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六節墳墓
第一 碑文
第二 杜賣風水地字
第三 憑信字
第四 抽賣墳地字
第五 許允風水地字
第六 杜絕賣契字
第七 抽賣字
第八 賣盡根約字
第九 收銀繳契字
第一○ 山批字
第一一 山批遜讓土窨字
第一二 遜讓窨墳字
第一三 杜賣盡根風水契字
第一四 賣風水字
第一五 杜賣窨堆契字
第一六 送墳地字
第一七 賣杜絕盡根園契字
第一八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二○ 山批土窨字
第二一 杜賣風水字
第二二 碑文
第一碑文
特調福建台灣府台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四次周,為據呈勒石示禁事。據拔貢生李宗寅、陳肇昌、陳廷瑜、趙新、王瑞、陳震曜、朱登科、吳成謨、陳玉珂,陰陽學魏巽岩等呈稱:台郡南北義冢,概系沙土浮鬆,全賴蔓草滋生,根連固結,以資護衛。近有樵夫、牧子在該墳冢鋤割草薪,放牲踐毀,刨取沙土,妄津蹂躪,漸致墳土摧殘,一經霪雨,水注沙流,恆有冢穿棺現之虞,已堪憫惻。更有一種奸徒,綽號山塊,膽將碑石、墳磚偷挖盜賣;甚至開棺盜物,或遷骸別瘞,將穴築窨轉售。種種慘傷,殊難言喻,前經府陰陽學魏巽岩稟請示禁,蒙列憲設立巡查,並奉示禁在案。無如日久玩生,仍無顧忌。伏讀謄黃上諭,窮民無力安葬,並無親屬收瘞,該地方官務擇隙地,多設義冢,隨時掩埋,毋許拋露等因,仰見皇仁澤及枯骨至意。今此鄉愚、奸匪貽害泉台,太干法紀,寅等蒿目悽愴,情難袖視,爰相率呈請,伏乞恩准示禁,飭差查拏,庶奸愚知儆,幽明共感,切呈,等情。據此,查義冢無人看守,向惟官斯土者同爾紳衿留心稽察,共相保護,使樵夫、牧子不敢蹂躪,庶免風雨飄淋,泉台飲泣。今據呈南北義冢,近有樵牧踐踏,漸致冢穿棺現,殊堪愴惻;且有匪徒盜挖情事,更堪發指。若不急加查禁,何足以妥幽魂而安枯殖!該生等觸目傷心,相率呈請,具見情殷枯朽,公義可嘉,自應給示嚴禁,勒石垂久,以昭烱戒。除飭差查拏究治外,合亟出示嚴禁。為此,示仰合郡人等知悉:嗣後,爾等樵、牧各赴曠埔荒山,毋許仍至有墳處所任意踐踏,刨沙掘土;至牌石、墳磚,例禁偷盜,更不得私偷盜賣;其挖墳竊物,遷骸盜穴,益干斬遣重罪。在爾匪徒誠牟利無多,何身命不惜。至義冢應聽擇葬,亦毋許藉寄勒索。自示之後,各宜安分,永遠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七年十月日,給勒於城南,著地保看守,毋許毀失,致干察究。
助碑蔡高嵩
第二杜賣風水地字
立杜賣風水地人埔頭莊江水,有明買龜丹莊,土名凍仔山腳田一所。因番仔厝莊林火旺先生所觀此段之田有風水地,托中向與江水相議,將此田定抽出橫直四方各五丈之地,議定七三銀七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此段之田,立即抽出,交付火旺去執掌,擇日開築母墳,水亦不敢阻擋。今同中言明此段之田,歷年如若帶納大租糧賦銀,仍歸業主理清,與火旺無干。自此同中議定,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今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抽賣盡根風水字一紙,付林火旺收執,永遠存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葭月日。
立杜賣風水字人江水
為中人江阿糖
第三憑信字
文憑信字人下茄冬南堡番仔寮莊黃連、吳乖、吳仁,有同合買過本堡大排竹莊張虎、張育田園四宗,址在番仔寮莊南大埤墘。茲同治十三年,有頂秀佑莊林典向求安墳,今黃連、吳乖、吳仁三人合買內同抽出墳地,東至岸,西至冢,直六丈八尺,橫地同南北六丈八尺,與林典安葬祖墳。時議定價銀十二元,即日同交收足銀十二元;其墳地立即踏明界址,付與林家前去掌管安葬,日後昌盛顯達,而吳乖、黃連、吳仁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憑信字一紙,付執存照。其大契內批明:抽出之大租,園主帶納,不干風水墳地之事。墳外空地,任典或欲附埋,聽其掌築,三主不得阻擋。其墳地余任從賣主耕種收成。內墳地合共三穴。
此墳內園一坵,系吳乖鬮分應份,至十二月間,重議加貼銀十二元,吳乖願將此園一坵賣盡與林典執掌,及租原歸吳乖納,不干墳園之事。再交收來銀十二元,合當批明。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代筆人黃新徽
為中人李員
立憑信字人黃連、吳乖、吳仁
第四抽賣墳地字
同立抽賣墳地字人卓猴社番同王、同生雅,有承祖遺之業,土名在竹頭崎過溪芋園口。於同治年間,本典與鄭文元掌管。今文元之孫鄭地基,於光緒十五年間,有埋葬其養父鄭向在此園中,自恐此業或被番戶贖回,墳墓必須遷徙,終非久長之計,於是備銀一十大元五角,托中懇王等另出墳地字,抽賣與地基永遠埋葬。其父原葬墳地,限定橫直各三丈,立石為界。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墳地隨即定界,付與地基永遠執掌。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墳地系王、雅等之業內抽出,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王、雅等自出頭抵擋,不乾地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抽賣墳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墳地銀十元五角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合立抽賣墳地字人卓猴番同王、同生雅
代書人卓文紀
第五許允風水地字
立許允風水地字人嘉義首堡王田莊張吽,有承先曾祖父開墾園地一所,址在王田莊,其園內有風水一穴。茲因東門內羊稠巷張元榮要求此地葬伊母親,以作墳墓,東至自己園,西南至荒埔,北至菁仔欉為界。吽經允許收來六八銀十元,其銀即日交收;其風水地隨即交付張元榮官永遠掌管。口恐無憑,合立允許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來六八銀十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為中人李塗
立許允風水字人張吽
代筆人吳吉
第六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興隆里塭岸頭莊黃座,有承祖父開墾茅埔一所鬮分應份,坐落土名灰磘仔埔,東至本家埔,西至本家埔,南至曠埔,北至本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吳福順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茅埔隨付銀主掌管,聽其擇穴安葬,不敢阻擋。保此埔果系座自己鬮分應份,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典借他人,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座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十五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盧爾德是、黃民、余文
立杜絕賣契字人黃座
知見人胞兄黃猷
代筆人胡允升
第七抽賣字
立抽賣字人興隆內里前峰尾莊周知母,承岳父姻祀。因岳父創置山林荒地一所,土名在西門外四洲佛潭墘,今因本里埤仔頭莊李朝清先母病故,擇在此荒地內抽出地在潭墘,以為墳墓之地。該地坐東南,向西北,前四丈余長,後三丈余長,左三丈五尺余長,右三丈五尺余長,四至皆有地基明白為界。托中請求此地安葬先母,清備出六八洋銀十五元,與知母修理岳父家屋費用,舉凡地基外所伸之地,仍歸知母掌管。所抽賣之地基內之地,永遠歸清執掌,不得變生事端。今欲有憑,立抽賣字一紙,付執永遠存據。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洋銀十五元足,再照。
光緒□□年九月日。
立抽賣字周知母
抽賣證人劉篙
知見人妻篙
為中人劉允
代書人(自筆)
第八賣盡根約字
立賣盡根約字人興隆里廍后庄郭根,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等茅埔一所,坐落在下廍邊南畔,土名廍溝仔,東至孫家埔地,又至園岸及石丁為界;西至阮家墓地,後有■〈艹〈束刂〉〉竹兩模相連及石丁,至黃家園地為界,南又至黃家園地,及至孫家■〈艹〈束刂〉〉並石丁為界,北至孫家園岸,及至阮家墓前立石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茅埔地一所出賣,就向與本里埤仔頭莊北門內余敦新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七八平銀十六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證交訖;而茅埔地一所,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設法先父風水,永遠為墓地,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侄亦不敢遷移滋事。保此茅埔地一所系是根承祖父遺下鬮分應得份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根一肩挑盡,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證收過契面銀七八平十六大元完足,兩照。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日。
立賣盡根約字人郭根
為中並代書人謝丕謨
第九收銀繳契字
立收銀繳契字大檳榔保北港街許吉順號,有明買馮家田園二段,合一宗,址在大侖莊東北畔,東至家園,南至家園,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林大租二八抽的。今因本港摯友張輝南卜擇該園,欲葬其母墳,懇託中人林鉗面求。順念其孝行可風,甘心喜諾,三面議定照所買原價及諸費等款,計共銀七十大元承坐。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園隨踏明界址,付與輝南掌管,卜葬母墳,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翻異滋事。保此園系順自置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順自應出首抵擋,不干輝南之事。此系順甘心喜諾,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文收銀繳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七十大元,批明,再照,行。
光緒九年十月日。
為中人林鉗
知見人陳氏
立收銀繳契字人許吉順
代筆人林鉗
第一○山批字
立山批字人林福雲,今有自己承父遺下山崗一所,坐落土名箭竹窩口,送與陳進秀親房人等安葬,界址左右前後四丈為界。即日秀備出花紅佛銀二大元正交收。此乃仁義之人,送後永遠安葬,不得他人騎龍截穴。立山批字一紙,付託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山批銀二元是實。
道光三十年月日。
立山批字人林雲福
(自己筆)
第一一山批遜讓土窨字
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人張二妹,情因先年承上自置有水田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合興莊燥坑,其四址載契註明。今因有姻親陳榮科托中向給出批遜讓土窨一穴,坐南向北。即日科備出佛銀四元正色現,交妹收訖;隨即同中見等踏明界址,前後左右各五丈,任從科扞穴安葬。自給之後,妹不得騎龍斬穴,栽木抵塞故害等情。此乃誼屬至戚,各自允悅,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妹實收到字內遜讓土窨價銀四大元正,允悅收訖,批照。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建藩
為中人梁觀德
場見人劉陳桂
場見男阿志
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人張二妹
第一二遜讓窨墳字
立遜讓窨墳字人鍾承欽,緣因自己創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楊梅壢街頭,地瘠不能耕作。今有鄰友黃雁南前來相商,懇讓坐東向西窨墳一穴,永遠佳城,東至園壆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沙外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墳主備出花紅銀四大元正,經中交欽親收足訖,並無短欠等情。此系情甘意願,口恐無憑,立遜讓窨墳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欽實收到窨墳字內花紅銀四大元正足訖,批照。
咸豐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男鍾娘恩
說合中人羅聲聞
立遜讓窨墳字人鍾承欽
第一三杜賣盡根風水契字
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人余集法,有承父分約遺下應得水田一所,址在石碇堡,土名六堵莊。其田中界內,有風水一穴,坐北向南。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風水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族叔余兩端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風水價銀十二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交收足訖,不敢異言。保此風水系是法承父分約遺下,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法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徐豹鄉
為中人畲萬佳
胞弟婦鄭氏
在場知見人余善慶
胞弟婦林氏
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人余集法
第一四賣風水字
同立賣風水字人鄭士錦、鄭士勇等,有承祖父遺下抽出風水地一所,穴系是坐西拱東,土名貫在大加蚋堡新莊仔莊蜈蚣埤長田中,其東西南北經已踏明。錦、勇等本欲自安葬祖墳,礙分金不合,爰是托中送就與闕光猷官兄弟等前來承給,三面言議賣出風水地禮銀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風水地一概隨即同中踏明,付銀主前去抽上抽下,偏左偏右,剪做方圓,安葬成墳,不得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風水地系是錦、勇等同承祖父遺下抽出風水地,與他人無干,並無不明等;如有情弊,錦、勇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賣風水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五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六年八月日。
代筆人鄭尊葵
為中人鄭士港
知見人鄭清爽
同立賣風水字鄭士錦、鄭士勇
第一五杜賣窨堆契字
立杜賣窨堆契字人鄭軫,有承祖父遺下應得鬮份內自窨虛堆一穴,址在新莊仔水堀處,坐南向北。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窨堆托中送賣與詹國英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價銀三十四大元。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窨堆一穴,即踏明系坐南向北,上下左右、東西南北、橫直各十丈,方圓任從剪做,安葬祖墳,不敢阻擋異言。保此窨堆系是軫鬮份內自窨,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軫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冬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窨堆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三十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豐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陳登料
為中人游天龍
場見人母親陳氏、兄鄭珍
立杜賣窨堆契字人鄭軫
第一六送墳地字
立送墳地字人陳招賢,緣有合夥買過康永田園毗連一段,址在大堀莊,公號陳合記,招賢應得一小段,在南畔內,踏出墳地一穴,東至西四丈八尺,南至北四丈八尺。因陳先覺母親楊氏別世,乏地埋葬,托中向招賢手內懇出此墳地為母親安身之所。即日隨踏界丈聲,交付陳先覺兄弟掌管;陳先覺兄弟隨備出佛銀四大元,交付陳招賢親收足訖,以為花紅之費。日後縱該墳地遠蔭子孫,財丁兩旺,俱系陳先覺兄弟鴻福,招賢子子孫孫永不敢翻異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送墳地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當場招賢親收過送墳地字內花紅銀四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行。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六月日。
代筆人莊純青
知見人長男陳松地
為中人陳梧相
立送墳地字人陳招賢
第一七賣杜絕盡根園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嘉邑麻豆西堡學甲莊後社角周准市,有同周榮華、周權、周領明買過柯立成熟園一丘,坐在本庄西北勢,土名溪底墩仔腳。其園作四份鬮分,市應得南畔第二份,地爪行十行,年配納租錢五百文,東、西俱至車路,南至本家園,北至劉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賣與本角郭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九十大元正。該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市明買應份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市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上手大契交在別份,不得繳連,批明,存照。
光緒十二年元月日。
為中人柯泰
知見人妻鄭氏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周准市
代書人陳育英
批明:此業內有舊墳地兩穴,東、西明丈三丈九,南、北俱至界,銀主不得混餚貪界。倘後如遷移,此地系聽銀主受耕,不得異言生端,再批,存照。
第一八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海豐莊戴宗哲、戴宗遜,同頂父國謨,與長、二房伯國彩、國泰,承祖父遺下原與鄭家共置劉家南北兩份埔園,坐落土名新莊仔莊口前,業經分管得南畔之份,年分配納業主李大租二兩六錢六分,七六折銀三元五角正,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後因於光緒壬午年間變耕為田,歷帶水份一甲灌溉田苗。今因乏銀費用,願從此份南畔之田再分南北兩份,抽出北畔一份出賣,共二埒連半埒,計十五丘。其二埒: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園,南至出賣並留存各半埒之田,北至鄭家田。而半埒之田,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半埒田,南至自己留存田,北至同出賣二埒田,四至明白為界。歷帶水份五分灌溉田苗,年分配大租一兩三錢三分,七六折銀一元七角五釐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阿猴街張仁記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杜絕契價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即中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即從田連岸踏明界址,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哲等承祖父遺下份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大租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哲兄弟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合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來賣杜絕盡根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付執為照。
一、批明:此田東畔三埒頭東至車路墘,應配南北水溝一條,四方一尺,與賣主由鄭家田界接水而通南留存田,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契仍交付賣主執掌,留存南畔之田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照。
一、批明:賣主前與鄭家共置劉家園之上手契俱交鄭家收存執掌,其份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份田內有舊墳,如有遷移別處者,即從此空穴場仍歸銀主掌管,賣主不得爭奪,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族長文榮
為中人姑丈江番
知見人陳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戴宗哲、戴宗遜
在場人族長戴其祥
為代書人江禊奇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汝昌、吳永昌、吳干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承墾何復興業戶屯田嘗業一處,坐落土名上新莊伯公背,東至文昌會田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為界,南至伯父坪路竹頭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憲經丈二甲零一厘九系正,遞年帶納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零,原帶新舊兩坡圳水以及莊內橫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內原有祖墳一穴,直七丈七尺,橫八丈四尺,埋石為界。茲因上年乏銀公費,將此嘗業概典業租與人,以致歷年祖祀無依。是以各房兄弟商議,欲將此嘗業出售於人,以冀余租而應祖祀。盡問大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於楊新義伯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價,楊新義伯將板仔樹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斗對換外,仍出得依時值田價銀並典回水租一應價銀八百大元正。即日經中見當場立契,銀、字兩相交收明訖;其田沿界經中見踏交付與楊新義伯前去管耕,出贌收租,永遠管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汝昌、永昌、干昌兄弟以及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贖等情,中間實銀、實契,並無債貸准折短少。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墾屯田嘗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上手來歷不明,以及遺漏老約阻滯等弊。即日經中見當場訂議界內祖墳不得遷移,左右前後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後子孫人等要拾別葬,不得另賣他人,不得違約反悔;倘有一應不明情弊,俱系汝昌、永昌、干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干承買人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又付上手墾約一紙,又付丈單一紙,又付印契一紙,又付水租契一紙,又付老增找洗三紙,共八紙。
即日批明:吳汝昌、吳永昌、吳干昌兄弟等當場經中見實收到契內一紙價銀八百大元正,俱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園,未曾概付楊家之地,誠恐日後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內開築門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後要修整田坵,任從楊家隨意展築。若近地前須宜二比相安,不得齟齬阻滯。其地後龍脈直十一丈五尺,橫一丈五尺,原付楊家,以為菜園,日後不得開鑿田坵,所批是實。
咸豐(丁巳)七年七月日。
知見劉祖佑、劉振滾
說合中人劉琳娘、劉昌裕、羅春福、吳岳昌
代筆汝昌
在場見族兄達昌、遠昌同收田價弟岳昌、集昌、明昌、進昌、琦昌、六昌、奕惡、奕佑、奕魁、奕傑、奕賢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永昌、吳干昌、吳汝昌
第二○山批土窨字
立給山批土窨字霄里明興莊業主蕭東盛,緣因自墾有山林埔地,址在銅鑼圈深窩仔五段田面。茲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給與甘清喜安葬祖墳。原納業主蕭東盛大租銀一錢,當日清喜備出禮銀六員正,現交東盛收訖;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橫直各八丈。自給山批之後,任從甘清喜前去點穴安葬,永為佳城,盛不敢騎龍斬穴及生端滋事等情。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土窨一概,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東盛實領到字內禮銀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在見侄燕麟
男鳴皋
中人鍾坤清
代筆人鍾錦祥
立給山批土窨字業主蕭東盛
第二一杜賣風水字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壇,有向李家明求過風水地一穴,址在蜂岫腰崎腳青園。今因此地葬後不利,欲遷改他處,無從所出,費用無資,願將此墳地出賣於人,托中引就與牛屎崎莊族兄振理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墳地隨即踏明,交代理前去掌管,任從開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墳地系壙明求過,與他人無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一年四月日。
為中並代筆人謝正中
知見人男獅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壇
第二二碑文
立碑記人張江纘,因通事公朝英路由金獅寮口,視其數位枯骨漂淋無歸,恍視不忍之言,何無發心人乎?誰收此骸者有榮昌之日也。纘遂誠發心,即將鳩舍葬竹一墳,文立萬善歸同之墓,收整既美矣!又念有墳必有祭;但祭資無出,纘將買陳家之田一段,該小租谷四石正舍之。通事見纘陰功甚足,通事亦將陳、劉二項大租谷三石五斗正同舍,落此為祭掃之資。此乃萬載傳流,永世有賴,後日不得爭廢,立碑記為照。
道光十年八月吉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