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專題課 · 第六課 宋代的土地占有和社會的再生產

鄧廣銘 《宋史專題課》
如說在封建時代人口的增加和減少,是生產發展與否的一個標誌,那麼,就兩宋而論,一般地說北宋的生產是上升的,而南宋則顯得有些遲滯。 一 宋代人口的增長及階級構成 「人是物質生活條件的必要因素,沒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人口,就不可能有任何社會物質生活。」人口對社會物質生活、社會生產顯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把人口放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來觀察,例如放在以個體生產為基礎的封建時代的宋代來觀察,就更可以認識到人口的繁衍對社會生產所起的作用。 宋代的戶口數字是:第一,從北宋初到南宋中葉,戶口一直是在增長著;北宋167年中,戶口增加得較快。南宋因北方廣大地區為女真貴族所統治而人口銳減,但就南宋情況而論,戶口增長已顯得緩慢,並在宋光宗紹熙四年還有所減少。如說在封建時代人口的增加和減少,是生產發展與否的一個標誌,那麼,就兩宋而論,一般地說北宋的生產是上升的,而南宋則顯得有些遲滯。 第二,與前代戶口相比,兩漢人口最高5 000多萬,唐代開元之際的人口6 000萬上下,這些人口創造了漢唐盛世,宋代自宋仁宗時候起,戶數即超過了1 200萬,已經與唐相等,並超過了漢代;到宋徽宗年間,戶數超過2 000萬;每戶以5口計算已超過了1億,遠遠超過漢唐,幾乎為漢唐的2倍。雖然還無法確定,宋代各部門的生產都超過漢唐2倍,但超過漢唐則是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顯然可見,宋代人口的增長與生產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係。 第三,宋代士大夫也一再提到,宋代「生齒之繁」,是前代未曾有過的。曾鞏以繁昌縣為例,宋初90年間從3 000戶增至1萬戶。劉弇則以吉州潭州為例,說這兩州人口百年之間成倍地增長,是東南諸路增長最快的。各地戶口增長雖然有所不同,但從表中可看到,從宋太祖開寶九年到宋徽宗大觀四年,在這132年中,戶口每年是千分之十一的增長率增加著的。這個增長率也是驚人的。 如上所說, 宋代戶口的增長是很快的,同社會的生產和再生產有著密切的關係。 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拋開構成人口的階級,人口就是一個抽象」。因為人們的社會階級地位的不同,占有的生產資料不同,從而在生產和再生產中,有的是不勞而食的寄生者,而有的是直接進行勞動的生產者,這就需要把宋代人口的階級構成加以說明,才能夠真正從人口增長中了解它對社會再生產所起的作用。 根據宋政府的區分,凡是無常產、不承擔國家賦稅的戶等,謂之客戶。文獻材料上對這類客戶的描述是:「佃人之田,居人之地」,「乃鄉墅有不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佃豪家之田而納其租」。——顯而易見,客戶是不占田的無地農民。這類無地農民在宋代人口中究竟占有多大比重呢? 從樂史《太平寰宇記》、王存《元豐九城志》中,還可看到各地區客戶比數有不小的差別,大體上是北方諸路客戶比數大於南方諸路,西方諸路客戶比數大於東方諸路。總的情況可以概括為:第一,北宋以來的客戶,以宋仁宗天聖七年的比數最大,為43.1;以宋神宗熙寧五年比數最小,為30.4,這就是說,宋代客戶比數幅度是在30.4~43.1之間波動,因而宋代無地農民大約占總戶數的三分之一左右。第二,就兩宋客戶比數變化而言,北宋初年以來是遞年下降的,到宋神宗熙寧五年下降到最低點,即從初年的43.1下降到30.4。而自宋神宗熙寧五年以後,客戶比數又逐漸上升,到南宋上升得非常顯著,我在《論等貴賤、均貧富》一文引用南方地方志的一些材料可資說明。雖然如此,但由於南方客戶比數遠比北方為小,如江南東路占總戶數不過20%,因而南宋客戶比數雖然增大,但不可能超過總戶數的40%,也就是說達不到北宋初年的最大比數43%,這也是毋庸置疑的。大體看來,客戶在兩宋的演變,經歷了一個V字形,而熙寧五年的數字在這個V字形的最底部分。認識這種情況非常重要。如大家所知道的,社會諸階級在某一歷史階段人口比數中一般是相對穩定、變化不大的,而社會諸階級內部各階層的變動則是經常性的,個別成員是可上可下的。因此,就農民階級內部諸階層而言,客戶比數下降,自耕農、半自耕農比數即上升;反之,客戶比數上升,自耕農、半自耕農的比數就下降了。因而根據這個V字形,可以看出,北宋初年以來客戶是遞年下降的,而自耕農半自耕農是遞年上升的,到宋神宗熙寧五年客戶下降到最低點而自耕農半自耕農上升到最高點;而自熙寧五年以後,客戶、自耕農半自耕農又各沿著相反方向上升下降。這個V字形刻畫出來了兩宋經濟發展的一般趨勢,後面還要提到。 其次,看看主戶在戶口中所占的比重。所謂主戶,是有常產、承擔國家賦稅,因而也稱之為稅戶。根據產業和丁口的多少,主戶當中又劃分為一、二、三、四、五等,即所謂五等戶;一、二、三等戶,是所謂的上三等戶,亦稱上戶;而第四第五等戶則稱為下戶。熙寧變法,改差役為募役,對戶等又做了較細緻的劃分。其中第一等戶又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財產特多的則在一等戶之上,稱為出等戶、高強戶或無比高強戶;第二、三等戶稱為中戶,又分為上中、下三等;第四、五等戶則稱為下戶,仍分上下二等。前面提到,客戶在總戶數的比數是30.4%~%43.1%,主戶的比數則是:56.9%~%69.6%。如果取其中數,客戶為35,則主戶為65。這是主戶在總戶口中所占比數的基本情況。 但是主戶當中的諸等戶在戶口中所占的比數也是很不相同的,下戶所占比重是很大的。張方平於慶曆元年《論天下州縣新添置弓手事宜》的奏章中提出:「天下州縣人戶,大抵貧多富少,逐縣五等戶版簿,中等已上戶(三等戶也謂之中戶,此處指三等已上戶)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戶常及十分之九……」30年以後,張方平在《論率錢募役事》奏章中又說:「至於五等版簿,萬戶之邑,大約三等已上戶不滿千,此舊制任差役者也;四等已下戶不啻幾千,此舊制不任差役者也。」劉安世在元祐年間《論役法之弊》的奏章中也說過:「損九分之貧民,益一分之上戶」,也指明下戶占主戶的十分之九。按照上一估計,下戶占總戶數的比數應當是: 〔總戶數(100)-客戶比數(35)〕×9/10=58.5 又孫諤在紹聖三年(1096年)的奏章中說:「假一縣有萬戶焉,為三分率之,則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按照孫諤的這一估計,即下戶占主戶的三分之二,下戶占總戶數的比數應當是: 65×2/3=43.3 綜合以上兩種估計,下戶占總戶數的比數大約是:43.3%~%58.5%。如果取其中數,大約為50%左右。這是北宋第四五等戶亦即自耕農半自耕農在總戶數中所占比數的情況。 如前所指,從宋神宗熙寧五年以後,客戶比數上升,自耕農半自耕農比數下降。經北宋末到南宋,便發生了一個非常明顯的變化,即在第五等戶中,有稅無產的無產稅戶大量增加。造成無產稅戶的主要原因在於土地兼併,第五等稅戶中的半自耕農失去了自己僅有幾畝土地,戶籍仍然掛在五等戶版簿上,照樣繳納稅賦。宋代文獻中頻頻提到的「產去稅存」,指的就是這類情況。這類第五等無產稅戶普遍存在於各地,以台州而論,「州五縣,有丁無產者,輸二年丁稅,凡萬有三千家」,約占當地總戶數的5%。在嚴州,無產稅戶的情況尤為嚴重。宋孝宗乾道五、六年間,呂祖謙代張栻所作的一道奏章中曾經指出,嚴州第一至第四等戶計有10 718丁,占嚴州總丁數的9%;第五等有產稅戶計有71 479丁,占58%;而第五等無產稅戶計有40 196丁,占33%。嚴州系地少人多的山區,情況較為特殊,但「有丁而無田」既是南宋普遍存在的現象,根據上面數字加以估計,這類第五等無產稅戶當占南宋總戶數7%以上,可能到10%,再加上近40%的客戶,南宋無地農民遠遠超過了北宋。很可能在農民諸等級結構間,第五等無產稅戶和客戶等無地農民的比數大於自耕農半自耕農了。農民階級結構的這一變化,進一步說明了北宋與南宋在經濟發展上、社會再生產方面的差別。 在總戶數中減去第四、五等戶和客戶的比數,余有15%,是第一第二第三等戶所占的比數。三等戶為中戶,一小部分為小地主,而大多數為自耕農民的上層或富裕農民。目前我們還不清楚三等戶在總戶數所占的比數,估計起來可能占10%左右,因而第一第二等戶占總戶數不過5%,加上三等戶中的小地主所占比數可達6~7%。 還有一個問題須加說明, 宋代城鎮人口也包括在上述主客戶中。 城鎮人口謂之坊郭戶,也有主客戶之分,約占總人口的12%。因此,鄉村主客戶的比數要相應的減少一些。這一問題與這裡所要探討的社會再生產問題關聯不大,就不多加說明。 二 宋代社會各階級的土地占有狀況 有無常產,承擔國家賦稅與否,是主客戶區分的所在,前面已經提到。而在主戶當中,則因財產丁口的差別又有不同戶等的區分。北宋晚期的呂陶曾經指出這個區分,他說: 天下郡縣,所受〔定〕版籍,隨其風俗,各有不同。或以稅錢貫佰;或以地之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立為五等。 各地制定五等戶的財產標準,雖有以上幾種做法,但據王曾瑜《宋代的產錢》一文的研究,以產錢即家業錢最為普遍。以產錢作為劃分五等戶的標準,大約開始於北宋年間差役法,根據家業多少承擔各項差役。如宋仁宗時安州定差時的做法是「每至差作衙前,則州縣差人依條估計家活直二百貫已上定差。應是在家之物,以至雞犬箕箒匕筯已來一錢之直,苟可以充二百貫,即定差作衙前」。由此可見,所謂產業錢,既包括了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也包括了其他的動產。不論是產業錢,還是「稅錢貫佰」、「田之受種」,都是以土地作為基礎。因而歸根結底,土地是宋代劃分為五等戶的基礎,或是說最根本的一項。這是因為,包括宋代在內的封建時代里,土地占有的多少,是衡量人們社會地位高低、權力大小的基準。 根據土地占有的多少,宋代主戶劃分為五等, 這五等戶的情況大致如下: 1. 一等戶。 一等戶之間占有的土地差距極大,如熙寧變役法之前,「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頃者、少至三頃者,皆為第一等,百頃之與三頃已三十倍矣,而役則同焉」;「就其五等而言,頗為不均。蓋有稅錢一貫,或占田一頃,或積財一千貫,或受種一十石為第一等;而稅錢至於十貫,占田至於十頃,積財至於萬貫,受種至於百石,亦為第一等。其為等雖同,而貧富甚相遠」。大體說來,占田大約自三頃以上都稱之為一等戶。 王安石變法期間,為使役法負擔的均平,把原來的一等戶又根據其土地財產狀況區分為甲乙丙丁戊,而把財產特多的又從一等戶中劃分為出等戶或無比戶、無比高疆戶。 這類出等戶與一等戶中的甲乙丙諸等組成為大地主階層,占田最低在三四頃以上,其餘諸等占田在五七頃、十餘頃乃至上百上千頃。這類「富縣大鄉上戶所納役錢有至數百緡者,又有至千緡者」;「兩浙之民富溢其等者為『無比戶』,多者七八百千,其次五百千」。這類出役錢數百千的出籌高強戶,「有數州之廣無一戶者,有一路不過三數家者,總天下言之,共能有幾」?確是為數不多的。 一批中等以上的官僚,特別是大官僚,也屬於大地主階層。 官僚們不列於五等戶中,別立官戶。《淳熙三山志》中記載福州及其所屬各縣官戶數量,即是證明。兩宋300年間,形成三次土地兼併的浪潮,即宋真宗仁宗時第一次,宋徽宗時第二次,而南宋高宗以來土地兼併一直猛烈進行,直至宋亡。在這三次土地兼併浪潮中,官僚,特別是權勢特大的大官僚和貴戚帶頭兼併土地,成為土地兼併浪潮的推動者。如在宋真宗仁宗時: 知雅州。王蒙正姻明肅太后家,侵民田幾至百家。 子〔王鎬〕美田百頃,枕琴籍書,釀醇酒,養靈藥,優遊雲泉逾二十年。 〔蔡元卿〕退居淄川郡之北郊,有田數十頃而衣食之。 〔比部員外郎鄭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餘頃。 公卿大臣之占田」有至「千頃」者 。 因此,在宋仁宗即位的乾興元年(1022年),品官以及鄉村身為里正而稱之為形勢戶的品官形勢之家,幾乎占有了天下田疇之半。到宋徽宗時,當權的蔡京集團代表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貸者的利益,土地兼併的發展尤為兇猛、熾烈。六賊的頭子蔡京,單是所占的永豐圩田就近千頃之多;朱勔及其父朱沖,原是「市井之人」,「田產跨連州縣,歲收租課十餘萬石,甲第名園,幾半吳郡,皆奪士庶而有之」,「籍其資財,田至三十萬畝」。在蔡京等的帶動下,出入於蔡京之門的杭州一個女尼,「倚其勢奪民地」,「蔡京諷守胡」「以地畀尼」,也敢於兼併土地。從這些事側中可以看出北宋亡國之前土地兼併已經達到什麼程度了。 南宋渡江,封建統治階級驚魂甫定,即又開始了土地兼併。 帶頭的仍然是官僚豪紳,他們「凌奪百姓田宅,甚於盜寇」。於是土地進一步集中到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貸者集團中,以權臣為代表的官僚大地主則是這個集團中兼併土地最多的一個階層。秦檜單是占有的永豐圩就有950頃,到他的孫輩居住於金陵,年入10餘萬斛,「漸憂生計窘迫」。綽號「鐵臉」的張俊,有15個莊子,分布在6州10縣,都是兩浙江東土地最肥沃的地區,每年收租達60萬斛。到了張俊的兒子張子顏占田依然很多,單是一次獻給政府的淮南田即達近2萬畝,一次獻給朝廷的助軍米也達10萬石。其餘楊存中、吳玠等武將也都占有大片田產。南宋中葉以後,當權的權臣無不廣占田產。如史彌遠,通過陸游的不肖之子陸子遹「奪溧陽縣張挺、沈成等田產凡一萬八千餘畝」。被史彌遠殺死的另一權臣韓侂胄,籍沒的田產,單是萬畝莊和其他權宦土地隸屬的安邊所,共收米72 1700斛、錢1 315 000緡。因此,到了南宋晚年,「百姓膏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吞噬千家之膏腴,連亘數路之阡陌,歲入號百萬斛,自開闢以來,未之有也」。 大官僚、大地主以及大商人高利貸者所組成的土地兼併勢力,從北宋到南宋占田約為40%~50%以上;而這個階層在戶口總比數中不過千分之二三。 2. 一等戶中的丁、戊兩等、二等戶以及三等戶中的一小部分,組成為中小地主階層。 地主階級占總戶數的百分之六七,拋去占總戶數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階層,因而中小地主階層在地主階級中占絕大多數。就其占有的土地而言,雖遠遜於大地主階層,但與農民相比,則為數甚為可觀。產錢在千文以上者,列於三等以上戶,因而百三貫以下至一貫以上是中下層地主占有土地的幅度。產錢十文,大約折田一畝,因而「產滿千錢,大約田幾百畝」,這個將近百畝的水田是兩家牲畜農具俱全的有力農戶才能耕作了的,因而這類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占有其他人的剩餘勞動來養活自己,使自己成為小地主。中等地主大約占百五十畝到三四百畝之間。北宋石介「家居東附徂徠,西倚汶,有故田三百畝……衣食夫五十口」;南宋陳亮,家在永康,「兩池之東,有田二百畝,皆先祖先人之舊業……田之上有小坡,為園二十畝……東北又有園二十畝,種蔬植桃李」,也養活了二三十口人。——這兩家,是典型的中等地主。根據中下層地主在戶口中所占的比數,以及他們個別占有田地情況估計,這個階層占有的土地約為墾田總面積的20%左右。與大地主階層占地相加,占總戶口6%~7%的地主階級所占有的土地,大約為墾田總面積的60%~70%。 3. 第三等戶中的大部分和第四等戶的一部分組成為自耕農民上層或富裕農民,另外佃富農也包括在這個階層中。 產錢到一貫文的三等戶,占田未必到100畝,這樣的民戶仍屬於自耕農民,不過是其中較為富裕的自耕農民罷了。宋仁宗皇祐年間,丁度曾經指出,「閩蜀地狹」,「蜀民歲增,曠土盡辟,下戶才有田三五十畝或五七十畝,而贍一家十數口」。又產錢在500文以上者屬於四等戶。朱熹曾經指出福建建寧府「產錢六百文以上及自有營運,衣食不闕」,也是占田約60畝、日子過得較為富裕的自耕農民,但作為戶等來說,則為第四等戶。由於這類民戶占有50畝以上的田產,雖不出租土地,但多少使用僱工,占有別人的一些剩餘勞動,所以稱之為富裕農民。蔡州褒信縣文宏秀才,夫婦二人,「去城邑十數里,有田百餘畝,歲自耕耘,力不懈,凡春秋田率只種一色,是歲所種之田,例必倍熟。凶年亦獨有收;「歲取所得,常緣里中尤貧乏者,輦負就寄其家,約日與之 粥之費,以充傭直」。文中所謂春秋田只種一色,也就是一年只種一茬,100畝田年種50畝,而另50畝則休耕,所以土地肥力較好,故在凶年亦獨有收。這50畝,是由自己力耕的,這是北方一個農戶可以承擔得了的,而僅是在收成時僱工「輦負」,給以「粥之費」作為「傭直」,因而是有一點輕微的少量的剝削的。所以,這個文宏秀才一家當屬於自耕農民上層,可能列於三等戶下層。南宋也不缺乏這類富裕農民。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南宋政府為安排自北方南遷的百姓,當時謂之「歸正人」,將安豐軍壽春縣的荒田付給這些民戶,每戶平均為八六畝。「常熟縣虞山北葛氏村,有農夫姓過,種田六十畝,歲常豐熟」。從這些民戶占地的情況看,也當屬於四等三等戶,為自耕農民上層。宋神宗熙豐之際總戶數為1 500萬戶,這類自耕農民上層大約占總戶數10%(自耕農民以占總戶數50%計算),為150萬戶。如果按這類農戶每戶占田平均60畝計算,則共占有9 000萬畝。 4. 由部分四等戶和部分五等戶組成的自耕農民。 這類民戶產錢在500文以上的屬於四等戶,產錢在500文以下的為五等戶,占有的土地約有50餘畝到30~40畝。兩浙地區是畝產量最高的地區,在這個地區占田30~40畝、想做不勞而食的小地主,也是很困難的。南宋中葉的餘姚人孫介,「初有田三十畝,娶同縣張氏,得奩資十畝,伏臘不贍,常寄食,授書助給。中年三兒寢長,謝主人歸,訓家塾。久之大困,喪其田土。」這說明有30~40畝田,來維持一個不勞而食的家庭生活是不行的,還必須「授書助給」;等到兒子長成,只「訓家塾」,由於收入不多,以致喪失了田土。有田30~40畝,當個小地主雖然困難,但作為一個日出而作的自耕農民,短褐麋粥,尚可自給。朱熹曾經指出,「第五等是五百文以下,其間極有得過之人」,這類占田40~50畝的四、五等戶日子過得還是較好的。宋神宗熙豐年間,這類自耕農民大約占總戶數的15%,約為225萬戶,平均每戶占田為40畝,總計為9 000萬畝。 5. 由第五等下戶組成的半自耕農階層。 這類農戶占田在30畝以下,很可能是以20畝作為其占田最高的界限。元豐末年,保甲實行教閱,因下等人戶占田甚少,臣僚們要求「第五等以下土地不及二十畝者並免推行之」。這類30畝以下的第五等人戶情況也極不相同。大約在宋仁宗晚年的時候,這類農戶有的占田不過10畝,「生民之困,無甚於農也。古之農,一夫受田百畝;今之農,十夫無百畝之田」。但有的民戶,還低於10畝,僅有5~7畝或數畝之田,「下五等人戶,所仰數畝之田,以為卒歲之計」。等而下之的還有:「貧民下戶」僅「一畝之宮(室)」;「一錢粒米,而名稅戶」。因而到南宋從五等戶中出現了大批的第五等無產稅戶,也就十分自然而不奇怪的了。由於這類民戶占田甚少,必須租種地主的土地才能過活,因而他們是半自耕農民,深受封建國家和封建主的雙重剝削。在宋神宗熙豐年間,這類民戶大約占總戶數的25%,為375萬戶,如果每戶平均占田15畝,共占有5 625萬畝。 綜合上述部分三等戶、第四等戶和第五等戶組成的自耕農民上層、自耕農民和半自耕農民諸階層,在熙寧之際,占總戶數50%,占田為總墾田的34%,可能還要更多一些,到40%。但經北宋末年和南宋土地兼併,大批第五等戶下降為第五等無產稅戶,因而占田自40%下降到30%。由此可見, 在熙豐之際,不僅自耕農民在總戶口中所占比數大於兩宋任何時期,而所占田地也同樣地大於兩宋任何時期, 這一點也是值得注意的。 6. 客戶組成的無地農民。 前面已經提到宋代主客戶的區分,「稅戶者,有常產之人也,客戶則無常產而僑庽者也」。這類無地農民,全靠租種地主的土地過活,是宋代農民階級的最底層,占總戶口的43%~30.4%,又自30.4%回升至36%~40%。 總起來看,占總戶數80%多的廣大農民階級,占有的耕地不過全部墾田的30%~40%,其中占戶數幾乎半數的客戶和第五等無產稅戶則不占土地,占戶口25%的第五等戶即半自耕農占的土地很少;而占總戶數不過6%~7%的地主階級則占全部墾田的60%~70%,其中大官僚、大地主和大商人高利貸者組成的大地主階層,占地在50%左右。對比之下,宋代土地占有的不均便十分突出了。宋代社會矛盾便是在這土地占有的基礎上產生的,宋代農民起義的「等貴賤、均貧富」口號就是在這一歷史條件下提出來的。 三 宋代社會的再生產 社會的生產和再生產是歷史發展的決定因素。社會歷史的發展、遲滯和倒退,都可以從社會再生產反映出來。當著社會再生產擴大了,歷史就發展、就前進;而當著只能反覆再生產而不能擴大再生產,歷史的發展就表現為停滯;而當著社會再生產連反覆也不可能之時,社會歷史就只有倒退了。因此,考察一下宋代的再生產,對宋代社會發展的狀況也就瞭然了。 包括宋代在內的封建時代的社會再生產,主要是由勞動生產者即廣大農民階級來實現的。因此,勞動生產者所具有的生產條件,包括所占有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等,以及他自身實現再生產的經濟力量,對再生產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很明顯,單是從土地占有上宋代農民階級諸等級諸階層即有這樣或那樣的差別,因而在實現再生產方面也就呈現種種的不同。下面就是從這個根本方面來考察宋代社會再生產的。 假定一個五口之家的農戶,三口成年和兩口未成年,養有一牛,犁鋤等工具也都齊全,這樣一個農戶家庭進行再生產,需要有哪些開支呢?首先是為進行再生產而要吃飯穿衣等的必要勞動,它的開支有如下幾筆: 1. 口糧根據宋人通常的說法,成年口糧每天以二升、未成年一升計算,三口成年全年口糧為21.6石,兩口未成年人7.2石,全家口糧共28.8石。 2. 食鹽宋代鹽以斗計,每斗五斤,全家食鹽每年最少三斗,加上養蠶用鹽,共為四斗。按照傳統的計算法,「斤鹽斗糧」,或者「一斗鹽,三斗糧」,全家食鹽至少要付出糧1.2石,或許更多一些。 3. 衣農家以麻布為衣,每人冬衣1身,夏衣2身,成年1匹(每匹為40尺)不夠,未成年1匹勉強湊敷,至少需要6匹。假定冬衣5年兩換,單衣1年1身,全家每年至少需要麻布3~4匹。麻布1匹300~400文,為穿衣至少付出3~4石糧食。 除以上三筆必要開支外,還有以下幾筆開支,也是再生產所必需的: 4. 飼料有牛或其他牲畜,就必須有飼料。飼料除麥麩之外,還有豆類,每頭牛全年至少也得3~4石(每石折今92市斤)。 5. 農具各種農具每年要修理和補充,這也是再生產中必需的。北宋時,鐵大約是24文至30文1斤,鐮刀、鋤之類,每柄總得30~40文到100~200文。農具折舊至少要耗去1石以上的糧食。 6. 籽種每畝小麥需種籽7升;每年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籽種。如果買稻秧插作,每畝大概要花50文,10畝秧又須支付1石多糧。 7. 糞肥糞肥農家自己漚、積,但有時需要購買。如果經濟力量強,對土地投資越多,諸如糞肥、牲畜之類多加置備,當然有利於生產,增加收成的。 總計上述一個農戶的各項開支,最少(包括口糧、衣、鹽、飼料、農具等)要有38石左右。這是繼續再生產的最起碼的條件。而要獲得這些糧食,必須耕作多少畝土地呢?宋代北方農業生產畝產量達兩石,平年也有一石上下。三年當中,往往是豐、平、歉各占一年,以豐補欠,平均也在一石上下,因而可以平年一石之入為準。宋代士大夫如范仲淹、呂陶等在計算畝產量時也是以平年1石為準的。這樣,在宋代北方,40畝地才能生產上述各項需要的糧食, 下面就以此為準來考察一下農民諸等級諸階層實現再生產的情況。 自耕農民諸等級諸階層的再生產。 一個有40畝地的農戶(南方畝產量較高,有20畝或30畝即相當於北方40畝),繳納國家產量十分之一的田賦約為4石之外,收入大抵能夠支付上屬開支,反覆其簡單生產。加上這個家庭的副業,主要是紡織品,抵償各項開支,或投到市場上出售,不但使這個家庭得到溫飽,而且還有可能擴大再生產。這個再生產的擴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墾闢生荒地,一是改進耕作技術,向精耕細作式的集約經營方向發展,而這兩方面都可以使產量增加。因此,占地40畝的農戶,諸如有地40~50畝的自耕農和有地70~80畝的富裕農民,由於占有的土地較多,生產條件較好,就越能夠擴大再生產。兩宋墾田不斷增加,南方地少人多地區層層梯田的墾闢,主要是這些農戶的作用。除此之外,這些農戶可以將其剩餘的農副產品,諸如糧食、布帛之類投到市場上,他們自己固然向小商品生產方向發展,同時也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可是,占田40畝以下的自耕農半自耕農的再生產就大不相同了。主要的是占地太少,收入不足抵償其必要勞動,因而占田30畝左右的農戶,一般僅能反覆其再生產,無力擴大再生產;占田3~5畝或10~20畝的農戶,連反覆再生產都感困難了,往往連地帶人投靠於豪強;或向地主們租種一部分土地,勉強地實現再生產。 上面僅是從農民諸等級諸階層占地多少來探討其社會再生產的。如果把宋封建國家的賦稅差徭連繫起來考察,情況更顯得複雜了。就北宋賦役情況看,田賦不算重,每畝田賦最重者不過1斗,一般在4~5升或6~7升,因而如蘇軾等所指出的,還不到什一而取。一般自耕農民占田40畝以上的,如前面所說,能夠承擔,並不影響其再生產。嚴重的是差役。這裡不打算多說,僅舉幾個例子即可說明差役對再生產的影響。如「未助役已前,凡官員養馬,多至五、七匹,少亦二、三匹,只差白直二人打草,日買數擔供納,每擔自五七十文或百文,十日一替,謂之草番,每番一次倍(賠)錢約五、七貫」;又如「未助役以前,凡官員迎送,並不計程塗遠近,散從官、承符、手力一名,出備盤費,多者至四十貫,少者至三十貫」。像草番、散從官、承符、手力大都落在占有四五十畝田的四五等戶身上,有的衙前重役落在三等戶中富裕農民身上,因之造成這類農民的重負,以至不敢「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十匹之帛」,更談不上「益田疇,葺廬舍」,從而嚴重地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理財」成為變法的中心內容,而「理財以農事為急,農以去疾苦、抑兼併、便趣農為急」。因此,王安石「汲汲於差役法」,把役法的變革看作為去農民疾苦、抑制兼併的頭等大事。經過這一變革,此前的各項差役,如草番則「逐官有支打草錢四貫文」,散從官等「每程只破二百文」;即使迎送五十程「只計五貫」,大大減輕了差役時的重負。正是由於變法對生產關係的某些環節做了調整和變更,套在自耕農民諸階層的枷鎖有所鬆弛,多少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從而在熙寧年間客戶比數下降到最低點、自耕農民比數上升至最高點的同時,推動了宋代經濟的發展,使其達到了頂峰,為變法以前和變法以後都無法比擬。 到宋徽宗和南宋高宗以後,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田賦雖然也有增加,但重要的是田賦的附加稅,諸如和買、和糴、折帛之類成倍地乃至若干倍地增長,而這些附加稅超過了正賦的數倍。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南宋又實行所謂的「差雇兼用」,即:既實行免役法,讓民戶繳納役錢,又實行差役法,讓民戶承擔各現勞役。在官府花樣翻新的賦役重斂之下,自宋徽宗以後,在客戶比數上升、自耕農民比數下降的同時,自耕農民諸等級的經濟力量也都為之削弱,其中不少的五等戶,如前面一再說過的,降為無產稅戶。這樣,隨著自耕農民經濟力量的削弱,南宋的社會再生產就不像北宋那樣,特別不像宋神宗熙寧年間那樣蓬蓬勃勃的氣勢了,而是表現了緩慢和某種程度的遲滯。 其次,再從佃客的經濟情況來考察一下兩宋社會再生產的情況。因為佃客不占土地,所以他們的再生產無法同自耕農民來比。如果像前面所說的,占田40畝的自耕農民不僅可以反覆其再生產,而且還可以擴大再生產。而佃客則在對分制下租佃80畝地,才能夠到達這一步。這是其一。國家賦役,雖然畸輕畸重,各個時期不大一樣,但總算起來,比封建主的地租要輕一些,即使是國有土地上的官租也比私家地租為輕,這樣佃客和自耕農民諸階層承受的剝削有所不同,因而反映在社會再生產上又有所差異。雖然如此,但佃客所受的地租剝削有所不同,如對分制、四六分制、倒四六制、三七分制和定額地租(實物和貨幣兩種形態)在剝削量有明顯的差別,因而對佃客的再生產也就產生不同的影響和作用。 下面就從這個方面來考察兩宋佃客的社會再生產。 先看分成制對社會再生產的影響和作用。 前面說過,一個自耕農民占田40畝,即可取得38石,實現再生產。而對分制下的佃客,至少租佃80畝田地才有可能。80畝地,年產80石,拋去十分之一的籽種8石,然後採用對分制,地主佃客各得36石,與占地40畝的自耕農民大致相同。如果這家佃客沒有耕牛,只能按四六分制,僅得30石,不足兩三石(減去飼料)。既沒有耕牛又沒有耕具的客戶,則按三七分制,僅得21.6石,短缺11~12石。抵償必要勞動的費用尚且不足,生產費用更加談不到了。為了彌補這種不足,當然要靠家庭副業;而家庭副業不足以補償時,就只能壓縮生活用糧,以致人畜兩瘦。顯然可見,分成制租不僅吞噬了佃客的全部剩餘勞動,而且還吞噬了佃客的必要勞動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對社會再生產顯然是不利的。 問題的嚴重性還不止此。 隨著土地墾闢與戶口增長不相適應這一矛盾的增長,每戶平均土地日減,佃客租佃的土地也只有減少,這就又從這一方面影響了社會再生產。 從宋初到宋神宗元豐年間,歷年來的戶平均土地數字是逐日下降的:宋太祖時平均每戶95畝,宋太宗時76畝,宋真宗時60畝,而到宋神宗時則僅為28畝。宋神宗時的墾田數字不切合實際,有大量土地被隱瞞,初步估計,這時的墾田為7億到7.5億畝,每戶平均約為50畝。但不論怎樣說,從宋初的95畝大幅度下降則是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在此情況下,佃客租種的土地日趨減少,也是勢所必至的。隨著這一情況的發展,分成制進一步暴露了它的剝削的殘酷性。如租種70畝,有牛的客戶的必要開支也短缺5~6石,四六分制下的佃客短缺12.8石,三七分制則短缺19石。佃客的必要勞動被吞噬得更多了。 馬克思說:「產品地租所達到的程度可以嚴重威脅勞動條件的再生產,生產資料本身的再生產,使生產的擴大或多或少成為不可能,並且迫使直接生產者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維持生存的生活資料。」勞動生產率低(畝產量低)、封建剝削率高(從對分制到三七分制越來越高),迫使廣大佃客在「營求一飽」之外,只能反覆再生產(有時連反覆再生產都不可能)而不能擴大再生產。分成制已經完成了它的歷史作用,對宋代社會再生產不復產生積極作用了。這是基本的方面。 其次,也應承認, 在耕地較多的情況下,分成制中的對分制也有其適應生產力的一面。 歐陽修在《原弊》中曾經指出:「今大率一戶之田及百頃者,養客數十家。其間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己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過十餘戶。其餘皆出產租而僑居者,曰浮客而有畬田。」 這些僑居的浮客,為開畲生荒亦即所謂的「畬田」,而向「主人」繳納產租,這說明了在生荒閒田還大量存在的時候,對分制仍能推動佃客去進行墾闢,從而有利於經濟的發展的。至於倒四六制,佃客在分配中多得一成,使再生產的條件更好了一些,也是有利於生產的。可惜的是,它僅限於部分國有地,產生的積極作用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 流行於兩浙江東諸路的產品形態的定額地租,適應了生產力發展的性質,對再生產起著推動的作用。 北宋兩浙路按戶平均不過20畝,比福建路多,這裡人多地少,在全國占第二位。南宋時的平均數還要少。兩浙占有小塊耕地的自耕農民甚多,一般客戶可以租到超過的平均土地數量而達到20~30畝。假定為30畝,這裡的畝產量較高(5~7石)較穩,如以畝產2石計算,畝租如為1石,第一年分配中主客各得30石。如第二年每畝增產2斗,在分配中,主戶依然得30石,而佃客則可獲得全部增產部分共為36石。正是由於定額地租下的增產部分歸佃戶享有,佃戶也就更加關心自己租種的土地,深耕細作,壅培糞壤,以便進一步提高產量。定額地租雖然迫使兩浙江東諸路佃客墾闢自己租佃的一塊土地,但它卻把精耕細作式的集約經營方式推動起來和發展起來了,兩浙江東諸路的再生產擴大起來了,從而使這個地區成為宋代生產中最先進的地區。 在兩浙江東諸路還發展了以貨幣為形態的定額地租。雖然在整個地租結構中,它還不占重要地位,但它畢竟成為一種確定了的社會經濟關係,而非偶發性的經濟因素。 它的發展,不僅使社會再生產擴大,而且更多的農產品將因此而投到市場上,更多的農民因支付地主貨幣地租而同市場有了更多的聯繫,從而使貨幣關係發展起來,而新的資本主義因素就是在這種關係發展的基礎上萌生的。 佃客因不占有土地,深受封建主地租剝削,在社會再生產中是比不上自耕農民的。但在宋代,封建經濟制度究竟還沒有完全老化,它的某些環節,諸如對分制在一定條件下對社會再生產還起著積極作用,而以產品為形態的定額地租則具有相應的活力,對社會再生產起著積極作用;以貨幣為形態的定額地租的發展,將推動經濟關係向更高級形態發展。由此看來,佃客在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不但能夠反覆其再生產,而且還在不同程度上擴大再生產,而這個不同程度則通過不同地區的封建租佃制關係的發展而表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