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一節外國人
第一 札飭
第二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第三 賣杜絕根田契字
第四 賣杜絕塭契字
第五 換塭地字
第六之一 調換田地字
第六之二 調換田地契字
第七 租田地契字
第八 執照
第九 執照
第一○ 札飭
第一一之一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一之二 永遠租約據字
第十二 札飭
第一三 札飭
第一四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五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六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七 永遠租契字
第一八 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第二○ 招稅厝合約字
第二一之一 招稅合約字
第二一之二 轉稅厝字
第二二 執照
第二三之一 永遠租字
第二三之二 執照
第二四之一 永遠租字
第二四之二 永遠租地基字
第二五 招稅字
第二六 租店合約字
第二七 稅佃字
第二八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二九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三○ 永遠租約字
第三一 執照
第三二 照會
第三三 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三四 執照
第三五 執照
第三六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札飭
欽加監運使銜、補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宋,為轉飭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蒙縣道憲陳札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奏署撫憲唐案行,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咨:照得各國教堂租買房地,建造教堂,向系照約辦理;惟相沿日久,各省辦理未能劃一,或致滋生事端,自應申明舊章,以免民教訟累。溯查同治四年,本衙門與法國公使柏大臣議定天主堂買產章程內稱:法國傳教士如在內地置買田地房屋,其契據內寫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賣產人姓名,賣為本處天主堂公產字樣,不得專列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此議曾於是年函致江蘇巡撫,並由江蘇巡撫通飭各關在案。相應再為通行貴撫查照,轉飭各關道及各處地方官申明舊章,遵照辦理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承准此,合就飭行。為此,仰該道即便轉行,各屬一體遵照辦理,並行通商委員知照,毋違,須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府即便移行所屬,一體遵照辦理,並移通商委員知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二十年日札。
第二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前金莊顏門謝氏並男顏旺、顏泰、顏下,有承父明買過吳門高氏田一甲五分,坐址前金西勢洋。今茲氏等踏得田二坵,南北相連,受種一分五厘,在前金西勢洋,東至黃家田為界,西至周家田為界,南至教堂田頭為界,北至黃家田圳溝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帶水堀水溝粟庭照配,歷年帶納許家大租谷一斗二升五合一勺正,又帶租銀三錢五分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教堂傳教士郭德光出頭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議,賣作本處教堂公產,並作起厝地基,時值價契面佛銀三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耕造厝,開井納租等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找言贖,阻當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氏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他人為礙,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系氏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杜絕契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氏等執出紅頭契,批明抽出田一分五厘,賣過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語明白,再照。
批明:即日收過契面佛銀三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契內注「主」字、「契」字。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里局驗契給單訖郭德光領單。
為中人許仕
代書人蔡向
同立賣杜絕田契字人顏門謝氏
男顏旺、顏泰、顏下
第三賣杜絕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根田契字人前金莊周趂,有承祖父明買過顏媽諒水田一段,趂得自己份田並風水地基大小共四坵,受種三分四厘二毫零一絲正。坐址前金港墘洋,帶水分、樹木、粟庭,各俱六分應得一分,東至蔡家田為界,南至蔡家田為界,北至周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三石四斗二升零一勺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等物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天主教堂傳教土郭德光出首承買此業,當日同中三面言議賣作本處教堂公產,並作起屋地基,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並無分毫少欠等情;某田地等物,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造屋納租等件,任從其便,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阻當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趂趂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並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趂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契一紙為照。
批明:即日執出上手契,同中批明周趂抽出應份田,賣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語分明,再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正月日。
為中人顏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母親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周趂
第四 賣杜絕塭契字
立賣杜絕塭契字人前金莊田寮黃振,有明買過鈴仔寮莊林國禎魚塭一口,內在雜樹等物,坐落土名前金社尾廟後,東至顏家田為界,西至海港為界,南至許家塭為界,北至趙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戶內餉銀二元正。振從前有求人預備多銀出借交振,今因乏銀還數,願將此魚塭等物出賣,出問房親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莊教堂傳教士郭德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其塭等物,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出起耕,飼魚收息納餉,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自己以及子孫人等不得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塭系振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振出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塭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批明:昔年周義有上手老契二紙,交林國禎收執;嗣後追問老契情形,國禎明報老契二紙已失落,未知何方等人盜去,倘日後有人獻出老契,不得應用,立批,再照。內注「寮」字、「掌」字、「管」字。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
為中人 馬阿鐵
代書人 蔡向高
知見 李秀
顏下
許合
林水連
立賣杜絕塭契字人 黃振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竹里局驗契給單訖。
第五 換塭地字
立換塭地字人大竹里前金塭寮莊許德利等,有承先人明買黃芳塭一口,現另築塭外一所,周圍數十丈,成三角形,址在本塭之北畔,東至教堂荒田,西至海,南至本塭岸外,北至教堂塭,四至明白為界。今願與教堂黎鐸德有承先人明買荒田一所,現作塭地,周圍數十丈,成長方形,址在教堂牆外路西,其西、南、北俱至許家塭,四至明白為界對換,其有帶配租項,各願自己完納。即日同中見踏明界址對換,各自掌管,永為己業。自此一換永休,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換塭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立換塭地字人 許德利
代書人 楊圃志
第六之一調換田地字
立調換田地字人前金莊塭寮許葛、許蕃,承父明買過蔡明等應份田地一所,土名坐址前金港墘洋。茲葛、蕃踏得田地一節,其長二丈,其闊五丈,東至教堂地為界,西至教堂地為界,南至牆外離牆一尺為界,北至教堂地基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三斗正。今因要地安居,願將此田地調換,托中引就前金教堂傳教土梁明嚴出首承換,當日同中三面言定,願換得教堂從前租買過蔡岐山、蔡定等應份田地一坵,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長十四丈,其闊六丈五尺,東至教堂地的界址為界,西至許家厝為界,南至許家地為界,北至安多爾南畔窗前滴水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五斗正。其契、字兩相交過明白;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換,付教堂掌管為厝地,以作本處教堂公產,永為己業,日後葛、蕃子孫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調換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調換契字兩相交明;其地亦兩相踏明界址,交過明白,再照。
光緒(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為中人方士達
代書人王振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塭寮許葛
許蕃
第六之二調換田地契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教堂傳教土梁明嚴,有承先輩傳教土郭德光租買過蔡岐山,蔡定等應份田地一所以為厝地,坐址土名前金港墘洋。茲嚴踏得田地一坵,其長十四丈,其闊六丈五尺,東至教堂地的界址為界,西至許家厝為界,南至許家地為界,北至安多爾南畔窗前滴水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五斗正。今因要地安居,願將田地調換,托中引就前金塭寮許葛、許藔出首承換,當日同中三面言定,願換得葛、蕃等從前明買過蔡明等應份田地一節,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長二丈,其闊五丈,東至教堂地為界,西至教堂地為界,南至牆外離牆一尺為界,北至教堂地基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三斗正。其契、字兩相交過明白;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換,付葛、蕃等掌管作厝地,永為己業,日後教堂教士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調換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調換契字兩相交明;其地亦兩相踏明界址,交過明白,再照。
光緒(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為中人方士達
代書人王振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教堂傳教士梁明嚴
第七租田地契字
立租田地契字人大竹里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顏瑪諒田一所,其田甲租聲,登載大契內明白。茲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踏得田地一塊,受丈三分,坐落前金港墘洋,東至顏家並周家園田為界,西至許家塭為界,甫至蔡家田並周趂贃田租給教士作建堂地為界,北至陳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兼帶水堀分樹木、粟庭、圳溝照配。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地出租於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與前金莊天主教堂傳教士出首承租此業。當日憑中三面言議,租作本處教堂公產,作屋地,並議壓地契面佛銀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其銀與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並無分毫少欠等情;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蓋房屋等件,一聽自便。上流下接,應為己業,日後子孫房親人等不得言找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地系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上手老契交加不明為礙,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出頭抵擋理明,不干銀主之事。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終滿以後,周家備出契面銀齊足,取贖原業,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齊足,其業依舊聽銀主;如年限未滿,不得取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銀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契內有改「北」字一個字,立批為照。
咸豐十一年八月日。
為中人許味、顏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弟周肥
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
批明:光緒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館懇請業主,將周家田租內控除租谷五斗正,配過天主堂傳教士完納,付執為照。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大竹里局驗契給與記
田郭德光領單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里局驗契給與記
塭一口郭德光領單
前金莊周家同立總契滿雲、錐、仁基
第八執照
欽命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為給發執照事。為照旗後炮台邊曠地,擬蓋滿孫德福醫院,當經鳳山縣暨旗後通商委員鄧令,會同英國駐台署理領事官何,勘得該地形勢斜方而帶曲折,統計全段自東北海邊至靠南駁台級路止,計八弓六分有奇,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自級路至西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九弓五分有奇,合英一百零六尺;再自西北槺榔樹至正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自正北迴旋,至東北海邊止,計一十七弓五分有奇,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與駁台公路及附近居民均無妨礙等情,自可准予租給。但按約祗准起蓋醫院,不作別用,其該地東北海邊,將來如有浮埔增長,應仍照現在勘定丈尺為限,不得永以海邊為界。其醫院在近地方,如有居民於已管屋者,祗准起蓋瓦屋,不得搭蓋草屋,以杜火患。仍議明前項地段作為永租,每年租銀二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須照給英國滿孫德福醫院收執。
光緒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道行。
第九執照
大清欽加同知銜、署台北府淡水縣正堂,為給發執照事。照得同治十三年八月間,經英國領事館阿,請將滬尾炮台下西邊官地一所,租給英商起蓋行棧。量明四至,約租五十年,每年議納庫平洋銀八十兩,由英國領事館移交中國地方官收入,業經會同議妥,立約交租在案。現准英國領事館費,請將所租之地分租德記行、和記行、怡記英商賈士三家,徑由地方官發給執照,交於各英商收執等因。茲將該地照原租丈數界內,大小劃為三塊,繪成地圖,註明英商承租段落,附粘照尾,租給英商和記行自行起蓋行屋,每年計納租銀二十五兩,屆期由英商和記行呈繳英國領事館,轉送滬尾口通商局代收。該地仍照前約,自同治十三年,即英歷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起,租賃五十年為準,此後按年應納租銀。英商或因遲誤缺租,或系無力完納者,地方官於經年後,即可照會英國領事官查辦,或將該地追還,或令英商租納英領事官,作速酌辦。五十年限內,地方官固不得以不租為詞;五十年之後,英商若欲再租,自按和約,秉公辦理。英商如不願租,將地交還,所有起蓋行棧、木石、物料,先期亦任從折取。除照會英國領事館立案外,合行發給執照,給交英商和記行收執為據,須至執照者。
再議明:租地界址之前面大路外海灘,為英商起卸貨物之要路,中國官民不得另築別業,致阻出入;然英商亦不得在於海灘之上處起蓋行棧,致礙港道。至於左右後面,不屬英商所租者,將來官民另築別業,英商自不得阻止,批照。
計粘圖一紙。
大清光緒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給縣正堂行。
右照給和記行准此。
第一○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台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台灣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五級周,為轉飭事。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札開,據署侯官縣程乏起鶚稟稱:竊照華民將屋地租給洋人例約,應俟租據寫定,知會該管地保,據內蓋地保戳記,將據呈由領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並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廬墓方向,蓋印分別移還附案。又毋論何人,將產租給洋人,應責成該處地保先行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准收價蓋戳。該處紳耆、族鄰等如謂不應租賃,即可於地保稟報之時,先向業戶剖說;若不遵從,稟官勸諭。倘業戶瞞收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即分別懲革,罰半價入官等因,歷經遵辦在案。推原例義,再三慎重事前,無非杜後來枝節叢生,別遺禍患,正所以使中外久安無事。無如不肖業戶,每有以來歷不明及多關礙產業,經賣與洋人教士,照例窒礙難行,於是勾結奸中,貪價先賣於教民,以為華人與華人賣買較省周折,一切可以隱瞞,久之歲月少深,即由教民轉租于洋人,取攜甚便,禍機伏而有時必發。上年三月間,卑轄鳥不石文昌宮有謝姓民居一間,系奸中劉為團,即向春經手賣給古田教民林姓為業,該契於劉前令將交卸時,被其朦混投稅。又於上年十月間,有烏石山麓林姓民屋一座,亦劉為團經手與古田縣姚姓教民,亦朦混投稅,業經由縣將契扣留,飭傳業主未到。茲查本月二十日,劉為團又勾串教民,欲將卑轄凱旋鋪相離烏石山下林玉泰民房出賣教民。卑職查悉後,立即拘到劉為團管押,尚諱賴未認成契。卑職查其先賣姚姓各契內,並無聲登租賃洋人教士字面,即日久轉租洋人教士,應以私相授受論,與例約不符,洋人教士原不能出而相爭。第會垣三公地,業在永禁租賣之例,況該教民籍隸古田,而遠來省城,又必在烏石山一帶地方吐棄重價購買屋地,其並不為尋常居住,而別有用心亦顯然可知,若不預防,維恐旋施鬼蜮,別肇釁隙。卑職悉心審察,與其後多轇輵,不若先斬葛藤。擬請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產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買賣業戶告知該處地保,於契內蓋戳,並先責成該保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准外,方聽收價蓋戳。倘業戶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及匿不稟報;或稟報未蒙批准,擅蓋戳記;或於契內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將房屋一律入官,追價一半充公,仍將賣買業戶、地保分別拘究。似此量為箝制,較有堤防,奸民不能以含糊之業售欺,教民不致因謊騙之言受罰,似乎保全民教,再足相安。至劉為團身為裁縫手藝,節次勾結教民與華民賣買,自飽利壑,隱種禍端,實為不法莠民,若不從嚴究懲,何以昭烱戒而端趨向!除勒令劉為團將各出賣房屋分別贖回充公,並別文訊究詳辦外,是否有當?相應稟明察核,批示遵行,等情,到局。據此,查本鹽道前署福州府任內,具詳洋人租賃房屋地基,責成地鄰知會紳耆公同查訪,如無來歷不明暨奸民冒認盜賣,以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准由該地保報明,收價蓋戳。倘系不應租賃,即先向業戶剖說;如其不從,稟官勸諭。倘該業戶串通地保濫蓋戳記,私相授受,立提該保責革,並罰收半價入官,業經由局密飭各屬一體遵辦在案。唯教民雖然奉教,仍屬平民,故與平民買賣房屋悉屬照常,本無用其區別,祗以該教民一經承買,或開賣洋書店,或誦經禮拜,遇有滋事,該教士即挺身包攬,謂系由教會出錢承買,遂致轇轕不清,辦理毋形棘手。茲據稟,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產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賣買業戶告知該處地保於契內蓋戳,並先責成該保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准後,方准收價蓋戳;倘業主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匿不稟報;或稟報未奉批准,擅蓋戳記;或於契內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將房屋一律入官,追契價一半充公,仍將賣買業戶、地保分別拘究。係為預籌防範起見,應准照辦。至於契內,仍應載明系由該教民買作住家,並非作為教堂,與教會毫無干涉字樣,方免糾轕。相應由局密飭台內各屬一體遵辦,除詳面院、將軍憲外,合行密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遵照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六年日札。
第一一之一永遠租給約據字
領事館登錄第二十八號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花園一所,大小三坵,坐址台灣縣轄郡城內彌陀寺後永康里西竹圍地方。其花園東至戴家水溝,西至冢埔竹圍,南至公路,北至方家園岸,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國教師監物醫師德順,當日收足永遠六八租銀四百二十元。其花園地內所有,聽憑教師監物等撤改,隨便起蓋禮拜堂醫院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鋪,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花園地系鋪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有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鋪應出頭承當,與教師監物等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供谷一石五斗零九合六勺,既屬永遠租給教師監物等,自應歸在教師監物等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約據一式三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五紙,老契八紙,約字三紙,鬮書一本,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六八銀四百二十元完足。
光緒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蓋印。
中友高德耀
吳汶水、許溪水
在見葉占鰲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
第一一之二永遠租約據字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應宜、吳永順、吳成立等,有承祖父遺地一所,址在淡水縣轄滬尾炮台埔地方,今因別用,願披出一塊出租,其地非四方之式,特畫一圖列後。其丈尺界址,量明載在下首地圖之內,四至明白為界。托中將此地永遠租與英商格勤士地、阿施征為業,三面議定價銀七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足;隨對界址踏明,交與租主前去掌管,任憑改造別業,抑或轉租他人,悉從其便。自此永遠租給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順等亦不敢別生枝節。保此埔地系順等自己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當以及來歷不明等弊;嗣後設使有人爭執言說,則順等應即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山埔地應納錢糧課稅,約明業主自理,合併聲明。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字一式三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洋銀七百六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此段地內所有栽種已成樹木,毋庸砍伐,租主格外願貼二十元,當日一併收訖。其餘草房七間,約明限於三個月一律遷徙,不敢延緩;倘有逾限未遷,均唯永順是問,合再聲明,存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吳面
在場知見人林恂臣、畢德森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永順、應宜、成立
再此內地段,刻據業戶英商格勤士地稟稱;伊現與英民阿施征議明,作為二人合夥公業,一同掌管,為此批明,以憑考查,此批。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第十二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台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台灣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五級周,為轉飭查復事。本年九月三十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札開:照得各國通商以來,每月教士、教民往本省各屬設堂傳教,或租屋賣書賣藥;或在城市,或在鄉鎮,處處皆有所租房屋;或系永遠租賃,契經地方官蓋印者;或系暫時租住,或租住幾年並未送官蓋印者,不一而足,若不遍查明白,不免保護難周。現當整頓洋務之際,合亟飛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轉飭所屬各縣縣丞、巡檢,務於文到五日內,對所轄界內無論城市鄉鎮,設立何國教堂幾處,或教民賣書賣藥店屋,按處列折。聲明某處某國教屋一所,共有若干間,方圍若干丈尺,向華民何人租賃,是否永遠,抑或暫租,已未改造教堂講經傳教,或照舊民房居住賣書賣藥,分晰聲敘。並將租契照抄送府,匯造清冊二份,星馳送局,以資考核,而備保護。事關中外,毋稍刻延,切速,切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遵照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一體移行各縣丞、巡檢遵照憲札事理,逐一查明分晰聲敘,並照抄租契,於文到三日內,送由本府匯造清冊,轉送通商總局憲察。查事關中外,毋稍延刻,火速,火速,此札。
光緒五年十月十三日札。
第一三札飭
署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羅,為轉飭事。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蒙臬道憲唐札開,本年十二月初二日,准台藩司移,奉爵撫憲劉札開,案准英國班領事函開:基隆口近到洋船甚多,每有水手病故,請於法兵墳園左右空曠官地借給一塊,俾便瘞埋等因。當經札飭基隆廳前往察查,妥為勘辦詳報去後。茲據該廳稟稱:遵即馳赴大沙灣法兵坆墓處所細加查勘,其左右雖有隙地,均屬窄小;惟法墓圍牆外後依有空山地一片,頗為合式,四面無礙。會商基隆洋稅關馬幫辦同往踏勘,亦稱堪以借給營造墳墓。卑職以此地祗可借為造葬洋船水手墳冢,不得起建亭台及別作他用,以成善舉,而省周折,繪圖稟復前來。除批:據稟勘查法兵坆圍後依山空地別圖,標明東西四丈,南北六丈,應准借給洋船水手埋葬造坆,不得起造亭台、屋宇及別作他用。仰候照會英國班領事查照,飭知基隆關幫辦洋人馬定,按照四至丈尺,會同該廳設立界石,以免轇轕,仍由廳通報備案。此繳圖存印發,並照會班領事查照辦理外,札司即便移行查照,並飭台北府暨台北通商委員知照,毋延,等因,到司。奉此,除行台北府並台北通商委員查照外,合就移請飭屬查照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並通商委員一體遵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十五年二月初二日札。
第一四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旗后庄頂頭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一丈四尺;東至林家厝地,西至劉家,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內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進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系進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進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一百九十元足。
批明:上手老契原系厝屋地基總契,今分出厝後曠地,永遠租給,祗立此契據。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不用並繳,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妻林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
第一五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鳳武、劉眼,今有咸豐十一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旗后庄頂頭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二丈一尺,東至潘家,西至路,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內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眼等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系眼等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眼等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干涉。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足。
租給祗立此契據,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母白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眼、劉鳳武
第一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今有承祖上遺下曠地一所,坐址鳳山縣轄打狗山哨船山上地方。其曠地以華弓量,山頂東一十三丈,西一十三丈,南六丈五尺,北八丈,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大英工部尚書,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七十五元,系工部所派馬委員經手料理;其曠地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公署居住。自派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送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曠地系送承祖上遺下,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有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送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工部尚書,自應歸在工部尚書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七十五元足。光緒二年十一月日。
中友、在見盧大度
代書□□□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
第一七永遠租契字
立永遠租契字人淡水文禧堂,緣堂有買地段一所,並起蓋樓屋契券,全址在淡水大稻埕,北並東有溪為界,計五一八尺,南至街路計四百五十四尺,西至曠地計四百六尺,繪成一圖明白為界。茲堂願將此業永遠租與德記洋行,著下價銀三千三百大元,即日領訖;其樓屋地段,一概均歸德記洋行前去永遠掌管,不得翻異。保此地系堂自置業產,委實可永遠租與德記;倘有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堂自出頭抵擋,或德記要另換妥善契字,以臻周至,堂亦當隨時寫給,不敢挨延。合立永遠租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字全宗,付執為照。
計繳:
(一)干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紙,
(二)干隆三十四年李安業司單一紙,
(三)干隆三十三年周士管賣李安業契一紙,
(四)干隆三十九年邱本錦官司單印契一紙,
(五)干隆三十九年李天祿賣邱本錦官契一紙,
(六)嘉慶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單印契一紙,
(七)道光六年翼騰清賦林陳氏鬮書一紙,
(八)咸豐十一年林長,二、三、四房和順、和益、和發、和勝分管定界約字一紙,
(九)光緒十五年丈單一紙,
(十)光緒二十一年王復益等賣文禧堂契字一紙。
光緒二十三年月日。
立永遠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立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今有承先父遺下自置田園山埔地段一所,合共二段,坵數不計,址在淡水滬尾,土名草寮莊外鼻仔頭,東至王宅厝邊豎溝透連稻埕並抽樹過埤仔頂路為界,西至港仔溝海為界,南至海坪大港水為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溝邊並上透■〈艹〈束刂〉〉仔埒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願將此界內之水田、園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頭地段,凡界內之物,並茅屋一座,一概在內,並配食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納舊緣天后宮香燈粟八石,又配納圭北屯社番口糧粟一石,又配納水租粟三斗。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業永遠出租,先召房親人等俱不欲承租,外托中人陳為王謝、紀扁王華引就向英商范嘉士出首承租,三面言明永遠租受,該受該租價銀二千四百大元。此業一次盡行交足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其銀即日當中見交與紀化三親手收訖,並無短缺分毫以及債折抑勒等事;其水田、山埔、園地,即日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異言。自此一租千休,不留寸土,異日不得藉端爭論,並永遠不敢言贖言找。保此業確係紀化三自置,與房親及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數目交加等情;倘有來歷不明,系紀化三出首抵擋理明,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此斷根永遠出租字契一紙,並墾單一紙,清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計四紙,交與銀主收執存據。
一、批明:紀化三同中陳為王謝、紀扁王華即日親手收足契面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此照。
一、批明:此山埔地段內有風水墳墓,一概要遷往別處,不得留存。此地內所有遷移費用,並補貼銀錢等情,乃紀化三支理,不干銀主之事,此照。
中人陳為、王謝、紀扁、王華
秉筆人陸滇生
知見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墾字乃許朝使經手給來所墾開耕之地,總名竽蓁林,內有別段田地,乃屬許朝使,不在此段之數內。倘許朝使或其後人遇有要事,須看此墾字作證據者,如有殷實人經手,范嘉士務須交出此墾字與許姓人,或其人與許姓人承買此墾字內之田地者查看,不得異言推諉,此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盡根永遠租斷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文明稅到張國榆兄弟等,即張怡記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廟后街維新街。此田地第一段在北邊,東邊闊二十五丈二尺,北邊深四十一丈二尺,南邊深三十七丈七尺,計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毘連田地第二段在南邊,東邊闊一十三丈四尺,西邊闊一十丈零一尺,南邊深一十四丈四尺,北邊深二十四丈正,計共六十一丈九尺二。合共一百九一丈,稅與隆興洋行起蓋店屋,言明每闊十八尺、深十尺,價銀六元算,共計價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公曆五月一號,應納業主地基稅二百零二元六角。此田地由經手人陳立士稅與隆興洋行,即將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經手人陳立士手交張國榆兄弟等,已收過隆興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隆興洋行起蓋,言明期限稅二十五年為定期。二十五年滿期之日,再可以稅二十五年,連迭永遠,稅二十五年不斷。如有民人各街費用,怡記出首理明,與隆興洋行無干。今言明張國榆同經手人陳立士三面甘願簽字,蓋印為據。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銀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終完納,不得拖缺,聲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契字內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吳衍慶
為中人吳阿升
知見張國華
立給出地基字人張怡記
業主張國榆
第二○招稅厝合約字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厝主陳聯興,有承父自置遺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帶雙畔護厝及牆外曠地一段等項在內出稅。前至小港水墘,後至大厝通巷,左至鄭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憑中引德記號前來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該納厝稅銀七百大元正。其稅銀明約於各年正月中先稅後住,一齊交清,須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興別稅。現年現經收來過洋銀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稅銀清楚;而每年份應照約字內所行,不得翻異。即日稅銀交清,隨將瓦厝內外各項,並曠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記號前去居住,經商採買茶葉囤棧等貨。其曠地若起蓋民式棧房,聽從其便,議定不得增稅。所有新蓋棧房及成格各項,罷稅之日,一概歸興掌管,所用工料銀元均不得向興言討。倘舊厝被風雨損壞,當報明厝主修理。該厝限稅十年為屆,限滿之後,如厝主不欲再稅德記,議約所有起蓋棧屋料工銀,二比秉正,依時公估,應銀元若干,備足清楚,不得短欠;德記即將棧屋一切搬移清楚,交還厝主,不得拖延。此系仁義交關,口恐無憑,合立招認稅厝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同治十一年二月日。
代書人陳瑞圖
為中人陳星記
招稅人買辦黃連標
稅厝德記號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陳聯興
第二一之一招稅合約字
立招稅合約字人陳拔記,即拔卿,有願蓋瓦厝一座,帶連護厝,前至庭路為界,後至滴水為界,長一十二丈,合共十一間,經於庚午年稅過吳活官等起蓋民式棧屋經商,於上年被風雨損壞。茲因茶葉多收,增廣房屋,現水陸行買辦劉長成要再稅路下拔記曠地長六丈,闊七丈二尺,再起民式樓屋。前後議約每年該納厝稅銀四百元,即日先交納本年份稅銀四百元清楚,隨將願蓋瓦厝並路下曠地踏明界址,交付成水陸行前來居住,開張生理,採買茶葉等貨。其曠地任由成起蓋民式樓屋棧房等,均從其便。至於所蓋民式樓屋各項料工銀元,罷稅之日,應歸厝主掌管,不得向拔記言討。其每年稅銀四百元,約於年頭完納,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該新舊樓屋等件概付厝主別稅他人;若無短欠稅銀,仍付水陸行經商,不得翻異。倘舊厝被風雨損壞,須報明厝主倩工修葺,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控稅。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招認稅合約字二紙,各執為照。再約者:此次起蓋樓屋,因地方官禁約不能起蓋英人體式,若要起蓋樓式,須當照候陳聯興稅德記經有稟請地方官如何批示,方可舉行,不得擅自主張,此約,照。
再批明:其所稅等厝及曠地,限至十年為滿之日,倘水陸行要再稅者,依舊稅銀四百,不得加稅,再照。
再批明:每年稅銀倘長成回唐,約就承接水陸行買辦之人支取;如不承稅,務要就新舊樓屋一概交還厝主別稅,不得刁難,再照。
再批明:所稅之地,前後原有通行之路及鄰居之地各不得起蓋塞絕,再照。
再批明:前合約不得行用,再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批明:帶陳拔記字厝約字一紙,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子玉
在場知見人楊有佳
立招稅字人陳拔卿
第二一之二轉稅厝字
立轉稅厝字人劉成,在水陸行當買辦,有向陳拔記租瓦屋一座,計房十一間,門窗、戶扇、內外磚石俱備。厝前帶園地,透港邊墘為界。每年議定厝稅銀四百大元正,議明稅銀年頭交納。因欲重起蓋乏項,故轉稅本行頭家出稅起蓋樓屋,以及歷年厝稅銀系水陸行頭家納交與陳拔記收,與成無干;倘內舊屋有壞欲修整著,向陳拔記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稅銀。其條約概在陳拔記字紙批明,今欲有憑,故立轉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帶陳拔記字稅厝約字一紙,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轉稅字人買辦劉成
第二二執照
欽命布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給發執照事。為照和記英商在旗後本行地基面前,填築海灘一地,經委員積佐領府及鳳山縣會勘得該地,南至該行門首,北至海港,東至小牆港墘,西至小船停泊所。橫直丈量,自南至北八弓,英尺四丈五尺;自東至西一十四弓半,英尺八丈一尺,均系官地。惟西邊原有公路一條,量寬一弓有零,英尺六尺,亦在其內。其餘並無妨礙民居、廬舍、墳墓、水道方向,現經和記英商請租,自可准予租給,專為起蓋行棧,不作別用。除公路一條仍留行走外,議租五十年,每年租銀三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將來或年限未滿,該洋商要將此點換過別號商人,一律接租行用,即由該商稟請領事官照會,自應准辦;或年限屆滿,該洋商仍欲行用,亦應稟請領事官照會,即准換照,如舊接租,均不得異議。如該商不稟請續租,即歸還中國地方官管理,須至執照者。
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給道行。
巡字第不列號
右照給英商和記行收執。
第二三之一永遠租字
立永遠租字人蔣應茂,自於光緒十七年十月間,在台北府基隆碼頭填築海埔一所;該地經請基隆分府林勘丈,載在契照字內明白為界。又自蓋棧房一座,帶二攑頭,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歸棧出租,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永遠租與日斯國商瑞記行東嗎咁保,出的七錢二分,平銀三萬八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空地並棧房隨即交付與瑞記行東嗎咁保前去掌管,或自用,或招租,聽從其便,不敢阻擋。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終,聽從贖回,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並繳執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為據,此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字內七錢二,平銀三萬八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日。
代書人江漢東
為中人許綿齡、黃恭柱
立永遠租字人蔣應茂
第二三之二執照
欽加同知銜、本任南靖縣正堂、調署基隆分府林,為給照管業事。案據職員蔣應茂稟稱:竊茂於光緒十六年八月間,遵守奉宮保前爵撫憲劉傳諭,承招基隆碼頭海埔空地填築成市,以資管業。茂遵諭措資,在於該處興工填築完竣,計闊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並蒙親詣覆勘在案。第茂所築該處海埔,未蒙勘丈給照,無從管業,理合懇請察核,俯將填築海埔處所勘明丈數立案,並乞給照管業。再茂填築海埔空地,既蒙勘丈升科,應請量予減等納稅,合併聲明,切稟等情前來。當經本分府帶同丈首親詣勘丈,該職員填築海埔,丈明屋地,折實方圍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納稅銀四點,共銀三元一角八點;空地方圍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銀二點尖,共銀二元八角二點;總共合銀六元,每年納稅,歸於崇基書院收用,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職員蔣應茂即便遵照,承領管業,給諭執憑,毋違,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給。
第二四之一永遠租字
立永遠租字人蔣士柏,自於光緒十八年二月間,在基隆堡蚵亮港莊有向張火官給出山園一所,東西南北經載現銷給字內明白為界。迨至光緒十九年春,自起蓋瓦屋棧房一座,內一廳八房,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棧房出租,先問房親以及叔兄弟侄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日斯國商瑞記洋行東嗎咁保前去掌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終,職從取贖,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並邀租字一紙,計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七二平銀二千元正。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五日。
中人蔡雙喜、張湘洲
代書人康采南
立永遠租字人蔣士柏
第二四之二永遠租地基字
立永遠租地基字人張火,有承先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址在基隆堡蚵殼港莊,東西南北四至計深十三丈,闊十一丈。茲有蔣士柏乏地起蓋及種花,面議永遠承租,願銷洋銀十八元,付火收入,遂即量明丈數,給交蔣士柏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其每年,柏應配納地基租銀六元,付地基主給單執憑清楚,各不得藉端滋事。恐口無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立永遠租地基業主。
第二五招稅字
立招稅字人陳友生、陳意生,有起蓋小店三小坎。內友得兩坎,西至意生店為界,東至王丁才店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拔記小巷為界。意得一坎,西至陳永順小店為界,東至王丁才店為界,南至東路為界,北至拔記小巷為界。招稅水陸行,三面言議,每年應納稅銀四十二元。即日現交來壬申、癸酉兩年份稅銀八十四元,余由甲戌年起,各年首應納稅銀四十二元。約不招年限,隨即踏明小店,交付水陸行前來修理起蓋,任從其便,不敢阻止。其所重修起蓋工料諸費,倘日後水陸行若要辭還,不得向友生、意生言討。此系仁義交關,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稅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現收過壬申、癸酉兩年份稅銀八十四大元,再照。
一、批明:友應得店二小坎,長二丈一尺,闊二丈三尺,每年應得稅銀二十四元,照。
一、批明:意應得店一小坎,長三丈,闊一丈六尺,每年應得稅銀十八元,再照。
同治十一年五月日。
在場知見水陸行買辦劉長成
在場土目陳三傳、總理陳玉記
立招稅字人陳友生、陳意生
第二六租店合約字
同立租店合約字人黃合發號、德記洋行,緣合發有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內分連三進,坐落台北府大稻埕之南街,前至大街車路,後至后街亭仔腳,左至德記行,右至林家厝;四至明白為界。於本年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即光緒十三年二月,租與英商德記洋行,當面議約,每年納租銀二百大元,經已立明合同約字。倘該厝如被風雨損壞以及水火不虞,應歸黃合發出資起造修理,不干德記行之事。其厝如黃合發不欲租與德記行,務須預先一年之前通知;德記行不欲承租者,均須預先一年之前通知黃合發。此系兩願交接,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此據。
光緒十二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鼎元、黃神福
同立租店合約字人黃合發號、德記洋行
第二七稅佃字
立稅佃字人業主復源號、佃戶恰記行,因復有瓦店一座,計四坎,各兩進,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後,左至義發,右至捷昌,後至公路,前至大港內,門窗、戶扇俱各齊全,外一總埕稅與英商怡記洋行,前去開設茶館等件生理。言議全年租銀五百大元,系先稅後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連鄰佑,交厝之後,佃戶不得擅自改作高樓,以傷鄰居內之厝屋。如被風雨損壞,報明業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稅項。若佃戶再整頓,油漆諸費概自主理,與業主無涉。至於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樓屋,言議細戶備出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元,交付業主收去;若起蓋費項多少及修理,亦佃戶支理,與業主無涉。其厝內外如佃戶合意居住,業主不得藉端起稅,亦不得迫遷;倘佃戶不合意居住者,即將內外樓屋一切交還業主,而佃戶不得轉手別稅他人。至佃戶辭還交厝之日,應將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大元備足交還,所有重新起蓋樓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當一盡交付業主掌管,不得藉詞抑勒坐貼等情。此系共相妥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合立佃稅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大元,批照。
再批明:磧地銀限至交厝十日內,合應清還,不得遲延,照。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稅佃合約字人業主復源號
佃戶怡記行
第二八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林銀甌,今有同治元年間承母手置樓房一座,坐址鳳山縣大竹里旗后庄汛防衙門口邊地方。其樓屋東至陳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廳衙門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歸士典,當日收足永遠租給布國人火租銀三百五十元;其樓屋內所有,聽憑布人撤改,隨便起蓋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不納稅,甌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樓屋系甌承母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干;唯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甌應出頭承當,與布人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布人,自應歸在布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並繳上手老契一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見母謝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林銀甌
布國即德國人火士典,今將以上永遠租給林銀甌樓屋一座,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標明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國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今有同治四年間,承父分遺厝屋一座兩進,坐址在街仔內大竹里岐後地方。其厝屋前至街路,後至謝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溝,上至椽瓦,下至地,自願永遠租給英醫生馬雅各布代耶蘇聖教。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內所有,聽憑英醫生馬雅各布撤改,隨便起蓋禮拜堂厝,傳道理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醫生馬雅各布永不納租,呂魁亦不得別生枝節;唯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呂魁當出頭承當,與英醫生馬雅各布毫無干涉。至該業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紙,並上手老契三紙,統付為照。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葉仰號、葉心
在見母陳氏
代筆蔡仁
岐後汛官黃日升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
第三○永遠租約字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鎮海頭社,土名馬仔頭。坐北向南,內一廳、一庭、一廚房,並厝後有空地一所相連,東至陳家,西至楊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計由東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願永遠租與希士頓為業,二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元七二兌,即日收清,隨將該屋交與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此系助承祖父所遺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干,二面言說,日後並無反悔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永遠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三年十月日。
知見人加興
黃氏
代筆陳文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
屋後相連餘地之上,希士頓自己已經蓋造新屋一間,合併註明。
光緒四年正月初六日。
第三一執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發執照事。為照英商和記洋行請租旗後本行西邊海坪填築成地,起蓋住屋,稟由英國駐台正領事官霍,照經陳前道暨本司道先後飭據鳳山縣及旗後通商委員會,勘得該處海埔官地,系民婦陳李氏契管之業,即經通融勸諭該民婦陳李氏,照其所請地段前後處所,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實租給洋商,橫直各五丈八尺,並面約樓高一丈九尺,毋得加高。經於該洋商商妥,年完地租銀二元,並以該地內有小碼頭一所,系該民婦出資填築,由該洋商酌貼價銀共四十元,已如數發給承領。其該地界址東至水■〈木函〉,西至路,南至陳李氏住屋竹離外,北至路為界。惟此外又於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其原議年納地租二元,自和記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照納,該洋商均各悅從等情,繪圖注說會詳前來,自應准照所請,即以此次會勘丈尺界址,給予租用,但按約祗准起蓋樓屋,不作別用。其樓高應即照議以一丈九尺為準,毋得加高,並應遵照所議該地段前後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又於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以上各節,該洋商自當永遠遵行,均不得藉口翻異。前項地段,議明永租,所有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二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兌收,如將來該洋商欲將該樓屋轉租他商,應即照章稟由領事官照會,換照接租,須至照給英商和記洋行哈格收。
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
第三二照會
大清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裴陵阿巴圖魯、隨帶加三級陳,為照覆事。前准貴領事照會,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一事,前與台灣縣通商金委員勘丈商定四至公路等事,照請發送執照。並續准照會,以台灣縣欲於西邊留一河道六丈之寬,照請准留該河道以四丈為準,依然船隻可以往來,於造橋復能省費各等由到道,均經道以前項地段是否堪以租給,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先後札飭台灣縣將會勘情形,繪圖具覆核辦各在案。茲據台灣縣沈令詳稱,會同通商提調金委員,並會貴領事先後履勘該處水坪官地,東邊系瑞興洋行請租地基並沙灘官地,南邊系行台水坪,西邊系哨船港,北邊系德記提羅洋行。該地之東、西、北三面處所,商明每處填留公路二丈,以便行人,於中外官商士民均有裨益。逐一丈量,東自瑞興洋行請租地基並沙灘官地起,西至哨船港止,五十一丈,除東、西兩邊各填留公路二丈,共四丈外,實計四十八丈。北自德記提羅洋行起,南至行台水坪止,近西者十八丈,除北邊填留公路二丈外,實計十四丈。東、西、北各以公路為界,南面系界行台水坪。其哨船港原有木橋,港面計寬八丈,現請填築之處,一派水坪非造橋之所,依照舊有之港面直進亦應留寬八丈,現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如再行加填,恐港面太窄,有礙船行,此外尚無窒礙,堪以租給。唯此處水坪系民人開挖,為通船運竹之用,雖系官地,似應酌給開挖之資,商由領事酌給等情,繪圖具覆前來。查貴領事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既據台灣縣會勘尚無窒礙,堪以租給,自應准照此次會勘所定界址丈數租給起蓋。唯前項港面原應留寬八丈,現既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此外自不得再行加填,以利船行。其該處水坪既系民人開挖,為通船運竹之用,應請貴領事酌給開挖之資,以昭公允。所有請租沙灘地段,經為起蓋辦公之所,應以此次覆文為憑,免給執照。至每年應納地租,即照貴領事來文所定洋銀五元,於開印後照送可也。為此照覆貴領事,請煩查照辦理施行,須至照覆。
右照會
大英欽命駐札台灣署理通商事務正領事宜施。
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照覆。
第三三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李振旗,今因先父李察於同治四年及七年間,代英國人郇和建置地段一總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旗后庄內海墘地方;其地基東至德記棧房地界,西至閩海關地界,南至吳家地界,北至內海,四至明白為界。當時經由先父手承領英國人郇和發足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轉給,尚未照式另立轉永租字樣,今英國人郇和雖已謝世,旗亦願照式掛郇和名次,代立轉永遠租給英國人郇和仍舊管業。其地基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樓屋居住。自前既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白應永不納租,旗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系旗先父察代為建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旗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若干,既屬永遠租給,有應歸在租主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立繳上手老契五紙,統付為照。
當日經巳收發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足。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
立永遠租約據李振旗
代書□□□
在見□□□
批明:此地段業主郇和早已謝世,現由伊家眷將此地段托人變價,經英商伊理士出價永還租賃,該業自應歸伊理士名下承管為業,此照。
再批明:此地段前面照舊開門路,不用閉斷,為商旅往來之便,此照。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批。
第三四執照
欽命市政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換給執照事。為照英商德記行自出工本,在安平近海關碼頭填築海灘一地,經前道定札飭台灣府廳縣委員會勘得該海灘地,以英尺量,長一十八丈,連東邊提羅允讓之二丈,共二十丈;闊一十二丈。東至英商提羅地界,南至沙灘,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為界,經定前道核給執照,聲明該地起蓋行屋,至高只准以英尺二丈為止在案。茲經該商已將該地增建樓屋,尚無關礙,請即換給司單,照例完租等情。本司道衙門並無司單,應即照章仍舊由道換給執照,議明永租每年種銀二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如日後該洋商將地轉租別人,再行稟請領事館照會,換照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五年閏三月二十八日道行。
照給英商德記行收。
第三五執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監運使司銜、護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唐,為發給執照事。為照德商瑞興洋行前請在於安平沙灘地段起蓋棧屋,當由劉前道飭據台灣縣,會同前英國駐台兼辦德國事務署領事官額,親詣該處勘明,自西至東由旗昌洋行東畔牆腳起,自南至北量至水止,橫直各計一二英尺,一十三丈。東至沙灘官地各船筏埠頭,西至旗昌洋行東畔牆腳,南至沙灘官地,北至水,並無妨礙民居方向水道。惟該租地東界外為中國船埠,嗣後無論關署洋房均不得再請議租鑲填,致礙舟筏等情,自應准照。此次會勘所定界址弓數,租給起蓋棧屋,不作別用。至該地東界外既為中國船埠,嗣後不得再請租給填用。議明永租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如將來該德商欲將該地轉租他商,應即照章稟由領事官照會換照接租。經於光緒十年九月間,核填執照,給發該德商瑞興行承領租用在案。茲准德國駐台副領事官梅,以該德商瑞興行將所租地段永遠轉租與華商榮記號,照請換照接租等由前來,除將德商瑞興行原領執照核銷外,合填執照,給與該華商榮記號收執,永遠接租。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務須照章繳呈本轅收納。倘將來欲再轉租他商,亦須赴轅稟明換照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七年十月初五日給道。
右照給華商榮記號收執
第三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王荖,今有同治十年間自己手置曠地一所,座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旗莊地方。其曠地由慶記洋行邊起,以華弓量,東至南二丈五尺,南至西二丈八尺五寸,西至北二丈二尺五寸,北至東二丈五尺;斜角量,東至西三丈五尺,東至北三丈五尺,四至明白為界。除該水井一口租在內外,自願永遠組給德國引水人蚶瑪。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其曠地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荖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曠地系荖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荖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德人,自應歸在德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足。
光緒三年正月三十日。
中人洪保
在見邱勝
代書胡輝
地保
立永遠租約據王荖
德國人蚶瑪今將以上永遠租給王荖曠地一所,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標明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一月初十日。
德國人蚶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