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二節魚塭
第一 執照
第二 執照
第三之一 諭示
第三之二 合約字
第四 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第五 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第六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 賣杜盡根契字
第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九之一 賣盡契
第九之二 典契字
第一○ 典塭契字
第一一之一 許贌認耕塭契約字
第一一之二 契約書
第一二 出贌魚塭字
第一三之一 許贌耕魚塭字
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第一三之四 契約書
第一三之五 契約書
第一三之六 契約書
第一三之七 許贌字
第一四 合約字
第一五 合約字
第一六 股字
第一七之一 許贌耕塭字
第一七之二 聯財合股約字
第一七之三 聯財合坐股字
第一執照
台灣府彰化縣正堂談,為叩天恩准給照,以便填築,以裕塭稅事。據意霧莊民陳拱具稟前事,詞稱:緣上鹿港有小港又二條,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並無與民番妨礙,拱欲募僱工力填築魚塭,遞年願征塭稅銀九錢。誠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撓,但未有照不敢填築,合情叩乞恩准報餉給示,俾得前往填築,輸納塭稅,生民有賴,沾恩靡涯等情,到縣。據此,除查明註冊給示外,合就給照。為此,照給陳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務照在於所請四至界內填築魚塭,輸納課餉,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違,須照。
右照給塭戶陳拱准此。
雍正二年十一月日給。
第二執照
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事張,為懇恩改正戶名,以便輸餉等事。據業戶施長齡具稟前事,詞稱:齡於本年六月間,明買得陳拱原請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為界。現在乃係叉海坪,未經開築成塭。茲齡欲備資本雇募人工築成塭業,俟工力完竣,報明升科,謹情具稟,並將陳拱原繳墾單、告示、賣契呈驗,伏乞太老爺改正戶名,換給告示,以便輸餉管業,沾恩切叩等情,到縣。據此,除驗明准改戶名,換給告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業戶施長齡照依原買陳拱請墾港叉二條四至界址管業,募工填築魚塭,照例輸餉,務要的實塭丁采捕魚蝦,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須照。
右照給業戶施長齡准此。
雍正四年八月日給。
第三之一諭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諭飭事。案據邱大鼻呈稱:竊鼻因先人開張泉裕號,與利源交關賬項,除還外,尚缺數百元,被源用東興洋號照會。蒙差帶訊,諭飭交還,不得已,特將承先置買荷包嶼七股半魚塭值價一千五百元,曾先向許達記借銀七百元,達利共約七百七十餘元,又合新佃許金水代整塭稅價銀五十元,總共八百餘元,尚可找價六百元,叩蒙諭記找價承買,以完利源之賬。茲記已遵諭願找鼻,又托公人吳黨老懇情願收銀五百元完賬,所剩找價付鼻寡嬸度活。第該塭原系自保公號置買,仍以自保公號出賣,況鼻與寡嬸並未分爨,何分彼此。至該塭錢糧,承管以來,均系歸佃完納,所有光緒十七年份應完鳳邑錢糧,應歸現佃許金水完納。懇乞諭飭定期立契過銀,發項完賬,釋放安業等情。據此,查此案先據邱大鼻懇請諭找買,當經飭據該記以遵諭願找其銀,限至八月底備繳等情具呈,即經飭傳邱大鼻寡嬸暨邱杜氏、鄭宗周訊明,並無糾葛,諭令立契繳銀,以清洋款在案。茲據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記即便遵照,趕緊定期立契過銀,俾得繳還完案,仍將過銀日期稟復赴縣,以憑察辦,毋得違延,切速,特諭。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諭。
第三之二合約字
同立約字人余君記、商儀記、許修記、陳昌記、鄭朝記、曾樹記、楊水記、許陽記、許後記、林精記,公議合股同向許達記出贌魚塭一口四堀,帶出入水,址在長治一圖里竹滬莊南勢塭,土名荷包嶼。自光緒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二年終止,限六年為滿,每年稅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稅後耕。其銀限於舊曆十二月半交清,逐年清楚。如年限屆期,達記同與諸股再作商議;如有不合,聽達記別贌。如後日再加地租,諸股再議酌貼。其塭按作十股,攤作二十分;許修記議得二分,商儀記議得一分,陳昌記議得六分;余君記議得三分,鄭朝記議得二分,許陽記議得一分,楊水記議得一分,許後記議得一分,曾樹記議得二分,林精記議得一分,每分應出本銀七三銀一百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除塭稅、辛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如有盈餘,按股分攤得利;倘風水崩塌,系造化;如有虧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此系公同合股共贌,務期同心協力,始終如一。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十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各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過年。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於本年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干,至期務當一律備足繳交達記,不得延誤。各股內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將股分控除,約字作為廢紙。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干,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或公議向股內殷富之人先借亦可,應當照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致生後日轇轕。
一、該塭專責關係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擇塭務熟識之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別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如欲別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致招物議。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份,斷不得自行私招他人合夥,更不得將股分約字別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將該股份歸諸股內,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該塭寄存魚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欠;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干,當事者應自賠墊。
光緒二十五年二月日。
余君記曾樹記
同立約字人火商儀記、楊水記、許修記、許陽記、陳昌記、許後記、鄭朝記、林精記
第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有承五房亨記買過龔士傑魚塭一宗,大小共六口,在安邑效忠里,坐落瀨北場西南勢,土名鹽埕塭,東至瀨口田岸,西至海南里龔宅塭岸,北至公溝與王家塭隔界。原納罟繒餉銀五錢,迄丁撫憲任內出奏,始行赦免。迨清丈得下則魚塭六十九甲六分八厘六毫八絲,前亨記於光緒元年十月,出典張襟記契價六八銀二千六百元。嗣因記公司要繳府課,公議各房抽出私業,劃歸公司變售抵繳。而此塭又系襟記四子愷記鬮分之業,今記因繳課急迫,要將此塭變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向張愷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找賣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典計共契價銀五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塭仍交愷記依舊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亦不得言找。保此塭果系亨記承買物業,獻歸記公司抵繳課項,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紙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記自出頭抵擋,不干愷記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又前典上手並原典契九紙,共一十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找賣盡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炘如
經手收銀並知見人吳汝章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
書契人吳郎山
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台南府大西外新街葉欽、葉塗、葉鐵兄弟,有同承父明買沈輝海盡根魚塭一所,並陡門、草藔、網尾器具齊全,塭埔一所,田一所,址在安邑永寧里,土名風櫃門邊。其塭一所,隔為四格,東至林報岸路並店仔地,西至港墘,南至風櫃門莊宅公塭岸,北至鹽埕塭岸。其塭埔一所,墾半成業為田九坵,半仍荒埔,在塭之南,與塭毗連,僅隔一岸,東至林報岸,西至風櫃門莊宅塭大岸,南至龜潭外岸,北至本塭岸。又田一所,在塭岸之東,東至路岸,西至林報岸,南至楊家公水溝,北至路岸,四至俱明白為界。值合台清丈,於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蒙道憲唐給領墾照新字四百十三號,效忠里下塭一口,丈一.二三四三三甲。推原該塭屬永寧里,又隸安平軍工海坡,故道憲給墾照作效忠里也。今因乏銀別置,兄弟相議,同奉母命,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親族不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外宮后街陳榮記,明議六八時佛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隨將魚塭一所,並塭門、草藔、網尾器具齊全,又塭埔並田一所,又田一所,踏明界址起佃,交陳宅前去管掌招佃,耕種開築,永遠為業,塗兄弟均不敢阻擋生端,異言滋事。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業系葉塗兄弟同承父明買盡根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塗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陳宅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八紙,司單二紙,墾照一紙,計共十二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塗去「里」字一字;添注「於」一字,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六八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母董氏
中人詹冠英
中人楊石粒、何大獅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葉欽、葉塗、葉鐵
(秉筆塗自書)
第六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塗城仔莊陳峻,有合夥圍築魚塭一口,坐落土名在鹿耳門,作五份,峻應得二份半,年帶納業主萬益館,二八抽分。東至公水路為界,西至公水路為界,南至本館塭為界,北至盒司塭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塭抽出二份半,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賣與義合莊陳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塭隨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洗找契尾,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塭果系是峻合夥圍築,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峻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碨
知見人塗氏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陳峻
代書人陳啟明
第七賣杜盡根塭契字
同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人加邑麻豆保中州莊東頭角長房邱侒老、邱錠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鎮老、邱有老、邱欽老、邱長老,三房邱記老、邱枰老、邱光帶、邱約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頗老、邱隨老、邱不老,五房邱藔、邱族等五房,有同承祖父開墾魚塭一口,址在塭藔莊西南畔,土名後斗塭,年帶慈濟宮大帝爺香資銀八元七角,並帶塭藔、陡門、家器,東至槺榔尾塭,西至塗鱠塭,南至三股塭,北至槺榔塭地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爰是五房人等共相酌議,願將此塭出賣,先盡問各房至親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賣與頭港仔莊西湖角吳章教、林圍官合同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即塭及塭藔水溝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圍築,蓄養魚蝦,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及洗貼滋弊。保此塭系是博、信、侒、藔、記、隨、約、鎮同兄弟侄等同承祖父開墾物業,與別房以及他人無干,中間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拖欠租餉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信、約、博、藔、侒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一紙,付為執照。其墾單大契有別份在內,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再照。其南畔入水之水溝,公堂言約聽銀主收水入塭,以及采捕魚蝦,賣主不得阻擋,批,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豐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房長
知見人族長
同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侒、晚、鎮、有、枰、清、博、頗、不、欽、
錠、信、長、記、約、隨、插、藔、族、光帶
代書人房親奢
第八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光福、即東海,弟光彩、即承曾,有承父李樹珍與鄭定榜合墾武定里小北門外大塭二段,並溪埔園及堤壩埔園計二所,戶名金裕泰所有。溪埔園一所及大塭二段,經已與定榜分割,各歸各管。而海等應份該北畔等四格之額,年納租息三十一甲零,東至餉塭岸並接連三角仔小溪水在內,每日間水翻灌塭為界;西至九十一甲零浮埔為界,南至鄭定榜下四格十七甲塭岸為界,北至堤壩岸透大溪出水為界。又一所堤壩岸外埔園一段,年納租息二十一甲余,東至堤壩外鄭定榜現管十四甲西界岸為界,西至壩內與大港藔埔地同界址分界,南至堤壩岸為界,北至大溪為界,四至俱各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此塭及溪墘埔園,並帶溪水每日間水翻灌塭養蓄魚蝦,以及堤壩外埔園等處,托中引向張達春出首承買,三面估價契價佛銀一千元足。其塭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及埔園等處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改名換給墾照。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塭等果系福等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福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墾照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佛銀一千大元足,再照。
同治四年月日。
為中人張日章
知見人母李柯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光福、李光彩、(彩筆)
第九之一賣盡契
立賣盡契人尖山堡外埔內莊紀干觀、紀蒲觀,有同置田堀一段,坐落土名壁底,東至曾家園,西至蕭家堀園,南至洪家園、陳家、李家園,北至曾家、張家土地公埔,四至為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至親不能承受,托中引就與牛埔頭莊曾劉官邊,三面言議賣出特價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付銀主管掌耕作為己業。隨意所欲,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保此園堀系干、蒲同置物業,與至親叔兄弟侄無干,並無重典他人不明,亦無拖欠租項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並上手契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
為中人並代書陳士在
火立賣盡契人紀干觀、紀蒲觀
知見人紀潭老
此業系曾祥與曾住合典,執照批明。
第九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邑尖山保外埔莊曾廉觀,有祖父魚地一個,六份拆出一份,坐落土名外埔莊內。魚池東西南北四至原在大契。今因欠銀別用,願將此魚池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保本庄王陶觀邊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三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魚池隨時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放魚收稅,不敢阻擋。其魚池不依年月滿足,備契面銀一齊清楚,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魚池主如是無取贖,魚池聽銀主放魚,召佃收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魚池果系是廉自己承父鬮份物業,與親疏人等俱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項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者,魚池主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其上手大契難以分拆,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二年(丙戌)二月日。
知見人伯天成
作中人家烏樹
合立典契字人曾廉觀
代筆人王清忠
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再贖回,轉典新港莊曾住,此紙作廢。
第一○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台南縣效忠里四鯤鯓吳瑞玉、吳瑞和,有承先父吳差自墾魚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東至陳貓塭,西至鍾九塔塭,南至陳語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項別創,願將此魚塭一口向與本社鄭缺嘴出首承典,議定契面銀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保此塭果系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墾之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魚塭限至三年為滿,聽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存照。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為中人郭雙
同立典契字人吳瑞玉、吳瑞和
代書人(自筆)
第一一之一 許贌認耕塭契約字
同立許贌認耕西港塭契約字人黃修甫、黃沾予、蘇雲梯。茲因業主黃修甫、黃沾予有承祖父遺下魚塭一口,帶汫水塭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器具在內,座落阿猴廳管內東港中里東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沾子得一份,現經許允贌戶蘇雲梯出頭承贌認耕,所有保證責任,以及各條約概列於左:
第一條:議定每年贌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元。首年於接塭時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應於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稅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聽業主起耕別贌,不得異言。
第二條:議定贌塭年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計六個年間為限。
第三條:議定贌塭契約之日,贌戶先交業主定銀光龍銀六百元。約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贌稅額內扣去光龍銀二百元,按三個年間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贌稅應繳足數。
第四條:議定六個年贌限內,業主不得將塭別贌他人,贌戶亦不得於此限內退辭。
第五條:議定六個年贌限期滿,贌戶應將該塭交還,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條:議定六個年贌限內,該塭岸如遇風雨損壞,概歸贌戶料理,不干業主之事;至贌限期滿,贌戶應將塭岸填築,如舊交還。
第七條:議定該塭地租及附加稅概歸業主完納;至該塭營業稅則由贌戶完納,不得翻異。
第八條:議定該塭交接之時,如舊贌戶陳和鳴有與業主交加不明諸事,業主自當出首抵擋,不干贌戶之事。
第九條:每年繳稅銀倘有延期短欠不納付者,由保證人取償。
右契約九條,互相定議,各無翻異,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台南總趕宮街西港塭業主 黃修甫
黃沾予
阿猴頭前溪莊贌戶 蘇雲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證人 許廷光
台南西轅門街保證人 吳鏡秋
台南嶽帝廟街代書人 楊鵬搏
第一一之二契約書
茲因阿猴蘇雲梯,向台南黃修甫、黃沾予贌定東港支廳管內西港魚塭,贌限六年(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現經招集同志聯財合辦,本年舉事,酌定先備資本光龍銀八千圓,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應出資本光龍銀四百圓。所有辦塭各章程條約概列如左:
一、議:每年魚塭收款,除繳贌塭先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及營業稅並買魚苗暨一切費用等款外,逐一結算造冊,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虧本,均須照股勻攤。
一、議:各股友應出資本銀圓,均當如期交出;但每百圓每月按定二圓行利,來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議:蘇雲梯出名贌辦,責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項概歸掌理為妥。
一、議:蘇雲梯不得時常到塭,特舉吳鏡秋代掌理銀帳款項,並督勵一切塭務,以專責成。
一、議:長年及記帳之人,應由股主薦舉,議妥任用。
一、議:任用諸人如有舞弊,侵損財利,則由薦舉之人取償。
一、議:每年結帳除費外,決算實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額,作為出贌人蘇雲梯、保證人許廷光、吳鏡秋三人酬金。
一、議:定股分二十股,合將各股友股額列明:
蘇雲梯得六股,資本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黃修甫得四股,資本光龍銀一千六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蘇爵仁得三股,資本光龍銀一千二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盧潤堂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吳鏡秋、黃應聯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合執契約書一本)
楊鵬搏得一股半,資本光龍銀六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陳有德得一股,資本光龍銀四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陳水教得半股,資本光龍銀二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右各條約、股額均妥議定規,務各照約而行,並無翻異。合立契約書一樣八本,各蓋圖章,各執一本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塭合辦契約股主蘇雲梯、黃修甫、蘇爵仁、盧潤堂、吳鏡秋、楊鵬搏
陳有德、陳水教、黃應聯、莊希記
一、批明:爵仁原得三股,今議抽出一股作莊希記之額,爵仁存得二股,此照。
立批人蘇雲梯
第一二 出贌魚塭字
同立出贌魚塭字人台南市街南廠社洪宗、吳立、邱溪水、蘇老厘、鄭福、謝益、洪平安、謝乞食、謝面、王霖、謝夯等,有魚塭一所,共六格,管理人西巷街三十四番戶洪宗。其塭坐落效忠里,土名下八間,又號下源順塭。今眾股份商議,將此塭出贌與台南市街大銃街□□番戶吳田出頭承贌,前去招股耕作,放養魚蝦,得失厚薄利子,概系佃人造化,不干塭主之事。面議限於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九年舊曆十一月止,計贌十年為滿,每年塭稅錢七百千文。言議先稅後耕,約定每年分作兩期繳納:前期定於十二月初一日,該納半額;後期定於越年七月十五日,該納半額清楚。其每期諸塭主支稅,必須照其所有多少之數支取,不得過取他人之額;其佃人逐期稅錢不得挨延短缺;如有短缺者,聽憑起耕別贌;倘未屆限,不滯缺塭錢,塭主等亦不敢起耕漲稅之事。此系皆願,各無違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贌魚塭字一紙,送執為照。
一、批明:王霖之額系贌八年,理合批明,再照。
舊曆甲辰年正月 日。
為中人 鄭氏厚
同立出贌魚塭字人 謝面邱溪水
謝夯吳立
洪平安 洪宗
蘇老厘 鄭福
謝乞食 謝益
王霖
代筆人 劉森堂
第一三之一 許贌耕魚塭字
立許贌耕魚塭字人吳連魚,因有自置台南廳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魚塭五分,托中引就贌與王雲從兄出頭耕築掌管,每年議定贌價清錢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面議每年舊曆七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至同年舊曆八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清楚。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該贌價若無短欠,業主不得擅自起耕別贌他人;倘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別贌他人。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許贌耕魚塭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
立許贌耕字人台南市東港街二十九番戶 吳連魚
書字人台南市佛祖廟街四十五番戶 陳顯三
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厘六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內下橫后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厘六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期,若無滯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贌王雲從耕作,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書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廿三日)。
台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 洪自利
中人代書 陳顯三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順源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內楊順福應得五分八厘五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下橫后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楊順福應得五分□厘□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四元,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楊順福
同市同區松仔腳角保證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內蔡翁氏應得三分三厘三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內下橫后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銀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應得三分三厘三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十銀元,限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蔡翁氏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內洪宗、洪平安應得一分六厘六毫。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內下橫后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宗、平安應得一分六厘六毫,該贌價清錢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五元,限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六 契約書
一、台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厘,內大道公應得二分五厘。
一、該塭許贌台南城內下橫后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大道公應得二分五厘,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若無滯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贌王雲從君耕築,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二十三日)。
台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大道公爐主 洪自利
中人代書人 陳顯三
王雲從台照。
第一三之七 許贌字
立許贌字人台南市第三區下橫前街十二番戶蔡津涯,有承先置買中八間魚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門外南廠,坐落土名西畔船港邊,股額載在契內明白。茲願出贌與同市第二區西轅門街吳鏡秋先生耕作,每年議定稅銀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員,俟收成之時一切交清。限至二十年為滿,每年塭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別贌;未到限之時,業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稅等事。此系兩願,各無翻異,口恐無憑,合立許贌字一紙,送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見人母 蔡沈氏
立許贌字人 蔡津涯
代書人 陳壽祿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慶記、張和愷堂、林萃記、黃倉記、商儀記,今因安海街和愷堂有應分效忠里鹽埕莊魚塭一口,要招股耕作。爰與記等共商合夥,三面議定每年稅銀贌價七百元。將該魚塭分作十三股,和愷堂應得五股,陳慶記、林萃記、黃倉記各得二股,商議記得一股,長年及諸伙得一股。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納稅銀、伙食、薪金開費外,余剩若干,各照股抽分,不得爭奪。其魚塭面約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共五年,和愷堂商定另換約字。至於塭內新舊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異。恐口無憑,合同立約字五紙,每人各執一紙為據。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日。
同立約字人黃倉記、陳慶記、張和愷堂、林萃記、商儀記
第一五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郡城內蔡吉記,向下橫街陳吳氏贌出新塭後斗一口。吉記招股合作,按作十股。該塭稅金由此塭收成款項備繳清楚外,其得利若干,按作十股均分。吉記應得三股,爐記應得股半,壽記應得一股,進記應得一股,考記應得股半,慶記應得一股,蓋記應得半股,然記應得半股:計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照股分攤支取。該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時斟酌抽出多少,酬勞該塭長年邱瀨長,合具此約。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立合約字人陳吳氏
邱考記、邱爐記、蔡吉記、邱壽記、邱進記、邱益記、邱然記
第一六 股字
立股字人打狗旗后街仁記方林璣璋,茲有贌過台南市下橫前街十四番戶蔡自發內第五房蔡夢熊等房所有仁壽上里草橋魚塭一口,每年塭稅金六八平銀二千二百大元,共議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應出資本六八平銀三百大元。如蔡君夢蘭輪值年份,璋仍願十二分抽出三分,與蔡君夢蘭合股;而璋所贌別房年份輪值之草橋塭十二分,亦願抽出一分,仍與蘭合股耕作,照股臨期備出如數資本繳納清楚,以應買魚苗及薪工等費用。所有得失,照股均分,各無異議。我等務須竭力經營,共成一愾,是所厚望也。恐口無憑,合立股字一樣二紙,合符蓋印,各執一紙為證。
一、訂:該塭除塭稅諸費外,或得或失,照股攤分,不得異議。
一、訂:林璣璋目擬派一人,責成掌理銀元,他人不得干預;如所舉之人如有侵漁銀項及賬目不明,即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塭中來往賬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賬目諸務,他人亦不得干預;如所派之人有賬目不明及侵漁銀項,亦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掌理賬目之人並掌銀項之人,准任各股友查考,不得異議。
一、訂:如收成之時,除繳塭稅諸費外,各股友若要動支銀項者,必須共招各股友參議,每股要先開支幾成,不得混私動支,以昭公道。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准各股友親身到塭監督一切事件。至於簥價及開費,不得由塭中支給,宜自行支理。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該塭掌理賬目之人每日現兌若干?及兌魚行若干?出入若干?逐日載賬存簿清楚,後來方好結賬,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訂:掌理銀項之人並掌賬之人,如被盜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該舉人取賠,各秉天良,以冀後昌。
一、訂:合股友所出之資本金額,每百元每個月訂利息六八銀一元五角,來往算利,均歸公司辦理。
一、批明:該合股字系一樣二本,合符蓋印,林璣璋執一本,蔡夢蘭執一本,共立二本,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旗后街仁記方 林璣璋
台南下橫街自發方 蔡夢蘭
第一七之一 許贌耕塭字
同立許贌耕塭字人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塭主蔡查某、邱萬、何知批,有公置鹽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數廣狹、東西四至俱載在契內明白為界。憑中引就文賢里崎峔莊邱查某、壟堡大潭莊許戶長同出頭承贌,築造養畜魚蝦。限至十年,每年贌戶照串完納官租,免完塭稅。又再贌六年,每年贌戶完納塭主一百大元足,作塭稅,塭主自納官租。合共十六年限滿,有他人要贌此塭,加添塭稅若干,塭主宜與贌戶相議;若贌戶肯趂他人加添塭稅,塭主自當贌原贌戶,再限年數,不得刁難;若原贌戶不肯趂他人加添塭稅,願聽塭主起耕交塭贌過他佃,原贌戶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許贌耕塭字一紙,並保認佃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為中人 戴宗
同立許贌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萬
何知批
代書人 蔡錦
第一七之二 聯財合股約字
同立聯財合股約字人許修記、邱萬記、許陽記、余君記、林精記、邱查記、許保記、戴宗記、陳昌記、鄭朝記、商儀記、楊水記、許後記、林賓記、薛流記、許娼記等,今因後記、查記有向蔡查某、邱萬、何知批等贌出鹽水魚塭一所,址在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自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緒四十一年終止,計限十六年為滿。前十年內,每年只代納該塭地租金,免納塭主塭稅;後六年內,每年納塭主塭稅銀一百元,其塭地租金歸塭主自行完納。後記、查記經有立認贌耕字一紙,送付邱萬記等收執為憑;而邱萬記等亦有立許贌耕字一紙,送付後記等收執為憑。但該塭本金須三千餘元,爰出招出諸人,按作十六股,攤作二十六分,陳昌記應得五分,邱萬記應得三分,許修記、鄭朝記、薛流記各應得二分,許後記、戴宗記各應得一分半,商儀記、余君記、許陽記、楊水記、邱查記、林精記、林賓記、許保記、許娼記各應得一分,每分應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公號勝發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除租稅、薪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餘,按股攤分;倘風水崩塌,此系造化;如有蝕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此系公同聯財合股,務期協力同心,始終如一,休戚相關,私衷共濟。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恐口無憑,合立聯財合股字一樣十六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合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此照。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來年,此照。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於舊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干,至期務當一律支交掌賬之人,不得延誤。各股內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將股份扣除,其該股約字作為廢紙,不得計較,此照。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干,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公議向股內殷富人先借,亦當照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致生後日轇轕,此照。
一、該塭專責關係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舉塭務熟識三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別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此照。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如欲別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致招物議,此照。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分,斷不得私招他人合夥,亦不得將股分約字別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將該股分歸諸股內,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此照。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該項寄存魚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干,當事者應自賠墊,此照。
一、該塭有許贌耕字一紙,交陳標記收執;如有要用,就當提出,不得將贌耕字別生枝節,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一月 日。
勝發塭同立聯財合股約字人 薛流記
許保記
許後記
林精記
商儀記
許陽記
許修記
陳昌記
邱萬記
鄭朝記
余居記
楊水記
邱查記
林賓記
戴宗記
許倡記
第一七之三 聯財合坐股字
同立聯財合坐股字人陳卜記、薛上記,今因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間,許後記等有向邱萬等贌耕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勝發鹽水魚塭一所,計限十六年為滿,攤分二十五股,備資耕築,蓄養魚苗,經已作過四年。但所作之年,迭罹天災,俱各虧本,於是股分紛紛退避,不願再耕;尚有贌限十二年,其不願耕者,每股按坐前資七三銀四十元,許將股字繳出,作為退贌。除邱萬記得三分,薛流記得二分,許後記、戴宗記合得三分,邱查記、許保記、許倡記合得三分外,尚餘十四分,估價七三銀共五百六十元,卜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上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日後該塭贌限年內,聽卜記、上記等或自己耕作,或轉贌他人,並資本金之贏蝕,悉歸記執掌;前股友既收還坐資,將股分退出,於該塭無分毫責任,自不得再行干與,藉端勒索刁難。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聯財合坐股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光緒三十年七月五日(舊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南市第三區下橫街二十一番戶 陳卜記
鳳山廳文賢里下茄苳莊三百十九番戶 薛上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