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二節番社

第一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一碑文 台灣縣正堂章,為懇飭埔界等事。干隆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蒙本府憲鍾信牌飭知,奉蒙藩憲德、巡撫部院鍾、總督部堂咯批:本縣勘詳東方木燒椩寮一帶,與內門之頭、二、三重埔及龍潭口、金牧椅等處埔地,一體禁墾。仍於外門大崎腳莊之北六張犁山頂並蕃薯莊之附近淡水溪,與鳳邑之旗尾山禁地相對處所,及內門新興莊之北,與頭重埔接壤地方補立界石,永遠重禁。界外之地,毋許民番偷越私墾;界內余埔,仍聽熟番墾耕,亦不許奸民私贌越墾;如違,照例治罪,特示。 干隆二十年五月日勒石。 第二碑文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為立碑示諭事。光緒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奉撫憲劉札開,據武朥灣屯頭目李朝思等稟稱:竊思思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經收口糧,現逢清丈田畝,改立新章,以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錢糧,實收六成,諭令各舉正派頭目,由縣給戳收租散給,不准仍前包辦經手。立法詢屬盡善盡美,毫髮無遺,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歡欣,以從此實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竇未防,貽之將來,代久年湮,仍循故轍,包辦之念復萌,串充之弊復起,將何以克垂於久遠乎!況夫各社額租既裁款開數,自屬支絀,際此甫立新章,若不懇恩嚴行示禁定案立碑,萬一再被包辦串充侵吞,依然口糧何賴。思等再四籌思,與其特規章於來日,何如弊竇塞於此時。爰敢不揣冒昧,披情僉墾出示嚴禁,定立案以杜包辦串充而久遠等情,到本爵部院。據以,除批准飭淡水縣照出示立碑牌示外,合札飭。札到該縣,即便查照出示立碑具報,毋延,此札,等因。並奉藩縣邵札同前因,各下縣奉此,除飭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各社頭目、屯丁以及紳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後,爾等務須遵單憲示,不得仍循故轍,串充包辦,致干嚴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給發貼曉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