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 · 第三十八節 租庸調及雜征徭
唐給民以田,所以責償者約言之有四項: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庸(即役),四曰雜徭。租庸調之法,開始宣布於武德二年,再申明於武德七年,猶《孟子》所云有粟米之徵,有布縷之徵,有力役之徵也。
首先須知戶有課或不課之別。唐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244]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勛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籍者(即同一戶籍)皆免課役。凡主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若老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據《舊唐書》九,天寶十三載課戶五、三〇一、〇四四,不課戶三、八八六、五〇四[245],又課口七、六六二、八〇〇,不課口四五、二一八、四八〇[246];據《通典》七,天寶十四載課戶五、三四九、二八〇,不課戶三、五六五、五〇一[247],又課口八、二〇八、三二一,不課口四四、七〇〇、九八八[248];合兩年數目觀之,不課戶約占總戶數百分之四十至四十一,不課口計占總口數百分之八十四或八十五已上,其隱匿逃避者猶不在內。簡單言之,即以一戶擔負兩戶之課,其不均孰甚。
(一)租 北齊一床(合夫婦言),墾租二石。北周一床,粟五斛,丁者半之。隋制,丁男一床,租粟三石。唐女不授田,凡課戶,每丁納租粟二石[249]。
(二)調 調之名稱,最少可上溯至東漢末葉[250]。約建安四年,豫章已有租布(《三國志》四九《太史慈傳》[251]),同時豫州又戶調綿絹。(《三國志》二三《趙儼傳》)九年,曹操克袁紹,令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同上一注引《魏書》)晉平吳後,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之一;夷人輸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晉書》二六)南朝戶調有取錢者[252]。北周一床,絹一匹,綿八兩,非桑土一床,布一匹、麻十斤,均丁者半之。
隋制,丁男一床,桑土調絹絶[253]一匹,加綿三兩,麻土布一端,加麻三斤,單丁及仆隸各半之。開皇三年,減調絹一匹為二丈。
唐制,每丁歲輸綾或絹、或絁二丈[254],(開元八年令稱,向例絹一匹,長四丈,闊一尺八寸)布加四分之一[255],即二丈五尺;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256],輸布者麻三斤。據《六典》三,當日絲、麻產地之分布,約如下舉:
關內 京兆、同、華、岐四州調綿絹,余州布麻。
河南 陳、許、汝、潁調絁綿,唐州麻布,余州並絹綿。
河東 蒲州調禰[257],余州麻布。
河北 相州兼以絲,余州絹綿。
山南 梁、利、隨、均、荊、襄雜有綿絹,合州綿,余州麻布。
淮南 壽州布、綿麻,安、光絹,申綿絹,此道庸調雜有紵、資、火麻等布[258]。
江南 潤州火麻,余州紵布。
劍南 瀘州葛、紵等布,余州綿絹及紵布。
嶺南 廣州等以紵布,端州蕉布,康、封落麻布。
(三)庸 役法,周制十二番,率歲一月役(近人或稱「服役十二番,每番三日」,非也。三乘十二為三十六日,但《隋書》二四明言一月役,即三十日役,則日數不符,誤一。如每丁每年須應役十二次,每次三日,則民不勝奔走之勞,誤二),開皇三年,減十二番每歲為二十日役。又十年六月,制人年五十,免役收庸。(《隋·紀》二)王永興說:「由於隋末農民戰爭打擊並削弱了統治階級,唐初的統治者採取了對農民讓步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農民可以納絹代役。」(同上節引文)則未知開皇中早已有此規定。
唐承隋制,凡丁,歲役二旬,閏年加二日,無事則收其庸,每日折絹三尺,布加四分之一[259]。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260]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不得過五十日。凡役有輕重,功有短長,法以四、五、六、七月為長功,二、三、八、九月為中功,十、十一、十二、正月為短功。(《六典》廿三《將作監》)
凡庸、調之物,仲秋斂之,季秋發於州。租則准土收穫早晚斂之,仲冬起輸,孟春納畢。
如遇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已上者免租,損六已上免租、調,七已上課、役俱免。桑麻損盡者各免調。(《唐律疏議》二)
森谷論租庸調雲,均田法之主要目的,是要盡人類勞動力與地力,發揮農業社會之全生產力,以圖農業中剩餘生產之增進,所以原則上田土只分配於十八以上、六十以下得耐勞動之男子。因之,賦稅當然不是對畝而課,而是對於分得永業口分田合汁百畝之丁男而課。(《中國社會經濟史》一七九頁)按北魏初創均田之要因,已見前節,隋及唐初猶是率行舊規,然課役既設蠲免之條,為逃避者開一途徑,則並不是向盡人類勞動力之目的而邁進。法令又未規定受田必須自耕,課役之重擔,結果總落在貧僱農身上,或延滯奴隸之解放而已。
近人論租庸調者或以為與均田無關(如一九五四年《歷史研究》四期鄧廣銘《唐代租庸調法研究》,又五五年《新史學通訊》六期張博泉《試談對租庸調的看法》),雖其持論根據,各有不同,但如就唐之租庸調法來看,都未免陷於片面。余曾提出唐制確建立於均田令之上者凡有五點:(1)後世田可自由買賣,故按畝徵稅。法令稍上軌道的國家,即使賦稅苛重,亦不能違背社會經濟之基礎,而超然獨立為一套。今土田既非任便買賣,如果又不執行授田,單責人民以租若干,微論統治階級(尤其比較清明時代)不至如此幼稚,恐人民之執梃以抗者亦未崇朝而遍於全國。(2)隋授露田百二十畝,租粟三石,唐授八十畝,租粟二石,租率建立於均田制之上,絕無可疑。(3)按丁徵調而不按戶徵調,即因每丁依令得受桑田(或永業)二十畝,故知調亦建立於均田制之上。(4)授田常不足數,則租調實征之數,不能不設法調整;戶等即調整之方法,但同時戶等又須依據均田以厘定,可知租調與均田有關。(5)庸似乎離立為一項,然依令,庸過定限則租、調可免,故從立法初意而言,租庸調三者實互相聯繫,易言之,庸亦與均田制有關(其詳說見一九五五年《歷史研究》五期)。
(四)雜徭 亦曰色役,名目頗多,大致是:
1.守陵墓人 皆取側近下戶充,仍分四番上下;
2.內外職事五品以上營墓夫 人別役十日;
3.防等 京師文武職事官皆有之;
4.白直 州縣官寮皆有之,兩番上下;
5.執衣 州縣官及在外監官皆有之,並以中男充,三番上下;
6.士力 諸親王府屬有之。
防閤、白直之名,已見於南北朝,大概即近世之胥役。儀鳳三年,曾詔令王公已下,百姓已上,率口出錢以充防閤、庶仆、胥士、白直、折衝戶仗身等料(《會要》九一。此項料錢亦稱資課),故宣宗大中六年詔放免元舅鄭光莊地差科色役,中書門下以「隨戶雜徭,久已成例」駁回。(同上八四)雜徭之徵,可說遍及上下,其浪費人力至巨,試觀開元廿二年敕減諸司色役廿二萬餘(《六典》三)便見之。天寶五載敕:「郡縣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約計一載破十萬丁已上,一丁每月輸錢二百八文,每至月初,當縣征納,送縣來往,數日工程,在於百姓,尤是重役。其郡縣白直計數多少,請用料錢如稅充用。其應差丁充白直望請並停,一免百姓艱辛,二省國家丁壯」,(《會要》九一)即以此也。
四項之外,尚有雜征,較要者為戶稅及義倉(或稱「地稅」),近年我國學者或感到分別不清,益有略加說明之必要。
甲、戶稅 武德六年令全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貞觀九年[261],改為九等。長安元年,詔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稅戶。大曆四年制一例加稅,上上戶四千,每等減五百,至下中則七百,下下五百[262]。天寶中此項收入約得錢二百餘萬貫。(《通典》六)
抑九等之別,或以為專備戶稅而設(因之,對兩稅性質有所誤會),實亦不然;《通典》六,江南折布下注云:「大約八等以下戶計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二端二丈。」是租粟折布之計算,亦隨戶等而有所不同,明戶等與租之直接相關也[263]。
乙、義倉 北齊舊制,率人一床納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旱。開皇五年,依長孫平奏,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日隨所得勸課出粟、麥,於當社造倉窯貯之,即義租之變相。貞觀二年,戴胄獻議仿用隋制,於是戶部尚書韓仲良奏定王公已下,墾田畝納二升,粟、麥、粳、稻,各依土產,貯備凶年,則已由自願而進為強制。徵收手續,系每年戶別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按簿徵收。(《六典》三)永徽二年,以義倉據地收稅,實是勞煩,敕令率戶出粟,上下(?上)戶五石,余各有差。(《會要》八八)但從《六典》三及《通典》六觀之,開、天間有田者仍是據畝定征。至商賈戶無田及田不給足者,上上戶稅五石,上中已下遞減一石,中中一石五斗,中下一石,下上七斗,下中五斗,下下戶免。(《六典》三)估計天寶時每歲約得千二百四十餘萬石。(《通典》六)
義倉之粟,唯許給荒,不得雜用,可是大業中國用不繼,早開挪借之端。(《會要》八八)唐自神龍以後,亦費用向盡。(《通典》一二)故開元四年有變造(猶今雲加工)義倉糙米送京之禁。(同上《會要》)
其餘傳驛稅、外官月料稅,則俟後再詳之。
總括言之,隋以前征課,因缺乏詳細紀錄,唐稅究比前代為輕為重,難作定評。試單就租一項立論,假使受田足額,則北齊露田一百二十畝,墾租二石,北周一百畝,租五石,隋、唐均每畝二升五合,是隋、唐比北齊為重,而輕於北周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