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二節 物權之物體
第一 稟呈
第二 札飭
第三 碑文
第四札飭
第五 諭示
第六 諭示
第七 諭示
第八 諭示
第九 諭示
第一○ 執照
第一一 執照
第一二 執照
第一三 奏摺
第一四 執照
第一五 奏摺
第一六 諭示
第一七 招耕字
第一八 杜賣盡根竹木字
第一九 杜賣墳字
第二○ 再添典契字
第二一 招贌耕約字
第二二 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第二三 招贌耕合約字
第二四 執照
第二五 札飭
第二六 札飭
第二七 賣盡根杜絕園契字
第二八 賣盡杜根契字
第二九 諭示
第三○ 札飭
第三一 札飭
第三二 札飭
第三三 札飭
第三四 札飭
第三五 札飭
第三六 諭示
第三七 稟呈
第三八 諭示
第三九 札飭
第四○ 找盡斷根契字
第四一 賣盡根田契字
第四二 杜絕盡賣田契字
第四三 杜賣絕盡根契字
第四四 賣斷契字
第四五 賣盡杜絕田契字
第四六 杜絕盡根契字
第四七 找絕根契字
第四八 諭示
第一稟呈
代理台灣府恆春縣,為詳請示遵事。竊照琅■〈王喬〉各番,向號一十八社,迄今生息漸蕃,統計大小已有二十餘處,節經卑職諭飭通事,入社開導,均各就撫在案。查各社番山場田畝,自來各歸各社,照界管業,現既歸化,所有山場可否准其照舊自行墾種;其已墾成熟田園,並准一律免輸供賦,由縣令其開出田園界址報明,複查繪圖,造冊備案;仍分立社名界限,嚴禁奸徒越占,以杜爭執。有其界內山場,該番無力耕作,自願課與民人承佃開墾者,並准報明存案,聽其自便;如有拖欠,一律追究,以示體恤。理合具詳懇請憲台察核,俯賜批示飭遵。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本道憲夏。
第二札飭
札恆春縣。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夏,為錄批行知。本年九月初十日,奉撫憲批:本道詳據該令具詳,各社番山場田畝,自行墾種,一律免輸供賦各緣由一案,奉批;據詳已悉。琅■〈王喬〉各番墾熟田園,在歸化以前者,各歸各社,照舊管業,並免升科,尚屬可行;惟該番無力耕作之山場,縣議租與民人承佃,恐啟日後侵占之漸,必應另籌妥辦。又全台均系官地,除留歸社番贍眷外,作何劃界招墾,並應妥定辦法,俾期民番相安,仰即核明飭遵具覆繳等因。奉此,合就錄批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再行查議,妥定辦法,務期民番相安,是為至要。切切,毋違,此札。
光緒元年九月十五日。
第三碑文
奉憲封禁古令埔碑
特調福建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又一等軍功紀錄二次汪,為特行曉諭永禁事。
照得鳳屬屯佃首伍和裕,即楊茂具控:粵莊職員鍾麟江等拓墾古令埔,黨眾焚槍,及粵人前無生路,後無退門,呈請禁墾一案。經本府訊明,古令埔系無主荒地,雖不准閩人開墾,應聽熟番自行墾耕,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繳還銀五百員,該處荒埔即歸該番耕種。詳蒙縣道憲糜批:既據訊明古令埔系屬無主荒地,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措繳番銀五百員,給還伍和裕承領,地歸該社熟番自行墾耕,洵為妥協。現據五品職銜鍾麟江、廩生黃觀光、黃鑒川、職員李連輝、謝儲賢、賴啟傑、武生李瓊林、管事鍾泮東等具稟,已遵斷繳銀具結,聯名墾請示禁:將古令埔山腳一帶,不許圍莊,唯許社番自行栽種,閩、粵人不得占墾,亦不許屯辦、通事、土目按地私抽等情,亦屬杜絕爭占之道,仰即查明給示,勒石永禁,仍將鍾麟江所繳番銀給還伍和裕承領,並飭行鳳山縣勒石永禁外,合行曉諭。為此,示仰闔邑人等知悉:該處古令埔永禁開墾,准社番自行墾耕,不許屯辦、通土按地抽租,亦不許圍莊,閩、粵人等亦不得侵占滋事;如敢故違,定即拏究不貸。各宜懍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五月二十日。
第四札飭
特調台灣府正堂、卓異候升、加八級隨帶加一級、紀錄二次張,為恭錄諭旨行知事。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奉縣道憲夏札開: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奉撫憲丁抄,案為照本部院於光緒三年四月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遞到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丁日昌奏,台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苦累,開單懇恩豁除一折;福建台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台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著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徵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諭;務使實惠及民,毋任吏胥中飽,用副朝廷嘉惠閭閻主意。余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單並發,欽此。遵旨寄信前來,承准此,合就恭錄行知。為此,仰道官吏即便轉行欽遵查照,仍由司刊刻謄黃,移道轉發,遍行曉諭,毋違,等因,到道。奉此,查此案先奉撫憲抄折行知,當經通飭遵辦,並通頒曉諭札發在案,茲奉前因,除折稿先經發,毋庸重錄外,合就恭錄行知。為此,札該府即便轉行欽遵,並將發到告示,遍行曉諭,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奉抄折行知,並領示到府,業經轉行在案,茲蒙前因,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欽遵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三年五月日札。
第五諭示
欽差督辦台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剴切曉諭事。照得現在全台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誌,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準,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之額,紳民曉曉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台灣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鄭氏一時權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灣田園變甲為畝,系以戈數核為弓數,其弓定製六尺,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載在志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目者,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為將來積算之端。至於量即升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厘有奇。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厘之賦,並無便宜。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爭執,難保不誤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剴切曉諭,以昭定製,而釋群疑。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人等一體知悉:台灣田園化甲為畝,系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論戈納賦。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弓,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弦尺,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升科。爾民將來供賦,不定於戈尺之短長,而定於弓數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毋得藉詞爭執,致干未便。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六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程,為曉諭事。照得台地田園,向以戈、甲計算。恭查雍正九年,特奉廷旨,台灣田園變甲為畝,系以戈數核為弓數。現在全台舉辦清丈,迭奉大憲頒發告示,剴切曉諭在案。惟查台地民俗均知計甲,而不知計畝,是以台、鳳各邑清丈田園,仍以戈、甲積算。恆邑民間開墾田園,從未升科定糧,現在清丈,自應計畝核算,業經前縣稟奉各大憲批准遵辦。查台俗用戈、甲者:五尺為弓,二弓半為戈,積方六百二十五戈為甲。現在化甲為畝,按弓六尺,積方二百四十弓為畝。如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零。恐民間不盡周知,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合邑軍民諸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化甲為畝,系奉旨遵行定章,將來升科納糧,均應按畝定則。戈、甲與畝名目雖不相同,田園賦稅征數自有一定之則,爾民人等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勿得懷疑,藉詞爭執,致干未便。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一、告示各莊。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第七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台灣巡撫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台田畝,前經出示,奏明清丈,已據各縣陸續報丈清楚。查台灣自隸版圖以來,田園未經切實丈量,供賦輕重南北懸殊,如:台灣、鳳山、嘉義三縣所征供粟,系沿鄭氏所取之數,賦額極重;續開之彰化、淡水、■〈王葛〉瑪蘭各廳、縣,均照同安下沙則折征供粟,賦額較輕,不能劃一。自道光初年之後,續墾田園相率欺隱,又有番租、隘租各項名目,影射吞慝,均未報升。此次清丈竣事,額溢數倍,若仍照舊章開徵,輕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籌全局,別議賦則不可。已將現丈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別等則,化甲為畝,以一甲作為十一畝。彷一條鞭辦法,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並化折征谷價,提充正賦。本爵部院系照台屬各縣最輕之賦,有減無增。此外沿山各處及墾荒未熟田園,暫予剔歸未入額,從緩升科,分別完納正耗。並查錢糧正供之外,向有隨收補水平余,台地通用者番銀,今賦則改照內地,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外,擬酌定平余銀一錢五分,為升科各縣辦公之需;其不能升科之恆春、台東、埔裏社各缺,仍須由外別籌津貼。此系仿照內地浮收病民情形,期於力除積弊,當經本爵部院具奏,請旨飭部核議覆准在案。茲奏到戶,查各屬田畝之瘠腴,為賦則之增減,並刪去各項名目,一律開徵實銀,係為裕國便民,實事求是,自應詰准如所奏辦理。至聲稱台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酌定平餘一錢五分,為升科各屬辦公之需;所請雖與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系實在需用之款。該撫期於官民兩便,力杜浮收,不為無見,亦應照准。茲奉飭旨下:台灣巡撫遵照部議辦理。至於錢糧科則及隨收補水平余各數,刊刻出示,遍貼曉諭,務使閭里咸知,以免額外浮收之弊等因,核准到院。除飭行遵辦外,合將奉部核准等則、每畝徵收正供數目,分別列單,剴切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合屬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朝廷恩膏下逮,務當踴躍輸將,自此次定錢糧科則,並隨收補水平余,以後作為永遠定額完納正供;如有胥役額外私加浮收等弊,惟予赴縣指稟嚴辦;倘該業戶等有不遵定章完納,此亦即一體懲辦不貸。各宜懍遵,毋違,切切,特示。
計開:
上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二錢二分四厘四毛零八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二分二厘四毛四絲零八微,一五平余銀三分三厘六毛六絲一忽二微:總共征銀二錢八分零五毛一絲。
計每甲實征銀三兩零八分五厘六毛一絲。
中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八分三厘五毛二絲八忽,隨收加一補水一分八厘三毛五絲二忽八微,一五平余銀二分七厘五毛二絲九忽二微:總共征銀二錢二分九厘四毛一絲。
計每甲實征銀二兩五錢二分三厘五毛一絲。
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五分一厘三毛一絲二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五厘一毛三絲一忽二微,一五平余銀二分二厘六毛九絲六忽八微:總共征銀一錢八分九厘一毛四絲。
計每甲實征銀二兩零八分零五毛四絲。
下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二分一厘零四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二厘一毛零四忽九微六纖,一五平余銀一分八厘一毛五絲七忽四微四纖:總共征銀一錢五分一厘三毛一絲二忽。
計每甲實征銀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毛三絲二忽。
上園征數與中田同。
中園征數與下田同。
下園征數與下下田同。
下下園征數與下下減二成田同。
下下減二成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九分六厘八毛三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九厘六毛八絲三忽九微六纖,一五平余銀一分四厘五毛二絲五微五纖:總共應徵銀一錢二分一厘零四絲九忽。
計每甲實征銀一兩三錢三分一厘五毛三絲九忽。右諭通知。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給告示。
第八諭示
欽差督辦台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台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闢田園數倍於前,久未報丈升科。從前海宇昇平,朝廷視台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患,不慮外侮,於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現在海上多事,台灣系海疆重地,久為外人所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院參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清內患;籌辦海防以御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澹經營,一時並舉,以為長治久安之計。爾百姓等當知隔海遷來,創業不易,亦須為子孫立百世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樂土。查台灣素稱沃壤,近年開闢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推收,故絕逃亡,莫從究詰。或由田園冊籍失毀,無從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慝霸占,奸民從中包攬控爭;或藉防番抽收隘稅;或稱究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地水沖沙壓,小民從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有礙國計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貽害伊於胡底!現經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台田畝,委派南、北二府,設立總局,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為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照然;遇有買賣田產,立即過戶推收,可免侵占冒爭,永杜構訟之葛藤。其水沖衝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積累之重負。將來清丈之後,分省分治,糧額既添,文武學額亦必奏請加廣,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一體知悉:自示之後,各屬一律辦理清丈,無論官莊、叛產、營田,一體丈量。從前隱慝之咎,寬其既往不追,以後如再有劣紳土豪從中把持逆抗,或包攬隱慝,或造謗阻撓,即行拏獲究辦。本爵部院言出法隨,決不寬貸。所有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計開:
一、清丈之時,委員會同縣於三日前出示曉諭:定於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幾戶,諭令該業戶將歷有契據查帶到莊,守候委員丈量。其對契據中填明界址畝數者,不許委員藉口刁難訛索;違者,准業主指名稟控。
一、清丈後,鬚髮三聯票單:一歸清丈總局;一存本縣;一歸業主收執。另立清冊兩部:一存局;一存縣。目前清丈,只查畝數界址,至於該田地應完糧多少?統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請部議。
一、清丈田地須分上、中、下三則:以長流灌溉者為上;資坡塘水者為中;其山田與靠天雨者為下;惟園地向無分別等則,即在聯單上註明。如有業主賄托委員紳士,以多報少,以上則報中、下則,無論何時查出,該田產充公,委員紳士從重究辦。如系業主朧混隱慝,一經鄰舍稟控,或經官查出,即將該田產一半充公,以一半賞給指控之人,委員照失察例究辦。
一、此次清賦,已經奉旨在事,官紳照異常芳跡請獎。該官紳等所查何保戶,須在聯單上註明系何官紳清丈業戶。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優獎;如有掛名官紳,先不幫同清丈,或懶惰偷安,不能耐勞,隨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獎,以示懲警。
一、清丈時,官紳俱由總局發給薪水,不准在民間稍有需索;如有陽奉陰違,一經查出,總局並同事委員未曾先行稟明,總辦照失察例議,同事俱不准請獎。
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給照抄附案。
第九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諭飭遵辦事。照得恆邑田園,業經本縣稟准上則改為中則,以次遞減,分別升科完糧,所有應收丈費,迭奉各大憲特札嚴催,勒限六月後清完等因。現查興文里之車城、田中央等處,除繳完外,尚有林姓、以及各業戶應繳丈費,約共二百餘元;為數有限,不難趕速措繳。乃迭飭該總理林得勝催令各戶繳完;而林姓竟未絲毫破白,屢次飭傳該總理諭話,復抗不到案。查委員清丈該處田畝,均系該總理帶同丈量,即有舛錯,亦不難挨戶查明更正,似此玩誤要公,抗傳不到,顯系有意把持,言之深堪痛恨!自應將該總理印名先行革退,另行詳辦;惟丈費有關報解,礙難延緩。查該紳辦事認真,輿情甚洽,所有車城、田中央一帶林姓以及各業戶等已丈田園,茲將坵畝、坐址及應繳丈費銀數,另開草單,應即責成該紳就近傳知各業戶分領核對;如有舛錯,許即報明更正,一俟草單核對明白,該紳並即飭令各業戶將應完丈費,即日措足,繳由該紳匯齊送縣,以便填發司單,轉給各業戶執憑管業。除報明道、府憲外,合丞諭飭。為此,諭仰該紳立即遵照,迅將發去車城、田中央等處各業戶已丈田園草單,按照另開業戶花名清單,挨戶飭領,核對清訖,克日催齊丈費,匯繳赴縣,以憑填換司單,發給各業戶永遠管業。此系奉憲催辦要件,該紳為一鄉之望,務須破除情面,妥速辦理,勿稍玩延,致干未便。至該鄉如有誠實可靠、辦事謹慎之人願充總理者,准由該紳具保舉充,並即知照,毋違,切切,特諭。
計粘業戶清單一紙;又各業戶已丈田園坵畝及應繳丈費銀數清單共一紙。
一、諭車城莊紳士董安成。
光緒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正堂高行。
第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徵收事。
據布嶼堡張瑞隆,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雲內〉丁銀一兩二錢正。驗訖憑
光緒十三年三月 日給。
縣 憑樂字十二號
第一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徵收事。
據布嶼堡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雲內〉丁銀一兩二錢五分三厘二毫。
光緒十三年三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樂字二十號
第一二執照
納戶張進昌完十三年八錢正。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為徵收事。
據貓兒干社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番丁銀八錢正。
光緒十三年彰化縣印九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隨字第五號
第一三奏摺
台灣巡撫劉銘傳,會同福建總督楊昌俊,清賦台灣奏議曰:奏為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申明賞罰、以求實濟、恭折仰祈聖鑒事。竊照台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征銀四錢八分六厘。乾隆元年,欽奉恩諭:「台灣丁糧,著照內地份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紓民力」;計征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逮十二年,乃議均入田園徵收;其番眾所耕田地概不完賦,仍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年間,通計全台墾熟田園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頃五十餘畝,各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餘畝,年征粟二十五萬五千六百餘石,余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元。至今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台額徵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谷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升科。我朝輕徭薄賦,亘古所無,於台灣一島尤為寬厚。雍干年間,屢奉恩諭:「台灣賦稅不准議加」。其時海宇澄清,昇平無事,朝廷視台灣一隅,無足輕重;現在海上多事,台灣為海疆要隘,奉旨改設行省,經費浩繁。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睹時艱,值此財用匱乏之際,百廢待舉之時,不能不就此籌劃,於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台灣自有之財,供台灣之用,應可自成一省,永保岩疆。況迭次欽奉諭旨:「開源節流,以額定之賦,應所有之稅」,乃部庫歲入之常,國家經久之至計,舍而不計,徒求濟於鄰省,雖舌破唇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台以來,查悉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詢之,全系紳民包攬。如某處有田若干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墾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升科,如台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征糧一萬三千餘石,私升隱慝,不可勝計。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人,分派南、北各縣,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行編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逐戶清丈。委派台灣府程起鶚、台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至於賦稅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飭部複議。惟台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眾挾官,視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變,系因升科逼迫,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且萬山叢雜,道路崎嶇,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不惟無裨實濟,且恐蕆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員、紳士等辦理妥速、清查認真,可否准由臣請照尋常勞績,從優奉獎,以示鼓勵;倘有賄托隱匿等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庶期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實於台灣大局有裨。謹將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緣由,會同督臣楊昌俊,恭折由驛五百里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第一四執照
執照
特授埔裏社分府潘,為徵收錢糧事。今據埔西社花戶潘阿敦、潘阿桂戶,完納光緒十九年分地丁銀二十八分六錢正,合行給照,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九年十月 日給。
敏字第八百六十九號
第一五奏摺
福建巡撫丁日昌奏:台灣、鳳、嘉三縣開闢較先,所徵稅則皆沿鄭成功之舊;而彰、淡蘭新辟之地,則由朝廷新定科則,故賦稅較輕,民皆樂業。議者或慮畸輕畸重,然有田而後有糧,百姓勉事耕耘,尚不致缺虧正額,其尤為民累者,則莫如雜餉。查雜餉名目繁多,內如歸化生番,不植稻麥,無區畝可計,無田糧可科,僅知捕鹿、種麥,按數納餉,即以鹿皮、小米為名。至所謂塭餉者,則征於蓄魚之所;所謂蔗車、糖廍者,同業異名,系各就田園設廠,僱工營作,按作則征餉。如此之類,雖為苛細,然因其稍有贏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過如四川之有碾榨稅;直隸之有榛栗稅,於民尚無大損。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即與塭餉一律徵收,日久地勢變易,或填成田畝,稅項仍不能減。若有水道可通處,無論竹筏、小船運載貨物,即按照抽資。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屋之基,牛磨即磨麵之場,旁及瓦窯、菜園、檳榔、番檨莫不征餉。其征諸漁戶者,則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滾、曰箔、曰網、曰滬、曰烏魚旗。更有采捕小船亦徵稅餉。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橫征,窮民苦累實甚;且所征雜餉,傭戶、漁民皆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底蘊,則必需熟悉情形之土豪出為包攬,先須於地方官預納承充之費,然後壟斷浮收,■〈舌氐〉糠及米,輸於官者十,取於民者百。臣到台後,查悉各弊,即擬稍為厘剔;而各項名目太為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藤,終難絕其弊竇。除番社所輸鹿皮、小米猶有任土作貢遺意,暨民間塭餉、蔗車、糖廍,其弊尚易厘剔,應仍其舊外,所有港、潭等項雜餉,統計各屬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厘,均應豁免,以除民累。其港、潭有浮變成田者,另行勘明升科。飭據台灣道夏獻綸、轉據台灣府知府張夢元查覆,開單具詳請奏前來,伏查台灣府所屬台、鳳、嘉三縣正供谷,徵收既重,而雜餉名目尤繁,小民終歲勤動,所得幾何,而一經胥吏隳突叫囂,遂有枷棒在戶,雞犬無聲之嘆;民困何由而蘇,元氣何由而復乎!此項徵收名目,本屬鄭成功開端,向為內地所無之舉,若逢聖主至仁如天,與民休息,雖江、浙數百萬漕糧,猶蒙裁減,況台地此起雜餉,每年所征合計不過數千餘兩,且各項皆系就地征納支發,歸入奏銷。台灣近年出產茶葉、樟腦等項,厘金關稅均屬新征,較之此起雜餉,多至數倍;而台北現議籌開礦務,則地利更可橫興,前項雜餉為數無多,謹即查列清單,恭呈御覽,合無仰懇天恩俯准將單開徵收雜餉各款,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如蒙特旨允准,即當敬謹謄黃,宣示恩德,務令僻壤周知,以杜吏役藉詞需索規費,庶幾實惠及民。至各廳、縣有應支之款,當飭該道府另籌撥補,亦不至有所窒礙。所有請豁台灣雜餉緣由,謹會同閩、浙督臣何璟,恭折具陳。
第一六諭示
署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吳,為課餉慘賠等事。據府轅兵書吳旺、即吳登旺稟稱:承祖父遺下鳳邑觀音里湖仔內等莊課業,年帶納吳天佑、吳狀等戶廍餉銀二十兩零;又加納馬料粟五十四石零,正供八石二斗零:又納■〈勹外雲內〉丁銀,印串炳據,一業五賦,業瘠賦重,賠墊難堪。旺祖父在日,設立糖廍,買備廍器,交付各佃逐年修繕補備,輪流研硤芒蔗,抽收租糖廍稅,以納課餉;其餘別田額外園蔗,欲赴廍研硤,另當照蔗多少,抽的糖觔,貼納業主完課,歷久無異,約字確據。無如玩佃刁狡網利,不但不肯照約將蔗份之園插蔗征餉,反將別田額外插蔗,到廍混硤,又不遵抽的廍稅,迭諭不理,恃強混研,課餉無著。伏思台例每張全廍完納餉銀五兩零,惟旺承管乃半,反多配納餉銀二十兩零,逐年賠墊已慘。旺無奈,於上年九月二十六日,抄粘約字呈叩,蒙批:據稱半廍之額,何故多配納餉銀二十兩零,著曾祥查明稟復。抄約附鈞批明慎。無如該承作何延案弊稟,以致現冬被佃影藉混硤,不遵抽的,虧旺課餉受賠無休。泣思課由租稅所出,稅由佃征,佃既抗違,則課餉何以征?非蒙給示諭押各佃完納廍稅糖觔,課餉必兩懸矣!不已,瀝情催叩,伏乞電察憐念,課餉關重,逐年賠墊萬慘,恩准給示諭押各佃照示完納,下書合家戴德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如有赴該部研硤糖觔,應貼廍稅循規貼納,以完課項;如敢抗違,許即稟縣拘追,該業主亦不得事外多致干查,特示。
嘉慶二十年九月十五日給,發貼觀音里湖仔內等莊。
第一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鬮份內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厝地一處,厝與陳聯旺起築居住耕種,又帶菜園禾埕一應在內。美收過佃人無利磧地佛錢一百三十大元正,每年該納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錢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谷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谷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經風曬精燥完納清楚。年清年穀,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將磧地銀扣還清楚,將田並厝地、禾埕、菜園一概起耕。其田限贌自光緒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為限。限滿之日,聽美送還磧地,另招別佃。此系兩相歡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無利磧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元正,足訖,照。即日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元正。
再批明:田唇田壆所種有樹木等項,俱系業主請工自種,耕人要修理顧守,不得斬伐,立批。
光緒丁亥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男樞明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即賜雍
第一八杜賣盡根竹木字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燕霧上堡口莊第百十六番戶莊注,因原田主張旺之田,新丈四分七厘三毫四絲,址在口莊洋,於光緒二十九年四月間,出賣於彰化觀音亭街楊克熾兄弟等。但此田東、南、北田岸竹木,系原栽種;惟西畔田岸竹三十餘株,又有想思樹十餘株,乃注所栽。今因原主出賣此田,注亦將此竹木托出中人潘師古,向與原買主楊克熾兄弟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竹木價龍銀一十五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竹木系注所栽之物,亦無重張字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注自出首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竹木字內龍銀一十五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六月六日。
為中兼代筆人潘師古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莊注
第一九杜賣墳字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侄若仲、新美、得琳等同有承祖父遺下旱宅一所,內抽出窨坎一穴,坐西向東,址在崩崁山頂,東至崁界;西至墳後橫路石記界;南至竹欉石記界;北至路石記界;四至界址明白,並帶竹木、果子在內。今因修理祖墳乏銀費用,叔、侄、兄弟相商,願將此窨坆坎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開陽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此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為業。四至界址任從開劈造葬,不敢異言阻擋,後日價值千金,亦不敢找贖增添滋事。保此墳系諒等同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諒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墳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杜賣墳字內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內有龍眼乙欉,與買主無干,賣主不得砍伐;如有風打枯枝,賣主收回,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侄若仲親筆
為中人族叔國俊、莊可
知見人嫂李氏、劉氏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若仲、侄新美、得琳
第二○再添典契字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劉意暨眾二延等,有承掌二延公山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新化南里紅毛藔莊,並竹木、果子、雜物在內;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道光十五年,因二延公乏銀費用,先盡問眾人等不能承受,將此物業托中引就再向原銀主車港一、三面言議,出頭承典,著時價再找出「六八」三百十五大元四角,連前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合共契面銀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收訖;其山埔園並竹木、果子、雜物隨時仍舊交付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納課,雜物聽銀主砍除。其界內聽銀主取栽剪做墓;其銀主有起蓋茅屋以及瓦厝,贖契之日聽公人理取銀若干照坐;或有栽種檳榔樹,每欉願貼工資銀二錢。其界內竹木、果子,均系銀主用力栽種培養,贖契之時每欉願貼工資銀二錢。其界內竹木、果子,均同限至十四年終為滿,聽業主備足契面銀並工資銀一齊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依銀主掌管,業主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物業系是意承管二延公山埔園,與別莊番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意及二延番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再添典找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六紙,又帶失契憑準字一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再添典找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元四角,連前典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二合共契面銀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照。
乾隆元年十月日。
知見人老番、李清水、二延、機旺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劉意
代書人並中人二延劉旺
第二一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業主創垂堂,佃人楊語、楊前。緣業主有承管李友義祀業一所,地在石碇堡奎隆嶺腳港仔內柯楒腳莊,其山場水田物業,分作內外兩段,其南畔外段出,四至界地面踏明白。因佃人乏田耕種,自備牛隻、工本、農具、種子,並無利跡地銀三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付業主收訖,言約每年的小租谷二十八石,分作早季應納十七石,晚季應納十一石,不論豐歉年冬,當備好粟,曝干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額。其大租口糧及莊中科派諸費,系佃人自理。言約耕作不拘年限,若要換佃退耕,各訂八月半內先送定銀為憑,俟晚季收成之日,佃人大、小租粟清楚,業主備出無利跡地銀交還佃人收回,聽其起耕換佃,各不得刁難;佃人如是拖欠大、小租粟,願將磧地銀扣抵,田付起耕換佃,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招贌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存照。
一、批明:此業系存為禋祀之租粟,編作七股,高記、明記、悠記、久記、來記輪流祭祀,周而復始。每年冬至之日,佃人須當到值祭之家,與七股爐主度接,歷年不得混收租粟,亦不得以租粟私行出借,批明,照。
一、批明:其埔園,佃人如有自備工本新開成田,訂約十四年為限;限滿之日,按四六的租,業主得四,佃人得六。如要換佃退耕,免坐工本,批明,照。
一、批明:山場內佃人如要栽竹木、松柏,成林之日,如全林砍伐出賣,業主得三,佃人得七。其初栽小欉付佃人照顧,不得糊混砍伐,批明,照。
一、批明:田藔、厝宅有栽竹木作風圍者,如換砍退耕,不得砍伐損壞,批明,照。
一、批明:其山場內佃人如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開山算起,三年為限;限滿訂約,一萬欉的山稅銀四元,年款年清,不得拖欠。言約二十八年為終限,舊茶欉送還業主,免坐工本;如要再贌,業佃相商,依時的稅,批明,照。
一、批明:山場內有存好地尚未栽竹木、雜物,其地留存;如要栽竹木,可先問業主相商,不得擅自糊混雜插。佃人如無栽茶,聽業主備工本栽茶收利,其佃人不得轉售他人,其山場內亦不得混葬風水,聲明,照。
一、批明:其招贌耕約字,交厚記收存,聲明,照。
一、佃人不得拖欠租谷山稅以及為非賭博;如有違者,不得藉稱年限未滿,其山場所栽種雜物等項以及厝宅,依時估值價銀相坐,聽其起耕換佃,批照。
一、批明:其大陂水涵如要修理工本,佃人先備出,與業主相商,登記在數,退耕之日,應當坐還佃人,批照。
一、批明:山場內有出煤炭、土塗,聽其業主開取,聲明,照。
光緒八年十一月初一日,業主、佃人當場公同言議,從此每年加伸佃人小租谷四石,再約招贌年限:自壬午年冬起,至己丑年冬止;限滿之日,或原佃、或辭耕,共商妥議,俱無違約。其所耕山場界內,各不得開挖煤炭,永固地脈,聲明,再照。
光緒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承恩
認耕人許士九
團(來記)、開春(博記)、本(高記)、
春安(久記)、文色(厚記)、
孝烈(明記)、怡項(悠記)。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業主劉垂堂佃人楊語、楊前
第二二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有遵憲開闢海山堡永福莊,貫在土地公坑,土名高橋。按東至侖脊分水,直透侖尾,到溝漕為界;西至石侖,直透小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頂湖大侖脊,與曾家毗連分水流落為界。內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家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帶本坑泉水通流灌溉,歷年應納地租銀一元正。今因佃友傅祖蔭托中引向公館,批給此處山場水田,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墾底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一切交付傅祖蔭前去掌管,任從開田耕作,栽種茶欉以及雜果等件,永為己業。界內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應納山地租銀六角正,訂於春、夏向公館交納清楚,割單執憑,至期毋許藉端拖欠分毫,俟後日成田之時,酌納大租,依眾佃規例。此系二比兩悅,各無異言,今欲有憑,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人傑由於地靈,界內如有煤炭,不准開堀,以傷龍脈;如敢故違,定即傳眾公誅,再照。
一、批明:界內茶每千欉帶山地租銀六角,系是大租隘糧一角,地租五角,計共六角,照。
光緒二年丙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周鍾華
為中人陳添記
場見人黃石等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
第二三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等,緣有承祖父自置遺下山場一所,址在草山莊,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適有佃人顏要乏山耕種,爰是托中向業主杜進添贌出山場一所,東至深澳大侖分水為界;西至厝前小坑合水為界;南至豎侖直落至坑為界;北至草山豎路至侖為界;四至界址同中踏明,付佃人顏要自備工本前去栽種茶欉一萬,並配藔地蓋屋茅埔在內。時同中三面議定,一萬欉每年應納山稅銀五大元,佃人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業主收入,約至二十三年為限:自乙未冬起,至戊戌年冬止。此三年內言約無山稅,至己亥年應納山稅銀四大元,以下每年每萬欉應納山稅銀五大元,年款年清,就將界內種滿點算茶欉,照數多寡納稅。迨至二十三年限滿之日,佃人若是不欲耕作,將物業送還,業主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付佃人收回,茅屋依時估座,各不得刁難;如是佃人慾再耕作,依時議稅,各無異言,此界內前贌山稅銀每年三大元,歷年完納。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中業主杜進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交收足訖,聲明,再照。
一、批明:贌耕界內若有開創煤硐,佃人不敢阻擋;倘有損壞茶欉,每欉貼銀五點,聲明,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元音
為中人杜元
認耕人顏買
同立招贌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
第二四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照管耕事。本年三月二十日,據戶糧總書陳高田、黃隆等稟稱:緣蒙示諭招耕,案據張飛文即張阿歹,與生員黃秋華互控七結莊混占埔地一案,業經蕭前縣提集覆訊,斷令浮溢之地一併充公,以作書院經費,兩造遵依具結完案,並諭飭覆丈具稟各在案。茲據佃人盧宮成自備資本、農器、牛工、種子,前來認贌充公埔地耕作,懇請給照永耕;其逐年每甲地應納租谷若干?下書:仿照原底充公書院租額完納。細查充公書院,每甲地定納租谷八石。從前舊章以一三五戈丈量,其甲較大,又將甲半為一甲;今照新章以一二五戈丈量,其甲較小,又從實地定租,似應讓減,該埔地實系瘠劣,酌定每甲每年議納租谷六石。該佃盧宮成認贌七字四十九號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絲四忽四微,東至崁並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楊家並呂家,北至陳家並諶家,各為界,共應納書院租谷二十五石八斗三升六合八勺六抄,至期務要按照上下忙,赴櫃掃數完納,不敢短欠絲毫;倘或短欠,該佃人願甘坐咎,其新章錢糧,仍照章歸管完納;若日後該地被水沖崩,照例懇准佃人退耕。合將認贌情形並夾繳贌字稟請,伏乞察奪施行,恩准給照,以憑佃人永遠管耕;並懇飭差到地踏明四至,交付新佃耕作,沾切上叩等情,計繳贌字一紙。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佃人盧宮成遵照後開甲數四至界址管耕,遞年租谷務須照數完納清款,截串執憑,不得越界侵占,懍之,毋違,此照。
計開:
佃人盧宮成承耕七結莊書院充公浮溢埔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絲四忽四微,東至崁並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楊家並呂家,北至陳家並諶家,各為界。
右照給佃人盧宮成准此。
光緒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給。
縣行。
第二五札飭
頭品頂戴、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札發事。照得現在全台田園舉辦丈量,昨據宜蘭、新竹二縣具稟:以現頒弓尺與該邑向用弓尺不符,該紳民嘵嘵置辨,請示遵辦等情前來。茲擬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合行札發。札到該縣,即將發來告示實貼曉諭,仍將貼過處所具文報查,毋違,此札。
計發告示三道。
右札,仰恆春縣准此。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六札飭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行知事。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現在全台田園舉辦丈量,昨據宜蘭、新竹二縣具稟:以現頒弓尺與該邑向用稟尺不符,該紳民嘵嘵置辨,請示遵辦情形前來。茲擬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除徑發台南、北各廳、縣實貼曉諭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遵辦,毋違,此札等因。計發告示一道到府。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爵撫憲徑發告示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第二七賣盡根杜絕園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人大坵田西堡港墘厝莊王財觀,有承祖父明買鹽埔園一坵,受種地瓜二萬五千藤,地坐落土名蚵港底,東至蔡家園,西至黃家鹽園,南至本家園,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年帶業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埔園出賣,托中引就與族親王天來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踏明界址,付與天來掌管開耕,永為己業,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園是財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並無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滋事不明,財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其上手大契帶在別業,難以開折,批明,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頭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正月日。
知見人業主蔡龍江
為中人蔡軒明
立賣杜盡根契人王財觀
代書人自筆
第二八賣盡杜根契字
立賣盡杜根契字人彰化縣海豐港保衷勢厝莊黃旋叔,有承祖父鬮分應份物業一坵,受種地瓜三萬藤,地坐落土石在副瀨莊後,東至黃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李家園,北至溪;四至明白為界,年帶業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副瀨莊黃傳、黃寧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八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傳、寧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系是黃旋承父鬮分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並無拖欠舊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黃旋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其上手大契連帶別業,難以開折,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六八佛頭銀八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七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允觀、侄黃神智、黃河觀
為中人林等老
立賣盡根園契字人黃旋
代筆人黃春芳
第二九諭示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台灣各屬清丈田園早經先後報竣,自應即行升科,啟征新糧,以重正賦。前經通飭各廳、縣限至本年六月止,將丈單一律核給完竣,趕緊升科;如延,參懲在案。現尚未據報竣。查定例:州縣徵收錢糧,上忙限二月開徵,五月完半;下忙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其六、七兩月,如民戶自願完納,仍聽自封投櫃各等語。台灣清丈告竣,本年六月內必須一律升科;惟現屆六月,已逾上忙期限,所有本年正賦應以六月起徵收上忙,十月起徵收下忙,如有單未發清之處,應即一面給單,一面升科,俾免遲誤。全案除具奏並通飭各屬遵辦外,合先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合屬大小租戶、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錢糧為國家維正之供,各須踴躍輸將,依限早完,毋稍觀望遲延,自貽伊戚;倘有未經領過丈單之戶,亦即趕緊請領遵完,以免遲誤差催,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第三○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台灣台南府正堂吳,為轉飭事。本年六月二十七日,蒙台藩憲沈札開:照得各屬清丈給單陸續報竣,徵收新賦自應隨時解司,難任壓延。茲據署台南府吳守,以該屬距北窵遠,節節溪河險阻,該府屬新糧可否均令解存府庫候撥請示前來。查各屬徵收正雜錢糧,無論距省遠近,均應解儲司庫;若閩省之汀、漳兩府屬,距省有隔至千餘里者,亦系一律解司。據請台南各屬新糧解府候撥之處,礙難核准。惟台地先因給單未竣,新糧莫從徵收,現在十四年上、下忙並征,接續徵收十五年上忙,台南之鳳、嘉兩屬糧額較多,長途運解未免吃重,亦屬實情,現擬暫予變通:台南所屬之安平、鳳山、嘉義、恆春四屬,將起運新糧按照司領砝碼,彈兌準確,並不得攙雜低色洋銀,逐一粘貼印花,暫行寄儲台南支應局,以備便輪提解,並撥兌局款,一面仍田縣按批照例通報。其台灣府屬均在中路,仍應按批徑解司庫,不准藉延。除詳明宮保爵撫憲,並分別移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五年七月初八日札。
第三一札飭
代理台南府正堂、本任埔里撫民分府、隨帶加三級紀錄十次方,為轉飭事。案查接管卷內,蒙縣道憲唐札開,奉宮保爵撫憲劉案行,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則例內開,州、縣倉庫錢糧每三月申報一次,由該管道府查覆,加結送司,轉呈督撫隨時抽查;如有虧空,嚴參治罪等語。又光緒十年八月間,本部奏定整頓交代章程案內,擬令嗣後各省、州、縣倉庫錢糧,概令遵照定例,按三個月申報一次,兼令於每年上、下忙征完後一月內,該管道親赴直隸州,府州親赴各屬縣,即將各屬庫核對盤驗,並出具有無未解銀兩甘結,由藩司加結;上忙限於當年十一月,下忙限於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屆年終,令督撫將通省有無虧缺及征存未解款項,開單項目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照。光緒十三年七月間,本部由該省藩司、道府並不遵照例章出具盤查印結送部,以致福清縣八十四虧挪巨款,將藩司暨該管道府一併奏參議處,並令嗣後務須遵照例章,將每年上、下忙後應送各上司盤查印結,依限送部。經此次擇尤懲處後,若再不依結報,定當全行奏參,以挽積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照。嗣因該省光緒十三年上、下忙後,各上司盤查印結,久不送部,亦無隻字聲復,復於光緒十三年六月並十四年二月間,兩次專案飛咨該督,嚴飭藩司暨各道府速將光緒十年上忙後應送各項印結,限接到部文一月內,趕緊送部查核;其自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應送各項印結,亦即陸續補送,飛催各在案。迄今相近兩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該省竟不飭催,任其延宕,實屬非是。至台灣各屬應送前項各結,自定章以來總未送部,該省清丈田畝,更定賦則,每年新賦約有七十萬兩左右,較往昔糧額增益甚多;且啟征依始,尤當認真整飭,豈容稍存因循。所有該省自光緒十四年六月啟征新賦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錢糧後,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章盤驗稽查,應送印加各結,未便任令久稽,亟應併案飭催送部,以重考核。相應飛咨閩、浙總督兼管福建巡撫,暨台灣巡撫嚴飭福建藩司,即將內地光緒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並令台灣藩司將光緒十四年上、下兩忙應送印加各結,趕緊匯齊,限於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內,補行送部。至本年上忙應送各結,現已屆限,應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辦。至該二省後每年上、下忙應送印加各結,即由該督撫嚴飭各該藩司,即自光緒十五年下忙起,務當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遲逾。經此次本部飭知後,該二省倘再仍前延宕,本部定將該藩司等照章奏參,以示懲儆可也,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合就札行。為此,仰該道即便轉行各府州遵照辦理,毋遲須案,等因。奉此,除分飭外,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遵照辦理,並即轉行所屬查照,毋稍違延,切切,此札,等因。又蒙札同前因,各到府。蒙此,除分別移行遵照辦理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十三日札。
第三二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台南府正堂軍功一級紀錄三次吳,為轉飭事。本年二月十四日,蒙台藩憲沈札開,奉宮保爵撫憲劉案行,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則例內開,州、縣倉庫錢糧每三月申報一次,由該管道府查核,加結送司,轉呈督撫隨時抽查;如有虧空,嚴參治罪等語,又光緒十年八月間,本部奏定整頓交代章程案為,擬令嗣後各省、州、縣倉庫錢糧,概令遵照定例,按三個月申報一次,兼令於每年上、下忙征完後一月內,該管道親赴直隸州,府州親赴各縣屬,即將各屬庫核對盤驗,並出具有無未解銀兩甘結,由藩司加結;上忙限於當年十一月,下忙限於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屆年終,令督撫將通省有無虧欠及征存未解款項,開單項目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照。光緒十三年七月間,本部因該省藩司、道府並不遵照例章出具盤查印結送部,以致福清縣八十四虧挪巨款,將藩司暨該管道府一併奏參議處,並令嗣後務須遵照例章,將每年上、下忙後應送各上司盤查印結,依限送部。經此次擇尤懲處後,若再不依限結報,定當全行奏參,以挽積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照。嗣因該省光緒十三年上、下忙後,各上司盤查印結,久不送部,亦無隻字聲覆。復於光緒十三年六月並十四年二月間,兩次專案飛咨該督,嚴飭藩司暨各道府速將光緒十年上忙後應送各項印結,限接到部文一月內,趕緊送部查核;其自光緒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應送各項印結,亦即陸續補送,飛催各在案。迄今相近兩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該督竟不飭催,任其延宕,是屬非是。至台灣各屬應送前項各結,自定章以來總未送部,該省清丈田畝,更定賦則,每年新賦約有七十萬兩左右,較往昔糧額增益甚多;且啟征依始,尤當認真整飭,豈容稍存因循。所有該省自光緒十四年六月啟征新賦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錢糧後,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庫盤驗稽查,應送印加各結,未便任令久稽,亟應併案飭催送部,以重考核。相應飛咨閩、浙總督兼管福建巡撫,暨台灣巡撫嚴飭福建藩司,即將內地自光緒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並令台灣藩司將光緒十四年上、下兩忙應送印加各結,趕緊匯齊,限於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內,補行送部。至本年上忙應送各結,現已屆限,應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辦。至該二省嗣後每年上、下忙應送印加各結,即由該督撫嚴飭各該藩司,即自光緒十五年下忙起,務當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遲逾。經此次本部飭知後,該二省倘再仍前玩延,本部定將該藩司等照章奏參,以示懲儆可也,等因,到院行司,即便轉行各府、州遵照辦理,並移福建藩司、台灣道查照,毋遲,等因,到司。奉此,除移行遵辦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趕緊轉飭遵辦,毋稍遲延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分飭遵辦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趕緊依限遵辦,毋得稍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札。
第三三札飭
頭品頂戴、署理台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為札飭事。照得台省自光緒十四年起,各屬啟征新糧,隨征加一補水,並一五平余,無論起運存留,均應照算平余,備給津貼。由縣隨時備文具領,作為一領一解;如有餘存,專款解司。其隨征補水,除由縣坐支各款免提外,其起運及存留應行解司各款,均應加一補水,隨正解司,不得專解正款,聲明補水別行領抵,致滋糾纏。至各營米折,自十六年起,由司隨餉給發,無庸飭縣撥支;十四、五兩年米折,系飭縣撥支,其補水免予提解。除通飭遵辦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日札。
第三四札飭
賞換花翎升授基隆撫民府、代理台南府正堂隨帶加三級方,為飛札催解事。本年正月初一日,蒙藩憲沈札開:照得各屬應完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已據台灣、台北兩府屬解完足數;惟該府安、鳳、嘉、恆四縣應完錢糧,均系解交台南支應局轉解司庫,現在上忙奏期已逾,立等造報,茲飛捷輪前往台南之便,應將各該縣解存錢糧照數提齊,交輪轉解到司,以付造報,合再盡札飛催。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轉飭各縣迅將應完本年上忙三分錢糧,即日照數解局,交輪轉解赴司,立等入冊注完造報。此催如再延誤,即行照例詳參,懍之,火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本府屬各該縣應解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核計報解之數,祗有嘉義縣已照三分解足,此外該縣及安、鳳三縣均尚短解,業經嚴催征完解在案。茲蒙前因,除移請台南支應局將各該縣解存光緒十六年分上忙錢糧照數提齊,交飛捷輪船解赴藩憲庫完收造報,一面由府分飭趕解外,合亟開單飛催。為此,札仰該縣迅即查照粘單內開應解短解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漏夜派丁押解赴支應局,立等交飛捷輪船匯解。輪船開駛在即,毋稍稽延干參,懍之,火速,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札。
第三五札飭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台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台澎兵備道霍伽春巴圖魯唐,為札催事。案照台灣改設行省,自光緒十四年起,各屬經征正雜各款,統行解司,所有應用布廣連單號批,先期備價赴司請領,以資按款填解,經前司通飭在案。台灣、台北兩屬歷經遵照辦理;惟台南各屬未據請領,殊違定章,合再札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克日備價具領,派差來轅請領,以資填用,懍之,速速,此札。
光緒十七年六月。
第三六諭示
即補分府代理宜蘭縣正堂蕭,為特再諭飭協催完納事。案據各保糧差葉源稟:東、西勢各社化番抗納新舊錢糧,一令協差趕催各番丁自光緒十四年起應完錢糧,務須掃數完清,以重糧賦,迨今猶是任意不納,實屬有心抗欠。茲據各保糧差復以番眾自耕之田地,無論膏劣,概配不入則之例納糧,比較漢人輕賦數倍,征冊內僅有番丁花名,並無姓名,相同甚多,無從詢起,任源等催趕莫何。伏思充當頭目者,其漢人每年有應番化番田糧,皆歸收給,而眾番遞年應納錢糧亦應責成協收等情,具稟前來,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東勢婆羅辛仔遠下番田糧差,按社趕催各番戶將應完本年分新糧,務要掃數赴櫃完清,再行帶徵節年舊糧;倘有番戶敢再任意抗納,准該番頭目按名指稟赴縣,以憑究追。知諭該頭目有意推諉,別行嚴懲,毋得玩延干咎,切切,特諭。
光緒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給。
第三七稟呈
署理台灣府恆春縣,為稟請委員勘丈升科,以順輿情事。本年十二月初五日,據卑轄各在紳士董國安、總理陳怡隆等稟稱:竊照辦等則以定賦額,昭王政之大經;勤耕種以納稅糧,守農民之本業。定例開墾田地,水田限以六年,旱田限以十年,即應報明勘丈升科,恆邑自設縣至今已十餘年,尚未完賦。安等感皇仁之浩蕩,報初民之愚誠,是以本年四月奉爵撫憲奏奉諭旨,全台辦理清丈,頒發告示到縣,先因夏間雨水積潦,請武前憲轉詳暫緩;迨至秋間,又值交卸,幸逢仁主下車,興利除弊,百廢俱舉;奈收成在即,即未敢上瀆。現在稻穀登場,正可及時履勘;惟尚有委曲下情,不得不瀝情者。緣恆地從前未曾設官,生番時出戕殺,是以莊民開墾田地,按畝酌量,納以租谷,交給頭人,以免生番擾害。今各番均已薙髮歸順,同為朝廷赤子,且社長、頭目均有月支口糧,應請將此項番租轉詳上憲,頒發示諭永免,以蘇民困。至恆邑田地因水利未興,收成歉薄,往往雨暘失時,僅收一次,今蒙詳請築陂,倘荷上憲矜憐,發款興工,將來或可豐收。刻下已開之田,收成分數莫定,農民終歲勤苦,刈獲無幾,可否轉詳上憲,將恆邑賦額量予減輕,或照同安下沙之例完納,則一經清丈升科,小民定可踴躍輸將,爭先恐後,無敢抗違。伏思安等食毛踐士,何敢妄有干求,第地瘠民貧,實有難為之勢,用是轉輾思維,惟有仰懇俯念民艱,婉陳憲鑒,庶不致拮据掣肘之嘆。除將各莊田畝趕緊開報外,理合稟請恩賜,詳請委員來恆,於農隙之時,丈量冊報,從輕科賦,永免番租,感激切稟,等情。據此,查:卑邑清丈田地一案,前經稟請委員勘丈,奉憲台、爵撫憲批示:俟台、淡兩縣丈竣再辦,等因,轉行下縣遵照在案。茲據該紳耆、總理等具稟前情,查:刻農隙之時,丈量較易,若俟明年台、淡兩縣辦竣,恐在春、夏多雨之際,積水霖潦之間,履勘為難,所稟亦屬實情,合亟據情稟請憲台察核,迅賜委員下縣,並飭台灣縣選派算繪書弓丈手三數名,隨同委員來恆,以便乘時趕辦,實為公便。除稟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稟,須至正付稟者。
一、稟撫、道、糧台府各憲。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正堂何行。
第三八諭示
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丁日昌奏,台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苦累,開單懇恩豁除一折;福建台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台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著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徵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諭,務使實惠及民,毋任使胥肥飽,則副朝廷嘉惠閭閻至意,余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單並發,欽此。
計開:
台灣縣
港潭七所,共征銀四百五十三兩九錢八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梁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共征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厘;
杉板頭船九十七隻,共征銀四十兩七錢四分;
尖艚五隻,共征銀四兩二錢;
罟六張,共征銀七十兩零五錢六分;
繒一張,共征銀一十二兩六錢;
三張,共征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共征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蚝九條,共征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澎湖大網一十六張,共征銀五十六兩;
箔網二張,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
大滬二口,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小滬十口,共征銀八兩四錢;
梁頭餉稅溢額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厘;
牛磨三十首,共征銀一百六十八兩;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共征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厘;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共征銀四百零七兩九錢六分;
此路花園番檨一宅,征銀七十兩:
以上,共征雜銀二千九百二十三兩九錢九分六厘。
鳳山縣
港四所,共征銀一百八十九兩六錢七分四厘;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載梁頭九百八十九擔,共征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一百二十四隻,載梁頭二千四百四十擔,共征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厘;
罟九張,共征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
繒二張,共征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共征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八條,共征銀四十七兩四分;
蚝八條,共征銀四十七兩四分;
箔二條,共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采捕船給旗九十二枝,共征銀九十六兩六錢;
梁頭餉稅溢額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九厘:
以上,共征雜餉銀七百八十八兩零六分八厘。
嘉義縣
港五所,共征銀三百五十一兩四錢五分九厘;
船四十隻,共載梁頭九百三十八石,共征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五厘;
繒二張,共征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五條,共征銀二十九兩四錢;
蚝二條,共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蚝八條,共征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蕭壟檳榔二十四宅,共征銀六十兩;
笨港店四百一十間,共征銀二百兩零五錢;
另瓦■〈瞞,石代目〉礶五座,共征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一所,征銀三兩;
梁頭餉稅溢額銀一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厘:
以上共征雜餉銀九百五十六兩六錢零八厘。
彰化縣
港四所,共征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厘;
小■〈舟古〉一百三十五隻,共征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厘;
水裡港一所,征銀三兩;
番仔橋港大突溝港共征銀二兩八錢;
■〈罒上令下〉一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
牛磨四首,共征銀二十二兩四錢:
以上,共征雜餉銀二百二十八兩七錢四分三厘。
淡水廳
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車磨一張,征銀五兩六錢:
以上,共征雜餉銀一十七兩三錢六分。
澎湖廳
小杉板船一百五十三隻,共征銀六十四兩二錢六分;
又溢額小杉板船二百零七隻,共征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
又溢額尖艚船二十七隻,共征銀二十二兩六錢八分;
大網八口,共征銀二十八兩;
小網三十七口,共征銀六十三兩八錢四分;
小繒十五口,共征銀十二兩六錢;
又溢額小罟繒十張,共征銀八兩四錢;
小滬一十九口半,共征銀八兩一錢九分;
又溢額小滬三十四口,共征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
以上,共征雜餉銀三百零九兩一錢九分。
以上四縣二廳,統共征雜餉銀五千二百三十三兩九錢六分五厘。
閩浙總督臣何璟
福建巡撫臣丁日昌福建布政使臣葆亨敬謹謄黃
署福建按察使臣定保
第三九札飭
特授台灣府正堂在任候選道加三級隨帶加四級周,為遵札行知事。光緒元年九月二十日,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九月初五日,准藩司、省會善後總局移開,竊照各屬庫存銀兩無論正雜款項,非關報解,即應儲備,照例不准擅自挪用者,所以杜侵虧之漸也。近來各府、州、廳、縣每有藉詞地方公事,並不先期稟明,擅將公款虧挪,事後率以不應請銷之款,含混抵塞,若不申明舊制,嚴行禁止,何以重庫款而儆效尤。除呈明兩院憲並通飭各屬嗣後不得再行擅挪外,合就飛移,請煩通飭所屬遵照:凡有庫存公款,此後如非稟奉核准撥用者,無論何項急需,均不准擅自挪用;倘敢仍蹈故轍,不論應否堪以動用,均勒限賠補,並干參辦。仍令將奉文日期,具文分報司道本局查考,遇有交替,專移後任知照,望切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移飭各廳、縣一體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憲檄,業經移行在案,茲蒙前因,合再飭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三日札。
第四○找盡斷根契字
親立找盡斷根契字人郡城下橫街陳光瑤,有鬮分承祖父陳啟善明買過葉牛郎新港東田一宗,計參所,受種共三甲六分,帶崎埤水分三甲六分灌注,年帶嘉邑下茄苳保管事黃翻興戶內馬料粟八石四斗;又帶林榮機戶下馬料粟四石四斗。其田三所,坵段坐落,四至載明契後明白為據。以上田三所,受種三甲六分,於道光八年十月間,典與郡城石榮記,典價佛銀八百大元,將田現付掌管,收成納租。今因乏銀別用,願將以上田三所盡根斷賣,先除至親不承受,外托中再懇原典主石宅承買,三面言議再找盡斷根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前原典主共契價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其找盡銀元即日同中收訖,而田仍付石榮記永遠掌管,應納馬料粟帶付完納。聽其買主推收入戶,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藉言價值未足,別滋事端。保此田果瑤承祖父明買物業,系瑤鬮分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瑤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親立盡根賣契字一紙,並繳承買葉牛郎賣契一宗,送付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找盡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原典契價共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場見長男廷仕次男廷榜
知見人母鄭氏
親立找盡斷根賣契字人陳光瑤
為中人楊西池
計開: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於後。
一、田一所,大小八坵,受種一甲二分,坐落新港東後洋下埤仔墘北畔,東、西原至葉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一、田一所,大小十坵,受種一甲六分,坐落新港東厝後洋下埤南畔,東、西原至李家田,南原至方宅田,北至埤。
一、田一所,大小六坵,受種八分,坐落新港東後洋橫路上,東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黃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以上田三所,共帶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列明契內。
第四一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賣盡根田契人兄弟葉文欽、葉文錄、葉文鋤、葉文鋤等,有承祖父明買水田二處:其一處坐落火燒莊洋,土名榕樹角,大小坵額不計其數,經丈一甲一分七厘半,帶陂水灌溉,東至車路,西至楊家田,南至車路,北至抄封田,年納馬料大租谷五石四升。又一處坐落土名火燒莊頭圳洋,經丈一甲,年納馬料大租谷四石二斗九升,帶大陂水灌溉,東至自己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圳;北至圳。兩處界址俱各界限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兄弟願將此兩處之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義記出首承買,同中議定時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田隨踏付銀主掌管,起耕易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兄弟及子孫不敢異言滋端,亦無找洗之理。保此田系欽等兄弟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拖欠官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欽兄弟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田契一紙,並帶上手印契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九年三月日。
為中人王田、何朝桂
在場知見媽親鍾氏、葉文錄
同立賣盡根契人葉文欽葉文鐖、葉文鋤
第四二杜絕盡賣田契字
立杜絕盡賣田契觀音山里中沖崎莊陳東使,有明買水田一所,坐落滾水社前,丈明三分實業,大小共八坵,其東、西四至界址,俱開明在契後。年帶納官掌事馬料租,共粟一石三斗五升。今因欲銀費用,將此實業三分之田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戚族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與姚輝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得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其課粟,乾隆三十六年止,以上系是東完納,不干銀主之事。保此田系是東明買實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東自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並非抑勒,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絕盡田契一紙,並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百二十大元正,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七年四月日。
為中人尹粟老
知見人胞弟陳猜老
代書人朱自南
立杜絕盡根賣田契人陳東使
其田四坵,東至黃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又其田四坵,東至楊家田,西至黃家園,南至本家,北至楊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四三杜賣絕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觀音里赤山仔莊方好、方江,有承祖父自墾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在本庄面前社腳,受種七分五厘,年納正供租粟三石三斗二升,又帶馬料粟四石五斗;東至大路,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本家田。又帶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本庄等店頭,年帶納施候租粟一石;東至大路,西至圳,南至本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賣本庄黃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隨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是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典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豐六年二月日。
為中人許阿強
知見人母親陳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方好、方江
代書人李花
第四四賣斷契字
立賣斷契人觀音里仁武莊沈禮、沈皇、沈厭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所,一甲五分,坐落土名在總督埤■〈口亟〉口,年配總督埤水灌溉,納馬料粟一十二石。坵段載在上手,共十埒,東至郭家田,西至載家田,南至圳,北至崩溝,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盧家炳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的價佛頭銀四百大元。銀即日同中交訖,田並埤水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納,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後來子孫不敢言貼言贖。保此田系皇承父明買田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欠租項,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皇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斷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四年五月日。
知見人嫂王氏
為中人許烈、王帶
代書人沈禮、沈禮
賣斷契人沈皇、沈厭
知見人二伯
第四五賣盡杜絕田契字
立賣盡杜絕田契字人大竹里頂橫街城內李再添,有承祖父明買過崗山仔莊莫迎生水田一所,年帶納馬料租銀一兩,土名坐落在崗仔莊面前洋,水田五分,東至謝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大路,北至大圳墘,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願將此田向與崗山仔莊陳新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出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踏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保此田再添有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添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知見人老母許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再添
為中人楊立觀
代書人自筆
第四六杜絕盡根契字
立杜絕盡根契人大坵田堡馬椆后庄顏國妝等,有自置廍份園一段,坐落土名中車路北園東畔,受種南北■〈木庶〉著十二壟,東至本家園,西至顏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溝,四至明白為界。年納課谷一斗,又帶廍餉銀一分正。今因乏銀回唐,願將所置之園出賣,托中與本族武孫叔出首承買,三面言義,依著時價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園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諸事。保此園系妝自置物業,與房親戚人等無干,亦無重典他人,並無拖欠舊課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妝一力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立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頭契內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其上手契與別業相連,難以分拆,不得並繳,合批明,再照。
嘉慶十四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媽瑗
知見人顏國會
立杜絕盡根契人顏國妝
代筆人顏右單
第四七找絕根契字
立找絕根契人蕭天生,有承曾祖父明買過蔡廷草地一所,坐落頭橋塗樓、北勢學老厝下洋等莊,帶田園、荒埔、壙地、埤堀、水圳、山■〈人上番下〉、糖廍等業。東至白灰墓,西至大路,南至溪底水邊,北至山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此草地莊業鬮分四股,生承祖父應得一股,年該帶正供粟一十九石四斗三升七合,又帶■〈勹外雲內〉丁銀八錢二分四厘九毛三絲,並帶下洋莊廍餉銀一兩四錢,配■〈勹外雲內〉補粟一斗一升三合二勺五抄。緣前年兄沛光憑中立契,經典何元英價銀九百五十七元,將莊業踏付收掌,十餘年無異。茲生窮乏,無力備銀贖回原契,將此應份莊業租粟額數,先盡問至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何元英墾找杜賣莊業等項,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願將應份等處草地莊業,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言贖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找絕根契一紙,附鬮書佃字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找契內銀八十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元年十二月日
在場人堂叔捷元
為中人陳承業、翁成魁
知見人嬸祖母吳氏
代書人陳宗敬
立杜找絕根契人蕭天生
第四八諭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台南府台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台邑效忠里外武定里楠仔仙溪東西,均系沿海沙埔,及內山沿溪草埔墾成田園,祗能栽種雜糧,收成征箔,若照新章下下則田園定賦,小民未免苦累;惟既已開墾田園,亦箔有種植,若剔歸舊未入類,從緩升科,似覺亦未允協。茲本縣委員再四商榷,惟有仿照同安沿海田地之式,酌量變通,以磽箔未甚者田,每甲年征銀四錢四分;尤甚者田,每甲年征銀三錢三分;園照田各遞減二成,以紓民力,而示體恤。經會稟府憲請示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該處田園雖然瘠箔,現經本縣委員稟請府憲,仿照同安沿海地畝之式,酌量變通,征完新糧,較之原定新章賦則減輕不少,務各激發天良,趕緊赴局承領丈單,並將應納糧銀備齊納清,領串安業,均毋觀望挨延,致干差追,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給。
貼楠仔仙溪西曉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