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真理的指導原則 · 原 則 二
應該僅僅考察憑我們的心靈似乎就足以獲得確定無疑的認識的那些對象。
任何科學都是一種確定的
① 、明顯的 ② 認識;對許多事物懷疑的人,並不比從來沒有想到過它們的人更有知識,不如說,前者比後者大概更沒有知識,要是他們對其中的某些形成錯誤的見解。因此,與其考察困難的對象——唯其困難,我們無從分辨真偽,只好把可疑當作確定無疑,——倒不如根本不去研究,因為對於這些問題,增長知識的希望不大,知識減退的危險倒不小。所以,通過本命題,我們排斥的是僅僅知其或然的一切知識,主張僅僅相信已經充分知曉的、無可置疑的事物。然而,飽學之士也許深信:幾乎不存在這樣的知識,因為他們從不屑於加以思考,反而出於人類共同的一種惡德而斷定獲得這種知識是再容易也不過了,是人人都可以掌握的;但是,我要奉勸他們:它們的數量遠遠超出他們的想像,它們而且足以為不可勝數的命題提供確證,而以往他們對這些命題只能夠以想當然耳的辦法論述一番;他們覺得,自己既然博學多識,要是承認對於某個問題全然無知未免太難為情,所以他們往常的習慣便是百般美化自己的錯誤論據,終而至於他們自己也就相信了,就把它們原樣發表出來作為真實的論據。
但是,如果我們真正遵循本原則,就會發現我們可以致力研究的事物極少。因為,科學上也許沒有一個問題,高明人士不是經常看法分歧的。然而,每逢他們有兩個人對於同一事物作出相反的判斷,兩人中間必定至少有一人是錯誤的,甚至似可認為,兩人中間沒有一個是掌握了它的真正認識的:因為,設若他的理由是確定的、明顯的,他就可以向對方提出,從而使他終於也能領悟。因此,凡屬推測其當然的題材,看來我們不可能獲得充分的真知 ③ ,因為我們要是自命可以取得超過前人的進展,那未免太輕率了 ④ 。這樣看來,要是我們細加斟酌,在已經揭示的各門科學中 ⑤ ,施用本原則而無誤的,只有算術和幾何兩門。
不過,這並不是說,至今尚在揭示之中的那種哲學推理方法,我們要加以譴責;也不是說,結構十分巧妙、或許必須運用的三段論式,我們也要予以唾棄。三段論式的結構極為巧妙,以至於大可懷疑學校教育有無必要,因為,運用三段論式,就可以通過某種競賽,訓練和啟發年輕人的才智。對於年輕人,最好是運用這類見解加以薰陶培育,即使這類見解還顯示出不確定,學者們還在互相研討之中。對於年輕人,不可以聽其自然,放任自流;否則,他們既然得不到指導,就有可能最終走向懸崖深淵。但是,只要他們始終跟著老師走,那麼,儘管有時還會偏離真理,至少在較慎重者已經試探過的地方,他們也許還是可以走上比較確實可靠的道路的。況且,我們過去在學校里也是這樣教育出來的,我們對此是很滿意的。但是,以往把我們束縛於夫子之言的誓詞現在既已解除 ⑥ ,我們年齡漸長,我們的手心逃脫了戒尺,如果我們認真希望自己來提出原則,以求遵循這些原則達到最高度的人類認識,那麼,也許應該把這樣一條列為首要原則之一,即,絕不要像許許多多人那樣浪費我們的時間:他們輕視一切容易的事情,專一研究艱難的問題,以極大聰明構想出種種確實十分巧妙的推測和種種或許極其確實的論據,然而,歷經辛苦之後,他們終於後悔莫及,看出原來只是增加了自己心中本已存在的大量疑惑,並沒有學到任何真正的知識。
因此,現在,我們在前面既已說過,已知各門科學之中,只有算術和幾何可以免除虛假或不確實的缺點,那麼,為了更細心推敲何以如此的緣故,必須注意,我們達到事物真理,是通過雙重途徑的:一是通過經驗 ⑦ ,二是通過演繹。不過,在這方面,也得注意,對於事物,縱有經驗,也往往上當受騙,如果看不出這一點,那就大可不必從一事物到另一事物搞什麼演繹或純粹推論;而憑持悟性,即使是不合理性的悟性,推論或演繹是絕不可能謬誤的。辯證家認為支配人類理性的那些邏輯系列,我看對此並無多大用處,雖然我不否認它們完全適宜於其他的用途。人[只是人 ⑧ ]可能發生的、而不是動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錯誤,絕不是來自荒謬推論,而僅僅是由於誤信自己並沒有很好領悟的某些經驗,或者,由於沒有任何根據就倉促作出判斷。
由此明顯可見,算術和幾何之所以遠比一切其他學科確實可靠,是因為,只有算術和幾何研究的對象既純粹而又單純,絕對不會誤信經驗已經證明不確實的東西,只有算術和幾何完完全全是理性演繹而得的結論。這就是說,算術和幾何極為一目了然、極其容易掌握,研究的對象也恰恰符合我們的要求,除非掉以輕心,看來,人是不可能在這兩門學科中失誤的。不過,假如有些人自己寧願把才智用於其他技藝或用於哲學,那也不必驚訝。所以如此,是因為誰都樂意胡亂猜想晦澀不明的問題,覺得比掌握明顯的問題更有把握,對於任何問題作點猜想,比隨便什麼極為容易的問題上確切掌握真理,是方便得多了。
現在該從上述一切得出結論了。這個結論當然不是:除了算術和幾何,別的都不必研究;而只是:探求真理正道的人,對於任何事物,如果不能獲得相當於算術和幾何那樣的確信 ⑨ ,就不要去考慮它。
注釋
① 「確定的」certa(certus)。笛卡爾用這個定語,恆常是與certare(動詞,「分辨」、「辨真偽」)相聯的。既經分辨,識別真偽之後,我們獲得確信,經過直觀檢驗,那些「明晰而確定的」事物(claior et distior)便為理性所接受。
② 「明顯的」evidens。笛卡爾認為,凡獲確證的即為明顯的認識,那就是科學的;直觀給予可能性的條件,而理性予以確認。這與亞里士多德是不同的,亞里士多德認為:「視覺是感性中最明顯的」。笛卡爾則把「明顯」歸之於科學的論證,同時對三段論式只是有保留地接受。
③ 「真知」scientia:「科學」、「求知」、「認識」、「學識」、「通曉」……
④ 「進展」plura(「許多」、「極多」、「最多」)。笛卡爾在《方法論》中也用於此意,他說:「此外,這裡我特別不願談論我希望今後在科學中取得的進展,也不想向公眾作出任何我沒有把握完成的保證。」
⑤ 「已經揭示的」仍是inventus(inventa)。不是「發明的」、「發現的」。
⑥ 這裡引述的是賀拉斯的話「Nullius addictus jurare verba Magistri」(「誰也不再遵守對於夫子之言的誓詞」)。笛卡爾自己在《方法論》中也說過:「……一旦年齡容許我擺脫對於家庭教師們的順從」,又說:「我們都曾經長期受自己的口味和家庭教師的管轄。」
⑦ 「經驗」experientia,按笛卡爾的用法,是指感性經驗、聽聞、偶然意念,甚至思考,尤其是直觀。他認為直觀intuitus是經驗中唯一沒有失誤危險的形式。
⑧ [只是人],為法譯者所加的。《方法論》中說:「人的、只有人所從事的事情」;1639年10月16日的一封信中說:「至於我,我區別兩種本能:一種是我們作為人而內心中存在的純粹睿智的,那就是自然的光芒,或者說intuitus mentis(心靈的直觀),只有這,我才覺得是我們應該自豪的;另一種是我們作為動物而內心中存在的保存我們肉體、獲取官能享受等等的某種自然衝動,這是我們不應該永遠聽從的。」
⑨ 「相當於算術和幾何那樣的確信」:法譯本增字後作:「相當於算術和幾何證明那樣的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