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 · 第六十六節 服 飾
階級之判愈明,服御之制亦隨而愈密。漢高令賈人毋得衣錦繡綺縠;苻堅制金錦繡,工商、皂隸、婦女不得服之,犯者棄市;《周書》六建德六年,令民庶以上,唯聽衣綢、綿綢、絲布、圓綾、紗、絹、綃、葛、布等九種,余悉停斷。涉官吏章服,其制繁縟,故不復論及。
舊說以改正朔、易服色為上古革代之新政,前者屬於誤會,已於曆法節辨之,易服色之誤會亦然。種族不同,好尚自異,戰勝之族,如非遇特殊環境,未必即向被征服者低頭同化,故《禮記·檀弓上》所云夏後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又《明堂位》,殷之大白,周之大赤,此非周族故意向商族取異,乃自保其原有之習慣而已。後世缺民俗認識,更將不同之習俗,移轉於等級之差別,則愈演變而愈失原意。
依於經濟及其他發展,服御之限制,勢必無法長久維持,「風俗奢靡,不依格令,綺羅錦繡,隨所好尚,上自宮掖,下至匹庶,遞相仿效,貴賤無別」,(《舊書》四五)便隨而產生。
唐人一般多戴幞(音伏)頭,「起於周武帝,蓋取便於軍容」,(《會要》三一)其法以三尺皂色紗絹等覆首向後,盡韜其發,一謂之四腳(腳亦作角),乃四帶也,兩腳系腦後垂之,兩腳系頷下,取其服牢不脫,無事則折腦後二帶反系頭上,令曲折附頂,故亦謂之折上巾(名見《會要》引武德四年敕)。其後又改為硬腳(參《夢溪筆談》、《演繁露》及郭思《畫論》)。
席帽,本古之圍帽也,男女通服,以韋為之。隋煬以後,丈夫者組藤為蓋曰席帽,蓋取其輕。後或因薄不禦寒,長孫無忌用烏羊毛為渾脫氈帽(參《中華古今注》、《資暇錄》及《朝野僉載》)。
衫子亦曰半衣,取便侍奉,(《古今注》)貞觀時,士人以棠苧襴衫為上服,(《新書》二四)後則臧獲賤伍皆服襴衫。
半臂亦曰背子,隋始制之。
唐人以狐背為裘而棄其白[117],取其厚而溫。(《漢書·匡衡傳》顏注)
唐初,宮人騎馬者依齊、隋舊制,多著冪羅,雖襲自外族,而全身障蔽,不欲途路窺之,王公之家,亦同此制。永徽之後,皆用帷帽,拖裙到頸,漸為淺露,雖禁斷而無效。中宗時無復羃之制,開元初,從駕宮人騎馬者皆著胡帽,靚妝露面,士庶相仿,帷帽絕不行用。俄又露髻馳騁,或穿丈夫衣服靴衫,尊卑內外,同為一貫,(《舊書》四五)此唐代女子逐漸解放之一事也。女子之帷帽,四周垂絲網之,施以珠翠。(《中華古今注》)
披帛或雲始於秦,(《事林廣記》)或雲女子古無披帛,開元中始詔世婦等參侍時披帛,(《中華古今注》)今世俗婚娶,男婦皆披絳帛,即其遺制。(《天香樓偶得》)
自北朝以來,男女衣飾多尚胡服窄袖,唐初猶爾,至開元後稍博。(《筆談》)[118]大和六年敕定,袍襖等曳地不得長二寸已上,衣袖不得廣一尺三寸以上,婦人制裙不得闊五幅已上。裙條曳地不得長三寸已上,襦袖等不得廣一尺五寸已上。開成四年淮南李德裕奏,管內婦人衣袖先闊四尺,今令闊一尺五寸,裙先曳地四五寸,今令減三(或本訛「五」)寸。(《會要》三一)向達近年研究敦煌壁畫,謂自六朝至唐初,男女俱著胡服,即所謂褲褶,男衣短僅至膝,折襟翻領;女衣亦同而稍長,內面另有長裙,肩披肩巾,俱穿胡靴[119];足覘李唐一代服裝趨尚之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