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史 · 第三節 《唐律疏議》的成書與氏族志的修訂
《唐律》的修訂 唐王朝的法規,有律、令、格、式四類。「律以正刑定罪」,就是規定罪名和刑罰的法典。「令以設范立制」,是對於各種重要制度所作的規定(1)。「格以禁違正邪」,是根據有關制敕,按照六部二十四司的職掌分類編輯的百官辦事準則(2)。「式以軌物程事」(《唐六典·刑部郎中》),是官署行政條例(3)。四者相輔而行,而以律為主,令補律的不足,格、式輔律、令的施行。
下面著重講《唐律》。
唐自高祖初取關中,即下令廢除隋煬帝時期的苛法,悉從簡易。武德元年(公元618年),詔大臣增損隋開皇律令,製成新律。武德七年,又命臣下加以修訂,計五百條,分為十二卷,稱《武德律》。唐太宗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詔大臣房玄齡與學士、法官重加修撰,稱《貞觀律》。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又詔大臣長孫無忌等加以刪定,稱《永徽律》。為使全國司法機關判刑劃一,避免一個罪犯「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唐律·名例》疏議)起見,同時命長孫無忌廣召「解律人」,撰定《律疏》三十卷,來逐條注釋律文,並提出問題,加以解答。永徽四年,書成,頒行全國,這就是今天尚完整保存下來的中國封建社會法典——《唐律疏議》。《唐律疏議》雖是永徽四年撰成的,但這部書也經過武則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等幾次小小的改動,但基本上還保持了《永徽律》的原來面目。
《唐律》分十二目,一曰《名例律》;二曰《衛禁律》(衛指禁衛,禁指關禁);三曰《職制律》(職司、法制);四曰《戶婚律》(戶口、婚姻);五曰《廄庫律》(廄為馬牛之所聚,庫為兵甲財帛之所藏);六曰《擅興律》(興謂興師動眾,擅為專擅);七曰《賊盜律》;八曰《斗訟律》;九曰《詐偽律》;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律》(捕系、逃亡);十二曰《斷獄律》。這十二目,大都沿襲隋舊。
唐代刑罰分為五等:笞、杖、徒、流、死,皆依隋制。
笞刑五: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三:二千里,居作一年;二千五百里,居作一年;三千里,居作一年;加役流,則為居作三年。《唐六典·都官郎中》職下規定,「其應徒則皆配居作。在京送將作監,婦人送少府監縫作;外州者,供當處官役及修理城隍倉庫及公廨雜使。犯流應任居作者亦准此。婦人亦留當州縫作及配舂。」
死刑二:絞,斬。
唐代有所謂「十惡」的十種重大罪名:
一曰謀反(原注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原注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原注謂謀背國從偽);
四曰惡逆(原注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母、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五曰不道(原注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
六曰大不敬(原注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對捍制使);
七曰不孝(原注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原注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原注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內亂(原注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有人如果犯了「十惡」大罪中嚴重的條目,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在赦免之列。
皇帝是地主階級的總代表,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危害皇帝和封建統治的行為,被稱為「謀反」、「謀大逆」、「謀叛」或「大不敬」。在《唐律·賊盜律》里,第一條條文就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不同異(不管同居或分居)。」不是殺,便是沒為官奴婢。另外還有一條:「即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以謀叛論」,也是入「十惡」之目,為首者處斬刑,父母妻子流二千里。倘若人民集眾百人以上,抵抗官軍,那就要全體處斬,這百人的父母妻子,並流三千里。如集眾不滿百人,也作百人以上論罪。《唐律》還用「不孝」、「不睦」、「不義」等條目來維護封建的倫常秩序,這充分說明封建國家是地主階級專政機器,封建國家的法律是力圖鞏固封建秩序和維護封建倫理道德的。
《唐律》在量刑定罪方面,也是按照尊卑貴賤來定輕重的。而且還沿襲了《周禮》舊制,有八議之法:一曰議親(謂皇親國戚);二曰議故(謂皇帝故舊);三曰議賢(謂有「大德行」);四曰議能(謂有「大才能」);五曰議功(謂立過「大功勳」);六曰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五品以上及爵國公以上者);七曰議勤(謂有「大勤勞」);八曰議賓(謂如北周后人介公、隋後公)。勛臣、貴戚和大官僚,如果觸犯刑章,可以援引「八議」來請求贖罪、減刑、免罰。這就明白規定封建統治階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
《唐律》里,把人分成「良」和「賤」兩大類。良人這一大類中,既有地主剝削階級,也有農民、手工業者等被剝削階級。如上面「八議」中提到的貴戚勛臣,以及世家大族等大官僚、大地主階級,和一般的庶族地主階級,他們都是剝削階級;而列在「編戶齊民」中的均田農民和均田制沒有推行地區的自耕農民,以及身份自由的手工業者,他們在法律上的身份也是良人,實際卻在受著封建政權的沉重剝削。因此他們實質上是被剝削階級。對於占田過限、盜耕種公私田、賣口分田、隱匿戶口、虛報年齡、輸課稅物違期、負債不能償、丁夫雜匠逃亡等等,《唐律》訂立輕重不等的處罰辦法。編入戶籍的勞動人民,被封建法律束縛在里村鄰伍等的地方基層組織中,受到連環保的制約,他們不得自由遷移,如私自「浮浪他所」,「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笞二十),最高的處罰為「杖一百」。如果有課役而全戶逃亡的話,「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笞四十),罪至徒三年」(《唐律·捕亡律》)。基於他們的經濟地位,儘管他們在法律上規定為良人,名義上是國家的編戶齊民,是自由民,而實質上仍然是被剝削被壓迫者。
官奴婢、官戶、雜戶,是當時屬於官府的「賤民」等級。反逆的家屬私奴婢沒入官府以後,成為官奴婢。官奴婢經過赦令,「一免為番戶(亦稱官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唐六典·都官郎中》),但這種機會是絕無僅有的。官奴婢配發到諸官府去從事無償勞動,「長役無番」,一年中只能有三天(元旦、冬至、寒食節)休息。由於官奴婢不授田,又沒有私有財產,每一年度由官府發給布衫褲一套,皮靴一雙,每二年發給襦復褲一套,每季度發給口糧一次,丁奴每日口糧為三升。官奴婢如果逃亡,處刑極重,《唐律·捕亡律》規定:「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番戶亦稱官戶,《唐律·名例律·疏議》說:「官戶者,亦謂前代以來,配隸相生,或有今朝(指唐朝)配沒。州縣無貫,唯屬本司。」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唐六典·戶部郎中》)。他們分番上諸司服役,「一年三番」,即一年中每三個月上番一個月,一年共上番四個月,故稱番戶。番戶逃亡的處罰,和官奴婢一樣,「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杖七十)。雜戶,據《唐律·戶婚律·疏議》:「雜戶者,前代犯罪沒官,散配諸司驅使,亦附州縣戶貫,賦役不同百姓。」《賊盜律·疏議》又說:「雜戶及太常音聲人,各附縣貫,受田進丁老免,與百姓同。」雜戶中還有工戶和樂戶,「工屬少府,樂屬太常」,他們和一般雜戶的最大區別,是他們的戶口,「並不貫州縣,散屬諸司上下」(《唐律·名例律·疏議》)。雜戶和工戶、樂戶,「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即每年上番兩個半月。對雜戶、工戶、樂戶判處逃亡罪也很重,《唐律·捕亡律》規定:「工、樂、雜戶亡者,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笞四十),罪至徒三年。」另外有一種太常音聲人,《唐律·名例律·疏議》說:「太常音聲人,謂在太常作樂者,元與工〔戶〕、樂〔戶〕不殊,俱是配隸之色,不屬州縣,唯屬太常,義寧(隋恭帝義寧元年,即公元617年)以來,得於州縣附貫,依舊太常上下,別名太常音聲人。」他們也是在太常「分番上下」。「關外諸州,分為六番,關內五番,京兆府四番,並一月上。」(《唐六典·太樂令》)即關外諸州六個月中上番一個月,關內諸州五個月中上番一個月,京兆府四個月中上番一個月。太常音聲人和雜戶有相似的地方,即他們的戶籍,隸屬於州縣,但太常音聲人在法律上允許和百姓通婚,而雜戶是不允許的。雜戶、官戶和官奴婢,只能「當色婚嫁」,即雜戶娶雜戶,官戶娶官戶,嚴格禁止和「良人為婚」。《唐律·戶婚律》規定:「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官戶、官奴婢的身份地位,大概和私家奴婢相等。太常音聲人和雜戶、工戶、樂戶的身份地位,大概和私家部曲、客女相等。
為了維護大地主階級的利益,《唐律疏議》明確解釋「部曲為私家所有」(《名例律·疏議》)、「奴婢、部曲身繫於主」(《賊盜律·疏議》),「至如奴婢、部曲,唯繫於主」(《斗訟律·疏議》),用現在的話說,就是人身依附。此外還說「部曲、奴婢,是為家僕,事主須存謹敬」(《斗訟律·疏議》)。部曲、客女是沒有自己的戶籍的,從東晉南朝起,「客(指部曲、客女)皆注家籍」(《隋書·食貨志》),唐代更是這樣,《唐律·戶婚律》釋文云:「此等(部曲、客女)之人,隨主屬貫,又別無戶籍。」《吏學指南》亦云:「此等(指部曲、客女)幼無所歸,投身衣飯其主,以奴畜之,別無戶籍,唯隨本主籍貫,若此之類,名為部曲。及其長成,許得通娶良人。」部曲、客女和奴婢不同的地方(4),是「奴婢同於資財」(《唐律·名例律·疏議》),而「部曲不同資財」(《唐律·賊盜律·疏議》),「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唐律·名例律·疏議》),「奴婢有價」(《唐律·詐偽律·疏議》),可以買賣,而「部曲轉事無估」,是不許買賣的。奴婢只能和奴婢結婚,「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減一等,合徒一年」(《唐律·戶婚律·疏議》),而部曲卻不然,「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為之」(《唐律·名例律·疏議》),不像奴婢那樣受到嚴格的限制。
部曲死後,他們的妻女,封建大地主有權指配給另一部曲,《唐律·戶婚律·疏議》:「又問:『部曲娶良人女為妻,夫死服滿之後,即合任情去住。其有欲去不放,或因壓留為妾,及更抑配與部曲及奴,各合得何罪?』答曰:『服滿……仍即任去。若元娶當色(部曲娶客女)為婦,未是良人,留充本色,准法無罪。若是良人女,壓留為妾,即是有所威逼,從不應,得為重科。或抑配與餘部曲,同放奴婢為良,卻壓為部曲,合徒一年。如配與奴,同與奴娶良人女,合徒一年半,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此等轉嫁為妻及妾,兩和情願者,並不合得罪。』」在這裡,《唐律》只規定部曲妻如果是良人女,就不准封建主們威逼她們作妾,或者抑配給另一部曲;但如果部曲妻不是良人女,她們的身份是低於良人一等的客女甚至是奴婢的話,那麼,封建主就有全權支配她們,或者指配給另一部曲,或者把她們留作自己身邊的侍妾,律文上是不加禁止的。
部曲、客女,是束縛在地主土地之上,被禁止離開這塊土地的,他們倘若沒有得到主人的允許,而擅自離開這塊土地的話,那就要作為逃亡論罪。《唐律·捕亡律》里有「諸官戶、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的條文,注云「部曲、私奴婢亦同」,可見部曲、客女逃亡,到了唐代還是和逃亡的私奴婢一樣,處刑很重。另外,《唐律》還規定部曲、客女禁止自由地從一個封建地主轉到另一個封建地主那裡去,某些地主倘若不經過合法手續而收留逃亡部曲的話,那就得看情節的輕重,情節重的稱作「略」(不和為略);情節輕的稱作「和誘」(謂和同相誘)(5)。《唐律·賊盜律·疏議》:「略他人部曲為奴婢者,流三千里。略部曲還為部曲者,合徒三年。」「和誘者,各減一等。和誘部曲為奴婢,徒三年。還為部曲,徒二年半。」可見對略賣、和誘或收留逃亡部曲、客女的處刑,是相當重的。這樣,部曲、客女就完全被固著於土地之上,喪失了人身自由。在這一時期內和此後一段時期,封建主買賣土地,也必然會連同部曲、客女一起轉讓與人,所謂「部曲轉事無估」,只是不能作價計算罷了。北宋中葉皇(公元1049—1054年)年間制定的官莊客戶逃移之法,才規定「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毋就租以充客戶;凡貸錢,止憑文約交還,毋抑勒以為地客」(《宋史·食貨志》),開始有所釐革。但是南宋紹興二十三年(公元1153年)的詔文,還宣稱「民戶典賣田地,毋得以佃客姓名私為關約,隨契分付;得業者,亦毋得勒令佃耕」(《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六十四)。可見這種抑勒地客,不許遷移的情況,到南宋初期還是存在著的。
部曲、客女如果要離開封建主的土地,必須獲得封建主的許可。《唐律·戶婚律》:「諸放部曲為良,已給放書,而壓為賤者,徒二年。若壓為部曲……者,各減一等(徒一年半)。」《疏議》曰:「依《戶令》,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並聽之。皆由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可見部曲、客女離開他們的主人,必須由帶著濃厚的父家長色彩的封建主,給與手書發放文書,還須取得封建主長子,即未來的父家長的副署,申報地方政府,剔除「附籍」,才算合法(6)。這一習慣法,也一直保持到北宋中葉,才明令廢除。據《宋會要輯稿·農田要錄》稱:「仁宗天聖五年(公元1027年)十一月詔: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州軍,舊條,私下分田客,非時不得起移,如主人發遣,給與憑由,方許別住。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年田收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即不得非時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攔占,許經州縣詳論」(第一百二十一冊)。可見一直到北宋中葉,地客沒有取得封建主給與的「憑由」,還是不能隨便離開封建主的土地。
《唐律》還明文規定:奴婢、部曲,不同良人(《名例律》)。因此,部曲殺良人,絞;良人殺部曲,減一等,流三千里(7)。部曲殺主,斬;主殺部曲,部曲有罪,勿論,部曲無罪,主徒刑一年(8)。部曲過失殺主,絞;主過失殺部曲,勿論(9)。部曲毆傷主之近親,斬或絞;主之近親毆傷部曲,杖一百至七十;如主之近親因過失殺部曲,勿論(10)。良人相奸,部曲客女相奸,徒刑一年半;部曲奸良人,加一等,徒刑二年;良人奸他人部曲妻及客女,杖一百。部曲奸主之妻及主之姑、姊、妹或主兄弟之妻女,絞,強姦者斬;主奸己部曲妻及客女,無罪(11)。除謀反、謀逆、謀叛直接危害到最高統治者外,部曲無權控訴主人。部曲訴主,絞,部曲訴主之近親,流;主誣告部曲,勿論,若非誣告,更不用說了(12)。
從《唐律》里可以看出,即使在封建制比較發展的唐代社會裡,奴隸制殘餘還是嚴重存在的。儘管奴婢已沒有使用在農業生產上的明顯跡象,但家內僕使主要是由奴婢來充任的。《唐律》明確地說:「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名例律·疏議》),「奴婢與畜產、財物同」(《賊盜律·疏議》注),「奴婢賤隸,惟於被盜之家稱人,自外諸條殺傷,不同良人之限」(《唐律·名例律·疏議》)。《唐律·賊盜律》還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和誘者,各減一等。」《疏議》曰:「和誘為奴婢者,流三千里。」即使略賣自己的至親為奴婢,處刑也是極重。《唐律·賊盜律》:「諸略賣期親以下卑幼為奴婢者,並同鬥毆殺法(徒三年),即和賣者,各減一等」(徒二年)。奴婢逃亡,和官奴婢一樣處刑,即「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唐律·捕亡律》)。藏匿逃亡奴婢,也得科以重罪。「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賣,以和誘論(流三千里),藏匿者,減一等坐之(流二千五百里)」。《疏議》曰:「凡捉得逃亡奴婢,依令五日內合送官司」,五日之外,就得科罪。奴婢的地位,《唐律》里明確規定,要比部曲又低一等,如「部曲、奴婢相毆傷殺者,各依部曲與良人相毆傷殺法」(《唐律·斗訟律》),即部曲毆傷殺奴婢,流三千里,奴婢毆傷部曲,絞。在《唐律》里,還有不少條目是針對奴婢而制定的,其中最突出的,如《戶婚律》里的一條:「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准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疏議》曰:「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輒將其女私嫁於人,須計婢贓,准盜論罪。」奴婢的女兒,是奴婢主人的財產,在法律上自然不能私自婚配。奴婢永遠是奴婢,如果奴婢主人「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人「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還正之」(《唐律·戶婚律》)。可見除了主人放免奴婢為良人,業經申請地方政府批准,或主人納婢為妾符合放良條款等外,奴婢是很難有其他途徑改變其低下身份的。《唐律》是把「婢生子」和「馬生駒」相提並論的,《名例律·疏議》舉過這樣的例子:「又問:『有人知是贓婢(來歷不明的逃婢),故買自幸,因而生子,合入何人?』答曰:『知是贓婢,本來不合交關,違法故買,意在奸偽;贓婢所生,不合從良,止是生產蕃息,依律隨母還主。』」可見法律規定,不僅「贓婢」得回原來主人家去,「贓婢」所生的孩子,也屬於「馬生駒」一類,隨母歸主,這個孩子的身份,也是「賤類」而不是良人。我們在另外的唐代文獻上,還可以看到當時的封建主把他們擁有的奴婢用於贈遺、女兒的陪嫁、析產分居時的作為家產分配、納為侍妾、指配給部曲或男奴為妻等等用途上。奴婢有罪,主人可以把他們送往官府,請求官府處以死刑。《唐律·斗訟律》里規定:「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二年。」《疏議》對這條律文還作了解釋:「奴婢賤隸,雖各有主,至於殺戮,宜有稟承。」繼承了前代「除奴婢擅殺之威」這一條文。但是實際上有的封建主為了防備家醜外揚,往往不顧法律,擅殺奴婢以滅口,所以《唐律》這一條,除奴婢擅殺之威,有時又等於具文,對封建主並沒有什麼束縛力量。因此,在唐代其他文獻上,奴婢主人擅殺奴婢的例子,還是不勝枚舉。
封建法律的階級性,在《唐律》里是表現得非常露骨的,前面所舉《唐律》中的許多條文,不同的階級和等級,兩相比較,奴婢、部曲、主人,同犯一罪,一處斬刑,一處絞罪,一無罪,處罰截然不同。本來,封建法律,是封建經濟關係的反映,在這部《唐律》里,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到在封建社會內,作為國家權力主要工具的封建法律,是如何地維護和鞏固這種經濟關係並使它神聖化的。
但是,經過隋末農民戰爭以後,唐統治階級懾於人民的巨大威力,接受隋亡的教訓,因此其所修訂的《唐律》,在量刑定罪上就不能不輕於隋代的刑律。如《唐律》降大辟(斬首)為流刑的有九十二條,降流刑為徒刑的有七十一條,「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舊唐書·刑法志》)。此外又廢除斷右趾的肉刑,改為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同時還規定笞刑不能鞭背,以減少受刑人的死亡。唐初謀反大逆,罪犯的祖、孫及兄弟同產,並處死刑;唐太宗時,凡「興師動眾」的反逆罪犯,其祖、孫、兄弟並配沒為官奴婢,若是「惡言犯法」的反逆罪犯,他們的兄弟,只是判處流刑而已。這些都比前代的法律輕了很多。唐初有關緩和隋末以來階級矛盾的許多措施,也都在《唐律》里被肯定了下來。因此,同漢魏兩晉南北朝乃至隋代的法律比較起來,《唐律》還是進步的法律。
唐代司法訴訟手續,自縣達於州,自州達於大理寺,最後由大理寺申報刑部詳復。凡杖罪以下斷於縣;徒罪,縣已定讞,也得送州複審。死罪皆報刑部詳細審復,然後奏稟皇帝決定。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定令:判「決死刑,皆於門下、中書詳復」(《唐六典·刑部郎中》)。
唐代法律是繼承了魏晉南北朝的法律而加以修訂增刪而成的。魏晉南北朝的法律,表面上一直以繼漢代法律自詡,事實上,不僅律文的形式上即類目的增多上有所變化,而且在內容上,即當時經濟關係階級關係的反映各方面,變化甚大。如前此律文中所沒有的部曲、客女這一個等級,開始在律文中出現了。可惜的是魏晉南北朝的法律,大都散失,沒有被保存下來,我們只能從程樹德所輯《九朝律考》中看到它們的一鱗半爪。只有《唐律疏議》這一部書,碩果僅存,它集結了魏晉南北朝法典的大成,深刻地反映了當時占統治地位的封建生產關係以及當時整個社會結構,具有極高的史料價值。我們如果要研究我國封建社會前期的歷史,就非研究它不可。
唐修《氏族志》、《姓氏錄》與《姓纂》 自然經濟完全占統治地位的魏晉南北朝社會,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由於這種錮閉性經濟所造成的統治階級上層以地域為分野的政治宗派集團以及與此相適應的帶有狹隘地域性的宗派觀念等等。封建統治階級內部各個集團或階層,從其狹隘的利益出發,往往發生矛盾和衝突,而唐又是繼承周、隋的局面而來的,北周既滅北齊,混合北方,隋又征服南朝,統一南北,長期分裂的局面剛統一起來,統治階級內部各個集團或階層間的關係,比起其他時期來,是更要複雜得多的。
從魏晉南北朝以來,中原和江左的世家大族以及代北的勛貴,大概可以歸納為五個地域性的集團,這就是唐人柳芳所舉的:「過江則為僑姓,王(琅邪王氏)、謝(陳郡謝氏)、袁(汝南袁氏)、蕭(蘭陵蕭氏)為大;東南則為吳姓,朱、張、顧、陸為大;山東則為郡姓,王(太原王氏)、崔(清河崔氏和博陵崔氏)、盧(范陽盧氏)、李(趙郡李氏)、鄭(滎陽鄭氏)為大;關中亦號郡姓,韋(京兆韋氏)、裴(河東裴氏)、柳(河東柳氏)、薛(河東薛氏)、楊(弘農楊氏)、杜(京兆杜氏)首之;代北(平城)則為虜(鮮卑)姓,元、長孫、宇文、於、陸、源、竇首之。」柳芳還列述他們的風尚說:「山東之人質,故尚婚婭;江左之人文,故尚人物;關中之人雄,故尚冠冕;代北之人武,故尚貴戚。」(《新唐書·儒學·柳沖傳》引柳芳論氏族)柳芳所講的他們的風尚,未必完全中肯,但是把他們分為五個大的地域性集團,基本上符合南北朝以來門閥士族發展的歷史實際情況。
西魏、北周以來組成的關隴貴族地主統治集團,就是上面柳芳所舉的五個地域性集團中代北鮮卑姓(以武川鎮為骨幹的軍事貴族)和關中郡姓兩大地主集團的聯合。這一關隴貴族地主統治集團,不但從西魏時起,就支配了西魏、北周、隋三個王朝的中央政權,就是唐前期的統治者也是這一集團的中堅分子。唐高祖曾對尚書右僕射裴寂說:「我李氏……祖禰。姻婭帝王,及舉義兵,四海雲集,才涉數月,升為天子。至於前代帝王,多起微賤。……公復世胄名家,歷職清要,豈若蕭何、曹參,起自刀筆吏也。唯我與公,千載之後,無愧前修矣。」(《唐會要》卷三十六《氏族》)唐德宗時人蘇冕也說:「創業君臣,俱是貴族,三代以後,無如我唐。高祖(淵),八柱國唐公(李虎)之孫,周明懿(北周明帝後,獨孤信長女)、隋元真(隋文帝後,獨孤信第七女)二皇后外戚,娶周太師竇毅女,毅則周太祖(宇文泰)之婿也。宰相蕭、陳叔達,梁、陳帝王之子;裴矩、宇文士及,齊、隋駙馬都尉;竇威、楊恭仁、封德彝、竇抗,並前朝師保之裔;其將相裴寂、唐儉、長孫順德、屈突通、劉政會、竇軌、竇琮、柴紹、殷開山、李靖等,並是貴胄子弟,比夫漢祖蕭、曹、韓、彭門第,豈有等級以計言乎。」(《唐會要》卷三十六《氏族》引)由此可見,在唐代初年,關隴貴族地主統治集團始終掌握了中樞的實際權力。
掌握了隋唐中樞實際權力的關隴貴族地主統治集團,不可避免地要歧視山東世族地主和江東世族地主(包括過江僑姓和東南吳姓兩大世族地主集團)。《文館詞林》卷六百九十一引隋文帝《令山東三十四州舉人敕》,「自周平東夏(指平北齊),每遣搜揚,彼州俊人,多未應起,或以東西舊隔,情猶自疏。」朕「四海為家,關東、關西,本無差異,必有材用,來即銓敘」。可知關隴貴族地主統治集團與山東世家大族之間由地域觀念產生的門戶之見,即使在周、齊合併多年以後,也尚未泯滅。一直到唐初,唐太宗論及「山東及關中人」,也還是「意有同異」,毋怪張行成聽了這話,要對唐太宗說「天子四海為家,不容以東西為限,是示人以隘」(《新唐書·張行成傳》)。當時關中、山東兩大地主集團間的矛盾,還是繼續存在著的。
世家大族勢力的繼續發展,勢必成為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障礙。唐王朝為了要強化王權,必須繼承隋代的傳統政策,壓抑門第。唐太宗即位初年,以「山東人士崔、盧、李、鄭諸族,好自矜地望,雖累葉陵夷,苟他族欲與為婚姻,必多責財幣(13);或舍其鄉里,而妄稱名族;或兄弟齊列,而更以妻族相陵」,乃命大臣高士廉、韋挺、令狐德棻、岑文本等搜集全國世族譜牒,撰為《大唐氏族志》一百卷。他們「質諸史籍,考其真偽,辨其昭穆,第其甲乙……分為九等」(《資治通鑑》唐貞觀十二年)。貞觀十二年(公元638年),《氏族志》初成,猶以山東世族地主黃門侍郎崔列居第一等。唐太宗看了大為不滿,對高士廉等說:「我與山東崔、盧、李、鄭,舊既無嫌。為其世代衰微,全無冠蓋,猶自雲士大夫。婚姻之間,則多邀錢幣。才識凡下,而偃仰自高,販鬻松,依託富貴。我不解人間何為重之?只緣齊家(北齊)惟據河北,梁、陳僻在江南,當時雖有人物,偏僻小國,不足可貴,至今猶以崔、盧、王、謝為重。我平定四海,天下一家,凡在朝士,皆功效顯著……我今特定族姓者,欲崇重今朝冠冕,何因崔猶為第一等?……卿等不貴我官爵耶?不須論數世以前,止取今日官職高下作等級。」(《舊唐書·高士廉傳》)於是以皇族列居第一等(上上),外戚列居第二等(上中),崔降居第三等(上下)。這一部《氏族志》包括二百九十三姓,一千六百五十一家。到了貞觀十六年(公元642年),唐太宗又下詔:「氏族之盛,實繫於冠冕;婚姻之道,莫先於仁義。自有魏(指北魏)失御,齊氏(北齊)雲亡,市朝既遷,風俗陵替。燕、趙右姓,多失衣冠之緒;齊、韓舊俗,或乖德義之風。名雖著於州閭,身未免於貧賤。自號膏粱之胄,不敦匹敵之儀,問名惟在於竊資,結縭必歸於富室。乃有新官之輩,豐財之家,慕其祖宗,競結婚媾,多納貨賄,有如販鬻。或貶其家門,受屈辱於姻婭;或矜其舊族,行無禮於舅姑(公婆)。積習成俗,迄今未已,既紊人倫,實虧名教。……自今已後,明加告示,使識嫁娶之序,各合典禮,知朕意焉。其自今年六月,禁賣婚」(《唐會要》卷八十三《嫁娶》)。這一詔令的頒發,在政治意義上是很明顯的,即想壓抑山東士族。同時,唐王室在選擇王妃、主婿時,也「皆取當世勛貴名士家,未嘗尚山東舊族」(《新唐書·高儉傳》)。可是儘管如此,習慣勢力還是相當頑固的,當朝大臣如房玄齡、魏徵、李勣等家,還是以同山東、河北的世家大族結姻為榮,因此山東、河北的世家大族舊日的社會地位,並沒有降低多少。
崔、盧、李、鄭、王七姓,還有許多傳說。《太平廣記》卷一百八十四引《國史纂異》云:「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陽盧,滎陽鄭,清河、博陵二崔,趙郡,隴西二李等七姓,其族恥與諸姓為婚,乃禁其自相姻娶,於是不敢復行婚禮,密裝飾其女以送夫家。」《唐國史補》:「四姓鄭氏不離滎陽,又岡頭盧、澤底李、土門崔,皆為鼎甲。」《唐語林》:「崔氏博陵與清河亦上下,其望族博陵三望。」「清河崔氏亦小房最著,崔程出清河小房也。世居楚州寶應縣,號八寶崔氏。」蓋安史亂後,范陽盧氏、博陵崔氏、趙郡李氏,其許多房分,已流寓於外,不歸河北。《唐國史補》:「太原王氏,四姓得之為美,故呼為鏤王家,喻銀質而金飾也。」《唐語林》亦云:「琅邪王氏與太原皆同出於周,琅邪之族世貴,號鏷頭王氏。太原子弟爭之,稱是己族,然實非也。太原自號鏤王氏。」《朝野僉載》云:「後魏孝文帝定四姓,隴西李氏大姓恐不入,星夜乘鳴駝至洛,時四姓已定訖,故至今謂之駝李。」後魏孝文帝世,定族姓,時李沖貴寵用事,而雲隴西李氏星夜乘鳴駝至洛,恐不可信。總之可見當時對郡望之嚮往,故有此傳說。
《貞觀氏族志》一百卷,今已無存,內容無法具體介紹。在半個世紀前,敦煌石室曾發現一件《唐貞觀八年條舉氏族事件》殘卷四十餘行,有的同志認為這個殘卷可能就是貞觀十二年所修撰的《大唐氏族志》的郡姓內容。我最近利用宋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書中所引證的貞觀氏族材料,來核對殘卷郡姓,發覺兩者內容出入較大,因此我認為它不能作為《大唐氏族志》的郡姓篇目來看待(14),但這個殘卷,確能說明貞觀年間氏族的一些問題,所以我把它的全文錄在下面。由於殘卷原件訛字、衍字、奪字很多,我根據近代學人的研究成果,做了一些訂正(15)。
□陽郡三姓并州儀景魚
雁門郡三姓〔代〕(岱)州續薄解
中山郡一姓〔恆〕(垣)州甄
廣平郡四姓冀州宋焦〔談〕(啖)游
高陽郡四姓冀州紀公孫耿夏
范陽郡三姓幽州盧鄒祖
河〔間〕(澗)郡一姓〔嬴〕()州邢
內黃郡一姓相州扈
趙郡二姓趙州李睦
黎陽郡二姓衛州蘧桑
弘農郡四姓〔虢〕(郛)州楊劉張晉
太原郡十一姓并州〔王郭霍廖郝溫昝〕閻鮮于令狐尉
上黨郡五姓〔潞〕(路)州包鮑連赫連樊
〔渤〕(潮)海郡四姓冀州吳歐陽高刁
上谷郡四姓燕州寇榮侯麻
清河郡七姓貝州崔張房〔尚〕(向)傅路勒
巨鹿郡三姓邢州莫魏時
平原郡三姓德州師雍封
河內郡九姓懷州宗司馬苟向浩淳于束尋□
河南郡七姓洛州賀蘭丘士穆祝〔竇獨孤〕
南陽〔郡〕十姓〔鄧〕州張樂趙滕井何白鄧姬〔周〕
滎陽郡四姓鄭州鄭毛潘陽
陳留郡四姓汴州〔阮〕(元)謝衛虞
梁國郡三姓宋州宋喬張
〔濟〕(齊)陽郡三姓曹州蔡丁江
濮陽郡六姓濮州吳徐表扶黃慶
高平郡五姓兗州〔郗〕(郤)檀徐曹孫
東平郡三姓兗州萬呂畢
魯國郡七姓兗州夏孔車〔唐〕(庚)曲栗齊
太山郡四姓兗州胡〔母〕周羊鮑
樂安郡七姓青州孫任〔商〕(高)元薛門蔣
臨甾郡三姓青州史寧左
彭城郡五姓徐州劉曹袁引受
琅邪郡六姓沂州王顏諸葛惠苻徐
下邳郡四姓泗州陳〔郗〕(郤)谷國
廣〔陵〕(陽)郡三姓揚州戴高盛
會稽郡七姓越州虞孔賀榮盛鍾離〔謝〕
吳興郡七姓〔湖〕(胡)州姚明丘鈕聞施沈
〔錢〕(余)唐郡三姓杭州〔全〕(金)褚〔范〕(花)
丹陽郡四姓潤州紀甘許左
臨海郡四姓台州屈譚靖戈
潁川郡七姓許州陳〔荀〕(苟)韓鍾許庾庫
東郡三姓〔滑〕州費成公上官
譙國郡八姓亳州戴夏侯桓嵇曹婁□
汝南郡七姓〔豫〕州殷〔周〕(昌)袁應和荊梅
濟〔南〕(陰)郡〔五姓〕齊州董禾卞郗苗
濟北郡一姓濟州氾
山陽郡三姓兗州功革群
平陽郡一姓兗州孟
平昌郡一姓兗州管
千乘郡一姓青州倪
成陽郡二姓〔青〕州成蓋
沛郡三姓徐州朱張周
蘭陵郡一姓徐州蕭
東莞郡四姓海州臧關竹刀
長城郡一姓〔湖〕(胡)州錢
吳郡四姓〔蘇〕(豫)州朱張顧陸
鹽官郡三姓杭州岑鄔戚
東陽郡五姓婺州蒯姚黃留難
松陽郡〔三〕(四)姓括州黃賴〔豐〕(曲豆)
尋陽郡二姓江州陶翟
武陵郡二姓〔朗〕州供仵
武都郡一姓果州舟
豫章郡五姓洪州熊羅章雷湛
長沙郡四姓潭州劉茹曾秦
南安郡五姓泉州黃林單仇戚
以前太史因堯置九州,今為八十五郡,合三百九十八姓。今貞觀八年五月十日壬辰,自今已後,明加禁約,前件郡姓出處,許其通婚媾。結婚之始,非舊委〔悉〕(怠),必須精加研究,知其囊譜相承不虛,然可為匹。其三百九十八姓以外,又二千一百雜姓,非史籍所載,雖預三百九十八姓之限,而或媾官混雜,或從賤入良,營門雜戶,慕容商賈之類,雖有譜亦不通。如有犯者,剔除籍。光祿大夫兼吏部尚書許國公〔高〕士廉等奉敕令臣等,天下士族,若不別條舉,恐無所憑準。令詳事訖,件錄如前。敕旨:「依奏。」
引用這個殘卷時,應該加以說明下列幾點:第一,殘卷中所列的郡名,有些在唐代已不存在,如中山、梁國、廣平、上谷、渤海、長城等郡名,是作為郡望來稱呼它的。第二,卷末引奏云:「八十五郡,合三百九十八姓。」現存殘卷只保存六十六郡,二百六十六姓,尚缺十九郡,一百三十二姓,關內、隴右、劍南、嶺南等道,幾乎全缺。第三,這殘卷決不就是《貞觀氏族志》,因為《貞觀氏族志》一百卷,洋洋巨著,在每姓之下,對於姓氏的世系房分,官位婚媾,一定敘述得很詳細。在修撰《氏族志》之前,參加修撰的大臣以吏部尚書高士廉為首,先把全國有代表性的郡姓,定了一個篇目,抄掇出來,奏報皇帝,經過皇帝批准,或有所增減,然後根據這個奏件,來修撰《貞觀氏族志》。所以殘卷雖不就是《貞觀氏族志》,但它還是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
上引《唐貞觀八年條舉氏族事件》殘卷提到的郡姓,如中山甄氏,渤海高氏、刁氏,廣平宋氏、游氏,上谷寇氏、侯氏,河內司馬氏,范陽祖氏,清河張氏,河間邢氏,巨鹿魏氏,弘農楊氏,潁川陳氏、荀氏,琅邪顏氏、諸葛氏,譙國桓氏,濟陽江氏,太山羊氏,樂安孫氏、任氏,東莞臧氏,會稽虞氏、賀氏,吳興沈氏、丘氏,鹽官岑氏,大都是魏晉南北朝以來的世家大族,他們的姓氏,大都列在郡姓之中,這也說明唐王朝修撰《氏族志》時,儘管後來發生了壓抑一部分山東舊姓的事情,但《氏族志》的本質,還是在於嚴士庶之辨,為世家大族和當朝勛貴服務的。列於《氏族志》的郡姓,無論婚媾、仕宦,都是居於優越的地位的。
唐高宗顯慶四年(公元659年)六月,中書令許敬宗以貞觀時撰定的《氏族志》,沒有記敘皇后武氏的郡望,因此請求改撰。同年九月改撰完成,稱為《姓氏錄》,凡二百卷。一共收錄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它完全根據官品高下,分為九等。以後族、國賓(北周宇文氏和隋朝楊氏的後人)、三公、太子三師、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僕射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者三品為第二等,凡是仕唐「得五品官,書入族譜」。只是「取其身及後裔;若親兄弟,量計相從;自余枝屬,一不得入譜」(《唐會要》卷三十六《氏族》)。由於「當時〔士卒以〕軍功入五品者,皆升譜限」(《新唐書·高儉傳》),因此引起了世家大族的不滿,他們詆毀這部《姓氏錄》,稱之為「勛格」。這次改定,對於世家大族說來,影響較大。《大唐貞觀氏族志》不過把唐初的新興冠冕摻雜到世家大族的隊伍里去,這一次規定「士卒以軍功致位五品,豫士流」(《資治通鑑》唐顯慶四年),士流範圍擴大,勛品同流,清濁同貫,這可以說是較大的變化。同時,《姓氏錄》不載各家族的枝屬,新興冠冕家族不大,分房不多,受這項規定的影響不會太大;世家大族族大丁殷,分房多,子弟多,所受影響就特別大了。以後世家大族中,「每姓第其房望,雖一姓中,高下懸隔」。有些房分,便自稱「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新唐書·高儉傳》),這類偏枯房分的出現,就是這個緣故。
在《姓氏錄》成書後,宰相李義府由於以前曾為兒子向趙魏的世家大族求婚,可是趙魏的世家大族卻嫌李義府是暴發戶,門第低,不屑和他攀親戚,李義府懷恨在心,在《姓氏錄》修成後,又上奏高宗。高宗因之在顯慶四年十月下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婚。」(《新唐書·高儉傳》)同時還規定,「自今已後,天下嫁女受財,三品已上之家不得過絹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過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過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過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資妝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門之財」(《唐會要》卷八十三《嫁娶》)。這一道詔令,打擊面很寬,揭露賣婚的事實也更具體。唐太宗和唐高宗的兩次下詔,禁止士族賣婚,並下令禁止崔、盧、李、鄭等七姓十家自相為婚。在強大的政治壓力下,七姓十家並沒有完全屈服下來,相反他們自封為「禁婚家,益自貴,凡男女皆潛相聘娶,天子不能禁」(《新唐書·高儉傳》)。即使政治上受到一些壓力,他們還是說:「姓崔、盧、李、鄭了,余復何求耶!」(《舊五代史·李專美傳》)他們之間,還是偷偷地互通婚姻,不肯和新進的士族聯姻;倘若和他們結成姻親,就得贈送一筆豐厚的財聘。白居易《唐河南元府君夫人滎陽鄭氏墓志銘》云:「天下有甲姓五,滎陽鄭氏居其一。鄭之勛德官爵,有國史在;鄭之源流婚媾,有家牒在。」《舊唐書·崔珙傳》云:「〔博陵〕崔氏,咸通(公元860—873年)、乾符(公元874—879年)間,昆仲子弟,紆組拖紳,歷台閣,踐藩岳者,二十餘人。大中(公元847—859年)已來盛族,時推甲等。」從以上兩條史料看來,無論在中唐或晚唐,趙魏大族還有一定的政治、經濟力量,如果人們過早地說他們的勢力已一蹶而不振,那是不符合當時歷史實際的。
唐中宗神龍元年(公元705年),左散騎常侍柳衝上表請修氏族譜,參加這次修撰的,除了柳沖以外,還有徐堅、劉知幾、吳兢等人。唐玄宗開元二年(公元714年),撰成《大唐姓族系錄》二百卷,這部書以「四海望族」為「右姓」(《新唐書·儒林·柳沖傳》),可見世家大族的地位,也還沒有被湮沒掉。同時這一部書,把國內少數兄弟民族的酋帥姓氏,也別為一門,這在當時我國姓氏譜錄中是一種創格。稍後有路敬淳著《衣冠譜》六十卷,《著姓略記》二十卷。唐肅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著作郎賈至撰成《百家類例》十卷。憲宗元和七年(公元812年),王涯、林寶等奉詔撰成《元和姓纂》十卷。由於甘露事變後王涯被殺,所以後來改用林寶名義流傳於世。這部《姓纂》原書雖已散佚,但清人從《永樂大典》殘卷中,又把它輯了出來。從這個輯本中,還可以窺見當時崇尚門第的風尚。
在唐肅宗乾元元年賈至撰成《百家類例》之後,在憲宗元和七年林寶等撰成《元和姓纂》之前,還有敦煌石室發現的《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斯坦因敦煌文書第二〇五二號)。這件文書里有「處州松陽郡出五姓」之語,處州原名括州,唐德宗名適,故大曆十四年(公元779年)德宗即位後,因避諱改括州曰處州。唐憲宗名淳,故即位後,改淳于複姓為單姓于氏。《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中已改括州為處州,而淳于氏尚未改為于氏,可見這個《氏族譜》撰於大曆十四年以後、元和元年(公元806年)以前。今錄原件如下(16):
《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一卷並序
夫人立身在世,族望為先,若不知之,豈為人子?雖即博學,姓望殊乖,晚長後生,切須披覽。但看註腳,姓望分明。謹錄元出州郡,分為十道如右:
第一關內道〔八〕郡
雍州京兆郡出卌姓 車 杜 段 嚴 黎 宋 秦 鉉 雍 韋 田 粟 於 米 冷 支 員 扈 皮 昆 申屠 庚 別 夫蒙 家 郜 豐 祿 史 倫 邢 金 戔 第 五 宗 宜 扶 (粟) 計
雍州始平郡出四姓 馮 龐 宣 陰
雍州武功郡出四姓 蘇 韓 是 殳
岐州扶風郡出十一姓 竇 馬 曾 魯 萬 寇 井 蘇 惠 班 輔
邠州新平郡出四姓 古 異 附 虢
涇州安定郡出八姓 梁 皇甫 席 伍 胡 安 榮 程
同州馮翊郡出八姓 魚 吉 黨 雷 印 合 力 寇
同州郃陽郡出四姓 支 奉 兊 骨
第二隴右道四郡
涼州西平郡出三姓 申屠 段 池
涼州武威郡出六姓 索 石 賈 安 廖 陰
渭州隴西郡出十三姓 李 牛 時 辛 董 艾 彭 關 騫 閔 萬 邊
秦州天水郡出廿姓 趙 姜 尹 別 嚴 龍 權 秦 上官 □ 桂 莊 那 皮 雙 智 昆 琴 蒙
第三山南道五郡
襄州襄陽郡出五姓 荔非 蒯 輔 騫 蹇
鄧州南陽郡出十七姓 白 韓 滕 樂 鄧 宗 葉 穰 岑 翟 曠 井 趙 姬 仇 鹿 □
荊州江陵郡出五姓 能 縣 仵 戎 酒
朗州武陵郡出五姓 伍 龔 卜 冉 莘
鄂州江夏郡出七姓 李 黃 程 費 任 衙 喻
第四河東道〔九〕(十)郡
蒲州河東郡出十五姓 裴 柳 薛 儲 莆 衛 聶 應 廉 麥 扈 昏 滿 朗 賈
汾州西河郡出十姓 靳 卜 宋 林 植 相里 任 臨 欒 通
晉州平陽郡出十二姓 任 雋 葉 平 柴 巫 景 勾 賈 晉 風
澤州高平郡出五姓 范 巴 翟 過 獨孤
澤州晉昌郡出五姓 唐 杜 乜 爨 炅
潞州上黨郡出六姓 鮑 包 陳 樊 尚
并州太原郡出廿七姓 弘 王 郭 郝 溫 尉遲 祁 令狐 武 閻 宮 部 孫 伏 昝 霍 閔 弓 師 義 招 酉 廖 易 龍 韶
代州雁門郡出五姓 續 解 田 文 狄
虢州弘農郡出七姓 楊 譚 強 晉 虢 裘 □
第五河北〔道〕十〔六〕(七)郡
冀州渤海郡出廿八姓 高 吳 歐陽 赫連 詹 喻 李 施 區 金 卿 甘 訾 凌 覃 封 刁 紇干 童 冀 斯 衡 居 倉 關 鳳 郯
冀州中山郡出六姓 甄 侯 藺 仲 郎 宦
冀州高陽郡出五姓 許 耿 紀 公孫 蒯 州廣平郡出八姓 游 程 宋 談 藉 啖 梁 焦
幽州范陽郡出九姓 盧 湯 祖 郢 范 張 厲 童
易州上谷郡出六姓 侯 榮 麻 燕 寇 谷
定州博陵郡出六姓 崔 䢻 壽 幸 濮 陽
瀛州河間郡出八姓 邢 俞 家 玄 堯 劉 詹 稅
相州內黃郡出四姓 路 駱 扈 厙
貝州清河郡出十九姓 張 房 崔 戴 莋 聶 孟 傅 蓋 卓 隋 尚 汲 檀 且 貴 革 舒 路
邢州巨鹿郡出六姓 魏 耿 特 莫 時 舒
德州平原郡出〔八〕(七)姓 莘 敬 孟 常 東方 師 內 義
趙州趙郡出〔七〕(六)姓 李 司徒 眭 朗 乜 問 關
魏州魏郡出六姓 申 暴 柏 暢 頓 萇
衛州黎陽郡出〔五〕(四)姓 璩 桑 衛 析 猗
懷州河內郡出十〔六〕(七)姓 司馬 常 向 賀 平 車 善 宋 文 淳于 懷 茄 苟 枚 屈 容
第六淮南道四郡
〔揚〕州廣陵郡出十〔一〕姓 高 支 錢 盛 慶 於 立 戴 游 貢 莉
楚州山陽郡出六姓 典 楚 鞏 念 郄 蹇
廬州廬江郡出四姓 何 況 門 俞
舒州同安郡出二姓 舒 仆固
第七河南道廿二郡
洛州河南郡出廿三姓 褚 穆 獨孤 丘 祝 元 聞人 賀蘭 慕容 高 南宮 古 山 方 藺 慶 閭丘 利 芮 侯莫陳 房 庸 宇文
許州潁川郡出十一姓 陳 荀 庾 庫 鍾 柏 許 韓 豆盧 鮮于 焉
鄭州滎陽郡出〔七〕(六)姓 鄭 潘 毛 陽 羊 郟 干
滑州白馬郡出三姓 成公 費 上官
汴州陳留郡出十五姓 阮 何 謝 衛 殷 邯 蔡 典 虞 邊 申屠 伊 智 曲 全
宋州梁國郡出四姓 喬 宋 葛 賓
亳州譙郡出十姓 曹 丁 婁 戴 夏侯 嵇 奚 桓 薄 汝
豫州汝南郡出廿六姓 周 殷 荊 項 盛 和 宣 南 蔡 梅 袁 鄹 貝 應 汝 吳 言 昌 藍 胙 沙 滿 寧 仲
曹州濟陽郡出八姓 丁 卞 江 左 蔡 單 曹 郁
濮州濮陽郡出六姓 吳 文 扶 黃 慶 濮
兗州魯國郡出廿姓 唐 呂 孔 齊 俞 苗 冉 萬 宰 曾 鄒 夏 車 顏 栗 仙 濮 韶 巢 □
兗州太山郡出四姓 鮑 羊 胡 斛斯
兗州平昌郡出四姓 管 蓋 牟 孟
鄆州東平郡出〔五〕(六)姓 魏 呂 萬 平 戢
青州北海郡出廿六姓 史 成 盛 倪 蓋 譚 郵 晏 查 莫 柯 氾 盡 花 左 寧 終 庾 然 范 開 營 彭 鞠 □
青州樂安郡出十〔四〕(二)姓 孫 任 陶 國 長孫 薛 蔣 種 公孫 供 閻 房 賀 曹
齊州濟〔南〕(陰)郡出四姓 卞 單 東門 信都
徐州彭城郡出十〔四〕(二)姓 劉 朱 到 徐 莊 宛 支 宗 政 巢 幸 □ 砧
徐州蘭陵郡出四姓 蕭 繆 万俟 端木
泗州下邳郡出八姓 關 余 沈 邳 谷 國 皮 滑
沂州琅邪郡出十二姓 王 顏 諸葛 繆 骨 葛 艾 干 惠 暢 符 乾
海州東海郡出十姓 徐 匡 戚 竹 喻 關 綦母 麋 楚 茅
第八江東道二十郡
潤州丹陽郡出八姓 甘 紀 那 洪 左 洗 鄢 廣
宣州宣城郡出四姓 曠 賁
蘇州吳郡出五姓 朱 張 顧 陸 暨
杭州錢塘郡出〔五〕(七)姓 范 岑 褚 盛 仰
杭州鹽官郡出五姓 翁 戚 東關 忽 延
杭州餘杭郡出四姓 暨 隗 戢 監
湖州吳興郡出十六姓 沈 錢 姚 吳 清 丘 放 宣 萌 金 銀 陰 洗 鈕 木 明
常州晉陵郡出四姓 蔣 苻 英 周
越州會稽郡出十四姓 夏 謝 賀 康 孔 虞 盛 貿 鍾離 駱 茲 俞 榮 氾
處州松陽郡出〔四〕(五)姓 勞 賴 葉 瞿曇
台州臨海郡出六姓 屈 冷 靖 譚 戈 葉
婺州東陽郡出七姓 蒯 習 留 姚 哀 難 □
歙州歙郡出五姓 叔孫 方 諫 授 汪
洪州豫章郡出八姓 羅 雷 熊 除 璩 諶 洪 □
饒州鄱陽郡出四姓 饒 芮 鐸
江州潯陽郡出六姓 陶 翟 淳 瞿 騫 步
袁州宜春郡出四姓 袁 彭 易 邵
潭州長沙郡出六姓 曾 吳 羅 彭 茹 秦
虔州南康郡〔出四姓〕 賴 葉 銀 尋
泉州南〔安〕(交)郡出四姓 林 仇 弘 單
第九劍南道二郡
益州蜀郡出五姓 郗 文 費 任 郄
梓州梓潼郡出四姓 綿 景 文 麋
第十嶺南道五府邕容桂廣安南等都督七十州並〔不〕(下)出人姓望
這一《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原件很完整,也很全面,全國十道中記載了九道九十一郡七百七十七個姓氏。在這七百七十七個姓氏中,兩晉以來的東南僑姓如琅邪王氏,陳郡謝氏,濟陽江氏、蔡氏,蘭陵蕭氏,東海徐氏,汝南周氏、袁氏、殷氏,陳留阮氏,潁川陳氏、荀氏、庾氏、鍾氏,太山羊氏,平昌孟氏,彭城劉氏、到氏,譙國桓氏,南陽樂氏,廬江何氏,又琅邪顏氏、諸葛氏,幾乎全部列在望族。東南吳姓如吳郡的朱氏、張氏、顧氏、陸氏,丹陽的紀氏、甘氏,會稽的虞氏、謝氏、孔氏,吳興的沈氏、錢氏、姚氏、丘氏,潯陽的陶氏,豫章的熊氏,也都列為著姓。山東的郡姓,除了清河崔氏、博陵崔氏、范陽盧氏、趙郡李氏、滎陽鄭氏、太原王氏外,還有樂安孫氏、任氏,渤海高氏、封氏、刁氏,中山甄氏,高陽許氏,廣平游氏、程氏,清河張氏,河間邢氏,巨鹿魏氏,范陽張氏、祖氏,上谷侯氏、寇氏,太原郭氏,河內司馬氏,幾乎北朝的山東郡姓,都被保留下來。此外如河東裴氏、柳氏、薛氏,京兆的韋氏、杜氏,武功蘇氏,弘農楊氏,安定皇甫氏、胡氏、梁氏,隴西李氏、牛氏,天水趙氏、權氏、上官氏,武威陰氏,敦煌索氏,也冠冕蟬聯不絕。當然,在《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里還出現了許多新的郡姓,有很多是魏晉南北朝史書上所未曾提到過的,他們加入《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行列,說明新興的庶族地主在抬頭,門閥士族獨占的局面開始在動搖。
代北的鮮卑姓氏,在北魏孝文帝遷都洛陽以後,以河南為其郡望,西魏、北周定都長安以後,以京兆為其郡望。在《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中,洛州河南郡郡姓中有元、穆、丘、祝、古、山、獨孤、賀蘭、慕容、宇文、侯莫陳諸氏,可以證明都是鮮卑族姓。同時他們也遷到河東道、河北道、河南道諸州居住,成為當地的望族了,如河東道澤州高平郡有獨孤氏,并州太原郡有尉遲氏,河北道冀州渤海郡有赫連氏、紇干氏,河南道許州潁川郡有豆盧氏,兗州太山郡有斛斯氏,徐州蘭陵郡有万俟氏,可見鮮卑族望不僅居住兩京,而且遍及大河南北了。
此外如雍州京兆郡有夫蒙氏,同州馮翊郡有黨氏、雷氏,襄州襄陽郡有荔非氏,他們原來都是羌族大姓。又如淮南道舒州同安郡住有出自鐵勒九姓之一的仆固氏,江南道處州松陽郡住有來自五天竺的瞿曇氏,隴右道涼州武威郡有出自昭武九姓的安氏、石氏。國內少數族鮮卑、氐、羌和國外安氏、石氏、瞿曇氏之類,散居在大河南北、大江南北以及河西走廊,這在國內民族關係密切、對外關係廣泛的唐王朝來說,本來是普通的事情,不過這些族姓,在兩京以外的諸郡列縣,被列入為著姓郡望,那就是說他們在所居住地區,已擁有較高的經濟地位、政治地位、社會地位,並具有較高深的漢文化修養,可以說不是很簡單的事了。
現在我們來綜合觀察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的門閥制度的變化吧。當南朝的南齊時期,世家大族東海王源,因受聘禮錢五萬,嫁女與寒人富陽滿璋之之子滿鸞為妻,遭到了御史中丞沈約的彈劾,沈約請求政府把王源剔出士族,禁錮終身,事見《文選》卷四十沈約《奏彈王源》一文。可見那時南朝政府是從門閥士族的利益出發,嚴格地區分世族、寒門的界限,目的是想鞏固士族制度。到了唐代,《唐貞觀八年條舉氏族事件》殘卷雖然也提到郡姓不得和從賤入良、營門雜戶、慕容(即豆盧,猶言歸化人)商賈之類通婚,如果有犯,剔除士籍;但是從唐太宗、唐高宗一再下詔禁賣婚和禁止崔、盧、李、鄭等七姓十家自相為婚的事實看來,實際是要迫使崔、盧、李、鄭等七姓十家和門第較次一等的士族通婚,目的在於擴大士族陣營,強化中央集權。
唐王朝為了強化中央集權,曾經有限度地對趙魏大姓加以壓抑。事實上,門閥士族經過隋末農民起義的巨大衝擊,他們的政治、經濟勢力,比起魏晉南北朝時的全盛局面來確實是削弱了,但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我們也還不能說世家大族自此便一蹶不振了。固然,這些世家大族,過去憑藉世資,平流進取,坐致公卿,是非常容易的,現在,這種特權受到了一定限制,以門第作為進身之階,比較困難了,通過科舉制度登上仕途,便成為時興的事。魏晉南北朝以來的世家大族,由於經濟條件遠比一般庶族地主為優越,他們的讀書求學條件以及文化修養等等,也遠遠勝過一般地主,於是他們就積極地參加科舉考試,以為仕宦的進身之階。有的人很快就躐居高位,僅僅從《新唐書·宰相世系表》所載唐代世族擔任宰相的人數來統計,博陵崔氏出宰相十二人,清河崔氏出宰相五人,范陽盧氏出宰相八人,滎陽鄭氏出宰相九人,趙郡李氏出宰相十三人,隴西李氏出宰相十人,太原王氏出宰相七人,琅邪王氏出宰相四人,京兆韋氏出宰相十四人,河東裴氏出宰相十一人,弘農楊氏出宰相十七人,蘭陵蕭氏出宰相十人,儘管其中有不少人未必都是從科舉制度出身的,但多少能說明魏晉南北朝以來的世家大族,在政治、經濟上的勢力,還是不容低估的。我們在對唐代郡姓問題的研究上,也獲得了確切的證明。
鄭樵《通志·氏族略》的序言裡說:「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狀,家有譜系。官之選舉,必由於簿狀;家之婚姻,必由於譜系。……所以人尚譜系之學,家藏譜系之書。自五季(五代十國)以來,取士不問家世,婚姻不問閥閱,故其書散佚,而其學不傳。」鄭樵這個說法,反映了經歷唐末農民大起義之後,魏晉以來的世家大族,無論政治上還是經濟上的勢力,完全衰落了,譜系之學也絕而不傳了。
* * *
(1) 《唐六典·刑部郎中》:皇朝之令,武德中,裴寂等與律同時撰。至貞觀初,又令房玄齡等刊定。麟德中源直心、儀鳳中劉仁軌、垂拱初裴居道、神龍初蘇瓌,太極初岑羲、開元初姚元崇、四年宋並刊定。
凡令二十有七,分為三十卷。一曰《官品》,分為上下;二曰《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三曰《寺監職員》;四曰《衛府職員》;五曰《東宮王府職員》;六曰《州縣鎮戍岳瀆關津職員》;七曰《內外命婦職員》;八曰《祠》;九曰《戶》;十曰《選舉》;十一曰《考課》;十二曰《宮衛》;十三曰《軍防》;十四曰《衣服》;十五曰《儀制》;十六曰《鹵簿》;分為上下;十七曰《公式》,分為上下;十八曰《田》;十九曰《賦役》;二十曰《倉庫》;二十一曰《廄牧》;二十二曰《關市》;二十三曰《醫疾》;二十四曰《獄官》;二十五曰《營繕》;二十六曰《喪葬》;二十七曰《雜令》。而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條焉。
按《舊唐書·刑法志》:「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條,貞觀十一年正月,頒下之。」是貞觀時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條,至開元末,有所刪並,故《唐六典》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
(2) 《唐六典·刑部尚書》:皇朝《貞觀格》十八卷,房玄齡等刪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長孫無忌等刪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刪定,唯改易官號曹局之名,不易篇第。《永徽留司格後本》,劉仁軌等刪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頒格》二卷,裴居道等刪定。《太極格》十卷,岑羲等刪定。《開元前格》十卷,姚元崇等刪定。《開元後格》十卷,〔開元六年〕宋等刪定。皆以尚書省二十四司為篇目。
《新唐書·刑法志》:玄宗開元二十五年,中書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損益數千條……皆以開元名書。天寶四載,又詔刑部尚書蕭炅稍復增損之。……憲宗時,刑部侍郎許孟容等刪天寶以後敕為《元和敕後格》。文宗命尚書省郎官各刪本司敕……為《太和格後敕》。開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謨采開元二十六年以後至於開成制敕,刪其繁者為《開成詳定格》。宣宗時,左衛率府倉曹參軍張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詔刑部頒行之。
(3) 《唐六典·刑部郎中》:皇朝《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龍》、《開元式》並二十卷,其刪定與定格令人同也。《舊唐書·刑法志》: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名其篇目,為二十卷。
(4) 客女據《唐律·戶婚律·疏議》云:「客女,謂部曲之女,或者於他處轉得,或放婢為之。」
(5) 《唐律·名例律》:諸略和誘人,若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若嫁賣之,即知情娶賣。 《疏議》曰:「……此論部曲、客女、奴婢等……或得而自留,或轉將嫁賣,或乞人,亦同。其知情娶買者,謂從略和誘以下,不問良賤,共知本情,或娶或買,限外不首,亦謂蔽匿。」按不和謂略,謂設方略而娶之,和誘,謂和同相誘。
(6) 《唐會要》卷八十六《奴婢》:顯慶二年(公元657年)十二月敕:放還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聽之。皆由家長手書,長子已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
《唐律·名例律·疏議》:「又〔戶〕令雲,轉易部曲事人,聽量酬衣食之直」。 按這兩句話有歧義,究竟是封建主要給離開的部曲、客女送一些財物呢?還是部曲、客女在轉事另一封建主之前,要張羅一點財物「酬謝」原主人呢?意思不明確。
(7) 《唐律·斗訟律》:諸部曲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毆良人折跌支體及瞎其一目者,絞,死者各斬。其良人毆傷殺他人部曲者,減凡人一等,奴婢又減一等;若故殺部曲者,絞,〔故殺〕奴婢,流三千里。
(8) 《唐律·賊盜律》:諸部曲、奴婢謀殺主者皆斬。 《唐律·斗訟律》:諸主毆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部曲)有犯,決罰至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9) 《唐律·斗訟律》:諸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傷及詈者,流。 諸主過失殺者,各勿論。
(10) 《唐律·賊盜律》:諸部曲、奴婢謀殺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
《唐律·斗訟律》:諸部曲、奴婢……即毆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詈者徒二年。 毆主之緦麻親,徒一年,傷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遞加一等,死者皆斬。 諸毆緦麻、小功親部曲、奴婢,折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減一等,過失殺者,各勿論。 《疏議》曰:謂毆〔本〕身之緦麻、小功親部曲……總減三等,假如毆折肋者,凡人合徒二年,減三等,合杖一百。……大功又減一等,謂毆小功部曲折齒,總減四等,合杖七十,若毆大功奴婢,合杖六十。……其有過失殺緦麻以上部曲奴婢者,各無罪。
(11) 《唐律·雜律》: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雜戶、官戶奸良人者,各加一等。 《疏議》曰:奸他人部曲妻、雜戶官戶婦女者,杖一百,強者各加一等。
《唐律·雜律》: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強者流,折傷者絞。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強者斬。即奸主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流,強者絞。
《唐律·雜律》:奸他人部曲妻、雜戶官戶婦女者,杖一百。 《疏議》曰:奸他人部曲妻;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
(12) 《唐律·斗訟律》: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親,徒一年。……即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徒三年,部曲減一等。 《疏議》曰:日月所照,莫匪王臣。奴婢、部曲,雖屬於主,其主若犯謀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許論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絞。 《疏議》注云:其主誣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誣告子孫之例,不在坐限。
(13) 《顏氏家訓·治家篇》:近世嫁娶,遂有賣女納財,買婦輸絹,比量父祖,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
《北齊書·封述傳》:前妻司馬氏一息(子),為娶隴西李士元女,大輸財聘,及將成禮,猶訴懸違。一息娶范陽盧莊之女,述又徑府訴雲,送騾乃嫌腳跛,評田則雲咸薄,銅器又嫌古廢。
(14) 敦煌石室發現的《條舉氏族事件》殘卷,卷後奏文明白提到上奏的日期是唐貞觀八年五月十日,因此我認為它不是《貞觀氏族志》,而是準備修撰《氏族志》之前,向皇帝報告全國八十五郡的郡姓情況的奏摺鈔件,這一奏摺經過皇帝批准,然後作為依據,進行《氏族志》的修撰工作。在《氏族志》定稿時,又對全國郡姓加以一番調整。我曾把殘卷和宋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一書中所舉唐貞觀所定郡姓加以比較,發覺差異較大,已有專文加以述說,這裡就不多作解釋了。
(15) 唐貞觀八年《條舉氏族事件》殘卷,據許國霖氏《敦煌雜錄》所收《姓氏錄》及流傳照片,另據王重民氏《敦煌古籍敘錄》中所收輯的繆荃蓀氏《辛亥稿·唐貞觀條舉氏族事件卷跋》和向達氏《敦煌叢抄敘錄》兩文,作了一些訂正。訂正詳情,另有專文加以說明。
(16) 關於《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我另有考釋,另作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