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社會概略 · 第四節 公廨本錢

南北朝時,北魏官無祿,自謀生活,據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一四云: 後魏未有官祿之制,其廉者,貧苦異常,如高允草屋數間,布被縕袍,府中惟鹽菜,常令諸子采樵自給是也。(《允傳》)否則必取給於富豪,如崔寬鎮陝,與豪宗盜魁相交結,莫不感其義氣。時官無祿力,惟取給於人,寬以善結納,大有受取,而與之者,無恨。(《寬傳》) 所以歷隋以至唐,官吏亦多無一定俸祿,貞觀元年,公私之費,皆賴公廨田,後以用度不足,乃置公廨本錢,取息為月俸。《唐會要》卷九三《諸司諸色本錢上》云: 貞觀元年,京師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費,其後以用度不足,京師官有俸,已而諸司置公廨,以番官貿易取息,計員多少為月科。 至於中央官吏,各人應得借本若干,如前引《唐六典》卷六所云。《舊唐書》卷九《玄宗本紀》亦云:「長安、萬年兩縣,各與本錢一千貫收利供馹。」又《唐會要》卷九三又云: 乾元(肅宗年號)元年敕,長安、萬年兩縣,各備錢一萬貫,每月收利以充和雇。 長安、萬年二縣,在玄宗時,得一千貫為借本,肅宗時得一萬貫為借本。諒其他州縣,亦得相當借本,計月取利,以作公私之費。再據以上記載,州縣之公廨錢,所得利息,大約以供馹及和雇之用,而京師之公廨錢,所得利息,多作為膳費,《唐六典》所謂「別借食本」,即其一例。同時《唐會要》卷九三亦云: 貞元元年四月,禮部尚書李齊運奏:常司本錢至少,廚食闕絕,請准秘書省大理寺例,取戶部闕職官二千貫,充本收利,以助公廚所乏。 同書同卷又云: 四年六月上御紫宸殿,宰臣李珏奏堂廚食利錢一千五百貫,供宰相香油蠟燭。 然除膳費外,間亦有以修理公署,及添買什物雜用。同書同捲雲:「新收置公廨本錢,應緣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府史等廚並用。」 總之,唐代百官之費,大多靠公廨錢利息,所以自太宗貞觀實行以後,各帝均視為財利淵藪,未之更改,且用官府勢力,強迫人民借貸。《新唐書》卷一三二《沈既濟傳》云:「以息准本,須二千萬,得息百萬,配戶二百。」所謂「配戶」,即強迫各戶,分攤借貸,不然則有借本而無借人,百官膳費以及一切政費,無所從出,其何能淑。故不得不出此強迫手段。至其利息,前面所述比私人借款為重。今據《唐會要》卷九三記載,殊不盡然。 諸司所徵到錢,自今以後,仍於五分之中,常抽一分,留添官本。 其年(會昌元年)六月河中,晉、絳、慈、隰等州觀察使孫簡奏,准赦書節文,量縣大小,各置本錢,逐月四分收利,供給不乘驛,前觀察使刺史,前任台省官。 今准長慶三年十二月九日敕。賜諸司食本錢,共八萬四千五百貫文,四分收利。 官員於人戶上征錢,皆被延引,雖有四分收利之名,而無三分得利之實。 可知公廨錢月利,雖規定為五分或四分,然實則收得三分,固比私債之月利四分為輕也。不過當時窮民,因公私債務,家室破盪者,已屬不少,故李商隱《義山雜纂》云: 欠債不償逢主 惶愧 出門逢債主 悶損人 有錢不還債 痴頑 不欠債負 必富 唐代之官民借貸事業,由以上觀之,可以得數個概念:第一,唐代因中外通商,商業發達,於是放債借貸,極為流行,以為緩急相濟之便利。第二,唐代因商業發達,及土地兼併之故,產生勢力雄厚之資產階級,有操縱放債借貸之大權。第三,當時凡欲借貸之人民,皆可以有價值之物件做抵押品,向資本階級借錢以濟急需。第四,唐代不獨普通資產階級,可以經營放債之事業,即政府官吏,亦經營之,借利息以維持生活。第五,唐代放債之利息,官營者較私營者為輕。唐代放債借事業,既如是盛行,則當時政府費用之短絀,人民經濟之拮据,與及資產階級不勞而獲,可以想見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