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四節 典權
第一 諭示
第二 呈及批
第三 典屋契字
第四 起耕典田園字
第五 贌耕帶借銀字
第六 招耕帶借銀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轉典契字
第九 典契字
第一○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第一○之二 轉典契字
第一一 典契字
第一二 添典字
第一三 起耕典借銀字
第一四 典契字
第一五 獻業字
第一六 典契字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第一七之二 借銀狀
第一八 典契字
第一九 再典字
第二○ 典契字
第二一 函
第二二 典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典契字
第二五 盡起耕典契字
第二六 找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七 典契字
第二八 典契字
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第三○ 執照
第三一 典瓦屋字
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第三二之四 轉典契字
第三三 轉典契字
第三四 轉典大租契字
第三五 轉典大租契字
第三六 轉典契字
第三七 轉典契字
第三八 轉典契字
第三九 洗找轉典契字
第四○ 繳典契字
第四一 繳典字
第四三 起耕轉典田園字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第四三之二 轉典契字
第四四 賣典契字
第四五 轉典契字
第四六之一
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第四七之一 繳典課租契字
第四七之二 繳典契字
第四八 繳典契字
第四九 退典盡根田契字
第五○ 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第五一 贖回園契字
第五二 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第五三 許贖回字
第一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高,特再剴切示諭事。照得恆邑田園應收丈費,迭經各大憲勒限六月內具報完竣,業經本縣設局徵收,出示曉諭在案。現查各業戶繳費領單者尚屬廖廖,凡爾民番食毛踐土,當知感戴皇仁,趕速依限完繳。況按則收費,各有定章,並於丈單內載明田園等則、坐址、戶名、糧額,一經領單執憑,既杜他人爭占之端,永為子孫世守之業。惟田園或經典賣他人,此項丈單應由典買主承領,准於丈單內批明,將來原主取贖時,找還典主丈費。如田園坵畝與原丈不符,及戶名舛錯者,准各業戶赴局核對更正;倘故意挨延,以致丈單為他人承領者,該業戶既無丈單執憑,即無管業之責,不得藉詞混爭。合行示諭,為此,示仰閣邑紳耆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田畝既經丈量,必須請領丈單,方能永遠管業。自示之後,務各遵照前指,趕緊報完,切勿觀望挨延,稍有違抗;若再任意遲逾,即將未領丈單各田園查明,照例充公,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貽後悔,切切,特示。
一、示諭各莊
光緒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正堂高
第二呈及批
具狀詞鼻仔頭莊民人趙隨、趙嘪、趙來貴、趙明成等,為恃勢抗贖,占耕不完,乞恩追究,以安生民事。竊貴等有遺下租田五埒,計二十一坵,坐落龍潭山仔下,東至車路,西至潭底,南、北以埔墩為界。於道光二十八年,托中向典與加冬湖莊尤開元,領回價銀一百零五元,立契為執。嗣因南片埔田三埒一十四坵,北片一埒九坵,被元占開贌耕。貴向較論,始則答以每年供谷十石,繼自同治十三年耕起,應完租谷百有餘石,顆粒不付,屢催延宕。貴常備銀向贖,元又不與。本年春蒔,貴欲邀叔侄前來擋耕,元知理虧,投經城內總理江順興、耆老陳阿三,措辨不清。際此昇平世界,富戶之家猶尚時恃勢橫行,貧者受欺,何安謀食?勢得瀝情匍叩,伏乞青天大老爺秦鏡高懸,為孱作主,俯准差拘尤開元到案,押回原契回贖;一面嚴追租谷,如數償清。俾富惡知儆,窮民有賴,沾恩上告。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尤開元開埔作田,而不納租,因有不合。但典業已歷數十年,何以早不向贖?究竟有無絕賣?其中是何情節?非訊不明,候傳訊察奪。
光緒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署恆春縣正堂何,為飭傳訊究事。本年四月十四日,據鼻仔頭莊民人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隨等稟稱:竊貴等有遺下祖田五埒,典與加冬湖尤開元,貴備銀向贖,尤開元抗不依贖,呈請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該役立傳被告尤開元、原告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隨各正身,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斷。去後毋延,切切,須票。
一、標差:蔣發
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正堂何行
名單;差蔣發
計開:
原告:趙隨、趙來貴、趙明成。
被告:尤青蓮、尤文和。
此案契據系道光二十八、九兩年,迄今已四十年之久,何以典而不贖,斷無此理。不過當時田價賤,此刻田價貴,故翻控,冀增價耳!本應照契判斷,姑念貧民無知,著總理江順與在外調處,稍為加增數十元,以了此案;倘不遵依,即行斷歸尤姓,與趙姓無干,其無後悔,切切,此諭。
閏四月初四日。
具告狀民婦陳趙氏,為藐孤絕續,乞恩俯憐,究斷追還事。痛氏生親龍巒莊趙保元生二男:長趙亮,次趙言,俱早世。各遺下一子:亮子名才,言子名來,年皆幼。元在時,承先人有田一所,現值銀四百餘元,坐落龍潭山仔下,於道光甲午年典與房親趙協兄弟,現趙隨即其後裔。時典過協契銀一百元,至道光己酉年,隨將此田轉典加冬湖莊尤魁元價銀一百零五元。因家門孤苦,不能早贖,本年正月才備契銀向隨手贖,隨向魁元手贖,被依兜抗,現告訴在案。隨狀詞稱是依公田,又邀趙來貴、趙明成異房之人以為幫訟,而轉典遂不言明,實藐才等孤寡,欲絕續僥吞。本年三月間,氏與他計較,逞凶欲毀。似此兇惡,先則勸氏出銀費用,繼則混占鯨吞,勢亟瀝情,哀乞青天大老爺台前俯憐察奪,究辦追還,儆貪而恤孤寡,沾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查民間典業,例有年限,若逾三十年,即歸典主管業承糧,豈有數十年未贖之典產耶!此案本應斷令尤家憑契管業,本縣姑念趙隨貧民無知,從寬著令總理調處。該氏事非切己,何必干預涉訟,特斥。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六日。
第三典屋契字
立出典屋契字人黃昭,因先年自己遺下屋宇一橫四間,座落土名彌濃下莊仔,東至宋家親屋檐為界,西至瀏家親屋牆為界,南至柵門為界,北至宋家園為界,四處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盡問至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說以劉仁柏兄承典,當日憑中言定價銀二十五元正。又言定一賃五年:自道光六年三月起,至道光十一年三月止。賃滿之日,價到屋還。當日憑中三面銀、契兩交明白。自典之後,任徒承典人長管,出典人不得異言阻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擋。恐口無憑,立出典屋契字一紙,又帶有邱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價銀二十五元,又帶邱君仕老契銀二元;倘有邱家並黃家親來贖之日,此二元銀俱要備還,所批是實,批明。
又批明:一賃五年,限滿之日,價到屋還。又中金花押共銀一元,贖屋之日,要備還交於劉仁柏收領,批明。
道光六年三月日。
說合中人黃添桂
代筆黃應寶
在場宋水生、劉大康
立典屋宇契字人黃昭因
第四起耕典田園字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王老番,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連園三段,址在三部莊中州界內。其水頭第一段,東至大港為界,西至王庭田,南至王庭田園為界,北至王貴田園。又第二段田園,東至大港為界,西至王連生田,南至王日爐田園,北至王連生田園。第三段水田,東至王朝枝田,西至王連生田,南至小溝,北至大港各為界。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鬮書內詳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三段田園盡行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招得林火游、王盛章官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番收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原納銀無利,田無租,逐年任從典主贌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其田園限典不拘年,倘番欲贖回田園之日,當於八月中旬先送定銀為準,至冬節備足銀元,如數送還典主,贖回原田,各不得刁難。保此田園系番承父遺下之業,與別房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起耕典田園字一紙,並帶火盛收執丈單二紙,王章收執丈單一紙,墾單一紙,鬮書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番字內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番願甲水車一張,付典主應用,照行。
光緒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蔡和
為中人陳翰元
知見胞叔王貴
在場母親王陳氏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王老番
第五贌耕帶借銀字
立贌耕帶借銀字人劉攀桂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坐落土名搭寮坑莊軍工嶺腳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七分半正,果仔、雜物、竹木、茅厝一座,東至陳家侖頭分水為界,西至坑溝為界,北至陳家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又帶過坑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一錢正,東至坑溝為界,西至趙家侖頭分水為界,南至石家小坑為界,北至游家侖頭分水為界。兩段界址明白。攀桂向與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出中人引就向與簡隆德,三面言定,手內借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山田二段無租,銀項無利。如有上手來歷不明,與銀主無干,系山主一力抵擋。現耕銀主備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交付攀桂兄弟等親收足訖;其山田二段,並果子、雜物、竹木、茅屋一座,均交付現耕銀主前去掌管。其田限典戊子年冬至起,至甲寅年冬至止,共二十六年為滿,到期銀交還現耕銀主,鬮書字紙交還攀桂兄弟。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借字一紙,鬮書二紙,書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鬮書書單破紙三張,為照。
再批明:字內添「界」一字,批照。
再批明:加「四」一字,為照。
光緒十四年(歲次戊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以能
為中人簡進心
在場人劉清琪
知見人劉新興
立贌耕借銀字人劉攀桂
第六招耕帶借銀字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陳仁淵,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園一所,址在八里岔大坪頂,土名樹林口莊,四至界址在大契內載明。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埔園面踏一段,東至王家園為界,西至淵自己園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坑墘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憑中引向蘇有能身上借出佛番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將園稅抵利;其園遂即踏明交付銀主前來栽種。又另店稅銀五元,面對每年付銀主收入抵利。其園限二十年為滿,自甲申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淵須備足字內佛銀贖回埔園,銀主遂將埔園及茶頭連茶欉交還山主,各不得異言;倘至期若無銀交清,仍照字內所行,不得生端。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耕帶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當日淵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完照。
再批明:銀主每年納山租銀二錢,交付業主完納,收照。
再批明:倘此地若有稅人起店者,其稅銀對半均分,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錢光輝
為中人李大魁
在場母蔡氏
知見堂兄德水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陳仁淵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寧南坊居住吳祿,有私置得枰仔腳地一所,坐落土名暗街頭十二街,東、南俱至街路,西、北俱至吳家店邊,四至明白為界。自乾隆十九年,收過陳修番劍圓銀十三個,牌下換錢櫃將銀利抵納稅銀三錢六分。今因乏銀別創,又對伊胞兄陳才良再收過番劍圓銀七個,湊共番銀二十個。其銀、契即日同中交過位所,付修生理開張。限至三年終,被契內銀完足送還,即日取出原契,不得刁難。此地並無與兄弟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祿自抵擋,不干修之事。如恐後來別有纂端,先除陳修等不在此開張外,而後付他人,或修欲回內地,將契同中交還,即日取出契內銀額,亦不敢刁難。該議兩便,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典字一紙,付執存照。
另修自作遮枰的番銀一兩,後若取出坐還,再照。
立批契人吳門李氏,懇出前原契入過番銀十三個,言約每年議的稅銀四大元,系至年終清收,不敢冒取;如後備契面銀完,依舊前稅收討。此系兩願,各無異端,再照。
己卯年六月十五日。
批契人李氏
代書兒伯珪
前在壓地圓銀二元。
另借用圓銀二元。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作中人知見人丁榮祖
立給典契人吳祿
代書人吳純玉
第八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布嶼堡崩溝寮莊鍾啟戰,有承父自置水田熟園二項,坵數不計,又並帶厝地、竹木一應在內,土名坐落在侖背莊北勢,東至車路為界,西至上節廖泰山田下節至圳溝為界,又至觀音會竹頭魚地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觀音會田為界,四址分明。共水田配食水分七分一厘二絲半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每年配納張業主硬租粟六石七斗五升正。今因欲銀別創使用,兄弟商議,願將此田園出典,先問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就本保侖背莊廖天筲、天桁同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出得時值典價銀六十大元,平重四十二兩正。即日立契,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園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利納課租,不敢阻擋。保此田園厝地明系啟戰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啟戰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契面典限六年滿,准得啟備齊足銀取贖,兩不得刁難。此是兩比甘願,各無反悔,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根契、典契、鬮書、水契一十四紙,共十五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親收典面內銀六十大元完足,照,行。
批明:此園言約得銀主插竹圍起厝安居,若是贖回,照稅銀列行,照,行。
光緒四年正月日。
代筆人際春、鍾意
為中人廖重醉
在見人鍾孟意
立轉典契字人鍾啟戰
第九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內四嫂巷口溝仔底陳戇,有承父明買陳家番芝寮太平街旗尾巷南第五間店地基一座,前後二落,中帶深井庭,前帶亭基,直透坐東向西,東至柳家厝後水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基業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春永官、潘注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價紋銀一百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其店地基並深井亭基,隨即踏明四至,付銀主掌管起蓋居住,開市收稅。限至十年為滿,聽戇備足契面銀元取贖。至於重新起蓋店屋,一應費用銀元,三面公議,取贖之日,按作六折照數坐還,該銀主亦不得刁難藉端滋事。保此基業果系戇承父之額,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戇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紋銀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豐九年八月日。
為中人白光星
知見人母親丁氏
立典契字人陳戇
代書人金永昌
再批明:陳戇官胞弟西崑,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銀四元,日後取贖之日,依契備銀,不得異言,理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原中收過佛銀四元。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白光星
立再貼契面字人陳西崑
代書人白灼龍
第一○之一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鄭宏三、鄭子云,同侄海老、堅生,有承父明買過尹和生店一座三進。因遭亂,店屋門窗、戶扇盡被焚毀,僅存地基磚石而已,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三等有掛欠本家媽受等銀二百大元,願將此店一座三進遺存地基、磚石、土角、井磚等物,托中相議,付與媽受掌管,或自己建造,或別稅他人。受約至五年豐滿,聽三等備銀取贖,受不得刁難。至受起蓋杉料、磚瓦計算若干?三取贖之時,應備足還受收取,三不得恃強滋事。保此店的系三等承父遺下物業,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三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同中立典字一紙,連上手司單印契七紙,共八紙,送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二月日。
合立典契人鄭海老、鄭宏三、鄭子云
鄭堅生
為中人許時澄
代書人陳恩魁
第一○之二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埤頭中街鄭媽壽,有承父鬮分應得明典過鄭家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阿猴街,坐北向南,東至許家店,西至許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江家宅,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業主租銀二錢,經於十二年稅與黃開北起蓋店屋,每年收納地基租銀十二元。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轉典,先盡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許振源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面銀五十元。限至十年豐滿,任徒轉典主備足契面銀收回原字;如原典主備足前契面銀向取者,不在年限,亦聽贖回。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地基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保此地基系壽承父應得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自無反悔,不得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轉典契一紙,並連上手印司單契共八紙,又合同字一紙,收地租租字一紙,共十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十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月日。
契內注司單印共合四字,再照。
為中人秦君送
立轉典契人鄭媽壽
知見人曾永成
代書人曾永成
第一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新港社番婦乃怡郎、乃金涼等,有承祖父開墾宅地一所,年帶番租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在過港莊,內帶竹木、果子、雜物在內,東至自己宅,西至自己園,南至路,北至王家宅,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宅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漢人鄭國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十大元四錢。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擋。言約宅內若有栽插檳榔,上吐者每贌貼工資銀一錢;未吐者貼銀五分;荖葉每千枝籬坐銀三員。限至十年終為滿,聽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依舊仍付銀主收成抵利,業主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地系是怡郎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怡郎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中立典契字一紙,並帶贖回鄭陣典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元四錢完足,再照。
咸豐五年四月日。
知見人男天賜
立典契字人乃怡郎、乃金涼
為中人劉清吉
第一二添典字
立添典字人隙仔口番婦乃金、乃日等,有承祖母開墾地宅一所,坐落土名在過港,竹木、果子在內,年帶納番租錢一百文。其竹二年新筍交加。東至現耕鄭家宅,西至鄭家園,南至路,北至長枝竹在內,四至明白為界。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托原中引就向原典主鄭石老出頭,三面言議添典佛銀五元四錢,並借字母利銀二十二元,前典契面銀十元四錢,三次合共契面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仍歸銀主栽種收成,掌管抵利。栽檳榔:上吐者每欉貼工資一錢;未吐者每欉貼工資五分;荖葉每千籬貼工資銀三元。限至十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並坐工資理明,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典主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宅地果系是金、日承祖母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不明,金、日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添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添典銀、借字銀、前典銀,三次合共三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人乃涼
為中人劉清吉
立添典契字人乃金、乃日
代書人李連生
第一三起耕典借銀字
立起耕典借銀字人胡再育,同侄有用、來興等,有承祖父明買得金協福,即胡協山林埔地一所,址在石碇堡雜份寮莊,土名石灼坑等處,四至界址以及大租、錢糧、水源等項,俱各在大契內明白。父叔分管應得份下,亦各聲明在鬮分約內清楚。至於兄弟再分,亦各立約有據。經墾成水田,開築埤圳,栽種雜物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石灼坑再分應得之山林、埔地、水田物業等項,各托中送就與黃金楊官起耕,典借出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立即將應得鬮分內各份水田、山林、埔地,踏明界址,交付黃金楊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俱銀項面約,不拘年限,若要贖回,於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頭銀為憑;余備足,冬至前清楚,銀字兩還,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是再育,同侄來興、有用叔侄等份下之額,與內外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再育同侄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借銀字一紙,並繳各人鬮書合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借字內佛面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內有所借銀項,再育系借過銀四十四元,來興系借銀五十六大元,有用系借銀三十八大元,各人以鬮書為憑,任從各人清還明白,須各認鬮書合約贖回,各不得拖累,再照,行。
一、批明:大租應得三份,配納三斗,並帶銀糧配胡金益,大契內均分,再照,行。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奇偉
為中人宗弟青岩
知見人堂兄金鰲
同立起耕典借銀字人胡再育
侄有用、來興
第一四典契字
立典契人台中縣光山保三姓寮莊吳量,有承祖父沙園一坵,坐落土名本庄頂車路南,東至小路,西至藍投,南至吳陳園,北至吳陳園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俱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保本庄吳珍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典出佛銀十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園隨踏界址,付與銀主前去管掌耕作,不敢阻擋,後日子孫亦不敢言贖。保此園系是吳量承祖父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缺租項,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吳量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吳雲
知見人吳滔
立典契字人吳量
代筆人吳量(自筆)
第一五獻業字
立獻業字人郡內黃應清,有明典過許光抱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其間聲四至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郡城創建育嬰堂,收養幼孩,大得蒙養聖功之道,閱今兩載,多有捐助,或銀或業,各量力施捨,贊成久遠,清竊慕焉!表其微忱,爰將該店一間獻歸此舉公設之養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時價銀八十元,月可得稅錢一千六百文,除完該坊陳國清名下地租一間外,餘存收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對日止,以後稅錢永歸本堂收作經費,不得異言。口恐無憑,合立獻業字一紙,並繳上手印白契五紙,合共六紙,蓋用圖章,送執為照。
咸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獻業字人黃應清
書字人謝組紨
第一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陳鴻,有代同鄉朱琴川病故埋葬後遺剩現銀一百大元。在台並無親戚奉祀神主,所以將此款代買縣前右畔瓦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其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鴻欲回故鄉,前代朱琴川明買之物業,轉典與積善堂,收回契面銀一百大元。明約朱琴川神主配入積善堂祠內配享,逐年春秋祭祀,以免隔海重洋千里掛念也。其銀即日收訖;其屋交積善堂管業。保此屋果系鴻代琴川明買之物業,並無來歷不明情事;倘有此情,鴻自當出頭承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七二番銀一百大元,再照。
咸豐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李五
立代典字人陳鴻
代書人(自筆)
第一七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台屬歸仁北里灣厝莊吳吉,有自己明置方游田園四段,坐落永豐里,土名塗庫社洋。此內秧田一段,受種二分五厘;又田一段,受種二分五厘;又園一段,受種三分,土名塗庫社後;又田一段二坵,受種二分五厘,土名過埤仔陳宅厝:以上共田園四段,計受種一甲零五厘,各四至載明上手契內為據。年帶納吳吉戶名正供谷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五勺,又餉銀二兩零二分三厘二毫正。今因乏銀清還債缺,願將以上田園出典,先問親疏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石太封芝圃出頭承典,同中面議著時典價佛銀一百二十元。銀即日同中收訖;田園隨即照額對佃,付銀主掌管,任聽起耕換佃耕種,收租納課。限十年為滿,聽吉備足典價銀元取贖;至期無贖,仍付銀主掌管。保此業果吉自置之額,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別人財物,及掛缺供餉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一宗五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一百二十元完足,再照。
咸豐十七年二月日。
為中人李實
立典契字人吳吉
知見人妻鄭氏、男老獅
代書人方簡如
第一七之二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郡城大西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贊。今當台郡培元總局領得學道憲大人發下育嬰生息經費項下,六八重番銀一千四百元,合庫平九百五十二兩正,照章每百元每月納六八重息銀一元,統計全年應納息銀一百六十八元。自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領借起,每年按作四季分納,每季應納息銀四十二元,並遵繳後開田園店屋各契共四宗,計一十七紙,契價銀二千六百四十大元存案。定限三年為滿,將原借銀兩繳還,贖回原契,不敢冒借,合具借銀狀是實。
計開:
一、承買椰樹腳莊施侯大租一宗,共契三紙,價銀一千八百元。
一、承買外新街許如蘭店屋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五百二十元。
一、承買塗庫社洋吳吉田坵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一百二十元。
一、承買柳仔林等處陳明田坵一宗,共契二紙,價銀二百大元。
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
具領借銀狀郡城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贊)
第一八典契字
自立典契人西衛社鄭騰,有承買葉銓官瓦厝一座,二房一廳厝一間,並前後牆圍二所,坐落土名及四至俱載上手契內。今因乏錢別置,托中引就將瓦厝典與張宅上,取出銅錢八十千文。錢即日同中收訖;厝即付錢主前去居住。限至四十年終,備錢取贖;年滿不取贖,其厝永為錢主物業,後來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厝系騰明買之業,與堂親叔兄弟侄不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典主抵擋,不干錢主之事。倘被風雨損壞,聽錢主先出錢修理,登記在數,取贖之日,照數清明,不敢少欠。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明買上手契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錢八十千文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初七日公約:此契留存與母親喪費之資,不許私自典借他人財帛;倘若典借,公同不坐典主之數,此約。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日。
作中人魯照
自立典契人鄭騰
知見人男登科
第一九再典字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觀元兄弟,有承先父鬮分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捒東下堡三塊厝前洋中,經丈甲數原溢共田六分零四絲正,計共二埒,共十一坵,東至溪為界,西至小溝外為界,南至黃宅田為界,東北至黃宅墓前並溪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為界,四至分明。自帶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租銀六錢六分正,納局租銀七角七瓣正。今因年限已滿,佐元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原溢六分四絲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黃元章長孫登岸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銀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訖;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與典主黃登岸過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遺下之業,與他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不明來歷、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間,限滿之日,佐元兄弟備齊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並先代出中見花紅禮銀,一概送還清楚,贖回契約,不敢少欠過限;如有過限未能取贖,佐元兄弟情願將此原典契內之由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賣,不敢異言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估之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同立典契一紙,帶鬮書一紙,上手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再立契內願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照。
批明:典主先出花紅銀二元,並前四元,合共六元,俟贖回之日,佐元兄弟自當措還,不敢執拗,批照。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銀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贖回之日,典價三百二十大元,並花押銀六元,不得減少,一足還清。茲所出租銀三十大元,懇典主做情無還,二比亦各永諾,照。
又批明:此典契內之田,其明買印契另帶別業,不得並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歲)十月二日。
原中黃只彩之子榮安
族親賢榜
在場見人賴庚
代筆人堂兄仲元
同立典契字人江佐元、江觀元
第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十四甲菜寮莊商條,有明買過盧應昌田二段:坐落土名四塊厝前車路外田洋,東至蔡、胡二家田,西至盧家公田,南至圳,北至車路,坵數不等;又一段大路下三坵,東至圳路田,西至洪家田,南至蔡家田,北至車路,四至俱各明白為界;年納隆恩大租粟三石五斗五升。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出典,先盡問房親兄弟侄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四海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限至十年為滿,備齊契內銀取贖原典契字。保此田系條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條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令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印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日。
為中人林正
代筆同收銀人男鑒生
立典契字人商條
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商條又有要事乏銀費用,托中再向林四海找洗來銀一十大元,即日交訖。三面明約:自此找洗盡根杜賣終休,日後不敢言議找贖,該田聽從銀主起佃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再批明杜賣盡根契字,永遠存照,行。
再批明:契後杜賣字人商條。
知見男鑒生
為中並代書人朱昌年
第二一函
徑復者:本月初八日,准貴領事函開,以准台灣總督府後藤民政長官函稱:光緒三年間,前福建撫院丁巡視台灣時,奏准無論典契中有無取贖字樣,凡出典三十年後,均不得取贖等因一案,請飭檢查抄送,以便寄台,使所修台灣舊慣調查冊得以完全等因。
准此,當即飭承細心查檢去後,茲據覆稱:連日查檢舊案,因此件系台灣公事,閩省現無存檔,莫從抄送。用特函復貴領事,請煩查照是荷!端此順頌升祺。
名正具二月十二日
第二二典契字
立典契人陳登高,有鬮分承父明買過陳朝澤瓦店一間,坐落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乏銀別置,將此店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光霞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估值時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明約:此三年以內如有損壞修理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如有損壞修理者,銀主、典主對半均分。約限至三年為滿,聽典主備銀照數取贖;倘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恐風水不虞,聽銀主起蓋收稅,不敢阻擋。若取贖之日,照起蓋之數清還,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高鬮分承父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令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再批明:嘉慶十五年以前應納地租,典主自理,與銀主無干,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帶水井一口,批明,再照。
嘉慶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為中人金受觀
立典契人陳登高
知見胞兄陳登瀛
代書人林三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錦安號,有明買過張家凝南上坊上橫街瓦店一座,並曠埕一所,水井半口,坐東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勢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鎮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瓦店三座托中引就典與蘇宗面官,著下時價佛頭銀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座,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計共納稅銀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錦安號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後系銀主完納。限不拘年月,聽錦安備足契面銀取贖,銀主亦不敢刁難。保此店屋系錦安明買張家物業,亦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錦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十七紙,總共二十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該店稅言議每月向錦安支取清楚;倘有短缺,即聽銀主向各該店自收,錦俱不敢異言阻擋,理合批明。
一、批明:錦安生理如系閉歇,願將安店屋隨時搬空,聽典主別稅他人。並將上橫街及北勢街二店,聽典主自向取稅,概不敢藉言刁難,理合批明。
又再繳司單印契一紙,連上總共二十九紙。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慶、吳世
立典契人錦安號
知見人當事黃獻論
代書人陳希傑
第二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台屬保西下里大人廟大學社陳杰、陳明、陳華等,有承祖父邦翰老鬮分應得田一所,種一甲四分,大小坵數不計,坐落土名柳仔林洋牛屎潭,東至山頂分水為界,西至本家徐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大路。又田一所,種六分,大小坵段不等,坐落土名鉤釣溝墘,東至溝流水為界,西至大路,南至佃首田,北至溝墘,四至明白為界。又帶牛屎潭埤水翻二甲,每甲年納坡長粟二斗,年共帶納保西下里陳克紹戶名供谷十石正,其■〈勹外雲內〉丁銀照配。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郡城大西門外頂南河街石榮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典價佛銀二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而田即踏明四至,對佃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課,或原佃,或起耕,聽從其便,不敢阻擋。限至四年為滿,聽田主備足契價銀元取贖;至期如無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其所帶正供,從道光二十五年起,帶付銀主完納;所有道光二十四年起,以前明等應完清,與銀主無干。保此田果明等承祖父應得之業,與親堂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掛缺供課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明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鬮分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其上手承祖父所置契券,因遭反亂被失,日後子孫尋出,不得藉此為用。
又牛屎潭田一所,內葬明等仙父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又葬仙母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此兩穴風水,原擬要遷。若遷移之日,所伸墓陰當歸銀主管耕,不敢藉言生端,合應聲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來典價佛銀二百元,每元廈駝重七錢六分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劉朝、石侯、陳杰
同立典契字人陳明、陳華
知見人堂侄知
書契人明(自筆)
第二五盡起耕典契字
立盡起耕典契人趙恆閏,同侄媽引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月字號鬮分物業,座落土名金包里莊萬里加投田一段,在水頭,東至月字田為界,西至番仔田頭為界,並帶金面山直透山後中坑侖頂分水為界,南至月字溝漕田為界,北至水溝界。又撥舊厝邊田一小段,東至分水山界,西至月字田為界,南至田寮為界,北至山水分為界,並撥北畔番仔田頭節一小段,帶山在內。又帶麻里阿突坑頭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大租番口糧粟在內,茲贌小租粟七十五石,帶磧地銀五十元正。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應份物業出典起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本源兄弟等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九百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地等物業亦即同中踏明各界址,付與典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逐年大租口糧照例抽的,系典主完納,不干閏之事。其田限典三年: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之年,宜於九月間先送回居觀定銀,其餘的冬至前備足佛銀清還,贖回原契;如無銀清還,依舊聽銀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業系閏承父應份鬮分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閏與引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盡起耕典字一紙,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價字內佛銀九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永佃字一紙,系三房收執,典與李陽觀;若要用,務宜取出,不得刁難,批明。
再批明:總墾一紙及番賣契二紙,共三紙,系長房孫允藏收執,出典繳帶林居官收執;要用之日,務宜取出,不得刁難,又照。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恆閏
為中人鄭用
在場見人三房兄成宗
在場見人大房孫允臧
在場知見母親胡氏
立盡起耕典契人趙恆閏
侄媽引
第二六找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找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范國定,有自己明買過凝南坊三界壇街林勇記瓦店一座二進,坐南朝北,東至許家宅,西至巷,南至後曠埕,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因前年乏銀生理,將此店屋,於光緒七年八月間,先抽出蔡玉圭上手紅契一紙,接造全宗,典過本街蔡豬哥佛銀二百元。後因生理不就,將所匿林永記紅契一紙,再造全宗,典過林英記佛銀一百五十元。迨至本年,國生理倒罷事經發現,二比較掌此店。當時二比投明地保,並公人勸英記再備出銀一百二十五元,與國贖回蔡豬哥之契,歸英記掌管;而國將此店賣杜絕與英記時價六八佛銀二百二十五大元,其餘尚欠銀五十元,國再立借單與英記收執。其銀同公中人即日收訖;其店遂即搬空,踏明界址,上下門窗、戶扇、磚石、地基諸物一概齊備,並繳先典蔡豬哥印白契四紙,一齊付其掌管。保此店屋系是國自買林勇記之物業,與別派房親人等無干,亦再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來歷不明交加;如有不明諸事,國自出首抵擋,與銀主無干。此系經公人所處,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生端。恐口無憑,合立找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上手印白契四紙,連典蔡豬哥印白契四紙,合共九紙,俱皆付執為照。
即日同公人及中保見收過契字內六八銀二百二十五大元,再照。
光緒九年四月日。
為中人地保徐品
知見人范雨
立找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范國定
公人徐品
代書人余進成
第二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高金課、杞柳、松柏等,有承父遺下股份十五股,應得一大股,開墾公田二段,過坑二坵,厝角一坵,共三坵,坐貫南枋寮莊,其四至界址及大租、水圳牛路通行流灌踏明,悉載在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欲將此田典出於人,先問房親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典主葉坪觀出首承典,即日同中三面言約時值典價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足訖,願將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付典主坪前去起耕掌管為業,不敢阻擋。保此田業系是課兄弟應得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來歷交加不明為礙;若有此情,系課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言訂五年外冬至前止,限滿之日,應備足字內銀贖還;如過限無銀贖回,依舊照字內耕管行用。此系憑中甘願,不敢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典契字內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南枋寮莊十五股份鬮分約字多載別段,難以分繳,課兄弟承父開墾公田抽出,典與銀主葉坪起耕掌管為業,不得異言,存照。
再批明:歷年配番租谷三升正,聲明,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趙進興
中人高士富、高松柏
第二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曾奎、曾遠、曾華、曾聰、曾居兄弟等,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二所,分為三段,並帶竹圍、瓦屋、稻埕等項,址在北勢湖莊。第一段田四坵,毗連一處,東至牛路為界,西至游家田為界,南至官田並游家田為界,北至公圳溝為界。第二段田,東至游家並簡家及官田為界,西至王家田並店仔坡及高家田為界,南至簡家、高家田為界,北至公圳溝並許家、游家田為界,內帶私坡一口。第三段田,東至周家田為界,西至大路下何家田為界,南至店仔坡及陳家田為界,北至周家田為界。竹圍、瓦屋、茅屋、稻埕、菜園等項共一所,東至公坡並周家坡為界,西至周家稻埕為界,南至小圳為界,北至消溝為界。以上水田、竹圍、瓦屋、茅屋、稻埕,各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明白為界,年配納何業戶大租谷二石九斗三升三合,又應納番口糧谷一石一斗,原帶坑水、坡水,有圳路通流到田灌溉充足。並私坡一口,遺下與奎等兄弟掌管收租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奎等兄弟商議,情願將以上水田三段,並竹圍、瓦屋、茅屋、菜園、稻埕共一所,帶私坡一口及坑水、圳水路等項盡行出典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暨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安邦承典,三面言議照值典價番銀七百元。其銀七百元即日同中交奎等兄弟親收足訖;其水田三段,竹圍、瓦屋、茅屋、菜園、稻埕共一所,及私坡、坑圳水等項,即照四至界址,同中踏明,盡付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輸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典限三年為屆:自道光癸巳冬至起,至丙申冬至前止,聽奎等兄弟備足原典價銀七百元贖回田業契字;若無備銀取贖,仍將水田、竹圍、瓦屋、茅屋各等項,照舊付銀主掌管收租,不敢異言。保此水田三段,竹圍、瓦屋、茅屋、稻埕共一所,帶私坡及坑圳水分,委系奎等兄弟承父鬮分應得遺下物業,與別人無涉,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又無拖欠大租谷、口糧谷未清各等情;若有此情,奎等兄弟自願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現銀明典,出自甘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並繳鬮書一紙,上手四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契內番銀七百元足訖,再照。
批明:奎等父鬮分應得遺下之水田,當日只系分上手契字,所有祖父承買田業契字,系胞伯坤名下分收。現胞伯鬮分之水田,杜賣與蘇春喜掌管,契亦繳付蘇春喜執據;若要用之日,蘇春喜應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堂弟曾夏蓮
代筆人許國
為中人林基
立典契人曾奎、曾遠、曾華、曾聰、曾居
第二九典水田契字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五房何石成,三戶安然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分管水田二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北勢山腳,土名又號番田。其首段水田現管界址在東西畔,東至第三房安然田頭豎岸,上透橫路,下透坡為界,西至鴨母嶺腳圳頂郭家田曲透林家田岸至坡為界,南至馬路坡為界,北至山腳吳家田,透屈尺坵,直透東畔田岸埋石曲上橫路為界。又第二段水田在東畔橫路下,東至大路為界,西至第五房石成田頭豎岸透落坡頭為界,南至次房何秋霖田橫岸埋石為界,北至橫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歷年配納六成實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又帶錢糧正耗銀三兩正。又帶大坡一口,按作一百六十分,成、然應得四十二分,照舊圳路由田長流灌溉到田充足。又帶牛路,照舊所行。又帶破茅屋一座五橺。又帶私坡一口。茲因乏項別創,爰是叔侄相議,願將份下分管水田與人出典,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行杜世傳身上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一千大元正。其銀隨即同中交石成、安然手親收足訖;立即將份下分管水田等項,照四至內界址,點交銀主杜世傳前去贌田掌管,收租納課抵利。其田限典八年。若屆期之日,訂是年中秋前先送定頭銀一百大元為憑領項,候至冬節前備出字內銀還清,贖回原契券,不得刁難。保此水田等項系是何石成、安然份下分管應得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來往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斯情,石成、安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杜家之事。此系仁義相依,二比甘願悅從,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典水田契一紙,又繳分管鬮書二紙,又繳買番武律白契一紙,又帶公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其永遠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何石成、安然手內親收過字內典價佛面銀一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何石成、安然乏項抵還欠款,即再托中向原典主杜世傳身上借出佛面銀一百大元正。此條言約逐年貼納利息加一五行,若異日取贖,連字內典價合共一千一百大元正,母利一齊還明,不敢短少分文,理合聲明,再照。
一、批明:石成田界內有帶舊日寮一座五橺,批明,再照。
光緒十八年三月日。
代筆人堂侄汝霖
公親並為中人何慶照
在場見人何真傳、何光輝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何石成、何安然
第三○執照
業戶執照
欽加五品銜、署台灣府台灣縣正堂、即補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給照事。照得民間典賣田房,例應依限投稅,截給司頒契尾,付業戶執憑;違則罰半充公,仍應補完稅銀,久經遵行在案。查本邑前奉藩憲頒發契單,填用已完,先經備文批胥請領,重洋阻滯,尚未奉到;而稅銀有關帑項,例定按季報解充餉,難容停徵,應照向辦成案,權用本縣印照,一面詳明道府憲立案,並出示諭遵去後。茲據業戶劉夸將典過黃璜田契券一紙,並備稅銀投稅前來,除將稅銀暫行存庫外,合先給照付執。為此,照給業戶劉夸即便遵照執憑,俟續領司單發到,將所領印契繳房照舊仍號填稅粘連契尾,換給收執管業,再將所給印照掣同察銷,毋違,須照。
計開:
一、業戶劉夸於同治二年典過黃璜田一所,受種三分,坐落保西里,東至劉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契價銀六十六兩,該稅銀一兩九錢八分,現給台字第一千一百四十五號印照執憑。
右給業戶劉夸准此。
同治三年五月初八日給 限換日銷
縣行
第三一典瓦屋字
立典瓦屋字人碑南新街李珍吧燕,情因先年經自己手創造有瓦屋三間,並帶後堂菜地一園,坐落土名碑南新街,坐北向南,前至街路為界,後至園竹為界,左與井為界,右與增栳巷仔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又帶瓦屋對門邱金波屋後菜地一園。今因乏銀應用,盡問至親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情願托中宗兄李達倫引就於本新街謝興郎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二百大元正。當即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短少,亦無重複典當。竊此瓦屋系經自己創造之業,並無包典他人物業,不干至親兄弟叔侄人等之事。自典以後,即交與謝興郎經管為業。茲瓦屋、菜地,日後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方准贖回,至外人繳贖一概不准。此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瓦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瓦屋、菜地價銀二百大元;倘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贖回之日,銀到契還;倘有親戚兄弟叔侄人等繳贖,一概不准,立批。
又批明:典瓦屋契價以外,仍欠源興店賬銀一百零六元一角正,每月每元加息銀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倘年久損破要修整,用費出典人先行墊出,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中金筆資花押銀七大元五角正,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日後店中來去貨物、錢銀,但貨物不得算利,若支錢銀,每月每元加息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並菜地限五年贖回;若五年以後年限過期之日,不准贖回,立批。
大清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歲)三月十三日。
說合中人李達倫
在場見人總理陳欽
依口代筆人李天生
在見人袁阿九、仁財
立典瓦屋字人李珍吧燕
第三二之一典厝字
立典厝字人卓紅蟳,有承祖父基業瓦厝一間、一廳、一房、一埕。今因為乏銀費用,央托顏城老向與李燦哥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六八佛銀五十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交付銀主居住。限十二年為滿,聽蟳備出佛銀取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厝字一紙,付執為照。即日同中收過六八佛銀五十七大元足,再照。
光緒五年三月日。
為中人顏城老
知見母陸氏
立典厝字人卓紅蟳
代書人自筆
知見弟卓海參
第三二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燦哥,有明典過卓紅蟳瓦厝一間、一廳、一房、一埕,後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東至街路,西至後壁埕,南至張家,北至許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過吳府含能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契面價六八番銀五十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銀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為滿,聽蟳備出契價銀取贖,銀主不敢異言生端。此系燦哥明典之厝,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六八番佛銀五十七大元足,照。
光緒七年四月日。
知見人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李燦哥
為中人周坤老
代書人卓紅蟳
一、批明:茲因李燦哥要回內地,將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議約:此厝修理工料資費應開計共苦幹,掌厝之人先出,俟屆限之日,與取贖之人對半均分坐還,此照。
第三二之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含能,今有承典李燦老瓦厝一間,內一廳、一房、一埕,並後埕公用,位在西定上坊翁厝埕。茲因再興堂拜託本街簽首及滄海兄欲出頭承典此厝,能願將此厝轉典,言議契價六八佛銀四十九元。限至十年為滿,聽能備出契價銀取贖,不敢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帶連上手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再照。
光緒七年六月日。
為中人王烏定
代書人陳萬浪
轉典契字人吳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資,照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建物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內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二之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再興堂,有自承典吳含能瓦屋一座,內一廳、一房、一前埕,帶後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現小媽祖街第百一番戶,坐西向東,其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因該屋年久損壞,乏資力可以修繕,是以爐下洪彩、吳尚、王烏定等爰同公議,將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轉典與內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言議典六八足平銀四十九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屋隨即交付謝順記掌管,出資修繕住居,或貸地人,聽從其便,俱不敢異言阻擋。議定永盡典,尚等概不能備銀取贖;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贖,任從其便,不得刁難。其順記出資修繕費用,俱歸上手,贖契之日,一併照例坐還清楚,不得異言。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頭擔當清楚,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茲順記先代出前後契尾稅金共九十九錢,上手典主贖契之日,一併清還,批明。
即日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訖,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為中人王烏定
代納稅借家主吳允
知見人洪彩
立轉典字人再興堂管理人吳尚
代書人林昆玉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內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三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材、國楷、國榜、國標、國梅,有承父明買過陳家瓦店一間,在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與趙國存時價契面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至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限至四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如無銀取贖,仍聽業主掌管,不得異言生端。其店倘被風雨損壞修理銀元,三年內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銀主對半均分。至於水火不虞,如銀主先出銀起蓋,取贖之日,典主照數承坐起蓋銀兩並契面銀備足清還,取贖原契。保此店果系材等承父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轉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照。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知見人曾氏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木戈〉、張國楷、張國榜、張國標、張國梅
為中人林姜、董瑞、陳吞
第三四轉典大租契字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萬興莊陳切、陳約、陳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計收過陳任觀園,在湖厝莊東畔園一段,坵聲不等,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欉觀園,在本庄土城邊,又連湖厝莊東畔園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豬觀園,在湖厝莊後壁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議,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庄陳看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每年大租收抵利息,不敢阻擋。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贖,限至十月為滿,聽切、約、宙等兄弟備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大租系是切、約、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正供,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系是切、約、宙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帶連別業,再照。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宙觀
中人陳江胡、陳切觀
同立轉典契字人陳約觀、陳宙觀
代筆人黃金標
第三五轉典大租契字
立轉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內以義堂戶下王荖,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址在瓊仔埔墘,大租底張春代十餘石,從中抽出連車工一石五斗二升正,奉諭四成叩實,共九斗三升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原佃陳乞食出首承典,時值價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交付佃人收抵利息,荖等日後子孫皆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大租不拘年限,聽荖備齊轉典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仍依舊銀主收抵利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交收過轉典契字內佛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典耕字內塗去「城」一字,添「契」一字,又再照,行。
再批明:縣諭帶在別業,不得繳連,又再照,行。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海
立典契字人王荖
代筆人王棟材
第三六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看西街致祥號,緣祥有承典過董文山兄弟等公屋一座,前店面三間,毗連中三大進,各帶過水兩廊;後一小進,年納宋炳文名下地租一間,坐落外新街;東至許家私棟,西至郭家私壁,南店前至街路,此屋後至通巷,四至明白為界。今欲將銀別創,先問原業主不取贖,外將所承典董家店屋一座,計五進,內帶兩廊、門枋、戶扇、浮沈、磚石齊備,托中引就轉典與石榮盛號,議依照上手原典契價佛銀一千元。此外董家另借祥去佛銀一百元,言約每月貼利佛銀二元行。其典價並另借共佛銀一千一百元,即日同中收訖;而店屋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稅他人,各聽其便。限不拘年月,若董家要取贖,當聽祥備足契面銀並借項母利清還,贖回原契字;倘非董家要取贖,言約祥不得贖迴轉與他人。保此店屋果系祥承典董家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祥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並非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連上手契四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其上手書畫印契一併在內,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典價佛銀一千元完足,再照。
又同中收過上手批契後來借佛銀一百元完足,又照。
再批明:其店面三間西邊一間,承上手原典韓家銀一百兩,尚未贖回。如榮盛號要贖,當備銀付原典主董家,向韓家贖回典契。祥要取贖之日,自當照數坐還,不敢滋事,批明,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馮汝正、石敏中
立轉典契人石致祥
代書人吳存心
第三七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武西堡菜寮莊黃■〈風離〉,有承父轉典遺下竹圍宅地一所,坐落楊厝莊北畔。其宅東至竹巷大路,西至黃家宅,北至楊家宅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業主吳大租粟一石零三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竹圍宅地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問到本堡芎蕉腳莊黃義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時價典值佛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宅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保此宅地系■〈風離〉承父轉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風離〉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宅不拘年限,如欲取贖,付與鄭家備足契面銀取贖,與黃■〈風離〉之子孫不得取贖。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轉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典契字內佛銀一百大元正,庫平七十兩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六年六月日。
代書人李壺
為中人黃朗
場見人黃疏
立轉典契字人黃■〈風離〉
第三八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鳳邑仁壽上里石螺潭莊沈彭、沈等、沈課,有承祖父鬮分應得典過黃樂記課田二坵,明丈六分四厘六毫二絲正,完錢糧一兩零三錢五厘,坐落土名在大埔洋,東至吳宅田,西至大路,南至吳宅田,北至何宅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田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轉典與侖仔項莊吳粽、蘇追二人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糧。其田不限年,聽原舊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自己不能取贖,不得刁難。各無銀取贖,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不敢阻擋,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等兄弟承祖父鬮分應得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等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一紙,並連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七年桐月日。
知見人沈主
立轉典契字人沈彭、沈等、沈課
為中人沈文、陳港
代書人沈玉明
第三九洗找轉典契字
同立洗找轉典契字人長治二圖里大湖莊林長庚、林長春等,有應份同承父叔明典過本街林就等園一坵,又田四坵,共五坵相連,受種一甲二分正,年帶納王維俊供谷二石八斗正。址在前窩社北畔,土名有應公前,東至車路,西至葉、林二宅田,南北俱至林宅田,四至明白為界。此業前於光緒元年三月間,出典本街葉陽汜來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園洗找盡典,先問叔兄弟侄親疏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仍向原典主葉陽泛出首找典,三面言議再找典價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洗找交收足訖;其田園仍照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阻擋。不拘年限,聽上手林就等備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庚等自此洗找,非上手亦不得取贖。保此業系庚等同承父叔明典過應份物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庚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甘願,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洗找轉典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八紙,庚等前典契一紙,計共十紙,一併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人收洗找轉典契字內來六八足佛銀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計合共來典價六八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上手取贖,自當照上手月期,而十月冬田租谷應歸葉陽泛掌收。其租糖五百斤,應歸上手掌收,並應納供谷二石八斗正,亦歸收糖之人完納,與林慶汜即林長庚等無涉,須至批者,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妻蘇氏
為中人陳煥章
同立洗找轉典契人林長庚、林長春
書(春自筆)
第四○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嘉邑白沙墩保下埔姜侖仔莊,現時住笨北中秋街蔡天注,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沙園一坵,土名坐落新莊仔胡東勢。此園願典過本邑本保瓦磘仔莊蔡世宗,東至宅園,西至吳宅園,南至胞侄恆九宅園,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叛產依例抽的。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無力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邑本保瓦磘仔莊黃華觀、黃佑觀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出佛銀「六八」二十六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踏界址分明,前付銀主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園系是世宗有自置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拖欠租課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世宗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園不限年,銀主不敢向討;園主要征討者,備足契面銀取贖,不得刁難。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銀「六八」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其上手根契連兄弟宗業不得時繳明分拆,批明永行,照,行。
大清光緒七年八月日。
作中人吳查某觀
在場知見人堂侄蔡莫恆
立繳典契字人蔡世宗觀
代筆人蔡萬美
第四一繳典字
立繳典字人嘉邑將軍莊吳光猛,有同族叔奇都等同承典施候爺二重港塭一口、碇索圈塭一口、北門嶼塭一口、溪口虎罾二口,其東西四至以及納餉等項,俱各登載大典契明白。內系契面花邊銀七百四十大元,登載原典契明白,作四六分抽出,吳奇都一分,吳河生一分,吳圭當一分,吳笏生半分,光猛應得半分,合共為四大分。光猛八分應一,出花邊銀九十五元,所收稅銀利息作八分均分。另處罾網作六分半,扣長年一分,散工一分,實四分半。內網椇等項本銀花邊百八十元,光猛四分半應的一分,所收利息作四分半均分,光猛出本花邊銀四十大元。今因侵欠京需銀項,托中將此溪塭八分應一,虎罾四分半應一,典與林老爺邊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還京需;其溪塭以及虎罾網分,聽與銀主前去稅佃,采捕收利,光猛不敢阻擋。中間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光猛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再照,行。
其大契據等公同交吳圭當收執,再照,行。
乾隆五十七年月日。
作中人吳判生、吳吝生
立繳典契人吳光猛
知見人圭滋、圭鉊、圭鈔、圭眺
代書人房侄圭贊
第四二起耕轉典田園字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曹待時、曹進宗,緣有承祖父遺下典過莊義水、莊石乞田園二處,典價佛銀二千五百大員正,與長妄、蘆竹等鬮分之業。其一處址在四圍堡塭底莊,又一處址在頭圍堡三抱竹莊界內,其二處田園荒埔,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載在新丈單典字內註明,並配帶圳水通流灌足。緣時與長安、蘆竹字據分管,以及逐年小租銀並小租谷憑公親立約簿註明,各人應得之額自收,其甲聲地段尚未分拆,緣時應得之額典價佛銀九百二十大員正。現時田園拋荒,其小租並無量收,又課租數年概未完納,並前缺債項未得清還。今因乏銀應用,時甘願收減典價佛銀,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典,外托中招得羅奇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該值依時典價佛銀八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其田園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過轉典主羅奇英前去掌管,任從轉典主自備工本招佃開闢成業,收租納租抵利,時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倘日後價增百倍,亦是轉典主之鴻福,時不敢異言贖回之理。及至莊義水、莊石乞等欲贖回田園之日,備足原典價佛銀,或足數,或減收,概歸轉典收貯,贖回字據,與時無干。保此業系時承祖父遺下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字據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自出首抵擋,不干轉典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典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時、宗親收過起耕轉典田園字內價銀八百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徐清年
為中人曹發爐
知見母親沈氏
在場叔祖曹煙煌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曹待時、曹進宗
第四三之一典契字
立典字人葉勇,有承典過鄭蘭自蓋瓦屋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將此瓦屋典與鄒錦賢官居住,面議價銀三十元。其銀現已收訖;其厝隨付錦賢官掌管,限至六年為滿,聽勇備銀取贖。茲因年久厝漸稍漏,不能容身,於上年十月間擇日興工起蓋後落一小間,瓦木料等項共銀六元;又修理房間大壁,添瓦並工資等項共銀四元;又本年正月,再修理厝後、檐前、厝頂等項,共銀三元;計共修理共銀一十三元,取贖之日,自當明坐。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同治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金干〉
立典契字人葉勇官
代書人曾階
第四三之二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有承典葉勇典過鄭蘭瓦屋一座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契銀三十元。又賢於後落自蓋瓦屋一小間,以作廚房,並修理屋蓋牆壁一切,共享工料銀十三元,此項原議取贖時坐明,契內聲登為據。今賢因欲挈眷內渡,憑中將此厝屋轉典與水雞潭祠為公業,三面議定應將賢手內起蓋修費併合原典契價共典過六八番銀四十三元。其銀經即交清楚;其厝即交水雞潭董事掌管。該屋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內均有載明。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共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四十三元,批明,再照。
同治十年三月日。
為中人吳水司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
代書人鄒錦賢
第四四賣典契字
立賣典契字人新豐里方游,有己置業三宗,坐在永豐里,土名塗庫社洋。一戶名李瑞,受種二分五厘,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戶名林智,受種二分五厘,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戶名卓夏,受種二分五厘,在土庫下竹仔圍腳,帶秧田二坵,一在過埤仔,一在陳宅厝前。計共受種七分五厘,配正供粟二石五斗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餉銀二兩零二分三厘二毫。今因缺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歸仁北里灣厝莊吳吉老上,三面言議估契面銀九十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三宗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掌管為業。有能之日,備契面銀完足,聽其取贖,不得刁難。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銀一百六十二員,若要取贖,備足一百六十二員,聽其取贖,不得短少,再照。
道光三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王名芳
知見妻郭氏
立賣典契字人方游
代書人洪呈祥
第四五轉典契字
親立轉典契字人吳元記,有族內立記承典陳家瓦店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緣於同治年間,向記借出銀項,將店付記承管收稅。今因五欉龍眼內合敬堂玄天上帝眾爐下欠用公店,願將此店撥典,收來六八佛銀七十大元,並記喜敬帝爺佛銀十元,共銀八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隨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銀員取贖;倘系上乎要取贖,銀主不得以年限未滿刁難。其修理,三年以內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對半均開。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員足,再照。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紙,系是合敬堂眾爐下遺置敬奉玄天上帝,承為公店,每年收稅,聖壽開用之費。恐異日有無恥之徒將契胎借變賣,合應將契批明:此契切不得變借;倘若不正之人將契胎借,永無後嗣,理合批明,此照。
光緒七年五月日。
為中人胡為善
親立轉典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同胞侄阮虎,有承父明典過張國才等瓦店二間,毗連帶樓二座,坐落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年帶王樓地租一間,東西四至帶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奉母命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西外黃麗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庫秤佛銀三百九十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二間,帶樓二座,上至厝蓋、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沉、磚石,並門窗、戶扇俱全,一齊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說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事。該店上手張家系是典契,典疇契面佛銀三百四十元,其今疇加典佛銀五十元,共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其加典之項,疇系欲抵代張家修理之資,及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倘上手張家要取贖之日,照原典契面銀及代修理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照賬清理,一盡向與黃麗記取,與疇無干,疇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疇承父明典物業,與親房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疇同胞侄虎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莫憑,合立轉典繳賣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八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照。
同治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黃矮
知見人母陳氏
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
同胞侄阮虎
代書人(虎親筆)
批明:回祿起蓋條目:
一、開貼公甲棟去銀一十六元。
一、開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銀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開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銀一十六元五角。
一、開小工七十二工,去銀九元六角半。
一、開杉料一單,共銀六十八元。
一、開恆德灰一單,去銀一十四元。
一、開砂土、草根、鐵丁共去銀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銀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第四六之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台郡大西外宮后街黃約記,有承先父黃麗記典盡過阮廣記,即允疇瓦店二座一進,毗連帶樓,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東西四至各載明上手契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奉祖母命,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與郡城內葉梓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著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照界交付銀主掌管,對店收租,以為己業。限至十年為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並應開代修理等費之項,一齊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又面約該店若應修理工料等費,三年以內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訂約如期屆限斷,不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約記承先父明典盡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典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司單契紅白九紙,合共十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照。
光緒七年九月初六日。
為中人郭輝山
知見祖母陳氏
立典契字人黃約記
代書(自筆)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張國才,典與阮廣記,即允疇,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緣二次回祿,起蓋所用工等料費計共銀一百四十七元,系廣記代整出還,是以加典與先嚴,加銀五十元,隨立盡典契,載明阮家不能取贖。終來張家要贖此店,則將起蓋銀項扣起加典銀五十元以外,照數坐還黃家,方能贖回。此店與阮家毫無干涉,誠恐遠近年間,如果張家出贖,銀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滿,任意刁難,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應聲明,再照。
第四七之一繳典課租契字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鴻騰,有承典林源瑞明典過王福泰課租二段,施修月課租二段,陳汝雨課租一段,計合共課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其田每年應完供谷及丁耗銀經已載在上手典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五段課租出繳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族親源瑞戶下林星耀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銀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以應完供谷及丁耗銀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系是鴻騰明典過源瑞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騰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課租不限年,至十月終聽上手備足前上手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若無取贖,騰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繳典課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七紙,五段佃冊合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繳典契面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舊欠租谷,歸於銀主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萬春
為中人蔡世文、蔡英祥
知見人林文南
母親丁氏
立繳典課租字人林鴻騰
第四七之二繳典契字
同立繳典契字人燕霧堡秀水莊陳涼水父兄,承過該兒安莊梁番水田一所六分六厘六絲七忽,坐落址在埔姜侖莊後,土名五埒北勢,年載納業主大租谷二石八斗六升六合八勺,另又跳水頭一坵,俱各東西四至界址在上手契內明白,並帶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埔姜侖后庄陳沃觀出首承繳典盡,三面言議時值價佛銀八十大元,庫平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附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聽其上手取贖,可向埔姜侖莊陳沃觀取贖,與陳涼水無干;上手若無取贖,永遠銀主掌管,不敢阻擋。保此田系是涼水父兄明典,涼水均分,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涼水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繳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鬮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八十大元,庫平重五十六兩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高升、林模洪
在場知見人胞侄陳茂汀
立繳典盡根契字人陳涼水
代筆人陳廷瑞
第四八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線西堡十五張犁莊許作仁、許作傑,有承祖父典過柯池水田一所,土名坐落六塊寮莊前天寶侖北,經丈明其界址,東至溝仔,西至李匏、柯媽竹,南至天寶侖,北至大消溝,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草稅八角正。今因乏銀別置,作仁、作傑媽孫相議,時願將此田繳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與新港街蔡國芳官出首承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管掌,收租抵利。仁、傑自此既繳之後,聽銀主與上手柯家子孫交接,不得言及貼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作仁、作傑承祖父明典物業,與他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仁、傑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一紙,並繳典上手契二紙,墾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繳典契內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再照,行。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周小七官
知見人姆楊氏
立繳典字人許作仁、許作傑
代筆人許泰和
第四九退典盡根田契字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叫、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厘一毛五絲,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黃家田為界,北至江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配納官莊六錢六分,又配局銀七角七點,自帶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應用,母子相商,願將此田承典佐元之業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開探、江開眼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願收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兩正,任從典主與上手或盡或贖,與黃牛四房人等無干。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一典千休,日後黃家子孫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黃牛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契紙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並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足訖,照。
光緒六年歲庚辰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親國梁、文德
在場人母親李氏
知見人石頭
代筆人堂兄克統
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人黃阿牛
黃石旺、黃阿叫、黃阿氏
第五○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立轉賣原典租業契人彰邑廩生楊名榜,緣榜承父明典嘉邑尖山莊陳定東、陳玉山等尖山保五十三莊公業一宗,土名北埔,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年共帶納陳君陸、張黃興、陳林源供谷六十八石八斗零,又帶廍餉一張,又帶番銀一百四十兩,又配納潭仔墘陳鴻奇供谷三十石。原系典七留三,立約作二十一份,榜得一十五份,陳定東、陳玉山等得六份,每年除供餉各費外,按份均分租息。迨至二十一年間,公議分管,榜得中、下二股一十五份,陳得上股六份,定界畫圖,呈縣存案,立約分執,照界管收,而供餉番租亦照勻配輸納。又陳桃生承伊祖陳劉氏八年輪植一年,嘉慶十七年及二十五年系陳桃生輪值,均經照約歸其管收明白。該業典限已滿,榜承父領借生息公項銀兩無可措繳,自行呈懇府憲將此項典業,並彰邑湖仔內莊業,請分別押贖召買,變抵父欠公項。因此項典業屢遭溪壓,半屬荒蕪,非大用工本築墾,不能成業,以致陳定東等日久不肯繳贖。茲榜願照現值時價變賣,聽銀主前去大用工本築墾;倘將來陳定東等要贖,務必備足原典價銀七千二百元,向買主取贖,所得盈餘贖價歸買主抵作工本。呈蒙出示負買,憑中引就郡城吳昌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三千七百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買出紋銀繳抵父欠公項;其原典大租業及凡屬典約內應得十五份租息,交付銀主前去照上手契約掌管,備用工本墾復。所有截至嘉慶二十五年止佃欠及應納供餉番租,並欠繳上下衙門公項,均系榜之事,與銀主無干。其自道光元年起,所收佃租,應納供餉,概歸銀主收納,及將來陳家典主取贖盈餘贖價,亦歸銀主抵作築墾工本,榜不得過問。保此租業果系榜承父明典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榜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當官願照時價變抵父欠公項,二比各無反悔,除呈請府憲給發印照付吳昌記管業外,合立轉賣典業契一紙,並繳上手契約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佛面銀三千七百大元足訖,再照,行。
道光元年九月日。
知見母林氏
立轉典賣契人楊名榜
為中人陳太原、楊必親
代筆人楊全
第五一贖回園契字
立贖回園契字人小竹上里前莊蘇敬,有承父蘇嵎明典過山仔頂溪底簡家園二坵,坐落土名在山仔頂溪底,受種三分五厘,年納租銀。其園東至簡家園,西至簡家園,南至蘇家園,北至簡家園,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山仔頂莊簡登福、簡成出首贖回,契面六八佛銀一十二大元。其銀同中交訖明白;其園隨踏付舊典主贖回原契。保此園系是敬承父明典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敬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契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再照,行。
光緒二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本
立贖回園契字人蘇敬
代書人郭天
第五二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緣因咸豐年間,向林火爐之父林祖願承典鬮分瓦厝店連過水一座,址在西門內石坊腳,東至下後車路為界,西至林裁合壁為界,南至護厝溝為界,北至街路為界。典價銀一百六十大元,前曾立字帶契,照界踏交與來補掌管。茲林祖願之子林火爐向來補取贖該店厝,因前代理修理修葺工料,一時難以會算照坐,經公親議定貼銀四十元,連典價一百六十元,共二百大元。即日銀備交補親收足訖;立將該店厝照界踏明,交還林火爐掌管。惟林火爐之父林祖願當日立有借字,並帶上手買契,合共二紙,交來補收執,後因地方有事,遷移遺失,無從檢還,異日不論來補族中之親疏人等,以及外人如有取出,均作廢紙。倘有藉端覬覦,補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火爐之事。此乃兩相體貼,恐口無憑,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一紙,付為永遠存照。
批明:贖厝字內價銀並相貼修理厝合共銀二百大元,即日三面同中補親收,實照。
再批明:修理厝雜費工資一小簿,即日同中交還火爐收存,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親代筆人林智掽
公親人陳國賢、陳昭德
在場人林王氏
知見人林智掽、林塔生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
第五三許贖回字
立許贖回字人鳳山上里過埤仔莊簡匏,承父簡默明典過簡知母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在土庫埤腳洋,大小一坵,受種三分,年納正供粟二石六斗四升,又帶土庫埤水三分,又配圳水二分八厘。又鬮書應得隴上田二坵,受種五厘,年納真君宮租粟二斗,經清丈中則田二分八厘,年納地租金、錢糧租。其田東至圳,西至圳,南至簡家田,北至圳,四至明白為界。今因願將此田向與同里同莊簡知母之子簡貞,備出贖回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其銀匏收入;將田付還貞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並無拖欠舊租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匏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字一紙,連丈單一紙,上手契二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贖回契面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再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氏
立贖回契字人簡匏
為中並代書人簡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