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社會概略 · 第三節 驛舍之設備

所謂驛舍,郵舍,或傳舍,名雖異,意實同。蓋所以供驛長、驛夫以及往來官吏休息食宿之地也。有唐一代,驛舍建築之狀,與夫規模之廣狹,雖不得其詳,然於文獻上,尚可窺見一斑。茲列舉如下: 麟德二年十月,征劉仁軌次於萊,舍於驛西廳。夜已久,有御史至,驛人白曰:「西廳少住,有使止矣。」曰:「誰?」曰:「帶方州刺史。」御史令移卻,仁軌遽就東廳。(《唐會要》卷六一「御史出使」條) 御史到館驛,已於上廳下了。有中使後到,即就別廳。(同書同卷「館驛」條) 猿上驛樓啼。(《李商隱詩集》卷中《昭郡》) 南陵問驛樓。(《孟浩然集》卷二《泊宣城界》) 大概驛舍,多有「東廳」「西廳」「上廳」「別廳」,及樓閣台榭,以供旅客休息留宿之用。同時又設酒庫、茶庫、菹庫等,以便旅客隨意小酌。李肇《唐國史補》卷下「菹庫蔡伯喈」條云: 江南有驛吏,以幹事自任。典郡者初至,吏白曰:「驛中事已理,請一閱之。」刺史乃往,初見一室,署雲「酒庫」……又一室署雲「茶庫」……又一室,署雲「菹庫」。 褒城驛舍,且有沼、有舟、有竹、有柳、有亭、有軒、有堂、有庭廡,如今日北平北海公園之景況。《孫樵文集》卷三《書褒城驛壁文》云: 褒城驛號天下第一,及得寓目,視其沼則淺混而污,視其舟則離敗而膠,庭除甚蕪,堂廡甚殘……至有飼馬於軒,宿隼於堂。 《杜甫集》卷十《秦州雜詩》亦云:「臨池好驛亭,叢篁低地碧,高柳半天青」,據此可知驛舍規模之宏大,及設備之完善。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二「館舍」條謂「予見天下之為唐舊治者,其城郭必皆寬廣,街道 必皆正直,舍之為唐舊創者,其地必皆宏敞」,實言之有據。官吏駐舍,原無官階之分,先到者,皆有優先權。《唐會要》卷六一「館驛」條云: 其年(貞元五年)四月,御史台奏,御史出使及卻回,所在館驛,逢中使等。舊例,御史到館驛,已於上廳下了,有中使後到,即就別廳。如有中使先到上廳,御史亦就別廳。因循歲年,積為故實,訪聞近日,多不遵守。中使若未諳往例,責欲逾越,御史若不守故事,懼失憲章。喧競道途,深乖事體。伏請各令遵奉舊例,冀其守分。敕旨其三品官及中書門下尚書省官,或出銜制命,或入赴闕庭,諸道節度,使觀察使赴本道,或朝覲,並前節度觀察追赴闕庭者,亦准(先監察御史元稹,自東台赴闕,至敷水驛,與中使劉士元爭廳事,因士元以鞭擊元稹之面,稹跣而走, 故有是命 ) 。 留居驛舍,公家例給食宿,惟只限三日,家口亦不在給例,同書同條云: 貞元二年二月,河南尹充河南水陸運使薛珏奏,當府館驛,准永泰元年三月京兆尹兼御史大夫第五琦奏:使人緣路,無故不得於館驛淹留。縱然有事,經三日已上,即於主人安置館,存其供限,如有家口相隨,及自須於村店安置,不得令館驛將雜物、飯食、草料等就彼供給。 尚不應受供給,而冒受者,以盜竊論罪。《唐律疏議》卷二六「不應入驛而入」條律文云: 諸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輒受供給者,杖一百計。贓重者准盜論。雖應入驛不合受供給而受者,罪亦如之。 然亦有隻許投宿不與供給者。同書同卷疏議文云: 私行人職事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下,爵國公以上,欲投驛止宿者,聽之。邊遠及無村店之處,九品以上,勛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驛止宿亦聽,並不得輒受供給。 則唐代驛舍,對於官吏過往,供給食物與否,蓋因時因地而異,本無一定之標準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