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
第一 歸管壙地字
第二 歸管字
第三 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第四 歸管字
第五 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第六 歸就字
第七 歸就字
第八 歸就字
第九 盡根歸就契字
第一○ 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第一一 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第一二 歸依字
第一三 墾田約字
第一四 對換園約字
第一五 互易水田約字
第一六 交換店約字
第一七 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第一八 願換遜贖田契字
第一九 杜易盡根契字
第二○ 對換契字
第二一 換園契字
第二二 換盡根契字
第二三 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第二四 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第二五 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第二六 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第二七 再喜獻地租字
第二八 願充祀典田契字
第二九 付託掌管埔園字
第三○ 送管山田契字
第三一 給山埔地墾字
第三二 給佃批字
第三三 出贌耕字
第三四 贌耕契字
第三五 招耕字
第三六 贌耕字
第三七之一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二 領銀狀
第三七之三 稟呈
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五 批
第三八 永佃批字
第三九之一 執照
第三九之二 諭示
第四○ 票飭
第四一 諭示
第四二 札飭
第四三 執照
第四四 諭示
第四五 補給墾批字
第四六 甘願退管字
第四七 收回銀字
第四八 合約字
第四九 贖回字
第五○ 抽回茶園埔地字
第五一 約字
第五二 收盡工本銀字
第五三 託孤字
第五四 當水田契字
第五五 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第五六 收過頭銀字
第五七 找洗字
第五八 執照
第五九 莊規禁約
第六○ 丈單
第六一 丈單
第六二之一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二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四 易知丈單
第六三 合約字
第六四 合約字
第六五 丈單
第六六 丈單
第六七 執照
第六八 執照
第六九 墾諭
第七○ 墾諭
第七一 墾照
第七二 墾照說略
第七三 執照
第七四 執照
第七五 契尾
第七六 契尾後附之規定
第七七 諭示
第七八 札飭
第七九 轉行
第八○ 札飭
第八一 札飭
第八二 札飭
第八三 諭示
第八四 執照
第一歸管壙地字
立歸管壙地字人竹塹社番土目廖安邦暨眾社番等,緣因光緒二年間建造眾番公館,不敷銀元費用,於光緒三年丁丑歲,土目廖安邦、通事錢玉來暨眾番等向得漢人手內,借過銀元,以為建造公館費用,立有借字炳據。其銀母利概系錢玉來先行津出賠墊足訖;但玉來墊出此銀,無所抵制。邦爰是邀齊眾番相議,願將公館前曠地一處,東至車路為界,西至義民嘗田毗連為界,南至陳家田毗連為界,北至公館前水溝壢為界,又帶有車路面埤塘坵曠地一所,東至洪家田毗連為界,西至公館前出稅之屋滴水為界,南至埤壆為界,北至洪家田毗連為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其壙地當日憑中並眾番等當面議定,願將此曠地歸就於錢玉來,以抵上年賠墊建造公館不敷銀項,俱各歡允。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將此曠地交付錢玉來前去掌管,出稅他人,或開闢成田出贌收租,永為己業,日後眾番不能與玉來爭較此曠地之事;而玉來亦不能與眾番向討公館不敷之銀。此乃銀字兩訖,並無交加上手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邦及中人、場見人等一力抵擋,不管玉來之事。此系二比歡允,各無異言反悔,口筆有憑,立歸管壙地字一紙,付為永照。
即日批明:建造公館,系正身三間;其落廒橫屋四間,系玉來自己建造,批照。
再批明:邦等收過錢玉來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抵還漢人張陳妹、黃香記二人借項銀一百八十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四月日
中人屯目衛清雲
在場房長廖逢時、潘捷隆
知見屯丁廖仁智
代筆人李其元
立歸管曠地字人土目廖安邦
第二歸管字
同立歸管字人線西堡荷岸莊林信記、林恭記、林儉記,即篤振、衍豬、衍灶等,有共承祖父鬮分應得明買過黃送叔侄等水田連竹圍地一所,址在■〈艹〈束刂〉〉桐腳莊浮梘頭西勢番仔溝墘,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帶納課租谷,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其田原丈一甲三分,現爵撫清丈一甲八分一厘六毛二絲,信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恭、儉二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正。今因乏銀別費,叔侄相議,願將此田托中引就與宗親林衍溪官出首承管,時價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阻擋,永為己業。自此歸管之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得言找言贖。保此業系信記三人等共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信記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字一紙,盡根契字一字,並繳上手買契連印契共三紙,丈單三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歸管字內佛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能
知見人林衍厚
林信記篤振
同立歸管字人林恭記即衍豬
林儉記衍灶
代筆人林衍宗
第三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徐德添,同侄阿順,情因分有二、三、四房鬮分水田山場共一處,坐落土名蛭仔湖水尾,東至龍崗倒水為界,西至龍岡倒水為界,南至徐昌德、徐德祿二人田尾伯公面前毗連為界,北至長房壟底大址田唇直透東西為界,原帶圳水通流灌蔭,奉憲按甲丈明八分二毫四絲,又帶番租六成三斗二升正,即日同中面踏分明。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山場出賣於人,親自托中引就於胞侄阿賢承領,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白,並無准拆短少等情,將此業交於賢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委系添、順叔侄鬮分之業,並無包賣重複典當與人;倘有來歷不明,不干賢之事,系添與侄順一力抵擋。日後子孫人等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根,界內寸土不留。此乃情甘意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一紙,又印契一紙,分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添與侄阿順實收到字內山場水田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光緒十六年歲次庚寅十月。
說合人侄鼎傳
依口代筆余聯樞
立傳
在場人昌德
金賢
同收銀男清賢
昂古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侄阿順
徐德添
第四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李水交,有承父遺下鬮分應份田園一段,址在隘藔崁腳東畔埒,東至長房慶雲侄田橫岸界,西至阿救兄弟田橫岸界,南至溪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瘠則田六分七厘六毛八絲正,逐年配納錢糧共銀五錢五分八厘四毛正。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引就,願將此田付與第三胞兄春波出首承管,當日三面議定時值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園隨時踏明界址,交與第三胞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歸終休,異日雖值千金,交及子孫不得找贖滋事。保此田園系交承父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交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承管主之事。此系兩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一紙,並帶鬮書二紙,丈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交同中見收過歸管字內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歲次乙未正月日。
代筆人族侄重三
為中人族兄進發
在場知見人妻何氏
歸管字人李水交
第五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兄弟,鬮分有水田一所,三股應得一股,坐落土名中侖莊。其田原帶大坡兩口坡水,三股應得一股;又帶正屋透南片落廒一厫,菜園、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一應在內,每年大租照莊例抽的。今因乏銀別創,托中歸就與胞兄阿旺掌管為業,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百大元正。其銀即日經中交與勝弟親收足訖,其田即日踏明界址,交付旺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此系兄弟歡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勝弟實收到字內佛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承買印契並字內合約,悉系胞兄阿生手內收存,立批,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胞弟阿坤
在場胞弟阿進
代筆胞兄阿生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
第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有先年合向業主黃燕禮給出地基埔園一所,址在桃澗堡西尾莊,其界址:東至坡尾橫過為界,西至江河門首小圳為界,南至江家水田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依原墾內面踏分明。自給墾之後,兄弟合力墾闢成田,每年配納業主大租谷三斗正;其水系上流下接,俱在墾內載明,嗣後兄弟將界內埔地栽種風圍、樹木、土壆、竹圍以及架造茅瓦房、門窗、戶扇、菜地、禾埕等項,一應在內。今因乏銀別創,不得已,兄弟再行商酌,榮、貴二人份下願將先年合向業主給墾之業,概行歸就於弟慶道份下承頂,即日三面議定,道備出佛銀四十大元,經中交於兄榮、貴二人收入,其界內建置物業概歸道份下管耕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一歸千休,寸土不留,後日榮、貴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藉言另生枝節以及找贖等弊。此系兄弟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並帶合給地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榮、貴二人實收到字內佛銀四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七年六月日。
為中人徐添田
興成
在場房族水生
阿琳
業主知見弟阿讓
代書曾如蘭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
第七歸就字
立歸就字姜李火,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鬮分之業,系與長兄阿兵二人共得一股,四界原載在前二房鬮約註明,火自己應份一半。今因乏銀應用,欲將自己一半出賣與人,請得堂弟阿相為中,引到堂弟阿信及長兄阿兵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即日同中色現交於李火親收足訖,並無貨債抵塞。火即將與長兄共得一股,火將自己一半盡行歸於後,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承歸堂兄阿信及長兄阿兵二人前來掌管,收租納課。自歸於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贈。此歸於後,永斷葛藤,寸土無留,不敢異言等情,立歸就字一紙,並上三房分管鬮分一紙,共兩紙,又並於上年納錢糧串單,俱在阿兵收存。
即日批明:此業水額、圳路、坡塘及錢糧六成大租,亦系載在前鬮約註明,概交承歸人掌管支理,批照。
再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照。
即日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照。
再批明:阿兵、阿信歸就李火照舊坡草魚蝦,概合盡歸阿兵、阿信掌管;唯有上兩口大公坡,李火原舊六股,應得一股,自歸堂兄於後,仍將此一股坡草,信等歸還李火收用;如李火收用不著,仍歸阿信、阿兵收管,批照。
光緒戊戌年月日。
在場知見叔祖添賜、叔阿北、母舅張國榮
為中代筆弟阿相
知見弟阿南
立歸就字人姜李火
第八歸就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同胞侄俊軒、進興、阿華等,茲因承父遺創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茅埔慶,東至山腳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張家田為界,北至胞伯田為界。又帶三板橋下三坵,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共載有額租谷十八石正,內除控大租隘谷共三石三斗,原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家內乏銀應用,托中願歸就於胞伯衍芝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芝備出時值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今同中面交連叔侄母子親收足訖,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典當他人財物;其二處水田即踏交於胞伯衍芝前去過耕掌管,永為己業。保此系連承父自創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並無干涉,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不敢言增、言贖、找洗等情。此系伯侄二比甘願,信義交關,兩無相迫,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銀字一紙,又付上老約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連叔侄等實到字內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咸豐辛酉十一年正月。
說合中人衍葉、衍達
代筆人叔祖慶有
在場人叔衍敏、叔衍蓬
知見人叔衍茶、叔衍花
在場見叔阿論、叔砌古
胞侄俊軒
同收胞侄進興、胞侄阿華、母黃氏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
外批明:咸豐十一年六月,立杜賣盡水租字人易應淑,承父遺管有吳二兄分上、下崁四分二厘大水租,因上年承典既盡,今又找洗去銀六大元正,交於淑親收足訖。自找之後,上、下崁大水租一石六斗,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租免納外,批照。
批筆易應淑
第九盡根歸就契字
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人胞侄燦、章等,緣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原配埤水灌足,連菜園、磘地、草埕在內,址在抵美簡莊東,東西四至及份數俱載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概行歸就,爰托中招得胞叔蔡牛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胞叔牛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俱系胞叔洪福,燦兄弟及子孫等不敢言找言贖。保此業系燦兄弟承父鬮分應得之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燦兄弟出首抵擋,不干胞叔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二紙,又印契連司單一紙,新升丈單一紙,新給丈單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歸就契字內番銀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及春
為中人林維新、李科
知見侄孫慶和
場見母親陳氏
同立盡根歸就字人胞侄蔡燦、蔡榮、蔡章
第一○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有應得鬮業水田一段,址在芝蘭一堡內湖莊雷公坡,東至本田寮稻埕邊並張家田界,西至官田界,南至大路界,北至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大坡水一分八厘三絲;又帶分納大租谷三石三斗三升正;並應分得田寮、茅屋、竹圍、稻埕、菜園等項,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應得水田並應分得田寮一概出賣,爰托中人堂弟德英引向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時同堂議定依時值盡根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即日輝備足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同中交正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堂侄益輝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日後正及子孫人等不敢找贖滋事。保此水田並田寮等項系正應得田寮,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質借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弊,正一力支理,不干堂侄之事。此系同堂甘願,並無抑勒,不敢反悔,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一紙,並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正親收過字內盡根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字內帶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倘有要用時取出公閱,亦不得推諉,批明,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邱靜山
為中堂弟德英
知見母親尤氏
在場三胞兄連英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
第一一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先年自己有抽出合約字內水田山埔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南崁陳屋坑,東至小坑,直透山頂為界,西至牛路崗,直透路面大坪崁墘黃家毗連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崗頂路面大坪崗墘鍾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大租谷三斗正。今因乏銀應用,先問至親人等,俱各不欲,托中引於劉永富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即日銀契經中兩交清白。自賣之後,隨即踏明界址,交與富等耕管,永遠為業。並無虛折等情,其田委系自己抽出,與他人無干,又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輝等一力抵擋。一賣千休,永不得言贖言增。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歸就杜賣契字一紙,並帶抽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道光八年十月日。
在場兄嘉瑚
為中人黃景春
代筆侄大三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
第一二歸依字
立歸依字人陳禮官,因昔時與陳願官相依,同買竹圍並便厝等一所,坐落土名大霞佃莊,東至黃家,西至本家,南至車路,北至李家,東西四至界限明白。今禮欲外出別創,乏銀費用,托中邀與陳願官歸倚其銀十七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竹圍內由陳願官重新起蓋,亦隨其所命,禮不敢異言阻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恐口無憑,立歸依字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另注官一字,又改界一字。
乾隆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侄沛然
立歸依字人陳禮
代書知見人弟再
第一三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成阡,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此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侖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侖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明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清賦驗訖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照。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蔭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照。
香稻千倉。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人
為中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
第一四對換園約字
同立對換園約字鄭埤忠、鄭同、鄭開陽、鄭仕瑤兄弟侄等,均有承祖父鬮書之園業,其四至各載鬮書內明白。迄今埤欲新插竹園,栽種柑欉,因園遼跳,爰是邀同族親相議,將埤應得買契內踏出半埒之園,在東勢第二埒,換得同、開、瑤兄弟侄等承祖父鬮書內半埒之地,在北勢第三埒;二比園界,俱各踏明,兩相對換歸管。自今而後,一換千休,永無翻異生端滋事。此乃公同議定,俱各悅服,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對換園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前鬮書內園界,原自北勢算起,第三系是大房同、開、瑤兄弟侄等應得半埒;金俊、和枝、嶺泉、金印等應得半埒,兩房合為一埒,願與埤忠東勢算起園第二埒一埒對換,各自掌管,日後永無反悔異言,聲明,照。
批明:應得換東畔園半埒,至鄭平園為界,聲明,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長其新
知見人許氏、金唱
在場人母葉氏、陳氏
同立對換園約字人鄭埤忠、鄭榮同、鄭開陽、鄭仕瑤
第一五互易水田約字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等。緣昌上年間有向謝球買出水田二段,計三分三厘零,址在東勢紅水溝堡八寶莊界內。其首田在東畔:東至江慶朝田,西至謝阿番田,南至謝阿柔田,北至大溝。又次段田在西畔;東至謝阿番田,西至謝阿獅田,南至謝阿番田,北至大溝。各自為界明白。柔前年亦有向房親謝長清買出水田一段,三分九厘零,址在東勢仁水溝堡八寶莊界內,東至鄒老屋田,西至江民昌竹園,南至小溝,北至自園並茅埔,各自為界明白。但因二比水田各不相連繫,爰是相商,邀請公親到家,三面妥議,各願以水田互相換易,立字為憑。所以昌隨將買過謝球之田二段,三分三厘零,在柔祖墳邊,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柔掌管為業;柔亦將以買過謝長清之田一段,三分九厘零,在昌厝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昌掌管為業。雖田分廣狹而異肥磽,然以二人互易水田各屬歡心,永無翻異。自此立約以後,各業各掌,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理宜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即日同公見人,昌、柔等同立過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
在場人○○○
知見人○○○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
第一六交換店約字
立交換店約字人永邑祠首事江有章、胡廷弼、謝松超等,昔年間祠內有買過李九本城南街東畔瓦屋店連地全坎一進,戶名系永邑聖母祠,即當時首事江學成、謝根超、胡連慶、徐萬秀等名字,東至林家厝牆園,西至街路,南至林培店地,北至林國翰店,四至界址明白。年配城隍廟仰山書院香燈及各料價銀,備載契字內明白。適因與七邑族正林國翰官住店比鄰,托中聞眾情願將伊明買本城黃合義,即黃世亮、黃天本、黃世部等中街東畔瓦店建地全坎三進,與祀內人等交換,其東西四至座址,並各料銀價,亦載契字內明白。時經祀眾公議,並為踏明妥貼,俱各喜悅。保此南街之店系永邑祀內明買之業,與他籍外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弊,系祀內之人出首抵擋,不干換主之事。從此換後,其南街之店連地基永歸林國翰官掌管,任從更改再行建造,祀內之人永無異議。此系二比喜悅甘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特立交換約字一紙,店契連司單一紙,老契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當眾明立交換約字一紙是實,再照。
光緒十三年六月丈城字第三十六號。
咸豐十年二月日。
立交換約字人胡廷弼、各首事江有章、謝松超
第一七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立抽出公園對換約字人李光切,侄文仕,李光英,侄文學等,有公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舊廍後,東至車路,西至竹圍腳林、沈二宅,南至舊廍地,北至本宅園,四至明白為界。茲因廖章廷兄弟等托中懇求此園地起蓋厝屋,即將承買一甲六分內,抽出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與李宅對換,尚不足抵厝地園額,即貼李宅佛銀二十大元。其園隨即踏界,東至廖家本園,西至林家園、王家園,南至廖家本園、王家田,北至顏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交與李宅掌管贌佃,耕作收稅。至於配納馬料租,廖章廷兄弟等,以及日後子孫仍按舊契內自行完納清楚,如有完納不清,廖宅等一力抵擋,與李宅無干。此系俱各甘願,日後不得反悔異言,藉端生事。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帶厝地一所,東至路,西至王家田,南至路,北至林池,批明,再照。
道光十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李媽相
侄文仕
立約字人李光切李光英
代筆人侄文學、李文標
第一八願換遜贖田契字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溫碧德、溫碧旺兄弟,先年有向聰生饒親叔侄買得東莊二十分頭青埔仔水田一處,帶單分仔埔頭田三坵二處,四至界址,各載明原契,共原價銀三百三十元正。又有金生饒親叔侄先年向德堂伯溫仲賢買得二十分雙分仔水田一處,四至界址及原價銀三百六十元正,均載明原契。茲德兄弟與金生饒親兄弟互念各田俱承祖父置遺鬮內,價值相近,土地相若,二比相邀,請到各原中證見,即日面定,除溫姓賣出之田同日經金生已另立約,遜還溫姓收贖外,其聰生饒賣出與德兄弟之田,系金生兄弟等祖父鬮內之業,德願收還原價銀三百三十元,又收還稅契銀三十元,共三百六十元正,即將契遜回與金生饒親叔侄等還管,其田即任金生饒親等永遠管耕收租,德等兄弟永不異言找贖反悔及日後子孫並房門人等亦不得藉言找贖,滋生事端;如有滋端,系德兄弟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互相換遜收贖,價清契明,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一紙,並投稅過原契一紙,及上手鬮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實領到字內收贖原價並稅契費銀共三百六十元正足訖,批照。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原中人饒俊旺
親族鍾勇麟、陳歷生、鍾坤讓
場見叔伯陳宏山、陳丙妹、陳球昌
代筆兄碧龍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溫碧德、溫碧旺
第一九杜易盡根契字
立杜易盡根契字水社莊化番意力,有承先父自己開耕水田一段,址在水社海邊,東至海界,西至黃保田界,南至溝界,北至石天來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力移居在松柏侖,路途遠涉,願將此田出易,先盡問番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水社街莊管出首,將貓囒嶺腳水田一段對易,三面議定,莊管願貼力之田粟四石四斗,折銀四元四角正。其粟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莊管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自此一易千休,葛藤永斷,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力自己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易過他人財物。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易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易盡根契字內粟四石四斗,折銀四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照。
批明:又帶水圳在黃保田頭通流,批照。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
代筆人黃朝昌
為中人化番紅肉里
知見人化番陳飽、武巷
立杜易盡根契字化番意力、妻■〈黑賁〉仔
一、批明:阿籠代開草埔,經已開成田業,管備出工資銀四大元、淺布五尺、酒一矺,交付與阿籠為工資,願收,照。
化番阿籠
化番意力
化番■〈火勞〉理
第二○對換契字
立對換契人龍蛟潭堡新店莊李喜、李椪、李篐等,有承祖父遺下埔田一埒,坐落在本庄南勢,土名珊瑚樹尾,年帶黃頭家就田收成一九現抽租,其東西四至,俱各載在上手契內。抽出水頭坵仔一坵,東至柯家田,西至蔡家田,南至李家田,北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今因父親仙逝,無地可葬,爰托宗親代求本族芽叔鬮分應份園中,抽出穴場一所,以為仙父窀穸之所,兄弟同堂相議,願將此水頭坵田一坵,與本族芽叔前去對換,掌管耕作,永作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換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椪等承父祖遺下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別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椪等自出首抵擋,不干芽叔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對換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宗親收過對換風水地契一紙,批明,再照。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族長李義合
立對換契人李篐、李喜、李椪
代書人宗族李光成
第二一換園契字
立換園契字人鹽水港堡下田寮莊林劍,有鬮分應份承買康式金、呂大佑等埒尾園一半,年帶頭家就園晚季二八抽租,在本庄西勢,東西南北俱載在鬮書內,契面銀六十大元。其園,兄弟相議,欲自相連,將此園付胞兄楊耕作收成,永為己業;而楊有將鬮分應得溪湖園一段,前年向麻豆社林勝興號借出母利銀一百五十大元,劍備銀坐還清楚,將溪湖園付胞弟劍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將園截長補短,兩相對換,各自相連明白,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各自立換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其大契帶在別房,難以分析,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知見人母親邱氏
換園契字人林金劍
代書人自筆
公親人蔡元
第二二換盡根契字
立換盡根契字人張來生,自己有茅店一座,透後二間,坐址在恆春縣城內,土名大石埔武役邊,坐東向西,東至河溝為界,西至街路埕為界,南至楊明春為界,北至豐美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應用,願將此店對換,先盡問至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出郭榮,三面言議,願收兼帖來佛銀二十大元,秤重十三兩六錢正。其銀即日親收足訖,其店隨交榮掌管居住或收稅,不敢阻執。一換終休,日後子孫不敢生端反悔,亦不敢告討言找取贖。此店的系生自有,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生自理,亦不干榮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換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銀二十大元,每元銀重六錢八分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朱司
知見人張棲
代書人陳捷升
立換盡根契字人張來生
第二三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人謝阿接,緣因自己鬮得田業屋宇一所,坐落土名營盤下后庄仔莊,其業四至界址,載在契約註明。茲因宗族相依,經族言定,抽出古家屋上片屋宇、菜園一處,東至沈家墳外土壆為界,西至古家毗連為界,南至古家小溝為界,北至車路,與周家毗連為界。此四界內屋宇、菜園等項,永遠抽出,交與謝阿意前來掌管,永為己業,與他房人等毫無干涉,日後永不敢反悔。口恐無憑,立有抽屋宇、菜園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批明:此業契券約字,系謝阿接收存,要用不得刁難,批照,行。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月。
在場宗兄阿正
代筆人何翼雲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地字人謝阿接
第二四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陳清華,情因承墾戶陳長順給出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蛭仔堀莊,東至伯公龍大路為界,西至山頂天水流內為界,南至澗頭由上崁眉為界,北至蟶仔堀窩崁眉透下雙合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本族陳阿■〈毛石〉為人可欽,欲將此業饋送與伊,乃邀場見人等踏定界址,喜交陳阿■〈毛石〉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任從耕種振作,架造房屋,皆系■〈毛石〉及子孫之鴻福;而■〈毛石〉喜備花紅銀二大元,經場見交清華親收足訖。保此業委系清華自向墾戶給出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清華一力抵擋,日後華及子孫永遠不敢反悔等情。此乃與不傷惠,受不傷廉者也。口恐無憑,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一紙,付執永照,行。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內花紅銀二大元足訖,批照,行。
再批明:每年應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批照,行。
再批明:光緒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此字內之業,東至圳溝為界,西至謝家山水流內為界,南至竹頭由龍崀至張家墳小龍分水,透至大圳為界,北至吳、曹自己山埔毗連為界,歸還於吳、曹兩家掌管,立批照,行。
咸豐二年十月日。
代筆陳阿二
場見陳阿庚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陳清華
第二五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游永佃,有承先祖遺下佃鬮分應得水田一處,址在東勢歪莊,東西四至俱載單契明白。茲因李春波官欲起蓋屋宅,憑中相商,佃願就該田劃出地段,東至周家田,西至自田,南至崁下自田,北至自田,明丈實地四分二厘,付與李春波官為地基之用。當日李春波官亦願備出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以酬地價。其銀即日同中交佃親收足訖,隨將此劃出地段四分二厘,踏明界址,交付李春波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屋宅,並開鑿水井,栽種竹圍、菜園、果子、雜物等件。至原配口糧每分地遞年納谷四斗,按照地額完納,永遠為業,日後價值數倍,佃及子孫永不敢翻異執討滋事。保此田系佃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佃一力抵擋,不干李春波官之事。此系兩相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佃親收過永遠杜送地基契字內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先祖游道維承買東勢歪莊陳永成、陳永順兄弟之業,印契字所帶丈單內,有給陳棲東字第六十七號一紙,載地二甲七分五厘一毛二絲。茲佃劃付李春波官地段四分二厘,系此單內東畔之額,祗因此丈單並印契難以分拆,經就單契批明四至地額付管,該單契仍交佃收存,日後如有應用,當取出公閱,不敢刁難。
光緒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邱如塤
為中人朱天培
知見堂兄永傳、侄安常
在場嫡侄安家、嫡母簡氏、母親林氏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游永佃
第二六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立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中港厝莊;自莊頭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八兩二錢正。並欲立租館地一所,坐西向東,橫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東至消溝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與本庄董事李三省、莊耆餘光曠議立福德祠,而少其地,願將此欲立租館之地獻為祠地;又恐有祠無業,香祀不給,更願將此地租獻為春秋二祭之資。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將地及地租踏明界址,交付董事、莊耆人等起蓋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擔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無憑,合立喜獻地及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為照。
批明:即日將地租佃戶名簿一併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書人李伸
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嘏
第二七再喜獻地租字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七坎仔莊;自七坎仔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六兩八錢正。茲因前有獻出中港厝莊地租,為福德祠歷年祭祠之資,尚多不足,願再將此七坎仔莊地租,一併喜獻。即日將此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福德祠爐主前去執掌,用備蒸嘗。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抵擋,不干福德祠之事。今欲有憑,合立再喜獻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存照。
即日將七坎仔莊地租佃戶名簿,一併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月日。
代筆人羅先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郭宗嘏
第二八願充祀典田契字
立願充祀典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霧下堡犁頭厝莊;其一段,東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又南連一段,東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自己田各為界。二段經丈一甲二分七厘零正。又一段,東至賴家田,西至大路,南至蔡家田,北至黃、賴二家田,又帶園二小坵各為界,經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厘零,配納大租應完業主許。又田一段,東至大路,西至水溝,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經丈六分正,年配大租應完業主白沙書院。總合四段,計共三甲一分七厘零。此田前被族惡霸占,宗因懇求興賢書院掌事邱耀榮等諸同人出為請官追還,是以宗兄弟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納課外,分一半粟租充入書院,以為祀典,宗兄弟向書院掌事收支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應管物業,與內外人等無涉,甘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收租,永遠充為祀典,並無迫勒,日後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欲有憑,合立願充田契一紙,並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照。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納課外,宗唯得向書院掌事領收一半,所批是實,再照。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銀費用,抽出此契內每年應收一半田租,甘願根賣於超然社,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願充祀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
第二九付託掌管埔園字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寮莊大坪頂,並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內,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釐正。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又兼東前年有將此埔園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並無可還。竊思後日禋祀將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託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萬即願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隨即埔園界址踏明,付託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為業,歷年耕種收利,並代施家春秋年節忌辰祭祀,日後施家親疏人等不得爭占。保此園業系是東自己墾耕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倘有來歷不明,系東一力抵擋,不干受託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付託埔園字一紙,並付託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堂相議,隨將埔園字據付託外甥陳光萬永遠為業,以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錢士醒、林振龍、錢士信、黃士粘、蘇大章、張士呈
莊耆林有才、許士旺、林世宗、陳士釵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送管山田契字
立送管山田契字蔡文標,緣標親自置買林柑福興寮山田及倒寮湖草山,承管多年,其坵數、住址界限俱已載明承買契內,並登記業主租額。因戴逆亂時,印契遭失,致被別姓踞霸,屢控莫何!承業師顏助官致力代為購尋,贖回原失契印,並較控追還田山,正標欲報無地。況承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各項銀元亦未清還,是以父子商議,即將此田山契字送與顏助官執掌管業。至此田山系標親置,經官訊驗,並無交加不明及帶缺大租情弊。但既經標父子甘願送管,非托空言,合立送管田山契字一紙,並繳送原買印契司單一紙、上手字佃批二紙,付執永為照。
即日送過立字禮銀六大元,並先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銀六十六大元,共七十二大元,合批明,炳照。
同治九年十月日。
知見男蔡亮
立送管田山契字蔡文標
代筆顏定山
第三一給山埔地墾字
立給山埔地墾字錫口社番如來,承祖遺下有山埔地一所,址在樟樹灣番婆坑莊,東至赤土崎嶺頭分水直透南畔大路下小坑為界,西至坑底石門圳頭為界,南至侖中張家山分水為界,北至侖中李家山分水為界,其東西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山租銀四錢,口糧租谷四斗正。今因缺公頃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埔地欲行出賣與人,先問房親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陳連招身上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地踏明四至界址,隨時與陳連招前去耕種,開築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山埔地系是如來承祖遺下,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為礙,如來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如來親收過字內銀一十二大元完足,再照。批明內改「圳」一字,添注「是」一字,聲明,照。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依口代筆人吳清海
在場甲頭力稷、力九喃
知見番阿陵
立給山埔墾字番如來
第三二給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戶陳公興,有承買鳳邑金京潭林仔邊莊劉復建課園一所,年帶林逢泰正供二十五石六斗八升,又帶陳成蔡、陳榮斌戶下餉廍二張,銀十一兩二錢。緣該莊於乾隆年間被水沖崩,各佃流亡離散,續於嘉慶四、五等年漸次浮復,劉復建招佃開墾,共得園地六十三甲,計與餉廍總不敷額,積欠供餉無力征完,托中引賣與興,並代墊舊課。正冀再行補墾缺額,以輸公賦,詎料十一年,佃戶黃聖音與黃協爭占,園底致豁,佃戶廖義窺伺謀出蔡日升並六十四份等射影占霸,經興呈控列憲。於十八年,奉本府憲汪提訊堂斷,將廖義所占興四十三甲發還,十八份歸興管業;興仰體憲意,委曲從斷,以完久案。又本庄南邊一帶,被李媽葵佃戶混占耕收,今亦分界淡薄撥還。除將北邊廖義所還之園一十八份給與黃王成,即黃聖准耕種抽租;南邊李媽葵撥還之園,仍補給被占園一甲二分,又給三甲三分,尚存占燼伯園五分,共五甲,付黃聖音耕作,其餘邀集佃眾,共同丈量,分別新舊,各佃議定上、中、下三等:上等每甲貼園底銀六元,中等每甲貼園底銀四元,下等每甲貼園底銀三元。現給付黃協上等園一甲五分,貼銀九元,交興抵費,應照丈量甲數,四至填明批字,給付執管;其園栽種雜糧,均聽業戶十分抽二;若種芒蔗,應歸本廍研硤,不得私人別廍。每蔗汁二十四桶為一日水,聽業戶抽淨糖二百五十斤。自此以後,各管各業,踴躍從公,不得覬覦並占,擾害租課,致干稟究,合給批,付執為照,行。
計開佃黃協開墾溪園甲數界址:上等園一甲五分,東至小溪墘,西及黃杯園,南至林日園,北至十九份園。
嘉慶十九年月日立給佃批字陳公興。
第三三出贌耕字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鬮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龍目井莊洋,土名犁頭尖,東至大路界,西至犁頭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谷六十三石(九三斗)正,並車工水銀。今因欲銀使用,願將此田出贌,並逐年小租在內,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問到屬叔飄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此田系款自己份下產業,與叔侄兄弟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當理明,不干承贌銀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戊申冬止。到限之日,備足銀元同中送還贖回出贌字,兩無生端反悔;若是無銀清還,照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贌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贌耕字內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堂叔挾扶
代筆人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胞叔熅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
第三四贌耕契字
立贌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有承父兄巧麗水遺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莊東勢,東至頭番田,西至巧連枝田,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番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向與陳丁財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時值贌耕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難。其田自光緒七年春起,至光緒十四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齊贌耕字內佛銀完足,贖回原字;如若無艱,依然丁財管掌耕作,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是傳宗明承麗水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傳宗一力抵擋,不干丁財之事。此乃番漢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並繳上手贌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廸徐
為中人黃長官
場見人曾來官
立贌耕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承麗水四老
第三五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遣下鬮分應份,址在后庄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年除納業主大租水谷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備齊磧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筆人親叔大川
為中族叔大嬰
在場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第三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陳貓戇,今因乏田耕作,爰是托中向與梧棲街楊同記贌過大肚堡九張犁莊水田半張,厝一坐,並門窗戶扇及竹圍、果子、樹叢、花木等件齊備。當日同中向田主交訖,並約定每年應納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應納大租粟一十九石九斗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納;而小租分作兩季完納;早季應納八十四石,晚季應納三十六石;及其車工水銀,戇俱各支理明白。其歷年應完租谷,絲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谷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聽田主起耕別贌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緒十年春起居耕,至光緒十九年冬止,計十年。限滿之日,如欲再耕,必須再換贌耕字,方有定約。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何釗中
為中人紀戇久
認耕人陳媽見、陳新炎
立佃批字人陳貓戇
第三七之一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年四十一歲,同侄陳木柳為請領地價,候給無期,懇恩迅發,以恤孤寡事。竊氏同侄木柳共承先人遺管水田一段,攤作二份均分,緣去年十一月間,蒙築軍裝局,氏迭稟懇給,經蒙淡憲飭書丈量清楚,統計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該書繪圖稟復,氏即同侄再叩稟明,以便迅給地價。復蒙淡憲批:應詳請各憲批示遵辦。豈料遲延至此,慘不勝言!無如氏夫早故,命蹇孀寡,侄父早亡,幼孤何托!茲際局屋完竣已久,餘地荒蕪,租稅無歸,其耕佃迭次理較,催迫磧地銀甚急。伏思仁明在上,但凡城內官蓋基址,至富者尚有給發地價,而況氏之貧寒孤寡,全賴此租度日;似此租無債迫,慘難言狀。然大人惠澤黎庶,救氏一在線命,恤氏六尺之孤,總不忍寡婦孤孩餓死於溝壑之中,惟有邀恩迅給,俾寡者能以節育其幼子,孤者亦能贍養其家慈。勢亟瀝情,哀哀上乞藩憲大人一筆陽春,恩准迅發,俯憐孤寡,幽冥均感,公侯萬代,切叩。
頭品頂戴署理福建台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台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
光緒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具稟孀婦陳許氏,六月二十七日批。
第三七之二領銀狀
具領銀狀大加蚋堡城內孀婦陳許氏,同侄陳木柳。今當府憲大人台前,領得軍裝局地價銀,經蒙飭書覆丈,前後相符,統計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每丈積方應給銀六角,統計地基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應領銀計共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正。合具領銀狀是實。
准領附卷。
光緒十六年七月初五日。具領銀狀孀婦陳許氏手摹。
木柳
第三七之三稟呈
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台北府知府,為申繳事。案奉憲台批:據孀婦陳許氏等稟請給領小南門內軍械所地基價銀一案,奉批: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台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等因。奉此,遵查此案先據陳許氏赴府具稟,並奉善後局憲札府查覆,即經卑府具覆,並由局提銀髮府轉給該氏承領在案。茲奉前因,合將奉發原稟,具文申繳憲台察核。為此備由,申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繳奉發陳許氏原稟一紙。
一、申台藩憲沈。
光緒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七之四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侄木柳,為田奉建局,大租未減,稟呈印契,懇批控印發給還管業事。竊氏等所掌田業,於去年冬遵奉爵撫憲擇建軍械局完竣,經氏稟蒙李縣主勘量用地,計積丈方一千三百七十丈,繪圖詳報,暨蒙憲恩委勘相符,照每丈價銀六角,給洋八百二十二元在案。然契載田額二甲四分八厘,歷年完納業戶洪長益大租谷九石九斗二升正,茲軍械局用地核甲得田一甲四分零二毫八絲八忽,照契每甲四石,應請自光緒十六年春為始,每年控減大租谷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二抄,餘存田地一甲零七厘七毫一絲二忽,年仍帶納業戶大租谷四石三斗零八合四勺八抄。收大租,關國課,城內多系洪長益名下管收,顆粒向難短擱;如缺,則每季加二俥利。氏因子侄尚幼,孀守女流,不諳事理,尚未請恩批契控減,現在業戶催不減收,惟稱非照武廟地周平縣署地程泉契,奉憲批印給數目,不得擅便等語。理合披情,謹將印契呈送,伏乞府憲大人發政施仁,恤孤憐寡,恩准控租批契印給發還管業,蟻民戴德,切叩。
計稟呈:城內田未丈量,何來司單?印契一紙,司單賃借債項,銀主揭留。
府正堂雷批:已就契批明,蓋印發還矣!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具稟孀婦陳許氏
第三七之五批
台北府正堂雷批:據業主陳許氏、陳木柳起劃出地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賣歸官起建軍械所,領過價銀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按丈計算,應除田一甲四分零二毛八絲八忽,年應控減大租谷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照契載甲數計算,尚余田一甲零七厘七毛一絲二忽,仍歸該氏等管業,年應帶納大租谷四石三斗零八合五勺。就契批明,付執,此據。
一、批契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八永佃批字
立給永佃批大圭籠社老番己力武荖,有自己承祖遺下林埔一所,坐落土名蚝殼港口,東至大港,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敦何成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今因自己無力墾,爰是告明通土,情願出給永佃。茲有賴卦、張爵觀等前來,承給永佃墾耕,當日三面言議,出時值埔底銀五十大元正。銀即日同通土交收足訖,其林埔依照四至踏明界址,隨付卦、爵觀等前去自備工本墾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如界內倘能開築些少成田,及園中所有栽種雜物,遞年俱至冬成,勿論豐歉,聽本社通土一九五抽的大租,仍帶納口糧租粟一石二斗,冬成交納,俱不得刁難攤缺升合。此業一給千休,力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異言滋事。保此埔地委系力自己承祖物業,與叔兄弟侄及番親人等無涉,並無重張出給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永佃批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通土收過永佃批內埔底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此契內之山埔田業,割出一段,已於庚寅年經本分府買為建造衙署地基,其四至:東至衙署牆壁水溝為界,西至劉家田溝為界,南至海水,北至山腳,四至分明。除建署應用餘地外,所有山場餘地,概歸原業主掌管,錢糧酌減,按年仍完銀四錢,此批。十一月。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總社記蔡記標
在見通土
為中人伙長許希元
立給永佃批老番己力武老
清賦驗訖知見男武荖屢毛氏
原契字己力武荖手摹
批明:此契內東至基隆支廳水溝,西至山口佑三郎所有地,南至大路,北至鐵路下基隆支廳北里手水溝直線為界。抽出一千坪五合,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賣過高瀨富三矣。
第三九之一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給照事。照得郡西門外水仙宮邊蔡九旭辛在等,膽敢肆無忌憚,開場聚賭,以致釀成人命,業經詣驗通報,並將該賭屋標封,計一十二間,即經出示招變,並詳明鎮道府憲將價充作造橋以及開銷冬防經費在案。茲據該記以願買所封各賭屋,並備銀一千元稟繳,懇請給照承管等情前來,除批示並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住址、方向四至各賭屋,迅速承管。此系當官明買物業,並無後患,各屋主契券概作廢紙;倘或有人出頭爭執,許即指名稟究,須至給照者。
計開:
一、蔡永順賭屋一座,厝主蔡戇美、王大雹,座東向西,內前進一廳二房、一灶、下一天井;後進一廳一房、東至牆,西至路,南北俱至自己壁。
右照給董藎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縣行。
第三九之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竊照郡城五方雜處,良莠不齊,地闊民稀,荒埔不一,賊匪易干溷跡、宵小不時竊發,故巡查不容稍松,歷屆冬防,巡緝更須嚴密。本縣差役無多,責司催科,似難再雇巡防,均皆由縣雇勇巡查。上年陳前縣辦理冬防,已蒙前府憲方籌給經費銀六百元舉辦有案,本年冬防雖將雇勇辦理,一切情形隨時回明各憲在案。經費支出無從籌給,正在籌劃間,據董藎記稟稱:所封水仙宮邊蔡九旭等各賭屋計有一十二間,願備價一千元為冬防以及地方需用經費,乞請給照歸管等情,具稟前來。查大西門外水仙宮邊,前有不法之徒開場聚賭,以致釀成人命,即經簽查差拏,一面提集簽保人等訊明,指出蔡九旭等開場賭屋,逐一標封;一面出示招變在案。茲據稟繳前情,查本年冬防經費既無款可籌,自應將該屋變價開銷;地方之業變價為地方之用。維冬防雇勇巡查,各段簽首酒席及製造旗幟,並刻刷門戶牌等項為數無多,僅五百元,尚有五百元現在興修大西門外副營邊大橋,除條石回奉臬道憲准由軍功廠內配造外,所需石灰、生鐵工料等,尚須五百餘元,應將此款為修造石橋之需,業將所用各款詳明道、鎮、府憲各在案。除稟批示,並給照歸管及比差嚴拏各賭棍懲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諸邑人等知悉:爾等應知所封各房屋已提簽保,逐一詢明,真正賭屋始行標封招變。今董藎記系屬當官明買物業,以價充作地方應用經費,自示之後,倘有何項人等執契混爭,概作廢紙,不得為憑;如敢故違,許董藎記指稟,以憑拏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給貼曉諭。
第四○票飭
特授台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飭令備繳事。照得阿公店莊回,先因吞缺叛產租銀,經鳳屬抄封委員鄭移縣,請將該民住屋標封變抵,並稟奉前府憲札同前因,業經飭差將該民住屋標封出示召變在案。旋准鄭委員函稱:該住屋已商妥府城業戶林協記,願出銀二百二十元五角八瓣八尖,承受代繳缺款,懇請給照起封等由,即經飭差召匠勘估,一面傳諭該民如能措繳清款准予起封管業;倘一時力不能繳,即將原屋變抵。嗣據該差以莊回實在家貧無力,現有該街林近願備洋銀四百元承買此屋,據莊回聲稱,已托人往向鄭委員求准照數繳交,經蒙允諾等情稟復。復經移請查復去後,茲准鄭委員移覆:莊回自缺繳租項之後,躲避不回,始終並無托人求情,移請飭令林近備銀繳納等由。准此,合行票飭。為此,票仰原差葉勝、倪吉、蕭佛立往該處,協同總保傳諭林近,如願承買此業,迅即措備銀元,具稟赴縣,以憑察核給照管業,該差毋稍違延,於此,速速,須票。
右仰准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給。
承糧房。
縣行。
第四一諭示
諭飭事。照得現據彰屬潘■〈言斗〉、潘程等稟稱:緣族親潘投,在彰化邑內觀音亭街開張合利號茶鋪,有侵隆恩銀項五百四十八元,致蒙照縣封店在案。但此店系■〈言斗〉等族中公店,現蒙憲台面諭,著■〈言斗〉等出銀賠補,即將該店給憑付管抵息等因。遵諭,繳銀四百四十元,潘程繳銀一百四十元,合共五百八十元,賠補已清款,所有合利號店屋應歸■〈言斗〉等掌管抵息,但恐無憑,致生禍端,理合遵諭稟請,伏乞恩迅給發印照,付■〈言斗〉等執憑,至於案卷並墾照,縣註銷沾感等情。據此,查此案前經彰化縣凌令差拘潘投到案押追,茲據潘投等已將前項銀元交繳清楚,所封合利號店屋應准起封,照舊歸管,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潘■〈言斗〉、潘程等,即合利號店屋照舊管掌,毋違,特諭。
鎮守福建台
同治二年九月十六日。
灣總兵官印
第四二札飭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飭遵照事。本年七月二十一日,准台北府正堂雷移開:案奉爵撫憲面諭,現在清理田賦,一律開辦丈量,各業戶應帶契據呈驗,核對界址畝數相符,照給聯單,契仍發還,已經出示在案。查民間積弊,白契管業在所不免,或有年久契據遺失者;或有開墾無契者,若不稍示通融,難期迅速。所有白契准其呈驗,即刻發還,事後再令補稅;其有遺失契據並開墾無契之戶,亦准其先行丈量,再由該戶取具田鄰切結,給予印單,不許書役藉端勒索。飭即由府出示曉諭等因到府。蒙此,除出示分行外,移請轉飭各縣一體遵照,出示曉諭等由,計粘抄示稿一紙。准此,除由府刊刷示諭,另行分發,並分別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先行一體遵照,出示曉諭,毋違,此札。
計照抄告示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札。
第四三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照管業事。本年六月十八日,據本城民人石復興等呈稱:伊於光緒五年十一月間,備出價銀二百八十元,憑中李建明承買李昌旺田一段,坐落西勢荖蔚莊,經丈四分九厘零。其田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寫立杜賣一紙,並帶丈單暨上手契共五紙,契經投稅,年納中則租賦;因前年間忽遭回祿之災,居室單契焚毀無存,叩乞給照,以憑管業等情。據此,當經飭查去後,茲據該對保糧差簡正查明稟復,以各項核對相符,並取各切結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管,為此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分數段落管業,不許越界侵占他人地段,致滋事端,毋違,須照。
計開:
一、照給小租戶石復興掌管西勢荖蔚莊田一段四分九厘零,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
右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准此。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換給司單一紙。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給。
縣行。
對訖。光緒十三年十月丈,吧字第二七號。
第四四諭示
候補府正堂、台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袁,為稟請蓋印,俾便還管事。據林安然稟稱:陳媽球借欠然銀一百五十元,將承買胡延求田業印稅契券付然執憑,因賊反亂,印契被搶失落,今陳媽球再向賣主胡延求補寫賣契,交然代請蓋印等情。據此,查陳媽球前契是否投稅現在無案可稽;但陳媽球既向胡延求補立賣契,足為管業憑據,准其存案,毋庸蓋印,合飭領回。為此,諭仰林安然知悉,而便備具領狀繳案,將陳媽球所交之契,仍行領回還陳媽球管業可也,特諭。
右諭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給。
府正堂。
第四五補給墾批字
立補給墾批字人里族莊業主林成祖,自開闢以來,有建立觀音佛祖,給去廟宇,並及田園與渡舟頭一小處,坐落土名石壁潭,東至石壁為界,西至冢埔橫路透港為界,南至大港為界,北至林家厝後為界,四至明白,迄今歷管無異。茲因墾字及廟宇與渡舟頭,自咸豐三年間被分數失落毀壞,當日安茂等再向業主給出墾批。祖念佛祖之業,願將此四至界內,聽其耕作,歷年園稅與田租遂付觀音佛祖收入,永為香燈之資,日後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立補墾批字一紙,送執為照。
光緒三年八月日。立補給墾批字人林成祖自筆
第四六甘願退管字
立甘願退管字人鄭光惜,父親在日,有對簡宗典過旱園一所,址在南投番社後南勢侖,界址俱載明白。自典以後,歷管無異。茲因父親身故,母親不能守,以致鬮書、典契、借字共三紙俱各失落,無可為憑,雖欲掌耕,究難見眾。爰托公親張琚琅出首理處,踏出典契底銀五十五大元,付鄭光惜收回。其銀即日同公親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送還簡宗掌管,永遠為業。自此一退千休,日後如或搜出鬮書、典契,不堪行用,妄為生端滋事。此系理處甘願,自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公親收過退管字佛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人張琚琅
代筆人鄭應昆
在場人媽鄭張氏、母鄭王氏
立退管園字人鄭光惜
第四七收回銀字
立收回銀字人吳澄秋,緣金德叔祖有借過吳填明銀項,原帶墾照,今憑公親當場理處,吳填明各房下願收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除潘水贖回墾照外,其填明各房應攤收銀元,俱交公親吳澄秋親收,以給各房支領清楚。但當日所立借銀字,年深日久,未知交落吳填明下何房收存,一時未能檢出,今因銀項、墾照經已交還金德清白,惟恐日後吳填明房內之人藉端執出借字,滋生事端;如有此情,惟吳澄秋一力擔當,不干金德之事。口恐無憑,理合當場立收回銀字一紙,付金德收執為照。
即日收回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再批明:該此段田園字據,嗣因借字遺失,故內帶字紙難以稽查,今者同場明除贖潘家吳熟戶名照單一紙而已。倘日後吳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業,界內不論有吳熟、吳藍等戶名丈單,抑或照單,該公親自當追出,仍交還吳金德收回;如有等弊,該吳安等自應支理,不干吳金德之事。再為批明,此照。
光緒十一年八月日。
代書人吳紹唐、母□□、番□□、榮盛、壬伴
第四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等,山有承祖父鬮分約字內份下分管物業水田山場埔地一所,貫在石碇堡碇內莊,土名粗坑口柚仔腳。水田山場地並帶圳水流通灌溉,其四至界址,登載鬮分約字內明白。因前年缺銀費用,將柚仔腳水田賣與張德源觀出首承買,茲付蘇清山自己抽起陂仔湖山場一埯以及陂仔湖內雜物等項,東至自己厝後侖脊分水為界,西至周茂利山侖脊,直透侖頭盡水侖脊水流內為界,南至侖頭水流內為界,北至稻埕尾透圳為界,其四至界址內付青山抽起陂湖一埯為業。因鬮分大約簿及約字一盡繳帶買主張德源觀收存,恐其日後若要用之時,借山公看明白,依舊送還買主收存為照。
一、批明:北畔侖尾付青山抽起風水一穴,剪做方圓,照。
再批明:粗坑口小坑內侖脊蔭堆一穴,坐南向北,付山做方圓,再照。
再批明:蘇青山收約義字號,存照。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炳河
為中人顏斗猛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
第四九贖回字
立出贖回字人小竹下里港仔嘴莊吳清滔,有因前蔣七房德三、裕觀、文難、臣龜、嬌觀、逃難、粣觀掛欠六八銀二百八十元,交來蔣八房公園契一宗,土名坐在下林仔邊莊尾,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印契內明白為界。今因清滔乏銀費用,願將此契先問叔侄弟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韭菜園莊蔣慶振號出首贖回,三面言議值價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而契隨付與銀主贖回掌管,不得刁難,日後子孫亦不得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贖回字一紙,並繳連蔣八房公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黃萬得
立出贖回字人吳清滔
代書人黃省耕
第五○抽回茶園埔地字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周義玉,於本年冬承買鄒增生田業一段,四界載明買契炳據,其鬮書即日交義玉收執掌管。但鬮書內鄒增生向有菜園埔地一段,系在墾契內,東界車路面,至二湖林家埔毗連立石,直透上山眉為界,西至車路,直透與張家毗連為界,南至山眉石界橫過為界,北至春福茶園毗連為界,四至分明。委因鬮書繳交義玉收執,而鄒增生並無留存字據,即日當場公議,將東界車路面之茶園埔地抽回,系歸鄒增生自行耕種,永遠掌管。該此茶園埔業,原系鄒增生承父應得鬮業,與他人無干涉。此乃二比仁義相交,口恐無憑,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鬮書一紙系義玉收執,日後要用,即當取出公照,不得隱匿,批照。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步鰲
知見人鄒春福
在場人周義五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周義玉
第五一約字
同立約字人陳允觀、陳宇觀,於乾隆六十年十二月間,有同買栗子侖莊楊突老園共四坵,厝地一所,年載頭家荳租四石,其銀一百二十一大元。今厝地一所系允觀鬮分得,至園四坵亦各均分拈鬮為定,開列於後。所有楊突老前立之契券,現有議約歸允觀收執,其所分之業宜安分管耕納租,不得爭長短,致失和氣;而收契之人亦不得以契既付所收,而起貪圖之心,致生禍端。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其荳租四石,允觀納二石,宇觀納二石,不得推諉,理合批明。
一、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同公面議,印契轉交字派下順收執,再明照。
嘉慶元年十月日。
知見人族親陳邦畿
同立約字人陳允觀、陳宇觀
允觀分得東勢園,東至圳溝,西南至宇觀園,北至車路。又分得西勢園,東至宇觀園,西南至埔,北至山。又分得山仔前園,東至本庄厝,西至采觀厝後,南至洋,北至自己園。又分得山仔前厝地一所。
宇觀分得西勢園,東至允觀園,西至轉伯園,南至山。又分得東勢園,東至本庄厝;西至莊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山。
一、批明:同治七年,因前年大契內有抽出陳針之園,出典本庄林通,今再轉典與楊塗、陳盾,合應批明存照。
第五二收盡工本銀字
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人張乃出、乃鎖、乃毝兄弟等,緣出等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後用工本開築水田,迨光緒三年間忽遭事故,將此水田歸管成段,在內貫在霧裡薛內湖過港,土名待老坑,段數不計。其水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坑界,南至大坑界,北至聰明田各為界。又過炕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陳忠恕田界,南至建番田各為界,北至坑界。又配得萬春墓後秧跡田一所,四至明踏。合共三段,東西四至沿踏明白,並配坑水源及圳路、牛路,通行流灌充足,遞年配納尫公租粟五斗,歷管多年,各無異議。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承祖父及歸管鎮、毝水田一盡賣管於人,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叔建論出首歸就,時同中見約收盡根工本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此水田三段亦同中踏明東西四至,一盡悉付銀主起耕別佃,收租納課,管掌為業,不敢阻擋。保此三段水田明系出等及歸就兄弟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不明;如有不明,出及兄弟等出首協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田約限十年:自庚辰年冬起,至辛卯年止,有銀取贖聽便;如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極思異言找貼,生端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一紙,並繳上手尫公佃批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歸管契據應當並繳,礙有載帶木柵田業,倘日後若有要用,聽其取出,不得刁難,再照。
再批明:限十年:自庚辰年起,至辛卯年止。若要取贖之日,約八月中先送定銀為憑,至冬節前備齊字內銀,取贖文字,不難付足,完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族侄相林
場見人族侄乃涼福興
為中人族侄乃扁鄭士水
知見人母陳氏
同立收盡根工本銀字人族侄乃鎖、乃出、乃毝
第五三託孤字
立託孤字人岳母陳范氏,有承先夫自置水田一所,在下油車莊,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分明。今因先夫於前年間經已棄世,停柩在堂,未有男子,至於光緒十八年間,女子名差、女婿李清秋官,代為承買陳庵火之子,年登十二歲。自承買以後,女婿即請師擇地,然後代辦岳父安葬明白。及至本年,氏近於七月間稍有染病,與母親相議,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富自來以後,不遵教訓,目無尊長,恐日後不能守己安分。即請親戚面議,即將下油車莊契券交付與女子、女婿收存掌管,氏與母親在堂自己收用;百年以後,將此田每年抽出小租谷二十石,與女子差作為費用;其餘尚剩三十石,亦交與女子婿掌管。每年控納錢糧大租以外,存作年節祭祀之費,照顧祖宗煙祀以及修理墳墓。此業系是先夫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氏若得平安,上天庇佑;恐其不幸,全望女婿代為設法家中之事。日後富不得向他取出契券,私行典借;倘有要用之日,自當取出公看。現在母親年紀七十餘歲,無力教訓,富如敢侮慢尊長,聽其女婿教督,應當遵命,日後子孫不得異言藉端滋事。此皆氏同母親喜悅,口恐無憑,同立託孤字一紙,付與女子婿收存為據。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
代筆人張贊源
在場母勇范水
知見男陳金富
在場岳母陳戴氏
立託孤字岳母陳范氏
第五四當水田契字
立當水田契人武西堡曾厝侖莊許月,有承祖父、母應鬮書內抽出其中水田一處,東至鎮平圳,西至小溝,南至葉家田,北至葉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厘,年納業戶大租谷一石五斗,道車工照配。今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出當,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托中引至本庄張春祈祖公嘗出首承當,即日憑中三面言約,時值出得當銀價三十大元正。限當四年為滿: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終,田主備足價銀取贖原契,其銀主不敢刁難;至期無銀取贖,銀主再將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異言。保此田業明系月兄弟鬮書應分之自業,與他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少缺業戶大租,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有當契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完單繳連,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當契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銀一元,取贖之日備還。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親筆人許月
為中人兄許見明
在場見人母親謝氏
立當水田契人許月
第五五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頂店莊巧勝材,有自置買王鵠水田一所,址在中莊,經土地調查,丈明七九番田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絲;又八十番田一甲七分八厘九毫,其四至界址水份,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許賣盡根,先盡問房親至戚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大甲街梁比美觀出首承受定買,當場議定此水田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二千五百五十大元正。今梁比美觀先備出定頭銀五十大元,即日同中材親收足訖,其餘尚剩田價銀二千五百元,訂限本年舊曆十月十五日。材自當再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並繳謄本暨全宗契券及起耕,交付買主梁比美觀;而梁比美觀應將田價銀照數湊付材足訖,兩不得刁難,度外逾期。至於有收前佃贌耕磧地銀,材自己理還,不干買主之事;若有上手不明等事,材自理明,以待至期交賣。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翻異,恐口無憑,理合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字一紙,付執為據,此照。即日同中材親收過字內定頭銀五十大元正足訖,又照。
光緒三十年甲辰歲舊曆九月日。
代書人何某
為中人何某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巧勝材
第五六收過頭銀字
同立收過頭銀字人廖萬慶、張石蓮、陳士頭等,有各置山場埔地物業,連成一所,貫在石碇堡,土名八份寮莊。前因業界份歷久糊混,茲請公親到地調處,訂作六份均分:廖家應得三份,張家應得二份,陳家應得一份,俱各歡然聽從。爰是公同抽出山埔地一所,東至立石,西至溪墘,南至立石,北至立石。此段物業喜送廖文水、廖清林、張安等,以為公親禮之業。其餘山場埔地物業,東至大侖分水為界,西至公親業毗連立石及小坑大溪各為界,南頂至嶺分水透下坑墘與陳派業毗連為界,北至小坑透大湖與陳省業毗連為界,四至載明,帶食大小坑水,圳路引接,通流灌溉,並帶棕、茶、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應在內。今因乏銀別用,和同妥議,願將此四至內山場埔地雜物等項,公同共賣,即托中引就與廖泰山、陳士看、陳神佑等同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即日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銀一十二大元正,約至丙戌年八月終,買主再備業價銀一百四十八大元正,到時銀契兩清,俱各聽便,不得生端滋事。此系各各甘願,永無反覆,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字內佛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訖,再照。
一、批明:賣立如有現在安葬風水,到時任從抽起,聲明並照。
再批明:張家靈堆一穴,廖家靈堆一穴,批明,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廖清林
為中人廖文水
在場知見人陳喜、廖珍、張安
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人張石蓮、廖萬慶、陳士頭
第五七找洗字
立找洗字人吳光寶,緣去年十一月冬間,有承祖父遺下沙園一段,址在武營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內詳明。憑中引向游番出首承買,經已立杜賣盡根園契字,報據當日時值園價銀,三面議定,隨時備足,銀字兩相交收足訖。自此園一賣千休,並無留存價銀找贖之理;祗因宜蘭俗:一賣議出,一找之事,是日同中明議,游番甘願備出找洗銀五元,以循俗例。即日同中將此找洗銀項五元,吳光寶親收足訖,立出找洗字一紙,付交遊番存照,以後子子孫孫永不敢言找贖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找洗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寶同中親收找洗字內洋銀五元足訖,再照。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吳碧山
為中保人際賜成
知見媳婦吳楊氏
在場人長孫春榮
立找洗字人吳光寶
第五八執照
鳳字第四十六號執照
大租戶執照
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給發執照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准,一律清丈定章,就田問賦,歸小租戶領單承糧;其有大租戶情願仍舊承糧者,自應另給執照,以憑管業。今據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戶許協繼,自向小租戶查開戶名對明司單,計田三百五十四甲五分一厘三毫九絲;園四百零五甲一分九厘八毫六絲,呈請立案,應准由縣給發印照,執憑管業。為此,仰該大租戶遵照,須至執照者。
右仰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許協繼准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給。
縣
計開大租戶許協繼戶下田園甲則並核定賦額:
一、原丈中則田一百五十甲五厘三絲,核減二則,照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一百九十九兩八錢六分七厘。
又原丈下則田一百七十二甲二分三厘三毫一絲,核減一則,照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二百二十九兩四錢一分四厘。
又原丈下下則田三十一甲八分九厘一毫五絲,核減一則,照不入則田,應完糧銀一十四兩三分二厘。
又原丈不入則田三分三厘九毫,應完糧銀一錢四分九厘。
又原丈中則園三十二甲九分五厘三毫二絲,核減二則,照下下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一錢五厘。
又原丈下則園九十六甲一分六厘,核減二則,照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一兩七錢三分三厘。
又原丈下下則園一百七甲七分六厘二毫,核減一則,照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五錢四分三厘。
又原丈不入則園一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三毫四絲,應完糧銀五十五兩五錢四分七厘。
統共應完糧銀六百一兩三錢九分,內除光緒十六年被水沖崩案內錢糧銀三十五兩三錢二分外,實應完錢糧銀五百六十兩七分。
第五九莊規禁約
淡水廳同知婁雲,頒給莊規禁約曰:『禁各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缺;違者,投訴總董、莊正副(各莊向設總理董事、莊正、莊副,官給札諭戳記)查明,著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仍不得因其缺租,私自擄搶,致滋事端。如因兩造控爭,租谷無從完納者,將谷租赴廳倉暫貯,聽候審斷。不得因其互爭,藉詞侵吞;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缺錢債,亦照此辦理』。
第六○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縣丈報□字第□□,此給單 號,業田番主□□□,坐落□□里堡□□莊,□□則田園□□甲□分□厘□毫□絲□忽,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縣□主□□收執。
光緒□□年□□月□□日給。
台灣布政使司。
□□字第□□號。
第六一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宜蘭縣丈報城字第□□號業田番主天后宮,坐落本城裡堡南門街莊□則田園□□甲□分□厘□毫□絲□忽□微,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宜蘭縣田主天后宮收執。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光緒十五年四月 日給。
台灣布政使司。
宜□□字第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二號。
第六二之一易知丈單
易知丈單
委辦府正堂楊,為給發丈單事。照得噶瑪蘭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廣三籍民人陸續到地墾成田園,今奉旨收入版圖。本府現奉督部堂方,檄派親臨該地勘丈,造具田園清冊,詳送核辦升科等因。除飭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冊外,合丈單知照。為此,單給何處佃戶何某,即照現丈實田園□甲□分□厘□毫□絲□忽□微,每甲遞年征納租谷六石,早季收成後照數運赴官倉,經風搧淨,用官斛平量交納,割給完單執憑,不得以濕谷搪塞交倉。仍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業,不得侵越爭競,毋違,須單。
計開:
佃人何某田園,東至□,西至□,南至□,北至□。
又未墾荒埔□甲□分□厘□毫□絲。
嘉慶十五年九月 日給。
第六二之二易知丈單
候補府正堂、淡防分府袁,為給發丈單執照事。照得奉憲勘丈淡屬界外田園埔地,分別原報丈溢續墾,歸省歸屯等因。除丈明造冊通報定案外,合給丈單執照。為此,單給桃澗堡霄里社山仔頂莊人陳仕貴名下現丈田三甲五分九厘七毫六絲□忽,除原報田二甲三分五厘七毫□絲□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厘□毫六絲□忽,勘系五等,每甲征屯租十石,計征屯租谷一十二石四斗□升六合□勺□抄。毋論時價低昂,每石折佛銀一元,遞年照數交納該通事、業戶收齊匯繳,出單憑執,毋得抗缺致干,另馴佃永耕,毋違,須單。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第六二之三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宋,為遵旨定議具奏事。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帶田園埔地,經奉大憲奏明清厘,檄委理番分憲黃親詣勘丈,分別民番墾業,應升應免;未墾埔地酌給屯番辦丁,勻分耕種;丈溢及續墾田園定等科租,責成該管佃首通土收繳,撥充屯餉,詳奉憲檄飭縣遵照辦理等因。除頒發租冊,諭飭該管佃首通土按佃徵收,並出示曉諭外,所有經丈各佃現耕田園甲數,合給丈單執照。為此,單給該佃戶即便查照後開經丈田園,按年將本名下應完屯租谷石,遵照憲議,每石折佛頭銀一元,照數向該管佃首張標松交收匯繳,取具收單執照安業,仍將應給隘口糧照舊交納;倘有棍徒藉端爭占,許齎丈單呈告赴縣,以憑拏究;該佃戶抗缺租谷,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貓霧捒堡車籠埔莊佃戶林燕龍,現丈續墾園四甲二分八厘四毛八絲,除原額園甲仍歸該社番照舊征租外,實丈溢五等園四甲二分八厘四毛八絲,該納屯租谷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林燕龍准此。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給。
第六二之四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准清厘原溢有無水沖瀉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薛,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勘詳,准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簽請■〈勹外雲內〉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為此,單給廣興莊佃何福興戶下吳文妹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勹外雲內〉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拏究。該佃抗缺租谷,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知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東堡東勢角廣興莊佃戶何福興、吳文妹,現丈科田溢額歸屯田二甲□分一厘九毫五絲五忽二微,年應■〈勹外雲內〉納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戶田甲,遵照原造印冊內全數屯合併登明。
右照給佃戶吳文妹准此。
嘉慶二十五年七月日給。
第六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潘烏番叔侄,有鬮分字內各應得水田,址在珍仔滿力莊界內。該和以應得田,經丈八分二厘零;該烏番兄弟應得田,四分一厘零。又和以兄弟三房半公厝地基三分四厘零,前各登明在鬮分字內,各業各掌。緣因光緒十三年間清丈領單,將此數段田一甲二分零,合領為一紙;又與陳金鑾單內抽出三分三厘零,約照一紙,計單約內共一甲五分八厘零。和以等思及田地又有增減之分,單約又難分拆,於是叔侄相商,邀同房親同堂妥議,但單約無分拆之理,所以再立約字為憑,各為管業,若要用之時,自當取出公照,各不得刁難。自此分約,各業各管,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公見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分執一紙是實,再照。
一、批明:和以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八分二厘零,東西四至俱在各鬮分字內明白。並帶頂房鬮分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自己鬮分字一紙,分管字一紙,新給丈單一紙,陳金鑾單內合約一紙,又頂三房合約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八紙,批照。
一、批明:烏番、文通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肆分一厘零,東西四至俱在鬮分字內明白。並帶分管字一紙,鬮分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三紙,批照。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親弟振芳
公親人親兄長清、胞兄吉利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侄烏番、文通
第六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顏宗輝等,緣輝有承先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分為兩處,址在頭圍堡白石腳莊;其一段在東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呂家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七分五厘。其一段在西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石永記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六分四厘三毫三絲一忽。此田業,輝先父與吳家合夥分拆應得之額,分管約字可據,歷掌無異。因於光緒十四年間,爵撫部院劉奉旨清丈,將此兩段水田聯出為丈單一紙,一甲三分九厘零,戶名系胡顏合。因輝兄弟乏銀別用,抽出東畔水田一段,杜賣過與張四合掌管,永為己業,帶執新丈單一紙,上手石青陽、吳懷康合約字一紙,吳本三、顏宗輝合管約字一紙;輝帶執舊丈單一紙,自己鬮書一紙。其二比所執丈單字據各有相關,或有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閱比照,不得刁難。自此立約以後,各界各掌,各課各完,不得爭長競短,致傷雅意。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即日四合、宗輝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是實,再照。
長發其祥。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貞福
場見人胡炳南、胡火保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顏宗輝
第六五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恆春縣丈報宣字第三十六號業主潘來升,坐落宣化里一圖一區堡,土名山腳莊下下則園六畝八分八厘□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業主古炮典與潘來升,日後古炮贖田,應將單費補還,此批。右給恆春縣業主潘來升收執,光緒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給。
台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七十八號
第六六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恆春縣丈報宣字第一十五號業主陳福傳,坐落宣化區四圖一區,土名林投尾莊中則園五十七畝三分四厘□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此單系典主李朽中承領,日後陳福傳贖田,應將單費補還,此批。右給恆春縣業主陳福傳收執。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四日給
台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十四號
第六七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兵備道夏,為給照承墾事。照得台灣南、北、中路現均一律開闢,亟應招佃耕墾,以免曠廢而裕民生。今據彰化縣民番陳眉生呈請在眉里社地方,坐落西港坑處勘有荒埔一段,東至大山腳為界,西至西港社竹圍邊為界,南至湳仔城為界,北至山腳為界。出具保結,情願承領試墾成熟,報請勘丈定則升科前來,應准填給墾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右給屯番陳眉生收執。
光緒三年九月日給。
十四年十二月賣過曾君定。
台灣兵備道
開字第四號。
第六八執照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照承墾事。案據乃三進呈稱:於光緒元年間,向史港坑番李九汪、李奇清兄弟,並眉社草地主老么等買得荒埔一所,址在竹仔林連赤崁頂坪,東至赤崁溝,西至油車坑底,南至眉溪,北至水蛙堀侖頂橫路,立墾炳據,現已開成田園,計粘繪圖一紙,請給墾照等情。當經批示,應候查明頒給在案。復據乃三進呈,催飭據差查稟復,以乃三進向李九汪等墾過竹仔林等處,先後開成田園,均系屬實,並無與人糾轕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承墾。為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如有墾內未辟之處,趕緊興工開成田園,報明丈量升科,以垂久遠,切切,須照。
右照給墾戶乃三進子乃宏元准此。
光緒十三年正月日給。
分府限□□日銷。
第六九墾諭
總、會辦台北大科崁撫墾總局謝湯,為發給墾諭事。九月十三日,據南河馬學社莊墾首鍾維英、溫阿景、鍾元慶稟稱:英等自光緒十四年八月初九日,蒙前局憲陸俞先行發給諭單,付英收執,招募佃丁五十名,即日進扎馬學社一帶地方,開闢荒山作種,蓋造房屋,力抵凶番,不避奸險,漸開成業,於去年間,亦經吳委員丈量升科在案。今已開成,東至大橫龍田北片小龍透下獅頭山崬,與葉家毗連分水為界,西至梯子椩,由西片小龍下伯公樹下透落大坑,與鍾增祿毗連為界,南至大橫龍透柏■〈木塞〉南片大龍,由三嵯崬下馬丹吧曰社龍下落坑對上李仔崬下雙哇龍田南片坡頭坪,與鍾增祿毗連分水為界,北至獅頭山崬田小龍透油楻崬及至梯子椩,與黃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內均已開成田業,並無越界混爭情事,稟請換給印諭收執等情到本總局。據此,查該墾首既開成田,應准將舊諭調銷,換給印諭,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行收執,此諭。
溫阿景
右仰馬學社墾首鍾維英、鍾元慶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七○墾諭
總、會大嵙崁撫墾總局謝蕭,為給諭墾單事。照得據獅里興社土目絲大尾稟稱:土目自歸化以來,即督率合社番眾學習耕作,迄今歷有數年,所開出麻竹腳成田一段,東至南莊腳大圳為界,西至小崁直透為界,南至陰溝為界,北至橫路石岸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與鄰墾毫無牽涉。特恐人心難測,日久暗占明爭,有越界址,懇乞給發墾單,以便執業,而杜侵占等情到本總局。據此,查該土目歸化有年,能諳耕作,督率番丁開有成田,深堪嘉尚,既據聲稱四至界址並無與鄰墾牽涉,應准給墾單,以憑執業,俟後丈量,應一律定則升科,除立案存檔外,合行給諭。為此諭,仰該土目絲大尾即便收執管業,此諭。
右諭仰土目絲大尾准此。
光緒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諭。
開字第五四號。
開墾成功之證:
台北縣新竹支廳管下竹北一堡南莊腳,竹北一堡獅里興社一下田八分□□絲。此租額二元五十六錢,付一元七十五錢七厘。
右證開墾成功。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北縣新竹支廳。
第七一墾照
墾照
欽加五品銜、請補鳳山縣署理宜蘭縣正堂俞,為給發墾照事。照得二快堡一帶有新辟開成之地,業經本縣會同委員親臨復丈,限年升科。其未墾埔地,目前尚覺不少,將來變遷難定,或從此而逐漸擴充;或藉照而視為世業,爭端終屬未息,亟應定以年半為限,俾可稍示區別。始能限內開成田園,可以攜照赴縣呈開,聽便丈量升科;倘無工本,墾而復輟,一逾年半之限,即將此照作為廢紙,以杜影射冒混之弊。合先給照,為此,照仰墾戶李唫興即便收執,克日遵照前指辦理,毋稍因循自誤,須至墾照者。
計開:
墾戶李唫興認墾全圍埔地一塊,二十四甲。
東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紅柴林莊,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給墾戶李唫興收執。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給。
縣行
第七二墾照說略
一、查此種印證主旨,即墾照一體,系諸羅縣許可之證也。當清代康熙二十四年,彼時台灣初歸清國版籍,僅得兩載虛期,政令風化初開,百事未備,凡開疆正宜闢土,墾耕事務豈可稍緩乎!為此,縣官出示招民開墾,冀以擴張疆界,而充益國課。無如台島地廣人稀,阡陌之利未開,賦政之源未出,故凡有赴官衙請墾者,不問貴賤,悉行照准,祗以速成為效。官將原稟照抄,批示許可,字據蓋用縣印,給付墾戶執憑,聽其備咨招佃興工開墾,三年之後,照例稟報成科,配納供課。至開墾之初,先則指明地段四至界址,繼則養佃陸續開墾,故無立定期限;或因許可之地,該墾戶墾成之田園未及半數,中間生變而中止;或財力不繼,而轉給他人墾耕,雖情狀不同,而其接續之權,必有另立契約,而無請官登記。此清代開墾之慣例也。
一、昔時諸羅縣衙門建設在佳里興堡佳里興莊,距開墾地有五十六里之遙;但稟內指鹿野草地名,及武驤將軍之管地等詞。且鹿野草即現在之鹿仔草堡地界,即鄭氏時代武驤將軍管地,即鄭氏成功偏將屯兵之地也。然諸羅縣,至康熙四十三年移住諸羅山社,即現今嘉義城地方是也。
第七三執照
署台灣府嘉義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唐,為給照管業事。案查新化里哆囉嘓堡埤仔頭莊劉暹,即劉篤稟稱:於乾隆四十六年二月間,用花邊銀六十四大元,憑中張寬良承典蘇回觀課田七分,土名埤仔頭西勢三的堀,大小共八坵,分為四段:一段二坵,東、北俱至洪芳田,西、南俱至王友田。一段二坵,東、西、南俱至詹家田,北至洪芳田。又一段三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三田,北至莊家田。又一段一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家田。年納正供谷二石八斗,又完馬料租谷二石二斗。因林爽文倡亂奔難,契券遺失等情,並粘繳田僯管事甘結到縣。據此,合行給照。為此,照給劉篤即便遵照前開界限管業,毋得影混侵越干咎,此照。
右照給劉篤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日給。
第七四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補用直隸州、署理雲林縣正堂程,為給照事。案據本城內童生林紹伍呈稱:伊遭火災,延燒店屋契據,叩乞給照承管等情。當經批飭取結送候核辦。茲據取具鄰佑甘結呈送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童生即便遵照單內承管;如遇與人爭執,仍檢齊近來糧串,連同此照,呈候訊斷,毋得影射生事,致干查究,此照。計粘單一紙
右照給童生林紹伍准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給。
縣行
承積案總
一、光緒八年八月間,承父林朝貴明買過本街吳婦店地二座毗連,址在縣街邊北畔朝西,共五進,東至社寮埕,西至街路中,南至縣衙,北至葉家,逐年配納柴里社番租銀六錢正,時值價六八平七十六元。
第七五契尾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藩司查驗等因一折,於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並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多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緣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土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於存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於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并州縣備案之照根,於騎縫處截髮,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於季報時,府州匯送至知府直隸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徑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三聯串票,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並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生,今稅契雜項契尾與照根並送查發,是雜項更嚴於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至夤緣為奸,藉勒驗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於前,將來視投稅為畏途,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於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府州查發,並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徑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於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實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為變通。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使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碼,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稅銀若干;後半幅於空白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匯送布政使查核。此系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使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於民無累、於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計開:一、業戶曾芳源,買李至溪店,坐艋舺水仙宮前,用價銀五百一十七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厘。
布字二千五百十一號,右給淡防廳業主戶曾芳源准此。
道光七年 月 日。
淡防廳民曾芳源,買店價銀五百一十七兩五錢,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厘。
第七六契尾後附之規定
凡置買田地房屋價銀,每兩納稅三分,州縣官於原契後黏給司頒契尾,編列號數;於前幅細書業戶姓名及田房價銀、契稅各數;於後幅司印處大書契價稅銀數目。如契價在千兩以下者,令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匯送布政司查核。契價在一千兩以上者,各州縣將所填契尾,黏連業戶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隸州查驗;直隸州申送該管道員查驗;該上司驗明契尾,截裁兩半,定限十日,發還州縣,一給業戶收領,一存俟匯送藩司稽核。倘州縣不按月申送,或道府直隸州查驗不力及逾限不給,或已給而州縣不即發交業戶收執者,均分別處分。
第七七諭示
恆春縣正堂陳,為出示曉諭事。照得田園產業,買賣皆以過戶投稅完糧為憑,茲恆邑自光緒十五年清丈升科、給發丈單以後,越年已久,各業戶轉輾售賣,並不遵例過戶,以致業是人非,有糧無田、有田無糧。本縣照冊啟征,而該糧差等按戶催收,稽查根究,實屬為難。本應將現管業戶按律罰辦,姑念榛莽初開,理寬辦理,除諭飭各莊總理頭人查明稟辦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業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現管田園未經過戶者,無論承買年分遠近,統限於八月底止,執持丈單,來縣稟請給照,以憑執業。每契價十元,隨繳照費銀二角;如逾限不來請照,一經查出,或被指控,定行按律著落,現管業戶分別罰辦,以為隱匿契稅者戒。此系本縣格外體恤,爾等務須激發天良,依限稟請給照,以免日後糾葛。至於八月以後典買田園,以及房屋等並無丈單隨交者,所立新契均仍照常過戶投稅,完納次年糧賦,均弗得稍有隱漏,致干究罰,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七月初四日。
正堂陳行。
第七八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台灣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為札飭遵辦事。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台藩憲唐批,據署恆春縣陳令文緯詳請:卑邑田園產業,買賣過戶投稅緣由,奉批:案奉撫憲批司,已由司詳覆,另檄飭知矣!仰台南府轉飭遵照辦理,仍候臬道批示,繳等因。同日並蒙台藩憲唐札,奉台撫部院邵批,據恆春縣詳:該邑田園產業,買賣過戶投稅緣由,奉批:該縣買賣田園,並不遵例過戶,糧稅攸關,自應妥籌辦法,惟所詳示諭置田園業戶,執持丈單赴縣給照,每契價十元,隨繳筆費二角,是否可行?仰布政司核覆飭遵,繳等因,並據該縣具詳前情,各到司。奉據此,查民間買賣田園產業,例應成交後齎契赴縣投稅,粘給司單執憑,一面過戶承糧,以清賦額。今恆春縣以各業戶輾轉售賣,並不遵例過戶,業是人非,按戶催收,跟究為難,請自光緒十九年以前置買田園,執持丈單,赴縣給照管業,每契價十元,隨繳紙筆費銀二角等語,核之例案,尚無如此辦法。且台地清丈甫經數年,即有輾轉買賣,契不投稅,糧不過割,該縣自應隨案查明,照例分別究罰,乃竟請由縣給照,此端一開,難保民間不互相觀望,圖省稅銀,冀免投稅,於稅課不無窒礙,所請立案,斷難准行,應仍飭該縣申明律例,剴切曉諭,凡有從前未稅各契,勒限補稅,並將戶糧收割清楚,免予究罰,現在置買業契,隨買隨稅,隨時過割,以符定製,而安民業。除詳覆撫憲並詳批示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任違延,切速,此札,等因,各到府。蒙此,合就札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札。
第七九轉行
代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包,為轉行事。本年十月初七日,蒙署台藩憲唐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由司編髮,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領契尾截存契根,並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鎮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照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給。近來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嗣後請領契尾,務將前領契尾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名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資,一併解繳,毋再違延,切切,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行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毋延,此行。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行。
第八○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台灣台南府正堂吳,為提解事。案蒙台藩憲沈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銀兩有關報撥之款,自應隨征隨解,並將根簿繳查。茲查全台各廳縣應解稅契銀兩,僅據新竹、宜蘭兩縣陸續報解到司,其餘各廳縣均無解完,除鳳山、嘉義兩縣現辦覆丈,另行飭查提解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迅即查明所屬徵收稅契,克日提解司庫,一面仍飭將根簿繳查,毋任壓延,切切,特札,等因。蒙此,合就札提。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將徵收稅契銀兩迅速批解台藩憲收庫,並將根簿繳查,毋稍壓延,切速,此札。
光緒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一日奉。
第八一札飭
欽命二口銜、署福建台灣等處承宜布政使司布政使台灣道顧,為札飭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髮。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項契尾截存契根,並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照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給。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查明前領司單,如已填用將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毋稍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月日。
第八二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宋,為轉飭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蒙台藩憲顧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髮。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項契尾截存契根,並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照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髮。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將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毋任違延,切切,等因。蒙此,除分飭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即便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將竣,應即備文赴府,以憑轉請編髮;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名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均毋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札。
第八三諭示
一件光緒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彰化縣羅,為出示曉諭稅契事。照得民間置買田園房屋以及承墾番業,巧寫永耕契字,並限滿典契,均應一律投稅;倘有隱匿不稅,或向稅差私相授受,甘花貼費;或買業時與賣主串通,一業兩契,種種弊竇,難以枚舉,一經察出,照例罰半充公,例載功令何等森嚴。況置買田園產業,推收入戶,完納稅契,系杜絕賣主找價以及重賣情弊,是則契已投稅,名曰紅契,管業誰敢霸占,非徒目前無事,且無累於子孫,此乃該業主等切己良圖,何須本縣三令五申。無如該業主等賢愚不等,間有知理不明者,置買各項契據,每多吝惜小費,匿不投稅,不自知為要緊,因是盜賣找價之案層見迭出。為此,諭仰合邑紳耆士庶人等知悉:所有舊存白契,以及新置產業契據,並承買番業,巧寫承耕契字,暨限滿典契,一概檢出,來縣投稅,俾免賣主找價以及重賣盜賣情事,不但目前無事,且能杜絕子孫後患,竟何樂而不為。自示之後,如敢故違,或被稅差稟究,一經察出,定即照例罰半充公,以杜隱匿。印契未發,該稅差等不得先向稅戶私借厘余,並不得藉詞需索得規色弊,自干各戾,各宜凜遵,無貽後患,毋違,特示。
第八四執照
業戶過戶印單執照
府縣正堂□,今將業戶潘復興於□□□年□□月間,向潘蘇寶堂典下則田一坵,坐落埔社廳西關堡莊,土名阿里史股地方,東至圳為界,西至潘鳴口卜六龜甲為界,南至圳為界,北至潘口卜六四老龜甲為界,計□丈一分□六毛八絲,魚鱗冊坐編元字第一□三十三號,年應配完□□□,合給印單付執,嗣後該業戶典賣,應將此單隨契繳至莊書處推收過戶,另換新印單付執;如無此單,雖自立契據,不作為憑,此照。
右照付業戶潘復興隨契收執。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給。
埔字第二千三百二十八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