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五節 胎權

第一 胎借銀字 第二 借銀狀 第三 胎借銀字 第四 胎借字 第五 胎借約字 第六 胎借字 第七 胎借銀字 第八 借銀單字 第九 胎借銀字 第一○ 胎借銀字 第一一 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第一二 胎借銀字 第一三 胎借銀字 第一四胎借銀契字 第一五 胎借銀字 第一六 胎生借銀字 第一七 胎臘銀字 第一八 胎借銀字 第一九 胎借銀字 第二○ 胎借銀字 第二一 胎借銀字 第二二 胎借銀字 第二三 胎借銀字 第二四 胎借銀字 第二五 胎借銀字 第二六 胎借銀單字 第二七 胎借字 第二八 胎借字 第二九 胎借字 第三○ 借銀指摹字 第三一 誓借銀字 第三二 胎典契字 第三三 胎典字 第三四 借字 第三五 按田契生銀字 第三六 按田契生銀字 第三七 按字 第三八 按字 第三九 典借銀契字 第四○ 對佃胎借銀字 第四一 對佃胎借銀字 第四二 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第四三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四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五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六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七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四八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四九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五○ 起耕典胎借銀字 第五一 招耕胎借銀字 第五二 起耕胎借銀字 第五三 轉胎借字 第五四 起耕轉胎借銀字 第五五 轉胎借銀字 第五六之一 轉胎借銀字 第五六之二 再轉胎借銀字 第五七 起耕轉借銀字 第五八 碑記 第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小西門外吳佛,有承先父私置刻花大中案棹一塊,配大八仙下棹一塊,並帶棹掛一塊、竹筊椅八塊,配幾棹四塊,暨刻花雙胎眠床一張,厚皮大水矼一粒,帶踏枋一塊,又無花大床櫃二張,又蛀破入平花頂下又共棹二塊,又平面無花棹櫃一塊,又四角柴椅一塊,又蛀壞無遮風半床櫃一塊,又面桶架一張,以及烏金字聯一大幅等對象。今因先父前有向過檨仔林火王爺借出銀項,現迫討難堪,乏銀還款,托中引就與鄭朝卿為胎借出大八重銀一十八大元,每月願納利息銀四角五尖足。該物面約二年內不拘年月,聽物主備足母利銀交過銀主,其各件物願候銀主用至二年足,佛自行倩工搬回,不得異言。銀隨交過,而物遂欲搬回。又約:此各物限至二年,如無備足母利銀取贖,願與銀主消滅,永不敢再言找贖。至於此各件物如有失手損壞暨破蛀者,俱系造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再批明:踏枋一塊,粗八仙棹一塊,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一十八大元,再照。 批明:內塗去「仙」字一字,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七月日。為中人李志記 為中人邱美記 立胎借銀單字人吳佛 代書(自筆) 第二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人馬公廟境業戶許達記,今當欽憲大人台前,領借得育嬰堂生息母銀庫平八百零一兩七錢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銀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遵照向章,每月每百元應貼利息銀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繳,每年應繳利息銀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辮八末。願將自己買過邱自保荷包嶼塭七股半,契面銀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一十五紙,鳳邑主墾照一紙,告示一紙;又明買過鄭陳合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六紙;又明買過邱蔡氏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九紙:合共約字白契總為一宗,共三十紙,墾照一紙,告示一紙,共三十二紙,契面銀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請胎押存案。限一年為滿,聽達記備足母銀清還,贖回胎押契券、懇照、告示及領借銀狀。至每季應繳利息銀元不敢拖缺,合逐一聲明,具領借銀狀是實。 光緒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領借銀狀人許達記。 一、該塭每年完鳳邑錢糧一十二兩零,聲明為照。 一、該塭址在鳳邑文賢里,聲明為照。 一、該塭成業共一十二股,記應得一十股零半股,其餘一股半經上手邱姓向曾執胎銀項,已將丈單出押,所以丈單不在本契內,聲明為照。 一、該塭現贌彌陀港佃人李芋,全年塭稅銀三百元,記十股半,應得稅銀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聲明為照。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福壽街陳棟記,有承祖父買過本街王印曠地契一紙,自己起蓋瓦厝二座,大小共五間,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項,托中向與戴德記借出六八銀三十大元,三面言議每元每月行利二占五毫,逐月支清。限至本年終,若是利息不能清楚,願將此厝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三十大元,再照。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日。 為中保認人吳灶 立胎借字人陳棟記 代書(自筆) 第四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城內東安上坊府東巷吳登旺,今因乏銀費用,願將鳳邑承管湖仔內莊林屘麊份園一宗五紙,又將墾租契約告示一宗三紙,向城外中街隆益號借出佛銀三百七十大元,言約每兩銀每月願貼利息二分行。限六個月為滿,備足母銀、利銀一齊清還,不敢少欠;如有少欠,願將此業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還銀額,不敢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繳墾租契約告示二宗八紙,共九紙,付為照。 七月二十一日,吳登旺再借出母銀二十大元,言約每兩每月照貼利銀二分行。 道光七年閏五月十三日。 立胎借銀字人吳登旺 第五胎借約字 立胎借約字人布嶼堡侖背莊廖朝晏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水田一處,土名坐落在新竹圍莊西北勢,其甲數、丘■〈土叚〉、東西南北、水分,俱載上手契內分明。今因欲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出借為胎,托中問到本保新竹圍莊李媽答身邊借過鏡銀三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同中親收足訖;其銀母言定行利加三六,面限至周期,母利一應清楚完明,不敢少欠。銀還字還,兩不刁難。如若至期無還,願將此田付原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完糧,以抵利息,永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此乃二比甘願,並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特立胎借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廖天造 為中人廖春龍 立胎借約字人廖朝安 第六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長治二圖里後鄉莊黃光英,有承祖父鬮分應份下則田一所,抽出二坵,受種八分,坐落土名在本社後,年帶納戶名薛壽供粟一石六斗,東西南北俱至本宅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課,托中引就向本庄蔡排老借出佛銀三十二元,面約每元每月貼利息銀二分四厘,限至年終月滿,清還母利明白,不敢短欠;若有短欠,願將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抵利息納課,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英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面銀三十二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日。 為中人黃能老、林顏 立胎借字人黃光英 知見人男三讓、三友 代書(自筆) 此宗田上手契有帶別業,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利息限至十月終收,照時價折還。 再批:田主若有清還一半母利,聽回田一半,重換借字。 第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台南市第三區下打石街第十一番戶余登賀,今因乏銀費用,將住居之厝契五紙,托中引就向與帽仔街馬獻河借出七三銀十元,面議每月每元利息銀二占。欲要取贖,當備母利銀算明清還,贖回原契並借字。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一紙,並厝契一宗計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來光銀十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為中人鄭倬其 立胎借字人余登賀 書寫人(自筆) 第八借銀單字 立借銀單字人廖連官、方德旺,今因乏銀,托中引就借過尤吉記六八佛銀二十大元,言約每月願貼利息銀六角正,願將房中器具對象為胎,逐月清還,不敢短缺。其母銀限至戊寅年二月清還;倘限滿未還,聽保認人與銀主前來掌管房中器具對象。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銀單字一紙,送執為照。 光緒三年二月日。 中人保認人黃品官 立借銀單字人廖連官、方德旺 第九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天上聖母首事黃宗桂、曹丹旺、羅弼、賴映等,有公典水田一段,址在金包里西勢湖口,東西四至界址登載上手典契內明白為界,並帶圳水灌溉充足。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陳定官借出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契隨即寫付與銀主前去為胎。當日三面議定,其逐冬利粟當經風煽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願將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扣抵母利明白,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不拘年限,冬至前利粟清完,備足母銀贖回原契,各不得刁難。保此田系首事桂等承典,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首事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銀字一紙,並帶上手典契字一紙,又帶大墾契一紙,又大契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首事等收過借銀字內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逐冬利粟,就於典田契內所贌租項,不論年冬豐凶,照三百六十元均分,定該得額五十五元,天上聖母該得額三百零五元,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雲從 為中人賴光遠 同立胎借銀字人黃宗桂、賴映、曹丹旺、羅弼 第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郭源濂(即邱怡興),有自己承買郭廷拱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新社莊南勢角,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契面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親向郭源興號借出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三面言約,每年早季應納利谷二十五石,對佃付源興號催車運回,不敢少欠升合;如是短欠,願將此田聽源興號起耕,另招別佃,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永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親收過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現耕認納郭書相 在場周代 為中郭媽生 代筆郭蕉洞 立胎借銀字人郭源濂(即郭怡興) 第一一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貓羅萬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賜暨闔社番眾等。緣本社原管下茄荖莊等處大租計四百零二石二斗,因於道光三年間,賜與通事田源澄及闔社番眾,同向吳昌記胎借來銀一千二百元,將所管大租立字對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間,旋被社記張嚴並套出張章計圖霸占,多方煽惑,諸佃互相觀望停納,致銀主無可收抵,迭稟縣主拘追。嗣後幸蒙新理番憲榮任,始得斷歸銀主吳昌記管收,賜等經告白各佃可證。今數年來,社眾用度浩繁,不但無力可贖,而且缺乏經費,爰再托中向原銀主吳昌記再盡胎借出八百大元,連前計共二千元,公同換立契字。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大租仍聽銀主永遠管收,日後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大租明系賜等本社原管之物業,又蒙道憲訊斷在案,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賜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即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一紙,並佃冊一本,告白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李夢熊 為中人張國忠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田天賜 代書人林守信 第一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金包里社番婦潘林氏水涼,同幼男振昌。茲氏有承夫遺下口糧粟一石五斗,佃人蔡朝觀兄弟等年納無異。今因年終歲暮,乏欠糧食,無奈,向佃人蔡朝觀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過氏母子親收足訖,言約全年共貼利粟一石二斗正,冬成之日,將手內口糧粟抵利,尚伸粟三斗,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其母銀不拘年限,若取贖口糧,約冬節前備齊母利清楚贖回。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藉口糧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潘林氏母子親收過借字內佛面銀六元大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再添借佛銀一元,以上計合共銀七大元正。共貼利粟一石四斗正,尚伸粟一斗,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立批,再照,行。 一、批明:光緒七年十二月間,再添借佛面銀三大元正,以上計共借出母銀十大元正。其利粟就字內口糧粟完納,批照,行。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國珍 在場見人林再來 立胎借銀字金包里社番婦林氏水涼、男振昌 第一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緣有承祖父鬮分應得田園五段,址在頭圍堡外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內詳明。今因生母故,喪費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字據出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於陳老紅手內借出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利息銀加二零行,計共利息銀三十七元正。言約利息銀一半,至六月冬預先交還;余尚剩母利銀,俟至冬至交還銀主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小欠者,就於保認人賠補足數,不得翻異。其銀限借八個月:自丁酉年三月起,至於本年冬至止。若是限滿之日,務宜母利銀備足交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胎借銀字一紙,又帶新給丈單五紙,舊給銷丈單一紙,鬮書一紙,計共八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保交生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三月日。 代書人王朝宗 為中保認人吳達聰 在場知見人叔翁維翰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 第一四胎借銀契字 立胎借銀契字人陳慶隆,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二處,址在本城內。舊地長七十四丈,闊四丈,東至聖王廟前戲台後,西至城牆,南至許妙園,北至李愷園。又換許妙一段,址在本城內倉之東畔,東至自店地基,西至倉地,南至陳傳送,北至舊圳地各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及戈聲分數,悉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出借為胎,當日托中引就向陳坤擇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三十大元,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銀每逐年議納利息銀加二行,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願將此業任從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保此業系慶承祖父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其上手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此情,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合立胎借銀契一紙,上手連司印契一紙,並換許妙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契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光緒十五年三月批明:內此印契向局領司單三紙,內一分零九毛三絲一紙,仍交銀主收執,餘二紙交還業主,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板桂 為中人陳水欉 在場知見人堂叔陳來 立胎借銀字人陳慶隆 第一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情因乏銀應用,前來向得何某手內借來龍銀一千大元正,願將自有苗栗一堡尖山莊,坐落土名蛤仔市水田一處為胎,其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常即言定每元每年應貼早利谷五升,計全年共應貼早利谷五十石,每年六月對現佃人何某埕內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任從銀主將此為胎之田自行招耕召贌,而業主不得異言。其銀不拘年限,倘銀主要用,須要一足備清,銀還字還,兩無異說。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又帶何某杜賣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一千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日。 在場知見人何某 現佃人何某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 第一六胎生借銀字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承祖父遺下置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苗栗一堡中心埔莊,四至界址原契載明,經政府調查地番田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今因乏銀要用,願將此七筆地番之田第百二十四號保存登記為胎,向得銀主徐傳奎手內借出龍銀一百大圓,當面議定每圓每年願貼早利谷七升,全年計利谷七石,每年即對現耕佃人量清,務要精燥,不敢濕冇抵塞,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利谷等情,任從銀主立即起耕換佃,即將租谷以抵銀利,福元不敢異言。其銀本年為限,自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中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中止,限滿之日,銀還字還。此系二比允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生借銀字一紙,又帶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地番田二七筆保存登記簿一通,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福元親實領收到字內龍銀一百大圓正足訖,批照。 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認現耕佃人謝阿李 代筆男徐洪長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 第一七胎臘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中堡沙轆街陳合吉號,有水田一所,坐落大肚中堡沙轆街店後。其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契為胎,托中引就向與同堡竹林莊陳德和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五百員,庫秤三百五十兩正。言約銀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穀八升行,共的利息穀四十石正。至歷年六月季收成之日,將租谷付銀主對現佃人收取抵利明白,不敢拖欠升合。其母銀限至歷年十月中為滿,聽業主備齊銀項,送還銀主贖回文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之日無銀可還,依舊照借字內所約行利,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合吉號有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合吉號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丈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面銀五百圓,庫秤三百五十兩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光緒二十三年添借佛面銀五十圓,庫秤三十五兩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如雲 為中人王東誨 場見人陳福氣 立胎借銀字人陳合吉號 第一八胎借銀字 親立胎借銀字人總爺街許開基,有自置向族兄太興、太王、侄發厝地一所,在本街。前半自己起蓋瓦屋一座,又深井一所,外又草屋一進;其後半空地一所。東至自己草屋滴水外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吳家為界,北至家叔厝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引就與洗源號承典起蓋房屋,三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圓,秤重七十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界址任從起蓋書館,以厝地抵制。其銀不拘年銀,聽基起贖,所有房屋照街例估價坐贖。保此物基自置物業,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繳員許太興等司單粘印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內銀一百大圓,平重七十兩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猛 親立胎借銀字人許開基 親筆人啟侯 第一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東門慶緣堂,有自承買過楊媽鑼新興寮山園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內,東西四至界址載在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山托中引就向與李秋令借出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其山亦無租,其銀亦無利息,亦不拘年限。至期取贖之時,備足借字內佛銀贖原契,不得刁難。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慶緣堂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七月日。 為中人吳立盛 立胎借字人慶緣堂 代筆人吳立盛 第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海觀,今因年終乏銀欠用,托中蕭天送官引就向與蕭根官借出番銀十大元,言約每月貼利息錢四十文,逐月利息清明。三面限約道光六年九月終,母利銀一齊清還,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山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番銀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光明 為中人蕭天送官 立借銀字人王海觀 第二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彰邑內西門街黃傳、黃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元、陳勞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討業,失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財官出首承借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四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約貼利息穀一斗一升,全年計共該利息穀二十二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扇淨,不得濕冇。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兼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字內原母銀,贖回原契字,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仁義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上手契券及羅家贖回借字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十兩完足,再照。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批明,再照。 再批明:內添注「悔」字、「十」字二字,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葉標 現佃人曾城 在場知見人姑母陳黃氏 立胎借銀字人黃傳 黃欽 代筆人陳臨 第二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勞田一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元願貼利息粟一斗三升,合共二十六石,分早晚兩季對現佃林斌經風鼓搧淨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諸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葉鐵 代筆人林資龍 現耕佃人陳和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 第二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遴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有承父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庄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一九五抽的。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田先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菜園莊黃春盛號胎借出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銀每年約納利息粟一十八石零五升正,早季該利粟一十二石零五升正,晚季應納利粟六石正,二季完納,不敢短欠升合;如是短欠,將田聽銀主起耕招佃,別稅他人,收租抵息,不敢阻擋。保此田系是蕊兄弟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蕊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元完足,再照。 另批明:司單印契存在胞叔達允,聲明,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必達 作中人曾文得 知見胞兄劉加專 立胎借銀字人劉加蕊 第二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鹿港菜園黃螺、黃豬、黃盛兄弟等,有承父遺下鬮分得馬芝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應分得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庄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谷一九五抽的。因家父在日,有債欠銀項,乏力清還,母子兄弟相議,願將此田為胎借,奉母命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粟倉後張吉來官胎借出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立即對佃起耕,交付張吉來官招佃耕種,收租抵利,豬等不敢阻擋。歷冬租谷多寡,此系銀主造化,與豬等無干。保此田系豬等承父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銀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豬等兄弟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其田不拘年,聽豬備足,贖回銀字內原母,銀主不得刁難。恐口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並繳上手借字一紙,鬮書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足正,再照。 同治十年十一月日。 立胎借字人黃螺、黃豬、黃盛 在場知見人母親徐氏 為中人黃番叔 代筆人黃進為 第二五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打貓保阿連莊王阿欉、王阿塗,有承先父明買過劉萬城園一宗,址在本庄後車路口,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內明白為界,年帶納沈大有糖租銀二元三角正。今因乏銀別創使用,自情願將此園出借,先盡問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雙溪口莊詹登記借出六八銀五十大元正,三面議定每百元周年願貼利息銀二十大元正。如周年若無母利銀一足清還,自情願將此園付與銀主起耕掌管,出贌抵利,收稅納課。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出六八足佛銀五十大元正付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梅月日。 為中保認人王阿暖 為代筆人郭叭幣 同立胎借銀字人王阿欉、王阿塗 一、批明:代出中金禮銀八角正,贖契之日,自當送還銀主,無利,批明,再照。 第二六胎借銀單字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張文玉四大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田一宗,址在檳榔腳後洋,其東西四至俱載契內明白。因此業契前年向過汪彭官胎借銀項,茲因乏銀取贖,托中向過竹圍仔江肆成號借出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逐年願貼利谷四石滿,對現佃至期交納清楚,不敢少欠。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江矼、江海 四房張慶 次房張祿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長房玉成號張文玉 三房張玉全勝 代書契人張箎自筆 第二七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里崎腳莊莊抱,有承祖父自己鬮書應份抽出灰堀地一所,帶車埕石路在內。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胎借與本庄王德觀出頭承借著下時價銅錢二十千,限至八年備錢取贖,不得刁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堀地山交借主執掌,收稅納灰戶頭堀稅,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灰堀地系抱自己,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抱出首抵擋,不干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銅錢二十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方氏 為中人蔡元善 立胎借字人莊抱 代書並中人蔡元善 九月十八日,另借去銀一元。 第二八胎借字 立出胎借字人網沙莊朱槌,有承祖父墾置水田一所,坐落土名網沙西洋,丈報宣化里三十四號六圖一區中則田五畝八分三厘,東至水圳為界,西至廖惷九田岸為界,南至家枝才田岸為界,北至家朗田岸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親房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庄堂弟家吉出首承受,時三面議訂依時價借起銀一百二十四大元正。面約銀每冬每元利谷五升,每冬共利谷六石二斗,三面言定,十月冬合共二冬利谷十二石四斗,銀主逐收清楚,不敢短少;如或短欠,將母利若干,將田估值抵還;或有母利銀清完足,取出借字,不得刁難。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胎借字一紙,付執存照。 帶連丈單一張,共二紙,並付收執存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光龍一百二十四大元足正,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日。 為中人家支才 立借出胎契字人朱槌 代筆人家亮 第二九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琅■〈王喬〉溪南大埔莊白傳,有自己買過猿洞社潘新蟯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大石東畔,四至登明在上手契內。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弟侄等概無人承典,無奈,托中引就與頭溝莊張媽春官出首承典,議值時典價佛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田踏交銀主前去掌管,任從招佃收租抵利。言約不拘年月,其田無租,銀無利;傳若得備出契內銀足數取贖,其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另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佛面銀四十三大元足,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歲次乙巳)五月日。 為中人柯姜 立胎借字人白傳 知見人張克修 代筆人趙德祿 田由白天善承管,白德富不得混爭。白德富匿收老契,日後執出無用;惟此契須查明四至,呈請踏勘可也。著黏契尾。 光緒七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三○借銀指摹字 同立借銀指摹字東勢打那美社化番土目龜劉擺約,番耆荖一那墨、武乃加筍、粗皮九仔、阿蚊巳,同眾番等。今因日食難度,又掛欠他人債項,土目同眾番相商,托中向與銀主張石生官手內借出佛面二百一十大元正。銀同中同場交擺約等親收足訖,隨即同中同場議定逐年每元銀貼銀主早利息粟二斗,計共全年利息粟四十二石。明約逐年六月曬成,對土目番耆量收清楚,不敢濕冇之谷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願將利谷結價,並母銀送還銀主足數明白。其銀限借三年:自光緒庚辰年五月借起,至壬午冬至前止。屆限,約自當備足銀元,送還銀主足數明白,贖回借字。此系同場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借銀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擺約等同中同場親收過指摹字內佛面銀二百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六年五月日。 為中並代筆人林以松 在場見管社人張紹唐 同立借銀摹字番耆阿蚊巳、粗皮九仔、武乃加筍、荖一那墨 東勢打那美社番土目龜劉擺約 龜劉那墨龜劉武禮阿梢 籠爻荖一斗乃斗閣勿仔史 阿蚊那眉大籶乃小老根仔往 阿蚊那墨抵反籠爻抵反九仔 大謹抵反閣老爺賴返 那爻老暖謝曰碌乃武禮 房以荖衣擺那眉加筍龜劉 第三一誓借銀字 立質借銀字人陳五舟,即陳賜老,有承買過吳家梘仔水源,年稅賣八仙洋各佃灌溉課田,收取水租無異。茲因別置,托中保向張國記質借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正。銀即三面收訖,議定全年願納銀主利谷一十六石正,即對王所記名下八仙洋田配灌梘子水二十五份中,應得二份,年該納五舟之水租一十六石,全數付其控抵利息,不敢異言。借約不拘年限,除納利外,聽五舟備銀清還,贖回水租,不得刁難;如無銀清還,仍聽銀主收租抵利。至所記應得水源,五舟如無加筑前港仔新梘,不得加增租額,減少水份,亦不得藉詞不行稅賣。如銀項還明,所記應納水租,照依各佃成規完納。此系現銀明借,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質借銀字一紙,付照。其承買水契帶連別業,不得並繳,又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足訖,再照。 再批明:陳子宛陸續向張國記添借去佛銀十大元正,俟贖回之日,一齊備還清楚,照。 道光二十年元月日。 作中場見胞侄光美、溫固 立質借銀字陳五舟 (即陳賜老自筆) 第三二胎典契字 立胎典契字打貓堡番仔莊賴滾、賴■〈犭龍〉、賴乞食,有承祖父明買過園一所,坐落土名在番仔莊頂車路下,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年納沈大有糖租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嘉城內李門葉氏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值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面限六年為滿,其銀備足清楚明白,贖回原契字,不得刁難生端;若是不足,以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此系是賴滾、賴■〈犭龍〉、賴乞食出典,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恐有來歷不明,■〈犭龍〉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六八銀八十大元正,再照。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林禮 為中人賴現 主典契字人賴滾、賴■〈犭龍〉、賴乞食 第三三胎典字 同立胎典字人堂兄灶等兄弟,有承父與胞叔同置瓦店一座三進,在本城內梆橋頭下,東西四至載明公契。今因欠銀生理,與母相議,將此公店,灶等兄弟應份一半,托中就與堂弟為政身上胎借出佛面銀二百大元,約每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其店同出稅,每年共銀三十六大元,同中言議將灶等一半店稅銀一十八元抵還利息,一盡付為政收取,逐月清楚明白。如店無出稅者,照約利息清還,不敢短欠;倘拖欠,灶等願搬移別居,付為掌管,抑或招稅,俱聽自便,不敢異言。灶等若有母利銀清楚,聽其取贖,不得刁難;如無取贖,依舊為政管掌。保此瓦店系灶等兄弟承父鬮分應得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等情,灶等兄弟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與母親等言議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典字一紙,並繳上手公印系單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見人母王林氏 同胎典字人堂兄跨灶 堂弟清河、佛柴福、九合、孝春 為中人啟山伯、義開 執筆(灶自) 第三四借字 立借字人林文閣,有承父水田二段,坐落土名內茄茇田洋,其四至俱載各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為胎,托中引就與張景華,前後總共借過佛銀七百大元正。批明:於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借出銀四百元,逐年每百元貼利息銀二十二大元。又十一月廿四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逐年貼利息二十大元。又八年三月十八日,借出銀一百大元,逐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又十一月廿六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貼粟利十石滿斗。三面言議,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利息銀至期清楚,不敢少欠;如欠,願將此田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滋事。保此田果系閣承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為礙等弊;如有此弊,借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借字一紙,並帶上手繳連共十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前後共收過契內銀七百大元足正,再照。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親立借字人林文閣 知見人陳天助 為中人葉斌 第三五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李張氏,男阿秀、阿雲,昔年承父買有常紳兄弟分授水田一處,在尾門首中段仔,大小共三坵。又買雙龍伯水田一處,在尾首,大小兩坵。其田甲聲並四處界址及水份並出入牛路、車路,俱在契內載明。今因乏銀應用,將田出按,向得祖芳兄弟生過六八佛銀一百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實供利谷一斗,不得少欠。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六紙,又大單一紙,合共八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生字內六八銀一百大元正。 光緒十五年(己丑歲)八月日。 立按田生銀字人李張氏 男阿秀 執筆男阿雲 第三六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兄弟,母張氏,昔年承父手買冇義倉祀典均分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棚門首圳下下雙過,大小計共四丘半。其田東西南北界址,並出入水份灌蔭田分,俱在原契內載明。情因家嚴用費不敷,將田出按,向得源發號生過六八佛銀四十元,當日言定每員每季實供利谷一斗,不得少欠。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兩紙,又丈單一紙,共四紙,付為執照。 光緒十五年(己丑)七月日。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 母張氏 依命秉筆阿雲 第三七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分授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九厘零,又帶西圳水灌蔭,東至阿六田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李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情因此田於壬申年,按與新東勢莊邱學古;至丙子年,早向上手贖回。今因乏銀應用,轉按與老東勢莊清明祀典出首承接,當日言定按價每元六八瓣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兩交明白。自按之後,將此田對佃,每年早季有贌谷十石,冬季贌谷十石,共谷二十石,即交於祀典經管為業。其每年應納大租谷五石,系祀典內之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以及租粟不清,不干祀典內之事,系出按者一力抵擋。 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按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按價佛銀一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日後贖回之日,價到田還。 又批明:說合禮銀二元,贖回之日一足備還。 又批明:上手朱契繫於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光緒二年(丙子歲)六月日。 在場說合人鍾煥智 立按字人李端義 第三八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零,又帶西圳水灌溉,東至阿六弟田為界,西至溝尾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今來向得新東勢莊邱學古兄手內生過六八佛銀五十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加利銀一角三分正,到季納清;如有不清,願將此田交於銀主過耕管業,不敢異言生端。此田系自己分授之田,並無包按兄弟他人之田;倘有來歷不明,不干銀主之事,系出字人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按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六八瓣佛銀五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上手老契繫於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同治十一年六月日。 立按田字人李端義 在場見黃炳二 第三九典借銀契字 立出典借銀契字人保力溪墘莊張阿昂,有承先祖父遺下張尚發公業中營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興文里保力莊第二圖第八區,中則田十六畝四分五厘,東至熊嘪田岸,西至大溝中,南至謝久來田岸,北至張老番圳溝中,四至界址填明為界。今因乏銀需用,即先問房叔兄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車城莊王番知出首承典,借出平七錢三分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足正。當時三面言議,每冬應納之利息穀九石六斗,逐冬包至車城繳納清楚,不敢短欠絲毫;若敢挨延短欠,願將該利為母再生利息,或將該田聽憑公估起耕,不敢異言生端;若有備足母利慾贖原契,番知亦不得刁難之情。保此田系昂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昂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理合交出借銀契字一紙,並丈單一紙,合計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七三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立批是實。 光緒二十八年(辛丑)舊曆十二月十七日。 保證人蕭光月 立出典借契字人張阿昂 代書人黃鳳鳴 第四○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有承鬮分應得水田三段連一所,址在西勢五園二結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丈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並字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陳金隆手內借出佛銀七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和親收足訖。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穀一斗,計共全年利息穀七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交納清楚;早季該納利息穀四十九石,晚季該納利息穀十一石。其課租、水租以及莊中科派雜費,不干銀主之事。保此田系和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銀限借六年:自光緒甲午年冬至起,至庚子年冬至止。限滿之日,於中秋前先送定銀二十元為準,至期備齊母利清還銀主,贖回田業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對佃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新丈單一紙,鬮書三紙,歸就字一紙,合約字一紙,白契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和親收過對佃胎借銀字內佛銀七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激如 現佃人謝順從 為中人張慶昌 場見胞叔蘭記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 第四一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有自置於光緒十八年明買林心匏、林清水等水田業一所,址在興直堡,土名武膀灣埒,配納水源灌溉充足。其田四至界址及歷年應納錢糧、大租、水租、番租,俱各載明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業對佃質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陳春光官身上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定記收足,三面言議每百元每年願貼利息粟五石四斗行,共計每年應納利息粟二十七石正,分作早、晚兩季,早六晚四。其粟當曬乾,經風扇淨,不敢濫用濕冇,屆時自當照納足數,不得拖延少欠;如有延欠,願將此田業聽從銀主起耕別佃,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銀不限年期,如欲取贖,宜於中秋前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余至冬至前備足字內銀清還明白,贖回契字,兩不得刁難。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即立對佃胎銀字一紙,並繳承買林家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定記親收過借字內佛銀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溪泉 為中人並現佃對納利息粟人除金生 當事在場人收銀陳田官 知見人母親張氏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 第四二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立甘願對本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人竹塹社番業主衛奎昌,承父遺下自己鬮定應得有大租一處,坐落土名新埔田心仔莊。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谷市斗一石五斗,又本年加伸一石,計共二石五斗正。配納定額,永遠定例,日後不得加伸。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處大租谷為質借,先問房親本社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前來向得本佃銀主集福嘗手內借出佛母銀一十六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昌親收足訖,中間並無估貨准折等情。當日三面言定,即將本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谷市斗二石五斗正,隨即付銀主集福嘗,任從集福嘗圖章出單,每年六月收量,以抵遞年銀利,昌即給出完單二十張為據。其母銀自乙酉年四月借起,不拘年限,至取贖之日,銀還字還,昌理應給出完單退換補足;倘若至期無銀取贖,仍照原字約而行,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大租委系昌承祖父遺下自己鬮定應得之大租,與房親本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質借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昌並場見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昌同中實收到字內佛母銀一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光緒十二年二月間,昌再向銀主集福嘗手內加借出佛銀二十大元,即將加伸大租谷二石正抵為遞年銀利。連字內共借佛銀三十六大元正,連字內共大租谷四石五斗正,抵為銀利,銀還租退,不得異言,批照。 光緒十一年(乙酉歲)四月日。 男朝芳(批筆) 為中人呂芳瑞 在場男衛朝芳 代筆人林其俊 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竹塹社番業主衛奎昌 第四三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王火生,緣有自置田園共一段,年贌小租谷十五石,址在利澤簡堡後侖莊,其東西四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內註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起耕為胎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與賴隆官手內借出佛銀九十大元,並帶無利磧地銀一十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火生親收足訖;隨即將田園四址,交付銀主贌佃收租抵利。同中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早谷一斗一升正,計全年利息早谷九石九斗正。其田園議贌小租谷一十五石,分為兩季,早七晚三,早季該租谷一十石零五斗,抵還利息以外,尚剩早谷六斗,並晚季谷四石五斗,交還業主。其莊中科派諸費,依田鄰比例而行。大租系業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此銀約借不拘年限,自庚子年借起;若要還銀,務於八月前先送定銀為憑,俟冬至前備足銀元,如數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丈單四紙,白契二紙,計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火生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銀九十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歲次庚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沈采堂 為中人葉埒 場見人□□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王火生 第四四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等,緣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址在東勢八寶莊界內,其甲聲分數俱載在新司單字內註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年贌小租粟七十四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丈單契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江錦章手內借出佛銀五百五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磧地銀五十元,計共六百元正,即日同中交源、雲等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逐年願納早利粟五十一石八斗,就早季小租粟扣抵足數外,尚剩晚季小租粟二十二石二斗,收成之日,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如有鳩捐田甲以及大租科派諸費,俱系業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其銀議借不拘年限,自光緒辛丑冬至前借起,至欲還銀之年,務於八月半前先送定銀一十六元為準,及期備齊母銀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可證,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新丈單二紙,張文俊買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契連司單一紙,舊丈單二紙,鬮分約字二紙,上手合約字二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光緒二十六年土地調查後,日後如有再給新丈單,無論數紙,但系應交銀主收執,不得刁難,批照。 一、批明:字據原有破碎,贖回後日不得異言滋端,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源、雲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銀五百五十大元,又無利磧地銀五十大元,計共六百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筆人游咸熙 為中人陳阿厚 在場知見人母親張林氏 同立起耕胎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 第四五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游守欽、游守度、游守嘉、游登科,同侄梓在五房等,緣有承先祖父遺下戶名游五美公置之水田一段,址在頭圍保拔雅林莊,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內詳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缺乏祖媽喪費之銀,於是兄弟侄等相商四思,願將此公置之水田起耕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族親德成號,即阿添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九百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欽、嘉、度、科、侄在同等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起清踏明,交付銀主任從贌佃收租抵制。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全年利息粟一斗亢五合,計共全年利息粟九十四石五斗正,分作兩季完納,早七晚三。其田願贌小租粟一百一十石正,原分兩季,逐年自小租粟各季扣抵利息粟以外,尚剩早晚小租粟一十五石五斗正,仍對佃人付業主收回,以應其課款大租以及莊中科派。年歲豐歉、被佃減租、捐題廟緣各等諸費,概系是業主自理,銀主無涉。其銀限借不拘年,要還之年,務宜八月中旬先送定銀五十元為準,余俟冬至屆期,業主備足銀元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是欽五房兄弟侄等承先祖父遺下公置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欽兄弟侄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給司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舊銷丈單二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分約字一紙,吳壘分約字一紙,上手白契十紙,計共一十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欽、嘉、度、科、侄在同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九百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其丈單、契據各字內帶破空是實,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為中人康可邦 知見人弟守湖 在場人堂叔高山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游守欽 游守嘉、游守度、游登科 侄梓在 第四六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朱阿榮、朱阿松等,緣有承先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四結莊。其田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內明白,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字據付質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姚希賢手內借出佛面銀二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榮兄弟等親收足訖,當場議定每員銀全年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共全年願貼利息早谷二十四石正。逐年利谷扣除抵足額,其餘所剩谷石仍交業主收回,完納課租諸費。倘遇年冬不順,田租多少俱系業主與佃人相商,與銀主無干。爰及莊中或有科田中諸費,俱照田鄰比例而行。保此水田系榮兄弟有承父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榮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銀限借不拘年,銀主若要取回之時,榮等隨即備齊母利銀送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喜悅,各無他言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三紙,舊丈單二紙,合約字一紙,分管合約字一紙,上手鬮書二紙,上手合約字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榮等親收過立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二百四十元正是實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游棟樑 為中人林後生 在場人母親陳氏 知見人侄孫朱阿川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朱阿榮、朱阿松 第四七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馮時安,緣有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寶斗厝莊,其東西四至載在契字內註明。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水田載地四分零出借為胎,外托中引向許正觀手內借出佛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磧地銀十二元五角正,計共銀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踏明界址,交付觀起耕招佃,收租完課抵利。言約田無租,銀無利。其銀所借不拘年限,若欲還銀之日,當於八月前送定為憑,余俟冬至備足銀元交還,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親立起耕盡租胎借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安親收過起耕盡租胎借銀字內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帶無利磧地銀在內是實,再照。 乙未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林曉山穆 場見人胞兄德火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馮時安 第四八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林釗,緣有沙園一處,址在頭圍堡番社頭莊,歸管字載明應得一甲,換給新司單一紙載明九分五厘零,四至界址俱載在單據內明白。今因乏銀應用,外托中引就向與陳蒲官手內借出佛面銀八十四大元,並帶佃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共八十六大元。即日將銀同中交釗親收足訖;隨即將該園交蒲起耕收租抵利。所有大租及科派諸費,系是銀主理清,不干業主之事。其銀限借十二年:自舊曆丁酉年三月半起,至戊申年三月半止。如是要還,要將母銀、字據兩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盡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歸管字一紙,番字五十七號新司單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釗同中親收字內母銀八十四大元,並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計共八十六大元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舊曆丁酉)三月日。 知見並代筆人林星樞 為中人陳呂鰲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林釗 第四九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郭清沂,有承先父遺下應得水田一所,坐落金包里堡,土名南勢洋溪仔墘莊。其水田東至橫岸透溪為界,西至小崁下透大路梘頭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崁為界,四至界址及各事宜俱登載在印契字內明白。年原配納番大租粟四石二斗八升正,水租粟一石,又配錢糧二兩六錢八分七厘四毛四絲正,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茲因乏銀別創需用,願將此水田連契據盡租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無可承借,外托中詢向與吳瑞麟官身上借出洋銀九百大元,又無利磧地銀五十大元,計共銀九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元及契據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當日同中三面議定,逐年田無得租,銀無行利,概要付交銀主吳瑞麟官起耕招佃,收租抵利。其銀約借三年為滿:自光緒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止。屆限之秋,當八月中,先送定頭銀一百大元正,余俟冬至前備足胎借字內母銀,清還銀主,贖回原契據,各不得刁難擾索,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一紙,並繳帶官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頂手印契連司單一紙,鬮書字二紙,青墾一紙,清賦丈單一紙,計共七紙,付銀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清沂等親收過起耕胎借字內洋銀九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壽卿 為中人□□□ 在場人長男大目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郭清沂 第五○起耕典胎借銀字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緣有承祖父遺下大溪內五層蛇莊界內水田連山場,其東西四至悉在丈單合約字內,自帶圳水通流充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山場盡行起耕典胎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向與黃小番官手內起耕典胎借出佛銀一百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茂親收足訖;隨即將田並山場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贌,收租抵利。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計共該利息銀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其田大份全年贌谷六石,小租贌陳文生作份。收成之日,將租谷依時結價抵利並完課;不足,將山租補足;有剩,會算湊還業主。其銀自光緒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備母利銀齊足,送還典主,贖回丈單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三紙,合約字一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茂親收過立起耕典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元正,再照,行。 一、批明:其丈單有蛀空,取贖之日,不得刁難,批照,行。 再批明:內添「注、憑」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照,行。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吳國定 為中人沈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 第五一招耕胎借銀字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緣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遺下在番墾內結得埔園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內,土名灣潭莊下埔,東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寶園,北至黃家園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與人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與黃綱官身上借出番銀二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亦同中踏明,付綱耕管。其銀無利,其園無稅。約限六年:自光緒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因溪埔荒地,綱若栽插樹木、果子等項東西,如是限滿,業主若要取贖起耕,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保此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擋,不干黃綱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後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親收字內胎借番銀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限滿之後,佃若有栽插果子、樹木等件,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不得刁難,再照,行。 再批明:番墾字因李林氏自執,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或有轉移他處,亦聽便取觀,再照,行。 光緒二十年(甲午)十二月日。 代筆人黃傳芳 為中人速添泉 在場知見人族親李錦興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 第五二起耕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有承祖父遺下果子、菜園一處,址在枕頭山鎮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丈單內。聲明:內帶茅屋三間,水田一口,竹圍、果子、青苧一應在內。茲因公項告急,願將此園單據概行起耕盡租質借,托中問到宗親望坡手內借出佛番銀二百大元,又帶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當場立字,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憑中面議,其銀免利,該園無稅,就此果園踏明四至,交付銀主管耕,任從銀主栽種苧果收抵利息並工資。無論年冬之豐歉,系銀主之造化。至於遞年課租,亦系銀主包完清楚,截串為憑。該園起耕胎借,定限二十年為滿:自同治丙寅年冬至起,至丙戊年冬至止。屆限,銀主將所完納串單及字內所帶茅屋三間、竹園、果子、青苧,復經銀主栽種雜果等件,逐一交還,不得藉詞拆毀;業主應將母銀備足,贖回單據,各不得刁難。倘此園若輪別房管理,未及屆限,不得藉端起耕,應俟限滿,方得備贖。至銀主自備工本在園中起蓋屋一座,限滿之日,須憑公議,陸續相坐,亦不得刁難。屆期若欲備贖,定於是年八月中交定為準,余俟冬至兩相交清。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又帶丈單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憑中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二百二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此園全年原贌租稅銀包課租計三十元,又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元;倘業主若就限內備足母銀清還,贖回單擄,銀主不得刁難。其園依字照約內原贌議園租並年限所行,另立招贌耕字為憑,合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園建置多年,如有墾單或有荒埔契等款字據,因年久遺失無蹤,日後檢出,合應送交銀主收執,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園東至張夏,西至橫路,南至大路,北至大界。四至內竹圍或隘界並隘額地段,概歸銀主掌管,收租抵利,再照,行。 同治五年(歲次丙寅)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正光昭 知見人堂伯家亮 在場人親兄傳成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 第五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緣記有本族立記將伊自己承典陳家店契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向記借出銀元。今因乏銀應用,將該契托中轉向蔡珖瓏官借出六八佛銀六十大元足,願將此店交付銀主前去開張菁仔行生理。其銀無利,其店無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母銀取贖;如未有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倘未至三年,系因上手要贖者,亦聽贖回,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合立轉胎借字一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轉胎借佛銀六十大元,再照。 另批明:上手二契,立記胎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並連轉胎借字一紙,總共四紙,再照。 又批明:店內酒灶一座,系是上手存下,銀主不得私自毀除。至於損壞修理,銀主若要興工,須預先通知典主開費若干?批明契後。贖時,典主依例坐額,再照。 再批明:「五」字改「四」字一字,再照。 光緒元年十月,銀主蔡珖瓏官代出修理銀四十八元九角六尖零,交來土水木匠單一紙,春炭間源泰杉、瓦楹單、雜費單各一紙,共四紙,收訖存照。贖契之時,該銀一百零八元九角六尖零,不得藉詞短折,合批明,再照。 光緒元年九月日。 為中人吳足司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五四起耕轉胎借銀字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緣時於昔年間,有備出佛銀一千大元正,起耕胎借過莊石乞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塭莊,現定贌小租粟一百二十石正。其四至界址及甲聲、分數,單契字內各有註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田業並字據盡行向人轉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轉借,外托中引向於羅奇英手內轉借出佛銀八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而時隨即將此段水田,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英前去贌佃,收租抵利。當場同中三面明議,每元銀全年時願貼早晚利息粟一斗正,共全年應納早晚利息粟八十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清楚。其早季應納利息粟五十六石正,而晚季應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余剩早晚小租粟四十石正,內扣除二十石正,於兩季收成之日,仍按作早七晚三,如數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納課;余尚剩二十石正,仍然對佃人如數交還曹待時收回。又議: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依照左右田鄰比例而行。至於完納課租,系業主理清,與銀主無干。其銀轉借,定六年為限:自乙未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宜於是年八月半前先送定銀八十大元正為憑,余銀元俟冬至備齊足數,交還清楚,方可贖回字據,各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時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字據向人轉借為胎,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願出首抵擋清楚,不干英之事。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爰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一紙,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起耕胎借銀一紙,白契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時親收起耕轉胎借字內佛銀八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舊曆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光華 為中人曹發爐 知見母親曹沈氏 在場叔祖曹煙煌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 第五五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緣成於前年間有備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借與李有,將伊應得利澤簡堡隆恩莊水田字據一宗,交成收執為胎。三面議定該田全年原贌小租谷早晚二十四石,該所借銀項有全年每元銀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全年願貼利息穀二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對佃付成量收足數。其餘全年尚剩租谷四石,議交業主向佃收回,以為完納課租等費,經於借字內寫明炳據。今成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李有胎借字據一宗轉行為胎質借,托中向與林代官手內仍借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成親收足訖。當場再議,每元銀仍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全年應納利息穀二十石正,分早七晚三兩季對佃完納,早季應納利谷十四石正,晚季應納利谷六石正,務宜在埕經風搧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缺升合;如有少缺者,就中保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其餘除納利息穀外,尚剩四石,仍交還舊業主向佃量收,以為完納國課、水租及莊中科派諸費。倘風水為災,並年冬不順,亦照上下山鄰比例而行。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爰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並帶舊業主字據一宗六紙,上手胎借銀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成親收過轉胎借銀字內佛銀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 為中人□□□ 保認人□□□ 在場人□□□ 知見人□□□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 第五六之一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井,有自備佛銀,借過陳闖,系水田二處為胎,坐落土名廣盛莊街仔尾■〈月斗〉,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課租水份,俱在上手契內載明。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轉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蘇壽官借出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貼利息粟二斗行,逐年計共願貼利息粟二十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完納,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將此田付銀主起耕,不敢異言。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證見。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井備齊轉借字內銀,贖回原借字;如無備齊贖回,仍舊納利,不得別生支節。保此田系井明備佛銀借過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井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轉借銀字一紙,並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人妻吳氏 代筆人劉禎祥 為中人董傳枝 立胎轉借銀字人蔡井 第五六之二再轉胎借銀字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有蔡井來胎借水田二段,坐落在廣盛莊街仔尾■〈月斗〉洋,其四至界址及課租、水份,俱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搬移遠隔,兼之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再轉出為胎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劉培元官借出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正。三面言議,明約每員銀逐年願貼利谷二斗,全年計共利谷十八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均納。務須重風搧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濕冇及少欠升合,願將田付銀起耕。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壽備齊胎借字內佛銀贖回原字,斯時銀還契還,兩不得刁難。如銀未清還,依舊完納,不敢別生支節。保此田系壽明胎借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壽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再轉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借字二紙,上手契四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再轉胎借銀字內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上章 為中人蔡知母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 第五七起耕轉借銀字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有借過李贊旱田一段,坐落土名水湳口清槽頂,其東西四至及大租載在借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轉借,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認姆起耕借出佛銀二十一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周收訖;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認姆前去起耕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言約不限年月,聽周備銀取贖,不得刁難。保此田系是周明借李贊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周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借銀字一紙,並帶李贊借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內佛銀二十一大員完足訖。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李雲梯 為中人胞侄千 知見人長男紅柑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 第五八碑記 立石碑記人嘉義城內大街境陳全記。竊謂:上古東平王格言,為善最樂;司馬公家訓,積德當先。善哉言乎,人當敬之。茲我全記於嘉慶五年間,據大目根堡南靖厝莊許井記將伊自置山園並帶山界龍眼一所為胎,向我全記典借銀元,前將山園及龍眼交我全記收抵利息。後因井記既死,祭祀無人,我全記不忍其心,遂將山園及龍眼遂年所收稅銀登賬留存,轉交井記親房領去以為祭祀之資,亦有多年矣!今井記宗親許歲念心,願將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長男,年已一歲,乳名喚卻,今改名曰同福,在於二家祖先座前,憑筶求准,立字寫一半傳與許井記為嗣,以承祭祀。他既有此心,我全記亦將此業內抽出未作墳地一穴,訂明界址,東至公地為界,西至阮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溪為界。又帶下處,東至阮家園為界,西至阮家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赦還井記為永遠之煙祀,交付許歲代前去承管,日後此子長成,傳子及孫,分作二房為嗣。保此業系我全記赦還井記為香祀,許歲不得擅將此業私行典借他人財物,以絕井記之香菸;倘將來若有他人出首爭收者,此碑記為憑,庶無後患乎!云爾。 光緒五年(歲次己卯)年月日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