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四節山林
第一之一 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
第一之二 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第一之三 給墾字
第一之四 墾荒山字
第一之五 歸管字
第一之六 諭示
第二 合約字
第三 諭示
第四 絕賣契字
第五 山關字
第六之一 賣絕盡契字
第六之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典契字
第九 借契字
第一○ 招佃開墾字
第一一 招佃開墾字
第一二 開墾契字
第一三 墾耕字
第一四之一 杜賣契字
第一四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一六之一 賣盡字
第一六之二 賣杜絕字
第一七 開墾字
第一八 給墾字
第一九 開墾契字
第二○ 給墾字
第二一 批
第二二 開墾單字
第二三 開墾單字
第二四 墾字
第二五 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第二六 杜賣永遠根盡字
第二七 杜賣絕根番山契字
第二八之一 杜賣盡絕根契字
第二八之二 杜賣盡根絕契字
第二八之三 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典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典園契字
第三四 胎借銀字
第三五 典契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典契字
第三八 典契字
第三九 典契字
第四○ 憑準字
第一之一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李烏觀,有祖父明給過貓霧捒社番九侖山共九處,址在大肚山頂,東至車路侖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為界,四至界址記載明白為界,逐年帶納番大租銅錢六百文。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連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大肚下堡趙順芳、李禎祥、養性齋、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正。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山連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買主前去掌管,任從栽種樹木,再築成園,日後其山並園雖價值千金,觀子子孫孫斷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山連園系觀承祖父明給過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如有上手來歷交加不明滋事,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一紙,付買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內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完足,再照。
批明:九侖內二處侖頭及各舊墳抽出,批照。
光緒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楊成章
為中人李餚、李海
知見人胞叔李升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李烏觀
批明:其上手向貓霧捒社番給過之契券二紙,因被亂失落,是以不得繳連,或後日取出,不得行用,批明,又照。
第一之二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立賣出盡根山園契字人大肚下保社腳莊陳瀨觀,有承父建置山埔一所,址在井頭莊東南畔崁頭青埔山一所,別名車路侖,又名狗芸菌,東至狗菌湖中為界,西至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破窟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逐年配納貓霧捒社番租銀一元八角正。今因乏項費用,願將山及園埔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肚街趙順芳、養性齋、李禎祥、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山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趙順芳等前去掌管招佃,任從開業栽種。自此一賣千休,如葛藤永絕,日後山及園或栽種樹木,或築成園,瀨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山及園埔系瀨先父建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不明;如有此情,瀨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雙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賣盡根山及園埔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賣盡根契字內佛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完足,為照。
批明:其盡號之時,再求買主佛銀二大元,理應敘及恩情,為照。
批明:其上手一宗,戴逆反亂失落,查無蹤跡,日後若有取出,當官稟究,批明,再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謙敬
為中人陳忘番
知見人男陳惟
出賣盡根山園契字人陳瀨
第一之三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霧捒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管箸、暨諸社番等,有承祖父遺下大肚山頂山地及園埔一帶,址在井仔頭東南畔。其崎仔頭一侖之界址車路侖,東至狗芸菌壺中為界,西至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崩窟為界。其九侖之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為界。兩相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番租尾九侖應六百文;車路侖應一元八角正。茲因前社番出賣於漢人陳、李二家之祖父,及今光緒十年,為社中諸費不足,議向欲與兩處原銀主找足。無如陳、李經自光緒八年同已轉賣趙順芳等,眾番隨率社主及中人引向現買主四股合夥等出首之趙順芳出頭,再承給墾,以為久遠之計。當日三面言議實出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各七兌正,並前陳、李二家出賣盡根契字內七兌銀青埔山之價銀十四大元,九侖山之價銀四十大元,理應言及其現銀一百五十大元,系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及園埔隨即將原界址盡付與出頭趙順芳執掌,永遠為業。自此一找終休,葛藤永斷,日後不許眾番以及子孫藉口生端滋事,原納番大租仍然猶在。保此業系本社之物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等當出首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乃漢番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再立墾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內七兌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其九侖山抽出錫金侖頭小塊,因前給付別家為墳墓;又於鱟殼■〈艹〈束刂〉〉湖侖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此二侖頭明議抽出。至於侖下各侖,除前墳墓外,可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代筆人都國禎
為中人番差
知見人社主管治曰
立出墾字人社長都舉旺
業戶管箸
社番毒武味光興
第一之四墾荒山字
立給墾荒山字人貓霧捒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愛箸、番親烏義等,有承祖先禁嶺山一所,址在大肚下井仔頭莊南畔,東至大坑界,西至車路界,南至竹篙侖短侖坑界,北至拔仔侖坑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此山嶺名曰禁嶺,因先祖禁下栽種,以為風水之需。奈於今荒廢已久,眾番遷移。是以眾番親對祖上爐前議許憑出賣,爰出托中引向與趙順芳、李禎祥、養性齋林九等出首承墾,同中三面議定價銀十八大元各七兌正。銀即日同中交收;其荒山隨踏出界址,從付買主掌管,日後番親以及該社子孫切不許藉言找贖滋事。年應納番租尾銀二角正。保此荒山明系該社之業,與別社番等無干,亦無對他人掛藉以及來歷不明弊端;倘有不測之弊端一旦而出,旺等應當出首抵擋清楚,不干買主之事。此系漢番二比三面各皆甘願,各不得反悔。是以合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十八大字完足,再照。
批明:我社中之番業,因理番分府有案,所以無上手契可繳,合併聲明,為照。
光緒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大肚社番土目
為中人大肚社番丁
大肚社番長
立給墾荒山契字業戶
番親
第一之五歸管字
同立出歸管字人大肚下保林九之子林好、李禎祥、養性齋等,因光緒八年十二月間,同趙順芳合夥,有明買過山頂李烏觀九侖山九處合一所,價銀四十大元;又於同年同月,另買青埔山一段,名為車路侖,價銀十四大元;再於光緒十年二月間,四股合夥又對貓霧捒社番等給墾出九侖永耕找足字一紙,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又於光緒十一年二月間,對貓霧捒社番墾出禁嶺一所,價銀十八大元:以上合計銀二百二十二大元。其九嶺山之山侖名目有九:曰工成侖、蜈蚣侖、竹篙侖、吾厝侖、食水壺侖、紅毛侖、拔仔侖,另名籃投侖、錫金侖、鱟殼■〈艹〈束刂〉〉湖侖。四至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屐為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為界明白,歷管無異,迭被白番棍徒赫詐,李烏觀派下藉端控告,屢次蒙官斷還四股合伙人等掌管。奈屢次控告,難免開費浩繁,計共開費銀四百三十七大元七兌,應皆四股均分。林好等三人應均開銀三百二十七大元七角五點,無力乏銀可出控費,爰引中懇於該伙記合股之趙順芳悉數支出,以了開費之賬。林好等情願立出歸管字一紙,並將前所買契據及山付歸趙順芳掌管,以為己有,日後林好等子子孫孫亦不敢言及以上所載之山有份。趙順芳情願備出銀三十大元,付與林好等三人畫押,異日趙順芳或有栽種,或有耕園,亦與好等無干。此乃實事,非同假借,二比三面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歸管字內三人應開佛銀及畫押計共三百五十七大元七角五點完足,再照。
批明:其九嶺山抽出錫金侖頭一小塊,因前番有墾別家為墳墓,又於鱟殼■〈艹〈束刂〉〉湖侖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此二侖頭明議抽出;至於侖下可以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照。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金南
為中人林永貴
公場見人林國棟
立出歸管字人李禎祥、林好、養性齋
第一之六諭示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為出示曉諭事。案據大肚下保大肚街民人趙順芳稟稱:有買過貓霧捒社轄下九嶺山之侖地,土名鱟殼■〈艹〈束刂〉〉湖侖、紅毛山侖、光成侖、吳厝侖、錫金侖、籃投侖,別名拔仔侖、竹篙侖、蜈蚣侖、食水壺侖,此九侖之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為界。又買過青埔山,別名崁頭車路侖,又名狗■〈勹外雲內〉菌,東至狗■〈勹外雲內〉菌湖中為界,西至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橫窟為界。又有買過禁嶺空山,東至大坑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竹篙侖短侖為界,北至拔仔侖為界。等處栽種樹木,墾闢成園,贌佃承耕,已歷多年,嗣因白九母等出為混占界內指控,蒙前邑主堂斷仍歸掌管。無如邇來附近莊民擅敢私行砍伐樹木,放牛踐踏山面以及盜葬墳墓種種侵害不已,亟瀝情叩乞恩准嚴行示禁,並給諭管業等情。案查該民人與白九母等互控山侖一節,業經前是提集質訊察核,貓霧捒社九嶺山等處一帶侖地,四至皆為趙姓界址,僅於鱟殼■〈艹〈束刂〉〉湖侖抽出鄭家墳地一小穴,各有買契當堂繳驗,並飭差到勘明立界,照舊各業各管。據稟前情,除諭飭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趙順芳即便遵照,務須將九嶺山界內侖地界址,管業栽種,此外不得影射混占,致啟爭端,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給。
貼曉諭
第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北門外街總董王國泰、許朝選、陳光■〈火艮〉、楊光侯、李寅世等,奉前縣主吳、錢嚴諭,並奉縣主杜出示嚴禁:彰山來龍原本秀茂,因被奸民挖石掘塗,以致山坑崩壞,煞氣傷害縣龍,是以地方不安,人民遭難。諭令該總董等自備工本栽種樹木,遮掩坑煞,將來樹木茂盛,縣龍自能堅固合邑,不特文武高升,則地方安寧,人民必然興旺矣!倘有不法奸民仍然挖取塗石及盜砍樹木,許該總董指名稟究。茲泰等奉縣主嚴諭,爰是公議各備工本,合夥在於大坑內等處栽種樹木,遮掩山坑,則縣龍自然秀茂。此系各出工本栽種,以顧山龍無致崩壞,如日後樹木高大,務宜公議砍伐,照份均分,不得私自取用,亦不得私賣及私送親朋;倘有歹人盜砍樹木,須公同稟究,違者公罰。此乃公議甘願,均出工本合夥栽種,苦樂均分,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十三紙,各批一紙存照。
道光十年二月日。
董事禮總科蔡員觀李寅世王步蟾
林懷觀陳溢源張九王林朝昌
楊光侯許煌壁王國泰三合記
許朝選王太原
同立合約字人總理陳光■〈火艮〉、鋪戶楊海利
莊耆羅永元林合信鄭光輝張連喜
羅旋觀李扶生鄭觀好王勝記
第三諭示
特授福建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王,為棍鱷勒派等事。據北投社通土羅國忠、土目潘眉、隘番巫車抵、羅遠文、葛宗保、巫總買奕、屯弁魏紀雄、隊目阿丹等僉呈,詞稱:緣忠等北投社番黎管轄火炎山前一派山場,北自茄荖山,南盡大哮山,蔓延十餘里。凡有山場坑畔堪行耕種者,俱由本社通土、番眾等墾耕,或立字給與漢人開墾田園,耕種五穀、雜糧,字內皆有四至界址付管,以杜爭端。按年完納本社屯租、隘租及番眾等口糧;不堪耕種者,留為荒山、荒埔,任庶人樵牧死葬之所。是藉人力以盡地利,俾番黎咸沐皇仁,而資贍養。溯自開闢台疆以來,各處社番俱各如斯執管,無敢越界混淆者,府縣誌卷鑿鑿可據。不意近有郡域流棍張媽喜,藉管大哮山腳墾戶李光國產業,譸張為幻,局謀該處鱷惡簡微等父子兄弟,將忠管下內木柵、圳斗坑、匏仔藔、大哮山等處山場,給賣與漢人開墾屯隘田園山畬之業,藉為伊等業佃公山。膽向沿山勒派貼費,付伊等控告,歸為公山,以作生樵死葬之地。莊民從索者,許其上山樵牧安葬;不從者,不准在山樵牧安葬。莊民以生樵、死葬、牧牛大事,敢不從,竟被鳩索千餘金。喜等遂出生事控陷,先將忠等管下屯隘佃戶李三邊等指為占墾公山。盜盟各莊總董名字,赴道、府憲架縱賄買承差辦理,任意擾害。甚至節外生枝,牽控圳斗坑各佃戶,截伊課田坑水,仍向伊等各佃戶鳩金貼用,致忠等管下山界紛紛奔投。竊公山者,自有充公底案;番山者,原應歸番給墾,以收屯隘口糧,從未有漢人敢占番山為公山,而鳩金擾害番佃者。似此棍鱷,目無王法,忠等本管山莊,若不稟請示禁拿究,不但將來屯隘口糧無可徵收,而且給墾番山盡為公山矣!相率叩乞,恩准示禁拏究,許各番佃照界耕納,毋許棍鱷以番山藉為公山,混爭擾害,俾番黎業佃得安,切叩,等情。據此,除飭差拏究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北投社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墾耕該社番業,務須照界耕納,毋許棍鱷以番山藉為公山,勒派混爭,擾害番黎;倘再抗違不遵,立即嚴拿重究。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輕恕,凜之,慎之,毋違,特示。
第四絕賣契字
立經賣契人李時協,有承買過蔡天生母蘇氏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土名咬狗溪嘓嘓口一所,東至楓仔侖山,西至原輔政公草地,南至大山,北至觀音獨座山並栲溪仔內外苦潭仁字為界,內系帶糖廍半張。又公爺埤尾一所,東至大溪墘,西至公爺埤尾山,南至公爺埤尾,北至北勢路頭尖山為界,內系帶糖廍半張。四至明白為界,年配納供粟共五十八石八斗八升,另帶廍餉五兩六錢。又承買過新港社土目北京三元分前嘓里九弓林山埔一所,前來開墾耕作,東至甲萬,西至蔡家園,南至屎流崎,北至蔡家並山侖,四至明白為界,每年貼番丁粟二石。今因乏銀完課,願將此承置二家園廍、山埔,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承坐,外托中引就與□宅,賣出時價員劍銀九百五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田園、山埔,並廍中器具等物齊全,一盡即付佃明白,隨付與銀主前去收租掌管,推戶輸課完餉,任從起耕招佃,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亦不敢生端言貼言贖。保此二業委系是時明買蔡天生並北京三元等物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以及胎借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時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乾隆十六年課餉,賣主完納;其乾隆十七年課餉,銀主完納。此乃三面言議,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上手契九紙,印契二紙,又北京三元契二紙,共十四紙,繳連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員銀九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內抽出苦坑仔廍一張,牛掛十掛出賣,再照。
乾隆十七年三月日。
胞兄知見李時悅
為中人朱應明
立賣絕契人李時協
知見外母蘇氏
知見管事
計開:業戶吳志超、陳廷揮,買李時協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咬狗溪嘓嘓口,用價銀九百五十元,折番七百六十兩正,納稅銀二十二兩八錢。
布字三百四十二號。
右給台灣縣業戶吳志超、陳廷揮准此。
乾隆十七年七月日。
計開:業戶林廷佐,買陳廷推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用價銀五百八十兩三錢,納稅銀一十七兩四錢零九厘。
布字三千八百八號。
右給台灣縣業戶林廷佐准此。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第五山關字
立山關字人卓猴社番婦卓貓厘,有承祖遺下山侖一所,坐落拔馬,土名來仔拔崎。內有風水一穴,坐東北,向西南,願送與簡壽老六房等安葬親柩。上至山頂分水,下至園墘,左至溝仔,右至溝仔,四至明白為界,付其開剝成墳。在場經收過花紅禮物,日後不敢生端反悔滋事。保此山侖果系是厘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中間並無別人求葬,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厘出頭抵擋,不干簡宅之事。恐口無憑,立出山關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朱加弄
在場人潘時朗
立出山關字人卓貓厘
代書人池怡物
第六之一賣絕盡契字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忄興〉,有承祖父應份鬮分下則田園二段六甲四分,與堂弟韜合夥,尚未分明,年征課粟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丁銀照配。內帶湖尾小埤二口,又帶公埤二口,新埤仔旗捍湖十分應得三分,坐落保東里,土名連表湖一段,東至山峰,西至山峰,南至堂叔田,北至山峰。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南至堂兄田;北至藔後山邊水圳,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忄興〉將自己一半應分三甲二分,配課十三石四斗六升五合五勺,■〈勹外雲內〉丁銀照配,托中引就絕賣與堂弟韜,照時價佛頭七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隨付與韜掌管招佃,耕作輸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洗滋事。保此田園果系■〈忄興〉應得一半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忄興〉自出頭抵擋,不干堂弟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絕盡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內佛頭銀七百大元完足,再照。
內抽出田二甲二分,並公埤二口,典與德利號佛頭銀二百五十元。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
為中人堂兄啟明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忄興〉(自筆)
知見人堂叔輝騰
第六之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保西里大人廟前張陳氏,有自置下則田園二段,受種六甲七分,年征供粟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又帶■〈勹外雲內〉丁餉銀二錢八分六厘,戶名張益等。其田園內帶湖尾小埤二口,新埤仔旗杆湖十分應得三分。其田園址在保東里,土名連表湖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吳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北至山峰分水,並田邊藔地一概在內,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抵完供課,將此田園二段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德利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七百大元。其銀即日現交收訖;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分收,完納供課。一賣千休,後日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園果系張陳氏等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倘有不明,張陳氏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佛頭七百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
在場人曾孫張金印
立賣盡根契字人張陳氏
為中人陳綿章
代書人洪朝基
契尾
計開:業戶德利號,買張陳氏下田園二段,坐落連表湖,用價銀四百六十二兩,納稅銀一十三兩八錢六分。
布字九千九百五十六號。
右給台灣縣業戶德利號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日。
第六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台南市第一區府東巷街鄧德利,三房輪流公業,即次房鄧延年、鄧延良,長房鄧延熙,三房鄧延鍾、鄧達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陳氏下則田二段,坐落保東里,土名連表湖尾,小埤二口,又新埤旗湖十分應得三分。又明買過林天、張棍旗杆湖兩埤水翻一厘三毫。第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黃家田,北至山峰分水。第二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南至李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至水溝並田邊藔地一概在內。此二段田,經丈下則田七甲三分一厘零五絲一忽六微正,新丈八甲三分二厘九毫五絲,年帶地租金二十二元九十一錢六釐正,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田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盡賣與外新豐里關帝廟街黃敏,三面議定時用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聽其推收過戶,永為己業,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田果系是延、熙等承祖父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延、熙等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紅白契三紙,明買水翻字一紙,丈單一紙,共六紙,付銀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一日。
為中人林排、鄧汝嘉
次房鄧延年、鄧延良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三房輸流公業長房鄧德利、鄧延熙
三房鄧延鍾、鄧達
知見姆鄧葉氏鵬
代書人鄧汝嘉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邱吁哇、邱吁台、家禮由,有承父自置山園並山畬一所,坐在內新豐里,土名龍船窩,東至侖,西至十二坑,南至張熱墓,北至林家園頭,四至明白為界,歷年貼納番主租粟三斗。今因乏銀費用,願托中引就與林益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典時價佛銀六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山園、山畬交付銀主掌管耕作。限至十二年有能之日,備足契面銀贖回;如無銀可贖,再聽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山園、山畬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交家來歷不明等情,台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就
立典契人邱朥哇、邱吁台、家禮由
知見人母姨目加禮
代書人洪振生
第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六分微臘大里富等,有公置岡仔林山業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羅竹坑,東至草山頂中心侖,西至漢人林家山,南至□,北至番親李家山,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業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與番親李文貴承典,當中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一百六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業隨踏清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不論年月,聽典主備足契價贖回契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擋。保此山業果系微臘大里富等公置物業,與微臘大里富等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此情,微臘大里富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生端異言。恐口無憑,合立典字一紙,付執為照。
內注「寮」字一字,再照,又再注「主」字一字,共二字,合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面佛銀一百六十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四月日。
為中人劉光彩
立典契人李馬勞台、微臘大里富、標加弄
代書人鄭貌
第九借契字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有自開置園二所,坐落土名番地蘆竹坑寮仔前後,東至侖,西至侖,南至侖,北至侖,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番族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將此園為胎,借出黃宅番劍錢二十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三面議約每月每員貼銀主銀三分。其園限至明年四月終,聽番仔六機備契內母利銀贖回原契,不敢少欠;如有少欠,將園聽銀主起耕招佃,不敢阻擋。保此園果系六機開置,與他番人等無干在先,並無胎典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機出頭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番劍錢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番婿貓霄
番女新逆
為中人林出老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
番妻東哥臘
代書人陳重遠
第一○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元璋、外甥孫李冬煙等,有自己遺下山坪連溝底一所,坐落土名在崗仔林虎空,東至媽祖坑侖頂分水為界,西至虎空侖頂分水為界,南至林家侖頂分水為界,北至豹萬貓獅寮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坪溝底,先盡問叔兄弟侄番親人等不能承墾外,無奈,托中引就招與漢人楊光等官為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其壓地佛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山坪溝底,隨踏明界址,付楊光等官前去用銀本招佃開墾耕作。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四錢,將此山坪溝底任楊光等官墾耕,栽插雜物果仔等項,璋不敢阻當,以及叔兄弟侄日後亦不得爭墾較占,藉端異言滋弊。保此山坪溝底系是李元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別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李元璋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吳蜈契字一紙,又翁啟蕭典契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完足,明白,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岳文德
立開墾字人親業主李元璋
外甥冬煙
知見人母親加踏
代書人(親筆元伯)
第一一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姑母加踏、李振基等,有承祖父應份山斜一紙,坐落土名公仔林羅竹坑,東西南北四至明白在上手契內。今因開墾費缺乏,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無奈,托中引就招與□等為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其壓地即日同中交訖;將山斜隨踏明界址,交付□□等去用銀本招佃耕作,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一元。此山斜任□□等墾耕栽插雜物果子等項,不敢阻當。以後如是叔兄弟侄自己要贖之日,招佃字契面銀以及開墾工資照數清還,不敢短贖;如無一齊清還,仍付□□等耕作,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山斜系是振基祖父之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契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振基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並帶黃家文契一紙,又帶羅竹坑文契一紙,又並□□一紙,合共□□。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契面佛頭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二月。
為中人東太平
姑母加踏
立招佃開墾字人李振基
知見母親加踏
代書李元伯
第一二開墾契字
再立開墾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有承祖父建置荒埔一段,坐在內新豐里龍船窩莊,東至溝,西至侖西畔半坪,南至溝,北至樹林湖溝,四至明白為界,言約年納番租銀四錢。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出典漢人郭水觀開墾,三面言議時價銀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墾耕種作,贌稅收成,以及起蓋房屋,剪做葬墳,各聽銀主應用而自取,不敢阻擋;或栽插竹木果子雜物,系是銀主墾耕栽插砍除取用,不得刁難。又言約:此荒埔耕成田園及起蓋房屋,如贖契之日,聽公親估的工資銀若干照坐,不敢翻說異言。若至十二年終,聽來備足契面銀及耕成田園及起蓋厝屋工資銀,一齊贖回業契,不得推諉;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掌管起耕,不敢異言。又言約:前開墾番漢字共二紙,自乙丑年蔡逆擾亂毀失,後日有人獻出此字,不可執憑為契。此荒埔果系來等承祖父之荒埔,與別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來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荒埔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日。
為中人穆朥密
知見人妻穆氏
立開墾荒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
代書人卓士章
第一三墾耕字
立墾耕字人新港社番厝姓鄭道濃、阿詩等,有承祖父荒埔一段,坐落土名龍船窩,東至侖頂分水為界,西至樹林墘十二溝為界,南至林家竹苞腳為界,北至大山尖分水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番租粟五斗正。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典過與林機觀開鑿耕作,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六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山畬立即踏明界址,付機前去掌管耕作。面議界內任機叔兄弟侄剪做葬墳,又果子樹木任聽機任用,亦不敢阻擋。又再三面言議:倘日後開墾成田園及起蓋厝場,並栽種竹木、果子,時詩面約若要坐回之日,公估照坐賬,不得刁難。保此荒埔系詩承祖父之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阿詩自出首抵擋,不干機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其前尚有佃番字一紙,至嘉慶十二年間被火焚毀,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為中人機貓厘
鄭道農土目加弄
立墾耕字人鄭道濃、劉阿詩
知見人並代書人劉沙呆
第一四之一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洪秀,有承父洪太山遺下山地一所,土名坐落永定寮石牌頭,北至侖尾,南至大路,西至侖,東至侖尾為界,四至明白,歷年配納山稅錢一百文。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順德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芋草、竹木、果子,隨踏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生端滋事;如有滋事,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保此山系秀承父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山契字一紙,並上手給墾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九年四月日。
知見人陳蓮
為中人許天捷
立杜賣字洪秀
代筆人楊詳
契尾
計開:業戶陳順德,買洪秀山地,座落永定寮石牌頭,用價銀一十四兩六錢,納稅銀四錢三分八厘。
布字一百十二號。
右給彰化縣業戶陳順德准此。
咸豐二年七月日。
第一四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彰化街土名西門第三三八番地陳朝,有承祖父遺下貓羅堡,土名永定寮石牌頭山一所,其四至界址,東至侖尾,西至侖,南至大路,北至侖尾。今因該山荒廢,現又楊吉臣由官稟給,以為栽植牧畜場。朝爰托中引賣與於楊吉臣,時值銀二十大元。即日同中銀、字兩訖,遂將此山交付于吉臣掌管,永為己業,任其自備獎金墾成田園以及栽植牧畜等件,日後朝斷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日。
為中人楊媽羅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朝
代筆人黃壽澄
第一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本邑興隆里崎腳莊王協,有承祖父明買過莊抱灰磘地一所,又自己買過方系厝地一間,又買過佛助曠地山一所,其東西四至及租課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庄方光漏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二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灰磘地、厝地以及曠地即付與銀主掌管收稅,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業系是協自己應份,與他人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協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二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王協
為中人王杏
代書人(自筆)
契尾(前略)
計開:業戶方光漏買得王協觀磘地一段,坐落………。
布字一萬五千三百七十八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方光漏准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第一六之一賣盡字
立賣盡字人鳳山縣興隆陳諒,承父祖鬮分山一所,坐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銀還債,托中引就黃宅,賣出番銀八十元。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黃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山面,諒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乃係承父祖鬮分之業,與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借項;苟有來歷不明,賣主自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皆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盡字一紙,付執存照。
咸豐六年三月日。
中人陳群
代書人洪祿
立賣絕字人陳諒
第一六之二賣杜絕字
立賣杜絕人鳳山縣興隆里黃嘉縷,有自置一業,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銀生活,托中引就張宅上,賣出番銀一百二十元。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張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厝屋,栽種樹木,嘉不得阻擋,亦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系嘉自置之業,與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如有來歷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一百二十元,再照。
咸豐十年二月日。
中人陳采
立賣絕字人黃嘉縷
代書王通
知見林樹玉
契計開:業戶張宅上買黃嘉縷山一所,坐落打狗山上雞庵山,……。
尾光緒三年八月日。
第一七開墾字
立開墾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有山侖埔一所,址在貓羅保永定寮,東至侖頂為界,西至侖腳為界,南至坑尾為界,北至園墘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有漢人林稟,同中人黃成,到社給出開墾山侖埔字,現納佛銀四大元,又逐年應納本社大租銀五分正,即給墾字為憑,任從銀主林稟掌管,栽種果子、樹木,每年砍伐生息為己業。此業系是本社所管,與別社番親無干,又無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媽河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林廩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山侖埔字一紙,收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當堂收過開墾山侖埔字內佛銀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黃成
立開墾山侖埔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
代筆人林元
第一八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等,有承祖父荒山一片,貫在快官壯竹高侖頭,東至坑溝墘為界,西至大寮口路為界,南至張山家為界,北至大湖侖頭為界。今有漢人陳和、高標等出首開墾,分做三分,現年願貼銀六大元正,每年應配納山租銀一錢正,歷年栽種、樹木、果子等項,以為正業,永願任從栽種,不敢阻擋。每年山租至八月完納清楚,不敢挨延短欠,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又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河一力出首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年八月日。
知見土目人何須興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
代筆人石邊
第一九開墾契字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陳毛雨順,有承本保遺荒山林一段,坐落土名古重笨山,東至厝前大侖界,西至厝後虎仔坑山侖界,南至厝前雙坑嘴界,北至厝後大侖界,四至界址明白。憑水流內為界,逐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正。今因乏力耕開,托招古重笨莊族親媽印官前去開墾耕種,當日三面議定值出開墾銀二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山隨即踏明界址,付與佃人媽印官前去耕開栽種,永為己業。保此荒山系順承通事界內,與別保通事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順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開墾契字內佛面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咸豐十一年四月日。
代書人族親正春
為中人族親興官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陳毛雨順
第二○給墾字
同立給墾字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蒙理番憲恩充沙連社丁首額缺,內安撫番黎,外約束居民,管收各坑門山番租谷,以完縣中丁餉,散給番食口糧。今因濁水課埤逐年溪水洪大,不虞損壞,恐其倍累課租,所有濁水山一帶樹木不許諸人砍伐;如有抗違之人,不遵約束,定則稟官究治;此乃朝廷有關之要據。此山東至中寮坑,西至湳仔大坑,南至山腳,北至分水,四至明白俱載。現有濁水莊吳安然官向來給墾,時三面議定即出給墾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濁水連山一帶,任從吳安然前去掌管,栽種樹木,以逢課埤損壞,日後不得生端滋事。此系二比耕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約字一紙執照。
即日憑中收過給墾字內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蘇水
為中人陳福
立給墾字人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
第二一批
立給批燕霧保業主永怡堂施,本館有產山一所,坐落土名苦瓜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自今有該佃楊朝陽、楊德,同到館求給此山,前去栽種樹木、草山、果子掌管,永為己業。即日收過給批禮銀□□□□,年配納本館大租稅銀二角半銀正,到館完納,不得少欠。此山系本館□□□,與□□無干,亦□□給他人;倘山中有風水地,須聽業主選擇,佃不得私賣他人。今欲有憑,合立給山批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永怡堂施
嘉慶二年正月日給。
第二二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為給墾事。據本庄莊返有自己開墾山坪二所,內一所坐落土名過坑仔苓仔頭,東、南、北各至坑,西至莊正園石頭界址,又至林家水溝,逐年定納大租銀一角。又一所在班脂花坪,東、南俱至坑,西至莊厘坪石頭界址,四至明白為界。公同當面踏過該坪,逐年酌納業主許大租銀二角,合共納銀三角。其銀逐年完清,絲毫不得短欠。此系返所開之坪,他人不能混爭,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給。
第二三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為給墾事。據觀音內里姑婆寮莊莊哖、莊筮、莊掌懇稱:有自己新開山坪一所,坐落土名在班芝花坪,東至莊宅小侖為界,西至林宅自水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坑為界。又一所三角馬,東至莊宅水溝為界,西至小令林宅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坑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業主許大租銀三錢正,逐年完清,不得挨延短欠。此系筮、哖、掌自己開墾之業,他人不得混爭,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同治十二年月日給單。
第二四墾字
業主協繼館許,為勘明山坪,給墾配租,付佃完納事。照得本業主承管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埔地山坪,茲據樓仔後佃戶莊萬車到館稱:伊有自己開墾山坪一所,址在牛潮湖,東至自己園,西至坑,南至莊家園岸、又至坑底為界,北至坑,四至明白為界。年配納大租銀一錢正,遂年完納清楚,絲毫不得挨延欠缺,並不得越界混占情事。自今為始,該坪系是車自出工本開墾清租完納,即為萬車己業,與他人及別房叔兄第侄無干,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年十二月日給。
第二五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鄭阿結,情因承父遺下置有山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貓里街大眾廟門首右片鬼仔坑,東至坑底為界,西至龍崗山排倒水為界,南至水倒北為界,北至布埔角直透抗路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鬼仔坑山崗出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於劉番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物銀八十大元正。即日銀、契過交清白,並無財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包賣他人物業。此乃承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干,自賣之後,即踏交於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贈贖找,亦無異言生端;倘有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此系仁義相交,永斷葛藤,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六年七月日。
說合中人鄭炎生
在場見鄭桂秀、張阿元
代筆人鄭阿榮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鄭阿結
第二六杜賣永遠根盡字
立杜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今有先祖父遺下有山輋一處,坐落土名山豬湖大路崁下。其輋界址,東系大路下為界,西系坑唇為界,南系山崁下為界,北系小坑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前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伯叔不欲承受,托中引送與何昌源兄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八元正。即日銀、字同中面交明訖;其輋即交於何昌源兄弟前去永遠管業。此輋系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伯叔無涉,亦無先典後當,價無債貸准折等情。此系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贈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人一力抵擋。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賣永遠根盡字一紙,付為執照。
外批明:即日謝阿義實收字內銀八元正,照。
道光丙申年月日。
為中人鍾龍義
在場人謝可任
中見代筆人劉阿輝
立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
第二七杜賣絕根番山契字
同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貓羅保內快官莊張建禮,有承祖父遺下番山一所,坐落內快官莊後,土名菜公唐,四至界址俱較契後批明,年配納番大租佛銀一錢五分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番山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庄張建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大元正。銀、契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番山遂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收成山面,完納番大租。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番山系是建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弊,建禮自當出省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願立杜賣絕根番山契一紙為憑,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番山契面銀四大元完足,庫秤二兩八錢正,再照,行。
再批明:番山古契系咸豐三年失落,日後尋出,不得應用,再照,行。
再批明:肉樣內竹圍一所,又帶磨仔盾山向東,東至坑仔為界,西至施厝山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園仔短侖分水為界,再照,行。
再批明:磨仔盾園下番山一所向南,東至桂竹與許家一半為界,西至長枝外許家為界,北至分水為界,再照,行。
再批明:大坵園腳番山一所向北,東至短侖自己風水與許家分水為界,西至陳家長枝外為界,南至自己山為界,北至坑底為界,再照,行。
再批明:油甘番山一所向東北,東至短侖大谷頂為界,西至油甘頂為界;南至許家土地公湖溝重為界,北至荒園外為界,再照,行。
同治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永恬
知見人張乃九
為中人柯厚
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張建禮
第二八之一杜賣盡絕根契字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有承父明給曠山一所,自備工本栽種竹園,開墾水田、山宅、樹木、果子、竹林、雜物等項,年帶納狗羅社番大租粟三斗,拆定番銀二錢正。址在貓羅堡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西至侖頭,南至蔡公堂,北至倒寮,東西四至明白,歷管多年。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山宅物業出賣,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舜、藍欣觀出首、二比合同承買,同中公估價值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宅、田園、雜物等業,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為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洗找貼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宅物業系養等承父自置遺下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上手並無重張典掛、借欠他人財物與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養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上手墾單,父在日失落無跡,不得繳連行用,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溪
知見人林成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
代筆人張忠
第二八之二杜賣盡根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葉姚氏,同男葉池、葉強、葉炎;藍何氏,同男藍扁生等,有承父合買林養觀山宅、田園、樹木、果子、竹林、雜物等等,年帶納貓羅社番大租粟三斗,折完番銀二錢正。其坐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內明白。今因二比乏銀別置,相商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出觀出首承買,同中公估值價銀八十二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物業隨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管收為業。一賣千休,強、生等及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強、生等父明買遺下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上手並無重張典掛、借欠他人財物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強、生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明買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日。
為中人陳寬觀
代筆人王大定
知見人葉琢愛
合同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葉姚氏、葉池、男葉張、葉炎、藍何氏、男藍扁生
第二八之三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楊媽鑼,有承祖伯叔父遺下明買過楊吳氏山園田一所,栽種竹木、果子在內。址在貓羅保,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為界,西至侖頭為界,南至菜公堂為界,北至倒寮為界,四至界址登載明白;年應帶納貓羅社番租粟三斗,折納的番銀二錢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段山園田出賣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內東門南瑤宮二媽新簥班慶緣堂三十三人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隨即踏明界址,並內中竹木、果子一切,付與慶緣堂銀主等前去掌管,贌佃收租,以為歷年二媽聖誕演戲酒席資費,上流下接,永遠存為慶緣堂公業。此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後日鑼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以及盡洗異端滋事。保此業系鑼承祖伯叔父遺下應份之物業,與別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鑼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慶緣堂銀主等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四紙,又繳連贖回曇花堂盡洗契一紙,共六紙,付為執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四十三大元,庫平三十兩零一錢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林番古
在場知見父楊曾
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人楊媽鑼
代筆人黃延年
批明:此業系慶緣堂三十三人起議建置,以為二媽歷年請送應費之資,堂等子孫不能轉借別賣;如後人與他私受交接,聖母必定降罪,絕滅子孫,批明契後,又照,行。
第二九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人埔集堡集柴橋頭莊楊月德,有自置麻竹林一所,址在油車岸湖,東至獨瓶腳羗仔岑,西至油車岸侖,南至陳全竹林風空坑羗仔園角,北至獨瓶大侖。又毗連竹林一所,址在土名四份,東至油車岸岑,西至欉竹林,南至油車坑口,北至獨瓶大侖望索頭。此二所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父子相商,意欲願將此竹林出賣,盡問親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集集街陳道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買價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麻竹林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成,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亦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保此麻竹林系德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出首一方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洋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麻竹林阿香栳寮下為界,遵依賣主菜筍取刈,余者筍母大竹留存買主出賣,與賣主無干,批照,行。
光緒二十三(丁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有鄰
為中人楊振路
在場知見人子知高
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人楊月德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市仔尾牛椆仔莊王森,有承祖父草山二所,內帶樹木、竹圍、厝地腳連水田三坵,址在姜仔寮莊,東西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字明白。又一所山,東至顏家路,西至蔡家侖頭路,北至黃家墓前大路,南至湖底竹仔路為界,承楊家年配納施業主大租銀二角五點正。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內南街吳再觀出手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大元,庫秤二十八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草山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栽種樵採,森不敢阻擋。其山面約限□年為滿,聽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不能刁難。若得要贖之日,此山中樹木、竹圍,任從銀主砍盡,不敢阻擋。此山系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森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四十大元足,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蔡清水、李阿寶
知見人王賴氏
代筆人林有得
同立典契字人王森
第三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邑內東門楊黃氏,有承祖父草山一所,址在苦爪寮,土名倒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墓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與東門內顏助觀典借佛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過楊黃氏親收,願將草山交過銀主掌管,日後不得異言生端。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再批明: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明白。
又再批明:限十年為滿,備辦銀元取贖。
又再批明:上手契字一紙,連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又再批明:失銀分二錢。
光緒四年月日。
代筆人葉榮
為中人楊俊
在場知見人女婿陳丙
立典契字人楊黃氏
第三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許應,有自開墾山園二段。其一段,址在大岸,東至典主園界,西至典主園界,南至典主園界,北至坑界。其一段,址在大浦紅塗,東至煩弟園界,西至美弟園界,南至水溝界,北至煩弟園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處之園出典,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弟玉水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明約自咸豐戊午年起,限至癸亥年收成止,共五年為滿,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玉水贖回典字,玉水不得刁難;倘無銀送返者,依舊付銀主耕作,應亦不敢阻擋滋事。保此二處之業系應自己開墾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典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咸豐八年五月日。
代筆人洪耀光
為中人胞侄辨
在場知見人簡扁
立典契字人許應
批明:日後若要取贖之時,務必於十月間送銀,方可取贖,批照,行。
第三三典園契字
立典園契字人許三才,有自買過山園一段,並帶竹木在內,其坐落界址,俱載在上手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親勇叔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契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並竹木等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勇叔前去掌管,招耕別佃,收租納課。明約園無租,稅銀無利息。自道光戊申年十一月起,至辛亥年十二月止,典限已滿,任才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勇叔贖回園契,勇叔不得刁難等事;若無原典銀清返明白,仍將此園永付勇叔耕作,才亦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園明系才自置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才一力抵擋,不干勇叔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共實收過典契內佛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族兄振聲
為中人族叔東窗
在場知見母親林氏
立典園契字人許三才
第三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林言、林勸爾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侖一條,土名戇和山,東至溪為界,西至藍家山為界,南至坑山為界,北至坑為界。又一段厝地一所,址在崩崁莊,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嚴家厝地為界,南至許家厝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厝地以及山侖出借,先問至親人等無銀可借,外托中問到北投埔族叔林汝德身邊借出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三面議約銀無利息,山侖與厝地無租稅,將此業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為業。保此業系是言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其山侖厝地不期年限,言有備齊字內佛銀,送還銀主,贖回原字;如無銀送還者,其業依舊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九年八月日。
秉筆人嚴清雲
為中人林九嬰
保認人林族
立胎借銀字人林言、林勸爾
第三五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內里道公厝莊莊我,有開墾山園一所,大小共十二坵,並帶山坪在內,土名坐落牛潮湖樓仔後山頂,東至莊宅坪、又至食水坑仔,西至莊宅坪,南至莊宅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大租粟五斗五升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托中引就,將此開墾山園之業,向與胞弟莊桐享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坪隨即踏界,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稅納課。言約限至三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若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坪系是我自己開墾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我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日。
知見人宗侄莊蘇
為中人吳文生
立典契字人莊我
為代書人莊啟
此契山業,經於同治十三年間,與本家辨兄較鬧界址。因前墾單失落,以致混爭,後聽公館公親調處,二比甘願踏明界限,立石為界,東至莊宅坪,食水坑;西至林牛港園,南至坑、又至莊宅園,北至牛椆湖坪小溝,四至明白;各人各照界管掌,不得胡塗相侵。又基有祖墳一穴,在辨界內,墳內樹木恐有傷礙,聽基自行砍伐,余者任辨砍伐,基不得以傷礙墳墓為詞,合應批明,此照。
公親協繼館、鄧維鏞
第三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陳國清、甲頭趙桂輝、二筵陳東海、番耆何新,同有承祖父公山一所,坐落土名千秋寮,歷年配納租粟四斗滿;東至大侖頂分水交界,西至大坑底,南至滾水溝下埔墘,北至赤侖頭尖,向北溝林家山交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餉,情願將山托中引就,典與千秋寮漢人蕭僯、蕭盛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公山隨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築屋居住,有栽插樹木、果仔、雜物等項,任從葬墳起蓋,收租納課,番親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面議:約限至三十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再面約:此山坪有開耕田園,每坵鋤頭工資銀照公估;栽插樹木、果仔,付銀主砍伐抵利,或公估工資銀;並起蓋茅屋,亦公估價工資銀清還明白,取出典契。保此公山果系清等公業,與別番親叔伯兄弟侄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清等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頭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五年月日。
為中人林董哦
同立典契人尖山社番土目陳國清
代書土目□□□
甲頭趙桂輝
二筵陳東海
番耆何新
知見人何蓮
第三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周清雲、耆老李賢、周皆成等,有承祖父公業一所,土名坐落在麒麟尾後拖砧南畔,東至烏山腳,西至陳家交界侖分水,南至滾水溝,北至赤侖頭分水。其山坪園、竹木、果子在內,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番租谷一石,又屯租谷二斗四升三合二勺。今因乏銀完餉,外托中引就向與原典主林應達官添典找贖,四份折二份,將四至界內山坪園、竹木、果子踏明界址,再定坵聲分明。在本家厝前後竹木、果子一片,東至少龍仔分水透溪,西至陳家交界,南至路透大苗庭、又透永盛厝前崁墘分水,北至溪。又厝地仔、園仔、山坪、樹木、竹一片,東至內園頭小龍分水,西至陳家交界,南至溪,北至大路。又火炭埔園一坵、山坪一所,對園頭分水內。又分坵園一坵、園頂東畔少園仔一坵、山坪一片,東至園仔頭對少令透大路,西至分坵岸大路,北至大路。又淹柴坪山坪、竹木、果子一片,東至千秋寮口乙仔作對強仔作坪腳小溝仔相連交界,西至斷仔石丁,又永盛分水交界,南至岸叔厝後少令分水到北,透火炭埔大路,又透陳家交界,北至大溪檨仔腳坵園北頭山坪一坪,前後岸對直透路。過埤仔園一坵、北頭山坪一片,東至台狗坪,西至陳家界,南至溪,北至陳賴家交界。又過溪仔園一坵、山坪一坪、在北畔分水大侖頂向東牛港作坪一坪,東至崩坪,西至斷交界,南至溪。又灣坵園三份折二份,在東畔至岸,西至石丁透溪,南至溪,北至坪腳。四至共所,三面言議時價佛面銀八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並山坪、園、竹木、果子,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將租納課,不敢阻擋。聽銀主栽插,又聽銀主砍伐,又聽銀主起造房屋安居。年終或是業主贖契之日,或有房屋,不論大少宮,每間願貼銀主工資銀六大員;或有竹木、果子砍剩,大小欉每欉應貼銀主工資銀四錢。此系二比兩願,限至十二年為終,聽業主備足契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園、山坪、樹木、果子,果系是土目等公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自出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銀八十大員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年八月日。
為中人劉尾生、劉李賢
番耆周皆成
立典契字人尖山社土目周清雲
知見人簡發
代書人周克明
批明:古契被剪,魚食毀壞,日後業主贖契之日,不敢言取討古契,批明,再照,行。
光緒二年八月日。
立批明後契字人土目周清雲
代書人克明再筆
批明:丈單林斷收存,批明,再照,行。
批明:業四份,該買二份;社課谷一石,該完五斗。又屯租該完一斗二升一合零一勺,批明,再照。
再批明:厝地三份,斷觀、澤觀應得一份,對換永達龍眼;在斷仔厝畔路下,龍眼二欉對換,批明,再照。
又批明:大苗庭三份,斷、澤得一份,批明,再筆。
第三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里下烏山土尫埔莊賴力,有承伯賴納開墾山坪田園厝地二所毗連,土名坐落在本庄,竹木、果子在內,年帶完業主租粟二斗滿;東至厝角小侖分水透小溝底,南至侖大欉埔羗,北至大侖,透小侖,至溝底。又透後壁湖田一湖,東至大侖分水,西至水尾坵小侖,南至埔路坪半,湖北至紅土園小侖。又透南畔厝地山坪一所,東至廟庭侖,西至小溝,南至小侖,北至小溝。共二所,四至明白為界。賴納身亡,力願接以香菸,今因乏費用,願將北山坪田園出典,外托中引向與宗弟賴樹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銀三十五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山坪、田園、竹木、果子,隨即界址踏明,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不敢阻擋。其山坪、田園限至八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到期無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力承伯開墾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力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面銀三十五大員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鄭興
知見人妻李氏
立典契字人賴力
代書人賴振桂
契後批明:道光十九年,抽出厝地一所,賣與寮天富掌管,契價銀六大員,批明,再照,行。
契後再批明:道光二十一年,賴納有自己開墾山坪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內,土名在芎蕉湖,東至溝,西至小侖透水尾坵,南至大侖,北至廟埏腳大竹模,四至為界。典與樹觀佛銀十大員,將山坪田、竹木、果子交付樹掌管,批明,再照,行。
契後批明:咸豐九年,抽出南平山坪一所,典與林才契價銀二大員,批明,再照,行。
第三九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里石尖莊蕭備支,有承祖父買過石井莊蔡天生山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石尖食水湖,大小坵數不等,並帶竹木、果子在內,年納劉家大租銀二錢,東至山侖分水為界,西至廖家田為界,南至本宅,北至侖頂廖家山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家侄蕭漏賽自出首承典,對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十八大元正。又承胞伯自開捆山坪園一所,坐落土名在大侖山,其東西四至在上手契內為界,配納大租銀二錢,立承典契面銀六元。合共銀二十四元。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田山、坪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阻擋,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二紙,自開捆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十四元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為中人謝東
知見人妻李氏
立典字人蕭備支
代書人劉禎祥
第四○憑準字
立出憑準字人謝技華,侄振德、振福,承許叔父親有立業三宗,紅契一紙,山契二紙,地名在契內明白,並紙寮家器輪仔一付、紙槽一口、對仔一付。今因前叔父所欠德春號、振順號、許倫觀銀項,備他迫討,外托中田尾莊陳細兄同兄弟三面商議,將此契業三宗並紙寮家器一盡交付長房蔡干榮掌管,抵還三條銀項,不干二房、三房之事。今日將叔父之業並家器立即交付蔡干榮此系二房、三房不敢刁難,亦不敢異言生端,亦無重張,亦無典當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二、三房一力抵擋,不干長房之事。一議千休,永無找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憑準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光緒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怡德
為中人陳仔細、侄振德、振福
立出憑準字人謝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