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 · 第四十節 戶口升降及收支大賬 附和糴
國課無論按丁(租庸調)或按畝(兩稅)徵收,都與版圖之伸蹙、戶口之漲縮有密切關係,可惜唐代涉此類材料,非常殘缺,然匯合群書之零碎片段,於讀史者未始無多少補益,(甲)表即本此意以編成。
①《通典》七稱永徽元年戶部尚書高履行奏,去年進戶一十五萬,今戶三百八十萬,則此是貞觀廿三年之數。
② 尾數六一,《舊書》四三作五一。又同年之戶數,《會要》八四列於開元廿四年下,今從《六典》,因此年甲戌正是造籍之年。
③ 原作「二百二十有八」;按是年縣數比貞觀十三增六十餘,州數斷不會反縮一百三十,略翻閱《地理志》及《括地誌·序略》,便自曉然,故可斷「二百」必「三百」之訛。
④ 《新書》三七及《通鑑》二一四作四八、一四三、六○九。
①按開元廿八之州府數,已校正為「三二八」(見注③),天寶十三之州府數又為「三二一」,則本年之數,不應與前後出入太大,據此理由,知《舊書》「三百六十二」應「三百二十二」之訛,並參《通鑑考異》。
② 《會要》八四作八、五三五、七六三,《舊書》九及《通鑑》二一五作八、五二五、七六三,均與此數不符,並參三二九頁注①。
③ 《舊書》九作四八、九○九、八○○,與開元廿八相比,《通典》竟少三百餘萬,當有誤。
④ 參看卅八節三一○頁注②。
⑤ 參看卅八節三一一頁注①。
⑥ 參看卅八節三三七頁注②。
⑦ 參看卅八節三三七頁注⑧。
⑧內分不課戶一、一七四、五九二,課戶七五八、五八二,計不課戶占總戶數百分之六十有奇,與天寶十三、四載情形無大殊異。(參看前卅八節)。又《新書》五二所記,百位以上數目相同,只尾數作「二十四」小異。《會要》八四作一、九三一、一四五,則千位以下數目不相同。
⑨內不課口一四、六一九、五八七,課口二、三七○、七九九,計不課口占總口數百分之八十七有奇,比天寶末更多(參看前卅八節)。
⑩此與《新書》五二所記乾元三年之一、九三三、一二四,除百萬位外幾全同,但斷無戶增百萬而口數反減七萬之理,可見《舊書》、《會要》所記廣德戶口,不過是鈔襲乾元三年之舊戶籍,當日實未嘗另造新籍也;二百萬應是一百萬之訛。
(11) 試與乾元三年數比觀,只萬位之數不同,此亦廣德二年照鈔舊冊之證。(參《十七史商榷》七二)
①《會要》八四作三、八○五、○七六;按《通典》七稱,「約都得土戶百八十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知今本《會要》系將萬位之數誤為十萬位。
② 《通鑑》二三七胡注引宋白云:「國計簿比較數,天寶州郡三百一十五,元和見管總二百九十五,比較天寶應供稅州郡計少九十七。天寶戶總八百三十八萬五千二百二十三,元和見在戶總二百四十四萬二百五十四,比較天寶數稅戶通計少百九十四萬四千六百九十九。」由其所舉州郡、總戶二數來看,似是比較天寶元年,但由三二二(或三六二)減去二九五,只差二十七(或六十七),並無「九十七」之多,豈宋白所引有誤歟?抑李吉甫合不申版籍及淪陷各州而計之歟?其次,八、三八五、二二三,亦與《通典》、《會要》、《通鑑》三書所記天寶元年總戶數不合(參看三二七頁注⑥),豈吉甫所據非元年之數歟?最末,元和戶數比天寶斷不止少百九十餘萬,今如由八、三八五、二二三減去二、四四○、二五四,則相差為五、九四四、九六九,胡注應校正為「五百九十四萬四千九百六十九」方合,蓋百萬位上漏「五」字,又將百位、十位兩數字誤易。
③ 《會要》八四《雜錄》條及《通鑑》胡注引宋白均同,惟《會要》同卷戶口數條稱「元和戶二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三」,不知究指元和某一年。
④ 《舊書》一五七《王彥威傳》作三百三十五萬,《新書》五二同;惟《新書》一六四《彥威傳》又作三百五十萬。《舊書》一六,長慶元年戶二、三七五、八○五,與此所差乃少百餘萬,或百萬位之「二」是「三」之訛也。(參《十七史商榷》七二)
①《新書》五二言:「武宗即位,戶二百一十一萬四千九百六十,會昌末戶增至四百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一」;按開成四及會昌五戶均四百九十餘萬,不應前後三四年間遽減復遽增二百餘萬,《新書》此處必誤無疑。
首須注意者,自武德至天寶之末,戶與口在數目上雖表示著一路增加,但吾人試從戶數觀之,漢之極盛,民戶一二、二三三、○六二,口五九、五九四、九七八,(《漢書·地理志》)隋大業五年戶八、九○七、五四六,(《隋書》二九)唐唯天寶十三載計戶九、○六九、一五四,始過於隋,此何故也?(《會要》八四永徽三年戶部尚書高履行奏,開皇中有戶八百七十萬,今現戶三百八十五萬。高宗曰:「邇來雖復甦息,猶大少於隋初」,對此已有疑惑)如曰「戰伐死傷」,(《漢唐事箋》八)則隋末之亂,不十年而大定。《通典》七云:「我國家自武德初至天寶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隆)漢室,而人戶才比於隋氏,蓋有司不以經國馭遠為意,法令不行,所在隱漏之甚也」;又雲「唐百三十餘年,雖時起兵戎,都不至減耗,……若此(比)量漢時,實合有加數,約計天下人戶,少猶可有千三四百萬矣。」蓋有民間之隱匿,有官吏之隱匿,兩者合斯戶數愈少。隋文大索貌閱(又稱團貌[1],今以照片代之)而得新附一百六十四萬餘口,(《通鑑》一七六)宇文融獻策括籍而得客戶八十餘萬,(《新唐書》五一,開元十二年)其隱匿之嚴重可想。大曆七八年間,舒州刺史獨孤及《答楊賁處士書》云:「昨者據保簿數,百姓並浮寄戶共有三萬三千,比來應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餘二萬九千五百戶,……不持一錢以助王賦。……每歲三十一萬貫之稅,悉鍾於三千五百人之家,謂之高戶者歲出千貫,其次九百、八百,其次七百、六百貫,以是為差,九等最下,兼本丁租庸,猶輸四五十貫,以此人焉得不日困,事焉得不日蹙,其中尤不勝其任者,焉得不襁負而逃。」(《毗陵集》一八)推原禍始,無非玄宗不為版籍,六七十年積漸成風,難以復反矣。
其次,乾元為急劇轉變之樞紐;此一年戶數比天寶十四載約損七百萬[2],口數約損三千六百萬[3],森谷以為由於戰爭死亡及隱匿過甚[4],固然是兩個要因。然尚有彼未注意者一,即此數隻包含一百六十九州,概言之,只得天寶末州郡之半數,如以二倍之,應約戶四百萬,口三千四百萬;但安、史所盤據或殘破之地方,人口率多屬較密,是又不能遽用比例推算者。
其次,據李吉甫《元和國計簿》,元和二年有戶二百四十餘萬,前視建中,後比長慶,均所差頗大。考吉甫言,鳳翔、鄜坊、邠寧、振武、涇原、銀夏、靈鹽、河東、易定、魏博、鎮冀、范陽、滄景、淮西、淄青十五道凡七十一州,不申戶口[5]。每歲賦入倚辦,止於浙東西、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八道,合四十九州、一百四十四萬戶。全國之兵,仰給縣官者八十三萬,率以兩戶資一兵云云;按山南、劍南、嶺南三道又畿輔及河南、河東[6]、江南三道之一部,其收入當不菲,作何處置,吉甫並未提及。複次,由二九五州減去一百二十州(七十一加四十九),仍剩一七五州,應屬於吉甫所未提之地域,由是思之,此一七五州之收入,除用以供給政費及皇宮開支外,直無他途,吾人討論唐代收支時不可忽略此一點[7]。
抑逃戶之弊,改定兩稅後仍未少戢,是亦元和戶數較少之一因。元和四年六月敕:「兩稅法總悉諸稅,初極是便民,但緣約法之初,不定物估,粟帛轉賤,賦稅自加。」(《會要》八四)同時李翱《進士策問》云:「初定兩稅時,錢直卑而粟帛貴。……及茲三十年,……其輸錢數如故,錢直日高,粟帛日卑,……是為錢數不加而其稅以一為四,百姓日蹙而散為商以游,十三四矣。」(《李文公集》三)十五年李渤疏:「臣出使經行,歷求利病,竊知渭南縣長源鄉本有四百戶,今才一百餘戶,閿鄉縣本有三千戶,今才有一千戶,其他州縣,大約相似,訪尋積弊,始自均攤逃戶」;(《舊書》一七一)逃避之始,由於所納實物,增加數倍,繼而已逃之賦,復攤派於未逃,大有令人非逃不可之勢。又六年衡州刺史呂溫奏:「當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除貧窮、死絕、老幼、單孤、不支濟等外,堪差科戶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團定戶稅,次檢責出所由隱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臣昨尋舊案,詢問閭里,承前徵稅,並無等第,又二十餘年都不定戶,存亡孰察,貧富不均。……州縣雖不征科,所由已私自率斂」,(《元龜》四八六)依溫之言,匿稅者直達三分之二,其所以能隱匿,則因不執行三年一定戶有以致之。
天寶中歲入歲出,據《通典》卷六所推估(《元龜》四八七記在天寶八年下),物歸其類,可次列為三表:
(表內小計數字用大寫,余俱小寫,下表同。附×號的均是約計之數。)
① 據《敦煌掇瑣》三《天寶官帳》,大綿每屯估一百五十文。
② 按每丁調布二丈五尺,庸每日折布三尺七寸五分,合二十日為七丈五尺,兩項相加計十丈即二端(布五丈為端);今《通典》雲,「兩端一丈五尺」,殆將調麻三斤折布一丈五尺也。
③ 《新書》五一於天寶五載下記稱:「天下歲入之物,租錢二百餘萬緡,粟千九百八十餘萬斛,庸調絹七百四十萬匹,綿百八十餘萬屯,布千三十五萬餘端。」與《通典》相比,知材料同出一源,但粟數漏計出布郡縣五、二○○、○○○石,布數漏計江南郡縣五、七○○、○○○端,故總數與《通典》不符。
《通典》又云:「諸色資課及句剝所獲[8],不在其中。據天寶中度支每歲所入端、屯、匹、貫、石都五千七百餘萬,計稅錢、地稅、庸調、折租得五千三百四十餘萬端匹屯(貫石),其資課及句剝等當合得四百七十餘萬。」按此四百七十餘萬,未據將各單位所占數目分別列出,故無從計入。
比觀(乙)(丙)兩表,便見錢、米兩項,收支相抵。(丙)表未將絹、布、綿三項細數開列,本來不能與(乙)表相比,惟是(乙)表之虛數約計,只得五二、三〇〇、〇〇〇,而據《通典》所注,實是五三、四〇〇、〇〇〇,則約計內少差一、一〇〇、〇〇〇,此外尚有資課等四、七〇〇、〇〇〇,故(乙)表收入之匹屯端二五、三〇〇、〇〇〇,亦可認為與(丙)表支出之匹屯端二七、〇〇〇、〇〇〇,大致相抵。
唐代財政之收入與支出,都在中央一大系統之下運用著,地方應支出若干,中央即在徵收所得中令其留下,故稅款分為供京、留使、留州三項;留使者送交本州所隸之節度或觀察使支用,留州者即留在各本州支用。《唐代財政史》謂「留使則是解交諸道的,留州是地方應克留下的稅款」,(一五一頁)然「諸道」亦是「地方」,對於各級支用之區別,說來殊不清楚。
①《通典》雲「大凡一千二百六十萬」;按一千一百萬與一百九十萬相加,應為一千二百九十萬,《通典》之「六十」當校正為「九十」。又《舊書》三八稱,「每歲經費衣賜則千二十萬匹段,……大凡千二百一十萬」,數目亦誤,前數當校正為一千一百萬,後數當校正為千二百九十萬。
首應說明者,(丁)表支出之數,已包括於(丙)表諸道節度軍糧等一千萬石及諸道兵賜等一千三百萬匹屯端之內,《通典》所以特提者,見開元以前每歲邊用不過二百萬貫,而開、天間軍費之特別膨脹也。其次,匹段雖未指出為絹為布,吾人可相信是包含兩種,因全國征絹之數,據表(乙)只有七百四十萬匹而已。還有一層,前文所謂收支相抵,並不是意味著必須支出,即如表(丙)折充絹布添入兩京庫之三百萬石,回充米豆併入京倉之三百萬石,入西京、東京之一千四百萬匹端,其中全部或最少一部固完全歸君主自由支配而可任意浪用。
以上是唐代經濟最繁榮時中央收支之概況。安史亂後,始而河北不貢,繼而隴右淪陷,京西一帶又多為神策軍收管(見前卅五節),情形自迥然不同;幸而《通典》卷六尚有一節,略述建中初情形,茲參合《通鑑》二二六之說,製成(戊)表[9]。
(戊)建中初收支概況表
米、麥之價值不同,米、麥與錢如何伸算,又毫無標準,故外費占總收入百分之幾,實無法估計。若分別言之,則外費占總收錢三分之二弱,占總收米、麥約八分之七弱,總括一句,外費幾達總收入三分之二矣。
關於軍費之浩大,開成元年又有王彥威之奏;彼稱長慶戶凡三百三十五萬(參三二九頁注③),而兵額約九十九萬,天下賦稅一歲所入三千五百餘萬,上供者只三之一,通計以三戶資一兵,故其餘四十萬眾須仰給度支。按彥威去吉甫時僅卅年,似不應有兩戶、三戶之大異,三百三十五萬之三分一,約戶一百一十萬,如以兩戶資一兵,計可供軍六十萬,由九十九萬減去六十萬,所余便是四十萬,故疑「三戶」本二戶之訛。若大中間,孫樵奏稱率中戶五僅能活一兵,(《可之集》六)彼非計臣,其言未必可據。
審計工作亦已相當發展,由刑部之比部掌之。據《舊唐書》四四,比部「掌勾諸司百寮俸料、公廨贓贖、調斂徒役課程、逋懸數物、周知內外之經費而總勾之,……凡倉庫出納、營造庸市、丁匠工程、賦斂、勛賞賜與、軍資器仗、和糴、屯牧亦勾覆之」。至各機關呈送帳目之程限,據《六典》六,「其在京給用,月一申之,在外,二千里內,季一申之,二千里外,兩季一申之,五千里外,終歲一申之」。
陳寅恪論財政云:「此章主旨唯在闡述繼南北朝正統之唐代,其中央財政制度之漸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時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轉變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蓋此二者皆系統淵源之範圍也。」[10]此種論調,近於「出奇制勝」,乍觀之,容易使人接受,細按之則不然,今請先觀其立論之基據。
陳引《新書》五三,「……於是初有和糴,牛仙客為相,有彭果者獻策廣關輔之糴」,因而申其說云:「史言其(仙客)在相位庸碌,不敢有所裁決,自是實錄,但施行和糴於關中,史雖言其議發於彭果,然實因仙客主持之力,乃能施行」[11];夫既曰「不敢措手裁決」,(《舊書》一○三《仙客傳》)從何而斷其極力主持?而且此議發自彭果,「彭果與此政策之內容究有何聯繫」,自應先行推考,方能得其淵源,陳竟以「難以考知,故置不論」[12]兩語跳過,且再進一步作大膽之決定雲[13]:
以仙客之庸謹,乃敢主之者,其事其法必其平生所素習,且諗知其能收效者,否則未必敢主其議。由此推論,則以和糴政策為足食足兵之法,其淵源所在疑舍西北邊隅莫屬也。
謂主持一種政策者必先嘗試行有效,證諸舊日政治家舉動,多不如是,相反者則往往由理論而見諸實行,著一「疑」字,知彼亦不敢堅信和糴法之必創自西北矣。陳氏於是又引《隋書》二四《食貨志》以證其出自西北之主張,其言云:
依據《隋·志》紀述,知隋初社倉本為民間自理,後以多有費損,實同虛設,乃改為官家收辦,但限於西北諸州邊防要地者[14]。
余按《隋·志》又言,開皇十六年詔社倉准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並未聲明官辦只限於西北。抑和糴法確不始於開元間之河西,請舉七證以破之:
1.唐太倉粟窖磚:「貞觀十四年(六四○)十二月廿四日,街東第二院從北向南第六行,從西向東第九窖,納和糴粟六千五百石。」陸耀遹跋雲「和糴之米,始於後魏,《通鑑》梁武中大通六年(五三四),魏謀遷都,擁諸州和糴粟悉運入鄴城,註:和糴以充軍食,蓋始於此。王應麟亦云,後魏定和糴之制」。(《金石續編》四)[15]。
2.唐太倉米窖磚:「貞觀廿三年十二月廿九日,大街西從北向南第一院,從北向南第六行,從西向東第十三窖,納和糴米四千四百石。第一頭一千五百石,和糴官人,……第二頭二千九百石,和糴官人……和糴副使……」(同上)
3.「天授初,……兼檢校豐州都督仍依舊知營田事,則天降書勞曰:……不煩和糴之費,無復轉輸之艱」。(《舊書》九三《婁師德傳》)
4.「證聖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州縣軍司府官等不得擅取和糴物。」(《會要》九○)
5.開元十六年十月敕:「自今歲普熟,谷價至賤,必恐傷農。加錢收糴,以實倉廩,縱逢水旱,不慮阻飢,公私之間,或亦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錢及當處物,各於時價上量加三錢,百姓有糶易者為收糴,事須兩和,不得限數。」(《會要》八八,並參《宣公集》一八《軍糧事宜狀》、二二《請置義倉狀》及《舊書》四九)
6.「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六日,戶部尚書……李林甫奏,租庸丁防、和糴雜支、春彩稅草諸色旨符,承前每年一造。」(《會要》五九)按仙客於廿四年十一月始入相,(《舊書》八)此雲「承前」,即是廿四年之前已有和糴。
7.「凡和市糴皆量其貴賤,均天下之貨以利於人。」(《六典》三)原校雲,「《舊唐·志》作和糴和市」。按《六典》雖呈上於開元廿六,然著手纂輯,早在多年以前,且是「排比當時施行令式」(用《略論稿》八二頁之語),亦見仙客作相前已有和糴。
合各證觀之,和糴之法,隋之前早行於北魏,實由常平、均輸演變而來,原以均貨利民,但政府需要某種物品時,亦得適用其法。貞觀在開元前百年,京師已設許多和糴專官,開元十六又令所在和糴,足證其絕非「河西地方化」。陳氏固屢引《會要》八八及九○兩卷,獨證聖元、開元十六兩條避不提及,此非由於偶然疏忽,實「系統論」之成見誤人不淺也。
《新書》五三全文云:「貞觀、開元後,邊土西舉高昌、龜茲、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緣邊數十州戍重兵,營田及地租不足以供軍,於是初有和糴。」「初有」指河西而言,即是說,河西原無和糴,後因邊軍需要,乃將中原和糴法推行於河西,以充當地軍食。《新書》又接言:「牛仙客為相,有彭果者獻策廣關輔之糴,京師糧稟益羨。」曰「廣」則示原來關輔已行此法,不過是時再加擴充。陳氏不會其意,竟認為中央制度變而河西地方化,正適得其反。《敦煌掇瑣》六六號有《天寶四載豆盧軍(屬河西)和糴汁帳殘本》,又高適《送竇侍御知河西和糴還京序》:「天子務西州之實,歲糴億計,何始於貴取而終以耗稱,俾邊兵受寒,戰馬多瘦,挽域中之稅,鑄海上之山,江淮之人,蓋奔命矣。……我幕府涼公勤勞王家……」(哥舒翰於天寶十二年封涼公,並加河西節度)實緣開、天之際,西北用兵頻繁(見前廿五、六節),故就近在河西大行和糴,免運輸之困。依和糴正規,固行於有餘價賤之年,其違此者非法制之正軌;(參前引《宣公集》一八)然陳過分信《明皇雜錄》「自安遠門西盡唐境萬二千里,閭閻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稱富庶者無如隴右」(安遠是「開遠」之訛,陳氏謂本名「安遠」[16],實未詳考故書),未察當日用兵之實,遂謂必須其地農民人口繁殖,有充分之生產,始得行收購之實,西北邊州「為當日全國最富饒之區域」[17]。則須知長安西出萬二千里,已達今之帕米爾,其中大半沙漠不毛之地,即就敦煌以東言之,亦只河西走廊一段較為肥沃,比之江淮大平原,要為落後許多。陳氏乃據此為立論之點,固知其脫離現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