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 · 原 則 十
心靈如要獲致靈巧,它就必須探求他人所已經發現者,還必須有條理地通觀人類技藝的甚至最微末的一切結果,但是,主要還是考察表明以某種秩序為前提的那些結果。
我承認,我生來賦有這樣的心靈:它使我一向把研究的最大樂趣不是放在傾聽別人陳述道理,而是放在依靠自己的奮勉努力去發現這些道理上 ① 。只有這,才在我還年幼時把我引向研究科學,因而每逢某本書的書名告訴我們其中肯定有新的揭示的時候,我來不及深入閱讀,就連忙嘗試憑藉自然賦予我的某種靈巧,是否也許能夠達到某種相似的成就,我小心翼翼,不願草草讀完,唯恐糟蹋我的這種天真的樂趣。我這種做法常常獲得成功,以至我終於發現:像別人目前常做的那樣,依靠紛亂的盲目的探求,寧願藉助於僥倖,而不是憑藉技藝,我就不能比別人更多地發現事物的真理;同時我也發現:只是通過長期的經驗,我才覺知了某些確定的原則,對我幫助不小,運用它們,我終於思考出若干其他原則。我的整個方法,就是這樣精心培育出來的,我始終相信,從一開始,我遵循的就是一切研究方式中最有用的。
但是,並不是一切人的心靈都是天然傾向於使用自己的武器去探究事物的 ② ,所以,本命題教導的是:不要立即考察十分困難而艱巨的事物,而應該一開始就去弄清楚最微末、最簡單的一切技藝,主要是那些最有秩序的技藝,例如,織帆布和地毯的匠人的技藝,或者繡花女的技藝,或編織經緯、使得花樣變化無窮的婦女的技藝 ③ ,還有一切數字運算和有關算術的一切,諸如此類,確實令人驚訝,這一切是多麼能夠訓練心智,只要我們不借用別人的創造發明,而是自己去發明創造!這樣,任何事物就不會隱蔽而不為我們所見,一切事物都可適應人類認識的能力,我們就可以清清楚楚地看見無限數量的事物秩序,它們互不相同、卻很有規律,人類[心智]的靈巧幾乎盡在於嚴格遵照這些秩序。
因此,上面已經指出,必須有條理地研究這些[問題],所謂條理,在比較不重要的問題上,通常只是指始終遵循[一定的]秩序:或者是存在於事物本身的秩序,或者是我們憑藉思維巧妙[鑄造] ④ 的秩序:比方我們要讀出某篇由於使用未知文字而無人能懂的文章 ⑤ ,當然它裡面毫無秩序,但是,我們將鑄造出一種秩序,既可審核關於每個符號、每個字詞、每個句子人們可能原來作出的一切判斷 ⑥ ,又可把它們加以排列,使我們得以經由列舉而獲知可以從中演繹的一切。我們首先必須避免浪費時間,不憑任何技藝而胡亂猜測這類問題:因為,即使我們不憑技藝也往往能夠揭示這些問題[的奧妙],有時幸運兒甚至可能比有條理地探討還要發現得快,但是,這樣做只會磨滅心靈的光芒 ⑦ ,使我們的心靈習慣於幼稚的無聊勾當,使它今後總是滿足於事物的表面,而不能更進一步深入進去。有些人僅僅把思維用於嚴肅的極為高尚的事物,經過成年累月的辛勤勞動,卻只獲得混亂的知識,儘管他們原來希望獲得深刻的知識。為了不致重蹈覆轍,我們應該鍛煉自己:首先是探索——但必須是有條理地探索最容易的事物,使我們總是習慣於遵循已知的敞開的道路,極為靈巧地把握住事物的內在真理。這樣的話,經過不知不覺的進步,在我們從不敢指望的短暫時間內,我們就可以感覺到自己能夠同樣容易地從明顯原理中演繹出若干似乎非常困難複雜的其他命題。
不過,也許會有好些人感到驚奇,不知道我們為什麼在探討如何使自己更適合於從真理中互相演繹的時候,略去了辯證論者們認為只要規定人類理性遵照某些修辭形式、就可以統轄人類理性的那一切準則。他們的結論必然是:理性要是遵從[這種辦法],即使它在某種程度上樂意不去專心致志認真考慮[如何]推論,也可以憑藉修辭形式而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 ⑧ 。我們略去那些準則,是因為我們已經發現:真理往往不受它們的束縛,恰恰是那些運用這些準則的人自己作繭自縛;別人倒並不經常這樣。我們甚至體驗到:一切詭辯,哪怕是最有鋒芒的,通常也欺騙不了任何運用自己的純理性的人,而只能欺騙詭辯家自己。
因此,我們應該力戒當我們探究某一事物的真理的時候,讓我們的理性隨便樂意什麼,與此同時,我們還要摒棄那些修辭形式,把它們當作使我們達不到目的的障礙;我們還應該尋求一切助力,使自己得以把思想保持專注狀態,就像以下[各道命題] ⑨ 將表明的那樣。那種修辭術對於認識真理毫無助益,為了更透徹了解這一點,應該注意:辯證論者按照修辭術規則是結構不出任何達到真理的三段論式的,如果他們沒有首先掌握構造材料,即,如果他們沒有事先知道自己要用三段論式演繹出什麼真理的話。由此可見,他們使用那樣的一種形式,是不可能發現任何新鮮東西的,因此,一般辯證論對於希望探求事物真理的人毫無用處,只能用來比較容易地向別人陳述早已知道的道理,為此,必須把它從哲學轉移到修辭學中去 ⑩ 。
注釋
① 在原則一中笛卡爾說:「靜觀真理而獲得樂趣……這可以說是人生中唯一不攙雜質的幸福。」現在這個原則中陳述不一樣,但實質還是一樣的。不同的只是:前者是靜觀現成的真理而獲得樂趣,這裡則強調通過自己奮勉努力去發現某個問題的答案所獲得的樂趣。
② 笛卡爾在這裡實際上是否定這樣的人:「他們有足夠的理性或足夠的謙遜,認為自己比起某些別人來,較少能夠分辨真偽,認為別人可以教導他們,而他們自己倒不是滿足於這些人的見解,不必自己去探求什麼更好些的答案」(《方法論》)。
③ 前面說刺繡,這裡說的是織花邊。當時法國的這種女紅是全歐聞名的。
④ 「或者是我們憑藉思維巧妙鑄造的秩序」vel subtiliter excogitatus(或者巧妙地從思維中的),沒有動詞。「鑄造」,為法譯者所加。
⑤ 這裡指的是用某種符號書寫的文字。1561年在巴黎出版了一本名叫《多種書寫和善世玄妙文字》的怪書,據說按照書中安排的辦法,就可破譯一切未知的文字。顯然,笛卡爾認為這是不可靠的,需要重新審核。
⑥ 指重新審核該書中所作的種種判斷。
⑦ 「只會消磨心靈的光芒」hebetarent tamen ingenii lumen:只會削弱(磨損)心靈的光芒。關於憑僥倖、而不依靠確實可靠的方法去探求事物真理,還可參閱原則四第一段闡述。
⑧ 這裡說的是三段論式的修辭形式。在笛卡爾看來,三段論式不能使人獲得新的知識,只能以它自己的形式化製造困難;由於它沒有效力,還是不能不求助於直觀,也就是依靠adjumenta(外物),增加了複雜性;由於無效,三段論者不得不假定他們的materia(題材、對象)已知,這樣,等於是事後來陳述一通。下一段中又說,「如果他們沒有首先掌握構造材料(materia)……」就不能達到真理。
⑨ 大概是指原則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這裡,笛卡爾表達得不是很清楚的。
⑩ 笛卡爾不認為原始意義上的辯證法也是哲學的一種方法,把它降低為只是論證術、雄辯術,甚至跡近詭辯。這些,按古已有之的分類性,只是屬於修辭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