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七節 埤圳

第一 規定 第二之一 碑文 第二之二 甘結狀 第二之三 諭示 第二之四 遵斷甘願結狀 第二之五 遵斷甘結字 第三 諭示 第四之一 碑文 第四之二 稟呈 第五之一 和解書 第五之二 和解書 第五之三 和議分水合約書 第六 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第七 墾佃批字 第八之一 出典契字 第八之二 賣杜絕斷根契字 第八之三 土地台帳謄本 第九之一 諭示 第九之二 諭示 第一○ 呈及批 第一一 碑文 第一二 杜賣圳路契字 第一三 合約字 第一四 合約字 第一五 諭示 第一六 杜賣圳道契字 第一七 遜埔園開圳過水字(中藔圳) 第一八 合同契約書 第一九 給墾圳地契字 第二○ 朱單 第二一 築圳合約字 第二二 合約字 第二三 合約字 第二四 合約字 第二五 合約字 第二六 合約字 第二七 合約字 第二八 合約字 第二九 合約字 第三○ 合約字 第三一 合約字 第三二 合約字 第三三 招股伙合約字 第三四 請約定 第三五 合約字 第三六 認納水租約字 第三七 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第三八 合約字 第三九 合約水圳字 第四○ 合約字 第四一 開圳合約字 第四二 約字 第四三 合同約字 第四四 合約字 第四五 合約字 第四六 杜賣盡根圳低地契字 第四七 合約字 第四八 合約埤水灌蔭字 第四九 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第五○ 杜賣盡根契字 第五一之一 諭示 第五一之二 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第五一之三 杜賣盡根契字 第五一之四 賣杜絕盡根字 第五一之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一 諭示 第五二之二 諭示 第五二之三 諭示 第五二之四 杜絕賣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五 杜絕賣盡契字 第五二之六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三之一 合約字 第五三之二 合約字 第五三之三 合約字 第五三之四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第五三之五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第五三之六 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第五三之七 合約字 第五四 杜賣盡根水圳字 第五五 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五六 杜賣圳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 第六○ 杜賣盡根朴仔籬口大埤水圳字 第六一 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第六二 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第六三 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 第六四之一 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四之二 出賣水圳字 第六五 諭示 第六六之一 杜絕甲首契字 第六六之二 憑單字 第六六之三 賣舊圳甲首字 第六六之四 典契字 第六七 合約字 第六八之一 合約字 第六八之二 賣杜絕盡根埤契子 第六八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八之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八之五 賣埤長字 第六八之六 甘願杜賣埤長字 第六八之七 賣埤長契字 第六八之八 賣埤長契字 第六九 贌耕合約字 第七○ 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 第七一 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七二 墾田約字 第七三 給墾約字 第七四 請帖約字 第七五 合約字 第七六 合約字 第七七 簽舉陂長合約字 第七八 合約字 第七九 合約字 第八○ 合約字(溫厝南埤) 第八一 保贌埤字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約字 第八三之一 合約契字 第八三之二 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 第八四 退頂辦字 第八五 出贌字 第八六 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第八七 諭示 第八八 移文 第八九 諭示 第九○ 諭示 第九一 執照 第九二 執照 第九三 執照 第九四 諭示 第九五 胎借銀字 第九六 規約字 第一規定 一、民間農田,如有於己業地內費用工力,挑作池塘瀦蓄之水,毋論業主巳未車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不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畝以下笞五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瀆築成渠堰,及於公共內地挑築池塘,占為己業者,自不得濫引此例。如有殺傷,仍分謀故鬥毆定。 一、部覆御史奏:竊放塘水灌田,致有殺傷之案,仍照五十二年所定之例辦理。凡有水田地方,如在本人田產內獨出已資開蓄塘水,毋論巳未車戽,一經竊放,即照罪人向擬。其公共池塘遇有滲漏坍塌,亦當通方修補,不得一人借端圖占,致釀事端。 一、福撫吳示:閩省濱海環山民間田地,均藉溝渠塘圳,按引灌溉;形勢既有不同,得水亦分難易。或自上及下,或按股輪分,自有一定之規,原不容互相爭奪。嗣後各該村莊近水之區及按引陂塘溝圳之處,均著本管鄉保、族正、里長遵照成規,列榜曉諭。或按股,或分日,務須按次輪流,毋許強爭私控。如有恃強妄行者,重責三十板;聚眾報械混爭奪者,將首犯枷號兩個月,滿日重責四十板;其隨從之犯,論本家異姓,俱重責四十板。鄉保、族、甲長失察一次,重責二十板,縱容者倍之。 一、田土界地不清及爭奪水利,須吊魚鱗、柳條等冊,並吊驗契據。四至畝分,親詣勘斷,庶免混淆。 第二之一碑文 為瀝陳苦情等事。案蒙欽命巡按台灣按察、戶科掌印給事中覺羅■〈女月〉,工科掌印給事中朱,批據傅興球、李鼎耀、英文和、紀文環、黃若彩、蕭元登等具控張鳳萃、墩仔、秦鑒等違斷絕流,奉批:仰縣查案詳報核奪等因。經本縣備錄周元良、楊仕揵等原斷控案,詳看得貓霧捒大肚東西保民番分爭水利一案,緣處水道由大甲溪發源,涯經朴仔籬口分流灌溉,東西保民番田地向來三七得水。及東保墩仔、秦廷鑒、張亨生等經就朴仔籬口砌塞源流,故西堡周元良等具詞,仰縣集訊之下,悉得前情,當將該犯分別押枷,比差押令疏通,定汴三七分灌。隨據差保會同二比前往朴仔籬首埤開圳處所,公同執索量明共十五丈,照斷三七,東堡民番應得水汴十丈零五尺,西堡民番應得水汴四丈五尺,淺深均分,各投具結。定過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後毋論溪流變遷盈涸,永遠定以三七為汴,分流灌溉,毋許奸番、奸民抗斷滋事,復起爭端,致干嚴究。查批,該業戶等均於雍正年間開墾水田,共享灌溉久矣!東西相安,而東埤各業佃倚居上游,忽於舊有二埤之外添築第三埤,遏絕西保下流分灌,致起爭端。前任張令親勘,實有三埤,押令折毀,是肇釁固由來矣!訊斷後不能翻案添築。又於第二埤內草蓆遮斷,泥填石縫,每逢歲旱,輒肆曲防校計。其曲固在東保,若仍照斷草率了事,不但構訟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實有旱患。況均之歲旱欠水,東埤自救不暇,焉有盈餘以濟西保;使果有餘水賣人接濟,則其從前之添埤、草攔、泥填種種橫毒,原為霸占賣灌起見,並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獲罪更無可貸矣!本院秉公查核,遵上諭有興修水利之文,念皇朝無令農買水之例,嗣後應定汴三七分灌,就朴仔籬第一埤圳處,前斷照古量十五丈之數,令東保民番得水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汴四丈五尺,以便分溉田地。至定汴以後,遇有修浚埤圳工程,俱照東七西三份數出力公辦,不得推諉,亦不許埤長人等借端索騙;違者重處。仰縣遵行,勒石永守,以杜爭端,以昭平允;慎無陽奉陰違,致干察出題參可也,各等因。均奉此,除備錄批斷緣由報明本道本府外,復移分縣,就近勘定繪圖貼說移覆去後,續准移覆,親詣該處,限同東、西兩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原定汴之處,大溪中央經淤成石壩,南北分流難以定汴,就處相度情形,將原保原開小圳著令填塞,即於下而合流寬窄相等處所,通丈一十四丈,東保分出七分,計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計四丈二尺,於汴口兩旁堆積石仔為界。仍當場面諭;嗣後毋許混爭,致生事端。現在流灌兩平,民番相安等因。准此,合飭勒石遵守,以杜爭端。為此,示仰貓霧捒大肚東西保民、民番遵奉憲行批斷事理,立即勒石,永遠遵守,嗣後毋論溪路變遷廣狹,水源盈涸,總以第一埤源頭處所,照斷東七西三,淺深均平,分流灌溉;倘敢陽奉陰違,曲防遮欄塞絕,或被告發,立即嚴拿通詳治罪,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立。 第二之二甘結狀 特授台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台令葉、苗令沈勘諭具遵依甘結狀。本年亢旱,台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照舊章程,朴仔籬地方決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縣民張廷材,即張戇,在枋藔地方之下鑿圳兩道,橫截溪流,致台邑大肚保水田更益乾涸,紛紛爭控,致令填塞圳道。今經台、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戇,所開兩圳已歷二十餘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為難。且當年溪水充足,以其有餘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於此無損,於彼有益,有何不可!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舊引灌。至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乾渴,斷令於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復引灌一晝夜。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為準,俾資渴飲。兩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時引灌,無得爭多競寡,致滋事端。張廷材,即張戇等,須知朴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台邑大肚堡應有之水分,現系情讓。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援以為例,務亟自覓水源開浚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著各具結完案。自此定斷以後,永不准在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陽圳等情。並著遵照大肚堡眾業戶等遵照,合具遵依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 三月諭示 九日勒碑 第二之三諭示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營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台灣府正堂加四級陳,為勒石示禁事。案據台屬大肚西保業戶蔡源順等稟控苗屬墩仔腳莊張廷材等爭水滋鬧一案,當經札飭台、苗兩縣會同勘訊稟復。旋據蔡源順以張廷材違斷,糾眾絕流等情覆控,並據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親提訊斷,並著張廷材抱告陳逢源傳諭息事。台、苗兩縣人民皆為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保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墩仔腳十三莊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設盡可法開浚引灌,兼可食興疇之水,何必圖占肇釁。姑念因旱爭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後惟當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齟齬,除立案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人民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前定斷案,毋得再啟爭端,致干咎戾,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十年九月日給貼。 曉諭 第二之四遵斷甘願結狀 具遵斷甘願人苗栗縣大甲保內埔墩仔腳莊總代張廷材,即張戇,今當台灣府大人台前,因被台灣大肚西保控告張戇斷水害苗一案,經蒙提訊察悉,斷令今年斷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七日復再灌一晝夜。嗣後若再不雨,每隔八日後灌一晝夜為準,別日不敢擅用,不敢永遠為例。如敢再違者,願甘受罪,合具遵斷甘願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之五遵斷甘結字 具遵斷甘結字人台灣大肚上中堡五福圳圳長黃管,甲首吳取、陳鴻,為被苗栗墩仔腳張戇,即張廷材等,為被截斷水源控告在案。今當台灣府大人台前訊斷,許得張廷材等今年暫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至四月十七日復灌一晝夜;如再不雨,每隔八日引一晝夜,以後不敢為例。合具遵斷甘結字為據。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三諭示 欽加五品銜、署台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十次張,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西保里田仔廍埤圳長楊主、張先茂、倀建育,暨埤眾陳塗、陳繼、許其德、黃秉正、黃賀、郭升、鄭春芳、張善、黃■〈亻盍〉、陳嚴、陳烈、鄭助、郭進鵝、施盤等僉同台控舊社埤長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賣害苗,經蒙仁爺親臨詣勘繳驗。雍正三年,孫邑主勘定建碑,攤完田租,合約蓋用縣印炳據。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舊社埤為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廍埤為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為田甲再次之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歷久不紊,蒙場諭候提訊斷等因。詎邦賄差壓延,不蒙出示曉諭,上、中、下三埤各循舊章,照份灌溉,何以息爭端而絕後禍,合抄粘合約字一紙,僉墾恩准出示曉諭安農沾叩等情。據此,查此案先據埤長陳塗等僉控同郡紳業戶吳昌記僉稟,並據舊社埤莊耆黃向等僉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訴,又據大埔埤長林源等僉控,埤長黃基與郭建邦賣水害課各等情,業經本縣詣驗,推差傳集訊斷,去後未據報到。茲據僉呈前情,查埤水份灌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諭長楊主等照章灌溉,毋許混爭,致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保西里田仔廍埤份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循照舊章,以舊社埤水自上流下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納課,毋許阻截爭競,亦不許該埤長等不照定章,致滋事端。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懲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四年八月日給。 第四之一碑文 特調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王,為勒石定界,以垂永久事。干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蒙特調福建台灣府正堂、加三級紀錄九十三次余批,本縣審看得該莊等處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條,其流分為三支。其一小條系屬三張廍莊,又一大條系鹽樹腳莊,西北邊一大條系屬卓佳、龍肚兩莊引水之圳頭也。去年十二月內,劉予長等因從前未定界分,稱被鹽樹腳莊民霸絕情由,上瀆憲案,蒙批:仰縣查照前詳批示,詣勘定界限等因。遵即檢查前詳,現詣該地巡查案勘,量明溪水寬深,查看圳頭大小,當場繪圖勘說,吊記各犯。據卓佳莊民劉予長等供稱;本庄年納供石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納餉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據龍肚莊民塗伯清供稱:本庄年納租谷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據鹽樹腳莊民高幹盛等供稱:本庄年納租谷三百四十八石一升零,三張廍完納餉銀四十兩,被卓佳、龍肚莊民在源頭另鑿新圳,各等語。為查該莊田禾既共此條溪水以資灌溉,則溪水自當按照供谷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數。今勘定六皆溪面平流處所橫寬六丈,應以一丈為砌石立界之地,其餘五丈作十分均分,卓佳、龍肚兩莊應歸二丈,計得四分;鹽樹腳、三張廍各莊應歸三丈,計得六分。至鹽樹腳莊民並無霸絕水源,占住圳路,龍肚莊民塗伯清等新開圳頭業已填塞,毋容置議,理合特勘說分界情由,繪圖貼說,呈詳憲台核示等緣由,蒙批:爭水處所已著該縣親勘,酌量公分,以資灌溉,兩比俱已允服,投具遂依如詳完案,繪圖等因。蒙此,合行勒石永禁。為此,示仰龍肚、卓佳、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墾管佃戶人等知悉:嗣後爾等務須遵照本縣說斷,府憲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資利賴;如敢不遵,仍在內山源頭私開圳道,挹徙涯岸,分泄圖利者,案出,定行按律重處,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給。 第四之二稟呈 具公稟:港西上里龍肚莊水甲羅建福、坡工長鍾阿盛、保正鍾阿郎、保正曾阿華、河邊寮保正張阿賢、上坑莊保正陳雙丁、中壇莊水甲劉河鳳、坡工長劉辛喜、柚子林莊水甲張來金。 一、請查勘水圳,以全水利事理由。 右者,我龍肚水圳自乾隆三年開闢以來,歷年與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因此水事斗殺爭訟。至干隆二十六年,蒙鳳山縣邑主王,奉台灣府正堂余札諭:到六皆河勘明,砌石立界,分定水份作十股均分: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得六分;龍肚莊、卓佳莊得四分。已經勒石,以垂永久,至今百有餘年,相守無異。近有縣參事許廷光謀請金瓜寮、中壇等莊苦力鑿開新圳,其通水圳口系直接我龍肚之圳水。夫我龍肚之圳水系灌溉龍肚、中壇、柚仔林等莊之田禾,其用甚廣,今政府雖有水利之設,亦必自開圳路以接大河,不致害我莊已成之水利。伏乞大人到河勘明,移文到廳,令許廷光圳路開透大河,以取有餘之水,不致害我龍肚等莊已成之水利,此段奉願候也。 龍肚區莊長鍾天福 彌濃莊參事曾榮祥、區莊長宋守四 中壇區莊長劉炳華 保正劉雙春。 光緒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一和解書 和解書麟洛區莊長邱維藩 右者,火燒莊、侖上莊、新潭頭莊、三座屋莊共八莊等水源,雙溪口分流隘藔之西,與新東勢分流,歷年來倘水源短小,二比架水■〈土叚〉,依照水聲分流。現下水短,各處皆渴,故依照舊規架起水■〈土叚〉,火燒等八莊水分二丈四寸,其新東勢水分九尺六寸,二比依照水分流,足不足各無怨言。因先輩設此遺規以杜相爭之弊,詎料新東勢自己圳路破壞,九尺六寸水不足,反將火燒八莊之水盡數爭奪,故水甲邱河椪等將水奪回火燒等莊。至十八日夜十一點鐘,新東勢莊水甲邱鴻基、業主李阿六等前來役場,情求暫時勿照水■〈土叚〉分流,作三日輪流灌溉,十九日夜盡讓新東勢,二十日、二十一日兩日輪值火燒等莊。然三日輪流,我等三日要修大圳,每修坡圳,苦力數十員,邱鴻基願出苦力金,故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三日矣!日後不致爭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二和解書 新東勢莊田業水源,與火燒莊、侖上莊、新潭頭莊共八莊等水源,在雙溪之內同出,昔年舊規或三分均分,或架■〈土叚〉分流。今因新東勢水源不足,向麟洛區莊長邱維藩說明,仍照昔年三分均分之例;本十九夜盡讓新東勢莊灌溉,二十、二十一兩日輪值火燒莊等灌溉。此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一次矣!嗣後新東勢莊分流一日,火燒等莊分流二日,日後不得爭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東勢區莊長邱毓珍 第五之三和議分水合約書 阿猴廳港西中里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阿猴廳港西下里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右者,新東勢莊水圳,原與竹葉莊、火燒莊自隘寮莊溪築埤,分水灌溉,其竹葉莊、火燒莊分得十八份,新東勢莊分得十二份,計共三十份。因近年新東勢莊水圳,屢與老埤區人民紛爭灌溉,以致齟齬不休。當道不忍坐視,今特會同兩區人民協議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東勢區得水九份,老埤區得三份分流灌溉。其圳路水門及分水位置,概經當道立會測量,指定自頂梨頭鏢莊方面著手。其上游共圳分流之處,每年開圳工事及巡水看埤經費,系兩區人民依照水份均辦,新東勢區應辦九股,老埤區應辦三股。自分之後,各安本份,老埤區人民不得別開盜水之圳,亦不得恃強紛爭。如遇冬防,新東勢區不須用水之期,則老埤區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東勢區要水播種急用時節,老埤區人民仍照水份分流及分開用費,不得抗議。立合約書三通,各掌一通,當廳存案一通,以垂久遠,世世子孫永守勿替,此約。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第六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蕃婦卓乃娘、卓雍娘,同母親卓旱娘,有承祖業六所,在山仔頂、龍溝、頂菜寮、三重溪等處,早典與簡宅掌管。內中一所,東至大溝母,西至大里撓,南至多毛寧,北至大百六,因東畔大溝母被大水沖崩,連及田園。另有業一宗,在龍溝尾,東至萼家並溝,西至溝並溪,南至溪並朱家,北至溝,全宗早典與黃友官掌管,因東、西、北三方亦被大溝水沖崩,亦連及田園。旱娘等欲自備本築埤,以固田園,不但無力,且此溝係數番主公界,難以招募合築。欲使簡宅與黃友兩銀主各自備本代築,兩銀主不但恐虧本失利,又恐期限一滿,番主則要贖回。若置之不論,到底連田園亦崩為坑溝。欲賣與人,又恐一往不退。轉思之間,與其連田園崩為溝壑,孰若賣人築岸,以保田園;況乎此溝一築,可以體盡力溝洫之神禹者一,可以利番民之業產者二。何以言之?坑崁數仞,大雨一過,壞田園為水道,漂播種為浮萍,年崩月削,遂致田租無征,而丁餉又難免,番民之苦何可勝言也。一築埤,則溝水注,而田園固,其利番老一。溝中草木暢茂,禽獸繁殖,盜賊潛藏,農無安息。所種黍苗,日既慮鳥獸之鼠竊;蓬門蓽戶,夜又患盜賊之狗偷,農家之慘其誰知之?一築埤,則鳥獸無止宿之林,盜賊乏藏身之藪,其利番者二。不特利番也,抑且有利子民焉!溝截通郡大道,升降近半里之途,士庶之往來,商賈之出入,負戴者悲矣!一築埤,則行旅之往來不苦,亦車馬之覆溺無憂,其利於民者又一。夫以一賣而三善備,雖一賣不返,亦奚足傷哉!因思左鎮莊間誠記素慣築埤,兼有資本可為,旱娘等願將早典與簡宅東至大溝母一所之業,將上手契批明,抽出東畔大溝母之中截;另有一宗早與黃友掌管,其東、西、北三方又有深溝,亦抽出其埤內四至,均憑埤水漲及之所為界,而埤外西、北二方之高崁頂,大路東、大路西之荒埔一併抽出。於是將此坑溝二條、荒埔二處,托中引就,均賣與簡誠記六八銀六百大元。其荒埔聽其起蓋屋宇,永為埤寮,並聽其起土築埤,岸造陡門,不計高低。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坑溝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築埤,收成納餉。倘日後再添埤岸,對陡門亦以埤水高漲之所為界。年共納番租錢一百文,如後日成田可以耕種者,再加番租錢三百文。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坑溝、荒埔果系旱娘等承祖之物,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旱娘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正月日。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婦卓乃娘、卓旱娘、卓雍娘 第七墾佃批字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承父遺下分授已分山埔一處,又帶熟墾水田一號,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東至彭家三墩直透崗眉水流為界,西至大崩崁眉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為界,四至號段界址跟同場見人等面踏分明。原帶小坑水並界內塘二口灌■〈氵蔭〉,又帶西邊小泉水三門,中央二人均分灌■〈氵蔭〉。祗因前佃開闢不成,自己無力開墾山埔,又將熟田取回,情願一併給墾批與人,盡問本社伯叔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漢人陳住彩前來承領墾闢成田,架造房屋居住。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墾底並帶熟田時值價銀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銀經中面交親收足訖,合行給墾字兩相交訖。自給之後,山埔水田任從承墾人開闢耕種,永遠為己業,歷世子孫耕管,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正。即日業佃議定,日後永無加減,該佃人車運到所交納,即給完單付佃收照。至有上手來歷不明,系■〈口六〉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日後倘有墾人若要別創,任從陳彩出退,業主同眾社番等不得阻擋,該佃通知業主割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給墾佃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實領過墾底銀七十四大元正訖,批照。 再批明:給墾界內所栽竹木、雜果,概行交佃,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歲)十一月日。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 第八之一出典契字 同立出典契字人台南城內做篾街第四十五番戶鄭雲嵐、鄭雲銘,有同承先父鄭起英,即鄭大豐,買過鄭森記、吳金記等田園一所,內埤一口,帶牛掛份,並自建築瓦屋一座,號曰震益豐公館,帶廍器及佃居屋地,坐落外新豐里。土名馬椆莊,東至方家田邊,西至鹿陷溝,南至打鹿州溝透大濫頭溝,北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又買過郭明等田一所,仍在外新豐里,土名溪蔗湖,四至毗連馬椆地界內。此兩宗合共震益豐戶名,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四厘,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六錢四厘。又買過林戇等山埔田一所,坐落內新豐里打鹿州,土名■〈艹〈束刂〉〉仔湖,東至頭湖侖頂,西至林海山腳,南至侖頂分水,北至大路透公枰。其此宗因嵐、行於光緒二十二年旋歸我國大陸,故與大尖山佃人陳有才代名,年納地租金八十九錢一厘,又附加稅五十九錢四厘;及趙烏賢代名,年納地租金五元十五錢二厘,又附加稅三元四十三錢五厘。以上計共三宗,其各四至俱明白為界。今因乏項別需,是以兄弟相議,將此田園三宗並公館及埤帶各物器等項,一切出典,經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內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議定典七三足銀二千五百大元。其銀即日經已同中見收足訖;願隨將此前載田園三宗並埤及公館,帶各器具等項,續即踏明界址起耕,一切交付謝順記掌管,配佃收稅,納租抵利,不敢異言阻擋。典限至八個周年為滿,聽嵐、銘備足契面銀清還,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與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而廍屋及廍庭已自昔日俱倒壞盡沒,若以後順記有整資本建築,贖契之日,宜當一併清還。倘在年限中內,果實若逢製糖會社出要稱買此業,聽嵐、銘備照原典價銀全部贖歸,以應轉賣製糖會社。價數盈絀,乃嵐關係,不得視其有益而贖,有損而言卸與順記裁賣等語。至於贖賣之日,若有損礙佃人五穀種子肥糞,該嵐坐當清楚。如將來佃人藉言當初日開荒需費工本,嵐、行即同出頭負擔,一直不干順記之事。嵐、銘保此各田園等項一切果實承父買置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亦無延欠舊租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為礙,嵐、行自即出頭擔清,與順記無干。其馬椆及溪蔗湖田園丈單一切,紛失無從查尋,經於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赴台南廳稟報在案,倘後日有親屬或他人攜出丈單,爭管此業,嵐、銘隨即出頭理較,並訴訟費用一切負擔清楚,概不干順記之事。此系二比兩願,並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滋端。口恐無憑,立出典契一紙,並繳連陳吳上手契共十二紙,約字二紙,又鄭福等兄弟典契五紙,又買郭明等溪蔗湖白契一紙,又買林戇等■〈艹〈束刂〉〉仔湖契三紙,丈單二紙,統合共二十六紙,付執為照。 內添「廍」字、「壞」字,共二字,批明,再照。 又第一行改正五字,再批明,又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為中人王耀輝、吳雙桃 知見人庶母吳氏 書寫人(鄭雲嵐自筆) 立出典契字人鄭雲嵐、鄭雲行(即雲銘) 第八之二賣杜絕斷根契字 立賣杜絕斷根契字人台南城內做篾街鄭雲嵐、鄭雲銘,承先父鄭大豐買過鄭森記、吳金記承置上手陳允德、郭明等之外新豐里馬椆莊內連溪蔗湖及新豐里莊墘被溪衝陷未浮復等處各宗田園;又上手承買郭胡等馬椆莊田一宗,大小共二百二十八坵;又井仔溝田四分。以上數宗,一切毗連,統共計一大所,內二十二甲四分八厘四毫二絲,又園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四絲,帶埤一口,及井仔溝田頭尾兩邊俱有樹木並公館佃居屋地。又糖廍一張,帶牛份十掛,又帶公館內器椇及廍內石車、鐵車器具等物,各件錄載本契後。瓦厝一座,帶外護邊間,號曰震益豐公館,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五厘,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零六錢四厘。此各田園,東俱至方、高兩家田邊及至舊廍後坑溝,西俱至鹿陷溝及至沙侖溪水,南俱至打鹿州溝透入大檻頭溝,北俱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其新豐里莊墘浮復之田園,東西四至,上總俱至崁頂;而下總俱至業外溪水。以上各業,東西南北四至概載明白為界。今因乏頭以還他債,願將此業變抵,已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內河街謝景我承買,三面議值七三銀一千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如數足訖;甘願隨將各田園及埤踏明界址,連契內所帶各件器具等物檢齊,並現對佃,一切交付謝景我掌管,永為己業,任從起耕越配他佃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自茲一賣永休,日後嵐、銘等及子孫概不能再言找贖等語。保此各田園等項果系是嵐、銘等同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又無滯納地租,亦無舊佃瓜葛以及上手賣主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何項不明為礙,嵐、銘同即出頭擔當,一直不干買主之事。至於馬椆莊及溪蔗湖田園各丈單紛失,無從查尋,經自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台南廳稟報在案,倘後日有親族及他人攜出丈單,爭管此業,嵐、銘隨即出頭理較,並訴訟等費一切賣主負擔清楚,亦概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並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賣斷根契字一紙,並繳連鄭、吳上手契,帶合約字九紙,又陳允德等上手契七紙,又郭明上手契一紙,統共十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謝景我來契面銀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訖,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為中人王耀輝、吳雙桃、嵐 立賣斷根契字人鄭雲、銘 書寫人(鄭雲嵐自筆) 各器具列明於左: 一、牛車一張不全、牛踏車一張、石車一付、鐵車一付壞、頂枋一塊、廍檛一支、竹廚一塊、天半一支壞、水車一張壞、鵝酒桶一塊、頂下棹各一塊、賬櫃棹一塊、糧一支、糖鼎一口壞。 計共一十四件。 第八之三土地台帳謄本 (一)土地台帳謄本 一、堡里名:外新豐里。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號:七一八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七甲二分三厘八毫五絲。 一、業主:台南市內南河街謝景我。 (二)土地台帳謄本 一、堡里名:外新豐里。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號:六八六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零甲一分七厘四毫零絲。 一、業主:台南市南河街謝景我。 第九之一諭示 儘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朱,為諭飭事。案據西螺保■〈艹〈束刂〉〉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稟稱:保內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里,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蔡莊等處,毗連十餘里,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並為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諭等情,計粘圖說一紙。據此,查開通圳溝為農田之利,自應准如所稟辦理,除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即便遵照,必須將圳路開通,其水足以灌田,始得抽收水租,以資工本,毋得有名無實,藉此肥己。該生等仍將開竣日期稟候本縣親臨詣勘,毋違,切切,特諭。 光緒八年正月日諭。 第九之二諭示 儘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朱,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西螺保■〈艹〈束刂〉〉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稟稱:保內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里,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藔莊等處,毗連十餘里,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並為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諭等情,計粘圖稅一紙。據此,查開通圳溝為農田之利,自應准如所稟辦理,除稟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鹿場莊、東和厝莊、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藔莊等處業佃知悉:爾等凡有該處田業需用圳水引灌者,均須查照所議租數完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正月日給貼曉諭。 第一○呈及批 光緒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街業戶吳慶源、施敦慎稟:公舉保內金慶源號楊維成備資創成圳道,乞恩存案,以垂永遠由。 彰化縣王批:候飭差到地查勘繪圖,稟復察奪,即日。 光緒七年五月十七日,彰化縣王出差林元,協同東螺堡總保,查明吳慶興、施墩慎是否該堡業戶?有無保舉保內金慶源號楊維成出備資本,築成新圳?並有無違礙冒混?確切查明,繪圖稟復由。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件堂役林元稟繳諭單,以奉查東螺堡吳慶興等有無保出楊維成備資築成新圳一案。查得吳慶興等保出楊維成開築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今年四月間,業戶施有慶出本,與蔡標、葉大忠、呂武等再新開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恐後日收水租二比相爭,因將到勘情形,繪固粘單稟繳由。 彰化縣王批:據稟與繪圖,並悉水圳既經兩家分路開築,將來水租自當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稟在前,冀可混取。應候據情諭知吳慶興等遵照可也(單銷圖存)。 第一一碑文 特示在茲曉諭事。照得台灣府諸羅縣安定里西保漚汪莊文衡殿關聖帝墾置荒埔一所,址在廟西畔,名曰公采埔也。丈數計有三百三十甲,東至頂下口藔莊並頂下大潭藔莊,西至青水墘,南至白花墓溝,北至鬧蕭圳,四至勒石明白,水遠為界。今此埔地系是關聖帝墾置之地,倘后庄民勤勞成業,應歸文衡殿掌管,收作香資以及完納地租。有得諸耆董及境內眾民人自當遵照施行,切不可恃其強悍,混估埔界;倘敢違犯者,重究懲辦。緣由詹曉亭妄開圳道,故於莊社田園、墳廬等項恐有衝激無邊之害,因而滋鬧不休,周才爰邀莊眾公議,再於干隆十七年間,復與詹曉亭上控諭批在案。後詹曉亭於該莊草地,欲在東勢大溪邊橫開圳路,冀圖厚利,以為貪肥裕益其子孫。周才等目擊不平,隨同莊眾人等赴諸羅令僉呈,喊控詹曉亭肆行開圳,叩乞諭止,抗違提究等因,前王署守隨經轉行遵照各在案。此事業經寢息,乃干隆十九年,詹曉亭呈稱:地內原有水溝舊址,本是可挹彼注茲,而為灌溉,仍赴府控批縣並訊去後。寢延迄今,本府查案情確實施行,仰知縣李倓訊議詳轉前來。本府查漚汪莊地方,如就文衡殿關聖帝墾置之埔地旱園,堪為水田,於農業實有利濟,但漚汪莊一帶莊社田園墳廬,列於其下,水性自上奔放,保無衝激及難以堵築之勢。查某處荒蕪,居民甫耕,詹曉亭等只傾一己之利,罔思眾姓貽害,毋怪乎周才等與為角逐。一經諸羅令訊明,詹曉亭十七年間之圳已經停工,而諸羅縣令復提詹曉亭等,訓誡詹曉亭等自限一月將圳填塞,似應俯如該縣詳請勒限一個月內,著令詹曉亭填塞舊圳,並准周才等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查此事纏訟不休,系詹曉亭等四人為首滋事,應各予枷責以儆。第許三瞽目篤疾,詹曉亭、邱碧、張英均事犯在干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在案擬定恩赦,以前例得援免,毋庸置議。其附和之詹勇等,或回內地,或隔邑未到,亦應如縣議,俱免提拘,以省拖累,以結塵案。是否理合?詳清憲台批示飭遵等由。蒙批:仰飭將停工舊圳,立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月內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過緣由報查,余如詳行。此徼行府,緣立將漚注莊停工舊圳,嚴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日內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鎮塞過緣由申報,以憑轉報等因。蒙此,除飭押填塞,取具遵依在案外,合行勒石嚴禁。照此,示仰安定里西保士民人等知悉:嗣後漚汪莊地永不許開鑿水圳,致礙民居墳廬;如有棍徒違禁再圖開鑿,許該莊士民人等著實指名,赴縣具稟,以憑嚴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干隆二十五年十月日立。 第一二杜賣圳路契字 立杜賣圳路契社番通事武裂大里骨、班馬那哈哩、遠史意、滿富籠,有自墾水田各一段,帶內界埔地耗種為活。茲有漢親邱德賢孫托丁求買田地,開鑿水圳,灌溉田畝;上供國課,下裕民生。即日同中踏圳路一條,闊三丈,長不計,言定價銀八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埔隨即丈明,交邱德賢前去開鑿大圳,引水通流灌溉田畝,任從收取水租,永為己業;如有崩壞,任從取土修築。按年早季應納大里骨地租谷五石;其大里骨等番田,應用圳任從引灌,免納水租,大里骨等消水陰溝不能塞絕。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百大元正,再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立。 杜賣圳路契武裂大里骨外四名及中見人、代筆人署名。 第一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噶瑪蘭東勢歪仔歪社番土目立眉卯乃、踏瑪蘭,通事武列大理掘,同眾番等,今因東勢漢人糧埤主長慶源開築水圳,欲由番地經過,爰是前來酌議,願貼本社番圳底銀三百三十大元正。眾番俱已甘願,隨即踏明圳路,付圳主開築。其銀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水圳不論廣狹,開築足用,就在本社番舊圳透來相通,新鑿水圳接引下流,灌溉田畝。凡在本社之田,此圳所能灌及者,亦一體灌溉足用,無納水租,眾番亦不敢攔截流余汗下之處。或遇天旱之時水細,本社足用,方許下流,亦不得恃強欺弱。此系二比甘願,均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約字內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七年正月日。 同立合約字土目眉卯乃、土目踏瑪蘭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路地主謝玉榮,漢佃戶謝玉榮、謝康隆、謝康安、林寬、張伯怡,猴猴社番佃戶友八,三貂社番佃戶老婆等。緣我民蕃人等前承墾馬賽莊東西埒田業地段,原配大圳水通流灌溉耕種,不料自先年舊圳路一帶概遭洪水沖失,無可引水灌田,以致該處田地拋荒,賠累課租。茲榮同眾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礙無水路。爰是公同托中懇求謝玉榮官踏出溪墘升科田地,付榮同眾佃等開鑿圳路,引水耕田。議定不論民番田地,每田官戈一甲,遞年應納謝玉榮官圳路稅谷二石,務於早季收成,交納早谷七分,晚谷三分清楚,不得以濕冇抵谷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並約:自茲立約開圳以後,各宜遵約永遠完納,日後該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難;而民番各業佃將來縱有便捷近地,堪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納圳谷情事;如有此等情,願憑眾佃公同呈官究治。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路主執一紙,民佃同執一紙,番佃同執一紙,永遠為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如海 為中人廖水養 在場見佃首金長裕 土目那爻新抵、康隆、謝玉榮 榮漢佃戶康安、張伯怡、林寬張 猴猴社番佃戶友八 同立合約字人謝玉榮 三貂社番佃戶老婆 第一五諭示 欽加鹽運使銜、候補府正堂、署埔裏社撫民分府吳,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合興公等請開南烘口圳,業經本府通詳各憲批准,並出示曉諭在案。茲查該圳路山石將已鑿通,自應趕開明圳,而明圳經過田園不得不酌量給價,以免向隅。今定:中則田每甲一百元,下則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則田六十元;中則園八十元,下則園六十元,下下則園四十元。候水圳成工後丈量計算,其則查照廳案,其價抵完水租。至於墳墓,即離穿心十八步;村莊民居,由竹籬圍牆外經過;其餘曠地及未升科之田園,一概不給價值。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居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此圳開成,於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後,即將圳路插簽,興工開挖;倘有土豪惡棍藉端阻撓,定即拿案詳辦,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正月日。 第一六杜賣圳道契字 同立杜賣圳道契字高螺、阿東、北投、貓兒干社番李文德、貓都貴、田本、鄭眉井,有承祖父遺下向蕭春榮建置珠仔山一帶荒埔一所,四至界址載在墾契字內。茲因四社番親窮苦靡常,情慘萬狀,無奈,集議願將此埔抽出圳路一條,由水頭至水尾,長約四里許,圳面寬約二尺,出賣與人。先盡問各社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陳石生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圳路隨即踏付買主前去備本開闢成圳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討,亦不敢言找情弊。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知見並代筆人蘇文彬 為中人茆國珍 同立杜賣圳路契字東螺阿東北投社番李文德 貓都貴、田本 貓兒干鄭眉井 第一七遜埔園開圳過水字(中藔圳) 立遜埔園開圳過水字鄉親藔莊廖士檻、士腳、江正、砌士興,天主、就娘居、傳歲、張新旺等,情因中藔莊蔡光傳、廖穎福、曾彩登、鍾春福、江寬保、潘文福、簡秉文、文仕立升等,於本年公議築埤墾田灌蔭,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園內鑿圳穿過,同中面踏圳路,自雙溪口起至中藔園界止,當日三面言定備出埔底圳路價銀七十大元正。即日憑中立字,其銀兩相交清足訖;其埔園面踏圳路,附於彩登等,任從興工鑿築水圳,永遠通灌水田,砌等日後不敢生端阻抗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遜埔園圳路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即日憑中收過埔底圳路銀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人張球 為中人黃宗午 代筆人廖傳藏 立遜埔園圳路字廖士檻、士腳、砌士興、就娘居、江正、天主、張新旺、傳歲 批明:廖士檻園一份,出銀三元。其圳水任從檻灌蔭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盜賣;他人倘或察出,罰戲一台。其埤圳沖壞水谷,不干檻之事,批明,存照,行。 第一八合同契約書 同建合興圳,同立合同契約書 台中縣南投堡新街維城同莊吳漢槎 同堡番仔蔡莊陳眛同莊吳啟明 嘗思友有通財之義,古人之格言也。茲因該地番仔蔡洋一處民田,歷年水旱不足,無可通流灌溉,年雖播種,及收穫之期,十無居半。況地租及大租均難可免,城、漢等目擊心傷。旋複本洋舊圳長陳眛,從前向通土給墾管理頂圳,系此洋水源,由番仔藔莊場曾未開通其泉源,以致濫流無歸,誠謂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財本。今眛許可,願將所管頂圳田甲水份租數,配入合興圳管內,照原分配水租,頂圳際免。而城、漢等思此上為國計,下關民生,實時邀同右記姓名四人,各備私金三十元,計金一百二十元,隨即擇日破土興工,開渠圳道。現經竣工之日,理當邀集保正、甲長、田主、佃人等同酌議定,每年水租分作兩期,照原買濁水之租額完納水租。今因城眛,漢明等相商,恐日後有偏私之虞,致傷和氣,是以同中保當面立證明約。屆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費,亦作四份均分,斯系體天行道,仁義交關,俱各喜歡,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同契約書一樣四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行。 計開圳道經過他田地,應帖姓名租數列左: 一、陳樹枝全年應收水谷四斗。 一、陳球毛全年應收水粟八斗。 一、陳池全年應收水谷六石。 一、陳牛港全年應收水谷六斗。 一、陳臨全年應收水谷五斗。 一、陳憨全年應收水谷一斗。 一、陳維城全年應收水谷一石。 一、陳陣全年應收水谷四斗。 一、黃干全年應收水谷一斗。 一、吳撓全年應收水谷一斗。 一、陳茶全年應收水谷三斗。 一、陳眛全年應收水谷一斗。 一、黃扁全年應收水谷四斗。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約書人陳眛、吳漢槎、陳維城、吳啟明 為中保正陳臨 代書人陳祝平 第一九給墾圳地契字 立給墾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莊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萬丹莊前,東至陳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又圳下塭埔地一所,東至陳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二處四至界址,俱載明白,尚未開荒。今有南投堡康壽家莊吳有州應份一半,同撻仔彎莊田連萬丹莊黃江、陳立等合夥應份一半,托中引就前來,向山給墾為憑,自備工本銀六百二十元,傭工向前開荒。耕作大圳一條,水路直透至九條坑,從崁斗莊陳頭田邊經過,圳水通流灌溉,以備各莊眾佃戶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五斗正。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值給墾契銀四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處圳地隨即踏明界址,墾交付與墾主前去開荒,任從開作成圳,聽其裁處,定收水租。自此給墾,其圳地永為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日後圳地出悉萬金,山及番親人等各不敢翻異。保此圳地系山承父業,給墾與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掌管,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墾帶他人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圳地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給墾圳地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給墾圳地契字人通事潘南山 代筆人並中人簡玖 第二○朱單 是日彰化縣鍾,當堂審訊斷諭結朱單。 提訊許德豐承祖遺管黃家給墾二分水圳,引水灌田歷屆早晚兩季收成時,由各佃完納水租,以資工費。迨同治年間,圳頭被水沖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內五莊田畝乏水。去年施有慶等公舉陳保興,即陳玉石為圳長,另開水圳,由中埔仔許德豐圳底埋涵過梘,引水通行。許德豐隨邀同各課館謝為章等,仍就舊圳修葺通流,不允陳玉石在伊舊圳埋涵。施有慶等瞞匿真情、僅以開圳為詞,稟請給發諭戳,以為抵制地步。正在核辦間,即據謝為章等稟控前情,集訊,得悉前由。惟開圳引水灌田固屬美舉,彼此爭執,各有不是,且許德豐圳水不敷,內五莊灌溉自應聽其另開。第埋涵過梘之處,系許德豐舊管圳底掘土埋涵,不無損礙;且舊圳系許姓物業,任其開築過水,似無限制;然拾此無可引水之處。茲為衡情酌核,斷令中埔仔地方許德豐圳底准由陳玉石埋涵過梘,引水通行。其圳底如有漏泄崩壞,由陳玉石隨時修理,不准推諉。陳玉石圳成之後,所收各佃水租谷作十成計算,以七成半歸陳玉石收為修圳之費,以二成半歸許德豐收為允其通融過水之租。本年早季,陳玉石開圳未完,內三莊引用許德豐圳水,其水租應歸許德豐等承收。斯後各莊民如用許德豐圳水,應納水租,與陳玉石無干;如用陳玉石圳水,即按照堂斷七五、二五分收,以照公允。一面出示曉諭,以杜爭端,兩造悅服,即取依結完案,此諭。 原告:許德豐、呂元音、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遵堂斷出結完案。 被告:陳玉石、施有慶、陳利珍,遵堂斷出結完案。 以上兩造人等各遵堂斷完案,供同,結同。 第二一築圳合約字 僉立築圳合約字港東中里八甲頭莊洋、田墘厝莊洋、塭尾莊洋眾田主等,為議開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業。竊謂民以食為天,食以谷為本,而其所養谷以養民者,非水無以為功。我等莊洋水田,高下九十餘年,歷年以來,乏水灌溉,每當耕種之時,有因破水而紛爭,有因爭水而控訟。茲若不議築新圳,以相流通,將見田主永嘆收稅之艱,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我等爰是鳩集田主,開列田甲,均攤銀員,公求圳路,議開新圳,簽立合約。自約以後,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務必實報甲聲,毋得隱匿。至若應用銀圓,務必就甲公攤,毋得推諉。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長;一勞永逸,生業恆賴以安全。上可征國課,下可以保身家,庶幾業佃相依,自可媲美於含哺鼓腹之休,嬉遊於光天化日之下,詎不美哉!謹得築圳公約八條,開列於左: 一、議:眾田主議築新圳,計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該攤銀十三圓五角,下田每甲該攤銀九圓八角。眾田主務必實報甲聲,就甲攤銀;如有隱匿田甲抗欠圳銀者,立即開眾呈官究治,決不食言。 一、議:眾田主議築新圳,所有買過圳路,各有立契為憑,日後若有許賣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問眾理較,決不寬貸。 一、議:每冬清圳,眾田主務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開圳路;若有佃人推諉不肯清圳者,公議向該田主著跟,決不姑寬。 一、議:眾田主議新圳,凡有田甲及無水份之人,不許私設水車以及偷破埤圳;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開圳以後,倘遇旱潦之際,務必就甲定辦輪翻,不得恃強混破;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四公界莊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攔截下溝水圳,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眾田主築圳,有過東美館園角圳路,公議將東美館消水溝西畔水田二分五厘,蔭入水份。 一、議:眾田主所有買過阮善、劉潤成、陳周、楊丕謨、阮貓、阮勝、阮再有、林偉、陳為圳路契九紙,交蔡振富收執。買過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來、蔡榮合、蔡萬枝、蔡登、蔡文貢、蔡有聲、蔡振記、蔡秋水路契十紙,交吳建隆收執。又築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執。合約三紙,一紙交蔡振富收執,一紙交吳建隆收執,一紙交許南生收執。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當事吳建隆、柯夢化、蔡日新、鄭登義 代筆人柯凌筆 僉立築圳合約字吳昌記 第二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東勢角社番總土目馬下六烏郎、阿多罕、郡乃郡鳥,甲頭潘學文、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馬轄等,莊民林時猷、蘇干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思賡、葉振旺、賴德永等。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鳩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惟是開鑿新圳,要在番田之內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田不無缺水之虞。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三紙,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照,行。 一、議:圳道所由番田經過之處,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納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遠照約遵行。 一、議:新、舊兩處陂圳,原系民番共築,照汴流灌,每年一體修理。至其陂匠辛勞工谷,人番一體按照舊水甲均派,永照約遵行。 一、議:修築陂圳,社番照舊規同往護衛民番,倘有不測,各安天命,不得挾嫌。如系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築。其圳匠水甲辛勞工谷,系現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諉,永照約行。 一、議: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經前署憲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占,仍復控占田租,以滋訟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倘有恃橫盜水,不照汴分流,查獲照規公罰;如違,鳴官究懲,用費亦照水分所出,永照約行。 一、議:所過新圳在番田內者,原約定圳底、圳面許闊一丈,若日後被水沖闊不止一丈,務宜丈明加租,不得違抗,永照約行。 一、議:所開新陂圳之工銀,系莊眾鳩資,與社番無涉。至民番放水,永照舊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爭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每年演戲,申禁水規,社番原約幫出戲金錢四千五百文,折佛銀五元,務宜至演戲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諉,永照約行。 總通事、副通事、總土目、在場見、軍工匠首、總董等聯署。 嘉慶九年正月。 第二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閣、吳日、張元、林彪等。緣五圍、大四鬮一、四鬮二、四龜三、都美福、鄉勇圍、芭荖郁圍仔等莊鄉勇首劉光疵、劉正興、廖文貨、高培助、高鍾漢、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義首吳沙觀堵御洋匪,就地墾闢,以資糧食。經有成田園,先築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沖割崩壞,無人修築,以致田園荒蕪。迨嘉慶十二年正月內,鄉勇首劉光疵等邀眾酌議立約,請閣同吳日、林文彪、劉光疵等出首自備工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與眾佃灌溉各份田園。是日公同約議,現田者有自築小圳,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其餘每甲年該納水租谷四石。其石作二季交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完足,給取完單執憑。閣等經自嘉慶十二年,隨即備出資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園田份埔地灌溉耕田。至將來歷年所有收取水租,概應先除諸費本銀外,余所獲之利,作四股均分,閣得一股,吳日得一股,劉光疵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論開用諸費,得利俱應照股攤分,以均苦樂。先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股之伙各執一紙存照。前因圳道遙遠,用費浩大,自嘉慶十二年正月內興工,至本年正月內止,結算開用諸費,計共費去銀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攤,每股各該攤出銀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厘零。其吳日、林文彪及閣等三股所應開銀額,各照數攤出足訖;惟劉光疵一股銀額,無可照數攤出。是以光疵將其一股圳份,杜賣與閣頂額;至光疵一股應出之銀份,閣自代支理明白,不干諸伙之事。閣自額,並承買光疵一股,合共得二股。但閣居住下港,阻隔遠涉,各事照料不周,即招張元官合夥,閣將自己二股內抽出一股,轉賣與張元官承坐,頂額價銀一千二百十六元七毫五厘零。張元官經照數交閣收訖。閣除轉賣與張元一股外,閣仍得一股,張元得一股,吳日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合共此圳仍作四股。自今以後,歷年所有開用諸費,俱應照作四大股分攤,以均苦樂,不得混收私取,以敦和氣。但事關久遠,恐口無憑,日久事異,是以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批明:張元官一股,系承買劉光疵一股之額;倘劉光疵有不明滋事,張閣觀出首抵擋,不干約內諸伙事,批照。 一、批明:大四鬮現田一百四十七甲,先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余者該納水租谷每甲每年四石,批照。 一、批明:都美福、鄉勇圍仔現田一百甲,先年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余者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四石,批照。 一、批明:佃人請約,系張閣現收字,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康伯修、吳日、張閣 同立合同約字人張元、林彪 第二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王臘、陳奠邦、簡懷苑、賴陽等與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眾佃魏建安、林華等,甘願具立請約,邀請長慶源號,即簡懷苑、陳奠邦、賴陽等出首作為合夥,充當東勢埤圳主,掌管清水溝溪頭開築水圳,灌蔭一、二、三、四、五等結田畝,遞年眾佃每甲田願納水租粟三石正。但溪頭圳路綿長,工本浩大,動用銀元計以數千。苑、邦、陽等既已甘願出首承充,作為合夥,其工本銀元作十股均開,陳奠邦、賴陽、王臘出六,簡懷苑出四,以便需用。傭工開鑿圳道,務宜同心協力,備濟本銀,不得違約延宕。其大圳出水告竣,以後遞年所收眾佃水租谷按照作十股均分量收,邦、陽收得水租粟六股,苑收得水粗粟四股,不得違約反悔,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合夥開築,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每人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我等所出本銀,務照約內股份均出,不得臨工推諉,致有一馬不行,百馬之憂。如有股內失約,應得所出本銀若干,俟三年後股伙清還本銀,將股份扣銷,不得異言滋事,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日。 立合約字人王臘 簡懷苑、陳奠邦、賴陽 第二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邱德賢、吳國珍。緣東勢漳籍結首陳音、楊全生、楊茂、吳招等立約,公請邱德賢出首備銀,購買番界番田以為圳道,並備辦料本,架造浮梘,張設戽極水汴等項。其有邦工鑿圳之佃,每甲每年納水租谷二石;余其未幫工之佃,納水租谷四石。但番愚頑,不通漢語,反覆無常,雖有金銀,難以問其交關。是以懇託社丁加■〈口六〉晞茅仔向番言語,買番田界,方有憑準,故賢情願將圳按作十股。茲因各佃無力鳩工幫鑿圳道,再行按立合約,懇請圳主一力僱工開鑿,眾佃情願年每實納圳主水租谷三石二斗。賢因獨力難支,招出鋪戶吳國珍前來合夥,公立圳戶名邱吳成。所有現在買地、造梘、傭工、開圳一切內外費用,俱系賢與珍二人對半均攤策應,逐年所收租谷,除修傭圳道埤頭。起蓋圳藔雜項費用外,尚余實谷,不論多少,俱系賢與珍等對半均分。此系各商情願,苦樂均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同立合約字吳國珍、邱德賢 代筆人王朝賢 在見人陳音觀、姚長瑞 批明:其買番圳路契一紙,又各結眾佃認納水租谷約字壹紙,共貳紙,付德賢收存,再照。 再批明:伙記內水圳股分如要退賣,當除伙記不欲承受外,方許轉退他人,再照。 第二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義首吳光齋、吳裱、蕭流、陳禮、吳瑞田、張石成、廖禮參等。緣嘉慶二年,義首吳沙官奉何、李二分憲,募招鄉勇陳尚奕、江萬琴、李義純等,前有募傭工人徐春富開築新安埤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坂土田。於嘉慶九年,閩粵分類不能完竣,眾結首、佃人等無力修築,願將舊圳底立約送與義首吳光裔自己招伙,整頓工本,復修築埤圳疏浚大條灌溉。內分作十大股,抽出吳瑞田辛勞一大股,抽出義首吳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照與眾股均本攤出。祗因被林彪等霸占控案,荷蒙淡防分憲查堂斷,歸還吳光裔掌管在案。從今以後,伙記務必同心協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鮑之義,不許貪延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嗣後伙記或有別創改易,務必先盡問本伙記內不許承受外,方許別承。茲伙記當堂妥議章程,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七紙,存為照。 即日同立約字一樣七紙是實,批照。 一、批明:逐年延請在圳藔辦理圳事之人,旋憑伙記當堂妥議辛勞金若干,批照。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梘暨諸費,按股均攤出銀應用,批照。 一、批明:延請圳藔辦理事之人,務要切實,不得胡塗答應。如有不明及不守規約者,眾伙記通知,立即公舉不貸,批照。 一、批明:內股聲分作十大股:吳瑞出抽出一大股,吳光裔抽出一大股,其餘光裔加股,均股攤出本銀。廖禮參一股,公蔭薪金銀一百元外,其餘該份銀均攤。林三易、石成觀合一股,蕭流、陳體合三股,吳裱自己三股,批照。 一、批明:官重正條,民重私約。如有本圳諸事,後來應用諸費,各仍舊貫照股攤出本銀,付與出頭理事之人辦理,不得推諉情弊;如有違約者,將伊本股份內充公,批照。 一、批明:林彪當堂認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谷早季應收三石二斗,批照。 一、批明:查大人堂斷,每年二百五十石貼林彪,即修埤圳,批照。 一、批明:合夥工本銀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照。 嘉慶十七年七月日。 同立合約字議首吳光裔 並代筆吳瑞田 一、批明:廖禮參一股,內抽出半股分攤,批照。 一、批明:每股在本銀二百二十五元,批照。 一、批明:合約加存光裔一張,批照。 伙記吳裱、蕭流、陳禮、張石成、廖禮參、林三易 第二七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八寶莊佃戶吳雲漢、鍾書奎、劉連俊、童北增、陳樂璦等。今因元帥爺圳戶,茲歲經中興莊林國寶、太和莊魏盛來同伊眾佃等共立合約,埤圳水包伊灌■〈氵陰〉二莊屬之田,願貼水租。初時系接老埤開圳,向開者計一百零分。茲因水不敷■〈氵陰〉,加造埤圳,前開圳之人任傳不齊,■〈氵陰〉水佃戶嘵嘵不一。漢等傳齊再議,將二莊之水租公除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外,概作本庄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歸各結內自己津斂。漢等共湊有散佃五十分作為一股,架造圍側埤圳,開加圳道,將二莊之水租先歸十石為經理人之辛勞外,歸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余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漢等亦照五十分均分。倘要公費緊用,即向經理人津收。如有銀不付用者,又復奸玩不出者,即將分名註銷。此系眾佃甘願,永無反悔,立合約四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各股內收此合約者並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當於股外之人,公同註銷合約,不堪照用,立批。 批明:圳戶內之人倘有滋事爭執者,公同抵擋;若各股內爭執者,與眾等無干,立批。 再批明:將來經收水租辛勞並工腳等,即於水租內抽出,立批。 再批明:漢等五十名內,將來緊用不能赴銀者,本股內註銷,復行爭執者,系本股內之事。若交眾註銷,復向爭執者,公同抵擋,立批。 鍾書奎天字號八名,吳雲漢地字號七名,童北增人字號十五名,陳樂瑗和字號二十名。此交北增執照,共十五名人字號。 嘉慶二十二年三月日。 立合約字人吳雪漢、鍾書奎、劉連俊、董北增、陳樂璦 第二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奠邦、吳起鳳、康景安、賴岳、林治、林灶等,緣前四圍堡辛仔罕下之節埔地,各給開墾,將辛仔罕之大港自行鑿築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納課有年。迨至嘉慶二十三年,天時不順作風雨,埤圳岸被水沖崩坍,且兼埤頭低下,灌溉不周。眾佃欲鳩集填築,奈力不齊,缺乏工本,恐致田地拋荒,上誤國課,下乏民糧。爰集眾佃商議,各甘願簽請得吳惠山出首為埤圳主。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吳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至道光元年,眾佃商議,甘願再請簽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備工本銀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吳福成買出埤圳底木料、石頭。合約字房、喜出首,永為埤圳主。自備銀本、工力、器具,改移埤頭,接引舊圳,照原通流灌溉。約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願納應埤主水租谷二石四斗,另巡水圳岸每甲願納谷二斗,民戈每甲合共納水租谷二石六斗,逐年作兩季,早六晚四完納。其水租谷不論年冬豐歉,務要經風搧淨,不得濕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濕冇拖欠者,任從埤圳主稟官究追,各不得刁難異言生端滋事。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毀壞者,系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干佃人之事。其小圳或有崩陷者,系佃人修理,不干圳主之事。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餘小圳,悉系佃人自修。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公議約簽請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備本銀工本填築,日後永為埤圳主是實,再照。 一、批明:埤頭作水,恐水作高漲入埤面邊田內,如有阻擋口角滋事,圳主眾佃人同商議,或稟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照。 一、批明:其眾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系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照。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壞,約內佃份土內,任從圳主改移,不得爭執,核批明照。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頭若無崩壞,水租粟照原完納,批明,再照。 道光元年二月日。 知見人結首賴岳 代筆人黃文德 同立約字人林治、吳起鳳、陳寞邦、賴岳、康景安、林灶 第二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等,緣源與應等於咸豐八年間,有合夥出首承買朱興隆埤圳底一道,帶陡門、梘極、木料、石頭等件,價銀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憑。其辦理章程以及每甲水田配納水租粟若干,暨逐年共得水租粟若干,俱於所帶上手佃約字內載明。但源與應雖合夥承買該圳底,而所出資本有多少之異,應將該圳底按作二股,源出本銀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應得一股半;應出本銀八十二元五角正,應得半股。但圳底概系合夥承買,無論自己辦理,抑贌他人經辦,其所應得水租,自應按股攤分,即逐年修理該圳應開費項,亦應照股攤出,各不得刁難。此系仁義合夥,俱各喜悅甘願,均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以存為照。 即日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照。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紙,佃約一紙,朱興隆契字一紙,朱世進約字一紙,共四紙,交林源記收執。日後倘若要用,自當取出公閱,不得刁難,理合批明,又照。 咸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玉章 公見人林廷芳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 第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吳港、林兩協等。緣林兩協父於道光十四年間,有給出圳戶金長源址四圍■〈艹〈束刂〉〉仔侖溪頭開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侖莊等處田畝,經呈官存案。但此地俱系沙石,圳道涉漏,雖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獨力難支。爰是招出該莊佃人陳由、吳港等為首,鳩集眾佃,相幫合為股伙,按作三股均攤,每股該出銀二百員。林兩協即將原圳底估作價二百員,陳由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吳港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以便采枋料、工資、日食等事。倘現銀四百員盡用不敷,應作三股,整出現銀費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諉。至於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粟及越莊有圳底銀,三股均分,不得爭長競短。此系妥議,兩相甘願,不得反悔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測,損壞圳道,應行通開修理,其費用亦作三股均攤,不得異言,再照。 道光二十年七月日。 代筆人林振輝 在場人隘首許雲從 知見人族正林暖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林兩協 吳港 第三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泰山口埤伙記簡勇、游日、張坎、鄭喜、簡茂生、邱岩、陳奠邦、吳順、劉朝、林妙、郭媽援、沈開成等,因五圍地方,於嘉慶十二年間,各結佃份簽請我等用工本鑿築頭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議貼工本租石一石二斗。至十三年間,民壯圍佃求從本圳引水,灌落下處田土。再集議:五圍五份六佃,以後永遠每佃議定逐年納工本租谷六斗。除各股向自己結內佃經收攤分外,原民壯圍下圳金泰安尚有貼納圳路租谷。祗因吳惠山串謀吳明,籍約控爭,訟累破費,且又路被水沖塌成溪,而金泰安卸辦,復據李裕等出首,招過新股合本承理,再行買田,重新鑿圳,用費孔多,埤戶號曰金結安,是以邀同集議,立約以後,圳路租谷概免貼納,約分地界收租。議定將民壯圍大界以上田甲水租,盡歸我泰山口埤舊伙記管收;自民壯圍大界以下,悉歸金結安新伙記管收。茲經就五圍一結,沿至員山仔,原約五分六舊佃,每份逐年應約水租谷三石三斗。總計水租谷若干,作十二股半攤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內得水租谷若干,若幫貼小分者,按照本銀攤分,不得糊混顆粒等情。再議,逐年輪流奉祀圳頭圳尾福神,定於八月初一日,在當年處齊到算賬,庶不致有弊。凡事遵公約而行,不得推諉。此系公同平心而議,各無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特同立合約十三張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所有立約是實,再照。 批明:約內計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系游日、簡勇之股內,批照。 再批明:沈開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藔內福德爺千秋,於八月初一日應用,批照。 嘉慶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場知見人李培園 代筆人李永昌 同立合約字人簡勇、陳奠邦、張坎、鄭喜、簡茂生、游日、吳順、劉朝、林妙 郭媽援、沈開成 批明:逐年輪流祭祀德福爺:一鬮簡勇、陳奠邦、游日、吳順;二鬮張坎、鄭善、劉朝、林妙;三鬮茂生、邳岩、郭馬援、沈開成。自甲戍年起,周而復始,照。 批明:十二股半伙記,各股內份額名次,帶收約字,批照。 簡勇、游日二股半,收約字二紙,股內名額:江漢、游桃、蕭通、游德崇、吳全、簡欽、簡旺伍。 陳邦一股,收約一紙,股內名額:陳奪、陳報、陳桃、陳春。 吳順一股,張坎一股,劉朝一股,鄭喜一股,林妙一股,簡茂生一股,郭媽援一股,黃紹一股,沈開成半股,簡東成即簡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壯圍圳戶金結安,結約三紙。五圍結首郭媽援收一紙,金結安圳戶收一紙,我泰山口埤伙記收一紙,系簡勇收存。每年定於八月初一日祀福神之日,取出公照,閱後仍歸簡勇收存,庶不致年湮失落,批照。 批明:各結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分四厘。如每份八分四厘以外有加額者,每年民丈田議定水租谷二石。至於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厘者,仍照原約,每份租谷六年完納,批照。 批明:共、結、絲、羅、定、江、山、義、古、和、合、無、異,此十三字編號,各執計集團圓,批照。 第三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江漢、游日、游德崇等,緣五圍十二股半鳩出本銀,鑿築泰山口埤圳,灌溉五圍田畝。我員山仔莊結內佃人,同結首簡勇等湊幫成二股半。其十二股半結約十三紙,我本結應執二紙。但我本結二股半之中,原做一百二十五份均出本銀。茲除簡勇等七十四份收約一紙另為結約,其餘五十一份,吾儕十八人湊出本銀,其大合約一紙,系交遊日收存。但份額人數數多,是以邀同立合約,記明游日十份,游宗貴一份,游添三份,游宗健一份,游燕二份,遊記二份,游秤二份,游德捧二份,游德祟四份,江漢六份,江媽佑一份,江屘二份,江臨坤三份,江臨法一份,江招元一份,江葉秀二份,朱素四份。自此以後,逐年分收水租十二股半攤及我五十一份,每份該得若干,對佃份收。今欲有憑,合立約十八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十二股半大合約十三紙,我本應執一紙,系交遊日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照。 再批明:夏山仔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費,照份額攤出,不得推諉,再照。 再批明:即日立約是實,再批照。 嘉慶二十年三月日。 公見人(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筆人游迎來 知見人簡勇 同立約字人江漢、游日、游德崇 (以下十五名聯署) 第三三招股伙合約字 同立招股伙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莊、魚藔莊等處,自歷年前以來,一概荒園,佃人耕種雜子,因眾佃戶前來墾請出首開陂築圳,引水而入,以好變田,灌溉通流。時業戶曾國興、徐國和議貼開圳之資,眾佃戶議貼圳底,每甲田又議納圳谷四石,埤長谷四斗。秀即招冰,稟請縣主存案。隨即合備出工本,前去倩工築陂,開鑿水圳,引水灌田。後將所開之費會算清楚,將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應得二股,冰應得一股,後日若有升長谷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爭長較短。但恐歷年以來,陂圳被風雨損壞,修理之資以作三股均發,不能推諉。此乃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招股伙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為己業,存照。 同治八年五月日。 代筆人王子墉 同立股伙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恆記印) 第三四請約定 立請約字人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眾佃戶林華、魏建安、簡桃、林青、林儀,同五結內人等。竊思開田必先開水,田需水灌,水足苗興,故古帝夏禹盡力乎溝洫,子產聽政,潤澤乎田疇,無非所以備旱潦而資稼穡者也。茲我東勢莊溪頭圳路綿長,況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築石瑪石筍,並作梘枋料,費用工本浩大,計以動用數千銀元。前我眾佃華等,於本年三月間,自行開築,不能成圳出水。續眾戶眾人力不齊,財本不敷,將來地段無水灌蔭,不能成田,拋荒誤課。是以眾佃等會同酌議,爰請長慶源號出首合夥前來充當,作為東勢埤圳主,永為掌管,埤頭開築圳道,以便通流灌溉。東勢一帶地畝,每甲田按照民間丈尺,逐年甘願完納工本水粟三石,異日不敢違約僥心反悔,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開築水圳,不論何人田畝,任從埤圳主開築。同眾議定:圳道丈尺大小寬狹不同,任從圳主開築足用,以便通流,異日不敢阻擋,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須用兩平斗完納,要經風曬淨,亦不得濕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運,赴各結本圍交納,所批明是實,再照。 一、批明:水圳埤頭,農隙之時,或遇洪水沖塌無工可請,逐田相幫三工,不得背約,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年作埤頭及修理大梘,系圳主之事,與眾佃無干,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年冬至後修理埤頭,清理游泥。圳道自埤頭起,至二結圍後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結圍下系我眾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結要做大小水汴,系我眾佃自必買備足用,以便圳主前來定汴分水,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議定嘉慶十七年早季田畝,有開墾成田,或未成田,願先納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虧。至嘉慶十八年間,逐年每甲田納工本粟三石正足額。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納,不敢違約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各結內或有公埔界外,任從圳主造蓋圳寮,眾佃不得刁難阻擋滋事,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前眾佃開築□工,每工議定圳主貼粟二斗,計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照約字內石聲納定,不刁難拖欠升合,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四結水埤圳底,埤圳主僱工開築至四結份尾。至於逐年修圳至結份頭,系埤圳主之事;四結份頭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實,再照。 嘉慶十六年十月日。 同立請約字人眾佃林華、簡桃、林青、魏建安、林儀 一結林儀等佃人五十名,二結簡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結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結林青、林華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結賴濕等佃人共七名。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林日郎,圳戶吳開成、邱德賢,佃人吳清、林喜等。竊維開田必先開水,上開國課,下澤民生,所關甚重。茲成等結內清水溝各佃埔地分墾已久,因無殷實之人出首穿鑿水圳,前經成等鳩工開築,祗因心力不齊,工本浩大,雖有興工,未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蕪。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請出邱德賢前來充當圳戶頭家,大備工本開築大圳,架造大梘引水,付各佃自開私圳,灌溉田畝。但圳有長短不同,租當加減之別,成等頭結圳路近便,眾佃情願每年民篙每甲供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斗,佃人運赴本結圳寮,交圳戶量收,取給完單為憑,永為己業,久遠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願聽圳戶將水塞絕,稟官究追。其佃人前有開築圳底,雖無成功,亦費工食,圳戶每工議貼工食錢一百五十文,按工清還,各佃收回,日後眾佃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實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納二石一斗,晚季八斗,系細人自運赴本結圳寮,務須干圓好粟,兩平民斗,其巡圳埤長辛勞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照。 再批明:歷年大圳系圳戶頭家修理,其開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異言,再照。 再批明:其應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費,請圳戶頭家照額議定公平,不得異言,再照。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論何人田份,任從開築,不敢異言,再照。 再批明:本結公地應聽圳戶踏地基五丈四方,起蓋圳寮,不敢異言,再照。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開成田,照丈納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蕪埔地不開成田者,亦應報甲完納水租,不敢異言,再照。 嘉慶十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邱元玉 同立合約字結首林日朗 圳戶吳開成、邱德賢 佃人吳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紙系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將逐張單契批明為照,不得私行典借。 第三六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東勢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鳳等。緣和等奉大憲分給掃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業。茲有萬長春,即陳奠邦、邱德賢、金興號等,前經漳籍各結佃人僉請承當圳戶,大費工本,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和等結內佃人自開小圳接灌田畝,上供課賦,下資俯育,每甲田遞年永遠情願貼納埤圳主工本水租谷三石三斗。早七晚三,分為兩季,佃人自備干圓好谷,運赴本結圳寮公所完納,取給完單為憑,不敢短欠。和等結下佃人凡可開田者,即屬萬長春埤圳水源所灌,均應一體貼納水租,不敢藉口湊拾陰溝水尾,希圖短欠抗納情事;如有此情,願聽圳戶主封水,稟官究追。其歷年萬長春大公圳一條及埤頭自首至尾,俱系圳戶修理。其至中一結分汴下開岐小圳,系各結佃人自修。所有歷年每甲田應貼巡水埤長辛勞谷二斗,應系佃人應納水租,與佃主無干。此系各商情願,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鳳、詹盡外三十人。 批明:本結內埔地應聽圳戶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照。 再批明:如有應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鳩備工科,請圳戶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紙系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將逐張單契批明為照,不得行典借。 第三七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同立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人太旗尾莊佃人陳興、陳維桃、陳盛、陳萬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黃懷、林仲語、林喜浪、陳炭、林邦,同圳戶萬長春等。綠蘭地收入版圖,蒙分府憲准給萬長春充當東勢十六結等莊圳戶,其間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經各結佃人具帖立約,相安久年,均無違悖,洵堪嘉尚。候等佃眾承墾大旗尾埔地,苟無水源流灌,終不成業,因仰圳戶萬長春芳觀,爰是義集結內佃眾議,納水租,均各一詞稱善。於是具帖僉請圳戶,仍再砌築圳道,引流灌溉。但工程浩費,實難勝數,候等公同約議,每甲官戈願貼工資番銀一十七元正,以為圳戶開鑿埤圳,張設徒門,及修理溪頭載埤之費;而每甲民丈遞年永遠照例配納水租谷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備干圓好谷完納,取給完單為憑。仍每甲再納巡圳埤長辛勞谷二斗,情願早季完納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議。至候等大旗尾結下埔地,凡可開田者,均屬萬長春水流通灌,尤當一體照納水租。原議銀元貼出,決不敢藉口推卸,取諸陰溝水尾之水,希圖抗納各情弊;如有此情,任聽圳戶主對水稟追,候等均不敢反悔異言。其大公圳一條歷年修理,系自埤頭起,至三結福德祠田止,此一帶乃屬圳戶之事。其餘圳道汴下開岐小圳,歷年凡應修葺之處,俱系佃人自理,與圳戶無干。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約字三紙,圳戶一紙,佃人一紙,存案一紙,各存照。 即日公同立合約字是實,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南輝 公見人邱文彩 同立合約字萬長春、陳興、陳維桃、陳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該圳道若開鑿完竣,應趕早付圳戶丈明甲數,以便收費並配納水租。如越三年後,亦應指明界址,再付圳戶覆丈核算,庶無隱匿抗納弊端,不得反對,合批照。 一、批明:該處埔地日後如有多開水田者,聽憑圳戶丈量,收取工資,配納水租,不得阻擋異言,合批照。 一、批明:該圳道倘被風雨損壞,如系小可,即無難於修理;苟溪頭被沖坍太難,趕緊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眾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照。 一、批明:如有應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鳩備工料,請圳戶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致滋事端,合批照。 一、批明:該處地高者,聽圳戶開鑿通流;而地低者,亦聽佃人開鑿消水,兩無異言,合批照。 一、批明:佃人賢愚不一,有開田不報丈量,致被圳主查出,公議水租照納。惟每甲官丈,應於原議銀數備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銀三元,給交圳戶,毋得後悔,合批照。 一、批明:原議每甲官戈應貼工資銀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後被番銀九元,給交圳戶收發;其餘未交番銀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備足清楚。如屆限不即交清,任從圳戶封水稟追,均無後悔,合批照。 第三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噶瑪蘭圳戶金大成,結首石沙,佃友李媽成、游阿廣,同眾佃友等。緣沙等先年,同墾戶首吳沙官入蘭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圍抵美福黃添城仔後茄冬林園,乏圳水灌溉,難以墾築田園。是以通同議請金大成等出首為圳戶頭家,時即妥議約定金大成等自備出工本,開築大陂圳水,攔截溪頭水源,穿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認付金大成等永為己業,收取水租。其水租谷,議定官篙每甲每年願納乾淨谷二石二斗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運至圳寮。定早季谷納一石二斗二升,晚季納谷八斗八升,照約完納,不敢掛欠升合,納完單為憑。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一、議:其水圳限至壬申年開出圳水,眾佃友等灌溉,墾耕田園。有現耕成田者,願照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數,完納水租谷;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納水租,批照。 一、議:歷年修圳築頭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傭工辦理;大汴以下水圳,系佃人修理,不干金大成等之事,批照。 一、議:坡圳頭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沖壞,不論何人田園,應聽金大成遷移妥處。其左右近處土,圳主任從取掘,眾佃友不得阻擋滋端,此照。 一、議;水圳原定按甲照甲聲分汴灌溉,不得盜挖透漏,私蔭利己,貽誤眾人;倘有恃強不遵者,其圳長務須聞知金大成等出首議罰,批照。 一、議:歷年水租谷應照甲數完納,不得藉端掛欠;如有掛欠者,就掛欠之人水分塞絕,不許擅掘分流行灌;違者,聞眾公罰,批照。 一、議:圳頭、圳堤恐被洪水沖壞者,議五、大、七三個月沖壞欲修者,眾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願貼工資錢一百文,余者不論何月崩壞,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一、議:小圳長佃人自倩,所應用雜費、伙食、工資,俱系是佃人自理,不干金大成之事,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康伯修 同立合約字圳戶金大成 結首石沙 佃友李媽成以下二十五人 第三九合約水圳字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眾佃林耀金、吳結、吳箐、吳掙、林若淋、莊套、賴水娘、沈德興、林坦、李白、李經邦、廖業、李春妹、吳興、季德三、官祀、黃娘寬、游厚日、吳蘭、吳同、張啟艷、林性懷、游阿這等,新圳戶李元峰。今因三圍十六結一帶水田,自楊府憲給墾升科,早自築鑿埤頭水圳,共計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畝,天年若不逢亢旱,圳水猶然充足。茲因本年大旱數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頗有損害。祗因埤頭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辦理材石,共鋪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築堤成功,以鋪圳底斷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憂,國課有賴。但礙眾佃大多,難以鳩集,爰相僉議,公同具帖請出李元峰前來,自備工本、器具、糧食辦理枋料、灰石,一應諸費自當備足,以鋪修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鋪築,圳底盡皆斷漏。圳水照原分汴連定三汴,便於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無地漏之處,任從圳戶修理堅固,不得執以枋石為例。當日憑中議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應貼納水租谷五石正,在埋煽淨,不得濕冇。作二季交納,早七晚三,不得推諉刁難。如圳水不甚充足,願照現佃甲聲收成配納水租,不得拘以五石為例。倘有風水不虞,滾壞埤頭,圳底泄漏,原歸圳戶就緊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峰及子孫永遠執掌。如埤頭、圳底若不鋪修完固,半途廢墜,不能築堤成功,願將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送還眾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難霸執。保此埤頭、圳底的系眾佃自置自鑿,與別人無干。即日同中踏明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交付李元峰前去鋪修埤頭、圳底完固斷漏,水源充足。至於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來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興莊等,俱為日汲之用,其餘不得添設私賣水份。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分執存照。 即日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是實,再照。 批明:其逐年圳長巡視水圳以及修理埤頭、填補圳底、定汴枋料諸費,俱系圳戶自當理清,不涉眾佃之事,批照。 批明:此合約字存官一紙,李元峰執一紙,林耀金執一紙,賴水娘執一紙,沈德興執一紙,吳結執一紙。除存官外,共五紙,要用時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諉,批照。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眾佃林耀金 吳結外二十二名 新圳戶李元峰(依稿) 代筆人魏德輝 為中人李先來 公見人三圍隘首林四海、林瓶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結首份業佃戶人陳銀秘、李沂源、黃廷勛等,永黃莊業佃戶人曾媽煌、陳集義、陳德蒲等。竊謂圳務特重,而課命攸關,務宜迅速相商。圳道原系首尾相資,妥議相見,和議立約,尤貴遵約。秋等原自埤導水,灌溉田畝。邇年來埤岸崩壞,屢築屢崩,水泉難接,所以耕農者甚屬為艱,早晚兩季少有收成。今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畝,大有收成,業佃相邀和妥議修理埤圳堅固,願倩工人巡視圳水流通,上承下接。秋等情願完納水租,每官甲谷四石,分作兩季,早六晚四,務宜在埕曬乾搧淨完納,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此系同場妥議,眾所喜悅,原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實有據,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立過合約字三紙,並條議列明於左是實,再照。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風雨損壞,需水孔急之時,欲倩工乏人,則應派佃工幫築,每工扣抵水租谷二斗,批明,此照。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頭缺乏泉水,不得爭執圳戶討水等情。該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倘若要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價銀四百元,照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日。 代筆人劉方成 公見人陳左右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 結首份業戶佃人永廣莊業佃戶人等二十五人聯署 第四一開圳合約字 同立開圳合約字人眾佃戶陳龐、鄧德奎等,緣龐等墾耕官給東勢粵界順安莊紅水溝等處埔地,現在國課迫輸,奈陂圳未築,乏水灌溉,不能栽種禾苗。眾議欲各自鳩工畚築,因工費浩大,各佃貧苦,人力不齊,難以成就。爰是眾議請到前總理結首,即現充番佃首之柯濟川充為圳主,備出費資,傭工開築。當眾議定,就於本庄西畔張喬、江芹生田尾及榕樹門共三處,乃泉源涌發之所,通莊田畝高低,任從圳戶築陂堵水,開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撓。倘田地甚高,圳道從此鑿過,該佃亦不得爭立高汴,希利一佃田畝,致害眾佃禾苗。至於小圳,眾佃各自開鑿,通流灌溉田苗,不干圳主之事。眾佃按照官丈,每甲遞年願納圳戶水租谷一石五斗,限定早七晚三,照市斗量納,圳戶割給完單,付佃執照。其谷務要搧淨干圓,不得濕冇,亦不得藉年豐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聽圳戶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稟憲究追納清。至於陂圳,每年圳戶要修整堅固,便於灌溉;若有坍塌,亦聽圳戶就其田園取土填埔堅固,不敢阻擋。此系課圳眾佃圳戶二比甘願,均無反悔逼勒,日後不敢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合約字三紙,一紙呈憲備案,一紙交圳戶,一紙交眾佃,各收執永遠存照。 批明:一、議紅水溝順安莊等處埔地,每甲田遞年應納圳戶水租谷一石五斗,連圳長巡圳工資在內,後日不得爭多減少滋事,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日。 代筆人賴工振 場見張福、張喬 立開圳合約字人鄧德奎 陳龐外四十六名聯署 第四二約字 同立約字人其立板新興莊結首黃添觀同眾佃等,因一、二、三結田無水灌溉,是日鳩集眾佃友公堂酌議,同向吳裱觀、吳光裔、廖禮參等出首,自備伙食、工資、器具,倩工前來抵美福開鑿水圳,通流灌溉。其田即日三面言議,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冬願認納水租粟二石,晚冬願認納水租一石二斗,清風乾淨,到佃宅交納,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將水塞住,不許灌溉。倘圳主不能雇透,系何佃田甲若干甲,其該佃人應將該田甲控出水租粟,無容輸納,其圳主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佃人三紙,圳主一紙,照。 一、批明:洪水損害碑頭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眾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租粟三斗,批照。 嘉慶十六年三月。 結首黃添觀 小結首張林觀 同立合約字吳光裔、吳裱觀 廖禮參外二十名聯署 第四三合同約字 同立合同約字人四圍新仔罕尾結首游連光、賴岳,同眾佃人等,圳戶吳惠山、吳化、賴四美、林族、吳益等。緣連等結內,先年有均分荒埔,址在四圍新仔罕,經各丈報升科,給領憲給易知丈單在案。只因該處乏水灌蔭,難以墾築成田耕種,所以拋荒多年。現蒙列憲示限開透供課,是以邀同眾佃妥議,請出吳惠山官出首為圳戶頭家,自備工本前來鑿築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連等各份埔地墾築水田。當日公議,歷年每甲全年完納圳租水谷四石二斗,約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乾淨兩平斗在埕完納,收取完單執憑。不論年冬豐減,連等甘願照約完納,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之水份聽圳戶頭家塞絕,不許恃強私行掘挖灌蔭;如有恃強毀掘私蔭者,聽圳戶頭家稟官究治。至該圳應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谷,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背約僥納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聽圳戶頭家稟究。此系二比均各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吳起鳳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化外四名 結首游連光、賴岳 佃人邸秤外十三名 一、議:該圳倘有被橫水崩壞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系應圳戶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應助工修理。圳戶每工應貼佃人工資錢一百文,各不得刁難,批照。 一、議:該大圳圳道,圳戶頭家應開至大汴口外,小圳系佃人自開,不干圳戶之事,批照。 一、議:丈納水谷,應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聲,按甲照約四石二斗完納,批照。 一、議:該圳堤、圳道如被橫水崩壞,不堪修理填塞者,聽圳戶頭家別擇妥處開鑿圳道通流,傍邊之土應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難,批照。 一、議:約水谷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該圳之水墾田者,應即據口丈甲數,按甲完納水谷。如至其翌壬年,不論荒埔田園,連等甘願完納水谷四石二斗,不敢異言,批照。 一、議:圳長應圳戶延請,不干佃人之事。至於圳寮地應公議擇蓋,不得混行毀築,照。 一、議:至壬年,倘有多份開築不透,應照現田丈納水谷。如是全份全然不開者,應將該份荒埔丈納水谷,批照。 一、議:批明暨前年眾佃自鑿舊圳道,應任從圳戶頭家開鑿通流灌溉,不得阻擋滋事,再照。 一、議:圳水通流灌蔭,上流下接,不許欄截私挖,貽誤大眾;如有不遵者,聞眾通知,圳戶頭家稟官究追,又批明。 第四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梓隆,佃戶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等。緣開蘭之初,三十九結莊四十三份佃眾有公議請吳梓隆之父吳占巡圳,多墊資費修築,從四圍保桕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議貼吳占工資谷一石二斗。前約敘明,由來已舊。祗因該陂頭系與柴圍莊佃眾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時,每被盜決陂水,以致三十九結莊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管耕三份半田業,缺水灌溉充足。是以有從礁溪尾之梘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應由李元益等田頭經過。茲憑公親勸議,李元益等三份半田,應貼巡圳工資谷計四石二斗,永遠免貼。至吳梓隆於富前憲任內,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資谷一案,亦甘願息訟不討。其餘三十九份半之工資谷,概歸吳梓隆永遠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梘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當永遠放過,不得欄截。至李生吉等有攝情赴丁廳憲稟控吳梓隆之案,俱願任從請銷。惟吳梓隆有承父吳占,同佃眾與柴圍莊公立分水陂約字一紙,因有田賣過李海,帶付收存;倘遇旱時,欲與柴圍莊較分水份,應取出公閱,閱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楓收存。此系眾佃水圳陂頭公約,不得廢蕪。此系二比甘願,憑公親勸處息事和氣,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立合約是實。 同治八年三月日。 代筆人吳泰昌 公親人黃纘緒 知見胞侄人吳旺 圳戶吳梓隆 同立合約字人佃戶李元益 李元玖、李江楓 第四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大湖圍總結首江日高、坡長張興等。高同眾佃,竊思蘭境地方高下田園,必須水圳而後成田;無圳何以取水,無水何以灌田。今因人事之不齊,埔地高下有肥磽,大同小異,參差不一,現刻蘿林森密,非斧不克,無埤無圳,焉得源頭活水來耶!想其陰陽,觀其流泉,大湖水勢須要當地築埤,堅固萬年。眾思未有鼎力之人前來築成此埤,因鳩集眾佃立約,傭工人古玉振等出頭理辦,開鑿成圳。不虞雨注池塘,水泛南橋,沖壞徹底無存,徒勞罔功,天實為之,謂之何哉!是以眾佃等叩蒙員主秉公判斷,取回約字,准佃等另行僉舉正直之人。惟張興、徐番、林致等為人正直無私,能為圳首,自備工資、伙食、器具,仍照舊基,開挖坡圳,以道灌濫。嗣後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願納水租谷二石五斗正,早晚二季對半均納,不敢玩延少欠情弊。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梘、汴枋、水極應該佃人自理,搬運到處,分汴埋極,坡長料理,照甲聲配水灌溉,不得混爭。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眾結佃友另踏埔地一處,東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溝,北至圍外五丈為界,內付埤長建蓋坡寮、菜園、禾埕等項,照。 一、批明:鑿圳須觀地勢而開,不論何人份額,任從埤長主裁。大圳底並岸三丈六尺闊,自始至終,倘是洪水沖壞坡頭圳路,不論何人份內,就近從工取土填築,不得阻擋,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沖壞,大壞十日出水,小壞五日出水。限期已滿,不能全功,各眾佃齊築,自備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現冬谷二斗。二比甘願,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憑坡長瀉水,可以修理水梘、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種耕作。又議定:埤頭築塞,照陂內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約定陂頭界內各處,莊後大坡築塞,不許外人、佃人放釣拋網。每年坡長貼出福德爺油香銀四大元,坡岸、圳岸樹木不許砍伐,付埤長掌管,以固坡圳,批照。 一、批明:逐年坡長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又約定工本谷二季,眾佃經風搧淨,付埤長到處自運,亦是兩平斗通行。照。 一、批明:埔業八十一份,現未開透經丈,本年五月內出水,每份納工本谷一石零五斗,十八年每份納谷二石四斗,十九年每份納谷二石五斗。若是開透經丈,不論限年期,照田甲聲完納,照。 一、批明:埔業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系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灌田收谷,照。 一、批明:坡頭墘高山侖一面向坡內,不許開林栽種樹木,任從砍伐。又議約:或有泉源出水,系是坡長掌管自理,照。 一、批明:議約埤頭圳中,不許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經過;若不照約,呈官究治。又議:巡圳系細人自理,不干坡長之事,批明是實,再照。 一、批明:現年本開大圳一條,灌溉南北田業;其餘埔園多者不得上水,將大湖界內觀其泉源有餘能出圳,坡長開圳、造梘、陡門等項,圳水灌業收租,批照。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壞,飛埔圍後埔地或補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築鑿大小坡圳。三十工以內佃人自理,其多任務以外,坡長之事。界內埔地,不論多少份額,逐年亦該按甲納水粟二石五斗為工資,永遠收貯。此系兩願,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照。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眾結佃友墾求移下再築,每份願助五工;若是無助者,願貼每工銅錢二百文,批明,再照。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立合約林致 徐番 坡長張興 總結首江日高 第四六杜賣盡根圳低地契字 合立約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人李穆生、謝三江、范有、范經、范阿謙、送南阿、范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園,在紅水溝,系南興莊,有種耕作,未能收成。只因乏水,生等相商,邀請公親齊到酌議,欲開闢大路,引水通流灌田。議請詹阿闕前來承買圳地,明議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開築,依時價銀一元,明量長二百七十丈。其銀二百七十元,即日同中文契交收足訖,照地多寡均分,各收清楚。隨即踏明四至界址,東至謝三江界,西至范家田為界,南至武荖溪口為界,北至湳溝為界,四至明白,交付買主前去任從浩用工本,築成圳道,引水通流。一條圳至溪尾,分作三條圳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價值千金,該生等不敢翻洗找贖滋事。保此業等各自置,與別房親疏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問,甘願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出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生等親收過契字內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訖,照地攤銀清楚,立批為照。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沈源芳 為中人謝阿寶 在場見人范振 立出合約杜賣盡根契字人謝江三、李穆生外六人 第四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新佃頂五結份尾。竊思人以協力而睦,事以相幫而成,我下四結十四份圳道,系眾佃自鑿自修,其巡視填補,原不干圳戶之事。今因頂五結尾眾佃埔地乏水灌蔭,僉請圳戶於十四份水尾接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結十四份舊圳道經過,務必上流下接。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獲,任從舊佃塞水截流;至於水源既裕,舊佃亦得將水決流他處。爰是公同相議,此小道自與加那標分汴以下舊汴道,仍歸圳戶修理填補。百工以內系圳戶自理,不干新舊之事;百工以外所費繁冗,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均攤。但此舊圳道高險,或被洪水崩壞,難以填築,勢必買地移鑿圳道。其所應鑿之地,任從圳戶審量地勢,佃人不得阻擋異言。如買地移圳,言定每甲價銀四百元,其銀仍由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攤出。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戶收執一紙,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收執一紙,新佃頂五結份尾收執一紙,即日分執為照。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處,公議應歸圳戶設立陡門柴■〈含瓦〉,以備消水,毋致沖崩,批明,再照。 道光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陳大有 十四份公號新茂成 圳戶萬長春 舊佃下四結方賀、黃棟 同立合約字人新佃頂五結份尾陳根本、板湖等、陳文機 公見人黃永在 蔡榮修、許福星、陳泰興 第四八合約埤水灌蔭字 同立合約埤水灌蔭字八寶莊魏盛來、太和莊李華漢等,今因太和莊埔地始無水源,不能成田,茲來等會眾議,向公寶莊漢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蔭,所有太和莊屬埔地,議定官戈每年每甲認出水租谷二石六斗,系歸八寶莊漢等神祀公收。太和界圳路,系太和莊眾佃之事;八寶莊界內之埤頭圳路及埤長辛勞,系八寶莊漢等眾人之事。二比甘願,不得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兩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初次兩年,每份成熟之田,割谷八十石之內,系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斗;若八十石之外,悉照各份甲聲抽收足訖;如全份開透,再照官戈伸納水租,立批,再照。 再批明:八寶莊界內之埤頭,不干太和莊眾佃之事;至太和莊界內之圳路,不干八寶莊眾人之事,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日後埤水不足灌蔭,任從太和莊另處裁酌,八寶莊眾人不得異言,再批。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後,要到田灌蔭,不得延誤,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曾暄 同立合約八寶莊埤水灌蔭字魏盛來 太和莊李華漢外二十一人 第四九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人圳戶金長源,結首吳福、陳意、黃漢、藍貌佃等。竊惟墾地非有水灌,難以成田,是以議請開圳,必須工本,方可得利。匏靴侖大圳二結隘丁界內,各有墾闢地段,高難上水,欲就從前人有開過舊圳,崩壞不能引水而來,已屬低不登高,必須另鑿圳道,透接內旱溪,匏靴侖後溪源水砌築碼頭堵欄,其水入品,始能流出通行分灌,改耕為田;若不設法開圳,終是旱園。但是開鑿圳道,砌築碼頭,動用工本浩大,眾佃力薄,難以備應。爰有議請金長源為圳戶,先備出資本擇吉興工,即由內干溪等開起鑿挖圳道,透出匏靴侖大埤二結等處,將來水出,即可分灌各佃旱園,改耕作田。所需工本雖多,及至完竣出水流灌成田之日,各佃人等必須按每甲備貼圳戶圳底番銀十大員,以補其先出本利。仍須遞年按每民甲議定完納水租谷四石,分作二季完納,早七晚三,永遠如斯,各無翻異。此系兩相甘願,後日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合約字三紙一樣,並呈官立案一紙,各執為照。 即日所立合約字是實,再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日。 代書人李平候 公見人地保廖屘 隘丁首吳德隆、黃有本 莊正李添 圳戶金長源、黃漢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吳福、陳意 眾佃人藍貌 藍清雲、黃蘭 第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同胞侄啟運、輝明、全注等,有於咸豐十年冬,公立王執記名號,明買得張迪舍、張獅舍等興直堡武勝灣二重埔田心仔莊水田二處,帶竹圍一個,界址連共合一段。其田東至大圳為界,西帶小圳至林家田為界,南至吳家田為界,北帶岸,至張、王、林三姓田並竹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竹圍、厝地、稻埕、菜園、果木、井廁、陂圳、茅屋一座,間數不計,門窗、戶扇以及上下浮沈、磚石、木牛椆等項在內,原配張家圳水七分五厘,由田頭立汴通流灌溉,年納水租谷三石正,又工本谷三石,番業戶大租谷六石六斗二升八勺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以上聲明該業一切在內,盡行杜賣,除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引林順勝前來承買,三面議定依時值杜賣佛紋銀折庫平六百二十兩正。銀即日伸佛面銀叔侄親收;除還前缺他人以外,余剩公同收入,照分均收明白。其田及厝宅、圳水並四至內所有登帶物業,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遠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家等永不敢言及貼贖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家等叔侄公立王執記名號明買之業,與別房叔侄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缺大租、水租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家等叔侄自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並繳買契及上手印契司單,佃批水單合約老契,統計十三紙,合共十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契內番佛銀,折紋銀庫平六百二十兩正完足,再照。 同治九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允七、翁茂盛 代書人陳雲騰 在場知見人母胡氏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 同胞侄啟運、輝明、全注 第五一之一諭示 署台灣府嘉義縣正堂、軍功加五級、記大功六次溫,為示召贌管,以資納餉事。卷查盧禮承管灣港,年應納餉銀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七厘八毫,查自嘉慶七年起,至十六年止,積缺餉銀一百八十餘兩,當經前縣飭令書差,到地監收抵餉在案,未據完清,隨據盧禮具呈:灣港沙壓填塞,水道難通,家貧乏力開築,懇請召佃自備工本前赴修築,及認納新舊餉銀,禮願本年之灣港寮稅及船戶應貼港餉,付贌管之家,限年承管,以資納餉等情。據此,經飭書辦查稟去後,旋據具稟,復經加批各在案。茲本署縣蒞任,合行查案出示召贌,為此,示仰民人知悉:爾等如能自備工本,開築灣港水道流通,並認納新舊餉銀者,許據盧禮呈請,灣港之寮稅暨船戶應貼港餉等銀,概歸限年贌管納餉,一面先行呈請赴縣,以憑給贌照。爾等慎勿畏縮不前,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遵。 計粘單一紙。 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給。 發 第五一之二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新化里西保王甲莊盧禮、盧吉、盧俊等,有承祖父盧斗遺下開墾報部新灣二港,給照執憑,年配帶港餉銀二十七兩一錢三分七厘八毫。新港自干隆五十三年間,已被洪水衝陷,沙泥填壓,港路廢弛,近有一二節浮復招佃墾耕,每年分抽淡薄粟石,計收不敷征餉,其餘系是空埔水堀。至於灣港,內分三港,一名木柵港,一名沙船港,所有開折港路灣挖相通,東西南北二十餘里之地,或至田岸園岸,或至厝圍宅腳,或至塭蹄海口,四至明白,交界姓氏實繁有徒,難以枚舉。此港原配餉渡三十六隻,蔡逆擾亂,餉渡船隻被焚過半,又兼天時不順,港路擁塞,不能通舟運載貨物。邇來禮招募殷商,自備工本開築,稍能通舟,但積缺餉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八分零二毫,家貧無力完納餉項。餉差呼追催迫甚嚴;無奈,相議將新港一港,每年議配餉銀一兩五錢正,留為祖宗禋祀之資,灣港一港內分三港,每年議配餉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厘八毫正。今因乏銀完納餉項,願將灣港內帶木柵港、沙船港抽出發賣,時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董萬興、董濟興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五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港並船寮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系是禮等承祖父遺下報部開墾給照餉港,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禮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其部照因林爽文擾亂,失落無存,合再批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內抽木柵港賣與林大老,批明為照。 嘉慶十九年七月日。 為中人葉再生 知見人男養 代書人許達三、盧吉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盧禮、盧俊 第五一之三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八份莊陳願記、許中營吳松記等,有與郡垣吳振記、許中營莊吳心記等四人合本,明買過董銀湖韓英章等灣港業一宗,內帶沙船港、木柵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里新化里交界之所,其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年帶餉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厘八毫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及合伙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恆莊雅橋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六八佛銀四百三十大元足。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港業踏明四至界址起耕,對交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餉,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港業果系願記、松記與振記等四人合本明買之業,對半均分,四份應得二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拖缺舊餉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願記、松記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盡根港業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合約字二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人陳澳、吳老棕 為中人曾化龍、劉勝 書契人謝潛記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陳願記、吳松記 契尾 計開業戶吳亨記,買陳願記業一宗,坐落安定里東保,用價銀二百八十三兩七錢,納稅銀八兩五錢一分四厘。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號。 右給台灣縣業戶吳亨記此准。 光緒四年十月日。 第五一之四賣杜絕盡根字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郡城內莊雅橋吳亨記,即吳禧記,有明買過吳心記、陳願記、吳松記、吳豐記、吳禧記、吳勝記、吳葉記、陳成記、陳文詰、陳仕從、韓佛仲等灣港業並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址在安屬安定、新化兩里交界。年完錢糧二戶,共銀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粟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其坵段及坐址四至,各載明契後明白為界。因前年典過柯明記契價銀九百元,延今尚乏銀贖回,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業找賣盡根,除問房親伯叔兄弟侄及柯明記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三坎店莊曾合信出首承買,以為祖先祭祀之業。三面言議時價六八秤銀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尚剩銀三百元,即日同中收過契尾銀三百元,連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其灣港業並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抵利,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翻異滋生事端。保此灣港業並田園、荒埔、埤堀果系禧記明買陳、韓等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禧記自出頭抵擋,不干信之事。恐口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告示合約計三十四紙,丈單一十一紙,贖回柯明記典字一紙,合共四十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尾銀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契價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修五 知見人妻吳黃氏 代書人植竹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亨記(即吳禧記) 一、承陳願記、吳松記、吳心記等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內帶沙船港、木柵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新化兩里交界,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吳豐記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柵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柵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韓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並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文詰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並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仕從田一宗二坵,址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成記田一宗,大小共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並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吳心記、吳干記等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五一之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內武定里三坎店莊曾合信,有明買過吳禧記灣港業並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兩里交界。經丈甲數俱在丈單內,年完錢糧二戶,共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其坐址段數四至,各載在契後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是以各房相議,願將此業出賣,除問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菅寮莊吳合成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一千五百大元。銀、契即日同中兩交足訖;其灣港並埤堀、荒埔、田園共八宗,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各房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灣港業並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果系信承買吳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租項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信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丈器十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十九紙,合約字三紙,告示二紙,合共三十六紙,付執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為中人徐輅、吳露 知見並當事人曾金甌 代書人(甌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曾合信 代書人(甌自筆) 計開坐坵四至於後: 一、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帶沙船港、木柵港在內,以及一切舊港道浮復埔田,址在安定、新化兩里交界。其現時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里西堡木柵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柵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並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西、南俱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並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坵,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並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五二之一諭示 署台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龐,為冒占勘明,乞出示還管事。本年閏三月二十九日,據盧禮呈稱:竊禮自嘉慶十五年,台控訴棍徐南星串同管興,即徐切糾黨莊鱷、朱振基等平空占禮新灣二港課埔一案,經蒙前主胡堂訊,察出星等冒占屬實,押星具遵,斷將港埔還管輸餉。莫奈切作何弊,回瞞請充公抵捕無著等因,禮不已控蒙府憲批行前主錄詳,旋仁爺票傳覆訊勘詳,被徐切布弊堅寢,將埔踞占分肥;而星久逃抗訊,業蒙爺台備文詳請押發,終被賄遏,任催莫何。幸蒙台駕到地,勘明果系禮界內港埔,被占情真,未蒙出示歸管,禮即繪具圖說並聲明,逐年封貯粟石列單呈叩,蒙批錄後,憲批至公至明。以禮自忖,埔既被占,費盡差承許多勞瘁且簥鋪飯食難免不無開失,於是港餉恐不敷封抵,禮當即備足繳清,至徐南星當日呈清歷年曆墊故管事陳合成供谷四石,但案既勘訊,星之冒占明確,似可邀恩給示還管,當將陳合成無著供粟四石並歸禮帶完,沾叩等情。據此,卷查此案先於嘉慶十五年,據盧禮粘邀台分憲告示具控,並據徐南星訴到縣,屢經傳訊未到。續據府轅頭役王佑,即王復晉呈稱:承父在日備出工本,與盧禮合夥招墾新港沙壓港地,年收租息,立約均分,被案棍徐南星串謀糧差徐捷興,即徐切等瞞請墾補陳合成名下失額供谷,公然占奪等情,並蒙前府憲批發盧禮、徐南星等互控各詞到縣,當經前縣錄案,詳蒙批:仰查案吊照,秉公勘斷,具詳等因。又經吊照差傳兩造到案勘訊具詳去後,徐南星懼虛逃訊,以致案懸莫結。茲經本縣前詣勘明該處浮復港地,系盧禮承祖盧斗開通報部港地。緣新港以穿透堤塘莊,前因被水沖沙壓平復,堪以墾耕,徐南星等遂掩案瞞請開墾,混號為提塘港。第查本邑港餉僅有含西、直加弄、西港、新灣四大港,並無堤塘港名目,差傳訊詳,徐南星逃不赴質,則其懼虛逃審,混請開墾,已無疑議。第陳合成供谷有關國帑,應令盧禮帶納,以泯爭端。除將詣勘歸管緣由具詳銷案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守理法,各管各業,凡有墾耕新港沙壓港地及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墾業者,每年應納租谷,務須遵照示諭,歸納盧禮、王復晉收取,幫補征完供餉,不得抗覆滋端;如敢故違,許該港戶指稟赴縣,以憑究追。至該港戶名下每年應完港餉銀一兩五錢,及帶完陳合成名下每年不著供谷四石,亟宜照數洗完清,毋許絲粒懸缺,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年六月日給。發貼曉諭。 第五二之二諭示 欽加州銜、署台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五次、記大功十六次姚,藐斷滋端,懇請給示諭遵事。本年三月十四日,據業戶吳昌記稟稱:緣記承管蔡恆記明買盧禮新化里西保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餉港課埔,被棍惡鄭就、朱全、林殿、陳獅、徐對、許守黨眾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控究騙處,鼓謀陳吉成等幫訟圖霸,復串頑佃王榮仕、郭興烈、潘機宰等踞占抗租一案,茲蒙庭訊核記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鄭就等身充總董,竟敢黨眾附和,平空霸占;朱全逞刁健訟,均屬罔法,本應追究,姑念鄉愚格外恩免,斷將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舊歸記掌管,栽種飼養,就等毋再滋生事端。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當堂將鄭就、朱全等交差帶取,以後不敢爭占,切結附卷;倘敢抗違,定提究辦等因。讞諭煌煌,至公至明。詎就等奸狡異常,陽奉陰違,在堂上則再三求饒;一出外則恣肆無忌,依然造謠放刁,四處煽惑,指餉港為公港,將課埔作番埔。苟如所混,則課餉何資,本息何償!況記所管該業港水,原聽灌溉,並無阻擋,就等直欲霸占港底菱角、魚蝦,故借是為題,冀遂其假公營私之計耳!獨不思置業完賦,而水甘分潤,已屬克己待人。至於港底物產,餉項攸關,豈容連根盡奪。乃就等棍黨濟惡,藐斷滋端,造謠言以惑眾聽,非明示莫解群疑。蓋此宗港業,先在嘉轄未劃之時,被徐南星等藉公圖霸,經盧禮控,蒙前嘉邑主勘明還管,出示諭遵。今就等所為,先後同轍,既荷訊結,應請一體出示曉諭。除港水聽其灌溉外,所有港底菱角、魚蝦及界內浮埔田園,仍舊歸記掌管,贌佃栽種餉養,墾築耕播,按額收成納租以資課餉,而償本息。一面飭差諭止,毋許串謀圖占,黨搶釀禍,並押王榮仕等遵照認納。倘兩藐違踞抗,立即提拘到案,嚴究追辦,俾棍惡頑佃各知儆戒,不致相視效尤,則沐鴻慈於靡既矣!謹此瀝稟,懇乞電察藐斷滋端,俯賜出示曉諭,飭差押遵,管轄有賴,恩公兩便,沾叩等情。據此,時因匪徒滋擾,前縣尚未給示,茲本縣蒞任,復據吳昌記蔡催前來。卷查先據吳昌記稟控鄭就等黨眾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並據總理鄭國清,即鄭就等具訴:莊棍曾兆機藉業戶吳昌記傭雇收租,恃勢圖占十三莊公堤塘港黨子紅蟳、紅蝦,將港私占,聳記出爭誣搶各等情,經前縣差傳二比到案訊,據鄭國清等供稱:伊與吳昌記控爭堤塘港,並非爭管埔地。核之吳昌記堂繳承管蔡恆記明買盧禮堤塘港司單印契及嘉義縣前給示鑿鑿可據,如果堤塘系十三莊公業,何以道光二年間,盧禮、徐南星兩姓控爭,港埔歸盧姓管收。當時業地尚在嘉邑管轄,何不爭執,乃事隔多年,該處割歸台轄,始行藉端鼓眾平空霸占,實屬強橫。鄭國清身充總董,出為附和;朱全逞身健訟,均乾重究。姑念鄉愚無知,施恩免責,斷令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至港水灌溉田園,本不能因港業歸管,遂謂獨用。此水應令與十三莊等公共灌溉田園,不得阻擋,並飭取鄭國清,即鄭就、朱全等依結附卷各在案。據稟前情,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業戶承管港業,課餉攸關,豈容爾等平空鼓眾,藉端霸占。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吳昌記亦不得在於契買蔡恆記界外,侵占分毫。兩造倘敢違斷藐控混爭以及別滋事端,立即嚴拘究辦,決不姑寬,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 第五二之三諭示 欽加運同銜、遇缺即補同知直隸州、署台灣縣正堂孫,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據業戶吳昌記稟稱:緣記承管新化里西保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餉港課埔田園,蓄養魚蝦,栽種菱角五穀,收成納租無異。咸豐二年間,被棍惡鄭就、朱全串謀陳吉成等,藉稱系十三莊公港,黨眾搶毀菱角魚蝦,控蒙高前主堂訊察,計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斷將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栽種飼養,毋許就等再滋事端。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當堂將鄭就、朱全交差帶取,以後不敢爭占,切結附卷。並蒙姚前主出示嚴禁,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所有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不准該處莊民擾捕滋事;違即重究等因各在案。第年久示沒,邇來每有踞地不法強徒,貪頑成性,蟻聚烏合,朝夕擁港捕損魚蝦,肆橫無忌,任阻不理。伏思物各有主,業產攸關課餉,欲行亟較,奈眾寡異勢,恐釀禍端;若任採取,業近鄉村,惡壑難填,租本無歸,情法奚容。再四思維,惟有仰伏霆威,恩賜出示曉諭,重申嚴禁該處各莊民人、佃戶人等毋許在記港內捕損魚蝦、菱角、貨物,違即拘案重辦,俾往者咸知儆戒,來者罔敢效尤,庶租本有賴,農業得安。合亟瀝情抄粘前示,稟懇伏乞電察施行,沾叩等情。據此,當經批飭將業契餉串呈驗去後,茲據繳驗前縣印示稟准給諭前來,除驗明發還並飭將契串補送查驗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吳昌記亦不得在於界外侵占分毫;如有藐抗混爭以及別生事端,定即差拘究懲,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月初四日。 第五二之四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王甲莊盧禮,有承祖父用本開通報部給管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年征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著供谷四石。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因該港口前被沙壓,浮漲不通,遭徐南星混呈懇補陳合成名下無著供谷,互控多年,案懸莫結,蒙前主胡堂訊斷業還管,破費孔多。迨後,復蒙前主龐親詣勘明,該港委系禮承祖故業,出示歸禮墾耕,逐年依舊輸餉外,著禮帶納陳合成名下無著供谷四石在案。祗為該港道內深外淺,堤塘一帶雖有現漲沙埔,奈地勢低下,土性瘠薄,水退為田,水至則仍為港,以致有耕無收,年年積缺供餉無可清完;而禮前招股伙合懇借貸費用,收息不敷抵還利銀,情慘之極。茲禮思供餉關重,商之股伙無力可以再墾,且前缺供餉屢蒙封收抵款,不能掃清。爰盡問房親暨原伙不承坐外,願將此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托中引就與郡城蔡恆記出首承買,當場議定賣價銀三百六十大元,內公提出銀二百六十四元,分還各債主母利銀外,尚剩銀九十六元,與股伙對半均分,抵還前墾工本。面議禮立契出賣,股伙當場知見花押,日後不得反覆異言。保此港系禮自己承祖物業,與房親兄弟人等無干。自今日立契絕賣,隨時將港道浮埔踏界對佃,無論已墾未墾,任從蔡恆記前去設法,用本開墾,永遠耕收,完納供餉,禮等不敢阻擋。將來此業墾成肥美,禮不敢言找言贖,再生覬覦;倘有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等弊,禮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公同花押並繳連前縣主龐印示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公同收過契面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徐捷興 在場甘願同賣知見墾伙王富有 土杜絕賣盡根契人盧禮 在見人盧養老 代書人郭仰初 契尾 計開:業戶蔡恆記買盧禮港道埔一所,坐落堤搪莊前,用價銀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納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厘。 布字七千六百五十四號。 右給嘉義縣業主蔡恆記准此。 道光七年三月日。 嘉義縣蔡恆記買盧禮港道埔價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厘。 第五二之五杜絕賣盡契字 立杜絕賣盡契人蔡恆記,有明買過盧禮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並港■〈氵義〉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征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著供谷四石,並該地六莊天后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廓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盧禮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並田園□段,儘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吳昌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並田園□段,隨付銀主前去掌管。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契價敷足,亦不敢言找。保此業果系恆記承買盧禮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恆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及繳連上手契一紙,並縣示一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日。 代書人侄蔡久敬 在場知見人男蔡創業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蔡恆記 為中人葉連捷 第五二之六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昌記,明買蔡恆記新化里西保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帶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征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戶下無著供谷四石,並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蔡恆記物業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四百五十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園、浮埔、港道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租完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找賣。保此業果系昌記明買之業,與別人等及房親伯叔兄弟侄毫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昌記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司單印白契及告示計七紙,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三年正月日。 知見人吳滄江 為中人何靜軒 代書人東清臣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 第五二之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有明買吳昌記新化里西保新灣港道並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並四至內浮埔已墾未墾田園□段,年征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納戶林雹供谷四石,並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廟油香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舊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竹埒港岸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吳昌記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內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銀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新灣港道並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並浮埔等處田園□段,踏界對佃交付銀主掌管,收成納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保此港埔田園果系信明買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信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白契計四紙,台嘉縣示二紙,又帶買許便墾字二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光緒四年正月日。 為中人何勉卿 知見人曾人英 秉筆人何靜軒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 批明:內抽出浮埔已開田園,年納徵餉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林雹供谷四石,並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六兩四錢。許便墾字二紙,經於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吳豐記,合明批照。 第五二之八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台南縣第五區下橫前街第六番戶內二號吳士記,即吳倫李,有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新化里西保新灣港道並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堤塘社腳,南至大流社舊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港岸竹埒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先祖父吳亨記所買曾合信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內第五區帽仔街第十番戶吳子周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七三銀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見銀、契相交收足訖;倫李隨即將新港灣道供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交付吳子周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偷李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保此港道果系倫李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倫李自出頭抵擋,不干吳子周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二紙,印契一紙,白契二紙,告示三紙,共十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四百五十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為中人林培 知見人妻郭氏 代筆人(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士記(即吳倫李) 第五三之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余、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余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又木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余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抑或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合立納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毛余 公立合約字人埤仔頭莊陳典、徐知母、林克明 中寮莊陳獅、陳知光、郭草定 下寮莊劉勝、陳卿 第五三之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余、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余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又木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余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 公立合約人中寮莊林克明、陳獅、陳知先 下寮莊劉勝 陳卿、郭草定 埤仔頭莊徐知母、毛余、陳典 第五三之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余、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余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又木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余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 公立合約字人中寮莊林克明、陳獅、陳知先 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 埤仔頭莊徐知母、毛余、陳典 第五三之四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人埤仔頭莊耆毛余等,中寮莊耆陳戇漢等,苦中營莊耆陳四福、陳典等。緣余等埤仔頭莊之額,有承祖父原前與看西中寮莊耆等,暨下寮莊耆等三莊合本開墾埤仔頭港、木柵港等處港業一宗二段二條,其坐址東西四至載明契後。議作三股,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元正,余等應得一股,分作六份,余等應得二份,漢等應得二份,福等應得一份,典等應得一份,賣與顏闊嫂,計共六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港業應得一股六份之額出賣,先盡問股伙莊中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五十四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港業一宗二段二條,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業果系是余等應得一股之額,與股伙莊中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余等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為中人陳維芳 毛余之妻曾氏 知見人陳戇漢母徐氏 陳四福老母鄭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毛余 陳四福、陳戇漢、顏金亭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並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五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新化里西保看西下寮莊郭草定、林近、林原、林遠、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頭三莊耆老,合本開墾木柵港、埤仔頭港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大元正。其港業三莊按作三股,每莊各得一股,定等下寮應得一股,分作八份,定應得二份,近等兄弟應得四份,送等應得二份,計八份。但此港業因前被吳家霸占,乏銀控告較討,定等將應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銀元,積欠母利甚多。爰是相議,願將此兩節港業,定等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莊眾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銀主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三十二大元正,連前借議還母利銀二十八大元,合共契價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二節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與莊眾人等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滋事生端。保此港業二節果系是定等與中寮埤仔頭等莊合本開墾物業,與房親莊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定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立賣杜絕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為中人陳維芳 知見人徐送老母蘇氏 林近老母陳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林原、林遠、徐送、徐元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並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六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字人新化里西保中寮莊陳黨、陳墾、陳主足、陳四福、鄭尚、陳鬧澤、胡陳氏等,有承祖父與埤仔頭莊、下寮莊等處莊耆,合本開墾並明買及承先遺置港業一宗,土名木柵港,並埤仔頭港,計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租銀一大元。分作三股,黨等中寮莊應得一股,分作十份。今因乏銀費用,爰是相議將此港業一宗二節,計十份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應得一股,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備資招佃開耕,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業果系是黨等承祖父三莊合本開墾之業,應得一股,承先明買之額,與房親他股人等毫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租項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黨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元足,再照。 為中人陳文賓 場見人陳經芳 代書人鄭賢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為界,並厝地為界,又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三月日。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陳黨 陳墾、鄭尚、陳主足、陳四福、林俊、陳鬧澤、胡陳氏 第五三之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台邑新化里西堡下寮莊林正,中寮莊林俊,埤仔頭陳欉等,因先前公墾埤仔頭港一道,東至李家港岸,西至東路。又木柵港一道,東至布店堀,西至吳家港岸。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納宮廟油香。至光緒三年間,突有許中營莊贌佃吳東老,串謀郡城內虎衿吳亨衢,即吳振記,強橫圖霸,具控縣衙,計開資費,公司將盡,台邑主潘堂斷,四分歸廟,抽得著年油香資費。到光緒七年間,巡撫部院岑訪聞,嚴訴台灣府袁出差嚴拿吳東召訊,眾司公議衙署開費無屆,將被霸之六分化落三莊各角人等存外願者,以出衙署資費,千古永佃。其六分姓名開列於後,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莊存公祭祀之業,永無廢墜,亦不得混爭份占。此系至公無私,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三紙,各莊存執一紙,永遠存照。 署理台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斷。 代書人林克明 公親人林廷芳 灰磘角、劉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頂。 下寮莊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觀音樹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頂。 徐厝角,徐添福頂。 後壁厝角,徐送頂。 埤仔頭,陳欉老,在六分,毛輿老、陳典老、徐知母、陳有老、陳戇漢、陳欉頂。 光緒七年(歲以辛巳)九月日。 出衙署同立合約字人中寮莊陳子足、陳欉老、陳標老 林俊記(在份十分) 陳知光、林知老、鄭尚老、林俊頂、陳惡鵝、陳黨老、胡博老 第五四杜賣盡根水圳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等,有承祖父柯濟川遺下應得東勢榕樹門龍目井順安莊水圳一道,連溪頭、埔地、泉淈及陡門、圳道等一應在內,年收早、晚季水租谷二百石左右。茲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該圳及水租、陡門、余埔、曠地等件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望洋老爺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圳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收足訖;該水圳亦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畝佃戶,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聽收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溝、湳淈以及余埔、曠地可以墾復成田者,任從買主開闢耕種,抑或清丈升租,日後價值千金,租加數倍,亦是買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贖之理。保此圳明系技等兄弟承祖父遺下應得酬勞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為礙與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合杜賣盡根水圳字一紙,並帶原底眾佃戶合約字一紙、又帶鬮書字三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連帶長行戳記一顆,印板一塊,佃戶底冊一本,各為據是實,批照。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親收過杜賣盡根水圳字內番銀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該圳原系按作三房均分,茲因長房早逝,未有生下兒子,聽憑公人妥議,該銀按作二房交收,傳接其長房宗嗣,日後不敢再生枝節,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節,兩房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批明,再照。 光緒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文蘭 為中人親族柯有來 在場人母親柯葉氏 知見人族親柯昆玉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 光緒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稅。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號。 第五五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榮喜、四房李娘課兄弟叔侄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峰,於嘉慶年間自備工本,開鑿圳頭,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圳道址在三圍十六結,歷掌無異。迨光緒年間,廳改縣後,換給戳記,李元峰即圳戶李四榮。今因乏銀別創,景等兄弟叔侄相商,願將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頭源大溪由五峰山腳並中心侖坑起,至三圍十六結尾止,其圳底並眾佃水租谷、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應在內,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親李及西出首承買,當場三面議定時值圳底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景四房兄弟叔侄等親收足訖;隨即將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並眾佃租谷,及陡門、水辦、木極等件,當場同中盡行指交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而圳底水租並眾佃租谷、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草一木不留。倘日後圳道溪水通流綿遠,添益水租,任從買主向佃業收,景等兄弟不敢異言滋事;將來圳道價值連城,亦系買主洪福,景等兄弟叔侄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水圳圳底水租谷石、陡門、水辦、木極等件,明系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景等兄弟叔侄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紙,並帶眾佃合約字一紙,憲諭一道,憲給長行戳記一顆,憲示一張,計共五件,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侄親收過杜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內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該圳繫於嘉慶年間創始,旋因水源不足,眾佃無力開鑿。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於道光年間,眾佃立約邀請備資重再開鑿承管,所以遞年有各佃應納水租谷石,佃眾約字內經有約定章程,理合批明為照。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開塘 為中人李安然、李阿貓 李瑞麟、胞弟阿全 知見榮養、絹熙、攻學 在場侄母親廖氏 長房母親詹氏 次房母親黃氏 三房母親廖氏 四房母親黃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李茂結 次房李水枝、李火影 三房李榮喜 四房李娘課、李榮續 侄李瑞安 契尾 計開:業戶李及西買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圍十六結莊,用價銀八百二十八兩,納稅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及西准此。 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六杜賣圳契字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同侄吳旺、吳義成等,緣有承吳占當開蘭之初,有自備銀數百元,代眾佃墊用工本,由四圍堡山腳,土名柴城仔坡,開築水圳,延長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結莊,灌溉官番田業四十三份,並帶公埔莊兩邊埤地,東至吳天喜田並冢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吳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冢埔、吳施合田並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為界明白,並帶斗門一坐,以備旱潦欄水消泄之用。茲因家窮乏力管理此圳,欲銀別創,願將此圳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賣與黃纘緒掌管,收租為業。即日同中議定時價銀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訖;將埤圳隨即踏明界址,並佃份水租額約字等件,概交黃纘緒掌管收租,永遠為業。一經杜賣,日後雖值千金,不敢言贖言找。保此坡圳系隆等承父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契據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賣主自當一肩挑盡,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圳契字一紙,並帶佃眾圳約字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此契內佛銀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吳梓隆自刻一圳戳記,並交過任從下手改換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圳計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頭莊,原留築埤地一帶計一甲二分六厘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課田,埋梘消泄洪水之用。一埤北畔梘下地三分三厘四毛三絲二忽,東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又在埤畔地五分五厘四毛六絲,東至吳天喜並冢十五戈,西至吳施合十八戈,南至吳施合併冢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又連埤東北畔地二分四厘七毛五絲一忽,東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冢三十四戈。又連埤東畔地一分三厘四毛四絲,東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二戈,北至冢二十二戈,合批明,再照。 同治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廬峻峰 為中人吳百福 場見族正吳承澤 胞侄吳旺 知見男吳溪河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 胞侄吳義成 契尾 計開:業戶黃纘緒買吳梓隆、吳旺、吳義成水圳,延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坐落四圍堡山腳柴城仔陂,用價銀九十六兩六錢,納稅銀二兩八錢九分八厘。 布字九百七十一號。 右給噶瑪蘭廳業戶黃纘緒准此。 同治八年十月日。 第五七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有承叔祖詹阿闕,於嘉慶十二年十月間,備銀買過李穆生等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內明白。又是年十一月間,再承買奇武荖社化番哮懋鱟等小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內明白。又道光二十年十一月間,再買竹篙滿社番籠爻界埒等圳道一道,闊長四至均載在賣契內詳明,址在紅水溝保南興莊,即自用工本開蘭圳路,由武荖坑溪頭引水通流,灌溉田畝。其慕慶二十三年冬,將水圳水份立契賣過林國寶另開一圳道,水源各半各掌,有約炳據。現自管水圳一條,均在武荖坑大溪發源,到埤頭築造軟埤,由圳頭入水通流,直透火燒莊頭,分開小圳三條,定汴分灌民壯城莊、火燒城莊、阿兼城莊、里腦仔莊、奇武荖莊,共五莊田業,水源灌溉充足,遞年經番掌管,收租無異。茲因乏銀別用,情願將此自管下圳一條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林吉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照值杜賣時價銀一百三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下圳路一條,從武荖坑大溪頭起,直至里腦仔、奇武荖莊尾止,隨付買主前去掌管,聽其用工管顧,疏通圳道,向佃收租,永為己業,將來價值千金,亦不敢異言。保此水圳系番承叔祖遺下,與別人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債項,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自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現銀明買,相信交接,並非逼勒,後日各不能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一紙,並繳李穆生等賣契一紙,又繳化番哮懋鱟等賣契一紙,又手摹找洗字一紙,又繳籠爻等賣契一紙,又林國寶約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契內番銀一百三十元正足訖,再照。 批明:該圳在武荖坑溪頭髮源,系一埤兩圳,有上下之分,倘遇旱天乏源,當日經有定汴立約,各坡各圳分流,不能藉端混截,致失和氣,合此聲明,再照。 批明:該圳灌溉五莊田業,將來各處若有未辟余埔,後日開成,多帶水分,多納水租,任從買主林吉記向佃清丈,按甲納租,永遠掌管,番不敢妄生枝節,滋出事端,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道行 為中人廖豐隆 知見人胞兄潔 在場人胞侄何清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 契尾 計開:業戶林吉記買詹番水圳連地基一條,坐落紅水溝堡南興莊,價銀八十九兩七錢,納稅銀二兩六錢九分一厘。 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九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林吉記准此。 光緒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五八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人鄭恆記,即鄭渭賓、鄭冰如,有遺下合夥招佃立約,同公號鄭恆記稟官存案。合自備工本作礐開鑿水圳一條,灌溉魚寮、白地粉等處田園。其圳鄭渭賓得二股,鄭水如得一股,計三股一圳。因乏銀別創,股伙相商願將此南圳變賣與人,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彭瑤官出首承買,時三面盡值價銀六百大員正足數收訖,隨將此陂塘南圳,點踏交付彭瑤官前去添備木料,修築陂圳,永為己業。保此陂圳系賓與如合夥稟官招佃,自備工本開鑿,與房親人等無涉,又無交加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渭賓與水如等一力抵擋,不干彭瑤之事。此業圳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此仍仁義交關,二比伙股喜悅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一紙,並繳眾佃大合約一紙,又楊玉衡、戴水約字二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即日賓同如同中三面親收過水圳字內番銀六百大員正完足訖,再照。 批明:上年鄭恆記等稟官開鑿水圳,若有給領示諭,後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瑤官收執,不能隱匿生出枝節;如是隱匿,准作廢紙,立批,再照。 批明:賓如上年開鑿南北兩圳,因北圳開鑿不成,日後賓如要再備工本,再筑北圳,瑤官如願再出工本,前來合夥開鑿,肯否,應聽其便,立批,再照。內添「子孫」二字。 再批明:連帶鄭育秀、鄭冰如合約字二紙,又批,再照。 光緒已丑十五年二月日。 代筆人鄭詠廉 為中人王子墉、戴熊官 知見房親人鄭江泉、鄭有輝、鄭寄生 在場人鄭黃氏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人鄭恆記即鄭渭賓、鄭冰如 契尾 計開:業戶彭瑤買鄭恆記等水圳,坐落魚寮等莊,用價銀四百一十四兩正,納稅銀一十二兩四錢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號。 右給新竹縣業戶彭瑤准此。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 第五九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人曾益源,即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有承胞兄曾瑞爐明買過房親曾瑞萬,並買曾人洲、曾進水等上下新莊仔坡礐水圳兩條,址在旺菜宅面前溪心埧,東至金門厝溪頭又並至旺菜宅溪頭分水為界,西至圳路直透落下為界,南至埋石為界,北至孫家溪堀直透下落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並帶槍料、辦梆等件齊全,遞年早季逐佃收租歷管無異。茲因乏銀費用,叔侄商議,願將此兩條坡礐水圳一切等件出賣與人,先雇問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鄭泉益號,即鄭火觀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斷根埤圳價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即日銀色同中現交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上、下新莊仔埤圳並一切物料踏明,點交買主鄭大觀前來掌管,對佃收租,任從開築,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保此埤圳並一切等件系是瑞祥同侄再添等承胞兄遺下明買房親物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瑞祥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祥及子孫不敢言找贖洗貼,致生事端等情。此乃仁義交關,並無估折勒索等弊,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一紙,並繳上手曾瑞萬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繳曾人洲、曾進水歸管字一紙,又眾佃約字二紙,告示一紙,官諭一紙,合共七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即日瑞祥同侄再添等同中三面親收過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內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內上手曾瑞爐歸管曾瑞萬盡根契字本無夾帶,因曾瑞爐手內經已遺失,日後倘有尋出,皆作廢紙,合應聲明,又照。 代筆人鄭少和 第六○杜賣盡根朴仔籬口大埤水圳字 立杜賣盡根朴仔籬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監,前者六館合夥共出工本銀六千六百兩,向與土官潘敦仔並眾番給墾,開築朴仔籬口大埤水源,通流灌溉東西南勢之田地,當日立給墾約字六張炳據。今因家務清淡,欲再添工本銀修築大埤水圳,無可支出,恐傷田地,無水失收,願將自己一館之業盡根退賣於人,先盡問六館內及至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於賴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自己一館應份埤圳所管界之內,在柑麻侖莊、頭家厝莊、三份埔莊、上下舊社莊、溝背莊、二份埔莊、十張犁莊、邱厝仔莊逐年所應納大埤水圳租粟,一概點交付賴塘官前去掌管收租,以理埤圳,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監及子孫等永不敢異言生端,言及埤圳找贖之事。保此埤圳系監自己出工本銀所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監自己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賴唐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埤圳字一紙,帶給墾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字內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足訖,再照。 干隆五十五年三月日。 代書人江旺生 為中人陳正修 在場知見人秦美權 立杜賣盡根朴仔籬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監 第六一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南投堡萬丹莊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偕侄甘霖、阿干、阿宜、珠以、阿炳、上達、阿松等,有承祖父遺下水圳一條,坐落土名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谷照田份配納,分早、晚二季均收,前歸與十一房母子掌管,立憑準字炳據。迨至十一房早世,其母已出,再為十房公業。今因公費乏用,叔侄相商,願將此水圳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於包尾莊江斗南、弓鞋莊陳屋同為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水圳隨即對明田份,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再為經營價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贖之事。保此水圳系存等承祖父遺下公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者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水圳契字一紙,並帶約據憑準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內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乃安 為中人謝查某 知見四嫂張氏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 偕侄阿松、阿干、珠以、甘霖、阿宜、阿炳、上達 第六二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興號眾股份,即羅義興、餘步青、吳知奇、陳思善、陳水泉、施瑞源、曾如從、陳和尚、陳綿福、陳春結、陳文筆、蘇永壽、陳文曲、田水金、吳永興、王詰、陳石生、陳長江、陳講、陳武、吳水池、李木、簡永存、呂部、陳永來等,蒙分憲吳諭給興眾股分等鳩集工本,開築南烘一帶圳務水道通流,所有灌溉之田畝應配水租,准興等收為工本之資。又連荒埔一處,坐落址在水頭莊西南畔勢,土名大埔,東至山,西至溪,南至圳頭,北至竹圍腳並圳為界,四至界址並一帶水圳俱載明白。茲因本年五月間大雨滂沱,埤圳崩陷,乏項無力修理,難以疏通,合興號眾股份商議,情願將南烘一帶圳底暨荒埔盡行出退於人,托中招得新順源號出首承頂,三面議定備出七兌工本銀一千大元正。即日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南烘一帶水圳荒埔,隨即踏明,盡交付與新順源號前去掌管修理,開闢收租,永遠為業。自此一退終休,葛藤永斷,杜退以後,不敢異言滋端。保此圳荒埔俱系興眾股份等給墾,鳩備工本開創之業,與他人無干,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興等眾股份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新順源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退荒埔圳底盡根契字一紙,帶墾照一紙,又帶合約字二十五紙,計共二十七紙,付執永照。 即日,合興號眾股份等當中見實收過契字內七兌盡根價銀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訖,批照。 一、批明:合興號總共三十二份,城隍爺應得四份,照忠祠應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為城隍爺照忠祠香祀,再批照。 光緒十五年七日。 代筆人游得升 為中人游得升 在場知見人曾田和、曾豐印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羅義興、餘步青、吳知奇、陳思善、陳水泉、施瑞源、曾如從 陳和尚、陳綿福、陳春結、陳文筆、蘇永壽、陳文曲、田水金 吳永興、王詰、陳石生、陳長江 陳講、陳武、吳水池、李木、簡永存、呂部、陳永來 第六三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 同立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人打貓西堡麻園黃煥章、何尚春、陳堯生、洪其才等,有承祖父遺置麻園寮莊東南勢旱田抽出田頭各一段,因莊前系是旱田,乏水灌溉,眾佃相商,招請本庄埤長何要、何喬整出本銀出為辦理,承買開圳。托中三面議定,黃煥章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何尚春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陳堯生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洪其才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合共契價銀七十大元正。其官租銀原歸四姓各人完納,抽出田頭地杜賣埤長開圳,不堪分配,此系四姓之人各各甘願,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辦,即日同中並眾佃將田頭地割出,踏明界址,交付與埤長前去築埤,任從興工開鑿圳路,引通埤水長流灌田,歷年向佃配水收銀抵利,子孫掌管,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價值百倍,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田頭地系煥章等各承祖父物業,與四姓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官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弊,章等各人自出力抵擋,不干埤長之事。此系四姓之人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同中並莊眾證見,立杜賣田頭地契字一紙,永遠付埤長執掌,子孫繼承,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田頭地契面銀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陳貞華 知見人何參 為中人何璉 同立杜賣田頭地契字人陳堯生、何尚春、黃煥章、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計開:業戶何要、何喬買黃煥章、何尚春等田頭一坐,坐落……,用價銀六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一兩四錢二分八厘。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號。 右給嘉義縣業戶何喬、何要准此。 光緒七年四月日。 第六四之一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田尾順興莊邱春二,同侄德郎、定台、玉台、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為本庄管事,該莊原置有水圳灌溉課田,因被洪水沖崩,干隆四十年間,該地得浮復,眾佃無力築埤開圳,懇求祖父自備銀兩為工本,開鑿新圳,庶該莊課田得以流通灌溉。當時議定圳頭賞番,以及通事辛勞、隘口圳路租谷、水甲辛勞一切諸費等項,照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攤,各條規載在佃約字明白為據。茲因春二無力辦理,又諸房等亦不能為圳務。竊恐圳務情重,有誤其事,是以叔侄相議,回念祖父當日用下工本開築此圳,今欲退辦,亦須擇一力量精謹之人,方勝其任,庶二等財本有歸,又不至貽誤佃戶。素知郡垣吳亨記為人可靠,故托中願將此水圳出賣與記,三面議定,收回工本銀六百大元。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戶,凡有應理圳務,系新水甲之事,而各佃所有應納番賞以及辛勞水谷各項,當向新水甲完納,與二等叔侄無干。實二祖父之圳,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系二等承祖父物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滋事,暖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侄自當出首抵擋,不干新水甲之事。此實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同合立出賣水圳甲首契字一紙,並繳連佃約字一紙,水份簿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工本六八平銀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照。 光緒元年二月日。 代書人盧廷成 在場知見人邱春二母林氏 邱同仙母陳氏 德郎妻盧氏 武妻沈氏 為中人邵瑞玉、簡奉 同立賣出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邱春二 侄德郎、玉台、同仙、紅毛 定台、武觀、桂春、河鎮 第六四之二出賣水圳字 立出賣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順興莊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並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贊等為該莊管事,自備工本開墾本庄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課田。當時各佃同立有合約付祖執憑,內敘每年各佃該出銀谷,交付管事,以為開發內外賞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勞等費,照約而行,歷久無異。茲因守等叔侄相議,欲將此水圳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邱春二,侄邱德郎、邱玉台、邱定台、邱同仙等,經先出賣於郡城吳亨記承充契價銀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額,今守亦願同賣於記一併承辦,當原中議定守契銀一百二十元。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立即對佃,交付吳亨記新管事吳振聲執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應納內外番賞並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勞、水谷等項,亦當仍照舊章,交付吳振聲買物,轉交生番通事進山安撫及開發諸務,守等叔侄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系守等祖父開墾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出賣開墾水圳字一紙,並繳連告示二紙,水份簿二本,並繳連二等賣字一紙,佃約一紙,抄白一紙:以上合共六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平佛銀一百十二元,連前堂弟春二等收來銀四百八十元,同共銀六百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系晚冬一季,批,再照,行。 光緒元年二月日。 代書人邵瑞玉 為中人簡奉、邵瑞玉 在場知見男邱紅毛 立賣水圳管事邱世守(即邱阿五) 第六五諭示 欽加提舉銜,即補清軍府代理鳳山縣正堂吳,為諭飭課教事。案據舊圳總理林際時暨眾甲首等僉稱:緣同治年間,籬仔內汴有不入甲之田,私向甲首三合記買水灌田,每年得谷將近一千石,僅私貼前辦總理二十元,以致入甲之田失水爭鬧。公議舉出生員王邦猷出為配水辦理,逐年按繳局費銀一百二十元,添設義塾於曹公祠內,交由總理給發,一則照顧祠內油香,二可栽培貧民子弟,簽乞立案,出示曉諭等情,當經批准如稟辦理在案。茲據鳳儀書院監院董事周凞清、盧爾德嘉、盧爾德祥簽稟,以查有本城生員謝賴周文行端方,堪任塾掌教,僉舉稟請立案給諭等情前來。除稟批示立案並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謝賴周即便遵照,前往曹公祠內義塾,擇日開館課教,毋稍怠荒,致誤子弟。仍將啟教日期,並生徒人數造冊稟縣備查,毋違,此諭。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六六之一杜絕甲首契字 立杜絕甲首契字人大竹里乙甲莊林靜觀,有承父林安居墾置下八莊舊圳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帶納總理膏伙並溪口諸費。因先父自光緒八年去世,有胞兄林清江掌辦三年,侵缺總理趙德觀繳款,迫討難容。江無力清還,與觀相議,願將此甲首交觀掌辦,抵還缺款。嗣後江出為混收,觀屢遭賠累,無力繳還,適因總理侵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膏伙,總理將此甲首抄封,抵還敏膏伙銀一百二十元。保此甲首,觀承父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觀自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絕甲首契字一紙,並繳戳記水甲簿各一件,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過賬入膏伙銀一百二十元實足,再照。 光緒丙戌年六月日。 為中人王邦猷 知見人母沈氏 立杜絕甲首契字人林靜觀(自筆) 第六六之二憑單字 立憑單字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有承舊圳總理趙德觀抄封林靜觀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抵還膏伙。時敏院務浩繁,難以兼辦,托中引就與本城內大老衙林帆水務熟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甲首戳記並水聲簿交帆掌管辦理,立憑單字一紙,並繳抄封契字一紙,共二紙,連戳記水聲簿各一件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二十元足,照。 光緒丙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謝賴周 代書(自筆) 立憑單字人董事沈時敏 第六六之三賣舊圳甲首字 立賣舊圳甲首字人鳳山城內大老衙街蔡便涼,有承故夫林帆明買甲首一股,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其水圳系由內河分支灌溉田甲,所有業戶配完水金,載明簿據收納。今因帆故,喪費乏項,托中引就與謝賴肯祥,言議除將積欠公館攤費一切銀主負擔抹完外,定價六八銀一百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隨將該圳聽與銀主掌管,以後各無反悔言及找贖等事。恐口無憑,立賣甲首水圳字一紙,並繳上手字二紙,連簿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元正。 光緒二十六年舊曆八月日。 為中人洪番 知見人夫弟林牽 立賣甲首字人蔡便涼 代書人謝草 第六六之四典契字 立典契字大竹里下菜園莊張善,有承祖父遺置舊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甲零八分,輪放水番,灌溉田畝,按甲徵收水谷銀項,繳充公局,以供築溪及疏通圳道一應開費,歷辦多年無異。今因乏銀應繳局中銀項,將此一缺甲首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埤城頂橫街李英店記出首承典頂辦,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完公項;其甲首事務並田甲銀項,隨即告知水圳公司總理,將所管轄各業戶田畝共五十甲零八分,逐一對明,交付銀主掌管頂辦,照數徵收,上供局費,下養身家。限至十二年為滿,聽善備足契面銀,對月贖回自辦,銀主不得刁難;倘屆限無力取贖,依舊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甲首果系善承租父遺缺,與房親伯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積缺舊局費項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善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契面銀一百大元足訖,再照。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托原中仍向銀主另借出六八佛銀五元,若屆限滿取贖之日,自當備足佛銀共一百零五元,一併清楚,合批明,再照。 光緒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光緒元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張成材 為中人謝振兄 代書人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張善 第六七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張天祿、張聰祥、張小華三人等,合夥同出本銀,倩工開築新莊仔莊埤圳,開導水源,通水灌溉,俾新仔莊一帶埔園盡變為水田,獲利無疆。其逐年各佃一九現抽的水谷,作二份均分,後日子孫下得爭長競短致不和。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合約三紙一樣,各執為照。 咸豐三年十二月日。 立合約人張聰祥、張天祿、張小華 第六八之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廣儲東、保大東里吳明、翁保等,為協力開筑北勢埤一口,以備灌□□田園。時因埤岸破壞,保、明與眾人商議埤岸填築之事,而大穆降林文協同商議,言埤岸破害,皆然填築,其前文未有填築之力,今破壞,文等出為收築,抵前未築之力。言約先於二里高田踏車灌足,後埤水原舊二夜二日,先於舊埤長等香份灌溉,後於文等一夜一日,灌溉大穆降洋;如埤水有餘,原前照份輪流。言明議定,保等許允文等出為頭填築埤岸,歷帶無異。以降埤如破壞,三里合作收築,埤水照約均分。自此無異,如有悖約,呈官究治。此系眾心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再合立約三紙,每埤長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雍正元年八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翁保、吳明、林文 廣儲東埤長吳明份人:鄭宜、張贊、徐晃、林陳、吳明、王聖、張福、袁僯、陳■〈毛上灬下〉、蘇全南。 保大東埤長翁保香份人:李吉、葉老、陳兩、陳快、張密、鄭孝、翁保、黃二、胡福。 大穆降埤長林文香份人:柯洪升、林尚、柯福壽、王聖、張士、吳燦、林文、黃為、藍任、蘇全南、鄭蓁、吳勇。 第六八之二賣杜絕盡根埤契子 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人廣儲東里知母義社吳印,有承祖父吳明開筑北勢埤一口,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埤長應份,賣與蘇振馨六八銀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埤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埤果系是印承祖父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印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一紙,並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重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甲午二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林興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印(自書) 第六八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適、翁萬山等,有承祖父親自開墾之北勢埤一口,當時議築此埤長豎有八股,祖父亦得一股。但是此埤之水,本為八股之埤長灌溉田園滿足,然後議將此埤水賣與別人田園灌溉,其銀項應留為後日修造埤岸之費,八股埤長不得侵漁。又公議:後日埤底之稅銀二十大元,八股埤長各輪值一年,彼此不得恃強霸收。此系當時立埤之約,乃萬年不朽之規也。今適等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願將此一股之埤長份賣與郡城內宗叔翁攀鶴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埤份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後日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埤份系適等自己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為礙,適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埤長份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並代書人翁雅 知見人徐代 同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翁適、翁萬山 一、批明:契內添注「水」字一號完足,再照。 第六八之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貞記,有自己明買翁適等親開墾北勢埤一口,適祖父亦得埤長水份一股,以資旱天灌溉田園之用。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股埤水托中引就,賣與蘇振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佛銀二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埤隨即將一股之水,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埤份系記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記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二十五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 親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翁貞記 為中人翁古 第六八之五賣埤長字 立賣埤長字人林亨,有承父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埤。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長通知眾人,是以破水之日,讓埤長先破,余照鬮輪流香水。茲亨埤長田甲無多,願將埤長變賣,因托中引就與鄭德祖,三面言議,德祖願抽出香枝價銀十大元交易,此埤長亨亦情願遂即立字過香收銀。自此一賣千休,不得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香分價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年六月日。 為中人吳懷 代書人柯廷 立賣埤長字人林亨 第六八之六甘願杜賣埤長字 立甘願杜賣埤長人大穆降莊上帝廟鄭法,有承祖父明買過林亨埤長份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耳埤。其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長通知眾人,是以破水之日,該讓埤長先破,有餘照鬮輪流香水。茲法埤長田甲無多,甘願將埤長份意欲杜賣,今因托中引就,杜賣與本庄四領社蘇振芳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六大元正六八足。其銀即日交訖;法願將埤長份抽出過賬,交付銀主掌理,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埤長字一紙,並帶上手埤長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埤長契字內佛頭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年七月日。 為中人鄭番英 知見人媽陳氏 代書人王日輝 立甘願杜賣埤長字人鄭法 第六八之七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對半均分。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應得半股埤長份變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知母義莊吳套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隨即交付銀主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長份果系掌自己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掌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知見人母曾氏 為中人翁雅 代書人吳明良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 契後批明:上手契交堂兄避亂以執,難以分拆,不得刁難,批明,再照。 第六八之八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字人知母義社吳申喜,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社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均分對半。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應得半股變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大穆降莊蘇振馨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二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隨即踏明,交付銀主掌管。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長份果系申喜自己應得之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申喜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合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庚寅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蔡氏 為中人蘇粒 代書人嚴三川 立賣埤長份契字人吳申喜 第六九贌耕合約字 立贌耕合約字人許即,有自備工資,今因乏圳耕作通流充足,向林爐觀手內贌出金長源水圳一份,址在四圍堡匏靴侖莊,時同堂議定,卻應納全年水圳租谷六石。其租谷定限早季納清,務要在埕經風搧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後日有多少百倍之收,卻自己應得,與爐無干。若收租之時,要信記以及圳單付交卻為準應用,不得刁難滋事。又議定圳限三年,自己亥年冬起,至壬寅年冬止。限滿之日,業主、佃人兩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贌耕合約字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堂托議,立過贌耕合約字二紙一樣是實,再照。 光緒己亥年九月日。 代筆人吳逢榮 立贌立耕合約字人許卻 第七○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 同立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吳天富、吳天文、吳健全,原有父吳裱,先年合夥,地在茭苳林新興莊開築水圳,引水灌溉眾佃田畝,沖號金新安。約議作十股半,吳裱應得五股,簡觀崇應得四股,張石成、林三易共得一股,廖禮三在寮理事,公蔭半股。因林彪等金大成水西在上,金新安在下,絕流乏灌,誤佃田業拋荒,年收無利息。裱情願將此自己五股圳份退賣別創,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托中引就伙內簡觀崇承領,當日憑中言斷,議定時值盡根共價銀三百七十大元正。銀即日面同交過經收;其圳份五股,隨交付伙內簡觀崇永遠歸管整理,鳩收水租。保此圳份系文等承父吳裱自己應份之額,與別胞親叔兄弟股內人等無涉,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事弊不明等情,俱系賣者人一力抵擋,不敢幹礙與買主人等之事。此系二家人各甘願,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歸永斷字一紙,帶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字內銀三百七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八年七月日。 說合中人林泉 在場知見人母親黃氏 同立杜賣水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吳天富 伙張石成、吳天文 佛全秉筆 第七一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聰,即協恭、朝華,同侄孫能古、能傑等。緣恭於光緒七年間,有明買過李麟記應得西勢圳戶公號金大成水圳一道,即約內定六大股,每股按作十分,恭應得三分三厘三之額。今因乏銀別創,恭兄弟叔侄等相商,願將此明買金大成水圳一股內應得三份三厘三,水頭源泉叭哩沙湳山腳起,至水尾蔀后庄沙侖止,圳底租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並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應在內,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股伙李金裕興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圳底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圳底一股應得三分三厘三,租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並栽種雜糧、竹木等件,同場一概指交買主前去掌管,量收水租,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恭等應得圳底租粟、圳寮、瓦厝、家器、陡門、木寮、寮地、沙園並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草一木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亦系買主洪福;恭兄弟叔侄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出底租谷系恭等明買物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賣主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白契一紙,合約字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恭兄弟叔侄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內時值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開塘 為中人曹祥 知見股伙張國芳 在場母親林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聰即協恭、朝華 同侄孫能古、能傑 契尾 計開:埤業戶李金裕興買曹四聰等水圳一道,坐落叭哩沙至蔀后庄,用價銀二百二十兩八錢,納稅銀六兩六錢二分四厘。 布字四百十七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金裕興准此。 光緒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七二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訓主瀋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為阡,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侖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底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侖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照。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氵陰〉,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照。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久 為中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 業主許光盛 第七三給墾約字 公同立給墾約字人六館業戶張振萬、陳周文、秦登監、廖朝孔、江又金、姚德心與岸里、搜捒、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茅格買呢,郡乃大田社該且打祿祿、阿打歪、郡那務阿打歪、郡乃拔黎、斗肉仕郡乃、阿四老馬下道、馬下道甲又難,白番阿木愛著、郡內毆那、阿四、阿打歪等。緣敦等界內之地,張振萬自己能出工本,開築埤圳之位水源不足,東西南勢之旱埔地,歷年播種五穀未有全收。無奈,眾番鳩集妥議,托中向墾通事張達京與四社眾番相議,請到六館業戶能出工本募工,再開築榜仔籬口大埤之水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願將東南勢之旱埔地,東至旱復溝直透至賴家草地為界,西至張振萬自己田地、草地為界,南至石牌透至何家草地與張振萬石界為界,北至岸里圳橫透至西,與張振萬圳汴為界。此系敦等四社番眾之地,並無侵礙他人界限。眾番情願將此酬償工本,付與六館銀王前去招佃開墾,升科裕課,永遠為界,敦等四社日後子子孫孫不敢異言爭執。今據通事張達京代敦等請到六館業戶擔承,計共出本銀六千六百兩,開築大埤之水與番灌溉,當日議明,六館業戶開水到公圳汴內之水,定作一十四份,每館應該配水二分,留額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東南勢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內,付友六館業戶前去開墾,以抵開水銀本。六館業戶與四社眾番敦等當日議明,舉為張振萬六館之首也,歷年築理朴仔籬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此系敦等甘願割地換水,六館業戶願出本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甘願,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侵越等情。保此地系敦等祖地,與他社無干,亦無重約他人典掛來歷不明;如有不明,敦等出首抵擋,不干六館之事。每年六館業戶等粟六百石,每館應該粟一百石,聽敦等自己到佃車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交感,恐口無憑,同立給墾字七紙,各執一紙為照。 代筆人廣東張元調,為中貓霧捒社土官由皆乃,在場通事張達京。 雍正十年十一月。 六館業戶秦登監、陳周文、張振萬、廖朝孔、江又金 姚德心 公同立給墾約字岸里搜捒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番敦仔 第七四請帖約字 立請帖約字人頂麻園莊番仔陂業戶暨眾佃人等,為酌請陂長立帖炳據事。蓋聞官有正條,民有私約,茲我番仔陂水圳灌溉田甲不為不多,因自前年合眾請得陳文安,率子陳誰欽出首承當陂長,巡視水路,該眾佃每甲田各出谷八斗六升足,以為陂長辛勞之費,約至早季收成之日,喚陂長收回清明,不得挨延。並約:番仔陂水道若水沖壞該修築,有十工內者,陂長自修理,不與眾佃;或十工以外者,該眾佃會工合築,經已立約炳據在前。無如屢次旱時,陂長計較求水,身力勞苦,以及洪水沖壞圳道,修築費用非少,虧本甚多。我眾佃人等爰是再鳩議,就將番仔陂圳田甲仍舊照汴配水灌溉,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谷三斗四升,以湊前所貼,共有一石二斗之額,再向請陂長陳誰欽出首承當,面約每年每甲田,至早季收成時候,而眾佃須備出谷一石二斗足,付陂長收明,以為辛勞之費,不得刁難推諉。並議:番仔陂圳倘被水沖壞若修築,有五十工內者,陂長自為修理;或五十工以外者,眾佃共築修理,亦不得異言。歷約既舊,再為重新立約言明,凡自今以後,陂長自當勤力巡視水圳通流,不得懈怠;而眾佃亦當照約所遵。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請帖約一紙,付執為照。 一、議:每年每甲田出八斗六升;早季出四斗三升,晚季出四斗三升。 一、議:照舊每年每甲田貼八斗六升,以為陂長辛勞之資。若陂圳被水沖壞,十工內者,陂長自築修理;或十工外者,作十份。 一、議:陂圳倘被水沖壞,照田甲派工修理;一工不到者,罰銀二錢充公。 一、議:大小汴額照汴通流,不許私挖汴底;捉獲者,罰戲一抬。 一、議:圳陂若毀壞,陂長傳單鳩集修理。 一、議:每年每甲田眾佃各備出早谷一石二斗,至六月收成之日,付陂長收去,以為辛勞之資,不得吱唔;違者,會眾共誅,或從官稟究。 一、議:土圳每年至年終,陂長自修理一次。 一、議:番仔圳若沖壞要修理,而陂長倘倩佃工,每工的工錢一百六十文,不得較寡。 一、議: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谷二斗四升,付陂長收交恆升。 一、議:番仔圳若被水仲崩,修有五十工外,作十份。 一、議:修理陂圳,限三日修理,至四日出水。 一、議:業主、通事每年出谷十石,以為陂長辛勞之資。所有佃戶水份諸務,合應代辦,再照。 光緒六年(歲次庚辰)三月日。 證見人陳坤、葉登、陳雲、鄭釵、王助、楊玉山、楊登茂、張斗、陳萬生 謝番刈、謝老番外三十二名 第七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業主曾國興、徐國和,水戶鄭恆記暨眾業主等。竊以賦由租生,苗賴水養,我萃豐莊界內有白地粉牛埔三處接壤,前系水田通流灌溉,緣昔年屢被洪水沖崩,埤圳損壞,三莊一時變成旱園,無奈耕種雜子,稍遇凶旱之年,十無一收,佃人難食,無處告貸,甚至拖累課租,種種苦況,難以枚舉。前興等邀同眾業主等當面議定,僉請本城鋪戶鄭恆記出為水戶,先備工本,創建埤圳及石壆。完成之日,不論旱園、溪埔,同公量明甲聲,定辦配水分灌,每甲按貼圳底銀六元二,業戶按貼圳底銀,就通盤開費總計若干,每百元貼銀三十元,每年每甲按貼水租谷四石四斗,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灑搧淨,付水租戶量收,不得少缺升斗,亦不得濕冇抵額。保此埤圳壆系業戶曾國興等同眾業主等僉請鄭恆記先備工本開築,完竣之日,永遠為鄭家己業,照甲收租,眾業佃不得異言生端滋事。至於田頭小圳,系眾佃人自為開築,與水戶無干。應議各款,開列於左。從此一諾,金石不渝,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三紙,付執存照。原約字再立三紙,付三莊收執存照。 一、批明:園主前有出典他人,至未贖回,典主如先出工本銀開圳成日,限五年為期,聽園主備銀,取其圳底銀照數清還,典主不得加利。 一、批明:業戶大租谷每甲六石直行,仍於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灑干搧淨,付業戶僱工運回。 一、批明:埤壆圳水落,倘後日被風雨損壞,一百工以內,埤長自己修理;一百工以外,佃人偕埤長同工修理,不得推諉。 一、批明:圳水通流,眾佃戶當趕緊開剝成田;倘或故意挨延,至早季收成之候,仍要按甲收租,決不寬宥。 一、批明:魚寮白地粉牛埔一帶圳路,前已築成通流引灌,後被洪水沖崩,致圳路一齊廢弛。茲仍照舊圳路清開,上流下接,眾業佃不得滋事生端。圳底銀公約丈明甲聲,聽水戶先收,至圳路完成之日,一齊交楚,不得挨延。至於水戶租谷,每甲四石,埤長水租谷每甲四斗正。 一、批明:開築埤圳,當面酌議規約,此情經稟廳主存案,以行永遠;後來倘有違約不遵,公同請官究辦,此照。 再批明:曾國興、徐國和兩業戶,當面議貼佛銀三百五十大元,其餘費與伊無干,兩業戶就甲分攤,不得異議,再照。 同治(己巳)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張筠若 同立合約字業戶曾國興、徐國和 水租戶鄭恆記 第七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水戶鄭泉益,即鄭火,與眾佃戶等。緣火自本年一月,承買得曾益源,即曾瑞祥、曾再添於萃豐莊界內頂下新莊仔及烏樹林礐一帶埤圳石礐,永為己業,經將字內所買來歷,俱已呈稟在案。爰是即日備筵,邀請眾佃到場當面言明,凡屬曾益源界內水田,經已賣盡與鄭火承管,當日言約每田一甲,應水租谷四石四斗正納入。自此以後,歷年至早季收成之日,各佃戶自當在埕曬乾,經風搧淨,照例一齊付水戶鄭火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拖延短欠升斗;倘有一二奸細藉詞不納,聽水戶將水截斷,稟官究治。至於埤陂石礐,水戶自當專用埤長巡視照顧,使之通流灌溉,上承下接,各佃戶毋得恃強阻截,以致生端滋事。此系水戶、佃戶公同明議,永遠遵行,俱各喜悅,永無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為照。 一、批明:即日言明,後日埤圳石礐倘被風雨損壞以及洪水沖崩,應修理至百工以內,水戶同埤長自行用力;倘至百工以外,眾佃戶自當同埤長協力幫助,以至周全,不得臨時推諉,聲明照。 一、批明:即日言明,凡屬界內所有園可以成田者,自當從緊開築,毋得故意挨延,聲明,又照。 一、批明:即日言約,年間圳路填塞,凡大汴以下,系埤長一力開闢;至大汴以上,眾佃戶照甲數分配,逐一闡清,不得藉詞挨延,以致滯礙不通,合該聲明,又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年)四月日。 同立合約字水戶鄭泉益暨眾佃戶等 第七七簽舉陂長合約字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眾業主暨諸新社荳仔埔莊眾佃人等,茲因曾雲品辭退不當,並無新陂長向前可舉,今眾業佃公議,簽舉陳以成出首承當。應備出舊陂長底銀十三大元,呈交曾雲品收回;隨踏明陂地,交付陳以成照顧管掌,永為己業。緣新陂從花草林、石壁潭、九芎林透五塊厝犁頭山直落通流灌溉。竊謂水源為佃人之所關,亦業主之所賴者也,時議每年眾佃人每寸水應納水圳粟一斗五升,兼理粟五升,共每寸水應納粟二斗,約早晚季收成之日,曝干搧淨,付陳以成量清抵工費之資,不得挨延。此系兩願,各無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一、議:陂頭倘有被洪水沖壞,或五十工內者,陂長抵擋;五十工外者,即陂長傳單,鳩集眾佃開築;若一工不到者,罰銀二角,又照。 一、議:修理水汴枋開費銀若干,宜小租戶照田甲開明,又照。 一、議:陂頭倘有偷陂圳水捉獲者,賞銀四元,向陂長取領,聞眾公罰,又照。 一、議:莊中倘有事務經投者,宜要查實情由,照公辦理,不得推諉,又照。 再批明:又開出佛銀十七元,共陂長底銀三十大元,又照。 光緒十七年一月日。 代筆人鄭駕六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眾業佃等 第七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他里霧街坡底主徐怡昌,業戶徐帆舍、陳有德、黃才、方合興,堡正李上達、沈老漢,將軍侖陳籃、陳安,侖仔黃連,新厝寮陳齊、陳榮,舊社沈付進、沈洽,社頭陳知,烏瓦磘曾廷,五間厝林返,暨眾田甲等。緣我將軍侖坡一口,自徐帆舍修築限滿以來,無人贌築,誠恐水道荒廢,不特有防五穀,而且國課攸關。我等業戶、保正、眾田甲等不容不會議,將坡出贌。今有曾君、陳掄元出首承贌,具限四年,此乃利人利己之事,亦不容不會議水谷田底條目,故合約證明:上洋每甲水谷十石,田底谷四石;下洋每甲水谷十二石八斗,田底谷四石。每石早冬實重一百觔,晚冬實重九十五觔。其水谷、田底谷如有抗欠者,則將該田出贌收抵。此系公同會議立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約書六紙,彼此各執一紙,付執存照,行。 一、批明:為恐坡涵、圳岸或有沖壞,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應先通知,眾田甲不得刁難,批照,行。 一、批明:逐莊田甲該水谷、田底谷,上洋每甲十四石,下洋每甲十六石八斗,要對佃人埕頭徵收,應先納水谷,後納租谷。其田有早晚冬,亦當作早、晚冬完納。其限早冬至七月十五日,晚冬至十一月終,如佃人有拖欠者,先通知田主;而田主不理後,將田出贌收抵,批照,行。 一、批明: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修築,批照,行。 一、批明:如谷有不能照約而行,議定依時價退銀一元,該項具限三日內繳清,不得挨延拖欠,再照,行。 一、批明:逐年應納坡主租谷四十石及各田主圳路谷一百三十八石,仍照舊例早冬納一半,晚冬納清,不得拖延短欠,合批存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日。 代書人洪省吾 同立合約字人坡底主徐怡昌 陳安以下十五人署名 批明:此坡灌溉之田,因新築火車路,填壓田地計有二.四二五甲,減去水谷四○.六四石,又火車路下減水分四.六九九甲,議減收對半,除減水谷三九.四七一石。茲再集各業戶、甲頭、保正等公議:以上所減水谷,從上下洋分配水分,所減之額上下分款負擔,下洋除實二八.八○甲,每甲逐年加配水谷一.三七○石,又火車路填壓所減之額攤分,應各配六.三斗,逐年連田底合計每甲應納水谷十八石八斗正。至於火車路下所減之谷三九.四七一石,上下分配,上洋每甲加配六.三斗,連田底逐年應納水谷十四石六斗三升正。所議條款,逐年早、晚二季冬成,各佃自當遵納將水谷及田底谷按甲備納足數,不敢短欠升合。將所再集議理由,各名加蓋印章,批明付執為照,行。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日。 第七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埤埤甲黃彩,甲首黃不、張添;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外管事黃莊恭,甲首黃抱儀、莊仔恭;頂中埤莊埤甲黃清忠,外管事黃克修,甲首黃直居、徐阿諒;暨眾田甲等。緣我林仔埤一口,自干隆年間,置四六分合築以來無異。前因六分在二重溝,設築新埤,南北互控,釀禍荒廢五、六冬,上年調處,至三月間和議得成。合眾田甲彩等具帖,僉請嘉城內張震聲官備資修築,原舊水谷一千零二十石,作四六分均攤,每甲加田底谷二石,逐年共加水谷田底谷一千三百四十石在額。其舊埤原有十塊■〈稟〉者首年多費,每甲另加田底谷三石,貼與新埤長修築全埤三十塊■〈稟〉。聲以緩成修築難,固辭不欲築,別請無人可築,是故不已,備資承築,被水沖崩兩次。迨十月冬成,徵收水谷田底谷,被田甲背約抗欠七百餘石,任催騙延,虧本太多,無可採買竿草、竹料;聲無奈,於本年三月間,貼白辭埤,將被欠扣起四百八十石,照約交還田甲,別請承築,及聲余欠二百零石,卸貼新埤長。而田甲覓請,無人敢築,現彩等懇稱田甲所欠水谷田底谷,懇限此十日內,先備還三百石,余欠俟收四月豆、六月早稻,兩次納清,請聲修築抵下,不敢背約,否則該埤仍廢。聲乃樂從,出為備資,再行修築全大埤以及水涵圳岸。現在下雨之時,難作全大埤;若天晴,聲應趕緊築全大埤三十塊■〈稟〉;如或多雨,則就舊埤修築,田甲不得異言。埤限四年為限;限滿,聲不欲築,應將全大埤三十塊■〈稟〉交還田甲。或無全大埤,聲應扣出田底谷四百八十石,貼與下任新埤長。其水谷定重每石連簍一百零六觔為準;如有背約拖欠者,任應埤長將田插牌出贌收抵。口恐無憑,合將舊約字當眾焚化,再同立約字二紙,埤長執一紙,四六分田甲執一紙,各付執為照。 一、批明:如恐埤涵圳岸或有沖壞者,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司阜應先通知林仔埤甲、四六分田甲,不得刁難生端。其圳岸埤長應修理至林仔莊尾車路橋止,並連修橋,批照。 一、批明:起斗之時,倘遇埤涵圳岸或有沖壞,看系何莊值鬮,應該停水,俟埤圳修完,將值鬮之莊起水輪流,不得異言生端。至林仔田一路小埤仔,定約高于田面一寸築汴。有積泥者,過鬮之時,即將積泥控去,不得恃瓊森端滋事;如有恃強不遵者,議以盜水同,罰戲金十二元充公,批照。 一、批明:不論四六分,有不法田甲偷挖圳洞漏空,現獲者議罰戲一抬,給賞工資銀二元,批照。 一、批明:逐年田甲該水谷田底一千三百四十石,要對佃人埕頭徵收,應先納水谷,後納大租。雙冬之田,有播早冬,不論田底水谷,早季埤長對佃先收一半,其四六分之田,不論林仔耕、下莊耕,水鬮不許移易上下,批照。 一、批明:林仔莊田頭埤仔,原築造截塞住水,每致貽誤大埤,兼乏六分之水,茲議照舊例,如遇洪水欲到,顧埤司阜通知林仔埤甲,將頭埤仔挖隙舄水,一免大埤之患,二救六分禾苗。此系依舊約例,四分田甲不得阻撓貽誤;若有挖隙,後日顧埤司阜自應趕緊築造,批照。 一、批明:若埤務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築造,不得挨延,批照。 光緒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林首 頂中埤莊埤甲黃清忠 外管事黃克修 甲首黃宜居、徐阿諒 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 外管事黃莊恭 甲首黃抱儀、莊阿近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莊埤甲黃彩 甲首黃不、張添 同立合約,四六分田甲收執。 第八○合約字(溫厝南埤)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溫角莊黃根、新厝仔杆廖庚、枋橋莊劉秀交、烏瓦磘曾林、猴悶溝劉順,暨眾田甲等,為整修埤圳,申明規約事。緣我眾業戶田甲等,有公共竹頭角埤一口,灌溉溫厝角、猴悶溝等洋田園三十餘甲,原遵大租業主王德興管築,徵收水谷。及光緒九年間,該埤圳被洪水損壞,王德興不能修築,甘願卸還眾田甲出藤陳聯輝管理。至二十年,聯輝退辭,僉議徐帆舍熟悉埤務,舉為埤匠,備資修築,通流灌溉,收征水谷。訂限十年豐滿,聽徐帆舍退辭。眾情悅服,已歷八年。第因近年旱魃為災,埤圳泉水短少,爰再會議,具限四年,連上二年,計共六年,宜先整理埤圳堅固,申明約章,庶幾原流不竭,共歌大有之年。謹將會議規約五條,並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莊各執一紙。其前立舊約字交埤匠收執,合併聲明,存照,行。 一、批明:埤圳逐年應於正、二兩月間及早修築堅固。至風雨不順,沖崩埤圳,雨晴之時,趕緊興工,限十六日攔水入圳,小崩限十日攔水入圳,不得遲誤過期,批照,行。 一、批明:逐年修築埤圳工料及巡圳等費,均埤匠自行支理,與田甲無干,合理批照,行。 一、批明:逐年每甲配納水谷八石,田底三石,冬底之日,經風煽淨,每石定天一百觔,在埕頭曝干經風煽淨。先納水谷,後納小租,不得違規短欠;如有短欠田底追討,批照,行。 一、批明:限滿之日,水谷、田底谷二款應加減,宜再會議,該定立約為準,不得援例,批照,行。 批明:所有埤寮、田園現時荒蕪耕種,合批明,再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日。 代筆人洪省吾 同立約字人黃根外十名 第八一保贌埤字 同立保贌埤字人霞包連業主許傳炎、陳阿晉等,有承祖父開墾大埤一座,址在打貓北堡柳樹腳莊尾溪,水圳一條通流至蘆竹角莊頭大汴為止,分下流灌溉大埤頭、上鎮平海豐舊莊田面穀物。今因大埤頭張榜、尼姑庵莊張瑞、蘆竹后庄張岳、舊莊李文龍等四莊四股埤匠,今托保認人同來向贌,即日同保認將此埤圳交付四莊四股埤匠修築。茲當耕種之時,四股埤匠當備菅草、竹木、福食、器具什物等項,修築埤圳以及碼頭圳壆,引水長流,灌溉四莊田面穀物。其水田計共二百八十五甲六分,又配學田內田二十甲,合共三百零五甲六分,言約逐年每甲田配水粟十石,定限至十月冬成之日,重風灑淨,先水粟,後租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就小租田贌抵,不敢異言。其水粟如大、小租一樣;其課坡限至四年為滿,倘有風雨沖崩,四股埤匠等須當修理完固,交還業主。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付一埤字一樣四紙,贌埤字一樣二紙,共六紙,業主許、陳各執一紙,四莊埤匠各執一紙,存照,行。 計開規約: 一、議:埤寮田園交付埤匠掌理,逐年納大租以外,該贌稅銀若干,以應換汴柱、汴枋諸費;或有餘剩,存為公項,不得濫開。如或應開余剩,查核無額,皆向四股埤匠跟討,不得推諉,批照,行。 一、議:四莊大汴逐年守築工資諸費,系埤匠之事。又鎮舊大汴守築工資諸費,系鎮舊之事,再照,行。 一、議:埤身、碼頭、圳壆及竹仔腳壆倘被水沖崩,限十日內,四股埤匠立即興工修築,不得失期,亦不得求緩求貼;如或失期,聽業主議罰。任聽田甲派工,每甲派工一石,每工價銀一角,批照,行。 一、議訂:大埤草筵二十筵,各筵高一尺四寸,埤篳四十四片,每片闊八尺六寸為憑,至尾年依舊體交還;若無仍舊交還,四股埤匠等議備銀五百大元,交貼業佃,批照,行。 一、議:埤地以及寮地田園倘或有人侵占霸奪等情;如有此情,四股埤匠等立即傳單報知業主、田甲計較。其應用費銀,業主坐四分,田甲坐六分,就三百零五甲六分均攤,不得推諉,再照,行。 一、議:四莊甲首,每甲首每年該新金銀粟五石,對埤匠量明,不許私對現佃短折盜收;違者,究革,批照,行。 一、議:冬成收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藉端折銀拖欠,抗拒不納;如有拖欠抗拒不納者,任從四股埤匠同甲首牽牛抵完工本;若不遵者,通知業佃共同力辦,批照,行。 一、議:四莊各汴費水粟谷,每甲首須當先期開具清單,送埤匠以便查核,不得扶同作弊,亂收貽害,再照,行。 一、議:逐年四莊願約水粟,每石明定天平重一百零二觔為準,不得狡展,批照,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清洗圳路者,系埤匠之事,不乾田甲之事,批照,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及私圳小圳者,首至尾各佃人照鬮序次輪流;如若越規亂搞亂掘,登投甲首埤匠議罰;若不遵者,通知眾佃扭交業主理辦,批照,行。 一、議:寮內果子、竹木,交付四股埤匠掌理,各埤匠不得混行折取其竹木;寮內如要用者,通知各業主照值估價,不得亂砍,批照,行。 一、禁:大汴不准挖空、戽水、攔截、亂掘;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力工銀十二元。又四莊大汴及私小圳並各汴不准挖空、戽水、攔截、亂掘、亂搞;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一抬,力工銀四元。若不遵者,通知眾佃扭交業主理辦;依然不遵者,公同稟究,批照,行。 一、議:每莊每股埤匠要水粟,逐年就於本庄甲首向收;若本庄不足股額,再向別莊收補,不得混行爭收,批明,再照,行。 一、議:每莊或有橫逆之人不順理法,借端惹事,越約違規,仍就於本庄甲首、埤匠設法辨廉,庶免後禍,批照,行。 一、議:四莊每甲田,光緒二十七年大租戶貼銀二元,小租戶貼銀三元,現佃貼十工。其銀作二期交付,至埤完成,一盡交清;若無交清者,埤匠先代借,至十月每元貼利四角五占,母利共還清。現佃無貼工,埤匠先代倩,至十月每工貼粟二斗,不得拖欠,至光緒二十八年俱免貼出,再照,行。 一、議明:上鎮圳之埤分,系是十四分,上鎮平人實承三分,並配上鎮圳田甲大小租戶及現佃,要貼工並貼銀,張瑞自當料理。其埤又十一分,別莊承頂,不干瑞之事,批照,行。 一、議:灌溉學田內田二十甲,仍前大圳流落南小圳共一,汴下溝石,車汴汴面宜下,汴南田四寸,不准過高;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再照,行。 一、議明:上鎮北洋張添田三甲二分、張添盛田一甲八分、南洋李只田三甲二分。因三小租戶願逐年小租赦免,交埤匠贌代納大租小粟,埤匠不敢許允。時公議將三人之田,每年減配水一半,減收水粟一半,就合約內扣起四甲一分,實存水田三百零一甲五分,不得生端,再照,行。 一、議:下侖石涵水尾順流下大圳,不准攔截過梘,流落別圳;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或是上埤買者,宜通知鎮舊、甲首,再照,行。 一、議:此任之水租,每田一甲應配納水租粟十石,限至此任四年為滿,以後仍舊前任規約施行,再照,行。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同立付埤字人業主許傳炎 陳阿晉 保埤人張水吉、曾傳、張添發、陳蔭 甲首人張盤、張傳宗、許昌、張瑞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約字 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即圳主李紹宗、李紹經、李紹年、李石朝,贌圳人簡啟成。緣宗有先父李春波建置遺下東勢清水溝莊萬長春水圳一處,水頭一道,分為三條通流灌溉各莊田地,其各佃戶俱登明在佃頭簿內。並帶圳寮二處,又■〈馬卜〉船一隻並帶竹圍、花木、梘子,又帶陡門、浮梘、木木函一概在內。又另帶寮內對象及修圳器具,載在油格簿內,分作二本,各執一本。今因事務浩繁,難以兼理,欲將此水圳出贌於人,爰是托中引就贌圳人簡啟成前來承贌,當日憑中議定,贌圳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保人交宗等親收足訖;隨將水圳並圳寮、■〈馬卜〉船各件器具,並陡門、浮梘、木■〈木函〉、圳道,又圳頭、溪頭各處石簻,一概修理完好踏明,交付贌圳人前去料理。明議每年贌圳人應納圳租粟九百八十石,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早季該圳租粟六百八十六石,晚季該圳租谷二百九十四石。屆期務要將收入租粟向日曬乾,經風搧淨,不得以濕冇抵塞,若非遇風災水災,亦不得少減升合;如有少減者,應將磧地銀付圳主扣抵足數;若有不敷,就保認人賠足,任從將水圳起清,另贌他人,不得異言。若莊中科派什費,是贌圳人之事,與圳主無涉。該圳議贌十二年為限:自光緒戊戌二月終起,至庚戌年二月終止。限滿之日,自當將磧地銀備足,送還贌圳人;而贌圳人亦應將圳道並圳寮、■〈馬卜〉船各件器具,及陡門、浮梘、木■〈木函〉、又圳頭、溪頭各處石過修理完好,交還圳主另招別佃,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中保,宗等親收過合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贌圳之人,每年所收水租粟如有被眾佃拖欠者,不論多少,贌圳之人應自己向佃取討,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逐年應給看視圳道者之粟,系贌圳之人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照。 一、批明:每年早晚兩季,贌圳人應納水租谷,明議:頂下寮兩處俱作對半照數配納,不得增減,批明,再照。 一、批明:逐年贌圳人應納水圳租,若無遇風災、水災,要照數完納;倘遇風災、水災損壞田稻,其水租有被各莊佃人裁減,圳主與贌圳人自應照所收租額,臨時酌議攤減完納,批明,再照。 一、批明:自未贌以前,有被佃戶拖欠舊圳租,應歸圳主自收,與贌圳人無干。若限滿之時,將圳交還圳主,所有限內被佃人拖欠水租,亦歸贌圳人向佃自收,與圳主無涉,批明,再照。 一、批明:若限滿之年,欲將圳退贌者,贌圳人應於是年八月半前,送定銀為準,不得異言推諉,批明,再照。 一、批明:圳寮二處:一在竹林莊瓦屋一座,一在大埔莊茅屋一座,每年另應圳寮稅六十石,系宗應得之額,與別房無干,每年早季收之日,自當納宗清楚,不得拖延少欠。倘圳有損壞之處要修理者,宗應出木料,贌圳人應出工食,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倘被大水沖崩,損壞圳道,自當買地開圳。其地價系圳主自理,其工食系贌十人應出。徒門及浮梘、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圳主出枋料,贌圳人出工食,不得推諉,批明,再照。 一、批明:贌寮二處有栽種竹圍、花木、果子,又圳頭堤岸有栽種樹木,議明贌限年內以及退贌之時,不許砍伐,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宗等四房鬮分之時,振作十四份內抽出六分,歸付宗作出嗣並酬勞之額。又宗次房應得二分,共八分,應收無利磧地銀三百四十二元八角八點,又全年應得水租粟五百六十石。其餘石朝、紹經、紹年三房,每房應得二分之額,共六分,各房應收無利磧地銀八十五元七角一點,共二百五十七元一角三點。又各房每年應得水租粟一百四十石,逐年計共四百二十石,各自向贌圳人量收。各房各設油格簿一本,付贌圳人登記,以憑會算,足與不足,各無干涉。若限滿退贌之時,各房應將所收無利磧地銀照數取出,交還贌圳人收訖,各不得刁難,批明,再照。 一、批明:逐年陡門並浮梘、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預先通知,所有應用木料若干,明議贌者要先出金採買,記明在簿,然後將圳主水租粟作十四分均攤,付贌圳人扣抵足數,不得異言,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四(歲次戊戌)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陸成 保認人 石朝 為中人 紹年 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人圳主 李紹經 李紹宗 贌圳 簡啟成 第八三之一合約契字 同立合約契字人大甲街圳戶王永浩源、朴仔口修理圳務銀主張克仁等,前年間,王瑤記自備工本金,開築內埔水圳一條,水源由七塊厝前經過,通流頂下月眉四塊一帶地方。因子年來洪水為災,屢被水沖崩,損壞水源,不能疏通,該良田變為荒埔,錢糧國課無依。源等六房叔侄會議,難以籌款,願將此水圳托中保招得朴仔口張克仁前來修築,所有圳務一切章程,豫定條款,開列於左。張克仁股份自備工本前來,修繕圳務,按現開用費銀二千元,面約張克仁股份自理,與永浩源房內無干。倘限內逐年修理圳途之費,應歸張克仁股份自當,不得異言滋事。各人喜悅,定限十年內抽二年,系前修圳借張程材之項,按二年母利還清,將水圳交付張克仁掌管。及前後所應抽他人四成之田,應歸張克仁出贌,以及房公租十成之谷四成,仍歸張克仁收用,以為工本之資。其水圳自己亥年十月起,至己酉年十月止,限滿之日,水圳應歸還圳主,不能言及修理費金若干,亦不得藉端抗還滋事。而圳主應當就約所行,未滿年限,不能另招別人修理。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契字一樣二紙,谷執一紙為照,行。 第一條:定限十全年為期,內抽二年,抵還張程材母利。限滿之日,該水圳自應歸還圳主;而銀主所花費項、圳金等,至滿期抹銷,批照。 第二條:按修理圳金二千大元,議歸銀主自備工本金開築修繕,不干圳主之事,批照。 第三條:面約銀主自應照所開之舊圳路,由頂下月眉莊田園灌溉,通至四塊厝莊田園充足,不得擅自挪移,引灌別處,開築圳路,批照。 第四條:面議所有四成之租谷,逐年付交銀主收作工本之資,後日銀主不能言及修理圳金若干,批照。 第五條:面約六房之私田及公田,按十分仍抽四分,付出工本金之人收用,批照。 第六條:公抽四成之田額,例應歸股內修圳之人出贌招佃,批照。 第七條:所有水圳灌溉之田園,前後應抽他人之四成租谷,一切歸修圳之人收用,批照。 第八條:面約每年圳路被風雨崩壞,修理圳工金等項,系銀主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照。 第九條:六房無論公私房分之租谷,俱作兩季均收,不能拖延,批照。 第十條:期限未滿,不得招贌別人;及至限期已滿,修圳之人立即將合同圳約交繳,圳主自行主裁,不干修圳人之事,批照。 第十一條:面約銀主合股修繕圳路,自當協力料理妥當,祈望源遠流長,批照。 第十二條:限十年已滿,面議己酉年終,其修圳費金系張程材自行獨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照。 第十三條:彼此會議,兩相喜悅,憑中保面前立契約一樣二紙,蓋印各執一紙,永遠為憑,批照。 第十四條:己酉年限已滿,其水圳若無修理者,則將己酉年晚冬租谷抵扣修圳之費,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歲次己亥)十月日。 在場人王采臣 為中保人李屘 代筆人羅凱臣、王永浩源 同立合約契字人張克仁 張克仁 批明:與王家立約,系張克仁之名目。其份額,張天德應得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張德枝一股半、張派、張蚶二股,共九股,分抽出天德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共五股半,於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退與張派、張蚶承頂,其退股價銀八百二十五元,理合批照,行。批筆廖鏡堂。 第八三之二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 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情因前年間,舊股公條張克仁與王家立約,修理王永浩水圳一條,灌溉上、下月眉莊田園等處一帶地方,約限十全年為滿,抽出末二年,抵還張程材之額。自庚子年修理,至癸卯年早季,共收七冬租。因水圳無所得利,開費不敷,股內難以合理,張克仁份下之五股半自己退辭,不欲辦理。爰招新股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公議以合源為公號,再備資本八百二十五萬元,付交張克仁份下五股半人等親收足訖;該水圳五股半,交納新股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承管,任從合於舊股三股半,仍分為九股,前去按辦管理修築。其水圳等利,按作九股均得;而修理開費,亦作九股均攤。誠恐口說無憑,爰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四本二式,各執一本,付為永遠存照。 批明:十年限內,本擬抽出末二年,以補張程材前備與王家修圳之項。現新股人等再為公議,將末二年所收之租踏為公收,另按銀一千一百元,候至第八年終,即交張程材之阿沛兄弟收回足訖,以抵末二年之額;倘若第八年終冬至期,每股人等若無銀抵還阿沛,將末二年歸張沛自收,批照,行。 謹將新、舊股份名次列明於後: 張啟春新股一股半,應出龍銀二百二十五元正。廖鏡堂新股二股,應出龍銀三百元正。張青雲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張沛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舊股張啟春一股半正。舊股張沛一股正。舊股張蚶一股,此股限至第八年終為滿,批照。以上新、舊股份合九股是實。 謹將抽王家田四成,以及諸姓田四成,總共甲數列明於左: 謹將合約四本:元、亨、利、貞,每人名次收存,列明於左: 元字張青雲、張沛收執,亨字張蚶收,;利字張啟春收執,貞字廖鏡堂收執。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九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張沛、廖鏡堂、張啟春 張青雲 張蚶 代筆人羅開親 一、批明:此光緒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張沛抽出二股,退與張啟春承接辦理,批照,行。 謹將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王俊月眉頭張月成田五甲,現耕細人吳太(以下略) 謹將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張沛月眉莊四成八甲,現耕佃人莊鶴(以下略)。 謹此灌溉新耕抽收四分甲數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茶鋪四成田一甲三分九厘,現耕佃人張桀(以下略)。 第八四退頂辦字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緣前年蒙■〈艹稟〉果洋眾田主等延溪充當埤長,溪是以傭僱工人,開築埤圳,用費銀一百大元,逐年竭力修造,未嘗水份失其灌溉。今因無力承辦,自情願將此埤長退與蕭六藝官承充頂辦,蕭六藝備出埤底銀一百大元正,補貼溪前年用費。工資銀即交收足訖;其埤圳,蕭六藝自應認真修築堅固,不致埤水灌溉不敷。每鬮水份貼薪勞粟一石,計共八十鬮,合共水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蕭六藝收取,以為修補圳費,眾田主等不得少欠。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辦事一紙,並帶願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照行。 即日收過退頂辦字一百銀元完足,照,行。 嘉慶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鄭英豪 知見人田主魯合外二十一名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 第八五出贌字 親立出贌字人總理張振綬,有承祖父遺下十八張水圳一條,帶埤一個在內,凡十八張田,藉此圳水灌溉者,逐季按甲完納水粟。今因自己乏力修造,將此圳及埤出贌,於是托中招得族內茂官、萬岱官、陳文龍官等出首承贌。三面議定於咸豐九年起,至咸豐十四年止,每年圳租粟六十石,分早、晚兩季完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聽綬實時討起,另贌他人。其九月重陽佳節,筵請眾佃圳主,應出酒席銀八大元,系綬支理,與贌主無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咸豐八年十月日。 親立出贌字人總理張振綬 為中保人總理陳武 第八六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甲號: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茲遵奉台灣公共埤圳章程舊社埤利害關係人等議定組合規約,以期保全水利。其所定各條開列於左: 第一條:本規約內所稱利害關係人,即系灌溉舊社埤水田園業主、佃戶以及管理人等。 第二條:利害關係人所有應行責務一切如左: 一、管理人每年於用水時期以前,應以不妨礙灌溉之法,將本碑岸破壞之處斟酌修築;抑或將埤內之土砂掘鑿,使埤水周流灌溉。 二、管理人須照此規約,將本埤圳保守萬全。 三、管理人應用顧埤一人、巡水二人,以便覽視埤岸,並巡視公圳(系分水門以內)、支圳。 四、本埤水源全賴許縣溪溪流為主,故管理人於修築埤岸及分用溪水,須與下流之田仔廍埤、大埔埤之埤長斟酌舊例,妥為商約,以免彼此爭較溪水,滋事生端。 五、管理人須修造埤岸圳上所設橋樑,以便通行來往。 六、管理人若於該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後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屬水租徵收後解除職務,該前、後期內修築埤岸及一切管理諸費,應歸該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人每年應捐出金一百元,以充關帝廟、公學校經費。 八、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等,須將管理諸費按定每年前、後二次,每一次照灌溉田園,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銀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銀三元五十錢;三瓣支圳七三銀三元。其中前期定至六月為止,後期定至十二月為止,繳納管理人。但屆期有不受埤水灌溉者,該期內不須繳納水租。 九、前條之水租,其前、後期內,不論管理人有無修築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應繳納。 十、自圳頭至分水門之公圳(長□丈),組合人應照左開方法,各出人夫,協力修理,使埤水得以疏通。 (一)、組合人按該灌溉田園甲數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長□丈自行修築(但諸事須聽埤長及工頭指揮)。 (二)、各人應行修築之處,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築,該修築諸費,每一甲定以七三銀□元繳納管理人;但管理人須先自僱工代為修築,俟完竣之後,向該繳納之人徵收費額。 十一、各支圳應由灌溉關係人協力修理,但諸事須聽埤長後工頭指揮。 十二、灌溉關係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應隨時通報管理人。 第三條:利害關係人之所有利權如左: 一、管理人應照第二條第八項,向灌溉田園之業主及佃戶徵收水租,以為管理諸費。 二、所有外新豐里關帝廟前舊社埤所屬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項歸管理人收入,至於租稅及其餘諸費一切,歸管理人支理。 三、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惟照此規約各條履行一切責務者,應受埤水灌溉。 四、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若於灌用埤水知其有阻礙之時,可照規約,迫令管理人修理。 五、埤內所產之魚類,若有無礙於灌溉之時,聽組合人共同捕獲,但必經管理人許諾方可。 第四條:本埤圳須常設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長、副埤長之謂)、工頭一名、顧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長應歸工頭兼辦。 第五條:前條之管理人,由利害關係人中公選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顧埤、巡水,由管理人於關係人中選舉妥人使用。 第六條:管理人選定之時,應稟請地方官廳許准。 第七條:管理人即正埤長、副埤長,於此規約內各條,均有一同之利權責務。 第八條:管理人之在職年期,定以三個年為限;但年限中若因職務懈怠,有不益於關係人之事,不論何時,皆可解除任務。 第九條: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務,或要改選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議管理人一切行為,組合人可由各莊公選總代一名,以議定此事。 第十條:組合總會,必經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後開會。至於議事,須組合總員半數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議定。但在此時,組合人聽從方便,由各莊選定一名以上之代議人,然必半數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議定此事。 第十一條: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保全埤圳並掌管灌溉一切事務。 二、須備水租、賦課徵收簿及經費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記明。但水租徵收之時,應以領收證亦付納戶。 三、凡水租之徵收額及經費之支出額,每年分前、後二次,稟報地方官衙。 四、指揮監督顧埤、巡水之事。 五、關係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爭議者,妥為調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關係人,使之補修公圳、支圳。 七、處罰背約者等事。其餘,如遇有緊要事宜,開設組合會,充為該會會長,以整理所議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總代、利害關係人等事。 第十二條:工頭須與正埤長妥議,應辦補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條:顧埤者專任監視埤岸,巡水者應巡視各圳。 第十四條:本埤圳組合事務所,設於□□,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 第十五條:利害關係人不得圖謀私利,復給與埤水組合人以外之田園魚塭。 第十六條:既設之公圳、支圳,非經組合會議稟請地方官衙許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條:此規約內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權責務,均與灌溉田園之業權以及佃耕權相為維繫。 第十八條:此規約內管理人所有之利權,不得擅自賣買,亦不得讓與他人。 第十九條:管理人雖解除職務之後(即因官廳命令及組合會議定,抑或自己辭任等事),其在職中一切利權責務亦應逐一履行。 第二十條:利害關係人若違背此規約者,由組合會及代議人議定,徵收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違約金充為組合公費。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約。 舊社埤水利關係人保西里七甲莊水番總代蔡謀外二十名聯署 乙號: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第一條:本組合系遵照台灣公共埤圳規則,為保全灌溉利益起見。 第二條:本組合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事務所設在歸仁北里大道公廟莊之大道公廟內。 第三條:本組合系將舊社埤圳灌溉區域內之田園業主、佃戶以為組成。 第四條:本組合設左開辦事人員: 一、埤長一名。一、副埤長一名。一、工頭一名。一、書記一名。一、顧埤一名。一、巡水二名。 第五條:埤長總理組合事務,為組合總代。 第六條:副埤長幫埤長事務,如遇埤長有事則代理。 第七條:工頭承埤長之指揮或委託,應照範圍,擔任補修埤圳工事。 第八條:書記承埤長命令,辦理事務。 第九條:顧埤系巡視埤岸。 第十條:巡水系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條:埤長及副埤長由組合會議員公選。 第十二條:工頭職務,歸副埤長兼辦。 第十三條:書記、顧埤、巡水等,皆由埤長選定。 第十四條:埤長、副埤長之任期,以三周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第十五條:本組合設置組合會。 第十六條:組合會議員者,應於灌溉區域內各莊之組合員互選一名。 第十七條:組合會議員之任期,以五個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任期內如有改換人員,其任期則以前任者未滿之期為限。 第十八條:組合會之議長,以埤長充之;如遇埤長有事,副埤長即代理。 第十九條:組合會議決事故如左: 一、組合規約改正及變更事件。 二、組合費之豫算協議及決算報告認定事件。 三、組合費、人夫、現品、賦課徵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組合所關財產處分關係事件。 五、組合員處分所關事件。 六、其它重要事件。 第二十條:組合會每年應開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條:組合會由埤長召集。 第二十二條:組合會議員出席者非過半數以上,不得開會議事。 第二十三條:組合會所議之事可否?以過半數者定議。若可否同數之時,則由議長決定。 第二十四條:本組合員於灌溉區域內之田園,受灌溉給水,但水量應照舊例分配。 第二十五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賦課之組合費(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後期定以十一月末日為限,應納於本埤長。 第二十六條:本組合員應納之組合費(水租)依左記標準,賦課但照組合會所議定則,可得增減。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配賦人夫、物件,須依期出頭繳納;但出頭繳納位處,須從埤長及工頭指示。 第二十八條:本組合員凡欲將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所有利權移轉之時,必須將情稟報埤長。 前項遇有稟報之時,埤長須將組合員異動方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組合員不得將圳水供灌溉區城外之處;但經組合會決議允准之時,則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本組合員發見有破損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須速通報埤長。 前項遇有要急速防禦或制止,組合員須應急處置,其費用該埤長應由組合費支出辦償。 第三十一條:本組合員應出人夫或現品不納之時,埤長應行代辦,追收費用。 第三十二條:違背本規約之時,由組合會決定議罰,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八七諭示 台灣縣邑主葉堂諭:查驗李定邦等繳合約十四紙,系嘉慶十六年三月間,草鞋墩山腳莊眾業戶李寢等所立。言明十四鬮內水份之人,照分鳩銀一百二十六元,與圳長收入,資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決。所有上季圳流,與十四鬮內出銀者輪灌;下季照原通洋眾分。至該圳水汴原有定處分流,有後辟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內之額,雖有分汴,水份須灌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及濫踏水車,擅用吊槔等語。訊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險圳,系灌草鞋墩一帶高田,舊時圳水不敷灌溉,只可布種單季,自十四鬮內開浚之後,始得布種兩季,但水源不盛。天時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歲,僅足敷十四鬮份內之業。常年李妙等雖無水份,亦或布種早冬,以望時雨;如雨水充足,亦獲豐收,習為固然。茲值舊今兩年俱憂亢旱,去年猶未滋口舌,至今歲則計圖自利,公然布種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擱阻,轉被呈控,殊屬刁健可惡。並訊悉:小險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鬮份內之業,得種早季,不聽水租,以份內先已各出重資也。至晚季時,天必多雨,則不論份內份外,任其布種,令佃各出水租,以備修圳之資。今斷李定邦仍照舊約秉公辦理圳務;李妙本無水份,只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損人,致干眾怒。至匏仔藔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種晚季,仍應照常完納圳租,毋得藉口違抗,重啟寡端。著令各具結完案,所繳嘉慶十六年三月間約字,著即照抄一紙附券,原約及契據均各發還,此諭。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八八移文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移知事。案蒙台藩憲邵札奉爵撫憲劉札開,據署埔裏社通判吳本傑稟稱:竊卑廳地方附郭田園數百,土壤膏腴,祗以水利未興,僅種雜糧;且城關內外掘井無泉,開溝無水,街民惜水如金,幾至有求水弗與之勢。卑職留心訪查離城十餘里之牛洞莊進內山二里許,有大坑一所,水源極旺,俗呼南烘坑。其水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道光年間,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開一小圳,俗周南烘圳。因該埤地勢窪下,圳道不長,僅溉南隅田百餘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築埤分流,開一大圳,循山而行,勢如建瓴,可灌附郭數百甲田地,並可挹注城內,更可墾闢東山山麓一帶荒埔以為水田。卑職親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約需工銀三千兩左右,迭次招徠,無人承辦;以前人未興之利,謀之究情難與慮始之民,此亦事勢之最難者矣!若據請公款,又恐山石難鑿,無力賠繳。先於二月間,據民人陳永來呈控:余黃連強占南烘圳。經卑職查明,該圳向為豪強者占踞,陳永來亦系占踞巫文生之業,因批革余黃連,候晚冬後,另行招充,以杜爭端在案。旋據業戶羅義興等具稟保人接充,並堂供余黃連倚總理余清源之勢,不修埤圳,強收水租,致冬收歉簿,眾佃不服。又據東角總理余清源具稟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開南烘坑口新圳,即准兼管南烘溪底舊圳,飭即稟復。乃余清源等冀享舊圳之利,不費新圳之本,延擱不復。卑職會同林管帶勝標,督率屯兵出哨,順道復勘新圳,行至史老榻防營,晤見余清源,詢以開圳之事何以久不稟復?該總回以舊圳水租有限,新圳工本浩大,力難承辦等語。適五城堡總理陳水泉、吳和奇等因公稟見,卑職諭勸約股令開南烘新圳,成工後准照向章一九抽租,並南烘舊圳歸其一手經理去後。茲據陳水泉等稟稱:踏看新圳地勢,不特工本甚巨,而中間石壁四十餘丈,能否鑿通,尚難逆料;但既奉諭示,不得不遵照試辦。現已約股二十八份,每份先出銀一百元,成敗不計也。但恐成工之後,有土豪復萌故智,藉詞爭奪,訟闘不休,必須詳明立案,有地方官作主始敢承辦。可否之處?專候示下等情。卑職查該總理等鑿石開圳,不惜工本,雖不僅為公起見,而於地方大有裨益,不得不據情轉稟,察核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如稟,准令陳水泉等集資開鑿南烘坑口新圳,以興水利,仰即出示曉諭遵辦,此繳印發外,札司即便一體飭遵,並移台灣道知照等因。奉查此案,先據吳倅具稟到司,業經批示准予開鑿新圳,以興水利在案。茲奉前因,除移台灣道憲唐札同前因,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府,希即查照辦理,須至移者。 右移 埔裏社分府吳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 第八九諭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吉,為據情轉請勒石,以垂永久事。嘉慶八年十二月,蒙准臬道憲遇、台灣府慶札:查彰屬東勢角民番爭開水圳一案,妥為查辦馳覆等因。本分府經於本年新正巡查莊社,行抵東勢角途次,據該處社番土自馬下六四老,阿多罕社郡乃那鳥,甲首潘學文、馬下六郡乃阿沐,阿馬轄莊民林時猷、蘇干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恩賡、葉振旺、賴德永等,為蒙導兩情協洽等事,僉呈詞稱:竊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照汴分流灌溉。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損,兼之水源長遠,難以流通,即極力修整,遇農忙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是以籌議另擇地勢,開鑿新圳,透合舊圳,接濟分流,番民均有裨益。莊民林時猷等先經稟明縣主,蒙批:候飭該通土協力興工修築等因,並蒙前憲著差協同通土查覆在案。茲蒙仁憲親臨開導,足見恤愛民番至意;惟是新圳要由番田開鑿,茲遵導願照丈明闊狹,按一甲應補番之損田大小租粟一十六石。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莊民應即協同社番,共築原舊陂圳以滋灌溉,不致番田缺水失收。現在六等番民相安,兩情協洽,公同立約,以垂永久,理合各具依結,並約三紙,呈叩懇恩將約蓋印,給發民番執照,留約一紙備案。據情詳明大憲給示勒石,並懇營銷縣案,民番戴德,永頌甘棠等情,並呈繳合約。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鳩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惟是開鑿新圳,在番之內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不無缺水之虞。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照。據此,業經據情轉稟臬道憲遇,牒呈台灣府慶,准批:來移查辦彰屬東勢角開圳一案,已據該處社番馬下六等及莊民林時猷等妥議息爭,合具結約,呈請給示勒石銷案各緣由,具見辦理妥洽。希即由廳給示勒石,以垂永久,並將呈繳合約蓋印,分別給執存案。一面飭縣將控案註銷,務期民番兩相和輯,勿致再有爭端,仍候臬道憲批示,此復等因。除行縣註銷案外,合行錄批示諭,並令摹寫勒石,以垂永久。為此,示仰東勢角社番、莊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番民耕種番田、屯田,所有新舊灌溉陂圳,務宜遵照本府批示及印發條議約規,協力修築。俾水澤沾足,各資溉灌田園;仍須守望相助,樂業安耕。倘有民番違例越規以及竊挖水汴滋生事端,許該通士、鄉保立時解官究辦,決不稍為寬貼。仍將頒給示諭,端楷照繕鐫勒上石,並印榻碑摹四本繳送,以憑分別申送發行備案,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須至碑摹者。 嘉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給勒石發。 第九○諭示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嚴禁破埤害課,以杜滋端事。案據西螺堡業戶廖靖忠、廖拔西、張甘霖、廖拔琦、蕭源盛、張瑞澤、陳德豐、張瑞豐、張昌佑、廖世恆、汪林榮,埤長游典成、廖魁等稟稱:緣西螺堡鹿場埤原就觸口築筍,欄水入圳,灌溉四十餘莊田禾;上供課帑,下資民生,所關非淺,久載府志,凡有竹筏由溪經過,從不敢沖犯課圳。向定以四月半後為期,必有溪水滿過埤岸,始許過筏;稍能傷礙,則應折筏抬過,歷來如斯。無奈溪頭巨姓,聚集匪徒,結黨立股,凡有過■〈筏外罒內〉,必向買路,由淺入深,竟成利藪;無論有水無水,只要■〈筏外罒內〉夫多錢,即行破埤放筏,任水別流,害及田苗枯槁,日久成慣,不能阻止。歷年以■〈艹佳〉苻之風,相續於道,即次示禁,並親臨焚毀,未能鋤滅。此二月二十日,巨魁張夏、張察再行破埤害禾,埤長向阻被毆。眾佃望水情迫,於三月初九日,截獲張夏、張察,同筏夫張婿、黃保稟解究辦。蒙堂訊將張察、張夏刑責枷示,並令張察、張夏賠資修築,出具以後不敢破埤甘結邀案;一面出示嚴禁該處人處務須依照水時,必有滿過埤面,始准過筏。忠等敢不凜遵。惟該處習惡成性,移時即違,非蒙就示勒石,豎立埤所,以垂永遠,恐無以杜復萌。合亟瀝情僉懇,伏乞電察國課攸關,恩准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沾感切呈等情到縣。據此,案查先據業戶廖靖忠等僉稟張夏、張察等擅破課埤,當經差獲到案,分別責懲,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各安生業,毋許結黨包抽筏費,所有竹筏,俟圳水通流滿過埤面,方許順水撐載,不得再行掘毀課埤,復滋事端;倘敢故違不遵,仍在溪頭等處截索筏費,掘毀埤圳,一經察出,定即嚴拏究辦,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五月日給立石。 第九一執照 即補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為給照事。茲據頭圍一快保廬廷翰稟稱:有承父遺下東勢羅東二皂堡月眉莊自鑿水圳一道,溝底八尺,連兩岸計共一丈二尺。水源系由阿里史自埤泉水導出,灌溉十八埒月眉莊,概分打那岸埤頭各等處,地名月眉埤仔,經蒙翟廳憲發給印照在案。當時系屬自埤,佃眾雖有配納水租粟者,亦屬陸續支收,惟貽工本而已,未有照章交納。祗因風雨為災,牆墾崩壞,即該印照概被埋沒無從取出,是以赴轅稟請,恩准再給印照,以憑管業等語。准即迅派內丁協保,克日會地查勘明確,果否此情,務要據實稟復。復據該役等稟復各前來,立即協保克日馳往該地查勘,果有圳道,並據該莊耆老皆稱此圳果系廬永昌自辟之業,各等語。除批示外,合行發給印照,以便執掌。該圳戶務宜自備工本,迅即修築,開鑿圳道疏通,免致眾佃逐年乏水紛紛爭較。其有配水灌田之佃者,本縣公定章程在案,每一甲全年應納早晚水租粟三石正,務要收成之日,灑干好粟,交納清楚,不得拖欠等情。為此,照仰該圳戶知悉,合應遵照辦理;倘圳道完成之日,稟復到縣,並給諭戳,合行出示曉諭該莊佃眾一體知悉,母得故違,此照。 右給圳戶廬永昌執掌。 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一日。 第九二執照 台灣噶瑪蘭撫民理番海防糧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照事。照得嘉慶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案據辛仔罕等莊墾戶吳化、賴岳暨各佃社番、通土等僉稟稱:化等與社番雜墾該處田畝,缺乏水源墾鑿圳道,鳩集相議,擇到四圍二結份頭吳惠山界內湧出泉水數處,堪開圳道。爰請吳惠山出首,自備工本,堤築陡門,聚水灌溉各佃田畝。公議逐年番界,每甲完納圳主水租谷四石二斗,在埕量收截串;社番自耕,每戶議貼工資谷六斗六升,本料亦系社番採辦,交付圳主需用。社番該田若贌漢佃,亦應照約每甲逐年完納水租谷四石二斗,以應圳主修築不懈,永資課命。但漢番各佃良莠不齊,恐有挨延控納,任憑官究追,以儆效尤。公議已定,隨即立約呈官存案,以垂久遠,僉請給照,迅飭吳惠山趕緊興工報竣,無非憲台所賜也。理合夾繳合約一紙,僉叩伏乞課命攸關,俯准給照,以便管理,俾充國課,民番謳歌,沾感切叩等情。卷查前分府批准飭差勘覆在案,茲據圳戶吳惠山稟報,開鑿圳道完竣,懇請發給執照,永遠管理前來。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圳戶吳惠山即便遵照,准將辛仔等莊圳水所有灌溉之田,無論番界以及社番自耕,別贌漢佃,每年逐年向現佃分別量收水租谷石;倘有玩佃抗延,許該圳戶赴轅指名稟追。該圳戶毋得廢弛圳務,籍端需索,致干查完,凜之慎之,毋違,須照。 右照給圳戶吳惠山准此。 嘉慶十八年十月日給分府。 第九三執照 執照 欽加清軍府銜、准補嘉義縣正堂、奉旨嘉獎加五級紀錄十次鄧,為給照管業事。案據何溫氏及何啟緒,與何澄源即何虎頭互控爭家業一案,飭據差傳兩造到案,先後提同質訊,供詞各執,即諭典史局紳理分,另立鬮書。嗣據何玉興以伊向何虎頭所買之田,經局抽換,又經給照去後;茲據何澄源以何溫氏所控之業,局已理明錄單,請給照管;並據何溫氏遣抱子何啟緒呈請給發印照鬮書各前來,除分給歸管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承買過何子茂、何子惠內菁埔港潭一口,稅銀五十元,契價銀一百四十元,址在內菁埔莊,東至元吉莊,西至大埤薄籬,南至何家田,北至何家田並至內菁埔莊為界,對符准憑照管業,須照。 右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准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給。 第九四諭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閏二月初三日,據監生黃溫和,即圳戶金源和稟稱:緣有職員周家麟,族正吳道中、黃振先,莊民陳九、黃阿荖、詹結等稟稱:竊三皂保大礁溪內湖莊系是凶番出沒處所,並枕頭山、鎮平、結首份、永廣等莊概系砂礫之地,雖有水源,沙漏地底,本欲墾開成田,乏水可灌,無奈栽種地瓜雜物,又被亢旱,少有收成,以致地段荒蕪。迨前年清丈升科納課,甚屬艱難。茲麟等查監生黃溫和亦有地段孔多在於該處,且此人誠實可靠,堪以自備工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以資灌溉。麟等在外互相妥議,邀其出資,開鑿疏通,明議每甲逐年願貼水租谷四石,分作早晚兩季交納,以資工本,不得抗欠。而黃溫和稱:開鑿圳道,疏通水源,工本浩大,伊雖不惜工本,不辭勞苦,但未簽請示諭存案,誠恐後日有土棍將圳頭斷絕水源,或有奸狡佃人抗納水租,或有藉端霸占,種種弊竇,貽累匪輕。麟等再四思維,惟有懇請賜准,諭令黃溫和自備資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一面示諭存案,以垂久遠,俾國課有賴,民食有資。爰敢相率瀝情,僉乞恩准示諭等情一案,經蒙分別示諭等因。和遵即措備資本,多請工人,不辭勞苦,督工開鑿。現已水道疏通,墾准給發圳照,並給長行諭戳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並給圳照外,合行給戳。為此,諭仰大礁溪內湖莊等處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即便遵照,立將給發戳記,謹慎收藏,以便逐年蓋用串單,向佃量收工本水租谷,以為執憑;倘有玩田抗納,許即指名稟追。該圳戶務須修理圳道堅固,巡視圳水充足,是為至要,凜之,慎之,切切,此諭。 計發戳記一顆。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二十九日諭。 第九五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高才,即藍吻、籃盾兄弟等,有自置應得鬮書埤圳水路一條,又帶水田一段,共二段,坐落土名在四圍莊大橋上新仔罕港,開築擋門埤圳水路,灌溉抵莊、大茅埔莊田。乃眾佃有明約字一紙,尊請付以藍高才為圳戶,定例按甲逐納租為憑。今因乏銀應用,吻兄弟等商議,將此埤圳約字、水田丈單願付出借為胎,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吳成興家中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吻兄弟親收足訖,三面言議約定,逐年每元銀願貼利息粟一斗六升行,全年合共利息粟八十石正,按作早季在埕納清。其利粟是要干風搧淨,不敢濕冇抵額,亦不敢拖欠升合;如是少欠者,吻兄弟願將此埤圳水界內水租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阻執滋事。其銀自道光乙未年冬至前借起。其銀不拘年限,若銀主自要用向前取討,吻兄弟等在冬至前備足母銀,一齊送還銀主,贖回約字並丈單,各不得刁難。保此埤圳水田系吻兄弟自置開築應得之額,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吻兄弟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合約字一紙,丈單一紙,鬮書一紙,甘願退歸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五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何開昌 為中人秦得勝 知見人堂叔藍寶 胞兄有土 在場知見人母親盧氏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有吻、藍有盾 第九六規約字 同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佃人周必謨等,竊思事貴有定,斯無糊混之虞;物必有規,庶免口角之患。緣周陳記開闢霧裡薛陂圳以來,其田配食圳水者皆為吾佃,按甲配帶水份者務必均平。茲因佃人周必謨之田,前付周陳記等開作圳路經過,周陳記等撥出圳水四甲,付其通流灌溉,任從決放。奈時有旱潦,汴有高低,恐汴頂決水灌田,或遇水尾著番之日,未免有盈斂之殊。爰是周陳記等與佃人周必謨商議,就此四甲水鑿為二寸四方,挖空透田,日夜長流灌溉。自此定規,佃人不得擅自鋸闊,亦不得仍前決放;而過汴之水,乃得有常,著番之人,無慮不齊。此系公同妥議,至公無私,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定規約字一樣二紙,圳主、佃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日。 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 代筆人周生標 佃人周必謨 在場人圳長周子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