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社會概略 · 第一節 行政機關之系統
唐代交通機關名曰驛,驛有舍;其非通途大道,則曰館。三十里一驛。天下凡一千六百三十有九所,二百六十所水驛,一千二百九十七所陸驛,八十六所水陸相兼。陸行以馬,水行以舟,居則有舍。一切設備,頗為完善。行政機關,亦井然有序,行旅來往,咸稱便利。
唐代驛傳,最高 機關為兵部。《唐六典》卷五「駕部郎中」條云:
駕部郎中、員外郎,掌邦國之輿輦車乘,及天下之傳驛,廄牧官私馬牛雜畜之簿籍。
兵部直轄驛傳,蓋因驛傳,系備軍事之用,且多需用馬,兵部既主軍事,復管馬政,驛傳屬之,指揮較為靈便。兵部之下,諸道節度使,各設館驛,巡官四人,判官一人,專理驛務。《新唐書》卷四九下《百官志》(四下)云:節度使副大使,知節度事……館驛巡官四人。《唐會要》卷六一亦云:(貞元)五年正月考功奏,諸 道 節度觀察等使,各選清強判一人,專知郵驛。
至於諸州,由兵曹司、兵參軍主之;諸縣由縣令主之。《唐六典》卷三○「都督刺史」條云:兵曹、司兵參軍,掌武官選舉、兵甲器仗、門戶管鑰、烽候傳驛之事。同書同卷「京畿及天下諸縣令」條又云:
若籍帳、傳驛、倉庫、盜賊、河堤、道路,雖有專當官,皆縣令兼綜焉。縣丞為之貳。
《通典·職官》卷三三「鄉官」條云:
天寶七載,詔父老六十板授本縣丞,七十以上授縣令,三十里一驛,驛各有將,以州里富強之家主之,以待行旅。
玄宗以前,主驛者,稱為「將」,肅宗時,改稱「捉驛」。《新唐書》卷一四九《劉晏傳》云:
初,州縣取富人督漕輓,謂之「船頭」,主郵遞,謂之「捉驛」……上元、寶應間,晏始以官船漕而吏主驛事。
最後始稱為「驛長」。《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 云:
凡三十里有驛,驛有長。
吏主驛傳,實始於唐,按《通考》卷六三漢置督郵,掌監屬縣,有東西南北中五部,謂之五部督郵。魏晉南北朝因之,以至於隋。及唐有天下,始廢督郵,以吏主之。
歷來官場,官愈大事愈少,官愈小事愈繁,所以驛傳官吏,以驛長為最忙碌,《全唐文》卷五八○柳宗元《館驛使壁記》云:「告至告去之役,不絕於道,送往迎勞之禮,無曠於日。」蓋驛傳事務,至為繁冗。外則軍情誥命之寄遞,乘驛使節之往來,內則驛舍之修理,驛馬之補充,以及驛夫之指使管理,在在承命以行,歲終復呈報馬驢死亡肥瘠之數,及經費支出收入之差。如《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駕部郎中」條云:凡驛傳馬驢,每歲上其死損肥瘠之數。《唐會要》卷六一「館驛」條亦云:
會昌元年二月,御史陳夷行,商量條流……請准敕先牒諸州府,勘鞍馬雜物,作人工糧課,並勘每年緣館驛馬占留錢數,諸道破用,及使料粟麥遞馬草料。
驛中馬驢,例禁借出,偶有死亡,亦負賠償之責。《唐律疏議》卷一五「監主借官奴畜產」條疏議文云:
即私借驛馬,及官司借之者,各杖一百,五日徒一年……驛馬驢一給以後,死即驛長賠填。
驛長以下,則為驛夫。驛夫工作,極為忙碌,生活甚苦。《全唐詩》第五函第五冊王建《水夫謠》云:
苦哉生長當驛邊,官家使我牽驛船。辛苦日多樂日少,水宿沙行如海鳥。逆風上水萬斛重,前驛迢迢後淼淼。半夜緣堤雪和雨,受他驅遣不復去。衣寒衣濕披短蓑,臆穿足裂忍痛何!到明辛苦無處說,齊聲騰達牽船出。一間茆屋何所直,父母之鄉去不得。我願此水作平田,長使水夫不怨天!
唐代驛夫,皆以民任之,宋王栐《燕翼貽謀錄》卷一「置遞卒代遞夫」條云:「前代(唐)郵置,皆役民為之,自兵農既分,軍制大異於古,而郵亭役民如故。」其派遣及服役之次序,皆有定限。
《唐律疏議》卷一六「丁夫差遣不平」條疏議文云:
差遣之法,謂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農忙之月)、家貧單身閒月(農閒之月)之類,違此不平。
服役期限,亦有一定,大概每歲兩旬,至多亦不過五旬。《通典》卷六《食貨門》云:
諸丁匠歲役工二十日,有閏之年,加二日,須留役者滿十五日,免調,三十日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
驛夫供役,亦有定價,水驛驛夫,每驛年約十五千。《唐六典》卷五「駕部郎中」條注文云:凡驛皆給錢以資之,雜物並皆為市。《唐會要》卷六一「館驛」條亦云:
二年(會昌)四月二十三日敕節文,江淮兩浙每驛供使水夫價錢,舊例約十五千。近日相仍,取索無度。蘇常已南無驛,使供四十餘千,或界內有四五驛,往來須破四五千,今後宜依往例。
至所謂「館驛使」,專察過失,蓋為驛傳之監察官也。《唐會要》卷六一「館驛」條云:
開元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敕,巡傳驛,宜因御史出使,便令校察。至二十五年五月,監察御史鄭審檢校兩京館驛,猶未稱使……乾元元年五月,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諸道驛使。大曆五年九月,杜濟除京兆尹,充本府驛館使。自後京兆尹常帶使,至建中元年停。大曆十四年九月,門下省奏,兩京請委御史台各定知驛使御史一人,往來勾當,遂稱館驛使。
館驛使之役,始於代宗大曆五年。大曆以前,僅御史巡驛,尚無專使也。
因此,可知唐代交通機關,行政系統,井然有序,特作簡表如下,以殿本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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