情況是,英格蘭銀行的地方發行額 (政府公報中未作這樣的區分)增加了340 000鎊,而倫敦的發行額卻減少了500 000鎊以上!
因此,不是北部和中部銀行的(銀行券)發行額 過度了,而是該銀行的放款額 大大過度了。我毫不懷疑,如果進行調查的話,這必定是每一家破產的發鈔銀行的狀況。如果一家銀行的(銀行券)發行額,不管多麼小,證明超過了發行者見票即付的能力,那麼只要根據這一標準,發現這些銀行券無法履行賦予它們價值的發行條件,它們實際上就是過度發行的銀行券。但只要它們仍給人以能夠嚴格自由兌換的印象,繼續享有信用(不管是多麼不該享有),繼續流通,其數量就不可能是過度的。它們的質量 也許很差(儘管未受到持有者的懷疑),可它們的數量 也許並未超過達到便利目的所需的數額,因為人們僅僅為了便利才需要紙幣或通貨。
在與非發鈔銀行相對比討論發鈔銀行時,務必要記住聯合股份銀行和私人銀行之間的一種區別,那就是,就我的記憶所及,尚沒有一家大一點的聯合股份銀行倒閉而無力兌付其發行的銀行券。
我的印象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不說是在所有情況下的話),公眾手中聯合股份銀行的銀行券都立即得到了兌付,無論如何最終都得到了清償。聯合股份銀行最初只是拖延滿足儲戶的提款要求,而損失則像所應當的那樣,最終落在股東身上。就破產的私人發鈔銀行而言,情況與此大不相同,銀行券持有者和儲戶所遭受的損失是相等的。但是,雖然私人發鈔銀行(也包括聯合股份銀行)在最近二三年間經常破產,令人不勝悲痛,可公眾手中私人發鈔銀行券和聯合股份銀行券的總量,雖說不上微不足道,也是很有限的。它們的數量確實很有限,以致通貨原理的鼓吹者根本不能以此為理由主張變革我國的紙幣發行制度,即用一個發鈔銀行取代所有其他發鈔銀行。
我願意承認,私人發鈔銀行的破產如果是由這裡所談到的原因引起的,即銀行券持有者與儲戶一道擠兌,那麼這種破產造成的危害要大於非發鈔銀行或聯合股份發鈔銀行的破產所造成的危害。
但是,雖然我承認私人發鈔銀行由此造成的危害要大於非發鈔銀行或聯合股份發鈔銀行造成的危害,可是現在這種危害的嚴重性卻要比當年全國都流通5鎊以下的地方銀行券時小得多。5鎊以下的地方銀行券現在僅在蘇格蘭和愛爾蘭流通。暫停兌付面額為1英鎊的地方銀行券和暫停兌付面額為5英鎊以上的地方銀行券,這兩者造成的困苦是有天壤之別的。在發行較小面額的銀行券,即1鎊銀行券的地方,這種銀行券在工人階級中流通。因此,每當發行1鎊銀行券的銀行破產時,損失總是沉重地落在那些領取工資的技術工人和處境較好的操作工人身上。我並未忽視發鈔銀行破產時這種銀行券造成的危害,這可以從我1826年1月發表的一本名為《論通貨的狀況》的小冊子中摘引的下面一段話中看出來。
「無論決定採取什麼樣的臨時措施為地方銀行發行的全部銀行券提供額外的擔保,我們都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條件容忍地方銀行發行的一部分銀行券了。我指的是5鎊以下的銀行券。無論從哪一種觀點看,這種銀行券都是最要不得的交換媒介。暫且不考慮這種通貨的價值波動,當前迫切需要保護下層階級,使他們免遭由於持有小面額銀行券而在發行這種銀行券的銀行破產時經常遭受的那種損失。說下層階級有權拒絕接受地方銀行券,這等於什麼也沒說,因為實際上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沒有、也不可能有這種選擇權。如果說賦予各國政府鑄造貨幣的特權有一最為重要的目的,那麼這個目的就是保護下層階層,使他們在接受規定的工資和其他支付時免遭損失,在這方面,他們幾乎無力保護自己。也就是說,發行硬幣的國家要履行這樣的職能,即向每一社會成員證明貨幣的重量和成色,當一個人有權得到貨幣時,向他提供正當的保護,以最嚴厲的懲罰保證他的私人利益不受侵害。但與此完全矛盾的是,政府如此小心地竭力使社會免遭不足值金屬貨幣的損害,卻聽任每一個想從事銀行家職業的冒險家發行偽造的紙幣,這種紙幣既沒有內在的價值,對最終的兌換也沒有任何充分的擔保,在很多情況下簡直就是欺詐,遭受欺詐的往往是人數最多而又孤弱無援的階級以及那些最不堪承受損失的人。」——《論通貨的狀況》,1826年,第127、128頁。
寫這些話的時候,在英格蘭和愛爾蘭流通的1英鎊銀行券的數額,估計超過5 000 000鎊。因此,當時大批發鈔銀行破產,停止兌付銀行券,造成了巨大危害,這充分證明政府和立法機關對此進行干預是正當的,或更為確切地說,這要求政府和立法機關進行干預,以挽救局面,禁止發行這種招人討厭的銀行券,最為有效地做到這一點。目前,由英格蘭和威爾斯的私人銀行發行的5鎊和5鎊以上的銀行券,其流通總額幾乎沒有超過1826年以前1鎊銀行券的單獨流通額。私人地方銀行券的持有者,現在持有的是5鎊和5鎊以上面額的銀行券,發鈔銀行的破產偶爾也會使他們受到損失,無論這是多麼令人遺憾,也很難堅持認為,他們的情況是那麼重要,他們同儲戶以及由於銀行破產而遭受損失的其他受害者的區別是那麼明顯,以至為了保護他們,就有理由改變聯合王國的整個發行制度。
但是,無論聯合股份發鈔銀行與私人發鈔銀行相比,在其他方面可能具有什麼優點,一個最大的優點似乎是,聯合股份銀行發行的紙幣要安全可靠得多,因而若想用前者發行的紙幣取代後者發行的紙幣,則最少給公眾帶來不便而又不損害現存利益的方式,便是不向尚未擁有發行特權的私人銀行授予發鈔權。由此,聯合股份銀行和英格蘭銀行的各分支機構發行的紙幣將逐漸取代私人銀行發行的紙幣,這樣,就消除了當前發行制度中帶來麻煩的一個根源。
上面,我相當詳盡地討論了私人銀行券的不安全性,因為人們一直利用這一點主張只允許一個銀行發行紙幣。根據已經說明的理由,我認為這一點對於那種主張來說毫無重要意義可言。
因此,接下來我將進一步根據我所想到的,討論把通貨原理應用於我國銀行制度的問題,而暫不考慮私人發鈔銀行很容易破產的問題,讓那些認為這一點很重要的人去單獨討論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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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使用「直接」這個詞,是因為如果在一段時期內金融市場受到壓力,銀行都縮減貸款,那麼緊接著就會出現疲軟狀態(正像安德森先生在其證詞的第 50頁所說的),伴之以交易量的減少,結果便是銀行券數量的減少。因而,另一方面,如果在一段時期年低利率以及信心的恢復和信用的擴張在起作用,那麼隨後交易活動的增加就可能使公眾手中銀行券的數量也增加。我之所以說「可能」,而不說「必然」,是因為1835年儘管信心大增,信用擴大,但流通銀行券的數量非但沒有增加,反而可能減少了。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銀行券都是結果而不是原因。
[2] 並參閱 S.J.勞埃德所著的《……考察》第 45頁及隨後各頁。
[3] 如果有人問增加的硬幣來自何處,則回答是,它們來自銀行家的儲備;如果銀行家不能滿足儲戶的全部提款要求,他們就必須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