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 · 原 則 八

勒內·笛卡爾 《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
如果在要尋求的事物順序中出現一事物,是我們的悟性不能直觀得足夠清楚的,那我們就必須暫且停頓、多加考慮,不要繼續考察下去,以免徒勞無功。 前三個原則 ① 提出了秩序並作了解釋。本原則,則告訴我們什麼時候秩序是必不可少的,什麼時候只是有用的。因為,從若干個別項引至某一絕對項的系列或相反的系列中凡構成完整一級者,都一定要先於其後續項而予以考察;但是,如果像人們常見的,若干項涉及的是同一級,有秩序地統統予以通觀,總還是有用的。不過,也不一定非常嚴格刻板遵守這種秩序不可,經常,即使我們並沒有把它們全都認識得一清二楚,而只是看清楚了其中的某一些、甚至一個,進一步探討也還是可以允許的。 本原則依據的論據,必然是我們用以確定原則二的那些論據;但是,不可認為,本原則就不含有任何足以使[我們的心靈]更有知識 ② 的新鮮東西,雖然它似乎禁止我們僅僅過於細緻地探求某些事物而不揭示任何真理。也許,對於初學者,它教給他們的只是叫他們不要浪費精力,其中原委大致有如原則二所述 ③ 。然而,對於完全掌握了前述七個原則的人,本原則表明的是:他們可能根據什麼理由在任何科學中自滿,以至不想再學什麼了:因為,任何人,只要是準確遵行了前述七個原則,現在本原則卻叫他在某一點上停一停,他當然就會明白:無論多麼奮勉努力也不能達到自己要求獲得的認識,這倒不是說他缺乏才智,這裡遇到的障礙全在於困難的性質本身,或者說,人的條件的限制。不過,認識到這一點,也是一種真知,並不次於那種使我們了解事物本身性質的認識 ④ ,而誰要是把好奇心推至極端,似乎不是健全的心智。 闡明這一切,都有必要舉一兩個例子。簡單說吧,設有一人僅僅研究過數學,他試作一直線:屈光學上稱為光折線的那種直線 ⑤ ,即,平行光線經折射後交叉於一點的那根直線,他遵行原則五和原則六,大概可以很容易就發現:該直線的確定取決於反射角和入射角的比例;但是,他沒有能力繼續探討下去了,因為繼續下去就超出了馬特席斯的範圍,而涉及物理學了 ⑥ ,他不得不就此卻步,停留在門檻上,而無可奈何;如果他還想從哲學家所言獲取進一步認識,或者從經驗中獲取這種認識,他實際上就會違犯原則三 ⑦ 。況且,這裡的困難還是複雜的、相對的;然而,只有在純粹簡單的、絕對事物上,我們才能夠獲得確定的經驗,——這一點,下面在適當的場合再談 ⑧ 。他要是假設上述兩角之間有某種比例,即使他以為可能是最真實的,也無濟於事,因為,那樣他尋求的就不再是光折線了,而僅僅是按照他的假設推理而得的一直線。 假設相反有一人,不是僅僅研究過數學,而是想遵照原則一來探討我們所說的問題 ⑨ ,也遇到了同樣的困難,他除了上述以外還會發現:入射角和反射角之間的比例,還取決於這兩個角本身依據介質不同而發生的變化,從而他也發現:這種變化取決於光線穿透整個透明體的比率,而要認識這種穿透作用,前提是也認識光作用的性質 ⑩ ;他還發現:要理解光作用,就必須知道一般自然力是什麼,而這,在整個順序中,是最絕對項。因此,當他用心靈察看,對這個最絕對項有了清楚覺知以後,他就可以根據原則五,同樣逐級回溯;要是他在第二級上還不能看清楚光作用的性質,他還可以根據原則七,列舉一切其他自然力,使自己可以依據對某個其他自然力的認識——至少用比較法,這一點我們下面再談,——也理解光作用;然後,他就可以探求光線是以怎樣的比率穿透整個透明體的 ⑪ ;這樣,他就可以依次探討其餘,終至達到對光折線本身[的理解]。儘管至今許多人探求都無結果,我卻看不出會有什麼障礙,使得完善運用我們的方法的人不能夠對它獲得明顯的認識 ⑫ 。 我們要舉最突出的例子。假設有一人對自己提出的問題是:研究人類理性足以認識的一切真理,——我認為,凡是刻苦求知以求達到良知的人,一生之中總應該下那麼一次決心去從事這種研究,——如果他遵行上述各項原則,他就會發現:先於悟性而認識是絕不可能的,既然認識一切其他事物都取決於悟性,而不是相反 ⑬ 。然後,在認識了純悟性之後,對一切其他最直接事物也有了覺知,他就可以在一切其他事物中,列舉出認識所需的悟性以外的一切其他工具,其數僅為二,即幻想和感覺 ⑭ 。於是,他把自己的奮勉努力用於區別和審視這三種認識方式,他將清楚地看出:真理和謬誤,就其本身而言,只能夠存在於悟性之中,但是,二者的根源往往僅僅在於幻想和感覺。這樣,他就會謹慎小心,竭力避免一切可能使他上當的事物,以免受騙。同時,他將準確列舉人們為求真理可以遵循的一切途徑,以求擇一而從。這些途徑實際上為數不多,運用充足列舉法,是很容易統統找到的。未曾有過這種經驗的人也許會覺得這很奇怪,不予置信,其實,只要我們對待每一對象,都區別了充斥我們記憶或僅僅裝飾我們記憶的那些認識,同應該說使人更有學識的那些認識,這也是我們很容易做到的…… ⑮ ;由此,我們將認為,對於任何事物,我們都不會由於缺乏才智或技藝而無知,也絕不會有任何事物別人知道,而我們自己卻沒有能力認識,只要我們運用心智於該事物運用得恰當。我們往往可能會遇到許多困難,是本原則禁止我們探求解決的,雖然如此,但是我們既然清楚地看出這種探求超出人類心靈所及,我們就不會因而認為自己無知,只會發現任何別人也不可能認識我們所探求解決的困難(如果他心靈的水平同我相等),單單這個發現就足以滿足我們的好奇心了。 但是,為了使我們不至於對於我們心靈所能達到的水平總是無法確斷,也為了使我們不至於徒勞無功或莽撞行事,在致力於具體認識各別事物之前,我們一生中必須總有那麼一次細心探討人類理性能夠達到怎樣的認識。為求事半功倍起見,對於同樣容易的事物,我們總是應該首先探求其中最有用的那些。 因此,可以把這種方法比作這樣的一些機械工藝:它們不需要其他工藝的幫助,自己就可以產生製作本身所需工具而應有的方法。設有一人打算從事這樣的一種工藝,比方說是打鐵,如果他一樣工具也沒有,他開始的時候當然不得不拿一塊硬石頭或者什麼粗鐵塊當砧子,選一塊小石頭當錘子,又把一些木頭做成鉗子,還要按照需要搜羅諸如此類的一些東西;都準備好了以後,他還是不會立即著手打制刀劍或頭盔,也不會打制供別人使用的任何鐵器,只會首先給他自己製作錘子、砧子、鉗子以及其他必需的工具。這個例子告訴我們的是:既然這頭幾條原則中我們只能看到某些論據還不充足的準則規定,似乎是我們的心靈天然稟賦的、而不是憑藉技藝獲得的準則,那麼,我們就不要急忙運用它們去試圖解決哲學家們的爭論,或者去解開數學家們的死結;而要首先利用它們去仔仔細細探求一切其他準則,對於研究真理可能更為必要的準則。這主要是因為沒有理由認為:找到它們,其困難程度會超過解答人們在幾何學、物理學或其他學科中慣常提出的問題。 這樣看來,最有用的莫過於探求人類認識是什麼,它的最大範圍如何。因此,我們現在就在這裡把這一點概括為一個問題。我們認為,依據前述各項原則,這個問題最好是首先加以研究。每一個或多或少熱愛真理的人,一生中總得有那麼一次下決心這樣做,因為這一探求中包含著求知的真正工具和完整的方法。相反,我覺得,最不合適的莫過於硬著頭皮去爭論自然的秘密、天[的運動]對我們下方的影響 ⑯ 、預言未來,諸如此類。許多人卻正在這樣做,自告奮勇這樣做,仿佛人類理性足以發現[這類事情]。我們心靈的限度,在我們內心中是感覺得到的,因此,確定這個限度理應使我們不會感到不容易或者困難,既然我們對於外界的事物、甚至非常陌生的事物,也並不懷疑自己是能夠判斷的。如果我們想用思維囊括宇宙萬物,分辨出每一事物是怎樣受到我們心靈的審視的,這一任務也並不繁重,因為沒有任何事物是那樣簡單或多樣,以至於無法運用我們所說的列舉法把它們限制在特定的限度之內並且把它們分列為不多幾項類別 ⑰ 。因此,為了把列舉法在這個問題上做個試驗,首先,我們把與這個問題相關的一切劃分為兩部分,事實上也就是使這個問題或者涉及有認識能力的我們,或者涉及能夠被認識的事物本身。下面我們就分別研討這兩點。 固然,我們注意到,我們內心中只有悟性才有真知能力,但是,有其他三種功能可以幫助或阻礙悟性,它們是:想像、感覺和記憶 ⑱ 。所以,應該依次看一看其中的每一個可能怎樣有害於我們,使我們得以避開,其中的每一個可能怎樣有利於我們,使我們得以充分發揮其功效。這個第一部分,將在下一原則中運用充足列舉法加以討論。 其次要談到事物本身,它們只應該在悟性達到的範圍之內予以考慮 ⑲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把事物分為性質較簡單的和性質複雜或複合的。所有這些簡單性質[的事物],只能夠或為精神的,或為有形體的,或者兩者都涉及。至於複雜性質[的事物],由悟性體驗得知:其中的某些,即使尚未能作出任何確定的判斷,也確實是複雜的;但是,悟性本身也組合其他的複雜性質[的事物]。這一切,我們將在命題十二中更為詳盡地陳述,並將證明:除非是在悟性所組合的那些[複雜性質]中,不可能出現謬誤。因此,我們還要把這類複雜者區別於從十分簡單而自明的性質中演繹所得者,這我們將在下一部著作中論述 ⑳ ;還要區別出那些預示其他、而我們體驗得知源出於複合事物者,這我們將用整個第三部著作來陳述 ㉑ 。 因此,在本論文中,我們將竭力嚴格遵循人類為了認識真理而可以遵循的一切途徑,並且竭力使得讀者能夠容易理解,這樣的話,任何人只要已經充分學會我們的整個方法,無論心智多麼低下,也能看出:這些途徑,對於他也同對於別人一樣,絲毫不是封閉的,而且他再也不會由於缺少才智或技藝而無知無識,而只會是:每逢他運用心靈去認識某一事物,或者他可以完全發現它;或者他可以確定無疑地覺知:它取決於某種超出自己能力的經驗,這樣他就不至於指責自己的心智,雖然他不得不到此止步;或者他可以證明:所求之物超過了人類心靈所及,這樣他就不至於認為自己比別人無知,既然比起其他隨便什麼來,認識這,並不是較小的真知。 注釋 ①  指原則五、六、七。 ②  「使[我們的心靈]更有知識」ad eruditionem promovendam,直譯為「增進[吾人的]學識」。《方法論》中有相反的表述:「使我們自己在某種程度上更沒有知識」。 ③  參閱原則二開頭幾段。 ④  笛卡爾認為,作為方法,認識首先是對於認識的認識,甚至先於「對於事物本身性質的認識」rei ipsius naturam exhibet,所以,認識到認識的限度,也是一種真知,並不次於對於這個或那個事物(res)的認識。這種限度,產生於該事物的缺陷,或不能滿足某些客觀條件,而不是由於inagenii culpa(缺乏心智)。 ⑤  是克卜勒第一個發現可將平行光線束變為會聚束的屈光現象。 ⑥  「因為繼續下去就超出了馬特席斯的範圍,而涉及物理學了」cum non ad Mathesim pertineat, sed ad physicam。有些法譯本把這裡的Mathesim譯作mathématique,看來是錯誤的。原則四中已經作出明顯的區分,馬特席斯實際上是笛卡爾要建立的一種真正揭示秩序和度量的普遍科學。詳見《附錄二》。 ⑦  指原則三的命題,還有該原則的闡述的第二段,等等。 ⑧  指原則八,也可參閱原則十二的有關段落和原則十三的有關段落。 ⑨  這裡是說,光折線的問題不僅僅是數學的問題,不但事實上是這樣,而且原則一的要點之一也在於:要我們不囿於單一技藝、單單選擇某一特殊科學,即使那是非常重要的數學。 ⑩  笛卡爾在《屈光學》中說:「光,在被稱為發光體中,無非是某種運動,或者說,某種極其急速、極其強烈的作用,經由空氣或其他透明體而達到我們的眼睛。」 ⑪  這時,笛卡爾已經知道惰性規律和光穿透整個透明體二者之間的同晶現象。因此,上面所說「某個其他自然力」,大概是指惰性運動(真空中一孤立質點的直線均勻運動)。 ⑫  當時,物理學界正在爭論這個問題而尚無結果。笛卡爾認為自己的方法最為完善,就提出了這一論斷。而且,他自己以後在《屈光學》中也作出了他認為已獲明顯認識的解答。 ⑬  亞里士多德在《論範疇》中也有類比的說法,但說的是兩項:認識和已知;笛卡爾使用的是三項:悟性、認識和事物。 ⑭  下面笛卡爾又說是有三:想像、感覺和記憶。但,據他的傳記作者巴伊葉說:「他(笛卡爾)似乎懷疑記憶有別於悟性和想像。」此外,笛卡爾也常把想像和幻想混同使用。 ⑮  刪節號是原有的。H本和A本在此刪節號後都有拉丁語Hic deficit aliquid(「此處有缺漏」)。 ⑯  這裡是指星相學。1585年教皇席克斯圖斯五世已經明令禁止星相學,並把星相學家提交宗教審判。但星相學作為偽科學的影響至笛卡爾時代,甚至以後,還很強大。 ⑰  這裡的「類別」,拉丁原文作capita,意思不是「章節」,而是同原則七中所用的classes和collectiones一樣的,統譯為「類別」。 ⑱  這三項功能,也可以說是兩項(見注⑭)。並參閱原則十二。 ⑲  參閱原則六第一段以及原則十二。 ⑳  下一部著作指後來終未寫完的論文《以自然光芒探求真理》。 ㉑  第三部著作指《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