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 · 原則十一
在察看了若干單純命題之後,要想從中得出其他推論的話,不妨以連續的毫不間斷的思維運動把那些命題通觀一遍,考慮它們互相之間的關係,也不妨擇出若干來儘可能清楚地全面加以構想:只有這樣,我們的認識才可以更加確定得多,心靈的認識能力才可以大為提高。
現在是更加清楚地闡述在原則三和原則七中說過的心靈的目光的時候了。前面,我們曾在一個地方說它與演繹相反 ① ,在另一個地方我們只說它與列舉相反 ② ,而對列舉我們的定義是:根據互不關聯的許多事物作出的綜合推論;在同一個地方,我們還說過:單純演繹從一事物到另一事物,是用直觀作出的 ③ 。
我們必須這樣提,因為我們要求的是用心靈來察看兩個事物,也就是說,必須使人清楚而明確地理解命題,而且必須是全面一下子理解,而不是逐一理解。而演繹,如果我們按照原則三所述予以看待 ④ ,似乎不是全面一下子作出的,而是通過某種心靈運動,從一事物推論到另一事物。所以,我們在那個地方 ⑤ 說它是截然有別於直觀的。但是,如果我們稍加注意,[就可以發現]演繹一旦完成,例如原則七所說的那樣 ⑥ ,它就不再是任何運動,而是運動的終止。因此,我們假定:當演繹是簡單而一目了然的時候,我們用直觀就可得知,當它是繁複錯綜的時候則不能;後者,我們稱為列舉,又稱歸納 ⑦ ,因為這時候悟性不能一下子全部把它囊括,要確證它,必須在某種程度上依靠記憶,其中必須記住對於所列舉的每一部分的判斷,根據所有各部分的判斷就可以綜合為另一個單一判斷。
我們必須作出這些區別,這樣才便於進一步來闡明本原則。因為,原則九僅僅論述心靈的目光,原則十僅僅論述列舉,而本原則,則闡述這兩種作用怎樣互相支持、相輔相成,以至於它們通過某種專注地直觀每一事物、進而直觀其他事物的思維運動,似乎同時成長而合為單獨一個作用了 ⑧ 。
這是具有雙重效用的,即,既可以更為確定地認識我們所要達到的結論,又可以使我們的心靈更適合於發現其他結論。因為,結論包括的項如果多於我們僅僅一次直觀所能掌握的,這一結論的確定性就取決於記憶,而記憶由於不穩定而且容易衰退,必須用這種持續不斷、頻繁重複的思維運動來重複和鞏固。例如,如果通過若干次運算,我得知甲量和乙量之比,隨後乙量與丙量之比,丙量與丁量之比,最後得知丁量與戊量之比,我還是不能知道甲量與戊量之比,從我已知之比中並不能求得這個比,除非我把這些比都記住了;因此,我有必要用一次頻繁重複的思維把它們通觀始終,極為迅速地從始項看至末項,幾乎不留一項在記憶里,而是仿佛整個一下子察看全事物 ⑨ 。
沒有人看不出:由於這個緣故,心靈[運動]之遲緩得以糾正,其能力得以增長。但是,在這方面必須注意的是:本原則的最大效用在於:對單純命題互相依存關係進行思考,就可以漸漸習慣於迅速識別其中的或多或少相對性,看出怎樣逐級把這種相對性歸結為絕對。例如,假設我要通觀某些連比量,我就要思考這一切[事物] ⑩ ,即,我通過容易程度相等的設想,得知甲量與乙量之比,隨後,乙量與丙量之比,丙量與丁量之比,如此等等。但是,我不能夠以相等的容易程度設想乙量對甲量和丙量同時依存之關係,我更難設想乙量對甲量和丁量同時依存之關係,如此等等。然後,我由此得知:如果已知僅為甲量和乙量,我為什麼可以容易地求出丙量和丁量等等:這是因為我運用了幾次特殊的逐個的設想。但是,如果已知僅為甲量和丙量,我就不能同等容易地得知中間量,因為如不以一次設想同時包括前幾個量中的二量,就不能做到。如果已知的僅為甲量和丁量,要察看兩個中量就更為困難,既然這意味著同時三次設想,因此,要根據甲量和戊量求出三個中量,就還要困難了。不過,這也是為什麼可以產生不同情況的另一原因,因為,即使四次設想互相聯繫在一起,也仍然是可以分開進行的,既然4可以被另一[整]數除盡。於是,我可以根據甲量和戊量僅求丙量,然後根據甲量和丙量求乙量,照此類推。已經習慣于思考諸如此類情況的人,每逢研究一個新問題,就能立即看出產生困難的原因,以及[予以解決的] ⑪ 最簡單辦法。這對認識真理是極有助益的。
注釋
① 參閱原則三和原則二。
② 參閱原則七。
③ 指原則三和原則七。
④ 參閱原則三。
⑤ 同上。
⑥ 指原則七中所論述的充足列舉。
⑦ 「我們稱為列舉,又稱歸納」:參閱原則三注⑥以及原則七第四段闡述。
⑧ 笛卡爾認為演繹和直觀可以在認識過程中合而為一:思維在通觀事物的時候,逐漸傾向於返回直觀,形成悟性的這兩個根本功能(即演繹和直觀)之間的一個中項。
⑨ 笛卡爾在《方法論》中說:「……需要長期鍛煉,需要頻繁重複的玄想,使我們習慣於這樣察看一切事物。」
⑩ [事物],為法譯者所加。
⑪ [予以解決的],這個定語是法譯者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