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社會概略 · 第七節 婚姻

一 貧富女子出嫁之難易 婚姻之重視門戶,自古已然,六朝尤甚。梁侯景欲與王謝世族通婚,武帝謂之曰:「王謝門高 非偶,當於朱張之下訪之。」(《南史》卷八○《侯景傳》)齊世族王源與富陽滿某通婚,沈約且上章彈之,謂「王滿連姻,實駭物聽」。唐承六朝之後,此風猶存,時人多以婚世族為榮。《新唐書》卷一一六《李彭年傳》云: 彭年有才,剖析明悟,歷遷中書舍人,吏部侍郎,與李林甫善,常慕山東著姓,為婚姻,引就清列。 同書同卷《李日知傳》亦云:「日知貴,諸子方總角,皆通婚名族,時人譏之。」按劉餗《隋唐嘉話》,當時世族,最著者為太原王、范陽盧、滎陽鄭、清河博陵二崔、隴西趙郡二李等七姓。時人以婚世族為榮,同時世族為保持貴裔,養尊鳴高,亦互相婚配,不願下嫁他族。高 宗時,李義府為子求婚不遂,奏請禁止。《新唐書》卷二二三上《李義府傳》云: 自魏太和中定望族,七姓子孫迭為婚姻,後雖益衰,猶相夸尚,義府為子求婚不得,遂奏一切禁止。 同書卷九五《高 儉傳》亦云: 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澤、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三品以上納幣不得過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一百,悉為歸裝,夫氏禁受陪門財。 世族子女。縱然下嫁,亦系貧窮所逼,不得已而為之,故必多取貲財。同書同傳云:「初太宗嘗以山東士人尚閥閱,後雖衰,子孫猶負世望,嫁娶必多取貲,故人謂之賣昏。」 劉知幾《史通》所謂「山東人士,嫁娶必多取貲,人謂之賣婚」,信然。 世族女子,數目有限,且互相婚配,人人爭娶,自然供不應求。其實名門閨秀,閥閱千金,亦碌碌庸眾,毫無他長,顧於此場合,貧女出嫁,實大受影響。蓋貧家子女,一以家世低微,二以嫁妝單薄,自然無人願娶,大有「家貧人不聘,一身無所歸」之勢。李商隱《義山雜纂》謂貧女出嫁之難,與孕婦走路及新婦見客相同,頗覺有趣。唐代詩人,關於貧富子女,出嫁難易之詩,頗為不少,例舉如下: 天下無正聲,悅耳即為娛。人間無正色,悅目即為姝。顏色非相遠,貧富則有殊。貧為時所棄,富為時所趨。紅樓富家女,金縷繡羅襦。見人不斂手,嬌痴二八初。母兄未開口,已嫁不須臾。綠窗貧家女,寂寞二十餘。荊釵不值錢,衣上無珍珠。幾回人慾聘,臨日又踟躕。主人會良媒,置酒滿玉壺。四座且勿飲,聽我歌兩途。富家女易嫁,嫁早輕其夫。貧家女難嫁,嫁晚孝於姑。聞君欲娶婦,娶婦意何如?(白居易《白氏長慶集》卷二《議婚》詩) 寒女命自薄,生來多賤微。家貧人不聘,一身無所歸。養蠶多苦身,繭熟他人絲。織素徒苦力,素成他人衣。青樓富家女,才生便有主。終月著羅綺,何曾識機杼。清夜聞歌聲,聽之如淚雨。他人如何歡,我意如何苦。所以問皇天,皇天更無語。(邵詔《貧女行》) 平生不識綺羅裳,閒把荊簪益自傷。鏡里只應諳素貌,人間多是重紅妝。當年未嫁還憂老,終日求媒即道狂。兩意定知無說處,暗垂珠淚滴蠶筐。(李山甫《貧女》) 富家女子,「才生便有主」,而貧家女子,「寂寞二十餘」,「幾回人慾聘,臨日又踟躕」。然若由道德上、經濟上論之,一則「嫁早輕其夫」,一則「嫁晚孝於姑」;一則「養蠶多苦身,織素徒苦力」,一則「終月著羅綺,何曾識機杼」。優劣賢愚相差殊甚,無奈「貧為時所棄,富為時所趨」,出嫁終有早晚難易也。 二 結婚之年齡與禮俗 唐代男女結婚年齡,凡三變,太宗貞觀元年,詔令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須當嫁娶。《唐會要》卷八三「貞觀元年二月四日詔」云:「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玄宗開元二十二年,改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同書同卷「開元二十二年二月敕」云:「二十二年二月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然代宗時,以國家喪亂,男多三十而婚,女多二十而嫁,《白香山詩集·贈友》詩云:「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歸,近代多離亂,婚姻多過期。」 婚姻之年齡不同,自然影響於國家人口之消長。據《歷代戶口通論》,高祖武德初二百餘萬戶,太宗貞觀中幾及三百萬戶,玄宗天寶十三年增至九百零六萬九千餘戶,代宗大曆中,遽減至一百三十萬戶,此一增一減,皆與結婚年齡有關係,《白香山詩集·贈友》詩又云:「嫁娶既不早,生育常苦遲。兒女未成人,父母已衰羸。」 然據人類學所言:男女早婚,養育子女,類多天弱,害及種族之健康。則雖多亦奚以為。 至於結婚禮俗,納采時,有合歡、嘉禾、阿膠等,段成式《酉陽雜俎》云: 唐世婚禮納采,有合歡、嘉禾、阿膠、九子蒲、朱葦、雙石、綿絮長命縷、乾漆九事,皆有詞。膠漆取其固,綿絮取其調柔,蒲葦取其心可屈可伸,嘉禾,分福也,雙石,意在雙固也。 比及佳期,娶婦之家,類多絲竹雜奏,鼓吹喧嘈,以娛賓客而示慶祝。《新唐書》卷九八《韋挺傳》云:「今昏嫁之初,雜奏絲竹,以窮宴歡,官司習俗,弗為條禁,望一切懲革,申明禮憲。」 按《舊唐書》卷二八《音樂志》云:「又准令五品官婚葬,先無鼓吹,惟京官五品得借四品鼓吹為儀令」,婚用鼓吹,五品以上之外官,例皆禁止,何況人民。然據韋挺所奏,則禁令自禁止,鼓吹自鼓吹也。當男去親迎,女子于歸,又有種種迷信典禮俗。《酉陽雜俎》云: 近代婚禮,當迎婦,以粟三升填臼,席一枚以覆並,枲三斤以塞窗,箭三枝置戶上。婦上車,婿騎而環車三匝。女嫁之明日,其家作黍臛。女將上車,以蔽膝覆面。婦入門,舅姑以下,皆從便門出。更從門入,言當躪新婦跡。又婦入門,先豬枳及灶。娶婦,夫婦並拜,或共結鏡紐。娶婦之家,弄新婦。臘月娶婦,不見姑。 洞房之夜,則有撒帳之舉,《東京夢華錄》云: 坐床撒帳,亦如今(宋)俗……男倒行出,面皆相向,至家廟前,參拜畢,女復倒行,扶入房講拜。男女各爭先後,對拜畢就床,女向左男向右坐,婦女以金錢彩果撒擲,謂之撒帳。 似此風俗,現今尚有行之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