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五節茶園、菜園、檳榔、番檨
第一 札飭
第二 札飭
第三 札飭
第四 諭示
第五之一 種茶合約字
第五之二 丈單
第五之三 盡根賣斷根茶欉字
第六 分給茶埔墾字
第七 招贌耕合約字
第八 招贌耕約字
第九 贌荒埔栽種茶欉字
第一○ 贌荒埔承耕約字
第一一 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
第一二 承贌茶園並包補茶欉字
第一三 贌茶約字
第一四 贌種茶合約字
第一五 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
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第一七 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寮字
第一八 栽植種茶合約字
第一九 栽茶約字
第二○ 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杜賣盡根菜園地字
第二三 杜賣盡根契字
第二四之一 賣絕盡根宅契字
第二四之二 賣杜絕盡根宅契字
第二五 賣杜賣盡根契字
第二六 賣杜絕契字
第二七 賣盡杜絕契字
第二八 賣盡根杜絕契字
第一札飭
署台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孫,為行知事。案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六月二十一日,准省會稅厘總局咨開;本年閏五月初七日,准本道函開:台南宜於種茶,已將情形稟明撫憲。現擬於淡水購茶子十萬,崇安、福寧各購茶子十萬,均交南路試種。所有福寧、崇安兩處茶子,應請貴局轉飭該兩處厘局委員迅速選購,送由尊處交輪船寄台。此系稟明撫憲辦理要件,務祈查照,速賜飭辦等因,到局。准此,查台南地方既可種茶,相應分飭建寧、福寧二府局,速即轉飭所屬各分局卡委員查明何處茶子價廉,即速各購十萬,克日解繳本總局,以便解台分發試種。所需茶子價銀,據開報入冊造銷。除詳撫憲並分飭遵照外,合就移覆,請煩查照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札知。為此,札仰該府即便知照,毋違,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知照,此札。
光緒二年九月初四日札。
第二札飭
特調台灣府正堂卓異候升、加八級紀錄二次張,為行知事。案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十月初七日,惟藩司咨開,奉總督部堂何憲札,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文選司案呈內閣抄出,光緒四年五月初一日,奉上諭刑部代奏,主事曾克相應詔直言一折:民間樹藝之事,五穀而外,惟茶與桑實為自然之利,果能廣為勸諭,種植得宜,亦足以厚民生而裨日用。著各該督撫謹遵欽定授時通考,督飭地方官切實購求茶、桑兩種,應如何培養採取之法?各視地之所宜,勸令民間廣為栽植。該地方官如能勸有成效,准其奏請獎勵,欽此,相應知照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行司立即轉飭遵辦,毋違。又奉署理巡撫部院吳憲案,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同前因,到本署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欽遵查照,毋違,各等因。奉此,除遵照外,合就移知,請煩轉飭所屬實力遵辦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行知,札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遵辦,毋違,此札,等因。又蒙臬憲盧札同前因,蒙此,除分飭外,合就行知。為此,行縣官吏即便欽遵辦理,毋違,此行。
光緒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
第三札飭
署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羅,為轉飭事。本年十月初十日,蒙台藩憲邵札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本爵部院示諭茶埔仍舊繳費領單一案,合行札司即便轉飭遵照辦理,並將發去告示實貼曉諭;如有不敷,即照抄多張,分貼曉示具報,毋違,等因,計粘抄示稿到司。奉此,除分飭遵辦外,合行飭知。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迅將告示照抄多張,實貼曉諭,仍將貼過處所報查,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一紙,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迅將告示照抄多張,實貼曉諭,仍將過處報查,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一紙。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札。
第四諭示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台各屬清丈單費,業已示諭一律緩繳,先征新糧。其已繳各戶,由縣查明糧額,補給糧串,准其核抵;如有糧費並經繳收之戶,即在下屆應徵糧額控抵在案。查應供賦之田園緩徵單費,系因錢糧有關;其茶埔一項,本無輸納糧賦,與田園情形有別,自應仍照前定丈費章程完納,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茶埔各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茶埔並不完糧,自難與田園一律緩徵單費;如有未領丈單,務即仍照舊章繳費領單,不可遲疑觀望,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第五之一種茶合約字
同立種茶合約字埔主李洪記、李茇記,佃人鄔來。竊洪、茇兄弟,於癸未年間,同津本銀,向功侄李亮、李朝買還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頂犁頭尖,四址契內載明。茲據佃人鄔來備出花紅銀一元前來,商酌種茶,洪兄弟即於人字頂下山牌踏出二千茶地,付其栽種,四址面踏分明。即日當場面議每千茶欉每年應納墾戶李美盛大租銀一角二點正,又應納洪茇小租銀四角八點正,三年後點欉完納,不得抗減;如有此情,聽從埔主吊銷,另招別佃承耕。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即日收過字內花紅銀一元正,照。
光緒十年(甲申)十月日。
在場人李阿來
同立合約埔主李洪記、李茇記
佃人鄔來
第五之二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縣丈報忠字第□□□號業主、田主、番田主李洪記、李茇記,坐落桃澗里、桃澗堡大秤莊荒、茶則埔二甲八分八厘○毫○絲、三甲八分九毫二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縣主李洪記、李茇記收執
光緒十四年六月
台灣布政使司日給
淡字第二千九百八十二號
第五之三盡根賣斷根茶欉字
立盡根賣斷根茶欉字人鄔阿來,情因光緒甲申年間,向得埔主率洪、李茇記贌出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頂下山排,自己栽種茶欉;又贌蛇子更山排一段,自己栽種茶欉。山主李洪、李茇記二處,四至界址載在贌字合約內註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茶欉二處杜賣與人,先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前來,托中引就於張鼎生出首承買,依照時價格佛面銀共一十六元正。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千欉每年應納墾戶李美盛大租銀一角二點正,又應納洪、茇小租銀四角八點正。隨同場中面踏分明,鼎生備出佛銀一十六大元正,經中交於來親收足訖。即日銀、字兩交明白,亦無債貨准折等情。自賣茶欉之後,四界概行點交生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來及子孫人等不得增找,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賣主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盡杜賣茶欉斷根字一紙,又帶上手合約字一紙。
即日批明:來實收領到字內銀一十六元正足訖,批明。
光緒七年(歲次辛卯)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文生
為中人鄔才生
在場見胞兄鄔阿德
立盡根賣斷茶欉字人鄔阿來
第六分給茶埔墾字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有承父於光緒九年間,向霄里社通事結定埔地一處,址在桃澗堡員樹林粉寮埔,其界址東西南北,俱在結租字內詳明,迨憲經丈計共六甲七分八厘四毫正,歷管無異。但因黃丙南於西片埔地前,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未行抽的租額,恐日後有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於是南出首前來,承給西畔所種茶園一段,分攤茶則四甲三分正。其界址踏定,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王公茶埔為界,北至王家茶埔為界,四至分明,交付南前去培植,永遠為業。當日議定,逐年配納江次德租銀六大元正,每年定於春、夏兩季完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歸於次德自納。保此業系次德承父結定之業,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次德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系二比喜悅,自給以後,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分給茶埔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逐年配納園底大小租銀六大元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給界內有族親祖墳一穴,永抽為安葬之處,聲明,批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洪子欣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
第七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招合約字人陳聯生、葉仕好等,因好兄弟有承父遺下山埔地一所,貫在萬順寮溪南阿柔坑內石崁頂,東至坑為界,西至大侖為界,南至葉仙為界,北至陣海山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佃耕種,外托中引就與陳聯生出首承贌,時同中三面議定,言約辛卯年起,至己巳止,茶栽落地三年以外,每千欉每年貼納山稅銀五角;再限十年以過,每千欉貼納山稅銀三角正。其山埔地同中踏付,佃人乏力工本栽種茶欉,不得異言等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以為存照。
光緒十七年元月日。
代筆人陳庭輝
為中人黃萬居
知見人葉士土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陳聯生、葉仕好
第八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業主李發、鄭俊,佃人翁塗等,緣塗自備工本、農具,托保向業主發、俊贌過八里坌堡牛牯嶺山埔一所,東至牛牯嶺頂分水為界,西至嶺頭大石為界,南至王家坑溝為界,北頂至林吉贌種茶園頭並下透小坑溝綠竹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同堡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山稅銀二大元,系先稅後耕,八月半前完納,不能拖欠分文;如有拖欠,付業主起耕。今將此山埔,俾塗耕種茶欉,或種相思樹木,系塗掌管砍伐收成。山埔限贌二十六年為滿。年限未滿之日,業主不能加升山稅銀;年限既滿之時,付業主起耕,此所種茶欉並相思樹應交業主,不得刁難,藉口滋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招贌耕約字二樣一紙,各執一紙存照。
一、批明:自前年有與舊業主立贌耕字,限年定準。因至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舊業主將該山埔杜賣新業主李發、鄭俊掌管,今向新業主再立招贌約字,限年定準,再照。
一、批明:招贌耕約字內第五行,「名」改「此」字一字,照。
一、批明:山稅,發二份、俊一份,照。
再批明:同保三面議定贌耕約字再加限一年,連此約內計共二十七年,聲明,照。
光緒二十三(歲次丁酉)舊曆十二月十三日。
代筆人汪式金
保證人陳貴、江式金
佃人翁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鄭俊
業主李發
第九贌荒埔栽種茶欉字
立向贌荒埔種茶欉字人吳壬龍,情因乏園耕種茶欉,托得擔耕,同去向得業主蘇義利內贌出荒埔一所,址在小東坑尾石井仔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三面言定,佃人吳壬龍自備工本茶秧前去栽種,自乙未年春種起,至戊戌年春點算茶欉,每萬每年應納茶租銀十元正,納至甲辰年冬止;以後十年,每萬應納茶租銀二十元正。即日佃人龍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正,交業主利親收足訖;其茶租銀,每至春納一半,秋納清楚,務須年清年款,不得過期拖延減少。年有豐荒,租無加減;倘有缺租,即向擔耕人填賠足訖。不拘年限,任從起耕,若無缺租,照原約耕滿而行。其贌自己未年春種起,至甲寅年冬止,計共二十年為期。限滿之日,業主將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佃人即將所種茶欉,概行交還業主,另贌他佃;若年限未滿,佃人不得退贌他人。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贌荒埔種茶字一紙,共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據,照。
批明:即日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元正,交業主利立收足訖,立批,照。
再批明:自贌後三年內,佃人自當竭力栽種;若不栽種,實時交還業主,不得延擱年限,託言種未齊種不起等語,再批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擔耕人吳文德
代筆人吳文德
立向贌荒埔栽種茶欉字人吳壬龍
第一○贌荒埔承耕約字
同立贌荒埔永耕約字人業主林浚哲、佃人邱送德,緣因浚哲有荒埔一處,址在桃澗堡大湳莊,贌與送德自備工本,永遠栽種茶樹。自種之後,二比到場檢點,計有四萬欉,約定每萬欉地租銀十二元,計全年地租銀四十八元。分作兩季完納,春季先納一半,夏季完納清楚,不得挨延少欠;如有少欠,向保認人取討,不敢異言。又帶無利磧地銀四十元。此系永遠耕種,並非年數有限。至於茶樹枯槁,佃人自當補種,不得以損失之額扣抵地租銀額。爰立荒埔永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行。
即日浚哲同保認人親收過永耕無利磧地銀四十元正足訖,批照。
批明:莊中有大小諸費,佃人自理,不干業主之事,批照,行。
批明:佃人有不欲耕種者,時向業主相商,補還佃人工本幾何,二比約定,各為喜悅從事,批照,行。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簡鴻
保認人邱紫來
同立贌荒埔永耕約字人佃人邱送德、業主林浚哲
第一一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
同立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埔主李寶山、李歷山等,緣寶光緒年間,奉憲給批開墾內外山場,應分得分管之業廣闊。今因乏力耕作,即將外面山場在大坪山蛇仔艮,有佃人張鼎生前來向贌出山埔一段,面踏分明,即交佃人自備工本,任從栽種茶欉、風圍想思。當日同場言定,遞年每萬茶欉應納大小園租七元正。茶欉落地三年後,陸續栽種,陸續過點,無論豐歉,兩無加減,永為定規。其茶租按作春、秋兩季完納清楚,向埔主給單為憑,不得少缺等情;如有少缺,定從埔主另招別佃;如無少缺,依照原約而行。倘日後茶欉枯槁,其想思風圍等項,任從佃人砍伐,埔主不得異言,亦不得均分,即將山埔交還埔主掌管。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每茶欉每年應納埔主大小茶租銀七元正,批照。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元月。
在場人畲水旺
代筆人古曉山
埔主李寶山
同立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李歷山
佃人張鼎生
第一二 承贌茶園並包補茶欉字
立承贌茶園並包補茶欉字人林阿捷,茲托得擔耕人林李春官同前來,向得業主蔡緝光兄弟等贌出茶園上、下兩所相連,址在石光仔背大平頂莊,原帶有茶寮一座,門窗、戶扇一應在內。即日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元正,交業主親收足訖;其業主即將此兩處茶園踏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耕作。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應納租金龍銀二百大元正,每屆春、夏兩季,送到完納清楚。其期限內,無論茶價低昂,租無增減,各由造化。至於前時所有枯失茶窟,限至癸卯年冬止,捷自當逐窟補足;如無補足,所有空窟,每萬供納租龍銀三十六元;倘有少缺租銀以及無補茶株等情,即將無利磧地銀控抵,不敷外,仍向擔耕人林李春依約逐件賠償足款,亦不拘年限,登即任憑業主收贌別佃,捷不敢異言。若租銀清款,茶株補足,其限自辛丑年冬贌起,至丙午年冬止,計六年為期。屆期,捷自當所贌上、下兩處茶園並茶寮一座內所有物業,概行交還業主,並不敢損害毀廢等情;其業主亦當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此系二比歡悅,恐口無憑,立承贌茶園並包補茶欉字一紙,又出贌茶園字一紙,計共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圓正,交業主親收足訖,批照。又批明:其各段茶園唇,原有風圍香棲樹,佃人不得砍伐;有則隨時起耕外,任憑重罰,批照。
又批明:其限滿之年,不得將茶株過秧,其冬季之茶草,捷必要? 淨交還;倘無? 淨,就將無利磧地控抵,捷不敢異言生端,批照。
又批明:其家屋稅每年是佃人完納,批照。
又批明:其枯失之茶株,限癸卯年冬當逐窟補足;倘有再枯失,亦當逐年填補。至於限滿之年,則要補,批照。
又批明:其約內期限,原系六年為期,今再向業主轉贌加一年,共七年。其尾年末,茶株有枯失,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光緒(辛丑)之十四年歲次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蔡兆石
租銀人 林李春
立承贌茶園並包補茶欉字人 林阿捷
第一三 贌茶約字
立贌茶約字人園主林國昌、佃人劉淵,緣國昌有茶埔一處,址在桃澗堡中路莊,因乏力耕作,爰招得劉淵出首耕作。三面言定,茶樹計四萬餘欉,每萬茶租銀四十元,全年份百六十元,按作春、夏兩季納清,不得少缺。又帶無利磧地銀二百元。其贌限: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之日,宜於八月中送還定銀二十元,余銀俟冬節前,出厝普茶園,一切交還園主,將銀備齊湊還佃人,兩相喜悅,各無異議。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爰立贌耕約字一樣兩紙,各執一紙為照,行。
即日國昌同中親收過贌耕約字內無利磧地銀二百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邱耀亭
為中人 劉達仁
佃人 劉淵
立贌茶約字人園主 林國昌
第一四 贌種茶合約字
同立贌種茶合約字園主林隆發、佃戶蕭阿興,緣發於壬辰年明買林浚哲埔園一處,址在桃園街西門外中路莊。其園界內,贌與阿興自備工本栽種茶及風圍竹木,並架造茶寮、稻埕、菜園,佃人掌管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六欉,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十九大元,交付園主收入。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兩季該納大小園租銀十六元零七點六釐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該納租銀如數清款,不敢少缺毫釐。其園限贌三十二年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限滿之日,將茶欉及風圍竹木、茶寮一切,交還園主掌管,不敢異言;園主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此系業佃相與有成,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贌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行。
即日發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十九元正足訖,批照,行。
批明:種茶或自己耕不論,要贌他人,須要陳明園主收租;若無如此,願茶園付園主起耕,再贌別耕,不敢異言之事,照,行。
又批明:限滿三年,不得栽種雜物,再照,行。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書 簡圖
立贌種茶合約園主 林隆發
佃戶 蕭阿興
第一五 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人業主林本源、佃戶林清泉等,緣本業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澗堡八塊厝下莊仔。此埔高旱之區,水源難通,不能成田,於光緒六年,有佃戶林清泉到本業主酌議,贌種茶欉。當日送銀二元,付業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 地四段毘連一所,東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為界,其中橫直曲折,繪圖可據,交付佃戶林清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於今三年滿限,前來請業主到地點明,北畔及南畔並中大段計植茶三萬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萬四千株算,言定每萬株,年連大租應納稅銀一十元,自己酉年起,全年應納稅銀三十四元,訂約至秋間納清。贌限不拘年,若將來年久,茶欉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將埔地並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將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佃人交還業主字內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界內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准聚賭窠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將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照。
再批明:該大租每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干,此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蘇錫茲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人業主 林本源
佃戶 林清泉
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李新良,今因乏埔耕作,自備磧地工本前來,向得黃阿壬手內贌出青埔地基一所,座落土名高山頂二窩沿湖塘尾一帶之埔地,東至沿湖塘頭橫透東片與王家毗連,立土墩直透至南山唇為界;西至分水墾面,立土墩與葉家毗連直透至南山唇為界;南至山唇為界;北至沿湖塘尾至水為界;四至界址場見等同踏明。茲今栽種現地,備出磧地佛銀二十大元正,交於埔主收存;其界內埔地,任從佃人架造房屋,栽種風圍一切等件。其埔自壬午年冬贌起,至乙酉年冬止,定限三年;三年以後,應納地租銀三十大元正。倘年載多久,未限出息,地租無賴,不得已,將埔地交還埔主,即將磧地佛銀交還佃人;倘租銀未納,將此磧地銀任從埔主扣抵清白,將埔另別收租抵利,不得異言。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良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元,交埔主壬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議租銀,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銀十八元,其餘至冬節前付齊足數,批照。
光緒八年(歲次壬午)九月 日。
在場知見人 李承轉
在場代筆男 雲來
同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 李新良
第一七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寮字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藔字人陳萬生,情因丙申年間,與股伙黃阿古、徐阿廣、謝阿春三人連財,向得園主鍾秀統贌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二重坑莊橫窩仔,自備工本茶秧,栽種茶欉五千餘欉,並種風圍香薷樹木以及茶寮。年限各款,悉載在合約字註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茶欉並帶風圍、樹木等項出賣於人,先問股伙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彭廷龍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現交生親收足訖;茶園隨即同中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出贌。其每萬茶欉,每年應納園租銀六元五角正,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生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並無逼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一紙,並帶合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生實收到字內價銀四十三大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現下茶寮地額,既經股伙內踏定,未有架造,日後任買主架造,不得異言,批照。
再批明:老總藔一紙,系黃阿古手內收執,倘若要用,不得隱匿,批照。
光緒二十六(庚子)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張欽元
為中人黃阿古
在場人黃阿亮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人陳萬生
第一八栽植種茶合約字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佃人林拔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水田連埔地一處,址在桃園虎茅莊。其埔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詳明。今有佃人拔記前來,向埔主出贌埔地栽植種茶,當日三面議定,佃人要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將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先擇厝地一處,起蓋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種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滿之期,業佃同到茶園,面點算明茶欉,每萬茶欉連寮地歷年應納埔主大小租共銀一十員正,分作春、夏兩季,各半均納,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將茶欉付埔主收成。其應納業主大租,系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其茶欉數若干?及大小租銀若干?至於點茶欉之日,即將合約字再立批條,登載欉數,照字內所行納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無可收成之時,佃人即將此埔地所植風圍竹木之項,一切交還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異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買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擋自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歡悅,出自甘願,各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業佃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佃人林拔記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付埔主新收足訖,照。
一、批明:茶寮厝宇,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內茶欉枯槁,其佃人起蓋茶寮,仍付佃人拆去;若茶欉至三十年限滿,茶欉枯槁,其茶寮一盡支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連茶藔該納大小租銀,仍照字內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欉栽種屆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間,業佃同到茶園面點數明茶欉,計共九萬二千五百欉,連茶寮地,全年共納埔主大小租銀九十二員五角正。其租銀自乙酉年納起,遞年分作春、夏兩季對半完納,照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照。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二月日給。
冊產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
佃人林拔記
第一九栽茶約字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茲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湳莊,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約每萬欉每年應納稅銀六元,限三年後請業主過點欉額,以便按數納稅。每年至十月終納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為滿,如滿之日,將茶欉悉付業主掌管;倘有拖欠稅銀,不論年限,聽業主將茶掌管,不得異言。恐口無憑,合立栽茶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納稅起,至甲寅冬止,合應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收入定銀二元正,又照,行。
光緒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莊維秠
說合人林青山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
第二○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
立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人陳金港、陳金樹等,有承父買得歸管兄弟清榮、清泉二份,及自己一份,共三份。因前年同墾戶首陳水源應得分管約字內送受勞業一所,址在侖尾寮莊,東至侖黃殊毗連為界,西至大坑,南至赤皮後小侖直,北至樟頭小侖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秀朗社番租銀五分,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置,願將買歸就兄弟此業一盡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族叔萬盛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估值盡根價銀一百零五員正。銀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業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永遠為業。開築成田,自帶坑泉圳水通流灌溉,牛路通行,不得異言。保此業系是港等承父買過兄弟應份業,與內外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港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諸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歸就兄弟買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銀一百零五員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四至內,因前大昌號栽種小種茶及茶欉、茶寮地,抽出付大昌號掌管,與港等無干,批明,照,行。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陳植科
知見人約首陳見賢
為中人陳竹岩
場見人叔清榮、泉、母白氏
在場知見人妻陳門林氏玉涼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金港
陳金樹
第二一贌耕字
立出贌耕字人新市街許英記,有竹圍內園一所,在本市東畔。今將此園贌與陳水運、陳玖龍前去耕作,約限至十年終,稅銀共二百四十大員正:上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員;下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八員。言約宅如有栽檳榔,上吐者,坐工資一錢;末吐者,坐工資五分;荖葉每千籬坐銀三員。其樹木、果子、緣竹起蓋茅屋,到時公估;不成,任意取去別處,不得刁難。保此園果系英記應份之業,與別人無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者:此園稅銀至八月一份,十二月一份,年終清楚,不得延期;如或延期,聽業主起耕。若耕宅當耕歸股,不得亂栽濫插。其所宅內園籬應用,不得砍伐別置出賣,批明。
光緒三十四年四月。
立贌耕字人許英記
代書人(自筆)
第二二杜賣盡根菜園地字
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社口莊王色觀,有承祖父親置本庄土名溪仔墘菜園二坵,並樹木、竹在堓,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埔仔莊陳永觀前來出首承買,時備銀三十四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及樹木、竹踏明界址,付銀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一賣千休,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菜園系是色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色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一紙,並上手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佛銀三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內添「典」字一字。
同治六年九月日。
為中人王俊觀
代筆人陳瑞源
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人王色觀
第二三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大哮山腳莊李疆、簡色、簡養、簡尊、簡蔭、簡立使等,各承先人共立三界神只會份,每逢神誕之日,備辦牲儀祭獻,以祈降福。爰是眾會友鳩銀契買果子宅一所,址在南投半山莊後,土名柑仔坑,東至坑為界,西至坑頭為界,南至大坑底為界,北至林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南投社業主大租錢一千文,逐年招佃承贌掌管,所贌租銀以為祀神之費。茲因歷年久遠,承贌乏人,該宅拋荒,任人樵採,由是眾會友公議,各情願將此山宅出賣別創,先盡問會內諸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半山莊蕭大理、蕭有情、簫大愛兄弟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山宅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栽種果子、樹木,永為己業。銀足價足,一賣千休,日後眾會內子孫不敢生端,藉言找贖滋事。保此山宅確係疆、色等三界會之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疆、色等眾會內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付與買主收執,永遠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簡光前
為中人簡睦
同立杜賣契人簡立使、簡市
簡養、簡色、李迭、簡尊、簡陰
批明:上手契失落無存,不知何人藏匿,但業眾會友經已杜賣,此契後日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第二四之一賣絕盡根宅契字
立賣絕盡根宅契人莦壟莊黃仙李,有鬮分應份立圍宅一所,內檳榔雜物,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年帶供谷一斗五升正,座落土名在本所潭墘甲內,東至車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村家宅,北至小路,四圍帶竹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將宅並厝盡賣與本庄李報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雜物、果子、樹木,隨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栽種收成,永為己業。既賣之後,千秋萬載,日後子孫不得言洗,亦不敢言找贖。保此宅系是仙李承祖父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欠他人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仙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絕盡根宅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八年十月日。
為中人黃景
知見人易佛賜
立賣絕盡根契人黃仙李
(仙李親筆)
批明:李報買過黃仙李宅地,因仙李收執上手契貯在竹箱內被鼠咬壞,面看無跡,仙因家資乏費,再轉出盡字一紙,賣過李報為準。倘或日後他人假冒私造宅契;查出,不堪應用,批明,存照,行。
第二四之二賣杜絕盡根宅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蕭壟社李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黃家檳榔、竹圍、樹木、果子宅地一所,年帶管事王春正供谷一斗五升正,坐落土名在本庄潭墘角內,帶磚仔井一口,東至東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林家宅並竹岸,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願將宅地、檳榔、發物、果子賣與本庄楊葵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地、檳榔、雜物、果子,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宅系是江等承祖父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亦無重張掛欠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江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絕賣盡根宅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光守
知見人李媽求
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李江
代筆人陳國基
第二五賣杜賣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蕭壟莊陳珠琳、陳傳和,有承父宅一份,又買過邱德、潘庇二份,合為一所,年帶番租銀五角,東至東家宅,西至銀主並徐家宅並墓在內,南至陳、王二家宅,北至車路帶竹,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本庄陳維玉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其宅隨時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琳等自己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欠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琳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十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豐八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善
知見人男修
立杜絕盡根宅契人陳珠琳、傳和
代書人楊章
第二六賣杜絕契字
同立賣杜絕契人麻豆社大埕內長房郭振檀、次房肇旺、三房肇讀、四房肇筆、五房肇琪、六房肇深,同承祖父與伯祖君綿明買檳榔宅地一所,坐落麻豆街東勢頭,年帶番租銀一中元,內帶檳榔、荖葉、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廁池,東至本家宅並吳家宅,西、南俱至車路,北至本家宅,四至明白為界。此宅系是三份,檀等應得二份,年配租銀三角三占零三厘。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檳榔宅二份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家永合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內檳榔、荖葉、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廁池一盡在內,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成納租,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檀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等情;如有不明,檀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同中言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四年五月日。
為中人郭琴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郭肇深
肇筆、肇旺、振檀、肇讀
書契人肇琪
知見人嬸陳氏
第二七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麻豆社吳陣生,有承祖父鬮分應份內檳榔宅一所,坐落麻豆街東勢頭,內帶檳榔、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一口,東至吳家祖墓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家宅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賣過清水劍銀三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明;其宅內檳榔、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一口,一盡俱付與郭宅執事收成,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宅果系陣生自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陣生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杜絕契字一紙,付郭宅收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劍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王朝英
為中人姚饒使
立賣盡杜絕契人吳陣生
知見人男信老、傳使、侄聰明
第二八賣盡根杜絕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麻豆社南勢吳明等,同堂兄吳海合夥,明買過吳佛賜竹圍檳榔宅帶地一所。明應得宅一半,與胞弟順老均分,明應得一份,年納番租銅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南勢,其東西南北四至,俱明載上手契為憑。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宅帶地、檳榔、芎蕉、竹木、樹木、果子、磚井、壙地、雜物等項出賣,先盡問房親人胞弟順老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堂兄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將此宅帶地、檳榔、芎蕉、竹木、樹木、果子、磚井、壙地、雜物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出頭起耕掌管,不敢阻擋。其宅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亦不敢增添找洗契尾等情。此宅系是明應得之物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為礙,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明等同中見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立賣盡根杜絕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嘉慶二十三年八月日。
為中人李皆雲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吳明
知見人胞弟順老
代書人孫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