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 · 第三十九節 租庸調變為兩稅

岑仲勉 《隋唐史》
鞠清遠嘗疑兩稅是包含戶稅及「地稅」(即義倉稅),近人或奉為定論,余已發表過長篇辨正[264],今不多贅。所須再行拈出者,唐在建中以前,公私文件中已屢見「兩稅」字樣,即凡分兩度徵收者便可稱「兩稅」,只是一種通名,無「兩項稅制」之函義[265]。庸調斂於仲秋,租則仲冬起輸(見前節),租布與庸調布分而為二(見前節三一四頁注①),則租庸調亦可謂之「兩稅」,兩稅之成為專名,乃在建中以後。另一方面元稹奏有云:「臣昨因均配地稅,尋檢三數十年兩稅文案。」(《長慶集》三九)是兩稅亦可統稱作「地稅」,吾人對兩稅之「兩」字,不宜過為泥解。 《韓非子·詭使篇》:「士卒之逃事狀(藏)匿,附托有威之民以避徭賦而上不得者以萬數。」逃稅之弊,自昔不免,逮中古而其風益厲,東魏武定時有逃戶,北齊文宣時,陽翟郡籍多無妻(逃避半床),隋初有浮客。武后證聖元年李嶠已極言逃戶之弊,又聖曆元年陳子昂《上蜀川安危事》云:「今諸州逃走戶有三萬餘,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屬州縣,土豪大族,阿隱相容,征斂驅役,皆入國用。」(《伯玉集》八)農民非不願有田,然處於超經濟剝削之下,無能擔負,始不得已而逃亡,同時版籍失修,豪強兼併,賦納大量轉嫁於貧農,是又加速逃亡之一因。寶應二年九月,令客戶住經一年,自貼買得田,勒令編籍,又大曆四年令割貫改名,一切斷禁,(《會要》八五)既非對症下藥,宜其無補時艱。杜佑論隱戶所由起云:「直以選賢授任,多在藝文,才與職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責實之義,闕考言詢事之道;……不無輕薄之曹,浮華之伍,習程典、親簿領謂之淺俗,務根本、去枝葉目以迂闊,風流相尚,奔競相驅,職事委於群胥,貨賄行於公府,而至此也。」(《通典》七)不能深求病源,更何從設計適宜之對策? 大曆十四年八月,楊炎為宰相,即獻議[266]玄宗不為版籍,丁口轉死,田畝移換,貧富升降,一切非舊,戶部徒以空文,承用故書,久違當時之實。舊制,人丁戍邊者蠲其租庸,六歲免歸,當日戍卒多死,邊將不申,故貫籍不除。天寶中,王為戶口使,方務聚斂,以丁籍且存,丁身焉往,決為隱課,遂按舊籍除去六年之外,積追其家三十年租庸,百姓苦而無告。至德兵興,軍國之用,仰給於度支、轉運二使,各大鎮又自仰給於節度、團練使,賦斂之司,增數而莫相統攝,權臣猾吏,因緣奸盜,科斂之名,新舊仍積,不知其涯,而正賦所入卻無幾。富人丁多,率為官、為僧。貧民無所伏匿,則丁課長存,相率逃避為浮人,土著者百無四五[267]。因請作兩稅法以一其名,量出制入(猶現時預算之意),戶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倖;居人之稅,夏、秋兩征之,其租、庸悉省。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會要》八三) 按均田制之崩潰,具如前論(三十七節),租庸調與均田相輔而行,均田制壞,租庸調不能獨存[268]。且當日征賦繁複,棼亂已極,軍國待用,急如然眉,正須有快刀斬麻之手段以對付,徒為枝節補救,無益也。整理然籍,固非易事,即能矣,而人仍相率逃避於浮浪之途,則徒勞而無功,此其一。均田雖寓制抑兼併之意,然開皇之際,人不及廿畝(《通典》六亦云,「西漢每戶所墾田不過七十畝」),若更少焉,受田者因生產力弱,不能負擔稅額,或備受各方壓迫,結果必仍為富豪兼併,與統治階級之急於濟用,無所裨補,此其二。開、天時代已普遍造成富豪地主階級,安史之亂,除北方一部分外,諒破壞甚微(《通典》六引大曆四年制,寄田、寄莊一切並稅),此輩擁有大量農業生產工具,使其莊客、佃客等從事於發展地力;若貧農受一二十畝之田,除應付課役及維持生活之外,實無力旁顧。統治者為求從速恢復生產以達其剝削目的起見,初無利於均田制之復行,此其三。 職此種種原因,建中元年正月即詔令計百姓及客戶,約丁產,定等第,均率作年支兩稅,其舊租庸及比來征科色目,一切停罷。(參《通典》六及《會要》八三)同年二月,更詳定令式;凡州縣長官應據舊徵稅數及人戶、土客,定等第、錢數多少為夏秋兩稅,其丁租庸調併入兩稅,丁額仍準式申報,應科斛斗,據大曆十四年見佃青苗地額均稅,夏稅六月內納畢,秋稅十一月內納畢。(同上《會要》)考廣德二年二月赦文,曾提出「天下戶口宜委刺史、縣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作等第差科,不得依舊籍帳,據其虛額,攤及鄰保」,(《全唐文》四九)似已嘗試行類似之辦法[269]。又永泰二年十一月制,京兆府奏今年合征秋稅八十二萬五千石;大曆三年六月制,京兆府今年率夏麥七萬碩;四年三月制,放免京兆府今年秋稅錢;同年十二月制,京兆府來年秋稅宜分作兩等,上下各半,上等每畝稅一斗,下等六升,荒田有能開佃者每畝稅二升;五年三月制,京兆府夏麥上等每畝稅六升,下等四升,荒田開佃者二升,秋稅上等每畝五升,下等三升,荒田開佃者二升;(均常袞《制詔集》一四)則最少京兆府轄境之內,已實行夏、秋分征。不過均田制之正式宣告結束,還以建中為始,去太和創製,計二百九十五年。 此次改制之要點有三:(1)使人不能借浮浪為逃避。(2)使人不能借行商為掩護。(3)仍保留著舊制三年造籍之形式(貞元四年詔兩稅等第,自今三年一定估),使負擔者於短時期內獲得應有之調整。森谷以為勢豪兼併,使到戶口激減,唐室已不能依據均田及丁稅本位而存立;換言之,統治階級要維持地位,必須重新組織其物質的基礎,既不能改革發展起來之土地所有關係,勢只有承認其存在而變更舊日稅制以適應之而已[270]。 反對兩稅改革者以陸贄為最力;其《論兩稅之弊》云:「有藏於襟懷囊篋,物雖貴而人莫能窺,有積於場圃囤倉,直雖輕而眾以為富,有流通蕃息之貨,數雖寡而計日收贏,有廬舍器用之資,價雖高而終歲無利。」又云:「往者納絹一匹,當錢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納絹一匹,當錢一千五六百文,往輸其一者今過於二矣。[271]」又云:「望令所司應諸州府送稅物到京,但與色樣相符,不得虛稱折估。」同人《請兩稅以布帛為額不折錢數》云:「遂或增價以買其所無,減價以賣其所有,一增一減,耗損已多。」按開元廿二年詔稱:「布帛不可以尺寸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易有無。」又《六典》三稱:「若當戶不成匹、端、屯、者,皆隨近合成」(綿六兩為屯,麻三斤為),是專征布帛,亦未必於民甚便。同一疏又云:「是乃物之貴賤,繫於錢之多少,錢之多少,在於官之盈縮,官失其守,反求於人,人不得鑄錢而限令供稅。」按鑄幣操於政府,古今中外所同,此一反駁,殊不軌於財政之原理。總之陸贄所言,多與估征手續、物價盈虛、錢幣鼓鑄、年歲豐儉等事有連帶關係,非兩稅法原則之不合,蓋兩稅法(1)化繁為簡,(2)引偏於均,(3)防杜逃戶,(4)征及行商,從經濟政策觀之,總比租庸調為進一步。所惜當日定製未盡周密,估資產後既以錢、谷定稅,而臨時又折征雜物,色目頗殊,(《陸宣公集》)是則啟吏胥高下其手之弊矣。若夫正供之外,復巧立名目,違法濫征,超乎民力所能負荷,以至於群起抵抗,國祚隨亡,此非楊炎之過[272]也。 租庸調不能不革,與府兵不能不變正同。開元廿五年敕云:「關輔庸調所稅非少,既寡蠶桑,皆資菽粟,常踐糶貴買,損費逾深。又江淮苦變造之勞,河路增轉輸之弊,每計其運腳,數倍加錢。……自今已後,關內諸州庸調諸課,並宜準時價變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宜所在收貯,便充隨近軍糧。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會要》八三)是開元末年已覺租庸調徵收方式有變通之必要,陸贄乃必請「總計合稅之錢,折為布帛之數,……勿更計錢以為稅數」,則有類於因噎廢食,況各州固有「土乏桑麻」者乎。(見《會要》八四元和十五年八月條) 《通典》七論兩稅云:「建中新令,併入兩稅,恆額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規避無所。」《文獻通考》三亦指出「立法之初,不任土所宜,輸其所有,乃計綾帛而輸錢,既而物價愈下,所納愈多,遂至輸一者過二,重為民困,此乃掊克之吏所為,非法之不善」。胡鈞又嘗列舉兩稅五利:(1)稅制簡單,(2)合於租稅依負擔能力之原則,(3)合於租稅普及之原則,(4)用貨幣納稅為稅法之進化,(5)因出制入合於財政學理[273]。斯皆持平之論。 《唐代財政史》評兩稅云:「……只能是一種收支適合原則的應用,他不求支出與稅賦徵收的合理而只是量出以制入,不顧及財政(政)策的社會影響,還談不到健全的預算制度。」從現實觀之,處財政紊亂收入無著之時,炎之第一步整理,只有如此,吾人不能懸現代之理論,作求全之責備,凡事自然有最後之目標,實施時卻不能躐等以求進。 劉開榮云:「……但是何以不造版籍,何以田畝會轉易,他(楊炎)就沒有說出所以然來。玄宗本來是勵精圖治之主。安能疏忽如此?……一言以蔽之,就是國際貿易發達所引起的國內劇烈經濟變化——由農業經濟變成商業經濟。……又農業經濟是人隨土地,原有版籍法,可以順利使用不混,但一旦變為商業經濟,土地被兼併,則人口流向城市,原有以農村為中心的戶口統計,當然不能使用。[274]」只從英雄主義觀點出發,故不能得到合理之結論。外貿發達,無疑對若干大城市有多少影響,然大致言之,仍是農業經濟。《唐律》,占田過限者罪可徒一年,寬鄉雖不罪,仍須申牒立案,不申請而占者從應言上不言上之罪,(《疏議》一三)使戶籍時修,實行法令,何嘗不可阻抑兼併(參下節)。受田以本貫為主,又工商有狹鄉不給、寬鄉半之規定,如堅持當地有戶而後受田,即使人口流向城市,安見不能造籍?究其實,則玄宗自以為可永享昇平,不知修省,開元之末,法令已非常廢弛,楊炎「法度玩敝」一語,已和盤托出。唯其不修版籍,故益助長兼併,初非因兼併而籍不能修,亦非因人口流轉而戶口統計不可復用,劉氏處處把玄宗看作「終身英雄」(如論祿山之亂),偏謂楊炎不能揭出癥結,宜其立論之無當。 上冊注釋 1.趙國在洺州,越在豐州,陳在齊州,代在潞州,滕在荊州,五王均以大象元年五月之國。二年五月廿四日靜帝即位,到六月四日,便假趙王招嫁女突厥為名,召五王回京。 2.《漢書》一上註:「節以毛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節,因以為名,將命者持之以為信。」 3.《通鑑注》:「此長城蓋起於唐石州,北抵武州之境。……社平,《齊紀》作社子。按《斛律金傳》,黃櫨嶺在烏突戍東。」 4.《通鑑》紹泰元年註:「幽州夏口蓋即居庸下口也,幽州軍都縣西北有居庸關,濕餘水出上谷沮陽縣之東,南流出關,謂之夏口,夏當作下。」 5.王國良謂「東」、「西」二字誤易,但下文大業三年亦作「西距榆林,東至紫河」,紫河在平魯縣。 6.《元和郡縣誌》一四合河縣(今興縣西北),「隋長城起縣北四十里,東經幽州,延袤千餘里,開皇十(按此字衍文)六年因古蹟修築。」 7.或引呂振羽《中國民族簡史》,謂突厥族由羌族發展演變而來。從語言觀之,羌族是藏語語系,與突厥語迥異。 8.一九三二年《地學雜誌》一期一二二頁譯勒柯克(Le Coq)文。 9.一九四五年《東方雜誌》四一卷二號拙著《從人種學看天山南北之民族》三四頁注三五。 10.關於噠勢力,可參馮譯沙畹《西突厥史料》—五八—一六〇頁。其都城在今阿富汗北部。 11.伯恩斯坦所著《六、八世紀鄂爾渾葉尼塞流域突厥人的社會經濟結構》,據張之毅《遊牧的封建社會》的引文,(《科學通報》一卷八期五三二—五三四頁)頗有可商之處。如(一)謂「由於階級的分化,由於伯克和黑民的鬥爭,七世紀末時更促成突厥國家的成立。公元六八二元(應作「年」)骨咄祿可汗藉暾欲谷的輔佐,脫離唐朝而獨立,突厥汗國於是產生。」則須知突厥立國,早在西魏(五三五—五五七),維時東而中國,西而波斯、東羅馬,都與發生外交關係,鐵勒、茹茹、噠等被其平服或殄滅,六八二(永淳元)乃其再次(非初次)立國之年耳。(二)謂「在默啜可汗統治的二十餘年(六九三—七一六)中突厥汗國加速地封建主義化」,此處亦要避免文字上的誤會;早在六世紀六十至七十年代,室點密已分藩西方,就我國舊日所謂「封建」而言,則非始於七、八世紀之交。(三)謂「十至十一世紀是突厥汗國封建制度的形成時代」,此處用「突厥汗國」字樣,似乎意義太泛,倘指前文六八二年所成立者言之,則約七四二年(天寶初)頃已為回紇等破滅之矣。(四)謂突厥社會之主要特徵一為幼子優先繼承制;按此制見於蒙古民族,蒙古之習慣,多承襲突厥,吾人固不敢否認六—八世紀時期突厥民族一部分曾流行是項規制,但從隋唐時突厥汗位之繼承觀之,卻未留有痕跡,此亦讀史者應該注意之點。 12.鄭譯《西域文明史概論》七二頁。 13.今屬烏茲別克共和國。 14.據Nearchus之記錄,元前四世紀亞力山大征印度時絹已輸入西方。又同時闍那迦(Chanakya)著《利論》一書,亦說及Chinapatta即中國絲織品。(尼赫魯《印度的發現》一四七頁) 15.《魏·志》記大秦國云:「嘗欲通使於中國,而安息國圖其利,不能得過。」可見其居間剝削,由來已久。 16.參陳譯箭內亘《元朝制度考》五二—五四頁。《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言,羅馬之大氏族,「是由十個氏族組成的,叫做庫利亞(Curia)。」(一二九頁)又言,羅馬的元老院,如雅典之議事會一樣,對許多事情有決定權,尤其是新法律,這些新法律再由庫利亞大會(Comitia Curiata)通過。庫利亞大會選舉一切高級官吏,連所謂帝皇(rex)者在內。(一三七頁)按羅馬文之Curia與蒙古文之quril甚相似(蒙語之l當是文法結構之一格,可以不論),蒙語之意義雖是「會」,但其最初語原或有別義,是亦 17.《隋書·突厥傳》誤稱染干為沙缽略之子,《通鑑考異》八已辨正之,但《通鑑》一七五於太建十四年下又稱為沙缽略之子,此是《通鑑》自不照應之處。 18.一九五五年《歷史教學》六期史蘇苑說從貞觀起分為十部,誤。 19.失畢,余曾證定為古突厥文之Sadapyt,見《輔仁學志》六卷一、二合期拙著《跋突厥文闕特勤碑》二三頁。 20.據Beal《譯西域記》一,二七頁注八八,此高山名Urtaktaū。 21.參《輔仁學志》四卷二期拙著《〈康居傳〉校釋》二一—二二頁。 22.同前《譯西域記》注引Severtsof之說。 23.《東方雜誌》四一卷三號三五—四三頁。 24.滿洲有八旗,即此古俗之殘餘。 25.見重慶《真理雜誌》一卷一期二五頁拙著《秦代已流行佛教之討論》的引文。 26.《後漢書·鄭玄傳》亦云:「今年歲在辰,明年歲在巳,歲在龍蛇賢人嗟。」 27.一九三四年《地學季刊》二期《湘粵旅行見聞錄》。至如《禮記》稱殷人尚白,《魏志》三〇夫餘「在國衣尚白」,《五代會要》九五「新羅朝服尚白」,《大金國志》「金俗好衣白」,馬可波羅記蒙古新年之只孫宴俱服白衣,顯異乎尚藍之俗。 28.郭說見一九五六年九月八日《人民日報》。拙說見《西周社會制度問題》四五頁。 29.冀書是英文本,此據《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五卷一期一二二頁書評所撮引。 30.參看《宋書》五四《史臣論》。 31.印度西北部發掘的Mohenjodaro古城,據說大部分是平行地從東到西和從南到北的整齊排列的街道(《古代東方史》六四五頁),但其詳細情狀尚未還原。 32.黎國彬云:「汴渠是紀元六九年(漢平帝永平十二年)開鑿的。」(一九五三年《歷史教學》二號二三頁)非也,平帝亦明帝之訛。 33.隋前之汴水,自金以後,漸變為咸豐五年前之黃河正道。通濟渠則青山定男以為到雍丘(今縣東)後即東南流至泗州,不提商丘,與唐李翱《來南錄》不符。從前余據光緒廿九修《永城縣誌》二,認定通濟渠系在商丘附近將汴水接入渙水(今稱澮河或會河,亦稱隨堤溝),惟武同舉《淮系年表水道編》言,「自商丘引汴入睢,又別睢東南流,行蘄水故道」,余則仍信渠之中段行渙水,末段或兼行蘄水,孰是孰非,尚待研考。 34.劉文淇《揚州水道記》以為大業所開溝,系就開皇山陽瀆又開廣之,不主《明一統志》取直之說。 35.張崑河評煬帝開運河等工程云:「按理言之,實皆有利於國家民生,然出於君王游幸之私意,且操之過急,民力疲弊,遂為亡國之虐政矣!」(《禹貢》七卷一二三合期)簡言之,煬帝的本意並不在乎利民。 36.《大業雜記》誤「沁水」為「汾水」,此幾句應解釋為「開永濟渠,引沁水入」作一截,下文「南達於河,北通涿郡」則是標舉全渠起止之點。開皇三年衛州置黎陽倉,衛河原可通運,此次則重在連入沁水以通黃河也。 37.張崑河以為「煬帝之開此渠,最要原因厥為伐高麗,以此渠轉運糧糈,不僅為巡幸也。」(同前引)按伐遼實因高元不肯來朝,三年八月帝始諭高麗使促其入覲,四年正月時元肯來與否,尚未確定,謂是備伐高麗,殆非事實。 38.唐劉恂《嶺南錄異》作流虬。《宋史》:「流求國在泉之東,有海島曰彭湖,煙火相望。」又《元史》:「流求在南海之東漳、泉、福、興四州界內,彭湖諸島與流求相對。」涉流求事可參《中國史乘未詳諸國考證》一六二—一八八頁《古琉球國考證》。 39.赤土所在,計有暹羅、婆羅洲、馬來半島、蘇門答臘、跨馬來半島與蘇門答臘、錫蘭等多說,據余考證,應以蘇門答臘為是,說繁不備錄。 40.使人為大禮小野妹子,來求《法華經》,或作「蘇因高」者乃「妹子」之音譯,參《日本國志》四。 41.參拙著《秦代已流行佛教之討論》,重慶《真理雜誌》一卷一期二二頁。 42.見拙著《伊蘭之胡與匈奴之胡》,重慶《真理雜誌》一卷三期三〇九頁。 43.據Huart著《古波斯及伊蘭文化》一九七頁轉引。;其前期正與趙武靈王「胡服騎射,以教百姓」之時代相當(《通鑑》三繫於赧王八年即公元前三〇七年)同前引《真理雜誌》三〇九頁。 44.魏源《海國圖志》以辟展為鄯善,清人不察,沿誤立縣,陶葆廉《辛卯侍行記》六曾辨之,經近年發掘,更證實其錯誤。 45.國語舊無r,又無1收聲,故SaKu譯作莎車;徐松《西域水道記》一:「塞勒庫勒在葉爾羌城西八百里,為外藩總會之區」,其地位重要,正與莎車相合。清撰《西域圖志》,閉門造車,誤蘇巴什為郁立師(辨見《侍行記》六),誤阿克蘇(AKsu,義為「白水」)為溫宿(辨見《史地叢考》一〇二—一〇三頁),多不可據。彼又以莎車為今之葉爾羌(Yarkand),微論對音不符,里距亦與《漢·西域傳》相差甚大(別有詳說),若蒲犁古國則應在今帕米爾之內。 46.近人往往以斯開提亞(Skythia)當大月氏,其實此一希臘文名稱,義甚廣泛,至今未得到結論。大月氏當年領域,一部分在今阿富汗境內。 47.今著名世界之吉爾吉思馬,即漢武帝所求之大宛馬也。 48.康居為北方之突厥民族,當西漢時勢力南伸於中亞,其後退回北方,別有粟特人所建之撤馬爾干(Samarkand),漢譯為康國,自《晉書》起,因「康」字相同,遂混而為一,今時中外學人沿誤者仍甚多。 49.外國學者均認「絲路」經過疏勒,與《漢書·西域傳》不符。 50.據余所考定,朱俱波又譯悉居半,其語原為SarighCupan,喝槃陀之語原為Kala panja,均在今帕米爾之內,見拙著《〈佛游天竺記〉考釋》三一—三五頁。 51.白鳥庫吉《塞外論文譯叢》一輯二九四頁。 52.程白鳥庫吉《塞外論文譯叢》一輯三〇五頁。 53.劉郁代作《西使記》,見元王惲《玉堂嘉話》。 54.同前白鳥《譯叢》三〇四頁。 55.勒柯克記回紇入侵天山南路為七六〇(肅宗上元元)年,非也,其確年應為九五〇以後,今改正。 56.原譯文誤作「康居」,參四三頁注⑤。 57.勒柯克認吐火羅系大月氏遺民,尚待證實。 58.稱kand與拉丁文之Centum相同,但又謂粟特文本自閃(Sem)語。 59.《漢書·西域傳》既有「塞」,又有「西夜」,實方言不同之異譯,見《輔仁學志》六卷一、二期拙著《漢書西域傳校釋》。 60.似指《漢·西域傳》之婼羌。據余所見,婼羌應與Yarkand(今譯葉爾羌)相當,「羌」是譯音,不是指民族,其理由則非本篇所能具也,可參看四三頁注②。 61.參《地學雜誌》一九三一年四期及一九三三年二期陶謙譯《中國土耳其斯坦地下的寶藏》,並參下《唐史》三節(二)項。 62.見一九四七年南京《文史周刊》四四期拙著《〈太平御覽〉之忽略北狄》。 63.省稱《冀州圖》,與《入塞圖》當同是唐前作品。 64.往日見本作「榆關」,而榆關常指山海關,余因謂「又北行」為又東行之誤。(南京《文史周刊》七〇期拙著《評沈垚懷荒鎮故址說》)今次見本作「榆闕」,始知作「關」為訛文,並不指山海關言,「又北行」非「又東行」之誤。大寧城在今懷安之東,懷戎縣今涿鹿縣西南七十里,懷荒鎮仍在今懷安境內。(均同上拙著)並參拙著《北魏國防的六鎮》及《懷荒鎮故址辨疑》兩篇。(同前《周刊》五四及五七期) 65.據《元和志》四,漢雲中在榆林縣(今河套南折處)東北四十里,漢五原郡在中受降城,東受降城在榆林縣東北八里,距中受降城三百里,則雲中西北至五原斷不止五十里。又余前據刁雍表推定沃野鎮約在今鄂爾多斯右翼後旗附近,(同前《周刊》五四期)今再依《入塞圖》校正里數驗之,由雲中至沃野鎮七百五十里,其地點亦大致相當。 66.沃野、懷荒兩鎮之緯度,所差不大,懷荒北行千九百里便至瀚海,而沃野乃需四千五百里,可知數字必有錯誤。如依余校正者計之,則為千八百里,兩數極相近矣。 67.漠北語常稱黑山、黑水,kara黑也,清代多翻作哈拉,「合」字古時方言有開口讀法,《禹貢》「至於合黎」,即「至於黑山」之謂,此為古經中留存突厥語之最顯見者。 68.見《陳拾遺集》六《燕然軍人圖像銘並序》。漠北民族之侵略我國,大要有三道:(一)中道,經過陰山山脈,東南出綏遠以入山西之西北;或從陰山山脈西邊通過闕口(即秦之北假、高闕,亦即唐代往回紇之通路),至河套北邊(唐之中受降城,今包頭附近),渡河南下(成吉思五伐西夏,多取後一條通路)。(二)西道,從居延海方面,經過現在之黑城子(XaraXoto,參拙著《元初西北五城之地理的考古》三七三頁),而入甘州張掖,武后初,陳子昂從軍北征突厥,即取此路。(拙著《陳子昂文集事跡》八頁。又成吉思第五次伐西夏,亦取此路)(三)東道,大約經今之察哈爾而達幽州之北,默啜之侵入河北,當走此路。 69.參《史語所集刊》一二本三七七—三七八頁拙著《元初西北五城之地理的考古》。 70.見拙著《穆天子傳地理概測》,《中大學報》。 71.《輔仁學志》六卷一、二期拙著《跋突厥文闕特勤碑》。 72.詳說見拙著《突厥集史》卷一四上(未刊)。此外白鳥氏《烏孫考》謂咽蔑即悅般(原文未見),對音不符,又王日蔚《丁零民族史》所附鐵勒各種族表,幾全部沿用丁謙之錯誤考證,(《史學集刊》二期九九—一〇一頁)李符桐《鐵勒部族考》(一九四五年《瀋陽博物院彙刊》一期二四—二八頁)錯誤與王文略同,此篇均不多辯。 73.《東方雜誌》四一卷一七號四三頁拙著《誤傳的中國古王城及其水力利用》。 74.田中譯多桑《蒙古史》二一五頁。 75.《中西交通史料匯編》一冊一二三—一二四頁。 76.《聖心》二期拙著《課餘讀書記》一三頁。 77.《摩尼聖歌複葉》(德文)三二頁。 78.Czaplicka著《中亞之突厥族》(英文)一五五及一〇一頁注。 79.《文物參考資料》二八期二一頁。 80.同上二三—二四頁。又荷人Duyvendak《中國印刷術發明述略》似有一條稱:敦煌石室書錄有《大隋永陀羅尼本經》,系太平興國五年翻雕隋本,(一九二六年《學衡》五八期)因未檢得原文,有無錯誤,尚待考驗。 81.同上引《學衡》。 82.原語為Cˇaitya,猶雲「塔廟」。 83.印子猶雲印刷之物,可見古語「子」字不定訓「小」。 84.《學衡》五四期《龜茲蘇婆琵琶七調考原》,惟引《周禮》兩條,未必是事實。 85.《後漢書》蒙奇兜勒之「兜勒」,解者或以擬後來之「吐火羅」(Tuxara),考龜茲屬吐火羅語系,若所證不誤,則此《兜勒曲》亦可能是龜茲之音樂。 86.《東方雜誌》四一卷一八期三九—四〇頁《南詔初期宗教考》。 87.論華夷音樂之別,《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謂此不過輸入較先之胡樂,流傳既久,使人渾忘其外來之性質(一二〇頁);同人《元白詩箋證》(一三六頁)又云:「所謂華夷之分,實不過今古之別,但認輸入較早之舶來品或以外國材料之改裝品為真正之國產土貨耳」,未注意到古樂源流,所見仍差一間。 88.《燕京學報》二八期一九七—二五〇頁。 89.樂理非余所知,惟涉學說成立時代,王氏尚有立論未完之處,以非主要問題,故不贅及。 90.七調名稱之梵文還原,據近世中外學者研究,娑(《遼史》五四誤婆)陁力為Sdhrita。雞識為Kais'ika。沙識似為s·ad·ja。沙侯加濫為s·ad·jagrma,郭沫若謂「侯」殆「俟」字之誤(林謙三《隋唐燕樂調研究》四六頁),是也。沙臘為s·d·ava,中亞d可轉1,林謙三已言之,余則以為V、P通轉,故lap得譯為「臘」也。般瞻為pan·ama,「五」數之義。俟利箑(音霎),余所見本《隋書》均訛作「」,惟林謙三所據本及《遼史》五四不訛,還原為vrs·abha。 91.林謙三謂vr·s·abha義是「牡牛」。按《隋書》作「斛牛聲」,於義難通,《遼史》作「斛先」,「先」顯是「牛」字之訛,惟明董斯張《廣博物志》引作「斛斗聲」,「斛斗」本隋唐通用名詞,余初本主張此說,但「斛」亦未嘗不可為別一字之錯寫,手頭又無梵文字典可檢,故尚難斷定。 92.《舊唐書》二九:「《白雪》,周曲也,平調、清調、瑟調,皆周房中曲之遺聲也,漢世謂之三調。」 93.《通典·樂典》言,龜茲琵琶、五弦、胡鼓、銅鈸、胡舞等聲音洪大,驚心震耳。按今時梆子演奏嘈鬧,應龜茲樂之孑遺。吾粵八音班(即不扮演之唱劇)順德人呼為「西秦」,鑼鈸喧闐,則亦龜茲流亞也。 94.此樂出自庾亮家,《隋書》一五言之鑿鑿,《顏氏家訓》六亦言「文康象庾亮」,但《晉·樂志》並未述及,余甚疑之?考《李白集·三樂府》有《上雲樂》一篇,原注「老胡文康辭,或雲范雲及周舍所作,今擬之。」周舍之本辭,開首即雲,「西方老胡,厥名文康」;胡震亨曰:「梁武帝制《上雲樂》,設西方老胡文康生自上古者,青眼、高鼻、白髮,導弄孔雀、鳳凰、白鹿,慕梁朝來游,伏拜祝千歲壽,周舍為之辭」。王琦云:「按《隋書·樂志》,梁三朝樂第四十四設,寺子導安息孔雀、鳳凰、文鹿胡舞,登連上雲樂歌舞伎,知《上雲樂》者乃舞之名色,令樂人扮作老胡之狀,率珍禽奇獸而為胡舞以祝天子萬壽。」(《李太白文集輯注》三)祝壽是中外習俗所同,尤多於禮畢時行之。庾亮雖諡文康,但苟如《隋書》所言,出於追思,似應雲「庾文康」,不應單言「文康」也。又《隋書》言文康樂之舞曲有散花,白詩亦云,「散花指天舉素手」。文康部舞者手持鳥羽,見《急就章》四顏師古注(參《唐史》廿四節二三四頁注①)。 95.金富軾《三國史記》作於高麗仁宗廿三年(宋高宗時),亦稱為陽成,(據《東北通史》一七四頁)或作「湯」者當誤。「初中《中國歷史》第二冊七頁所講的朝鮮半島上,高麗、百濟、新羅三國,據說高句麗不是高麗,高麗是在明清時代,隋唐兩代都是高句麗,以後是百濟太封國,再以後是高麗。」(據《歷史教學》一九五五年二號五七頁《問題解答》)按「句」字之去,始於北齊,自是「高麗」之稱,已行用三百餘年,王建立國(晉天福元,九三六),實借用「高麗」之稱,焉能謂在前之高句麗不是高麗?如說高句麗最初在輯安一帶,則我國上古何嘗不限在黃河流域?大約因黃炎培曾有「王氏高麗實與高句麗無涉」(《朝鮮》五八頁)之語,然此只就其王朝系統區別之,不可因辭而廢義也。 96. 燕明邑所造明刀幣曾在平安北道、全羅南道發見。(黃著《朝鮮》四五頁) 97.關於此四郡之今地,各說不同,可參同上書六四—六五頁。 98.高句麗為《漢·地誌》(昭帝)玄菟郡所治之縣,其最初立國,在今桓仁、輯安二縣地面,當鴨綠江支源佟佳江亦稱渾江之上流。(同前黃著三四及六八頁,又鳥居龍藏《滿蒙古蹟考》一二七頁) 99.今輯安縣東十里有著名之《好大王碑》,立於四一四年(義熙十),清光緒六年發現。好大王,碑作好太王,即中史之「安」。 100.據《東北通史》二一一頁,即今北鎮縣附近,藍著《隋唐五代史》一一七頁同。但藍書九四頁懷遠鎮之下,又注稱,「熱河朝陽縣西」;按兩處所言之懷遠鎮,都征高麗所必經,斷不能不認為同地,而北鎮在東,朝陽在西,相去二百餘里,何藍氏竟有此錯誤也。考煬帝大業八年四月乙丑(十六日)大赦詔云:「其所役丁夫匠至涿郡者給復二年,至臨榆關以西者復三年,至柳城郡以西者復四年,至瀘河、懷遠以西者復五年,至通定鎮以西者復七年,至渡遼西鎮復十年。」(《文館詞林》六九九)給復年分之多少,顯因征夫所至之遠近,柳城郡即今朝陽(說見後),通定鎮即今新民縣境遼河西岸之遼濱塔,(《東北通史》二一〇頁)則懷遠鎮必在朝陽之東,新民之西,可無疑義。又《隋書》六五《薛世雄傳》:「行燕郡太守,鎮懷遠」,賈耽《通道記》:「營州東百八十里至燕郡城,又經汝羅守捉」,今朝陽東距北鎮縣恰一百八十里上下,依此推之,謂懷遠鎮應在北鎮縣東近於遼金時之梁魚務者較可信。若藍書「朝陽縣西」之注,可斷為必誤。《通典》一七八:「柳城郡東至遼河四百八十里,南至海二百六十里,西至北平郡二百里,北至契丹界五十里,東南到安東府二百七十里,西南到北平郡三百七十里,西北到契丹界七十里,東北到契丹界九十里,契丹衙帳四百里,……營州今理柳城縣。」(參《東北通史》一八〇頁)此一段里至,首要辨明者「西至北平郡二百里」一句,系指北平郡界而言,否則與「西南到北平郡三百七十里」一句,萬萬不能相溝通也。斯義既明,再依各里至求其地點,知舊說謂隋、唐之營州(柳城郡)皆今日之朝陽(蒙古人稱為三座塔),其證甚確。但《隋書》志傳並未見「柳城郡」之稱,因之餘往年疑柳城郡系大業九年征高麗時由遼西郡分出,(拙著《〈隋書〉州郡牧守編年表》一六三頁)後來檢得八年四月大赦詔已有「柳城郡」之名(引見前),又《新唐書》三九幽州下「隋於營州之境汝羅故城置遼西郡,以處粟末靺鞨降人,武德元年曰燕州」,始知遼西實從柳城分出,舊日所猜,恰得其反。《隋書》三〇稱「遼西郡,舊置營州」,是史家之誤,應雲「柳城郡,舊置營州」,方合。複次,《通典》一七八稱:「……復以其地為營州,煬帝初,州廢,置遼西郡,大唐復為營州或為柳城郡」,遼西郡亦誤,應依《遼史》三九作柳城郡。 《太平寰宇記》七一所記柳城郡四至里數,多所錯誤,已經前引《通史》揭出;但東至遼河南至海兩項,《通史》謂「《寰宇記》皆作三百四十里」,今考《寰宇記》云:「東至遼河,南至大海三百四十里」,實應「東至遼河」為一句,其下漏去里數,金氏蓋誤會也。 101.黃元起《論中國歷史上的民族戰爭》,其分析批判,大致分為四點:(1)被壓迫民族的人民因反抗外族剝削階級而謀解放,如八王之亂屬之。(2)對社會歷史的發展,發生進步或阻礙作用,如漢武對匈奴、唐太對突厥屬之。(3)各民族的文化交流,發生了有利的影響,如漢武征南越、西域及西南夷,隋煬、唐太征高麗,蒙古征歐、亞都屬之。(4)使中國民族得以生存,發展得以偉大,如五胡亂華、南北朝混戰等,都應該否定(一九五三年六月河南《新史學通訊》)。彼所類別,我不能完全同意。姑就涉於隋、唐者論,黃氏以匈奴、突厥兩戰爭為同類,此點自然不錯;唯是,漢自高祖迄景帝,歲遺匈奴繒絮,而匈奴對漢族橫加剝削,猶不之足,反時常率軍南侵,肆行擄掠,烽火達於甘泉,民無寧歲,其為壓迫侵略,記載炳然。大凡分析歷史,不當局限於已成之事實,有時且須考慮其可能造成之局面;試取匈奴西遷,構成歐洲中古黑暗世紀來對比,便覺得漢武如不領導抵抗,歐洲之災難,不難先演於中華,依此以思,漢對匈奴應列為解放的戰爭。同樣,突厥之木桿、他缽,利用周、齊互斗,削弱我國,彼則持舉足重輕之勢,坐享兩方面之供輸;迨隋煬既倒,彼又擁立楊正道為隋王,與革命軍相對抗,北方豪傑,儘量收羅,或給以官號,或助以兵力,無非欲延長我之內戰,遂其蠶食之陰謀。更嚴重者,當李唐統一大勢已定,彼猶兩次追京,幸而頡利不如他缽之梟雄,否則五胡亂華,將重演於隋、唐之際,故漢、唐處境,可謂大致相同。史達林同志以為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未完全勝利以前,「保護國家以防外來危險這 一職能當然還是存在著的」,(葛烈柯夫等《史達林和歷史科學》一八頁)則去今一千至二千餘年以前,此職能之比較的重要,自不待言。可是,黃氏對匈奴、突厥,並未考慮其破壞演變之可能,甚而彼等主動侵略之事實,亦未通體檢查一過,猥以進步作用為兩項戰爭之主腦,是所謂見其小而遺其大矣。 蒙古西侵,與希臘東侵相類,彼等帶去之唯一禮品,只是破壞中亞最繁盛之城市,經過慘酷戰爭後,或閱數百年而不能復建,其災害至可驚。論到蒙古當日的文化,總比其敵人為低,後來引生東西文化之交流,不過偶然的副產品,初非侵略者之始念與預料所及。抑從唐代前半葉歷史觀之,文化交流,並不需以戰爭為主要導體,吾人論史,遇著兩項問題相糾纏的時候,就應比較其影響之大小以行取捨;蒙古西征者既只以侵略為目的,試抓著此點,便可以斷然決然地列作侵略性戰爭。 依此來推論,吾人對於隋煬之徵高麗,便不難得到合理的批判。首先是,隋煬師出無名,無非好大喜功的思想在作怪。其次,隋末農民大革命,無疑以三征高麗為重要原因;考自隋文統一以後,我國經濟文化之發展,正表現著逐漸上升,而經過此一回變亂,人口卻劇烈下降,大業五年(六〇九)有口四千六百餘萬,(《隋書》二九)直至神龍元年(七〇五),仍不過三千七百餘萬,其如何阻礙社會生產之發展,不言而喻。此一戰役斷應列為侵略性戰爭,若求其文化交流之作用,則直微末不足道矣。 趙儷生、高昭兩家又提出三次征遼客觀必然的原因:(1)防禦外侵。(2)高麗「不僅具備入侵中國的可能,它還較之突厥更多地具備著於占領之後統治中國的可能。」(《中國農民戰爭史論文集》七一—七二頁)按外侵之威脅,大業時遠不如開皇之緊張,而且開皇十七年高麗入犯,隋文雖出師抵禦,旋即罷兵,以後再無舉動,為何單獨大業時代有此必然性存在?其次,突厥強盛時高麗常與結好及聘使往來,此由突厥文闕特勤碑可以見之,如果據高麗使臣在啟民處,便說他們倆要連結起來合以謀隋,未免流於杯弓蛇影矣。 102.《隋書》二九作「戶三百三萬」,《通典》作「三百三萬二千五百二十八」,比《周書》少差二十七萬。 103.《通典》七作大業二年,疑有誤。戶尾數又作三十六,依其細數相加,「三」字不誤。 104.依北齊、大業之戶數與口數比例,每戶平均五至六口,相當合理,大象則僅得二口半,正顯出軍士除去縣籍之結果。 105.奚風稱讚隋文能改革法制,(一九五五年《歷史教學》三期)似未聯繫實際。 106.見《通典》七,亦即前文所引《隋書》二四之析籍。 107.高雞泊屬唐漳南縣(今恩縣西北六十里),據《元和志》一六,是永濟渠及漳水所經之地。《中國農民革命史話》以為「當公元七世紀的初期,還是黃河入海的故道」(一三八頁),大誤。 108.唯《中國農民革命史話》責建德火拚李文相(一四七頁),則說未盡當;據《通鑑》一八八,文相事前曾殺建德部下三百餘人,且擬執建德以獻於唐也。 109.《蘇聯民族之話》一九一—一九二頁。 110.近年有不少批評家,對於北周之兼併北齊,說是能對百姓讓步,論隋之代周,又說是對百姓讓步,等到唐之代隋,也說是對農民讓步的效果。然而怎樣讓步,沒有提出實據,有類於填寫公式,使人看不見當日的真相。更如武德七年明令均田,已在「四海清」之後,尤其唐代均田制比隋為緊縮,光說「讓步」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111.史蘇苑稱唐太宗「打退了突厥兵」,(一九五五年六期《歷史教學》)考之史文,突厥在此兩役均未交鋒而退。 112.此山首見《周書》五〇,作「於都斤山」,夏德證為古突厥文碑之tükün或tükün。《隋書》作都斤山,唐則有烏德、烏德建、德建、欝督軍、尉都(《舊書》倒為「都尉揵」,今正)、烏都、烏羅德健(「羅」字衍)等異譯,當即今杭愛山高峰,可能在推河之東北。(說詳《史語所集刊》拙著《外蒙於都斤山考》)丁謙《回紇傳考證》誤分欝督軍、都尉為兩山,以後一山為在土謝圖汗旗正北,藍文徵因之。 113.俱羅,《新書》四三下作「掘羅勿」,乃同音異譯,李符桐謂「俱羅當為掘羅勿」,殊不知譯音無定字,無所謂「當為」也。 114.《新書》二二〇:「流鬼去京師萬五千里,直黑水靺鞨東北、小海之北,三面皆阻海,……南與莫曳靺鞨鄰,東南航海十五日行乃至。貞觀十四年,其王遣子……更三譯來朝。」所謂莫曳(亦作莫曳皆)靺鞨者即今庫頁島(Saxalin)。可參看《中國史乘中未詳諸國考證》六六—七〇頁。 115.大漢,據《新書》二一七下。《通典》一九九訛大漠。希勒格云:此國在今勒拿及葉尼塞流域,東經一百〇八度北緯五十三度之間,即拉德(G.Radde)《東西伯利亞南部旅行報告》中今布里亞特族(Buriat)所居之地。據《報告》,言貝加爾湖沿岸之布里亞特族居湖之北以至鄂耳松(Olchon)峽者最貧,居鄂耳松島者最富,其富源全在畜牧(《中國史乘中未詳諸國考證》三九頁)。按《通典》稱「大漢國在鞠國北,饒牛馬」,其說相符。惟《新書》謂大漢「與鞠俱鄰於黠戛斯劍海之瀕」則大誤;據《通典》「鞠國在拔野古東北五百里」。又《新書》謂拔野古「鄰於靺鞨」,拔野古,經余證為貝加爾湖地區,大漢在鞠之北,則其西斷非鄰子黠戛斯(即結骨或堅昆)之劍海。由漢、唐文獻及突厥、回紇各碑觀之,黠戛斯居突厥、回紇之西北,非其東北。「劍」為Kem之音寫,猶雲「河」也,近世譯作克穆,即葉尼塞上源之一支。(布勒希乃德《中世紀研究》上卷一〇二頁)希氏乃釋劍海為貝加爾湖,則由於不能正《新書》之誤也。 116.此據《通典》,《新書》作俞折;按字書有扴無,唐人書法「扌」旁「木」旁常互用,扴字不經見,因形類而訛折也。《通典》云:「俞國在鞠國東十五日行,其土地寬大,百姓眾多」,參觀前一條注,其位置已可約略考定。萊芒脫言,雅庫夏(Yakutia)除俄羅斯外,乃全蘇聯自治共和國中之最大者,其中有一小部落,名為Yukagir,據說從前他們晚上點起煙火來,那煙連星光都被掩蓋住的,可見他們也曾經過一度繁榮;(《蘇聯民族之話》一一八及一二九頁)其說大可與《通典》相印證。 117.丁謙考證云:「按曷剌即昂吉剌合音,部地蓋在俄屬昂吉剌河濱。」余按曷剌實Angara略去冠音an之澤法,非合音也;昂吉剌亦葉尼塞之一源,丁氏考地尚合。 118.一九四三年十一月四日重慶《益世報·文史副刊》四五期拙著《論取鑒唐史》。 119.鐵門即怛沒,又見下第七節,在烏茲別克共和國之南界,阿姆河之北,其南即屬阿富汗。 120.庭州今為烏魯木齊東之護堡子故城,突厥語稱曰Bbaliq,義為「五城」,元時譯別失八里。 121.羅振玉謂敦煌石室高昌人書《維摩義記》卷二本,署甘露二年正月廿七日沙門靜志寫記,疑即麴光之紀元,相當於永安二年(五二九);但彼又言高昌寫本《維摩義記》卷四殘卷,後署建昌六年丙子(五五六)。此兩寫本如果同屬一部,則寫年未免相隔太遠,今姑存疑。 122.羅表稱章和「十六年己酉」(五頁上),應是誤筆,當正作丙寅。 123.羅引麴(寶)茂建昌元年所立《麴斌造寺碑》「願昭武王已下五王之靈」語(嘉諡昭武),謂玄喜後有紀元和平之新君,方合五王之數,同時又引《舊書·高昌傳》謂伯雅為嘉六世孫,則加入智盛,方得九世,與《造寺碑》不合云云,亦暫行存疑。 124.《舊書》一九八《龜茲傳》訛焉耆為碎葉,藍文徵《隋唐五代史》上編一一一頁及吳景敖《西陲史地研究》九頁均沿之;須知西突厥之西部,貞觀末尚未內屬,唐不能就其地設鎮也,可參《禹貢》一卷一一期大谷勝真《安西四鎮之建置及其異同》。 125.鄭譯五二、五四、五六、五七及九二頁。 126.于闐曾發見漢文及佉盧瑟底(Kharos·t·hi)文(亦稱驢唇書)合璧錢多枚,面刻漢字如「重念四銖爐錢」等,背刻佉盧文,Hoernle認為公元七三年(漢明帝永平十六)後由當地王室所發行。(《古代于闐》二〇四頁) 127.《中西交通史料匯編》一冊一六二頁。 128.《聖心》一期一五六—一五七頁拙著《課餘讀書記》。 129.同上。最近齊思和認拂菻都指東羅馬帝國,(《北大人文科學學報》一九五五年一期《中國和拜占廷帝國的關係》)似乎有商量餘地,說見拙著《西突厥史料補闕及考證》。大食以六三六(貞觀十)年取敘利亞,固許有多少關係。 130.《會要》五七云:「台閣規模,皆二人所定。上每與玄齡謀事,必曰非如晦不能決,及如晦至,卒用玄齡之策,蓋玄齡善謀,如晦能斷故也。二人深相得,同心徇國,故唐世稱賢相者,推房杜焉。」是亦只言其和衷,不能舉其相績。 131.季鏗《唐太宗貞觀之治與隋末農民戰爭的關係》。(一九五三年五月三十日《光明日報·史學》五號)或以為貞觀之治,人民「在經濟上,依然過著貧困可憐的奴隸生活」。(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一日《光明日報》談竹論文)似有所激而然。 132.如《舊書》六八責尉遲敬德之屢犯憲法。 133.《唐會要》五七云:「尚書左右僕射,自武德至長安四年已前,並是正宰相。初,豆盧欽望自開府儀同三司拜左僕射,既不言同中書門下三品,不敢參議政事,數日後始有詔加知軍國重事。至景雲二年十月,韋安石除左僕射東都留守,不帶同三品,自後空除僕射,不是宰相,遂為故事。」《大唐新語》一〇、《南部新書》甲及《通鑑》二〇八略同。按《新唐書》六一,龍朔二年後單除左右匡政(僕射改名)者不入《宰相表》,光宅元年後文昌左右相(亦僕射改名)之入表者必帶同三品,此《會要》謂長安四年前僕射仍是正宰相之失也。又《新書·宰相表》稱:神龍元年五月甲辰(廿六日),唐休璟為尚書左僕射,豆盧欽望自特進為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六月癸亥(十六日),欽望軍國重事、中書門下平章事;如果欽望先除僕射時已同平章事,何須再加軍國重事之名?今考《通鑑》二〇八,實是「甲辰,以唐休璟為左僕射,同中書、門下三品如故;豆盧欽望為右僕射。」欽望初時空除僕射,《新·表》此處亦誤。至《舊書》九〇及《新書》一一四《欽望傳》均稱拜左僕射,乃後來所遷,蓋略言之。 復考《新·表》,貞觀廿三年九月李為左僕射,永徽二年八月張行成為右僕射,于志寧為左僕射,三年九月褚遂良為左僕射,均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以後劉仁軌、戴至德都是如此,更可證實自高宗繼位起,僕射已非宰相,而《新語》、《會要》、《通鑑》之記載為不確。 134.其中婁師德、裴度、白敏中為進士,狄仁傑、唐休璟、王晙為明經,張說制科,魏元忠太學生,房琯弘文生,此外長倩、光輔、仁亶、訥、鎬五人,從其仕歷觀之,亦是文人無疑。 135.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云:「李氏據帝位,主其軸心,其他諸族入則為相,出則為將,自無文武分途之事。……至於武曌,其氏族本不在西魏以來關隴集團之內,因欲消滅唐室之勢力,遂開始施行破壞此傳統集團之工作……關隴集團本融合胡漢文武為一體,故文武不殊途,而將相可兼任,今既別產生一以科舉文詞進用之士大夫階級,則宰相不能不由翰林學士中選出,邊鎮大帥之職舍蕃將莫能勝任,而將相文武蕃漢進用之途,遂分歧不可複合。」(四八—四九頁)吾人讀此,須注意武后時未設翰林學士,開元末始有此稱,終肅、代之世,尚非重用,德宗後乃漸得勢,上去武后已七八十年矣。 136.《舊·李渤傳》,穆宗立,召渤為考功員外,元和十五年十一月定京官考,不避權幸,《新書》傳言,渤上奏宰相蕭俛、翰林杜元穎等不能先事諫幸驪山,請考中下(考凡九等,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似員外郎亦可考京官,但今《張曲江集》附載考詞,只具郎中名,是渤僅奏請,非由彼判考也。九齡在中書令及尚書右丞相兩任內之三次考績,均附御注考詞,並考中上(有一最以上而兼有一善,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可見唐中以前,考課之法,尚屬慎重。 137.按玄齡於武德九年七月入相,貞觀十七年七月,以母喪罷,同年十月即起復,廿二年七月卒於位,相太宗實後先廿三年。 138.應劭《漢官儀》云:「侍中本秦丞相史,往來殿中,故謂之侍中,分掌乘輿服物,下至褻器、虎子之屬。武帝時,孔安國為侍中,以其儒者,特聽掌御座唾壺,朝廷榮之。」(《語林》八:「虎子,溺器也。」)段成式《酉陽雜俎》續云:「侍中,西漢秩甚卑,若今千牛官。」(千牛侍衛軍始自後魏) 139.見頌鼎、師湯父鼎、吳彝、師遽彝、盤、蔡、望、師嫠、害等器。 140.見大克、小克二鼎。 141.摩爾根說:「非血緣氏族的成員間的婚姻,產生了在肉體上及智力上更強健的人種;兩個進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的一代底頭蓋與腦髓便自然而然地擴大起來,直到他們綜合了兩個部落的能力為止。」(據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版四五頁引)《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又言,希臘除與女承繼人結婚以外,禁止氏族內的結婚,(九六頁)羅馬在氏族內亦不得通婚,在名字保存的羅馬人夫婦中,沒有一對是氏族相同的。(一一七頁)可見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此一說,古今中外,大致相同。近年有人以為「說同姓結婚,所生出的後代,會不健康,是沒有科學根據的」,又以為「在近代的遺傳學上,的確血緣接近會其生不蕃,但是也會有其生甚蕃的。」(分見一九五〇年九月十八及二十九港《大公報》)相隔十餘代,此一定律的影響亦許微乎其微。惟是古人立言,常為群體說法,非為個別說法,如果說隔了數代便無相干,則血緣婚或骨肉婚即難根本革除。安德曼群島近代人口日少,說者多歸咎於其婚姻之血緣太近,古人不能預見到後世交通之發展,另一方面,同姓不婚亦未有如何不利,故索性把氏族不同立為婚姻界限,自係為防弊起見。抑依精密計算,蕃或不蕃絕不是限於兩三代而止,應延到十代八代,「蕃」亦與遺傳性之好壞異趣。總之,此一定律,可信系經過古人長遠的但是粗略的統計而建立起來,還有其相當的價值。 142.友人說柳詒徵曾提過此一意見,惟未得讀原文。加藤繁《中國社會史概述》稱,東晉後分開民族為舊門、後門、勛門及役門,舊門為最貴,亦稱甲門或舊族,系由來最古的大族。婚姻僅能行於門第相當者之間,有官位而門第卑微者不能與世族作對等交遊。五胡之亂,北方名族雖多移於南方,然最有力者仍停留而死守先墳,嚴守家風之堅,視南朝有過之而無不及,如范陽盧、滎陽鄭、清河博陵之崔等即其代表。彼輩之受社會尊重,雖與南朝相近,但在官界之勢力則遠不及南朝。世族何以得被推重,加藤氏以為五胡之亂,僅豪宗大族能在此大騷動時期得保存其家,不但自己表異,他人亦因而尊敬之,另一面則對照五胡之異種而誇示漢人神明之遺胄,於是產生尊崇舊族世家之結果云云。余個人近年所見,略與暗合。 143.《舊書》六五作「崔、盧、李、鄭」。 144.即《顏氏家訓》一之「賣女納財,買婦輸絹」。 145.《會要》八三作盧渾。 146.《新書》九五云:「後魏太和中定四海望族,以寶等為冠」,見《隋唐嘉話》。 147.猶言此李、王、鄭、盧、崔等不得互為婚姻,非謂同姓為婚也。 148.參《東方雜誌》四一卷三號四〇頁拙著《揭出中華民族與突厥族之密切關係》。 149.參《民族學集刊》六期四九頁拙著《突厥族的古代文化》。又袁復禮《新疆之哈薩克民族》云:「哈薩克人皆能口述其家譜,於旅行中過他人帳幕留宿時,經主人詢問,則背述無遺,以證其確有根底。」(《禹貢》七卷一期三七頁,並參三九頁所列出之族譜)袁氏又云:哈人同族不相婚嫁,其婚姻為族與族之結合。(同上四一頁)惟馬長壽云:「遊牧封建社會的主要單位組織是家族群體,家族在部落中制(?)行著最大的功能,這一點跟農業封建社會之強調氏族功能,頗不相同。……那麼,我們也可以明了為什麼許多遊牧人只有名子(?)沒有姓氏。」(《中國兄弟民族史》一一頁)按所言屬於組織作用,並不是遊牧人無族系分別,且並不是凡遊牧人都「沒有姓氏」,或者只某些族類(如蒙古)無哈薩克之詳細,因為前引兩說,皆由調查所得而說恰相同也。 150.參《東方雜誌》四一卷三號四〇頁拙著《揭出中華民族與突厥族之密切關係》。 151.《史語所集刊》八本四分五六三頁拙著《貞石證史》。 152.同上九本五四—五七頁拙著《唐集質疑》。 153.《史語所集刊》九本三五三—三五四頁拙著《讀全唐文札記》。 154.此據定方紀功碑,惟《舊書》四作「郡三十七,城二百」;按「州」、「郡」字唐人常通用,但城二百則少差五十。 155.此亦據碑,《舊書》四作「戶七十六萬」,則相差太遠。 156.丁謙考證云:「白江口在金義縣西南」;藍文徵《隋唐五代史》作「在今義縣西南」,(上編一二四頁)蓋誤為遼寧之義縣也。熊津江今稱錦江。 157.潘祖蔭考此碑為龍朔元年立,(據《金石續編》二一)當誤,惟未見其文。 158.《舊書》一九九上,「蘇文姓錢氏」;按古語「錢」「泉」發音甚近,故周稱「泉府」,但《泉男生墓誌》實作「泉」。 159.此據金毓黻《東北通史》二二四頁。但《舊書》三「蓋蘇文弒其君高武而立武兄子藏為王」,《舊書》一九九上「立建武弟大陽子藏為王」,《新書》二二〇「更立建武弟之子藏為王」,一三兩例均以藏為建武之侄;如果確是兄弟行,則《舊書》一九九上之文,應讀為「立建武弟、大陽子、藏為王」。 160.古突厥文之Bkli,余曾考為莫離支之「莫離」,並非一時之稱謂,有《舊唐書》八開元三年之莫離支可證。(《輔仁學志》六卷一二合期二五三頁拙著)頃檢《三朝北盟會編》云:「其官名則以九曜、二十八宿為號,曰諳版孛極烈大官人,孛極烈官人,……孛極烈者,官也,猶中國言總管也。」又《金史》五六《百官志》:「金自景祖始建官屬,統諸郡部以專征伐,嶷然自為一國,其官長皆稱曰勃極烈,故太祖以都勃極烈嗣位,太宗以諳版勃極烈居守,諳版,尊大之稱也。」勃極烈,箭內亘還原為bogile,bekile。(一九二一年,《元朝制度考》四一頁)伯希和亦謂:bgili=beile,即滿洲語之貝勒。(一九三〇年,《史地譯叢》三編一九頁)細詳之,實均Bkli之音轉,然則金人之語,沿自高麗,莫離非一時偶稱,益顯然矣。金人稱其始祖來自高麗,(《東北通史》三三九頁)此亦一旁征。若「支」(Cˇi)則突厥文語尾指人之詞,鮮卑語早見之。 貊之名稱,屢見於先秦史冊,貊亦作貉,《詩·韓奕》:「王錫韓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國,因以其伯。」《悶宮》:「淮夷蠻貊,及彼南夷,罔不率從。」《管子》稱桓公敗胡貉。《論語》:「雖蠻貊之邦行矣。」又《史記·匈奴傳》:「趙襄子逾句注而破並代,以臨胡貊。」記其地理者《山海經·海內西經》:「貊國在漢水東北,地近於燕,滅之。」(接燕所滅者相傳有朝鮮,則漢水可能是今朝鮮之漢江。)貊是後世某一族,解說各異,考「貊」音與「莫」通,(據《左傳》及《禮記》)亦讀如千百之百,(見《周禮》鄭注)此無非唇音發聲通轉之現象,余偶因「莫離」語原之鑽研,始悟貊為Bkli之音省,即戰國以後之東胡族,其語直傳至近世,蓋以酋長之銜號為部名或國名,在我國史上不少其例。一九五四年曾寫《貊與莫離說》一篇,作為講義之補充材料,茲撮其要於此。 161.朝鮮各地最低氣溫,在龍巖浦(鴨綠江口)一月份為攝氏表零下二六點七度,(黃著《朝鮮》二八頁)即華氏表零下一六點〇六度。 162.《新書》二一九《渤海傳》,記開元十四年頃(年份據《舊書》一九九下),其王武藝「遣弟門藝及舅任雅相發兵擊黑水」;《殿本考證》云:「按任雅相,武后時人,不應夷人亦有同姓名者,《舊書》作任雅,疑得其實。」又藍著《隋唐史》云:「武藝之舅任雅相,已先歸唐,顯慶初為燕然都護,從蘇定方討賀魯有功,龍朔元年,以兵(部)尚書為江道行軍大總管,率三十五軍征高麗,圍平壤,卒於軍。」(四四頁)按中外人同姓名原不足奇,但中國之任雅相已卒於龍朔二年(六六四),就使即是渤海之「任雅相」,亦安能於開元十四(七二六)年起死復生而為渤海擊黑水耶!忽略時間性是某些讀史者之通病,故舉以示例。 163.《新書》二二〇云:「龐孝泰以嶺南兵壁蛇水,蓋蘇文攻之,舉軍沒,定方解而歸」;又《通鑑》二〇〇云:「龐孝泰與高麗戰於蛇水之上,軍敗,與其子十三人皆戰死」;是孝泰戰死甚明。黃著《朝鮮》云:「蛇水之戰,高句麗全軍覆沒,蓋蘇文十三子皆戰死」,(七三頁)大誤。 164.兩國與唐均嘗一度開釁,前者在上元二年,後者在開元廿年。 165.此據黃著《朝鮮》六八頁,《舊書》一九九上作弁韓。 166.阿拉伯記載譯作Sila。 167.《明一統志》:「混同江在開原北一千五百里,源出長白山,舊名粟末水,俗呼宋瓦江,北流經金故京會寧府,下達五國城頭,東入于海。」(據薩英額《吉林外紀》二引)按《魏書》,勿吉國有大水,闊三里余,名速末水,以松花江釋《魏書》速末水,自甚恰當。但《新唐書》二一九《黑水靺鞨傳》云:「其著者曰粟末部,居最南,抵太白山,亦曰徒太山,與高麗接,依粟末水以居;水源於山,西北注它漏河。」古今來河川之名,或以源概流,或以流名源,事所常見,粟末只靺鞨一部,而松花江流域甚長,考史者應追求粟末靺鞨所居究在松花江某一段也。今考太白山即長白山,橫亘千里,(同上《外紀》)渤海上京在寧安縣南(見本頁注④),合而測之,粟末靺鞨之「粟末水」,實指寧古塔河之一支;《水道提綱》二五云:「寧古塔河即呼拉哈河,亦曰虎爾哈河,唐時謂之忽汗河,金時曰按出虎水,即金源也」,今通行地圖稱為牡丹江。靺鞨似即蒙古時代之蔑兒乞(Markit)。見《西域南海史地譯叢續編》一七頁。何秋濤《朔方備乘》謂「沃沮、勿吉,音轉字通,實皆一地」,以為同地則可,以為音轉字通則誤。 168.《東北通史》二五六頁。 169.曹廷傑《東三省輿地圖說》稱,祚榮所據為牡丹江西岸之鄂多理城,亦即今敦化縣之敖東城。 170.鳥居氏《滿蒙古蹟考》以為即今吉林寧安縣南約七里之東京城,地在牡丹江東岸。(並參《吉林外紀》九) 171.據《新書》二一九,惟所列州名只六十,《東北通史》補入集、麓二州,適符六十二之數。日人鳥居龍藏所著《滿蒙古蹟考》作十四府,六十六州(一三三頁),未審何據。《東北通史》又稱,欽茂(開元廿六,貞元十)時「尚未厘定諸京府州縣之名,直至宣王仁秀(元和十四,大和三),啟大土宇,諸京府州縣之名,因以厘定」(二九一頁),故曰「元和後」雲。 172.見拙著《五行起自何時》。(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廣東日報·民族學刊》) 173.同前引鳥居書三二—三三頁。其亡國原因可參一九五六年《歷史教學》四期金毓黻《關於渤海國三個問題》。 174.《舊書》一九九上,《新書》二二〇均作五年使來,又《通典》一八五稱五年唐使往日,惟《國志》則雲四年來,六年往,蓋日使發以四年而五年方抵唐,唐使發以五年而六年方抵日,故先後各差一年。《國志》又謂《舊書》作表仁者是,《通典》、《新書》均倒為「仁表」。 175.此據《國志》,但《舊書》八四《仁軌傳》謂,是時仁軌方為隴州刺史,無緣派船赴日,或是咸亨五即上元元年之誤,待考。 176.《通典》書長安二年來,是也,《舊書》誤三年。又《國志》謂《新書》作「朝臣真人粟田」為不合。 177.《新書》作「粟田復朝」,《國志》謂實是真備。 178.「歷二十餘年」,《國志》已正其誤,此因「二」下衍「十」字而錯推也。興能即葛野(麻呂)之譯音。 179.此據港一九五一年一月廿一日《大公報》。一九五一年二月二日該報又說在波士頓(Boston),傅振倫說在紐約(一九五五年《歷史教學》二期),諒皆不確。 180.乾陵石像,《長安志圖》中據宋游師雄所錄三殘碑(游刻四碑,亡其左一碑),僅存三十九人,然銜名錯誤頗多,茲參葉奕苞《金石錄補》二二校補之(葉書系康熙十九年魏禧序),其有葉書亦誤而為管見所及者另附說明。今政府極重保存古代文物,而昭、乾二陵現況如何?曾未聞文化機關及陝省方面有所報告,是望主其事者之亟加注意也! 左二碑十人,計開:故左威衛大將軍兼金徽(按應作微)都督仆固乞突。左威衛將軍××都督鼠尼施處半(?)毒勤德右領軍將軍兼於(按應作千)泉都督泥步設。小阿悉吉度悉波。故左威衛大將軍兼燕然大都督葛塞匐。故右威衛將軍兼潔山都督突騎施傍靳。故右衛將軍兼頡利都督拔蜜干藍羨。故左武衛將軍兼雙河××××舍提欲護斯。故左威衛大將軍兼延匐都督處木昆屈律啜阿史那盎路。故右金吾衛將軍兼俱蘭都督關傍阿悉首那靳大首領可汗頡利發。右一碑十三人,計開:故大可汗驃騎大將軍行左威衛大將軍崑陵都護阿史那彌射。故右驍衛大將軍龜茲都督龜茲王白素稽。故右武衛將軍兼×××龜茲×白回地羅徽。疏勒王裴夷健密施。康××(《金石錄補》作「康居王」,按唐時無康居國,應是「康國」,但不能與下條連為一人)泥涅(按應作浬,說見下廿六節二三〇頁注①)師師(此是波斯王卑路斯之子,不能與上條「康國王」相連為一)。十姓可汗阿史那斛瑟羅。吐谷渾青海王駙馬都尉慕容諾曷缽。右驍衛大將軍兼波斯都督波斯王卑路斯。十姓可汗阿史那元慶。吐谷渾樂×徒耶缽。于闐王尉遲琡。吐火××子持勤(按當作「特勤」,缺兩字應為「羅王」)羯達健。葉錄雲十二人。蓋誤將康國王與泥浬師師合為一條。 右二碑十六人,計開:石××(當為「國王」)子石忽那。故左武衛大將軍××十姓衛(當作衙)官大首領吐屯纈利發。波斯大首領南昧。木俱罕××斯陁勒。左威衛大將軍兼堅昆都督結黌蠶匐膚莫賀咄。吐蕃使夫論悉曩然。吐火羅葉護咄伽。十姓大首領鹽泊×都督阿史那忠節。右金吾衛大將軍兼洵本(葉作「本洵」)都督五姓吶(按應作咽)面葉護昆職。默啜使移力貪開達干。播仙城。河伏帝延。吐蕃大酋長贊婆。默啜使葛暹嗔達干。龜茲大首領那利自阿力。碎葉州刺史安車鼻施。葉氏以為十四人,亦由誤並之故。 181.乾陵前尚有一石飛龍馬,為唐代極美造像之一,見色伽蘭《中國西部考古記》二〇頁及附圖八。 182.突厥習俗,(1)墓有單墓、群墓兩種。(2)《周書·突厥傳》:「於墓所立石建標,其石多少,依平生所殺人數」,即突厥文碑所謂「殺人石」(balbal)。(3)《闕特勤碑》記其出戰,常提及乘馬之毛色、名字及其傷死狀況。《蘇聯大百科全書·考古學》條言:「一八八五年魏謝洛夫斯基在中央亞細亞進行順利的發掘,……他也解決了歷經百年來爭論不決的石像時間問題:他證明這些散布在東歐和西伯利亞的石像就是屬於突厥遊牧民族的雕像。」(一九五三年一二期《文物參考資料》八四頁)據最近武伯綸調查,伊犁區石刻人像甚多,南路僅見一處,(同上一九五四年一〇期八七頁)也可證明這一說。 183.黃盛璋說玄宗自初即位至二十四年到洛陽四次(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三日《光明日報》,《歷史上的二門峽》),是錯的。 184.或認隋唐時關中糧食不足,由於黃壤性質的變動,(《禹貢》二卷五期一〇頁)似未免言之過早。 185.下文引元和七年收谷四十餘萬斛,省錢廿余萬緡,以彼例此,知「數百」實「數十」之誤。 186.《通典》一七三作鄭渠灌田四萬餘頃,白渠四千五百餘頃,又《漢書·溝洫志》稱,漢武太始二年,白公引涇水灌渭中田四千五百餘頃,因名曰白渠。 187.依此計算,每畝約收一斛。《新書》五三作「墾田三千八百餘里,歲收粟二十萬石」,「里」應為「頃」之誤;又每畝所收止五斗,亦不如《通鑑》之較可信。 188.《通鑑》一八〇稱,大業二年十月,於鞏縣洛水入河處置洛口倉,周回廿余里,穿三千窖,窖容八千石,十二月又於洛陽北七里置回洛倉,周四十里,穿三百窖。 189.《舊書》一八五下,開元初,姜師度刺陝州,舊例,太原倉之米,常自倉車載登舟,師度鑿地道自上注之,便至水次,所省萬計。 190.是否隋之回洛倉,未詳。 191.地點當與虎牢倉不同。 192.開元二十九年十一月,陝郡太守李齊物鑿三門上路通流,便於漕運,至天寶元年正月,渠成放流;(《會要》八七)今人門之北尚有一開元新河(一九五二年《新黃河》十二月號《三門峽圖片》),當即齊物所鑿。 193.《新書》五三作百一十萬石。 194.《通鑑》二二七,胡註:「蔡河古之琵琶溝,在浚儀縣」;又引宋白云:「建中初,杜佑改漕路自浚儀西十里路,其南涯引流入琵琶溝,經蔡河至陳州合潁,是秦、漢故道。自隋開汴河利涉揚楚,故官漕不復由此道。」 195.十九世紀初,法國學者Abel Rémusat以為吐蕃當讀如「吐波」,伯希和則根據中國古音,謂吐蕃應保留Thu-puan的讀法,無須讀若吐波。余按《黑韃事略》云:「西南……曰木波(西蕃部領不立君),」王國維未之釋。考元王惲《玉堂嘉話》三有「吐蕃土波」之文,而《金史》一〇,明昌六年八月,「木波進馬」,同書一四,貞祐二年十月,「詔遣官市木波西羌馬」,又十五,興定元年八月,「陝西行省奏木波賊犯洮州」,從其地域、事物而觀,顯為吐蕃無疑。複次,《百丈清規》「帝師拔合斯八,法號惠幢賢吉羊,土波國人也,……初土波國有國師……」(據《蒙古源流箋證》四引),拔合斯八即《元史》之八思巴,本西藏人,土波為吐蕃,更多一證,故可斷木波皆土波之訛,若然則宋、元時代固有讀吐蕃如土波(或吐波)者,伯希和之疑問,似尚待研究。後檢得《舊書》一二二楊朝晟統士馬鎮木波堡,據言木波為吐蕃來路,土波之訛為木波,亦許因此。 196.關於附國之服飾,茲摘錄元戴表元《唐畫西域圖記》一節以供參考,《記》云:「《唐畫西域圖》一卷,卷凡四則,每則各先書其國號,風土不同而同為羌種。畫者又特舉其概,每國書一王而一二奴於後挾持之,王皆藉皮坐於地,侍者皆立。一王掀掌倨語,圓皮頭帽如缽,項組鐵下垂至藉,皮服衣裘,牛腳靴,胸懸一員金花。一奴小員皮帽,斂袂受事。一奴曳幕羅,手上下奉酒壺若俟而進,裘靴與王同者;蜀郡西北二千餘里附國良夷也。」(《剡源文集》四)後檢伯希和《評赫爾滿〈中國歷史商業地圖〉》,謂附國不能單獨代表西藏,(《史地考證譯叢》五編七六頁)是也。 197.涼州即今武威,一九二四年河西地震,諾曷缽及弘化公主墓在武威南之祁連山崩陷出土,碑誌完好無缺。(一九四五年《新中國》七期陳寄生《青海土人為吐谷渾後裔考》) 198.《新書·地理志》,大非川在鄯城(今西寧)縣西三百餘里,《通鑑輯覽》五二注以東南流入青海之布喀河當之,馮承鈞、陳寄生均承其說,陳且謂青海人稱水曰「非」。(同前引文)丁謙《唐西域傳考證》以為今雅瑪圖河。吳景敖辨《輯覽》之誤,證大非川為今之切吉曠原,(《西陲史地研究》一一—一二頁)即共和縣地,與《通鑑考異》引《十道圖》「大非川在青海南」之舊說相合。 199.清撰《三史語解》:「遼為達呼爾,因其言語用達呼爾語也」;鳥居謂今住呼倫貝爾之達呼爾(Dahur)即契丹之遺族。(《滿蒙古蹟考》一〇六頁) 200.藍著《隋唐五代史》注云:「《蒙古遊牧記》『翁牛特左翼旗北,有唐松漠府故壘。』……當在今熱河松嶺附近。」(上編一一二頁)藍所謂「松嶺」,不知何指,若今通行地圖繪松嶺在朝陽(即隋、唐之營州)之南及西南,非其地也。(參《東北通史》二四八頁)藍又注云:「《蒙古遊牧記》謂唐饒樂府在今翁牛特左翼旗地」;(同上引)依此,則松漠、饒樂兩府同在一處,尤不可信。《遼史》三七:「有天女駕青牛車,由平地松林泛潢河而下」;牟理(Jos.Mullie)云:潢河即西喇木倫(Siramuren),平地松林在潢河源附近圍場以北,此高地平原應為今日赤峰縣西之大高原;(《東蒙古遼代舊城探考記》二頁)只泛言松漠,非確言松漠府所在。考契丹、奚兩部居地之記述,最詳者為《舊書》一九九下,《舊書》云:「契丹居黃水之南,……在京城東北五千三百里,東與高麗鄰,西與奚國接,南至營州,北至室韋。……天寶十年,安祿山……就黃水南契丹衙與之戰。」「奚國……在京師東北四千餘里,東接契丹,西至突厥,南拒白狼河,北至霫國,自營州西北饒樂水以至其國。」黃水即潢河,白狼河今大凌河。又《通典》一七八,營州柳城郡「北至契丹界五十里,……西北至契丹界七十里,東北到契丹界九十里,契丹衙帳四百里」,《太平寰宇記》七一所記西北、東北二至之里數,與《通典》同,惟北方則作「北至秦長城二百七十里,至契丹界潢水四百里」,東北則作「自界至契丹衙帳四百里」(吾人須記取現存此兩書均錯誤甚多,惟吳承志校改《寰宇記》之數為「西北至契丹界七十里,自界至契丹衙帳四百里」,究與《通典》東北到契丹衙帳四百九十里及《新書》薊州下「奚王帳東北行傍吐護真河五百里至契丹衙帳」之方向不合);合而觀之,知今朝陽縣之西北、東北兩面,去契丹界都不及百里。又知朝陽縣東北四百里至四百五十里處,在唐初確為契丹衙帳(注意遊牧部落之衙帳,往往不止一處)。牟理謂「契丹最初即居東蒙古西喇木倫及老哈河匯流之處」,(同上引)說總甚近。大致言之,奚地應當於今熱河西南部,契丹當於熱河東北部,故兩國為東西相接也。(可參看《東北通史》一六九頁) 次論到松漠、饒樂兩府之今地,宋大中祥符九年薛映《行程記》云:「中京正北八十里至松山館,七十里至崇信館,九十里至廣寧館,五十里至姚家寨館,五十里至咸寧館,三十里渡潢水石橋,旁有饒州,唐於契丹嘗置饒樂,今渤海人居之。……自過崇信館乃契丹舊境,其南奚地也。」(《遼史》三七;藍著一一二頁誤引為「胡嶠《陷北記》」)潢水石橋即今巴林橋,(同前引牟理書一三頁)則饒樂都督似在其附近,即《遊牧記》所稱「松漠府故壘」(說見下)。但《遼史》三七又云:「饒州……本唐饒樂府地,貞觀中置松漠府」;饒州之名,顯承自饒樂,然饒樂、松漠兩都督分屬奚、契丹兩國,斷非同在一地,是知《遼史》「置松漠府」一句,系誤將兩府混而為一(《東北通史》二四九頁亦云然)。《遊牧記》不加察,故以饒樂、松漠兩府同置於翁牛特左翼地面。《承德府志》置饒樂於翁金河流域,或因《新書》薊州下稱:「奚王帳東北行傍吐護真河,五百里至契丹衙帳」而云然(吐護真即土河,亦即老哈河)。至薛映謂崇信館以北為契丹舊境,似與上說不相容,則須知中唐以後,契丹漸強,奚地已被其逐漸兼併,「舊境」云云,非追溯於唐初也。真正松漠府之故址,今不可確知(《東北通史》二四八頁亦不能確言),依前引《通典》、《寰宇記》,應在今朝陽縣東北約四百至四百五十里處。 201.屬高祖系者,有韓王元嘉及子譔,霍王元軌及子緒,虢王風之子融,舒王元名及子亶,魯王靈夔及子靄,滕王元嬰之子循琦等六人。屬太宗系者,有蔣王渾之子銑,越王貞及子沖、規、倩,紀王慎及其六子續、(據《舊書》一八六上《來俊臣傳》及永昌元年《通鑑考異》)琮等,曹王明之子俊、傑。屬高宗系而非武后出者,有澤王上金及其七子義珍等,許王素節及其九子瑛等。 202.陳寅恪即據此孤證而信則天少時曾為沙彌尼。(《史語所集刊》五本二分一四三頁)按僧徒作偽,擅改故書,曾於拙著《秦代已流行佛教之討論》揭之,僧人既可以《大雲經》傅會女後,安見其不替則天遮醜,此種過信,殊未能聯繫實際。 203.參《輔仁學志》一四卷一、二合期二頁拙著。 204.伊、印古教均以為歌頌可得神之助,我國古典言樂以降神,封建時代統治者即神之代表,故《詩經》之歌頌為正風、正雅,諷刺為變風、變雅。錢穆《周官時代考》云:「秦漢方士神仙和儒生的禮樂鬼神共出一源,應該從此等處闡求。」(《燕京學報》二二九九頁)又六朝時張融曰:「道之與佛,逗極無二。」皆儒、釋、道同源之跡象。 205.舊說老子西遊,授尹喜《道德經》,《元和志》二謂尹喜為周康王大夫。 206.《印度宗教哲學史》三六五及三二八頁。 207.《印度的發現》九三頁。 208.同上二四六頁。 209.《尚書故實》言,沒入惠范之財,得一千三百萬貫。 210.《印度的發現》二〇九頁。 211.《禹貢》四卷一期五二頁載沙畹之說。 212.常書鴻言:「阿彌陀佛經當其在北魏初期傳入中國之後,卻把那一個題旨,配合了當時王公貴富求仙成道、長生不死的願望,索性把阿彌陀佛改為無量壽佛了。」(《文物參考資料》二卷四期一九頁)其說殊欠斟酌;阿彌陀是譯音,無量壽是譯義,在意義上並無改變,不過譯義則中國人較易接受而已。 213.一九三五年在磁縣發見「禪門第一祖菩提達摩大師碑」,下題「梁武帝撰」,末題元和十二年昭義監軍李朝正重建,後附「充昭義軍節度副大使知節度事」辛秘名,劉厚滋《跋》引《唐書·秘傳》,以為「碑詳而史略」。(《史學集刊》一期一三五頁)按唐自玄宗起,以諸皇子為各大府節度,例不出閣,實任其職者均稱副大使,史傳遇此等虛文,必從刪削,非徒《辛秘傳》為然,石是唐刻,可無疑義。碑云:「天竺東來,杖錫於秦,……以大同二年(五三六)十二月五日終於洛州禹門山」,劉氏因謂達摩循陸而來,《續僧傳》之「初達宋境,末又北渡至魏」為不可信;按碑文非梁武所撰,我對劉說表贊同,然作偽亦未必毫無聯繫,達摩既卒於魏地,假定他又循陸東來,何緣設想到請一南朝皇帝撰碑?是作偽者似亦認其「北渡至魏」也。碑又云:「其得意者惟可禪師矣。大師舒容而嘆曰:我心將畢,大教已行,一真之法,盡可有矣。命之以執手,付之以傳燈」(「得意」二字,劉氏誤讀為單一個「侍」字);無袈裟傳法說,劉氏認為初唐手筆,不在《續高僧傳》之後;按張說撰《神秀碑》亦未提袈裟,自是北宗一派的說法,單據此點,仍無從測定《達摩碑》之撰成年分也。 陳援庵先生又認此碑本自貞元十七年南嶽智矩所撰之《寶林傳》(《中國佛教史籍概論》一〇二頁),竊有疑焉。智矩是南宗弟子,《重建碑》系北宗的宣傳,似不至抄錄南宗之《寶林傳》。而且傳文只稱「昭明太子奉敕撰祭文」,亦與武帝撰碑之傳說有異。 214.《佛祖通載》稱,天寶癸巳(十二載),吐蕃圍涼州,三藏不空誦《仁王》密語數番,有神介冑而至。玄宗問為誰。不空曰,北方毗沙門天王長子也。數日,涼州捷報有神兵至,玄宗遂詔軍壘皆立毗沙門天王祠;其事無別證。惟代宗時每逢西蕃入寇,必令群僧講誦《仁王經》以禳之。(參《舊書·王縉傳》) 215.喇嘛(bla ma)之名始見於元,無上之義,藏語喇,上也,嘛,無也。 216.《印度的發現》,二〇七頁。 217.徐嘉齡以為唱導主要在於講解經義,與變文的講唱不同,(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六日《光明日報》)所作區別似未切合實際;講解經義自應歸入「義解」一類,唱導主旨則顯作宣傳之用,固文、俗兼賅者。 218.《高僧傳》一三:「響韻鐘鼓,則四眾驚心,聲之為用也。辭吐俊發,適會無差,辯之為用也。綺制雕華,文藻橫逸,才之為用也。商榷經論,采撮書史,博之為用也。」 219.同上,「若能善茲四事,而適以人時;如為出家五眾,則須切語無常,苦陳懺悔。若為君王、長者,則須兼引俗典,綺綜成辭。若為悠悠凡庶,則須指事造形,直該聞見。若為山民野處,則須近局言辭,陳斥罪目。凡此變態,與事而興……此其上也。」五眾謂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及式義摩那(sikshyaniana,即學生)。 220.參《金石萃編》九八,顏真卿《八關齋會報德記》之跋文。 221.同上《高僧傳》。 222.參《燕京學報》一六期向達《唐代俗講考》。 223.同上《高僧傳》。 224.文漵任俗講,可上溯至元和末年,(《酉陽雜俎》續五)寶曆二年六月,敬宗曾觀其俗講,(《通鑑》)文宗時因事被流,(《盧氏雜說》)圓仁所見在會昌元年,《因話錄》四亦有文漵記事。 225.此國經余證定為帕米爾南邊之Kala Panja。(《〈佛游天竺記〉考釋》三三三七頁) 226.涉此一故事之討論,可參拙著《華族西來說得到第一步考實》。(《新疆論叢》六六六七頁) 227.向達否認此說,余在抗戰時通檢各釋教目錄曾擬「再辨」一篇,以事屬瑣碎,迄未發表。頃見賀昌群說,我「採用僧祐出《三藏記集錄》的《佛游天竺記》作為《法顯傳》的書名是不妥的,那是另外一部書」,(《古代西域交通與法顯印度巡禮》的自序三頁)並未能指出是那一部書,似不外襲向氏舊說,當在別處提出討論。 228.關於變文者,可參看孫楷第《張淮深變文跋》,李家瑞《由說書變成戲劇》,(均《史語所集刊》七本三分)及周一良《敦煌壁畫與佛經》(《文物參考資料》二卷四期)。 229.《唐代小說研究》新版三九頁。 230.《唐代小說研究》新版四三頁。 231.曾了若分唐代文家為綺靡、折衷、復古三派,折衷派之代表為王、楊、盧、駱、李嶠、崔融等。(一九三五年《中大史學專刊》一卷一期)按世傳王勃之警句:「落霞與孤鶩齊飛,秋水共長天一色」,(《滕王閣序》)寫景雖佳,不脫六朝濫調,列之折衷,未見其當。 232.舊說以東漢、魏、晉、宋、齊、梁、陳、隋為八代。陳氏云:「古文運動之初起,由於蕭穎士、李華、獨孤及之倡導與梁肅之發揚。此諸公者,皆身經天寶之亂離,而流寓於南土,其發思古之情,懷撥亂之旨,乃安史變叛之刺激反應也。」(《元白詩箋證》一三七頁)此其說非特無視唐人之公論及子昂、二張、富吳、李邕等之成績,亦極忽視歷史之時間性;蕭、李、獨孤致力古文,皆在天寶末以前,(參拙著《續貞石證史》之蕭李遺文拾及《唐集質疑》之獨孤常州世系條)天寶末穎士已馳名國外,(參舊新書本傳)是知受安史刺激雲者之任意牽合也。 233.如取郡望以稱韓集,則應曰「韓潁川集」或「韓陳留集」,昌黎並非愈之郡望,(說見拙著《唐集質疑》五五頁)竊謂不如稱韓吏部集之更合。 234.《舊書》一六〇《愈傳》及贊對愈文非特未嘗推許,且有微辭。 235.有文者未必有行,韓以諫迎佛骨,被貶潮州,其《謝上表》極冗長,末有云:「宜定樂章,以告神明,東巡泰山,奏功皇天」,此與迎佛骨何異。又云:「懷痛窮天,死不閉目,瞻望宸極,魂神飛去,伏維皇帝陛下天地父母哀而憐之」,乞憐之狀,令人羞讀,明道者其如是耶?唯得失心太重,故對八司馬則心懷妒忌,偶被貶則變節乞憐,歐陽修評之云:「前世有名人,當論事時感激不避誅死,真若知義者。及到貶所,則戚戚怨嗟,有不堪之窮愁,形於文字,雖韓文公不免此累。」范祖禹《唐鑒》云:「終唐之世,惟柳宗元以封禪為非,以韓愈之賢,猶勸憲宗,則其餘無足怪也。」又洪邁《容齋五筆》九云:「韓文公《諫迎佛骨表》,其詞切直,至雲凡有殃咎,宜加臣身,上天鑒臨,臣不怨悔,坐此貶潮州刺史。而《謝表》雲,臣於當時之文,未有過人者,至論陛下功德與詩書相表里,作為歌詩,薦之郊廟,雖使古人復生,臣亦未肯多遜,而負罪嬰釁,自拘海島,懷痛窮天,死不閉目,伏惟天地父母哀而憐之。考韓所言,其意乃望召還,憲宗雖有武功,亦不至編之詩書而無愧。至於紀泰山之封,鏤白玉之牒,東巡奏功,明示得意等語,摧挫獻佞,大與《諫表》不侔。」歐陽固推崇韓文甚至者,猶不免反唇之譏,洪更直斥其獻佞,宜也。孔子有言:「今吾於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吾人批判,要須看其實行如何,若唯執一兩篇文章,便加推許,則直皮相而已。 236.《新唐書》二〇三以此李觀為李華之侄,大誤;二人並不同宗,說見前引《唐集質疑》一六—六七頁中唐四李觀條。 237.余曾為此記作集釋,(《史語所集刊》十九本)然未明者尚有數處。 238.撰有《樊涚墓志銘》,收入拙著《續貞石證史》。(同上十五本二五八—二五九頁) 239.近年吳廷燮著《唐方鎮年表》,張爾田著《玉溪生年譜》,取材於此類駢文者頗不少,則亦未可全束之高閣也。 240.同前引《輔仁學志》一七頁。 1.同前引《續貞石證史》二三三—二三四頁。 2.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稱:「自高祖、太宗創業至高宗統御之前期,其將相文武大臣大抵承西魏、北周及隋以來之世業,即宇文泰『關中本位政策』下所結集團體之後裔也。自武曌主持中央政權之後,逐漸破壞傳統之『關中本位政策』,以遂其創業垂統之野心。……而西魏、北周、楊隋及唐初將相舊家之政權遂不得不為此新興階級(進士科)所攘奪替代。」(一八—一九頁) 3.即郭待舉、韋弘敏、王德真、李景諶、騫味道、沈君諒、崔詧、王本立、任知古、裴行本、袁智弘、王璿、韋什方(賜姓武,又稱武什方)、孫元亨、李道廣、房融等十六人。 4.即劉景先(又名齊賢)、岑長倩、劉褘之、武承嗣、韋方質、蘇良嗣、韋代價、張光輔、范履冰、邢文偉、武攸寧、傅遊藝、史務滋、宗秦客、樂思晦、歐陽通、楊執柔、李游道、崔神基、崔元綜、李元素、韋巨源、豆盧欽望、王孝傑、王方慶、王及善、武三思、姚元崇(字元之,後單名崇)、魏元忠、張錫、李懷遠、顧琮、李迥秀、朱敬則等三十四人。 5.進士為魏玄同、韋思謙、婁師德、蘇味道、周允元、宗楚客、李嶠、吉頊、韋嗣立、張柬之、韋承慶等。明經為裴炎、格輔元、狄仁傑、李昭德、姚、陸元方、楊再思、杜景儉(或作景佺,參《通鑑考異》一一)、韋安石、唐休璟、崔玄暐等。 6.同前《述論稿》又稱:「及武后柄政,大崇文章之選,破格用人,於是進士之科為全國干進者競趨之鵠的。」(一九頁)按陳說已辨見本文,若《唐摭言》所云:「進士科……盛於貞觀,縉紳雖位極人臣,不出進士者終不為美」,亦不足據。 7.《舊唐書》三,貞觀十一年四月,「詔河北、淮南舉孝悌淳篤兼閒時務,儒術該通可為師範,文辭秀美材堪著述,明識政體可委字人,並志行修立為鄉人所推者,給傳詣洛陽宮。」十五年六月,「詔天下諸州舉學綜古今及孝悌淳篤、文章秀異者,並以來年二月總集泰山。」又十七年五月,「手詔舉孝廉、茂才異能之士。」 8.《會要》七六,「顯慶三年二月,志烈秋霜科韓思彥及第。」 9.例如張九齡,神龍二年舉材堪經邦科,先天二年又舉道侔伊呂科。 10.後來稱進士曰「秀才」,與此之秀才科名同實異。韓國磐以馬周疏請恢復秀才(?)為反對科舉制度(一九五四年《廈大學報》文史版一期《唐朝的科舉制度與朋黨之爭》),殊不知秀才即科舉之一種,韓氏誤。 11.韓國磐計房玄齡享年,疑進士科開皇中已出現。(《歷史教學》一九五五年二號二三頁注三四)按《舊書》六六《玄齡傳》:「年十八,本州舉進士,授羽騎尉。」羽騎尉是何等官,我在《隋書·百官志》還未檢出,吾人須注意「本州舉」三字,本州舉而即可授官,與後來考試權在中央之進士科顯有不同,大約進士科經過煬帝一回改制,名則同而實質不同也。 12.《述論稿》又稱:「進士科主文詞,高宗、武后以後之新學也,明經科專經術,兩晉、北朝以來之舊學也。究其所學之殊,實由門族之異。故觀唐代自高宗、武后以後,朝廷及民間重進士而輕明經之記載,則知代表此二科之不同社會階級在此三百年間升沉轉變之概狀矣。」(八三頁) 13.《述論稿》說如此,引見上頁注③。 14.許棠詩:「退鷁已經三十載,登龍僅見一千人」,(《唐語林》七)系舉大數言之。 15.同一六九頁注③。 16.《唐摭言》三:「會昌三年,贊皇公為上相,其年十二月,中書覆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進士呼有司為座主,趨赴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是禁稱座主等令,純由武宗發動。《新書》四四雜采說部,串為一氣,稱「武宗即位,宰相李德裕尤惡進士,……至是,德裕奏,……自今一見有司而止,其期集、參謁、曲江題名皆罷」,益使人誤會凡進士皆為德裕所厭惡矣。 17.劉開榮云:「……不但作不到禮部尚書,掌持文壇(由禮部考試進士)……」(《唐代小說研究》舊版七七頁)按考試進士系禮部侍郎專管,與禮部尚書無關。又權德輿出身不由科第,知貢舉三年,(《語林》四)張弘靖亦非進士而知舉。(同上八)韓國磐又云:「唐朝考中了進士以後,不是立刻可以得到官職,還須再經過吏部的考試,這叫做省試」,並引韓愈三次省試為例。(同前引)按愈三次省試是應制科之博學鴻詞,且均未獲雋,其入官由董晉所辟。中進士後無必須應試製科之規定,故貞元九年應者只三十二人。(參《韓柳年譜》)吏部之選,試身言書判而後授職,但不名為「省試」也。 18.庫莫奚一名,迄今猶未能還原,按蒙古語稱細沙、沙粒及水中塵土為komak或komaghi,末一語與「庫莫奚」恰相對,意因其所居(今熱河西部)而得名。(參白鳥《塞外史地論文譯叢》二輯一二六頁) 19.如「可使持節定州諸軍事兼定州刺史,充義武軍節度使」,(《元氏長慶集》四三)又「可靈州大都督長史,充朔方靈、鹽、定遠城節度副大使知節度事,管內支度、營田、觀察、處置、押蕃落等使」,(《白氏長慶集》三七)皆其例也。 20.李肇《唐國史補》云:「開元以前,於外則命使臣,否則止。自置八節度、十採訪,始有坐而為使。其後名號益廣,於是有為使則重,為官則輕,故天寶末有佩印至三十者,大曆中請俸有至千貫者。今在朝,太清宮、太微宮、度支、鹽鐵、轉運、知苑、閒廄、左右巡、分察、館驛、監倉、監庫、左右衛。外任則節度、觀察、諸軍、押蕃、防禦、團練、經略、鎮遏、招討、榷鹽、水陸運、營田、給納、監牧、長春宮。有時而置者則大禮、禮儀、會盟、刪定、三司、黜陟、巡撫、宣慰、推覆、選補、禮會、冊立、弔祭、供軍、糧料、和糴,此其大略。經置而廢者不錄。宮官內外悉謂之使,舊為權臣所綰,州縣所理,今屬中人者有之。」 21.《蘇氏演義》下謂「高宗改刺史為節度使」,更誤。據日人岩佐精一郎研究:《元和郡縣誌》混開元二十一所置之採訪使於節度使,《舊書·地理志》北庭節度使條稱永徽時已置此官,同書(紹興刊百衲本)廣州條亦謂永徽已置五府節度,《唐會要》及《新書·兵志》同記節度使名稱於高宗時代,《通鑑》則主張睿宗初存幽州節度,《新書·方鎮表》又記景雲元年置河西節度。近世著書如《支那疆域沿革圖》、那珂《東洋小史》等均以為高宗時代,自河西迄幽州業有節度,稻葉君山《支那政治史綱領》更提出開元二年前節度使常置之新說。彼以為高宗時代之使持節都督不稱節度使,節度只是與都督無關之大將的俗稱,武后以後,都督之掌握兵權者,臨時授以諸軍大使、經略大使、防禦大使等名義,至睿宗初,涼州、太原、幽州諸都督始帶節度大使之銜,開元初益擴充,開元九年乃略為定製化雲。(《東方學報》二三卷二號《河西節度使之起原》) 22.西晉初木簡有「泰始三年以來府曹節度所下雜文書本事」之語,見《文物參考資料》二卷五期一五七頁。又「晉令成帝元年四月十七日甲寅詔書雲火節度七條雲……」,見《匡謬正俗》六。 23.《六典》八《兵部》下:「凡天下節度使有八」,或謂嶺南此時只稱「經略」,至德後始改節度,因疑其書至德後曾重修,非也。「節度」之名,開元末猶未十分固定,故「經略」亦算入節度之內。到天寶元年,自幽州分出平盧,又安西與北庭不合為一鎮,故《通典》一七二稱十節度,此純由時間性而數目不同。(參繆著《通史綱要》三冊一三九頁)八節度即朔方、河東、河北幽州、河西、隴右、劍南、磧西及嶺南。 24.此一見解與前引繆著《通史綱要》同。關於節度使起源,並參拙著《續貞石證史》。(《史料與史學》下二八一—二八三頁) 25.棨戟圖說可參李文信《遼陽北園畫壁古墓記略》。(《瀋陽博物院彙刊》一期一五四—一五五頁) 26.柳氏《中國文化史》二〇頁,又《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谷氏《西魏北周和隋唐間的府兵》。(一一四—一一五頁) 27.《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三四及一四〇頁。 28.胡三省《通鑑釋文辨誤》雲,字書無鏟字,今多讀為剗。 29.《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三三頁。 30.同上一三一頁。 31.《西魏北周和隋唐間的府兵》八七頁。 32.同上八六—八七頁。 33.同上八七頁。 34.《學術界》二卷一期七六頁《次夔文錄》。《魏書》七五《爾朱兆傳》:「令人頻征獻武王(高歡)於晉州,乃分三州六鎮之人,令王統領。」《北齊書》二〇《慕容紹宗傳》則作「遂割鮮卑隸高祖」。三州者即並、肆、汾三州,依《魏書》一〇六上,東魏時朔、雲、西夏、蔚四州寄治并州,恆、廓二州寄治肆州,顯、寧、靈三州寄治汾州,唯武州自立,即所謂「前自恆州已下十州,永安已後,禁旅所出,戶口之數,並不得知」者也。 35.《西魏北周和隋唐間的府兵》八九頁。 36.《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二六頁。 37.《魏書》三,永興四年,「置四廂大將,又放十二時置十二小將」,亦鮮卑軍制用「十二」之例。 38.《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三二頁。 39.《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二四頁。 40.《西魏北周和隋唐間的府兵》八八—八九頁。 41.《周書》並記月、日,則《隋書》二四之「建德二年」,應是三年之訛。 42.《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三七頁。 43.同前引《學術界》。 44.《西魏北周和隋唐間的府兵》八八頁。 45.《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三九頁。 46.例如《管子·治國篇》「民事農則田墾」,《後漢書》一下建武十五年六月,「詔下州郡檢核墾田頃畝」,注「墾,辟也」,又貞觀二年戴胄疏:「今請自王公以下,爰及眾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會要》八八)又大曆改行兩稅時,「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數為準」,(《新·食貨志》)「墾田」系與「荒地」對立之詞,指所占田畝,猶雲「見在生產之田」。 47.《北史》誤漏「軍」字,以後《通典》、《通鑑》承之,《略論稿》卻代解為「以其時兵民在事實上已無可別,故得略去『軍』字」,(一三九頁)所謂「其時」,不知何指?如指「開皇三年」,則顯與十年之令相違,辯詳本節正文;蓋言「軍」者指當兵及授田年限,言「民」者指應役及授田年限。 48.《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三九頁。 49.《西魏北周和隋唐間的府兵》一一三至一一四頁。 50.《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三九頁。 51.隋稱郎將,貞觀始改都尉,谷氏文稱「隋代都尉」(八七頁)誤。 52.《新·兵志》稱:「五百里為五番,千里七番,一千五百里八番」,為求省字,讀來不如《六典》之明白。《志》又稱:「二千里十番,外為十二番,皆一月上」,又與《六典》不同。番猶輪也,《水部式》:「都水監漁師二百五十人:其中長上十人,隨駕東都。短番一百廿人出虢州,明資一百廿人出房州,各分為四番上下,每番送卅人。」由此知「四番」就是分作四人一組而互輪,「五番」是分作五人一組而互輪,余可類推。 53.胡祿,盛矢之器,突厥語作qurluq。觿,解結錐。行縢即裹腿。,大鋤。碓,舂具也。 54.《會要》七二作六十萬,杜牧只稱四十萬人。 55.濱口重國曾指出折衝府數系隨時增益,見《禹貢》四卷一期谷霽光引《史學雜誌》二〇卷《從府兵制至新兵制》。谷氏《唐折衝府考校補》以為各書所記府數互異,系因材料及時代先後之不同,依我個人研究結果,正與彼不期而合。但彼謂時代越後則增設之府越多,卻與事實相反;高、武以後,府兵制日趨破壞,府數只有比前越少,焉有反而增加之理。《會要》所謂關中府二百六十一,其餘二百八十,合計五百四十一(此據《困學紀聞》所引,今本《會要》有脫誤)者,即是修《會要》時所有之數,通計舊府六百三十三者,即是連已廢之舊府計之。可見時代愈前,府數愈多。谷氏對《會要》之文,不能深入了解,故結論適得其反。至《新書》《兵志》及《百官志》所記,只抄自唐代史料,又不能以時代為衡也。 56.《新·兵志》作「五十而免」,與《會要》所言相差十年(依《會要》則四十而免),如依《新·志》,則需廿五年而後放出,比之十年放出者亦差額太大,似以《會要》為可信。 57.何云:「直到隋代統一南北,才又為普遍的徵兵所代替,」(《史語所集刊》十六本二四四頁)當指府兵而言;但唐之府兵,承自隋代,是彼認唐府兵為普遍徵兵也。 58.《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五三頁。 59.《西魏北周和隋唐間的府兵》九七頁。 60.《舊·職官志》稱武安、武成。 61.據《玉海》一三八引《六典》。谷氏云:「所領府數共僅三一九,疑後來增加之數未列入。」(九七頁)余按《家傳》云:「左右衛各領府六十,余衛領府自五十下至四十七,東宮六率領多至六少至三而已」,(《新·兵志》本之,但文有錯誤。)數目雖比《六典》略異,但曰「各領」,則左右衛合領之數應為一百二十,余衛准此,申言之,《六典》所記實為三一九之兩倍,即六三八,與(甲)表六三四相差只四府,是知谷氏所疑不確。 62.《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九八頁。 63.同上書一五三頁。 64.谷氏文云:「清代也有人把八旗兵制相當於府兵」,(一一三頁)此一觀點並不錯誤。又云:「凡有軍府的州,人民便有充當府兵的義務,也便是人人有充當府兵的可能」,(一〇五頁)亦能得其一體。由是,吾人對於貞觀時崔行為表所云,「丁壯之人,悉入軍府,若聽移轉,便出關外」(《元龜》四八六),又李嶠表雲,「今之議者或不達於變通,以為軍府之地,戶不可移」(《全唐文》二四六),便曉然其意義所在,不致誤會為普遍徵兵之史料矣。 65.如謂府兵「領域大小,與戶口多少也有關係,……再則兵府分布的疏密,可以看出當日軍事布置的大概情形」(九一頁),又「設府的條件,不獨是注重政治中心地帶,而且是按著地方形勢來定府額多寡的」(九二頁),據其分析觀之,實難成立。 66.此一條意義本是說,河北如多置軍府,則其人須赴京師番上,結果會弄成當地兵源缺乏,故玄宗時不於河北置府。谷氏文卻誤解為「河北道兵府,是元(應作玄)宗防禦奚、契丹增加的」(九一頁),與原文恰相背馳。谷之誤會似因陸贄疏有「祿山乘北重之勢,一舉而覆兩京」二語,然祿山所恃者邊兵,陸贄之「北重」,非指府兵而言。 67.《舊·韋待價傳》,永徽中為盧龍府果毅,又《樂恭墓誌》,永徽中為丹水府折衝,谷氏以為河北不置軍府是貞觀時事,諒未必確。複次,此懷州丹水府於開元十一年改為懷仁府,太極元年《石浮圖頌》著錄易州石亭府左果毅,先天元年《楊乾緒碑》著錄幽州開福府折衝,合而觀之,貞觀末至開元中一個時期,河北地方斷然有折衝府之設。貞觀末以前,如能詳細考證,情形恐亦相同。 68.系使丘出甸馬四,牛十二,甲士三,徒七十二人。 69.《周禮》雖不盡實施之制度,但仍可反映當時現實。 70.兵」字作軍器解。 71.詳說參拙著《契丹的打草谷制度》。(一九五一年四月廿四日香港《大公報·新史學》)又伯恩斯坦亦言突厥之「黑民(karabudun)還須自備兵器馬匹,服務戰役,而大部分戰爭擄掠品都須呈獻伯克。擄掠戰爭在遊牧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科學通報》一卷八期五三三頁引) 72.馮譯多桑《蒙古史》上一五六頁。 73.《六典》五:「凡諸衛及率府三衛貫京北、河南、蒲、同、華、岐、陝、懷、汝、鄭等州,皆令番上,余州皆納資而已,」本指親、勛、翊等三衛而言,谷氏引《唐大詔令》四天寶三年制,卻疑納資之法,後來推及於府兵。(一一一頁注①)按天寶三年制並未說出府兵,且《六典》以開元廿五年成書,其時府兵已廢,焉能有後來「推及」,此忽略歷史時間性之誤。 74.《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二頁。 75.同上書一三八頁。 76.谷氏文亦犯此弊,今不詳辨。 77.同前引何茲全文以戰死、逃亡,私家分割及軍戶解放為世兵數量減少之原因。(二五〇—二五二頁) 78.伯恩斯坦曾指出,突厥族「加在黑民身上的兵役便是一種封建義務」,(據《科學通報》一卷八期五三三頁引)此一事自當分別言之。早在原始社會時期,每一個團體已有防備暴獸或敵寇侵犯之必要,故各人尤其是成年及壯年的都須擔任防禦的職務。到後來知識漸進,從事分工,服兵之役乃專移於男子。再進一步階級形成,選派之權,操於酋長。不過在遊牧社會內,無論突厥或蒙古,充兵之義務,即貴族亦不能倖免。如錯認為兵役到封建社會方始成立,則與社會發展之途徑,不盡相合也。 79.《漢書》所記,如時有欲從軍者輒詣長安(《漢書》四四《淮南王安傳》)。元封二年,楊仆、荀彘將應募罪人擊朝鮮。(《武帝紀》)始元元年,遣呂破胡募吏民擊益州。(《昭帝紀》)神爵元年,發應募佽飛、射士等擊西羌。(《宣帝紀》)留弛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六九《趙充國傳》)家貧自奮募。(七〇《常惠傳》)復發募士萬人……(七九《馮奉世傳》)都是選募之例。 80.《西魏北周和隋唐間的府兵》一一五—一一六頁。此外尚提「居重馭輕」、「兵農不分」二點,已辨見前文。 81.一九五二年一〇月一七日《進步日報·史學周刊》一九期。 82.《中國民族簡史》一九九頁。 83.據昭和十五年《東方學報》瀧遼一撰文。 84.元好問《論詩》云:「沈、宋橫馳翰墨場,風流初不廢齊梁,論功若准平吳例,合著黃金鑄子昂。」翁方綱云:「於初唐獨推陳射洪,識力直接杜、韓矣。」但子昂之詩,仍未走上聲律—途。 85.鄭棨《開天傳信記》:「西涼州俗好音樂,制新曲曰《涼州》,開元中列上獻之」;鄭《津陽門》詩註:「葉法善引明皇入月宮聞樂歸,笛寫其半,會西涼府楊敬述進《婆羅門曲》,聲調吻合,按之便韻,乃合二者制《霓裳羽衣曲》」;又《會要》三三,天寶十三載,「《婆羅門(曲)》改為《霓裳羽衣》」,是《涼州》與《霓裳羽衣》本是一曲。唐人《西域記》云:「如《伊州》、《涼州》、《甘州》,皆龜茲至也」,(據《西清詩話》引)則《霓裳》實西域樂調。(參胡仔《苕溪漁隱叢話》二四) 86.《唐會要》三三:「南宮商,時號《水調》」;敦煌寫本有《水調詞》一首,(《敦煌曲子詞集》下)則七律詩也。 87.此為高適、王昌齡、王之渙同飲旗亭之故事。近歲出土《王之渙墓誌》稱,之渙卒天寶元年。(參拙著《續貞石證史》二四九—二五〇頁) 88.謂將七字句中一字偷去而分為每三字一句,成兩句,是為原始詞體,例如張志和《漁歌子》:「西塞山前白鷺飛,桃花流水鱖魚肥,青箬笠,綠蓑衣,斜風細雨不須歸。」見一九二六年《學衡》五七期王易《詞曲史》二一—二二頁。 89.如《陸州歌》、《祓禊曲》、《思歸樂》、《紇那曲》、《甘州》皆五絕,《涼州歌》、《伊州歌》、《破陣樂》、《水調歌》、《何滿子》、《清平調》、《雨霖鈴》、《渭城曲》、《竹枝》、《楊柳枝》、《浪淘沙》、《突厥三台詞》、《欸乃曲》皆七絕,又《拋球樂》為七言六句。 90.據青木正兒《詞格長短句發達之原因》。(大正十三年《支那學》三卷九期)又清萬樹《詞律》以「和聲」為群相隨和之聲,青木氏非之,謂虛聲、泛聲乃唱者自唱無意義之「拍子言葉」,補充樂章本文對樂曲不足之部分以合於拍子。唱者之外,群眾歌和,則為有意義之文,性質迥異。按《毛詩》之「也」、「矣」等字入韻或不入韻,前人各有所主,未嘗不可以「虛聲」解之。 91.同注①引文。 92.王重民《敦煌曲子詞集·敘錄》一—三頁。又《樂世》即《綠腰》,已見陰法魯《敦煌曲子詞集序》。《劍器詞》當即《劍器子》。 93.各譜名見王重民《敦煌曲子詞集·敘錄》六頁。《水鼓子》,《教坊記》作《水沽子》。《長沙女引》,疑是《長命女》。《遐方遠》,《教坊記》作《遐方怨》。 94.《毛澤東選集》第一卷二九二頁。 95.《毛澤東選集》第一卷二九五頁。 96.明王驥德《曲律雜論》云:「吾謂詩不如詞,詞不如曲,故是漸近人情。夫詩之限於律與絕也,即不盡於意,欲為一字之益,不可得也。詞之限於調也,即不盡於吻,欲為一語之益,不可得也。若曲則調可累用,字可襯增。詩與詞不得以諧語方言入,而曲則惟吾意之欲至,口之欲宣,縱橫出入,無之而不可也,故吾謂快人情者要無過於曲也。」舊體之詩、詞、曲固各有其妙境,然從一般言之,曲實最通俗化之體裁也。 97.後世多作「浪淘沙」;按劉詞:「浪濤風簸自天涯」,「君看渡口濤沙處」,「春風吹浪正濤沙」,「流水濤沙不暫停」,均作「濤」,敦煌寫本同。唯今本崔令欽《教坊記》作「淘」。又《敦煌掇瑣》一一《舜子至孝變文》有「舜子濤井得銀錢」之句,知唐人用「濤」作「淘」。 98.楊啟高《唐代詩學》二六七頁。 99.同二二八頁注①引《學衡》。 100.據《蒲壽庚考》七三頁轉引。桑原藏又據胡應麟《筆叢》,謂此曲殆以唐蘇鶚《杜陽雜編》所記為最早,(同上引)金啟綜認為宣宗自製,《望江南》為大和中李德裕自創,(一九五四年《歷史教學》二號三頁)但王國維固稱,《菩薩蠻》、《望江南》二調,開元教坊已有之,(《集林》二一)金氏之誤,蓋本自《樂府雜錄》。 101.關於此曲之詳細考證,見拙著《唐代戲樂之波斯語》。(《東方雜誌》四〇卷一七號四六—五〇頁)蘇摩系一種有毒蔓草,梵文作Soma,「遮」本自Yat,此雲曲,即波斯人供奉「蘇摩」神之曲。《張說之集》一〇有《蘇摩遮》五首,舊注云,「潑寒胡戲所歌」,其第一首云:「摩遮本出海西胡,琉璃碧眼紫髯須」(「碧」字系余所校正),按依《魏略》,「海西」應指歐洲,而張說明以指波斯,此與下節二一八頁注①余謂李陽冰用「條支」字不過泛指西域,正可相證。《宋史·高昌傳》:「婦人戴油帽謂之蘇幕遮」,或因歌唱時有此服飾而誤會。遼希麟(統和五年丁亥)《續一切經音義》云:「案《蘇莫遮》,胡語也,本雲颯摩遮,此雲戲也,出龜茲國。」林謙三評雲,「此語不得為梵語」。(同前引書一四九頁) 102.林謙三雲,清樂《泛龍舟》,《會要》入《小食調》,龜茲樂工白明達所造。(同前引書一六〇—一六一頁) 103.以下涉於詩之評品,除特著外,多取材於翁方綱之《石洲詩話》。 104.崔詩首句,《該聞錄》及《漁隱》後一七皆引作「昔人已乘白雲去」,但如此則第三句「黃鶴一去不復返」之「去」,上無所承矣,似以「已乘黃鶴去」為是。此詩之妙,即在首四句中三用「黃鶴」字。 105.李陽冰《太白集序》:「涼武昭王暠之後,謫居條支,神龍之始,逃歸於蜀,復指李樹而生伯陽」;馮承鈞謂「條支為古之亞敘利亞(Assyri)」,因疑白是華化蕃胡,(《東方雜誌》廿七卷十七號六七頁《唐代華化蕃胡考》)陳寅恪亦著《李太白氏族之疑問》。(《清華學報》十卷四期)按徙罪人謂之「謫」,條支如果指西亞,我國何以能有此權力?試觀下文即接言指李生伯陽(即老子李耳),則「條支」一詞,在陽冰或只用作「典藻」以泛指西邊,非必實言其地也(參前節二一六頁注①)。讓一步說,條支自《史》、《漢》著錄以後,二千年來考證者不下十家,當今日何地,各持一說,迄無定論,唐人尤其是陽冰對條支位置,恐比今人更不了了,由是益反映「條支」之用法與「伯陽」同為詞藻而非現實。易言之,殆泛指玉門關外唐代所轄之西域,故能徙謫罪人。日人中村又疑李白《上雲樂》所詠康老系一景教教徒(大正十四年六月號《史學雜誌》;方豪在《東方雜誌》四一卷八號撰文,即本自中村);按《上雲樂》之「金天之西,白日所沒,康老胡雛,生彼月窟,岩容儀,戍削風骨。碧玉靈靈雙目瞳,黃金拳拳兩鬢紅。華蓋垂下睫,嵩岳臨上唇。不睹詭譎貌,豈知造化神」,不過泛描一般白種人形態,初無景教徒意味。下文接云:「大道是文康之嚴父,元氣乃文康之老親,撫頂弄盤古,推車轉天輪,雲見日月初生時,鑄冶火精與水銀,陽烏未出谷,顧兔半藏身,女媧戲黃土,團作愚下人,散在六合間,濛濛若沙塵,生死了不盡,誰明此胡是天真」,實將周舍原文「遨遊六合,傲誕三皇,……昔與若木為友,共弄彭祖扶床,往年暫到崑,復值瑤池舉觴,周帝迎以上席,王母贈以玉漿」,任意擴大之,「大道」、「元氣」猶是描寫神仙通用之語,更不定指景教教義。胡震亨泥讀其文,遂疑白詩之「陛下應運起,龍飛入成陽」數句,系指肅宗朝此胡來游,(《太白集注》三)殊不知永王磷以至德二載二月敗死,白隨被貶,是年九月始收復長安,京師之事,白未必詳知,即知之,世亦豈有真敢自誇「撫頂弄盤古」之人耶?唯本無其事,故白自注曰「擬作」,無非藉此以頌肅宗(參看《隋史》講義十六節注),詩人荒唐之言,直可放四海,彌六合,今乃視作實事,加以考訂,不其傎歟! 《列子·湯問》:「秦之西有儀渠、文康之國。」儀渠即義渠,余已證為梵文Agni之音寫,義雲「火國」,可能與後世之焉耆有關。文康,余舊疑其在印度西北,今乃知不然。考撤馬爾干古名為Markand(a),見Arrian之《亞歷山大王東征記事》,(據白鳥《塞外史地論文譯叢》二輯一六七及一七〇頁)kand即「康」國所由名,「文」古讀從m——發聲,故「文康」之原語,可斷其為康國都城古名Markand(a)之漢譯,人以地名也。唯其為康國人,故又曰「康老」,得此語原而全詩之意義可解。抑據勒柯克(Le Coq)說,摩尼當日亦風行於粟特,是知康老為景教教徒之擬議,益覺不易成立。 106.參拙著《讀全唐詩札記》九七頁。 107.按《新唐書》二〇三盧綸詩序稱,與吉中孚、司空曙、苗發、崔峒、耿、李端風塵追逐,向三十載,(《全唐詩》五函二冊)可見此十人之名,出自當日品騭。宋江休復《鄰幾雜誌》去韓、崔、夏侯,而增皇甫曾、郎士元、李益、李嘉佑,得十一人,於數不符。翁方綱《石洲詩話》二不數吉、苗、崔、夏侯,而易以劉長卿、郎士元及皇甫冉、皇甫曾兄弟,管世銘《讀雪山房詩鈔》比翁氏更多去耿,而進長卿、士元、冉及二李(益、嘉佑),楊啟高卻主張管氏之說,(《唐代詩學》一九九頁)此無非後世詩家因崔、苗、耿等存作無多,遂強參己見而改造歷史,殊不知其違背「大曆十才子」之現實也,故不取。 108.歌云:「西施曉夢綃帳寒,香鬟墮髻半枕檀,轆轤咿啞轉鳴玉,驚起芙蓉睡新足。雙彎開鏡秋水光,解鬟臨鏡立象床,一編香絲雲撒地,玉梳落處無聲膩。縴手卻盤老鴉色,翠滑寶釵簪不得,香風爛熳惱嬌慵,十八鬟多無氣力。妝成鬌欹不斜,雲裾數步踏雁沙,背人不語向何處,下階自折櫻桃花。」讀之亦略見唐代女子之髮飾。 109.宋湯中考訂其為吳郡人,見《直齋書錄解題》一九。 110.白罷太子少傅,以刑部尚書致仕,後人多誤稱為太傅。 111.參拙著《唐集質疑》七五—七七頁。 112.或作「五十」,非,《舊唐書》二九,「昔者夫帝使素女鼓五十弦瑟,悲不能自止,破之為二十五弦。」 113.元好問《論詩》:「望帝春心托杜鵑,佳人錦瑟怨華年」;翁方綱云:「遺山當日必有神會,惜未見其所述耳。」余頗疑此詩是傷唐室之殘破,與戀愛無關,好問金之遺民,宜其特取此詩以立說也。 114.同前引《禹貢》七卷袁復禮撰文以今之布魯特、黠戛斯為唐之大小布(勃)律,大誤。近世發見西藏文件有Bru-za一名,Thomas以為即勃律「Gilgit」,見一九三〇年JRAS二八五頁。 115.又作馬靈詧,蓋夫蒙其本姓,馬乃所改之漢姓。 116.《西突厥史料》一一四頁疑在今Sarhad附近;張星烺《交通史料匯編》五冊一六四頁疑即今Chitral,張說誤。 117.婆一作娑,娑勒與Sarhad言音甚近,沙畹以為今之Panj河。張星烺謂婆勒川即今培拉木河(R.Beilam),蓋承藤田豐八《〈往五天竺國傳〉箋釋》之說,藤田云:「哥那爾河(R.Kunar)又稱培拉木;勃律河,《唐書,高仙芝傳》作婆勒川,殆由培拉木而訛也。」(八五頁)按仙芝渡川後,追三日至坦駒嶺,則認婆(或娑)勒川為哥那爾河之支源雅爾渾(Yarxun)河,亦非絕不可能,但對音究嫌不近,且斷非哥那爾本河也。 118.Arniah又作Arniya,住Gilgit流域之Dardo人用此名以稱今之Yasin。(見斯坦因《古代于闐》一〇頁;按Dardo即《漢·西域傳》之難兜,Yasin即清代之乾竺特。)沙畹以阿弩越為Cupis,張氏謂即Gilghit,均不可信。 119.此據《新書》二二一下《吐火羅傳》,《通鑑》二一六作朅師,《元龜》九六五及九九九訛朅帥。沙畹誤以為即今之Chitral,(《西突厥史料》一一八頁)又或以為即其附近之Wasit,據我最近考證,應在今麻斯多(Mastuj)附近,詳說見拙著《羯師與賒彌今地詳考》。又Kaskar一名與我國之「喀什噶爾」甚相近,讀者幸勿誤混。 120.睏乏二字,據馮氏校改。(同上《史料》一五一頁) 121.《會要》九四誤為景龍二年。 122.《通典》、《舊·傳》及《通鑑》二〇四均同,惟《會要》九四作長壽二年(六九三)。 123.慧超《往五天竺國傳》作於開元十五年,亦以焉耆為四鎮之一,可互證。 124.他書多作交河,此據《舊書》一九四下及《元龜》九七九,辨見拙著《唐史餘瀋》。 125.沙畹又引Tabari之書,蘇祿被殺在回曆一一九即開元廿五年。(《西突厥史料》二〇六頁) 126.此據《舊書》及《考異》引《實錄》,《新書》二一五下作都摩支,《元龜》九六七作都摩友,「友」應為「支」字之訛。 127.見《回教百科全書》二九冊七三六頁Kara-kalpak條。 128.Bailey謂于闐文之名,傳自我國(一九三九年JRAS九〇頁),據余所見,適得其反。又「食」「實」「石」在中古均為輔音收聲,馮家昇《從歷史上看阿拉伯和中國的友好關係》(一九五五年六月九日《光明日報》)只推原「大食」于波斯文Taji,亦未得其的。 129.《新建設》四一期四二頁。又M.Broomhall著《中國與阿剌伯人關係之研究》,譯文登《中大史學專刊》一卷一期,所言波斯、大食與唐之交際,多難信據,讀者應分別觀之。 130.據《西突厥史料》一八四及一二六頁,此王出走在六三六年之末或六三七年之初,後被殺於東境之木鹿(Merv,今屬土爾克曼共和國),約在六五一或六五二年(永徽二—三)。《元龜》九九五稱:「永徽五年,大食引兵擊波斯及米國,皆破之,波斯王伊嗣俟為大食兵所殺。」顯是事後之報告,吾人考證外域記事時,應時常注意此一點。 131.此名在舊史中寫法不一,《實錄》作泥浬師師,《舊·傳》作泥湟師師,《唐歷》作泥汨師,《唐統紀》作泥洹師,(均《考異》一〇引)《通鑑》從《統紀》。余按今本《舊書》八四作泥湼師師,《新書》一〇八作泥湼師,《中西交通史料匯編》以泥湼師師為合,(四冊七七頁)考《集韻》,泥浬斯,波斯酋長名,字作「浬」,與《實錄》合,泥浬即nar之音寫,師師即ses之音寫,《實錄》本不誤,後人因「浬」字較僻,又誤「師」為復出,妄以己意刪改,此又非得西史對比,無從決定其是非之一例也。 132.一九三二年,塔吉克共和國發見阿剌伯文書一通,是開元六—七年(七一八—七一九)間遺物,內有emir alDjarrah名稱,說者謂即中文之異密屈底波雲。(《唐代文獻叢考》一四六—一四八頁) 133.參《史料》二〇九頁。 134.《史料》作七一五年(二一一頁),但洪鈞《元史譯文證補》二三稱,威利特第一卒於七一六年,弟蘇勒滿嗣,按蘇勒滿即《元龜》九七一及九七四、開元四年七月所見之蘇利漫,則年分當以《史料》為正。又《新書》二二一下《大食傳》稱,開元「十四年,遣使蘇黎滿獻方物,拜果毅,賜緋袍帶」,檢沙畹所輯《元龜》,只有四年大食國蘇利漫遣使獻物一條,頗疑《新·傳》誤四年為十四年,又以哈里法之名為使人之名也。 135.據《史料》說,其修表應在前一年即七一八年(一四六頁),由此上推三十五即六八四(光宅元)年,是知武后初元,大食已開始其中亞之侵略。 136.多桑云:大食人稱Transoxiana為Maveraunnehr,即謂越過縛芻河之地方,其地界縛芻河與錫爾河之間。(田中譯本一三二頁) 137.《蒙古侵略前之中亞》一八七頁。 138.據《新書》二二一下,其國在史國北。 139.《中國歷史教程》二四〇頁。 140.關於仙芝之敗,參照《史料》二一六頁。 141.《史料》二一七頁。 142.《東方雜誌》四一卷二號三一頁拙著《從人種學看天山南北之民族》,又四二卷一七號三六頁拙著《塔吉克噶勒察及大食三名之追溯》。大致言之,塔吉克屬於阿利安系之寒原型,語言為古伊蘭語。 143.《東方雜誌》四二卷一七號三四—三五頁拙著。 144.《東方雜誌》四一卷二號三六—七頁拙著。。塔吉克與噶勒察為對舉之辭,後者指山民,色白而發黃,前者猶雲耕種之民或農民,皮膚及發均黑玉爾(Yule)著《中國及其通道》四卷二一〇—一一頁。 145.呂振羽《中國民族簡史》二〇一頁,《歷史教學》一九五五年三期二六頁奚風文,又王拾遺《白居易研究》三頁等。並參236頁注①。 146.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光明日報》陳珏人文。 147.參《舊書》一九九下,《靺鞨傳》。 148.《文哲季刊》五卷二號四四〇頁《隋唐時代西域人華化考》。 149.同上四四一頁。 150.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光明日報》陳珏人文。 151.陳氏《述論稿》(二九—三五頁)對此,最少犯了三種錯誤:(1)以九姓胡為月氏人。按此說首見《隋書》,而《新唐書》承用之,然九姓胡在西漢時實役屬於康居,與南方之月氏各別為國,《隋書》所云,白鳥目為「全無證佐的空中樓閣之談」,(《塞外史地譯叢》二輯四二一—四二二頁)是也。(2)認「赭羯」為種族之名,原義不是「戰士」,按《西域記》一,颯秣建國,「兵馬強盛,多是赭羯,赭羯之人,其性勇烈,視死如歸,戰無前敵」,《新書》二二二下《安國傳》,「募勇健者為柘羯,柘羯猶中國言戰士也」。《通典》一九七亦有太宗招柘羯不至之記載(關於太宗事,他書有異文,此處不具論)。馬迦特(Marquart)《答沙畹問》,謂柘羯、赭羯皆波斯語tcakar之異譯,義猶奴僕、從屬,在粟特一帶訓作衛士;白鳥又以突厥語Sagas即戰士解之。(《東洋學報》一卷三三二頁)巴爾托勒(Barthold)《中亞史》云:大食作家閒說及君長之衛士,即kir或ckir,義猶奴僕。但從Naraxi所記捕喝王后之朝廷觀之,顯見此種衛士,徒有其名,彼系以貴族之青年子弟組成,須輪班入值於王廷,與歐洲武士子孫之服事其王侯者無異;(一八〇頁)依此言之,柘羯制度與我國貴族子弟之更番宿衛者相同,亦略類於初期府兵及蒙古時代之怯薛,陳氏謂「戰士」之解,由於宋祁誤會,則未知宋固有其根據也。若瓦德爾(Watters)言,颯秣建西北有都會名Calak,其人體軀長大而勇健,疑赭羯即其地之居民,(同前引白鳥二三—二四頁)毗爾(Beal)疑為赤鄂衍那(Chaghāniān)之人民,(《譯西域記》三三頁注一〇三)藤田豐八《西域篇》又以比擬塞種,均嫌證佐不足或對音不合。總之,善戰與否(就正義之戰立論),須以愛國思想及經常訓練等為先決條件,陳氏獨謂「安史之徒乃自成一系統最善戰之民族,在當日軍事上本來無與為敵」,則未免陷入唯心論,且更違反祿山亦常敗衄之現實也。(3)以石國或譯「柘支」、「赭時」與柘羯、赭羯相混比。按前者是國名,後者是通名,不過譯音上截有些類似(此是譯音常見之現象),其語原並不相同。 152.《述論稿》三四頁。按章嶔論安史之亂有遠近四因:(1)設立節鎮;(2)重用蕃將為遠因;(3)攻伐奚、契丹;(4)溺惑嬖寵為近因(《中華通史》下冊)。呂思勉亦承認(1)(2)兩條,並稱祿山之發動叛變,系與國忠不和。(《白話本國史》三冊)傅安華在其《唐代安史之亂的發動與擴大》一文中,以為(1)之說不外承襲《廿二史劄記》,(2)之說本自《舊書·林甫傳》,然多設節鎮與重用著將,均是適應某種需要而發生之制度或政策;並無主動某事件發動之力量。此種制度或政策,運用可以有利,亦可以有弊,運用方向之決定,系依賴於其他條件,所以(1)(2)兩事,並不是發動之原因。彼以為凡毗鄰之兩種民族,如果經濟發展相差極遠,則經濟條件較低者為物質享受所引誘,必向經濟較優者施行侵略及掠奪,此為祿山發動叛變之原因,其立說之根據有二:(甲)祿山部屬是一個胡人集團(引姚汝能《安祿山事跡》:「養同羅及降奚、契丹曳落河八千人為己子」,「唯與孔目官嚴莊、掌書記高尚、將軍孫孝哲、蕃將阿史那承慶、慶緒同謀」,「十四載五月……以蕃將三十九人代漢將」)。(乙)當時中國之經濟條件,確能引起胡人覬覦。又擴大之原因亦有二:一、當日社會下層已釀成普遍不安,大暴動之機,已經成熟。二、兵制廢弛。(一九三五年十月四日天津《大公報·史地周刊》五五期)概言之,傅說似比章、呂有進,玄宗對祿山,根本在過度信任,蕃將或非蕃將尚是次要問題。唯是歐、美資本主義之侵略,初非經濟條件比我較低。以言中亞經濟,漢以前早鑄用金幣,彼中商人能轉運我國繒帛,赴西方牟大利,又《漢書·西域傳》言:「大宛左右以蒲陶為酒,富人藏酒至萬餘石,久者至數十歲不敗」,則胡族經濟條件是否較低,尤成疑問。至祿山起後,農民響應者史冊上幾等於零,響應者卻有九姓府六胡州諸胡及武威九姓商胡,(《通鑑》二一八—二一九)所謂大暴動之機,亦乏充足之信證。竊以為由唐廷言之,錯在邊兵失調,過度信任祿山而招惹其野心,由祿山言之,則是為當日中國經濟繁榮所引誘,如此說法,較為渾括。若過分迷信祿山兵力,吾人只須看長安收復,主力靠回紇四千騎,及祿山之窘急圖卻,此疑便可以解。《唐代小說研究》云:「安祿山是胡人,玄宗要藉他統治北方胡族區域,不惜以各種方法表示寵異,以圖結歡。」(舊版一〇〇頁)即承陳氏之誤解,而且看得玄宗過高。 153.部名只得十二,今《學海類編》本《安祿山事跡》中卷作「二十三部落」,亦許是「十二」之倒衍。林應是思結之別部,奚應是奚結(參前第二節;《學海》本正作奚結,惟訛為蹄),蓬子一名未詳。此外《學海》本尚訛契苾為契丹,思結為恩結,並校正於此。 154.《舊書》二〇〇上:「肅宗理兵於朔方,使中官邢廷恩追朔方、河東兵馬,光弼入土門」;《新書》二二二上:「屬潼關潰,肅宗召朔方、河東兵,光弼引還」,敘事大致相類。按潼關陷在六月九日辛卯,肅宗則七月九日辛酉始至靈武(朔方),潼關潰時肅宗尚無權追召外兵,如果系肅宗在朔方追召,則其事應在七月。《通鑑》二一八隻書光弼引還於六月末,(參前引《事跡》中)不言追召,當因《舊》、《新》兩書敘述不明之故。 155.興平節度,至德元年置,領商、金、岐等四州。 156.《舊·地理志》列舉節度、觀察等使四十四鎮,《廿二史考異》五八以為「據太(大)和中方鎮言之」,錢氏大約因寶曆元年改鄂岳觀察為節度,至大和五年而復舊,《地誌》稱「武昌軍節度使」,故有此論定也。但考《新書》六四《方鎮表》,乾元元年置振武節度,領麟、勝等州,上元元年置鄜坊節度,領鄜、坊、丹、延四州,貞元三年置夏州節度,領夏、綏等州,此後無甚大更革,今《地誌》不見振武三節度,所領州仍分附邠寧、朔方二鎮之下,則非盡合於大和制度可知矣。 157.巴爾托勒(Barthold)《蒙古時代前之突厥史》言,七八二—七八七年(建中三—貞元三)布哈爾築造長城,或用以防禦吐蕃。又《新·傳》稱貞元十七年吐蕃與康國兵出現於南詔。 158.《雲南土俗現代地理分布》。(《史語所集刊》七本四分四三七—四三八頁) 159.費琅《崑及南海古代航行考》八五頁。 160.同上七頁。(並參《西域南海史地考證譯叢》一八八頁注六) 161.同上四七頁。 162.《崑及南海古代航行考》六八頁。;說雖離奇,然越南半島人本由高原南下,系不能反駁之事同上一三一頁。 163.《華陽國志》四,滇池縣,「故滇國也,有澤水,周回二百里,所出深廣,下流淺狹如倒流,故曰滇池」;按突厥語tengis或dengis,海或湖之義,滇音顛,(《通典》一八七)與ten相對,(參《成吉思汗實錄》五三一頁)余認為「滇」系以海得名,今雲南土俗,有水便呼「海子」,正可反映。《國志》又云:「蹻泝沅水,出且蘭以伐夜郎」,此是古代入滇之東路。 164.龍顏碑見《金石續編》一。 165.《蠻書》六:「通海城南十四日程至步頭,從步頭船行,沿江三十五日出南蠻。夷人不解舟船,多取通海城路賈勇步,入真登州林西原,取峰州路行量水川西南至龍河,又南與青木香山路直,南至崑崙國矣。」(漸西村舍本)伯希和謂步頭即《蠻書》一之賈勇步,賈耽之古涌步;但從步頭船行,沿江三十五日出南蠻,日期大長,暫以步頭位置於今之臨安(今建水),後文又疑賈勇步即今蠻耗。(《交廣印度兩道考》八及一四一頁)余曾以其行程日期差之,疑步頭應為《蠻書》一之下步而非賈勇步。(《聖心》二期拙著《南海崑崙與崑崙山之最初澤名》三八頁注①)近在講義初稿又斷定《蠻書》原本應作「沿江三、五日出南蠻」,不知者誤增「十」字;《蠻書》六同一條內,步頭與賈勇步並舉,則兩者顯非一地。今再詳之,步頭即下步之說,實不可通;考《德化碑》曾三著步頭(「安南都督王知進自步頭路入」,「威懾步頭,恩收曲靖」又「東爨悉歸,步頭已成內境」),當日南詔及東爨勢力範圍,東南不能出今滇省邊界,而依《蠻書》一,下步卻系安南管地,同理,由通海城起出南蠻(即南詔)境,亦斷不需十八九日程(十四日加三至五日)。反覆尋勘,始悟「通海城南十四日程」之「十」字,同是衍文,通海即今通海,如以其南四日程之步頭置於建水,則嫌太近,置於蠻耗,又覺失之過遠,以里程准之,似應在蠻耗更西北之上游,蓋現時上水雖在蠻耗止航,下水之起點似可更西移也。惟其今本多衍兩個「十」字,故令地理家無從捉摸。更應附帶提及者,余在《聖心》稿內,依漸西村舍本以「行量水川」為句,又揭出此句以下與前文不相接;今又悟「行」字應屬上句,量水川以下三句別為一事,與前文無涉,龍河殆今瀾滄江,故南與青木香山路相直也,青木香山在永昌(今保山)南三日程。後來又考《元史》六一建水州條:「在本(會川)路之南,近接交趾,為雲南極邊治,故建水城,唐元和間蒙氏所築,古稱步頭,亦云巴甸,每秋夏溪水漲溢如海。」據《地理今釋》,建水州在今建水縣之西。按《元和志》三八欽州靈山,「今南四十里謂之水步,即是欽州北來人泝流舍舟登陸處」。南方俗語現在猶呼水陸上下處為「水步頭」或「步頭」,「步」音轉輕唇則曰「水阜」或「阜頭」,或又加土作「埠」,近世稱「商埠」,義即本此。今建水縣不邊紅河,非舟船上下處,應非步頭所在;惟建水西南紅河邊沿尚有地名「壩頭」,或其是歟? 166.《元史》一二一:「察罕章蓋白蠻也」,又「合剌章蓋烏蠻也」。《元史類編》二〇稱,白蠻據麗江,烏蠻據大理。沙海昂疑「章」為「戎」之訛,J.F.Rock亦言jang常念作jung,同「戎」字或許有些關係,向達更進一步稱戎族以氐羌為主要成分。(《歷史研究》二期四頁)余殊不謂然;「羌」切韻k『rang,如K音顎化,且變為不送氣,則與「章」切韻tsiang甚相近。戎與羌在上古區別極明,與其謂「章」為「戎」之轉,毋寧謂「章」為「羌」之轉也。 167.據鈴木俊《南詔之意義及六詔住地考》,(《東洋學報》一九卷二號)余別撰《六詔所在及南詔通道一段之今地》一文,加以證明。陳碧笙以為「在今之蒙化附近」,(《廈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一九五六年五期一四五頁《試論白族源出於南詔》)地仍未的。 168.蒙舍當即《庸那迦國紀年》之Muon Se。(《譯叢》一四九頁) 169.此據《蠻書》三;《通鑑》二一四引竇滂《雲南別錄》作「蒙舍、蒙越、越析、浪穹、樣備、越澹」,按滂只定邊軍節度,(《新書》二二二上)不如樊綽之可信。越澹應即《蠻書》二之越賧(同書八「川謂之賧」),在瀾滄江西,今騰衝地。(說見一九四七年《文史周刊》七四期拙著《唐代雲南管內幾個地理名稱》)《蠻書》又云:浪穹、邆賧、施浪總謂之浪人,故曰三浪詔。 170.參一九五四年《歷史研究》二期四四頁劉堯漢《南詔統治者蒙氏家族屬於彝族之新證》。 171.同前《譯叢》云:「其北境與大Muon Se(大理)之Ho國(中國)接界」(一四九頁)。按Muon Se即蒙舍,見前注①,Ho應是「和」之音寫,《庸那迦(Yonaka)國紀年》此一句應澤為「與大蒙舍之太和城接界」,非指「中國」,原譯誤。 172.此據《蠻書》三及《新·傳》。照世系言,則閣羅鳳本為皮邏閣之從兄弟行,但《德化碑》稱:「王姓蒙,字閣羅鳳,大唐特進雲南王越國公開府儀同三司之長子也。……先王統軍打石橋城,差詔與嚴正誨攻石和子,父子分師,兩殄凶丑。……天寶七載,先王即世,皇上念功旌孝。」固視閣羅鳳為皮邏閣之子,(《南詔野史》上同)《蠻書》三越析詔條亦言蒙歸義(即皮邏閣)長男閣羅鳳,豈當日炎閣養從孫為子耶?複次,胡蔚《南詔野史校注》(上卷)誤讀碑文為「家居閣羅鳳」,故謂其「取地名以為名」。 173.《德化碑》稱為「越都督張虔陁」。 174.據《新書》二二二上;惟《通鑑》二一七作七萬。 175.元郭松年《大理行記》:雲南州西行三十里品甸,又山行三十裏白嵓甸,赤水江經之。又山行四十里趙州甸,即趙也,神莊江貫於其中。川行三十里至河尾關,即洱水下流。其西又有關,北入大理,名龍尾關。入關十五里為點蒼,太和城在其下,周十餘里。又北行十五里至大理,名陽苴城,亦名紫城,方圍四五里(廣德二年築)。 176.《蠻書》一:「黎州(今漢源)南一百三十里有清溪峽,乾元二年(?)置關,關外三十里即州界也」;又「從石門外出魯望、昆川至雲南,謂之北路。黎州清溪關出邛部,過會通至雲南,謂之南路,從戎州南十日程至石門,……天寶中,鮮于仲通南溪(今南溪縣西)下兵,亦是此路。」按《蠻書》同卷下文稱,自石門第九程至魯望,再行十二程到柘東(今昆陽北平定鄉),則石門路之一部,應相當於今威寧、宣威、曲靖(《德化碑》亦言仲通軍至曲靖)、昆明之通路,從方位而言,應曰東路。《蠻書》一清溪關,「至大定城六十里,至達士驛五十里(黎、二州分界),至新安城三十里,至菁口驛六十里,至滎水驛八十里,至初里驛三十五里,至台登城平樂驛四十里(古縣今廢)」,共程三百五十五里;但《新書》四二州下稱,「自清溪關南經大定城,百一十里至達仕城,西南經菁口,百二十里至永安城,城當滇笮要衝;又南經水口,西南度木瓜嶺,二百二十里至台登城」,實四百五十里,今本《蠻書》之地名、里數,顯有奪誤。(可參《蠻書校注》)又《德化碑》云:「節度使鮮于仲通已統大軍取南谿路下,大將軍李暉從會同路進,安南都督王知進自步頭路入。」唐邛部縣,今越北七十里,會同即《蠻書》之會通,又曰會川或會同川(會川今四川會理縣)。複次,由台登至俄淮(即准字)嶺為程五百三十里以上(據《新書》四二;《蠻書》此段路程,亦有脫漏),又由俄淮嶺至會川二百八十五里(據《蠻書》,但比《新書》亦少差數十里,依《新書》則台登至會川共約九百里上下)。從方位言,此路應曰西路。據《新書》,貞元十年袁滋使南詔,系取東路(石門),十四年內侍劉希昂使南詔,系取西路(清溪)。 177.尋傳是部落名稱,見於《蠻書》者分在兩個不同區域;其一,在今八募一帶(說詳同前引拙著),即本文之所指。《德化碑》云:「爰有尋傳,疇壤沃饒,人物殷湊,南通渤海,西近大秦」,是也。其又一則在今金沙江與鴉礱江會流之處。《蠻書》二云:「又有水,源出台登山,南流過州,西南至會州(當作「川」,見上一條注)、諾(同書八,「諾,深也」)賧,與東瀘合(「合」字原脫,今校補),古諾水也,源出吐蕃中節度北,謂之諾矣;江南,郎部落。又東,折流至尋傳部落,與磨些江合,源出吐蕃中節度西共籠川犛牛石下,故謂之犛牛河,環繞弄視川,南流過鐵橋,上下磨些部落,即謂之磨些江,至尋傳,與東瀘水合,東北過會同川,總名瀘水。」所謂「又有水」者,即今安寧河。東瀘即鴉礱江,樊綽以當古之諾(亦作若)水,與《野史》上以金沙江當若水之說不同。磨些江則今之金沙江也,弄視川當指今麗江以北地方。安寧河在會理西北,先合於鴉礱江,再南,乃合入於金沙,匯點附近就是另一尋傳部落之住地。 178.《德化碑》:「裸形不討自來,祁×(當是「鮮」字)望風而至。」按《蠻書》四:「裸形蠻在尋傳城西三百里為窠穴,謂之為野蠻」;同書七:「自銀生城、柘南城、尋傳、祁鮮已西蕃蠻種,並不養蠶」,又同書六:「麗水渡面(?西)南至祁鮮山,……祁鮮已西,即裸形蠻也。」 179.《蠻書》六:「柘東城,廣德二年鳳伽異所置也,其地,漢舊昆川。」按《德化碑》以置柘東城為贊普鍾十四年春之事,依碑,敗李宓在三年,相當於天寶十三載(七五四),是十四年應相當於永泰元,今《蠻書》作廣德二(七六四),或其工程連兩年耶? 180.《萃編》一六〇著錄《南詔德化碑》,前截幾全泐,獨碑首題「清平官鄭回撰」六字完好無缺,是否原來真跡,頗成疑問。考碑末:「×成家世漢臣,八王稱乎晉業,鍾銘代襲,百世定於當朝,生遇不天,再罹衰敗,賴先君之遺德,沐求舊之鴻恩,改委清平,用兼耳目,心懷吉甫,愧無贊於《周詩》,志效齊斯,願諧聲於《魯頌》,紀功述績,實曰鴻徽,自顧下才,敢題風烈」;一望而知為撰文者自述之語,其人無疑是清平官,但姓名(或名)為「×成」,與「鄭回」不類,「八王」尤非鄭氏典故。考《蠻書》三:「閣羅鳳嘗謂後嗣悅歸皇化,但指大和城碑及表疏舊本,呈示漢使,足以雪吾罪過也」,並未揭出撰人姓名,《新·傳》及《通鑑》二一六亦然。惟《南詔野史》上云:「令清平官鄭回撰《德化碑》,唐流寓御史杜光庭書,立石太和國門外,明其不得已叛唐歸吐蕃之故」,未知有何前據?複次,王昶《跋德化碑》云:「考《雲南通志·古蹟》載,閣羅鳳刻二碑,一曰《南詔碑》,在城西南,注云,天寶間閣羅鳳歸吐蕃,揭碑國門,明不得已而叛,西瀘令鄭回撰文,今無可考。一曰《蒙國大詔碑》,即《德化碑》也,是南詔群臣頌德之碑,注云,在城北,鄭回撰文,杜光庭書,今剝落殆盡云云。是南詔有二碑,皆鄭回撰文,其刻石國門之碑,朱子《綱目》系其事於天寶十一載,此碑則在大曆元年,兩碑之立,相距十五年,而前碑已亡」;所引《通志》,可疑者計有四點:(1)羅鳳曾立兩碑,《蠻書》、《新·傳》、《通鑑》、《野史》等都未說過。(2)南詔是唐人對彼之稱謂,蒙國大詔是彼國人自用之稱渭,彼國何以有「南詔碑」的名稱?(3)今《德化碑》前截即說明不得已叛唐之故,是否別有一所謂「南詔碑」成立在前,專敘此點?如其既有,《德化碑》似無須複述。(4)《新·傳》將立碑表明心跡事記在天寶十載仲通失敗之後(《通鑑》同),《野史》記在十三載破李宓之後,似皆不知確年而順帶提及,吾人相信朱氏《綱目》處理此節故實,亦應用同樣手法,並非經過考實,不應強調「天寶十一載」之時間性。合此觀之,我並不相信羅鳳曾立兩碑,《滇志》之誤,由於呆信《綱目》,且以《德化碑》後截純然歌頌吐蕃(文云:「我聖神天帝贊普德被無垠……」,「我」字上空兩格),疑其與無心叛唐不相應而信為別有一碑也。碑文只敘到贊普鍾十四年(葉昌熾《語石》二即以為是年所撰,且認《南詔蠻頌德碑》與《南詔德化碑》為一碑歧出),相當於永泰元年,王昶以為大曆元年立,似屬計算之誤。唐末至前蜀有道士杜光庭,《野史》所揭書人,亦極可疑,今不具論。 181.驃苴低之「苴」,哈威謂即Swabwa之Swa,意即「君」也,(《緬甸史》上一五頁),又突厥語呼「新」為「陽」,則陽苴城全義當為「新王城」。 182.《通鑑考異》二三云:「按宣宗時南詔未嘗陷安南,據《新·(南詔)傳》則似大中時已陷安南」;按《新書》各列傳之敘事,不依年序為先後,其例甚多,《南詔傳》在咸通元年之前稱南詔陷安南者,實將咸通元年事倒錯於前耳。 183.《考異》二二,大中十三年南詔陷播州云:「《舊·紀》、《實錄》今年皆無陷播州事,惟《新·紀》有之;《實錄》,咸通六年三月盧潘奏雲,大中十三年,南蠻陷播州」;是《新·紀》似據盧潘奏而書也。《通鑑》二五〇又於咸通元年十月己亥後書,「安南都護李鄠復取播州」,亦本自《新·紀》九。考尉遲偓《南楚新聞》記黔南事有雲,「咸通二年蠻寇侵境」,茲從之。 184.陳碧笙《滇邊散憶》云:「七年復取安南,高駢大敗之」;(二〇頁)按再陷安南在四年,陳書誤。 185.廣明元年,盧攜稱咸通以來,南詔兩陷安南、邕管,一入黔中,四犯西川,(《通鑑》二五三)只概括言之,可參看《考異》二三及胡注,《互證》二〇疑安南只咸通四年一陷,系未見攜奏之故。 186.《蠻書》四言:「茫蠻部落,並是開南雜種也,茫是其君之號。」張禮千謂泰語「孟」為城鎮之意。(《東方雜誌》四〇卷一八號) 187.今本奪去一,《校注》云:「疑後龍口一城當亦為一,系傳寫誤脫一句也。」余按龍口城即今大理上關,似未得為一,惟《蠻書》五云:「渠斂趙,本河東州也,西岩有石和城,烏蠻謂之土山坡陀者,謂此州城及大和城俱在陂陀山上故也」(同書八,「山謂之和」),似占一之數,即《野史》上之趙州,今改鳳儀縣。 188.《西域文明史概論》八八頁。 189.《新建設》四一期四一一四四頁及四二期四五一四八頁《試論回回民族的來源及其形成》。林氏曾言:「若謂回回民族中含有突厥族的成分,那到是可能。」又「因此回回在其形成為一個民族的過程中,自不免摻入許多漢族的成分。」按伊思蘭教輸入我國,其範圍是逐漸擴大,在去今三百年前,某些漢族摻入成分,當然尚易識別,故順治四年甘撫張尚列舉為纏頭回、紅帽回、輝和爾、哈拉回、漢回等數種,意義本甚明白。林氏卻認為彼時不合用「漢回」二字,則對於彼分析回回民族來源的初意,反覺有所矛盾矣。 190.據田坂興道氏言,回紇可汗銜之常為「愛登里囉」(ai tngrid,奉月神)或君登里囉(kün tngrid,奉日神)系受摩尼教之影響。可汗銜之回紇文為alpu inancu bagha targhan tnrid ülug bulmis alpu qutlugh bilg qaghan(見同第二七三頁注①引文)。 191.據沙畹氏言,於術在庫車與庫爾勒(Korla)之間。 192.全碑系以漢、突厥、粟特三種文字分撰,馮譯《摩尼教流行中國考》誤粟特為康居。(二二頁) 193.據《新書》二一七上,永貞元年懷信可汗死,唐冊其所嗣為滕里野合俱錄毗伽可汗,元和三年死,唐冊新可汗為保義可汗(長慶元年死),《通鑑》二三六一二三七及二四一,又《元龜》九七六及九六五略同。惟《會要》九八則稱俱錄毗伽可汗死元和六年(《元龜》九六五別一條同,殆鈔自《會要》),七年正月,唐另冊一可汗,其人死於元和十一年,是年十一月始冊立保義可汗,與《新書》《通鑑》異。關於保義嗣位之年,《會要》斷不可信,據回紇可汗碑之粟特文紀年,保義嗣位,不能晚於元和九(馬)年也。田坂興道疑保義嗣位在元和六年,再無他據,(同第二七三頁注①引文六一七頁)司馬修《通鑑》,尚得見《憲宗實錄》,故從之。陳垣氏《摩尼教入中國考》謂可汗碑立於長慶間,亦誤。 194.涉六、七年事,《舊·回紇傳》與《會要》九八有衝突,可參看田坂興道《中唐西北邊疆之情勢》。(《東方學報》一一冊五八六一五九〇頁) 195.八駿及屈產名稱,大多數已經學者及余個人證明為突厥語或中亞語之音寫,此處不備引。 196.唐代諸牧畜產每年死耗及生長數目,有廄牧令為之規定。(《唐律疏議》三) 197.大和五年,李子借回紇錢一萬一千二百貫不償,(《元龜》九七九)此必胡人在中國經營高利貸之事業。 198.唐時絹(即縑)每匹規定長四丈,見下文。 199.《西域文明史概論》四五頁稱,「有一前記之縑(即絹)書」,是羽田亨亦知縑、絹同一。 200.參《蘇聯民族之話》七〇頁。 201.墨公谷《賈耽與摩尼教》一文有云:「顏魯公(真卿)與康國人頗有往還,且以穆護之名字其男,康國人多奉摩尼教。」(《禹貢》半月刊二卷四期九頁)乃誤混祆教於摩尼。 202.此名還原最少第一音s與「薩」之古音不相合;伯希和曾有長篇考證,登Bull,de Ecole francaise,vol.Ⅲ,pp.665—671,惜未之見。 203.向達《新疆考古概況》稱:「公元前二世紀以前的南疆、印度、伊蘭(摩尼教、景教)文化頗盛。」(《文物參考資料》四〇期二九頁)按公元前二世紀時摩、景兩教均未創立,向氏殊為失考。 204.馮承鈞謂景教入唐之時,敘利亞已為大食所據而名其地曰苫(Sm),與其名景寺為大秦寺,不如名為苫寺云云;(《景教碑考》四七頁)其說可謂泥極。「大秦」真義猶雲右方或西方(余已有證明),在當日施之羅馬也可,施之敘利亞亦可,馮氏之論,徒見其好為文字上之異議,非注重實際研究者所應出此也。 205.涉出土時期,錢謙益以為「萬曆間長安人鋤地」得之,(《牧齋有學集》四四《景教考》)林侗以為「明崇禎間西安守晉陵鄒靜長先生有幼子,……卜葬於長安崇仁寺之南,掘數尺,得一石」,(《來齋金石刻考略》下)李之藻天啟五年四月《景教碑書後》稱,「廬居靈竺間,岐陽同志張賡虞惠寄碑一幅,曰邇者長安中掘地所得」,崇禎十四年,葡教士陽瑪諾(Emmanuel Diaz)撰《唐景教碑頌正詮》,稱「天啟三年,關中官命啟土,於敗牆基下獲之,置郭外金城(勝)寺中,岐陽張公賡虞拓得一紙,讀竟踴躍,即遺同志我存李公之藻」,(《碑考》三至八頁)足立喜六主張天啟五年說最確,(《長安史跡考》一九〇頁)馮承鈞斷為「要在天啟五年之前」;(同前引九頁)按由掘得而樹立,而張賡虞拓得,而由陝寄浙,古代交通、消息,兩俱濡滯,應以天啟三年(一六二三)說最為可信。 涉出土地點及立碑原因,伯希和曾提出兩項意見:(一)發現不在盩厔而應在長安金勝寺,即阿羅本所居之大秦寺。(二)碑非墓碑,只是當年大會時由景教大施主所建之碑(即碑文中之賜紫袈裟僧伊斯,《史地譯叢》五九頁)。馮承鈞歷引明末波蘭人卜彌格(Michael Boym),法人金尼各(Nicolas Trigault),法人方德望(Etienne Le Fèvre)諸神甫之書札,信為出土不在西安而在盩厔,出土後運至金勝寺,且是伊斯之墓碑(同前一〇一一三,一八及六九頁)。余按此實兩個互相連鎖之問題,主張出盩厔則近於墓碑,主張出金勝寺則應非墓碑。據宋敏求《長安志》一〇,義寧坊「街東之北,波斯胡寺,貞觀十二年太宗為大秦國胡僧阿羅斯(本訛)立」;《清一統志》一八一,「金勝寺在長安縣西郭外,即崇仁寺,唐建」;又《長安縣誌》,唐開源門內義寧坊有崇聖寺,明改崇仁寺,以寺鄰金勝鋪,故亦名金勝寺(此據《碑考》一八頁轉引;但唐城西無開源門,《長安志》義寧坊之北街通開遠門,「源」乃「遠」訛);是明之崇仁寺(即俗稱金勝寺)與唐之大秦寺同在義寧坊內,其為同一寺之嬗化,已極有可能。假如發現在盩厔而運至長安,此碑初時尚無人能考其內容,崇聖寺之本身為大秦寺。在流俗亦必無記憶,長安名剎盡多,何以運來後恰放在唐代之大秦寺?此從客觀體察而未必有如是之偶然者也(馮書一八頁亦以大秦寺、崇聖寺同在一坊為訝)。若第二問題,解決尤易,碑文末段無非讚揚伊斯之出資崇飾及布施,絕無溘逝之意味(「今見其人」一句,尤非對已死者之言)。且向來墓碑未聞有取頌為名者,更未有替官吏作墓碑而專頌歷朝帝皇之功德者,況碑文固非唐文之下乘作品乎?至伯希和以為伊斯自立,亦誤;末言「白衣景士,今見其人,願刻洪碑,以揚休烈」,明明是景眾頌伊斯而立石矣。詳說見拙著《景教碑里好幾個沒有徹底解決的問題》。 206.波斯人阿羅喊仕高宗朝,景雲元年卒,墓誌見端方《匋齋藏石記》二一,應即同名之異譯。張星烺以為Luhe之譯音,(《匯編》一冊一八五頁)對音殊不符。 207.沙畹以為即開元廿年波斯遣來朝貢之大德僧及烈,先時回國,後又隨貢使而來;馮承鈞不以為然,謂是敘利亞文鄉主教Rorappisqopa之省譯,(同前六〇一六二頁)張星烺又謂是Cyriacus或Cyril之譯音。(同前)其實「及烈」切韻約讀如giepliat,唐人讀外語之收聲l(r)如t,故Gabriel>gab liet,正與「及烈」吻合;馮、張均不知古代音讀,故相差極遠。景教碑中以Gabriel為名者便有兩人,開元、天寶兩及烈,不能必其為一人,只有可能性而已。 208.方豪云:原出希伯來文Elohim,東敘利亞派(即聶派)稱alaha,西敘利亞派(即Jacobite派)稱aloho,即一賜樂業教(猶太教)碑中之阿無羅漢,玄應《一切經音義》作阿羅漢,調露元年所譯《陀羅尼經》作阿羅訶,與梵文之Arhat當為同源,(《東方雜誌》四一卷八號《景教史稿》)由此見耶教與佛教之關係。 209.亦作Stan,帳幕或村落之義。 210.即「金殿」之音譯,見《新中華復刊》三卷四期七七一八三頁拙著《外語稱中國的兩個名字》。 211.余疑為「洛師」之音譯,見《東方雜誌》四二卷十一號二四一二六頁拙著《唐人文字稱洛陽為「洛師」者為數不少》。 212.金上京遺址(黑龍江省阿城縣南)及吉林省洮南附近之古城,均曾發見金十字架,鳥居以為景教曾流行於東北;(《滿蒙古蹟考》一四〇頁)同氏又謂景教取儒教之崇拜祖先,其宗教形式在唐時最民俗化,因而不知不覺間大為流行。(同上一七四頁)按婆羅門教固有祭先之禮,景教為存亡誦經,不過性質相近,未得謂之采自儒教;但無論何教,其面向群眾者必易於流行,則不易之論也。 213.此項之材料,多據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國考》及陳垣《摩尼教入中國考》,不一一註明。 214.見勒柯克《新疆地下的寶藏》。(一九三一年《地理雜誌》四期) 215.舊本作「而茹葷」,當是「不」字之訛。 216.一二三七年良渚(即宗鑒)著。 217.見《新書》二一七上,蓋本自《國史補》之「蕃人常與摩尼僧議政,……其大摩尼數年一度來往本國,小者年轉,江嶺、西市商胡橐其源生於回鶻有功也」。(參據《通鑑》胡注所引及今本)今本末十數字顯有錯誤,又如「來往本國」作「來往中國」,亦以胡注所引為優,《新書》稱「囊橐為奸」,由胡人逐利(見前卅二節)觀之,諒與李肇原書無大背馳。陳垣不信其說,未免帶多少成見。 218.鄭亞《會昌一品集敘》:「而又移摩尼之風,壞浮屠之俗。」李德裕助成此舉,對於教徒藉外勢橫行,加以懲創,未為不當。陳垣乃目取銷江淮諸寺為「李德裕之陰謀」,又是先存成見之一事。 219.《匯編》引《太平廣記》二八大振州陳武振及《群書類從》四輯卷六九馮若芳兩條,認為唐時海南有天方教徒,(九九—一〇〇頁)然細審兩故事,絕無教徒痕跡,張說未可據。又十三世紀Nour Edin之書,記八世紀前半葉有十葉(Seyids)派回教徒移住中國北邊,桑原以為未可盡憑;按至德二年(七五七)大食曾派兵入援,見前二七節,有少數流落,自是可能,但非專門從事宣教而已。 220.《蘇萊曼遊記》(大中五,八五一)稱,廣府有天方教教士一人,教堂一所。 221.廣德元年吐蕃退出長安,系傳說子儀將至,永泰元年則敗於回紇、子儀之合兵,梁思成云:吐蕃兩次進犯長安,魚朝恩都以神策軍平定了大局,(《文物參考資料》三三—三四期八七頁)殊非事實。 222.《舊唐書·韓愈傳》言,韋處厚撰《順宗實錄》三卷,愈所撰繁簡不當,拙於取捨,頗為當代所非,穆宗、文宗均嘗詔史臣添改。又《路隋傳》言,愈撰《順宗實錄》,書禁中事太切直,宦寺不喜,訾其非實,有詔摘貞元、永貞間數事為失實,余不復改云云。案經數朝,顯與宦者有關,今傳之韓撰《順宗實錄》,或有一部分已非真跡。 223.白居易《陵園妾》序:「托幽閉,喻被讒遭黜也。」陳寅恪以為寄慨者「其永貞元年竄逐之八司馬」,(《元白詩箋證稿》二五四頁)所見甚的。叔文為之魁,別無大惡,被讒亦可想,韓、白同時而臭味不相投,非特文章致力處之各走一途已也。白贊劉「文章微婉」,(《長慶集》六九)即在此等處著眼。 224.《韓昌黎集》三《永貞行》,「小人乘時偷國柄」,目叔文為小人(《新書》一六八承其說),已論失其平;又曰「侯景九錫行可嘆」,則正欲加之罪矣。至於「夜作詔書朝拜官,超資越序曾無難」,無非發自己的牢騷。平心言之,韓此詩直是黨宦口氣,與禹錫不黨宦者臭味迥異,而陳氏《述論稿》竟謂禹錫「所言禁中事亦與退之相同」,(九七頁)蓋猶未窺《子劉子自傳》之真意也。 225.范仲淹《論叔文》云:「劉禹錫、柳宗元、呂溫坐叔文黨,貶廢不用,覽數君子之述作,禮意精密,涉道非淺,如叔文狂甚,義必不交。叔文以藝進東宮,人望素輕,然傳稱知書好論理道,為太子所信,順宗即位,遂見用,引禹錫等決事禁中,及議罷中人兵權,牾俱文珍輩,又絕韋皋私請,欲斬之(按此「之」字衍)劉辟,其意非忠乎。皋銜之,會順宗病篤,皋揣太子意,請監國而誅叔文,憲宗納皋之謀而行內禪,故當朝左右謂之黨人者,豈復見雪。《唐書》蕪駁,因其成敗而書之,無所裁正,孟子曰,盡信書不如無書,吾聞夫子褒貶不以一毫而廢人之業也。」(據紹興卅二年嚴有翼《柳文序》轉引) 226.《資暇集》下云:「大和九年後,中貴人惡其名(注子)名同鄭注,乃去柄安系……目為之偏提。」可見我謂《翰林院壁記》之改修,系宦官欲削去鄭注、李訓、王涯、顧師邕諸人之名,並非臆測及深文之論。 227.此即《魏書·食貨志》所載,既定中山後之徙民,定中山在皇始二年十二月,其明年為天興元年,《南北朝經濟史》(一八頁)未檢對本紀,誤將一事作兩事,分列於皇始、天興之下。 228.《中國社會經濟史》一五七頁。近十年來論者更多,自有專門索引,此處不克一一介紹,較早的如張鐵弦《記近年蘇聯史學界一瞥》,佐野袈裟美《中國歷史教程》(一九三七年一月),劉燊《論北魏均田制度》等,均可參看。 229.《食貨》五卷八期一七頁曾謇撰文。 230.據《晉書》二六,男子占田七十畝,女三十畝;此外丁男課田五十畝(十六至六十歲為正丁),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十五已下至十三,又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半之,女則不課。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有官品者可占田五十頃至十頃,又因品之高卑,得蔭及九族或三世。森谷正己《中國社會經濟史》以為課田即徭役田,(一五六頁)徐士圭《中國田制史略》以課田為助法。(四三頁)唐長孺又謂占田法令之用意,在限制貴族官僚地主之無限止地占有土地及田客,並非授田。(《魏晉戶調製及其演變》三五頁)此事應專文討論。 231.此是行國習慣,《魏書》七上,太和五年四月「壬子,以南俘萬餘口班賜群臣」,知當日猶守漠北之俗。 232.《九品中正制度試釋》,見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八九頁。 233.北齊制,「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雖似比魏制為優,但牛調二尺,墾租二斗,義租五升。又奴婢受田依官品而等差,以三百人為極限,無受桑、麻田之明文。北周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百畝,更不提及奴婢。(《隋書》二四及《通典》二) 234.如果認「三長既立」之文為不訛,則須知三長制頒布之後,必經過數年時間,流離各地之人民,始能多數遄返舊墟。但安世之疏,明明上於均田已前,倘把其移後——最少三四年,則無論事實、時間,都不相容,故可決「三長」必「子孫」之訛。《魏書》五三《李沖傳》載文明太后言:「立三長則課有常准,賦有恆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後世讀史者以為三長與課賦有關,即與均田有關,遂臆改「子孫」為「三長」耳。 235.據高允前文言:「方一里則為田三頃七十畝,百里則田三萬七千頃。」如以六斗乘三萬七千頃,則3700000(畝)×6(斗)=2220000(斛),古寫「斗」、「升」字相近,故知兩個「三升」均應正作「三斗」。 236.通,報也,手實狀即據實書寫之文件,通手實猶雲據實填寫報告。徐士圭氏謂「戶籍簿冊叫做手實」,非也。 237.胡鈞《中國財政史講義》謂齊地小口多,周地大口少,萬國鼎曾加以辨正,但萬氏以為齊、周兩制適合,(《中國財政史》一七四頁)實際上卻不然。封建時代多妻盛行,齊制女四十畝,則二妻可得八十畝,三妻可得百二十畝;周制,有室者比單丁多四十畝,則妻數雖加而授田不加,在施行時卻可省田不少。大抵齊口雖多,而地處平原,墾田寬廣,周口雖少,可耕之面積卻銳減,周授田較少,實為地理環境所限制,此則胡、萬兩家所未注意者也。 238.唐武德元年始戊寅,又七年甲申定令,故以卯、酉為仲年。 239.散見於《沙州文錄補》、《唐代文獻叢考》及日本《東洋學報》第四卷。 240.森谷又以為諸在官侵奪私田,《唐律》雖明著罰條,但對王侯無此禁限云云,(一八五頁)殊屬誤解,《唐律》系適用於一般,無論何種犯罪,都不特提王、侯,因《名例》內有八議,六曰議貴,流罪以下滅一等也。 241.同前引書二一八—二二五頁。 242.《舊書》四,永徽三年高履行奏,開皇中有戶八百七十萬;七十,九十,未詳孰是。 243.據梁方仲引《長江日報》一九五〇年《讀報手冊》,解放後全國墾田面積共一千四百七十四萬頃有奇,如果確實可靠,則與唐代數目甚相近,隋時疆域比現在尚小,斷不可能墾田數反大至現在四倍。隋尺諒同於唐尺,雖比今時市尺較短,要超出許多。又據《舊書》四三,「五尺為步,步二百有四十為畝」,進位之數,與清制相同,近人或雲唐制廣一步長二百二十四步為畝者誤。 244.此處據《新·志》五一,疑有奪文。按《六典》三《蠲免之制》條稱:「諸王宗籍屬宗正者及諸親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孫及諸色雜有職掌人」,則「五品」之上似奪「諸親」二字,諸親系指太皇太后等之親屬(與皇親指皇帝本身親屬者有別)。依此,則《新·志》「兄弟」之下,亦疑漏脫「子孫」二字。複次,鞠清遠《唐代財政史》(三頁)引令文一條,鈔自《六典》(但我所見日本刊本並無此文),茲照其原來句讀轉錄,並參《舊書》四二用括弧表示拙見以為應加之字樣如下:「諸皇宗籍屬宗正者,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小功)以上親,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若(親王)郡王周親,及同居大功親,五品以上及國公同居周親,並免課役。諸內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師諸色職掌合免課役。」按緦麻、大功及周(即期),皆就血族之親疏,定免課之降殺,今若以「內命婦一品以上親」為一句,試問究是何等之親?其必有訛誤者一。比郡王(從一品)更高者為親王(正一品),與正一品之內命婦(唐制只有妃三人)地位相埒,今言妃言郡王而不數親王,其必有訛誤者二。爵級只提到國公(從二品),而《新·志》則提到最低級之縣男(從五上),其必有訛誤者三。總言之,兩本《六典》及《新·志》均各有脫誤,日本刊《六典》脫文最多,但以無他項史料相比定,不敢草率校正也。 245.兩數相加,得九、一八七、五四八,與同書所載戶口總數九、六一九、二五四相差至四十三萬;與246.兩數相加,得五二、八八一、二八〇,比之同書所列總口數五二、八八〇、四八八,多出七九二人,則知課口之數,應校正為七、六六二、〇〇八,相加恰符。《舊書》九八記開元廿一年裴耀卿言,天下輸丁約四百萬人,數當不確。 247.相加得八、九一四、七八一,比同書之總數八、九一四、七〇九計多七二戶;如總數不誤,則將課戶之尾數「二百八十」校正為「二百八」,衍去「十」字便合。 248.相加得五二、九〇九、二〇九,比同書之總數五二、九一九、三〇九,其萬、百兩位不相符合,則許任一數有誤。 249.《新書》五一《食貨志》言每丁歲輸稻三斛、絹二匹,非蠶鄉則歲輸銀十四兩,皆是極端荒謬之錯誤,森谷書亦沿之,可參看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四五及趙紹祖《新舊唐書互證》六。又《南北朝經濟史》謂太和十年前調以戶為單位,十年後以一夫一婦(床)為單位,唐以丁為單位,稅制一步一步的縝密云云,(七二—七三頁)所論並未抓得重點。太和十以前尚未行均田制,唐則女不授田,徵稅自須隨田制之改革而改革,此非稅制趨密之特徵也。 《晉書》二六:「……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應以「不事」為句,《洹子齊姜壺》之「余不其事」,猶雲「我不管」,即不加征賦也。又漢高詔:「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注釋為不徭賦。徐士圭讀作「老少雖『不事遠夷』『不課田』,但也要盡些換納粟米的義務。他的等級近者輸義米戶三斛……」(《中國田制史略》四四頁)語不可通,故附此正之。 250.《後漢書·明帝紀》,即位後,詔「勿修今年租調」,唐長孺以為「在東漢初年調已成為人民經常交納的一項,可是沒有規定其數額及繳納物,直到曹操始將調加以固定化及普遍化」,(《魏晉戶調製及其演變》,見《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六四頁)申言之,此時之調,即是包括一切的調發。 251.租布」一名,《南北朝經濟史》謂「系田租與調布之合稱」,(六五頁注四)唐氏亦認「租是田租,『布』就是戶調」「布只能是一種稅目」,又「南朝將『布』一詞代替了戶調」(同前引七三及七五、七六頁)。此解如不誤,則與新疆發見之「租布」(布上寫「婺州信安縣顯德鄉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光宅元年十一月□日」,見斯坦因《腹里的亞洲》第三卷附圖一二七),意義迥異,唐之「租布」系兩字名,與「庸調布」相對立(同上引又有「婺州蘭溪縣……姚君才庸調布一端神龍二年八月□日」),猶雲江南諸州租回造納布之布。 《南北朝經濟史》謂租布在「《宋書》卷五《文帝紀》為稅布,卷六《孝武紀》稱田租布」;(同前引)余檢《宋書》五,只有元嘉四年三月「其蠲此(丹徒)縣今年租布」及廿六年三月「復丹徒縣僑舊租布之半」兩條,並無「稅布」字樣,或是根據誤本。《宋書》六,大明三年「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其讀法頗有疑問,如依前引同書之說,布即調布,則「田租布」得斷讀為「田租與布」,非「田租布」為「租布」之別稱也。 252.《齊書·武帝紀》,永明四年五月下云:「詔揚、南徐二州今年戶租,三分二取見布,一分取錢。來歲以後,遠近諸州輸錢處並減布直,匹准四百,依舊折半,以為永制」;《南北朝經濟史》以為「二分取錢,一分取布之誤」,(八二頁)固然毫無證據,即唐氏所釋,(同前引八二—八三頁)亦未能令人滿意。唐引《隋書》二四,梁初唯京師等地用錢,詔明言輸錢處,可知亦有不輸錢之處,拙見正與相同。惟(一)詔書之「戶租」,彼謂戶指戶調,租與戶仍是兩項,則大可商榷。詔下文所言與田租無關,無提出田租之必要,余謂「戶租」即「戶調」之變文,猶諸唐氏認「調」字有兩種不同之用法也。(二)《齊書》四〇《蕭子良傳》:「詔折租布二分取錢,子良又啟曰……且錢、帛相半,為制永久,或聞長宰,須令輸直,進違舊科,退容奸吏」;據傳,子良上啟亦是永明四年事,但唐氏認為「二分取錢是加重,詔書之一分取錢是減輕」,上啟「跟上面的詔書可能有關,卻不是一件事」,因解「二分取錢」為「三分二取錢」,似乎出於誤會。余認為「二分取錢」者即將應納之布分作二分,其一分取錢之謂,文過簡省,遂欠明白,然意猶可通,若謂「二分」同於「三分二」,恐無此混沌之文法也。詔雖如此說,外邊奉行與否又是別一問題,啟文之「或聞長宰,須令輸直」,蓋謂官吏陽奉陰違,不肯半數取布,故再向朝廷揭發。如此解釋,則上啟應在下詔之後,直是同一回事之發展矣。抑又思之,田租大致須取谷,乃統治者對水旱之最要防備,傳文之「租布」顯為「調布」之變文,與「田租」無關,故前謂「戶租」即「戶調」變文,此亦一旁證。 253.《史記·范雎傳》綈(音啼)袍註:「蓋今也」,又《急就章》顏師古註:「絡即今之生(始移反,又式支反,音施)。」王應麟補註:「今俗作,非是。」《廣韻》作,云:「繒,似布。」按粵中舊有「生絲」一種,質薄,當即此。又據天寶四載官帳,縵綠及大練每匹估四百六十文,縵緋五百五十文,大生絹四百六十五文,陝群(郡)孰六百文,河南府絕六百廿文(《敦煌掇瑣》三),則價在上舉各種中為最貴。 254.據《唐律疏議》二及《陸宣公集》二二。惟《六典》三、《舊書》四八及《會要》八三均作「綾、絹、各二丈」,措辭究欠明白,故森谷書誤會由絹變為布,(一八〇頁)又《田制史》二〇一頁第十五表作「唐調絹二匹……或布九丈六尺」,亦誤。 255.據《唐律疏議》引《賦役令》及《陸宣公集》二二。惟《六典》《舊書》四八及《會要》均作五分之一;按布以五丈為端,絹二丈是半匹,布二丈五尺亦是半端,以理推之,作四分一者近是。 256.森谷書稱武德二年調綿二兩,開元廿五年令變為三兩云云;(一八〇頁)按《疏議》引《賦役令》及《會要》八三載武德二年制,均作綿三兩,可見中間並無變更,彼不知據何誤本也。彼所謂「開元廿五年令」,乃指《唐六典》而言。 257.《六典》原校稱,「《唐·志》禰作襺」,余疑禰實之別體,見注497。 258.按《六典》下文稱:「滁、沔二州麻資布,……黃州資布。」又《金部郎中》條稱:「資布、布、布各(一)端」,則資布是布之一種。 259.《通典》六云:「布則三尺七寸五分。」折算是四分之一。《六典》三作「布加五分之一」,其誤與上頁注③所舉同。 260.《新書》五一誤作「二十五日」,森谷書(一八〇頁)沿而不察,可見研究家應旁參各書,不可專據一本。 261.《通典》六、《會要》八五皆誤為武德九年,(陳氏《略論稿》一五三頁同)茲據《舊書》三及《通鑑》一九四。 262.《通典》六稱,天寶中八等戶稅四百五十二,九等二百二十二,比大曆為低。 263.《續漢書·百官志》稱,嗇夫「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唐長孺據此,以為計資定課,由來已久,漢、魏間計算資產,與調有關,但不僅是為了調。至曹魏、西晉規定每戶徵收絹、綿之額,只是交給地方官作統計戶口徵收的標準,其間貧富多少,仍可由地方官斟酌,《晉故事》所云「九品相通」,(《初學記》二七)《魏書·食貨志》所云「天下戶以九品混通」,又同書《世祖紀》,太延元年詔「計貲定課,裒多益寡,九品混通」,皆可為證。此一辦法到梁才廢除,但陳又恢復。(《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六五—七三頁) 264.參看拙著《唐代兩稅基礎及其牽連的問題》。(《歷史教學》二卷五、六兩期) 265.《歷史教學》二卷五期一二頁。 266.《歷史教學》二卷六期一九頁。 267.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諸道按比戶口,約都得土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通典》七)換言之,客戶約占總戶數十分之四有奇。 268.《田制史》一九六及二三頁。《唐代經濟史》稱:「均田制度與租庸調製度二者間,沒有什麼永常的有機關係。」(六六頁)按政府苟非按丁授田,試問憑何以責每戶租庸調之上供?均田制度之重要意義,並不專於鼓勵開墾,與太和元年詔不同。 269.森谷據《新書》五一,謂廣德元年畝稅二升,不能不說是一個劃時期的改革,因為從丁稅推移到畝稅,系土地所有關係自身變化之最適確的表現。彼又言大曆畝稅,亦分夏、秋二期而徵收。(《中國社會經濟史》一九〇頁) 270.《中國社會經濟史》一八八頁。 271.絹價之升降,有種種原因,如貞觀時馬周言,荒歲一匹絹才得一斗粟,豐年乃得十餘石,而開元中則絹一匹只值錢二百(末一事見前十九節),而且政府折征,理應減去市價之利潤,吾人既無法獲知當日物價指數,對陸贄之批評,自無從判斷其是非。 272.森谷書云:「建中元年,楊炎確立所謂兩稅法,其時宇文融墨守高祖、太宗之法……」(一九〇頁),按融是開元初人,森谷誤矣。 273.據《田制史》二四八—二四九頁引。 274.《唐代小說研究》舊版一〇三—一〇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