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一節 業主權

第一款 業主權之沿革 第二款 業主權之界限 第三款 業主權之得失移轉 第一款業主權之沿革 第一項 田園之業主權 第二項 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項田園之業主權 第一 墾單 第二 佃批 第三 佃批 第四 諭示 第五 諭示 第六 諭示 第七 諭示 第八 諭示 第九 諭示 第一○ 札飭 第一一 札飭 第一二 札飭 第一三 札飭 第一四 稟呈 第一五 札飭 第一六 札飭 第一七 札飭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札飭 第二○ 札飭 第二一 札飭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執照 第二四 執照 第二五 墾單 第二六 執照 第二七 執照 第二八 墾照 第二九 執照 第三○ 墾單 第三一 開墾佃耕字 第三二 墾字 第三三 墾字 第三四 招耕字 第三五 招佃字 第三六 招佃墾字 第三七之一 退還園底字 第三七之二 賣盡園底契字 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第三九 奏議 第四○ 墾批字 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第四二 著退佃田底字 第四三 退盡佃字 第四四 退佃字 第四五 退耕歸管字 第四六 佃批 第四七 佃批 第四八 開墾田契字 第四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五○ 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第五一之一 鬮分字 第五一之二 找絕杜賣契字 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第五二之三 轉胎借字 第五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四 賣盡契字 第五五 鬮書字 第五六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第五八 典契字 第五九 合支分字 第六○ 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第六一 換田合約字 第六二 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第六三 杜賣盡根園契字 第六四 墾單 第六五 墾批 第六六 定額大租字 第六七 永遠定額大租單 第六八 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第六九 定額租約字 第七○ 定額租字 第七一 結定租約字 第七二 定額田園大租字 第七三 定額租約字 第七四 招佃字 第七五 墾批 第七六 招佃批字 第七七 墾批 第七八 墾字 第七九 永遠定額鐵租單 第八○ 佃批 第八一 佃批 第八二 佃批 第八三 佃批 第八四 招耕字 第八五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第八七 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八八 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第八九 奏議中之一段 第九○ 諭示 第九一 諭示 第九二 當大租銀字 第九三 諭示 第九四 諭示 第九五 諭示 第九六 諭示 第九七 諭示 第九八 諭示 第九九 諭示 第一○○ 諭示 第一○一 諭示 第一○二 諭示 第一○三 諭示 第一○四 諭示 第一○五 諭示 第一○六 諭示 第一○七 諭示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議定收租合約字 第一一○ 諭示 第一一一 諭示 第一一二 稟呈 第一一三 諭示 第一一四 諭示 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第一一六 諭示 第一一七 鬮約字 第一一八 諭示 第一一九 墾批 第一二○ 諭示 第一二一 出墾批永佃字 第一二二 佃批 第一二三 典契字 第一二四 賣契字 第一二五 僉先盡契字 第一二六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二七 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第一二八 總借約 第一二九 轉胎借銀字 第一三○ 典大租契字 第一三一之一 札飭 第一三一之二 稟呈 第一三二 諭示 第一三三 諭示 第一三四 佃批 第一三五 永耕字 第一三六 諭示 第一三七 諭示 第一三八 墾字 第一三九 諭示 第一四○ 諭示 第一四一之一 墾字 第一四一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四二 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第一四三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四四 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第一四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七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八 賣盡根絕契字 第一四九 杜賣盡根絕契字 第一五○ 轉典契字 第一五一 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第一五二 賣杜絕契字 第一五三 轉典契字 第一五四 佃單 第一五五 永佃執照 第一五六 奏議 第一五七 奏議 第一五八 諭示 第一五九 丈單 第一六○ 丈單 第一六一 諭示 第一六二 諭示 第一六三 諭示 第一六四 奏議 第一六五 總括圖冊記載 第一六六 札飭 第一六七 官莊田總括圖冊 第一六八 諭示 第一六九 諭示 第一七○ 總括圖冊 第一七一 記事 第一七二 四柱清冊 第一七三之一 札飭 第一七三之二 諭示 第一七四 諭示 第一七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一七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七七 呈及批 第一七八 墾照 第一七九 執照 第一八○ 執照 第一八一 諭示 第一八二 總契字 第一八三 盡歸墾底契券字 第一八四 諭示 第一八五 諭示 第一八六 建設隘寮規約 第一八七 隘務規約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第一九○ 墾字 第一九一 墾照 第一九二 諭示 第一九三 諭示 第一九四 諭示 第一九五 諭示 第一九六 諭示 第一九七 諭示 第一九八 第一九九 移文 第二○○ 諭示 第二○一 諭示 第一墾單 台灣府鳳山縣正堂紀錄八次署諸羅縣事宋,為懇給單示,以便墾荒裕課事。據陳賴章稟稱:『「竊照台灣荒地,現奉憲行勸墾章,查上淡水大佳臘地方有荒埔一所,東至雷厘、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興直山腳內,北至大浪泵溝,四至並無妨礙民番地界,現在招佃開墾,合情稟叩金批准給單示,以便報墾升科」等情,業經批:「准行」,著該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確覆去後,茲據社商楊永祚,伙長許總、林周,土官尾帙斗謹等覆稱:「祚等遵依會同夥長、土官,踏勘陳賴章所請四至內高下不等,約開有田園五十餘甲,並無妨礙,合就據實具覆」』,各等情,到縣。據此,合給單示付墾。為此,示給墾戶陳賴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臘地方,照四至內開荒墾耕,報課升科,不許社棍閒雜人等騷擾混爭;如有此等故違,許該墾戶指名具稟赴縣,以憑拏究。該墾戶務須力行募佃開墾,毋得開多報少,致干未便,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給發淡水社大佳臘地方張掛。 第二佃批 接廣第二號佃人林子欽執照 立佃批淡水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有課一所,莊名擺接,東至秀朗溪,西至擺接溪,南至擺突突,北至武勞灣。今有佃丁林子欽前來認佃,經撥犁分半張,實開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台例納粟八石,不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粟務須車到公館,經風搧淨,照數交納,以資輸課急公,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須當安分守業,不許聚賭窩奸,牽牛擾番眾打架滋生事端,干犯憲禁;如有等情,聽業主鳴官究逐,招別佃頂耕。如本佃要將田佃轉賣他人務須報知業管查明果系誠實之人,方許頂耕。今欲有憑,合給佃批,付執為照。 別買陳王田二分四厘三毫二絲,計水田二甲七分四厘三毫二絲納租。 乾隆十七年四月□日給 業主 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圖章管主 擺接莊管事林元高圖記 第三佃批 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緣本宅南港仔莊尾原界內,開墾未透曠地一所,今有謝茂開前來承佃,認墾犁分半張,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每張犁分並屋場、菜園、禾埕、圳路在內,以六甲為準,其租首二、三年,照台例一九五抽的,供納社番口糧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納租粟八石,無論年情豐歉,業佃不得加減。其租務要曬乾風淨,早季完明,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倉;若其佃人慾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阻難。再議明: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內,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出,業四佃六,三年之後系佃自理。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照。 業主何某。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給。 第四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台灣清丈各屬田園,所有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田甲不符,或有田無契,准於清丈後由藩司一律刊發新單,以資永遠管業;並將應抽丈單經費,別候核定數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員胥役私索分文,歷經本爵部院出示曉諭。現查台南、北各處田畝陸續丈竣,亟須刊換丈單,次第給發,以免躐等。本爵部院業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在案。茲特明定章程十條,列單出示曉諭,以便闔屬咸知遵照。為此,示仰該業戶等一體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帶契赴局驗明數目,查照現丈甲數,填給新單收執,以憑永遠管業;並各遵照現定等則,一面照繳丈單經費,一面立時領單,以免遲延壓擱。至此次給單,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該業戶即行指名,稟請查究;如該業戶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併照章查辦追繳,各宜凜遵,毋得觀望自誤,切切,特示。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換髮新單,分上、中、下則定價收費:上則每甲收通用番銀二元五角;中則每甲收二元;下則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則每甲收一元。園上則照中則;中則照下則;下則照下下則遞減;不入下下則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園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園分上、中、下定則,恐有舛錯,是以設委派員紳,驗對小租契據,並填給新單,以便永遠納糧管業。 一、驗對契據,頂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內者,不得過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過五日;六十里至百數十里者,不得過十日。該小租戶等務當依限帶契到局,聽候驗明填單,一面照章取費,一面領單,以免差催擾累。其有契在內地者,務須先赴局報明,定限四十日帶契呈驗;如不報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價充公。 一、新收錢糧,歸小租戶完納;惟既歸小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所收大租谷石,自當照現定章程,將應完錢糧數扣出,撥還小租戶,以照公允。其大租戶既將錢糧扣交小租戶代納,所有應收大租谷,除扣外尚余若干,仍准大租戶報官立業,由官另給單照執憑,以杜小租戶拖欠。 一、無論紅契、白契,經局驗明給單取費後,立即將契發還,斷不准借端扣留。應收單費外並不准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許該業主稟請查究。 一、驗契無論紅白,必須各有上手老契,並行徵驗,以杜假冒。 一、民間契據,或胎押別處,或暫典他人,須令田主與受主同來,方免爭競。其無契而實有業者,非有田鄰及本租主連環保甲,不得給單。 一、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應暫剔出,俟地方官訊斷定案,再行核給紅單。 一、配納番租之田園,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惟查番租向有漢人包辦,其中開銷名目甚多,若不分別剔除,則小租戶未免向隅獨抱。茲定於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糧應令各社公舉正派頭目,每社一人,由縣點充給戮,按年向小租戶以此口糧租谷,散給番丁,不准包辦之人經手。其書院膏伙、育才辛金等項,即分別應留、應減、應裁,頒令各縣各就地方情形,悉心體察,稟明示遵。至漢人包辦番租,本屬違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戶完糧及應納口糧各項外,如有盈餘租谷,由小租戶酌量貼補;倘無盈餘,則不必貼補,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應一律升科,給單收費,錢糧亦應統照現定章程,歸小租戶完納,就小租戶額定隘租項下扣出完錢糧外,余租概免,以示體恤。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給。 第五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台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台屬田園課賦,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台賦額,從前所征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刪除後,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諭在案。現據淡水縣知縣汪興祥褘稱:各鄉驗契給單將竣,應行啟征新賦。遵查淡屬向有大、小租戶承糧名目,亟須分別辦理,現給契單歸小租戶領執,糧亦改歸小租戶完納,理合就田問賦之義;唯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甚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學租、拳和官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屯丁養贍租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各租一併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爭端,仍准大租戶隨時照章開明田糧租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昭信守等情,詳請批示前來。查淡轄各項田業,既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貼給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次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爭執;如敢抗違,定行究辦。其抄封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並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給。 第六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台清賦改徵錢糧,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現在即須開徵所有新糧,歸小租戶完納,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小租戶應行包完錢糧,一候開徵之日,即應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尚未盡知,未免觀望延欠,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合邑大小租業、佃及番租業戶人等一體遵照,分別納租完糧,勿得故意抗租欠糧,致干追究。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雜餉均免再征,其各稟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給。 第七諭示 欽加總鎮銜、署福建台灣城守等處地方參府候補協鎮胡,抄奉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台舉辦清丈,所有新舊田園,或偏於賦重,或匿不承糧,業經本爵部院詳核各縣現在折征數目,從輕照同安則,酌議田園上、中、下及下下則應徵銀數,專摺奏請敕部核議施行。此次清丈以後,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甲數不符,或有田無契,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以資執憑,永遠管業,並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各在案。茲查台南、北各屬陸續具報丈竣,亟須開發丈單,次第查填給領,一俟奉准部覆,將來即照新定賦則啟征,從此賦重之戶輕減數倍,永無糧累之虞;無賦之田均各配糧,免罹欺隱之罪,實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亟列單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官紳、殷富及業戶、農民人等一體知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赴局,報領丈單收執,永遠管業,並遵照核定等則照繳丈費。此系奏明給單收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該業戶等即行指明稟究。倘該業戶等有不遵此次定章,違延抗繳,亦立即一併究辦不貸。各宜凜遵,無違,切切,特示。 計黏章程六條。 光緒十四年六月□日給。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發給丈單,南北一律,每甲上田收費洋二元五角,中田收費洋二元,下田收費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費洋一元。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視下下田,下下園收費洋五角。每洋銀一元概定七錢二分,此外,不准絲毫多收。前項丈費祗收一次,並非按年之款,以後永不再收。 一、台地遇有地方正事,紳民中踴躍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項丈費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與胥吏之私收者逈別。官紳殷富為庶民所仰望,如武職官莊田園、府征叛產、生息產、書院膏伙產、縣征官莊及零星充公產,各歸各繳,其紳富大戶當踴躍先繳,以次遞及中戶、小戶,以免諉延觀望。 一、各屬所丈田園,有遵上年示諭分定上、中、下各則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給丈單,其已經分定者,如與原丈填報等則及甲數相符,即行給單;其間實有未符,准其繳契驗對,確查更正。倘各業戶故意指為不符,或藉詞緩延,或逞刁軌抗,一經查明,定即究罰。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委員驗契,秉公核定填報,亦不容再事懸宕。 一、繳驗契據,無論已稅未稅,驗明給單繳費,立即將契發還,不准藉端控留需索。單費之外,不准絲毫多取:如有此情,許該業戶等稟請查究。至繳驗契據限期:距城二十里內三日;五十里內五日;一百里及百餘里內者十日;契在內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驗;玩延者,限半契價充公;間有胎押與人及與人合典者,合邀受主同夥齊來驗對;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斷結後,再行給單。 一、台地大租戶有每甲向小租戶收谷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謂之額租;有每甲不論荒歉,收谷二、三石者,謂之定租;又有大租戶祗知此段田園年可向小租戶分收租谷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數者。此次應發丈單,僅給大租戶,不給小租戶,則小租戶無從管業;各給一單,則字號、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單內業主、田主兩字分別,日久難保不無牽混。現在丈單之外,由縣另行發給印照,如賦歸大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承領丈單,小租戶承領印照;歸小租戶納賦,則丈單歸小租戶,印照歸大租戶;只繳丈單費,印照無須,以便各有憑執。至大租戶或願照舊歸其完糧;或願減應收大租,改歸小租戶完糧,准各順輿情,期無偏抑,妥為辦理。 一、配納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園,統歸小租戶按則領單,繳費承糧。其相沿支給番丁口糧,雇養防隘壯丁,如完賦之外有餘,各聽民間自收自辦。屯辦辛俸屯餉,本由官給,毋庸別議。 第八諭示 欽加提舉銜、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批候飭差協同查抄完糧事。緣本縣下車伊始,章程未定,大小租戶應完錢糧互相推延,是以議立加三章程,示諭遵完,原屬一時權宜之計,並未通盤籌議,茲經訪悉輿情,若不論租數多寡、田畝肥瘠,一概照此貼納,雖於大租戶無虧,卻與小租戶有礙,似應變通另議,以免偏抑。每田一甲,如小租戶完納大租二、三石至五、六石者,似照加三貼納;若每甲完租谷至七石以上者,即著各小租戶邀同會議,酌量貼納,總須兩得其平,大租戶不致吃虧,小租戶亦不致有礙,方昭公允;倘大租戶藉端刁難,小租戶恃頑抗欠,均干提究。爾迅將應完十六年錢糧,先行按數清完,掣串呈驗,毋得推諉干咎。抄此附。 第九諭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台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本年啟征新糧,所有民番田園大小租戶應完新糧章程,節經示諭在案,恐尚未能家喻戶曉,合再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糧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新糧,務各遵照後開章程完納,毋稍違延,切切,特示。 計開: 一、民田、民園大小租向系三七抽收者,歸大租戶領單承糧。凡向完重供,此次改為輕賦,其中僅有便宜,譬如從前每年應完正供十元,現在新糧只完七元,計便宜銀三元,應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七成便宜銀二元一角,歸小租戶收回;又有向完正供,不及新糧之數者,其中不無吃虧,譬如從前每年僅完正供五元,現在新糧應完十元,除去向完五元外,尚應五元,亦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出一元五角,再由小租戶貼出三元五角,並歸大租戶完納。四六對半分收者,照此類推。 一、民田、民園大租戶,向系二八抽收者,歸小租戶領單承糧。譬如從前每年大租戶應完正供十元,現歸小租戶完納七元,應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尚便宜銀三元,應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八成銀二元四角,歸小租戶收回。又如從前每年大租戶僅完正供五元,現歸小租戶完納十元,除向完之五元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外,尚少五元,亦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一元,再由小租戶出四元,歸小租戶完納。一九分收者,照此類推。 一、屯田向系官贌佃收租,現應改為賦,按則升科。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隘田向系隘丁墾種,配完屯租,現應一律按則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大平等莊近山一帶番埔,原給番人耕種,續典於民,向納番人埔底租,每谷數十石中,約抽一、二斗,或折錢一、二百文,此次清丈,一律升科,應由典主按則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楠仔仙大溪西東番田、番園,向由社總通事等抽收租谷,名為撫番租,每谷十石,約抽一石及七、八、九斗不等,此次清丈,一律升科,應由墾戶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其原納社總通事等撫番租,永遠革除。 一、民屯番隘各田園,如無大小租者,祗一承糧業戶,掣給司印丈單,不給縣照;有大小租者,如歸大租戶承糧,則大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小租戶另給縣印執照;如歸小租戶承糧,則小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大租戶另給縣印執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給。 第一○札飭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七月十一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全台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特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除札飭台南、北各廳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遵辦,並飭經理清丈各委員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計粘單一紙到府。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轉飭各委員紳一體遵照憲檄指飭,妥速辦理,毋稍違延,致干未便,火速火速,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第一一札飭 署理台北府候補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二級紀錄五次雷,為札發用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代理恆春縣知縣武令稟稱:奉札開,照得全台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札飭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憲台札,由本府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本府批准遵辦在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寬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辟縣分,並無弓書,除移淡水縣查復,並稟請本府轉飭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執明開辦外,理合稟復察核。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查該縣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飭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著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為辦理。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飭台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髮式樣,以照一律。此繳印發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將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髮式樣承領,並移台灣府知照,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移台灣府知照外,相應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一條,發給承領。為此行縣即便遵照,迅將發去量繩弓式查收備用,仍將收到日期具報查考,毋違,此行。 計發量繩弓尺式樣一條。 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 第一二札飭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札飭遵辦事。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蒙本道憲陳批,據前代理縣武令具稟:移查量繩,並請飭派弓書委員,趕辦丈量,及親身督丈各情形緣由,蒙批:既據徑稟,仰台灣府飭候爵撫憲批示繳,等因。正在轉行間,即准台北府雷移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代理恆春縣知縣武令稟稱:奉札開,照得全台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札飭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妥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憲台札,由本府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本府批准遵辦在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辟縣分,並無弓書,除淡水縣查復,並稟請本府轉飭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外,理合稟復察核。再本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查該縣現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飭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著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為辦理。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飭台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髮式樣,以照一律。此繳印發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將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髮式樣承領,並移台灣府知照,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發縣查收應用外,合就移知。為此移請,請煩查照辦理,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因。准此,並據稟到府,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除將所稟委員暨弓書另札飭遵外,合飭接辦。為此,札仰該縣官吏遵照,速將清丈田園一案,趕緊查報妥辦,毋稍挨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第一三札飭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札飭議覆事。案據前代理縣武令稟稱:本年七月十七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全書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 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為此札飭,札到該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此札。計粘抄一紙,等因。查此案,先奉爵撫憲劉札,由憲台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憲台批准遵辦一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辟縣分,並無弓書,應請憲台轉飭台、鳳兩縣各派弓書二名,到恆應役,並請遴委幹員四名,幫同辦理,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一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實為公便。又據別稟:辦理清丈,必須耐勞幹練之員方為得力。查明試用縣丞馮廷桂、留閩補用從九品滕久嵩、指閩試用從九品柳繼慈、儘先千總蔡大慶堪以委用;可否,仰懇加札,以資臂助,稟請示遵。再馮廷桂現署枋寮巡檢,有與枋寮附近之楓港、■〈艹〈束刂〉〉桐腳、南勢湖一帶皆可就近丈量,等情。據此,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所舉四員是否堪以幫同清丈,合飭查議。為此,札仰該縣遵照,克日確查議覆。其弓手算書,就近之台灣、鳳山兩縣堪否派撥應用,並候札查覆到飭遵,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第一四稟呈 敬再稟者:竊照清丈一事,現已遵辦具稟;惟卑邑尚有為難下情,敬為我仁憲縷晰陳之。查戶部則例內開:台灣東界內,丈出已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一體免其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畝征銀,免其納粟。至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狼■〈王喬〉等處私墾田畝,亦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仍立碑為界;如五十三年奏准清查後,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等語。又查台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蒙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憲台、撫憲徐,奏明挑募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民人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已經墾熟,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升科,官為徵收,以之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並支給屯辦屯丁俸餉,及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一切屯務之用,等因,在案。查從前台北裁廳改府之時,設局舉辦清賦,各紳民執以番地無糧之例,抗不遵辦,經前台北府陳守、前台北府憲陳,於淡水廳任內,以番地番耕,固屬無糧,番地而歸民耕,自應完賦,剴切開導,始據陸續呈報。此次憲台、爵撫憲奏准舉辦清丈,所有番地應否丈量,未奉明文。第查通台各縣均在前山,自無量至番地之勢;而卑縣情形與他邑逈異。卑縣地方原系番社,自建城設縣而後,招商集市,募民墾闢,十數年來,已成都邑,然其中番民參半,錯雜而居。若番地不丈,則民間藉為口實,必以同是朝廷赤子,何分軒輊,無以示大公至正之心;倘與民田一律勘量,則該番必以向沐皇仁,久免升科納賦,今忽一旦改弦,恐致未撫者阻其向化之誠,已撫者復起更端之念。且番性浮動,居無定所,耕無定方,聞番耕種山地,以三年一換,因而番地荒熟不常,莫從驗等則之高下;番人作輟靡定,不能知田主之姓名。究應如何另籌妥善章程,以期允協之處,卑職檮昧淺識,未敢妄議,合將卑縣番田應否一體丈量緣由,據實附陳,仰祈憲台察鑒,迅賜訓示遵行,實為公便。肅具寸稟,恭請勛安,伏乞鈞鑒,卑職□□謹再稟。 光緒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正堂何行。 第一五札飭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飭知事。案蒙爵撫憲劉札開:照得台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恆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補恆春縣知縣李時英前往查勘情形,再行酌辦。除札該員遵照,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稟復,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查照,此札,等因。奉此,令就飭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知照,此札。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札。 第一六札飭 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斐凌阿巴圖魯隨帶加二級陳,為札飭事。本年正月十九日,據准補恆春縣李時英詳稱:案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台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恆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令該員前往查看情形,再行酌辦,合行札飭。札到該令,立即遵照,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稟復,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此札,等因。奉此,卑職叩辭時,經奉爵撫憲面諭,將奉札緣由,詳請憲台札飭現代恆春縣何令會同查看,稟復察奪。除分別詳請本府外,理合具文詳請察核,實為公便,等由,到道。據此,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會同查看,稟覆核辦,毋延,此札。 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札。 第一七札飭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行知事。案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台灣現在舉辦清賦,所有南北各屬丈量田畝,稽核勤惰,繪造圖冊,事務繁重;將來丈量完竣,酌量損益,按則科賦,以及裁併屯租、番租等項雜款歸入正供,頭緒繁多,必須綜核精詳,絲絲入控,非設立全台清賦總局,遴派總辦大員,提綱契領,不足以歸一律,而專責成。查有全台總糧台沈前藩司、台灣陳前署道堪以委令,會同總辦全台清賦總局,除分批飭遵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通飭所屬一體知照,毋延,此札,等因。奉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札。 第一八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台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復全台田畝,歷查各縣新舊荒熟墾地混淆隱匿,是以奏明清丈,以重國課。現在南北兩屬,將次丈量完竣,查該業戶等從前所執契據,或曾經投稅,或空執白契,或現丈與該業戶內前執田契不符,以及新墾溢田,暨從前有田無契者,統不劃一,此次清丈後,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該業戶即可永遠作為契據管業。其原有紅契固可照執為據,即使紅契與現丈田甲不符者,亦准照給丈單。所有應收丈量單費,當候本爵部院出示曉諭,定明數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員胥吏私索分文。除通飭各縣遵照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業戶一體知悉:嗣後如有此等情弊,即行指名稟追,本爵部院現在訪聞各縣委員內有私索丈費之事,倘或已被索付者,准即來轅指稟查追抵繳,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給。 告示實貼曉諭。 第一九札飭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蒙本道憲唐札開,准台藩司移,奉台藩司移,奉總督部堂楊憲札,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楊等奏:台灣辦理清賦,所需清丈經費無從籌劃,擬仿照江蘇等省舉辦清丈,就田抽收丈費,除撥還清賦經費外,其餘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應俟收齊,再同支銷數目另行分別歸案造報,附片一件。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移咨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暨台灣巡撫遵照,並令俟前項丈費收齊時,將某則田園若干?共收丈量費若干?撥給清賦經費若干?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若干?以及支銷細數,迅速逐一分晰報部查核,毋稍遲延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司即便遵照辦理,等因,到司。奉此,合就移知,請煩查照轉飭施行,等由。准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札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查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部行辦理,即將收支丈費細數,逐一分晰造報,毋違,此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二日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七日奉。 第二○札飭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蒙台藩憲邵札開,據該府詳稱:案奉憲札,飭將各屬清丈經費核實具報等因,業經分飭遵照;並據各廳、縣按月造冊到府,又經轉送;並將卑府局用款,造冊報銷在案。茲查卑府屬清丈,現已於本年二月底一律完竣,應即截數,查造總冊具報。計自開辦清丈起,至竣事止,支給清丈各款共銀九萬一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厘三毫四絲四忽,內除台北府在於清賦捐收款內,移解銀七千兩外,尚挪動征存戴案等叛租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厘三毫四絲四忽,理合造具四柱總冊,具文詳送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再嘉義、鳳山、彰化、恆春縣查造八筐魚鱗冊,俱未申送;惟嘉義僅將員薪書伙造報,即經匯轉。至鳳山、彰化、恆春三縣造冊用款,俱未請銷,將來送到,附入給單收費案內造報,合併聲明等由,到司。據此,除各屬所報用款,由局另行核辦外,惟清丈經費應在徵收丈費內核實支銷,所有該府屬挪動戴案等叛產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零,應按各屬原挪銀數,在於收完單費內隨時由府催提,撥還戴案等叛租,解儲司庫,備給加餉等項之需,以清款項。除呈報爵撫憲,並移請賦局查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提補具報,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遵辦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將該縣領用清丈各款銀兩,在於收完單費內隨時提撥解府,以憑歸還挪動叛租款項,解司備給加餉,毋違,此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札。 第二一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任候補道憲台南府正堂軍功一級紀錄二次吳,為照抄札發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蒙台藩憲沈札開:照得台地田園清丈給單將次報竣,如有原丈遺漏,未經領單田園,應准首報補丈,現經由司出示曉諭,以杜隱漏,合行札發。為此,札仰該府立即照抄轉發所屬,分別抄寫多張,粘貼曉諭,毋延,切切,此札。計發告示一道,等因。蒙此,合行照抄札發。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將發來告示照抄多張,分別粘貼曉諭,仍將收到日期,並貼過處所具報藩憲,並報府查考,毋違,切切,此札。 計發照抄告示一道。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六日札。 光緒十五年十月日奉。 第二二諭示 奏委署理福建台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沈,為示諭事。照得台地此次清丈,填給丈單,原為各戶執業承糧之據。現在各屬給單陸續辦竣,如有原丈遺漏,未經領單田園,准於□日內報明帶領補丈;倘逾延不報,一經察出,田園入官,並究以欺隱之罪;其本人不報不認,經田鄰或鄉族首報引丈者,將田園截半充賞,給單承糧,以一半撥充公用,先由縣召佃收租承糧,以杜隱匿,合亟示諭。為此,示仰各屬糧戶人等一體知悉:自此次示諭之後,果有隱匿別經發覺者,定即分別究辦,決不姑寬,毋貽後悔,凜之,特示。 光緒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給。 第二三執照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發墾照事。案據墾戶曾如從稟請:竊從上年間墾闢鹿撾莊前後山林埔園一所,東至大侖分水界,西至大侖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侖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經於去年五月初一日稟請在案,但未蒙恩懇分執,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准賜給發墾照,庶可再興工開闢,待耕成請丈,分別課納,永遠掌耕。理合瀝情稟請,叩乞電詧施行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永墾。為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開成田園報丈升科,以杜爭端,切切,須照。 拑享第二十一號。右照給墾戶曹如從准此。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給。 分府限□□日銷。 第二四執照 台灣府彰化縣談,為懇給執照,以便募民招墾事。據薄升澯具稟:請墾布嶼稟堡荒蕪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為界。查明四至無礙,合就單付墾戶薄升澯前往呈請界內,募佃墾耕,隨墾隨報,照例升科,毋得欺隱,給此執照。 右單給墾戶薄升澯執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日糧給。 第二五墾單 特簡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為請墾荒埔,以裕國課事。據貢生楊道弘具稟前來,詞稱:農為民事之本,產乃國用之源,弘查興直埔有荒地一所,東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荳山,堪以開墾。此地原來荒蕪,既與番民無礙,又無請墾在先,茲弘願挈藉資本,備辦農具,募佃開墾。爺台愛民廣土,恤土裕國,恩准給墾單告示,弘得招佃開荒,隨墾升科,以裕國課等情。據此,飭行鄉保通事查明取結外,合就給墾。為此,單給貢生楊道弘即便照所請墾界,招佃墾耕,務便番民相安,隨墾隨報,以憑轉報計畝升科,供納課粟,不得遺漏,以及欺隱侵占番界,致生事端,凜之,慎之。須至墾單者。 右單給貢生楊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給。 第二六執照 執照 特派台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徐,為懇恩給墾等事。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據大里簡隘民壯首吳安祥稟稱:祥蒙恩憲暨前憲准允大里簡隘民壯首小心督伙,防禦凶番,巡護行人,未常有誤。因隘寮前後有砂石瘠地,於嘉慶十七年,祥父吳宋起赴翟前憲報墾,續於同任內報升,尚有寮後左右附近崎山未能一併墾透,叩乞給照招墾等情。計粘山圖一紙,業經飭差查勘在案。茲據該差稟復前來,除分別批示外,合行給照招墾。為此,照給大里簡隘民壯首吳安祥即便遵照後開給墾山地四至界址,招佃開墾,限年報升,毋許籍照越界侵占,致干查究,無違,須照。 計開: 墾戶吳安祥給墾山地,東至海自界為界,西至侖頂擴仔寮及水為界,南至大溪福德祠地為界,北至嶐嶐石圍汛革嶺頂遠望坑隘界地為界。 右照給墾戶吳安祥准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七執照 執照 福建台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請定報墾給照之例等事。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奉准戶部咨,廣東司案呈,本部議覆浙江按察使同德條奏: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發執照,給業戶收執一案,請嗣後民間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刻執照,鈐蓋司印,預行頒發各州縣,俟墾戶呈報勘明,即將業戶姓名、畝分數目及四至,填明照內,給發業戶收執;所有給過司照數目,及業戶姓名、畝分、四至,歲底造開匯報藩司查核。其開墾成熟者,於應行起征之年,照例催征;其認墾之後,或因丁壯消亡,或因地土磽薄,實在墾不成熟者,准令呈明該地方官勘明銷繳。如業戶不請司照,即以私墾治罪;地方官查勘不實,擅行濫給,亦即嚴行查參。庶豪強不得兼併,官吏無從欺隱,而貧民業開墾之利矣!於乾隆八年四月初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通行各該督撫遵照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今開: 宜蘭縣墾戶林隆報墾不入則田一分九厘二毫,坐落內外石空莊地方,東至山侖處,西至山侖處,北至坑底處,實系自墾田地,應以光緒二十年起科。 右照給宜蘭縣墾戶林隆準此。 光緒二十年九月 日給。 布政使司布字四百十七號。 第二八墾照 按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照管業完租事。照得軍功廠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准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塭,徵收租息,以為修港之資。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別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墾戶張福成即便收執,將所管安屬內武定里田園魚塭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統於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缺租,勻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將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一、墾戶□□,承耕下園□坵,計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鹽園□坵,計丈□□□,又中塭一口,計丈三十五甲七分三厘九毫七絲六忽正;又下塭一十二口,計丈一十一甲九分九厘九分毫四絲一忽六微正。 右照給墾戶張福成收執。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 日。新字第四百二十九號。 第二九執照 (前文略)給照成墾事。案據吳永興稟稱:承父遺下墾管木屐囒、長寮兩處地方,東至木屐囒大山,西至長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嶺腳,四至界址明白。內荒埔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納番租四十五石,又帶茄道坑園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火空,南至木屐囒山,北至西魯榻侖,四至界址明白。該處地方俱未領墾,叩乞准予給照等情,業經票差查勘在案,旋據該差具覆界址相符,並無轇轕等情,據此,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業戶吳永興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內趕緊招佃開透,報丈升科;如逾二年,仍舊拋荒,另有別人開闢,該業戶不得藉口相爭,切切,勿違,須照。 右照給業戶吳永興准此。 一、批明:永興、振成兄弟,於光緒十三年十二月間分爨,凡所承物業,照兩大房均分。茲因墾照難以開折,其二比房份應得界址,俱載鬮書合同字內明白,批明為照。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給。 一、批明:內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吳德坤前去開創,批照。 一、批明:內抽出水井湖、鹽塗坑兩處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吳萬豐官前去招佃辟創,批照。 第三○墾單 欽命二品頂戴、辦理中路營務處、中路撫墾事務、統領棟字等營、遇缺儘先前選用道兼龍騎都尉勁勇巴圖魯林,為給發墾單事。照得本處奉爵撫院劉委辦中路撫墾事宜,業於大湖、東勢角等處設立撫墾局,並經將稟定墾務章程出示曉諭招墾在案。茲據台灣府彰化縣太平莊人,赴東勢角稟明承墾彰化縣轄境頭、汴坑各處地方曠地一處,東至酒桶山橫龍直透茄冬坑水倒北止,計□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頂埔腳豬哥湖山止,計□弓,南至竹仔坑扁擔山龍水流南止,計□弓,北至石館湖廍仔坑中坑,直透內城大潭山隆虎頭山腳止,計□弓,經委員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數,並取具殷戶保結,合給墾單,以便開闢。該墾戶林鳳鳴務須遵照稟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內,將承墾之地盡成田園,分上、中、下三則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歸墾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歸墾民;三年成熟之後,按則升科,即將此墾單繳還,換給縣印墾照,永遠收執。倘限滿未墾,即追回墾單,另行招墾,該墾戶不得抗違干究,切切,須至單者。 右仰墾戶林鳳鳴收執。 光緒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給。 中華營務處林。 第三一開墾佃耕字 立出開墾佃耕字人台邑郡城內大東門業戶林道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山業一宗,業在新豐里。其業一所,座落土名石梯內,付與佃人林賜開墾耕作,應額掌管,不得混界。每年訂納稅銀一元五角,不論年豐歲歉,清楚明白,不能拖缺稅銀;如有拖缺稅銀者,聽林道記起耕加稅;若無拖缺,永遠世代子孫不得起耕,亦不得加稅。保此山業果系是林道記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恐畏日後子孫典出他人,亦不得加稅,從上年收給憑單,聲明存照。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楊國瑞 立出開墾佃耕人林道記 第三二墾字 立給墾字業主陳廷溥,有承祖給墾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開墾埔園一片,東至洪宅園,西至車路,南至水溝,北至洪宅,四至明白,經丈明載一甲。今佃人洪振老托中向求園底,三面議估,即日收過先年開墾工本及園底銀項番銀一百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園亦與振老前去備牛隻耕種,永為己業。年配納業主租粟三石滿,於收冬之日,應辦經風扇淨干粟,車運到館完納,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聽其轉退下付。保此園系承祖先年用本開墾熟園,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抵擋,不干振老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番銀一百大元。 乾隆三十九年正月日。立給墾字業主陳 作中人陳贊官 洪心官 知見人陳仁 第三三墾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於本草地內,坐落土名下南勢風吹洋有畬宅一段,東至大山崁腳,西至石岸齊,南至大坑,北至竹圍外崁墘,四至明白為界。茲因佃人陳大、陳願、陳是、陳由同前來認佃墾耕,遞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滿正,冬收之日,不論豐歉,風煽乾淨,運到公館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從業主換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墾成,按畝增租,恐口無憑,合立出墾字一紙,付執存照。 道光三年六月日給。 管事陳魁、正珍 列向字第七十號 代書人王文生 第三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因前年有劉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鎮平莊南勢,東至劉蔭田為界,西至曾厝侖大圳岸為界,南至范家田為界,北至蕭坤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一甲二分二厘半正,遞年配納大租粟十二石二斗五升,莊例帶車工水銀。今因要銀完課,情願出贌,托中就與巫德興父子前來出首承領,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與銀主前去耕作納租,永為己業。保此田果系劉天賜等退佃之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業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並帶上手退佃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國賢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 第三五招佃字 立招佃字人業主王本館,有二重湳莊佃黃宗淑積欠大租車工水銀,已將自己鬮分應分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業二甲三分正,東至蘇家田為界,西至伊侄田為界,南至圳岸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明白,退歸本館變賣抵價,永無贖還矣!茲因欲銀費用,將此田業托中招到鄭教觀前來承受為佃,三面言議,願收田價佛銀七十大元正,即日收清足訖,其田即付鄭教觀前去管業,輸納本館大租谷一十八石四斗正,其車水銀照例貼納,不許欠缺租項。此系本館退歸田業,甘願招佃前來耕種,永為己業。口欲有憑,立招佃字一紙,並上手退耕字,共二紙,付執為照。 業主王 嘉慶三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黃章程、巫紹開 立招佃字人業主 第三六招佃墾字 立招佃墾字武西堡水漆林莊業主吳義記,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為界,西至沙溝為界,南至曾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托中招出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隨踏明界址,付與繩武前去耕作,永為子孫己業。每甲田年應納本業主大租粟館栳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不得濕冇;其車工圳費悉依莊例完納。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弊,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墾佃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開折,繳連,再照。 再批明:應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業主吳。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表叔李思省 為中人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業主吳義記 第三七之一退還園底字 立退還園底字人吳佑、吳意、吳杞等,有承祖父吳提向前業主鄭興統、鄭光顏認墾蔗份園二埒,共牛掛一隻,內廍份廍器九掛得一;年該納現業主林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方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杜頭家大租二■〈石川〉:共一十二■〈石川〉。一埒址在大崗山埤仔尾社後,毗連四坵,計二甲七分五厘,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一埒址在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厘,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積欠林業主大租糖,自道光二年起,至十三年止,共六十■〈石川〉,無力清還,願將此園底退還林業主,以抵清完。托中言明,蒙林業主許允,即日將園收管,並積欠伊份內之大租,一概給意等完單收執,以憑洗清。意等一退千休,異日此園或留或棄,自當聽林業主之便,意等不得言找贖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退佃字一紙,並繳約字一紙,共二紙,執為照。 批明:方、杜二頭家之大租糖,道光十五年以前,系意等逐年完納無欠;道光十六年以後,林業主自應理完,合再照。 道光十六年月日。 為中人吳育、吳佑 立退園底字人吳意、吳杞 代筆許玉泉 第三七之二賣盡園底契字 立賣盡園底契字人林張氏,有承佃退還蔗份園二埒,共牛掛一隻,廍份廍器九掛得一;年該納氏大租塘五■〈石屚〉,方頭家五■〈石屚〉,杜頭家二■〈石屚〉:共十二■〈石屚〉,折青糖十二擔。一埒址大崗山碑仔尾社後,毗連四坵,計二甲七分五厘,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又一埒址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厘,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先姑棄世多年,尚未歸土,茲欲擇日安葬,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吳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六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時踏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稅完租,永為己業。氏一賣千休,異日不敢言找贖滋事。保此園果系氏承佃返還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盡契一紙,並繳退還字一紙,原約字一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二月二十日。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四日。 驗契三紙填給司單。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男林注在號、林啟東號 為中人胡葵號 立賣盡園底契人林張氏號 批筆人林啟東號 第三八再承永耕字 立再承永耕人吳阿添,茲因上年承有馬六子孫連德遺下水田一處,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唇,東至蘆來田為界,西至邱少基田為界,南至張念田為界,北至自己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租谷一石八斗,又帶磧底銀二元。先年被洪水沖崩,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德茲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退於吳添兄永耕管業,添再備出出底銀六大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當日銀交番主連德親收足訖,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自立字之後,若有另生枝節,系德一力出身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此系人番甘願,恐口難憑,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據,照。 即日批明: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批照。 光緒戊子十四年月日。 知見鍾下骨 在場楊孔雲 代筆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吳阿添 第三九奏議 雍正五年七月初八日,浙閩總督臣高其倬謹奏,為奏聞台灣人民搬眷情節事。竊查台灣各處居住人民,多系隻身在彼,向皆不許攜帶婦女,其意為台地遠隔重洋,形勢險要,人民眾多,則良奸不一,恐為地方之害。近來閩省之人,及曾經任閩各員條陳議論,多謂人民居彼,既無家室,則無父母妻子之系、久遠安居之心,所以敢於為非;若令搬眷成家,則人人守其田廬,顧其父母妻子,不敢妄為,實安靜台境之一策。臣因其說甚近情理,隨反覆詳細詢訪籌思,查得台灣府所屬縣之中台灣一縣,皆系老本住台之人,原有妻眷;其諸羅、鳳山、彰化三縣皆新住之民,全無妻子,此種之人不但心無繫戀,敢於為非,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處,農田之時,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後,頗有所得,任意花費,又終日無事,惟有相聚賭飲,飲酣賭輸,遂致共謀竊劫。若令各有妻子,則內外有分,不至雜沓紛紜,且各顧養贍妻子,則賭飲花費之事自滅;各顧保守家室,則搶奪剽竊之志自消,實為形格勢禁之要務。就臣愚昧之見,以為全不搬眷固非長策;而一概搬眷亦非長策。請嗣後住台人民若欲搬眷住台,其貿易、僱工、及無業之人,全無田地,原非安土之輩,概不准搬外;其開墾田土,實在耕食之人,欲行搬眷者,俱令呈明地方官詳細確查,實有墾種之田滿一甲,並有房廬者,即行給照,移明該管地方官令其搬住,仍查明安插,務期明晰。至佃戶之中有佃田滿一甲,住台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狀保系誠實不多事之人,如有妄為,甘與同罪者,亦准其呈明給照,撥眷前往,查明著落,業戶保領安插;其佃田不及一甲,住台未滿五年;及雖佃田滿一甲,住及五年,而業戶不肯具保者,一概不准。如此辦理,似搬眷而往者皆將來耕田安人之家;而就此一番確查,又可以其田產多少之概,並系何人下之佃戶,設有犯法,責有所歸,查拏亦易,似為有益。至現今甫往台灣,求田耕種之人,即系誠實,現無田業,亦應一概不准帶眷前往,以防生事。此臣愚見所籌,未敢遽行,謹將情節繕摺奏聞,伏乞皇上睿裁,謹奏。 第四○墾批字 立給墾批字海山莊業主張,茲本衙莊界內,座在橫坑莊,從前未曾批給與人,茲有莊佃陳緣到館自稱:此山從前混承他人,向來未經配納大租,自行請配。即日踏明界址,東自山頂小溝為界,西至陳歲山為界,南至簡家山分水為界,北至陳歲山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給付該佃陳緣掌管為業,每年配納大租粟六斗正,至期到館交納,取出完單為照。自給之後,該佃務須照界掌管,不得越侵過界,聽其蓋屋居住,耕種度食,亦不得窩藏匪類,為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聽業主革逐出莊,不得異言;倘欲別圖轉手他人,任從其便。今欲有憑,合立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收過盤儀銀完足,再照。 業主張。 道光四年十二月日補給。 第四一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開墾過業主吳分下水田一段,經丈三甲,坐落水漆林,東至圳溝,西至自已厝後牛埔,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徐思佩田為界。又分下田一段,經丈九分,東至自己厝前界為界,西至出水溝為界,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劉敬臣田為界。並茅厝一座四間,牛欄二間,仍帶竹圍菜園一段,四至明白。今因缺租,情願將田底、茅厝退還業主吳,三面言議,出得貼工資銀八十五兩番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厝即付業主前去掌管耕作輸納。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開墾之業,與叔侄兄弟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擋,不干業主之事。此系二家甘願,日後不得言貼言贖,恐口無憑,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為執照。 即日收過契內番銀八十五兩廣完訖,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替人弟名達 為中人林志欽 立退佃田底人朱盛美 知見人汪琳 第四二著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開墾濫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水漆林莊,年帶吳頭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車工圳費照例配納,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積缺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舊車工圳費銀三十九元零,願此業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還所缺大租粟及車圳銀一半,面會折番銀七十元;餘缺一半大租粟及車圳銀,仍帶在餘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額。先問房親叔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業主吳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議定著下時價番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抵還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隨踏明退歸郡山前去掌管輸課,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開墾之業,與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頭抵擋,不干郡山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來契內銀元,抵還大租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養 知見人邱達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 代書人林春 第四三退盡佃字 立退盡佃字大侖莊陳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厘,址在吳厝莊東勢洋,坵數不等。因積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無力完納,而業主公項嚴切,願將此田底踏明界址,退盡歸還業主抵完公項。自此退還以後,業主或給他人,或付別耕,俱聽主裁,日後外以及子孫等不敢異言生端。此系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退盡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曾承捷 立退盡佃字人陳外 代筆人洪騰雲 第四四退佃字 同立退佃字人侖仔莊陳德興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莊水田一段,東至黃家田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自己田為界,北至莊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陳業主大租谷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谷數百餘石,業主累次究討,兄弟商議,願將田業立字退佃,托中送歸本業主陳榮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業主掌管,贌田耕種,後日兄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陳德興兄弟承祖父自置物業,與外人及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此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退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將田同立退字一紙,送歸本業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添 為中人黃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陳德興 第四五退耕歸管字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王進布、張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煥觀認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內灰窯坑西勢,東至坑底,西至大侖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門外二小侖仔,各為界。前來開闢耕種,於今多年,其山地又瘦,況宗等伙記人等各遷移他處,爰是宗等伙記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煥觀之親高胡觀身上懇出工本銀十四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認贌山田原界,同中踏明四至,歸還高胡觀歸一掌管。自今退還,日後宗等及子孫永不敢異言再來耕種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甘願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王忠起 在場知見人張神助 知見人執筆胡應求 知見人張萬祥、王忠助、王進布、張士路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 第四六佃批 本業主吳,有水漆林莊,土名羅厝莊侖仔腳前荒田一所,原屬本戶下佃丁劉思、劉道明、黃可暢、黃烈南等田額,被水浸浚,不堪耕種,該佃等逋負谷致累,本業主賠征課餉多年,茲有郭盛宗前來承認給佃,就該處底下荒田一所、魚池大小三口,憑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東福興莊竹仔腳出水溝為界。其荒田一所,不許將田開鑿魚池等項,年定輸納本業主大租銀八大元。嘉慶五年始,逐年租銀至十一月清完,給單執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銀,以及防礙滋事,聽本業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給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給佃批一紙,付宗執照。 嘉慶五年三月日給。 第四七佃批 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積欠大租谷無力完納,將田底退為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萃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金、陳宅,西至葉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陳宅為界,四至明白,三面議定銀價六十四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谷五十四石四斗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吊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托施伯慎 批明:陳英觀、陳鶴觀、陳珠明同買過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厘六絲,再照。 第四八開墾田契字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有海埔地一處,址在大肚西沙轆堡三塊厝莊下海埔,東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橫溝界,南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溝界。今據佃人楊定觀前來認墾,築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並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日收過佃人楊定觀來墾禮銀二大元,隨將此業交付楊定觀永遠掌管。口恐無憑,立開墾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禮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銀二元,即將每年大租付銀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納,再照。 業主王。 光緒十年十月日。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 第四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歸管詹繼昌莊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莊,土名三重埔莊,抽出二佃戶闕月騫、闕光春歷年原應納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緒十四年間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該納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佃之租額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與佃戶闕永成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此租粟隨即同中交付買主闕永成取收,永為自己之租額,以至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捷三親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四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其承買契約佃冊,有帶別佃,不能繳帶;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聲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詹盛發 知見人弟在源 在場人男清溪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第五○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注,即林光注,同侄林國榮等,有承祖父遺下管收里族莊莊業佃租,歷掌收租,照完供采無異。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莊業佃租為質,托中引向林安邦借過番銀四百大元,三面言議,全年願納銀主租利大租谷三十六石。其銀四百元,即日同中交光注叔侄親收足訖;其遞年應納銀主租利谷三十六石,即就裡族莊屬佃林安邦之現耕,遞年分作早晚二季,對半交納,早季六月內交納早谷一十八石,晚季十月內交納晚谷一十八石。其谷務要曬乾搧淨,按年按季照數交納,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混用濕冇之谷抵塞各等弊;如有此弊,光注叔侄自願補足交納,不敢異言。借約三年為限,自道光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至前止,如遞年照納銀主租利谷外,聽光注叔侄備足原借番銀四百元,贖回莊業佃租借字;若無備銀取贖,仍應聽林按年就伊現耕控抵租谷三十六石,不得異言。此系現銀明借,出自甘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一紙,並繳贖回林得三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質借銀字內番銀四百元足訖,再照。內添注「安邦」二字。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為中保人林居觀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注,即林光注親筆 同侄林國榮 第五一之一鬮分字 同立鬮分字人郭振岳、姜勝本,緣於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給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處,東至高山頂,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協同招佃墾闢,陸續成田,報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蔭,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豐歉,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課無異;祗以佃戶日多,事務日繁,合理之難免維艱,曷若分收之較為方便。爰是鳩集佃戶酌議,隨其美惡,品搭勻稱,踏明界址,課業對半均分,立鬮拈定,至公無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為己業,分戶各管,稟蒙廳憲王立碑定界址,勝本拈著東畔,振岳拈著西畔。自今以後,各管各業,各完已課,世世子孫永不得侵占翻異滋端。此系仁義合夥,各憑公道,兩無迫勒,但恐日久口說難憑,合立鬮分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略)。 乾隆九年月日。 代書人某 在場人某 佃戶某 業戶某某 第五一之二找絕杜賣契字 立找絕杜賣契人張鳳華,弟觀華、會華,偕侄錫泰、侄孫潤番等,有同承父祖鬮分莊業二所,坐落貓捒東堡。其一原載土名岸里社西勢尾,東至岸社冒仔達等埔溝為界,西至山坪頂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溪崁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莊,東至搭連莊溝,與廖盛草地石碑為界,南至水堀頭張承祖草地石碑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為界。兩處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積欠公項,就界內抽出大租,於乾隆三十六年間,向江九榮官典借銀三千六百元。又就界內抽出同莊等處十分之三租業,並配供粟番租,於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間典與廖時濟官價銀二千二百元。又就界內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帶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系華叔侄留存自管。其餘界內各莊租業,帶納番租供粟採買等,於乾隆三十六年、三十七年並四十一年間,先後之契四紙,向楊振文官典契價共銀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元正。茲典年限未滿,又因積欠府憲鹽課,差追莫措,叔侄相議,願將各典找價賣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楊振文官議找承買,三面言定連江宅、廖宅所典之業在內,值時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除原收各契典價銀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六元,再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元,合共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原典莊業照前契內所載坐址租額,付與銀主楊振文官永遠管掌為業,仍帶納番租供采丁耕等項。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業,亦即對明付與楊振文官前去備價贖回,歸一掌管,永為己業。其應納番租供粟等項,照前原典額所行,華等一賣千休,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莊業俱系華等同承父祖鬮分界內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華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永杜絕賣契一紙並連上手印契司單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大員,合前年先後典找,並典江、廖二家各契典價銀共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足,再照。 批明:華叔侄原留祖業,配納供粟七十五石零,茲再撥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帶楊振文官完納。四十三年止,以前華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後系楊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納,再照。 批明:水堀頭下公館議約牆圍內正屋帶兩廊倉,此後歸楊振文官掌管為業,牆外兩邊護屋,仍歸華掌管,外帶北莊倉廒一坐,並歸楊宅,再照。 批明:此業原帶朴仔籬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莊牧牛壙埔一併歸付銀主楊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在場母潘氏、潘氏 侄孫潤瓊、潤番、潤奎、潤玉 知見兄仁揖、叔澄瑞 為中謝大木、石媽慎、楊振翰 侄錫泰 秉筆侄雲川 立找絕杜賣契張觀華、鳳華、會華 第五二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張■〈派,去氵〉元,有承父鬮分應分大武壟新莊魏媽光應分,每年該納大租糖三百觔,折天平三百五十五觔。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借過何諒觀佛面銀四十大元,願將魏媽光大租糖三百觔付與銀主收抵利息,面限四年為滿,聽元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字,不得刁難。其銀如至期未便,仍付銀主收管,不得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照。其上手大契系與別房相連,難以分拆,不得交付,批明再照。 嘉慶五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士傑 立典契字人張■〈派,去氵〉元 代書人自己 批明:嘉慶八年再加來佛銀十六元,批明又照。 代書長男大存 第五二之二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張■〈派,去氵〉元,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郡城何諒兄借出佛銀四十大元,將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典銀主以抵利息。限不限時,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與他人,聽從其便,元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園系元自置,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但上手契遭匪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尋出,不堪為用。口恐無憑,合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四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嘉慶十七年十一月,再借過佛銀十八元,又照。 嘉慶十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永達 胎借銀字人張■〈派,去氵〉元 第五二之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何高升,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郡城嶺后街徐府合記借出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將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付與銀主以抵利息。限八年為滿,聽升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至期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典與他人,任從其便,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園果系升承父在日,將銀借與張■〈派,去氵〉元,經元將園付掌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升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但上手契因張家遭匪擾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如張家尋出,不堪為用。口恐無憑,合親立轉胎借字一紙,並繳張■〈派,去氵〉元原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六月,再借徐合記來六八銀一十元,每月願貼利息銀二角正,限至贖業之日,母利一齊清還明白,不敢短欠,何高升親筆,批明再照。 咸豐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妻陳氏 親立轉胎借字人何高升 執筆人自己 為中人董事黃光正 第五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郡城內油行尾陳鉗,有承祖父明買盡根大租,在噍吧哖楠梓仙溪西里鹿陶洋界內。至於光緒十年間,父親陳高升乏銀費用,抽出大租谷九十五石,向過嶺后街徐合記徐天賞承典佛銀五百大元,其業隨即交付前去掌管收成。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大租谷九十五石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再托中引就,向過徐合記徐江漢三面言議,找買盡根佛銀五百大元六八正,合前計共一千大元。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保此業系是鉗等承祖父之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或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鉗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實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諸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找盡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契字十二紙,合共十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佛銀五百大元,連前典契面銀共一千大元,再照。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洪安官 知見人陳火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鉗 代書人林德福 第五四賣盡契字 親立賣盡契字人郡城內陳火,有承祖遺下明買大租草地二宗兩所,坐落土名東西煙;又一所坐落土名內茄茇;其東、西、南、北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此界內歷年應抽大租谷共一百九十二石。因自光緒甲申年六月間,先父在日,將此界內大租抽出九十五石,典過徐合記,上手契內經已批明,火所收歷年尚存九十七石之額。今因乏銀別置,情願將此額大租草地出賣,先問房親等人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嚴清池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草地大租隨即踏界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果系是火承祖遺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火自當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口恐無憑,合親立賣盡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再照。 光緒丁酉年八月日 知見人妻李氏 親立賣盡契字人陳火 為中人王水 第五五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嚴樟港、嚴清池、嚴江淮等,有公置大租粟一宗,大租戶在鹿陶洋、東西煙等處。今因人口浩繁,同請公親相議,將此大租粟石踏作四份均分,其樟港、清池、江淮等每人各應得一份,余尚伸一份,公同妥議,交付樟港歷年掌收,以為祭祀諸費。此系二比甘願,日後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鬮書合約字一樣三紙,每人各執一紙收執為照。 計開各房應份大租粟石列明於左: 一、議:嚴樟港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全若干石,江察若干石,張登若干石,江心如若干,江錦成若干石,江寬裕若干石,江光記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樟港掌管,聲明照。 一、議:嚴清池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田府元帥若干石,江長若干石,江界若干石,江淇泉若干石,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若干石,江額妉若干斗,江興若干斗,江稅若干斗,徐玉升若干斗,江張若干斗,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清池掌管,聲明照。 一、議:嚴江淮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長記若干石,江賀自己若干斗,公需若干石,四條若干斗,江寅若干石,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江淮掌管,聲明照。 一、議:存公需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江知若干石,江端若干石,江旺若干斗,江地若干斗,江匏若干斗,順德若干斗,江彪若干斗,江光取若干斗,江貴若干斗,江道若干斗,江都、江貴四人公若干斗,江鳥、江元、江泰若干斗,江蚊若干斗,徐阿茂若干斗,朱懊能若干斗,江番慈若干斗,江深山若干斗,江文邑若干斗,江天字若干斗,江阿留若干斗,江見共若干斗,張鐵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並抽戶名嚴先進、益隆所收租稅店稅,一切交樟港掌收,以為祭祠諸費,聲明照。 同治三十三年十月日。 知見人妉母江氏 同立鬮書字人嚴清池、嚴樟港、嚴江淮 為公親人林美 代書人林美 第五六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武西堡關帝廳莊第三十三番戶邱詩朝,有鬮分應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內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厘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舊館莊、新竹圍莊、大溝尾莊,每甲原前徵收大租粟八石,今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納地租,尚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滿正,水銀每甲貼粟六斗滿正,車工每甲貼粟四斗滿正,系佃自運到館,按作早晚兩季對半完納,經風煽淨,年配納十五莊水分二厘,並帶收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舊館莊第一番戶李晉興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訂時值盡根契價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田甲聲等項載明,隨即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納水分,永為己業。契明價足,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鬮受應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手收過盡根契面佛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平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三分七釐正完足,再照。 批明:鬮書大契尚有餘業,不得繳連,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書人邱啟南 為中人邱三平 場見人邱萬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邱詩朝 計開佃戶: 吳德昌原田三甲三;徐教對、徐文對原田二甲五分三厘一; 徐日章原田三分;吳文理原田二厘二毫五; 吳立記原田八分八厘一毫六;徐紅毛原田一甲二分零七毫; 吳石才漁池九厘;蔡長流宅四厘二絲五; 吳貫世原田一甲四分一;徐文開原田二分六厘三; 吳乞食原田八厘;邱獻廷原田三分二厘二; 吳惠慶原田五分;李清潔原田一甲九分六; 吳和尚原田二厘二毫五;邱禮興原田三分二厘二; 邱禮皮原田三分二厘二;錢佑原田二分; 錢自在宅一分;錢錄原佃二分; 詹禮水原田五分四;詹心原田二分; 詹老三原田二分;詹業原田一分四; 詹戇原田二分四;盧興露原田五厘四毫三。 第五七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緣光緒十年六月間,林西美頂買林淺水田一段,址在內新莊北勢,土名小坌,計共八坵,經丈五分,全年應納藍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二石出賣,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十二元正。銀即日交收足訖,隨立字將此二石大租粟付與林西美永遠收掌,以後逐年尚剩納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大租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粟字內佛銀十二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廖必捷 為中人林萬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 第五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內莊雅橋吳昌記,緣昌記於道光四年閏七月間,承買陳錦官等大租產業,並退佃田底,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大小租業一宗,址在安邑羅漢外門田螺窟莊、梨仔坑莊、白樹林、浸水寮莊,舌仔尾莊、頂莊、頭崩崁莊、猴坪莊、紅花園莊、頭社莊、茅埔莊、金瓜寮莊、頂公館莊、九屎坑莊、王爺侖莊、牛寮莊、石門坑莊、芋匏莊、柑仔林莊,東至頭崩崁分水侖,西至石門坑山分水侖,南至梨仔坑土地公廟,北至枕頭山腳,四至明白為界。此次清丈,除小租由昌記給領丈單,自行完糧收租外,所有大租,當經與小租戶商議定妥,由小租戶領執丈單,本館則就小租戶帶納大租額徵,以十成抽出二成,貼歸小租戶承完錢糧;以八成照納本館所有大租錢糧,貼歸小租戶永遠照樣議承納,與本館無干。定議之後,所有十四、十五兩年小租戶應納大租,均以八成照完,本館亦照數承收,分別給付完單,各無翻異。緣昌記因從前積欠府轅公款,為數甚巨,奉憲催追,乏項繳案,願將田螺窟、錦豐大小租館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郡內下橫街蔡自記,即蔡福謙堂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價六八契面銀三千二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田螺窟等莊大租業、並退佃田底小租、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並公館一庭,一盡踏明界址,逐照額徵,對佃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分別收租納課。其業限至於十五年為滿,聽昌記備足契面銀取贖;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業果系昌記承買陳錦官等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昌記自當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一紙,印照一紙,約字一紙,小租丈單七紙,串單七紙,共一十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千二百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公館原有損壞,應行翻蓋,估值須工料銀一百二十元,將來贖契之日照估數承坐,不得藉端推諉。 一、批明:此典契應行投稅,將來贖契之日,自當照數坐還典主。 一、批明:館中存有家器等件,點交典主收用,登記在簿,贖契之日,由典主交還;如有損壞,應毋庸議。 光緒十六年五月初一日。 為中人吳仲楊、陳岳生 知見人敦達、敦追 立典契字人吳昌記 代書人林一枝 第五九合支分字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銀前來承退陳光禮、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處,坐落土名武鹿溝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厘,遞年完納頭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請到家長叔侄同議: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帶房屋、家貨、禾埕、牛隻、菜園,系二家均分,日後叔侄不得生端異言。此系二家甘願,今欲有憑,特立合支分一紙,執為照。 家長叔儒珍、元德 房長叔仁財、仁亮、仁萬 內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大坐四分,不得混爭。 頭家租粟,系登納六分,大納四分。其屋,登坐左張,大坐右張。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見人林永瑞 立合支分叔元登、侄阿大 第六○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業,有鬮得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溪滣石磊仔。今將鬮內應得田業,截出一節,其業東至屈曲田塍石釘,與安自己田業毗連為界,西至田尾石釘,與房內阿福埔業毗連為界,南至車路,直下屋門首圳溝為界,北至圳屋門首圳溝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原帶長陂仔水田圳透落波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業應得一股,以及魚蝦陂草,各照水額配分。又帶陂下圳路一條,其水由圳到田灌溉,並帶分納下則田四甲一分七厘二毫四絲正。至於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節田業,每年包納清訖。今因乏銀別創,願將鬮內田業截出一節,先問至親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雙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內所有之物時值起耕典田價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其銀色經中交與安父子親收足訖,並無短少,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之業;倘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擋,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贖回之日,銀還字還,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紙,帶鬮分一紙,紅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謝世安實收到起耕典契字內佛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批照。 批明:帶茅屋間數,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三股安應得一股,俱帶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帶屋等件,系與廖家換水約界內,批照。 批明:安上節田頭要開水圳路一條,透落起耕典業內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無利紅花銀四元,現時系銀主備出,到贖田之日,典主自當備還,批照。 再批明:安田東南片開出小溝一條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托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雙手內,加領到佛銀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內佛銀,計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減,系承典之人應得之額,安不能再向領租,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次十月日。 為中弟阿雲 代筆人阿拈 在場男阿引、侄阿昌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 第六一換田合約字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等,有自置過賴家水田一段,址在後壟仔莊東勢瓦窯前,清丈計二甲五分五厘四毫八絲,內抽出田一甲五分六厘九毫三絲,帶契四紙,丈單一張,永換與何北海掌管,配納糧銀。其田東至玄壇爺田界,西至小路外賴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余伸田九分八厘五毫五絲之糧銀,並契內所帶大租,仍歸水掌管,納糧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莊仔東門口,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原納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一甲五分六厘九毫三絲,帶印契一紙,又丈單一張,永換與吳泮水掌管,逐年安糧納租。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換田合約字二紙一式,各執一紙,永遠執照,行。 光緒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何海乾 為中人林元昌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 第六二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輝遺下鬮業,應得林成祖大租莊業,地在擺接堡員林莊,佃戶呂君用現管業,呂水德每年應納會友等大租谷原二十石零七斗,依舊章程加一五伸折兩平斗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於乾隆年間,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戶田主借出佛銀一百零三元五角,將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應納大租銀十元零三角五點,奉劉巡撫清丈,扣四成歸小租戶田主完糧,大租粟實收六成,折兩平斗大租谷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實銀六元二角一點,每年親帶到會友家納清給單,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大租谷銀出賣於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岳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大租價龍銀六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其銀經中交會友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佃大租谷銀六元二角一點正,歸付林益岳管收。自用圖章掣給完單,該佃應照舊章程帶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宜照舊章就小租戶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異言保。此大租谷銀果系會友等承祖父遺下遺業,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弊,會友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接,現銀明買,出於兩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會友等子孫不敢言及找贖,妄生覬覦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會友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內龍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掛借銀項,字載聽贖,今議歸買主,不拘時價向贖,友等決無爽約,批照。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十月。 小租戶田主認佃人呂水德 代筆人呂登波 為中人族親林道綸 在場見人母親陳墨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 第六三杜賣盡根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循理,即郭正記,有明買過林毛氏園一宗,分為三段,址在八獎溪后庄。其一段,東至羅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車路,北至羅家園崁。又一段東至張、羅二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黃家園,北至溪。又一段,東至自己園,西至路,南至黃家園,北至溪。共三段,年配納林業主大租糖二百五十觔,又大租糖三百觔,大租谷六石,其東西四至俱明白為界。今因不合意,願將此園三段概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信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園三段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滋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贖之論。保此業系記明買物業,與他人無干,中間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來歷不明、積缺大租等情;如有等情,記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一紙,繳連縣給印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字內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五月日。 代書人林克修 為中人李日升 知見人郭士記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正記 業主林宏記批:該業原配租粟、租糖,議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銀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銀二元正,此照。 光緒四年五月黃信記批:此業原系林毛氏賣與郭循理,嗣理又賣與黃信記,氏偵知,向記懇贖。記念世誼,願將此業歸林毛氏贖回掌管,日後子孫不得翻言滋事。理合批明,存照。 光緒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業系四大房輪流掌收,永遠為林家香祀之業,各房不得將此宗契據私行胎借典賣;倘有不肖子孫欲廢此業,望銀主切勿承受,姑存香祀,則陰冥感恩不淺;若貪圖此業,致廢香祀,定招陰譴。雖買此業絕人禋祀,買主亦必自絕禋祀,特此批明。 第六四墾單 付單業主徐本定,於乾隆十八年間,承買汪淇楚,即戶名汪仰詹,土名眩被埔、迭船港、蚝殼港、大溪墘等處一半莊業,經洪仰詹報官勘明升科在案。並據佃戶花殿安到來認墾伯公壢大窩莊青埔地一所,當即親具認耕領字,按年照例輸納租谷一九五抽的,明約租谷車運至倉,風扇乾淨交納,不得抗頑;如有怠惰頑延,拖缺誤公,及越分犯規,聽從業主呈官究治,起耕招佃,此單付照。 批明:承給大溪墘伯公壢大窩莊,東至古水田尾伯公壢車路為界,西至山頂水流落透南溪灣崁為界,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溝溪為界,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並帶伯公壢東界車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其界址內限至三年開闢,以後之大租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此埔地限至三年開不透,余埔交還業主另招別佃,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第六五墾批 本庄有埔地一所,座落芝葩里,土名大侖對面埔頂。茲佃與黃改、陳炎、陳水犁分一張,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荳、雜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干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到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缺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事,並參年後開墾未遍,致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別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轉退下手,與下手之人同來印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其埔地一所,東至清波尾橫山仔,西至李端老坡上,南至小溝,與官廷德田界毗連,北至侖頂;四至明白為界,不得越界混墾,批照。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初二日給。業主郭印 第六六定額大租字 立結定額大租字芝葩里業主郭際郎、郭天赦,緣該管莊內佃戶陳樹,即陳金鑾,有承管水田、埔園、壙地一處,原無長流大溪圳水通蔭田禾,每年供納大租谷系隨年豐歉,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前因遞年來光景豐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說寡之嫌,恐失業佃相依之誼,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征租額拘攤,以中平之年為準。即將該佃業管契內四至界址,結定租額,即日當同言約承買陳鹽官田業四至內,每年結定課租谷三十六石正。從今以後,其界內所有田園埔地,不論已墾未墾,任從佃人開闢耕種,業主不得再議抽的;倘年辰不順,佃人亦不得藉口歉歲,短納滋端。至所結定額課租谷,該佃人每年應就早季收成之日,收足乾淨租谷,運至本館,經風扇淨,交納明白,給單付照,不得異議。今欲有憑,立結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元年七月日。 立結定額大租字業主郭尚,即郭際郎圖記 業主樽鄭,即郭王振圖記 第六七永遠定額大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大租單業主吳松記,有承祖父置墾芝葩里四莊等處租業,歷年照例抵佃抽收納課。緣目下凶豐不一,抽的維艱,是以眾佃戶邀集到館,永結永遠定額大租完納,使免抽的生端;本業主體恤佃情,爰從其便。茲據於卓厝莊佃戶來求結得承買宋勝坤水田、埔地共二段,其土名臣,及東、西、南、北四至列明於後。即日踏勘界址,內田額歷年該配納大租粟五石四斗正,俟早季收場曝干之際,該現佃自當車運到館,聽本業主經風扇淨,過租斗明量足額,完納清楚,割單執憑,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濕冇抵塞。其界址內若有餘埔未墾,任從該佃戶開闢成田,本業主不得抽斤斗。至於凶豐之年,業佃兩無增多減少。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大租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其東西四至各載在墾契鬮書內註明,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業主給。 業主 業主來記,即吳松記為憑 業主吳振判,即泰記為憑 第六八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業戶曾國興,情因本年缺乏公項應用,托中前去向得佃戶王來初,將去歲與黃曉辰合夥承買姜枝任、姜枝梅、姜枝娘兄弟等水田、埔地、屋宇、物業一所,座落土名蠣殼港后庄,東至樹梅坑崁頭立石為界,西至往上槺榔后庄車路立石為界,南至大坑透出后庄圳,至路、車路為界,北至崁墘繞崁圳透坡任、娘等厝前坡,壆由梅屋前園基田塍立石,直透出至后庄車路為界,並帶坡塘、水圳、雜業等項,悉載伙買契約內註明。但此業原系旱瘠之地,務必佃人自備工本,勤勞開圳,築陂堵水,墾闢成田,方足灌■〈氵蔭〉。早季收成,聽從業主照莊例抽的;而年辰有豐歉,業佃抽的有爭多較少之嫌,未免有失相好之誼。是以業佃相商,二比言定,佃戶王來初合夥承買契內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暨墾屋宇、雜件等項一應在內,每年結定供納大租谷二十三石六斗二升五合,年辰豐歉,不得加減,永遠定例。即日佃戶王來初自己一半,備出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正,經中、場見色現交於業戶曾國興等親收足訖,遞年控起,結減納大租粟一十八石六斗二升五合正,以抵銀利。自今向佃取銀結減供納,以後該佃戶王來初伙買契內應得一半四至界址田園、埔地、雜業等項,無論既成未成,永遠定例,每年足額供納大租五石,風扇精淨,自運到館,交納業戶,給單付照。此乃業佃商議,二比允悅,永無反悔,嗣後佃戶王來初亦不得向業戶取討銀項;其業戶曾國興以及子孫人等亦永不得翻異找贖。將此佃戶王來初伙買契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等項,按甲升科租;倘日後如有奉文升科租,系業戶曾國興等自行支理,不干佃戶王來初之事。口恐無憑,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業戶曾國興等經中、場見實親收到結減額租字內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足訖,此照。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立。 第六九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林,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承管澗仔壢中壢舊社莊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間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園,不堪奉文按丈甲聲,就本處作坡引泉灌溉,遞年各佃戶耕種田園,悉照台例一九五抽的。近因天年豐歉不一,抽的艱難,是以佃人前來相議,今有佃人鄒榮發與游元盛合買王賀令、王力契內田埔,四至界址俱載鬮書內明白,遞年願將結定租額粟一十三石二斗正。即日言約,早季收成之日,務宜曬乾精淨,運至公館重扇,照數憑租斗交納清楚,割給完單執照。如天年豐荒,兩無加減。自結以後,界內稍有餘埔,任辟墾成田,永照額租供納,不得藉延。此系田業兩願,並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給定額租約字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七○定額租字 立結定額租字業主林,因本戶莊田原無大溪圳水,只就本處築坡堵水灌■〈氵蔭〉,徵收租谷,依照台例一九五抽的,前於乾隆二十二年,奏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納外,間有瘦田,難堪按甲,仍照台例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每有爭多減少之嫌。今因加苓溪莊林水、林自、林厥前來商議,就於名下原抽的,結定額租九石,無論豐歉,照結定額租,遞年早季風乾淨谷,運赴倉口交納,不得短少拖欠。倘有奉文復丈,不計甲數多寡,業佃不得異言爭加減少,俟開出大溪圳水,照前給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內結定額交納。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道光十二年十月日給。 第七一結定租約字 同立結定租約人業主郭龍文,佃人游德來、游德粦,為結定鐵租額,以便交納事。緣本戶莊佃原無溪水,祗系本處佃人就將埔窩築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有欠水旱磽田園,不堪奉文丈甲,系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恐因天年豐歉,免致爭多減少,是以業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攤定大租,免費抽的之勞。議結:茲埔心水尾莊佃人游德來、游德粦名下自先年承買吳宅田園、埔地一處,東至徐宅車路為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園岸為界,南至本宅大坵園為界,北至海豐坡莊頭大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界內一應議結俱定,無論已墾未墾園田、埔地,遞年早季悉照結定租額谷二十三石四斗五升正完納,務宜風扇乾淨,運到館交納,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稍有荒埔餘地園林,任從佃人開築田園,業主不得再行抽的;倘有荒豐,兩無加減等情,永照結定鐵租完納。此系業佃兩願,並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同立結定租約字業主 為中人郭雲夏 在場人功侄郭耀西 代筆人郭孟珍 佃人游德來、游德粦 第七二定額田園大租字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因田戶林奢份下林仕龍,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里,土名舊館廍後圳股墘,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鬮書內明白為界。第是旱磽之田,不堪奉丈,難以按甲定租,遞年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歷來無異。但因歲之凶豐不同,而租之加減互爭,故與其勞而有礙業佃之誼,孰若逸而忘爭競之風。爰是業佃相議,就前的過三年租額折衷分平,逐年結定額大租谷九石五斗正,系佃人運到拔仔林館,經風扇淨,交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有異。自此結定租額以後,無論年豐歲歉,各遵此約,兩不得生端;即佃戶林仕龍印契鬮書丙管下界址所有埔園荒地,如有栽種開闢,亦在結內,不得再行抽的。此系業佃相議,俱屬至公,兩不相虧,日後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二十八年月日。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 第七三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郭,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四房人等承管澗仔壢大侖莊雙連陂背埔地一處,東至邱長埔為界,西至雙連陂水溝為界,南至侖頂山水分流為界,北至林家埔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埔地原系旱瘠之所,並無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間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聲,系佃人勤勞,即就本處築陂鑿圳,引水灌溉,墾闢耕種,遞年抽的不一,業佃維艱,是以佃戶藍對前來商議,即將承買藍天助埔地界內,不拘既墾成田、未墾埔地,遞年結定額大租四石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即日言議:早季收成之日,務要曬乾扇淨,運至公館交納足額,割給完單,付佃執照,不得藉延。此系業佃兩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結租字內實納額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年間播插單冬,即將單冬之谷抵納,立批,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第七四招佃字 立招佃業主張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霧林莊。茲有謝登南兄前來贌墾,犁分一張,配丈五甲正,當日議明每甲首年納大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三年納粟八石,俱系租斗,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為定例,年有豐凶,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濕冇抵搪;其租谷要車運一半到鹿港交倉,一半運至彰化;倘不車運,照莊例每石貼工銀五分,交業主自己傭車。其銀隨租秤明,給發車工。其莊中修築埤圳及橋道雜費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干業主之事,亦不得隱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聽業主稟逐另招別佃,其佃人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車工,並承退之人誠實,方允頂退,收回犁頭工本銀兩。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元年十二月日。立招佃批業主 第七五墾批 立給墾批阿河巴莊業主張振萬,有自置課地一所,坐落土名餘慶莊,經丈東至林宅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六張犁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戶王簡書前來,出得時值埔價銀一百六十兩正,其銀即日交收明訖,其埔隨踏交銀主前去墾成水田,內帶水分九張足蔭。當日二面議定,遞年每甲實納初年大租二石,次年大租四石,三年實納大租八石,系頭家租稅,永為定例,每甲隨帶車工銀三錢六分正,貼運課工腳費用。其大租務要曬乾風淨,不得濕冇;豐歉租無加減,亦不得拖欠升合。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勒迫,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為永遠執照。 外批明:其莊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過墾批銀一百六十兩足訖,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給。 管事 業主張 第七六招佃批字 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有承買岸里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河巴莊上橫山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原經踏過四址分明。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厘,按甲納租,每甲納租八石,永為定例。系官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庄公館交納入倉外,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厘,隨秤交納;如無隨租秤交,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方算實租。其谷務要曬燥重風乾淨,不得濕冇抵搪。至莊中修理橋路,開築埤圳,以及埤頭雜費等項,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稟官究逐,另招別佃。若佃人慾退,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今欲有憑,立招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日。 管事 業主張給 第七七墾批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有佃王文光自備工本前來認領墾耕餘慶莊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納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納租粟八石,以官較滿斗量交。租谷務要曬乾風淨完納,永為定例。但莊眾收成,牛車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納,今租粟約就本庄公館交收,每石議貼業主運課車工銀四分五厘,隨租戥納;如無隨租秤納,就租粟內依時價扣出車工外,方算實租。其莊中修築橋道及坡圳,系莊佃修理;至完官升科官發采糴,系業主之事。倘佃欲別創,招人頂退,必聞業管來人規矩去人無礙,方得授受。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照。 批明:丈量以魯斑尺一丈五尺為一戈,批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管事張奕勝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 第七八墾字 立給墾字業主楊,有楊鳳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埤厝莊前,東至圳為界,西至浮圳為界,南至林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水湳拋荒,無人耕作,誠恐久荒累課,今招到邱鄰自備牛工、種子,前來開墾認耕,三面言議時值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銀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付鄰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年該納本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車工銀兩依例照貼,分作早、晚二季,對半挑到本館完清,不得拖欠升合。仍保此田系本業主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家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足,再照。 業主楊。 嘉慶一十三年正月日給。 第七九永遠定額鐵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為結定額課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緣本館大溪墘莊等處原無大河圳水,墾田系佃人自備工本,勤勞築坡,蓄水灌溉,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但歲有豐荒不一,致業佃有爭多競少之嫌,今適因乏銀納課,爰招功兄際唐商議,勸其備出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隨即交業主親收足訖,完納公項,並無短少分毫;而業主願將功兄上年鬮得嫡孫水田、埔業一處,座落土名陂寮莊南湖,四至界址等項俱載在典契鬮書內分明,就此一處之業,無論既開未開之田園埔地,願將租粟折減,結定每年應納定額鐵租粟市斗二十石正。每年至早季收成後,業主自到佃徵收,市斗量平交納,經風扇淨,不得濕冇抵塞;業主隨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豐荒兩不得加減,亦不得少欠升合。自結永遠定額鐵租以後,佃人永照此鐵租單課粟二十石正完納業主;而業主永不得於定額鐵租外,加收貼粒,亦不得再言勘丈升科等情;如有勘丈升科若干,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業佃兩願,恐口無憑,立永遠定額鐵租單付執為照。 批明:業主即日實收過鐵租單內結定折減課粟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訖,批照。 光緒四年戊寅歲十一月日。 中人郭龍波 代筆張漂盛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 第八○佃批 立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有彰化縣馬芝遴堡上侖莊原佃陳業亨田三分,坐在本庄,東至鍾宅厝滴水,西至監圳,南至許宅竹頭,北至大圳,四至明白為界。茲因原佃脫逃,致累課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慶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斗二升二合。本館將此田三分,招到陳寮亨前來出首認佃承耕,願出給批銀一十二大元,其田聽陳寮亨前去自備工本耕作,或築蓋房屋居住,聽其設處,子孫永為己業。逐年配納本館大租二石四斗,經風煽淨好粟,車運鹿港本倉交納。其田經被沙壓,開鑿工力浩大,首年因免大租,以嘉慶四年為始,不論年冬豐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輸納,聽本館招佃別耕,寮不得藉端滋事。其田系陳業亨欠租之田,與別人無涉;如有不明,本館抵擋,不關陳寮亨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批銀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年十一月日立給佃批。 業主驁西堂林 管事吳松英 第八一佃批 給批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楊添亨田七甲四分零,因積欠大租,無力完納,將田底退歸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明白,三面言議價值銀六十四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陳永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粟五十九石二斗零。茲恩去荒濫田二甲四分零,又許六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額,每年該納租粟四十石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完,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另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批施伯慎 第八二佃批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置買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莊,土名轆過朥■〈月胥〉。今有王及觀前來認佃開墾,議定犁分一張,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車、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雜種耔粒,俱作一九五分抽的,不得少欠。如開水圳為水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粟八石,滿車運到鹿仔港交納。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該納粟八石滿;如開水,每甲議貼水銀一兩一分。其莊內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數,每甲納租八石滿,不得增多減少;經風扇淨,車運到港完納,永遠定例。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內地,或別業,欲將田底頂退下手,務要預先報明業主,查其短欠租谷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之人,聽其頂退,收回田底工力之資。其租稅務要逐年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違憲禁事。不遵莊規,窩容匪類,及為非作歹,如有此等情弊,被莊主查出,稟逐出莊,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許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楊。 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給。知見管事 第八三佃批 立給批人馬芝遴堡中莊館業主施敦慎,管下有大侖莊佃黃祿等,有承父明買水田坵數不等,共田五分,貫在大侖莊西畔,東至本田,西至陳田,南至尤陳田,北至溝為界,四至明白,年配佃本館課租谷四石。因祿等積欠大租谷無力清完,願將此田底退還本館抵完大租,聽本館覓佃變賣完課。茲據大侖莊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館承給田底,兩相言議,出得時價佛銀三十八大元。銀即日收訖,田隨踏付象亨管耕,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得言及貼贖。至於每年亨自應按甲照季實納大租谷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別處,田聽其轉售,其水分應照分流通灌溉。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其歷年清圳溝泥,聽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亂,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給。 作中人蔡地亨 批人施敦慎 代書陳時盈 第八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伙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谷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淨量清,豐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別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將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別人。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慶六年二月日。 在場見人黃運梅、黃振順、劉常立、木保 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 第八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鹿港金和興街懋泰號黃深樹,有明買林炎水田四段:第一段址在楓仔藍莊東勢洋田中央,原丈三分五厘,東至林家田,西至施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王家田。又第二段田址在深坵,原丈二分五厘,東至小圳溝,西至施家田,南至莊家田,北至車路。又第三段址在埔尾,原丈一甲,東至圳溝,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大岸;連過圳一坵在內,東至梁家田,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墓界。又第四段址在車路南畔,原丈二甲一分,東徑圳溝,西徑陳家田,北徑至車路;又園一坵在內。合共四段。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銀糧平四兩六錢三分四厘,並及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本港金福興街蔡滋生堂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盡根田價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永為業產。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系樹自己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銀元,並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樹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鬮印契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來盡根契面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完足,照。 一、批明:第四段小溝南畔並繳上手鬮印契七紙。畔田額一坵,原丈二分,抽留自掌,不在買內,並無帶大租錢糧,合應批明,再照。 一、批明:林家舊墓三墳,日後拾起,其空地依舊付銀主掌受,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梁江堂、王永發、黃登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深橫 代筆人黃世芳 在場知見人李氏 第八六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字人陳同,同侄埤、桃、奚等,同承祖父遺下開墾叛產水田一段,大小坵數不計,帶厝地、竹園、並雜物等項盡在內,坐落擺接堡,土名里末莊,經丈一甲三分零,配納叛產租粟三十一石九斗二升零,又帶納林業主大租粟二石七斗三分零,配食大完坡水一甲九分,引入私圳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其田東至大路為界,西至圳溝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叔侄商議,願將此田業退耕杜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吳三桂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契價佛銀一千零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將此田厝地、竹園,一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田業系是同等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等情弊,系此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找贖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不得抑勒反覆,口恐無憑,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一紙,又帶墾單一紙,保結狀一紙,佃批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陳和 為中人徐江、呂欽 在場見人陳李氏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人陳同 第八七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人俞百合,同胞侄雙月、添元等,有承祖父墾闢並自置水田二段,坐落擺接漳和十二八張莊。其田東至李家田岸毗連界,西至童家田岸毗連界,南至大圳腳小圳界,北至俞家竹圍腳小圳界,配納叛產供余課租粟全年十三石四斗八升四合六勺正。又一段東至俞家田毗連大岸界,西至俞、賴兩家田大岸毗連界,南至俞家田界,北至賴家田岸毗連界,配納叛產租粟全年二十二石零七升九合正,各折銀完納,執完單憑照。大安陂大圳水透大小圳通流灌蔭,其南勢大圳邊,合等將田築店仔基地,蓋茅厝一座並門窗、戶扇在內;又帶厝宇茅屋一座,連地基、竹圍、菜園、禾埕、果子、樹木、雜物、池塘、水堀一概在內。其竹圍東至竹圍後牛路界,西至厝前■〈艹〈束刂〉〉埒界,南至李家厝後■〈艹〈束刂〉〉埒定石界,北至竹園外田橫路界。又帶牛路通行透大山各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叔侄商議,願將此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本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陳志仁、鄭興宗同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其銀、契原日憑中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厝宇照契內界內暨雜物等件盡行憑中踏明,交付買主陳、鄭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任從其便。保此物業正行交易,極價明買,杜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永不干俞家之事,永無增添取找洗之理。此物業明系合等承祖父明置之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涉,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弊,亦無拖欠課租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俱系合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倘有失落字約,日後取出,不堪行用。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並上手印契粘連司單共一紙,憲丈單一紙,舊鬮書一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憑中,叔侄同收過契內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足訖,再照。 批明:舊鬮書並上手光錢印契、司單、墾單;若要用,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為貴 為中人俞成仁、陳觀平 在場見族叔得壽、振壁、堂弟仁溪、男成章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胞侄俞百合、雙月、添元 外批明:倘若皇恩大赦,叛產租照依時莊例,不得刁難,批照。 第八八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立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因乙酉年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等四人合夥,明買過陳熊兄弟等水田埔園連竹圍計共三段,坵畝不計,按四份均分,定應得一份,當經立約分管,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土名秀朗崁頭。其田東至王家田為界,西至陳聖王田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至大崁為界。又溪底田,東至孫家田為界,西至郭家田為界,南至路透王家田為界,北至郭家竹圍為界。其埔園連竹圍,東至孫家竹圍為界,西至郭家竹圍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大溪連顏家園為界,四至界址各明白。經憲丈明中則,定分得田六分零六絲正,年納錢糧正耗銀一兩五錢一分五厘七毛二絲。又園明丈四分八厘零五絲二忽,年納正耗錢糧三錢二分零一毛四絲。帶永豐寮大坡圳水,一分七厘五毛水份田通流灌溉充足,年納叛產租粟二石四斗四升六合二勺五抄;又納林成租大租六成,折二斗九升七合;又納番全降口糧六成,折七升五合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田園、竹圍等盡根出賣,先向過股伙居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孫金聘出首承買歸就,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六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定親收足訖,其田園、竹圍等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贌佃,收租納糧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定及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弊。保此田業系是定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合夥明買,四份得一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來歷以及拖欠錢糧租等項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定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帶墾批二紙,又帶新丈單一紙,又分管約字一紙,計共六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歸就契內銀六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字內添寫「明」一字,又解「壹」字一字,聲明,照。 大清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俊哲 為中人戴榮泰 知見人洪保勝、洪三監 在場人洪門朱氏 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即頭北 第八九奏議中之一段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 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谷三十石,向系莊民業四佃六,公同■〈勹外雲內〉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勹外雲內〉給口糧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谷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勹外雲內〉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並無另有業佃可以■〈勹外雲內〉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谷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第九○諭示 代理台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貢生劉育英等稟稱:竊維台灣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以來,南北路有水處聽民成墾,或請官給墾,湊股力墾,向番買墾,由番出墾,其業底來歷有不同,即配納之租亦各異。有納漢墾戶租,有納番口糧租、屯丁租,有納正供租,各款租稅條目向來田業流交契卷註明,租單鑿據,通台皆然。惟口糧與墾戶租相符,均由私記圖章出單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錢糧;屯丁租有如軍餉,俱屬國帑,如同一轍,故力墾買墾者,是謂小墾戶。辟業主或納屯租,或納正供,皆憑官印官戳納單收納,即轉繳與官,歷造有案可查,非納口糧墾戶之可比,豈有屯租既免而正供猶要配納之理;果如是,則是兩錢糧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機擺弄,藉影冒混,邇因苗栗環城左右六莊佃戶,原納正供者獨多,概被四社頭目混指為口糧,謊請官差冒款追索,上瞞憲聽,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群情何甘!非蒙新憲作主,諭止冒混,考查分別申詳定納,則民心之不平,何來鳴於上聽。為此,合將納款各情節披情憲鑒外,伏乞恩准,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台灣清丈,各屬應徵屯租,先奉奏准一律升科,改租為賦,旋經台灣、彰化兩縣會議徵收屯租緣由,詳奉宮保爵撫憲批司飭,經本府憲查復:台灣屯田,向於完納屯租之外,又完墾戶租番大租。現在墾戶番戶皆遵章減收四成,貼給小租戶承糧,新糧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寬免,與民田軒輊大殊,恐多藉口。請如該縣等所議,將屯租改為官租,按款徵收六成,報充公用,試辦一年,造報立案等情稟復,業經藩憲通飭全台南北,必須一律分行查覆核詳在案。是此項屯租改為官租,仍復徵收,而墾戶各戶均遵照減收四成,該番社頭目自向收六成租谷,系照現定章程辦理。至於正供即系現在之正賦,已於番租核減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並非有另加錢糧。乃近來控爭番租之案層見迭出,顯因改章之初,輒藉刪除屯租名目,從中阻撓,既可概見。據稟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為此,示仰闔邑各佃戶、業主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應納番租,務須遵照現定章程完納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頑抗,定干拘究,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給。 第九一諭示 欽命福建分巡台灣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卓異加一級、軍功加一級、隨帶又加四級紀錄十八次張,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台郡番地原無征賦之例,不准漢佃杜賣典贌,續後查出歸番;淡防廳衙門未知奉有明文,將番田園亦照民例報升,已經題升入額,難於請轄。是以乾隆三十年間議定章程,分別番黎自耕,免其報升;如系漢人佃種,仍應照例勒令報升,此亦端指示斷還番者矣!今台地番業已奉奏明徹底清厘,凡漢人典贌侵占田園,悉行還番管耕,內有該番不能自耕,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勻給眾番口糧,此實皇仁憲德,軫恤番黎有加無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謀生日蹙,幾難存活,嚴督該府廳縣實力請查,凡被漢人侵欺田園,悉斷還番管業;其該番多有不能自耕,給於原佃人承種,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園收租四石。以之勻給口糧,未必能周;若飭令輸供,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將來恐有追呼之累。復請嗣後凡斷還番管業,著民人向番承墾納租,概免報升,以收恤番實效。茲經布政使司轉詳,奉督、撫兩憲批准,移知到道,除分行府廳縣遵照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全台業戶、佃民、社番人等知悉:爾等感皇恩浩蕩,憲仁汪濊,務須各守本分,盡力田園,按例納租,民番照舊相安,共享昇平之福;慎勿彼此爭競,以及犯科,致蹈法網,後悔莫及。凜之,勿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第九二當大租銀字 立當大租銀字人蘇順昌,承父向隘番承墾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莊莊前一份,招佃蘇連進墾闢成田,坐址墾約載明,遞年帶納大租谷一十三石,豐荒永無加減。 今因乏銀家用,前向叔祖德興手內當過佛銀六十五大元正,憑中交清訖,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元銀母貼租谷二斗正,遞年共有利谷一十三石正,即將連進一佃份下大租對收,早晚二季均納,不得拖欠。其當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滿之日,銀到租還;至期若無銀還,不拘年限,任從德興收租,以抵字內銀利之需。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干承當人之事。此系叔侄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當大租銀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昌實收到字內銀母六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租為挑到寮下,每石工錢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二月日。 在場中蘇發魁 佃戶蘇連進 代筆管文清 立當大租銀人蘇順昌 第九三諭示 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郭,為呈明害端,墾請示禁,以保番黎事。據岸里社總通事潘進文、副通事茅格馬下六、潘振綱、土目潘學稱:竊岸里等社管轄田園,仰蒙皇恩免徵,悉系各番自墾自耕。守隘口糧之業,漢佃贌耕供租,准以三年限滿,業還番管,自耕或另招別佃,漢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間有社番窮苦缺銀典租,務要當社算明立約,總通事蓋戳,俾無俥估重利,銀到田還之弊。茲查得岸社轄社漢佃多有卷剝重利,竟將番租包吞十年、八年,並賄寫銀到田還字樣,以致社番有田無租地,其弊害一也。擇地安墳,各有界分,查漢人屢在社番田園內盜葬墳塋,番覺向阻,反捏毀骸滋訟,其弊害二也。越界私采,例有明禁,查漢奸愍不畏死,屢越南勢坑、烏牛欄、東勢角、校標埔及麻薯舊社等處抽藤釣鹿,燒炭煮鹼,私采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抬屍訛索,輒滋訟累,其弊三也。缺債向討,理固然也,查漢人多有藉名討債,闖入社內,誘姦番婦,其弊害四也。更有甚者:漢奸欺番愚昧,始則用酒煽誘,借居番社,作為餌釣;盤踞日久,用銀驅番,擅將社屋折毀,希圖闢田剝利,致社番無棲身之所;復敢窩容盜賊,其弊害五也。茲文承充總通事之責,查明各款害端,乞准給示禁除,庶漢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社界內各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附居岸里等社界內,毋許故犯該總通事潘進文呈稟前項五款害端,以致民番貽累,地方靡寧等弊。該管社通土等務宜隨時防範,嚴密稽查,自禁之後,倘有頑民愚番及奸徒宵下仍前抗違,致犯前稟條款,該通土等即指名稟赴本分府嚴行法究,決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給發貼。 第九四諭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吉,為稟墾示禁奸棍踞社等事。本年五月十八日,據淡屬竹塹社通事荖萊湘江、土目衛福星等具稟,詞稱:江等番社附近城郭,每有漢奸包藏禍心,來往踞社,即為社棍。窺伺社眾誰者業多,誰者業少,專工放債,重利翻算,俥估剝刻,番愚將業定價,逼寫典契,些需找足,占為己有,至親備價向贖,刁掯不容取贖。又有一種無賴棍徒,藉名稅屋,開張米酒、雜貨生理,實貪少婦姿色,誘謀術騙私通;甚至鼓惑番婦,反目放手,結為夫婦。妻占而屋並踞,致使番無立錐以耕種,無片瓦以棲身,貧窮困苦,流離失所,逃入山林採薪餬口,不可勝數,前經上憲例禁在案,無如風雨飄搖損壞,奸棍不見示禁久矣!沿習以為固然,頹風殊難挽回,茲江等蒙憲點充通土役缺,念當遭棍殃害,若不稟懇憲示嚴禁,則田園仍被霸耕,厝屋依舊踞占,番業變為民產,番社轉成民村,難保無飢膚餓殍之慘。勢得望光呈懇,伏乞恩准示禁,奸棍踞社滋擾,驅逐寧社,沾戴不朽,上叩,等情。據此,查漢奸踞社,例禁森嚴,該地民人何得故違禁令,入社滋擾,藐法已極,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附近竹塹社等處莊人等知悉:爾等務須改過從善,遷徙他方,別圖生計,不得依然踞社,重利放債,俥估番業,逼寫契字,刁掯取贖以及藉名稅屋,誘謀番婦,占奸踞屋,以致番無棲身之地,逃入山林。自示之後,倘敢恃頑不遵,盤踞滋事,許該通土荖萊湘江、衛福星等擒解赴轅,以憑按法究辦。本分府為革除社害起見,斷難稍事姑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九年六月日給發貼曉諭。 第九五諭示 補用府正堂、特授台防分府調署中路理番海防分府孫,為示諭完納番租事。案查陳東承管頭社番田三十四段,每年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歷經示諭完納在案。茲據水社番松咬味等稟稱:陳東將田賣與別人,恐將來番租無著,乞出示就田跟租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承買陳東番田楊慶等遵照:爾等須知陳東頭社田業,向有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現該業轉賣爾等掌管,自應照所買田段認完番租,毋得短欠;倘有抗不完納,一據指稟,定即差傳訊追,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閏七月十五日給實貼水社。 第九六諭示 代理埔裏社撫民理番分府劉,為出示曉諭事。案據頭社番通事毛大典、土目里乞蚋稟控監生陳世敬怠納番租一案,業經本分府飭差傳集兩造提訊,斷令承種毛大典等番田各佃,一概照舊完納,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各佃知悉:爾等如有承種毛大典等番田,自應按時向毛大典等完納清楚,不准延欠,致干查追不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給告示,實貼頭社莊曉諭。 第九七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重申示諭事。本年八月初八日,據竹塹屯董事解大賓稟稱:各社頭目系赴轅占充領戳,奉諭向佃收租,不意勢豪則藉稱以殘糧未完,斷難先納社租;村民則推辭以大戶未納,未便倡行,等語。即有應納各番之私租,始則刁難頭目監單,繼則騙限無期,甚至包辦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謠煽惑,以驗充頭目未定,愈加佃人藉口觀望。如本城吳指記、吳論記!吳綱記等應納竹塹社衛壁奎之公租,膽敢藐視不納,何況於村莊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為濟公及仰事俯蓄之資,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請重示催納等情。據查,此案系奉本府憲札,蒙爵撫憲批飭革除通土,改合行出示充董事、頭目管收各社租谷,業經本縣選妥占充,分別示諭收納,按款繳給各款在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並飭差諭納外,合飭諭納。為此,示仰竹塹各屬各社之業主、佃戶知悉:汝等所有應納社番租務須遵照定章,照六成認納,其餘四成交小租戶還糧,勿得推延觀望,藉飭抗納;倘再抗違,一經被稟,定即拘究,決不姑寬,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第九八諭示 賞戴花翎調署台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孛,為特示嚴禁民占番業事。照得台地番社歸化之初,荷沐皇仁,賞給地界租業,設立通土業戶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漢奸惡棍私放番債,重利俥估,致番失業。故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奉督憲具奏,開設北路理番衙門,專管淡、嘉、彰所屬番社,不時清厘,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並經洪前分府循例出示嚴禁在案。茲本府蒞任,訪查各屬番社多有流離失所,皆因漢奸棍徒故智復萌,典占頻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所屬各社附近漢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民占番業,有干例禁,嗣後毋許放借番債,重利俥估,自犯條科;倘有無知,並實系眾番公借公用,先已於借占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銀,務將租業自行清理,即將該業歸原番掌管,不得阻撓抗違;倘敢復蹈前轍及藉前通土業戶社番字據收租抵利,掯價取贖,盤剝不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拏究弁,切勿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給。 第九九諭示 台中縣苗栗支廳長橫堀,為示諭照納事。照得番大租原系配定各番社應收之糧租,曩者以來,全台一律照收,毫無更異。查前經劉撫憲請清丈之際,將昔定番社應額正供之課,改歸小租戶納錢糧,以妥定收六留四之章程,仍為應收應納之款,照前台灣諸憲所定之例以及告示,昭昭之可考,合行曉諭。為此,示仰該管下各堡各業戶暨佃戶知悉:自示之後,務須仍循劉憲納六留四之章程,應將明治二十八年未納之租,並二十九年份一併交納各社頭目業戶,以便分給眾番口糧,勿得推延觀望,藉端抗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切切。 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發貼田寮街曉諭。 第一○○諭示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台南府調署台灣府正堂程,前剴切曉諭事。照得台地田園,案奉奏明清丈,一律升科,無論大租、番租、通土租,並蒙憲定章程,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尚有六成准大租戶、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舊收取,業經飭由各縣曉諭遵辦在案。茲據台、彰兩屬通事總屯目楊升源等簽稱:竊蕭壟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戶承墾田園山場,應納通事口糧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谷稅銀,原例田園按甲配租,山場逐段納稅,向來屆季完納,歷收無異。前年間舉辦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諉,互相觀望,被吞兩載,絲毫莫納,蕭壟社等十六社男婦老幼枵腹啼飢,慘情萬狀。伏思此款租稅,系各社蟻番養生之資、祭祠之費,奚堪藉端抗納,簽乞示諭遵章照納六成,以拯番黎等情。據此,查番界地場從前賞歸屯番墾種,均有案據,嗣有番招漢佃開墾,納予租稅者;亦有番墾典給漢民,仍酌留租稅者,此次清丈升科,曾奉大憲准減四成貼歸漢佃漢業戶完糧,已有體恤,尚剩應納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稅,乃各社養贍祭祀之費,一味抗納,未免忍心。況各社番早經編籍為氓,國家已准與考,民間已通婚嫁,爾等漢業戶漢佃之田園山場,系從何來,飲水思源,亦應照納,以符定章,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各縣漢業戶、漢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定章程,除扣減四成完糧外,六成照納,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應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給,貼南投堡中寮莊曉諭。 第一○一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遵照事。照得全台清賦改正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徵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徵收,以次第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周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納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業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准故意欠糧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各項,官征名目均免再征,其各遵照,勿違,特諭。 (朱字) 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當此改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唯該佃戶驗明交納租谷;如無單者,即將租谷封存在佃,聽候查追著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二諭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諭飭充當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據麻豆社老番米文益、葉老英、陳振旺、李財、李獅、陳定、陳銅治、陳同等僉稱:伊等歸化以來,仰沐皇仁,恩賜草地,以恤番黎之飢,歷由老番稟蒙充通事,以董其事,凡我社公私之租,給串徵收,概由通事蓋戳徵收。無如,前充通事陳朱升社務生疏,辦理不善,租多貽欠,以致番黎啼飢之患。今清丈升科,憲定番租抽去四成貼歸小租戶承糧,尚留六成以為番食。茲查有蔡新拔一名,為人誠實,社務熟識,爰集眾議,取具認充保結,僉懇賜准充當等情。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麻荳社通事蔡新拔知悉:凡該社番租務須留起四成,貼歸小租戶定糧;尚有六成之租,即為蓋戳,公平照收,毋許勒索,致滋是非,切切,此諭。 計給戳式一紙。 光緒十六年十月初九日諭。 第一○三諭示 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二月初三日,據嘉義社番黎林水返、鄭椪、吳呆、吳建林不、張銅等稟稱:遵照新章,應收六成番租,現被各小租戶勒討交還,僉乞示諭等情。並據黃昌等呈同前情,各到縣。據此,查番租一款,奉定新章,酌征四成貼小租戶納糧;仍留六成,歸番收納,以資養贍,迭經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前情,查番租田園均應小租戶領單承糧,所有酌征四成,即由小租戶減納四成大租,湊完錢糧;尚餘六成大租,仍應小租戶向番完納,何得藉詞討還。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諭遵。為此,示仰該番黎林水返等名下各小租戶知悉:爾等所有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減納四成貼完錢糧,尚存六成仍應向番照數完清;倘敢藉延,一經指稟,定即拘案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四日給實貼曉諭。 第一○四諭示 特授台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同為示諭定案番黎事。照得蘭屬社番東勢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闢事宜,因念番性愚戇,未知藏蓄,所耕田僅敷一年食用,若將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盡,勢必生計日絀,而東勢之地,猶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余埔:大社周圍二里,小社周圍一里;西勢先為民人開墾,已無餘埔,將沿海一帶沙侖: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永為番業。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種樹木,作為內界,不准漢人贌耕;其加留余埔,亦令沿邊種樹作為外界,若社番人少,懶於操作,准將余埔贌與漢人耕種。迨翟前廳任內,始議官為招佃,仍照官租每園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為番租,免其升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被佃侵欺越占,無論贌及典賣,且有執憑,各一概追還,詳奉上憲奏咨遵行在案。當時非不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容無加。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一二里之加留余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升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別。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胡混希占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又復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剋扣口糧;無事不圖噬番,無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無受糧之實。甚至估占番地,分為己業,以致眾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業經本分府查案示諭,並檄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後。茲據該委員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別繪圖,造東、西勢加留余埔各圖冊前來,除飭承查照辦理外,合併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東、西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委員丈定圖冊內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輸納番租,屆期務須以干圓好粟,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社通土社番等收納,仍取該通土戳記收單為憑。歷年該社將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給番丁口糧,每丁分給若干?仍由該通土造具租粟條目冊結繳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稟,以憑差拏究追。嗣後仍照原定章租,再屆三十年清量一次,永為定案,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給右諭通知。 第一○五諭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據埔眉化番給首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無田可耕,許其移住埔內,同守地方,以防凶番,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給伊等耕作,不論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歷收無異;不料近年多有欠納,稟乞示諭照納等情,據此,查望麒麟因憐七十二社屯番貧苦,分給田園耕種,所有應納租谷自應聽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稟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該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不論田園,每年收租百擔,應聽麒麟抽租五擔,年應貼水社屯番谷一百四十石,亦應如數照貼,均不准稍有短欠,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給告示,發給望麒麟曉諭。 第一○六諭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署台灣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據水沙連埔眉化番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溝南熟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不意邇來多被欠納,無奈,於光緒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稟蒙准出示諭佃按佃照納在案。罔如東方總理余清源不遵憲示,膽敢恃勢,擅私自出單混收舊年晚季租谷。現在早、晚季均已冬成,復反敢再四處阻抗,虧麟有租無收,尚且賠累,勢亟瀝情,伏乞恩准出示曉諭,照舊向麟完納,俾免賠累,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埔地田園,應納完租谷者,務須照舊按田每車五斗,認向望麒麟完納,不准拖欠;如果與余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著賠。自示之後,余清源不准干預此事;倘敢故違不遵,再敢混收擋佃,定即拏案懸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月初六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七諭示 欽加運同銜、准補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照得埔眉化番從前不知耕耘,將承管埔地給佃墾耕,年收租谷十石者完納租五斗,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經彭前分府查出,斷給化番首望麒麟具稟各佃抗完,又經本分府示諭完納在案。茲據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稟稱:望麒麟所收租谷盡行吞沒,顆粒不分;並據總理巫邦彥等暨三十一莊頭人以空五之租谷,番紛紛擋收,佃戶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納,深慮操戈鬥毆,僉懇覆訊察斷各等情。據此,查此項租谷,水社各番均望以資養贍,本年冬早經收穫,紛紛擋佃,恐歸無著,亟應派收候斷。除諭飭四坊總理徵收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園,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按田每甲五斗,認向該坊總理完納清楚,給單執憑;倘敢拖欠,定即嚴拏懲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八諭示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飭收事。照得埔屬四角頭各佃戶,每年應完納空五番租谷石,現值晚稻登場,各佃戶家有蓋藏,亟應諭飭徵收,以重租項,除將西、南、北三角發串,諭令本城司教生員曾鴻霖,帶同該化番望麒麟徵收外;尚有東角發串,配給該化番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五名,應得租谷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照數均分。除派差協同督收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化番立即遵照,按戶照章抽收,俟收竣後,即據實具報,以憑查核詳報,毋違,切切,特諭。 右諭,仰嗎唻、文良、埔阿密、林四貴、故莫代麾等准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諭。 第一○九議定收租合約字 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總社長余清源、巫宜福、潘進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馬來、故莫、大麾、鴨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兩社草地,蒙官給戳,亢五收租,按石配給,歷有三年。無如內中不睦,輒相稟爭,現奉分府憲孫批示:謂今年亢五租,奉鎮憲文,仍准望麒麟自收,應如何均分方稱公平,爾等即投邀各總理妥議可也。爰是邀請源等僉同妥議。竊謂歷來收租攪擾,皆由化番自相雌雄,與其自收爭奪而滋鬧;不若憑公收給以和平。然租繁責重,實難其人,再四籌維,惟有總理可勝其任。麟等遂即當堂僉議,願將埔眉兩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議定每年應繳亢五租谷一千,即將所繳租谷給發化番,每名逐年配給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領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過限,亦不得短欠冇濕諸弊。該化番八名,合共應給租谷七百二十石;其餘所伸租谷,仍交望麒麟親收,以便給發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費用,其餘化番亦不得異言滋事。竊恐各總理公務浩繁,獨力難支,再舉誠實之人田水金、茆群梅、叉成黎梓等,以備調遣應用,其工資悉由源等之事給發,不干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際,麟自應給發完單,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胡塗混收;倘有頑佃抗納,麟自應出首,合同源等協力理較,不敢袖手旁觀;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則麟等亦不敢無故討過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聽麟討過自收,源等不敢固執自專,以及弄弊等情。爰議已定,俱各欣然允諾,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一樣四紙,源等各執一紙,望麒麟執一紙,存照。 批明:阿木、鴨母二名租谷,向西角支領,照。卓肉、埔阿密二名租谷,向東角支領,照。故莫、馬來二名租谷,向南角支領,照。望麒麟、大麾二名租谷,向北角支領,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黃利用 立議定收租合約字巫宜福、余清源、潘進生 第一一○諭示 署理鹿港理番海防總捕分府彭,為給諭歸管事。查埔番望麒麟之父澳漏,及其伯督律,本系埔社土著生番,嗣因父、伯相繼身故,所遺田業皆被他人占管,現在埔社生番僅有男婦幼小六人;眉社僅存一人,零丁孤苦,並無恆產可以自給,本分府軫念窮黎,不能不稍加體恤。查勘東螺社地方本有篤律等所遺田業,原議與佃戶九股抽收,歷時已久,佃戶每多欺玩,抗不納租,茲責成雙寮、日北、吞霄三社總社長張大升,水裡、大肚兩社總社長巫邦彥,阿里史總社長潘進生,東螺社長茆國珍等,每年就督律原田內抽出租谷二百石,分上、下兩冬各交一百石,散與望麒麟等七人,作為養贍貲本,不准有短缺情事。又坐落恆吉地方有田五十甲,東至巫邦彥田,西至林清風竹圍腳,南至溪崁,北至水溝,均有界址可憑,原系督律、澳漏產業,先經羅輝煌之伯羅國忠故後,復有潘三彪指稱系伊岳父潘維和買管之地,二比各贌佃戶,分段爭耕,現經查訊羅輝煌、潘三彪所執字據,均難為憑,應塗銷附卷。該埔眉兩社番僅有男婦幼小七人,情形殊可憫惻,應即將此項田業斷歸望麒麟等永遠收租承管,以杜紛爭,而示體恤;其雙寮社佃戶潘阿屘等十四戶,大肚城佃戶王乞食等十八戶,著於每年收穫之時,毋論早晚冬所有田內租谷,主佃各對半均分,不得藉詞短少。此外尚有未種田段,由望麒麟等七人公議贌佃承耕,收租管業。此系本分府保衛窮番起見,此宗田產唯許收租,不准私自典賣;如敢故違,賣主、買家一體拘辦,並該田充公,決不載貸。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發給印諭,與望麒麟等七人執掌,永為憑據,自安生業,毋違,特諭。 第一一一諭示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諭飭遵照事。案奉本道憲陳批:據該佾生具呈,以承祖遺下水田五十甲,址在恆吉城莊,被潘、羅兩姓霸耕,控蒙前鹿港廳彭訊斷歸管;嗣經贌與吳根耕作,又被霸抗,復蒙前埔社廳華斷,將該田充公,乞恩飭廳起耕歸管等情一案,奉批:查前項田產,先據華前倅詳請充作官業,當經批飭仍照彭署丞原斷定案,較為妥善。嗣據華前倅議覆,以該產即交現耕佃首謝細苟、羅三甲、黃阿連三人承耕,該化番應得之租二百石,即由佃首等向該番自行完納;如有短欠,准該番稟官起佃另贌等情,當經批准在案。該化番祗須年收租谷並無短欠,即可相安無事,何必定欲自行起耕,轉啟事端。仰埔裏社廳立即查明,傳諭遵照,黏抄並發等因到廳。奉此,合行傳諭。為此,諭仰該佾生即便知照,毋再生事,切切,此諭。 右諭,仰佾生望玉書、即望麒麟准此。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八日諭。 第一一二稟呈 敬稟者:竊祗奉鈞函,以奉帥諭轉飭查明卑邑番租隘租,每甲田畝租谷若干?詳開清折,稟送憲局查核匯轉等因。蒙此,□□遵即飭差分赴各莊差復,並傳集總理通事等查訊,均以當年附近番社田畝均有番租,年納租谷多寡不等,番租之外,別無所謂隘租者。然此項番租,自設縣以來,城廂附近各社均以化番為民,各安耕鑿,番租名目久已革除;或惟深山一帶地角山頭,零星田畝經人民開墾者,或按年略給米酒、檳榔之屬,其中或有無,亦無一定之則等語。訪之輿論,亦復相同。是卑邑境內,並無番、隘各租名目,應請邀免開報,緣蒙前因,理合稟請大人察核施行,實為公便。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鑒。謹稟。 一夾單稟。 清賦總局憲陳。 光緒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稟復卑邑並無番租、隘租名目由。 第一一三諭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薛,為宿債孔多等事。本年六月初一日,據淡屬德化社通事淡眉謀稟稱:緣大甲德化社,溯自乾隆五十四年,至嘉慶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漢債計共六千餘元,年收佃租還利不清,公項、口糧無資,以致通事懸缺,莫敢頂充,屢蒙前憲飭舉嚴切。謀無奈接充該社通事,迨收成之際,租被債主控利幾盡,每將自己耕種粟石墊繳公項,分給口糧,慘莫勝嗟。竊思該社前業戶萬老達,應收佃租亦被上手業戶借欠民債,將租抵利不敷,無可完公,奔赴前淡分憲吉,稟請止利,限年分攤,經蒙申明禁令,將各佃債控還一本一利足額者,概行照例註銷;如控還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勹外雲內〉攤找還等因。查自既禁以後,歷年公項有著,宿債得清,至今合社謳歌。茲逢仁憲榮任,正番黎愁苦得寧之日,理合將前通事借欠各佃債,逐一開列稟繳,乞恩比例示禁,分年■〈勹外雲內〉攤宿債,卑謀得公項有著,口糧有資,合社沾感等情,計黏各債主賬冊一本。據此,查該社租谷有數,乃歷欠民債至六千餘元之多,以致抵利不敷,番計日艱,公項愈形掣肘,現奉大憲嚴查番務,自應照例亟為清理,除飭差傳訊明斷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莊佃戶、債主、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重利放債,例禁森嚴,此案該通事所開,各皆控租多年,半系利浮於本,豈容再有盤剝。所有本年早季租谷,務須照數備交該社通事淡眉謀收取,完繳公項,散給番糧及辛勞費用;余剩租谷,暫行存貯,以俟查訊照斷分給。嚴禁該債主等霸租控抵,亦不許該通事濫用花銷。現在飭差傳喚,並嚴諭毋許稍有索擾。各該債主等自應趕速邀齊赴案,以憑訊明核實定斷,分年掃數攤完,以清社債。本分府秉心公斷,不使爾等稍有偏枯,毋庸疑慮;倘有不遵到案,或將早季社租霸控抵利,即屬違抗,則是爾等自取咎戾,一經該通事據實具稟,本分府惟有按例究辦,決不寬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五年六月日給。 第一一四諭示 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遵札核議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二日,准署台灣府正堂鄭關開;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憲汪札開;本年二月十九日,准藩司咨;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史批;貴道呈詳:查通台南北兩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議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撥給自耕及民耕田園官為征租,支給屯餉。例禁私相典賣外,尚有社番己業田園埔地,本系該番等自行墾耕,以資口糧,不在歸屯案內,是乾隆五十三年並嘉慶十五年兩次清丈,均未議及,致漢人仍有向番典賣之事。緣系從前社番不諳耕種,將田園埔地轉付漢人墾耕,仍納番租以為口糧;此汪守前次所開番埔名目典賣之原委也。更有陸續借給社番錢米,重利盤剝,番子無力償還,將業立字胎借者;又從而本利累算,不敢寫出典賣契據,假以贌耕名色,寫立贌字,贌給十年或二十年不等。年份既久,轉輾贌耕,或原主與贌主均經物故,無從贖取,業即成絕業;此楊前守所稟漢奸盤剝之原委也。查楊前守及汪前守所稟均系指社番自己田園,與歸屯埔地民人誘令典賣者不同,第漢人典買番業及重利盤剝,均干嚴例,經本道出示申明嚴禁,並諭令番漢自行清厘,分別歸番贖管各在案。茲核該府所議,請將出典絕賣之業,限一年聽佃取贖;其胎贌各業,限半年悉令退還番管。所議雖屬妥洽,但漢人不遵限聽贖還管,固當嚴究,追價充公;倘社番無力,不能依限取贖,又未便繩之以法;且恐其別借漢人錢銀,贖彼漢人原典買田園,是贖與不贖均同一轍,於番仍無裨益,轉啟構訟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本道酌議,凡漢人典賣並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而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該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飭理番廳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於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檢查造冊,就近呈繳台、鹿、淡三廳查核,由各該廳照造清冊,詳送備查。此次清厘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爭端,而免侵占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經控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番社並漢奸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埔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將屆冬成,由道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番、漢復滋弊混。如此嚴立章程,庶幾漢奸知所斂跡,將來番田不致盡為民業,番黎不致窮困。是否允洽?合將核議緣由詳覆等因。奉批:仰布政司查議通詳察奪,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又於十二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熏批:如詳飭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奉此,查此案已奉督憲批詰查核,所議亦屬公允,似可毋庸再議。除呈覆撫憲外,合就飛移,請煩查照轉飭遵辦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轉飭。為此札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轉飭遵辦,出示曉諭:凡漢人典買並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者,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如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管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聽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該廳查核照造,由該廳造具清冊,詳送赴轅,以憑察查。此次清厘之後,社番如遇緩急需要,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再向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谷,永杜爭端,而免侵占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社番並漢人奸佃戶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照例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復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蒙此,合就飛移,為此備關,希即查照憲檄,出示曉諭。仍即分別查辦,備造清冊移送,以便轉詳察查,均勿違延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岸里等社通土、業戶等立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赴本分府,以憑查核,照造清冊,詳送本道憲察核轉詳。此次奉大憲清厘番業,該通土、業戶等務各遵照挨查,漏夜趕造實冊,毋稍有觀望抗延,致干提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日給發貼岸里社曉諭。 第一一五永耕田契字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厘,有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盤觀出首承耕,當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給千休,價足契清,厘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系厘明買為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厘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田契字一紙,並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東明哲 為中人郭志成 在場妻舅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厘 第一一六諭示 台灣府駐鎮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黃,為稟請示禁,以杜霸爭事。本年七月十八日,據岸里等社總通事潘明慈稟稱:竊岸里等社承管番業,悉蒙皇恩免徵,自墾口糧田園,社番輪撥守隘,不暇自耕,暫贌漢人代耕,二、三年限滿取回;如贌約無通事蓋戳,即違例私贌論。近有社棍范阿添等盤踞該社,窺番愚暗,藉逆亂蹂躪之後,勾潛逸匪,私贌番田,謀詞架控,先發制番,霸耕舞弊,難以枚舉,若不稟請示禁,將來訐訟滋事,累番無底。理合稟請叩乞恩准示禁,並飭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拏究,俾地方寧謐,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贌番業,限期已滿,應以向番再贌,必須蓋用通土戳記,不得私相授受,致滋事端。如社棍及逸匪等項奸徒盤踞番社,許該通土、民番人等據實指名,稟赴本分府,以憑究追,斷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給發貼岸里社公館曉諭。 第一一七鬮約字 公立鬮約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劉合歡,同眾番胡得生、番桂生、劉雅、夏哲生、林天福、劉九仔、林誰仔等。竊番向化以來,叨蒙皇仁憲德,格外優施,將各社界管埔業,例免稅賦,歸番口糧。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賴口糧度資;而口糧租數正當,分給得宜。昔年番性樸直,循蹈規矩,為長上者屆期徵收,按丁散給,社番相安,奉公無誤。邇來世風不古,聽棍煽惑爭充通土,濫費花銷,每致侵漁,社番顛連,控案不休,揆厥由來,所以致爭通土者,以為口糧未分,便可從中覬覦故也。兼之數年來,社眾公費破耗居多,有口糧之名,究無口糧之實,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紛紛索債者幾乎盈社,若不籌思設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眾公議,與其聚之不分,致啟爭端,貽害番黎之階;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覬覦,以資奉公之計。惟是應還債項,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額限年攤還債主及存公費外,將租按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谷五石,慶生、郡英、榮生、孝散等十四戶,經於道光四年間立過鬮約,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戶尚未歸著,茲集眾公議,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鬮約,定佃歸管。自此分定之後,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奪,亦不得擅行典賣,俟各債攤清之日,余租再行均分補足,庶乎口糧有徵,奉公永有攸賴矣!口恐無憑,公立鬮約字一樣十四紙,各執一紙。此紙付胡得生收執為照。 計開戶口丁數,應分口糧,佃名租聲及抽存公費,並攤還債主租數列明於後: 一戶胡得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五石。配茄冬坑劉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斗五升;又海口佃葉章租八石;又貓里佃徐元贊租十石零六斗五升正;仍補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鄭永承三石。 一戶林,即通事南茅林天生,計八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石;又貓里佃陳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貓里佃徐元贊租四石七斗五升;又牛佃,此抽增吳日桂租一石正;仍補郭振裕一石正。 一戶夏哲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五石六斗; 又深井佃鄭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鄭老華租六石;又土牛佃鄭文興租一石三斗三升;又土牛佃陳老租二石八;何紹國四石零四升正。 一戶劉富生,六丁,共應分口糧谷三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十一石;又茄冬坑劉萬福一石;又貓里佃羅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蓋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貓里佃李德萬租五石二斗九升六合正。 一戶劉合歡,計六丁,共應分口糧谷三十石。田寮佃吳永忠二十石;又貓里佃羅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蕭阿冠租三石;又貓里佃徐元贊租四石六斗四升正。 一戶隨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配貓里佃李德萬租十五石正。 一戶林天福,計四丁,共應分口糧谷二十石。配文昌奕莫貓里佃租十九石;又營盤邊佃黃助租八斗正。 一戶九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黃葉一石;又此佃抽出陳老租;又貓里佃鄭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戶雜班上天,二丁,共應分口糧谷五石。配貓里佃郭振裕租十石正,此佃抽出,仍配黃德宗租五石正。 一戶劉清源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配貓里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戶小貓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配貓里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潘桂生,計二丁,共應分口糧谷十石。配貓里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劉雅仔,五丁,共應分口糧谷二十五石。配貓里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斗二升;又貓里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貓里佃李德萬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戶來成,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配老崎佃陳天送等納租十石;又吳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計六十五丁,共應分口糧谷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歷年要收佃租,應向本社土目給單監蓋私記徵收,不得擅出私單,以及違例典賣;如有不肖之番典賣此租,眾等公同鳴官究治,不得袖手傍觀,以致奉公枵復,批照。 再批明:口糧無額可分,經將差甲踏頭加增貓里辛勞谷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五石額,因其策應上下衙門,使費浩繁,眾說仍歸徵收濟費,立此批。 再批明:毋論何戶內租被抗納,以及被別番混占情事,約內須公同出首理清。如應呈官使費,當照攤用,不得推諉,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公立鬮約字。 第一一八諭示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為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據岸里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煙居乃等具稟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徠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照例輸餉,是前為化外異類,今則為盛世王民矣!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諳曉,獨是原居深山窮谷,衣食無資,雖為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寢食終屬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帶壙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侖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東南至……,西南至捒加頭地,凶番時常出沒殺人,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給地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並阻凶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闢,理合稟請恩准,批賞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據此,除將校標………婆等處壙野平原,准穆等前去開闢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沙轆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番雖愚不諳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爭端,干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日給發岸里社掛曉諭。 第一一九墾批 立給墾批人業主瑪珯,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墾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後,遞年大租納社番明白。佃人自築坡圳,經已陸續開墾,頗成下則田園,因眾番未有請升報課,本年六月內,蒙分憲夏票差清查,著珯充當業戶,呈報升科,蒙□憲著弓書承差,到處按段明丈,議約水田每甲遞年納大租谷六石;旱田每甲遞年納大租谷五石;旱園每甲遞年納大租谷四石,自本年為始,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克戈翻丈,加增租谷。茲明丈過□□□分下水田□段,共□□□甲□分□厘□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谷□□石□斗□升□合;園一段,共□□□甲三分□厘□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谷一石二斗□升□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並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別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干佃人之事。而佃人應納大租谷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將田園付業主召佃別耕,抵完租課。倘再開坡圳,系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轉售別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第一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記功六次徐,為示佃插標勘丈升科事。照得案奉本府憲陳札發各業戶前報墾熟田園冊內,據夏日長、潘和成、劉文慶,即劉已、李宜安,即李吉祥等報墾中港、貓閣、新港、後壟等處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每戶應新升正供九十六石零,連加一耗谷,共四百二十餘石,業經匯示曉諭,並節次催差押令認完去後,茲據該業戶李宜安等稟請示佃會同勘丈,以便收租納課,並據具結以應完新升正供,並加一耗谷,共四百二十餘石,限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數完繳,不敢延欠等情。據此,查核所稟尚屬可行,除稟批示並給諭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耕該業戶等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務即會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該業戶等報完正供;如敢阻撓勘丈,一被指稟,定即飭拘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七月初三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二一出墾批永佃字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紀,出五柱番耆朗餚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東至海墘為界,西至山侖頂分水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火炎山嚊少坑為界,四至各明白。今因離社隔遠,樹木森盛,兼之公項不敷,時公議招得誠實漢人郭讓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公收足訖,隨將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墾批,交付佃人讓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斫樹鑿石,任從築埤開圳,墾闢成業,栽種五穀雜子,不敢阻擋。一給永遠,佃人報業,其大租照莊規例供納社番土目,以資口糧,不許拖欠升合。永佃之日,亦不許在所設賭窩匪情弊。保此山地系土目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別社番漢無干,並無重張墾給以及典掛來歷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一紙,永遠執照。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批內佛面銀八大元完足,又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 代筆人社記楊雪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阿兵、大招、三馬抵、朗餚、金生 第一二二佃批 立佃批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土目假已、猶大尉、馬力、虎豹厘、愛女、雜班、右貳乃、加■〈口六〉或、瓦厘等,緣歡有埔地一所,坐落歡等後壟界內海墘,土名舊社後過溝地,離海特近半里,經漢通事鍾啟宗,於乾隆六、七等年給批招佃墾耕,開圳築田,逐年照例納歡業主租粟外,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並二十七等年,迭遭颶風霖雨,溪海交漲,將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灶、家俱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以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歡等細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諳耕種,因招原佃謝推仁就原墾圳頭東勢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窩,計田甲分,再給田批付執,再出本銀一千兩前去僱工,協力開墾,購買肥糞耕種,歷年以歡等土目為業主,而佃人照依舊例分別納租,勻給番眾日食,並守隘番丁口糧,及該番等往來貿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為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承耕,無致流離失所,實於民番兩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時給墾,且又數次被水淹壓,茲約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將此田甲分一總計算,攤減完納,每年只應納歡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與別處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鹽濕風沙墾田,歷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照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別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此系各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將佃原墾田甲,再行丈交,再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糞土農銀一千兩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慾回唐,抑或別創,願將所用收糞土田底墾用,任聽原佃招還他人承坐等耕,將銀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歸,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內完納大租,批照。 一、批明:於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間,蒙淡分憲於諭令飭書承並弓算手到地清楚丈過田甲及旱園等項開列於左:圳南北第一山窩田四十九甲三分八厘,帶園三甲四分二厘;第二山窩田二十五甲四分四絲,帶園十一甲三分六絲;第三山窩田十九甲一分九厘二絲,帶園五甲三分八厘;第四山窩田三十甲六分六厘,帶園三甲二分八厘;第五山窩田二甲七分九厘二毛二絲。余田旱已拋荒,不堪丈。五合計田八十二甲四分二厘七毛,帶園四合計園二十三甲三分八厘九。批明:此頭、二、三、四、五等山窩田地及旱園,東至圳頭山窩白沙侖,西至海口橫沙侖,南至大溪,北至員腳止旱園,四至明白為界。就此田園界內踏明,盡交付與林義思、詹壽官、劉合歡、江慶郎、謝雅仁、潘馬力合夥招佃,認耕轉佃耕作,共合犁分一十九張,內謝雅仁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林義思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江慶郎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劉合歡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詹壽官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潘馬力犁分二張,出糞土田底銀四百兩;六合共計銀三千八百兩正,交付業主通事均分五社內土目右假巳、猶老尉、加■〈口六〉或、馬力、瓦厘等公費用,將招耕認佃過田園,俱付均分各管業,所批是實,再照。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議納大租谷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議約納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約納大租五百石,以後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納。此系二比各甘願,不得增多,亦不得減少,合併批明,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知見代書長男化文 在見買葛 立佃批字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買葛 土目假巳、右二乃 末仔末、貓老尉 加■〈口六〉或、北斗鄰 馬力、瓦厘 白番老下、雜班 加溝氏、茅遠 愛女、虎狗厘 第一二三典契字 立典字哆囉嘓社番婦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開墾水田一段五坵,受種子三分,座落土名木柵莊頭竹圍仔下東畔,年配納大租粟九斗六升滿正,東至鄭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鄭宅田,北至竹圍仔墘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將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鳳尾厝莊蘇快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八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照界踏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不敢阻擋。其田限至十年滿,聽番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之日,無銀取贖,依舊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大哈自己承祖母物業,與別房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哈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三面收過佛頭銀八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通事 為中人謝慶雲、男天厘大哈 立典契字番婦大哈含彌 女子大飛越 代書人潘德周 立批契後人哆嘓社番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墾田一段,配納番租粟九斗六升,今因乏銀費用,托原中向鳳尾厝莊蘇快觀借出佛面銀四大元,同中三面言約每年約該納之租付納銀主,年年抵利,不得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合應批明契後,存照。 道光二十年五月日。 立批契人番婦大哈含彌 第一二四賣契字 立賣契人大武壟二社美郎允番婦大勝魯、侄噍吧逸,有自置山埔園一所,年帶原業主大租一石滿斗,坐落土名貓兒墘,東至坑口為界,西至鄭家園為界,南至過坑山頂水流內為界,北至過坑山頂水流內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為界。因路途遠涉,耕作不及,難以守望,甘願將山埔園一所招與本社內各等番親,不能承買。甘願托中引就漢民黃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願出時值價銀二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園隨即踏界立契,付銀主前去開墾耕作,或成田園,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埔青園系是朥魯自置,與本社內番親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朥魯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立杜賣契人番婦大朥魯、侄噍吧逸 為中人印 知見人大人抵、大寧 代書人葉純 第一二五僉先盡契字 公立僉先盡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臘,同甲頭白番等。本社有祖遺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湳港西莊,東至巫厝田湳港,南至良迪莊為界,西北由海豐侖大車路為界,西南由良迪莊作墩分界處至干溪為界,四至明白。於雍正三年,前土官孩灣等招賣於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開墾,契載年納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補本社完納餉項。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將湳港西草地轉賣於吳林興為業,前土官等俱有知見戳記花押在契。吳林興承買之後,奉文照例報升,不比從前供免課項。又查眉等社餉,盡額割歸各業戶等代納,原議貼番粟石推諉不完,眉等會議,本社既無餉累,不便藉餉取貼,茲托鄭高昆為中,引至吳文海、林賢官,即業戶吳林興會同眾番議定,吳林興再出銀四十兩,買銷原契所載貼番粟石。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前賣丁作周契載貼粟之粟,就此乾隆三年二月收銀後,一賣盡數除銷,永遠免貼,本社番等日後不敢異言反悔,復向興等言取升合。此系二比情願,各無抑勒,其此地前經招賣年久,四至俱系民莊,現與番地無涉,並無混侵番界,亦無虛錢短價欠餉貽累,本社番等後來亦再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如有不肖之番,聽之唆使反悔生事,系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擋,不干吳林興之事。恐口無憑,立契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二月日。 代書中見鄭高昆 知見人邱應魁 立契土官眉仔、加臘 第一二六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鑾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內曠埔水湳歷年徵收漢佃大租谷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內應額石碑腳莊,東至梁陳草地東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溝,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茲因社中乏銀分費,先盡問本社番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將此草地租額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盡根賣出佛銀一百二十大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草地租額隨即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對付銀主前去徵收掌管,永為己業。年配本社餉銀三大員,應向本社通土完納,合給完單執據。倘草地內未墾曠埔,日後墾增租額,聽銀主自行徵收,該社番眾不得異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額系通土等通社公業,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通土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從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此系三面議定,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杜賣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顏成 作中楊平老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通事潘振成 土目甲頭瑞仔、開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鑾仔、 天真、眾番大眉、天來、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傳仔進行、 後仔、福仔、甲頭祿行、 石林、番差文良、烏眉、 代筆通事潘振成 第一二七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東螺社番阿乃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有同承阿公備工開築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莊,並侖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莊,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餘石,每年應納課谷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帶丁耗銀八兩五錢正。東至番婆莊及大竹圍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侖仔厝侖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內尚有些存壙地未開,後日仍付銀主再開成業,依還掌管,不敢阻擋。今因乏銀使用,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親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黃合亨出首承買,三面同眾言定時值永耕價銀七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而大租隨即踏明界址,交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出賣終休,如藤割斷,後日價值萬金,重長同至親子孫不敢翻異找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重長阿兄阿弟自己物業,與本社番親各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漢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重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永耕契字內文庫銀七百七十大員完足,再照。 一、批明:並無配帶番丁口糧諸費,聲明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世仁 在場見社番通事羽生 代筆人宋克明 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社番阿力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 第一二八總借約 立總借約貓羅社通事蔡世祿,土目李士英,隘丁首葉顯宗,甲頭眉系蘭,屯隊首李自同,耆番、眾番等。竊祿等祖遺登台、萬斗六二處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莊大租四百石,合計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鄧國俊銀項,付收抵利,及後鄧國俊緣罪入抄,眾番呈訴,蒙前縣主宋定斷,以該三處年收租額,除應完供耗隘糧外,余谷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鄧國俊之項,仍舉鄭士模為官佃首,按年管收,計應至嘉慶七年限滿,歸我社番掌管。詎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盡皆倒壞,眾番棲身無處,前通事田崑山率同眾番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二千一百元,當立借約一紙付執,借約內聲敘俟前項公租限滿,仍付管收抵利。嗣於嘉慶七年限滿,接辦通事魏肇基因公費無資,復與眾番再向鄭士模官添借出銀七百元,亦立借約一紙送執,借約內亦聲敘以前項公租付收抵利。茲祿等因度歲維艱,糧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並祿等現借,結共番銀四千大元,闔社言議將前項萬斗六、登台、下茄荖等處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鄭士模官為佃首管收,內原帶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羨銀一十六兩五錢零,隘番口糧一百石,鄭士模官應逐年完納清楚,余剩谷石盡歸鄭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眾番不得過問。至此項租額,開除供耗、隘糧、雜費外,實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鄭士模官銀利,比民間胎借之例較輕,日後我眾番等不得無厭再借,亦不得異言生端。祿等現擬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總借約一紙,開佃名租簿一本,付執為照。 再批明:現收過銀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前借,共銀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現在已立總借約,其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借約二紙已取回燒毀,再照。 嘉慶九年十二月日。 中人蘇占鰲官、詹蘊官 代筆人紀文巧 知見阿成 耆番阿懷 通事□□ 立總借約貓羅社哆羅萬 土目□□ 隘首□□ 甲頭□□ 隊首□□ 第一二九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大妹、細妹兄弟,有承祖父遺下私租五里牌後山寮姚錦隆配納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細妹今因應用,托中就向得姚錦隆轉藉手內銀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斗,情願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異言滋事。其母銀不拘年限,銀還字亦還,私租粟配納,兩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五大元正。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場人貓■〈口六〉年 為中人潘便生 代筆人林國梁 同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人大妹、細妹 第一三○典大租契字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內兄弟天色、烏義九,有承祖父遺下樹仔腳田一甲六分,全年該納大租谷滿斗十二石八斗正。今因乏銀別創,色等兄弟相議,願將此大租谷十二石八斗,托中引就向原佃人林慶觀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十大元正。其銀租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大租谷早、晚兩季十二石八斗,付原佃人自收,以為利息。其典限十年為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限滿之日,聽色、九兄弟備足契內銀取回原典;如至限無銀清還,其大租谷永付原佃人再收為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遺業,與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典大租契字內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親病故乏銀,喪費無資,色再懇向銀主加添典佛銀九大元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筆並為中人眉進 知見人胞叔愛箸宗 同立典大租契人天色、烏義九 第一三一之一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台灣台南府正堂吳,為轉飭事。本年八月十七日,蒙台藩憲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署台灣府程守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漢番一體遵照,繳,等因。並據該府稟同前情,各到司。奉據此,除稟批示並分別移行外,合併行知。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一體遵照,查明辦理,具復察奪,毋違,此札。計粘單一紙,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查明,辦理具復,毋違,此札。 計粘抄稟一紙。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札。 第一三一之二稟呈 鹽運使銜、候補道本任台南府、調置台灣府知府程起鶚,謹稟大人閣下。敬稟者:竊奉爵撫憲札開,據彰屬現隸新設台灣縣所屬麻薯舊社屯九屯千總潘踏此厘等具稟:番租請免納賦,如難蠲免,務懇示諭漢佃,凡番田典借有力取贖者,聽其備贖;願找買者,可向杜買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全台番業已一律升科,存留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各屬示均照辦,非獨該九屯為然。今該千總等輒請免徵錢糧,實屬任意胡說,候行台灣府查明何人把持抗違,定行從嚴懲辦。並將尚有所請之聽贖、杜賣與贖業錢糧,歸漢完納各節,是否可行?並查議覆奪,飭遵辦理,毋再妄瀆,致乾重咎,切切,此繳。印發外,札府即便查明,核議覆奪等因。計粘抄稟。奉此,卑府遵查全台番租已詳蒙恩准酌留六成,歸番收取,以資養贍;將四成貼給漢人完糧,自未便再任抗違。現在該九屯輒請免糧,究系何人把持?容密查訪拏,飭行稟請懲辦。惟定章伊始,漢人遵照按六成納給者固多;而藉詞業已承糧,抗欠圖賴者亦恐不免,應再飭令各縣隨時為之追辦,以示持平。至曩昔劃給一十二屯埔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續復撥民溢墾三千七百三十餘甲,統計不滿萬甲,迄今百有餘年,開闢日廣,納番租之地增多奚止十倍。在當日屯番歸化未久,不善躬耕,將地轉給漢佃出資代墾,永遠酌取番租者有之;因奏案給地,不准典賣立字質錢,酌留番租以避典賣之名者有之;漢民在就近番界開墾,向屯辦酌納番租,藉避供賦者有之。就田園之腴瘠,論價值之低昂,今昔固不相同,而代墾承受之漢民輾轉售賣,亦不知幾更其主,如果准其取贖,糾葛殊多,難以分析,所請聽贖歸番完糧一節,應請毋庸置議。第思台地之番租由來已久,從來未聞有控官追欠之案。緣租輕供重;漢民心愿納之。此次清丈以後,雖議減四成貼歸完糧,番租較民間大租為輕,漢業戶尚須賠貼,該屯番虞及日後租多侵欠,以聽贖、杜賣二層為請,此中亦有苦情。既不准其取贖,再不准其杜賣,而人心不古,漢業戶之黠者,知其於收租之外,余皆干犯禁令,更可抗欠。雖雲准其稟追陳訟,不無破費,何能處處經營。現在編藉為氓,與民無異,凡民間之大租有願歸併賣給小租戶者,各聽其便,所有各屯番租自應明定章程,准予變通杜賣。查漢業戶年納番租,皆取番戶圖印收執,備載有谷數,如官之印串相似。除情願收租納租者仍循其舊外,如有願為找絕杜賣者,從前田甲寬溢,現時田價增昂,若論田甲田價議找,轉啟爭端,且遠年典借字據遞相流傳,有無難找,真偽莫辨,不問田段原價,總以現完番租數目為準。譬如此戶年納番租五石,除照章控減二石貼糧外,尚剩租額三石,准其按各處民田計石買租市價,公平買賣,歸漢業戶杜絕所有田甲原價,均不准屯番再事翻騰。在漢業戶,此次找絕歸併,永除年納番租,在屯番得資賈業自耕,可免漢民侵欠。照此逐漸推行,數十年後,台地番租名目亦不禁自絕矣!合將遵札核議緣由,是否有當?理合稟請大人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肅此寸稟,恭請崇安。除稟爵撫憲暨清賦總局本道憲外,卑府起鶚謹稟。 第一三二諭示 欽加同知、奏留福建、台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台灣縣正堂黃,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憲程札開,奉台藩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本年府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番漢一體遵照,繳,等因。並奉清賦局憲行,同前因。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稟行知。為此,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凜之,此札,等因。計發稟稿一紙到縣,合行示知。為此,示仰闔邑番漢人等知悉:爾等承墾番埔,應納六成番租,如各屯番願歸併小租戶者,准其按租找價杜絕,可永免年納番租,其各凜遵,無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已丑九月十一日。 第一三三諭示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李,為一例兩示等事。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憲奇批,據本分府具詳: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征等,呈控劉攀麟等短納佃租一案,緣該社荒埔,先經漢通事林秀俊贌給漢人承墾,彼時地多人少,佃批內原載成田之日,每甲納租六石。到乾隆三十二年,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嗣後統照台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埤圳工本,短納拖欠等因,出示曉諭在案。隨經該通土等將短納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張任內呈控,斷令每甲田照例納租八石;如有沙壓之田酌減完納,已據各佃情願遵納,出具遵依在卷。續據劉攀麟同佃民盧瑞琳等赴前憲蔣翻控,蒙諭飭照舊納租六石,又經遵檄出曉示諭。各佃民等隨概欲短納,該番眾以口糧無出,因而商同通土業戶金雙寮社記代作呈詞,赴憲轅具控,蒙批:堂訊遞呈均系白番,明有社棍唆訟,飭令嚴查究逐,同控詞情節併案詳報等因。當即吊齊該通土業戶人等查訊,據供唯有通事自征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餘查系親身赴郡遞呈,當堂嚴查供認確實,並無捏飾。查番業每甲水田完納大租八石,原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續蒙前憲蔣檄飭移納。該番等因口糧無出,情切赴控,尚屬可原,應從寬免其究處,其代作詞狀之社記許才已經別案責逐,毋庸置議。該番業應否遵照憲行每甲完納八石,抑或照前憲蔣檄飭完納六石之處,理合遵批錄敘案由,詳報察核示遵等由。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議覆該廳條稟,詳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兩款,候詳察核飭遵,余已悉,此繳,等因。蒙此,復經本分府確核具詳。查台郡通例,每甲水田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乾隆三十二年清厘番業案內,經淡分府段以佃人內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費,為數亦屬無多,未便遽議減租,致啟奸民效尤,所有一切歸番田園,悉照前議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等因,行令出示曉諭在案。茲大甲社番佃劉攀麟等復以照舊納租六石,及須歲修埤圳酌減租額等情具稟,續蒙列憲駁飭,以台郡田園地廣租輕,藉開圳工本為詞,欲圖短納,詳蒙道憲批飭查照前議及原詳,確切核明另詳等因。遵查道憲原議內雖無指出佃人費用工本,亦無准減納租粟之明文,但現有無論原佃、頂佃有無工本,悉令向番認佃,照漢人一例收租等語。查本分府原詳內所稱工本,即開築埤圳之工本,憲詳既無減租,該番佃等自不得藉詞短減,致淆原定章程,復啟業佃混爭之漸。所有該社番田仍照憲行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合亟確切核明照詳等由。蒙批,著劉攀麟等照前議納租,毋許短減等因。蒙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所墾耕該番業,務須遵照列憲前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章程,嗣後統照台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工本,短減拖欠;倘敢故違,准該通土業戶指名稟請,定即飭差拘究嚴懲,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給。 第一三四佃批 同立佃批後壟、新港二社土官烏牌媽媽、暨眾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漢人張盛前來認佃,給出犁分四張,每張犁配餉地五甲,聽其自備牛犁種子,前去墾耕,永遠為佃。每甲水田首年納租谷二石;次年納租谷四石;三年納租谷六石,永為定例,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谷俱系莊中滿斗。其溪中水頭修築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眾番之事。至於開埤築圳,工力浩大,水道行遠,必藉匠人開築,約付佃人自出資本,募匠開築,灌溉成田,故於三年後,每甲定例納租谷六石;兩酌減台例二石者,以償佃人開築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礙憲禁及窩匪滋擾等情,隨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聽本佃轉佃,務必誠實之人頂耕,合批付執為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 知見人後壟等社通事鍾啟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貓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臘、棹格、 貓■〈口六〉達蓋未、南茅、丁仔尉其劉、 答禮、加遠、搭藥加嗹、媽媽、 貓老尉、武葛打那、末仔未、南茅、 加■〈口六〉夏、末仔末夏勝務、陳文、 合番蓋末、大人老尉、雜班、 武葛獅鼻、加■〈口六〉喊 業主土官烏牌 第一三五永耕字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通事、業戶、土目、番差、甲首、暨眾白番,有承祖父遺下應管山侖,在竹林莊後,土名大侖,東至橫車路為界,西至本侖山腳為界,南至犁壁侖坑中為界,北至中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兄弟姊妹相議,願將此山侖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姊妹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下厝莊某號、竹林莊某同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面值侖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栽種樹木相思雜子,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歷年面約配納相思柴二十擔,交納給單。保此山侖系是遷善南北社物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我社頭人一首出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佛面銀一百一十大元,庫秤十七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在場□□ 知見□□ 為中□□ 代筆人何謀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 第一三六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現奉爵撫憲劉批示:將各項名目,分別剔除,新設竹塹屯董事解大賓、日北屯董事潘德順承充辦理,並將竹屬各社屯租谷數,清冊造送察核。按定新章,番租應作十成,抽出四成貼小租戶完繳錢糧,其餘六成歸社番頭目照收造冊,報請核銷。茲經董事解大賓、潘德順,外委邵長發,潘德秀等,僉舉竹塹社衛壁奎、中港社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壟社壟上梅、貓閣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貓盂社盂蘭馨、宛里社潘宛然、房裡社潘梅魁、雙寮西勢社潘興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東社東正成、日南社劉清吉、日北社潘益順、雙寮東勢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頭目,取具認保前來,除稟批示並給諭戳承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議改新章,期在裁汰間缺,刪除冗費,各社惟用頭目一名策應公事,管理番租,以專責成。自示之後,應聽新頭目齎執戳單,承收六成租谷,造冊送校,內有餘谷,分為七年勻還。從前包辦漢人,原本所有四成租谷,存交小租戶完納錢糧,各佃戶務須遵照交納,不准私相授受,朦混收給;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佃即嚴拏追賠,番則重責不貸。至該新頭目仍照冊開舊額承收,不得濫征溢丈之糧,亦不得玩誤侵漁,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給。 第一三七諭示 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剴切曉諭交納,並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堂程奏明清厘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札委勘辦。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台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薜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霸占,或經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占,實屬愍不畏法。查例載:用強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准情酌理,另立章程,並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並分別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匯造細冊,通詳各憲,並牒府移行在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厘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禁。為此,示仰淡屬內灣莊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並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贖田園,務宜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為業主,漢佃永為佃戶,再不准私相典贌。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並按律究追擬辦;如有劣衿勢豪,敢於恃強典買侵占,定行詳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三八墾字 立出墾字蕭壟、麻豆、蕭里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聰明、江天生等,有承道憲配享口糧恆產,在永平坑內鄉親寮莊過溪牛椆仔旱園一段,東至山為界,西至廖娘居園為界,南至李玉華園為界,北至廖卻園為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食蛇坑埔園一段,東至廖娘居園界,西至蔡瑞園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八杞仙路旱田、旱園一段,東至廖連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卸園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納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納大租谷二石三斗正。今因離居遠涉,難以自耕,將此旱田、旱園出墾,招佃人鄉親寮莊廖周齊觀出首承墾,時備出墾底佛銀二大員正。其銀交收足訖,其旱田、旱園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墾耕作,永為掌管。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墾字內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月日。 同公廖仕卻 代書人林仁 第一三九諭示 署理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補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曉示歸管諭納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處充公餘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毛八絲四忽,歸官存,俟招墾成業,丈明徵租,以充屯務公用等因,於嘉慶十六年間,奉前督憲方奏明清厘屯務,業經薛前任奉委親臨勘丈,造冊通詳咨部在案。例應由官招墾成業,丈明按甲科租;豈容奸棍潘奈政,串同經理張居叨,藉向水沙連沙通事給墾山場,冒混招墾,收租分肥,大屬玩法。除將盜收官租緣由通詳各憲,並行縣查明匯造外,茲奉前制憲程奏明,清厘各弁丁配給養贍埔地,札委勘辦,缺額甚多,當經詳明充公餘埔丈明撥補在案。後經本分府親臨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宰鹿坑、吼貓、獅仔頭、馬鞍侖、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佃戶張天球等承耕田園計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厘一毛八絲四忽,即詳具該佃等認納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園每甲科租二石,甘結繳案前來,當即分別佃名粘單,撥補蕭壟屯管下灣里社缺額埔園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絲二忽,大武壟頭、芒仔芒、茄愛、大武壟派等四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二甲二毛;撥補柴里屯下他里霧社缺額屯埔田園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額屯埔□甲□分□厘□毛□絲□忽,大湳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五甲六分,貓兒干社缺額屯埔田園五甲八分;又撥補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厘□毛□絲□忽;撥補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四厘二毛六絲二忽,各歸各管,自行征租,以資養贍,飭取各屯弁目養贍,合行出示歸管認納。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獅仔頭、宰鹿坑、吼貓、馬鞍侖、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承耕屯佃戶張天球等,暨蕭壟屯、柴里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單內佃戶田園,各歸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資養贍。至該佃戶張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園,務須遵照單開,認向撥補弁丁交納,不准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許該屯弁目指名具稟,立即拘追,起耕換佃,決不姑寬;該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別田園,按甲收租;倘敢預期短折,私相典贌,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將該弁丁究革,追贓充公,並將私相典贌短折之漢奸照例重究,業追歸番,一面逐水,嚴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給。 第一四○諭示 欽加運同銜、署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洪,為特示嚴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據麻薯屯外委潘維和稟稱:緣各社番黎自入版圖,荷沐皇恩憲德格外優渥,賜給土地開墾,使社番自耕自食,以為家口度活之計,豁免配納供課,永遠不許杜賣。嘉慶十五年,蒙薛前憲親臨勘丈,清厘番業,嚴禁番漢不許交涉。嗣因番黎不諳耕作,將業出贌,按季收租;或暫行胎典,立有約限字據,蓋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須帶納番租;此乃有典有贌,斷無杜絕盡契,例冊載明,向來番業未曾有投稅之理。無如爾來漢佃奸狡日熾,或踞地圖占,匿甲短納,甚至串謀縣中辦理稅契丁差,明知番業向無投稅,故意違例逆勒,直欲使番業盡根杜絕,將來眾番口糧奚賴,斯時老幼終置之何地,勢必流離四散,何處棲止!不從其欲,非遭鎖拏,定受吵擾之苦。非蒙移縣掣銷差票,出示禁止豁免,眾番無處聊生,慘無寧日,合亟瀝情,稟乞恩准所請,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據此,除移縣查銷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總董、頭人、漢佃各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番業凡有積剝俥估者,業斷歸番,本人逐水,歷經示禁有案。自示之後,毋許踞地圖占,匿甲短納,亦不許串謀投稅;如敢故違,及藉稱稅契,勒賣勒稅擾索不休,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分別移提拏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給,發貼岸里社曉諭。 第一四一之一墾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於本草地內有向北山■〈人上番下〉一湖,坐落土名在中侖仔山,東至吳家侖上水流落為界,西至對面侖背水流落為界,南至本湖頭侖上水流落為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佃人郭長官前來墾求認佃耕種,冬成之日,逐年帶納本館大租粟二斗滿正,不論豐歉,風煽乾淨,抬到館前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台;如是少欠,任從業主從此業起耕換佃,不敢異言生端。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日。 管事人 李清香 代書人 黃思賢 給列章字八十號 業主印 第一四一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哆囉嘓東頂堡崎仔頭莊郭長等,有自置山■〈人上番下〉一所,坐落土名後厝坑中侖仔山,東至吳家侖上水流落界,西至對面侖背水流落界,南至本湖頭侖上水流落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並帶竹木、果子、雜物在內,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二斗滿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前大埔莊陳正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下時值價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租,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長自置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帶墾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日。 為中並代筆人李克昌 知見人黃氏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郭長 第一四二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有承祖父玉瑛,於乾隆三十二年夏,向擺接仔土目斗六甲給墾水田一所,址在擺接堡大安寮莊,土名大坵園,東至生等出賣私圳為界;西至軟陂陟門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張大三等園埋石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屯租銀二十五元一角二點,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經生歷管收租納課無異。茲因乏銀別創,願將該業出賣,或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本源出首承買或典,三面議定,照依時值杜賣盡根田業典價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盡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得阻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永不敢言找言贖,滋生事端,贌佃收租,不敢異言。保此田業系生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別張重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並無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應抵擋,不干買主銀主之事。典限十年為滿,聽生於中秋先送定銀為憑,其餘候至冬前一齊湊清,贖回字據,不得刁難;若無贖回,依舊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田起典契字一紙,並繳佃批一紙,合約一,共三紙,付執為照。 一、即日同中親收過賣契起耕典字內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再照。 一、批明:于山場內尚有舊做墳墓數穴,以後遷移之日,願將墳地應歸買主掌管,不敢異言,批明,照。限滿之後,照例投稅;贖契之日,如數理還,合應批明,照。 咸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某 為中人某 知見人某 在場人某 立杜賣盡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 第一四三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有承父遺下田業,先年與胞兄立約鬮分,蘭份下應得旱田一段,坐貫在霧裡薛內湖莊,土名港墘,東至萬福田及土堆為界,西至浮圳外胞兄屋、田及張俊田各為界,南至林家田及大路為界,北至自己陂為界。並配帶過陂田一段,東至高派春田為界,西至胞兄派屋田為界,南至坡為界,北至高派春田為界。二所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年配納官租粟一石零五升正。並帶公陂一口,連陂底四份得一;及圳路一條,陂水車運通流灌溉充足;又帶牛路通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二所田業欲行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族兄高派傍粒兄弟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依值時價杜賣起盡佛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所田業及陂塘等項,隨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不留寸土,一盡悉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價足業盡,一賣永休,日後蘭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情弊。保此二所田業系鬮分蘭份下應得之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蘭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繳鬮分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承買契券以及承父鬮分約字,系是公共契約,不得分拆帶繳;買主日後有要用,聽付取出觀覽,不得刁難,聲明,批照。 一、批明:蘭自己鬮分約字內有載帶別業,茲已繳帶在買主身上,日後蘭若要用,言約聽其取出公覽,不得刁難,聲明,照。 一、批明:內添注「田」字、「分」字共二字,照。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族兄派協 為中人族侄孫烶河 知見人母親周氏、又胞兄派屋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 第一四四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等,有自己兄弟鬮分應得鬮約內遺下田園四段,坐落海山堡生息莊,土名頂隆息埔,年帶納隆恩館課租粟八斗正,水份配食大溪圳水二分五厘,通流灌溉到田充足。其田園四至界址:頂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陳天浩園為界,南至王屘、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頂段埔園,東至陳天浩園為界,西至王章志園為界,南至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中段水田,東至劉家田為界,西至陳天浩田為界,南至厝後圳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下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四段田園出賣於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與陳天浩官同胞弟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銀、契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樹木、雜物等項付買主天浩官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合、姣及子孫並不敢言及找洗貼贖,覬覦生端滋事。保此業系合、姣鬮分遺下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合、姣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明買明賣,並非抑勒,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一紙,並繳鬮分一紙,又繳老約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合、姣同中親收過契內盡根田園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照。 一、批明:下段田墘抽起祖墳一穴,照原界收理照顧下,得遷起其風水地,送歸陳天浩官掌管;天浩應備出佛銀十大元正,付合、姣親堂支取,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同中品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是先批照。 批明:塗雲「矣」字一字,換「異」字一字,批照。 光緒十二月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瑞德 知見人堂兄江汗 堂兄章志 為中人王溪中、陳世江 在場人母親柯氏 胞兄媽洲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 第一四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大湖莊劉耀輝,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宗,坐落土名在大湖莊尾淨,經丈六分,年帶納早知抄封館大租粟八石正,立帶埤水灌溉。其田東至抄封田,西至蘇家田,南至溝,北至圳,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早知莊宗兄劉天賜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賣價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收足訖,其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遠掌管,以為己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言贖之事。保此田系輝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輝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並帶許招祥同許獻南贖回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劉合源 在場知見人劉茂發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耀輝 第一四七杜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早、林火、林察、林干兄弟等,有承先兄福全明買過林祥水田一段,經丈一甲零四絲正,址在劉厝莊打鐵莊仔,東、西俱至溪界,南至林昌田,北至墓埔,四址明白。原帶泉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糧銀四圓八十七錢九釐正。今因乏銀應用,兄弟相商,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均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子佩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照時價值七兌洋銀四百零八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互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收租納糧,永遠為業。早等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生端滋事。並保此田系早等承先兄明買物業,原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租課等情;如有此情,系應早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連田圖一紙,並帶買契一紙,上手印契三紙,鬮書一紙,又帶福字第一千九百八十七號執照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契字內四百零八大元正,七兌銀完足,再照。 批明:添「物」字一字,照。 批明:帶二十九年度領收證一紙。 批明:收單遺失,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以西 為中人陳朝和 場見人林眩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察、林早、林火、林干 第一四八賣盡根絕契字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孫厝寮莊孫魁,有承祖父開墾本庄北勢大沙塭第十四張犁份園一所,內抽出一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隆恩館就園晚季二八抽的大租。其園東至曾、趙二家園,西、北俱至溪,南至曾家厝宅,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庄孫俊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洗盡契尾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魁承祖父開墾抽出鬮分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拖欠舊課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魁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母親陳氏號 為中人孫正號 立賣盡根絕契人孫魁號 代書人孫元號 批:其墾單交在長房收貯,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又照。 第一四九杜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下過路仔莊楊拔、楊吉侄份等,有同承祖父明買過犁份園,鬮分應份得一半,在東畔車路南加一坽,年帶隆恩租,就園晚季二八現抽的。址在本庄東勢,東、西俱至本家園,南至死港,北至本家東西坽,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麻荳堡溪洲仔寮莊郭物、郭愛、郭央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園系拔等同承祖父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拔等同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絕契一紙,並繳鬮書一紙,約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謝永 知見人媽恩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楊拔、楊吉侄份 代書人呂吉夢 第一五○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字人嘉邑大坵田堡塗庫街謝氆、謝杯,同有承祖父明典過源興號熟園一段,坐落土名在三塊厝莊舊廍後車路頂,東至謝家園為界,西至劉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鄭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年帶納隆恩租糖一百零六觔四兩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伍光愛自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時值典價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其園限至五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若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保此園系是氆、杯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大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氆、杯等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二紙,盡根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重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年月日。 代筆人胞叔文杉 為中人宗親富觀 在場知見人趙氏 同立典契字人謝氆、謝杯 第一五一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旱園契字人賴磘,有自置旱園一段,坐落在賴厝廍莊,土名中溝,經丈六分零,年納隆恩小租糖八十五斤。其園東至溝,西至霜田,南至車路,北至竹苞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欲銀別創,自情願將園出賣,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房兄霜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值時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即日銀、契兩交足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一賣千休,永絕找贖。此園的系磘自置物業,與伯叔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兼代筆人房兄文翰 在場知見人親叔賴春 立杜賣盡根園契人賴磘 第一五二賣杜絕契字 立賣杜絕契人羅漢內門莊尾厝游知仔、侄游胡光,同承管祖父自墾置園一段,坐落本庄,土名中埔尾,受丈過一甲二分五厘,年配納佃首隆恩租谷四石八斗二升正。東至大路,西至溝,南至大路,北至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茲因道光六年,知仔伯父廣傳、廣裕等經已典過族叔誠伯契價銀二百大員,今因乏銀開用,再托中先盡問與原典主不肯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庄劉錫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二百三十大員。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園及竹木、果子在內,一盡付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招佃耕種,收租納課,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添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知仔等同承管祖父墾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知仔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同立賣杜絕契一紙並繳連續回典契一紙,並繳鄭家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絕契價銀二百三十大員完足,再照。 同治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游天賞 為中人游旺 代書人游大振 立賣杜絕契人游知仔、游胡光 第一五三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鹽水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號,有明典過番仔寮莊李錦、李具、李詰承祖父自置熟園二坵,其頂坵受丈八分三厘,年帶趙頭家租谷三石七斗五升正;其下坵五分八厘,年帶納大沙塭隆恩租谷二石六斗一升正。坐落土名番仔寮莊西勢,東至廖家園,西至趙家園,南至楊家園,北至李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園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新厝仔莊廖性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園限至四年終十二月為期,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再掌管收稅,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集興承典過之物業,與房親人叔兄弟侄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集興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字七紙,司單一紙,合共九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一十四大員宗足,再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王慎修 知見人吳氏 立轉典契字人李集興號 代書人郭注 第一五四佃單 台北府正堂雷,為給耕事。照得本府經理林案叛產有芝蘭三堡炮台腳莊田坵園□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才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陸稻十二石五斗,務須曬乾搧淨,不得混用濕冇之谷抵塞,豐歉兩無加減。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磧地銀一百二十五大元,倘有拖欠,即將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為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將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布。如每冬交納清楚,應准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並無短欠,即由本府將所交無利磧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准署內丁胥、差役人等控取分文,此照。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給。 右給佃人陳才收執 該佃自光緒十七年晚季起,除撥借洋關填築種樹批准減租七十五石外,按年實剩租谷五十石,仍按早、晚兩季分納,此批。 該佃磧地隨租控減發還銀七十五元外,實存磧地銀五十元,此批。 第一五五永佃執照 永佃執照 管理鳳屬林案叛產租務佃首蕭,為遵示給批永佃事。今據港西里茄苳腳莊佃民黃癸龍,邀同保家黃開旺到館識認,並具認耕字一紙,贌過抄封匪犯陳天恩名下入官叛產田一甲三分二厘一毛四絲七忽二微,坐落茄苳腳莊,每年應徵額租谷三十九石八斗五升七合一勺正□抄□撮,照部例折征紋銀二十七兩九錢正,例應按季交納清款,分毫難容短欠。此項叛租,攸關月給戌餉,無論豐歉之年,均當照數赴館完納,不得藉詞失收拖欠。今查佃欠累不能年年清楚,實因耕佃一年一換,無人肯實力用本下糞,田園瘠薄,日就荒蕪,已經將情稟請憲示,給予永佃,俾為恆產竭力耕作;邀蒙憲恩察准,出示曉諭,准給永耕。該佃務將所贌之田園用本下糞,實力勤耕,早完國課,佃首斷無輕換爾佃,致滋篡耕惡習;倘敢疲玩拖欠租項,即著保認之人墊完足數清楚,仍將田園起耕換佃,斷難狥 情,該佃亦不得藉執永佃,踞耕滋事,定行稟究,勿謂言之不早也。合給永耕佃批,付執為照。 佃首 府正堂汪 給鳳屬林爽文叛產佃首蕭達泉管耕收租戳記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給 阿里港總館記 佃字第八十號 第一五六奏議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謹奏為遵旨定議具奏事。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內閣抄出福等奏稱:台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諭旨,令將熟番充補額名。臣等因戍兵仍請照依舊例換防另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折具奏在案。茲將應照考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照陳,恭請聖訓等因,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查台灣地方番民間處,當逆匪滋事之時,該處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以資捍衛。今據福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考定各條,臣等謹按條款悉心酌議,恭呈御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每社民番約數百至數十不等,均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款,毋庸另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民番等不致遠離鄉井,較易調派,亦易於齊集。至抄練屯距之地,道理難以適均。台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台灣縣地界本挾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近山險要甚多,淡水一所既為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不能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別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嚴密等語。查台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應如所請,准其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名;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定為額款,按各該廳縣地勢情形分別按設,即令其在本社駐守,定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設屯所,仍將各屯花名造冊報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議定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兵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台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仍照其例量為設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餉。但此通事積年充役,系地方僉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為弁目。應於番社頭目內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於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眾屯;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每處設屯外委一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將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管理。該番等素習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札付,報部存案。經管六年後,如查董率有方,曾有勞績,由鎮道核明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內有生事故廢業之人,及苦累番眾情弊,即行咨革究處。凡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管轄,今台灣番社已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議設屯弁,以資經理。應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屯外委一員,統率分管。該弁等系番社,毋能歸營操演,即令南路協參將、北路協副將各就近約束,並將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第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辦理。該弁等經辦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眾之弊,即行咨革究處,毋能稍事姑息。所有該弁等給札付,由鎮道詳報督撫頒給,而仍隨時報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籌給月餉,應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台灣東界內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種,以資生計。無如遊民聚處日多,越占佃耕,新成熟業,以致爭奪之事控案正多,前經勒碑奏明,轉委鎮道確切勘丈,尚未丈明詳報,有妨逆匪滋事。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既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別升科辦理。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內,抄沒翁雲寬、楊光勛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內山,應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一甲,千總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冊給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它仍歸番社。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不能另行籌給月餉等語。查台灣各社熟番,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酬給田畝,以資養贍。今將軍公福等請於界外未墾荒埔,並械鬥給會案內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另行議給月餉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數目,應如所奏准行。令該省督撫即將議給該屯弁丁等埔地,飭令地方官於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其屯丁內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將所給田畝頂給承種,以為養贍;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埔地移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據稱台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闢日增,另行劃定界址,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墾,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租贌田地耕種,價輕者謂之贌租,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諳耕種,社番業經典賣與民,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處續定土牛之界,亦成虛設,想此時若不將埔地徹底清理,過境遷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外,其已墾之地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別辦理。查民人租贌之地無多,原系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報雖番業,即應令其民戶一體報升。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又有每年抽給科則,按甲計畝征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諭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將來永資生計,民人等藉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永杜爭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王喬〉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此等踰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請更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應令該處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先行呈報,一俟刈獲登場,臣隨即委大員前往細查,並將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併查明,分別辦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以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視台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治等語。查台灣地方民田薄征租賦,番地免其升科,仍皇上優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將軍公福等奏稱:將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納賦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則,按甲計畝征銀。免其納粟之處,系屬推廣皇仁,俾將番民得其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諭,民番各知遵照,並將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征銀若干清冊,送部查核。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既已聲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照准其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仍令該督撫轉飭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一俟刈獲登場,即先委大員前往細查;如此外復有侵墾地畝,一併查明造冊呈報。自此次清查後,即將所墾地方立石為碑,仍交台灣巡視將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併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令自行製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鏢槍、鳥銃、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槍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規定鳥銃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就以該番習用器械為準,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號備查,並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印烙,節私藏軍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與優免,以恤勉力一款。據稱台灣各社熟番質樸溫淳,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弁員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挑運行李,其餘為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該社番應役,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台灣人民不啻數倍。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徵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敢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等語。查台灣熟番已經挑補屯丁,幾有防守之責,自應加意優恤,以免擾累,今將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請,行令督撫轉飭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復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為此,謹奏請旨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第一五七奏議 兵部咨,武選司案呈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謹奏,為遵旨議奏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查台灣熟番向化日久,前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隨同官兵打仗,奮勇出力,經將軍公福等會折議奏,挑補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並額定屯丁人數,設立屯弁管轄及清查埔地,劃定界址各款,批准咨部,行令將軍應辦事宜,條晰查明具奏等因,經臣等分別查明辦理。茲據該督周曆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願將埔地耕種者,計其程度,酌量增減,分給埔地;倘有剩者,一體照墾成熟田,按則定租,以充屯務公用。至該屯處所挑選屯丁,俱按照額定情由,分別辦理,具有原奏,未經詳報及現應補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折,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謹按所開各款,逐條悉心核議,恭呈御覽: 一、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衛一款。據稱台灣鎮道嚴察地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十二處,繪圖貼說,造冊前來。查鳳山縣屬之放■〈糹索〉社,系台南邊境,應設一大屯。由放■〈糹索〉社九十里,至該縣屬搭樓社,界連台邑,應設一小屯。由搭樓社一百一十里,至台灣縣轄之新港地,地接嘉義縣,應設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義縣屬之蕭壟社,近臨海隅,應設一小屯。由蕭壟社一百一十里,至該縣之柴里社,接近水沙連,民番雜處,應設一小屯。由柴里社五十里,至彰化縣屬之東螺社,路通虎尾溪,沖衢要道,應設一小屯。由東螺社六十里,至該縣之北投社,乃山口適中要地,應設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該縣之阿里史社,為彰化縣北界,應設一小屯。由阿里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廳屬之麻薯舊社,地臨大甲溪,正為扼要,應設一大屯。由麻薯社舊五十里,至該廳屬之日北社,近於火熖山腳,為險僻之區,應設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該廳屬之竹塹社,近北路邊中之地,戶口繁廣,應設一大屯。由竹塹社一百一十里,至該廳屬之武朥灣社,近在台北邊界,應設一小屯。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先盡本屬之番,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挑其壯健者充補等語。查台灣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經將軍公福等奏請分別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為定額,臣等議覆准行在案。今既據該督撫就鳳山縣嘉義等處地方險要遼闊情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屯十二處,屯丁四千名。先盡本屬,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擇其年力精壯者照數充補。自應如該督撫所奏均勻按設,則番丁幾可不致遠離鄉井,而遇有較驗調派等事,亦可以立時齊集,俱與各營汛聲勢聯絡,巡防愈加嚴密。應令該督撫將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詳細造冊報部,以憑查核。 一、請嚴屯弁之責成,以資約束一款。據稱台灣鎮道選舉壯番頭目中之潘明慈、斗生二員充補千總。潘明慈統轄北路彰化、嘉義及淡水廳屬之東螺、蕭壟、柴里、麻薯、阿里史、北投、竹塹、日北、武朥灣、九屯;斗生統轄南路台灣、鳳山二縣屬之放■〈糹索〉、搭樓、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補把總,兼轄放■〈糹索〉大屯、搭樓、新港二小屯;阿眉充補把總,兼轄北路東螺社一大屯,蕭壟、柴里二小屯;烏墨充補把總,兼轄麻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錢茂祖充補把總,兼轄竹塹一大屯,日北、武朥灣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漢、蒲朝生、仕成、潘習開、潘捷文、林茂才、和盛、軍作等十二員,准補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屯丁,內有生事故廢業者,隨時稟請懲治;如有病廢身故者,立時稟報除名,於屯丁子弟內挑補,仍於鎮道巡查時,就近屯所伺候查驗;如有調遣,即遵照檄札辦理,不得遲誤。該辦等本系社番,不須歸營操演,仍責成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各就其相近者,不時約束,並將花名圖冊呈報理番同知稽查,移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務,統歸台灣鎮道辦理。該弁等董率有方,辦理六年著有勞績,遵照部行,詳請加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敢派擾凌虐,苦累番眾,或被告發,一經訪問,立予革究,再查原准部議,屯弁分給札付。第該弁等雖非職官,但既經賞給職銜,不需用鈐記,文報往來,無憑查核;各屯丁若不給予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應請屯弁十二員准用鈐記,屯丁四千名各給腰牌。仍候部覆到日,將鈐記分別頒給廳縣,地方各官就近給領;其腰牌,台灣鎮道制刻,有按名給發,遇有事故,飭即繳銷,另充換給。至屯所俱隸大社,各屯弁辦事自有公所,毋庸另議建設等語。查台灣社番既經設立屯丁,自應挑選屯弁,以資管束,以重責成。前據將軍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練兵丁之例,設立屯弁、千總、把總、外委等員,亦經臣等議准在案。茲據該督請以曾經打仗出力,素為番眾悅服之潘明慈等二員充補千總,統轄南、北兩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員充補把總,分轄大屯一處、小屯二處;桂文郎等十二員充補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給發札付,委刻腰牌,毋庸歸營操演。仍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約束,如六年著有成效,加賞職銜;倘敢有擾派凌虐,苦累番眾者,立予革究,及一切點驗挑補各項事宜,均與原議相符,俱應如所請辦理。又著該鎮道等飭令該屯弁督率番丁,將分給地畝隨時墾耕栽種,不可任其曠閒廢業,務其荒埔盡成可耕之土地,並隨時禁止番丁等私相頂賣。仍於農隙時習練慣用器械,責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緝,幾以可贍其家口,又足以資捍衛,於屯番二有裨益。至所稱該屯弁管轄屯丁,一切請領屯餉、及調撥屯丁等事,文報往來,應請給與鈐記,屯丁四千名,亦請各給腰牌之處,應照所請,分別刊刻鈐記,稟報地方官就近給領;其屯丁腰牌,即令台灣鎮道就近制給,遇有事故,立時繳銷,另充換給。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照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隸大社,屯弁辦事各有公所,亦應如所奏毋庸另議建設,以節繁費。 一、計丁受地,宜酌等配撥一款。據稱新設屯丁,經將軍公福等奏准,以查出界外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沒翁雲寬、楊光勛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勻分酌給。茲翁雲寬、楊光勛等入官埔地已經奏明增給戍兵餉銀外,其未墾荒埔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至一、二分不等;其離屯稍遠之地守望人工需費浩繁,每丁撥給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總二員仍照原設各給埔地十甲,把總四員各給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員各給埔地三甲,尚有餘零,均分攤給。又淡水、鳳山縣地有餘多,不便盡數給撥,請留存公,以充賞恤等語。查台灣按設屯丁,撥地養贍,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於該處未墾荒埔及抄沒翁雲寬、楊光勛等入官埔地,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經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撫以翁雲寬、楊光勛等入官埔地,經原任撫臣徐奏時增給戍兵餉銀,毋庸核計其未墾埔地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計丁勻分,議將近屯之埔地,每丁酌給一甲至一甲二分不等,至千總、把總、外委仍照原設分給。如一片之地分給屯丁之外,尚有餘零,均分攤給。又淡水、鳳山地方有餘多之處,奏請存公,以充賞恤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勻分給撥,應如所奏,行令該督即將前項議給埔地,飭令各地方官於設屯就近處所,照數丈明給撥。其屯丁內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補,頂給田畝,以資養贍,仍出示曉諭;如有私行典賣,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地畝轉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占界外田園,定等征租,以昭平允一款。據稱台灣界外埔地,丈溢已墾埔地三千七百三十餘甲,請分為六等,按等科則,照原數科收,年應收租谷四萬一千餘石,請於今冬晚收之後,照額連征一半,自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將本年所征半租實貯在庫,以備來年二月支放屯餉;其來年早收租息,即可為八月放餉之用等語。查台灣已墾地畝,先據將軍公福等奏明番產免升,民產薄征,經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奏請將續行查出已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均系零星段落,分等定租,年應收租谷四萬一千餘石,以充屯餉。其應徵屯租,於今冬酌征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全征,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餉之用。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督轉飭按等徵收額租,嚴禁胥役人等藉端滋擾,以期綏靖邊民。 一、已墾田園,應設分別升免一款。據稱已墾丈出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內賣斷與民者,現據各業戶具呈請升,各地方官取結造冊,照例辦理。其未升各戶,亦據台灣府示,令各赴廳縣呈報。惟淡水至三貂一處,地居極北,深溪曲澗,道路紆迴,且查所墾之地不過一、二畝至六、七畝,且附近山根春漲秋潦,易遭沖失,僅堪栽種芒蔗、地瓜,於稻、粱、粟、麥均不合宜,應請推廣皇仁,免其報升。至此項已墾埔地,業經分別民番免升,其從前失察私墾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可否寬免,出自皇恩等語。查台灣私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征銀,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既稱前項地畝,除番業番耕並歸入抄案查封,丈款水沖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將賣斷之番地另行遵照報升,惟淡水、三貂地畝不成片段,僅堪栽種芒蔗、地瓜,請免升科等語,系屬按照地方情形,分別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遵照原奏,即飭令將前項已墾田園應升糧賦,照數查明,造冊報升;其三貂地畝請免升科之處,應令該督查明地畝若干?以便核算,免其升科。至所稱失察私墾歷任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所有歷任失察私墾文武各職員,俱應請旨免其查議。 一、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易知丈單,以便輸租一款。據稱界外已墾田園、未墾荒埔,應於此次清丈之後,仿照魚鱗,攢造圖冊存盤,以便核實等語。查台灣已墾田園並現墾埔地既已清查,該地方官自應查照每畝應升科賦,造具印冊存檔。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飭各廳縣造具數目,照冊開列四至丈單,發給佃首通土轉發收執為憑;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擾,查出即行嚴辦治罪。 一、請定征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據稱今台灣界外田園,逼近內山,凡即侵占者,該佃等或輾轉相承頂,或費工開墾,各一律歸屯,未免偏過一隅,自應通融調劑,按等征租。請將此次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租谷,匯開一冊,發交佃首通土,責令收繳,統於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年清年款。其中如數十人共頂一戶及合頂數戶,即令該佃首秉公勻收匯繳。如有數戶轉賣退耕等事,即將丈溢畝分帶納屯租數目,載明契卷,庶租隨田轉,不致脫漏。仍於余租內酌給佃首通事辛勞,以資辦公,毋許再向佃勻攤。如有日久勤勞,該地方官隨即獎賞;倘或舞弊侵漁,察出嚴行究革,另選承充。如有刁佃將應納屯租以多稱少,以有賴無,或抗欠朦混,控爭滋事,地方官履勘,將本戶現耕田園統丈歸官,從嚴究治。至升科租賦,每谷一石折征銀一元,其尾零准照番折錢文易換貯庫,以待匯發等語。查台灣界外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既據該督奏請仍歸原墾戶耕種,每谷一石折征番銀一元,以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以待匯發。即令佃首通土經管,給與辛勞,以定獎賞、懲治之法,系屬按照地方情形,權宜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轉飭地方官務須實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嚴究辦理。 一、徵收租銀,應酌定勻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一款。據稱各屯弁丁雖已撥給埔地,但悉系未墾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時日,酌議每丁給番銀八元,該屯丁四千名,共給番銀三萬二千元;至屯弁紙張、飯食需費,一應從優籌給,俾辦公寬裕。酌議屯千總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一百元;把總四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八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六十元;計共給番銀一千二百四十元,連屯丁共給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銀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廳縣加謹收貯,以備調撥口糧,旱潦賑恤公費之用。並令造具收支冊簿,與正項錢糧一體盤查交代等語。查新設屯丁、屯弁,系經奏明照四川屯練之例,不給月餉,今該督奏請分別酌給番銀,應如所奏辦理,並令嚴飭各廳縣收支細數造冊匯報,務令實用實銷,以杜侵冒。 一、支發屯餉,宜定章程,以杜弊竇一款。據稱新設屯丁,業於分撥埔地之外,將徵收丈溢甲田園租銀,按名分給,自應設定章程,以垂永久。查練兵兵餉仍按月支放,有截曠、缺曠、建曠、控存、及閏月加給等項,番民情形鈍朴,每事宜從簡便,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著令其照數接領。應請每年定上、下兩季支放,於二、八兩月內飭令屯弁造具清冊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親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給;其屯弁應領公費,亦令隨同支領。至台灣、嘉義、鳳山三縣額徵屯租,不敷支領,應於淡、彰兩處酌撥協濟,其撥運車輪腳費,即於留存公費之項下開銷等語。查台灣各廳縣支放屯餉,既據該督立定章程,每年於二、八兩季,令該地方官親臨屯所,按名散給,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之處,係為番情鈍朴,宜從簡便起見,應如所奏,請准前項支給屯餉銀兩,每年二、八季毋許控除,遇曠遇閏,亦毋能加增,仍於年底造冊報明督撫查核。至淡水廳彰化縣協濟台灣等三處不敷租銀,應需車輪腳費,亦應准其於公費項下開銷,仍於造冊內分晰報銷。 一、應用器械,請分別編驗,以從番便一款。據稱台灣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資口糧,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鳥槍者,究屬軍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習用鳥槍者,自應呈官編號,以憑稽考。其餘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應請概免編烙,以順番情等語。查台灣熟番,前隨同官軍打仗,甚為奮勇,是以將軍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以資捍衛,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綠營之例,俾得各盡所長,祗須將慣用之器械呈官點驗。今復據該督稱:此等熟番皆以打牲為業,其所有器械大約竹箭者居多,除鳥槍一項送官編號外,其餘器械毋庸編烙。均系體恤番情,各就該處習熟所用器械,聽其自行製備,不必官為編號,以省煩瑣,而收實效,亦應如該督所奏辦理。 一、隘丁請循舊安設,以重邊防一款。據稱台灣近山之地,照舊設立隘丁,但從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給口糧,均系民番自行捐辦,今該處地畝歸屯,應以官收租銀內抽給,仍責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實力巡查,與營汛屯丁相為表里,番民益得安心耕鑿等語。查台灣各隘口安設隘丁,據該督照該地方情形,請照舊設,其應需口糧向系番民自行捐辦,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需隘丁口糧自應照數官為給發等語。亦應如所請,行令該地方官照議辦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爭越一款。據稱台灣地土膏腴,易於謀食,無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劃定界址,以杜爭端。於此次清查歸屯地段為準,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揀用堅厚石料,豎立碑界,詳開年月地方,大書深列,庶界限炳然,占墾之風自可禁絕等語。查台灣各廳縣民番交錯,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墾,滋事生端,自應如該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為準,設立堅厚石碑,書明定限緣由,俾各知遵守。仍責成各該地方官遇有因公過往,細加查勘;倘有字跡剝落,石碑坍損,實時更換,以垂永久。仍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員弁,一切嚴參究處。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為此,謹奏請旨。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 計開: 勘定界外田園應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園,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園,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丈通台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各等項地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台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 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 又丈南坪林口未墾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一毫六絲。 又丈埔羗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藤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絲。 又丈大北坪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絲。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 一、現丈芉蓁侖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絲。 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厘分四八毫八絲。 又丈十張犁未墾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厘。 以上共現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彰化縣屬: 一、一現丈永平抗荒埔園成埔並未墾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拋荒埔並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內水柵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八毫四絲。 又丈萬斗六未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並拋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絲。 又丈校標林未墾荒埔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絲。 又丈沙歷巴來積積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藔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絲八忽。 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雞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欄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屬: 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內灣未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墾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墾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 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連港未墾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藔港未墾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楊梅埔未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絲。 又丈九芎林未墾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弁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十甲。 一、放■〈糹索〉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放■〈糹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一毫八絲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三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搭樓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絲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頂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一釐一毫一絲。每名計一甲二分三厘一毫二絲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計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灣縣屬: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厘五毫一絲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傑巔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壟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蕭壟社屯丁四十一名,麻豆社屯丁五十名,蕭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計一甲五分五毫八絲。 灣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五分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壟頭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壟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哆囉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 內優社屯丁十名,分給十張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厘五毫六絲。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絲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內水柵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給彰屬內水柵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七毫八絲。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芉蓁侖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霧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三厘三毫六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貓兒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藔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校標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二毫五絲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線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計一甲三厘。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東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內水柵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內水柵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計一甲二厘二毫五絲九忽。 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貓霧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裡社屯丁二十六名,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廳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新屬罩欄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麻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腳社屯丁二十名,西勢尾社屯丁二十六名,朴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貓里蘭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蘭埔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厘,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厘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絲。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九厘五毫九絲四忽。 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 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四絲五忽。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厘。 房裡社屯丁四十四名,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貓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絲九忽。 後壟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厘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內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絲五忽。 貓閣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絲。 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朥灣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武朥灣屯丁二十二名,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貓里錫口社屯丁一十四名,搭搭收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給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絲八忽。 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雞籠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少雞籠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六分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又甲寮港埔地一十甲六厘,每名計一甲三厘一毫九忽。 龜侖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嵌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計一甲八厘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六分三厘零九絲八忽。 存俟墾成充分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四甲。 一、淡水所屬楊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絲。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絲。 又大嵙嵌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絲。 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通台分給並存俟墾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絲八忽,理合登合。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台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台灣府屬淡水廳台、鳳、嘉、彰四縣: 實征項下: 一、全年共實征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征佛銀一元,共折征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納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內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 支給項下: 一、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把總四員,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谷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佛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發項下: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谷三十石,向系莊民、業佃四六公同勻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勻給口糧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谷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勻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並無另有業、佃可以勻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谷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鐶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產,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勝智,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除系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谷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塹、武朥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台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火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台灣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納徵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兩季,備文赴廳清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於余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二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遞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於余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三毫。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糹索〉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厘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五千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征銀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縣請領,所有應需腳費,准於余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 支給項下: 一、蕭籠、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以上共支給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實存佛銀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除分發項下: 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標松,經理沙歷巴來積積、校標林、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以上共分給辛勞谷二百一十石,折銀二百一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支給項下: 一、東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千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共所應徵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第一五八諭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台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撫院徐,奏請挑募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荒埔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人民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二甲零招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民經墾熟番地,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升租,官為徵收,除應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外,每季支給屯弁、屯丁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廳縣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一切屯務公用。茲本部堂周曆台灣南北兩路,訪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詐,誘令典賣,越界霸占,屯務廢弛。其應徵屯租,續經地方官民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為經理,以致刁民抗缺積累甚多;即有交納,又為屯弁通事侵蝕。屯丁所給無幾,日形苦累。本部堂軫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飭委鹿港廳薛丞查勘北路各屯,署鳳山縣顧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餉田園,如有民人私行典賣霸占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缺應徵屯餉,亦令據實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專指原給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撥充屯務公用之六百二十二甲零、並應徵屯餉之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數,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舊,並不通行查勘。如有侵占番業者,指控到官,應聽地方官隨案查辦,與此次委查之後無涉。誠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風,借端哄騙,妄稱查丈通台地畝,或科派使費,或勒索飯食,均未可定。除嚴密查拏究問外,合行明白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台屬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民人凡系原給屯番埔地及應徵屯餉田園,如有典賣侵占者,即速赴委員處首控免罪;拖欠屯餉,即速赴地方官完納;如有胥役妄言兩頂莊地之外,尚需勘丈訛索,即赴道府衙門呈控,稟請本部堂提究,各宜凜遵,特示。 嘉慶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給。 第一五九丈單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准,清厘原溢有無水沖浮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薜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准,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僉請勻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為此,單給粵能莊佃羅接元、羅阿生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勻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拏究。該佃抗欠租谷,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堡東勢角粵能莊戶羅接元、羅阿生丈原溢、續溢屯田三甲八分九厘二毫一絲七忽六微,年應納屯租谷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羅接元准此。 嘉慶二十七年七月日給。 第一六○丈單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為征租事。據東勢角屯佃謝佩倫、劉悅龍呈稱:倫等與徐元傑等俱承墾東勢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憲黃丈詳歸屯,倫等田每甲征租一十八石,傑等園每甲征租六石。但倫等田租重,賠累難堪。五十五年九月,倫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鎮憲奎呈;五十六年六月,並五十七年五月,倫等迭赴宋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電。嗣蒙詳撥東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倫等隨邀同阿眉、朝生並徐元傑等妥議,照原招墾田甲數勻補,面踏各佃園既成水田,傑等田每甲願供租八石,勻補倫等一十八石之額,登立租冊,屯弁阿眉等歷收無異。茲蒙示諭該處屯租仍歸官收,票單內倫等仍照案冊每甲田征租一十八石,傑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樂者樂,倫等仍賠累難堪,合抄勻補租冊,繳乞電准照勻補給冊征租,示諭各佃交收,並給易知丈單等情。計粘勻補租冊一本。據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給發丈單,征納屯租。為此,單給屯佃羅阿生即便執照,將承耕後開丈溢屯田應納屯租每谷一石,奉文折征番銀一元,務按早、晚二季完納充餉,給串寧業;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違,須單。 計開: 貓霧捒保東勢角莊屯田羅阿生,現耕丈溢歸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該納屯租二十石。 右給屯佃羅阿生執照。 嘉慶三年三月日給。 第一六一諭示 特授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胡,為屯租缺額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麻薯舊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里、歐力秀才、郡乃二使、馬下六加老、打必里郡才、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已等稟稱:竊屯租原有定額,向歸官收,發給屯餉每丁年給銀八元,奏定在案。緣被水沖,勘報未豁;又被續沖,不能再報,所有無征租額,按丁攤減,並蒙何前憲將租撥歸各屯,向佃首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撥竹塹、九芎林等處租額,按丁攤減,每丁唯領餉銀七元零。但該處靠山傍溪,沖崩靡定,自蒙撥歸自收之後,田則年沖,租賦年減,屯餉日減,未免枵腹興悲,欲勒佃賠,不無向隅之苦,輾轉思維,必須籌補。查有接連九芎林之橫山、猴洞兩處,原系樹木溪埧,人力難施,不堪報丈,乃屬隘額屯地。議將此地端責佃首姜勝智,招某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備出資本,添設隘丁,堵御生番,就地墾闢抵補沖崩缺額,俾各屯丁共沾實惠等情。據此,除批示曉諭外,合行給諭招墾。為此,諭仰該佃首姜勝智、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即備資本,前往橫山、猴洞兩處另設隘藔,添雇隘丁堵御生番,一面招佃開墾成田,再行稟請勘丈,照額撥補沖缺屯租,以示體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干查究,毋違,特諭。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第一六二諭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為出示曉諭嚴禁事。照得台灣番社種種弊端,難以枚舉,檢核乾隆五十六年,前台灣鎮奎公、前台灣道萬藩司所頒示禁各條,深切彼時利弊,惟事隔二十年,有今昔情形稍異者,有當時未經曉諭者,茲本部堂訪查弊端,開列條款,特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台灣闔屬胥役、匠首、及屯丁、通土、社丁等知悉:爾等務須恪遵示禁,力除積習;倘敢再蹈前轍,苦累番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行嚴拏治罪,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計開: 一、各處田園、民業、番業各有界址,不容欺占。其有民贌番地,應交番租者,亦不容影射抗霸。其官給屯番埔地,應徵屯餉田園,均系奏明官地,不准私行典賣,業已另示飭禁,專員查勘外,其民番私業均須公平贌種,如有民人勾串通土,欺愚社番,重利盤剝,賤價准折,或恃強侵耕霸占,一體照例究治。 一、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內,丈出民人侵墾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應徵息租,發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二千一百三十九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內屯千總各給番銀一百元,屯把總各給番銀八十元,屯外委各給番銀六十元,每屯丁各給八元,於二月、八月由地方官支給,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所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之用。嗣因間被水沖沙壓,徵收不齊,地方官改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為經理,以致民戶抗缺,管事侵蝕,即有交納,屯弁通事又復控克分肥,本部堂現已委員清查,仍照舊定章程辦理。此後屯弁人等再有侵蝕屯餉,定行提革嚴究。 一、南北大小十二屯,共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屯外委十二員,督率屯丁防禦地方,並備臨時徵調差遣;遇有事故出缺,應即於屯丁內遴選拔補,給首報部;如有生事苦累番眾者,均應革換。茲查各屯弁內多有空缺未補,皆由經胥刁難需索,以致屯務日形廢弛。且聞現在屯弁侵蝕屯餉,欺凌番眾,並不革換。已飭鎮道暨理番確實切查,議定開缺限期章程:以後屯外委遇有事故出缺,責成統轄之屯千總、兼轄之屯把總即於三日內呈報理番同知。屯把總有事故出缺,屯千總呈報;屯千總事故出缺,屯把總呈報。該同知將出缺之處,一面轉報台灣鎮道,按據報即日慎選充補,速行詳請咨部;一面稟報本部堂查核。該鎮道及理番衙經胥敢有刁難需索弊擱情事,許屯弁、屯丁人等指名控告,立即提究。 一、台灣番社均有通事,自應一秉至公,遇有事故,於番眾內僉舉接辦。乃各社通事多非安分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門胥役頂替冒充者,一名使費至數百金之多。該通事既得充當,即與胥役朋比為奸,剝削番眾,勾通屯弁,侵蝕屯餉,殊堪痛恨。嗣後通事遇有事故,於番眾內秉公舉充;倘有前項弊弄私充,欺害番黎情事,定行提究。 一、從前新官到任,點驗通事,藉換戳記。官吏人等索取費銀,自乾隆五十六年禁革,並立定章程,飭令理番同知將通事等每名頒給戳記一顆式樣,書明紙片,堂堂給發通事自赴刻字鋪刻成,將戳模呈廳存案;遇有事故及日久模糊,呈廳照式換給,自應遵循辦理。近聞不換戳記,而到任有驗戮陋例,索費甚多;並通事遇有事故,呈請換戳,胥役等亦有索取費銀之事。嗣後應嚴禁革,毋得藉換戳、驗戳任意索費;如果通事有過犯劣跡,應即革究另充,追繳原戳,不得抗延。其頒給新戳並遇有事故換戳,悉照原定章程當堂撥給,毋許假手胥役,以杜弊端。 一、原役隘丁防禦生番滋擾,自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內,定有撥給隘丁口糧。乃不肖通事將隘丁口糧任意侵吞,以致要隘無丁防守,每被生番出山戕害人命,殊屬可惡。嗣後通事如再敢侵吞隘丁口糧,定行嚴拏究辦;如隘丁短數以及險隘失守,亦惟通事是問。 一、從前地方有遣撥番人,發價採買對象及派辦火炭之事。乾隆五十六年,經前鎮道等出示禁革在案。茲聞有勒派番社供給祭祀牛兔及胥役、社差藉端索詐擾累,勒寫領價結狀情弊。嗣後採買祭祀牛兔及一物料,均應地方官自行差人採辦;倘敢仍前勒派,胥役索詐擾累,定行提究。 一、彰化、淡水近山地方出產軍工木料,經由大甲溪經過,向系地方官派撥社番牛車裝運,按車給發夫價,恐後匠人等藉端勒索,前經示禁。乃近年以來,匠首採辦軍工物料竟有串同差保,藉端勒派,苦累番黎,並有勒令屯丁終年護衛等弊。合行申禁,嗣後匠首不遵,倘敢有前項弊端,定行提究。 一、從前匠首督率小匠進山制料,任聽小匠入山制雜料,抽藤、燒炭、煮鹼、釣鹿、挖薯、捕魚,匠首明知分肥。遇有小匠入山私制被害,匠首指定屯番護衛不力,借端訛詐,深為可恨。除將勒令屯番護衛情弊革除外,嗣後匠首再有令小匠違禁謀利以及借端訛詐,即提拏嚴究懲辦。 一、奸徒射利違禁,越入無隘深林私采,每被生番戕害;而屍屬不思禍由自取,轉責隘番疏防,藉索收埋費銀,甚至串通棍蠹,勒誣詐控,累害番黎,殊為可惡。除飭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奸徒再有越入無隘深林私采,即行拏察。如被生番殺死,屍親人等再有勒詐誣陷,定即照例究治。凡系有隘地方,番丁等務宜嚴行守御;若聞番丁意存疏縱,亦必查究。 一、糧差到鄉向民佃征糧及民壯頭役每年均向屯番勒索辛勞谷石,殊屬不法。除飭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差役再有敢勒索辛勞谷石,許屯番捦拏送官究辦。 一、各社番婦各有本夫,或夫故孀守,乃有奸惡社丁恃強姦占,尤為可惡。查奸占良家妻女為妻妾者,律應問絞。茲本部堂申明定例嚴禁,並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再敢有奸占番婦情事,立即嚴拏照律治罪。 一、番俗最為淳樸,乃有無籍遊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實為人心之害。除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如再有前項遊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許屯弁、屯丁立即擒拏送官究治;倘敢容留,並將該屯弁、屯丁治罪。 一、生番社丁俗稱番割,並不由官派撥,奸民多自行充當,擾害番民,私娶生番婦女,往來內山,窩藏匪類,甚至番割賒缺生番貨物,不肯償還,引出生番殺人抵賬,此等奸徒尤堪痛恨。除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社丁報官充當,不許多人把恃,不許私娶番婦,不許窩藏匪類,違者分別治罪。若敢勾引生番殺人抵賬等事,一經拏獲,定照光棍例即行正法。 一、番愚不諳生理,每值缺用之時,向民人告貸,奸民即乘機盤剝,以致番黎典賣田園,准折租餉,受累無窮。嗣後如有借貸,概行定例每月百錢給利三文;倘民人仍有違例盤剝,欺弄番黎者,照例治罪,追本利入官。 一、民人盜砍番社樹木,並於番地擅築墳塋,或自行盜葬,或轉賣漁利,均有干例禁。嗣後民人如有前項情事,定即嚴拏治罪。 一、查從前有通事帳達京,捐助彰化縣北路中營都司營內天后宮香燈銀六十元,該營藉以為例,每年移理番廳差役押繳,殊屬違例。查番民捐資敬神,感應聽從其便,嗣後該營不許擅行移取,該廳不許輒為差追,致干查究。 一、番社延師課讀,聞各縣儒學有勒索造冊費銀之事,甚屬卑鄙,嗣後永行革除。 一、查例載調台兵丁及台灣催餉社丁借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等語。嗣後無論兵民通事人等,如有借端需索,擾害番社者,照例嚴究治罪。 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給。 第一六三諭示 署淡水分府張,諭飭督收完繳事。照得屯租谷石有關解給屯餉,例應年清年款,顆粒難容拖欠。查蛤仔市莊各佃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歷經督收在案。除飭差押納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督收書某即便遵照,督同該差速押蛤仔市莊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克日照數完納清楚,給串執憑,按卯報繳;倘有玩佃抗延,許即指稟赴轅,以憑拘追。收竣之日,將數目開明清單,夾同串根印串,赴糧總會算明白,稟繳察核;毋得侵漁違延,致於查咎,稟遵特諭。 計開: 印串一本,計五十張。又流水一本。 一、諭仰前銜,為特飭嚴押完繳事云云。照前敘,除諭飭督收外,合行飭押。為此,票仰對保差蔡能、屯差蔡誠、協總保三,押蛤仔市莊各佃速將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克日照數運赴督收公所交納清楚,取串執憑;倘有玩佃抗延,許即鎖帶赴轅,以憑究追。該差違延,按即提比不貸,火速,火速。 一、票仰。 咸豐十一年三月初十日糧總。 稿行。 第一六四奏議 粘抄雙銜,奏為整頓屯務,以除積弊,而裕供賦,恭折仰祈聖鑒事。竊臣等查乾隆五十三年,前大學士臣福康安以台地林爽文之亂,番目潘明慈率隨軍進剿有功事,平議選番丁四千名設屯十二所,就其社長授以千總、外委土職十八員,按丁授地,蠲免供賦,每丁一甲至一甲三、四分不等,屯弁遞加,有差共授番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此外,復撥民間溢額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每年徵收租谷四萬一千二百六十餘石,每石折征番銀一元,又九芎林租谷折銀八十元,共折征番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有奇。此項租折番銀,專充屯兵、弁丁俸餉,是為屯租。每丁年支銀洋八元,外委支銀洋六十元,把總支銀洋八十元,千總支銀洋一百元,每年支額餉番銀洋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其租地散隸台南、北各縣,由縣徵收,分解中南兩路理番同知,歲於二、八月間由台灣道委員會廳散放。又年支隘丁口糧、佃首辛勞銀二千一百餘元,其餘留為屯費,以備旱潦之需。此昔年設屯授地、征租支餉章程,至今百餘年,屯租則征不足額,屯餉則減半放支,歷年已久,屯丁不獨疲癃殘弱,且有名無實,半由書吏、屯弁冒領瓜分,若一旦裁革,此輩視為世業,萬不甘心。臣等熟思審計,非設法整理,改弦更張,不足以收實效。查番屯授地之初,名為獎功,實資捍禦內山生番,故選其壯丁屯諸沿山,蠲其供賦,導令墾荒,其慮至為周密。今則時異事殊,後山生番且多歸化,拓地日深,所設屯營已居腹肉,所授埔地久為膏腴,且番地雖免完供,而向有番餉、番租各名目私派之數,視民田下沙則例殆有過之。而其典賣漢民,則雖業更數主,猶名番地,幸逃正供,甚至狼狽為奸,竟以科田納番租,而冒番業者比比皆然。現當查辦全台田賦,無問民番,寸土皆關賦役,必須一律丈量,方免影射。該屯丁既經撫養百年,則應視同赤子,所有各屬番地似宜悉行丈量,歸入清賦案內,分別升科。將各屯編籍為民,各執各業,俾民番聯絡一體,畛域悉除,既作其安分力農之心,並示以踐土食毛之義。再查屯田原撥之數,因屢遭兵燹,檔案無存,分隸各縣,由縣催征。第知歲征租額責成佃首完納,並不知在何處?租數多少?由是佃棍以多稼而納薄租,以磽确而易沃產以及竊占盜賣,不一而足,上下相蒙,率以水沖沙壓例報而例蠲之。以故積欠歲增,餉額日絀,欲清其源,非改租為賦不可。況租者一時之權宜,賦者百年之經制,現已一律清丈,另立圖冊,以憑照例升科,所有屯餉仍於此款改徵項下提存支放,於租例不無減增,於餉額仍無出入。查番丁編屯以來,世食額餉,田無供賦,所以拊循之者備至,宜若家給人足,乃富庶未覘,貧蹙滋甚。蓋番性不善居積,不事貿遷,惟以屯墾牧獵為生,而其田園向招漢民承佃,輾轉轇轕,因而覬覦,始抗其租,繼踞其產,以致番丁失業甚多。至其屯餉歲本無多,復以屯租闕額減半放支,屯弁、吏胥人等又復從中克控,為數更實寥寥。地日削而聚族日繁,餉愈征而治生愈絀,疾苦之情莫由控訴。臣等查該屯丁世沐皇仁,佐平台亂,服習煙瘴,好勇耐勞,誠能訓練有方,較勝綠營兵勇,擬將全台番丁仍留四千原額,逐加沙汰,酌裁土勇,就其原額數目每年按屯抽調,分班出防內山生番,以六個月換班一次,每名行糧按月加給番銀四元。其屯弁等按照營哨酌加,輪流接替,均以到防之日起支。其營帶哨弁即飭各該屯弁分轄所屬,以免他省弁目語言不通,遴選熟悉番情將官統帶,以便教習營規操練。其未經調派出防者,均歸台灣鎮統屬,各歸該縣營汛管帶,以補綠營兵丁之不足。以後屯營坐餉,每年仍給八元,統歸台灣鎮支發,行糧統將就近發給,以期兵歸實用,餉不虛縻,即於撫馭屯番之中,並仿寓兵於農之制,似於屯務、供賦兩有裨益。至此項番屯地畝舊額是否相符?改徵正供若干?除俟歸入全台清賦案內分別查核辦理外,所有整頓屯務緣由,謹合詞恭折,由驛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再,此折系臣銘傳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第一六五總括圖冊記載 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絲,額徵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謹查乾隆五十三年,經大學士福康安奏准募番民為屯丁,立為屯營,給界外埔地歸番自耕,以資久計。其原劃番界、埔地續經人民墾出,由官收租,給發屯弁丁俸餉,名為屯田,與番田稍有區別。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絲,坐落大北坪等處,額徵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內每甲配谷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又嘉義縣劃歸台灣縣管轄額徵蕭壟租谷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內田若干?某堡、里各計若干?每甲谷如何分配?亦無從查開。此項屯租隨支屯餉,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 第一六六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台南府正堂唐,為札催事。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憲唐札開:案照台灣各屬番屯田地,前經本司議詳,分飭各縣查照從前徵收屯租底案,核實戶名租數;今自光緒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業減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價洋一元,按年徵收批解,並將奉發各冊抄發各縣清理。嗣據基隆同知申覆並無徵收屯租。據彰化縣羅令以該邑原有東螺、阿里史、北投三屯屯租銀八千六百餘元,以後征不足數,年僅收銀二千數百元。台、彰分治,該三屯劃台邑管轄,黃前令承乙任內收過光緒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銀一千二百六十兩,詳蒙程前弁府批准,留作地方善舉公用。卑職抵任,均仍其舊等情。當以此項屯租,攸關支放屯餉,未便留縣動支,仍應提解司庫,究應如何截清追解,批行台灣府查案核議,詳覆察辦。又據云林縣謝令以雲林應徵屯租,原由嘉義、台灣兩縣劃管,詳請分飭該二縣迅將劃歸雲邑管征屯租,查明何堡、何莊、何戶名下?田園各若干甲?年額共征應租若干石?抄冊移送遵辦。復經由司分行嘉義、台南兩縣詳查底案,抄冊移辦,並報司查考各去後,稽今日久,該府、縣延未遵飭查議具覆,其餘各廳、縣亦未將奉文查辦情形具報。案開奉部飭查,並由司議詳飭辦,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飛催。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前指,盡限三個月分別查辦轉飭清厘,切實具報,此催。如再視為從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員分赴守催,該府並於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札,等因。蒙此,得分行外,合亟札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盡限兩個月內分別清厘,切實具報;倘有再延違,定即委員守催,切切,此札。 光緒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札。 第一六七官莊田總括圖冊 台灣縣通縣原額中拔萃官莊原額中則田一十五甲;中則園六十三甲六分三厘七毫六絲五忽六微;下則園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厘七毫五絲三忽三微;以上原額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絲八忽九微。 謹查官莊田園,系由官募佃承墾,種粟者征粟,種蔗者征糖,如何科則徵收?及自何年起折征銀兩?代遠年湮,無案可稽。原額仁和里等八莊各則田園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絲三忽零五抄,共額徵糖粟等銀一千三百六十六兩一錢二分九厘,內除劃歸鳳山縣管收文賢里莊下則園五十七甲零四厘五毫九絲四忽一微零五抄,額徵糖粟等銀三百一十一兩五錢二分,實存額徵各則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厘。又鳳、嘉兩縣劃歸台灣縣管轄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厘,其續後劃管前項官莊內田園各若干?上、中、下則各計若干?某里某莊各計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此項年征官莊租息奏消,系另冊造報,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 第一六八諭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為出示曉諭事。案奉本府憲雷札開,奉爵撫憲劉批,據拳和官莊業主佃戶監生李朝立等僉稟稱:竊立等先人報升拳山堡、和尚洲等處官莊租谷,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現在全台田園一律清丈,刪去各項名目,彷一條鞭改徵賦,獨於官莊一款剔出仍舊,未免差需索負累難堪,懇請改徵折色,以免分擾而體恤等情。奉批:「仰府飭縣,定價折征,示諭遵照等因」,轉行下縣。蒙此,查拳和官莊正耗租谷一款向征本色,今奉飭改定折征,而每年穀價貴賤不同,應酌中定價正足,以垂久遠,而副報解。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征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不准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拳和官莊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份起,換完前項官莊租谷,概照官定谷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務須各按實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於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稟究,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發,發貼曉諭。 第一六九諭示 欽加知府銜、保留福建台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台灣縣正堂黃,特再示諭事。案奉台藩憲沈札開:照得縣詳台邑劃分界內官莊田園,議請每甲征谷四石,收七二洋銀一元,並加一補水,先經詳飭遵在案。茲查官租額全台一律,鳳、嘉為數較多,谷價業照台章酌減,各屬未便參差,所有該縣田園較腴,應即定為中則,每甲征租谷四石五斗,核與原議銀數有減無增,俾紓民力,以歸劃一。除另行匯案詳請奏咨定額外,札即遵照,迅速征解,毋違,此札,等因。奉此,查台轄文職官莊,原系各衙門養佃給種,收租較輕,故有帶完留養局租。現在官莊與民一律報丈升科,刪除留養局租款目,奉經示諭按則徵收在案。茲奉前因,合再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捒東下堡承耕官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光緒十五年分租銀,按照現定章程,每甲連補水計折征租銀二兩七錢五分四厘,務須向經書一律完清,以憑報解,並賚帶丈單呈繳,以憑換給印照,掣串管業,均毋違延干咎,切速凜遵,毋遵,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給,貼曉諭。 第一七○總括圖冊 官莊銀一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銀徵收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徵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列,核出另列,理合登明。 第一七一記事 蘭營東勢隆恩莊,其地有貓里府煙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厘三毫八絲。又寄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六毫九絲六忽。合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絲六忽。乃由樹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則之地,准通判翟塗移送冊開,經總兵武隆阿,於嘉慶二十年間,一給與漳籍墾戶陳受恩珍珠里、簡貓里、府煙武罕等處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一給與泉籍墾戶翁承輝奇武荖等處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絲六忽,聽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限以三年期滿,按照該處鄉斗,每甲營中抽收二石,以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容有不敷動用之處,而舍此固無所謂營莊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樹根滋蔓,自非聽該墾戶出資墾闢,人力難施,經費無出。是以墾透之後,按甲雖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給該處社番口糧划起四石,及墾戶收領資息二石外,營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兩季,就所收本色谷,永遠著由墾戶完納,割給串收為據。 第一七二四柱清冊 代理福建台北噶瑪蘭營都司、兩江補用參將李泰,為蘭營添設等事。遵將本營光緒十六年份抽收各莊租谷,變價分撥管中動用銀兩,理合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噶瑪蘭營原報官莊二百甲,系代番招佃辟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納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為營中公用。茲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厘零二絲五忽,奉准仍附二百甲內歸營給墾,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納番租二石外,餘一石增充公用,歷年抽收公用造報在案。迨因光緒十四年,台地田業一律清丈,配則納課,稟蒙憲批:以應收營租、番租、墾戶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聲明。 舊管: 光緒十五年份,除動用外,不敷銀二兩五錢九分九厘五毫二絲。 新收: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陳受恩原墾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八忽,又新升隘地八甲二分九厘八毫一絲七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早、晚兩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翁承輝原墾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二分二厘三毫八絲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厘二毫零八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斗二升四合。 以上原墾、新升,早、晚兩季共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時變價,早谷每石變價銀六錢二分,晚谷每石變價銀五錢七分,共銀一百六十一兩零九分一厘四毫八絲。 開除: 一、租店貯谷稅銀二十兩。 一、修營盤木柵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九錢八分。 一、修河溝竹圍工料銀五十三兩八錢九分。 一、修軍裝器械等項工料銀二十八兩一錢八分。 一、修營門機梁及教場石路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一錢九分一厘四毛八絲。 以上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九分一厘四毛八絲。 實在: 連上年,不敷銀二兩七錢九分九厘五毛二絲。 第一七三之一札飭 欽命台灣布政使司邵,為飭知事。奉爵撫憲劉批,據宜蘭縣詳稱,案蒙本府札開,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撫憲劉批,據艋舺營參將周起鳳稟,據蘭都司稟請:「該營莊租可否仍舊歸於墾首收繳納番;抑應歸縣辦理」,請示緣由,奉批:「仰台北府轉飭宜蘭縣查明核議覆辦,仍報明藩司清賦總局知照,繳單存」,等因。奉此,除分別申報移知外,合亟轉飭該即便遵照,查明核議詳覆,等因。蒙此,遵查志書內,載蘭營官莊計有二百甲,因樹林低湳,不堪升科。嘉慶二十年間,經總兵武給漳墾戶陳受恩珍珠里簡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該墾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三年為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內劃四石由墾首給社番口糧,二石為該墾戶資息,二石歸營徵收,早、晚兩季分完。其營收二石之租,即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等語。卑職查台地武職官莊,各陸營多有,不僅宜蘭一營為然;惟各營官莊租由營收,糧賦即由營依照民例完納,蘭地情形獨異。蓋宜蘭初隸版圖之時,一切政令從寬,升科之地不過數千甲,其餘如配納書院租、番租、隘租、香燈租各項名目者,悉不完納糧,稱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稱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納正賦,此從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系無不丈量入額,現以各縣之番租、隘租,從前不完糧者,現皆飭令升科。蘭地官莊數雖有限,若仍舊免升正賦,竊恐書院各租亦欲藉為口實,似非公溥之道。且該田本有完納番租,現在番租俱飭升科,若惟此項莊地不升正賦,亦恐別項番租藉為可免完納,是皆有礙大局。故前據該墾首陳受恩等赴縣具稟,即經卑職批以錢糧不能無征,莊租亦應完;第該款以完糧而言,其中為難情形須飭算通盤分劃,庶能得平。蓋該田雖為營莊,實系人民自墾,與民業無異。佃民每甲既經納與墾首八石,即他縣之大租數目相仿,現欲升科,以不能責令散佃加完;若令墾首完納,則墾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數完納糧亦且不敷;若令從中比照他縣,歸營認完,而該營每年每甲亦只收租二石,與墾首數目無異;是三者皆難獨令完納糧。卑職獨見,番社一項現定六成完番口糧,以四成貼與租戶完糧,該田每甲年本完納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餘一石六斗之谷可以變價升納錢糧。其有不敷之數,若全飭墾首認完,墾首從前開墾資本,每甲僅餘己租二石,為數似已無多;而蘭營年收之租二石無關資本,原定班兵藥餌之需,現時藥餌有無支銷,卑職雖難懸擬,惟藥餌似無定額,可否於應收二石租內酌量撥出若干,年貼墾首,由墾首所得租內亦撥出若干,合同裁減番租,以之升納錢糧。如此公同提撥,眾擎易舉,庶錢糧有著,民佃亦不致吃虧,較為得平。此卑職拘拘之末議,究應如何通籌之處,應請飭令蘭營妥議,必求於民無礙,於錢糧有著,庶為萬全之策。至蘭營原稟稱歸縣辦理之語,卑職查款為武職官莊完糧,系營中之責,卑職現議請由應減番租及墾首租、營租勻納者,亦因營中所征租數無多變通之故。是否有當?應請飭令蘭營通籌妥辦。緣奉前因,合將遵飭核議緣由,具文詳覆察核,俯賜批示祗遵,實為公便等由。奉批:「據詳已悉,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核明,速飭宜蘭營查照,通籌妥辦具復。仍移艋舺參將飭該縣知照」,等因。並據該縣詳同前由各到司。奉據此,除分別移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移飭通籌覆辦,毋違,速速,此札。 光緒十四年八月日。 第一七三之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遵札出示曉諭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台藩憲沈札開,據台北府詳稱,案奉云云全敘,等因。奉此,查隆恩官莊租一項,向每甲租額年納八石,內分三項:二石為莊租,二石為墾首租,四石為番租。茲遵奉憲章,亦仿四成之減,將營租、墾首租、番租內按作十成,各減四成貼予小租戶照則完納錢糧,六成谷完納營租、墾首租、番租。無論盈減,務須遵照定章完納,該佃戶皆不得有所藉口,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紳耆、士庶、軍民、各莊佃墾首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以後,各宜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糧房。 第一七四諭示 福建台灣城守營參府功加一等軍功紀錄二次劉,為招墾官莊草埔,以裕息賞事。竊查本營於雍正十三年,奉憲檄發本銀二千兩,內抽出本銀一千零四十三兩四錢,向監生石邦瑞等買置竹塹南莊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厘,並草埔、山侖、港渡等處,東至隙仔口山上車路,由俞毓度厝前車路為界,西至海,南至黃顯郎屋南山腳,北至上侖莊、下侖莊各厝,前往港口渡頭車路為界;印信契圖存案,年配納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斗一升五合。續於乾隆二十九年,佃民首報升科,下則田三十七頃三畝六分,年增納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應納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零;園三十甲七分四厘零,年納廍餉半張,征銀二兩八錢。報升科以來,獲息減少,不敷留存備賞之資,前據管莊把總黃三達查稟,買息莊界內有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庄飯店前熟園止,堪以開墾。及南勢莊魚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築魚塭,業經前任參府白細查,果系本庄界內出示勸墾在案,未據有人投墾。迨本府履任意案,復行出示招墾,茲據竹塹莊民陳璋琦具呈認佃,願備資本、傭工前往開墾,聽營照例抽收租谷,充歸息項等情。據此,本府伏查鹽水港、中港仔等處委系本營原買息莊,今據陳璋琦具呈,情願自備資本、傭工開墾,照例交納租谷,誠為有益息項,事屬可行,除稟移鎮、道、府廳查照,並出示曉諭外,合給印照付執懇築。此照給該佃陳璋琦即便賚執告示印照繪圖前去,傭僱人工開墾本營原買息莊界內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庄飯店前熟園止,及填築南勢莊魚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為魚塭。俟墾成園地、魚塭,聽本營照例抽收租谷餉銀,歸入造報,以裕息賞。按照例限勘丈甲數,詳報升科。該佃務須勤慎,督令開墾填築,竭力耕作,毋得怠惰,致被荒蕪,有負息項,毋違,須照。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有自己鬮分應得承伯父名下明買林子便等水田四段,合為一處,坵數不計,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水尾仔。其田一段,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路無尾圳,北至港溝各為界。又帶路下塌人簡家界內田一坵,又帶竹圍、菜園、稻埕、陂塘、田寮、茅瓦厝、連地基一座、門窗、戶扇、牛稠、廁池、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切在內。又帶北港溪高車一張,車捧、梘柱、水梘引水通流灌溉,並帶陡門一半。又田一段,東至十八服田,西至林家買十八服田,西至大港溝,北至大路各為界。又田一段,林家買十八服水田,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溪屈尺,北至無尾圳各為界。四段界址,均各明白,年配納業主六成大租谷一石五斗四升二合,配食大安陂圳水一分五厘,又食大安陂圳水一甲三分三厘四絲到田通流灌溉。又帶南港溝陡門一份半,高車一張半,車棒、梘柱、水梘連私圳一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叛產租四十四石零三升九合,定結銀五十一元六角,經憲丈下則田三甲九分五厘七毫一忽六微,年配納錢糧正耗平余補水銀六兩六錢八分九厘七毫五絲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該田四段盡行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添桂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田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即日同中交麟親收足訖,隨將該田並所帶一切,同中踏明各段界址起耕,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倍加,麟及子孫人等亦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各段水田委系麟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以及拖欠大租叛產錢糧等情為礙;如有此情,麟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現銀明買,值盡根絕,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一紙,並繳承買林子便等印契連司單一紙,林灶印契連司單,林天倫鬮約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麟親收過杜賣契內時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所有鬮書尚有別業,不能並繳,如有要用應付觀閱,不得刁難,批照。 一、批明:上手印字原有遺失,日後取出當作廢紙,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內添「屈尺」二字,又塗「屈尺」二字,批明,照。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有慶 為中人陳銳金、羅心婦 知見人長男昌建 在場人胞弟貴洲、貴盛、貴和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 第一七六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有自己明買水田一段,坐址在擺接堡二十八張水尾莊,其田東至次、三房田為界,西至柯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奉憲經丈下則田一甲二分八厘九毫零八微,逐年應納錢糧銀四圓一角二點五厘,又應納叛產租谷二十八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結定價銀三十二圓九角二點九釐正,又配食大安糧陂水一甲通流灌溉充足,牛路通行,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盡行起耕杜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問至陳清楚出首前來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明時值杜賣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圓正。其銀即日經中交仁養親收足訖,即日立契為憑,銀、契兩相交收正足,其田隨即同中踏明四至起耕,盡交付買主清楚,前去掌管,贌佃耕作,收租納課抵利,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內物概無留保。此業系仁養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掛欠叛產錢銀,並他人財物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仁養出首一力理清,不干買主之事。此系明買,業極價足,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以及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立杜賣盡根田契一紙,並帶買李先周契字一紙,上手退耕字二紙,找洗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分管約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經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香雨 為中人許士國 知見人胞兄江澄 在場人母簡黃氏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 第一七七呈及批 具稟:鯽魚潭董事王輝記,即生員王承暉,為年限期滿,諭戳應換,懇恩批准聯辦,以資公款而恤下情事。緣永康里鯽魚潭向系水塘,兼以溪漲沖流泛濫,旋經沙壓浮埔,前由紳士招佃開墾,經歸憲轅派充董事,督佃耕種,按佃分收貨物租項,以為完繳膏伙津貼經費。向章定限四年為滿,應行請換諭戳承充,蒙前道憲張任內諭充鯽魚潭董事,自光緒六年正月起,至光緒九年十二月終止,准記接充在案。又蒙前道憲劉任內,准於光緒十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三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諭戳,承充聯辦在案。並蒙憲台准於光緒十四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七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諭戳,承充聯辦又在案。所有該潭各佃戶栽種禾稻、甘蔗、地瓜、雜子等項,收成之日董事與佃戶遇有二八分得,墾底者照對半分收,每年應交蓬壺膏伙銀六百五十元,八罩、大武壟兩巡檢津貼銀九百六十元。現就津貼元改完錢糧,又經管紙札經費銀每年六十六元,計每年應繳項下銀一千六百七十六元。記自承充以來,前後十二年之內,或遇風台,或遇水旱,糖谷既見歉收,雜子亦難征足,記念經費攸關,雖遇冬情偃蹇,靡不竭力措那,賠墊公款,逐年清楚,不敢絲毫短缺。現至本年十二月止限期又滿,應再請換諭戳聯辦,以冀補前辦遇歉之不敷。自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終止,仍照向章,四年為限,所有每年糧膏伙經費銀元,記自應逐年繳清,不敢短缺。理合將承充年限期滿情形,稟乞欽憲大人恩准給換諭戳,俾得聯辦董事,照章辦理,實為德便,沾感切叩。 欽命福建台澎兵備道兼按察使司銜: 准予聯辦,候給發示諭遵照。戳記原系本道所給,無庸更檢。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稟。 第一七八墾照 給墾照,鯽潭董事陳組聲,緣此潭本系漁利,征餉三百五十元。因北畔浮復,聽佃開荒,抵補工本。繼而北畔可耕,年加膏伙三百元;旋因南畔外潭複種菱角,出色千元,再加巡司月費銀六百元,共一千二百五十元。至道光二十餘年來,溪沙壓蓋,外潭一帶變成荒埔。爾時菱角佃郭水酖等,與耕佃陳昇等七十二佃爭控,多年不墾,復遭洪協倡患,鎮憲住營潭埔,耕佃流離,二十五年六月,再遭水患壓蓋,不惟外潭一帶蔓草難圖,即北畔內潭亦多變為荒埔。經前董事吳邦淵以無力開墾,賠累餉項,稟歸聲備資給墾,並聲認充督墾在案。聲爰招同眾佃參議,眾佃請以傭工開掘,每甲該銀九元,董事備給;其餘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坵段工本亦不下九千元,各佃自理,收成各物對半均分,遇有開圳、造岸、踏埕,無論何佃園地,聽董事主裁,其餉項董事完納,與佃無干。茲據佃頭李壁招出大灣莊佃人李文康帶保認耕出字前來,給出外潭,舊潭大岸南潭埔一所,明丈三分正,四至列後。為此,照給該佃人即將現掘荒埔,照後開四至前去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田園,永遠耕種,不得越界混耕,亦不得荒蕪田園偷漏園貨,致累餉項;倘有此情,聽董事追照換佃,或稟官追餉,不得異言,合給墾照,與認耕字合粘,付執為照。 計開: 現給潭地一所,東至佃李家耕田,西至佃李家耕田,北至舊大岸,南至李家耕田,四至明白,又照。 再批明:此次開荒,系佃頭招耕督墾,工力眾佃公踏。此所三分正,每年收成二八抽收,批明,此照。四至後重蓋戳為憑,以酬工力,別處不得援為例,又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給,鯽字第七號。 第一七九執照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為給照永遠歸管事。據八房首書余家驥、余家呂、許紹先、曾文星、陳德成、郭仲翥、楊奪元、商謙尊僉稟稱:竊驥等承先人遺下備本出資雇佃開墾之安屬鐤臍塭業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莊,並嘉屬竹仔港、塭仔內、龜拔山等處海埔荒地,遞年均應挑淡換鹽,如逢雨水順序,方可栽種地瓜、雜子,兼望養發蝦苗,一律歸佃贌耕,每甲或收一元五角,或抽園貨十成之二,以為驥等各書家屬紅白事之費及培養子孫讀書考試之資。又承管先人備未開築嘉屬大海下湖椗金港費,並鳳屬大湖埤圳,年約贌收銀三百三十餘元,作為各書辦公油朱紙札及祭祝之費,歷管無異。惟開墾安嘉各業,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鹽瘠劣薄,土性鬆浮,往住潮水沖濫,崩復靡常,凡遇旱澇之冬,盡皆子粒無收,是以從前未能報定升科。茲因光緒十四年間,奉憲清丈全台各田畝,驥等所管各業亦蒙縣主丈報勘明,作為下沙不入則之瘠薄已甚、未甚征額升科完糧,已甚之田,每甲年征銀三錢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征銀四錢四分;園各遞減二成降征。統計驥等全年應完安邑錢糧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應完嘉邑錢糧及大租共銀三十三兩六錢,業蒙給發丈單,由縣造冊匯報在案。但驥等先人當時出資開築各業產,均有稟明前本府憲批准立案,然迄今年久歲深,底案霉蛀無存,又無契卷可執,當此清丈完竣,亟應一律,仰乞憲恩俯准,總給印照一道,付領執憑,以便照丈完糧,永遠管業,俾裕後昆而資公費,感戴靡涯,切稟,等情。據此,本署府查得該八房首書所管開墾開築安、鳳、嘉三屬各業產,既據由縣勘明,按則輸糧,現據請給印照,自應照准,合行給照付執。為此,照仰八房首書余家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遠承管,完納糧賦,毋違,須照。 右給八房首書余家驥等准此。 一、標明鐤臍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於康熙五十五年承買通利開墾之業。 又大洲洋大租,於乾隆七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二三潭大租,於乾隆十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目降大租,於嘉慶元年承買蔡家出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竹仔港小租,於嘉慶三年給資雇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塭仔內大租,於嘉慶七年給資雇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龜拔山小租,於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記借銀胎質之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給。 府正堂朱。 第一八○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軍功加二級紀錄十次孔,為丈明給照墾耕事。案據嘉邑港口、油車、埔尾三莊民王有文等呈稱:「將沙壓餉塭埔地試墾,充為本轅牘神廟香燈」等情,先經糜升道飭據嘉義縣勘詳,該地除三莊房屋、地基、冢埔、牧場外,可堪試墾者約八十餘甲,經出示准令該佃承墾,編為道永昌戶,歸預科房承管收租,以為香燈,帶完嘉邑塭餉在案。茲本司道札委升任淡水廳杜丞,會同嘉義縣王令會稟,復稱勘丈該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撥出現耕園十五甲,草埔六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歸該書作為香燈公用,毋庸加租外,其餘現耕草埔、鹽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廠完納租銀等由。並據該書具稟:該地原屬一段,近被大溪沖為二段,丈歸香燈八十甲之地,在於溪南,東至港口莊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灣港,北至大溪,其應向大廠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於溪北等情。各據此,除將溪北歸廠之地另行給墾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給照升墾。為此,照給業戶道永昌名下墾佃陳德業收執,即便遵照後開埔地甲數,極力墾耕成業,每年每甲照原議完納道永昌租銀三元,以為香燈完餉公費,不得抗缺,致於察究,毋違,須照。 計開: 墾佃陳德業,現耕園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給墾戶道永昌佃戶陳德業收執。 道光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八一諭示 欽加府銜、署台灣北路淡防分府胡,為給發諭戳,以專開墾責成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據墾戶劉引源、衛壽宗等稟請:該所地方無隘把守,凶番迭出,人民樵牧,被殺不計,無處耕種。緣本城有殷戶陳長順熟識墾務,頗有家資,茲蒙仁憲諭令陳長順為合興莊墾業戶,准給諭戳,以衛地方,深為德便。諭著陳長順自備口糧資本,在於合興莊等處地方開闢青山,傭募隘丁,建造炮櫃,在要所駐紮,拒守凶番,人民無慮番害。傭募丁佃開闢等所山林、埔地、田園,以及大租、口糧各等項,概歸陳長順掌管,自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彌補資本,報丈升科各等情。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業戶陳長順即便遵照,須要趕緊建隘防番,招佃給墾,開荒為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糧,資本有歸,國課關重,地方攸關,毋致弛廢,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計開: 給發印諭一道,戳記一個。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諭。 第一八二總契字 同立總契字人九鑽頭莊、山豬湖、猴洞、十股林、石壁潭、水坑、及南河、燥坑、上下橫坑、山豬湖洞墾戶劉引源、新興莊墾戶衛壽宗等,為生番猖獗,時常出沒沿處擾害,各莊佃人王會三、曾保生、李秉賢、黃青蘭等會同各莊籌議,欲在於南河山坑建設隘寮三座,堵御凶番,使各所耕佃無慮番,但礙隘糧無著,仍又起蓋隘寮,一切需費難以籌辦。爰集眾莊籌議,歸與陳長順出首承辦,議將南河內及九鑽頭起,至水坑、下橫坑止,即就該地各處尚有未墾余埔,並及山林,即日當眾踏界,東至內石山門後,由南河從小北河溪直透為界;西至自水坑赤柯侖,透中坑內為界;南從山豬湖隘後嵌眉蔭溝,透猴洞背石碧潭坑口連水口各為界;北由大河及燥坑,透上下橫坑口各與溪令水為界;四至界址會眾公同踏明。至等處樹林荒埔等各另立定界書約,情願歸陳長順自備工本,招佃開闢,繪具確圖,逐一注說呈繳,永為己業。源等即於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呈請淡防分府准歸順墾戶自行招佃,就地墾耕,以資隘糧,並起蓋隘寮,募丁勇防守,可保附山居民毋致番害。經據各墾戶通事呈請,即將前墾同為廢紙,無論前墾之人慾行該地墾種,另向墾戶長順承給,酌貼隘費,不敢違約。即日當同商議,所有佃人慾該地耕種以及等頂,議訂一九五抽的,以資隘費外,年需口糧不敷,按照各戶議貼,各立合約為據。其燥坑貼隘一名,上橫坑貼費四名,下橫坑貼隘三名,山豬湖、猴洞貼隘十名,十股林貼隘三名,所有石壁潭隘丁十名,稟請改撥入新隘協防,所需口糧即就各莊按月照舊支給,不得推諉,亦不得違約。保此各處該地系源等前年向各社番承給,與他人無干,並無干墾戶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總契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陳長順自備出歸管工本銀五百大員正,當眾公同交源等各親收足訖,批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敏騰 鹽菜瓮陳阿海、邱大四 水坑莊黃義順、羅干登、黃清蘭 石壁潭姜鹽曉、劉清寶 通事錢菜選、廖寶森 燥坑曾保生、梁觀德 上橫坑溫阿羅、廖孝、吳若 下橫坑萬嘮嗄、衛一均 董事朱觀妹、杜光玉、范志三 十股林曾天賜、潘雀、王魁三 山豬湖劉阿勝、楊遜顏 同立總契字人墾戶衛壽宗、劉引源 第一八三盡歸墾底契券字 立盡歸墾券字人墾戶陳福成,緣先父陳長順奉憲自備口糧資本,開墾合興莊一帶地方,後將所墾之地給出與田主,永為己業,乃就地收取隘糧大租,以為把隘之費。至光緒十三年,經爵撫憲劉將墾戶所收隘糧大租悉行裁撤,改為錢糧正供;隘由官把,糧由官收。成竊思墾底依然,屢請於官,欲取回口糧資本成額等租,蒙新竹縣憲葉斷令各田主共集銀六百四十元,以酬該墾戶創始之功,各田主未經湊繳。將錢糧改為地租,隘仍由官把,而成又請於官,尚未判斷。幸蒙公人婉勸,願將此墾底等歸於各田主按照隘糧大租甲數,每甲田備出龍銀二十二元,以盡墾底並酌創始之功,凡所謂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一應在內。今有一堡合興莊轄內燥坑莊田主歐李賢,該田零甲三分七厘九毫零絲,備出龍銀十九元一元一角四點正,經公交成收訖,自盡歸墾底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以後成不敢異言,子孫叔侄亦不敢別生枝節,一盡永休。此乃憑公議定,二比允悅,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一紙,付執永照。 批明:成經公實收到字內龍銀十九元一角四點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成該管歸於田主墾底業戶口糧資本及隘糧大租成額等租,一切契字據在成手內,不堪照明,批照。 再批明:成上日立有借頂字約,在田主手內,作為廢紙,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公人林曾妹、羅碧玉、郭壽三 同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人墾戶陳福成 第一八四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竊地方遙曠,生番肆出,非隘首責成,無以堵生番。茲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近無隘首責成辦理,生番迭出,擾害眾佃,耕牧難安,盛等無奈,眾議選舉得金萬興,即徐廷勝為人誠實,兼有家室,熟悉隘務,堪以承充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隘首,合亟取具保甘各結呈送,懇請出示,給發諭戳等情前來。除批示並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新充隘首徐廷勝即便遵照,將該處隘務認真經理,隘丁務須雇足,應收各佃隘糧照章抽收,不得任意苛刻克減丁糧,以致把守不力;倘敢玩違,定即提革究辦,凜之,慎之,毋違,特諭。 計給發戳式一顆。 一、諭仰前銜,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云云,照前敘。至除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橫山、大山背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設隘防番,係為保衛耕農,應納隘糧務須遵照舊章,向新充隘首金萬興,即徐廷勝完納,給發丁糧,把守山面,堵御生番,庶安耕鑿;不得藉詞抗納,致滋貽誤於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糧總。 正堂徐行。 第一八五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記大功六次徐,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案據竹南二堡蛉仔市大坑口隘首張益安、中隘隘首黃福安及佃戶張玉昆等稟稱:安等承墾大坑口、中隘隘務,最難保守,今將八桷林、下湖仔一帶青山,集眾商議,另舉總墾戶黃南球辦理,東至墾闢青山為界;西至安原墾石門凸大崗、透櫓枝凸劉彭昌毗連為界;南至桂竹林毗連為界;北至黃南球自墾下撈仔毗連為界。前將該地抱與劉秉先等設隘防番,立有合約。嗣因劉秉先無力把守,致生番肆擾,耕民塗炭,慘不忍言。去年劉秉先願將合約當堂繳銷,有案可據。今眾佃合議將該地抱與黃南球設隘堵御,與他人無所干涉。至八桷林隘在大坑口移入,下湖仔隘系在中隘移入;而大坑口現系益安收糧發隘,中隘現系福安收糧發隘,經辦多年,憑給諭戳,該處並無別人充當隘首。黃南球守隘得力,蒙憲台所深知,且為山面所倚賴,兼八桷林與球連墾,移隘最為方便,僉請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墾戶黃南球即便遵照,迅將八桷林、下湖仔地方速即建設炮拒,雇丁嚴加把守,以免生番出擾;一面設法開墾,庶幾防守有資,永保無虞。該墾戶勿得疏懈,致干未便,切切,特諭。 計夾戳式一顆。 光緒十年十月十七日諭。 第一八六建設隘寮規約 塹之東南山樹木叢雜間,有數處隘寮,祗為私隘,力寡難支,生番每從而出擾之。雖前憲吳建設石碎侖隘,力亦頗足持,然株守一隅,無地可墾,法未盡善也。上年十二月間,廳憲李念切民瘼,更建隘樓十五座,雇募隘丁分駐巡防,守望相助,其所以為民計者,至詳且悉矣!本年二月間,蒙諭飭捐本生息,招佃墾耕,備支隘費,僅以遵諭籌議等事,僉請蒙批在案,等因。爰是公同妥議,捐勸出本銀經營生理,兼收山利,以為開墾備支隘費之用。將來生理已有贏餘,收成之日,就本的利照份均分,仍將開墾已成田園丈明甲數,照份均分,田園按甲配納大租隘糧,以供隘費,以垂永遠。凡在同事之人,務宜秉公慎察,不得徇私故違。合將一切條規開列於左: 一、議:官給墾戶金廣福之公戳,存在公所,公舉收掌。遇有公事應用,公同取蓋,並鑾修二人戳記,合批明,照。 一、議:奉憲飭捐拈伙設隘防番,招佃開墾,原為地方起見,遇有公事稟案,班房人等不得借索禮費。俟墾成田園之日,先應抽公田甲,充為城隍爺香燈,付班房輸管,其大租歸納該隘。至班房人等上流下接,公事公班亦不得藉無份索詐滋事,立批,照。 一、議:姜秀鑾、林德修二人為墾戶首,務宜盡力設法開墾。至墾成田園之日,有功在前,酬勞在後。應分別大、小功勞,先踏出二人功勞田外,余作三十份攤分,合批明,照。 一、議:金廣福生理得利銀元,先作二八抽分付與。 一、議:在莊抽的收租,並洽賣草地田園,除給奉隘糧開費外,余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照。 第一八七隘務規約 立公舉請貼,粵寧莊、復興莊、廣興莊、中科莊、石角莊業主何福興,佃戶張法干、賴長春、巫連文、潘凌雲、楊五常、楊三合、林五桂秀、張揚、張新明、管招德、劉世龍、葉五香、李惡古、侯澄水、劉六昌、劉成通、吳復興、唐官旺、黃石嬰、劉蓉煊等。竊河東北隘沿山一帶,自撫局散後,南北生番變亂,番務乏人料理。眾業佃公同酌議,爰請廖仁海、葉福水出為接充隘首,辦理番務,先年原備出磧底銀二百大員正,交還前手業佃收回。即日議定,自承充以後,凡北勢生番麻欠,隘首應宜支理清楚,並所有一切山場亦宜與番說話,俾眾佃得以樵牧種植。如未講和之隘外,尚無告白,眾佃不得妄自擅進;若遇不測,即系自取,其辜與隘首無涉。公議以後,應納生番草地豬牛費,由眾佃隘谷按早、晚兩季認串供納隘首,各不得異言阻抗等情。自此充當以後,如能安撫生番,山場平靜,不拘年限,不用換帖,仍照舊規而行。恐口無憑,特立請帖字付為執照。 一、議:隘務領後,應宜實心料理,以洽眾望,不始勤終怠,偶為疏忽,如有失誤,不干眾佃之事。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鹵莽深入,致越隘外;倘遇不測,與隘首無涉。若界內失其覺察,致誤一命者,眾議幫貼棺槨銀六大員;如敢持橫藉端滋事,系各莊業佃一力抵擋,此議。 一、議:北勢一帶山場,應歸隘首主轄,凡眾佃欲開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開闢,妄自樵採;如有不遵約束,查知,公同責罰,決不姑寬,此議。 一、議:生番往來交易貨物,應歸隘首主裁,以為接濟之費。嗣後凡有能說番話者,不得與番交換貨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約束,查知,公同重罰,決不容情,此議。 光緒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日 立公舉請帖字業佃戶李惡古、劉成通、張秀楊、林五桂、侯澄水、唐官旺、巫連文 劉世龍、賴長春、葉五香、何福興、楊五常、張法干、吳復陸 生員菅招德、楊煥章、朱瑞星、張新明、劉樹南、楊三合、賴正運 潘凌雲、劉六昌、黃石嬰、王灒渚、劉蓉煊 第一八八山批字 立給山批,隘丁首林開成,緣成奉憲充當擺接隘丁首,雇募隘丁,堵御凶番,則將拋荒山場付成掌管,招佃墾耕,抽收為口糧。茲有佃人范縣、劉奐、劉倦、張金英、陳對、陳榜、黃茂、何火、楊鍾、陳木等同前來,向給荒山一處,坐落中心侖尾石門內,東至坑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侖頭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當日議定山批銀二大員正,逐年所有栽種五穀以及茅草各等項,付成抽得為口糧。其山批銀二大員,即日成親收足訖;其所給荒山一處,隨照界踏付佃人范縣等前去開墾耕作,永遠為業。不論栽種五穀雜子以及茅草,付成一九抽得,不得異言反覆。口恐無憑,立給山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字內山批銀二大員,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日立給山批。 代筆人黎卻 第一八九永耕字 立給永耕字人嘉盛莊眾佃戶,同隘首陸成安等,情因隘糧缺乏,原有荒埔一所,土名牛欄窩,東至窩尾崀頂倒水為界,南至張振閏界毗連石崁為界,西至窩口瀝底羅家坡為界,北至石崁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眾佃等招得蘇陳水前來承耕,面議每年應供隘糧銀五角正,至期向隘首交納,不得少欠。從今給約以後,任從承耕人永遠掌管為業,眾佃等日後不得異言別生事端。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付為執照。 再批明:伯公龍崗直透寶斗石倒水為界。 大清同治乙丑年十月日。 隘首陸成安 知見人謝如嵩 嘉盛莊眾佃人劉玉榮、吳海烈、謝宏業、胡定妹、李發榮 第一九○墾字 立給墾字人金錫茂,業主羅錫光,今因蒙前憲史諭給有山場一所,土名坐落沙平坑口東片坑,東至坑尾倒水為界,西至竹崀倒水為界,南至埔崁倒水為界,北至龍崗倒水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缺乏隘糧,盡問房族人等不得承就,托中引就將此山埔給與盧順興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十二員正,其每年應納大租隘糧銀二大元正,原系己業,並無包給兄弟物業,亦無重張給字。自給後,交與承墾人任從架坡圳,通流灌溉成水田,永遠掌管為業,墾業主房族人等不得異言生端等弊。一給千休,永斷葛藤。此系仁義之交關,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倒字內佛銀一十二員正,立批,足訖。 又批明:每年應納大租隘糧二大元,日後不得升科,批照。 再批明:字內添一「業」字,立批,再照。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說合為中張宗鈺 代筆侄羅翫元 在場見弟范光、振光、男永連、侄福連、金連、黃洪生、戚張添生 張紅秀 邱阿東 立給墾字人業主羅錫光 第一九一墾照 福建台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梁,為懇恩給墾等事。案據大里簡隘丁首吳宋稟稱:該隘寮之前後左右有樹林埔地一片,東至大海;西至山侖;南至嶐嶺;北至內沙灣。四至界址堪以墾種雜糧者,約有五、六甲之埔地,乞准給墾開闢,充作隘丁口糧等情,業經飭差丈量去後。茲據該差稟繳丈冊一本,圖說一紙,並取具該隘丁首限年墾透甘結狀一紙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墾。為此照給大里簡隘丁首吳宋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甲分地段,督率該寮內隘丁上緊開墾,限自嘉慶二十二年五月起計算,五年限滿,一律墾透,稟請勘丈,酌定等則,按甲起租,毋得藉照越界混占及逾限不開,致干追地入官,各宜凜遵,毋違,須照。 計開: 大里簡隘丁首吳宋隘地一段,一甲二分二厘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路,北至嶐嶐路。 又隘地一段,一甲六分,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厘二毫八絲,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厘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沙灣,北至小坑仔。 右照給隘丁首吳宋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墾單內抽出大里簡吳宛坑崁為界,又至(此間文字不明)匕嶺路一帶,賣過林福壽、林玉梓等永遠執掌為業,任從招佃開墾,不得爭執,批照。 第一九二諭示 欽加府銜、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五級、紀錄十次婁,為發貼示諭事。本年七月三十日,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即姜秀鑾、周邦正稟稱:緣道光十四年十二月,蒙前升憲李示諭,在塹南橫岡頂建隘十五座,募丁一百六十名,分駐巡防報竣在案。嗣蒙臬道憲札委鹿分憲陳,會同前署憲李,與塹司主汪,於上年八月初六日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著鑾再三灣迤北、樹杞林迤南一帶各要轄處所,添隘場丁,嚴加防守,較為周密。鑾亦已遵諭建二十五座,除撥三灣莊後透大銅鑼圈八隘,稟歸與屯把總向仁鎰原墾戶張肇基等分派屯隘丁自守外,先後共建隘寮三十二座,共募隘丁三百四十一名,常川把守,亦報竣在案。迨本年四月初五日,蒙臬道憲親臨詣勘定界,附管收取立案。至所有應給糧費兩無所出,雖蒙前憲諭著招佃開墾,就地取糧,然不敷者尚多,又將石碎侖、青草湖、大崁,及茄苳湖、南隘各上下等處隘糧,盡撥與鑾歸收,以資給發,現諭可據。料中港土牛莊原設隘丁二名,年給隘谷六十石,經已撥入尖山隘丁首收去,歷有多年。邇來尖山隘廢墜,系鑾遵諭重建,募丁駐守,則土牛莊所有年貼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自應撥歸與鑾收發丁食,方為理合。料中港社番通事潘榮生,番土目胡德生,以土牛莊佃系納伊番租,隨藉此出阻,致該佃人抗不粒納,任遣管事向收莫何。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所以石碎侖之丁糧雖歸官收,而各前憲猶且按月撥給,說土牛莊之隘谷乃係佃納,豈番通土所能出阻霸收,數十隘之糧費從何所出。幸逢下車伊始,蒞任方新,合亟瀝乞,俯念務攸關,恩准差拘訊究,斷歸飭納,俾丁食有資,隘寮無廢等情。據此,查尖山隘系該墾戶姜秀鑾等遵諭復建所,土牛莊年貼尖山隘糧自應歸姜秀鑾等收取,該通事潘榮生何得混行出阻,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莊佃民、番人等知悉:所有土牛莊年應貼納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歸與姜秀鑾、周邦正收發隘丁糧食,不得混行聽該通事潘榮生、土目胡德生出阻抗納。自示之後,毋得仍前觀望,致干究處,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九三諭示 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范,為曉諭完納,以資隘費事。案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稟稱:緣因鹽水港及南門外等處地方,凶番逸出,戮殺多人,於道光十四年,蒙前實任憲李示諭,在塹南橫岡頂建隘三十六座,雇募隘丁二百六十九名。分府陳,會同前署憲王,與塹司主汪親自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所有應給隘費兩無所出,雖蒙李前憲諭著招佃開墾,就地取糧,不敷尚多。又蒙諭將外莊原額舊隘之石碎侖、青草湖、茄苳湖、南隘、中隘、坪頂埔、尖山隘、珊珠湖、老崎莊、內灣、小銅鑼圈、四重埔、員山仔各等處隘糧,盡皆與金廣福收管,以資給發隘糧,經各前憲示諭在案可據。無如日久玩生,各處貼納隘糧意欲負嵎不理。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實系地方公事起見,故內面各處山場墾闢田園無幾,不敷丁糧甚多。茲蒙憲台親臨履勘,纖毫難瞞,洞鑒田園多寡,莫能隱匿,若外莊各處前經撥歸管收隘谷,一旦聽其玩抗,則三十六座之隘費、二百餘名之丁糧從何所出矣!勢得將各處貼納隘糧佃名谷石,開列粘呈,叩乞俯念隘丁需費孔亟,懇請出示諭令各處前經撥歸金廣福收管隘糧,永遠貼納,俾內面隘寮可以永固,隘丁不致星散等情。據此,業經前分府批准出諭,示佃照舊貼納,合行照案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北埔莊管下各戶及耕佃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前經撥歸金廣福管收隘糧谷石,每年乃須照舊向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如數貼納,以資給發隘丁口糧。自示之後,倘該業戶、墾戶、耕佃人等再敢違議抗納,經該總墾戶金廣福指名具稟,實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具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九四諭示 欽加府銜、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十級、紀錄十次史,為出示曉諭事。卷查南興莊閩粵總墾戶金廣福、墾戶首姜殿邦稟稱:邦等建銃櫃四十餘座,募丁一百五十餘名把守,每年丁糧並銃藥需費等項,約計給發番銀六千餘元,所有外隘上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議貼隘糧,盡皆抗納,稟請諭飭各佃插標勘丈,按甲定則,科租納配,隘糧有賴,庶免官捐,仍墾將金廣福內山墾成田園一併覆勘等情。當經前分府諭飭糧書李筠、黃海勘丈配納,多有不實不盡,嗣於武林清游等稟內,批飭定期親勘。復據金廣福以缺費稟退久經撥給充公谷石,並每年捐銀二百元,以三年為度,以資防守。茲本分府蒞任,據金廣福即姜殿邦稟同前情,隘要設丁把守,生番不能復出滋擾,腹里各佃得以安然開墾,相倚賴者多矣!以開墾之租,把守隘之糧,最為允當,乃隱匿者多,以致隘糧不敷。爾等各佃試思若缺隘糧,誰肯防守?生番復出,爾等能安享開墾之利否?其與官為籌捐,不如就田勘配可以經久,合行查案出示。為此示仰該處墾戶、耕佃人等知悉:爾等承耕金廣福新墾田園,暨前丈勘不實之上員山、下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田園,一併插標,候本分府親臨覆勘,以憑核實,按甲定租,給配隘費。所有隨行書差、弓丈手、書人等夫價飯食,概本分府自行捐給,不許需索絲毫;如有需索,許即扭稟行轅究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給發貼金廣福新墾南埔莊曉諭。 第一九五諭示 代理台灣噶瑪蘭民番糧捕海防分府龐,為出示曉諭事。案據墾戶金泉安,即魏松林等稟稱:伊等請給泉界、溪洲、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鹿埔等處涸出四段,當蒙給發總墾印照付執,招募佃人開墾,限年報升,征納隘糧各在案。伊等浩用資本,砌築土圍堵御凶番,並砌堤岸以防水患,開費土本孔多。邇有頑佃混擇膏腴之地開墾,如有石礫雜者,棄之不墾,致遭拋荒;或有始開栽種,旋即廢棄荒蕪。該林等慮恐三年至屆限,未得成業,是以設筵邀集佃眾妥議,如欲請佃開墾該埔者,自應前向林墾戶議明年期,踏明四址甲數,肥磽照配,年議配貼墾戶建圍、蓋房、砌堤,以及造築銃櫃,堵御凶番等費,並免劣地丟棄荒蕪,亦免佃人互爭美地等弊。所有實力耕佃,遵聽妥議;惟有頑梗之佃屬貪圖膏腴,旋墾旋廢,致地拋荒。爰是據情,仰懇出示嚴禁頑佃,毋許未開墾戶議明朦混,旋墾旋廢,俾開墾得以成業,稟請示諭各佃遵照租贌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清水溝、鹿埔等附近各佃民知悉:爾等如欲耕種泉界,請墾浮復鹿埔、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喃等處地段,務即遵照向該墾戶金泉安等議明贌耕,配納租谷,踏明四至,劃清界址,實力墾耕,以資該墾戶築圍御番,砌堤防備水患之用,毋許越混占耕;倘敢故違,定即差拏究辦,凜之,毋違,此示。 右諭通知 咸豐六年二月十九日給實貼曉諭。 第一九六諭示 欽加府銜、咨補邵軍分府、署台灣北路鹿港理番分府姚,札諭飭舉充事。此案,據該差稟稱:彰屬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示革,另飭舉充示封隘租在案。迄今日久,未據舉報,除催差協同舉充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龍眼林管下各莊總董、通土,協同隘番李得和等,克日邀集議僉舉充誠實精壯妥番一名,限五日內僉具呈結,稟請本分府以憑驗充給領戳示奉公,毋得玩延,速速,特諭。 咸豐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諭。 第一九七諭示 欽加府銜、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姚,為再示封儲事。業據該差等稟稱: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暨本分府先後示革募充去後,迄今日久,未據舉報,殊屬泄玩。現查早稻已屆收成,合飭封儲。為此示仰龍眼林隘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泉等凡有承耕該隘田園、山番埔地,應納該隘丁首租稅者,務須照數盡行封儲,俟該通土、總董、莊耆等選舉接充有人,再行起封諭納,毋許混聽漢棍、奸番影藉廢戳空白租單,私行短折;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據實指稟,定於嚴究倍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給,發貼龍眼林隘曉諭。 第一九八 憲台札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並先後稟奉批催,趕緊取造各隘首、隘戶切實冊結,匯總具報,毋任藉詞隱匿瞞騙,延挨觀望,希圖仍舊收租。自本年起,斷不准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飭縣按名提究,勒令繳出歸官,此檄,等因。奉此,職道遵即親赴各隘,節節詳細挨查:竹屬各隘,南自七塊厝起,北至鹽菜瓮止,隘谷共二萬二千三百八十石零九斗二升,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彰屬各隘,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隘谷共七千九百零四石。新、彰兩屬合計隘谷三萬零二百八十四石九斗二升,隘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逐一分晰,匯造總冊,送呈稟報爵撫憲大人察核。再兩屬隘首業經奉批移縣示撤,所有隘租已屆供收,是否職道所取冊結送由兩縣經收;抑或委幹員接辦之處,出首憲裁示遵。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鑒。職道汝梅謹稟。 計稟繳新、彰兩屬隘租額數總冊一本。 敬再稟者:竊查各處隘租,新、彰兩縣均無底案可稽,原系廳署專理,因戴逆倡亂,卷被焚毀,故無齊全。迨光緒八年間,蒙岑宮保奏派丁鎮軍總辦委員到隘設局,清查隘務,經辦數月,絕無頭緒。及升雲貴總督仰道委員接辦,復經半載,仍無成效,竟亦廢置。今職道奉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遵經迭次親赴各隘諄諄剴切傳諭。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觀望,希圖冀可霸收,任傳不到。親抵其家,或限延抗騙,或不面避匿,當經請縣派役催傳,各隘首仍然故轍,抗不報造。細查其由,皆系有糧無丁者多;隘首之強者年收巨千,小亦數百,早成己業;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無納,一旦清提,實屬為難。伏思上自竹屬之鹽菜瓮起,下至彰屬之水沙連止,計程六百餘里之遙,地方窵遠,各隘零星散處者多,兼有外莊抽貼又復不少,職道時則派委隨員翁林鈺、陳建基等帶同勇役分莊守催,說以利害,確切傳諭,幸藉憲威,竹屬各隘始得陸續報造冊結,間有大安、土城,及吞霄、十抗芎、石南等處隘廢年久,佃抗無納,應請飭縣將租封收,俟隘租照數征定完納起封。至彰屬各隘,職道親赴挨查確數,帶同縣役催傳各隘首報造冊結;無如彰屬各隘首素性蠻橫。更有甚者,東勢角一帶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知法罔法,查年收隘谷一千四百石,假公肥私,霸為己業,聞欲提作撫番經費,膽敢恃橫踞地,藉詞逞刁,不獨自己隱匿玩抗,甚至阻抗別隘,南隘水底寮各處隘首概不報造,業經移縣封收,並請按名拘究在案。查新屬隘租額數,有之抄封縣官,有之彰化縣署民牡收去,應否飭提之處,出自鴻裁。伏念職道自愧菲材,迭蒙優思,此次奉查隘租,任勞任怨,所有薪水、夫價、勇役飯食、路館稅、油脂、紙張等項,均系職道自備,不許索取隘首、隘戶分毫。祗惟認真辦理,不敢稍有懈怠,以期無負憲台逾格矜全之至意。再隘租倘有漏落,以及匿騙虛報者,容再查明指稟。茲將新、彰兩屬確查原額隘租,另具分晰,匯造總冊呈送外,合亟泐陳下情,冒瀆稟明爵撫憲大人察鑒施行。肅稟,恭請崇安,伏祈慈鑒。職道汝梅謹再稟。 彰化縣屬,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各隘原額隘租項下: 一、石壁坑水盛莊隘谷七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甲首張來雲等遵以舊額供收各佃隘谷,設寮二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罩蘭內灣、食水坑等莊隘谷五百六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頭人詹振耀、總理詹義山等以舊額數供收各佃隘谷,設寮八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東勢角、雞油埔、上新莊、大茅埔、阿婆嶺、校栗埔、石角莊、中科等處隘谷一千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年收佃隘谷假公肥私,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希圖仍舊霸收,甚至阻撓別隘,實堪痛恨。應請飭縣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處隘谷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阿角,年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迭傳迭催,膽聽廖天祿阻撓,希圖仍舊霸收,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總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揀東堡、阿里史、校栗林、來積積沙歷巴等處隘谷一千二百五十石。查該處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霸收。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軍功寮隘谷三百二十石。 查該處原系供收各佃隘谷貼入阿里史,現被賴坡霸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谷二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谷系林志芳,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溝、南勢等處隘谷一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南壇寺業主供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廍仔莊隘谷七十二石。 查該處系業主賴泡向佃自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鳥銃頭、車籠埔等處隘谷七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隘廢丈,為此租久歸官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貓羅堡、阿罩霧莊、北勢、萬斗六等處隘谷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李成豐,即李良,供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舊霸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頭坑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曾龜羅、吳茂相,年收各佃隘谷四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五十六石,現配在陳伴田內,現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谷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潘貓六年收各佃隘谷一十二石,尚有隘谷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陳伴田內,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龜眼林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玉樹,年收各佃隘谷五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現被彰化城內吳鏡收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谷一百石。 查該處隘谷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內木柵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谷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谷一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谷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莊隘谷四十八石。 查該處墾戶楊東興配納銃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沙連堡隘谷四十八石。 查該處配納銃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谷三百石。 查該處系彰化縣城內吳鏡占收,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屬各隘,原額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第一九九移文 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儘先選用道林,為移請會銜出示曉諭事。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有調兵駐紮,飭將各處隘首、墾戶、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設,致多開費。所有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奉批移請吊銷諭戳在案。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各處隘戶應納隘租,務須向由敝館完納,填給串單,以歸劃一。相應備文,移請先行會銜出示曉諭。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飭承趕繕會銜告示三十張,送來會印,及早發貼,以杜混收,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蔡行。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第二○○諭示 補用清軍府、署理彰化縣正堂蔡,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儘先選用道林,為曉諭完納事。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已派調兵勇駐紮防守,飭將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本幫辦查明詳報,奉飭會辦在案。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除將墾戶隘首前領諭戳飭差吊繳詳銷外,合行會示。為此示仰合山墾隘業戶知悉:爾等所有應納各墾隘租數,須向本幫辦新設隘務公館完納,制給印串,以歸劃一,而濟經費。該墾戶等務須遵照完納,毋得觀望,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各鄉、堡、莊。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縣正堂蔡行。 選用道林行。 第二○一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彰、宜蘭、淡水沿山一帶,向由墾首抽收隘租,募雇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內占番地,外抗官糧,積習已久。本爵部院查從前番社與民毗連,未經招撫歸化,地方官不得已,准其設立隘丁,任其侵占仇殺,現在所有沿山番社業經一律招撫歸化,番民自應從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辦理,該墾首等不得仍舊私收隘租,侵占番地,為橫鄉里。現經飭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幫辦,暨飭行中路營務處林道,並彰化、新竹、宜蘭、淡水等縣查明本年實有隘丁之處,酌給口糧,其餘隘租由官作價查收,充作撫番經費外,為此示仰沿山墾戶人等知悉:嗣後每年應完隘租,應向官照章完納,不得復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則升科之後,即將此項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製,決不至使爾等於科則之外,多完絲毫。該民人等亦不得藉口清賦,於未升之前遲疑觀望,欠完隘租,務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給。 第二項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合約字 第四 給付永管地基字 第五 給批地基字 第六 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第七 永居地基合約字 第八 出給墾字 第九 墾地基字 第一○ 杜賣契字 第一一 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 地基字 第一三 墾單 第一四 佃批字 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 給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磧地銀字 第二○ 現銷字 第二一 現銷字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 地基字 第二四 批 第二五 出墾批地基字 第二六 鳩地貼換約字 第二七 執照 第二八 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一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 賣契字 第三三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 繳賣地租契字 第三六 收銀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賣地租銀字 第三九 借銀單 第四○ 杜賣盡根契字 第四一 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 賣盡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第四三 杜賣盡根厝地字 第四四 賣地皮契字 第四五 杜賣地基契字 第四六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 轉退賣地基字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蓋字 第五○ 補給地基墾批字 第五一 店地基單 第五二 店地單 第五三 店地單 第五四 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 墾批 第五六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一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六二 賣盡根厝地字 第六三 出典契字 第六四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五 杜賣絕根契字 第六六 典契字 第六七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八 賣契字 第六九 盡根絕賣契字 第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一 杜盡賣契字 第七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三 賣契字 第七四 執照 第七五 賣地基字 第七六 給墾字 第七七 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第七八 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第七九 執照 第八○ 地基字 第一諭示 署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為瀝情僉懇出示,以杜痴思藉圖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據大雞籠社耆民蕭機、鋪戶魏兆、澳保謝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稱:竊獻地敬神,維望厥昌,奸心混占,情實共恨。緣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大沙灣內外球火號一帶海島,固大小船隻遭風停泊,在彼商民貿易無所棲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築蓋茅屋營生,及搭寮廠捕魚,乃議建慶安宮內外兩廟,崇祀天上聖母,賴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燭。僧實清苦,無所舉出齋糧,幸嘉慶十年間,雞籠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凡茅店營生者年應納地基銀二元,搭廠捕魚者應納地基銀一元,願將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為香燈齋糧諸費,立約給僧執憑,並設碑記於廟側,莊人周知樂助,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由來已舊。迨此二十二年間,有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藉稱基銀應由伊得,其僧民共論,得隴望蜀,嘵嘵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後乃民力填砌為店地,與其所置之田無涉。況前向社番買主郭郊光,及後典郭江漢,知會、通事、總理、商民人等,議將基銀當充廟中為香燈之資,均不敢爭收此銀。茲突欲混占肥己,銀雖無幾,難服眾心,機等不得不相率呈懇,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納香燈等情。卷查先據僧一乘具稟,業飭地保、總董查明諭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所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應納地基銀元,務須照舊赴該廟住持僧交納,毋許他人爭收混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行提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給。 第二諭示 賞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異候升陳,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設府治,現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別勘定。街路既定,民房為先,所有起蓋民房地基若不酌議定章,民無適從,轉恐懷疑觀望。因飭公正紳董酌中公議:凡起蓋民房,地基每座廣闊一丈八尺,進深二十四丈,先給地基現銷銀一十五元,仍每年議納地租銀二元。據各紳會議稟復,經本府詳奉臬道憲批准飭遵在案。除諭飭各紳董廣為招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紳董、郊鋪、農佃、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新設府城街道,現辦招建民房,務宜即日來城,遵照公議定章就地起蓋,每座應深二十四丈,寬一丈八尺,先備現銷地基銀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銀立字,赴局報明,勘給地基,聽其立時起蓋。至於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獨造數座,或數人而合造一座,各隨力之所能,聽爾紳民之便,總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來。自示之後,無論近處遠來,既有定章可遵,給價交租決無額外多索,務望踴躍爭先,切勿遲疑觀望,切切,特示。 光緒五年三月日給。 第三合約字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寧、張雄才、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茲予等粵莊人周地密,趨赴各市維艱,眾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為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勸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賜予永靖嘉名。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咸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於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辛城故土,今為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來,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拆毀,店地還眾,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周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控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元,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元,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元二元,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元,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眾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此議。 一、議:六份內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內頭人約束;如某份內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內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抵擋,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內店屋之人若有恃強逞眾,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內頭人或要稟官,或要拴挐,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鬮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唯許五穀,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內■〈艹〈束刂〉〉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元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內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元,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厘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十八元二角九厘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厘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該某股份內賠清,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各鬮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註明各份簿內。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傳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觀明、何旺華、何興觀、吳觀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共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陳德耀、詹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佑、詹廳、詹春盪、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寧、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號廖老二、鍾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註明各份簿內。 一、批:南門內外餘地,及東邊園池、北門內牛墟、西門內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註明各份簿內。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內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將別店地易換。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內起齊;如有不起,將店抵銀,除消公充,此議。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依眾代筆人李興玉 監生張督、張蔭、劉玉成、詹捷寧、張雄才、詹文光、劉經緯 生員徐鳴崗 同立合約人林元梅陳天思 監生詹英楊、張居賢、邱學班、劉仕壯、邱良木、陳德耀、詹康、邱秀章 第四給付永管地基字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字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地一所,計共一十二丈,址在大侖莊東過橋大路邊,自西至林家厝基為界丈起,直丈至東一十二丈為界止,南至路,北至溝,四至界址明白。憑中給付漢人王榮宗官築蓋營生,時憑中收過給字內佛頭一十大元,即將地基踏明,給付漢人王榮宗官掌管,約若築蓋完成,年該貼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保此地基確係照承祖遺,與別番無干涉,亦無別給他人,日後照及子孫亦不得勒其拆屋還地。口恐無憑,合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給地基字內佛頭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並知見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番業主馬照生 第五給批地基字 立給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業遺下應得空地一處,坐落土名牛罵頭保埔姜林莊,東至路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為界,北至貓葉甘牆基為界,四至界址登載踏明。托中將此地給付與王簪觀前去掌管,蓋厝居住,不得異言。即日同中收過給地銀十大元正,交收足訖,登載地基租歷年應納五分銀,不得增多減少。自此出給,日後不得取贖。保此系明承伯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擋,明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賣批字一紙,付給主永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佛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女子承巴納大耳宗枝,不與親房番親人等爭奪,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紀東生 中見人烏肉悅 在場人鄰仔大耳 立給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第六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緣由承祖父遺下應得埔業一段,址在桃澗保八座厝更寮下莊,今有昌奉公徵收該地課租,要築課館,油念及竹林之情,喜於自己埔業內抽出荒埔一段,東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為界,四址面踏,永遠賃與昌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栽種風圍、竹木、菜園、果子等件。當日言定昌備出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每年應納埔主地基銀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約,昌備足字內埔底銀項交油親收足訖,並無少欠;油即將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開築栽種,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永為己業。一言既諾,千金不易,即日後價重連城,永不敢異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保此埔業委系油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擋,並不干承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親實收字內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批照,行。 光緒三年歲次丁丑十月日。 代筆人張慶清 在場族親祖喜 在場母親林氏、李清油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屋約字人李家昌 第七永居地基合約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陳金蘭、陳金富、陳金春,侄接興、順興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來向得蘭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內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石崎仔莊,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面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銀二元正,其地租銀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計間數,任從栽種風圍、竹木、菜園等項,異日倘欲移居別處,不得砍伐拆毀;倘欲退賣等情,務須向業主相商,亦不得退賣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兩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光緒十年甲申歲十一月日。 在場弟陳金興 代筆人羅閏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同叔陳金蘭、同陳金富、陳金春、侄陳接興、同陳順興 第八出給墾字 同立出給墾字人港尾仔莊廖朝孔裔孫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開墾店地一處,址在八張犁廣福莊福壇後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東至竹圍外為界;西至大戇壁路為界;南至店前街路為界;北至店後牆頭,直透至廁池背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築居住,後引就廖寶瑞出首給墾,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給墾銀八大元正,重五兩六錢正,言約逐年要納業主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場見立墾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店地二坎並界內壙地、廁池等項,一應交付寶瑞前來掌管,永遠居住,任從寶瑞加築間數,不敢再加地基稅銀,亦不敢言及討墾,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兩願,仁義而行,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出給墾字一紙,永遠為存照。 即日同場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親收過給墾銀八大元正,再照。 批明:東北竹腳系大戇栽種,各不得混掌,批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廖正汃 依口執筆廖心玉 同立給墾字人水城、廖朝孔裔孫生源、得仁 第九墾地基字 立給墾地基字竹塹社原土官衛福星,今有承祖父遺下與眾番鬮分得地基一塊,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與林娘成店為界,右與徐其發店為界,前至東路為界,後至水溝為界,依魯班尺量為度,自前面至後尾計量共深一十八丈為止。茲因開市鬧熱,情願托中招得漢人劉明德號前來架造店宇,生意開張,當日三面議定地基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正,遞年限至六月終收清,星給出完單付照。其地基自給墾之後,付交承領等,任從架造修整,永遠居住為業,日後不敢異言額外計較,亦不得異言取回地基。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承領日後或回內地,或別置創,或出稅與人,抑或退遜與人,此地租銀應向居住人討取,所批是行。 嘉慶二十一年歲次丙子月日立墾批字。 中人陳江印 代筆張彩印 第一○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人林瑞錦,有承父圖分得店地一間,坐落艋舺渡頭水仙宮前街右邊,坐北向南,從三角窗店順數第四間,東至本家店地,西至泰安號店地,南至街,北至本家店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別創,將此店地托中引就賣與日升號,著時價銀一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地自店前亭仔滴水腳起,至店後一直計深一丈闊,一丈,六尺實內,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店屋,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其店地議約每間每年貼納本宅地租銀三錢正,不得異言短欠。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行。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林為楚 林珩光 為中人蔡明輝 立杜賣契人林瑞錦 第一一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黃神智,有己置地基一所,坐在艋舺渡頭,土名土地宮後埤仔墘,東至埤,西至車路,南至楊宅店,北至本宅園。內撥出店地兩間,明丈三丈六尺闊,憑中給賣與梓叔、記英同買,明約時值價銀十一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地聽梓叔、記英前去蓋屋,永為己業。遞年應納地基銀五錢,不得短欠。保此地基系智己置物業,與房親叔兄侄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買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給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賣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當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黃參、黃峨、黃統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勢長,東至埤,西至街路,闊一丈八尺。今欲有憑,立均分契為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黃爾成 知見中人黃向叔 立杜絕賣契人黃神智 第一二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有承祖父遺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寧井媽祖廳口,東至吳家壁為界,西至楊家壁為界,南至吳、陳二家壁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寬,未及築造,時有蔡音乏宅居住,即與尚相議,永將此空地付其自備工料,起蓋成屋居住。尚即允許將四界內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築,約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年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年納年清,不得少欠。自起蓋成屋,聽音居住相承,永為己業,尚及日後子孫斷不敢言討言贖,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系音自備工料起蓋之業,年僅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立批,再照。 光緒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陳福 知見子溫清海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 第一三墾單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澗仔瀝新店街,前至路後八丈為界,左至黃生牆壁,右至黃如湘牆壁,四至明白為界。茲給與彭阿己前去起蓋成店,遞年完納本宅地租銀四錢正,給單執照,不許少欠分文,亦不許窩匪聚賭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轉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館言明,不許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八丈外經踏四丈,付彭阿己起蓋,批照。 再批明:茅店該地租銀二錢,瓦店逐年該地租銀四錢正,批照。 業主 嘉慶十年三月日給。 第一四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主何占梅,有承祖遺管和美崎仔頂店地一坎,寬一丈實內,坐西向東,前至車路,後至分水,上與許仔觀店毗連,下與何色豐店毗連;四至界址明白。茲有吳朝觀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元前來,向給自備工料起蓋瓦店生理,議約每年貼納地基租銀一兩正,年清年款,割給完單執憑,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賣遊方人等;倘若拖欠過多,願將原築店屋,無論草瓦,聽付業主公估抵還地基租銀,另租別戶居住,不得言說;如欲尋別處生理,或要搬回內渡,將店轉售他人,務向業主相商,過佃誠實之家,不得妄行濫轉,開場聚賭,有干稟究革逐;如遇天災不測行禍,全瓦毀壞,欲再起蓋,須向業主另議;若被風雨損壞,任憑蓋築修理。此系業佃相依,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再批明:乙年至己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慶二十五年四月日給。 第一五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緣因乏地營生前來,向得業主錢志德手內贌出地基店場一所,土名閻王崎頂路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備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經營活計,每年應納業主地租銀一大元正。其銀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納清,年清年款,不得過期少欠等情。其贌約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計共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朱阿苟即將此店宇四界點交還業主掌管。此乃二比允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後,不得荒廢風圍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滿之日,朱阿苟將店宇交還業主掌管,不得言貼工本,亦不得廢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文元 知見林象成 在場林象進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第一六給出屋宇地基字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緣先年承父遺下有八十份莊莊地一處,今有佃戶莊金松前來給去地基一處,自備資本前去建築家屋一座,計共七間,永遠居住,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其銀在於冬季,繳與石春收訖,業主給出地基完單,付與佃戶為據。其銀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將所建之屋抵為租銀,不得異言。其屋不居之日,將屋拆去,地基交還石春,不得刁頑。自給以後,所有需費概系金松之事,與石春無干。此系二比甘願,立給出屋宇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黃顯榮 在場弟德標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 第一七出贌建店地基字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業主黃明記,緣於先年自置樹杞林莊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處,今有吳壬貴托得保認中人陳肇初,前來墾地建店。茲將界內劃出一段,坐東朝四,壬貴自備工本,架造瓦店一間二落,東至本店後檐滴水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與劉家連牆為界,北與黃明記連牆為界,計闊見光一丈三尺,其長兩落共計一十三丈為定。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該店一間三落,每年壬貴應納業主明記上田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終由業主給出收單,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貴願將該店任從業主明記另稅他人,以抵地租,壬貴不得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該店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務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雜費多少,系壬貴一力抵擋,概不干業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該店前後丈尺界址,俱載字內明白,如敢私開後門,或加侵尺寸,任從業主毀拆議罰,或將強占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納銀二元正,壬貴不得異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業主明買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後店佃或賣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後來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該店有起無拆,永納地租;倘地租不清,願將全間透落拆屋還地。其東界石檐不得暫以竹籬權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時,貴自當先築土岸為準,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緒二十五年戊戌歲七月日。 保認中人陳肇初 代筆陳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黃明記 第一八信贌地基字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今因乏地起蓋,兄弟相商,備出無利磧地銀托中保引向與林五祥信出地基,址在擺接堡山腳莊令本宅西畔式後厝外,新造瓦厝二間。當日三面議定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五祥親收足訖,逐年認納該地基銀三角正,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其地基屆限六年,自甲子年起,至庚子年止。限滿之期,祥應用之時,祈先備早通知,令自當將此二間瓦厝拆起,將地基交還付祥掌管,無利磧地銀元並信字兩相交清明白,各不得刁難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信信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令備出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林五祥親收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年四月日。 為中並代筆人張維明 在場見並保認人林登科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 第一九磧地銀字 立磧地字人簡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門街,坐東向西,長至四結界,闊一丈八尺。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地基出稅與吳晉鄉身邊出首承稅,三面議定磧地佛銀十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踏明地段,交付吳晉卿官任從築蓋厝宅,每年該納地基稅銀五大元正交清,不許少欠。其地基銀自咸豐六年正月稅起,其厝不拘年限清還。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過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批明:日後地基如系要買賣,價銀五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照。 咸豐六年正月日。 代筆人江阿屘 知見人江瑞 為中人程是 立磧地銀字人簡山 第二○現銷字 立給現銷字人何視箴,即何德英,有自置之業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港墘街仔,茲因林江永前來給出起蓋店屋,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不計丈,坐西向東,東至車路中為界,西至港為界,南至自己壁中為界;北至自己壁中為界,時值現銷價銀每坎佛面銀一十五大元正,每年配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林江永前去起蓋店屋。此系二比甘願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銷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親收過現銷字內佛面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郭篤材 立給現銷字人何視箴,即何德英 第二一現銷字 立給現銷字人何得英,有自置之業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港墘街仔,茲因王興順號前來給出蓋店,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十二丈,坐東向西,東至佃首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自己興順壁中為界,北至許成發號壁中為界,時值現銷價銀每坎佛面銀十元正,每年配納地基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王興順前去起蓋店屋。此系二比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銷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親收過現銷字內佛面銀十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郭篤材 立給現銷字人何得英 第二二招起店屋地基字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人高連生、高連坡、高天賞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坎,貫在拳山保景美頂街,坐西向東,東至瑠光圳,西至後進滴水外二丈六尺實,南北左至右闊共一丈八尺,四至界址明白。茲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基托中招與高標心前來承贌起蓋店屋,同中三面議定現銷地基銀四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仍約標心每年應納高五合同地基銀一大元,割單執憑,以為理納大租。至於地基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悉付高標心自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開張生理,出稅收稅抵利,永為標心店屋地基之業,不敢異言阻擋滋事。保此地基系連生兄弟承管應得之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出招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等情,生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標心之事。此系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地基字內現銷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店屋地基內不許設造油車對■〈石臼〉廁池等礙,照。 批明:其大租系高五合支理,不干標心之事,照。 批明:後進外地基要留大路,廣狹業佃公留,聲明,照。 光緒七年五月日。 秉筆人房親烻謙 為中人同上烻買 知見人功弟文良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人高廷生連坡 第二三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馬芝遴社番土目潘從龍,因鹿港興寧宮邊前年有給過林德官壙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餘地水堀一所,今因乏銀公用,托中引就給與施瓜含前去填塞平地,東西有七丈餘地,東至林宅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北有四丈餘地,南至林遙宗地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明白。當日三面公議,收過壓地基佛面銀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隨踏付施瓜舍前去蓋屋居住,永為久居,約定每年貼納番地基租稅銀一錢五分正,憑單收取。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地基字佛面銀四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耀 立給地基字土目潘從龍 第二四批 立給批業主諸協和,今置有楊梅壢埔地一所,坐落四至:東至□□,西至□□,南至車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闊一丈八尺,給與劉顯發、劉榮狄前去起蓋,聽其售覓生理,每年應納地租銀二錢正,以備業主完課。自給之後,聽發、狄二人掌受,而他人不得混爭;倘兩人如有藏匿匪類等情,聽業主稟逐另招,不得藉阻;而發等日後欲回籍別創生業,退售此屋抵還工本,須捧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對明。今欲有憑,給批為照。 業主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二五出墾批地基字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主錢榮和等,於先年承祖父遺下開墾置有地基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其地基東至竹礜與葉家毗連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公地為界,北至錢家坡唇直透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托中引就招得漢人彭阿進前來自備工本,架造房屋,進備出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於和等親收足訖,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進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屋居住,永為己業。保此業明系承祖父開墾之業,與別房雜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自賣之後,永不敢異言生端枝節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贖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歡,仁義相交,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和等實收過字內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進每年應納錢業戶大租佛銀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慶二年丁巳歲十月日。 依口代筆人陳步青 說合中人詹成勤 在場後裔恭淑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戶錢榮和 第二六鳩地貼換約字 同立鳩地貼換約字陳泰山、林奢、黃財源、林求等,因公議慶安宮前城隍廟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來貿易,礙沈莢有店起蓋在先,當道不能通透。爰是奢等鳩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議,將沈莢當途店屋一間拆去,以為街衢,眾等各炊店共測出店地一間,付莢自蓋店宇掌管,永為己業。當日托中見同眾議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黃財源交界之處,坐北面南一間,深長與各店一列,闊一丈三尺五寸。此系公議,俱各甘願鳩集測出,擬定實額,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沈莢欲求加闊起蓋,其地照時價公估,奢等亦不得異言生端刁難滋事。口恐無憑,同立鳩地貼換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拆店為街,眾等鳩地貼換是實,再照。 嘉慶十九年正月日。 林先 立鳩地貼換字人林求、林玉成、陳泰山、林奢、黃財源、林廣壞 再批明:眾等鳩地闊狹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慶懷出地闊一尺,林玉成出地闊五寸,林求出地闊五寸,黃財源出地闊四尺。 第二七執照 台灣噶瑪蘭管糧總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執照事。照得噶瑪蘭奉恩旨收入版圖,查頭圍為設立縣丞衙門分駐之所,該處有充公官地堪作市鎮,除留蓋衙門公館並營汛基址外,餘地分劃街道,召募民人起蓋店屋,認納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茲據民人吳翰奇請給天后宮字第四十八號店地一坎,坐西向東,寬一丈五尺,深就地勢之便,東至後車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吳文水;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街民吳翰奇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寬丈尺,起蓋店屋開張,每年每間納地基銀一錢,不得抗欠。仍將此照執業,毋違,須照。 右照給吳翰奇准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給。 分府行。 第二八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遺下己置芝蘭一堡內湖港墘莊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過水,右畔過水,帶天井連後進地,東至官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過水並至車路為界,北至何俊哲壁中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實地一丈二尺,後面實內地九尺,東至過水壁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自己瓦店壁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店地一概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林江永兄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親收足訖,遂將瓦店及店地、樓枋、門窗、戶扇、石木等項,同中踏明,盡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從茲一賣千休,店地中四至界內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日後秋霖兄弟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業系秋霖、秋山等承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系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並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內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歲次戊戌十月日。 為中人吳旾連 代筆並中人郭景源 在場知見人侄何瑞淵、母林氏 立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 第二九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許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里中街仔,東至課館,西至陳家,南至車路,北至山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創蓋店字並門窗戶扇等件一概在內,遞年配納番業主地基銀四錢正。今因乏銀別用,甘願將此店業變價出賣,先盡問族親叔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買主江兆立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店價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宇帶連地基暨及物業等件,隨即當同交付與買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築開張納課,永為己業,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業系若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俱各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終休,永無異言滋端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店契字內佛銀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經被火燒遺失,倘異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咸豐八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長男高山 代筆人黃光旾 為中人郭可成、林尚德 知見人族親許騰章 在場人次男許香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許若 第三○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葉芳遠等,有承葉啟昌明買過王家齊瓦店一坎三進,連過水直進三間,坐落基隆新興街,坐南向北,前至車路中為界,後至消水溝為界,左至林家店為界,右至楊家店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內明白。其左右壁系遠等買家齊自置,並無依附他人壁路為礙。其店闊一丈八尺實內,遠年配納林本源地租銀四元。緣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毀壞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尚伸後落一進,連過水一間。今因乏銀翻起,欲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振發號出首承買,值時價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遠等親收足訖,隨將此店一坎一進,並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之空地,踏明界址,並帶舊底磚石牆壁一概在內,交付買主振發號前去掌管,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遠等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翻異貼找取贖之理,亦不敢前向覬覦,生端滋事。保此店系遠等承祖父葉啟昌明置之業,與族親別人無涉,亦無重張上手來歷交加及典借掛欠他人財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遠等自當出首抵擋,一力挑盡,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並上手字二紙,計共四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遠等親收過店契字內清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貴 為中人廖鳳川 在場人侄文元、孫 知見人堂侄婦劉氏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侄葉芳遠 第三一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土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為界,北至李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出賣,托中向與林德安觀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契明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照。 一、批明:內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失落,查無蹤跡,倘來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五湖 為中人許扶罩 在場見人胞弟士棕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土各、葉接傳 第三二賣契字 立賣契人侄瑞騰,有自置園地一所,坐落土名沙麻廚艋舺波頭北皮寮,內撥出店地一處,東至陳家,西至街路,南至街路,北至三角窗店牆,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憑中賣與族叔行公前來承買,時值銀一十二元正,其店地即付行叔公前去起蓋店屋,居住生理。如有交加不明,系賣主侄騰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歷年地基稅銀三錢,交還地主侄騰以代納租餉,不得少欠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日。 為中人兄泰公 知見男耀祖 立賣店地主人侄林□ 第三三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給得陳元記店地基一坎,址在台北城外大稻埕市場後長興街,坐東向西,自前至後五丈四尺,寬兩邊三丈四尺,計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東至林自己店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路中為界,北至彭扁自己店牆中為界,四至明白,年納地基銀三元零六錢正。茲扁不欲起蓋,托中引就賣與林湧泉身上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得現銷銀六十一元二角正。銀即日同中交扁收訖,隨將此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永遠掌管。自此一賣千休(以下略)。 光緒二十四年六月日。 執筆人林次人 為中人陳為 知見人母親彭氏 立杜賣盡根地契人彭扁 第三四出贌地基字 立出贌地基字人黃林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段,坐落土名艋舺粟倉邊竹圍,內曠地一所,踏明界址,丈聲四至。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贌他人,付其起蓋厝宅,先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向與洪建觀出首承贌,三面言議時定無利磧地銀六大元。銀即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貼納地基稅銀三大元,訂約六月交還,不得短欠分毫。其地基立照贌字內厝場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厝宅居住,或出稅他人,聽從其便,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倘日後厝宅損壞,聽銀主翻蓋修造,任從主裁,氏等不敢加增稅銀,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氏承祖遺下應的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又保無上手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弊,氏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地基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贌字內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厝後帶壙地一所,闊各基路,深至溝墘各為界,永為庭宅,不得起蓋混爭滋事。每年該納稅銀一元五角正,聲明,照。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 代書並為中人潘得春 知見人黃清元 在場男萬生 立出贌地基字人黃林氏 第三五繳賣地租契字 立繳賣地租契人連沙,有明買過林泰公地基租銀三錢,歷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銀永為己業。今因乏銀費用,將明買泰公地租托中引就與鄭集記邊盡賣出劍銀一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地租即付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日後斷無異言取贌等情。此地租系沙明置,亦無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繳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並繳上手契一紙,再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一大元正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弟連糞觀 並代筆人侄連浸觀 知見人胞弟連富觀 立賣地租契人連沙觀 第三六收銀退地基租字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大加蚋保蓮花池六房公記林瑞茂等,有承祖遺下公地一所,址在蓮花池邊。前年王寶卿官承父明買陳皆自買上手店屋一座二進,內闊一丈八尺,前後一十二丈,東至駱家壁中為界,西至蔡家壁中為界,南至大巷中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當面踏勘明白,逐年納本六房地基租銀四元,歷收無異。因今本六房等乏銀別用,叔侄公議,願將此王家所有店屋之地基出賣於人,先問本房中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王寶卿官身上借出退地基租來銀十五元,叔侄公議願將逐年地基租銀卸減三元外,每年應納地基實銀一元。其銀即日同中當面親收足訖;其店地歸銀主王家掌管,任從修創升高,不敢阻止。其地基租每年應實銀一元,永遠歸林瑞茂約年終交清給收,取完單存照。此系各相甘願,不得反悔,亦不得異言再滋舊端。保此地基系林瑞茂等六房叔侄承祖遺下之業,與諸親疏叔侄人等無干,亦無先借別家,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澤、永合等出首力擋,不干銀主王家之事。口恐無憑,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內來銀一十五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月日。 代書人張雲騰 為中人林來慶 經手知見人林金球、林中澤、林永合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六房公記等 第三七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張喜成,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頭,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地界內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賣,東自許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頃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後各為界。內抽出黃盛嬸一坎在外,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城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界址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立即過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價值千金,成及子孫不敢言找贖之理。保此地基系成承祖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地基契字內佛面銀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屯丁業主 光緒辛巳年十月日。 為中並代筆人許光輝 知見人族兄媽福 在場見人妻朱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張喜成 第三八賣地租銀字 立賣地租銀字人林瑞錦,有店地一間,在艋舺路頭舊橫街,坐東向西,先年給佃起蓋,年應納本宅地租銀三錢。將此地租賣與謝宅一大元,即日收訖。自此以後,逐年免納。此系二比甘願,不得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字一紙為照。 即日收過字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月日。 為中人吳志叔 知見人翁老 立賣地租銀字人林瑞錦 第三九借銀單 立借銀單人地主王振發,今有朱垂訓承買店地基一所,每年應納發地租銀三錢,歷年清楚。發欲回內地,願將每年地租銀與人胎借抵利。親向店主朱垂訓相商,借出佛銀五元交發收訖,言約銀無利息,每年地租銀免納。約明後日發還銀之時,每年地租銀照舊完納,不得刁難。今欲有憑,立借銀單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第四○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楊波暨四房等,有承高祖黃世貴遺下地基、菜園、廁池一所,址在艋舺半路店街、布埔街、竹巷尾橫街、帆寮口、滬尾渡頭王公宮邊後菜園等處,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河為界,南至後菜園石路下,由半路店街二十六番戶,直透錦珠館巷,至王公宮邊為界,北至竹巷尾橫街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用,托中賣與山田海三,時同中三面議定價金六千元,即日交收足訖;其將地基、菜園、廁池一切,交與買主前去掌管,依收地基租金,永遠為業。保此等系楊波及四房等親承高祖遺下,與別人無干,亦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楊波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大契連司單一紙,又菜園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親收契內銀六千元足,再證。 一、批明:賣主交地完了,後日不能反覆取贖此地;而買主交金完了,後日不能反覆向討價金,聲明,再證。 登字第百八十六號。 奎府園及地基。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為中代筆人蔡石奇 在場知見人四房等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證黃樹枝、黃楊波 第四一胎借字 同立胎借字人外新豐里關帝廟街黃熟,有承祖父遺下田一所,坐落在本街吳償店後,東至何家,西至吳家,南至吳家,北至何家壁,四至明白為界,年稅吳償願貼地稅六八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曾萬益借出七三銀八元正,每年願將地稅抵利,不限年月,聽熟備足母銀贖回借字一紙,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付銀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間借字銀七百三十八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月日。 為中人林蔭 知見人妻吳氏 同立胎借字人黃熟 代書人陳泉 第四二之一賣盡根地基字 立賣盡根地基字人鹿港北頭廖松,有自己建置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興街,坐東向西,東至魚池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施宅為界,北至章宅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為家兩難,乏銀費用,願將地基出賣,先向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新興街稅戶蕭李氏,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其銀隨即交收足訖;其地基付銀主前去掌受,不敢異言生端。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二比仁義交接,甘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地基契一紙,付執為照。字內批明:上手契為戴逆反亂遷移失落,不得繳連,再照。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地基契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壬午年十月日。 為中人施水珍 知見人母親廖吳氏 立賣盡根契字人廖松 代筆人蔡勇 第四二之二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立杜賣盡根斷地基字人彰化廳線東堡彰化南門街蕭虎、蕭鎮兄弟等,承祖遺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興街,東、西、南、北四至俱載上手契內。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新興街原稅主林等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千休。保此業乃虎、鎮等承祖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鎮、虎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斷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盡根斷契字內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明,再照。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與魏家均分各半,聲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為中人吳越 在場知見人母蕭李氏 立杜賣盡根斷契字人蕭虎、蕭鎮 代筆人黃正斌 第四三杜賣盡根厝地字 同立杜賣盡根厝地皮字人黃萬,承先父自置厝地一座,闊一丈八尺,長六丈,自備工本,址在玉田街,座北向南,東至蔡家厝為界,西至黃萬自己為界,南至車路中為界,北至黃韭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項別用,將厝地皮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後托中引就向與宗叔黃韭承買,三面議定地皮價佛銀五十元正。即日同中將佛銀五十元付交黃萬親收足訖,就將厝地皮同中界址明白,交付宗親黃韭前去掌管起蓋,日後價值千金,黃萬不敢言及贖回。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如有來歷不明,黃萬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恐口無憑,字乃有據,同立賣地皮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逐年要納林本源地基銀,不干賣主之事,買主自當完納,再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隆 為中人吳趖 在場知見侄女黃氏 立杜賣盡根地皮字人黃萬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立杜賣地基契人戴迎傳,先年承買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莊,東至邱四店腳起,至西三丈闊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園壆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先問房親人等不就,托中送與親廖周魁出首承坐,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色現交迎父子親收足訖;其地基任魁管業架造,迎不敢多生枝節阻擋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買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來歷不明,系迎一力抵擋。此地基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地基契一紙,付執照。 批明:此地基後架造二店,每年納地基銀一元,再照。 批明:實收契內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嘉慶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見人邱阿四 弟戴思傳 在場男戴錦輝 立杜賣地基契字人戴迎傳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立杜賣地基契人戴迎傳,先年承買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莊,東至邱四店腳起,至西三丈闊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園壆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先問房親人等不就,托中送與親廖周魁出首承坐,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色現交迎父子親收足訖;其地基任魁管業架造,迎不敢多生枝節阻擋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買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來歷不明,系迎一力抵擋。此地基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地基契一紙,付執照。 批明:此地基後架造二店,每年納地基銀一元,再照。 批明:實收契內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嘉慶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見人邱阿四 弟戴思傳 在場男戴錦輝 立杜賣地基契字人戴迎傳 第四六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士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為界,北至李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出賣,托中向與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契面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照。 一、批明:內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失落,查無蹤跡,倘來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五湖 為中人許扶罩 在場見人胞弟士棕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士各、葉接傳 第四七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有自己之業遺下地基店地坎半,連過水,土名貫在擺接堡枋寮街大橋頭,坐西向東,前去陰溝為界,後至林本源菜園為界,左至翁滔店為界,右至游家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林業主地基租銀一錢五分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置,自己情願將此店地基出賣與人,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徐文通出首前來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銀一十一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炎親收足訖;隨將地基盡行踏明,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掌管永遠為業。保此業系是炎自己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炎自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葛藤永斷,炎等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字一紙,並繳上手老契一紙,又帶簡賜水賣契二紙,又帶上手字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炎收過契字內盡根價銀十一大元足訖,再照。 光緒丁亥十三年四月日。 代筆人李開春 為中人胞弟林老港 知見人胞叔林士也 在場人胞兄林田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 第四八轉退賣地基字 立轉退賣地基字人黃泉,緣於上年間承買過吳家厝宇一座,坐落海山堡大嵙崁街草店尾福德祀前左側,東至黃家為界,西至蘇家為界,南至消水溝為界,北至街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配納地基租銀一角五點正。其厝適於乙未年被亂焚毀,今剩基址,因無力興建,今兼乏銀應用,情願將此基址退賣於人,托中引就與柯士九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依時黜退盡根價銀十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同中兩相交付親收足訖,隨將前踏明四至內基址,付買主前去架造高堂,永為己業。保此基址委系泉明買過吳家之地,與別人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不清,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泉一力擔當,不干承買人之事。但此基地一賣盡休,葛藤永斷,四至界內寸土無留。築建大廈,異日身及子孫不敢找贖覬覦滋端。此系現銀明買,亦非債估,並無迫勒,各無反悔。口恐難信,今欲有憑,立轉退賣盡根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泉同中親收過退賣盡根字內價銀十元正足訖,照。 業主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臘月日。 代書人李十人 為中人呂天來 在場見人沈永傳 立轉退賣盡根基地字人黃泉 第四九退桁桷茅屋蓋字 立退桁桷茅屋蓋字人李永,同侄坤福等,先年承父遺下有向福仁季等贌過舊屋,自備修葺,當日言定遞年該納稅地租銀共一元正,其厝埔園交付掌管。迨至咸豐二年,茅厝被風台損倒,時將桁桷指交十八份等,續後邀永再復架造,劃定界址,東至陳淡水牆為界;西至廖孟牆為界,南至前溝水溝車路為界,北至廟後牆直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永掌管,自備工本架造茅厝二進,永遠居住。當日議定遞年該實地租銀八角正,至八月期完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經永同侄等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自架造茅厝二進,桁桷、門窗、戶扇一應在內,盡行出退與人,先送房親人等俱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送與廖文盛姊夫前來出首承退,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三十六大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兩相交付親收足訖;其屋宇等項,並前福仁季劃定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一概盡交付盛居住,任從架造瓦厝,修築永遠為業。保此茅厝系永同侄自架造之業,與房親等人無干涉,並無來歷交加拖欠地租不明,亦無典當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系永同侄等一力抵擋,不干承退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茅厝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氏同長孫楊塗親收過字內佛銀三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維中 為中人簡娘屘 在場見人媳婦楊呂氏 立杜賣盡根茅厝字人楊門陳氏,同長孫楊塗 第五○補給地基墾批字 立補給地基墾批字霄侖二社業主蕭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緣二社遺下大姑崁莊上街西畔店一坎,東至車路為界,西至江家竹圍為界,南至江構園毗連為界,北至江興科園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佃戶江榮寶有承祖父江用資先年向社承給墾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亂,墾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業主補給墾批,照舊管業。當日言定遞年應納二社地租銀一錢正,按至八月為期,完納清楚,向給完單執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遺下之業,並無別給與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准生意,居家安業,不許聚賭窩匪,逞凶滋事等弊。日後佃戶倘要別創移居,任從售退,但要通知業主過佃,不得私授。此系兩願,並無抑勒,今欲有憑,立補給地基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後日若有架造店鋪,地租加伸,照街眾所行,不得刁難,批照。 業主 佃首 光緒二年十一月日補給。 代筆社記 第五一店地基單 立店地基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街瞿公廟頂,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張來發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隨踏出店地二坎額,坐北拱南,長連車路中三丈三尺、二丈一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釐正,聽付張來發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明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給店地單。 第五二店地單 立給店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稻北門口瞿公廟頂,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黃紫官交到現銷銀二十四元五角,隨踏出店地一坎,第首坎額,坐南拱北,長車路中三丈五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一元九角二點正,聽付黃紫官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給店地單林源記。 第五三店地單 立給店地單業主林弼益,有承管大嵙崁街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厝口上街,議收現銷,給地蓋厝,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陳球交到現銷銀一十四元五點,隨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五尺,闊包牆路一丈一尺五寸,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一元四角零五點正,聽付陳球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四月日給店地單。 第五四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莊玉如,有承先父莊朝宗在日,於光緒十五年間,明買吳錦坤遺下店屋一座二進,址在大加蚋堡艋舺布埔街,即今二十一番戶。其店坐東向西,東至本店後進曠地外消水溝為界,西至店前車路港墘為界,南至駱家合壁為界,北至莊家壁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深井攑頭,以及門窗、戶扇、楹桷、樓枋、浮沈、磚石,一切等項俱全。計闊實內一丈八尺,深共十九丈二尺,前每年配納黃家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屋出賣於人,先盡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爰托中引就與鄭王氏粉涼出首承買,時同中見三面依時估值議定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玉如親收足訖,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所有門窗、戶扇以及浮沈、磚石等項,上至天,下至地,並本店後界內曠地,一概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請官登記過戶納稅,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物無留,日後玉如及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等情。保此店屋系玉如承先父莊朝宗明買遺下之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為礙;如有不明情弊,玉如同中見人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則有據,特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一紙,並繳現買印契連司單一紙,前手典過楊家贖回典字一紙,計三紙。又前地基完單一張,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玉如同中親收過典賣盡根店屋字內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西界雖至車路港墘,而買主鄭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築;倘後日如有要用之處,須向賣主莊家相議,方可舉行,批明,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斗山 為中人李周記、黃東明 場見人母莊陳氏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莊玉如 第五五墾批 給墾批業主余貴長,有草地內草厝一落,並厝後曠地一所,址在桃園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為界,後至大車路為界,左至楊家厝為界,右至林家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草厝毀壞,舊佃林宇來久欠地租無力收築,是以情願退佃,今郭沛麟前來給墾認佃。自給之後,任麟蓋築居住,歷年照舊例應納地租二錢正,給出完單為照,不得少欠。其厝內亦不得窩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任從業主稟逐。今欲有憑,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嘉慶四年八月日給。 第五六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人呂士勇、侄清南,有承祖父明買得陳敬老、鄭士海瓦店地基一坎,年載地基租銀一錢一分六釐正,址在錫口街中,坐南向北,前至車路為界,後直透至竹圍為界,左至林店為界,右至王店為界,上至清天,下至天府,四至界址明白。前進瓦店一座,中進茅屋一座,後曠地基一所,並帶門枋、戶扇、水井一切等項,俱各在內。今因乏銀別創,將店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高興利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八十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店屋地基等項,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居住。保此店系勇之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勇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並繳印契連司單一紙,並繳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五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勇親收過店契字內銀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李格、呂圳 場見並筆人男海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茅屋契人呂士勇、呂清南 第五七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人高茂林等,有承父標泰明買得高接枝店前後兩進、過水天井、並地基一座,坐東向西,貫在拳山堡大坪林新店下街。其界址,東至高家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劉家合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中踏明。今因茂林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族親高但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林親收足訖,願將店及地基界址,以及門枋、戶扇、桁桷、雜物等項,一切在內,悉付買主但進入居住,或再翻蓋,任從取裁,一齊悉付買主掌管,永遠己業。今既賣價足業敷,一賣永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萬金,林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滋事。保此系是林承父明買之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茂林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一紙,又繳郭廉買契賣契合共三紙,付執永為存照。 即日同中林親收過字內銀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財建 為中人黃進益 在場知見人招婿廖阿財 立杜賣盡根厝契連地基字人高茂林 第五八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張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遺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間,坐東向西,土名貓里街坑仔底,店前街路為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連牆為界,北至列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盡天,下及地基,內帶門窗、戶扇。情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店出賣,憑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劉駱氏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契並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銀字過渡清白,並無債貨准折短少,亦無包賣他人之業。保此業委系承翁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增取贖。自賣以後,踏交銀主永遠掌管居住;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方一力抵擋。此乃二比歡悅,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字一紙,又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二年四月日。 說合中人何如禎 店鄰徐雙二 在見劉鼎綱 知見堂弟蔡旺 依說代筆徐時中 立杜賣盡根瓦店字人蔡張氏招妹、蔡氏福妹 第五九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店契字人陳查某、陳定、陳木、陳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間。茅厝二間,前後共四進,及帶店窗、戶扇、樓楹等項,俱各在內,址在街仔頭,坐東向西,東至水溝路為界,西透涼亭,至大車路為界,南至蘇家店壁中為界,北至陳家店壁中為界,四至界址登載分明,歷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功兄弟等相議,俱情願將此應分歸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帶等項,一切盡斷根出賣,先問親房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斷根瓦茅店價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交收足訖;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帶等項,一概照界踏明,交付買主梁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開張生理,永為己業。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賣千休,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日後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添貼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系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之物業,與親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字四紙,又歸管字一紙,又付管字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斷根契字內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批明:其鬮書字二紙,前經遺失,倘日後有尋出,不得橫用,聲明,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郭允有 在場人陳全盛 知見人陳門張氏 為中人陳東權、陳藤 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人陳查某、陳定、陳才、陳柳 第六○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曠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轆頭西畔,東至東路為界,西至自己店後為界,南至五興觀厝為界,北至李益觀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願將此茅屋及曠地托中引就與陳賜觀前來承買,時三面言議,賣出佛銀三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茅屋及曠地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起蓋居住,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貼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杜賣盡絕根契字內佛銀三十大元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紙不帶在內,批明,再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榮高 中人蔡運觀 知見母親白沈氏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白文得 第六一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張得慶,有自置林開耀瓦店一座三進,又茅厝一進,又過水瓦厝一片,內門窗、戶扇、水井、前後樓全院,坐落土名在牛罵頭街東片店,東至山後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陳家店為界,北至廖家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感恩社業主地基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盧言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店價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門窗、戶扇、水井,及瓦過水,又帶前進樓枋,上至天蓋,下及地基,並店後牆圍雜器等物件俱各在內,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慶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等情。保此店系是慶自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慶一力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並繳墾單一紙,上手字六紙,共八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無繳,一概作為廢紙,日後不敢提出爭競滋事,聲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邵永錫 為中人楊流水 知見人清年 在場人母親王氏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張得慶(自筆) 第六二賣盡根厝地字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線東堡彰化城內北門街二百十五番戶尤盾,有自建茅屋二座及埕一所,址在北門,其謄本一五九番地三厘二毫二絲,年納足光佛廟七兌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茅屋及埕地出賣,爰托中引就向彰化城內總爺街第二十七番戶吳德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茅屋及埕地一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其開拆應用,或造牆起蓋,尤盾不敢異言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贖回,歷年聽銀主自向定光佛廟納地基稅。保此茅屋及埕地系尤盾自建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盾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厝地字一紙,並繳謄本一張,家屋稅領收證一張,合同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為中人黃象娘 知見人顏蔭娘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尤盾 代筆人許錦標 第六三出典契字 出典契人陳寧老,自己與伙記承坐明買瓦店一座,前後二進,坐在北港媽祖宮邊,坐北朝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並店內大桶、研石、家器、雜物各件登明契後齊全。今因乏本營生,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日升號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出得員劍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店並家器物業一齊隨時款交銀主前去掌管,收納稅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寧自己與伙記承坐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不明等情,系寧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其店不限年,聽寧備契面銀足數送還,贖回原店契;若無銀向贖,任憑銀主掌管收稅,永不敢言及。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及伙記分拆願字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現收過契內員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日。 代書人楊允廈 作中人楊世春 立典契人陳寧老 知見人長男陳興英 計開家器物件: 大桶八個、研石一塊、中桶二個、小桶一個、踏枋及後撞三塊、吹籠五極、板凳四塊、擇心三枝、大櫥及廚仔二件、布規一個、大鐤一個。 第六四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打貓堡甘蔗侖莊謝蕃薯、薜芋等,有承祖父同明買瓦店二座:一座三進,在大莆林街頭,坐東向西,其界址東至冢埔,西至街路,北至李家店,南至林家店,上至天瓦桷衫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為界;年納薛地基租銀三錢。又一座二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油車店後曠地,起蓋餘地一丈三,北至劉家店,南至油車店,上至天瓦桷杉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薛地基銀三錢。今因乏銀費用,蕃薯、芋等相議,願將此二座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莆林街張阿六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蕃薯、芋等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再贖。保此瓦店果系蕃蕃、芋系明承祖父同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蕃薯、芋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為中人許田螺 代書人盧清泉 同立杜賣盡根字人謝蕃薯、薛芋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第六五杜賣絕根契字 立杜賣絕根契人三角仔莊簡廩生,有明買簡景太、簡伯基瓦店二坎三進,坐落土名大莆林街,坐東向西,東至薛家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吳家店闢為界,北至巷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薛地租銀六錢。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店並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大莆林街吳義裕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一百七十六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與稟親收足訖;其瓦店並地,又帶門窗、戶扇、楹桷、杉木、磚石、籬笆,隨即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瓦店系稟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稟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絕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七十六元完足,再照。 道光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並知見人一兄簡五倫、許進源 代筆人簡一水 立杜賣絕根契人簡廩生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第六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義辦務管內鹿仔草堡施厝寮莊第七十六番戶施列,有承繼父趙新萬遺下瓦店屋二座,共四進,列應得東畔一座二進,並帶門口亭仔,坐西向東,上至瓦桷,下及地基,並帶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磚石、樓房、門窗、戶扇、杉料俱各齊全,址在鹽水港后街境,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瓦店屋一座二進出典,先問盡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伽籃廟街德昌棧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足平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此瓦店屋並水井,一齊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棧貨,不敢阻擋。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倘至期無銀贖回,仍聽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系列承繼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一紙,並帶上手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六八足平契面銀二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閏八月日。 知見人施勇石 為中人施廚 立典契字人施列 代書人傅聘 再批:內帶樓梯一張,以及內外進門榔全備。 第六七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朱騰碧,承隆泰號有瓦店屋一地,一座二進,帶水井半口、楹桷、磚壁、門枋、戶扇、浮沈、石器、出入門路,年登地租二間,址在府城外西定下坊南勢街,坐南朝北,前至街,後至港,左至侯家店,右至吳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隆泰號生理前年罷止,拖欠他人賬項乏銀清還,願將此店屋出賣,先盡問親屬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二百五十大元。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瓦店屋帶地一座二進,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招佃別稅,收稅納地租,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贖滋弊。保此店屋的系騰承隆泰號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典借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騰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上手契繳連共八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盡根契內佛頭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日。 知見並為中人朱仰企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朱騰碧 第六八賣契字 立賣契字陳質忠,有自置瓦店一間,帶後面曠地一所,坐在鎮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溝墘,南至茅家,北至顏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問叔兄弟侄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賣與宅,著下時價銀五十兩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及門窗、戶扇、並樓枋、浮沈、磚石等項,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亦不敢言贖言取。此店系是自置,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賣契一紙,並上手繳連一紙,並串票,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五十兩完足,再照。 雍正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糧長陳鑒官 立賣契人陳質忠 第六九盡根絕賣契字 立盡根絕賣契人陳博受,自自置得茅店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上至厝蓋,下及地基,坐落土名歡慈寮街中節,東至謝家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店,北至林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內陳金記邊盡根絕賣出時價佛頭銀一百三十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店厝即搬空,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永為己業,或翻蓋起造,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保此店屋系博受自置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受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並無增添洗找滋事,及至子孫亦不敢藉端詐嚇。此系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盡根絕賣契一紙,並帶上手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二年四月日。 作中人柳茂林 立盡根絕賣契人陳博受 知見人男恭、生嗣子李添成 代書人(自筆)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里埤頭街本城內張絞,有承父與戲西甲莊陳光傳二人合夥明買過陳瑞、陳吉等瓦店油車二座,共六進,前草亭一所,店後灶腳一間,連司阜房一間在內,土名坐落在外北門城內,年帶納黃頭家地基租銀四元零二錢,東西南北四至俱載在本契內。又店前過溝豆埕地一所,東西四至亦載在大契內明白為界。其豆埕地,年納黃家地基租銀一錢。後面曠地一所,店內油車及車內外家器雜物俱各全備。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伙陳光傳三面言議出頭承買,依時估值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前後內外器具雜物,一盡付交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出稅修理,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自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及贖滋事。保此店、豆埕曠地、家器雜物,一半系是絞承父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絞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盡絕根契一紙,並繳連合夥印契一紙,上手契五紙,又帶豆埕契一紙,共合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自己一半契面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林聯 知見人妻氏 立賣杜盡根絕契字人張絞 代書人(自己親筆) 契後批明:店內家器雜物共九十件,俱載在大契約之內。大桶一腳,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照。 契尾 計開:大竹里業戶陳光傳買張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門外街,用價銀一百九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五兩九錢二分八厘。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陳光傳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第七一杜盡賣契字 立杜盡賣契人蔡遺,有明買得瓦店一座三進,坐落阿緱下街,坐北向南,東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為界,年納地基稅銀一錢五分。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瓦店一座三進出賣,先問盡叔兄弟侄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與鄭宅出頭承買,上至磚瓦、楹桷,下門窗、戶扇,以及水井、磚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進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一賣終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店的系遺明買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盡賣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其餘若有上手契,日後尋出,無用物,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番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 為中人林詞觀 立杜盡賣契人蔡遺 知見人蔡柯 代書人許玉衡 契尾 計開:業主鄭蟾觀買蔡遺瓦店,坐落阿緱街,用價銀一百三十六兩六錢,納稅銀四兩九分八厘。 布寧一萬八百五十五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鄭蟾觀准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日。 第七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港西里萬丹中街泉源美號,即是南安縣十一都霞宅鄉陳獻琛,領兒祈謀、元英、籌謀、完勉、宗看、宗坪、宗占兄弟在台,有承祖父鬮書份內義記應得瓦店一座,前後五落,連過水中央迭樓閣後,並菁礐、菁桶在內,坐落土名萬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積欠新莊仔莊洪印振隆號賬項,至光緒十四年間較討,難以了局,嗣後二比敢公理處,泉源美號等自思無力抵還,願將義記應得鬮書內抽出壞瓦店五落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與本街石振復興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將五落瓦店及樓閣,並菁礐、菁桶、前後門窗、戶扇,並浮沈、磚石、水井所載之物,一切點交銀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壞瓦店系是泉源美號等應得祖父鬮份之額遺下物業,與主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號立即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義記鬮書一本,合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歲己丑)蒲月日。 代筆人朱文良 族親中人陳蕃薯、陳旺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泉源美號(即陳獻琛) 領男祈謀、元英、祈籌、宗坪 宗看、宗勉、宗占 第七三賣契字 立賣契字人恆春縣城內董投,有自己開築茅屋店一間,坐落地名貫在西門街,東至店前街路為界,西至店後公館牆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本店為界,四至註明為界。今因乏項費用,先盡問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郭炎塗出首承買,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銀、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訖,願將此茅屋店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議限至四年終為滿,任聽賣主備出契面銀贖回此店,異日不得刁難。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業,與別房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為礙,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契字一紙,送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照。 光緒六年正月日。 知見人許拜、許振 立賣契字人董投 代書人施國泉 第七四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台南府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給照管業事。照得光緒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吳而、林來、陳四民、鍾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餅、陳其前、吳富、許全等開許窩匪煙館各房屋,出示招變在案。茲據業戶許達記以伊情願承買各房屋,繳到契價四百元,稟請給照管業等情前來,除批示將銀撥充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業戶許達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管業,須至照者。 計開: 吳富店一座,店主吳芋,東至吳家壁路,西至曠地,南至曠地,北至車路。 右照給業戶許達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給。 縣行 第七五賣地基字 立賣地基字人翁清鑾等,有承父遺下自己應份股額,得王能官起蓋店地基一坎,歷年應收稅租佛銀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地基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後壟街大帝爺出首承買,值時價佛銀四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地基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遠記收。此系三面言議,二比甘願,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內佛銀四大元正足訖,批照。 一、即日批明:會欠大帝爺佛銀四十大元,再批照。 咸豐元年月日。 代筆人杜有理 為中人杜台山 立賣地基字人翁清鑾 第七六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藍載升,有承祖父遺下藍興堡東大墩新街頭油車前左邊曠地一所,其地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牆壁界,北至舊街頭隘門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蓋厝屋,議定給墾筆資銀一十元,每年應納地基銀一元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筆資費即日交清;其它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王秀田前去起蓋,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筆資銀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業主藍載升因家費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銀二十五元,並去年實收筆資銀一十元,合計三十五元,願將右曠地指定界內,付王秀田永遠築室居住。從今以後,免納地基銀,即業主遺下子孫及房親不得生端取討,不得向他人買賣。今既兩願,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說合人余樹 立給墾字人藍載升 代筆人莊振良 第七七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同立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人吳中湖、吳朝清等,有承祖父吳際盛名號承納業主王崇山裔孫王頂大租田業一處,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內,今該地成為興市。茲有佃戶徐思之向給店地兩處,每各六間,立付地基字二紙執照,兩處每年照章應納地基租共□□□□□元。湖、清等今因乏銀別用,兄弟相議,願將此兩處地基租項□□□□元盡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戶徐思之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地基租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親收足訖,隨將兩處每年店地租項杜賣盡根,免分完單,每年帶王家大租系歸吳家自納,不干買主之事。立憑準字,交付買主前去掌收抵利,永為己業。自至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分文不留,亦無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孫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現銀明買明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地租銀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親收過字內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八月日。 代筆人徐維新 為中人石蘊輝 知見人堂兄中霖 同立杜賣盡根地絕契人吳中湖、吳朝清 第七八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同侄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給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兩所:因先年贌出佃人林歡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一所贌出佃人吳楨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廁池一所,東至趙家店石基腳,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陳家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兩所地基及廁池地出賣於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高正興號萬典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杜賣盡根價洋銀一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廁池界址,及現佃對明地基兩所,悉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自此價足業斷,一賣永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系輝叔侄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輝叔侄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杜賣盡根及廁池地價洋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該業上手墾批字一紙,尚有地基餘地不能並繳,倘日後買主要看之日,輝叔侄等應當取出,不得刁難隱匿,批明,再照。 一、批明:該業昆贊應得一份;但昆贊已經過往約,均系輝叔侄等承接,不干他人之事,合聲明再照。 一、批明:字內塗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聲明,再照。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利瓦伊清 為中人張樹三 現佃人林歡長子定 在場知見人蘇拱照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侄金生、石玉 第七九執照 執照 官商同仁局為執完單事。今收過黃秋發完光緒九年起,二十年止份地基銀八元八角八瓣正,合給單,付執為照。 每年完銀七角四點。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單。 執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林登應納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銀三錢八分零釐正,合給出完單,付執為照。 業 主 丁酉陽月 日。 執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呂寬官應納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錢九分,共銀二兩二錢八分零釐正,合給出完單,付執為照。 業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給。 第八○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莊。吳德官向與生給出店地一坎,現銷銀九元正,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陳為界,北至許家為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隨即交德官前去起蓋掌管,不得推諉。現給地基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過現銷地基銀九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緒七年八月日。 立給出地基單字人吳生記 第二款業主權之界限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稟呈 第一諭示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錢,為懇查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事。案據職員王松、莊捷王、陳大用,廩生郭開榮、王有慶、陳大音,生員陳光輝、王瑞崗、楊名榜、劉開基、楊奎,監生潘大文等稱:竊豎碑原防於湮沒;施恩必計其萬全。彰邑自建縣以來,東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塗崎山,北有轆沙坑山,前因楊、林二家互相爭控,以致前主蘇勘定,一盡判作官山義冢,任民樵死葬。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謀,申詳示禁,相沿至今,事久湮沒。上年九月間,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占,呈請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飭差查究」等因。伏查彰邑冢山原定界址,雖遭爽亂縣案焚失,而府卷猶存,歷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不懇清厘勒石示禁,即奸民串番,漫山墾園營葬,何地偏處樹木,瘞朽安歸!甚有一種奸民盤踞坑仔內,綽號山鬼,私築窨堆,以索銀元;從即得葬,忤即行兇;往往棺柩抬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貧者莫可如何。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紅塗,挖賣山石,毋論縣龍過脈、人家墳塋,盡行挖壞,歷年雖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現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變為殺曜,龍體竟無完膚。白骨橫鋪,奚堪暴露之慘;青磷化碧,盡成哭夜之悲;聞者靡不傷心,見者為之下淚。松等爰生惻隱,合再瀝陳,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至八卦亭落脈之處,亟應嚴加禁固,即縣龍無虞,合邑有賴。仍懇札飭該處坑仔內總董蔡雙林、蔡在、蔡灶,半線通土李璇璣、容仔,赤塗崎業戶施永昌等,各將所轄地段傳諭占墾之家,逐一退荒,再有抗延,隨稟究辦。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將令名與碑俱齊輝,盛德共山川不朽,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此案歷經示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札飭各該總董等諭禁外,合行勒石示禁。為此示仰合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後八卦山等處勘定義冢界內,如有奸徒私築窨堆,藉圖索詐,及堀取紅塗山石,侵占開墾,致礙縣治龍脈,並傷人家墳墓者,許該總董等指稟赴縣,以憑拏究。該總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 莊捷王 給勒石董事職員王松、陳大用 紳士張金芳、表啟俊、陳光第、林開泰 鋪戶(略之)同捐立 第二諭示 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嚴,為曉諭嚴禁事。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據竹北一堡九芎林街莊生員魏贊唐,墾戶金廣福,即姜榮華,職員劉嵩山、吳殿華,監生詹國和,莊耆鄭家茂、吳金准,暨殷戶、鋪戶人等稟稱:緣一堡九芎林等莊自開闢以來,時近百年,其來龍發祖,原由麻竹窩至赤柯寮崗過一小脈,由是層巒迭嶂,始分枝幹。先年擇於公館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國王聖母,所以一堡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數千家,葬為墳者不僅數千穴。前嘉慶二十餘年,有棍徒將赤柯寮龍脈欲為斬鑿,時幸姜秀鑾、錢茂祖偕莊紳耆人等踴躍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將龍脈鑿破處所僱工修補,備禮祭賽,安鎮龍神。誠恐日後又被穿斬,則神明之宮壇、廟宇被其害者難言,民間之家口墳墓受其傷者莫測。自此龍脈分出,該地並金廣福等處無論大小龍脈以及沙手關闌等處,每射利之徒在人屋場風水,架斬索銀,非蒙嚴禁,貽害匪輕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合堡紳耆、總董、居民諸色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地脈有關,凡有附近居民不許私行開闢掘毀,斬鑿龍脈,致有貽害。自示之後,倘敢故違,定即嚴拏究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承鄭璧 第三稟呈 光緒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街生員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業戶許德豐、謝慎德,暨總董黃以仁等稟:以陳玉石變名陳保興,串謀內五莊別開新圳,擬將許家該管頭埤內圳界,勢欲強斬橫過,以奪水源,並傷公冢龍脈。街眾囂囂,鳴鑼傳單,不肯任斬。恐釀臣禍,乞迅差傳諭止由。 彰化縣鍾批。 第三款業主權之得失移轉 第一 諭示 第二 找洗盡根田契字 第三 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第四 合約字 第五 讓與字 第六 恩謝契書字 第七 喜赦埤字 第一諭示 一件設立合同契式,曉諭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訟端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民間典賣產業,全以原契為憑;而呈官訓斷,亦以契券為據。閩省詞訟,半由田產契載不清,以致雀角紛爭。且聞閩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贖無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賣斷者原系永不取贖,應照閩俗向例,仍只立契一張,交買主收執外,如系暫典田房產業,則同中見人等一手售寫二紙,中間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如系先典後賣者,亦即另立賣契,並將從前典契、老契一併歸於買主。如此,則賣斷者既不得執廢契以滋訟,而典產者仍得執下契以取贖,似於民俗為便,今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撫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後交易田產,務須遵照現頒上下合同契式,將出售田地畝數、坐址地方、糧額、租額、價銀、年限,逐一開清。如系典產,即寫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時一手書寫,中見人等當場畫押,中間騎縫處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對半分開,典主執上契,原主執下契,各執一紙為據,以便於回贖時,原主執下契向典主取贖,收回上契;如系絕賣者,原系永遠斷絕,不復取贖,故可不立下契。爾等務各遵照後開典契、賣契式樣書寫,以免爭端,毋違,特示。 賣契式 立賣斷契某人云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將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號,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穀米若干,納錢糧銀若干,本色米若干,托中賣與某姓某名處為業,得價銀若干兩(何戥、何色、或系紋廣兩)。其銀即日全數收明;其田聽憑買主對佃收租,推收入戶,完納糧色,永遠管業,某等不得別生枝節,言找言贖。一切老契、典盡契歸買主收執云云。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賣斷契一紙為照。 乾隆某年某月日。 中見某人、某人 立賣斷契某人、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第二找洗盡根田契字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謝廷章,有承先父謝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里來厝莊西片,四至界址並配納供租及水份俱載上手契內明白。前年先父已經出賣劉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難度,亦實惟難,再托中人就向原買主懇求出佛銀二十四大元,將此田找洗盡根,即日立字,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自此一找千休,日後子孫永斷找贖,而益熙子子孫孫永遠可為己業。保此田系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合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找洗字內佛銀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照。 乾隆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人李木榮 在場知見人堂叔謝養 秉筆人何日興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謝廷章 第三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立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歸祖妣養贍田三股,中、長房伯孟傳份下應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莊第九份,踏在公廳後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東至伯公角透下圳為界,西至二房田壟底面大崁直下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東西橫田唇埋石為界,北至三湖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蔭充足,遞年應納番租谷一斗六升七合,應納錢糧一元六角七點正。今因長房伯孟傳之子孫寶昌贖回耕作,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時贖回舊價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即日立字,銀、字兩交清白,隨即同中將此一股田踏交還與長房伯之子祿寶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為己業。其此一股田自還贖而後,林安永不得異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還贖祖妣養贍田一股水田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林安親收到還贖養贍一股水田字內平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祖妣養贍田原一股水額,今作三股均分,長房應得一股額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頭抽出水圳一條,直透通流灌溉長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長房此一段田系祖妣養贍遺下之田額,不得典賣他人;而欲典賣,先問房親不能承受而後可行,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說合人叔公廷運 代筆人劉秋如 在場中元、伯登華、燕貴 立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新侖莊四房堂叔陳蕃薯,將軍侖莊陳百發、陳百樹、陳百智。茲因智先祖母與薯先父系是嫂叔之稱,當日恩愛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視小四叔單生一子,愛惜儼如己子,其薯奉養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經言後日長成娶妻之時,欲將小租六十石並佛銀三十元,與薯為婚姻禮聘之資,亦即以彰昔日愛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經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親族長念及同宗之誼,出為周旋婉勸,議將大房智兄弟所踏之書田一宗,小租谷六十石抽出與薯執掌,並現付與佛銀三十大元,庶免致誤祖母之言。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薯掌管,任從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至於大房智兄弟等應份之業,並歷年所踏祭祀之公業,系是大房承先遺物,與薯無干。保此二比甘願,日後各無抑勒反悔,亦不得別生枝節,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十二年元月日。 房親並代筆陳壁輝 族長陳大坤 同立合約字人百樹、四大房堂侄百發、百智 第五讓與字 立讓與字人台南府郡城外頂南河謝亦記,即謝群我,有明買過林溫和宅一所,址在謝厝寮,土名十一股。今當大人清丈之時,我念及叔侄之情,願將謝厝寮厝地抽出一所,東至車路,西至本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將此厝地付與謝合成管理人謝奏眾佃築室居住,後日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讓與字一紙,付執存照。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舊曆)初二日。 立讓與字人謝群我 代書人謝標名 第六恩謝契書字 同立恩謝契書字人鹽水港橋南街王秋繼男王火、學甲堡紅茄萣三房侄孫王赦,同承先父自置胡角熱園一宗,東至蔡家園,西至郭家園,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有憑。除出長房之額,尚伸次房、三房之業,抽出受種地瓜二十籠,年帶郭、蔡頭家租,就園二八抽的,東至長房園,西至次房園,南至溪,北至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三十年之前身無所依,寄寓與學甲堡紅茄萣莊外甥郭耍之家,蒙每日三餐之恩,孝敬之義;又兼三房侄孫王赦幼時身無怙依,荷蒙耍撫育長大,今已成人,無以為報。今因外甥郭耍年已老髦,衣食甚是艱辛,邀同諸侄討議,從二十籠之園恩謝與郭耍養老之資,少答微恩,永為己業,不敢翻異。恐日後子孫世久多變,即同列位公人立恩謝契字一紙,付永存照。 一、批明:此園系是答恩之業,以及上手契券;倘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秋等自當出首抵擋,不干耍之事,又及。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長房王掌 立恩謝契書字人(王秋繼男)王火、三房侄孫王赦 芋仔寮保正郭干 為證人鹽水港、蘇景成 芋仔寮莊陳時雨 同莊陳彩雲 代書人王德余 第七喜赦埤字 立喜赦埤字人下茄萣堡客莊內莊吳元記,因前年有承過李家公館大租草地一所,帶埤一口,址在海豐厝莊,逐年收稅無異。因福德爺禋祀缺乏,莊眾相議,向以元記懇求將此埤赦以福德爺為禋祀。記已許允,願將此埤一口,喜赦與海豐厝莊福德爺掌管,以作香菸,永為公埤。記已喜赦,日後不得阻當異言,生端滋事,而上下手與記無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喜赦埤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一年九月日。 立喜赦埤字人吳元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