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社會概略 · 第三節 勞動階級
一 勞動階級環境之轉變
所謂勞動階級,乃指勞其體力以謀生活者。換言之,即農、工、奴隸及商人等。顧唐代商人,勢力最大。前引《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云:
自京師禁飛錢……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於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然商人無至者,復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
身雖勞動,勢力可反抗官憲。所以唐代勞動階級,舍商人不論,只有農、工、奴隸三者。奴隸已見於前,工人史料,極為缺乏,故本篇範圍,限於農民方面。農民分為自耕農與佃戶兩種,兩者之身份地位與經濟狀況,雖各不相同,然皆屬於勞動階級。
我國自古以來,皆以農立國。農民占國民絕對多數,財政之源,惟此是賴。因此所遭虐政,受苦特甚。唐代天寶以前,政治清明,國庫充裕,勞動階級尚不受若何痛苦。及天寶以後,官多法亂,勞動階級之痛苦,遂如水益深,如火益熱。《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云:
自天寶以來,大盜屢起,方鎮數叛,兵革之興,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數不能節矣。加以驕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濟一時,屢更其制,而經常之法,蕩然盡矣。由是財利之說興,聚斂之臣進。蓋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併,租庸調之法壞而為兩稅。至於鹽鐵、轉運、屯田、和糴、鑄錢、括苗、榷利、借商、進奉、獻助,無所不為矣。蓋愈煩而愈弊,以至於亡焉。
因「財利之說興,聚斂之臣進」,於是苛政雜稅,無不從此而生,勞動 階級,而大受其害,唐亦以「愈煩而愈弊,以至於亡」。
二 豪強之兼併與貪官之榨取
唐初人口稀少,政治優良,行均田制,人人有田可耕,農民尚不至於饑荒,《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云:
唐制,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
《通典·食貨門》亦云:
(開元二十五年令)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
授田數目,大致相同,授田之後,依例不得賣買,但遇特別情形可以通融,《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云:
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即永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已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
《通典·食貨門》亦云:「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據此則,「貧無以葬」「自狹鄉而徙寬鄉」,可以賣田,若從遠役在外任,可以貼。賃賣買手續,系雙方申牒有司報告。同書《食貨門》又云:
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
田地既可私相賣買,則豪富之兼併勢所難免,高宗時,曾下詔禁之。《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云:
初,永徽中禁買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富兼併,貧者失業,於是詔買者還地而罰之。
然農民為貧困及賦稅所迫,又安能坐待飢困,故雖明知法犯令,亦非出賣田地不可。《冊府元龜》卷四九五「田制」條引「開元二十四年詔」云:
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兼併,莫懼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
可見當時田地買賣,極其盛行。豪富之家,不獨蔑視法章,收買貧民土地且恃勢橫行,公然霸占。此事始於太宗時,而盛於高宗。茲據《舊唐書》舉例如下:
召拜澤州刺史……前刺史張長貴、趙士達並占境內膏腴之田數十頃,順德並劾而追奪,分給貧戶。(卷五八《長孫順德傳》)
永徽五年,累遷洛州刺史,時豪富之室,皆籍外占田,敦頤都括獲三千餘頃,以給貧乏。(卷一八五《賈敦頤傳》)
(宇文融)密奏從願廣占良田,至有百餘頃。(卷一○○《盧從願傳》)
所占田地,幸賴賢明官吏依法奪回,分給貧戶,但為官者,安得人人如此,諒已被占而無從收回者,必不在少數。
自來縣令,循吏少而貪官多,唐朝地方官,除少數清廉外,類多貪污,榨取農民。《全唐文》卷六六七白居易《論王鍔欲除官事宜》云:
王鍔在鎮日,不恤凋殘,唯務差稅,淮南百姓,日夜無憀,五年誅求,百計侵削,錢物既足,部領入朝……凡有耳者,無不知之。
污吏對於貧苦無救之農民,竟至「五年誅求,百計侵削」。待「錢物既足」,復升官晉爵「領入朝」。吾不知唐朝綱紀,猶有存者乎。
當時地方官吏之榨取,半為肥己,半為奉上,《舊唐書》卷八一《李敬玄傳》云:
(元素)有吏才,初為武德令,時懷州刺史李文暕將調,率金銀造,常滿樽以獻,百姓甚弊之,官吏無敢異議者。元素抗詞固執,文暕乃損其制度,以家財營之。
唐代地方官,既蓄意剝削,同時朝廷以國庫空虛,亦心存聚斂,於是官無論大小、錢不問多寡,迎上意皆爭先進奉,以邀恩寵。然試問奉上之錢帛,何自而來?《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二)云:
帝(德宗)屬意聚斂,常賦之外,進奉不息。劍南西川節度使韋皋有日進,江南觀察使李兼有月進,淮南節度使杜亞,宣歙觀察使劉贊,鎮海節度使王偉、李錡,皆徼射恩澤,以常賦入貢,「羨餘」。至代易,又有進奉。當是時,戶部錢物所在州府及巡院皆得擅留,或矯密旨加斂,謫官吏,刻祿稟,增稅通津,死人及蔬果。凡代易進奉,取於稅入,十獻二三,無敢問者。
既「以常賦入貢」,何從得「羨餘」,除向農民榨取外,別無生財之道。至於吏胥催租,《白香山集·重賦》詩有明白之敘述。詩云:
……奈何歲月久,貪官得因循。浚我以求寵,斂索無冬春。織絹未成匹,繰絲未盈斤。里胥迫我納,不許暫逡巡。歲暮天地閉,陰風生破村。夜深煙火盡,霰雪白紛紛。幼者形不蔽,老者體無溫。悲端與寒氣,併入鼻中辛。
尤有甚者,吏胥催租,不問有無,皆任意苛索,民偶不給,則圍其宅而強奪之。《通考·田賦考》卷三云:
寶應元年,租庸使元載以江淮雖經兵荒,其民比諸道,猶有貲產,乃按籍舉八年租調之違負及逋逃者,計其大數而征之,擇豪吏為縣令而督之,不問賦之有無,貲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發徒圍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十取八九,謂之「白著」。有不服者,嚴刑以威之。
似此向百姓榨取,直與盜匪之劫掠無異,尚何官吏之足言。
三 勞動階級受課役漕運之苦
農民果有足額之田地,課以國稅,理固當然。無奈原有土地,多為豪富兼併,而仍納原額之稅,則富者免徵,貧者重納,此農民所以苦也。《毗陵集》卷一八載獨孤及《答楊賁處士書》云:
然來書所陳,富人出萬,今易以千;貧人出百,今亦數倍。富倍優,貧倍苦,竊詳雅旨,事或未然。昨者據保簿數百姓,並浮寄戶有三萬三千。比來應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餘二萬九千五百戶,蠶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錢以助王賦……每歲三十一萬貫之稅,悉鍾於三千五百人之家。謂之高戶者,歲出千貫。其次九百八百,其次七百六百貫。以是為差九等,最下兼本丁租庸,猶輸四五十貫,人焉得不日困,事焉得不日戚。
如此巨額之王賦,悉責之於少數農民。多數富豪大地主,則「蠶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錢以助王賦」,豈得謂平。然窮苦百姓,亦莫之奈何,只有「典桑賣地納官租」(白居易《杜陵叟》),或「輸官不足歸賣屋」(元稹《田家詞》)而已。故《昌黎全集》卷三七《御史台上論天旱人飢狀》云:
至聞有棄子逐妻,以求口食,折屋伐樹,以納稅錢,寒餒道塗,斃踣溝壑,有者皆已輸納,無者徒被追征,臣愚以為此皆群臣之所未言,陛下之所未知者也。
再義倉之設,本為惠民。然自中宗以後,官多移用,並勒農民 出輸送腳錢,適以擾民。《舊唐書》卷四九《食貨志》(下)云:
自是(貞觀二年)天下州縣,始置義倉,每有饑饉,則開倉賑給,以至高宗、則天數十年間,義倉不許雜用。其後公私窘迫,漸貸義倉支用,自中宗神龍之後,天下義倉,費用向盡。
同書同志引「開元四年五月廿一日詔」云:
諸州縣義倉,本備飢年賑給,近年以來,每三年一度,以百姓義倉糙米,遠赴京納,仍勒百姓私出腳錢。
至大曆年間,又稅青苗錢,此種稅法,更較收穫後所征之正稅為苛。《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云:
(大曆)二年天下苗一畝,稅錢十五,市輕貨,給百官手力課,以國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號「青苗錢」,又有地頭錢,每畝二十,通名為青苗錢。
唐代農民,既多貧困,且繳各種苛稅,其不爰徙其居,或鋌而走險者,寡矣。
唐初行府兵制,人民服役日數,本有一定。《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云:
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傭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
唐代兵役,日數雖有一定,惟每逢徵調,急於星火,初婚之人,一經點到,亦須出發,吾人試讀杜甫《新婚別》,殊覺情形之悽慘。詩云:
菟絲附蓬麻,引蔓故不長。嫁女與征夫,不如棄路旁。結髮為君妻,席不暖君床。
暮婚晨告別,無乃太匆忙。君行雖不遠,守邊赴河陽。妾身未分明,何以拜姑嫜?
父母養我時,日夜令我藏。生女有所歸,雞狗亦得將。君今往死地,沉痛迫中腸。
誓欲隨君去,形勢反蒼黃。勿為新婚念,努力事戎行。婦人在軍中,兵氣恐不揚。
自嗟貧家女,久致羅襦裳。羅襦不復施,對君洗紅妝。仰視百鳥飛,大小必雙翔。
人事多錯迕,與君永相望!
「暮婚晨告別,無乃太匆忙」,顧此乃係王事行役,亦非夫婿心中所願,故只自嘆命苦,「沉痛迫中腸」,空幃獨守,洗卻紅妝,「與君永相望」而已。
征途危險,生死莫測,人民視為畏途,不惜自殘軀體,以期倖免,白居易《長慶集》卷三《新豐折臂翁》詩云:
……無何天寶大徵兵,戶有三丁點一丁。點得驅將何處去,五月萬里雲南行。聞道雲南有瀘水,椒花落時瘴煙起。大軍徒涉水如湯,未過十人二三死。村南村北哭聲哀,兒別爺娘夫別妻。皆雲前後征蠻者,千萬人行無一回。是時翁年二十四,兵部牒中有名字。夜深不敢使人知,偷將大石捶折臂……骨碎筋傷非不苦,且圖揀退歸鄉土……至今風雨陰寒夜,直到天明痛不眠。痛不眠,終不悔,且喜老身今獨在。不然當時瀘水頭,身死魂孤骨不收。應作雲南望鄉鬼,萬人冢上哭呦呦。
按天寶十年,劍南節度使鮮于仲通,征討雲南蠻敗績,死亡六萬人,有詔募兩京及河南河北兵馳救,人民不肯應募,楊國忠遣御史分道捕人,押送軍前老翁折臂,雖「痛不眠,終不悔」,蓋喜老身今獨在,不作雲南望鄉鬼也。
然有時雖自殘形體,不獨不免役,而且獲罪。《資治通鑑》卷一九六「貞觀十六年詔」云:自今有自傷殘廢者,據法 加罪,仍服賦役。人民不肯服兵役之原因,除征途危險外,且苦於行軍費用,自行籌備。《舊唐書》卷八○《褚遂良傳》云:
然則王師初發之歲,河西供役之年,飛芻輓粟,十室九空,數郡蕭然,五年不復。陛下歲遣千餘人遠事屯戍,終年離別,萬里思歸。去者資裝,自須營辦,既賣菽粟,傾其機杼,經途死亡……
人民 欲謀避免當兵之苦,只有分居,使人口減少,不及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之數。《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云:
明年(玄宗二十六年)又詔民三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以下為中,又以民間戶高丁多者,率與父母別籍異居,以避征戍,乃詔十丁以上免二丁,五丁以上免一丁,侍丁孝者免徭役。
至於家財富裕者,避免兵役之法,則以金錢賄賂。《全唐文》卷一五八劉仁軌《陳破百濟軍事表》云:
從顯慶五年以後,頻經渡海,不被紀錄,州縣發遣百姓充兵者,其身少壯,家有錢財,賂與官府,任自東西藏避,即並得脫,無錢用者,雖是老弱,催皆令來。
唐初於東北西北,連年用兵,天寶以後,內部又屢起藩鎮之亂,人民苦於徭役,不堪言狀。後並耕牛,亦為兵士所奪,民生益困。《全唐文》卷六五一云:
況河南府耕牛素少,昨因軍過宰殺,及充遞車,已無大半。今若更發四千餘車,約計用牛一萬二千餘頭,假令估價,並得實錢,百姓悉皆願去,亦須草木盡化為牛,然後可充給頭數。今假令府司排遣,十分發得一二,即來歲春農,必當盡廢,百姓坐見流亡……恐饑荒薦至。
「亦須草木盡化為牛,然後可充給頭數」,可見當時需索之多,農民耕牛,早已被奪,試問何以為生,恐不僅「流亡」而已也。且當時之兵,節制不嚴,旌旗所過,劫掠時生。《韓昌黎集》卷一九《與鄂州柳中丞書》云:
天下之兵,乘機逐利,四出侵暴,屠焚縣邑,賊殺不辜,環其地數千里,莫不被其毒,洛、汝、襄、荊、許、穎、淮、江,為之騷然。
似此狀況,繼續演變,又恐不獨「騷然」而已也。唐代建都於長安,用兵西北時,所用軍餉,皆由東南運去。自運河而黃河,舟楫之勞,多役民為之。《新唐書》卷五三《食貨志》(三)云:
顯慶元年,苑西監褚朗議鑿三門山為梁,可通陸運,乃發卒六千鑿之,功不成。其後,將作大匠楊務廉又鑿為棧,以挽漕舟。挽夫系二鈲 於胸,而繩多絕,挽夫輒墜死,則以逃亡報,因系其父母妻子,人以為苦。
挽夫遭難,反「以逃亡報」,且復「系其父母妻子」,以治之罪。人民何辜,遭此荼苦!人民挽舟,本忍痛為之,然有司反別開花樣,以取樂焉,同書同捲雲:
先時民間唱俚歌曰:「得體紇那邪」,其後得寶符於桃林。於是陝縣尉崔成甫更《得體歌》為《得寶弘農野》,堅命舟人,為吳、楚服,大笠、廣袖、芒屩以歌之。成甫又廣之為歌辭十闋,自衣闕後綠衣、錦半臂、紅抹額,立第一船,為號頭以唱,集兩縣婦女百餘人,鮮服靚妝,鳴鼓吹笛以和之。眾艘以次輳樓下,天子望見大悅,賜其潭名曰廣運潭。
此種勞民荒淫,與隋煬帝南幸在運河途次行樂,無以異也。漕運以水途遼遠,須時又久,到達之日,及所運之糧米當然有所損耗,然官吏不察,每治挽夫罪。同書同捲雲:
刑部侍郎王播代坦,建議米至渭橋五百石亡五十石者死。其後判度支皇甫鎛議萬斛亡三百斛者償之,千七百斛者流塞下,過者死;盜十斛者流,三十斛者死。而覆船敗挽,至者不得十之四五。部吏舟人,相挾為奸,榜笞號苦之聲,聞於道路,禁錮連歲,赦下而獄死者,不可勝數。
王建《王司馬集·水運行》亦云:
西江運船之紅幟,萬棹千帆繞江水。去年六月無稻苗,已說水鄉人飢死。縣官部船日算程,暴風惡雨亦不停。在生有樂當有苦,三年作官一年行。壞舟畏鼠復畏漏,恐向太倉折升斗。辛勤耕種非毒藥,看著不入農夫口。用盡百金不為費,但得一金即為利。遠征海稻供邊食,豈如多種邊頭地。
原來漕米到達時,所以不足原額者,多因「覆舟敗挽」之故,「部吏舟人(想繫船主),相挾為奸」,遂至挽者,無辜受累,致「死者不可勝數」,亦云慘矣。
四 勞動階級之逃亡
勞動階級之逃亡,因(一)課役之繁苛,(二)天災兵禍之頻仍,(三)貴族富人之兼併土地,生活壓迫。在此逃亡中,自耕農,多降為佃戶。蓋當時貴族階級,占有百頃或數千頃之莊園,自家奴隸不夠耕種,深感勞動力之缺乏,皆願逃亡之農民居其莊園,為彼工作,稱之為客戶、佃戶,或莊客、寄莊戶。《冊府元龜》卷四九五引「天寶十一年詔」云:
乃別停客戶,使其佃食,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並潛停客戶,有官者私營農,如輒有違犯,無官者決杖四十,有官者錄奏取處分。
足證莊園主人,歡迎客戶(即座客),使其租耕田地。客戶對於莊主,所納租稅,皆系穀類,或其他農作物,稅額極重。每畝歲稅至一石或五斗,比諸官稅,多至十倍。《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二)引陸宣公之言曰:
今富者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強家,為其私屬,終歲勤勞,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稅,京畿田畝稅五升,而私家收租畝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穡者安得足食。
莊客收穫之大半,已納於莊主,數口之家,焉能足食,且除私稅外,中唐以後,並納官稅。《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云:
代宗大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稅錢,分為九等……其寄莊戶,准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自加一等稅。其諸浮色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亦所在為兩等收稅,稍殷有者准八等戶,余准九等戶。
唐初租庸調之制,客戶、寄莊戶皆不納稅,惟自租庸調之法壞,戶稅法興,始納八等戶稅或九等戶稅。
唐初客戶,因免課役,所以苦於誅求之自耕農,逃入貴族階級莊園,為其寄莊戶者,為數極多。代宗課以戶稅,蓋為制止逃亡之風也。
玄宗開元九年,宇文融為勸農使,檢察天下戶口,得客戶八十萬,時全國戶口計七百餘萬,約占十分之一,則代宗時代,鄉居土著十不存半,客戶尤多。《唐會要》卷八五「寶應元年四月詔」云:「近日以來,百姓逃散,至於戶口,十不存半。」足知安史亂後,人民逃亡為客戶者數量之增加。德宗建中初,《通典》卷七謂「土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然據《通考》卷三記載,實不止此。
兵亂之後,至是三百餘萬,既曰土著,百無四五,是主戶十五餘萬,浮客二百八十餘萬也。
再據《舊唐書》卷一一八《楊炎傳》:「鄉居地著者,十不四五。」則德宗時代,客戶實占天下戶口之半,為二分之一,比玄宗時代十分之一,相差過巨。社會轉變,戶籍浮動,於此益信。
勞動階級,逃亡數量之激增,影響所及,誠重且大,第一國家財政,收入之減少;第二,貴族階級之大地主,勢力之增大,結果必致國家貧弱,發生變亂。《唐會要》卷八五引「李嶠上表」云:
此等浮衣寓食,積歲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掛,或出入關防,或往來山澤,非直課調虛蠲,闕於恆賦,亦自誘動愚俗,堪為禍患,不可不深慮也。
因此法律上,對於逃亡,嚴行禁止,違者課罪。《唐律疏議》卷二八《捕亡》律文云:
即人有課役,全戶亡者,亦如之(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有軍名而亡者,加一等;其人無課役,及非全戶亡者,減二等;即女戶亡者,又減三等;其里正及監臨主司,故縱戶口亡者,各與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然人民以環境壓迫,逃亡之風依然未減。所以統治者對於逃亡善後辦法,另謀良圖。第一保護逃亡戶之田宅;第二逃戶復歸,免除租稅;第三編附流民於寄住地戶籍。茲分述之如下:
(一)保護逃亡之田宅 唐初人民逃亡,地方官皆變賣其田宅,致其歸鄉,無家可居、無地可耕,殊非撫輯善策。玄宗天寶十四年,特令官吏保其田宅。《唐會要》卷八五「逃戶」條云:
十四載八月制,天下諸郡逃戶有田宅產業,妄被人破除,並緣欠負租庸,先已親鄰買賣,及其歸復,無所依投,永言此流,須加安輯,應有復業者,宜並卻還,縱已代出租稅,亦不在征賠之限。
然保管田宅,究非善策,肅宗乾元三年,乃改為賃租,以充課稅,待逃戶還時歸之。同書同卷同條云:
自今已後,應有逃戶田宅,並須官為租賃,取其價值,以充課稅,逃人歸復,宜並卻還,所由亦不得稱負欠租賦,別有徵索。
倘逃戶歸還無期,出租辦法,亦未盡妥,故至代宗廣德二年,又改授浮客耕種,二年以後,逃戶未歸,即為其所有。同書同卷同條云:
廣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準式據丁口給授。如二年以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卻還限,任別給授。
宣宗、懿宗時,又延長至五年,換言之,即浮客耕種逃戶之田地,逃戶五年未歸,始歸其所有。
(二)免除租稅 人民逃亡後,官吏例責其近親或鄰人,代輸賦稅,待其歸時償還,然及逃戶還家,償還無力又復逃亡者,比比皆是。所以玄、肅、代諸宗,皆先後下詔,免除逃戶租稅,同書同卷「天寶八年正月敕」云:「其有逃還復業者,務令優恤,使得安存,縱先為代輸租庸,不在酬還之限。」同書同卷「至德二載二月敕」云:「自今已後,所有科役,須使均平。本戶逃亡,不得輒征近親,其鄰保,務從減省,要在安存。」同書同卷「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敕」又云:「逃戶不歸者,當戶租賦停徵,不得率攤鄰親高戶。」蓋所以安撫流亡,使其重歸故鄉也。
(三)編附流民於寄住地戶籍 中唐以後,租庸調之制廢弛,賦稅制度,缺乏統一,各地納稅,多寡不同,因此稅多。地方之人民,多逃入稅少之地方,於其中建築房屋,購置田地,作為終老是鄉之基礎。故武后時,李嶠上表即請用權衡之法,編附逃戶於寄住地戶籍,與普通百姓相同。《唐會要》卷八五「逃亡」條云:
所謂權衡者,逃人有絕家去鄉,離失本業,心樂所在,情不願還,聽於所在隸名,即編為戶。
自後玄宗,對於編附寄住地戶籍之客戶,予以減租賜田之優待,《冊府元龜》卷四八六引「開元十六年十月詔」云:願編附邊州客戶給良田永除租課。《唐會要》卷八五「開元十八年裴耀卿上疏」,述之尤詳:
竊見天下所檢客戶,除兩州計會歸本貫已外,便令所在編附。年限向滿,須准居人。更有優矜,即此輩僥倖。若全征課稅,目擊未堪,竊料大下諸州不可一例處置,且望從寬鄉有剩田州作法。竊計有剩田者,減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給。其剩地者三分請取一分已下,其浮戶請任其親戚鄉里相就,每十戶已上共作一坊,每戶給五畝充宅,並為造一兩口屋宇,開巷陌,立閭伍,種桑棗,築園蔬,使緩急相助,親鄰不失。丁別量給五十畝已上為私田,任其自營種,率其戶於近坊,更供給一頃,以為公田,其令營種,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計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營公田一頃,不啻得計,早收一年,不減一百石,使納隨近州縣,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無租稅,既是營田戶,日免徵徭,安樂有餘,必不流散。
唐代對於勞動階級逃亡之善後三種辦法中,唯有最後一種,將就事實,頗為適用,其他兩種,無濟於事,而欲以國家法律,制止逃亡,更為不識時務之舉。
五 勞動階級之變亂
勞動階級,一苦於賦稅之暴斂,二困於徭役之繁多,三受貪官污吏之壓迫榨取,結局惟有逃亡或叛亂而已,叛亂原非人民本意,顧以環境壓迫,實逼至此。《唐語林》卷三云:
高宗時群蠻聚為寇,討之輒不利,乃除徐敬業為刺史。府發卒迎,敬業盡放令還,單騎至府。賊聞新刺史至,皆繕理以待,敬業一無所問。處他事已畢,方曰,賊安在,曰在南岸,乃從一二佐史而往觀之,莫不駭愕。賊初持兵覘望,及見船中無人,又無兵仗,更閉營隱藏。敬業直入其營內告云:「國家知汝等為貪吏所害,非有他惡,可悉歸田裡,無去為賊。」唯召其帥,責以不早降之意,各笞數十而遣之,境內肅然。
徐敬業隻身見賊,賊不加害,且感其赦罪,悉歸田裡,則彼之為盜,非真盜也。《全唐文》卷一六九狄仁傑《請曲赦河北諸州疏》云:
誠以山東雄猛,由來重氣,一顧之勢,至死不回,近緣軍機,調發傷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拆屋賣田,人不為售,內顧生計,四壁空然,重以官典侵漁,因事而起。
人而至「拆屋賣田,人不為售,內顧生計,四壁空然」,其不為匪為盜者幾稀矣。故同書卷二三五席豫之《唐故朝請大夫吏部郎中上柱國高都公楊對君碑銘》云:
出為汾州孝義縣令,前宰無良,下氓失業,稼穡之地,半為荒疇,桑榆之人,多任逋藪。
同書卷二一一陳子昂《上蜀川安危事(三條)》又云:
今諸州逃走戶有三萬餘,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屬州縣……其中游手惰業亡命之徒,結為光火大賊,依憑林險,巢穴其中,若以甲兵捕之,則鳥散山谷,如州縣怠慢,則劫殺公行。
劫殺公行,雖系盜賊行為,然亦環境使然,固非彼輩殺戮成性也。同書卷二七三崔沔《請勿廢仙州議》云:
仙州四面,去余州界雖近,若據州而言則元遠。土地饒沃,戶口稀疏,逃亡所歸,頗成淵藪,舊多劫盜,兼有宿寇。
如此情形,豈能長久維持?若加以天災,便一潰不可收拾。僖宗時,黃巢之亂,莫不由此而起,《舊唐書》卷二○○下《黃巢傳》云:乾符(僖宗年號)中,仍歲荒,人餓為盜,河南尤甚。《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二)亦云:
懿宗時……徒兵戍嶺南,淮北大水,征賦不能辦,人人思亂,及龐勛反,附者六七萬。自關東至海,大旱,冬蔬皆盡,貧者以蓬子為面,槐葉為虀。乾符初,大水,山東飢,中官田令孜為神策中尉,怙權用事,督賦益急,王仙芝、黃巢等起,天下遂亂。
凡大亂之作,皆由於天災迭作,民不聊生,若貪官酷吏,加以「怙權用事,督賦益急」,不啻火上加油。瀕死之民,忍無可忍,唯有力圖生存,崛起叛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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