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社會概略 · 第二節 遞傳之利器

交通機關,為國家之要政。政令之傳達,軍隊之輸送,經濟之調和,與夫官吏、商旅之來往,皆惟此是賴。然若遞傳利器,不甚完備,則功能亦未表見。所以論唐代交通,首先及驛馬、傳馬、驛驢、驛船等。茲依次述之如下: 唐代陸驛一千二百九十七所,水陸相兼八十六所,皆用驛馬,以為傳遞。各驛使用馬數之多寡,皆有定限。《唐六典》卷五「駕部郎中」條注文云: 每驛皆置驛長一人,量驛之閒要,以定其馬數,都亭七十五匹,諸道之第一等減都亭之十五,第二、第三皆以十五為差,第四減十二,第五減六,第六減四。 依此推算,各驛馬數最多者七十五匹,最少者八匹,表列如下: 都亭驛              七十五匹 諸道第一等驛           六十匹 諸道第二等驛           四十五匹 諸道第三等驛           三十匹 諸道第四等驛           十八匹 諸道第五等驛           十二匹 諸道第六等驛           八匹 官吏往來,驛長視其官階之高低以給馬,大概一品官給八匹,七品以下給二匹。《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駕部郎中」條云: 凡給馬者一品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五匹,四品五匹,五品四匹,六品三匹,七品以下二匹。 惟《唐律疏議》卷一○「增乘驛馬」條疏議文云: 依公式令,給驛職事三品以上若王四匹,四品及國公以上三匹,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匹,散官、前官各遞減,職事官一匹,余官爵及無品人,各一匹。 與前不同,究竟誰是誰非?疑莫能明。然若逾此限度,或應乘驢而乘馬者,罪徒一年,同書同條律文云: 諸增乘驛馬匹者,一匹徒一年,二匹加一等(應乘驢而乘馬者減等),主司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勿論。 唐代官馬,身上皆有印,以記其年歲,及所屬之機關,《唐六典》卷一七「諸上牧監」條云:「凡在廄之馬皆印(印左膊以「小官」字,右髀以年辰,尾側以監名)。」所以驛馬,亦皆有印。同書卷三○「兵曹司兵參軍」條注文云:凡驛馬以「驛」字印印項右,「匹」字印印項左。 項之左右,印有「驛」字、「遞」字,為驛馬之特別記號。《全唐詩》第四函第一冊杜甫《瘦馬行》,所謂「細看六(一作火)印帶官字(監牧馬右膊皆印官字),眾道三(一作官)軍遺路旁」,蓋即指此。 唐代驛馬,系各驛自養,蓋驛有驛田,即為此而設。《冊府元龜》卷四九四《田制門》「唐田制」條云: 開元二十五年,諸驛封田,皆隨近給,每馬一匹給地四十畝,若驛側有牧田處,匹別各減五畝,其傳遞馬,每匹給田二十畝。 《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亦云:凡驛馬給地四頃,蒔以苜蓿。按唐制,田百畝為頃,四頃系四百畝,馬一匹,給田四百畝,殊為過當,應以《冊府元龜》為是。然據《新唐書》卷五〇《兵志》云: 九年(開元)又詔:天下之有馬者,州縣皆以郵遞軍旅之役定戶,復援以升之。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馬,故騎射之士減曩昔。自今諸州民,勿限有無蔭,能家畜十馬以下,免帖驛郵遞征行,定戶無以馬為貲。 同書卷五三《食貨志》(三)亦云: 大和初判度支王彥威置縣遞群畜三千三百乘,使路傍民養,以取傭,日後一驛,省費甚博。 則驛馬,固非全系官有,亦有役使民馬,或官給民養者也。驛之備馬,蓋以利交通,故每三年一易,淘汰老弱,更換健壯。《新唐書》卷一八二《盧鈞傳》云:鈞拜華州刺史,關輔驛馬疲耗,鈞為市健馬,率三歲一易,自是無乏。《冊府元龜》卷六二一「卿監部司兵」節亦云:文宗開成元年二月,以飛龍馬二百匹,賜京兆府,完給諸驛。康莊大道,健壯高大之馬,功用實大。然若險峻山嶺之地,有所不便,則用小馬。《唐六典》卷五「駕部郎中」條注文云:「有山阪險峻之處及江南、嶺南暑濕不宜大馬處,兼置蜀馬。」按李義資暇集卷中「成都出小駟,以便於難路,號為蜀馬,今宣城郡亦有小馬,時皆呼為宣城蜀馬」,則蜀馬,蓋小馬也。 驛馬之外,又有所謂「傳馬」,用以駕車,亦為交通之利器。《唐會要》卷六一「館驛」條云: (開元)十八年六月十三日敕,如聞比來給傳使人,為是傳馬,還只乘驛,徒押傳遞,事頗勞煩,自今以後,應乘傳者,宜給紙券。 則官吏之往來,亦有給傳馬者。《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又云: 給傳者,一品十馬,二品九馬,三品八馬,四品、五品四馬,六品、七品二馬,八品、九品一馬;三品以上敕召者,給四馬,五品三馬,六品以下有差。 《唐律疏議》卷二六「應給傳送剩取」條疏議文亦云: 應給傳送,依廄牧令,官爵一品給馬八匹,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給馬六匹,三品以下各有等差。 「給傳」即給傳馬,因用以駕車,故給數比驛馬多。唐代官吏家口還鄉,亦皆給傳,《舊唐書》卷八四《郝處俊傳》云: (郝處俊)終,祭以少牢,贈絹布八百段……令百官赴哭,給靈輿,並家口遞還鄉,官給葬事。 按《漢書》卷一下《高祖本紀》「乘傳詣雒陽」句,顏師古注「傳者,如今(唐)之驛,古者以車,謂之傳車,其後又單 置 馬,謂之驛騎」,足知傳為車,與驛騎不同。《唐六典》卷八《門下省》「給事中」條云:凡發驛遣使,則審其事宜,與黃門侍郎給之,其緩者給傳。則唐代官吏家口之過往,與夫使節公事稍緩者,多系給傳馬,不給驛馬也。 開元以後,軍事頻繁,官馬徵發殆盡,常以驢代驛馬。《冊府元龜》卷一五九「革弊」節云: 是歲(開元)二十九年,京兆府奏,兩京之間,多有百姓僦驢,俗謂之驛驢,往來甚速,有同驛騎。犯罪之人,因此奔竄,臣請禁絕,從之,尋又不行。 驛驢初本民間用之,後漸為官所用。故前引《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云:凡驛馬驢,每歲上其死損肥瘦之數。《唐律疏議》卷一 〇「增乘驛馬」條疏議文亦云:「六品以下,前官、散官、衛官、省司差役急速者,給馬,使回及余使並給驢。」則驛驢、驛馬,異用同功,竟成定製矣。 唐代二百六十所水驛,八十六所水陸相兼,則船之為用,萬不可少。所用之數,各驛不同,蓋視事之繁簡而定。《唐六典》卷五「駕部郎中」條注文云: 凡水驛亦量事閒要,以置船,事繁者,每驛四隻,閒者三隻,更閒者二隻。 則事繁者船多,簡者船少,至於江河川瀆之津處,所置渡船,亦有定數。同書卷七「水部郎中」條注文云: 白馬津船四艘,龍門、會寧、合河等闕船並三艘,渡子等皆以當處鎮防人充;渭津關船二艘,渡子取永豐倉防人充;渭水馮渡船四艘,涇水涇合渡、韓渡、劉控坂渡、睦城坂渡、覆籬渡船各一艘,濟川津、平陰津、風陵津、興德津船各兩艘,洛水渡口船三艘,渡子皆取側近殘疾、中男解水者充。會寧船別五人,興德船別四人,自余船別三人。蘄州江津渡、荊州洪亭、松滋渡,江州馬頰、檀頭渡,船各一艘,船別六人,越州、杭州浙江渡、洪州城下渡、九江渡,船各三艘,船別四人,渡子並須近江白丁、便水者充,分為五番,年別一替。 依此,表列如下: 至於船之形狀,自然大小皆備。《全唐詩》第七函第三冊白居易《江州赴忠州至江陵以來》詩所謂「艛(大船)艓(小船)驛船迎」,一般可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