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專題課 · 第五課 宋代封建經濟制度的演變
宋代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各地區之間是很不平衡的。正是在這一發展規律的作用下,宋代各地區之間的經濟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差異。例如在實行刀耕火種的海南島黎族地區,依然停頓在原始氏族制度的末期,而在實行刀耕火種、粗放經營的廣南西路、荊湖南路西部壯族瑤族地區,則進入到奴隸占有制社會階段。即使以居於主導地位的封建經濟制度來看,也表現了不平衡性的發展:在以夔州路為主的地區,處於莊園農奴制階段;在廣大的東部地區,封建租佃制居於統治地位;而在兩浙等路生產最發達的地區,封建租佃制則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本講就是來說明宋代封建經濟制度的這一演變的。
一 夔、峽諸路的莊園農奴制
宋代夔、峽諸路指的是成都府路(或益州路)、梓州路(或潼川府路)、利州路和夔州路等四路,或簡稱為川峽四路。在這四路中,一個非常突出的社會現象是,沒有土地、不承擔國家賦稅的客戶,占當地戶口的比數很大,在全國範圍內來說這個比數也是最大的。北宋初年,全國客戶占總戶數的40%,到熙寧五年這個比數遞年下降而為30.4%,在生產發達的地區如兩浙路、江南東路,客戶的比數低於總比數,不過20%左右。而夔、峽諸路除成都府路客戶比數低於全國客戶總比數外,其餘三路比數都比較大,而夔州路客戶比數竟高達54%,居全國第一位。一般說來,在宋代,生產越是比較發達的地區,客戶所占比數就越小;而生產越是落後的地區,客戶所占比數就越大。這一事實不僅突出地說明夔、峽諸路在生產中的差別,而且更突出地反映了夔州路是宋封建國家生產落後的一個地區。
更進一步看,夔、峽諸路平原和山區之間客戶的分布也存在差別;山區諸州客戶,尤其是夔州諸路客戶所占比數尤為突出。成都府路的嘉州,梓州路的普州、昌州,利州路的利州、巴州,都是多山的地區,因而諸州客戶所占比數都是很大的。特別是整個夔州路為地曠人稀、生產落後的山區,客戶所占比數是如此之大,這就突出地說明,越是在自然條件較差、生產落後的山區,客戶比數就越大。
客戶的比數或數量越大,就越能夠說明在這個地區,莊園豐所控制的勞動人口越多、所占有的土地的數量就越大。文獻材料充分說明和證明,在夔、峽諸路特別是夔州路的客戶集中在少數大莊園主的莊園中:
〔宋太宗〕至道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詔制置劍南峽路客戶。先是巴蜀民以財力相君,每富人役屬至數千戶……
且西川四路鄉村,民多大姓,每一姓所有客戶,動是三五百家。
本州(指夔州)自來多兼併之家,至有數百客戶者,以此編排〔保甲〕不成……
川陝(峽)豪民多旁戶,以小民彼屬者為佃客……家或數十戶。
材料說明,夔、峽諸路的豪族大莊園所控制的旁戶、佃客和地客,往往是幾十戶、幾百戶,甚至到幾千戶。那麼,這些豪族同客戶在生產中究竟結成一種什麼樣的經濟關係呢?在生產中又各自處於一個什麼樣的地位呢?這是必須要探討和說明的。
第一,早在宋太宗時,「旁戶素役屬豪民,皆相承數世」,到宋神宗時,這些兼併之家依然役屬數百家的客戶。這就是說,旁戶從宋以前到宋神宗時世世代代地束縛在豪族大莊園的土地上,既不能「以佗率領之」,在保甲編排中也不能不讓豪族「充都副保證提轄」,繼續統屬客戶,因而旁戶在實際上世世代代成為莊園主的私屬!很顯然,這種經濟關係與魏晉隋唐以來世族與部曲、客戶結成的隸屬關係是一脈相承的,是前代的繼續。
第二,「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相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使,視以奴僕,安坐四顧,指揮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以嬉」 。從蘇洵的這段描述來看,客戶是在莊園主的「鞭笞驅使」之下進行各項生產活動的,這就是說,棍棒的紀律,經濟外的強制作用,在夔、峽諸路還起著極為明顯的作用。
第三,莊園主對所控制的旁戶、地客,是「視以奴僕」,或「使之如奴隸」的,因而這些勞動者的地位,同奴隸、奴僕相去無幾。是極其低下的。從南川王袞等三家「熟夷」活動情況看,這些豪族並不滿足於他們已經控制了的數千家地客,他們仍然憑藉自己的「威勢」,「誘脅漢戶,不從者屠之,沒入田土,往往投充客戶,謂之納身」。這些活動一方面顯示了少數民族上層分子封建化過程中的某些痕跡,另一方面還可看到在封建化過程中政治暴力所起的作用,一些個體小生產者正是在這種作用下成為向大莊園主「納身」投靠的農奴!
第四,在產品分配方面,「小民多輸租庸」,佃客向莊園主既承擔實物地租又提供力役,而且力役在這個地區的地租構成中占較大的比重。或者如《宋史·劉師道傳》中所說,「凡租賦庸斂,悉佃客承之」,即封建國家的各項剝削,莊園主全部轉嫁到佃客身上。下面所提到的材料,進一步說明了力役的沉重。在以夔州路為中心的四路山區,生產水平是這樣低下,而莊園主的剝削又是那樣殘酷,這就不但使生產在某種程度上停滯不前,而且連人口的正常增長如在夔州路所看到的也都不可能了。
綜合以上幾點,以夔州路為中心的川峽諸路主戶與地客所結成的關係,是莊園農奴主與農奴的關係,莊園農奴制依然占主導地位。唯其如此,這裡的豪族,如「熟夷」王袞、梁承秀、李光吉輩,也就敢於「誘脅漢戶」,向其納身投靠;敢於不納稅賦,而由「里胥代納」;敢於「藏匿亡命」,「劫邊民數百家」,甚而「或刳孕婦,或探人心而食之」,並且敢於「築城堡以自固,繕修器甲」,公然與朝廷對抗,殺死南川巡檢。建立在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基礎之上的莊園農奴制,乃是產生分裂因素的溫床。
到南宋,有關夔、峽一帶社會經濟制度的情況,從下面兩段重要材料中得到清晰的說明:
〔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年)六月二十七日,戶部言:夔州路轉運司奉檢准皇祐四年(1052年)敕,夔州路官莊客戶逃移者,並抑勒歸舊處,他處不得居停。又敕,施黔州諸縣主戶壯丁寨將子弟等旁下客戶逃移外界,委縣司畫時差人計會所屬州縣追回,令著舊業,同助只應把托邊界。本司措置:乞遵照本路施、黔州現行專法,行下夔、施、黔、忠、萬、歸、浹(峽)、澧等州詳此;如今後人戶陳訴偷搬地客,即仰照上項專法施行;如今來措置已前逃移客戶徙他鄉三年以下者,並令骨肉一併追歸舊主;出榜逐州,限兩月歸業,般移之家不得輒以欠負妄行拘占;移及三年以上,各是安生,不願歸還,即聽從便;如今後被般移之家,仍不拘三年限,官司並與追還,其或速戾強般佃客之人,以略人法比類斷罪。從之。
〔宋寧宗〕開禧元年(1205年)六月二十五日,夔州路運判范蓀言:本路施、黔等州,界分荒遠,綿亘山谷,地曠人稀。其占田多者,須人耕墾,富豪之家爭奪地客,誘說客戶,或帶領徒眾,舉室般徙。乞將皇祐官莊客戶逃移法稍加校定,諸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而毋得及其家屬婦女,皆充役作;凡典賣田宅,聽其從條離業,不許就租以充客戶,雖非就租,亦無得以業人充役使;凡貸借錢物者,止憑文約交還,不許抑勒以為地客;凡為客戶身故,而其妻願改嫁者,聽其自便;凡客戶之女,聽其自行聘嫁。庶使深山窮谷之民,得安生理,不至為強有力者之所侵欺,實一道生靈之幸……
第一段文獻中所指的夔、施、黔等六七州,即今川南以及湘鄂黔交界地區。這個地區在宋代是漢族與少數民族錯居的地區,上述「熟夷」王袞等就是這裡的人。所謂的「夷」人,大概指的是苗族。在明代川東南設有石矽土司,著名的女將秦良玉就是石矽的女土司。這些夷人,包括上述王袞以及施黔等州的「主戶壯丁寨將子弟」等等,其中很多是漢化和封建化了的大莊園主。在施、黔等州「地曠人稀」的條件下,無論是漢族的或是苗族的大莊園主,都需要控制相當數量的勞動人口,為自己耕墾,因而互相拆台、偷般地客的行徑,層出不窮;占當地戶口比重極大的客戶,因不堪莊園主的奴役,用逃亡的形式擺脫或解除這一奴役和束縛,也是日益加劇的。這樣發展下去,對夔州路的大莊園主和莊園農奴制是不利的。針對這種情況,夔州轉運司便把皇祐四年有關夔州路官莊客戶逃移法推而廣之,嚴禁「人戶偷般地客」和客戶的逃移,表面上堂而皇之,說什麼「同助只應把托邊界」,實質上以這個硬性的法律規定,既和緩大莊園主之間「偷般地客」的矛盾,又用來約束客戶的逃移,繼續把客戶束縛在莊園主的土地上,照舊世世代代的做馬牛,從而維護這個地區的莊園農奴制。
上引文獻還反映了,越是在夔州路勞動人口稀少、生產落後的地區,經濟外的強制就越嚴重,從第二段范蓀的奏疏中可以看到,施黔諸州的大莊園主,不光奴役客戶本人,客戶的「家屬婦女皆充役作」,也都遭受奴役。 尤其甚者,客戶死後,客戶妻沒有改嫁的自由,客戶之女也沒「自行聘嫁」的自由,而這些都取決於莊園農奴主。 歐洲的封建領主對農奴之女有所謂的「初夜權」,而從上述情況看來,施黔等州莊園主對客戶妻幾乎是長期霸占,豈止「初夜權」而已!這是以夔州路為中心的川峽諸路莊園農奴制所表現出來的又一特點。
把上述的文獻材料同前面的材料聯繫起來考察,施黔等州的莊園農奴制自宋以前到兩宋是一貫的,連續不間斷的。過去談論這一問題的同志,僅僅根據這兩段文獻,說成是宋代人身依附關係的削弱,沒有透視它所包蘊的如此豐富的內容,達到對夔峽路早就存在的莊園農奴制的認識,顯然是很不夠的。事實上,范蓀的奏言並未見諸實際,夔峽諸州人身依附關係直到宋亡以後仍然表現為農奴制關係。試看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年)十二月十五日御史台據山南湖北道按察司副使楊少中所上牒中所說:
竊見江南富戶止靠田土,因買田土,方有地客。所謂地客,即系良民,主家科派,其害甚於官習差發。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為婢使,或為妻妾。
又峽州路轉運判官史擇善奏呈中說:
本路管下民戶,輒敢將佃戶計其口數立契,或典或賣,不立年分,與買賣駈口無異。間有略畏公法者,將些小荒遠田地,夾帶佃戶典賣,稱是隨田佃客。公行立契外,另行私立文約,如柳逢吉、段伯通爭典佃戶黃康義之訟,其事系亡宋時分,只今約三十餘年……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戶常行攔擋,要求鈔貫布帛禮數,方許成親……南北王民豈有主戶將佃客看同奴隸役使典賣、一切差役皆出佃客之家?至如男女婚姻豈有不由父母做主,唯聽主戶可否?
又元成宗大德六年(1302年)中書省札上說:
亡宋以前,主戶生殺視佃客不若草芥……
以上材料中所提到的山南湖北道、峽州路,即宋代夔、峽諸州,或與夔、峽諸州相接的一些地區。這些材料對大莊園主奴役客戶及其子女的情況,說得極為清楚、翔實,是對上述情況最好的補充。從這些事實中,很難看出在范蓀奏言之後施、黔諸州人身依附關係有任何削弱的跡象。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客戶之「或典或賣」,之被稱為「隨田佃客」,在亡宋以前即已存在,這就為以夔州路為中心的川峽諸路的莊園農奴制又提供了一個特徵。
歸納上述,以夔州路為主的川峽諸路,主戶與客戶的關係,表現出了莊園農奴制的一些基本特徵,因而這裡的封建經濟制度之處於莊園農奴制階段是極為清楚的。而在廣大的東方地區,封建租佃制關係則占主導的地位。莊園農奴制與封建租佃制雖然有一個明顯的界限,但兩者之間卻不存在不可跨逾的鴻溝。莊園農奴制在正常發展下是走上封建租佃制的,而封建租佃制則可以逆轉倒退到莊園農奴制;當然這種逆轉倒退必須在一定條件下。 在東方諸路,生產遭受嚴重破壞,變成地曠人稀的局面,農奴制關係便會局部地表現出來。 兩宋之交,荊湖北路和兩淮路就是由於這一變化而向農奴制關係逆轉的,其中兩淮路表現得尤為明顯。兩淮路在戰亂破壞之後,南宋160年間始終未能恢復,「田萊之荊榛未盡辟,閭里之創殘未盡蘇……鋤耰耘耨皆僑寄之農夫……市井號為繁富者才一二郡,大概如江浙一中下縣爾?縣邑至為蕭條者僅有四五十家,大概如江浙一小聚落耳」?北宋神宗年間,兩淮戶口達135萬戶,是人口比較稠密的地區,南宋僅20多萬戶,不到北宋的六分之一。在此情況下,勞動力便成為官僚豪紳你攘我奪的重要對象了:
伏見淮南諸郡,比經兵火,所存凋瘵,百無二三。其間嘗為人佃客而徙鄉易主,以就口食,倖免溝壑者。今既平定,富豪巨室不復問其如何,投牒州縣,爭相攘奪。兵火之後,契券不明,州縣既無所憑,故一時金多位高者鹹得肆其所欲;而貧弱下戶,莫適赴想,勉從驅使,深可痛耳!
「爭相攘奪」的對象有兩類:一類是「莫適赴想」的貧弱下戶,連地帶人都被「金多位高」的豪勢兼併了去;一類是有「契券」關係的佃客,這些佃客是根據契約而同主戶發生租佃關係的。 經過這一「攘奪」,封建租佃制發生了逆轉,佃客同大莊園主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從原來的鬆弛一面向強化一面發展,佃客再度成為「隨田佃客」和莊園主的私屬了。 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年),張子顏(張俊子)、楊存中等把自己在兩淮兼併得來的田產獻給國家,張子顏獻出真州以及盱眙軍水陸田山地15 267畝,張宗元獻出真州田產21 813畝,楊存中獻出楚州寶應田39 640畝。與此同時,還將「牛具、船屋、莊客等獻納」。莊客同牛具船屋一樣,成為獻納品,這和隨土地或典或賣的「隨田佃客」又有什麼差異呢?顯而易見,在兩淮,封建租佃制向莊園農奴制逆轉了。
二 廣大東方諸路的封建租佃制及其特徵
封建租佃制大約是自兩晉隋唐逐步發展起來的,經唐中葉五代到北宋,這種租佃制關係在廣大地區居於主導的地位。
封建租佃制關係的第一個基本特徵是,土地出租者與土地租佃者之間,採取了一種契約關係。 由於土地的出租者多是地主,二地的租佃者是無地少地的農民,因而這種契約關係就具有了封建性質。從吐魯番出土的某些文書到宋代有關的文獻材料,都反映了出租者與租佃者之間的這一契約關係:
〔宋太宗〕太平興國七年十二月詔:諸路……分給曠土,召集余夫,明立要契,舉借種糧,及時種蒔,俟收成依契約分。
這是封建國家將其直接占有的和控制的各種土地在出租時,要按照民間體例「明立要契」,訂立契約,以便到收成之時按契約規定分配,從而使土地出租者(包括封建國家)和租佃者兩造共同遵守。這條材料指明了在北宋早期國有土地出租時的租佃契約關係,此後很多材料則說明了各種類型的土地形態也都是照此辦理:
〔吳縣〕全吳鄉第五保等字號田叄拾貳畝,管納糙米一拾陸碩,邢誠佃。淳熙八年邢誠又佃未圍裹田拾畝,管納糙米八碩。
全吳鄉第五保學田下腳泛漲灘涂肆畝貳角,管納糙米九斗,宋小一佃。
又如廟產也是如此:
一契寶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前通判岳州李朝奉舍到成任鄉……田伍畝叄角叄步……內撥東際叄畝貳角……
原系僧人的產業,沒入之後改為慈幼莊,也是訂有契約的:
慈幼莊坐落系在上元縣長樂鄉,地名皋橋,於嘉定七年拘沒到僧智彬詭名置到莊地一十畝,莊屋一所,共八間……本庄田地立為上中下三等收租……已上租戶自出耕具種糧,淨納租數,立為定額。
上述廟產和慈幼莊產都是從私有地轉化而來的,在其轉化之前當然也是訂立租佃契約的。為說明得更清楚一點,再引一則學田中所購買的私家土地訂立契約的情況:
共叄契,計苗貳拾貳畝壹角壹拾玖步半……今實定租額叄拾伍碩伍斗伍升,今開具如後:
一、元典李校尉七三登仕等田開具下項:(一)……田肆畝貳拾叄步……租戶徐八上米六碩……
事實上,在宋代,不但租佃田地要訂立契約,就是租佃耕牛也要訂立契約:
去年一澇失冬收,逋債於今尚未酬。偶為灼黽逢吉兆,再供租約賃耕牛。
北宋熙豐年間的陳舜俞曾經指出,一些極為貧苦的佃客,「犁、牛、稼器無所不賃」,連牛以外的生產工具也訂約租賃,租賃契約的範圍更加擴大了。
綜合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宋代租賃契約,已不限於土地,而且還有牛、犁和其他生產工具,這就說明了契約關係更加廣泛地發展了。就土地的租賃契約來看,它包括了以下的一些內容:1. 田畝坐落所在、四至和數量(田契也是如此);2. 田畝的類別,如水田、陸地、灘涂田、桑田、柴盪之類;3. 田畝的畝租數量,有的地區還註明量租時所用斗器的大小,如所謂「一百三十合斗」,就是以一斗三升作為一斗量納地租的,因之畝租一石,實際上交納一石三斗;4. 承佃者和出租者的姓名。一般地說,不但國有地,而且廟產、地主土地,僅書有租佃者的姓名,因之所謂租佃契約關係,實際上讓佃客們按照契約的規定,承擔耕作地主和國家的土地,以及保證交納所規定的地租罷了。否則,官府便要干預,強迫租戶按契約辦事,並以法律制裁作為手段。
租佃契約關係雖然也是維護地主階級利益、實現地租剝削的。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特別是在兩宋時期封建租佃制代替農奴制而居於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它比農奴制更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 其所以如此,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驅使直接生產者的,已經是各種關係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強制,是法律的規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經是自己負責來進行這種剩餘勞動了。」這就是封建租佃制關係同莊園農奴制的一個重要區別,從而成為封建租佃制的一個基本特徵。
在封建租佃制下,客戶已經有了遷移的自由,這是封建租佃關係的又一個基本特徵:
〔宋仁宗〕天聖五年(1027年)十一月詔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諸州軍:舊條私下分田客非時不得起移,如主人發遣,給予憑由,方許別住,多被主人折(當作「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收田(此「田」字當系衍文)畢者,商量去住,各取穩便。即不得非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欄(攔)占,許經州縣論詳。
這是有關宋代客戶能夠自由「起移」的最早的一道詔書,因而具有重要意義。詔書限於江淮等廣大東南地區,北方諸路則沒有提到。60年代華山在其探討客戶身份的一篇文章中,曾估計北方諸路客戶此前早已獲得了這種自由。這種自由的獲得,我認為,很可能是通過唐末農民戰爭而取得的。
事實材料證明,客戶自從取得這種自由之後,在兩宋這些地區一直是保持住了的。王岩叟在宋哲宗元祐元年四月的奏疏中提到:「富民召客為佃戶,每歲未收穫間,借貸碉給,無所不至,一失撫存,明年必去而之他。」這道奏疏泛指南北各地情況,「明年必去而之他」,恰好說明北宋晚期廣大客戶仍然保持了遷徙的自由的。到南宋紹興年間,胡宏在給知荊南府劉錡的一封信中也提到這個問題:「是以自都旬至於州,自州至於縣,自縣至於都保,自都保至於主戶,自主戶至客戶,遞相聽從,以供王事,不可一日廢也,則豈可聽客戶自便,使主戶不得系屬之哉!」繼之,胡宏又提出,凡客戶中「不知上下之分」,或「不力耕桑之業」的,都「不可聽從其便」,妄圖勾銷客戶的這一自由。胡宏的這些議論之具有地主階級的偏見,這是不用多加說明的,不過從他的議論中,不管是正面的還是反面的,都充分表明南宋初年荊、湘之間的客戶仍然保持住了遷徙的自由的。就南宋全部東南地區來說,兩淮和江湖北路,由於兵連禍結,人口銳減,勞動力異常缺乏,客戶以及連有一小塊土地的農民,往往被豪強兼併之家重新束縛到土地上,失去了遷徙的自由,這在前面已經提到,但在大部分地區仍然保持住了這一自由的。
客戶具有了遷徙的自由,這意味著什麼呢? 列寧早就說過,農奴制的一個基本特徵,就是把農民束縛到土地上。顯然可見,農奴同非農奴或半農奴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在於是否束縛到土地上。魏晉隋唐時期的客戶、客女和部曲,都被束縛到土地上,不但沒有遷移的自由,如果敢於逃亡,就要受到莊園主的嚴厲懲罰。前面提到的夔、峽路客戶,也同樣世世代代地被束縛在土地上,即使逃移到他地,也要按照皇祐官莊法拘捕回原地,交給原來的莊園主——這些客戶都是不折不扣的農奴。 在宋代,廣大地區的客戶既然有了遷移的自由,儘管這種自由還很有限,往往為高利貸的羈絆而脫離不了封建主的土地;但不論怎樣看,他們同主人之間的隸屬關係或者說人身支配關係,由於這種自由而大為削弱,這些客戶已經向半農奴或非農奴的地位轉化,同原來具有農奴身份的客戶已大不相同了。 由此可見,客戶遷徙自由是封建租佃制關係同莊園農奴制又一個重要區別,從而成為封建租佃制關係又一個基本特徵。
正因為客戶有了遷移的自由,所以在封建租佃關係下的客戶身份地位,同莊園制時代的客戶又有了不小的差別。
從封建等級關係以及維護這種關係的封建禮法來看,客戶同他的主人封建主相比,當然是低一等的。為保持封建主的尊嚴,從法律到社會輿論,總是強調有上下之分的。許及之《勸農口號》中有云:「三勸農家敬主人,種它田土而辛勤。若圖借貸相憐恤,禮數須教上下分。」直到明代的洪武律,還繼續規定了,客戶要象尊敬親長那樣地尊敬主戶。整個封建時代,客戶的地位一直是低下的。可是,宋代的士大夫在談到客戶同主戶的關係時,與以前有所不同了。他們總是強調這兩者之間的同一性——相互依存,即客戶離不開主戶,主戶也離不開客戶,如所謂:「貧富彼此相資以保其生」,「相恃以為長久」等等。南宋著名理學家朱熹對此問題談論的尤為詳盡,他說:
佃戶既賴田主給佃生藉以養活家口,田主亦藉佃客耕田納租以供贍家計,二者相須方能生存。今仰人戶遞相告誡,佃戶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撓虐佃戶。
士大夫們的這些見解自然是偏頗的。到底是客戶離不開主戶呢,還是主戶離不開客戶?北宋河北鎮趙等州由於災荒而戶口大量地流散,開始「六七分是第五等人戶,三四分是第四等人戶及不濟戶與無土浮客,即絕無第三等已上之家」。可是,到了後來,鎮趙諸州「流民過京師者甚有力及戶,聞非因災傷乏食就谷,止緣客戶多已逃移,富者獨不敢安居田裡」。從這一鐵的事實中,可以看出,田主與客戶之間的相互依存,田主的依賴性則是更大的,他們沒有客戶就無法生活下去,所以當著客戶流移之後,也不得不南奔了。從另一方面看,一向默默無聞的客戶,為什麼能夠得到士大夫們這樣的關注,一再強調「相資為生」呢?這是因為,宋代客戶反封建鬥爭加劇,特別由於他們「已經是自己負責來進行這種剩餘勞動了」,這種相對立性使他們在生產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起來了,以至引起士大夫們的關注。雖則士大夫們不免有些偏頗,但已經從這一方面說明了這個問題。下面的一些議論,更加清楚地說明了這個問題。如蘇軾所說:
客戶乃主戶之本。若客戶闕食流散,主戶亦須荒廢田土矣!
袁采說得也很好:
人家耕種出於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為重?……視之愛之不啻於骨肉,則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無愧怍矣。
客戶在生產中的地位既然提高,因而他們的社會身份地位在法律上也就有所變化。 魏晉隋唐時期的客戶和部曲可以充作賞賜品,可以受到莊園主剜眼截肢的殘害,前面提到的夔州路的客戶也大致如此。在宋代封建租佃制關係占支配地位的地區,情況就大不相同了。佃客是不能隨意毆殺的,「在嘉祐法,奏聽敕裁,取赦原情,初無減等之例」。即使是官戶犯毆殺佃客罪,雖可以「減死」,但要科罪的。嘉褚二年隨州司理參軍李忭之父李阮毆殺了佃客,李忭「請納出身及所居官以贖父罪,朝廷遂減阮罪,免其決,編管道州」;《資治長編》則記載為「貸李阮死罪」。大約在這一案件判處不久,即有了減死的詔敕下達:「〔宋仁宗時〕知復州,民毆佃客死,吏論如律。〔王〕琪疑之,留未決。已而新制下,凡如是者聽減死。」至「元豐始減一等,配鄰州」,仍然是治罪的。如宋徽宗時,張端禮知武進縣,「有假儒衣冠,笞虐佃夫至自經已死者」,即予以逮捕,「郡學士千餘人造庭下祈免之」,照樣執法,「杖遣之」了事。到南宋紹興年間,比元豐又減了一等,「止配本城」。不論怎樣講, 與前代相比,客戶在法律上身份上是有所改變的,從前此的農奴的身份地位向半農奴身份地位轉化了。
在莊園農奴制下,勞役地租占重要的乃至支配的地位。魏晉隋唐時期的賦役制度,役占重要地位,而且以丁、戶作為征課的標準。宋代夔州路客戶承擔的役也極為沉重,前面已經指出。但在封建租佃制關係下,勞役地租已被產品地租取代,並成為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態,這就又構成為封建租佃制關係的一個基本特徵。
關於宋代產品地租的情況,我在《宋代地租形態及其演變》一文中已做了說明,這裡簡略地提一下。從產品形式看,一類是穀物等產品,一類是布帛,而前者是主要的。穀物是地租的主要形式,但在分配中有種種不同:1. 對分制,「歲田之入,與中分之」,即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佃者均分收穫產品。不論是國有土地制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對分制都占主導地位。2. 四六分制。無牛客戶在分成中得四成,地主占六成。3. 倒四六制,即佃客六成、主四成,這種分配製僅存於南宋初年的部分國有地中,在地租形態中所占比重不大。4. 三七分制,佃客三成,地主七成,存在於湖北鄂州、皖南歙州一帶。5. 牛租,從北宋即很盛行,牛租約米四石或帛一匹,牛租率高達26.7%~33%,到北宋末增至50%,南宋初又超過50%。牛租率的增長是對無牛的農民的剝削加重。
以上五個方面,是我國封建社會內部莊園農奴制向封建租佃制發展演變的四個基本特徵,對生產的發展和階級構成的變化,起了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三 封建租佃制關係在兩浙等路的進一步發展
兩浙路是宋代生產最發達的地區;江南東路和福建路的靠海和平原地區,差肩於兩浙路,也相當發展;江南西路在兩宋時人口增加得多,生產也有較為顯著的發展。因此, 封建租佃制關係就在以太湖流域為中心的兩浙路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具有了新的特徵。
首先一個突出的特徵是,封建租佃制關係更加複雜化了,出現了二地主階層。 在《宋代學田制中封建租佃關係的發展》一文中,我曾對這個問題作了初步探討。包括學田在內的各種類型的國有地,按照宋政府規定,是許可無地少地的農民即佃客和第五等戶承佃的。可是從現存的有關學田的材料看,學田的租佃並沒有完全按照國家規定,相反,無地少地農民租佃的田地很少。根據宋寧宗慶元二年(1196年)的《吳學糧田籍記》,參以宋理宗紹定元年(1228年)的《給復學田牒給》所載,統計到平江府亦即蘇州學田的租佃情況是:租佃30~50畝以下的三個類別即30~50畝、10~30畝和10畝以下的民戶占總數的44.7%,而所租佃的田畝則占總數6 419畝的4.6%;而租佃50畝以上的兩個類別即50%~100%、100以上的民戶占45.3%,而租佃的田畝卻占全部的95.4%。又據宋理宗嘉熙元年(1237年)的《華亭縣學記》所載,統計到華亭縣學田租佃的情況是:租佃50畝以下三種類別的民戶占66.84%,所租種的土地僅占全部8 413畝的22.5%;租種50畝以上兩種類別的民戶僅占33.16%,而租佃的土地為6 522畝,占總數8 413畝的77.5%。之所以將田畝的租佃以50畝作為分界線,乃是由於:第一,從史料跡象看,宋代一個自耕農民之家,尤其是其中較為富裕的農民,占田到50畝,有的還可更多一些。第二,一個佃客可以租種30多畝,這是他力所能及的,而「上農數口,婦子畢耕不能數十畝」,充其量不過50畝水田;而越過50畝的界限,則是一個上農之家照顧不了的,租佃50畝以上土地的社會身份地位就由此暴露出來了。因之,這個田畝租佃的分界線,劃分出來一個無可爭辯的事實:真正從事耕作的農民租佃的土地太少了,而大部分土地被不勞而食的寄生者即二地主租佃去了。
如材料所顯示的,租佃大批學田的,一類是官僚豪紳,如所謂「趙府」、「錢府」、「衛九縣尉」以及「柳七一官人」等等都是。因為利之所在,官僚豪紳們固然要把上百畝或幾百畝的田地「租佃到手」,就是對10畝8畝乃至3畝5畝田地,也毫不放鬆。一個姓沈的「學渝」,置身於「為人師表」的行列中,也請佃了華亭縣八畝學田。而葛姓一家,則利用各種身份,共租佃了十筆田地,連一二畝、兩三畝這麼碎小的地塊都不放過。第二類的租占者是與官僚豪紳有密切聯繫的人,他們當中有的是官僚家中的「管幹」、「干人」,利用這種特殊的政治力量租占了大量學田。如「錢運屬宅許明」,「佃」田50多畝,「趙府楊寶」「佃」了145畝,「錢宅」中李成等三人共「佃」了700~800畝。最突出的是「韓蘄王(世忠)府幹人郁明」,竟佃了2 400畝。此外,還有第三類。從材料上看不出他們的身份,像租佃崑山800畝學田的陶子通、租佃華亭縣學田150畝的張憲,以及租佃167畝的張六三等人,就是這類租佃者的代表。他們要麼原來就是地主,要麼就是善於牟利的暴發戶。但從學田的租佃關係看,他們或者是二地主,或者是佃富農;他們同前兩類人形成為新的食利者階層。這種情況當然不限於兩浙路,在江東路也是有的。如江寧府學田,平等仕等14戶佃種了溧陽縣學田3 542畝47步,每戶平均253畝強,而楊省四等18人戶佃種溧陽縣學田493畝38步,每戶平均27畝強,而江寧縣、句容縣學田租佃,每戶平均不到10畝。這同樣說明在江寧府學田中也出現了二地主和佃富農。在這種情況出現之前,封建租佃制關係是土地所有者(封建國家和地主)與租佃者(農民)之間的關係;而現在則是土地所有者—二地主(或佃富農)—租佃者這三者之間的關係了,前兩者共同吞噬租佃的剩餘勞動乃至必要勞動。這是兩浙等路封建租佃制進一步發展的一個特徵。
其次,兩浙等路封建租佃制關係的進一步發展,表現土地所有權、占佃權和使用權的分離。
《華亭縣學記》有如下一則記載:「菜字圍田八畝,何八四佃,小四種。」這條材料極為重要而為治史者不斷運用。從這條材料中顯然可以看出,「佃」和「種」是有區別的,是兩回事。所謂「佃」只是占佃這塊土地,取得這塊土地的占佃權(或占有權),至於占佃者是否直接耕種這塊土地,或者說利用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則不一定,他可以把這塊土地轉租出去,讓第三者使用。就上述二地主情況看,學田的所有權屬於封建國家,二地主則以租佃的形式而取得了占佃權(或占有權),然後他再轉租給農民,真正使用耕作這塊土地是農民,他是以地租換來使用權。這是一種情況。但還有另外一種情況,他不是占有別人剩餘勞動的二地主,但由於其他原因,將租佃的這塊土地,轉讓給其他農民佃種、使用,上引「何八四佃、小四種」,很可能屬於這種情況。這種占佃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時,必須有一定的代價,因而這就又造成了兩浙等路封建租佃制關係進一步發展的又一特徵。
占佃權、使用權的轉讓,在宋代什麼時候開始的,還不很清楚,但至退北采時即已存在。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知吉州徐常的奏疏中曾經指出:
諸路唯有江西有屯田非邊地,其所立租則比稅苗特重,所以祖宗時許民間用為永業。如有移交,雖名立價交佃,其實便如典賣己物。其中得以為業者,於中悉為居室墳墓,既不可例以奪賣,又其交佃歲久,甲乙相傳,皆隨價得佃。今若令見業者買之,則是一業而兩輸直,亦為不可。
在所謂「祖宗時」,即北宋初年之時,屯田已經能「立價交佃」、「移變」其占佃權;同時,這種「甲乙相傳,皆隨價得佃」,通過土地買賣,占佃權可以相互遞買,轉移出去。到南宋,江南西路的屯田、官莊,依然是「計其頃畝,定其租課,使為永業」;依然是「由於」歲月浸久,民又相與貿易,謂之資陪」,而此等「資陪」,「厥價與稅田相若,著令亦許其承佃」;因為「明有資陪之文,使之立契字,輸牙稅,蓋無異於稅田」。
占佃權的「移變」轉讓,不僅存在於江南西路,也存在於江南東路:「〔宋孝宗〕乾道五年九月十四日戶部侍郎楊倓言:江南東路州縣常平轉運司圩田,見今人戶出納租稅佃種,遇有退佃,往往私仿民田,擅立價例,用錢交兌。」這條材料指明了,江南東路轉運司圩田退佃,「擅立價例,用錢交兌」,乃是從「私仿民田」而來。這可見,從廣大民田到官田,佃戶都可以通過買賣,「移變「占佃權,從而深刻地說明了兩浙等路封建租佃制關係的這一特徵。
綜合上述情況,從江西屯田到官圩,以及廣大民田,佃客對租來的土地是沒有所有權的,但可以「立價交佃」、「隨價交佃」或「資陪」的辦法,在佃客之間實現退佃和佃種,轉讓這塊土地的占佃權和使用權,是一種相當廣泛的社會現象。這種情況同後代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繫。大家知道,解放前特別在解放後,對明清租佃制關係的研究,取得不小的成就,其中之一就是田底權或土地所有權同田面權即占佃權和使用權分離,具有相對獨立性。田底權仍然屬於土地的主人,而田面權在佃戶之間通過買賣而互相轉讓。有的地方還把田底叫做田骨,田面稱之為田皮。這也是源自宋代的土地買賣,凡是在買賣中,「已賣斷之田」的田契,叫做「斷骨契」;典質的田地可以贖回,而立過斷骨契,就不能贖回了。顯然可見,明清時代田骨和田皮、田底權和田面權的區分,乃是在宋代封建租佃制關係進一步發展的條件下產生的。
第三,以太湖流域為中心的兩浙等地區的再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流行小地塊的租佃制。 這是封建租佃制關係進一步發展的再一表現。
先就兩浙學田看,很多學田都被分割成為極為碎小的小塊。如嵊縣學田,總計不過103畝,卻是由大小不等的36塊土地組成的。紹興府的205畝學田,則劃分為91塊。華亭學田也有類似的情況。這種小塊土地,有時零碎到這般地步:一丘水田僅有1角大小;六丘水田才有1畝18步,每丘不到1角。由於自然條件如河湖港汊的限制,南方某些水田是不大容易整齊的。但是,象上述情況,田畝分割得那麼零碎,地界、田塍又須樣樣具備,顯然浪費了不少的可耕地;兼之又星星點點地分散到各處,也不便於管理和修整,這對於農業的發展是不利的。
為什麼在兩浙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由於土地買賣的頻繁,特別是由於小塊土地買賣的頻繁造成的。馬克思曾經指出:「在這裡土地按小塊出售的價格比在大塊出售的場合要高得多,因為在這裡,小塊土地的買者的人數是多的,大塊土地買者的人數是少的。」兩浙由於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也隨之而頻繁。固然由於達官貴人、富商大賈麕集在這個地區,「求田問舍」,進行土地兼併;而個別的上層農民和富裕的佃客,也能夠買上一小塊土地,於是更加造成了土地轉移的頻繁,小塊土地買賣加多,把土地分割得更加零碎了。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在兩浙等路小塊土地租佃制也比較盛行。前面提到的嵊縣劃分為36塊、計為103畝的學田,租佃給18戶;紹興府由91塊組成的205畝田地,租佃給39戶,每戶平均所租土地不足6畝。一般地說,學田租給農民的田地較少,而租給二地主的田地數量甚多。可是,二地主在他們轉租的時候,也大都採用這種小塊土地出租制。一般地主出租土地也是如此,吳縣縣學購置的一批地主土地,也是以小塊土地出租的。這種情況不限於兩浙,其他地區也存在。如江南東路建康府慈幼莊將10畝土地分租給幾家佃戶,就是一例。
這種小塊土地租佃制之所以在兩浙等路流行,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兩浙是宋代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區。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全國主客戶總計14 852 648戶,兩浙路為1 830 096戶,占總數的12.3%。南宋寧宗嘉定十六年(1223年)全國主客戶總計12 670 801戶,兩浙路則為2 220 321戶,為總數的17.5%。人口密度幾居全國首位。而兩浙路的墾田,儘管在墾闢方面居全國之最,可是每戶平均田畝則由於人口密度高而數量甚小。據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畢仲衍《中書備對》記載,江南東路每戶(包括客戶)平均38.3畝,江南西路為33畝,成都府路為26.7畝,福建路為11.2畝,而兩浙路為19.5畝,比福建路高外,均低於其他諸路。人多地少的矛盾,在兩浙路福建路是非常尖銳的。隨著人口增加迅速,人多地少的矛盾將進一步擴大。如從宋神宗元豐三年,雖然經過方臘起義和女真貴族的「搜山檢海」,但到宋高宗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80年間,兩浙路從原來183萬戶增至224萬戶,即淨增了22.4%。可是兩浙路的墾田並沒按照人口增加的比例而增加。戴栩在《定海七鄉圖記》記載,定海縣於宋徽宗政和六年計有16 266戶,墾田3 300頃,平均每戶21畝。可是到宋高宗時候,戶數「幾增半之」,即將近24 000戶,而墾田卻只增了220頃,共為3 520頃,每戶平均為14.6畝,比北宋徽宗時平均減少了6畝多地。由此可見,到南宋兩浙路人多地少的矛盾進一步擴大和尖銳化了。
地少人多的矛盾隨著土地兼併的發展更加擴大化和尖銳化。 除江南東路外,兩浙路客戶比數在東南諸路中是最小的;主戶為1 446 406,占79%;客戶383 690,占21%。這種情況反映了占有一塊土地的自耕農民為數甚多,所以范成大說:「吳中(指蘇常諸州)昔號繁盛,四郊曠土,隨高下悉為田,人無貴賤,往往皆有常產。」但自耕農的「常產」為數不大,平均起來北宋元豐時不超過25畝,而且在人口增長條件下,這個平均數也會下降的。更加嚴重的是,由於兩浙是全國最富庶的地區,官僚、豪紳、富商無不前來問津,土地兼併因之日益加劇。北宋熙豐以前,就有占田極多的「出等戶」;南宋孝宗年間溫州近城30里內49戶占田都在400畝以上,共占有38 099畝。這樣一來,自耕農民土地進一步減少,而客戶隊伍則進一步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擴大和尖銳化了。小塊土地租佃制就是在這一前提下發展起來的。在地曠人稀、生產落後的地區,如前述夔峽諸州,莊園主為控制更多的勞動力,強化經濟外的強制關係,奴役勞動人民,使這些地壓的農奴制繼續綿延下來。而象兩浙路勞動力極為充足的地區,地主豪紳為榨取更多的地租,則不是以經濟外強制手段控制短缺的勞動力,而是採取經濟的手段,即以「鏟佃」、「奪佃」的手段,使農民在小塊土地上掙扎,按照契約的規定納租。由於人身依附關係的進一步削弱,兩浙路客戶身份地位更加不同了,這是封建租佃制關係進一步發展的又一表現。
第四,兩浙等路封建租佃制關係的發展,還表現在地租形態方面的演變, 即從分成制形態的地租向以實物和貨幣為形態的定額地租發展。
關於定額地租的問題,簡而言之,所謂定額地租,其名稱見於《景定建康志》記載,所謂「淨納租額,立為定額」者是也。這種形態的地租在宋代學田、一些廟產和兩浙等路封建租佃制關係中頗為流行。定額租是從對分制演變而來,也很沉重,但在當時條件下,與生產力的發展是相適應的,因而具重要意義。
以貨幣為形態的定額地租,在國家土地所有制中的官莊、學田、沙田蘆場和建康府營田等,都曾存在,當然不如以實物為形態的定額地租重要。雖然如此,但這種地租從時間上看,它出現於10世紀末、11世紀初,較歐洲早了二三百年;從空間看,凡是有學田的地方,都有貨幣租的收入;從徵收量來看,南宋沙田蘆場的貨幣租總額為607 070餘貫,為南宋淳熙年間政府貨幣收入的1%;從與市場的聯繫看,學田的產品如菱、藕、魚、桑葉之類均可轉化為商品,因而貨幣租是在農產品商品化條件下產生的。從這幾個方面看,貨幣地租的出現和發展已不是偶發的經濟現象,而是社會現實生活中的一種經濟關係了。當然,這種經濟關係的比重還很小,但它畢竟是有發展前途的經濟關係。
值得注意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中,也存在貨幣地租。 如王安石於熙寧九年將江寧府上元縣購置的一批田產,割給蔣山太平興國寺,作為該寺的常住田,而在這批田產中的「鈔(當作錢)二十四貫一百六十二文省」,即是貨幣租。這種貨幣租也還有零散的材料可資說明。此外,還有所謂的折租,如南宋福建路「士大夫家當收租時多折價」。而在兩浙路婺州一帶也存在這種折租:「佃人用錢貨折租者,新管當逐項收貯,別附於簿,每日納家長。至交代時,通結大數,書於總租簿,云:收到佃家錢貨若干,總計租谷若干。」所謂折租,是產品地租向貨幣地租轉化的一種過渡形態的地租;它雖然還不穩定,但已經演變成為貨幣地租了。貨幣租在兩浙等路的出現和發展,是封建經濟關係的一個重要變化,雖然這種經濟關係還很微弱,但它畢竟成為兩浙路現實經濟生活中的經濟關係,從而標誌了歷史的前進和發展。
四 論宋代封建經濟制度演變所產生的影響和作用
從魏晉隋唐時農奴制向宋代租佃制關係的演變,雖然很不徹底,夔州路仍然保存農奴制形態,而且這種演變僅屬於封建經濟制度內部的演變,但對整個封建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從而對社會生產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和作用,對後代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和作用。 下面僅從幾個方面略加敘述。
第一,從農奴制向租佃制的演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 結合前講來看,由於宋代社會生產力發展的不平衡,才導致了生產關係發展的不平衡,越是在生產力落後的地區,越保留了氏族公社氏、奴隸占有制,而在生產力發展的地區則不僅進入到封建制,而且向封建租佃制關係作更進一步的發展。這一鐵的事實,深刻地論證了「生產力怎樣,生產關係就必須怎樣」這一真理的科學意義。
第二,馬克思在論及從勞動地租向產品地租演變時勞動者之間經濟力量發生變化時說:「負有徭役義務的人或農奴竟能有財產——相對地說——財富獨立的發展」,「這裡已經有了某種經濟發展的可能性」;同時由這一變化而產生了勞動者之間顯著的分化:「這個形式(按指產品地租)也會使各個直接生產者的經濟狀況出現更大的差別。至少,這樣的可能性也已經存在,並且,這些直接生產者獲得再去直接剝削別人勞動的手段的可能性也已經存在。」宋代客戶的小經濟就發生了這樣的變化,而且他們中間也發生了分化。還在北宋年間,有的客戶即已經富庶起來。汜縣李誠莊百多家佃戶,「歲納租課,亦皆奧族」,「建大第高廩,更為豪民」,就是一例。而且他們有了一塊土地,即要求成為主戶,如湖湘一帶「〔客戶〕或丁口蕃多,衣食有餘,稍能買田宅三五畝,出立戶名,便欲脫離主戶而去」。即使在兩浙人多地少的地區,客戶同樣能夠占有一塊土地。熊克知台州時的一首詩:「己田自種樂為農,不肯勤耕事主翁。」就反映了這一情況。唯其如此,袁採在《世范》中曾諄諄告誡:「不可見其(指佃客)自有田園輒起貪圖之意。」因此,從經濟上上升為「奧族」、「豪民」的佃客中,形成為一批佃富農也就很自然的了。 佃富農這一階層,應當說是封建租佃制關係的產物。
第三,佃客同市場也發生了相應的聯繫,特別是以太湖流域為中心的兩浙地區更加如此。 方回記述這一情況道:「一農可耕今田三十畝……佃戶自得三十石,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一年食十八石,有十二石余。予見佃戶攜米或一斗,或孟七、三四升,至其肆,易香燭紙馬油鹽醬醯漿粉麩面椒姜藥餌之屬不一。整日得米數十石,每一百石舟運至杭、至秀、至南潯、至姑蘇糶錢,復賣物貨,歸售水鄉佃戶如此。」太湖流域水鄉佃戶在墟市鎮市初級市場以其餘糧交換各種生活用品,雖然規模不大,但這些餘糧畢竟轉化成為商品,供應蘇杭等城市需要。佃客越與市場的聯繫加強,越使商品交換活動頻繁,就越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兩浙地區商品經濟就是在農業生產發展和廣大農民、佃客參加的初級市場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第四,封建租佃制關係適應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馬克思曾經說過:「產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產者已有較高的文明狀態,從而他的勞動以及整個社會已處於較高的發展階段。產品地租和前一形式的區別在於,剩餘勞動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態上,從而也不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的直接監督和強制下進行。驅使直接生產者的,已經是各種關係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強制,是法律的規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經是自己來負責進行這種剩餘勞動了。」在宋代封建租佃制關係下,由於客戶擺脫了莊園主的鞭子和監督,「自己來負責剩餘勞動了」,因而獨立地進行生產,使生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得到了發揮,而這一點正是農奴制下的佃客所缺乏的。由於這一差別,不僅對農業和家庭副業生產產生極不相同的影響,而且對佃客本身聰明才智的發揮也有不小影響。宋代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之所以超過前代,其根本原因似應從這一變化中探索。至於勞役地租之轉化為產品地租,對農業生產有著重大的影響,這將在下面一講中再加說明。