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一節海埔、溪埔

第一 定例 第二 規定 第三 執照 第四 墾照 第五 執照 第六 執照 第七 照票 第八 執照 第九 執照 第一○ 碑記 第一一 諭示 第一二 諭示 第一三 諭示 第一四 諭示 第一五之一 書簡 第一五之二 札飭 第一六 開墾字 第一七 墾照 第一八 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 第一九 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 第二○ 執照 第二一 賣蚝埕契字 第二二 杜賣盡斷根洗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五之一 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字 第二五之二 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 第二五之三 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第二五之四 贌曠地字 第二六 杜賣海地字 第二七 墾照 第二八 諭示 第二九 諭示 第一定例 二十年定蘆洲地畝,坍戶以次撥補之例。江西巡撫胡寶泉奏言:「蘆洲地畝,坍漲靡常,舊制五年丈量一次,漲升坍除」。嗣於乾隆十三年,經部定議:「凡有坍塌洲地,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冊定案。遇有淤漲,按照報坍先後,以次撥補;倘有餘剩新淤官地,召民認墾,按則升科,通行遵照」。於是,蘆洲有有課、無課之分:凡濱江洲地,先由水影,次變沙灘,又次為泥灘、為草塌。至於漸積成洲,然後納課。計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經數十年,或十餘年之久。其成洲頗費工本,及遇塌卸,必屆大丈之年,始行除課。若有淤漲之地,自應按照報坍先後,俾復其業,以完課額。至於水影、沙灘之地,原無工本可費,是以例不升課,即有坍卸,自不在撥補之列。乃有奸猾之徒,因定例未經分晰指明,往往以無課之沙灘等項混爭撥補。請嗣後將有課之洲報坍者,挨順序先後,匯為一冊,按次撥補,庶課額定,訟端可弭。經部議覆,應如所請。凡濱江新漲之地,查原舊有課之洲,報坍者次第撥補。至於水影、沙灘等項,雖既稱未經升課,但小民承認多年,希圖成業,一遇坍塌,既不得與有課坍戶一例撥補;至撥補余剩之地,若不量為準撥,恐失業之戶未肯甘心,彼此復啟爭端,情理殊未平允。應令嗣後新漲地畝,除盡有課坍戶補足之外,尚有餘地,即將無課坍戶按照報坍先後,酌量撥補;再有餘剩,始行召墾。仍嚴行各洲戶安分息爭,一聽官撥分別辦理。疏上,得旨:「如議,行」。 第二規定 一、沿河沙洲地畝坍漲,報官勘驗。如屬淤漲之地,實系彼處坍塌之數,上下對岸,顯有形跡可據者,即遴委幹員,會同兩邑地方官勘驗,秉公撥補。 一、凡沿河沙洲地畝被沖坍塌,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冊。遇有淤漲,亦即報官查丈,照原報之數撥補。司戶至認墾,官給印照,仍令各屬按數造報,統候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冊送部,以定升降。 一、部咨:各屬一切額徵沙洲灘地,造具魚鱗圖冊,先行送部,以備稽考。 第三執照 台字第一十三號,埔地八十甲。 兵備道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姚,為詳明給照、試墾召租事。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升。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准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征完租息,以為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台屬武定里墾戶林洪氏開出四至,呈請給照前來,合給執照。為此,照給墾戶林洪氏即便收執,將所請武定里埔地一段,東自公館前王守園頭至蕭排園北溪墘,西自黃學源園頭石界至洲仔尾車路溝墘南自洲仔尾車路溝墘至公館前王守園頭,北自蕭排園北溪墘至黃學源園頭石界為界,丈明甲數,准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於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完繳租銀,以為修港之需。俟該處園地成實,不致水沖沙壓,再行照例定則升科;敢有欠租、隱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照例重究,並將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墾戶林氏給現耕地四十甲,限本年起完租;青埔地四十甲,限二十三年起完租。 右照給墾戶林洪氏收執。 台字第一十三號 道光二十年四月十一日給。 第四墾照 按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照管業完租事。照得軍功廠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准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塭,徵收租息,以為修港之需。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別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墾戶黃清即便收執,將所管嘉屬西港仔堡田園、魚塭,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統於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欠租,刁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將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一、墾戶黃清承耕下園□坵,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塭園□坵,計丈七甲九分二厘三毫一絲整;又上、中、下草塭□□,計丈□□。 右照給墾戶黃清。 新字第四百五十三號 光緒十七年三月 日給。 第五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劉,為詳明給照試墾召租事。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升。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堂孫批司議詳,准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征完租息,以為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嘉屬鹽水港街墾戶張恆德,即舉人張步蟾開明四至,呈請給墾前來,合給執照。為此,照給該墾戶張恆德,即舉人張步蟾即便收執,將所請嘉屬新塭莊埔地一段,東至新定公冢為界,西至海汕為界,南至大歸、李六等埔塭並八卦溝王爺港為界,北至茄萣山塭岸為界,四至為界,丈明甲數,准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於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完繳租銀,以為修港之需。俟該處園地成實,不致水沖沙壓,再行照例定則升科;敢有欠租、隱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照例重究,並將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墾戶張恆德(即張步蟾),給墾新塭莊埔地熟埔三甲三分整,鹽埔七十九甲整。 右照墾戶張恆德,即張步蟾收執。 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給。 第六執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道銜、護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梁,為查案給照,永遠掌管事。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張成浮埔,前未開墾,經孔前道詳奉前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准即招佃開墾田園,圍築魚塭,耕作成熟,征完租息,以為歲修港道之需,歷經出示曉諭,准民請墾各在案。嗣因廠港淤塞,戰艦礙難出入,當經本道札飭委員督同差管清厘勘丈。旋據業戶稟稱:三郊蘇萬利等偕職員石時榮,蒙前道憲示諭,安平港道淤塞,飭著利等出資疏通。是以凜遵僱工開挖,自道光年間,至咸豐三年,逐歲修補,不致洪水泛濫入廠,先後計費番銀一萬餘元。前經蒙徐升憲洞悉勤勞,請兩院憲准將北畔港汕浮埔,免徵餉項,給歸利等開墾田園魚塭,以示體恤。惟是各商均系內來客居,往返不定;且此開墾浮埔,若非大費工本,終難成業;且當時開港工費浩繁,儀祖父職員石時榮出資最多。故此,利等議將埔地歸榮承管,業已稟荷前道憲批准給照,因卸篆未蒙給發。茲該業戶開明安平港岸北畔塭埔一段,東至李水生塭並水路溝,西至本塭岸,南至安平港岸,北至本塭岸為界,丈明甲數,請給示照等情。據此,查該戶前同三郊出資疎通港道,洵屬急公可嘉,既將前項埔地議歸掌管,自應准如所請,免徵租息。除行縣知照備案外,合行給付,永遠執照。為此,照給業戶石朝儀即便收執遵照,招佃開墾園塭,永遠掌管,毋違,須照。 計開: 業戶石朝儀,給塭埔地五十八甲九分整,另帶藔地水堀。 右照給業戶石朝儀永遠印照收執。 辟字第不列號 同治八年九月十七日給。 第七照票 照票 署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陳,為呈墾給示,俾得興工開築征餉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據郡城東安坊商克治呈稱:緣彌陀港與竹仔港接壤一帶,原屬內海,邇來浮復埔坪,堪築魚塭,畜養魚蝦,年征餉銀四兩,抵補缺餉。東至彌陀港,西至海嶼大港口,南至商裕魚塭溝,北至白沙尾,四至並無妨礙課地以及民閭田產。但未蒙准墾示照,莫敢擅築,仰體德澤普被,使民無留余之力,餉有式辟之輸,合繪圖呈墾恩給示照,飭房註冊,俾得管耕征餉等情。據此,查該處邇年因前峰港一帶溪流漲滿,各處崩陷,沙土積壓,海坪漸次墊高,鹽滷之地只堪開築魚塭,除出示歸與商克治開築管輸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四至界址,開築掌管,即以嘉慶九年份起科,完納餉銀四兩,抵補缺額,毋違,須照。 右給商克治准此。 嘉慶八年十二月 日給。 縣行 限 銷 第八執照 執照 特授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魏,為照給管納等事。本年十月十三日,據郡城業戶黃靜記具稟,詞稱:緣維新里竹仔港口海邊,於道光九年新浮鹽坪一所。彼時地勢窊下,溪流海漲,奔馳靡定,誠恐乍築乍崩,是以未敢即行請築配餉,惟有暫豎界址,傭工栽種茄苳,把住沙塗,歷今管顧數載。現在坪地稍高,左右並無違官塭、民耕課業,正堪開築魚塭,養畜魚蝦,配納課餉。經據餉差張斌囑靜開築配餉,彌補無著。經赴台階稟蒙勘明,東至黃家塭,西至港,南至溪,北至海,就中堪築魚塭一口,酌配餉銀四兩正。靜情願備出工本,前去開築。茲靜遵諭具結繪圖繳案.以道光十七年為始征餉,懇給印照,以憑掌管。第恐築成魚塭,奸徒恃強采捕,擾累課餉,工本無歸,合瀝情呈乞電察,認築魚塭,配納課餉,恩准給發印照,永遠管業,飭承註冊征餉,並懇出示曉諭,毋許強徒采捕,以安生業,沾感切叨等情,並粘圖說一紙到縣。據此,案查先據塭差張斌具稟,當經飭據該差查勘該處港口新浮鹽埔一所,果系開築魚塭一口,畜魚納餉,彌補無著等情。茲據前情,除出示曉諭並註冊征餉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塭戶黃靜記知悉,即便遵照備用工本,照界圍築魚塭一口,畜養魚蝦,收息管耕,准自道光十七年起,每年完納餉銀四兩正,按年完納,毋許短欠;倘有該處奸民藉索阻撓,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差拏嚴究。該塭戶亦不得侵占越界情事,致乾重處,母違,須照。 右照給塭戶黃靜記准此。 道光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給。 縣 行日 銷 第九執照 執照 特授台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給照開墾事。本年十月初三日,據旗後醫士林璣璋稟稱:大竹里界內有海埔一段,東至大汕頭,西至瓦厝口福德祠廟仔,南至孫、吳、許、張等姓園岸,北至內港,現擬築魚塭,稟請給照開墾,一俟成業,自當報丈升科納糧等情到縣。當經飭差查覆去後。茲據該差以遵即馳往大竹里界內查明,林璣璋所指海埔一段,四至界址委系官地無主之業,開墾魚塭實與附近民業、廬墓、水道並無妨礙等情,稟復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業戶林璣璋即便遵照,開墾造塭,一俟成業,務須照例報丈升科,配納塭餉,勿得違延,須至執照者。 右仰業戶林璣璋准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 縣 第一○碑記 鼎建台澎軍功廠碑記 台澎水師各營,額設戰艦八十有一,分編平定、澄波、緩寧等號。巨者領運餉金渡載,戍壬次亦防守口岸,巡邏洋面,是資蓋重務也。方今聖化照洽,海宇又安,鯨波鰻浪之間,高艫大艑所在間置,然於無警之時,亦有不弛之備,是故有造有修,厥依年例勿曠也。動帑於藩庫,稽核於內部勿浮也。慎乃攸司,法纂備矣!夫務重,則欲其固而弗窳;法備,則欲其循而毋失。是有賴典領者之惟此兢兢焉!從前承造承修每無常員,而專其任於觀察使,則自雍正三年始,督理既歸重臣,程功宜有定所,顧就海濡隙地,僅以庳屋數椽搘柱其間,趨事者罔所萃止,飭材者失所儲藏,即省試者亦臨蒞侷促,於課工簡料數大端,無以施其精審,何怪乎兵胥因緣舞智,工匠乘此營私耶!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予以郡守兼護道篆,頗悉其流弊所由。爰會營員詳加糾察,嚴立規條,革除一切陋習,刊列榜文,俾垂永久。復亟捐廉俸,相其地勢廣拓之,盡撤舊廠,鼎新建造。其前為轅門,列差房六間;中為官廳三楹,左右科房各二;又進為大堂三楹、川堂三楹,兩房科庫各七間;又後為內房七楹,左右廚房料庫亦各有七:計前後大小廳房共五十餘間。周樹木柵,並修葺天后宮及風神、潮神、輸般各廟,均於軍功相維繫者,塗塈丹雘,聿新其舊,所以揭虔妥靈也。通費洋鏹二千五百有奇,經始於四十二年二月朔,越三月告成。是役也,匪僅為侈規模,新堂構計也。蓋重其務,不能不舉所重以肅觀瞻;備其法,不能不申所備以昭守法。雖以予謬權斯任,而軍國所寄,勿敢怠遑,用是藉手經營,庶幾少盡厥職云爾,是為記。 護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台灣府正堂蔣樞撰。 乾隆四十二年四月日勒石。 第一一諭示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徐,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本轅軍工廠沿海一帶新浮埔地,經孔前道詳奉兩院憲批司議詳,准其由道出示,召佃開墾園塭,年收租息,以為開挖廠港經費等因。飭據台、嘉二縣會同委員勘丈甲數,造冊詳送,並據墾戶陳兔等陸續請給印照,試墾完租,歷經各前道按年徵收,以充公用各在案。本司道蒞任,吊齊流水額徵各項簿串,逐細查核,內中各佃戶每年竟有完不及半者,甚至十無二三。缺誠有之,侵亦不免,皆由管事所舉非人所致。現在亟籌開港經費,全賴此款埔租徵收津貼,稍補不敷,斷難仍前任聽侵缺。除飭本轅各房首書公同保舉誠實管事,責成實力稽查,造冊送核外,惟查道光二十年以前通台地丁錢糧正款,已奉恩旨豁免,此項埔租歷年積缺,核與准豁之例相符,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蚵殼港各墾戶知悉:爾等分管各佃戶,凡道光二十年以前積缺海埔、現耕青鹽等項租息,不論多寡,概准豁免;所有道光二十年以後歷年積缺租息銀元,務須掃數赴轅完繳清楚,領串執憑。現在徵收屆期,按照經征錢糧之式,定此八月開徵,即為不忙;如征不足數,限於次年上忙照額徵補。各佃戶自宜將二十年以後舊缺並本年新額首先輸將,總以領給印串為憑,不准與差管私相抑收,以及退鹽應徵之戶隱匿不報;一經察出,定提重究,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給。 貼蚵殼港曉諭 第一二諭示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安平塗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錫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升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系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為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隨緣樂助,呈乞給照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稟結,並繪圖注說各前來。除批示大小魚塭一十甲零一分,准予並給照諭,付交楊屋收執管業;其餘零星碎戶,概免請照完租,以示體恤,暨行縣知照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附近業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楊屋名下各墾戶林欉等所墾塭地,業經請給墾照完租,務須照界各管各業;某餘零星碎戶,亦經報由本司道准免請照,均不得藉端侵占,致滋事端;如敢不遵,一經飭查,或被指稟,定即差拏重究,決不姑寬,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給。 告示。實貼曉諭 第一三諭示 諭塭戶楊屋等。 欽命布政司銜、福建分巡台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諭飭管業納租事。案查安平塗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錫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升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系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為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隨緣樂肋,呈乞給照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稟結並繪圖注說各前來。除批示並行縣知照,暨出示曉諭外,合亟諭飭。為此,諭仰該塭戶等遵照,務照所請甲數四至界址掌管納租,毋得越界混爭,致干查究,毋違,此諭。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諭。 第一四諭示 特授山東濟南府分府台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陳,為懇准示禁等事。本年八月二十三日,據墾戶黃學源呈稱:源於道光七年間,遵奉前升道憲孔委員勘給武定里鹽行社前新浮埔地,丈明七十五甲,另帶莊地、牧場等項,四至定界立石,歸管招佃試墾,帶納軍工廠租息,造冊詳報在案。源經備出資本酌擇試墾。第該處地勢逼海,最為斥鹵之區,有種鮮收,餉項恆苦無著。無奈,於十年冬再備重本,就此界內埔尾圍築魚塭,冀資租息。無如浮埔築堤,遇水轍崩,修填耗費,籌補尤難。因思埔尾西界在鹿耳門,四草之內盡屬海坪,終難耕種五穀,尚可畜養蚶蚝彌補餉項。於十二年七月間,再赴前道憲平呈請,蒙批:仰委勘。經是年閏九月內,蒙委員丈明鹽坪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四至定界立石,詳覆給照歸管又在案。茲經備資買放蚶蚝,在於鹽坪蓄養;但恐附近莊民無知,混行越界采捕,前血本餉項均歸烏有,合瀝情抄粘續給照白,呈懇恩准示禁附近莊民不准越界采捕,俾餉項得以藉資彌補,血本有著,沾感靡涯,切叩等情。據此,案查先蒙前道憲平批據本縣勘覆,詳送圖冊,並發該墾戶黃學源呈請給鹽行社西地一段,東至原給界地,西至鹿耳門內四草溝,南至新充溪透海,北至原給界地為界,丈明該地鹽埔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照根附卷。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曉諭示禁。為此,示仰附近莊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給墾界限,毋得混越采捕,致滋事端;倘敢故違,定即差拿懲儆,其各凜遵,毋違,特示遵。 道光十四年九月十七日給。 第一五之一書簡 敬稟者:案奉鈞札,現在台灣辦理清丈,所有向納屯租、番租、隘租者,飭於清丈時逐一查明填注,以憑將來定賦時酌照增減等因。仰見憲台洞燭幾微,莫名欽佩。竊查台南各屬沿海埔地,民間承墾,業具報成熟之地,有栽禾苗者,有種薯雜糧者,按年完納埔租。此次清丈,所有埔租一項,與屯租、番租、隘租事同一律,自應通飭各屬印委於清丈時分別查填,以憑酌照增減。除遵札轉行並出示曉諭外,合將應添埔租一條緣由,稟乞爵撫憲大人察核批示。肅此寸稟,恭請崇安,伏乞垂鑒。 第一五之二札飭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行事。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批,本府稟埔租一項清丈時分別查填請示由,奉批:據稟埔租一項,即照所議於清丈時分別查鎮入冊,此繳,等因。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錄批抄稟轉行。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分別移飭各委員及紳士遵照憲批辦理,毋違,此札。 計粘抄稟一紙。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第一六開墾字 立開墾字旗后庄人徐阿華,於康熙十二年,自置一小漁船,住眷捕魚為業。船因風台逃入旗港。該旗一帶砂汕並無居民,華睹此山近海,捕魚深為簡便,先搭蓋一小草藔暫蔽風雨,後則邀同漁人洪應、王光好、蔡月、李奇、白圭、潘踄各蓋一草藔在旗捕魚,計共十餘家居民,均屬淺鮮,陰盛陽衰,光歿肆出。爰是公議既有建莊,住家未免建立廟宇保護。四處捐緣,集腋成裘,隨置媽祖宮一座,坐西南,向東北,像祀媽祖婆眾境主。迨康熙三十年,成旗起藎,人煙稠密,華等恐畏廟地被混圖占,即會同各姓頭人公踏丈界:長三十九丈,闊十九丈,東至深溝墘,西至孫、洪二家,南至王家,北至郭家,四至丈明白為界。自今伊始,不論何等人色概不得假占過界;倘有奸貪之徒混侵公地,議即會同公毀,決不徇私。並保此廟地系華邀同洪、王、蔡、李、白、潘六姓頭人,自康熙十二年開墾,三十年丈界明白,實與他人等無干。合立開墾字一紙,以存後代共鑒,杜絕爭競之禍,俾永遠於無涯矣!照。 康熙三十年正月日。 立開墾字人蔡月 洪應、徐阿華、王光好、李奇、白圭、潘踄 第一七墾照 業主金協利,為分給墾耕事。道光七年九月,蒙嘉邑主王,同委員升任淡水廳杜,遵奉縣道憲孔,給管嘉屬安定里蘆竹侖中侖官丈浮復海埔一帶,永遠掌管為本業主己業,招佃墾耕,按甲完繳軍工廠費。茲據二十股內第一戶佃首蘆竹侖莊方杼份下佃人蘆竹侖莊方曾,前來領墾蘆竹侖熟耕園一坵。田五分四厘;東至陳念園,西至李首園,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載明。給出王字第四十六號墾單一紙,付該佃方曾自備半工、種子,前去墾耕;現時收成不一,未便議定鐵租。其熟耕園從此為起,無論季分,就該園所種五穀雜糧等項,按照二八抽的;而初耕園約三年內免納,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車運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自給之後,各宜照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許拋荒拖欠,致墊公項;如有等幣,先將牛隻、農具公估抵外,倘若不敷,聽業主將園招佃耕作,抵明租項,即還仍耕;倘敢頑抗,立即稟究,各宜遵守力耕,共樂豐年,此墾付照,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一八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 立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大圭籠社番土目己力氏老婆、利本於雷禮勿氏、八振禮勿氏、媽眉老婆社丁,白番甘望雲、檳榔荖等。本社承祖遺下有未辟山林、海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圭籠隘門外土公侖,東至大侖分水為界,西至大港為界,南至港溝為界,北至坑分水透鱟穴外盡水為界四,址分明,年納配本社大租一石正,向通士言明。茲因乏人開墾耕作,時有漢人何瓊前來給墾耕作,公同議定瓊願出埔底犁頭銀六十四元正。其銀即日公同交收足訖;其川林、海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何瓊前去掌管,築水開田,永遠為業。保此山林、海埔系是己力氏老婆等之業,日後子孫不敢言及爭長競短,亦不關承墾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闢山林、海埔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己力氏老婆等同中親收過墾批內埔底佛銀六十四大元正完訖,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王陽 為中人李嘉賓 知見通事 在場土目 業主 立墾批字社番己力氏老婆、甘望雲、檳榔荖、禮勿氏、媽眉老婆社丁 第一九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 同立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人三塊厝莊新盛館王毅記,有承祖父應得海埔曠地一處,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侖仔頂莊,東至水堀為界,西至荒埔為界,南至戴家厝為界,北至高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海埔地付佃開墾,茲據陳媽願前來承墾,以及建造茅屋。當日同中面議收過墾禮八大元正。銀即日親收足訖;即將此海埔曠地交付陳媽願前去開墾,日後倘如成業,每年配納大租谷二斗。自此發給開墾,付佃永遠掌管,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給開墾盡根海埔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契字內墾禮八大元正,再照。 同治元年十月日。 代筆人楊德原 為中人王春 場見人王玉堂 立開墾盡根海埔地壙地契字人王毅記 第二○執照 佃戶執照 台郡三郊業主萬益館,為奉道憲劉,催給照墾耕鹿耳門天上聖母一帶浮復埔地,蒙札台灣縣祁、會同蔡、鄭到地勘丈,立界歸管,給照存案,按年完納廠租。茲據鄭仔藔莊佃戶陳三前來領耕田園魚塭0甲六分七厘,東至陳裕,西至蔡金,南至鹽埔,北至鹽埔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給出福字第一百零五號佃批一紙,付該佃戶前去耕作。自光緒十年起,該園塭所有種植五穀、雜子及魚蝦等號收成,面定二比二八抽收,該佃自的八份,本業主抽得二份,以應完納廠租。其所抽收園貨、魚蝦等項,本佃戶應自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自給批付耕以後,各宜照界管耕,不許混淆,以及拋荒短欠,並不得私自收成,致累公項,以干稟究;苟有抗違等弊,除將塭底、網具、牛隻、農具公估置抵項外,不敷,再將園塭插越召耕充抵。此系明議兩願,倘敢玩抗,定即稟官拏究。諸佃各宜循規守法,無貽自誤;如無抗違諸弊,仍聽該佃永遠耕作,照收照分。若欲將已耕之園塭轉賣與人,須將契字到館蓋戮,以便改換戶名,方許過戶,本館決無刁難;如敢私相授受,查出,定將該園塭充公,換佃耕作,不貸。合併聲明,此照。 業主 萬益館給批 光緒十年六月廿一日。 第二一賣蚝埕契字 立賣蚝埕契人鳳山縣大竹里旗后庄林戀,有先父開墾海埔蚝栽地一段,年納鹽埕莊大府蚝餉銀六分五厘,並納天后宮香油銀八分。埕在本庄豬母壇,東至魏家剪魚損壞角,西至土家筏梓路,南至魏家園岸,北至內溝墘,四至為界。今因乏項別置,預問伯叔兄弟侄俱各無力承買,托中引就,將此蚝栽埕賣與蕭府印才官,即日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就此一賣千休,不敢言找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保此蚝埕繫戀先人開墾,與別房人等無干;如有交加來歷不明,戀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蚝埕地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 道光二年元月日。 代書人陳本生 知見子林宗 立賣蚝埕契人林戀 為中人許溪 第二二杜賣盡斷根洗契字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劉陳、劉林妹,同侄等,有承父先年明買得葉爾端旱田並埔園一所,及坡仔在內,土名坐在油車港西勢,東至掩溝尾為界,西至海墘為界,南至油車港溝為界,北至崁頂呂志明田唇為界,經中踏過界址明白。今因兄弟及侄移居隔遠,意欲別創,先盡問房親兄弟叔侄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就與陳財官兄弟三人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照時價佛面銀三百六十大元足。銀即日同中交劉陳妹、劉林妹及侄等親手收訖,就近創置。今思價值敷足,願將此旱田埔園聽銀主掌管,永為己業,歷年配納隆思莊劉鴻章戶下大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其旱田埔園並無重典他人為礙;如有不明,賣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賣之後,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生端言貼,亦不敢言贖。此系二家甘願,兩無迫勒等情,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一紙,並上手司單印契共三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三面收過契內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至崁腳水溝為界,再照。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日。 知見田鄰黃聖官 代書人鄭瀛洲 在見作中人吳教叔、何汝雅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劉陳妹、劉林妹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里二圖大湖街溫二賽,有私置明典過田尾社謝戇番鬮分應份溪波園一所五堎,受種子一分四釐正,坐落土名在灰磘廊後浚溝口,東、西、南俱至本宅園,北至大溪,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討,願將此溪波園轉典,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謝番婆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二十三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限至年終月滿,聽舊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果系二賽私典過謝戇番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二賽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連上手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花月日。 為中人謝正老 知見人林氏 立典契字人溫二賽 代書張振鳳 第二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鳳邑長治二圖里田尾莊顏花尚,有自己明買過郡城外石德明灰磘廍後溪埧園一宗二所,共十堎。一四堎址在三房公,東、西、南畔俱至謝宅園,北至溪。一六堎址在九房公,東、西俱至謝宅園,南至林宅園,北至溪,四至明白明界。其租項配在公田完納。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湖街陽記出首承買,三面同議著時價銀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交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招佃耕作,收成抵利。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園果系尚自己明買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等情;倘有不明,尚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 驗契換領司單訖驗。 光緒十二年二月日。 為中人葉屋老 知見人妻石氏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顏花尚 代書人歐清 第二五之一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鄭泰昌,偕侄新營、新登、新富等,有承祖父鄭光華,於道光九年,明買陳振玉退墾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塭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藔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侖直透為界,西至大海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為界,北至油車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約定如有墾築成業,照例配納隆恩莊抽的大租。又於道光二十三年,編作鄭亭記明買陳志等油車港南畔田墘圳路一條,聽業主開築引水,灌溉荒埔塭田充足。緣昌等先祖棄世,無力開築,而且工賣浩繁,乏銀別創,爰將該埔業海塭欲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曾協美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價銀八百五十六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承祖遺先後置創海塭、埔業、圳路等項,一切照契界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築闢田園為業,不敢異言。保此業系昌等承祖遺明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今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此系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業契一紙,並繳上手墾照圖三紙,圳路字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五十元正足訖,批照。 咸豐六年三月日。 代筆許匯卿 為中鄭士傳 在場祖母饒氏 知見嬸盧氏 立杜賣盡根海埔地業契人鄭泰昌、侄新營、新登 新富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以下云云,與各契尾同。 計開:業戶曾協美買鄭泰昌等海塭埔地一所,坐落羊藔西勢莊,用價銀五百八十六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七兩五錢九分五厘。 布字一千五百七十號。 右給淡水廳業戶曾協美,准此。 咸豐六年十一月 日。 第二五之二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鋪曾協美,即曾瑞岱、曾瑞路、曾瑞振、曾瑞壽等,有同承祖鋪明置過鄭光華田厝園埔一所,坐落土名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塭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藔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侖直透為界,西至大海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為界,北至油車港為界,四至界址照舊踏明。又明買陳家圳路一條,直透配水,開闢俟成田業,配納隆恩人租一九五抽的。又承買厝地一段,起蓋茅屋一座,門窗、戶扇、風圍、竹木在內。諸業延今數載,無力開闢,致業拋荒。奈國課無遺,茲美等人眾相議,乏銀別置,願將此業所有在內之業一盡杜賣,先問盡族內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余萬香號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定依值杜賣斷盡根業價銀三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備足,同中三面交美等人眾齊集當場親收足訖;隨將此業田厝園埔各段,照踏原界,並立契券,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永遠以為己業,任從贌佃開闢,若成田業,收租配納國課,永遠不敢阻擋。美等願此業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永斷葛藤,美等及日後子孫人等永遠不敢言及找盡貼贖等情,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美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先前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諸事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系美即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業極價足,現今明買,並無估折。銀交契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墾契一紙,又帶朱與陳歸管契一紙,又帶地圖一紙,又帶陳家圳路契一紙,又帶陳與鄭盡契一紙,又帶厝地契一紙,又帶典字連盡根契二紙,又鄭光華杜賣與曾協美司印契一紙,共十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三面,美等人眾齊集當場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三百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三年七月日。 代筆人長房侄人選 為中人柯成 在場見人族長曾雲傳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鋪曾協美以下各房長瑞岱(長男代) 二瑞路(長男代)、三瑞振、四瑞壽 清賦驗訖。 此契填給第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八號紅單對訖。 光緒五年四月城局蓋戮。 第二五之三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鄭德宗、鄭洪水暨眾鹽戶等,前因余萬香號有買過曾家油車港田業一段,其餘荒埔未辟成業者,被眾戶曬鹽誤抗不納,及萬香號具控究追等情。誠恐纏訟不休,爰托公親傅有駱、洪奎叔、劉有德調處勸和,著鄭德宗、鄭洪水眾鹽戶等每年每戶永遠認納萬香號地稅銀一大元正,至曬鹽之日,向萬香號完納清楚,年清年款,不得短少拖欠。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其餘荒埔、田業與鄭德宗、鄭洪水暨眾鹽戶等無干情事,照。 再批明:每年每鹽戶應納地稅銀付鄭德宗、鄭洪水收齊,完納萬香號清楚,足照。 光緒十年五月日。 在場公親洪奎叔、傅有駱、劉有德 代筆人彭松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鄭德宗、鄭洪水 第二五之四贌曠地字 立贌曠地字人蔡慶,因奉諭曬曝課鹽,乏地建築磚埕,托中向過萬香號贌出油車港莊海塭界內,慶自備工本開築磚埕,前來曬曝鹽觔歸館,四至界址經中踏明。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元正,約至年終到店完納,領單執據,不敢逾期短欠;倘有短欠情弊,應聽業主將地吊回,別贌他戶曬曝;如若年款納清,永歸曬曝,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贌曠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瑞旺、郭循良 代書人(蔡慶親筆) 立贌曠地字人蔡慶 第二六杜賣海地字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蕃加■〈口六〉嚇,緣有承祖父遺下海地一所並石戽三圍,灰磘屈罟地一處,林盾門口罟地一處,俱各在內,坐落土名鹽水港,東至山為界,西至三丈深水為界,南至北戶石鼻,透出西海為界,北至香山街尾溝水透出西海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海地及石戽地一切出賣,時托中保引就林主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議定時值價銀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海地一處及石戽罟地指明四界,交付林主官掌管,永為己業。其每年應納中港社海租錢一千文。從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加■〈口六〉嚇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海地系承先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情事;如有不明等情,加■〈口六〉嚇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林家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海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加■〈口六〉嚇同中親收過字內杜賣海地佛銀五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道光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文炳 中保人魏心意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番加■〈口六〉嚇 第二七墾照 署福建台灣城守營竹塹隆恩息莊守府鄭,為給予墾照事。照得據油車港佃戶陳文通、陳惟明、陳產炎呈報:該處浮復埔地一所,於同治七年,經明自備工本、牛隻前往開墾,業已成旱田園,理合呈報,仰懇勘丈等情前來。業經本守府會同淡防分府馳赴該處踏勘。該旱田園東至陰溝為界,南至港為界,西至海為界,北至呂志明車路為界,計丈三甲。按照下田,每年每甲應完大租四石,計算每年應完大租二十石。除逐年給串繳收外,合行發給照單,以杜冒混。為此,照仰該佃戶即便遵照承管,永遠納課,凜之,毋違,此照。 同治七年正月初三日給。 第二八諭示 特授埔里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事。光緒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案據陳道等稟稱:竊油車港莊鹽埕一所,原系道承祖父陳財遺下之業,前擬開田園。因同治年間,該地適被莊人曬鹽,時道向較,適蒙吳道憲面諭:該地莊人要於此地曬鹽者,應即納稅。以後該曬丁亦經遵諭納稅。迨光緒十一年間,地方不靖,時曬丁乘機抗納,叩請押納等情,具稟前來。除稟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道等即便遵照:爾等之鹽埕,准其向收稅銀;如該曬丁膽敢藉端抗納,許即稟官究追,毋違,切切,特諭。 光緒十五年九月初三日諭。 第二九諭示 堂諭提訊陳金盛、林成發等控爭港邊浮復園埔等情一案,當吊林成發賣契及上手老契,俱坐落土名二重埔,有南至大港大溪字樣;而謝成發等田園亦坐落二重埔,尚在林成發之園之北。陳金盛所繳番通事給佃黃秦批字一紙,系寫土名阿八港;又繳黃秦轉賣契一紙,亦系土名阿八港,俱寫乾隆年間。而賣契忽添出二重埔,本不足憑,且於光緒元在九月投稅。是因欲爭此埔,放假此契以為爭訟地步,實屬作偽,心勞日拙。斷令林成發等照契界址管業,陳金盛不得執不知何處之阿八港佃批,而爭二重埔浮復之業。所有陳金盛新搭草寮,一概飭差拆毀,林成發等契字發還,陳金盛批契二紙存卷,以杜異日爭端,取具依結完案,此諭。 光緒二年二月廿六日讞陳本府星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