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二節 役權

第一 墾批 第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三 永遠杜賣田契字 第四 給地納租合約字 第五 借地納租合約字 第六 借圳路字 第七 契約書 第八 杜典契字 第九 杜賣田契字 第一○ 杜賣田契字 第一一 永遠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約字 第一三 杜絕賣契字 第一四 撥典契字 第一五 賣盡絕根契字 第一六 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第一七 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第一八 給地基字 第一九 杜絕賣盡根契字 第二○ 賣盡根杜絕契字 第二一之一 公約字 第二一之二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二二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六 山批園宇 第二七 甘願約字 第二八 遜讓墳穴字 第二九 賣墓地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轉典厝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契約字 第三四之一 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第三四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三五 兩願合約字 第三六 撥租付掌字 第三七 書田序 第一墾批 立給墾批業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澗堡中壢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東至戴潘公共牆為界,西至陳順公共牆為界,南至直透溪為界,北至店前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鋪戶張阿屘前來懇求,給此店地基,前去自備工本,任從架造店宇,永為己業。其張阿屘議約遞年帶納業主地基租錢兩錢銀正,按年交付業主收訖,割給完單執照。即日業主給出墾批,踏明四至界址,付與張阿屘掌管稅租。而業主保此店地基上手並無墾給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業主一力抵擋,而張阿屘遞年地基租銀亦不得加減少欠分文。此系業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店內之消水溝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鄰人不得異言阻擋,批明,再照。業主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給墾批業主。 第二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遺下瓦厝一座二進,址在本城代書館巷,坐西向東。前進一間、中埕一所、後進三間、灶廚一間、厝後巷一所,內帶門窗、戶■〈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磚石、地基一切,東至街路,西至賴家並林家滴水,南前進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後厝滴水,後進至自己壁,北前進中埕至自己壁,後進至賴家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大街賴仁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重新起蓋居住,任從其便。耀洲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瓦厝一座二進果系耀洲承先人明買遺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緒三十年一月日。 為中人林長嘴 知見人父林遠輝(即林遠臣)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於前手間遭亂遺失,批明,再照,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溝,與耀洲護厝公用,日後不得違塞,批明,再照,行。 第三永遠杜賣田契字 立永遠杜賣田契字人黃慶宜、黃定隆、塗添增、李端義等,情因昔年津斂,有義倉祀典,買有老東勢莊水田一處,在西圳柵門首西圳下下雙過,計共四坵半,東至車路橋典田為界,西至本祀分田為界,南至關聖祀田為界,北至初十聖母祀典田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帶田甲四分正,歲納大租粟滿栳谷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東勢等處陰溝水,由西圳至本田涵頭入,由聖母田頭小圳落本田內灌蔭。牛車路依原規,由車路典田經過,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內諸友別創良規,不敷應用,將此祀田出賣於人,盡問各友不能承領,外爰托中引就於內埔莊李攀榮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杜價洋銀六十六員。即日諸友同中銀、契面交清白,中間並無債貨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斂祀典物業,並無包買他人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及租粟等項,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擋。自賣之後,即歸李攀榮承賣人耕管,永遠為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系自己甘願,無逼成交,恐口無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杜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批明:實收本祀內杜價田洋銀六十六員,平重六錢八分正足訖。 又批明:上手分單前交於余欽鳳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賣於李攀榮經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歸於合同人經管,不干李攀榮承買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單一紙,又契內添一「半」字,又「游振興」換「李鴻謙」名字,又批。 光緒九年六月日。 秉筆人黃玉椿 說合中人黃慶恩 在場塗端淑、李端義、李端禮、塗慶官、李鴻謙、黃振棟、塗慶棟 塗作楨黃九信 賣田契字人李祥謙、黃富磷、塗添增、李福謙、黃慶宜、黃玉椿、李秦綱 黃定隆、游振興 第四給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員山仔圳道被水沖壞無地,茲欲修築圳路引水,適由郭黃氏頂員山仔業界內經過。裕記爰即懇託公親同向黃氏相商,當日三面議定,黃氏願將界邊埔地約長八丈,闊四尺,讓與圳主鄭裕記開築圳道,其餘田地尺寸不許侵害。遞年圳主鄭裕記願貼早季租谷一十石正,當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記應填補足數,不敢異言。但洪水難測,倘異日圳路再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過水,其應納租谷當作罷論。今欲有憑,同立給地納租谷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新築圳路約長八丈,闊四尺,遞年圳主鄭裕記應貼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如有滯納,圳道任從黃氏填塞,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萬曆辛丑七月日。 代筆人傅子顯 公親戴珠光、謝林福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 業主郭黃氏 第五借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前有向業主郭黃氏承給頂員山仔上節第一百號界墘圳地,開築圳路一條,其長闊以及租額俱載明前約字內各執為照。茲因下節圳路復被沖崩,乏水灌蔭,裕記是以托原公親戴珠光及鄭養齊等再向郭黃氏商議借地之事,欲將郭黃氏頂員山仔下節萬善祠後第一三五號田邊崁頂,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條,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闊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長十六丈,借與圳主鄭裕記穿壟鑿圳,引水灌田。每年鄭裕記願甘貼納圳底谷二十石,合前約貼納之一十石,計共應貼納圳底谷三十石。遞年六月收成之日,該埤長當曬乾搧淨量足,付業主郭黃氏運回,不得以濕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從郭黃氏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如裕記水租谷遞年照納,郭黃氏亦不能翻異。又約定圳頂一三五號等諸田地仍系郭黃氏管業,除田下抽借與裕記開圳,上下五尺,闊二尺五寸,長十六丈外,其餘田及地不許裕記侵害,應就損害田地依時賠償。若是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郭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過水,其應納租谷當作罷論。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即日業主郭黃氏將該業一三五號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長十六丈,借與鄭裕記穿壟鑿圳。裕記遞年六月應納圳底小租谷,此約及前約二次合計租谷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舊曆辛丑十二月日。 代筆人張鶴舫 認納租谷埤長謝林福 公親戴珠光鄭養齊 業主郭黃氏 圳主鄭裕記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發號、泉安號、珍記號、益勝號,因有置田業在柳樹灣莊,乏水灌溉,今托中向過林實壽等借出圳路一條,以為充灌溉,每年願貼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實壽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實壽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借圳路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光緒十九年月日。 代筆人□□□ 為中保認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約書 同立契約書人林列堂、林汝言,茲因汝言新開田地一處,址在梀東堡舊社莊,土名犁頭爐,缺水通流,難以耕作。爰向烈堂撥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種。前以水尾田之業主眾口紛紛,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礙規法,是以未得應允。今經面議妥協,烈堂許以舊社莊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開其溝路,暫時可以播種,倘遇有曠旱之時,水尾田乏水之憂,斯時此溝路務須任從水尾田之業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擋異議。恐口無憑,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行。 批明:此溝路應用,闊以二尺為限,應當貼溝路租谷道斗十二石,每年分為兩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難,再照,行。 光緒三十年三月日。 台中廳貓羅堡阿罩務莊林烈堂 台中廳藍興堡頂橋仔頭莊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鍾福、鍾祿兄弟,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東莊禾坪頭山侖仔,東至溫姓田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溫姓田為界,北至馨德侄鬮分內田為界;下溫姓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隆恩陂水二厘灌溉,又帶隆恩大租谷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典,情願托中引就與東莊福德爺香祀內人林佛賜、賴昌興、陳歷生、黃天生、溫碧龍、揚其注、鍾彤麟等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銀、契面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短少准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田業等情。其田系承父遺下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擋。自典之後,交與祀香內人任從過耕管業。其田不拘典限,系銀到田還。此系兩比甘願,兩無逼劾,恐口無憑,立杜典田業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又帶鬮分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價銀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訖,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紙,原系與馨德鬮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隨即交出應用,不敢抗誤,批明。 又批明:馨德鬮分之田上橫頭,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實。 道光七年九月日。 為中人鍾新昆 知見親饒金生 在場侄馨萬、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鍾康福、鍾康祿 第九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遺下後壟田寮莊水田一處,經憲丈明田甲七分七厘七毫,帶陂水兩甲灌蔭。其田界,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鄒徐菜園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帶茅屋一坐,及菜園、禾坪、竹木、池塘等項。今因別創,願將此業出賣,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不能承領,托中引送於聖母祀內羅佳期、羅蒼錦、羅桂生、羅大士、羅良軒、羅運發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債貨等情。保此業委系自己承父之業,並無包賣他人之業,亦無重張典當於人;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自賣之後,即交與祀內永遠耕種管業,日後良佐、良佑兄弟子侄人等不敢言贈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印契一紙,合約一紙,共三紙,付照,行。 即日批明:實收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東片伯公祀內田灌蔭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兄良彬 說合中侄輝漢 在見戚林英文 在場侄仁章、鳳章 侄孫洪榮、求章、孔章、接興、彥章、群章、謹章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羅良佑親筆) 第一○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鍾毓龍兄弟,同因上年續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壇莊頭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帶田甲二分五釐正,東至劉灣漢田為界,西至楊宅嘗田為界,南至田崁為界,北至河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願承買,情願請中引就與李千五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業,並無包買包賣,亦無重複典當等情,上首並無來歷不明;倘有來歷不明,以及租粟等項不清,不干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其田自賣之後,即交於買人永遠耕管為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有鍾毓龍兄弟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等弊。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田價銀五十四元正,所領是實。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內共有田甲四分五厘,今賣出田甲二分五厘與李千五耕管為業,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龍兄弟收存執照,行。 批明:契內之田系照水分灌蔭,由楊宅嘗田經過,立批。 嘉慶六年(辛酉歲)十二月日。 說合中人劉思伯 業主蘇升觀、親京元 在場見弟毓禮、侄佛慶 親人張青候楊雲紀 依口秉筆火男鍾鳳安 立杜賣田契字人鍾毓龍 第一一永遠杜絕賣契字 立永遠杜絕賣契字弟儺圖、阿四,同母鍾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門首,系老東勢管下田計二坵,原帶田二分五厘一毫正,東與攀祿第田為界,西與尾侖莊水溝會田為界,南與攀祿田為界,北與文公會並龍祠會田為界,四至明踏分明。茲今乏銀應用,托中引就於家兄雙龍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准債短折等情。自賣之後,任從雙龍兄耕管為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賣契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實。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東勢敬聖亭邊頭埠水灌蔭,直帶圳路一條,由攀祿弟並文公會田經過,所批是實。 咸豐十一年二月日。 說合中見舅鍾福官 在場見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祿 代筆兄攀進 立杜絕賣契字弟儺圖阿四,同母鍾氏 第一二分定各管合約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余阿標、陳阿武、劉楊氏等四人,合本承買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東至錢家業毗連為界,西至巷路為界,南至楊家業毗連為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間,其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內有瓦屋三間、茅屋一間、菜圍、餘地、水井等項,俱各在內。當日四人商議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間,銀有加減,每間配定。此系公司歡約,在於南畔第一間瓦屋均定價銀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三元正,第三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間茅屋均定價銀九元正;四共銀五十六元。遞年應納大租銀四角正,每間屋配大租銀一角。其菜園、餘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應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連之處如有損壞,系毗連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後不得異言推諉等情。此系和氣合本承買,俱各歡意,並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分定各管合約四張,同式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間瓦屋,分定余阿標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六元五角正,帶收承買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二間瓦屋,系分定陳阿武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三元正,帶收官給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三間瓦屋,系分定劉阿傾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七元五角正,帶收退還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四間茅屋,系分定劉楊氏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九元正,帶收對換契一紙存照。 咸豐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鍾奕昆 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陳阿武、余阿標、劉楊氏 第一三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等,有承祖遺業瓦店一間一廳一房,並後蓋一間,在寧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後至自己庭水井一半為界,左至巷,右至黃宅公壁;四至明白為界。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坊、浮沈、磚石齊全。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徐宅,三面言議契價佛銀九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即搬空,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帶納地租一間。保此店屋系光澤、懷老等承祖遺業,與別房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光澤、懷老等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日後不得言找言贖。一賣千休,倘買主或轉典轉賣他人,光澤、懷老等亦不敢阻擋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並繳前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內佛銀九十五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店後水井門路,言約與蕭宅公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帶連在自己厝契內,前因與侯宅互控繳官在案,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嘉慶六年七月日。 知見人坊長 知見人蕭林氏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 為中人陳守觀 代書人劉任高 第一四撥典契字 立撥典契人陳明,承父在日,於光緒元年十一月間,用價六八銀三十元,手置買斷得施應昌倒壞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地租錢二百文。嗣於光緒元年十月間,經父手拆毀前破屋後空地,備辦杉木柱、桷桁、磚石、灰瓦工料等費,需銀一百七十元,起蓋坐東朝西中進三間,排正廳左右房,中天井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張隔四間。又後進起蓋二間,排廳房二間,檐前天井,左邊擺手門樓、匡門,透街圍築街牆,直透前進後。右邊空地一塊,前至頭進本住屋,後至本屋新築牆,左至門路本屋牆,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載明白,門窗、戶■〈木扇〉俱全。今因乏用,欲將後進新起蓋二間排厝屋、廳房、天井、門樓、空地全座,六至載前,撥典以應急需,先盡問親疏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撥典與陳啟成處為業,三面言議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其銀即日收足;其屋即聽典主管業,或自己居住,或轉租轉售他人,悉從其便。面約典限不拘年限,聽憑原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如未取贖,仍聽管業。倘有奉官投稅,所費稅銀若干,明贖屋之日,甘願認還,不敢短少;唯遞年應納地租錢二百文,系業主自行完納。保此屋果系明父遺鬮分份下物業,與別房親疏伯叔兄弟侄無干,亦未曾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頭承當,不涉典主之事。至現典屋價業已過浮,明心甘意足,面約自此之後,不敢別生枝節。至前進水井一口,明約通用,不得違阻;如有此情,聽憑認罰。此系兩相允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此撥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三面言議,憑中過付收到契面屋價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又照。 再:原買斷厝地契一紙,已於光緒二年間投稅,粘連司單;然此統契交涉中進正座,曾將該中進厝屋於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與林處管業,得價銀八十元,現時乏項備贖,無從繳付。是以邀同現典主與中進之舊典主面會,指明將後進撥典與福州陳啟成處,踏明界址,各管各業,日後各無異說,今欲有憑,合併標照。 光緒四年十月日。 知契母吳氏 立撥典契人陳明 中友張明 代筆郭玉輝 第一五賣盡絕根契字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有承伯父明買過黃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東向西,內一廳四房兩廂、耳房二間、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並南畔通巷一條,系池鬮分應份之業。其出入路徑悉由南畔店屋內出入,而水井一口帶與店內日用飲食。年納地租帶在前座完納。東至本家厝,西至黃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吳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厝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瑞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厝上至厝蓋,下至浮沈、磚石,以及門窗、戶扇俱全,隨即照界踏明,交付銀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池不敢異言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保此厝果系承父明買之業,與別房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池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陳氏 為中人潘錦姑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 代書人戴四安 契尾 計開:一、業戶黃瑞記買得莊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價銀一百四十五兩二錢,納稅銀四兩三錢五分六厘。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號。右給台灣縣業戶黃瑞記准此。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日。 第一六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屋契字人台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蘇戶,有承父明買許姓鬮分應得瓦屋一座,坐落台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十七番戶,坐北向南,內一廳、一大房、一後埕,水井一口系與許姓公用。東至許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陳家大壁。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戶瓦屋一座,內一廳、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間,系戶父親在日買許姓後埕添建,亦戶鬮分應得物業,東至許家,西至路,南至前進,北至陳家。所有前後兩進,四至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將承父明買之屋,及添建之屋,一併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本街李葵嫂出頭承買,三面議定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圓。其銀即日同中見收過足訖;其前後兩進之瓦厝,上至屋蓋,下至地基,以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點交銀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稅他人,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得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兩進瓦屋果系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戶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盡屋契字一紙,並上手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元,再照,行。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日。 為中人吳雨水 知見人蘇碰皮 立賣杜絕盡根屋契字人蘇戶 代書人張瑾山 第一七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次房許順光,長房孫應元,次房孫海老,今寓台灣府台灣縣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蓋瓦店一座,內店面一間,連朴順亭,後面一小埕,水井一口與許家均半共享,年納官課厝餉一間半,即銀一中元。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東與許家干蓁壁為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莊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爰引蘇府阿必叔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面銀六八足重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沉、磚石,盡交銀主掌管修理,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後日許家子子孫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店屋果系是許盧等承祖父自己起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許盧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甘願賣絕盡根字一紙。此店屋在鬮書內其合同已經遺失,後日不用,送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重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照,行。 咸豐五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黃氏、鄭氏 次房孫許海老 長房孫許應元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 次房許順光 為中人王在觀 代書人張明遠 第一八給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忠義祠,茲有頭份街柵門外一帶地方,奉憲充歸忠義祠,為公所管理,為香祀費用。情因蘇阿丁乏店住,前來向得公地給出店地一所,坐西朝東,東至街路為界,西至謝恩古屋毗連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連為界,北至羅鴻盛店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蘇家即備出地基佛銀十二大元正,經忠義祠經理人張兆麟、徐亦軒、陳光海、張大安等收到,為買店修街路並築石礐工資一切費用,原非經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香油銀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兩季完納,繳公費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給之後,任憑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後永不得異言等情。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忠義祠經理人實收到蘇家地基銀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後抽有小巷一條,直透至大圳唇,以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秉筆人林金台 立給地基字經理人徐亦軒、張兆麟、陳光海、張大安 第一九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大槺榔保朴仔腳街楊交生,有承祖父應份破瓦屋塗墼厝二間,連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東至本家地,西至魯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趙家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厝地及破瓦塗墼厝二間杜絕賣盡根,先問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獅觀出頭承買盡根,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破屋踏付銀主獅觀,任築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人等亦不敢言貼找洗滋端。保此壞屋地基系交承祖父應份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交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令欲有憑,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福生 知見人陳廷元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楊交生 代筆人吳德玉 一、批明:黃家厝後一門,路通楊知高、楊牛東畔地,言約准予黃家化時一家經過,楊知高、楊牛不得阻擋,日後翻蓋,立當留地准予經過,批明,再照,行。 為證人林活源 第二○賣盡根杜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允進、黃瑞珍、黃瑞符、黃瑞溪、黃瑞昌、黃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額遺下祖上明買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進,址在伽籃廟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額,經抽前典出趙家。今西等因乏銀費用,欲向趙家贖回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將此瓦店前面一進,及亭仔腳一座,內一廳、一房、灶下一間、天井一庭,又配後進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蓋,及樓頂、樓闈、杉楹、木桷、磚瓦;下至地泉,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石;東至大街車路;西至第二落廳前滴水砛墘齊;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為界,引就與布街境族親黃琮琪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立即踏界對付銀主前去掌管經劃,或稅他人,或自己居住,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額遺下祖上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拖欠賬項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紙一紙,及典趙家司單印紙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再者:其祖上承買王家有繳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經邑主王判斷,各分折遺失,以後露出,不得行用,又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為中人黃王氏、王君種 知見人黃李氏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瑞溪、黃瑞珍、黃允進、黃瑞符黃瑞昌 黃丙丁 代書人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東,現時房拆作神位廳,契內未及登載。其店前門路,早定至辰時,夜定至戌時,借後進賣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照。 第二一之一公約字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吳朝沈等,合為承買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城門外,坐東向西。一座長一十九丈,闊一丈八尺,吳朝沈應管,前進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納陳安記每年該租銀一元一角。余伸後落地基九丈,闊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額,年該納陳安記稅銀九角。其起蓋瓦厝,後進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載明白,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照。而吳朝沈執收地基單,其郭木收執公約,兩家甘悅,各無異言,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照。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 代書人高有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北門城外北門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坐東向西。後進地基一所,長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吳朝沈為界,東至埤崁為界,南至二十六番戶為界,北至二十四番戶為界,其丈聲俱載在分管公約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向居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毛阿財出首承買,依時值價銀五十二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郭木親收足訖,隨將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後進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磚石,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永為己業。木一賣千休,寸草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翻異,亦不致言及找贖別生滋事。保此地基業系木親置之業,與居內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情弊為礙;如有情弊,木並花押之人合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又帶分管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照。 一、批明:地基,木與吳朝沈合置之業。其吳朝沈分管前進長十丈,執掌現銷地基單一紙;木分管後進,執掌公約字一紙。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難,批明,再照。 一、批明:後進地基年配納地基主陳安和租銀九角正,再照。 一、批明:後進出入路由前進通行,不得阻止,公約字內載明,合應再照。 一、即日木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照。 一、批明:第十條賣字添「和」字一字,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筆人黃雨三 為中人陳鳥頭 在場並知見人胞弟郭灶 祖母陳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豐八年,與兄弟德財鬮分應份得買過李家水田二段,又帶竹圍厝地一段,內帶茅、瓦屋間數不計,門窗、戶■〈木扇〉、牛椆、粟倉、稻埕、菜園、果木、雜物等項,址在擺接堡彰和莊廿八張。其竹園厝地一段,東至俞家為界,西至胞侄立石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為界,北至賴家侖頂中為界。其南畔田一段,東至林本源田為界,西至陳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北畔田一段,東至林家竹圍為界;西至小圳為界,北至吳家為界。三段之業,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糧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經憲丈一甲六分,年帶納叛租谷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三段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堂叔碩田兄弟出首承買,當時三面議定依時值價盡根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即日同中交足訖;其三段之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碩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系麟等與兄弟鬮分應份分管物業,及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以後,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亦不敢覬覦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承買李家厝地印契一紙,又上手厝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承買李家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田契內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足,再照,行。 批明:子能界內稻埕,出私路一條,闊五尺,付碩田等來往經過,並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擋。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毀;如有毀壞者,依舊補足,批照,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約字樣,並無壘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當作廢紙,所批是實,照,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宗兄萬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見堂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場母親游氏、長男子會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書 第二三典契字 親立典契人麻豆街林來旺,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檳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宮後,與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應份一半在西畔內,帶竹木、檳榔,又配瓦厝二間,伸手頭二間,磚井帶食一半,東至胞弟界,西至陳家、黃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應份之宅,並瓦厝大小共四間,磚井一半,又檳榔、竹木一盡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麻豆街黃益興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並厝隨時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限至六年為滿,聽旺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旺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豐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陳知 知見人林泉 親立典契人林來旺 一、批:東畔一半,帶路一條,在西畔透出車路,聽其出入,銀主不得阻擋,批明,再照,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紙,其餘二紙系二房銓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照,行。 一、批:咸豐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後銀三十大元,林來旺親立。 第二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門街呂漏漦、楊漏生,有承祖父明買過林家田園二段,內抽出厝地園一所,並竹欉、樹木在內,東至武洛堂為界,西至本宅厝後為界,南至周家園岸為界,北至周家園大松為界,四至明白。每年帶納陳維戶名餉銀照攤,應完餉銀一錢一分正。今因乏銀起厝,將此厝地園並樹木、竹欉,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埤城內三角窗街丁標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七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地園並樹木、竹欉踏附銀主掌管,永為己業,聽銀主改易起蓋,其竹欉、樹木亦聽銀主砍伐栽種。漦、生厝地園賣與丁宅,其地基在後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內之路聽其丁宅之人早晚來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厝地園並樹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此系抽賣之業,上手契不得繳連。議將上手現契批明,內抽出厝地園一所,並竹欉、樹木,賣過丁標觀,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訖,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庇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呂漏漦、楊漏生 知見妻王氏 代書人(漏生自筆) 第二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為界。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園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並帶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內。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厝等項物業盡價變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田厝等項,養、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以及上手來歷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富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鬮書印契,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內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墳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墳前、墳後兩邊四處田照舊耕作,永不得經易。又祖墳倘若另遷別處,不得變賣他人,將地交付買主掌管,所批是實,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房侄鶴 房兄玉衡 堂兄明楊、母親陳氏、胞叔球、親兄光興、親兄光陰、賴好、族侄存、親兄光壽 親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右、邱養、邱富 第二六山批園宇 同立山批園字人陳交官,與侄陳注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坵,坐落土名麻園晉江寮莊北車路西第四坵,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園岸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鰲棲林美利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依時價花禮銀十二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陳交官叔侄等隨即將此坵園踏明界址,付林美利開墳剪穴,不敢異言。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風水園字一紙,付林美利執存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契字內花禮銀十二大員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其風水外余園,原付陳交官耕種,以為照顧風水之資,不許前後左右開墳剪穴,合應批明,再照,行。 同治庚午年月日。 知見人祖母張氏 為中人鄭泰山 代筆人陳烏番 立山批園字人陳交、陳注 第二七甘願約字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遺下熟園一所,址在楓仔林山前。因祖父經有許諾白鉗觀安葬祖墳一穴,未有定界,今因憑中調議,就墳堆以外再踏出界址石記,墓堆前石記橫九丈二尺為界,墓堆後石記橫八丈八尺為界,墓堆左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墓堆右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四至界址隨即踏明,任銀主經營開築,發等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樹木;倘有樹木,聽銀主砍伐。明約其界內除銀主開築外,熟園仍付發等耕種。至界內雜木有礙於墳者,發自應砍伐;如無礙於墳者,不得擅伐,致傷和好之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甘願約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約字內佛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日。 代筆族侄振聲 為中人劉如光 在場知見功叔梅、光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 第二八遜讓墳穴字 立遜讓墳穴人張細番,承先父遺有山林一處,址在大東坑暗坑仔莊。今有蔡緝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與詹際清茶園唇毗連之中,扞葬墳墓一穴,細番經已許允。即日緝光備出遜讓墳穴價銀六元正,交番收訖;番即明踏東至范家右沙為界,西至李家左沙為界,後與詹家茶園毗連為界,前至崁眉唇為界,四至分明,聽憑緝光前去扞葬祖骸。倘前向有樹木遮蔽,任憑緝光砍伐,番不得異言阻止等情。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遜讓墳穴字一紙,付執為照。批明:即日番收到遜讓字內墳穴價銀六元足訖,批照。 批明:年皇行內添一「十」字,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歲)十月日。 知見人詹際清 代筆人蘇有良 立遜讓墳穴字人張細番(指摹) 第二九賣墓地字 立賣墓地字人興隆外里竹仔腳莊陳番等,有承父遺下私園一坵,在本庄後園頭,有一所墓地。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里埤仔頭莊韓壽山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著時價光龍銀十大元。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兩邊之地埋葬。口恐無憑,立賣墓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墓地光龍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李笑 立賣墓地字人陳番 為中人卓思泮 代書人吳青雲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一官,有明買過李景新瓦厝前後落三進,坐南向北,在外新街頭。其厝抽出後進一間、一廳、二房,並伙食間二間、帶灶一個,東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後進並帶伙食間出典,先盡問叔侄兄弟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華英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價佛銀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異言生端。限至六年,聽厝主備銀足契面取贖。日後若要轉典他人,先盡問厝主不取贖,方可轉典他人。門路前後落一概通行。又議:日後厝屋以及門窗、戶扇等有損壞,約三年內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與厝主對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吳一官明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司單二紙,白契共四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照,行。外面壁透牆園一小埕,就格界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並水井公用,不得刁難,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吳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吳秋、四、孫吉 為中人宋魁嬸 代書人吳拱輝 第三一轉典厝契字 立轉典厝契字人江萬福等,有自明轉典過張吉純等瓦店厝一座,應得中落進內一廳、二房,並伙食間一連、水井一口,帶前後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從城邊隘門算入第六間。今因乏銀費用,福願將此厝再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糞掃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礙此厝現已損壞,應行修理,面議願貼佛銀十大元,以為修理之費,合共典契面銀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屋中落一進,隨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別稅,各從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門路聽其出入,不敢阻擋。其厝銀至五年為滿聽福等備足典契面銀七十大元贖回原轉典契字;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典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公見收過典契面銀並修理之費計七十大元,再照。 光緒元年九月日。 知見人陳氏吉 陳氏官 為中人金水姆 再轉典契字人江萬福 代書人張萬 第三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大銃街曾清源,即曾繼光,有當官贖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樓、一灶阿、一花台,並蓋草中進一廳、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並帶後埕水井公用,以及門窗、戶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東,東至街,西至滴水齊,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李藍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議定著時值價銀二百五十大員六八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交銀主掌管,居住開張,或別稅抵利。其店面議明典十年為滿,聽典主備銀贖回,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倘店有被風雨損壞,三年內修費典主自坐;三年外對半均分,贖日理還。其門路原帶後進出入,定二炮為準,銀主不得阻擋。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贖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典契字一紙,並繳曾白兔契三紙,陳吉偽印契並司單二紙,共六紙,付執存照,行。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員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與典主相議,親筆登記,契後批明,再照,行。 立批明:契後字人曾清源,因中進前上蓋茅草,藍於光緒十八年十一月間備本修造,換為瓦蓋,三面議約贖契之時,源合貼六八銀二十大員,連前典價二百五十大員,合共還銀二百七十大員,方得贖回原契厝,合應批明,再照,行。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 為中人張敷榮 知見弟曾向榮 親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繼光) 代書(親筆) 第三三契約字 立契約字台南市第五區外宮后街一番戶吳盤石。楊賜有承其祖父遺下瓦厝,坐落保西宮街十六番戶,其北畔邊房一間,深一丈六尺,高長各九尺,並空地一段,長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願將此地稅與盤石改向建築,並議中庭以及後落井准為公用;倘若轉稅他人,致使混雜,則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議每月永遠地稅銀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後,其厝永為吳家掌管,或要轉稅他人,或是如何改築,永任其意,賜不得異言。但是從來倘若將此厝轉歸他人掌管,亦必對賜言明,並且批明契中,每月永遠稅銀七百三十二元。從來此厝不論好歹,每月永遠稅銀二元,不得增減。此厝果系楊賜應得份額,無來歷不明以及與人交加;如有此情,賜自當出頭承擋,不干吳家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契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約人吳盤石 第三四之一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人郡內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蘇琤谷、蘇楫、蘇桐、蘇考善、蘇石頭等,有承先祖父買過林杜等店屋曠地,更改起蓋。今所起蓋之厝經已拆壞,只留地基及牆圍,俱各毗連,址在龍泉井街,東至牆外石界,西至黃家界,並帶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橫,又帶公巷二比通行,北至醫館;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宗宅地及牆圍、樹木,內帶水井一口,又前帶公井二口,一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台南基督教會理事人長老吳道源、執事吳知甫等出首代買,同中面議定時價龍銀五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契券隨即逐一檢齊,交與銀主前去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宗地宅、樹木等果系蘇琤谷等承先人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契券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谷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紅白契十紙,計十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銀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為中人藍添福 知見人蘇謝氏、蘇孝善、蘇楫、蘇桐 立賣杜絕盡根宅地人蘇琤谷、蘇石頭 代筆人盧添筆 第三四之二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台南基督教理事人吳道源、吳知甫,有代本教會買過蘇琤谷等曠地一所,址在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稅契內。今因英國醫士馬雅各布承本國會友贈銀,在台南城內欲添設醫館病室,乏地應用,是以同堂議定契價銀五百圓。其銀交訖,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醫士馬雅各布出頭代為前去掌管起蓋。限九十九年為滿,屆期倘典主要贖回,若有添設病室以及樓房等物,再行商議,約定時價。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白契十一紙,計共十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收過典價銀五百圓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保證人顏振聲 立典厝地契字人吳道源、吳知甫 代書人吳炳清 第三四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蘇老賽,有承父應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進交界西畔牆外,東至本家公牆,西至陳家巷路原有舊牆頭為界,南至黃宅牆腳,北至糖間滴水西角巷路一條,直透祝三多後巷。因乏銀完課,願將此空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杜賣與本境黃可遠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十二大元,並議帶本大厝後水井一分,聽銀主於東畔牆打門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願,不得異言。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空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空地果系賽承父應份居住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族長蘇獻瑛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蘇老賽 為中人並代書蘇松齡 第三五兩願合約字 同立兩願合約字葉合成、陳漢記、黃景周、陳景安等,緣葉合成與陳景安比鄰,二比爭控前後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著合成備銀一百元貼景安修理牆壁,景安勢難遵批,以致案懸未結。周等與兩邊俱屬親朋,不忍坐視終凶,爰是出為調處,勸令合成備出銀三百元,貼與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議將景安前後私壁作陳、葉兩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歸葉家掌汲,而陳家不得憑契爭份。倘嗣後公壁圮壞,要行修葺,理應兩家平出需費公修。從此二比甘願,聽處悅服,和好如初,日後不得藉端翻異。口恐無憑,理合邀集陳、葉兩家同堂具立合同約字一樣二紙,二比各執一紙存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公親黃景周、陳漢記 同立兩願合約字事主葉合成、陳景安 代書郭德如 第三六撥租付掌字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有鬮分應管用王美記公號明買陳鳥、陳斯、陳昇等田產一所,址在芝蘭二堡北投二份三莊,現耕佃人系是洪毿,每年租谷作早晚兩季完納。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將嫁,與李聯捷之令弟聯璧,亦既定聘禮成,于歸日近矣!爰念女兒自幼守閨,便曉然於順親之道,十餘年之孝行純如也,前願將此份田產歷年撥出全份租谷八十石,分作兩季對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為花果優養之資。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無異。此亦推恩顧復之情也。倘若百年偕老後,該田租額仍歸王慶壽子孫均分收掌。今欲有憑,即立撥租付掌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該田契券原存在王慶壽收執,聲明,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筆人陳水興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 第三七書田序 從來人才之蔚起,貴於有所培,尤貴於有所資。書田者,養育人才之資也。故書田一立,則榮其身者並有以裕其家。無論或精詩書,或長弓馬,苟得一售其技,是謂請纓有路,雖不必務農馳商,悉獲優遊自若,免致內顧之憂。相磨相勸,志不墮乎青雲;毋怠毋荒,名克膺於蕊榜,將未奪標者有所激厲焉!以鼓其氣,即已奪標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蓋有所資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詎必沾沾範圍曲成,始見英賢鵲起,仕版蟬聯也哉!則誘掖後輩,以廣登進之階者,宜莫如書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侄孫文珍拜題。 一、議: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論文武,將無分新舊,就多少名額均分。若中舉人,全年加書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級各加二十石;其餘亦就名額多少均分。 書田:買過施光會、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頭厝洋。買過石丕顯田四分五厘,址同上。買過賴中行莊支龍田一甲八分九厘五絲,址在犁頭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