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 · 第五十六節 地方區域及社會組織

岑仲勉 《隋唐史》
貞觀元年,分全國為十道,據《六典》三: 1.關內道 東拒河,西抵隴坂,南據終南,北邊沙漠。 2.河南道 東盡海,西距函谷,南瀕淮,北薄河。 3.河東道 東距恆山,西據河,南抵首陽、太行,北邊突厥。 4.河北道 東並海,南迫河,西距太行、恆山,北通榆關、薊門。 5.山南道 東接荊楚,西抵隴、蜀,南控江,北據商、華。 6.隴右道 東接秦州,西逾流沙,南連蜀及吐蕃,北界朔漠。 7.淮南道 東臨海,西抵漢,南據江,北距淮。 8.江南道 東臨海,西抵蜀,南極嶺,北帶江。 9.劍南道 東連牱,西界吐蕃,南接群蠻,北通劍閣。 10.嶺南道 東、南際海,西極群蠻,北據五嶺。 因各道疆域改變、郡府分並、羈縻州取捨不同之故,每道所有州數,遂先後不同。《括地誌》云:「貞觀十三年大簿,凡州府三百五十八,凡縣一千五百五十一。至十四年西克高昌,又置西州都護府及庭州並六,通前凡三百六十州。」(《初學記》八)《六典》三云:「凡天下之州府三百一十有五,而羈縻之州蓋八百焉。」今將貞觀、開元兩制列成比較表如下: ① 參一九三五年《中大史學專刊》一卷一期拙著《括地誌序略新詮》。 ② 今本《六典》嶺南道下雲,「凡七州焉」,原校以為「七下脫十字」,「按所載州名六十九,疑逸一州,今據下注福祿邵之文,恐脫邵州」;又《六典》「福祿、邵二州白蠟」,原校稱「《通志略》邵作邰」,余按無論作「邵」或作「邰」,嶺南均未見有此州,原《六典》作「邵」者尚有「廣、潮、高、循、峰、邵等州及安南蚺虵膽」一句,今以《新·志》四三上柳州貢蚺蛇膽比之,則「峰邵」應是「峰柳」之壞字;《新·志》又稱峰州貢白鑞,則「福祿邵」應是「福祿峰」之誤文,換言之,嶺南道只有六十九州,並非逸去一州,「凡七州焉」句應校正為「凡六十九州焉」;尤其是,嶺南道如有七十州,則總數變為三百一十六,與《六典》所云三百一十有五不符,考訂者蓋知其一而未知其二。複次,《六典》稱「昆州桂心」,按《舊書》四一,武德四年置均州,隨改南昆州,貞觀八年改為柳州,則開元時無昆州之名,再勘諸《新·志》,實融州貢桂心,融、柳相去不過二三十里,正是產桂之地。 景雲二年,分山南為東、西二道,析隴右道之黃河以西為河西道。開元廿一年又分為十五道(析江南為江南東、江南西及黔中,再加京畿、都畿,惟河西道不分,故得十五之數),每道置採訪使,檢察非法,如漢初刺史之職。申言之,最初十道之分,與官制無甚相關,其與官制聯繫者自中、睿、玄時始。此外嶺南又劃分為廣、桂、容、邕、安南五府。代宗後,劍南亦分東、西二道。 舉開元末言之,全國有: 大都督府五 潞 揚 益 荊 幽 大都護府三 單于 安北 安西 上都護府三 安南 北庭 安東 中都督府十五 涼 秦 靈 延 代 兗 梁 安 越 洪 潭 桂 廣 戎 福 下都督府二十 夏 原 慶 豐 勝 營 松 洮 鄯 西 雅 瀘 茂 嶲 姚 夔 黔 辰 容 邕[181] 余州又有四輔、六雄、十望之目,大抵四萬戶已上者為上州,三(?二)萬已上者為中,不滿為下。 縣與三都(京兆、河南、太原)同城者曰京縣,城外者曰畿縣。望縣之數八十五,余則六千戶已上為上縣,二千已上為中,一千已上為中下,不滿一千為下縣。 唐人記安南區域情形,傳於今者鮮,唯《桂苑筆耕》一六有云:「安南之為府也,巡屬一十二郡(峰、歡、演、愛、陸、長、郡、諒、武定、武安、蘇茂、虞林),羈縻五十八州[182]。府城東至南溟四百餘里。有山橫亘,千里而遙,邃穴深岩,為窟宅,蠻蜑之眾,六種星居,鄰諸蕃二十一區,管生二十一輩。水之西南,則通闍婆、大食之國,陸之西北,則接女國、烏蠻之路。」頗能舉其大要,故錄之以見一斑。自峰至武安十郡,均見《元和志》三八(「郡州」之名兩見《蠻書》十),志稱安南府管州十三,除交州外,有「唐林州」,「唐」「虞」似相涉而訛,否則後來改定。志無蘇茂,只見貢州,「西南至府二百五十里」;考《通典》一八四,玉山郡即陸州「西北到蘇茂郡一百三十里」,勘以《元和志》,府東北至陸州水行一百九里,方向及里距大致與貢州相當,蘇茂其即貢州之郡名歟[183]。 拓拔氏之初,唯立宗主督護,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通典》三)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魏書》一一○)此為氏族組織之家族共同體,與國家統制組織不相容[184]。太和十年,李沖請准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為之,是謂三長之制。(同上《魏書》)齊河清三年,改定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閭里,百家為族黨。隋文新令,五家為保,保有長,保五為閭,閭四為族,皆有正;畿外則置里正,比於閭正,黨長比於族正,以相檢察,(均《隋書》二四)即後世保甲之法。 唐制,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居州縣郭內者為坊,郭外者為村,里、村、坊皆有正。里正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坊正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又四家為鄰,五鄰為保,以相禁約。(《六典》三及《通典》三)舊日諸街晨昏傳叫,用警行者,唐初代之以鼓;城門入由左,出由右,皆馬周之法也。(《隋唐嘉話》) 樂住之制,居狹鄉者聽從寬,居輕役之地者聽從重;但畿內諸州不得樂住畿外,京縣不得樂住余縣,有軍府州不得樂住無軍府州。(《六典》三)其旨無非充實都會,防止逃軍,然寬鄉則生活較易,墾闢有利,於公於私,都不無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