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 · 原 則 七

勒內·笛卡爾 《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
要完成真知,必須以毫無間斷的連續的思維運動,逐一全部審視他們所要探求的一切事物,把它們包括在有秩序的充足列舉 ① 之中。 上面說過的那些不能從起始的自明之理中直接演繹出來的真理 ② ,如要歸入確定無疑之列,就必須遵守在這裡提出的[準則] ③ 。因為,推論的連續發展如果歷時長久,有時就會有這樣的情況:當我們達到這些真理的時候,已經不易記起經歷過的全部路程了。因此,我們說,必須用某種思維運動來彌補我們記憶之殘缺。例如,如果最初我通過若干演算已經得知:甲量和乙量之間有何種比例關係,然後乙和丙之間,再後丙和丁,最後丁和戊,即使如此,我還是不知道甲和戊之間的比例關係如何,要是我記不得一切項,我就不能從已知各項中得知此一比例關係的究竟。所以,我要用某種連續的思維運動,多次予以全部通觀,逐一直觀每一事物,而且統統及於其他,直至已經學會如何迅速地由此及彼,差不多任何部分都不必委之於記憶,而是似乎可以一眼望去就看見整個事物的全貌;這樣,事實上,既可以減輕記憶的負擔,又可以糾正思想之緩慢,而且由於某種原因,還增長了心智的能力 ④ 。 但是,還得指出,在任何一點上都不要中斷這一運動,因為常有這樣的情況:想從較遠原理中過於急促演繹出什麼結論的人,並不通觀整個系列的中間環節,他們不夠細心,往往輕率地跳過了若干中間環節。然而,只要忽略了一項,哪怕只是微小的一項,串鏈就會在那裡斷裂,結論就會完全喪失其確切性。 此外,我們說,要完成真知,列舉是必需的,因為,其他準則固然有助於解決許多問題,但是,只有藉助於列舉,才能夠在運用心智的任何問題上,始終作出真實而確定無疑的判斷,絲毫也不遺漏任何東西,而是看來對於整體多少有些認識 ⑤ 。 因此,這裡所說的列舉,或者歸納 ⑥ ,只不過是對於所提問題的一切相關部分 ⑦ 進行仔細而準確的調查,使我們得以得出明顯而確定的結論,不至於由於粗心大意而忽略了什麼,這樣,每逢我們運用列舉之後,即使所要求的事物我們仍然看不清楚,至少有一點我們比較有知識了,那就是,我們將肯定看出:通過我們已知的任何途徑,都是無法掌握這一事物的;而且,假如——也許常常確實如此,——我們確實歷經了人類為了認識它而可以遵循的一切途徑,我們就可以十分肯定地斷言:認識它,非人類心靈所能及 ⑧ 。 此外,應該指出,我們所說的充足列舉或歸納,僅僅指比不屬於單純直觀範圍之內的任何其他種類的證明,更能確定無疑地達到真理的那一種;每逢我們不能夠把某一認識歸結為單純直觀,例如在放棄了三段論式的一切聯繫的時候,那麼,可以完全信賴的就只剩下這一條道路了。因為,當我們從此一命題直接演繹出彼一命題的時候,只要推論是明顯的,在這一點上就已經確實是直觀了 ⑨ 。但是,假如我們從許多互不關聯的命題出發推論出某個單一項,我們的悟性能力往往不足以用單純一次直觀把那所有的命題統統概括淨盡;在這種情況下,使悟性具有概括所有命題的能力的,是把列舉運用得確定無誤。這就正如:雖然我們不能一眼看盡並區別稍長一些的串鏈上每一環節,但是,只要我們已經看清每一環與下一環的聯結,就足以斷言我們也已經發現最後一環與最前一環是怎樣聯結的。 我說這一運用應該是充足的 ⑩ ,是因為它往往可能有缺陷,從而可能有很多失誤。事實上,有時候,雖然我們可以用一次列舉通觀許許多多十分明顯的事物,但是,只要我們哪怕只是略去最微小的部分,串鏈就會斷裂,結論的確定性也就完全喪失。有時候,我們也能用一次列舉包括一切事物,但是,分辨不清每一事物,所以對全部事物的認識也就只是模模糊糊的。 還有些時候,應該完全列舉,有時候又應該各別列舉;有時候這兩種都沒有用處。因此,上面我們只說它應該是充足的。因為,[例如,]我要是想用列舉來證明:有多少存在物是有形體的,或者,它們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湊巧符合此意,我並不能肯定它們到底有多少;而且,除非我事先已經確知,我也不能肯定:我已經通過這次列舉把它們統統包括了,或者,我已經把它們互相區別清楚了。但是,假若我想用同一方法指明:有理性的靈魂不是有形體的 ⑪ ,進行這個列舉並不一定非完全不可,我只要把全部物體都歸成類,使我得以證明有理性的靈魂同所有搜集的類別都不一樣就行了。最後,假若我想用列舉之法指明:圓面積大於一切其他同等周長的多邊形面積 ⑫ ,我並不需要把一切多邊形拿來一一過目,只要拿出其中的一些加證明,據以用歸納法得出結論而用於其他一切多邊形就行了。 上面我還說過,列舉應該有秩序地進行,這首先是因為,彌補上述各種缺點,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有秩序地詳審一切事物;也是因為,常有這樣的情況:或者是由於要研究的事物數量過大,或者是由於要研究的同一事物出現過於頻繁,如要一一通觀有關的每一單個事物,任何人的壽命都是不夠的。然而,假如我們把它們全都按照最佳秩序加以安排,使其中大部分歸入一定的類別,那就只需準確察看清楚其中單獨一個事物,或者[根據] ⑬ 其中每一事物而獲知的某些情況,或者只察看這些事物而不察看那些事物,或者至少不對任一事物徒然浪費地重複察看。這對我們是大有助益的,它可以幫助我們克服許多困難,既然我們已經以很短的時間,不怎麼費勁地建立了良好秩序,儘管乍看起來困難是巨大的。 然而,要列舉的事物的這種秩序常常可能發生變化,而且取決於每個人的選擇;要想考慮得更為周到,就必須記住第五個命題中所說的 ⑭ 。世人所作種種雕蟲小技中有許多玩意,發明出來,所用的辦法不過是這種安排秩序,例如,如果我們想用某個名詞字母搬家 ⑮ 的辦法,創作最佳字謎,根本不需要從最容易的那些詞一直查到最困難的那些詞,也不必區別絕對項和相對項,況且,這樣做也是行不通的;只需這樣辦就行了:制定研究字母搬家的某種秩序,使我們不必重複察看同一字母,同時把字母的數目歸成若干確定的類別,使較有希望找到答案的那些類別立刻出現;這樣做的話,往往不至於曠時費事,只是有些幼稚罷了。 此外,[原則五、六、七]這三道命題是不可以分割的,因為通常我們在思考中必然把它們聯繫起來,而且這三者對於促使方法臻於完善是起同等作用的。先教哪一道倒關係不大。至此我們已經簡略闡述了一番,這篇論文其餘篇頁中就差不多沒有什麼好補充的了,我們將只把至此已經概略而言者予以具體申述。 注釋 ①  「列舉」enumeratio,見《附錄三》。 ②  參閱原則三,「起始原理本身則僅僅通過直觀而得知」。 ③  [準則],為法譯者所加。 ④  「心智的能力」,原文僅作capacitas。笛卡爾不顧神學上一貫把這個詞與上帝連在一起的傳統,把它當作一種posse(能力,能夠,有能力),看待為ingenium(心靈、心智)所能達到的東西,歸之於人的屬性。據此,把capacitas譯作「心智的能力」。(法譯,僅作capacité。) ⑤  「絲毫也不遺漏任何東西,而是看來對於整體多少有些認識」,另一法譯本作「絲毫不完全遺漏任何東西,而是看來對於……」。 ⑥  「或者歸納」中的「歸納」,原文仍為inductio。參閱原則三注⑥。現從法譯,譯作「歸納」。這主要是考慮上下文。參閱《附錄三》。 ⑦  「對於所提問題的一切相關部分」eorum omnium quæ ad propositam aliquam quæstionem spectant。笛卡爾的意思是說:任何問題都存在於它的各個respectus(方面)之中。猶言,對於問題的面面觀。 ⑧  笛卡爾一方面確認可知的真理是能夠包括一切命題的,另一方面他卻認為某些認識是人類心靈所不能達到的,例如,在《論正確指導理性探求真理的方法》(即《方法論》)中進一步說到「那些不超過人類心靈能力的知識」,前此數年,在給麥爾塞納的一封信中提到「這是一種超過人類心靈能力的科學」(1632年5月10日),等等。此外,在諸如此類的說法中,「能力」均不同於注④中的capacitas,而是使用captum,意為「所能掌握者」、「所能達到者」。 ⑨  「明顯的推論」illatio evidens。笛卡爾在原則二中說:「我們達到事物真理,是通過雙重途徑的:一是通過經驗,二是通過演繹」,接著又說:「從一事物到另一事物……演繹或純粹的推論」。笛卡爾認為,憑藉「純淨而專注的心靈」產生「唯一的光芒」,即「理性的光芒」,通過演繹和推論,達到最大的確信。「明顯的推論」與原則二中說到的「荒誕的推論」mala illatio相對立,是指為事實所確證的推論。這樣的推論雖然是心智的內在活動,其實際結果,達到真理,是與「真正的直觀」intuitus verus一樣的,所以說,「在這一點上就已經確實是直觀了」。 ⑩  列舉有三種:完全列舉、各別列舉、充足列舉。第一種目的在於把所研究的事物包括淨盡;第二種在於區別各別事物。前者實際上是做不到的;後者實際上用處不大。笛卡爾主張列舉只需充足sufficiens,就是說,不可能包羅無遺,也不滿足於分清一些事物,而要達到充足得使我們能夠作出一般性概括性結論。下一段他以兩個命題(關於靈魂和關於圓面積)為例,說得很清楚。 ⑪  像若干其他唯心主義哲學家一樣,笛卡爾把靈魂分為三種:理性靈魂、感性靈魂、生活機能性靈魂。最後一種是形而下的,第二種有些部分依附於形體器官,但是理性靈魂是沒有形體的。 ⑫  圓的這一特點在十六世紀已經廣泛為人所知悉。笛卡爾這裡的命題陳述大概來自克拉維烏斯一世1570年出版的Opera mathematica(《數學之作用》)。 ⑬  [根據]為法譯者所加。 ⑭  由於原則五和六實際上是一個命題的兩個部分,看來這裡指的是原則六所說。 ⑮  「字母搬家」anagramma構成字謎,是十七世紀初流行的一種遊戲,例如,法語的Marie(瑪麗)這五個字母不變,但錯動位置,就構成了另一個字:aimer(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