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 · 原則十七

勒內·笛卡爾 《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
應該直接通觀所提困難,撇開有些項已知、有些項未知而不管,用若干次真正通觀 ① 去察看它們 ② 是怎樣互相依存的 ③ 。 上述的四條原則已經教導:必須怎樣從每一主體把某些充分領悟的確定困難抽象出來,把它們加以歸結,使人們以後不必再尋求其他,只需竭力認識某些同其他已知量有這樣或那樣比例關係的量 ④ 。現在,在以下五條原則 ⑤ 中,我們將陳述:必須怎樣歸結這些困難,才使得未知量無論在某一命題中有多少,統統可以彼此從屬,而且使得第一量對單位之比,也就是第二量對第一量之比,第三量對第二量之比,第四量對第三量之比,這樣連比下去,無論這些量有多少個,它們都構成一個總數,相等於某一已知量。這樣做的時候,必須使用確定無疑的方法,使我們能夠絕對有把握,保證奮勉努力所能歸結為最簡單項的莫過於此。 不過,至於本原則,必須注意,對於任何要用演繹解決的問題,都存在著無阻攔的直接途徑,遵循之即可比其他途徑更易於從某些項達到其他項,而一切其他途徑都更為艱難而且間接。為了好好領悟這一點,我們應該記住:原則十一陳述了各命題如果每一個都同最近命題相關聯,彼此的聯繫會是怎樣的情況 ⑥ ,由此顯而易見,最初的命題與最後的命題有怎樣的關聯,反過來說也是這樣,即使我們不能同樣容易地從中間各項演繹出首尾兩項。因此,如果我們在直觀各命題依據怎樣的從不間斷的秩序互相依存時,能夠推論出最後命題是怎樣取決於最初命題的,那麼我們就是直接通觀了困難之所在;但是,相反,如果我們已經認識最初命題和最後命題互相以怎樣的方式密切聯繫,想從中演繹出聯結它們的各中項是什麼,那麼我們依據的是某種完全間接的相反秩序。然而,因為我們在這裡研究的只是隱蔽的問題,即,必須依據某種混亂的秩序,從已知首尾兩項去認識某些中間項,所以這裡的全部技巧只在於:假定未知事物為已知事物,使我們能夠準備一條容易而直接的道路,即使困難是極其錯綜複雜的。這一點是永遠成立的,既然我們從這一部分一開始 ⑦ 就已假定:我們承認任一問題中仍然未知者對於已知者有某種依賴關係,以至於仍然未知者為已知所決定;因此,如果當我們發現這種決定關係的時候,我們思考首先呈現的那些事物,只要我們把其中的未知當作已知,從中逐級用若干次真正的通觀,演繹出即使已知的其他,仿佛它們是未知者 ⑧ ,那麼就是實現了本原則的規定。這方面的例子留待以後再說,正如我們以後在原則二十四中將要談到的某些事物那樣,留到那裡去說更為方便 ⑨ 。 注釋 ①  「真正通觀」veros discursus,參閱原則七的第五段闡述和該原則注⑨。 ②  「它們」,指已知項和未知項。 ③  「……察看它們是怎樣互相依存的」:笛卡爾在《幾何學》中有相似的說法:「然後,不必考慮這些已知線和未知線之間的差別,我們應該按照最自然地顯示它們是怎樣互相依存的那種秩序通觀困難。」 ④  「上述的四條原則已經教導……竭力認識某些同其他已知量有這樣或那樣比例關係的量」:笛卡爾把原則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實際上歸結為告訴人們如何建立方程式,但是,他同時也排斥所謂計算家的那些做法,因為笛卡爾儘管用廣延和符號把問題(困難)歸結為量,但他認為必須撇開任何主體,把所需運用之量放在形上學領域內去推演。這是他的獨特之處。 ⑤  「以下五條原則」:現在只剩下四條,即,第二十二條不存在了。 ⑥  參閱原則十一(闡述第四段至該原則完)和原則六(闡述第七段至該原則完)。 ⑦  「從這一部分一開始」,指的是原則十三開始部分所說「任何問題中都必定有某一點是我們不知道的……用以指示它的只能是另一已知點」;還可以參閱原則十四中所說「要想助於想像……已知事物的性質的」。 ⑧  笛卡爾這種已知和未知相互演化的關係,在《幾何學》中也有類似的表述。 ⑨  我們已經知道,從原則二十二直至原則三十六在現存稿中並不存在,所以這裡的許諾未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