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三節 贌權

第一款 贌佃 第二款 贌地基 第一款贌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第一之二 贌耕字 第二 招贌耕約字 第三 招贌耕約字 第四 招贌耕合約字 第五 招贌約字 第六 贌耕字 第七 贌耕字 第八 贌耕字 第九 贌耕字 第十 贌耕證書 第一一 招耕字 第一二 贌耕字 第一三 贌耕字 第一四 認耕字 第一五 認佃耕字 第一六 認佃耕字 第一七 認佃耕字 第一八 認佃耕字 第一九 認佃字 第二○ 贌園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贌耕字 第二三 招耕字 第二四 招耕字 第二五 贌耕收磧地銀字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第二七 招耕字 第二八 約字人 第二九 第三○ 報明書 第三一 招贌栽種茶欉字 第三二 贌耕合約字 第三三 贌耕合約字 第三四 約字 第三五 退耕佃歸管字 第三六 贌耕園約字 第三七 贌園字 第三八 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第三九 諭示 第四○ 合約字 第四一 永遠契約書 第四二 諭單 第四三 諭示 第四四 諭示 第四五 佃單 第四六 佃照 第四七 佃照 第四八 佃批執照 第四九 佃批字 第五○之一 賃耕字 第五○之二 約字人 第五一 贌永耕字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第五三 承耕字 第五四 佃批字 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六 轉墾永耕字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第一之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吳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前,四至界址俱載明在大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田耕作,適有漁寮莊佃人彭善托保認人鄭火向章議贌,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谷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干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曬乾扇淨,一齊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文招耕字人吳希章 第一之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種,托保認耕人鄭火向業主吳希章贌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東西四至俱載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早谷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干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扇淨,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立贌耕字人彭善 第二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等,緣合有起耕水田一所,址在員山堡鎮平莊。其田東西四至界址及甲數分聲,悉載在丈單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力耕作,有佃人坤自備牛工、種子、農具,托認耕人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交合親收足訖。明約今年納小租谷一百三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務必在埕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就磧地銀扣抵;縱有不足,就認耕人討賠足數。該課租系業主自完,至於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照上下田鄰比例。其田限贌三年,自戊戌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務於八月半前先送定銀為憑,余俟冬至日兩相交清。此系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招贌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認耕人交合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此田年小租谷一百三十石,內除早季應納利息穀七十八石,余概歸於業主收回,以為完納課租及莊中科派甲數抽捐諸費,又照。 光緒戊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成昌 認耕人林德梓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 第三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等,緣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莊三十九結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並田寮茅屋四間、水車一張、竹圍稻埕一應在內。茲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向佃人張■〈忄興〉蕉自備牛工、種子前來承耕。即日當場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同中交西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張■〈忄興〉蕉前去耕作。議明該田全年小租谷一百二十石,於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納清楚,務要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願將磧地銀扣抵足數;如有不敷,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不敢異言。遞年番租、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至於莊中科派諸費,以及風水不順,照依田鄰上下比例而行。其田限贌十年,自光緒辛卯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頭銀為準,其餘銀俟冬至日交清佃人收回;而佃人應將水田並田寮等件交還業主別贌,各不得刁難滋生枝節。此系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同中保交西親收過招贌耕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作大小堡系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批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世昌 保認耕人游朝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 第四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清邑聖母祀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等,緣聖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東勢順安莊,其甲數分聲四至界址在單契內明白,原配圳水灌足。乏佃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吳火熖自備工本前來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訖。每全年佃人應納小租谷五十六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早季應納小租谷三十九石二斗正,晚季應納小租谷十六石八斗正,務宜收成之時,在埕曬乾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願將磧地銀控抵補足;倘有不敷,就認耕之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其田限贌三年為屆,自辛丑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任從首事人等別贌新佃,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親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倘有莊中科派,以及年冬豐歉,俱照田鄰比例而行,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旭初 為中並保認人朱成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業主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 第五招贌約字 合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主事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佃人陳日發等,緣聖祖有香祀山場一處,址在來龍社,並帶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址俱載墾單內明白。今因乏力種作,招得佃人陳日發等出首承贌,備出定銀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親收足訖。當日面議全年應納山租銀一十八元正,約定於八月間陸續交付川等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納足數,以便轉交值爐,收為恭祝聖誕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認耕人賠補足數。其山場限贌十二年,自光緒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限滿之日,應於冬至前,主事等備出定銀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將山場交還主事等,以便別贌,各不得異口。佃人亦不得將該山場所產之樹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將埤底魚苗數罟盡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招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川主事等親收過招贌約字內定銀二元足訖,再照。 一、批明:字內全年租銀十八元正,因山場再欲種茶,別加租四元,計共二十二元正足訖是實,又照。 一、批明:若要升租銀,俟年限滿之日始能再議,立約字不得生端是實,又照。 光緒十一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振聲 認耕人陳德性、陳國香 陳常昭、陳鳳祥、陳達源、陳占梅、陳明珠 同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陳宗文、陳深潦 陳應瑞、陳壽山、陳保全 佃人陳日發 第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有自備牛工、種子、農器等件,今因乏田耕作,托保認耕人向與林德性手內出贌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加禮標莊,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作圍、菜園、荒埔一應在內。托保認耕人招得佃人許紅生前來承耕,當日三面議定大租系業主自理,該佃人年納小租粟九十七石正。又議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保認人交付性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其全年小租粟分為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早季該納小租粟六十七石九斗正,晚季該納小租粟二十九石一斗正,務要在埕曬乾,經風扇淨,不敢以濕冇抵塞。其水租佃人完清取單,交付業主收存,以及莊中科派諸費照上下田鄰比例而行。其逐年小租不敢小欠升合;如有小欠,願將磧地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任從業主起耕別贌,日後不敢異言。其田限贌九年,自光緒癸未年冬至起,至光緒壬辰年止。限滿屆期,佃人即將水田、竹圍等項交付業主收回;而業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交付佃人。互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保認耕人,生親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九年(癸未)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春芳 保認耕人林光定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 第七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有自備牛工、種子,乏田耕作,托中向林戴順出贌水田一大段,時三面議定,全年該贌小租谷一百六十石正,又帶竹圍一所、茅屋三間。其小租谷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該納契谷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該納租谷四十八石正。即日同中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交付業主親收足訖,將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其租谷務要在埕曬乾,經風扇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從業主將磧地銀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倘風雨不順,莊中科派,田鄰比例而行。其大租業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贌六年,自光緒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限滿之日,佃人將田交還業主,業主將無利磧地銀送還佃人,各不得刁難。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賜親交過業主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芳春 保認耕人許丑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 第八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游德旺,有自備工本、農物、器具,今因乏田耕作,爰托保認耕人問向業主楊蘭記贌出頭圍堡金面出莊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明白,原配自山泉水通流灌足。當日同保認耕人明約,旺應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伍大員正。其銀交業主蘭記親收足訖;業主隨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旺佃人前去耕種。全年該納小租谷二十石正,分為兩季早七晚三交納清楚,早季應納小租谷十四石,晚季應納小租谷六石。不論年冬豐歉,務要在埕曬乾,經風扇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願將磧地銀扣抵谷銀;倘若扣抵不敷,就將保認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其田限贌三年,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滿應將田起清交還業主掌管,另贌別佃;旺若無拖欠租谷,業主應將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此系業佃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保認耕人旺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天運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勤光 保認耕人楊源榮 立贌耕字人游德旺 第九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朱爐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備牛隻、春糧種子、工本、農器,托中保向楊蘭記贌出水田二段,計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圍堡車路頭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單契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並帶新水車一張,長七尺,價銀九員在內。即日三面議定,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全年應納小租粟五十石正,務宜早季完清,在埕曬乾,經風扇淨,付業主收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願將磧地銀控抵;不敷者,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倘若莊中科派,及風水不順,照田鄰比例而行。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贌三年,自光緒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期之日,即將水田、新水車交付業主別贌別佃;若無拖缺租銀,收回磧地別用,兩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保中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己亥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覲光 保認贌耕人朱應賓 立贌耕字朱爐中 第十贌耕證書 今有佃人□□,向業主□□贌過□□縣□□堡□□莊水田一份,自備磧地、種籽、耕牛、農器前去耕種,遞年應納租谷一切章程列明於後: 第一條:佃人備出磧地銀□□圓,付業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後,一切清楚,方得領回。 第二條:佃人每年應納業主小租谷□百□十石□斗□升□分,作早□晚□交納清楚。其租谷須當經風扇淨,不得混用濕冇抵額。無論天災水火,豐歉年歲,概當如期納足。 第三條:該田所帶大租、水租,概系佃人帶納清楚,逐年須將完單送交業主收存。 第四條:遞年應納政府地租,業主自理;其家屋稅、莊中科派,及衛生保甲諸費,佃人自理。 第五條:該田不拘年限,業主均可隨時起耕另贌他人,佃人不得違拗。 第六條:如業主要起耕別贌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當於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為準。至冬節前十日,佃人自應遷移他處,將該田原帶物件點交新佃,晚冬稻草應先付新佃收貯。 第七條:該田所帶田寮、竹圍、樹木、果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毀傷。道路、水溝、屋宇、牛稠、井廁倘有損壞,佃人自應隨時修補,不得坐視破壞。如要起蓋房屋,非經通知業主派人查明,領給蓋屋證書,日後不得向業主支領厝價,亦不得擅將應納租谷扣抵。 第八條:凡田界所關,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種竹木作為墓地。住宅之內,亦不得借居匪類,及修藏違禁對象。 第九條:佃人如有短欠租谷及違背章程,自應將田付業主起耕。所欠租額,應照依時結價,將磧地銀付業主扣抵;倘有不敷,應將牛隻、家器,聽業主變賣抵還;再有短欠,由認耕之人賠還足數。 第十條:認耕之人系代佃人負擔其責任;如佃人有短欠租谷,違背章程之事,認耕人應代其償還足數,履行契約。此系二比甘願,日後不得異言。 右約十條,佃人應照確守,不得違背。為此付業主收執,為照。 光緒年月日(舊曆年月日)。 □□縣□□堡□□莊番戶□□□ 佃人□□□ □□縣□□堡□□莊番戶□□□ 認耕人□□□ 第一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後壟莊土名後壟杜明華、杜子靜,同杜純青、杜達臣,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苗粟一堡後壟莊,土名田心仔,經政府丈明地番一一七番,田二分三厘五毫五絲;一二○番,田一甲六分三厘六毛;一一九番,畑一分五厘二毫正。今因乏佃耕作,就將前記甲數抽出一半,托中引就招得後壟莊,土名田心仔林牙觀出首承耕,時牙手內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員正。即日同中親交業主收入足訖;隨將此半段水田及埔園,踏明界址,交付牙自備種子、牛犁等件,前去耕作。時三面言定此半段水田,逐年配納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候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煽淨,付業主僱工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拖欠升合,須要年款年清,不敢異言;若租谷無清楚,聽業主將磧地銀控抵足數;如有不敷,向擔耕人支取足數,起耕另贌,不敢異言。其田五年為限,自乙巳年十月起,至庚戌年十月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還磧地銀,起耕別贌他佃,亦不敢藉端滋事;使無磧地銀清還,依舊付佃人牙耕作,業主不得推諉。此系二比喜悅,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代筆人朱查某 擔耕保認人李坵 批明:字內有寫「遇大凶之年,照附近水田比較」之句抹消,皆不准憑,須換作「豐凶之年,兩不加減,逐年要五十四石小租完納,不得少欠」,照。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招耕字人杜子靜杜明華、杜純青、杜達臣 五穀豐登 第一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線東堡頂山腳莊八十三番地吳江,有向楊吉臣贌過紅仁塗崁後山邊坑仔墘新開水田,大小計共七坵。然事在經始,租額未知,爰今江先試耕種,本年租谷許江自收,免納業主。若至來年光緒三十三年,該田租額則由業主按田起租徵收。此時江若不願照業主所定租額完納,其田則仍為江佃作;若江不願照業主所定租額完納,自宜退耕,聽業主別招佃作。此系兩相議願,日後不得異言,合立贌耕字一紙存照。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日。 立贌耕字人吳江 第一三贌耕字 立贌耕字新廍社劉東海,今向吳德昌官備出鳳邑嘉祥里新廍社後園一甲七分,分作三段,計四坵;又社東南角大石頭腳園三分,計一坵,自備工本前去耕種,俟冬成備好糖一千七百斤,明過糖廍交納吳德昌官小租,不敢小缺。其裝糖籠籜,及運列草仔寮,即船頭寮所有用費,俱業、佃對開。另東海應代完方夸老官大租糖四廍,實重五百八十觔,取給收單交吳德昌官存照。約至道光八年正月,耕限一年完滿,將園送還吳德昌官任招別佃,不敢異言。今欲有憑,合立贌耕字一紙,送執為照。 道光七年二月日。 保認人陳贊司 立贌耕字劉東海 第一四認耕字 立認耕佃人胡道,因乏園耕作,托中引就向陳頭家認贌埤仔尾廍牛份園一隻,大小共二埒,坐落土名在崩山腳。道認贌竭力耕作,歷年不論凶豐,約至冬成,願完納業主林郭氏大租糖一十二漏,每漏一百四十五觔實重;又配納陳頭家園租糖一十六擔,每擔一百觔實重,就本廍青糖糧為準。議約頭遍鬮交納全完明白,不敢少缺觔兩;如是少缺,願聽頭家起耕換佃,別贌他人,不敢刁難抗拒。今欲有憑,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二年四月日。 為中人羅援 立認耕字人胡道 代書人陳廷舉 第一五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台南廳安定里東區胡厝寮莊胡水泉,於光緒二十七年,有開耕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溪尾莊東北畔。面議約定三年內收成五穀,業主無分;至三年外收成五穀,議定約必請業主對半均分。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水泉 第一六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六分寮莊楊犁,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二丘,坐落土名在六分寮北畔朱厘同五分尾,言約定每年耕種之五穀,必請求全安列園均分。今欲有憑,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立認佃字耕人楊犁 認人楊忙 第一七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台南廳善化里西堡六分寮莊楊■〈氵床〉,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一甲六分,坐落土名在六分寮莊北畔。兩方議約定耕種之五穀,所收成應請業主胡全安對半均分,不敢違約。立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 立佃耕字人楊■〈氵床〉 保甲局代筆人莊糞 第一八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台南廳安定里東區胡厝寮莊胡瑞珍外十五人,於光緒二十八年一月,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在東勢宅莊北畔。面議每年有耕種五穀,宜請業主對半均分,不敢有違。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瑞珍 第一九認佃字 立認佃字嘉屬王甲莊鄭陶,緣陶乏業耕作,托保向墾業主黃學源,即本淵老爺,認充佃丁,給出台轄武定里附近鹿耳門內一帶新浮埔地前來搭寮居住。擇其淡地耕墾成園,約定開荒之始三年內,佃人收成五穀,業主全無分抽;至四、五、六年,始行四六抽分;惟自第七年起,以後永遠對半均分。佃人自備牛犁、種子、肥糞,不論年豐歲歉,所有早晚五穀雜子成熟,實數報明,運到業主租館交收,不敢絲毫貪匿抗缺;如有貪匿抗缺,願聽業主稟逐究治。但陶既為佃丁,自當安分守法,勤勞力耕,謹遵業主教誨,與佃朋相友相助,以期安居樂業;倘敢愚頑逆教,怠惰廢業以及恃強凌弱,為非滋事等情,一經察出,悉聽業主隨時起耕,逐出界外,另招別佃承接頂耕,陶亦不得藉有工資寮屋為詞,恃強刁抗,致於稟究。倘陶情願自去別圖,當將原耕產業一併辭還業主,領回佃字,不得私相授受,擅引別人頂耕,冀圖得利,反招咎戾。今陶自來此埔認佃,凡事多承看顧,恩義周至,情逾顧復,正宜實心竭力,稍圖報德,世世子孫無忘斯語,合此送執為照。 批明:此業將來業主倘以分收費事,轉將按年贌定稅銀理應如數交納;但恐海漲地鹽,溪崩沙壓,有種鮮收,到時業主又當以贌定變作均分,庶佃人無致吃虧,經承業主當天喜諾,世代永遠遵行。又此埔截至道光十二年五月止,若要新開園地,務就業主分股踏界之日為始,只准三年開荒,不許仍前又有三年四六之例,合此再照。 道光九年二月日。 保認人著姆 立認佃字人鄭陶 代書人黃淺元 第二○贌園字 許立贌園字人台南廳善化里西堡溪尾莊第一番戶業主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東勢宅莊北畔,受種子約七甲,贌過麻豆堡溪底寮仔莊胡木外十人耕作,議約定每年蕃薯簽六千斤,交付業主胡全安收入。限至六年為滿,再議約。立贌園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三十年月日。 立贌園字人胡全安 第二一贌耕字 立贌耕字東螺東堡大坵園莊蕭起鶚,有承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東勢洋。自己並無僱工可以耕作,今將此田贌與東螺堡梅州莊佃人葉己然出首備出牛工、種子承耕,言約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願。時葉己然備出壓地銀三十元,每元銀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納課。若期限已滿,銀還佃人,田還業主,兩不得刁難。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約為憑。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書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壓地銀三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八年□月日。 親立耕字人蕭起鶚 第二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陳丙琴,有自己建置園一所,址在本庄蕭家南勢,東、南俱至自己園,西、北俱至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要銀別置,願將此田出贌,托中向與本庄蕭嬰出首承贌耕作,明約全年園租粟三石,時嬰備出壓地銀十二元,願貼每員銀全年利粟一斗五升,計共一石八斗,扣抵利粟,倘剩粟一石二斗,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其銀即日琴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耕作,明約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納租………。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為中代筆人陳行仁 立贌耕字人陳丙琴 第二三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先年承父遺下創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吊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招得陳穆榮耕作栽種,配出無利磧地銀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磧地銀六元正,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共利銀一元六角正。其埔業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計共二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興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允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每年埔租銀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來佛銀六元正,每年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即將埔租銀抵扣。限滿之日,無利磧地銀免還。 再批明:又來佛銀一元,合共去佛銀七元正,有利即將埔租抵塞。 又批明:帶有大租不干佃人之事,系業主完納。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場黃阿庚 代筆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 第二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有承祖父遺下吉葬母親一穴墳埕開創水田,不拘坵數,址在大墩東勢莊西南邊,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為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贌佃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備出磧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應用,其田隨即付與佃人耕作。其田無租,其銀無利。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滿之日,銀還田還;若無銀清還,其田任從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親墳界,與別房人等無干;若有阻擋滋事,珍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磧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慶收過何石福佛銀二大元,限滿任慶備銀清還石福收回,將田起耕,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振宗 知見人胞弟蕭全慶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 第二五贌耕收磧地銀字 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偕侄全福、英華、贊賢、五房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甲一分,址在捒東上堡七張犁莊後北勢,東至大溝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溝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業主王大租並車工谷道斗一十二石正,年贌小租道斗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號、林仕檑等出首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言定磧地銀一百七十六大元六角。其銀、字即日同中兩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限贌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滿之日,養、五房等備齊原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交還佃人;而佃人即將田交還養、五房等自耕。如至期無銀清還,願將此田仍付銀主耕作,以抵銀利息,後不拘年限,銀到田還,各不得刁難。此乃二比甘願,田無租稅,銀無利息,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字內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正足訖,再照。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日。 依口代筆方際春 為中人林松茂、江水、塗荖、江秀明 場見人廖山 同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 偕侄全福、英華、贊賢 第二六招佃耕字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豆萊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東西南北四至各與番田為界,年納剩稻穀四石。因從前日食難度,有借欠他人賬項,將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難清款。奈何告貸無門,故將此田再招別佃重贌,加借銀元贖田完賬,望剩多少銀元,以作糧食之資。先盡問番人等不欲承受,外願托本社土目番耆同招贌佃黃春榮出首承贌,即日三面議定磧地銀要多,田租願少。明備足重磧地銀七大元交收足訖,隨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應納租三斗,年清年款,不得少欠。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備足磧地銀願贖此田,務要先日通知,屆冬至前將墾送還原佃,外他贌佃;如銀元未足,不敢言及贖田之事;時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贖,致防農物。此系人番仁義外關,中心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招佃耕字內磧地墾銀七大元完足。 咸豐元年元月日。 代筆□□□ 番耆□□□ 知見通事□□□ 立招佃耕字□□□ 第二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厘目義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莊前,東至烏肉斗園為界,西至木仔巴連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楊膝彰官前來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出得磧地佛面銀一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歷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納大租粟一斗正,給出完單為憑,付執為照。其園限耕自咸豐四年春起,限耕七年為滿,聽義備齊磧地銀向銀主贖回,取出招耕字;如是無銀可還,依舊照納大租粟一斗正,再掌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保此園系目義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目義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內佛面銀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四年十月終起。 為中人蔡阿和官 代筆人自己瓦里目義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厘目義 第二八約字人 同立約字人謝景我、林通,今雙方協議,將景我所有外新豐里土名馬椆新莊田園一所,帶埤一口及公館糖廍;又內新豐里土名■〈艹〈束刂〉〉仔湖田園一所,並帶公館及糖廍各器具一切,雙方議估稅銀共同對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收成五穀、稅銀等項,屆年收成完竣結賬,除利息費外,利損對半均分;如股東有先提出資本,均照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屆年各先利息支清。定限共贌三個年:自光緒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為滿,每年各七三足重稅銀一千元,逐年應就見兌五穀之項先行繳納,不得延滯;倘失收成,亦當二比攤納清楚,又不得挨延。其管理人宜當秉心勉力辦理,凡有要事務須雙方議妥,不得擅專。而管理人並無伙食薪金,若有結實得利,以百分之二抽與酬勞。倘股東侵漁公項,各照百元坐利二分。該冬限至三年滿後,以下稅銀雙方即再協議成事,宜再重立約書;若議不成,該田園等項一切歸還業主景我掌管,自行設法,各無異言,通亦不得藉言開荒費用等語。至於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時估價相坐,不得刁難善價,致傷交誼。各遵前記條約而行,口恐無憑,合立約字二枚,各執一紙存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舊曆壬寅年十一月十八日。 嶺前街立會人白咔 台南市內南河街十五番戶謝景我 外新豐里深坑仔莊五十番戶林通 蓬萊宅莊代書人洪文理 第二九 蓋聞:尊崇廟貌,固所以仰答神庥;而創置土田,又所以永垂祀典。此善後之舉,允宜刊之碑石,用昭來茲,非可苟焉己也。我埤南天后宮,於光緒壬辰年夏五月,在新開園大埤一帶新置田畝一十五甲有奇,年收租谷一百四十八石,以為廟祀酹神福地,意至良也,法至善也。凡屬後來包承廟主經管人等,各宜實心實力保護維持,咸知創業之艱,毋或廢墜;共矢守成之念,靡至蕩然;繼繼承承,長垂不朽,是所厚望。除將各賣主原契當神焚化,另將包承租穀人等出具保結,分別存留台東州署鎮海後軍中營流交備案外,茲謹將賣主契據、佃戶姓名、田產坐落、應納錢糧、徵收租課各數目,以及包承甘結,分晰刊列於左,以示經久不渝之遺意雲。 立杜賣田契字人新開園莊趙添丁、趙添水、劉添丁、吳世忠、張得勝、陳生、潘旺、帝阿偕、帝阿風,大埤莊潘阿添、張珠明等,今因負債無著,需銀急用,情願將各本名開墾成熟之田招人承買,先招伯叔兄弟,繼招莊中耆老、左右鄉鄰均無人承受,嗣托中人問到卑南天后宮欲置祀產,因憑中商議時值田價每甲四十、五十、六十元不等,計賣契九張,共田畝一十五甲零六毫二絲,共應得田價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當即憑中將田畝四界址數大小踏勘分明,點驗指賣。是日銀入賣主,契交買主,銀、契兩清,均無尾缺。至以上所買之田並無重當重典情事;如有來歷不明,仍由中人與賣主理清,不與買主幹涉。自賣之後,田聽買主招佃收租管業,推收過割,納糧當差,賣主永無異說。恐口無憑,立此杜賣契並原田丈單一併交執為據。憑中黃來成、區達生、張新才、王肇文、宋梅芳、朱紫貴、劉阿來、鄭清貴、蘇明標 坵段畝數列後: 一、買趙添丁、趙添水田一份,坐落大埤岸,東至車路,西至大水圳,南至董怡俄田,北至張福金田為界。計共大小一十二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九厘二毫,價銀八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七石正。 一、買劉添丁田二份,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本名園地,西至李壽田,南至本名田,北至水圳為界。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劉阿文田,西至李壽田,南至自己園地,北至溫阿二田為界。計二份,共大小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二厘,價銀七十元。批田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四擔正。 一、買吳世忠田一份,坐落南畔萬安莊,東至李文忠田,西至劉天生田,南至李秀田,北至水圳為界。計大小一十五坵,計畝共四分五厘六毛六絲二忽,價銀四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八擔正。 一、買張得勝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潘壽田,西至水圳,南至潘壽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計共大小十三坵,畝共二甲二分八厘九毛六絲,價銀八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六擔正。 一、買陳生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吳潘旺田,西至水圳,南至陳皎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計共大小五丘,計畝共一甲二分七厘二毛,價銀七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四擔正。 一、買潘旺田二份,一份坐落大浮溪腳,東至草埔小溪,西至陳其和園,南至王阿徑田,北至大溪為界。一份坐落大浮溪南勢,東至陳其和田,西至劉升安田,南至陳其和田,北至王文受田為界。計兩份,共大小二十四坵,計畝共二甲六分七厘六毫,價銀一百三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二十七擔正。 一、買帝阿偕、帝阿風田一份,坐落新開園東旁,東至帝阿偕園,西至劉文園,南至吳文旺田,北至劉添丁田為界。計共大小十坵,計畝一甲五分正,價銀七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五擔正。 一、買潘阿添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前,東至水圳,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橫圳為界。計共大小二十三丘,計畝共一甲五分,價銀七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五擔正。 一、買張珠明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山腳,東至山腳,西至大路,南至竹腳福星園地,北至大埤舊營盤為界。計共大小五十六丘,計畝共二甲,價銀一百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二十二石正。 以上田契九張,計畝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每年應共收租谷一百四十八擔正。至應完錢糧,按照台東定則,定合補平餘一並在內,每年應完庫平銀七兩零一分七厘八毛六忽,由廟主在所收谷項下按年開銷,合併登明。 具包承甘結字人卑南都總管張新才、區達生、宋梅芳、黃來成、蘇明標、鄭清貴、朱紫貴等,今當天上聖母座前承領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買得新開園大埤莊田產一座,計共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其田仍由包承人交與各賣主承佃耕種,廟主不認佃戶,只認包承人。言定租課每田價銀一百元,每年納租谷二十擔,計共田價七百四十元,每年納租谷一百四十八擔。每年收穫之後,限十月底由佃戶僱車,一律運送天后宮交納;倘或遇有實在天干水患,驗田收租。其租谷務要乾燥潔淨,年清年款,不得藉口拖缺短少顆粒;如有拖缺短少,即惟包承人是問,限包承人張新才等如數繳出。恐口無憑,立此包承甘結字永遠為據。 憑中保人王肇文、劉阿來、朱紫貴 佃戶姓名列後: 一、佃戶趙添丁、趙添水,種水田一份,計畝一甲六分九厘二毛,每年納谷一十七擔。 一、佃戶劉添丁,種田二份,計畝一甲六分二厘,每年納谷一十四擔。 一、佃戶吳世忠,種田一份,計畝四分五厘六毛六絲二忽,每年納谷八擔。 一、佃戶張得勝,種田一份,計畝二甲二分八厘九毛六絲,每年納谷一十六擔。 一、佃戶陳生,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二分七厘二毛,每年納租一十四擔。 一、佃戶潘旺,種田二份,計畝二甲六分七厘六毛,每年納谷二十七擔。 一、佃戶帝阿偕、帝阿風,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谷二十七擔。 一、佃戶潘阿添,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谷一十五擔。 一、佃戶張珠明,種田一份,計畝二甲,每年納谷二十二擔。 以上各佃戶每年應完租谷一百四十八擔,合併登明。 光緒十八年五月日。 彝陵陳鴻江敬書 (勒石) 第三○報明書 當各莊佃戶,或有現年贌耕,或有永遠贌耕。現年贌耕者,佃戶每年向業主取贌,其租谷、茶稅無定,依時相商是也。永遠贌耕者,佃戶自備工本栽種茶欉,建立屋宇,每年僅納山稅銀而已,其地基畑地並無別納稅金。至於佃人若有自備工本開闢水田,限十年為滿,聽佃人耕作免納小租;至十年以外,然後按田額多少,向業主相商納租谷是也。茲屆丈量之際,理應報明上申候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石碇堡十一區莊長潘穎悟 青桐坑石筍尖莊委員張溪 平溪仔莊委員李生來 柴橋坑莊委員許運 第三一招贌栽種茶欉字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等,緣論有應份山場埔地一所,址在櫓寮坑口,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自栽,願欲出贌於人,即托中招得佃人張賜官自備工本前來承贌,栽種地瓜、茶欉、雜物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先備出無利佛銀二十元正,借與業主應用,言約三年要種三萬欉茶頭為準,每萬欉茶頭至三年以外,逐年納茶租銀四元正,計共三萬欉,逐年納茶租銀十二元正,要抵還前所借之項足訖,余者送交業主應用,各不得刁難。即日同中踏明地界,交付佃人前去栽種及起蓋茶寮等項,至日久若不欲收成,業佃字據兩相交清。保此業系論之業,與別無干;若有別房阻擋者,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論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林生應份內栽種茶欉,租例照約內所行,照,行。 光緒歲次丙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賴文明 認耕人張新愛 場見人兄林生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 第三二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業主杜朝春、佃人李雙和。前春有自置山地一所,址在基隆堡八斗莊,土名坑內。今因乏力耕作,外托中引就佃人李雙和自備工本承贌耕種,時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山主收訖,遂踏明界址,將土地公前山面一段,付佃戶耕種。約定每年應納山租銀五大元正;如拋荒失種,亦照五元完納。其逐年山租銀春夏完納,不得拖缺分文;如有拖缺分文,將磧地銀控抵,任起耕別贌。言約年限:自丁酉年春起,至丙午年冬止。限滿,將原贌界內所有雜物等件,歸還山主,不得損失一物,隨取磧地銀並字據,兩不得刁難。如佃人慾再墾贌,兩相面議。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悔意,合立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存照,行。 即日山主親收過字內磧地銀五大元正,批照,行。 批明:原前業主有界桂竹林,如是日後有出利若干,業主佃人對半均分,照,行。 光緒二十三年(太歲丁酉年)月日。 代筆人李春元 認耕人翁英玉 同立贌耕合約字佃人李雙和業主杜朝春 第三三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針等,茲因業主杜倫有承父遺下自置埔地一段,址在大基隆堡,土名山腳,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在合約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耕種,招引佃人承贌,三面議定佃人杜針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即日交業主親收足訖,隨將埔地踏明界址,東至址立石為界,西至土地公牆為界,南至山腳為界,北至田坎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佃人掌管,起蓋耕種。三面議定逐年無納稅項。其年限二十年:自己丑年春起,至戊申年冬止。若年限已滿,業主無起耕,佃人不敢取討磧地銀元。業主將埔地付己耕管,若要起耕,先送定銀為準,佃人不敢刁難。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字據為憑。同立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行。 即日業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足,再照,行。 一、批明:界內埔地若有稅項,佃人取收,業主不敢阻擋,批照,行。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杜飛龍 知見人杜火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針 第三四約字 同立約人業主李時協、贌耕人吳升等,緣時協有廍帶園,貫在嘓嘓口,吳升等牛分十隻前去耕作,栽插芒■〈木蔗〉,研硤糖斤。自乾隆十六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年言約租糖一百■〈石屚〉,每■〈石屚〉重一百五十斤入秤,其限年內各鬮完一半,正月全完,付與業主完納國課,不敢拖缺挨延,致誤課餉。認贌內之人或將■〈木蔗〉分園底要承頂他人,亦當報明業主斟酌明白,吳升等不敢私相受授;如有,自約願聽業主稟逐,各無異言。每年間或有他人及外莊附廍硤■〈木蔗〉,其糖租聽業主照例抽帖廍餉,吳升等不得藉私。乾隆十六年至二十年八月滿限,即將園底廍份並廍內家器、雜物,一盡送還業主招耕,升等不敢延踞。廍內上下枋車、鐤檛、火叉損壞,系業主修理;其餘器具損壞,贌耕人修理,不得推諉。其上下枋車、鐤檛、火叉各項家器,每年送交於值現年頭家收管;如有失落,該他坐還。今欲有憑,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立約:准佃人轉贌他人,頭家不得阻擋等情。 乾隆十六年四月日具。 業主李時協、王波、黃俊、陳郡、黃朝、黃卻、何妙、吳升、林舜、薛基、吳國 吳贊、張水生、林昌 第三五退耕佃歸管字 立退耕佃歸管屋宇、麻廍、田園以及風圍、竹木、青苗對象字人徐阿添兄弟等,情因於咸豐十一年欲力耕作,前來向得富興莊經理人徐敏義等手內,贌過聖母娘祀典埔田一處,當日經眾議定每年應納埔租,無論新舊肥瘦,權宜抽的。其田園開荒既滿,依照常情抽納。添茲因另行耕種,兄弟相商將此所贌田園及自己築造房屋一座、麻廍一項,概行廍內對象,全備器具、青苗、坡塘等項,退贌與人,盡問祀內人等俱各不欲承領,托友引就與徐敏義出首承耕歸管。即日經眾面定時隨概行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當場立約,銀、字兩交清白,添等日後不敢增找等情,亦不敢串課祀友,分贌舞弊;如有此情,系添兄弟一力抵擋,不干承耕歸管人之事。自退耕以後,即交付於徐敏義居住掌管,永為耕種,竭力經理祀典,神人均屬兩便。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字內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八年(己巳歲)十二月日。 代筆人祀友鍾步階 說合人林陳福 在場見祀友曾陳養、羅文鶴、徐阿才 立退耕歸管屋宇麻廍田園以及竹木青苗對象字人徐阿添 第三六贌耕園約字 具立贌耕園約字人斗六廳大槺榔東頂堡北港宮口街姚捷三,茲因向本港蜊雅街吳釆修贌出聚奎閣園一宗,址在草湖圖一四二番,經丈一甲一分五絲,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定約每年贌價六八銀六大元,又納地租金三元四角六點四釐正。面定先繳稅銀,然後耕園。譬如來年稅銀,必須先於本冬十二月十六日交納清楚,方准耕園;倘屆期未能繳清稅銀,應聽園主起耕轉贌他人,決無異言。恐口無憑,合立贌耕約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光緒三十年(舊曆申辰)十二月日。 立贌耕約字人姚捷三 第三七贌園字 立贌園字人台南廳善化里堡溪尾莊第一番戶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東勢宅莊北畔,二甲四分,贌過社內莊王武、胡福教、周金元耕作,每年先稅銀二十元,交付業主胡安全收入。二比議定,限至五年為滿,再議約。立贌園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立贌園字人胡全安 第三八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黃烏九,前有承贌瀛書院水田一段,全年小谷五十石,址在芝蘭一堡內湖大坡尾。其田經九歷耕無異,因上年九積欠租谷,無可清完,被本府憲雷責革在案,欲將田起耕別贌。礙因此田系近池邊,每逢水漲,十無三四可收,上年經九備資工挑土填高,並再築新田,所費資本甚多。府憲既欲將田起耕,虧九所費工本無歸,以此受押數月。旋總理陳景崧出為理處,勸改著令新佃張水文備出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付九收入,以為前費資本,並完繳所欠租谷五十石。九即甘願具結完案,即將所耕書院水田並再筑前田一盡歸新佃前去耕作。此系憑公理明,出自甘願,日後永不敢翻異,口恐無憑,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行。 即日九同公親親收過退耕收回本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足訖,照,行。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郭昆玉 經理抄封兼辦登瀛書院委員公親總理陳景崧 場見母親郭氏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黃烏九 第三九諭示 署福建台灣府台灣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五次熊,為咨行事。案蒙欽命福建布政使司吳札開,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奉總督部堂孫札付,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一日准兵部咨:職方司案,呈准廂黃旗漢軍都統咨前事一案,相應原咨行文閩浙總督,轉飭查辦可也。計連單一紙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札司,即便遵照部文粘單內事理,轉飭台灣府、縣遵辦毋違,計粘單等因。又為前事,道光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奉巡撫部院韓憲牌,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准總督部堂孫咨,准兵部咨同前因,計粘單一紙到司。奉此,除行台灣府轉飭遵辦,合就飭行。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部行,克日示諭各莊耕佃人等,自道光六年為始,應完大小租粟:台屬新化里大潭底莊,計八莊,應交陳慎端認佃給單管業;嘉屬椰樹腳等莊,應交石希盛認佃給單管業。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餉,即著陳慎端、石希盛照契內過戶征輸,仍諭管事陳集義速將該處耕佃姓名、田甲、租簿,並原值斗栳逐一檢交石希盛、陳慎端承受管業,並飭管事領回壓兩取具收領,交督墾交查。其鳳屬觀音里等莊,暨嘉屬史柳甲等莊,即飭蔡世澤承管,於本年秋間陸續辦理,均毋違延干咎,此札,等因。前府憲鄧札同前因,並粘單一紙各到縣。蒙此,業經諭飭督墾蔡世澤辦理在案。茲據監生蔡世澤具稟,請將椰樹腳等莊一併出示等情,除示外,合併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台屬新化里大潭底莊磚仔井,及毗連嘉屬椰樹腳等八莊佃人知悉:爾等原有承耕施候地畝,歷年應納大小租稅,台屬大潭底莊,計八莊,自道光六年為始,應納大小租稅向陳慎端交納,認佃給單;嘉屬椰樹腳莊應納大小租稅,向石希盛交納,認佃給單納課。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餉,即著陳慎端、石希盛等遵照契內過戶征輸。各該莊佃務須循照舊規交納,毋得藉端刁抗及挨延短少情弊;而陳慎端、石希盛亦不得任意增稅,輒換耕佃滋擾。自示之後,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七月日給。 貼椰樹腳莊曉諭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府八房首書蔡振聲、謝時泰、王璧輝、余炳金、呂觀瀾、田英才、周通、商滋成,郡業戶黃樹德堂,為同立約字,以昭久遠事。緣府轅有鼎臍塭,東西四至原有定界,與黃樹德堂之北尾雙頭瀨塭毗連,年征塭餉銀三百一十兩。前於道光五年間,系樹德堂之黃化鯉認贌永佃。至道光十三年,呈請減價,年只納塭餉時用銀三百一十元。迨道光二十二年,樹德堂因辦鳳屬鹽課累賠封收,時系許協記用潘豐記名字頂贌鼎臍塭佃,府八房亦只收塭餉銀三百一十元。所有侵管北尾雙頭瀨二塭,與府八房原無干涉。咸豐九年,樹德堂之黃景琦出頭執契,控討北尾二塭,雖有公親調處,亦系樹德堂與許協記互相理會,仍與府八房亦無干預。茲因本年樹德堂控蒙道憲提辦,公親出為調處,除勸令許協記即大雹,與現耕轉贌鼎臍塭田吳心婦等各降心相從,再勸令黃樹德堂墊還吳心婦等前被許大雹收去之六八佛銀一千元,具呈和息,永斷葛藤外,所有府八房之鼎臍塭願照舊章,自同治五年起,將該塭付贌黃樹德堂為永佃,而黃樹德堂每年納府八房塭餉六八銀三百六十元。以後該雖有豐歉,樹德堂不得推諉拖缺;府八房又只按期收餉,不得增稅別贌。自此一和千休,同為沆瀣,日後黃家子孫,府八房後起首書,均各遵約,永無異言。恐口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分執為照。 同治四年十二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商滋成、王璧輝、周通、謝時泰、呂觀瀾、蔡振聲、田英才 余炳金、黃樹德堂 第四一永遠契約書 業主府八房 管理人余家驥 業主永贌戶黃樹德堂 管理人黃修甫 今因府八房有承管台南廳安定里東堡、新化里西堡等處鐤臍塭及田園業,址在六塊寮莊大洲莊界內,與修甫之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瀨魚塭及田園業毗連,早前原贌修甫祖父黃化鯉為永佃。至同治四年,又與修甫之父黃景琦重新立約為永佃。本當永遠遵約而行,均無異議。前因土地調查,府八房承管之贌田園業主權,歸管理人余家驥等承認;其該塭田園之永贌戶,仍認定黃樹德堂管理人黃修甫。各遵前約履行外,協議五條申列後。合立契約書一樣二紙,互換擦印,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議明:府八房承管鐤臍及塭田園業,與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瀨塭及田園業,各有買受契卷印照執管,本無相混。因昔時發給丈單十七枚,府八房、黃樹德堂及黃欽名字丈單內合名填寫,甲數多寡致難分晰。現協議將丈單分開執管,新化里西堡丈單十枚,安定里東堡丈單一枚,歸府八房承認執管;新化里西堡丈單四枚,安定里東堡丈單二枚,歸黃樹德堂承認執管。自今而後,業主權以及甲數多寡,憑照各執丈單承認,以昭平和。 一、議明:鐤臍塭及該田園照舊約每年七三贌銀三百六十元,以循舊約。 一、議明:贌戶如有抗欠稅項,應聽業主別贌;倘無抗欠稅項情事,業主不得異議改贌,以昭信守。 一、議明:現在土地調查,從來錢糧增減,尚難預策;設或加增,屆時共同妥議,以昭平允。 一、議明:契約書永遠信守,不得解除廢棄,以昭世守。右之契約,無相違約也。 光緒三十年三月日。 台南市街考棚口街第七番戶鐤臍園塭業主府八房管理人余家驥、余家呂、許南琳 曾瑞高、陳承宗、郭仲翥、楊奪元、商華延 台南市街總趕宮街八十七番戶北尾雙頭瀨園 贌業主並鐤臍園塭永贌戶黃樹德堂管理人黃修甫 第四二諭單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諭佃戶馮阿芳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谷五十六石,限至歷年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曬乾車淨,完納清款,年歲豐歉,均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並無拖欠,其田准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另調別佃,致滋事端。茲本學驗查該佃戶馮阿芳上年承耕字內批明,有備出修理田屋工本銀十四元,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應令該佃戶備出佛銀十四元交舊佃收回。相應批照,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為照。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馮阿芳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四三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為給田承耕,以重學租事。照得本學原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東勢莊,四至界址耕帖載明。每年議定納大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其租谷定限每年六月收成,過車乾淨,赴學完納清款,不論年豐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濕冇等弊。如該佃戶楊灶生歷年租谷五十四石依期完納清款,並無拖延短欠,准其永遠耕種。該佃戶永耕以後,亦宜小心謹慎,勤力耕種,毋稍疏怠,切宜凜遵,無負本學殷懃擇佃致意,此諭。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間,其餘六間系該佃戶自出工本銀四十元起蓋。如該佃戶並無短欠租谷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將工本補還舊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該佃戶自出工本添築坡一座,以增灌溉。如該佃戶並無欠租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酌量補還工本,批照。 右給佃戶楊灶生收執,准此。 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給。 第四四諭示 代理台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給諭永遠承耕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據莊民謝永安稟稱:北坑田園一處,現蒙詳准移交苗栗,以為書院膏伙;四方載德,多士沾恩。但現下公款無多,僅此原租額二百六十五石,誠恐膏伙不敷,安願加租谷六十石,以廣書院經費。但原有之田不免難以為數,惟該處山腳溪邊,前人苦其艱難未及開闢之處,間或有可成田,然工浩大,非可驟成,如蒙永遠賃耕,安自願備出工本換闢為田,將來容有彌補。務農食力,功在能勤,安願出首承耕,遵將租谷三百二十五石,每年照數繳清。粘連保結,叩請給諭永耕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莊民謝永安即便遵照,永遠承耕,每年應繳租谷務請精燥干潔,不准稍有蒂欠;倘敢抗玩,致乾重究,毋違,切切。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諭。 第四五佃單 佃單 台北府正堂雷,為給耕事。照得本府經理林案抄封,有竹南三堡田寮莊田一份、園一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得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八石五斗,晚冬十月內交納八石五斗,務須曬乾搧淨,不得混用濕冇之榖抵塞,豐歉兩無加減。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磧地銀六十七大元;倘有拖欠,即將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為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將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布。如每冬交納清楚,應准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並無短欠,即由本府將所交無利磧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准署內丁胥差役人等扣取分文,此照。 右給佃人 陳得收執 光緒十四年四月初一日給 印 第四六佃照 欽加知府銜、即補清軍府代理台灣府龍,為給照事。案據抄封總理王聯記稟稱:半線堡湳尾莊抄園兩段,原系林文渠、莊南丁耕種,年完納稅銀七元。據現佃潘蘭芳以每年願納租谷一十石,懇為轉稟給予印照,永遠贌耕,應否照准?稟請察核等情到府。據此,查現佃潘蘭芳既願加租承耕,候核給照承領。除稟批示外,合給印照。為此,照給該佃潘蘭芳遵照,永遠承耕,完納租谷,毋得短欠,始勤終怠,致干革換,切速,此照。 光緒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給。 執照 欽加二品銜、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中路營務處、特授台灣府陳,今據彰化縣半線堡莊佃潘蘭芳完抄封戴案。 光緒十九年份早晚季租谷一十石正。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給。 府管地福字第四三號。 潘蘭芳 第四七佃照 欽加道銜、署理台灣府正堂周,為給發印照管耕事。照得田中央、四塊厝等莊抄封匪首鄭豬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莊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該田現已荒蕪,無人承耕。緣此叛產官租,有關支給兵餉之款,飭據總理招集佃戶林廷棟願自備工本前往開墾耕種,年應納谷二百一十九石,無論豐歉,均應繳納,不得拖欠。亟須給予印照,庶佃戶管耕有據,合行發給。為此,照仰佃戶林廷棟即便遵照,永遠管耕,按年繳納,給領印串執憑,毋得始勤終怠,致負委任,切切,此照。 右照仰佃戶林廷棟准此。 光緒元年二月初五日給 第四八佃批執照 佃批執照 管理各屬林、陳、許三案抄叛租總理,具為給批事。據佃戶張常榮前來認耕得大岸頭莊抄封水田三甲四分五厘四毫,年遵照認耕字內租榖八十石正,早季完四十石,晚季完四十石,無論豐歉,均應按季運赴本公館倉口,照例風扇乾淨完納,給與完單執照;倘敢挨延短欠以及藉混轉相頂替滋事等情,立即起耕別招,不許爭抗。如無各等情,限以三年為滿,再行酌議,合給此批執照。 批明:此段官田,因十六年被水沖壞一隅,沙石成山,今招佃戶張常榮贌去墾耕,以後如無欠租等情,准其永遠承耕,此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 第四九佃批字 同立佃批字人業主陳士鬧、楊德吟等,有同置青山埔一所,坐落新豐里,土名鳥山腳,東至大山頂,西至侖頂,南至溝,北至侖脊,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向贌與余愛觀前去開墾,三面議約開荒三年終並無租稅,其餘議定每年貼納租粟一石三斗,至冬成付業主挑運,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起耕別佃;若無欠租谷,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山業系是陳、楊創置,與別人等並無干涉。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一年正月日。 代書並中人林克明 同立佃批字人陳士鬧楊德吟 第五○之一賃耕字 立賃耕字人佃戶陳茶、陳王、吳慕等。茲因業主李進記明買過黃豐年給墾七十二份埔地一所,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塭仔,南至合源沙侖,北至瀚溪並雜老妉股為界。址在安定里,土名公地尾。招陳茶等出為墾耕,現經成業,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將園面所種五穀、雜子,抽出十分之三以付業主完租,逐年照約清納,不得藉端推諉,滯延短缺;倘無照約,聽業主起耕換佃,茶等不得異言,亦不敢恃強阻撓,別生事端。此系二比明約,口恐無憑,合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立約字人佃戶吳恭、陳茶、陳王 第五○之二約字人 立約字人業主李進記,今有自置黃豐年給墾埔地一所,址在安定里七十二份,土名公地土尾,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塭,南至合源沙侖,北至瀚溪並雜老沈股為界。今招佃戶陳茶等出為耕墾,現既成業,應納租項,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將園面所種五穀、雜子三七抽得,業主得三,佃戶應七,逐年照約交納,許其永佃耕作;如無照約,聽業主起耕別招他佃,茶等不得恃強阻撓,生端滋事。此系二比明約定規,各無異言,茲特立約字一紙,付為執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立約字人業主李進記號 第五一贌永耕字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頭莊,共田五甲,四面界址俱至石釘為界。今向昭忠祠承贌永耕,當日三面言定,自辛卯起,每年認納租谷七十五石,永遠耕作,照數定納。其田合自耕,或別贌,不得刁難。此系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贌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辛卯(十七年)九月日。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 第五二招永耕字 立招永耕字人吳乞食,有承父遺掌福德祀園地一段,址在武營後,東至冢埔,西至橫路,南至吳壘園,北至鄭天送園各為界。今因帶欠課租不少,乏銀完納,願將此園出贌,托中招得吳松音官前來承贌耕作,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該園踏明界址,交付吳松音永遠耕作。年納園租銀六大員,除納課租三員交佃完納外,尚該銀三員,以為遞年祀祭福德爺壽誕之需。二月定銀六角,交食祭祀;餘二員四角,歸佃辦理。自贌以後,任憑吳松音子子孫孫永遠耕作,食及子孫不敢言及起耕找贖滋事。此系久遠配納福德爺祭祀,他人亦不得混贌。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耕字一紙,並帶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自己巳年起,經將二月福德爺壽誕配與上段祭祀,剩下前定園租六角,因欲修改無資,懇向佃戶借銀三元,願將該園租六角任其遞年抵利,不敢異言,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場見人菩觀詞 在場人吳順日 認耕人吳文海 代筆人吳泓 為中人吳元球 場見人吳朗 立招永耕字人吳乞食 第五三承耕字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貓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眾番等贌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為界,西至大崗唇倒水為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為界,北至大路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約埔租銀四元,按兩季均納,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埔還業主,銀還耕人。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廍底糖業六佃四均納,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務要開闢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開闢,任從業主自辟,立批。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在見林阿生 代筆潘和泉 在見劉阿路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 第五四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兄弟,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萬寶新莊頭大圳下,東至大圳,西至錦旗田界,南至啟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經丈一甲九分正,原帶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夢齡前來自備牛工、種子、農器力耕,並帶來磧地銀二十元,當面言議全年大小租谷實八十七石六斗正,重風洗淨,不得濕冇。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論年歲豐斂,不許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磧地銀以及牛隻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為滿,租谷清楚,收磧地銀送還,水田起耕別佃,不得刁難;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佃批字內銀二十大元,再照。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日。 代筆人莊玉山 為中人賴清順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 第五五之一退耕抄封田厝字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劉木,前年有承贌佃首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厘,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墓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為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內,北至竹圍外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配茅屋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全年應納佃首大租谷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欲耕作,願將此田退耕,先問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耕,托中引就與張強叔出首承耕,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承耕人備出佛銀五十二元,以還劉木財本。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厝並各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張強叔掌管,承耕納課。保此田系木承贌佃首吳昌記抄田,與兄侄兄弟人等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木一力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其田限耕不拘年,至期銀還,將田交還;若無銀可交還者,將田任從再耕,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字內同中實收過佛銀五十二元正足訖。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張明和 代筆人劉廷馥 立退耕田厝字劉木 第五五之二退耕抄封田厝字 同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張伯祿、張伯福兄弟,有自置承贌張茂義、張克華兄弟承贌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墓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為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內,北至竹圍外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又帶茅厝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掌管,全年應納佃首大租谷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能耕作,願將此田退耕,先問至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耕,後托中引就與林添壽出首承耕,三面言定出得時值佛面銀五十二大元正。即日立字兩相交付,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林添壽前去掌管,承耕納課,永為耕作,不敢阻執。保此田明系伯祿、伯福兄弟承贌茂義、克華、吳昌記抄封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福、祿兄弟一力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一退千休。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日後不敢生端異言。口恐無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又帶上手退耕字二紙在內,共三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即日收過字內銀五十二大元完足,批照。 光緒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廖錫爵 為中人羅福立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張伯祿、張伯福 第五六轉墾永耕字 立轉墾永耕字人葉文海,緣有承墾竹篙滿社番加老敏分籠界內水田一段,址在奇武荖莊,東至番田,西至林塔田,南至林稿公田,北至杜盛祖田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埤水通流灌足。祗因年來埔地迭遭洪水,流石沙壓,填成石灘,海雖經承墾多年,然而用費浩繁,無力開闢成業耕作,托中招得張成明官前來轉墾,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立字交收足訖;其埔地亦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承墾,用資墾闢成田報升,征納該社番銀。其荒埔異日墾成地段,價值千金,海及世世子孫不敢言添找贖滋事。保此荒埔明系海承墾社番之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海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轉墾永耕字一紙,帶上手招墾永耕手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墾永耕字內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足訖,照,行。 咸豐五年(乙卯)十一月日。 代筆人高汝史 為中人張水 知見人男旺、侄蘭 在場人妻白氏 立轉墾永耕字人葉文海 第五七杜退永耕田字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親堂兄弟世信、世理、世義,同侄大賓等,有承父自墾岸里社番各名下共水田一處,坐址土名葫蘆墩腳,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西勢莊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車路無祠■〈土玄〉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田大小坵角不計,自帶坡圳水路通流灌溉,並竹圍一所、茅屋一座、內外菜園、魚池、廁池、糞堀、禾埕、孔地、門路、田頭、竹埒、秧田、荒埔等項俱各在內,逐年配納通事社課谷五十石,又納各番名下共小租谷一百石正。茲因乾隆四十九年間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承父此田業托中杜退與胞叔時聽出首承受,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出列時值退永耕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即日叔父缺欠價銀未足,因此字未立。當時理等念及叔侄骨肉,依命寬限,隨即踏明,俱各交付胞叔掌管居住,永耕收租納課。後因爽逆作亂,田屋抱荒,平後年冬不豐,叔父病故,堂弟世滴在台,余弟在唐幼小,因此久欠。今世滴兄弟全來在台,理向前取討,滴爰請房親尊長到家勸處退耕價銀母利一千六百大員正。當場銀字兩相交訖,理聽從公斷清楚,一退千休,永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生端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一紙,付為收執存照,行。 即日同場見親收過字內銀一千六百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批明:其上手有字紙數目未全交齊,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行。 批明:其屋東至護屋滴水為界,北至正廳後牆透東直過為界,批照,行。 批明:內改一字。 道光七年十月日。 在場房親人世講、永新、時逞、世桃、大營、廷泐、大榮 執筆男大菊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世信、世理,同侄大賓、世義 第二款贌地基 第一 店地基墾批字 第二 店墾字 第三 永贌曠地字 第四 地基出贌字 第五 貸地建築立稅字 第六 永稅地基約字 第七 永遠稅地字 第八 合約字 第九 合約字 第一○ 合約字 第一一 招永耕合約字 第一二 合約店地字 第一三 收磧地墾銀字 第一四 招佃建造店宇字 第一五 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第一六 佃批字 第一七 厝地基壓地字 第一八 租地基起蓋字 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第二○ 地基單 第二一 店地單 第二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三 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第二四 憑準字 第二五 出贌字 第二六 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第二七 給出地基字 第二八 永納起居地基字 第二九 永贌厝地字 第三○ 地基字 第三一 合約字 第三二 給出地基字 第三三 杜賣店契字 第三四 借地基字 第三五 佃批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招起店字 第一店地基墾批字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何長興,即仰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滬尾媽祖宮右畔。今因林江觀乏厝居住,親向三等給出店地一塊,前至車路,後至海墘,左至陳天水,右至壙地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議,願出磧地銀九大元,歷年配納地基稅銀一大員正,自向業主給出完單執憑,不得糊混抵飾。隨將店地踏付佃戶林江觀前去自備工料起蓋茅屋居住,不許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業主呈究。倘日後要移居別處,預先報明業主,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墾批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磧地銀九大員正。 再批明:日後佃戶林江觀如要翻蓋瓦屋,聽從其便,不得阻擋。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 第二店墾字 立給店墾字人芝葩里郭龍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處,土名大坵園,號曰新興街,坐東向西,前至車路為界,後至城溝,左至牆壁為界,右至牆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吳世甘自備工本起築店厝,設立生理,建成市曹,交關貿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議,甘備出墾銀二大元,交付本業主親收足訖,即地基隨踏與甘掌管為業。自此出墾,以後無論甘後來若蓋磚瓦華厝,或草茅室宇,惟議每年終應納本業主地租銀二錢五分正,給出完單執照,各不得刁難。倘逐年地租積欠太多,甘自應將店起耕,估還本業主出稅抵額地租,不敢異言反悔。此系業佃兩願,合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本業主親收過墾內佛銀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給。 第三永贌曠地字 立永贌曠地人西定下坊水門外街仔內沈盛安、沈潭安、沈均虎,有曠地一所,東南至蘇家,北至詹宅,西至長榮大壁,南至大溝,北至街仔內,四至明白。沈家六房公議,贌過街仔內洪水來,每年先稅銀三元五角。來當向沈家完納;而良皇宮大帝爺緣金歸來支理,捐納清楚,不得短缺。三面言議,此地交過水來掌理,日後房親人等叔兄弟侄不得多起稅銀。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贌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自光緒二十一年起,洪水來每年應納銀二元,餘一元五角歸洪誥姆、蔡牆、陳素三人分納,每人應納銀五角,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 立永贌稅銀字人五房沈安、二房沈盛、大房沈潭、四房沈均、六房沈虎 第四地基出贌字 立地基出贌字人彰化北門街二百二十一番戶管理人黃雨霖,同永炎、永龍、永造等,有地基一所,址在定公佛廟東畔,東至魏家宅前許家牆壁為界,西至定公佛廟地為界,南至本家牆壁為界,北至吳家牆前為界,原為消水溝兼過路之所。今黃雨霖等願將此地基出贌,爰托中引就向彰化總爺街吳立軒出首承贌,同中三面議定每年地基稅銀二大元,逐年向立軒領清,不得拖欠。自贌以後,聽立軒開築應用,隨其自便,黃雨霖等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贌字內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筆人為中人許錦標 立地基出贌二字人黃雨炎、黃雨霖、黃永龍、黃永造 第五貸地建築立稅字 為貸地建築立稅字人第三區保西宮街黃錦昆,今因無家可托,居處維艱,適幸安祿街曾燦有承祖上建置瓦屋一座,址在保西宮街第三番戶,其厝後有餘地一片,堪以起蓋房屋。於是托中向與曾燦懇求厝後曠地建築房屋居住,三面言議,每年願貼稅金七三銀六大元,不得短缺。至逐年地稅、家稅課項,錦昆自當納入,不干曾燦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今欲有憑,合立貸地稅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貸地建築房屋住居,若有餘地,不得擅允他人起蓋房屋,理合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林朝 知見母林氏 立貸地稅字人黃錦昆 代書人林水 第六永稅地基約字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郡城內七身夫人境吳再添,因祖先□□□房屋狹隘,人口日繁,漸感不能安居之勢,欲別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因向鄰家黃光喜官借出後埕空地,起蓋茅屋二座,每年願貼出地基稅銀「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納,不敢短缺。倘日後添不合居,不得將此地擅自典賣他人;而喜既永稅,亦不得待添起蓋成業之後,藉端索地。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稅地基約字一紙,送執存照。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歸黃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乾隆十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弟吳再傳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吳再添 代書人傅大化 第七永遠稅地字 同立永遠稅地字人張阿針、張長清、張阿眛、張阿匏、張阿呆等,緣有五房承先父遺下園地一處,址在本城堡東門內。其園東西四至,俱載在丈單契內明白。內抽出一所,明丈實地,東至西七丈五尺,南至北七丈二尺,內抽出北畔三尺為路。今因各房相商,願將此地基憑中向與林應清官出首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應納地基稅銀七大元正,分作兩次納清;三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十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其銀即日同中交清等各親收足訖;隨即將此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林應清官前去掌理,任從經營起蓋瓦厝一座,永遠居住,清等不敢異言討回升價滋事。其地基稅銀務宜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分文。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同立永遠稅地字一紙,付執永為存照。 即日同中立永遠稅地字一紙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太歲己亥)三月日。 同立永遠稅地人張阿呆、張阿匏、張阿針、張長清、張阿眛 第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台南市北頭角街第十番戶蔡本錢等,有向同街第八番戶卓大松租出曠地一所,長二丈,闊八尺,建為家屋。今遵土地調查規則,理應歸地主申告;而借主恐其家屋將來無以為據,於是同至第五區役場互相立約,每年租稅金七三銀一元,其稅金不得短缺;如有短缺者,聽卓大松追討,不敢異言。若日後政府地基租再加,當依他人之例照加。倘家屋倒壞,地還故主,當作罷論。其家稅金仍由蔡本錢完納,不干卓大松之事。此系雙方約定,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通,各執一通以為後據。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日。 立會人台南第五區土地調查委員蔡元庭 同立合約字人蔡本錢、卓大松 第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店戶陳東山號。今因福壽街店屋一帶被火焚燒,黃宅等有公店一座二進透後,坐東朝西,原稅與陳東山逐年稅銀三十六元,茲被焚燒,杉木、瓦石一概無遺,僅存地基一所,並後進左壁一片。茲陳東山欲仍舊生理,向黃家店主相議照依街例,情願代備工本,置辦瓦石、杉料,搭蓋前後店屋開張生理,所有應用一切工料價銀,逐一登記數簿炳據。議約每年納店主地稅佛銀二十四元;若店主要討全稅銀三十六元,自當照數坐還店戶代用工料、銀兩,至歷年修理歸在起蓋項內。如店戶要別業,應將費用工料銀兩除盡,店主若不要承坐外,聽其轉付他人頂接承受,依舊照納地稅佛銀二十四元。此系黃家公店輪流收稅,議約逐年作四季納稅,每季該佛銀六元,交與黃家值年收入;誠恐不如約清楚,任從地基主別稅他人;倘有加稅,除還店主逐年二十四元以外,其餘所剩俱歸店戶收入。此系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嘉慶十三年正月日。 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 同立合約字人店戶陳東山 知見人黃君明、黃千鶴 代書人黃知璋 第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阿里港陳和泰、四房陳獅等,有承遺下店地一所,在太平街,前後共七進。因癸丑年避亂以來焚炬平地,未得建築,幸因本港布店鄭敬老、黃允宗創立生涯,欲置居貨,於是向泰稅納。面議前中四進,每年定地租稅銀三十六圓,月清年款,不得短欠拖延。又令儀佛銀四圓,現送各房分收為質,不在稅內。即日公同面議收訖,願將此地截界,付與宗起蓋營為生理。若風雨損壞以及街中雜派,仍是稅主自修自理,不干獅之事,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存照。 咸豐八年三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陳和泰、陳獅、陳榜、陳德 第一一招永耕合約字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偕侄如信、金源、士言、士嚴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遺下各房應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澗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莊。其埔荒蕪有年,未曾開墾,茲因各房叔侄等相商,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問至吳萬富、簡新旺兩人合夥財本,出首前來自備工本,耕種雜子。當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連再、清泉,同侄等親收足訖;時同中贌出生埔一所,東至張庚埔地毗連直透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大公坡尾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隨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開闢耕種,任從佃人招佃耕種雜子,及插風圍竹木,架造厝宇等項。年冬不論豐歉,逐年定納埔主大小租佛銀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納稅銀五元;晚季收成,定納稅銀五元,按作兩季交納清完,永為定規,始終如一,不得增加減少分文。當日同場議定,贌限四十一年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滿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銀四元,交還銀主為準,再招別佃,余磧地銀元並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備辦齊足交清;倘若至期無銀清還,其埔園任從原佃再耕。此埔無租,其銀無利,各不得異言。抑或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各從舊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永耕字連贌耕合約字一樣共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張家再各房在字內有名字人等,同中實收過招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九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再批明:年限既滿之日,倘若銀未清還,當場再言定三年一限為準,銀到埔還,立批,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邱惠元 為中人房兄宗永 在場見人房侄長壽 知見人堂嬸張門吳氏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 同侄如信、金源、士信、士嚴 第一二合約店地字 立合約店地字人本城內紅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遺下西門外街店地一所。今因無力起築,願將此厝地前進稅與本街陳戇九興工起築,同堂面議每年納定稅銀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釐;如有拖欠毫釐,任王起稅他人,九不得異言阻擋,滋事生端。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其店後進倘九若有要用起築一進,議定稅銀四元。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店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一日。 立合約店地字人高番芝王 稅店地人陳戇九 第一三收磧地墾銀字 立收磧地墾銀字人王爾加,有自己鬮分水田一分七厘,計共二坵,要贌與本庄梁永全官起蓋厝屋居住耕作。即備出磧地墾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逐年將小租谷控利息明白,而外尚該小租谷二石五斗正,作兩季完納,不得短欠;如是短欠,聽加起耕別贌。其田面贌至十二年為滿,聽加備足磧地銀贖回磧地字,不得互相刁難;如至限無銀可贖,依舊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磧地字內佛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完足,再照。 批明:後日向贖之時,永全所起厝屋從公公估,加應備銀向坐;如是無銀可坐,其厝聽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難,此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永修 為中人王馬養 立收磧地銀字人王爾加 第一四招佃建造店宇字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緣因承祖父遺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過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館上街,前因被火燒,屋蓋牆頭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戶邱家明自備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兩過水之地基,即日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二大元正,永遠遞納,日後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備工本建造,永遠守管作為店宇。此乃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繳清,不得違限,批照。 光緒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見楊桂琳 在場代筆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 第一五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立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韋丁山,有承祖父遺下明買陳家應得埔業一所,址在油車港莊,歷管無異。今因何傳、何素、何煌、李車乏地起蓋房屋,爰憑中人互相議定,將韋浸、韋法、韋丁山所管界內北畔之曠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傳、何素、何煌、李車前去起蓋房屋,以為居住,言約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備出無利地基銀三十大元,抵納每年地基稅之款。其銀即日經中交韋浸、韋法、韋丁山等親收足訖;隨將應得界內北畔曠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前去興工起蓋房屋,以為居住,韋浸、韋法、韋丁山等不得異言滋事生端。日後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念及門第狹窄,移築他處,地基銀如數付還,屋蓋拆留,二比妥議,憑公估值,兩不得刁難。保此北畔曠地系韋浸、韋法、韋丁山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韋浸、韋法、韋丁山宜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仁義相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地基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法等親收過地基銀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方兆光 為中人知見人陳爐 立租地基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 韋丁山 第一六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半線保新埔六塊寮莊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有承伯父遺下田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車路南園二段,並四面插竹圍樹木。茲因柯豬倌、柯沃官、黃屘同托中向與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求墾厝地,三面言議時值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隨即踏明界址,交佃銀主掌管起蓋居住,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年約納大租谷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壓地銀前取十大元,至光緒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銀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課秤三十二兩二錢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為滿,聽園主備齊壓地銀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願將壓地銀控除,以抵大租,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佃批字一紙,並交佃批字一紙,共二紙,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此厝地言約十份,柯豬倌應得東面一半,出佛銀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豬倌十份應得二份,出佛銀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應得一份半,出佛銀六元零五點。 黃屘官十份應得一份半,出佛銀七元零五點。 光緒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柯孝嚴 作知見柯登山 立佃批字人柯世農、柯世情、柯媽超 代筆人柯有孚 第一七厝地基壓地字 立厝地基壓地人鹿港保洽興街施豹官、施榮昆官,有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洽興街,東至街路為界,西至盡路為界,南至黃金安為界,北至鄭老松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托中引就向與連賜貴官,三面言議蓋屋居住,明約壓地銀十大元,每月地基銀一元。厝內前後門窗、戶扇盡皆是賜官新起蓋,惟有磚壁二片是舊底。自此建居以後,他人若欲篡稅,不得遷徙。口恐無憑,合立收壓地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歲次丙申年八月日。 為中人施再生伯 立壓地字人施豹、施榮昆 代筆人林記 第一八租地基起蓋字 立租地基起蓋字人馬芝堡鹿港菜園黃其清,今因乏地起蓋厝屋,願向本港後車路邱河,稅出板店街澎家厝地一所,坐南朝北,店面一間一落。面約每年願納地基租銀四大元,付清前去起蓋居住。約限五年滿,應當估值,地價銀備足,付交邱河收訖湊楚;倘至期無銀可買,限至十年以後,將厝照依街例公估,原地交還邱河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租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庚子臘月日。 黃其清記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緣承父遺下有地基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橫坑仔口,當有陳奎喜托場見人前來承贌,去築屋居住以及菜圍、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亦系歸奎喜掌管耕作。當日言定奎喜備出磧地銀七元正,交丁郎親收足訖,遞年應納業主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每年務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後奎喜倘要移居別創,應將地基等項交還業主,其門窗、戶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項,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擋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丁郎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七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東界,繫到水溝為止,二比不得爭長競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項永遠歸於奎喜居住掌管,業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月日。 代筆人陳鴻猷 知見人林阿來 在場阿立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 第二○地基單 立給地基單地主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胞侄孫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遺管園地連竹圍塍一帶,堪為起蓋店屋,址在艋舺粟倉後龍山寺邊等處。茲有楊朝前來認稅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備瓦石等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不得起蓋茅屋。每坎量明長一十四丈,闊一丈八尺,議定每坎逐年貼納地基稅銀六元,六月交納三元,十二月交納三元,當給出地基完單為照。自稅給以後,地既踏交,不論已蓋未蓋,均當照約逐年依限納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蓋,送還地基,不得違拗覆踞。如稅銀依期交納,毫無短欠,任聽久遠居住,永為己業,亦無反覆刁難。至各坎店後須當築造圍牆高七尺,以界內外,不得開放出入門路,侵擾園地,滋生事端。其店內議系守己安分,不得窩匪猖賭,設鴉私宰,以及油車等事;如有違拗,實時拆去厝蓋,交還地基,不得異言。倘或不能永遠居住,欲將厝蓋轉行典賣,依時估計,須先問地主外,方許轉售別人。契中須聲明每年貼納稅銀,不得私相授受。倘日後破漏,當自行修葺,不乾地主之事。今欲有憑,合給地基單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契單內注「拆」字一字,再照。 嘉慶十年正月日。 立地基單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 胞侄孫月德 再批明:地基深闊丈聲尺寸,踏明足額,載在契內。倘有不良之徒築造牆屋,侵占地基尺寸,被地主察出,每尺逐年再加貼納地基十元,或至滿丈,逐年應貼納地基銀一百元,不得恃強違拗覆踞;若違,拆去厝蓋,送還地基,此照。 第二一店地單 立給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口新馬路邊,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趙義興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隨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四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釐正,聽付趙義興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軟;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缺,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料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日。 給店地單 第二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噍吧哖街張王成號,有起蓋瓦店一落二間,店面相連,內各隔一所一房,坐落土名在噍吧哖北勢街,南與本家店隔壁相連,北與賴家店隔壁相連。其地基透後落,年納店地主王成號地租銀六大元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店賣出,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宅仔內莊王先知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八」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間數,付與銀主前去掌管出稅,開張生理,收稅納租,永為己店,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阻擋,並言生端滋事。保此瓦店系成自己起蓋之物,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成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明約倒店還地。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盡根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四月。 為中人劉明捷 知見人張篇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張王成號 代書人張昌國 第二三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王成、鄭新登等,緣成兄弟等有承先父遺下水田一大段,址在東勢紅水溝堡打那美莊,照丈三五戈,明丈有二甲一分零。經於本年十一月間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段水田托中杜賣過與鄭新登掌管為業;但該業中央原有祖墳一穴,若不抽出,殊難為情。是以同中三面議定,成抽出祖墳地,照丈三五戈,明丈東西南北各四戈為準,實地二厘五毫六絲。日後界內若欲再修祖墳,不得越界爭田,以增墳地;而登亦不得異言阻擋,亦不得斬龍掘腦,以傷先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照,行。 即日同中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是實,再照,行。 一、批明:此段水田與成兄弟水田,其字據相連,難以分拆,今已歸登收執,日後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照,不得私匿不獻,理合批明,此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益修 為中人林阿火、曾獲進 在場人鄭金塗、曾廣印 同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玉成、鄭新登 第二四憑準字 立憑準字人林再明,有明買過林良敬兄弟侄等公田一段,並帶墳穴在內。彼時立契之日,同中面議,切欲將此墳穴遷移別處,該墳地任憑買主開築成田,永為己業,立契確據。祗因林良敬兄弟侄等妥議,欲將舊穴留存,以垂久遠。於是公同到穴定界,自墓牌為準,前透東四丈八尺,後透西至路二丈八尺,左透北三丈三尺,右透南四丈七尺,經丈界限面踏明白,交與林良敬兄弟侄等作何留存,明不得推迫起遷,即林良敬兄弟侄等亦不得更易越界,致礙田地。及至後日,林良敬兄弟侄等欲將墳地起遷另葬別處,該墳穴地段並憑準字自當送還買主執掌,任從開築成田,如買主明原約備出佛面銀三十大員,交林良敬兄弟侄等以為遷葬之需。此系當同妥議定當,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憑準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公人立憑準字一紙是實,批照,行。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林鳴賓 公親人林福壽 立憑準字人林再明 第二五出贌字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莊,東至河崁為界,西至黃家埔毗連為界,南至阿帝埔毗連為界,北至河崁為界,四至界址契內載明。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得本家旺興兄出首承贌,即日言定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交於春親收足訖,願將此埔地概行交於興前去栽種樹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兩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即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春實收入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內原有香熏,不計欉數,概行照交於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日。 在場見人鍾富郎 代筆人侄阿生 立出贌人林建春 第二六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有承祖墾升遺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陳平莊三界廟西片,東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澤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溝界。又連秧地二坵,東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車路外大魚池岸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處,界址分明,憑中將此厝地基、秧地給墾付陳清官前來起蓋,居住耕種,永遠為業。即日梅憑中收過給墾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其銀、契兩相交收,遞年配納業主地基租銀五錢,早季給單收完執照。此系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墾契內銀二十大員正足訖,照。 批明:水份石碑溝抽出三分,配陳平莊莊眾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為中人宗親淑和 秉筆男啟泰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 第二七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兄弟鬮分應得之業,系坐落土名中港頭份街後桂竹林公廳右片屋外菜地一所,東至屋滴水溝直透為界,西至鄭家竹圍橫壆為界,南至進麒兄菜圍溝為界,北至水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憑中說合,給與陳光斗前去架造書房等項。即日陳光斗備來無利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給管以後,任從陳光斗備本架造書房,永遠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陳光斗應納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減。和兄弟永不得異言拆屋還地等弊,而斗亦不得討回磧地銀等因。此系二比允歡,兩無逼勒,口恐無憑,合共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實收到字內陳光斗備來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阿壬 在場兄林進麒 代筆人吳拔英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 第二八永納起居地基字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先年承父遺下自己鬮書內一所,座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莊大路邊。情因托得知見面踏,東至竹壆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牆毗連為界,北至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於朱葉氏自備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帶旱園五壢。桂向得朱葉氏手內借得無利銀十大元正,那日與知見色現交於友桂兄弟父子親收足訖,面言銀無利,店地基無租。其銀不計年限為期,倘日後友桂有銀可還於朱葉氏,每年應納店地基銀二元,憑單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缺;倘有少缺,即將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異言等情。此乃二比歡允,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永納起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實收到字內無利佛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又批明:業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南界陳家店內隔牆,朱葉氏自造一間,再照。 光緒二十年(甲午歲)十二月日。 代筆弟光輝 知見人吳清亮 在場弟石華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 第二九永贌厝地字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有承父遺下埔園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嵌頂莊,坐落土名土園仔。此園按作五份,從東算起在第四份,東至王脫園為界,西至王交後厝地為界,南至王家園為界,北至王家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帶納大租谷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園托中引就向與王領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言議價銀二十五大員正。言約銀無利息,厝地無稅銀。其銀即日同中親收入足訖;厝地隨即交付領兄弟前去掌管起蓋,永遠居住。三面言約,欽若備銀二十五大員清還,領兄弟每年該納稅銀三大員;如無銀清還,依舊銀無利息,厝地無利銀,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俱各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贌厝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五大員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內佛銀領出銀十二大員,紅出銀十三大員,合共銀二十五大員,聲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內大租谷,領兄弟每年永納,不得異言滋事,聲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清蘭 為中人□□□ 在場知見人王文後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 第三○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黃瑞輝、黃老輝、黃岳輝等,有承祖父明買邱君顯店屋一座二進,址在台南市街板店街第一番戶假一五二番號。緣嘉慶年間被火焚燒,僅存地基一所,茲後進左壁一片。於嘉慶十三年,輝祖父同陳孟庚祖父二比合立約字,將該地基並壁一片,付陳家建築店屋,每年陳家認納黃家地基稅銀計二十六元。今般當土地調查申告,陳、黃二比紛爭,經台南市街各區街長公同調停,均各悅從和解在案。茲輝等甘願將該地基給與陳孟庚等為建築,永遠己業;而陳孟庚等每年認納地稅銀六八平二十六大元,務逐年照約納清,不得短缺挨延。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據。 光緒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台南市下太子街六番戶黃老輝 台南市金瀛街十七番戶黃瑞輝 台南市試經口街四十九番戶黃岳輝 立會人台南第一區街長楊鵬搏、台南第二區街長陳修五 台南第三區街長張建功、台南第四區街長黃鷺汀 台南第五區街長郭炭來 第三一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茲因西無地起瓦店,前來向得叔祖俊良無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楊梅壢公館前上街,於東至陳家地為界,西至楊及明店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店後山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房親兄弟人等商議,每年祭掃無銀使費,即良自置店地,當眾交付與西前去自備桁桷、磚瓦等項,架造永遠貿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銀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與睦為良祭掃之費。其大租每年系西自辦,給出完單,交與西收存。倘日後西欲出兌店宇,睦房親兄弟人等不得阻擋。若地主欲兌地基,亦不得阻擋。此系二家和氣,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日後地基主欲兌地基,租銀仍照原額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兌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銀三元;或無貿易居住,地租亦不得減。又二家欲兌,俱宜聲明。又店中之井,原系與楊家當日同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銀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銀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餘年照合約供納,再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二月批:此約內起有兩坎店宇,一坎透入兩落,並過水透出菜園,立石歸與鍾進貴承買,立批為照。 嘉慶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楊步青 在場見林康貴 李顯龍、楊雙明、林開連、曾榮高、曾以開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 第三二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緣有曠地一所,址在紅毛港堡埔心莊城內,東至溪崁墘為界,西至店前落外檐滴水外路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連為界,北至游屘黨店壁毗連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輩,乏屋可居,情願將此曠地之處,任浪架造成店。當日同中議定每年該納地基租稅銀三角正,歷年付水取收;其曠地四至內與浪架造,日後應皆浪掌管之業。倘若浪有他處別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稅裁取,至於地基租稅仍照舊例交納,然水日後以及子孫決不敢異言爭執,生端滋事。保此曠地之所,明系水之曠地,與房親別人無干,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水出首抵擋,不干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給出地基字一紙,永執為照。 業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 第三三杜賣店契字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並帶門坊、戶扇、水井在內,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為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為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為界,右邊與鄧乙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杜賣與人,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買,托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短少。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陳佛麒,並上手合同名字系陳佛麟,立批是實。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照。 又批明:店中內外所有糞草,系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場兄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 第三四借地基字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有承祖遺下茅厝一座四間,連北畔橫厝二間。其厝北畔憑滴水一直為界,坐落土名後壟三湖莊西畔。茲添等欲起蓋北畔相接橫厝一間,礙張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門腳為界。添欲蓋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懇向張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蓋此厝。當日同中公人議貼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付張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結鄰 代筆總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 第三五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黃燕禮,因有楊梅壢公館前店基一所,東至陳家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伯公侖為界,今有佃人熊世西前來認給,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至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錢、茅店二錢,不得抗欠,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任從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誠實經商,永為己業。倘欲回籍或別創退售,不得與匪人頂替,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許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日給。 第三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鄭秋水、鄭德生,有贌過李在中曠地一所,址在東安下坊呂祖廟邊,東至陳家厝後,西至美家厝後,南、北俱至路旁。自起蓋瓦厝一座、一廳、四房,又邊間一間,連灶下一間,並大廳水井在內,年帶完地租。水等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房間二間、灶下一間、及大廳一半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廖伴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值價銀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所有在中帶納地租、地稅以及籬笆倒壞一切諸項,而水等均自行完納修理,不干銀主之事。其大廳並埕及水井應行公用。限至三年全為滿,聽水等備足銀元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居住,或另轉典他人,均聽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擋。保此厝委系水等兄弟二人自己贌地起蓋,與長房以及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鄭德生、鄭秋水 為中人翁克明 代書人鄭德生 第三七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有承叔祖乃園遺下山林一所,址在龜侖嶺頂莊。茲因傳歷年所收稅短少,開除年節忌旬尚缺,並無餘銀可積。現今祖叔風水毀壞,乏銀修理,幸得劉燦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傳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園邊地一所,付燦掌管,或自居,或別稅他人,任其執掌。自己巳年三月間起,至己亥年三月終止,當日言定,此三十年計共地基稅銀六大元正,一足齊備,現交與傳修理叔祖風水。此三十年內,傳不敢取地基稅;及至三十年以後限滿,逐年配納傳地基稅佛銀一大元。即日同中三面明約,逐年配本店地租錢二百文,系燦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傳一力抵擋,不干居人之事。口恐無憑,立招起店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傳收得地基稅三十年之稅計共佛銀六大元完足,批照,行。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王龍 為中人曹灶生 在場見人母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羅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